工作任务管理方法合集12篇

时间:2023-06-29 09:33:15

工作任务管理方法

工作任务管理方法篇1

Abstract: to make a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construction work plan, and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the management and do task single issue, to ensure the construction site of the orderly.

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Field management; Work plan; Task order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般来说,施工作业计划包括月度作业计划和旬作业计划两种,以月度作业计划为主。这种计划由于其计划期限短,所以计划目标比较明确具体,一般来说实现计划的条件比较可靠,实施性较强,而预测成分少,具有作业性质,因此称之为作业计划。在做作业计划的同时,还需要在施工的过程中做好任务单的制作、和管理工作。

一、施工作业计划

(一)施工作业计划的编制方法

1.定额控制法

这种方法是利用工期定额、材料消耗定额、机械台班定额和劳动力定额等测算各项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编制各种计划表。

2.经验估算法

这种方法是根据上年计划完成的情况及施工经验估算当期各项指标计划。

3.重要指标控制法

即编制计划时,先确定施工中的几项重点指标计划,然后相应地编制其他计划指标。编制施工作业计划尚有其他多种方法,各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施情况选用。

(二)施工作业计划的贯彻与调整

1.施工作业计划的贯彻执行

为了确保现场施工作业计划安排的实施和计划指标的完成,必须抓住计划的贯彻执行这一关键环节。作业计划的贯彻执行的方式大体有两种:下达施工任务书法和承包合同法。施工任务书是实施月度作业计划,指导队、组作业的计划技术文件。施工任务书可由计划员或工长签发,签发内容以月度作业计划和施工定额为依据。施工任务书执行中要认真记录用工、用料、完成任务情况。任务完成后回收,由施工队作为验收、结算、计发工资奖金、进行施工统计的依据。承包合同法是运用经济的方法调动广大施工人员全面完成计划,实行层层承包合同制。签订承包合同也是下达计划,落实任务,全面进行交底和明确奖罚的过程。

2.施工作业计划的调整方法

现场施工作业计划虽然属于短期计划,但由于施工队、组在计划执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影响因素的制约,使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有一定的出入,工期的超前和拖后是条件和变化了的情况,经常进行计划调整,使之及时准确地指导现场施工生产。

(三)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的编制程序

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由企业基层施工单位编制,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即先由工程处(施工队)提出月计划指标建议上报公司(工程处),公司(工程处)经平衡后下达计划控制指标,工程处(施工队)据此编制正式计划上报,公司(工程处)经综合平衡后,审批下达。在实行了内部承包责任制的企业,也可采用“自下而上”的编制程序,由内部承包单位编制计划,上报公司审批。

(四)旬施工作业计划

旬施工作业计划是月计划的具体化,是使月计划任务进一步落实到班组,各工种按旬安排施工进度的计划,其内容一般仅包括工程数量、施工进度要求和劳动数量。

二、施工任务单的管理

(一)施工任务单的下达

施工任务单的下达,应根据月作业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定额,由施工队长会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单的下达,包括各工序需多次反复的签发和验收,整个过程必须掌握下列要求:

1.施工任务单必须以月作业计划为依据,按分部分项进行签发。任务单一经签发,不宜中途变更,签发时间一般要在施工前2—3天,以便班组进行施工准备。

2.任务单的计划人工和材料数量必须根据现行的劳动定额和材料消耗定额计算。

3.向小组下达任务时要做好交底工作,务必做到“五交”、“五定”,即交任务、定操作规程,交施工方法、交质量安全、交定额和定人、定时、定质、定量、定责任。目的是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4.任务单在执行过程中,各业务部门必须为小组创造正常施工条件,帮助工人达到和超额完成定额。

5.班组完成任务后应进行自检,工长与定额员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及时验收工程质量、数量和实做工日表,计算定额完成数字。

6.施工队有关部门将经过验收的任务单回收登记,汇总核实完成任务的工时,同时记载质量、安全、材料节约等情况,作为结算和核发奖金的依据。施工任务单及时正确地反映了班组工时利用和定额完成情况以及质量,安全等原始资料,是企业分析劳动生产率、质量、安全等重要依据,也是计划统汁部门进行工程统计的原始凭证。

(二)施工任务单的内容

施工任务单是向班组贯彻作业计划的有效形式,也是建筑企业实行定额管理、贯彻按劳分配、实行班组经济核算的主要依据,通过施工任务单,可以把企业生产、技术、质量、安全、降低成本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分解为小组指标落实到班组和个人,是施工计划执行的主要管理措施。施工任务单的形式很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任务单

任务单,是班组进行施工的主要依据,内容有工程项目、工程数量、劳动定额,计划工数,开完工日期、质量及完全要求等。

2、小组记件单

是班组的考勤记录,也是班组分配计件工资或奖金的依据。

3、限额领料卡

是班组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材料限额,是班组领退材料和节约材料的凭证。小组记工单,施工任务单。

(三)施工任务单的管理

执行施工计划时,建筑企业指导班组进行生产的行之有效的办法是施工任务单,它也是降低成本、安全生产、提高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任务单本身的管理十分重要。

(1)计时单必须严格控制估工应由工长、技术员、项目经理共同研究确定,由分项专业工长签发,除无定额可套的项目外,其他不可开估工。定额范围内未清项目不得开计时工或点工。

(2)建议分部用工量不突破以下标准

1、按定额分部项目乘系数,考核总用工数。

2、建议采用如下分部分段总控耗工系数:基础+0.00以下,98%;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95%;砖砌体、脚手架,98%;楼地面、防水,105%;内外粉、油漆、木装修及其他工程,100%。

3、非生产用工控制系数按预算工日数的6.5%。4、月度结余可下月使用。

(3)施工任务单的签发、结算、签证、审核、付款规范

1、签发:任务单必须由专业工长签发,注明分项名称、工程量、单价、复价、人工定额、工日、质量要求、安全措施、标化文明要求等,力求准确全面。

2、结算:任务单当月结算(未完项目结转下月),先由专业工长(谁签发准结算)结算,转材料员核实材料耗用;质量员、安全员评定质量安全状况,月底全面完成。

3、签证和建立台账:预算员或核算员审核分项工程量、定额、人工数量并建立台账,正确无误后转给项目经理审核签证,次月2号完成。

4、审核:所有任务单由劳资部门审核,次月4号完成。

5、付款:前方班组执行内部单价。外包工的单价、付款办法等执行合同条款,但必须经分公司经理签字后方可付款。

(4)施工任务单的签发、结算、签证、审核、付款。

五个管理程序采取后道程序检查前道程序,哪道程序出差错就由哪道程序的责任人负责,累计追查责任的方式。执行施工任务单时出现失误,如施工质量和数量均不能满足要求,务必在上述管理的五个程序中反映出来,及时找出原因,纠正失误,累计追究施工人员和负责人员的责任,制订相应的惩罚措施。

(四)施工任务单的执行与检查

(1)施工计划

执行中的统计工作是按预算和形象进度,来核算工程量和各项指标,为项目经理和施工队长了解生产,掌握情况提供资料,并让他们随时掌握施工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以利采取措施改进工作。统计工作的关键是及时、准确、全面。为此,必须重视原始记录的积累和整理。

(2)施工任务单的执行与检查

下达的施工任务单,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计划项目组织施工,要确保形象进度的完成,不许随意变更项目,打乱计划的正常进行。执行施工作业计划,重点应抓好以下“三包”,即班组包实物量、栋号包分项工程、施工队包形象进度。

三、结语

综上所述,要编制科学合理的现场作业计划,必须要对编制方法以及原则有足够的认识,同时在施工的过程中,要进行不同的调整,并具体落实到施工任务单的发放中,坚持统一、程管理的原则。

参考文献:

[1]王贵宝,曾宪维.施工作业计划与物资计划的关系[J].《建厂科技交流》, 2010 第3期

[2] 王华.施工作业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J].《中国科技信息》, 2009 第22期

工作任务管理方法篇2

人们一直在管理活动和社会实践中摸索、寻找着正确的、合乎需要的管理方式。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发展,越来越细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复杂的生产协作关系以及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日益广泛的应用,使得管理方法在实践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突出和重要了。人们开始把管理方法作为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进行系统研究。在管理的方法中,通用管理方法比专门管理方法更为重要。在现代管理中,管理学家总结的通用管理方法主要包括:任务管理法、人本管理方法、目标管理方法以及系统管理方法等。

一、任务管理法

本世纪初,人们开始对管理方法作专门研究,最早提出科学的管理方法的是美国管理学家泰罗。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中所倡导的科学管理方法其实质就是任务管理法,任务管理法是人们最早研究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

泰罗所说的任务管理,也可以称为任务作业。任务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通过时间动作研究确定标准作业任务,并将任务落实到工人。就是说,工人的作业在于完成管理人员规定的任务,而这种任务又是管理人员经过仔细推敲后设计出来的。这样,组织中的工人都有明确的责任,按职责要求完成了任务则付给一定的报酬。

任务管理法规定组织中的每个人在一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的数额,但任务管理法并不是只规定每个人的工作量,那就是把任务管理法简单化了。规定工作量本身并不能说就是科学管理,这里的关键在于所规定的工作量的定额是怎样确定的。如果定额仍是依靠经验或习惯来确定,那就只是具有任务管理的形式,实质则仍然是经验管理。科学管理和经验管理的区别,不在于是否给组织的成员分配任务,而在于所分配的任务的质和量是否经过科学方法计算来的。任务管理法的最明显的作用在于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而提高效率的关键又在于科学地进行时间动作的研究。泰罗提出的任务管理法的科学成分,也就在于他所倡导的时间动作研究方法。

泰罗所说的时间动作研究,大体包括以下步骤:

1.物色比如说l0到15个不同的人员,他们应特别善于做需要分析工作。

2.仔细研究工人在完成被调查的工作中所进行的基本操作或动作,包括每个人员所使用的工具。

3.用秒表研究做每一个基本动作所需要的时间,然后选择每一部份动作的最快工作方法。

4.淘汰所有不正确、缓慢和无效的动作。

5.淘汰所有不必要的动作以后,把最快最好的动作以及最好的工具分别在一个序列中集中归类。

经过以上步骤,于是便可得出完成标准作业所需的标准时间。按照这种方法来规定一个岗位上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的工作量,就有科学根据了。同样地,对每一个行业中使用的每一种工具也进行了研究。科学管理要求对在经验法则指导下产生的同一种工具进行仔细研究,再对这些改革了的工具中的每一种工具所可能达到的速度进行时间研究,并把几种工具各自具有的优点融合在单独一种标准工具中,借以获得方便和提高速度使工人工作更容易些和更快些。

这种时间动作研究,本身并不复杂,但其对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来说作用却是很大的。时间动作研究专家们发现,许多人们凭经验和习惯天天重复操作的动作,普通存在低效率的现象,比如,通过对砌砖工在标准情况下砌砖所有动作的细致研究,动作研究专家吉尔布雷思先生将砌每块砖的动作从十八个减少至五个,有一个场合甚至减少到二个。只要对动作稍加改变,完成一项操作即可节省时间,不少工作由于要反反复复地操作,如果一次操作节省一点时间,长期积累起来,在一个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就可以大大增加,从而使效率比以前大为提高。

任务管理法其实质就是通过专门的人员对时间和动作进行研究,从而科学地设计工作任务,使工人满负荷工作,以达到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目的。但任务管理法只是从生产技术过程的角度研究作业管理的具体方法,涉及的范围基本上没有超出车间管理,而很少从企业经理人员的角度,研究企业经营的全局问题。如果孤立地使用任务管理法,企业规模越大,其不适应性越突出。

另外,实行任务管理,工人的一举一动都要合乎标准,一切工作安排都要听命于管理人员的指示和下达的计划。它否定了工人在工作中的自主性、独立性,取消了工人对其工作任务的计划、组织与控制的自。忽略了人除了经济需求外,还有更复杂的社会和心理方面的需要,忽视了人际关系对于人的行为的影响。而人并不是只有经济需求的孤立的“经济人”,在强调人性和个性的现代社会,任务管理法的不适应性也就越发地突出。

二、人本管理法

从管理学的发展来看,对组织采取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方法是在任务管理后提出来的。本世纪30年代以后,管理学家们发现,提高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提高组织的效率更为重要。组织活动成果的大小是由领导方式与工作人员的情绪决定的,由此管理学将研究的重点转向了管理中的人本身,这就是以行为科学为主要内容的人际关系理论。人际关系学家主张采取行为管理的方法,即通过分析影响人的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采用一定的措施改善人际关系,以此提高工作人员的情绪和士气,从而能产出最大的成果,达到提高组织效率的目的。

在人际关系理论的推动下,对于组织的管理和研究便从原来以“事”为中心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由原来对“纪律”的研究发展到对行为的分析,由原来的“监督”管理发展到“自主”管理,由原来的“独裁式”管理发展到“民主参与式”的管理。管理者在管理中采取以工作人员为中心的领导方式,即实行民主领导,让职工参加决策会议,领导者经常考虑下属的处境、想法、要求和希望,与下属采取合作态度,管理中的问题通过集体讨论,由集体来做出决定,监督也采取职工互相监督的方式等等。这样,职工在情感上容易和组织融为一体,对上司不是恐惧疏远而是亲切信任,他们的工作情绪也就可以保持较高的状态,从而使组织活动取得更大的成果。这种以人为中心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也包含着一系列更为具体的管理方法,常用的主要有参与管理、民主管理、工作扩大化、提案制度和走动管理等。

科学管理以金钱为诱饵,人际关系理论则主张管理必须重视人的心理上的满足。古典组织理论强调合理的劳动分工和对组织的有效控制,人际关系理论则强调对人际行为的激励。因此,人际关系理论的出现,给组织管理带来巨大的变化。从40年代开始,人际关系理论渐渐渗入组织管理实践中去,管理学家在这种管理思想中找到缓和劳资关系,提高工人的士气,借以提高生产效率的方法。

人本管理法是作为对任务管理法的革新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管理方法。这种管理法和任务管理法的重大区别在于:任务管理法要求工作人员的活动标准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自由度是很小的,但对完成组织规定的任务较有保证。而行为管理法则有较大的灵活性,工作人员在组织中有相当的自由度,较能发挥其自主性和创造性,但这样一来,组织内的变动也较大,组织规定的任务有时却无法完成。为了吸取两种方法的长处和克服短处,一种新的管理方法提出来了,这就是目标管理法。

三、目标管理方法

目标管理是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的首创,1954年,他在《管理实践》一书中,首先提出“目标管理与自我控制”的主张,随后在《管理——任务、责任、实践》一书中对此作了进一步阐述。德鲁克认为,并不是有了工作才有目标,而是相反,有了目标才能确定每个人的工作。所以“企业的使命和任务,必须转化为目标”,如果一个领域没有目标,这个领域的工作必然被忽视。因此管理者应该通过目标对下级进行管理,当组织高层管理者确定了组织目标后,必须对其进行有效分解,转变成各部门以及各个人的分目标,管理者根据分目标的完成情况对下级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德鲁克认为,如果一个领域没有特定的目标,这个领域必然会被忽视。如果没有方向一致的分目标指示每个人的工作,则企业的规模越大,人员越多,专业分工越细,发生冲突和浪费的可能性就越大。企业每个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分目标就是企业总目标对他的要求,同时也是员工对企业总目标的贡献。只有完成每一个目标,企业总目标才有完成的希望,而分目标又是各级领导人员对下属人员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德鲁克还认为,目标管理的最大优点在于它能使人们用自我控制的管理来代替受他人支配的管理,激发人们发挥最大的能力把事情做好。

目标管理是以相信人的积极性和能力为基础的,企业各级领导者对下属人员的领导,不是简单地依靠行政命令强迫他们去干,而是运用激励理论,引导职工自己制定工作目标,自主进行自我控制,自觉采取措施完成目标,自动进行自我评价。目标管理通过诱导启发职工自觉地去干,其最大特征是通过激发员工的生产潜能,提高员工的效率来促进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它与传统管理方法相比有许多优点,概括起来主要有几个方面:

1.权力责任明确。目标管理通过由上而下或自下而上层层制定目标,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纵横联结的完整的目标体系,把企业中各部门、各类人员都严密地组织在目标体系之中,明确职责、划清关系,使每个员工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地同企业总目标联系起来,从而使员工看清个人工作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关系,了解自己的工作价值,激发大家关心企业目标的热情。这样,就可以更有效地把全体员工的力量和才能集中起来,提高企业工作成果。

2.强调职工参与。目标管理非常重视上下级之间的协商、共同讨论和意见交流。通过协商,加深对目标的了解,消除上下级之间的意见分歧,取得上下目标的统一。由于目标管理吸收了企业全体人员参与目标管理实施的全过程,尊重职工的个人意志和愿望,充分发挥职工的自主性,实行自我控制,改变了由上而下摊派工作任务的传统做法,调动了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注重结果。目标管理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企业和每个职工在一定时期应该达到的工作成果。目标管理不以行动表现为满足,而以实际成果为目的。工作成果对目标管理来说,既是评定目标完成程度的根据,又是奖评和人事考核的主要依据。因此,目标管理又叫成果管理。离开工作成果,就不称其为目标管理。

由于任务管理法既规定了工作任务,又规定了完成任务的方法,而且任务和方法都有标准化,职工按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培训,并按标准化的要求进行操作,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严重的限制;而人本管理法又过于强调领导对职工的信任,放手让职工自主去工作,这又难于保证任务的完成。目标管理法将两者综合起来,即组织规定总目标,各部门依据总目标规定部门目标,把部门目标分解落实到人,至于如何达到目标则放手让工作人员自己做主。这样,既能保证完成组织的任务,又能充分发挥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因而目标管理法与任务管理法和行为管理法相比,是更为优越的管理方法。

目标管理提出以后,便在美国迅速流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经济由恢复转向迅速发展的时期,企业急需采用新的方法调动员工积极性以提高竞争能力,目标管理的出现可谓应运而生,于是被广泛应用,并很快为日本、西欧和其他国家的企业所仿效,在世界范围内大行其道。

目标管理可能看起来简单,但要把它付诸实施,管理者必须对它有很好地领会和理解。首先,管理者必须知道什么是目标管理,为什么要实行目标管理。如果管理者本身不能很好地理解和掌握目标管理的原理,那么,由其来组织实施目标管理也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其次,管理者必须知道公司的目标是什么,以及他们自己的活动怎样适应这些目标。如果公司的一些目标含糊不清、不现实或不协调一致,那么主管人员想同这些目标协调一致,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第三、目标管理所设置的目标必须是正确的、合理的。所谓正确,是指目标的设定应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和企业的目的相一致,而不能是短期的。合理的,是指设置目标的数量和标准应当是科学的,因为过于强调工作成果会给人的行为带来压力,导致不择手段的行为产生。为了减少选择不道德手段去达到这些效果的可能性,管理者必须确定合理的目标,明确表示行为的期望,使得员工始终具有正常的“紧张”和“费力”程度。第四,所设目标无论在数量或质量方面都具备可考核性,也许是目标管理成功的关键。任何目标都应该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具有可考核性。有些目标,如“时刻注意顾客的需求并很好地为他们服务”,或“使信用损失达到最小”,或“改进提高人事部门的效率”等,都没多大意义,因为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没有人能准确地回答他们实现了这些目标没有。如果目标管理不可考核,就无益于对管理工作或工作效果的评价。正因为目标管理对管理者的要求相对较高,且在目标的设定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使得目标管理在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在实践过程中有很大的局限性。

四、系统管理方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企业组织规模日益扩大,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也更加复杂,从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管理课题,如何解决复杂大企业的管理问题。为了解决复杂大企业的效率问题,系统方法产生了。

系统方法属于一般科学方法论,它以认识、研究和探讨结构复杂的客体确立必要的方法论原则。所谓系统方法,就是按照事物本身的系统性把研究对象放在系统的形式中认识和考察的一种方法。具体地说,从系统的观点出发,始终着重从整体与部分(要素)之间、整体与外部环境之间、部分(要素)与部分(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中考察对象,从而达到最佳地处理问题的一种方法。

系统方法是一种满足整体、统筹全局、把整体与部分辨证地统一起来的科学方法,它将分析和综合有机地结合并运用数学语言定量地、精确地描述研究对象的运动状态和规律。它为运用数理逻辑和电子计算机来解决复杂系统的问题开辟了道路,为认识、研究和探讨结构复杂的整体确立了必要的方法论原则。

在用系统方法考查研究对象时,一般应该遵循整体性、最优化的原则。整体性是系统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所谓整体性原则,就是把研究对象看作由各个构成要素形成的有机整体,从整体与部分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中揭示对象的特征和运动规律,研究对象整体性质。整体性质不等于形成它的各要素性质的机械之和,对象的整体性由形成它的各要素(或子系统)的相互作用决定的。因此它不要求人们事先把对象分成许多简单部分,分别地进行考察,然后再把它们机械地迭加起来,而要求把对象作为整体对待,从整体与要素的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中指示系统的整体性质。如一个由人群、动植物、山川河流、树木花草、大气环境等组成的系统的性能和活动规律,只存在于组成系统的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单独研究其中任一部分都不能揭示出系统的规律性。最优化原则是指,从许多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择出一种最优的方案,以便使系统运行于最优状态,达到最优的效果。它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为系统确定最优目标,并运用最新技术手段和处理方法把整个系统分成不同的层次结构,在运动中协调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使部分的功能和目标服从系统总体的最优功效,从而达到整体最优的目的。

系统方法的一般步骤是:

1.确定问题,收集资料。在进行系统分析之初,必须首先明确地确定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和范围,研究问题包含着哪些主要因素,分析系统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与外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这样划定问题的界限,确定的问题才会明白、切合实际。确定问题后就应该开始收集资料,调查、实验、观察、记录、各要素(子系统)的情况、环境情况等。这对于建立模型,对各种模型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比较,将是必不可少的。

2.系统分析。对于同一特定的目标,实施的途径是很多的,每种方法的投资和效益也会有差别。系统分析在于拟定出尽可能多的行动方案,并进行试验比较,以寻求费用最低而效果最好的方案。分析分析时,总是将复杂系统分解成若干较简单的子系统,再将分解的结果进行综合,进行整体分析。这样反复多次,才可能接近客观。

工作任务管理方法篇3

管理方法,同人类的一切知识一样,来源于人类的实践活动,是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起来的。人们在协调群体的活动以实现一定目的的过程中,根据管理任务和管理对象的情况,制定出达到既定目标的活动方式。如果按照这种方式,如果达到了既定的目标,就说明它是有效的,这种行动方式在人们的活动中经过不断地重复,就逐渐在头脑中固定下来,变成了正确的管理方法。

人们一直在管理活动和社会实践中摸索、寻找着正确的、合乎需要的管理方式。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发展,越来越细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复杂的生产协作关系以及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日益广泛的应用,使得管理方法在实践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突出和重要了。人们开始把管理方法作为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进行系统研究。在管理的方法中,通用管理方法比专门管理方法更为重要。在现代管理中,管理学家总结的通用管理方法主要包括:任务管理法、人本管理方法、目标管理方法以及系统管理方法等。

一、任务管理法

本世纪初,人们开始对管理方法作专门研究,最早提出科学的管理方法的是美国管理学家泰罗。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中所倡导的科学管理方法其实质就是任务管理法,任务管理法是人们最早研究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

泰罗所说的任务管理,也可以称为任务作业。任务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通过时间动作研究确定标准作业任务,并将任务落实到工人。就是说,工人的作业在于完成管理人员规定的任务,而这种任务又是管理人员经过仔细推敲后设计出来的。这样,组织中的工人都有明确的责任,按职责要求完成了任务则付给一定的报酬。

任务管理法规定组织中的每个人在一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的数额,但任务管理法并不是只规定每个人的工作量,那就是把任务管理法简单化了。规定工作量本身并不能说就是科学管理,这里的关键在于所规定的工作量的定额是怎样确定的。如果定额仍是依靠经验或习惯来确定,那就只是具有任务管理的形式,实质则仍然是经验管理。科学管理和经验管理的区别,不在于是否给组织的成员分配任务,而在于所分配的任务的质和量是否经过科学方法计算来的。任务管理法的最明显的作用在于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而提高效率的关键又在于科学地进行时间动作的研究。泰罗提出的任务管理法的科学成分,也就在于他所倡导的时间动作研究方法。

泰罗所说的时间动作研究,大体包括以下步骤:

1.物色比如说l0到15个不同的人员,他们应特别善于做需要分析工作。

2.仔细研究工人在完成被调查的工作中所进行的基本操作或动作,包括每个人员所使用的工具。

3.用秒表研究做每一个基本动作所需要的时间,然后选择每一部份动作的最快工作方法。

4.淘汰所有不正确、缓慢和无效的动作。

5.淘汰所有不必要的动作以后,把最快最好的动作以及最好的工具分别在一个序列中集中归类。

经过以上步骤,于是便可得出完成标准作业所需的标准时间。按照这种方法来规定一个岗位上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的工作量,就有科学根据了。同样地,对每一个行业中使用的每一种工具也进行了研究。科学管理要求对在经验法则指导下产生的同一种工具进行仔细研究,再对这些改革了的工具中的每一种工具所可能达到的速度进行时间研究,并把几种工具各自具有的优点融合在单独一种标准工具中,借以获得方便和提高速度使工人工作更容易些和更快些。

这种时间动作研究,本身并不复杂,但其对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来说作用却是很大的。时间动作研究专家们发现,许多人们凭经验和习惯天天重复操作的动作,普通存在低效率的现象,比如,通过对砌砖工在标准情况下砌砖所有动作的细致研究,动作研究专家吉尔布雷思先生将砌每块砖的动作从十八个减少至五个,有一个场合甚至减少到二个。只要对动作稍加改变,完成一项操作即可节省时间,不少工作由于要反反复复地操作,如果一次操作节省一点时间,长期积累起来,在一个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就可以大大增加,从而使效率比以前大为提高。

任务管理法其实质就是通过专门的人员对时间和动作进行研究,从而科学地设计工作任务,使工人满负荷工作,以达到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目的。但任务管理法只是从生产技术过程的角度研究作业管理的具体方法,涉及的范围基本上没有超出车间管理,而很少从企业经理人员的角度,研究企业经营的全局问题。如果孤立地使用任务管理法,企业规模越大,其不适应性越突出。

另外,实行任务管理,工人的一举一动都要合乎标准,一切工作安排都要听命于管理人员的指示和下达的计划。它否定了工人在工作中的自主性、独立性,取消了工人对其工作任务的计划、组织与控制的自。忽略了人除了经济需求外,还有更复杂的社会和心理方面的需要,忽视了人际关系对于人的行为的影响。而人并不是只有经济需求的孤立的“经济人”,在强调人性和个性的现代社会,任务管理法的不适应性也就越发地突出。

二、人本管理法

从管理学的发展来看,对组织采取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方法是在任务管理后提出来的。本世纪30年代以后,管理学家们发现,提高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提高组织的效率更为重要。组织活动成果的大小是由领导方式与工作人员的情绪决定的,由此管理学将研究的重点转向了管理中的人本身,这就是以行为科学为主要内容的人际关系理论。人际关系学家主张采取行为管理的方法,即通过分析影响人的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采用一定的措施改善人际关系,以此提高工作人员的情绪和士气,从而能产出最大的成果,达到提高组织效率的目的。

在人际关系理论的推动下,对于组织的管理和研究便从原来以“事”为中心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由原来对“纪律”的研究发展到对行为的分析,由原来的“监督”管理发展到“自主”管理,由原来的“独裁式”管理发展到“民主参与式”的管理。管理者在管理中采取以工作人员为中心的领导方式,即实行民主领导,让职工参加决策会议,领导者经常考虑下属的处境、想法、要求和希望,与下属采取合作态度,管理中的问题通过集体讨论,由集体来做出决定,监督也采取职工互相监督的方式等等。这样,职工在情感上容易和组织融为一体,对上司不是恐惧疏远而是亲切信任,他们的工作情绪也就可以保持较高的状态,从而使组织活动取得更大的成果。这种以人为中心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也包含着一系列更为具体的管理方法,常用的主要有参与管理、民主管理、工作扩大化、提案制度和走动管理等。

科学管理以金钱为诱饵,人际关系理论则主张管理必须重视人的心理上的满足。古典组织理论强调合理的劳动分工和对组织的有效控制,人际关系理论则强调对人际行为的激励。因此,人际关系理论的出现,给组织管理带来巨大的变化。从40年代开始,人际关系理论渐渐渗入组织管理实践中去,管理学家在这种管理思想中找到缓和劳资关系,提高工人的士气,借以提高生产效率的方法。

人本管理法是作为对任务管理法的革新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管理方法。这种管理法和任务管理法的重大区别在于:任务管理法要求工作人员的活动标准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自由度是很小的,但对完成组织规定的任务较有保证。而行为管理法则有较大的灵活性,工作人员在组织中有相当的自由度,较能发挥其自主性和创造性,但这样一来,组织内的变动也较大,组织规定的任务有时却无法完成。为了吸取两种方法的长处和克服短处,一种新的管理方法提出来了,这就是目标管理法。

三、目标管理方法

目标管理是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的首创,1954年,他在《管理实践》一书中,首先提出“目标管理与自我控制”的主张,随后在《管理——任务、责任、实践》一书中对此作了进一步阐述。德鲁克认为,并不是有了工作才有目标,而是相反,有了目标才能确定每个人的工作。所以“企业的使命和任务,必须转化为目标”,如果一个领域没有目标,这个领域的工作必然被忽视。因此管理者应该通过目标对下级进行管理,当组织高层管理者确定了组织目标后,必须对其进行有效分解,转变成各部门以及各个人的分目标,管理者根据分目标的完成情况对下级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德鲁克认为,如果一个领域没有特定的目标,这个领域必然会被忽视。如果没有方向一致的分目标指示每个人的工作,则企业的规模越大,人员越多,专业分工越细,发生冲突和浪费的可能性就越大。企业每个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分目标就是企业总目标对他的要求,同时也是员工对企业总目标的贡献。只有完成每一个目标,企业总目标才有完成的希望,而分目标又是各级领导人员对下属人员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德鲁克还认为,目标管理的最大优点在于它能使人们用自我控制的管理来代替受他人支配的管理,激发人们发挥最大的能力把事情做好。

目标管理是以相信人的积极性和能力为基础的,企业各级领导者对下属人员的领导,不是简单地依靠行政命令强迫他们去干,而是运用激励理论,引导职工自己制定工作目标,自主进行自我控制,自觉采取措施完成目标,自动进行自我评价。目标管理通过诱导启发职工自觉地去干,其最大特征是通过激发员工的生产潜能,提高员工的效率来促进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它与传统管理方法相比有许多优点,概括起来主要有几个方面:

1.权力责任明确。目标管理通过由上而下或自下而上层层制定目标,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纵横联结的完整的目标体系,把企业中各部门、各类人员都严密地组织在目标体系之中,明确职责、划清关系,使每个员工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地同企业总目标联系起来,从而使员工看清个人工作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关系,了解自己的工作价值,激发大家关心企业目标的热情。这样,就可以更有效地把全体员工的力量和才能集中起来,提高企业工作成果。

2.强调职工参与。目标管理非常重视上下级之间的协商、共同讨论和意见交流。通过协商,加深对目标的了解,消除上下级之间的意见分歧,取得上下目标的统一。由于目标管理吸收了企业全体人员参与目标管理实施的全过程,尊重职工的个人意志和愿望,充分发挥职工的自主性,实行自我控制,改变了由上而下摊派工作任务的传统做法,调动了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注重结果。目标管理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企业和每个职工在一定时期应该达到的工作成果。目标管理不以行动表现为满足,而以实际成果为目的。工作成果对目标管理来说,既是评定目标完成程度的根据,又是奖评和人事考核的主要依据。因此,目标管理又叫成果管理。离开工作成果,就不称其为目标管理。

由于任务管理法既规定了工作任务,又规定了完成任务的方法,而且任务和方法都有标准化,职工按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培训,并按标准化的要求进行操作,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严重的限制;而人本管理法又过于强调领导对职工的信任,放手让职工自主去工作,这又难于保证任务的完成。目标管理法将两者综合起来,即组织规定总目标,各部门依据总目标规定部门目标,把部门目标分解落实到人,至于如何达到目标则放手让工作人员自己做主。这样,既能保证完成组织的任务,又能充分发挥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因而目标管理法与任务管理法和行为管理法相比,是更为优越的管理方法。

目标管理提出以后,便在美国迅速流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经济由恢复转向迅速发展的时期,企业急需采用新的方法调动员工积极性以提高竞争能力,目标管理的出现可谓应运而生,于是被广泛应用,并很快为日本、西欧和其他国家的企业所仿效,在世界范围内大行其道。

目标管理可能看起来简单,但要把它付诸实施,管理者必须对它有很好地领会和理解。首先,管理者必须知道什么是目标管理,为什么要实行目标管理。如果管理者本身不能很好地理解和掌握目标管理的原理,那么,由其来组织实施目标管理也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其次,管理者必须知道公司的目标是什么,以及他们自己的活动怎样适应这些目标。如果公司的一些目标含糊不清、不现实或不协调一致,那么主管人员想同这些目标协调一致,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第三、目标管理所设置的目标必须是正确的、合理的。所谓正确,是指目标的设定应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和企业的目的相一致,而不能是短期的。合理的,是指设置目标的数量和标准应当是科学的,因为过于强调工作成果会给人的行为带来压力,导致不择手段的行为产生。为了减少选择不道德手段去达到这些效果的可能性,管理者必须确定合理的目标,明确表示行为的期望,使得员工始终具有正常的“紧张”和“费力”程度。第四,所设目标无论在数量或质量方面都具备可考核性,也许是目标管理成功的关键。任何目标都应该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具有可考核性。有些目标,如“时刻注意顾客的需求并很好地为他们服务”,或“使信用损失达到最小”,或“改进提高人事部门的效率”等,都没多大意义,因为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没有人能准确地回答他们实现了这些目标没有。如果目标管理不可考核,就无益于对管理工作或工作效果的评价。

正因为目标管理对管理者的要求相对较高,且在目标的设定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使得目标管理在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在实践过程中有很大的局限性。

四、系统管理方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企业组织规模日益扩大,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也更加复杂,从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管理课题,如何解决复杂大企业的管理问题。为了解决复杂大企业的效率问题,系统方法产生了。

系统方法属于一般科学方法论,它以认识、研究和探讨结构复杂的客体确立必要的方法论原则。所谓系统方法,就是按照事物本身的系统性把研究对象放在系统的形式中认识和考察的一种方法。具体地说,从系统的观点出发,始终着重从整体与部分(要素)之间、整体与外部环境之间、部分(要素)与部分(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中考察对象,从而达到最佳地处理问题的一种方法。

系统方法是一种满足整体、统筹全局、把整体与部分辨证地统一起来的科学方法,它将分析和综合有机地结合并运用数学语言定量地、精确地描述研究对象的运动状态和规律。它为运用数理逻辑和电子计算机来解决复杂系统的问题开辟了道路,为认识、研究和探讨结构复杂的整体确立了必要的方法论原则。

在用系统方法考查研究对象时,一般应该遵循整体性、最优化的原则。整体性是系统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所谓整体性原则,就是把研究对象看作由各个构成要素形成的有机整体,从整体与部分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中揭示对象的特征和运动规律,研究对象整体性质。整体性质不等于形成它的各要素性质的机械之和,对象的整体性由形成它的各要素(或子系统)的相互作用决定的。因此它不要求人们事先把对象分成许多简单部分,分别地进行考察,然后再把它们机械地迭加起来,而要求把对象作为整体对待,从整体与要素的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中指示系统的整体性质。如一个由人群、动植物、山川河流、树木花草、大气环境等组成的系统的性能和活动规律,只存在于组成系统的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单独研究其中任一部分都不能揭示出系统的规律性。最优化原则是指,从许多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择出一种最优的方案,以便使系统运行于最优状态,达到最优的效果。它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为系统确定最优目标,并运用最新技术手段和处理方法把整个系统分成不同的层次结构,在运动中协调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使部分的功能和目标服从系统总体的最优功效,从而达到整体最优的目的。

系统方法的一般步骤是:

1.确定问题,收集资料。在进行系统分析之初,必须首先明确地确定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和范围,研究问题包含着哪些主要因素,分析系统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与外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这样划定问题的界限,确定的问题才会明白、切合实际。确定问题后就应该开始收集资料,调查、实验、观察、记录、各要素(子系统)的情况、环境情况等。这对于建立模型,对各种模型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比较,将是必不可少的。

2.系统分析。对于同一特定的目标,实施的途径是很多的,每种方法的投资和效益也会有差别。系统分析在于拟定出尽可能多的行动方案,并进行试验比较,以寻求费用最低而效果最好的方案。分析分析时,总是将复杂系统分解成若干较简单的子系统,再将分解的结果进行综合,进行整体分析。这样反复多次,才可能接近客观。

各种方案,经过系统分析后,哪个好?哪个差?可行性如何?都有了可靠的依据。但这些方法是否可靠?引用的情报是否准确?还需要决策者再作判断,这是决策者运用智慧及经验的过程。各种数学和计量方法也无法取代决策者的智慧和经验。

3.方案决策。在一种或几种值得采用或进一步考虑的方案中选择方案,尽可能在待选方案选择出满足系统要求的最佳方案。

4.实施计划。根据最后选定的方案,将按计划进行具体实施。如果实施中比较顺利,或遇到困难不大,略加修改即可顺利进行,那么整个步骤即告—段落。如果问题较多,这就需要回到前面几个步骤中的一个,重新做起。

在管理实践中,系统方法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最优方案难以确定,因为任何方案都不可能是从任何角度考虑都是最优的,对同一个方案,如果选定的影响因素不同,最优的结论往往也是不同的。方案的取舍缺乏一个明确的指标,这使得系统方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显得繁琐,组织最后实施的往往一定不是最优的方案。

工作任务管理方法篇4

论文提要:

         管理方法,同人类的一切知识一样,来源于人类的实践活动,是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起来的。人们在协调群体的活动以实现一定目的的过程中,根据管理任务和管理对象的情况,制定出达到既定目标的活动方式。如果按照这种方式,如果达到了既定的目标,就说明它是有效的,这种行动方式在人们的活动中经过不断地重复,就逐渐在头脑中固定下来,变成了正确的管理方法。本文就管理方法的形成和详细步骤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写作提纲与目录:

一、任务管理法---------------------------------------1

二、人本管理法---------------------------------------4

三、目标管理方法-------------------------------------6

四、系统管理方法-------------------------------------9

         管理方法,同人类的一切知识一样,来源于人类的实践活动,是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起来的。人们在协调群体的活动以实现一定目的的过程中,根据管理任务和管理对象的情况,制定出达到既定目标的活动方式。如果按照这种方式,如果达到了既定的目标,就说明它是有效的,这种行动方式在人们的活动中经过不断地重复,就逐渐在头脑中固定下来,变成了正确的管理方法。

        人们一直在管理活动和社会实践中摸索、寻找着正确的、合乎需要的管理方式。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发展,越来越细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复杂的生产协作关系以及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日益广泛的应用,使得管理方法在实践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突出和重要了。人们开始把管理方法作为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进行系统研究。在管理的方法中,通用管理方法比专门管理方法更为重要。在现代管理中,管理学家总结的通用管理方法主要包括:任务管理法、人本管理方法、目标管理方法以及系统管理方法等。

一、任务管理法

         本世纪初,人们开始对管理方法作专门研究,最早提出科学的管理方法的是美国管理学家泰罗。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中所倡导的科学管理方法其实质就是任务管理法,任务管理法是人们最早研究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

        泰罗所说的任务管理,也可以称为任务作业。任务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通过时间动作研究确定标准作业任务,并将任务落实到工人。就是说,工人的作业在于完成管理人员规定的任务,而这种任务又是管理人员经过仔细推敲后设计出来的。这样,组织中的工人都有明确的责任,按职责要求完成了任务则付给一定的报酬。

        任务管理法规定组织中的每个人在一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的数额,但任务管理法并不是只规定每个 人的工作量,那就是把任务管理法简单化了。规定工作量本身并不能说就是科学管理,这里的关键在于所规定的工作量的定额是怎样确定的。如果定额仍是依靠经验或习惯来确定,那就只是具有任务管理的形式,实质则仍然是经验管理。科学管理和经验管理的区别,不在于是否给组织的成员分配任务,而在于所分配的任务的质和量是否经过科学方法计算来的。任务管理法的最明显的作用在于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而提高效率的关键又在于科学地进行时间动作的研究。泰罗提出的任务管理法的科学成分,也就在于他所倡导的时间动作研究方法。

        泰罗所说的时间动作研究,大体包括以下步骤:

    1.物色比如说l0到15个不同的人员,他们应特别善于做需要分析工作。

    2.仔细研究工人在完成被调查的工作中所进行的基本操作或动作,包括每个人员所使用的工具。

    3.用秒表研究做每一个基本动作所需要的时间,然后选择每一部份动作的最快工作方法。

    4.淘汰所有不正确、缓慢和无效的动作。

    5.淘汰所有不必要的动作以后,把最快最好的动作以及最好的工具分别在一个序列中集中归类。

       经过以上步骤,于是便可得出完成标准作业所需的标准时间。按照这种方法来规定一个岗位上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的工作量,就有科学根据了。同样地,对每一个行业中使用的每一种工具也进行了研究。科学管理要求对在经验法则指导下产生的同一种工具进行仔细研究,再对这些改革了的工具中的每一种工具所可能达到的速度进行时间研究,并把几种工具各自具有的优点融合在单独一种标准工具中,借以获得方便和提高速度使工人工作更容易些和更快些。

        这种时间动作研究,本身并不复杂,但其对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来说作用却是很大的。时间动作研究专家们发现,许多人们凭经验和习惯天天重复操作的动作,普通存在低效率的现象,比如,通过对砌砖工在标准情况下砌砖所有动作的细致研究,动作研究专家吉尔布雷思先生将砌每块砖的动作从十八个减少至五个,有一个场合甚至减少到二个。只要对动作稍加改变,完成一项操作即可节省时间,不少工作由于要反反复复地操作,如果一次操作节省一点时间,长期积累起来,在一个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就可以大大增加,从而使效率比以前大为提高。

         任务管理法其实质就是通过专门的人员对时间和动作进行研究,从而科学地设计工作任务,使工人满负荷工作,以达到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目的。但任务管理法只是从生产技术过程的角度研究作业管理的具体方法,涉及的范围基本上没有超出车间管理,而很少从企业经理人员的角度,研究企业经营的全局问题。如果孤立地使用任务管理法,企业规模越大,其不适应性越突出。

        另外,实行任务管理,工人的一举一动都要合乎标准,一切工作安排都要听命于管理人员的指示和下达的计划。它否定了工人在工作中的自主性、独立性,取消了工人对其工作任务的计划、组织与控制的自主权。忽略了人除了经济需求外,还有更复杂的社会和心理方面的需要,忽视了人际关系对于人的行为的影响。而人并不是只有经济需求的孤立的“经济人”,在强调人性和个性的现代社会,任务管理法的不适应性也就越发地突出。

二、人本管理法

        从管理学的发展来看,对组织采取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方法是在任务管理后提出来的。本世纪30年代以后,管理学家们发现,提高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提高组织的效率更为重要。组织活动成果的大小是由领导方式与工作人员的情绪决定的,由此管理学将研究的重点转向了管理中的人本身,这就是以行为科学为主要内容的人际关系理论。人际关系学家主张采取行为管理的方法,即通过分析影响人的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采用一定的措施改善人际关系,以此提高工作人员的情绪和士气,从而能产出最大的成果,达到提高组织效率的目的。

        在人际关系理论的推动下,对于组织的管理和研究便从原来以“事”为中心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由原来对“纪律”的研究发展到对行为的分析,由原来的“监督”管理发展到“自主”管理,由原来的“独裁式”管理发展到“民主参与式”的管理。管理者在管理中采取以工作人员为中心的领导方式,即实行民主领导,让职工参加决策会议,领导者经常考虑下属的处境、想法、要求和希望,与下属采取合作态度,管理中的问题通过集体讨论,由集体来做出决定,监督也采取职工互相监督的方式等等。这样,职工在情感上容易和组织融为一体,对上司不是恐惧疏远而是亲切信任,他们的工作情绪也就可以保持较高的状态,从而使组织活动取得更大的成果。这种以人为中心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也包含着一系列更为具体的管理方法,常用的主要有参与管理、民主管理、工作扩大化、提案制度和走动管理等。

        科学管理以金钱为诱饵,人际关系理论则主张管理必须重视人的心理上的满足。古典组织理论强调合理的劳动分工和对组织的有效控制,人际关系理论则强调对人际行为的激励。因此,人际关系理论的出现,给组织管理带来巨大的变化。从40年代开始,人际关系理论渐渐渗入组织管理实践中去,管理学家在这种管理思想中找到缓和劳资关系,提高工人的士气,借以提高生产效率的方法。

        人本管理法是作为对任务管理法的革新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管理方法。这种管理法和任务管理法的重大区别在于:任务管理法要求工作人员的活动标准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自由度是很小的,但对完成组织规定的任务较有保证。而行为管理法则有较大的灵活性,工作人员在组织中有相当的自由度,较能发挥其自主性和创造性,但这样一来,组织内的变动也较大,组织规定的任务有时却无法完成。为了吸取两种方法的长处和克服短处,一种新的管理方法提出来了,这就是目标管理法。

三、目标管理方法

       目标管理是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的首创,1954年,他在《管理实践》一书中,首先提出“目标管理与自我控制”的主张,随后在《管理——任务、责任、实践》一书中对此作了进一步阐述。德鲁克认为,并不是有了工作才有目标,而是相反,有了目标才能确定每个人的工作。所以“企业的使命和任务,必须转化为目标”,如果一个领域没有目标,这个领域的工作必然被忽视。因此管理者应该通过目标对下级进行管理,当组织高层管理者确定了组织目标后,必须对其进行有效分解,转变成各部门以及各个人的分目标,管理者根据分目标的完成情况对下级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德鲁克认为,如果一个领域没有特定的目标,这个领域必然会被忽视。如果没有方向一致的分目标指示每个人的工作,则企业的规模越大,人员越多,专业分工越细,发生冲突和浪费的可能性就越大。企业每个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分目标就是企业总目标对他的要求,同时也是员工对企业总目标的贡献。只有完成每一个目标,企业总目标才有完成的希望,而分目标又是各级领导人员对下属人员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德鲁克还认为,目标管理的最大优点在于它能使人们用自我控制的管理来代替受他人支配的管理,激发人们发挥最大的能力把事情做好。

         目标管理是以相信人的积极性和能力为基础的,企业各级领导者对下属人员的领导,不是简单地依靠行政命令强迫他们去干,而是运用激励理论,引导职工自己制定工作目标,自主进行自我控制,自觉采取措施完成目标,自动进行自我评价。目标管理通过诱导启发职工自觉地去干,其最大特征是通过激发员工的生产潜能,提高员工的效率来促进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它与传统管理方法相比有许多优点,概括起来主要有几个方面:

    1.权力责任明确。目标管理通过由上而下或自下而上层层制定目标,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纵横联结的完整的目标体系,把企业中各部门、各类人员都严密地组织在目标体系之中,明确职责、划清关系,使每个员工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地同企业总目标联系起来,从而使员工看清个人工作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关系,了解自己的工作价值,激发大家关心企业目标的热情。这样,就可以更有效地把全体员工的力量和才能集中起来,提高企业工作成果。

    2.强调职工参与。目标管理非常重视上下级之间的协商、共同讨论和意见交流。通过协商,加深对目标的了解,消除上下级之间的意见分歧,取得上下目标的统一。由于目标管理吸收了企业全体人员参与目标管理实施的全过程,尊重职工的个人意志和愿望,充分发挥职工的自主性,实行自我控制,改变了由上而下摊派工作任务的传统做法,调动了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注重结果。目标管理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企业和每个职工在一定时期应该达到的工作成果。目标管理不以行动表现为满足,而以实际成果为目的。工作成果对目标管理来说,既是评定目标完成程度的根据,又是奖评和人事考核的主要依据。因此,目标管理又叫成果管理。离开工作成果,就不称其为目标管理。

        由于任务管理法既规定了工作任务,又规定了完成任务的方法,而且任务和方法都有标准化,职工按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培训,并按标准化的要求进行操作,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严重的限制;而人本管理法又过于强调领导对职工的信任,放手让职工自主去工作,这又难于保证任务的完成。目标管理法将两者综合起来,即组织规定总目标,各部门依据总目标规定部门目标,把部门目标分解落实到人,至于如何达到目标则放手让工作人员自己做主。这样,既能保证完成组织的任务,又能充分发挥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因而目标管理法与任务管理法和行为管理法相比,是更为优越的管理方法。

        目标管理提出以后,便在美国迅速流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经济由恢复转向迅速发展的时期,企业急需采用新的方法调动员工积极性以提高竞争能力,目标管理的出现可谓应运而生,于是被广泛应用,并很快为日本、西欧和其他国家的企业所仿效,在世界范围内大行其道。

         目标管理可能看起来简单,但要把它付诸实施,管理者必须对它有很好地领会和理解。首先,管理者必须知道什么是目标管理,为什么要实行目标管理。如果管理者本身不能很好地理解和掌握目标管理的原理,那么,由其来组织实施目标管理也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其次,管理者必须知道公司的目标是什么,以及他们自己的活动怎样适应这些目标。如果公司的一些目标含糊不清、不现实或不协调一致,那么主管人员想同这些目标协调一致,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第三、目标管理所设置的目标必须是正确的、合理的。所谓正确,是指目标的设定应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和企业的目的相一致,而不能是短期的。合理的,是指设置目标的数量和标准应当是科学的,因为过于强调工作成果会给人的行为带来压力,导致不择手段的行为产生。为了减少选择不道德手段去达到这些效果的可能性,管理者必须确定合理的目标,明确表示行为的期望,使得员工始终具有正常的“紧张”和“费力”程度。第四,所设目标无论在数量或质量方面都具备可考核性,也许是目标管理成功的关键。任何目标都应该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具有可考核性。有些目标,如“时刻注意顾客的需求并很好地为他们服务”,或“使信用损失达到最小”,或“改进提高人事部门的效率”等,都没多大意义,因为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没有人能准确地回答他们实现了这些目标没有。如果目标管理不可考核,就无益于对管理工作或工作效果的评价。

正因为目标管理对管理者的要求相对较高,且在目标的设定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使得目标管理在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在实践过程中有很大的局限性。

四、系统管理方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企业组织规模日益扩大,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也更加复杂,从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管理课题,如何解决复杂大企业的管理问题。为了解决复杂大企业的效率问题,系统方法产生了。

         系统方法属于一般科学方法论,它以认识、研究和探讨结构复杂的客体确立必要的方法论原则。所谓系统方法,就是按照事物本身的系统性把研究对象放在系统的形式中认识和考察的一种方法。具体地说,从系统的观点出发,始终着重从整体与部分(要素)之间、整体与外部环境之间、部分(要素)与部分(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中考察对象,从而达到最佳地处理问题的一种方法。

        系统方法是一种满足整体、统筹全局、把整体与部分辨证地统一起来的科学方法,它将分析和综合有机地结合并运用数学语言定量地、精确地描述研究对象的运动状态和规律。它为运用数理逻辑和电子计算机来解决复杂系统的问题开辟了道路,为认识、研究和探讨结构复杂的整体确立了必要的方法论原则。

        在用系统方法考查研究对象时,一般应该遵循整体性、最优化的原则。整体性是系统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所谓整体性原则,就是把研究对象看作由各个构成要素形成的有机整体,从整体与部分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中揭示对象的特征和运动规律,研究对象整体性质。整体性质不等于形成它的各要素性质的机械之和,对象的整体性由形成它的各要素(或子系统)的相互作用决定的。因此它不要求人们事先把对象分成许多简单部分,分别地进行考察,然后再把它们机械地迭加起来,而要求把对象作为整体对待,从整体与要素的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中指示系统的整体性质。如一个由人群、动植物、山川河流、树木花草、大气环境等组成的系统的性能和活动规律,只存在于组成系统的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单独研究其中任一部分都不能揭示出系统的规律性。最优化原则是指,从许多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择出一种最优的方案,以便使系统运行于最优状态,达到最优的效果。它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为系统确定最优目标,并运用最新技术手段和处理方法把整个系统分成不同的层次结构,在运动中协调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使部分的功能和目标服从系统总体的最优功效,从而达到整体最优的目的。

系统方法的一般步骤是:

         1.确定问题,收集资料。在进行系统分析之初,必须首先明确地确定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和范围,研究问题包含着哪些主要因素,分析系统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与外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这样划定问题的界限,确定的问题才会明白、切合实际。确定问题后就应该开始收集资料,调查、实验、观察、记录、各要素(子系统)的情况、环境情况等。这对于建立模型,对各种模型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比较,将是必不可少的。

        2.系统分析。对于同一特定的目标,实施的途径是很多的,每种方法的投资和效益也会有差别。系统分析在于拟定出尽可能多的行动方案,并进行试验比较,以寻求费用最低而效果最好的方案。分析分析时,总是将复杂系统分解成若干较简单的子系统,再将分解的结果进行综合,进行整体分析。这样反复多次,才可能接近客观。

       各种方案,经过系统分析后,哪个好?哪个差?可行性如何?都有了可靠的依据。但这些方法是否可靠?引用的情报是否准确?还需要决策者再作判断,这是决策者运用智慧及经验的过程。各种数学和计量方法也无法取代决策者的智慧和经验。

        3.方案决策。在一种或几种值得采用或进一步考虑的方案中选择方案,尽可能在待选方案选择出满足系统要求的最佳方案。

        4.实施计划。根据最后选定的方案,将按计划进行具体实施。如果实施中比较顺利,或遇到困难不大,略加修改即可顺利进行,那么整个步骤即告—段落。如果问题较多,这就需要回到前面几个步骤中的一个,重新做起。

在管理实践中,系统方法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最优方案难以确定,因为任何方案都不可能是从任何角度考虑都是最优的,对同一个方案,如果选定的影响因素不同,最优的结论往往也是不同的。方案的取舍缺乏一个明确的指标,这使得系统方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显得繁琐,组织最后实施的往往一定不是最优的方案。

参考文献:

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管理实践》

《管理——任务、责任、实践》

工作任务管理方法篇5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我国的物流行业发展迅速。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大量真正精通物流管理的专业人才。近几年来,高等院校虽然培养了大量的物流管理人才,但仍然不能满足需求,物流管理专业人员日益紧缺。高职院校作为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必须承担培养责任,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为市场培养更多的物流管理人才。但是,由于高职院校物流管理专业的教学方式没有跟上职业发展的需要,导致无法为市场培养出大量的高素质的物流管理人才。

我院于2010年申报了建设省级物流管理专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2011年申报了中央财政支持的物流管理专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此为契机,创新物流管理专业的教学模式,积极探索“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改革是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物流管理专业的特点

物流是一个特殊的服务业,其服务的内容是物的流动从始发点到终点。通过计划、执行、控制的过程,把物按质、按量、及时、快速送到目的地,并最大限度地节省物流动费用。物流管理专业是一个涉及经济学、法学、管理学、运筹学、统计学等多个学科的跨学科专业,同时又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它的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操作性。该专业需要学生具备较强的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培养的是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因此除了进行理论知识学习外,还要特别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

因此,培养学生完成任务,解决实际物流问题的能力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采用便于达到培养目标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二、“任务驱动”教学方法的内涵

“任务驱动”教学法是指在学生学习的全过程中,以若干个具体任务为学习主线,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学习基本知识和技能,同时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任务驱动”教学法最根本的特点是“以任务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创造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协作的学习模式。使学生主动建构探究、实践、思考、运用、解决、高智慧的学习体系,真正实现“教、学、做”一体化。学生在掌握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能够较好地完成教师随机给出的实操作业,并能够将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及与他人协作的能力。

任务驱动式教学打破了传统教学方法中注重学习的循序渐进和积累的老套路,不再按照教学内容的从易到难的顺序,而是以完成一个任务作为驱动来进行教学。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来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创新精神和合作意识。它从浅显的实例入手,带动理论的学习和应用软件的操作,大大提高学习的效率和兴趣。使完成"任务"的学生获得成就感,从而激发了他们的求知欲望。同时,任务驱动式教学为每一位学生的思考、探索、发现和创新提供了开放的空间,使课堂教学过程充满了民主和个性、使课堂氛围真正活跃起来。

三、物流管理专业开展“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必要性

物流管理专业强调实操性,要成为一名的合格的物流管理人才,不仅要具备物流管理理论知识、还需要具备计算机操作以及人际沟通协调等多方面能力,最重要的是要能将这些能力高度融合,并运用于实践。由于传统的教学方法很难满足该专业的培养学生实操能力的目标,常常出现学生学了不少物流管理理论知识,但面对实际工作时却十分茫然、不知从何下手的现象。因此,要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急需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开展“任务驱动”式教学法是必然选择,即通过教师设计真实的工作情境或者工作任务来训练学生, 通过学生的亲身参与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经验。

四、物流管理专业“任务驱动”教学法的教学设计

怎样才能将知识点融于工作任务中,帮助学生掌握核心职业能力,发挥“任务驱动”教学法效用呢?下面介绍物流管理专业教学中使用任务驱动教学法的设计思路。

(一)提出并分析工作任务。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中,任务是教学活动的中心,是实现教学目标的载体。所以提出针对性的教学任务至关重要。首先需要分析现实岗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情境,整理出学生要适应某特定岗位所需要具备的职业能力。在设计任务时要以培养学生的核心职业能力,所选任务要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比如,在现代国际物流业中,核心职业能力包括国际贸易知识、海运知识、物流知识、物流管理方法、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抗压能力以及能适应物流行业快节奏、高效率的工作特点等能力。“任务”设计的目的是通过实际的工作情境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了解工作内容,熟悉工作流程,适应职业岗位要求,培养学生在实际工作岗位中所需要的各种能力。

在提出任务时,要同实际工作相关联,帮助学生完成理论到实践的过渡,顺利进入到工作角色之中;以“任务”为主线,学生为主体。教师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去完成“任务”,教师在整个“任务”中的作用应是一个监督者和辅导者的角色。“任务”要难易适度、具有代表性和吸引力,还要注意培养学生的互助合作和团队意识。

(二)引导学生分解教学任务。物流管理中的工作任务一般包含多个子任务,如在国际物流中的工作任务一般包括查询贸易条款, 了解货物生产情况,确定运输方式,预定运输工具,准备出口文件,报关、报检工作,完成实际交货,银行结汇等。如果将整个流程作为一个大的“任务”,对于刚接触实际操作的学生来说难度很大,不利于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因此,可以考虑将整个工作流程分割成若干个“子任务”,让学生分步进行练习。

(三)学生分组讨论、自主完成任务。学生接到工作任务之后进入到分组讨论,通过分析任务、制定计划和完成任务。在分组时,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学生之间的资源差异,取长补短。可以让有责任心、做事积极主动的同学做小组负责人,带动所有学生充分参与讨论。如在“货物的分拣作业”任务中,学生以组为单位制定分拣计划。教师流动指导学生制定分拣计划,并纠正制定计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然后学生按照各组分拣计划完成分拣作业。

(四)评价与反馈。任务完成后,要及时进行评价与总结。各组成员总结评价本组完成任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势,小组之间互相评价各组完成任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势。最后由老师作总结性评价,根据需要向学生补充必要的知识。引导全班同学做出完成任务的最完备的方案。

参考文献:

[1]李国晓.单片机课程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探讨[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1).

工作任务管理方法篇6

“利川模式”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可概括为“三改、三定、一再造、四联动”。

(一)“三改”的主要内容

———改变机关职能。就是改“管理监督型”职能为“管理服务型”职能,构建名符其实的“扁平型”机构。遵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利川市地税局撤销原来的5个征收分局、1个稽查局和11个机关内设股(室),重新设置“七科一室”,即税费征收服务科、信息管理科、税费管理一科、税费管理二科、税费管理三科、法制科、监察考评科和办公室。机构“扁平型”后,减少了行政管理层次,扩大了行政管理幅度,实现了县(市)级地税机关由单一的行政管理职能向以管理服务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职能转变,达到省局要求县(市)局税务机关“管事”的目的。———改变纪检监察模式。恩施州地税局撤销利川市地税局纪检组长职位,派驻纪检监察员,利川市地税局在内设的“七科一室”分别确定1名副科长(副主任)为兼职监察员;重新设置的监察考评科除保持原有纪检监察职能的同时,增加工作考评、责任追究两项新职能,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以及考评、追究、管理、服务等多位一体的综合职能,真正把纪检监察工作落实到税收执法和税收行政管理之中。从运行的情况来看,纪检监察监督范围更广,监督力度更大,更好地体现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的充分肯定。原湖北省纪委书记宋育英在利川调研时,充分肯定了派驻纪检监察员的作法。———改变稽查体制。利川市地税局稽查局撤销后,由恩施州地税稽查局整合稽查资源,形成一级稽查体制,统一行使稽查权,让利川市地税局彻底解脱出来,把更多的人力资源投入到税收管理权和日常检查权之中,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干预。

(二)“三定”的主要内容

———定岗位。就是将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服务、监督等职能,细化到具体的岗位,保证每个岗位事权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在全面梳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制度的基础上,因事设置50个岗位。设置岗位时,打破传统习惯,将局长、副局长、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都设定为工作岗位,赋予具体工作职责。———定职责。就是依法对岗位职责进行确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职责;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条件发生时,法定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税务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当这些权利由相对人行使时,即反向成为税务人员的必备职责。———定人员。就是在确定岗位人员时,采取全员竞争上岗的方式,通过知识考试、命题面试和组织考核三个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科学合理地配备岗位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

(三)“一再造”的主要内容

“一再造”就是工作流程再造。工作流程是事务运行的轨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基础。利川地税局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根据法定事项、法定程序和法定要件,以处理环节为要素,在确保事项完整运行的前提下,对税收服务、管理、监督等环节进行分解,再造成为税务事项工作流,统一每个工作流“节点”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制定科学严密、简便易行、责任明确的工作流程,明确职权行使的步骤、顺序、时限和形式标准,明确科室之间、岗位之间的权责。“利川模式”将现行税收管理流程归结为8个环节点,即政策管理、业务受理、调查核实、行政核批、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处理执行、责任追究。把新的管理流程贯穿于各个具体业务工作中,各职能岗位各司其职,相互衔接,相互牵制,一环紧扣一环,环环相依,使税收管理更加程序化、规范化。

(四)“四联动”的主要内容

“四联动”就是指岗位责任、智能参与、考评监督、责任追究“四个轮子”同时联动。“利川模式”对领导岗位到一般岗位的所有在岗人员,都按岗定责。通过职责确定和划分,使机构、岗位、人员、职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岗位明确、职责明确、权限明确、任务明确、目标明确,做到了“人人有责、层层有责”,有效地解决了“做什么”的问题。“利川模式”明确规定了依托计算机网络处理事务的环节、时间和内容,实现计算机管人、智能控制。运用计算机进行纳税人的信息管理、征收管理,税务人员工作日志管理和日常公文处理,提高了办事效率。“利川模式”坚持“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应该到哪里”的原则,建立社会化监督网络,全程监控税务干部是否履行责任,是否依法履行责任。聘请纳税人代表为税风税纪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行风评议,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聘请特邀监察员,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采取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在网上开辟廉政论坛等方法,广泛征求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责任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收集整理,及时处理回复。与此同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客观评判的原则,由监察考评科人员负责对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严格的考评监督机制,成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有力保障。在具体操作中,根据考评结果或外部反映的情况,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按照责任形成的因果联系划分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后果影响程度以及整改效果等因素,分别予以责任追究。据实施过错责任追究记载:2006年第四季度,经济惩戒数29人次,惩戒金额740元;通报批评29人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2人次。2007年,经济惩戒数49人次,惩戒金额4340元;通报批评49人次。通过严格实施责任追究,解决了“做错或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二、“利川模式”的特征

(一)岗位责任的独立性

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遵循“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在科学划分税收征管权、合理分解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设定工作规程,确定责任追究标准,进行责任追究,从而落实税收岗位责任,提高税收效率、效能的一种岗位责任制模式。岗位责任的独立性具有以下特点:———岗位职责明确化。在划分职权、明晰岗位职责的基础上的,根据每个岗位不同分工,对执法权力、内容、程序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有效解决了岗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工作规程标准化。严格依照《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税收管理、征收事项进行标准化分解,明确程序和责任,统一了岗责设置,明晰了责权利界定。———评议考核规范化。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进行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化。以岗位职责划分为基础,以工作规程中的具体规范为基本要求,以评议考核的结果为直接依据,本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行为主体的履行责任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

(二)质量管理的标准性

利川地税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将地方税务机关的各项规定与之融合,通过质量的内审、外审,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来讲,就是在实践过程中,运用质量管理理论中的人力资源配置原理,对税务机关内部岗位、职责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进行重组、调整和细化,把税收管理、征收过程分解为若干环节,形成新的治税与管理流程,并运用管理系统特有的质量记录功能,完整记录税收管理、征收的每一个过程、环节、每一个“权力点”的真实数据,确保岗位责任考核“用数据说话”。通过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逐步建立起税务质量管理体系,保征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严密性、真实性、持续性。严密性确保了税收岗位责任制落实过程中的控制要求和税收征管质量的验证要求,使税收征管工作过程和结果的全部因素处于受控状态。真实性避免了人为的不确定、不真实等因素,为确保税收征管行为符合要求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客观证据。持续性通过管理评审、质量审核、纠正措施控制等程序,对税收征管的适应性、有效性进行定期评审,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持续改进。

(三)资源配置的效能性

利川地税局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不断整合人力资源,减少管理层次,实施业务重组,构建“工作流程化,机构扁平化,管理信息化、考评制度化、服务规范化”的现代税收征管运行机制,改县(市)一级管理机构为管理与征收职能合一的新型税收管理机构,实现税收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特征体现出以下三个具体特点:———目的性明确。将税收征收、管理目标和执法责任要求转化为岗位绩效考核目标,使责任主体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导向。———模式简单、成本较低。利川是山区农业大市,利川市地税局针对农业税收改革后的地方税收结构变化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出机构的扁平化,减少中间过度环节,对乡镇税费实行“约时定点、巡回服务”的征收方式,既满足了农村税费的征收需要,也满足了发票开具、发售等需求,由此带来了税收成本大幅度降低。三是方式灵活,突出执法结果。利川地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突出过程和结果控制,在一个业务循环期内,考评主体和岗位责任主体共同全面审视、评判效绩,实施责任追究,保证了岗位责任的落实。

(四)制约对象的全面性

利川地税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全员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地方税务机关岗位责任制。利川地税局制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岗位责任制》明确了对所有在岗人员,从领导岗位到一般岗都按岗定责。在确定职责时,将其区分为公共职责和专项职责。公共职责按照各级层面应共同承担的职责划分为领导公共职责、科长(主任)公共职责、副科长(副主任)公共职责和专业岗位公共职责。专项职责根据各岗位的性质分别在各岗位中进行规范。与此同时,利川市地税局在推行行政执法制时,注重了税收征管的全过程构建岗责体系,明确税收征管各环节、内容和形式,从过程上确保各环节的岗位和责任明确;税收执法、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后勤保障等工作都被纳入岗位责任制平台,做到机构改革与税收执法责任制相结合,行政管理责任制与税收执法责制相结合,税收监督与工作考评相结合,考评工作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建立起全方位的地方税务机关岗位责任制模式。通过对各岗位工作的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注重岗位间的协调配合,避免了大而化之的粗放管理,在定岗、定责、定员、考评、追究诸环节都体现了精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利川模式”的主要效应

(一)税费征管行为更加规范

利川地税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了税收执法权力,将一项税收业务按照工作环节分配到了若干岗位协作完成,如减免税审批事项,按要求分解为申请受理、初审、实地检查、复审、审批等几个工作环节,其中受理、初审由税费征收服务科的税源管理岗负责,复审由法制科的行政审批岗负责,审批按照减免税权限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充分体现了相互制约的原则。在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的基础上,构建了系统的考核评议办法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其操作规程,从而使得税收执法责任追究日常化、经常化、制度化,进而确保了税费征管监督到位,提高了监督水平。在具体的征管中,杜绝了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维护了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务执行能力更加提高

通过税收业务流程再造,明确具体职责后,税务人员在每一阶段、每一环节都注重细节,力求完美,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处理好一切问题。以精益求精的态度,主动、认真、严格、高效地坚持各项制度和规范。特别是通过建立网上银行、装置POS机,推广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等多元化申报、征收方式,在纳税大厅推出“一站式”、“全程式”、“预约式”、“首问负责制”服务,为弱势群体开辟了办税“绿色通道”等措施,提高了税务执行能力。

(三)税费征管质量更加提升

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之一是加强和推动税费征管基础工作。“利川模式”运行后,由于岗位职责的明确,管理的规范,一线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不再是从税务登记开始到税务执行都由一个人包干办理,而是各自对其岗位职责负责,如果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仅使得下一环节、下一岗位的工作无法进行,而且还会受到责任追究,从而保证了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的工作质量。近年来,利川地税征管“六率”一直处于上升状态(见表1)。(四)税费征收成本更加减少由于实现机构扁平化,减少了中间管理环节,使税费成本的大幅度降低。原来所有分局均配备了一定数量的行政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以及征管车辆,有的分局一年的税费收入还不够费用,征收管理成本相当高。撤消分局后,减少了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征管车辆也随之减少,大大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据不完全统计,利川市地税局试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年,就节约车辆等费用50多万元。

四、“利川模式”的基本经验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地税机关转变职能的“推动器”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以岗位为载体、以责任为内容、以考评为形式、以信息化为手段、以追究为保证,集岗位责任、工作规程、考核评议、责任追究为一体的,一种根本性的、全面的、规范的行政管理制度。对地方税务机关来说,它是一种制度创新。“利川模式”遵从行政事务服务于税收征管的理念,小行政大业务,大力推崇行政事务社会化服务,撤消分局管理层级,让内设机构直接服务纳税人,管理纳税人,除办公室外,其他的科室职能都与税收业务直接相关,全系统从事征收管理与服务的人员达80%。促进了县级税务机关的“三个转变”,即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从“管人”向“管事”的转变;从“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

(二)体制机制创新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

利川市地税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践表明,如果没有“扁平型”机构改革、纪检监察模式改革、稽查体制的创新、征管流程的再造等一系列创新,而是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践过程中稿形式主义,“利川模式”就不可能取得这样好的效应。因此,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密切结合地税工作的实际和改革的需要,潜心研究,建立起了以机构、岗位、责任、流程、过错追究相对应的岗位责任制机制,从制度创新上解决岗责不清、权责不对等、管理秩序混乱、执法随意、甚至等老大难问题,从制度创新上实现地税征管模式向现代化管理方式的跨越。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内部管理制度、方式,是对税费征管行为、执法过程进行约束的一种形式。税收行政执法的各项活动,没有人是无法进行的。所以,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利川模式”的构建和运行实践过程中,把税费征管人和纳税人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以人为本的岗位责任制模式。税费征管人既是制订、运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体,又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和制约的客体,在运行实践中起核心作用。因此,“利川模式”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重视每一个干部职工在岗责体系中的作用,科学设岗定责,因人定岗,责任到人,建立严密的责任监控系统和严格的奖惩措施,从而取得了理想效果。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以征、管、查为核心,虽然与过去相比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服务职能的缺位,“重监管、轻服务”。因此,“利川模式”通过机构改革、流程再造,对现行征管模式进行了完善,流程、岗位、责任都以“服务第一,纳税人为先”,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建立起以“为纳税人服务为中心”的“优化服务、多元申报、网络监控、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现代征管模式,税收管理从规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纳税服务从行政服务向社会化服务转变,推进了税收管理的信息化、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和社会化。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为依托

工作任务管理方法篇7

1、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一整套公司规章制度及保障其有效执行的监督体系。

3、建立、健全规范员工经营管理活动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权力的责任追究制度。

4、形成事前防范、事中跟踪、事后完善的现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式,最终实现]方案-范文''''库.整理.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工作的合法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5、建立公司法律风险认识、评估、管理制度,并将其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中。公司法律风险的有效管理须就以下事项制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防止违规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公司(或上市公司)遵守行业监管规定、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和遵守一般监管规定;

(2)合同管理及国内和国际商业活动管理;

(3)知识产权管理;

(4)索赔及诉讼案件管理;

(5)公司治理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

(6)环保和安全生产管理;

(7)劳动法律关系管理;

(8)公司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管理等。

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步骤

公司一般要根据前几年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法律事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制订具体的、循序渐进的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步骤,一般分为:

1、准备阶段:又称“基础建设阶段”和“规章制度完善阶段”,此阶段的工作重点:

⑴侧重于制订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形成合理完备科学的法务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自身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公司法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实施。

⑵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形成一部公司内部的适时、完备、科学的规章制度汇编。

2、提高阶段:即“合同管理提高阶段”和“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

⑴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提升在合同审查会签时,“问(合同背景)、看(合同条款)、堵(合同漏洞)、核(合同标的)”的审核效果;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提高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⑵应针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不合理、不规范、不顺畅的顽疾,主动配合方1案8范.文库4欢迎您采,集各级管理层理顺关系、制定制度、完善机制、明确权责,确实把法务工作向纵深辐射;坚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专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和系列活动,提高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整体水平。

3、总结阶段:即“检查总结提高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是总结前两阶段的工作成果,按照公司确定的目标}方案范文.库.整.理^和任务,逐项进行检查,对不完善、不到位之处,进行“补课”,争取全面实现]方案-范文''''库.整理.各项目标}方案范文.库.整.理^。

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具体措施

㈠健全法务组织建设

1、加快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2、建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框架。

㈡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1、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计划。

2、清理老规章。

3、进行规章制度汇编,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4、严格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

㈢制定并实施普法宣传教育规划

根据国家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和需要,制定出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宣传实施计划。在全公司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1、结合公司实际,抓住普法重点,开展普法教育,达到公司领导、干部、员工:

(1)熟悉国家的基本法律与政治制度;

(2)熟知与自己所主管的业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能自觉遵守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对自己不熟悉、不确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知识能主动到法律事务部门咨询。

(4)坚持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刚参加工作的新同志进行普法教育与规章制度学习,使员工能够基本熟悉与自身本职工作相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公司的全部规章制度,作到学法、知法、守法。

2、采用多种形式实施普法教育。

根据普法规划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形式多样、做出实效,通过法制宣传工作有效的提升公司干部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㈣强化合同管理

1、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⑴合同由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⑵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

⑶建立与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

⑷建立合同管理效果的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2、规范供应商管理。

公司要严格按照《供应商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供应商管理,依据供应商管理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强化对供应商选择、交易过程的法律监督,以保证供应商管理工作合法、有序的进行,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和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3、风险倾向预防管理。

针对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各种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业务经营行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抓好合同的审核与监督,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尽力避免纠纷或案件的发生,做到即使发生纠纷或案件,也必须在事实和法律方面有利于公司取得或维护其合法权益。

㈤案件管理

1、制定本公司的案件管理规定。

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案件管理制度》做好案件管理,并坚持案件及时上报制度和案件统计制度,实行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案件管理纳入年度目标}方案范文.库.整.理^考核,对隐案不报或严重失职,致使公司权益受损的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以求将案件管理纳入一个规范化管理轨道。

2、强化案件管理实效。

案件处理能力和相应的管理水平会给公司经济利益带来直接的影响。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各类案件,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案件的证据资料收集、分析和应诉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提升对案件的应对、救济能力。

3、完善案件等法律事务处理流程

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业务管理流程可分为接收程序、调查程序、处理程序、归档程序、总结反馈程序,具体流程分解如下:

(1)受理法律事务:法律事务的处理由公司领导交办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公司按规定的程序移交。移交必须及时,如应诉材料必须在收到书后立即报告和移交。

(2)确定经办责任人:法律事务部接受法律事务后,应根据待处理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立即指定经办责任人。经办责任人负责对该法律事务的处理。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则还需按照规定委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3)进行调查、收集资料:经办责任人对法律事务进行分析后,对法律事务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资料。如果有委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则由经办人协助专职律师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收集的资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a)我方当事单位关于有关事实的报告和公司领导的批示;

(b)当事各方主体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资料;

(c)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d)其他与法律事务处理有关的资料。

(4)集体讨论: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在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后,应对有关事实进行详细分析,向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口头报告初步处理意贝。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在收到该意见后,应讨论,形成集体讨论意见。

(5)反馈意见和补充调查、收集资料: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委托的专职律师经集体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后,经办责任人应将该意见及时反馈给当事单位,并可要求当事单位进一步说明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提供证据,同时应依据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进行补充调查。

(6)进行处理: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在全面掌握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同时,着手处理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可随时要求当事单位配合方1案8范.文库4欢迎您采,集。

(7)形成书面意见: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对法律事务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就法律事务的事实和和法律适用形成书面意见,如诉状、答辩状、词、法律意见书、报告等。

(8)签署书面意见和上报或提交:所有书面文件在正式上报或提交有关第三方(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以前,必须经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阅。

(9)案卷整理和归档: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经办责任人应全面收集与该案有关的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10)总结反馈:每一件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必须在一周内进行总结,提出书面结案报告,分析发生原因及责任追究或分担,并视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行。

㈥建立健全监督监察机制,加大规章制度执行力度

1、建立法制监督监察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约束监督内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职工奖惩条例》精神,制定适合本公司的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从而,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㈦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结合我国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为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必须增强维权意识,进一步加强诉讼案件、纠纷事件上报制度,主动作好、应诉和非诉调解工作。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理公司(包括下属公司)所拥有的商标、专利、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公司对所拥有的商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文字作品等知识产权,该申报的一定要及时申报,发现外单位侵权的一定要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㈧拓展法律服务的领域,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服务机制,保证公司及全体员工能得到及时充分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㈠指导思想:依据“依法治国”进行“依法治企”。

㈡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发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法律风险预防、控制、补救功能。

2、坚持公司领导干部与广大员工相结合。

3、坚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适应我国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形势需要相结合,与时俱进。

㈢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法律事务进行管理的具体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方案范#文.库整-理^处理法律事务,尽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2、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

3、法律预防为主,法律救济为辅;

4、按照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独立履行职责;

5、在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承担工作责任;

6、以公司利益为已任,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严密审慎,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工作任务管理方法篇8

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是将市场主体按地域划分为最基本的管理单元,配置专门监管人员,履行特定监管职能,落实相应监管责任的基层监管模式。通过实施“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综合监管、责任到人”的责任区监管(又称网格化监管),有利于明确层级关系,下移工作重心,进一步促进工商监管职能的到位;有利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充分调动干部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提高基层工商的监管效能;有利于全面规范监管行为,促进工商干部履职尽责,进一步降低基层监管的责任风险。为进一步完善基层执法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探索建立责任区监管机制意义重大,现以本人所在“局所合一”模式霍尔果斯口岸工商分局为例,分析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初步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网格化监管现状及问题

“局所合一”是我局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面落实工作,更好的履行职责,在不受有限的人力资源影响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人

力资源、监管资源,从而实现局、所工作职责同步进行形成的工作特点,具体表现为“专人专岗,一岗双责”,干部既要履行分局工作职责,又要依法履行基层工商所工作职责。每名干部身兼数职,在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的同时,兼担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的监管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内容:在履行本职业务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均承担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的职责。按照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各级职责要求,科(所)长在具体实施县、市(区)局(分局)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职责的同时,还要开展工商所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职责。安排部署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抓好辖区内监管服务责任区巡查监管、行政执法、服务等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还要具体承担和履行监管服务责任区职能和任务,负责实施对监管服务责任区各项工作的督查和考核。

目前,霍尔果斯口岸工商分局在编干部14名,由于基层监管人员紧缺,将相关科室合并,精简科室,分设企业注册登记科、企业监督管理科及市场经检队三个科室。企业监督管理科及市场经检队两个科室共有干部4名,科长1名,全盘负责两个科室日常工作及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企业监督管理科干部2名,具体负责企业监管,消保维权及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市场经检队干部1名,具体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经济检查、商广告监督管理及合同监督管理、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全面推行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作为一项崭新的监管模式,有具体的职能要求,在“局所合一”的情形下,如何扎实落实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成为目前工作的重点。我局实现网格化监管的基本原则及方式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确定基数,科学划分区域。我局辖区面积约40平方公里,辖区内共有个体工商户981户、各类企业407家。我局监管服务责任区工作已经初步推开,在对市场主体数量实地清查摸底的基础上,将辖区1495个市场主体以主干道及主街道为划分界限划分为2个监管服务责任区,4个责任区间明确责任区监管干部4名。

(二)明确分工,落实监管责任。由科(所)长根据工作目标制定总体工作计划,运用综合软件分配工作任务,实行主协办双岗双责,两人一组负责一个区间。每个区间主协办人员深入区间落实市场主体资格、食品安全、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农资市场和商标、合同监管服,广告违法行为检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处理规范,直销日常监督及打击传销和行政执法,掌握区间经营者的情况,保证每一个片区都能同时落实巡查、监管、办案、处理申投诉等。

(三)确定重点,实施分类监管。责任区间主办人员对主办区的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每个区间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注册商标、重点行业、以及诚信单位、守重情况、食品经营、农资经营等做了做到底数清楚、情况明晰。目前有注册商标51枚,重点行业 户,守重企业3家,热点行业 户。

(四)信息管理,移动执法。充分利用综合业务软件经济户口管理模块,由科(所)长制定日常工作计划,各监管区负责开展检查的运行模式开展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中,由区间主办人员利用移动执法笔记本通过网络无线连接的方式在执法平台将检查结果在检查当场直接记录到入到综合业务软件。

(五)是设定标准,月查季考,规范绩效考核。霍尔果斯口岸工商分局从六个方面入手,合理设定绩效考核标准,规范绩效考核程序,制定了、工作纪律、廉政风险防范、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行政处罚行为、消费维权行为的监管服务责任区考核制度,不断强化基层监管服务责任区各项工作。在具体的考核中实施月查季考的考核模式,责任区每月开展一次自查,促使基层监管责任区各项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网格化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落实,但还存在网格化监管并未完全落实到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监管人员对 辖区市场主体的情况没有能完全按照“四知四清四掌握”的工作机制要求,做到主体明,底数清;

(二)有的市场巡查频次未充分结合辖区市场主体经营特点,巡查内容不全面,有关巡查监管信息也未能全部及时录入计算机;

(三)有的监管人员与辖区经营户主动沟通较少,未能做到监管与服务相统一;

二、网格化监管问题的成因

造成网格化监管落实不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认识不足等主观因素,又有体制转型不到位等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责任意识不强,工作缺乏热情。网格化监管是一种建立在科学发展观基础上的全新的科学监管模式,是实现“四个转变”的有效载体,是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是对传统监管模式的一种变革。但网格化监管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工作,监管人员需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少数监管人员对网格化监管的意义认识不够,工作责任心不够强,对待上级布置的工作存在消极应付的心态,工作上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宁可少一事,不愿多干事,宁可听从上级安排,不愿主动行政,往往被动应付,导致网格化监管的各项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

(二)基层人手紧缺,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人手紧缺是主要问题,加科长在内只有四名执法人员,满足不了目前监管市场和服务市场主体的需求。网格化监管标准高、项目多、程序规范,必然占用一定的人力,加上岗位本职工作,人手紧缺已成为全面开展各项工作的桎梏。另一方面,少数基层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与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基层干部中,实践经验相对丰富的干部,工商业务知识不够全面,对网格化监管认识比较模糊,对网格化监管涉及的主体准入、商标广告监管、合同监管、消费维权等综合型业务知识掌握不够,计算机基本操作水平不高,工作效率低。工作时间短,实践经验少,业务知识不足的干部,一时还难以独挡一面。

(三)制度保障不够,缺乏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网格化监管是一项全新的监管模式,其推广、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基层干部通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外,还要求上级能够出台相应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监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为推行网格化监管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现有相关的责任追究、绩效考核等制度,但尚未形成全面规范、科学有效、操作性强、可行的监督、考核、评价、奖惩机制。

(四)工作较多,任务偏重。工商部门作为一个综合执法部门,监管领域较宽,工作较多。上级各部门的工作任务通过逐层下达,最终全部要靠基层来实施,监管责任压力也随之传递到基层,任务指标逐年递增。

(五)突击任务较多,长效机制短板。网格化监管是一项长效的监管机制,不是一项临时性的专项整治活动。许多整治工作本应纳入长效监管机制,但上级时常以临时性的、专项性的突击整治代替长效的监管,因而必然影响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导致网格化监管的长效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六)设施投入不够,监管手段落后。网格化监管是建立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需要硬件设施,还需要完善必要的软件。

三、网格化监管的对策

网格化监管模式是一种新型的、高效的、科学的监管模式,是建立在规范化建设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对传统监管手段的一次变革。工商部门应以停收“两费”为契机,大力推行网格化监管,实现对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有力监管,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政能力。落实和完善网格化监管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为网格化监管的落实提供思想上的保障。国家总局提出“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等四个转变。网格化监管正是顺应了以上的要求,将监管责任明确到人,消除监管的盲点,强化动态的、长效的监管,同时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因此,应将网格化监管作为实现“四个转变”的突破口,切实抓好网格化监管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网格化监管的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从而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

(二)科学部署,减负基层,为网格化监管的实现提供时间保障。网格化监管未能有效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层忙于杂事、临时性的事务较多。因此上级应科学统筹各项工作,在部署工作和检查落实时,应尽量将有关工作安排进行整合,提出规范性的长效性的要求,并精简会议,注重实效,为基层落实网格化监管提供时间保障。

(三)重心下移,强化基层,为落实网格化监管提供后勤保障。针对基层人手偏少、软硬件不足的状况,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行重心下移,为基层配备与辖区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弥补基层监管力量的不足。

工作任务管理方法篇9

中国正在制定的公务员法将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值此就必须研究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法调整的范围以及公务员法的基本架构、公务员法的体系等,确定公务员的范围以进一步构建公务员法和完整的公务员法律体系,应当根据国家的法治现状,认真了解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法律制度的成败得失,回答中国公务员立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形成于十九世纪中叶的公务员制度是作为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一种基本制度,也与国家政治制度密切相关,目前世界约有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公务员制度。

在当今中国总结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十多年来的经验,将其上升为法律的讨论中,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及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必然首先被提出来讨论的问题。

一、中国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与公务员法调整的应然范围

在中国公务员依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由人民代表机关选举或决定或由行政机关任命担任行政职务,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任现职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法律关系不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形成的,而是“法定”的。脱离这种关系的公务员是不存在的。这种关系基于两种事实而发生:(1)某公民按法律程序进入了国家公务员的队伍,在一定行政机关中担任了职务,从而享有并行使职权;(2)非公务员公民经有权机关授权而产生了职权,并依法行使该职权。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一经构成,便发生以下内容: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一概溯及公务员;公务员在分享行政机关职权、优先权和分担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和分担物进行“再分配”;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在形式上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实质上必须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公务员在这种形式和实质条件下所作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受;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公务员以自己的名义和按自己的意志活动。

国家公务员与个人或组织的关系是基于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而发生的。此种关系是单方形成的,与个人、组织的意志无关。公务员与个人、组织的关系表现为下列方面:公务员有权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个人、组织实施管理,并依采用各种强制手段;公务员有义务履行职责,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个人、组织的监督;个人、组织有服从和协助公务员所实施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义务;同时享有建议、批评、控告、申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世界各国的公务员及公务员法调整的范围是不尽相同的,纵观世界各国公务员法所确定的范围,其中将公务员限制在最小范围的国家中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另一些国家公务员的范围中央政府中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和事务官。还有些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的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日本在中央包括中央政府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官员或职员称为国家公务员,地方政府机关或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官员或职员称为地方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又分为特别职和一般职,特别职是选举产生或须经国会表决任职的公务员,一般职公务员在日本又称为“文官”是由《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和《日本地方公务员法》调整的除特别职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公务员,范围广泛包括事务次官、局长甚至为次长、局长开车司机、国立大学的校长、教授、事务员。[1]

巴基斯坦公务员包括外交事物类、财会类、海关和货物税收类、税收类、军事领地和营地管理类、邮政类、电报工程类、中央工程类、情报类、贸易类、中央秘书类、一般行政备用官员类、经济联营类。[2]

新加坡将公务员分为行政管理类、专业类和部门三类。行政管理类包括直接参与部长制定政策的人,专业类公务员包括医生、教师、

工程师和律师,部门类公务员主要是移民局的官员、警察、监狱官和消防人员。[3]

泰国公务员包括行政部门的官员、司法官员、立法官员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官、检察员、大学公务员、教师、政务类官员、曼谷特区公务员、国会公务员、省级行政部门公务员、自治区公务员、警察。[4]

法国公务员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公共事业机构(如学校、医院等)公务员在概念上分为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和医护公务员。在法国虽然公务员的范围比较宽泛,但不是所有公务员都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包括议会工作人员、法官、军事人员,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关各部门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常任工作人员、外交人员、教师、医务人员。[5]

德国公务员包括政府官员、医护人员、士兵、教师、清洁工、大学教授、公共游泳馆馆长、法官和火车司机、国营企业的领导人等。联邦行政法院认为,凡是在联邦、州、乡以及受国家监督的团体、研究所、和基金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都属于公务员范围。(如果一个公司是股份公司其董事长就不是公务员,如果一个公司是国营公司其董事长就属公务员)。[6]

瑞典的公务员包括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官员外,还包括军队、警察、以及铁路、教育、卫生保健、社会福利等国营系统的雇员。[7]

加拿大的公务员包括联邦政府公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地方的公务员,并且分别管理。在联邦雇员中国防军事人员、非财政委员会管理的公司和独立机构的员工皇家骑警和穿制服的人员、国营企业的员工不属公务员。具体包括各部以及政府机构,中央机构及内阁和委员会的监督或执行机构,服务性的部(如服务部、公共工程部)制定规章的机构。[8]既包括管理人员又包括体力工人。还包括有些部属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教师。

美国的公务员包括美国联邦行政机构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国会的雇员和法官及法院的雇员。[9]

澳大利亚的公务员包括在联邦、州和自治地区政府部门以及海外机构中受雇的工作人员还可分为科学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园艺人员、消防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律师、劳工。[10]

加拿大和大利亚的公务员的范围远远大于美国公务员范围。美国行政机关中有些职位具有政策决定权力应具有较大的支配力以及其他一些例外情况,因而不受公务员法律限制。[11]

亚洲国家的公务员的范围一般都比较宽泛,其中以泰国为最包括行政部门的官员、司法官员、立法官员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属公务员法调整动只是中央一级的公务员和王室特殊类公务员,甚至不包括省级行政部门公务员和自治区公务员。日本公务员的范围广泛甚至包括为次长、局长开车司机,但由《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和《日本地方公务员法》调整的除特别职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公务员,而不调整特别职的公务员。他们的共同之处就是公务员法调整的范围是业务类公务员且一般包括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泰国还包括政务类公务员)。

欧洲多数国家公务员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公共企事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只是法国还包括议会工作人员和法官和军官,但不是所有公务员都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包括议会工作人员、法官、军事人员。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公务员法适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关各部门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常任工作人员、外交人员、教师、医务人员。而不仅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

根据中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应概括为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所谓“法定方式”,是指宪法、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任用的主要方式有选任、考任、聘任、调任四种方式。所谓“法定程序”,是指宪法、选举法、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任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国家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这就意味着,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国有企、事业组织的干部,不包括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12]国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虽然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但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不都是国家公务员只有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才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讨论公务员概念和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如何确定公务员的范围与该国的实际法律生活和社会生活相联系。那么中国现行的公务员概念应如何改造才能适应依法对公务员管理的需要呢?

公务员是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任职的除依法应当选举产生或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

中国公务员立法的现状是国家已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教师法》、《医师法》、《监察法》以及几部组织法和选举法。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事部制定了与《国家公务员条例》相配套的《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各级各类由选举产生和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官员(包括: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以及国务院组成人员、最高法院的法官和最高检察院的检察官,地方人大和政府的官员、法院的法官和检察院的检察官)人民警察、教师、律师都已有法律或法规来调整他们与国家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在目前公务员的范围里,现行法律规定还有些未调整的领域。例如,在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立任职的非经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党和政协的人员应纳入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

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与国家之间发生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担任的是国家公职,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一般都要通过国家公务员,直接与外部行政相对人发生关系的是国家公务员。他们依法产生后即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对他们进行管理,激励他们积极执行公务,防止他们,与形成的这种关系即是国家公职关系。国家公职关系的双方主体分别是国家公务员和国家。但国家的主体地位是由国家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因此,与国家公务员直接发生关系,作为公职关系的一方直接主体的是国家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包括国营企事业单位),而不是国家本身。公务员应当包括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一个确切的公务员法的概念应是调整国家一定范围公务员与国家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将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作为公务员概念所涵盖的一部分。中国公务员不包括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而对企事业单位的公务员管理没有法律依据的状况亟待改变。

国外通过公务员立法建立起公务员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制定公务员法后再制定各种补充法规、条例和实施细则,(瑞士、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二是没有公务员法,只是制定一些单行法规、条例和规定(英国);三是虽有公务员法,但事过境迁已被许多单行法规所取代(美国)。[13]

确定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有: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国家对公务员管理的历史文化传统;当代世界对公务员依法管理的潮流;公务员法与现有的法律之间的协调。

在区分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而且业务类公务员又应包括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因此我认为我国公务员法是调整一定范围业务类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在调整内容上应包括:公务员的管理机构、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职位类、公务员的考试和录用、公务员的考核、公务员的奖励、公务员的纪律和惩戒、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公务员的培训、公务员的交流、公务员的回避制度、公务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公务员的退休等。

另外虽有法律调整但是同类人员或相近人员规定却不尽相同需要整合。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注意公务员法与已有的法律相协调,再对公务员的一般要求上应当平衡国家公务员与立法人员、司法人员的规范,顾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同时应当平衡国家公务员与已有的单行的公务员法律相协调,顾及《警察法》、〈律师法〉、《教师法》、《医师法》的规定。

确定一个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应当根据这个国家对公务员管理的法治状况,依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务员的范围,中国的立法、司法、党派、工、青、妇的工作人员以及国营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的工作人员不属国家公务员。但是中国经过十多年的公务员依法管理的实践,目前国家公务人员中除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被明确为国家公务员外,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辅或事务性工作的人员和国有企事业机构的管理人员(特别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完善对现有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分别制定中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党派以及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律、法规是目前国家公务员立法的基本任务。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公务员法部不应当仅仅是狭义上的一部单行的公务员法典,而应当是对公务员管理的一个法律法规体系,需要强调一个公务员法是一个法律法规乃至规章的集合,我们的任务应当是在公务员管理的基本规则确定后,制定一系列主从有序法律法规,并且关注中央与地方在公务员管理立法的权限的和谐行使。在德国现行的公务员法包括议会通过的32部法律,在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法律也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公职人员任用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保障法》、《公务人员俸给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公务人员抚恤法》等11部之多,且有配套法规270多部。事实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可能用一部公务员法解决公务员管理中的所有问题。这也凸现了我国公务员立法的艰巨性。

公务员法应当是将国家已有的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监察法等整合的结果,公务员法制定后,与这些法律一起构成公务员管理的法律体系,使公务员的管理法治化。有一种观点是公务员法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我们认为是不正确的。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力图用公务员法统辖国家公务员的所有领域是作不到的。因为,依现在的草案,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的院长及法官、检察院的检察长及检察官、政府的首长及组成人员等在录用、考核、奖惩(如撤职、开除)等方面均无法适用,对上述人只能依组织法律“罢免”。就是说这部“公务员法”意图统领公务员管理,成为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是不现实的。公务员法只能调整目前还没有法律调整的国家公职人员。

公务员法应当是一个由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监察法、公务员法作为法律层面,以国务院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有关公务员管理的地方法规以及国务院部委及地方公务员管理的行政规章一起构成的法律体系。

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依中国公务员暂行条例之规定,是不区分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

员上至国务院总理下到乡、镇政府的办事员一律为公务员均由该条例调整。但是,将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两大类是世界的通例。政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选举或议会任命产生,与相应政党共进退的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政治性较强的职位的行政人员;业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竞争考试任职,政治上保持中立,如无重大过错可在政府中长期任职,并受一般公务员法规调整的公职人员。[14] 业务类公务员是通过考任、调任、聘任等方式产生,其任职不受政府换届的影响。一般公务员通过法定程序也可转任政府组成人员。在我国,这两类公务员没有西方国家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的严格界限。在实行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大多数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虽然中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 但并不对公务员作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划分。

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在国家中法律地位是不同,因而两类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亦不相同。在针对社会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政务类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与作为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国家公务员与相对人发生的关系。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在行政政诉讼法律关系中,政务类公务员是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与对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发生诉讼法律关系。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政务类公务员负有政治责任,其去留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通过质询、特别调查等形式对作为政府组成人员的政务类公务员进行监督。对于政务类公务员的任免是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进行的,今后的任务是进一步完善法律的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认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真正使民主的真正制度得以实施。

业务类公务员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奖惩、晋升、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公务员要求改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对考核、奖惩、晋升结果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等,这些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都是以业务类公务员为一方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基于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在国家中法律地位的不同,就应当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事实上公务员法只能调整业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由业已存在的组织法来调整。

在我国还有必要区分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与企事业单位公务员,时至今日我国在各类国家机关中任职的公务员中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从事辅或事务性工作的人员尚没有法律规范外,在各个企事业单位中任职的公务员亦没有法律规范调整这些人员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的国家任命的管理人员均是为国家和社会经营资产或管理事业,这些人员应当是广义的国家公务员的组成部分,为国家管理企事业单位是重要的国家公务活动,因而这些人员理应为国家公务员,然而目前我国却没有法律规范调整这些人员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突出的问题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引发的纠纷不能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的途径来裁判,因而必须公务员立法时一并考虑对此类公务员作出规定(考虑到统一立法的难度,也可用单行法律予以规定)。

在区分政务类与业务类公务员、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与企事业单位公务员的同时,还有必要区分国家机关公务员和政党公务员,在我国体系下执政党与参政党一起集中全国人民的意愿,在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各个派以及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中任职的人员应当视为是特定的“公务员”,因而对这些“公务员”的管理亦应制定法律予以规范,考虑到统一立法的难度,也可用单行法律予以规定。

三、中国公务员法的基本架构

在宏观把握中国公务员依法管理的现状,正确定位中国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以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历史进程为立法目标。对行政组织的各种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分类,以确定占据某一职位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公务员应有的职权职责。建立职位分类制度,以工作为中心的人事管理制度,把千千万万复杂的工作职位,按照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所需资格这四个主要因素,划分若干类别,并划分为若干等级,以便做到对不同的专业人员有不同的管理方法,做到管理科学化。中国公务员立法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点:

(一)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和责任。公务员在行政法律方面的权利是指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公务员能够作出一定行政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依照现行法规规定,公务员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现,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当前应当将诚实守信作为公务员的一项基本义务写进法律,以为诚信社会的营造起到示范作用。

公务员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获工作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依照规定辞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其中应当强调的是获工作报酬和享受保险的权利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基层公务员的工资和规定的福利拖欠和保险的程度是法律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

(二) 公务员的职位、职级、录用、考核、培训

国家应当根据科学的公务员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职位并与国家组织、编制立法(必须指出这方面国家立法同样是十分薄弱的)相配合,公务员的职位可以分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位、国家权力机关公务员职位、国家司法机关公务员职位、政党类职位、企事业单位公务员职位,如何划分公务员的职位必须考虑与现行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医师法、教师法等法律相配合。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积累的管理经验,上述公务员的职位又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设立非领导职务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解决因领导职务的数额限制而使得那些具有管理经验和资历的公务员获得相应的职务和社会承认,从而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公务员法相配合的法规应当考虑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重。

公务员的职级制度的要点是根据公务员的年资和所担任的职务来确定,长期以来我们比较多的批评论资排辈的年资晋级法,而事实上大多数国家公务员的职级确定的主要因素考虑是年资,这应当引起我们在公务员立法时的重视。当然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亦是确定公务员职级的重要考量,只是如何在相关的法规在确定能量化的标准是十分困难的。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是十分重要的制度,在我国应当区分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和担任各级各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任用两个概念,因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主要方式。一般情况下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用考试或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

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具有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是否一定要有中国公民的身份应当具有灵活性)、遵守宪法和法律、能够履行职务的身体条件。公务员立法应当考虑将省、市、县级不同的公务员录用条件和程序、方式、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的录用办法的确定权给予省级及其以下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合理分工应当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不予录用。至于其他担任主任科员以上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是通过任命公务员的职务实现的。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业务类公务员的德(包括廉政)、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就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对于国家政务类公务员的德(包括廉政)、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可以采取任职届中和届末考核的形式,结合家庭财产申报和任期内的经济审计结果给出考核结果。也要针对政党类、企事业单位类国家公务员的特点进行考核,对于考核的结果考核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对于考核结果有争议者可以有权申诉甚至可以设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裁判来解决。

公务员的培训。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着重提高管理能力的原则。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一定职级以上的公务员的任职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预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等。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中央和各级党校、社会主义学院、国家和地方行政学院、各类经济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政务类、业务类、政党类、企事业单位类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首要依据。

(三)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惩戒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有其他功绩的。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弄虚作假、隐瞒严重错误和有严重政纪或刑事犯罪记录的公务员获得荣誉称号的必须依法予以撤销。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应当就公务员奖励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公务员的惩戒。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贪污、资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违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控告。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控告。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四)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职务升降、交流、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任职回避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为公务员身份,此类公务员主要是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产生的,在法律规定的任职期限届满未能连任、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又无其他委任制或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转任的就不再为国家公务员身份。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国家委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另一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国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聘任制公务员的任职,在新的政府管理理念应当允许那些基于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的存在,因此一旦国家基于聘任公务员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时,该公务员即与国家发生法律关系,担任某种公务员的职务。聘任制公务员的产生程序应当由国家颁布条例进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有关国家公务员能构在何种机构兼职,兼职能否兼薪等应当由国家制订条例予以规定。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年龄,依国家法律规定。基于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的存在,一旦国家基于聘任公务员的合同履行完毕时,该公务员即不再担任某种公务员的职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分为国家政务类公务员的晋升、国家业务类公务员的晋升、国家政党类公务员的晋升、国家企事业单位公务员的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国家政务

类公务员的晋升必须是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由原来的较低职级的公务员当选为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各种官员,使职务晋升的。晋升国家业务类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在职数限额内进行。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晋升国家业务类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晋升政党类公务员职务的必须依照各类政党的党纲和政程的规定,经党内选举或党组织的任命方可晋升。晋升企事业单位公务员职务须依照晋升较低一级企事业单位公务员德才状况,管理或经营工作实绩予以确定。

总结多年来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经验,国家政务类、业务类、政党类、企事业单位公务员的晋升中实行系统内竞争上岗或在全社会公推公选产生任职候选人的做法应当在法律中得到肯定,另外公务员晋升也应当进行工作所需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测试。公务员晋升的程序应当由国家通过法规予以规定。

国家业务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用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政务类、政党类、企事业单位类公务员当选为较低职级的政务类、业务类、政党类、企事业单位类公务员的职位者应当为降职。对于被降职的公务员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公务员的交流。国家公务员按照其同等职级可以在国家各类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企业、事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国家机关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各级国家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调任,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同调入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调入国家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机关到企事业单位后,则成为企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轮换,是指国家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的同时又具有与挂职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任职回避。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上面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五)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退休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或法规中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一定职级或岗位的公务员辞职前应当接受审计。

公务员的辞退。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务员因公致残、患病或负伤、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和甫乳期内者,不得辞退。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辞退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辞职离开国家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的退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六)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和职级相结合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报酬主要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构成。国家公务员除基本工资外按照国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务员享受住房和医疗补贴或保险,国家对优秀的公务员发放年终奖金,享受地区津贴和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津贴等。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机构与法律责任

(一)人事管理机构的设立

当我们确定了公务员法应当调整的范围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人员还包括人大、法院、检察院的部分人员政党以及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各级政协的公务员和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时,现存的由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作为人事管理机构将因管理领域和管理的权威等原因而不能适应。国外人事管理机构依其与政府行政组织的关系可分为三种类型:即部外制管理机构(美国、日本为代表)在政府行政组织外设置独立地人事管理机构,地位超然,部易受到政党和行政长官的干涉,集中人力和财力对人事行政进行管理,其不足是人事权与行政权分离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往往部原配合;部内制管理机构法国、德国为代表)即在政府行政系统内设置人事机构,这种体制可防止职权上的矛盾又可避免工作上的重复,事权统一便于合作,从而增进效率。不足是各行政部门人事管理各自为政,管理标准不统一易发生行政首长以亲疏好恶用人;易于折中制管理机构(英国为代表)设置相对独立地人事管理机构,以克服单纯部外制或部内制的不足,兼采两者之长。

由于我们主张中国公务员的范围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还包括人大、法院、检察院,政党以及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各级政协的公务员和国营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人事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拟设立隶属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公务员管理委员会。以超然的地位实施对各类公务员的管理。同时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内分设人事管理机构,以收统一管理和分类管理相协调之效果。

(二)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为加强对公务员权利的保障,为公务员惩戒设置司法救济的路径。就

必须强化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我们应当承认在公务员管理领域中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对中国产生的重大影响,“特别权力关系”是指某一领域的人没有普通人的法律地位,也不享有普通公民的一般宪法权利,国家机关与此领域的人员发生关系从而引发的争议可以不受司法监督。[15]我们必须摈弃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分为普通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事实上德国在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的第七条就规定,“所有教育均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第33条规定,“公职的权力必须考虑到官员制度的传统原则,加以明文规定。”到1972年联邦的一个关于囚犯的判决彻底否定了“特别权力关系”。而中国在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还作出公务员对行政机关对其任免奖惩等决定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其后的国家赔偿法有了改变,即将制定的公务员法是一个从根本上改变因内部行政人事管理发生的争议,由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处理的现状的契机。已经到了对于那些影响公务员身份、工资、福利等较重的处分,受惩戒的公务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入司法程序进行审查的时候了。当然辅之以在公务员管理机构之外设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使公务员的申诉权得到更好保障。

公务员管理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突出的体现法的特征,法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否则将招致国家的干预,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是法律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最明显的特征。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必须有法律依据并受法律约束。由于国家公务员管理机关的失职或就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在台湾公务员考试中命题错误即可得到救济。[16]在将来中国公务员法制定后的实施过程中,国家公务员管理机关的考录、培训、奖惩、升降职等活动没有法律依据或未顾及法律约束时,都是违法行为,面对这些违法行为必须追究其违法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使公务员法的实施有保障。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时期,公务员立法处治不同的制度设计和观点,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亦是一个探索过程,学习国内外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经验,以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行政能力的增强为目标的公务员立法可以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并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不能期亟一部单行法律所能完成,而是根据各个不同领域的公务员管理的特征分别制定法律规则,并使这些规则相互协调,最终创制出完善的公务员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袁曙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读本﹒[M] 北京:法律出版﹒2004﹒311-324﹒

[2] 许水德﹒常用考铨法律汇编﹒[M] 台北:台湾地区考试院﹒2001﹒3—324﹒

[3] 中国人事部:外国公务员制度﹒[M] 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6﹒9-218﹒

注释:

[1]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78页。

[2]《外国公务员制度》,中国人事出版社96年版,第9-11页。

[3]同上书,第44页。

[4]同上书,第110页。

[5]同上书,275页。

[6]同上书,319页。

[7]同上书,370-371页。

[8]同上书,428页。

[9]同上书,487页。

[10]同上书,第185页。

[1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2月版,第196页。

[12]中国关于公务员的概念基本上与前苏联的定义相同,即所谓:“家工作人员是在国家组织中工作,根据任命、选举或其他法定程序在其中担任职务,享有相应职权……的苏联公民。”参见《苏维埃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112页。

[13]皮纯协、张焕光:《现代公务员制度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

[14]中国不实行政党轮流执政的多党制度,故国家公务员亦没有政务类和业务类的划分。一般的理由是:1、我国不存在多党竞争条件下的内阁更替,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在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上起着重要作用;2、国外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是相互分离的两大体系,而我国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与其他政府工作人员之间有着紧的联系和广泛的交流。(参见舒放、王克良主编:《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3页。)3、根据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国家公务员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根据组织法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产生,其任期与相应政府每届的任期相同。政府换届后,上一届政府组成人员可在下一届政府中连任,如其不连任下届政府组成人员,可转任为业务类公务员。(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18页。

工作任务管理方法篇10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发展和完善,高校财务人员应该切实做到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在法律体系下为广大师生服务同时保障财务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是开展国家财经法规、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学习和掌握,尤其是近年来新出台的财经纪律以及与高等学校相关的财务制度。其次,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会计法律制度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准确及时的反映学校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运行情况,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1.1新形势是对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必然要求

财务工作要求在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要求下,按照单位对资金的规范来管理资金、处理单位内各种财务关系,一般包括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审计等等。财务工作人员对高校财务工作负有重要责任,一个细微的差错也可能给学校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深化,高校财务管理环境更加复杂,层出不穷的财务犯罪日益增多;为此关于高等学校的财务制度、财务准则及其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也不断出台,2012年底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又专门研究修订并出台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面对全新的高校法律规范体系,财务人员一旦懈怠,将无法面对繁杂的局面,无法高效履行高校财务管理职能。因此,高校财务人员在新的形势下必须不断强化法律意识,钻研财经法规政策,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1.2增强高校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方法

结合我国高等学校发展的现实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职业特性,增强财务人员法律意识应广泛采用自我提高、外部培训和交流、外部监督等多种途径来共同实现。

(1)法律意识的自我提高

高校财务人员是财务管理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尤其首先需要法律意识的自我提高。只有财务人员具备了必要的法律意识,才可以有效的抵御来自各个层面的压力和诱惑,谨守财经法规的各项要求。而且财务人员一旦选择了财务这个特殊的职业就应该已经具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认识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作为财务人员,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和熟悉掌握与高校运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要持续的增强自我意识,坚持有关财务、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为此高校财务管理人员应当通过自我锻炼、自我教化、自我修养,切实将法律意识转化为职业道德意识、转化为内在精神品质。

(2)加强法律培训和对外交流

在高校管理实践中,高校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差错或许并不是因为他们缺乏财务专业知识,而更多地可能是因为他们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造成的。为了提高高校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学校应该加强财经法律法规培训力度和对外交流力度。对财务人员而言,主要包括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前一种形式下财务人员将系统学习相关业务技能和法律规范,如税法经济法等,但往往缺乏实践操作,纸上谈兵,效果并不理想;而后一种形式要求财务人员在具体岗位中继续学习,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但学习时间有限。通过两种培训形式的有机结合,使财务人员能够在岗前培训中就把握正确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也能在今后的在职培训中进一步的学习和巩固知识;另一方面,高校财务人员应加大对外交流与学习力度,充分借鉴和吸取其他高校的经验,尤其是与财务业务密切相关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交流。加强法律培训和对外交流无疑将会提高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对高等学校的经济管理活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3)增强法律监督和审计

增强法律监督力度不失为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和有效途径。财务管理制度是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制止和防范财务管理人员不规范操作的有效措施。涉及学校财务管理的财务经济法律规范必须加强和完善,这既要促进高校内部财务体系的审计和监督,又要尽快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监督为主导的高等学校监督管理体系,以此来约束和监督高等学校的工作。同时国家财政、税收、审计等相关部门应该依法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和检查,尤其要加强对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监督检查,以此来约束财务人员的财务行为,提高高校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2.强化财务人员责任意识,促进高校财务管理规范化

所谓责任意识,就是清楚明了地知道什么是责任,并自觉、认真地履行职责和参加活动的过程中,把责任转化到行动中去的心理特征。责任意识是一种自觉意识,也是一种传统美德,责任是使命的召唤、是能力的体现、是制度的执行。只有能够承担责任、善于承担责任、勇于承担责任的人才是可以信赖的人。有责任意识,再危险的工作也能减少风险;没有责任意识,再安全的岗位也会出现险情。作为高校财务人员而言,加强责任意识就是要求从以下几方面具体体现:

2.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财经法规,在日常财务审核业务中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遵守职业道德,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任务;做好内部财务资料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

2.2多形式多渠道形成和发展责任意识:一方面要主动通过自我教育、自我学习来促进和加强责任意识,干好分内事,管好手中钱,把好制度关,增强责任心。坚持原则,按制度办事,按照规程操作,对职工负责,对工作负责;另一方面还要依靠外部教育来强化,《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是加强对会计人员进行责任意识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将责任意识建设和财务人员实际工作相结合起来,开展诸如专项培训、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工作,充分调动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3健全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充分保障财务人员责任意识的履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既是法律意识的前提,同时也为财务人员责任意识的履行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只有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财务人员才可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财经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下履行岗位职责,形成良好的责任意识。

3.树立服务意识,推进高校事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3.1高校财务的特殊性要求财务人员具有服务意识

高校作为高等教育的载体,其承担的特殊任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文化技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首先,高校在培养人才过程中所面向的一方是被培养的学生,另一方面则是培养人教师,因此高校财务所服务的对象具有特殊性,主要集中于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其次,高校的三大职能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也决定了高校财务服务的内容是为了教学科研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和开展各项业务提供服务;另外,高校作息时间的特殊性也决定了高校财务人员在特定时间段工作量相对集中。由于高校的寒暑假、学生的进校离校这些特定的规律必然导致高校财务工作量在这些时间段相对集中。也正是由于高校财务所面向对象的特殊性、服务对象服务时段的特殊性,也就必然要求高校财务人员具备相应的服务意识。

3.2树立服务意识的途径

服务意识即是一种积极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卓越服务的态度。高校财务管理部门作为众多职能部门之一,不能凌驾于各部门之上,而是应该时刻树立服务意识,为学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1)真诚对待前来报销的每位师生员工

人与人之间最重要在于相互之间的真诚、信任、理解和关心。因此高校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记服务宗旨,摆正自己的位置,切实意识到为师生服务、参与高校管理与决策是自己的基本职责。从内心深处树立好服务于师生的意识,真诚的对待前来报销的每一位师生员工,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端正工作态度,改进服务形式

高校财务人员面向的服务对象众多,需要处理的日常工作也纷繁复杂,尤其需要在平时工作中具备冷静的思维,时刻注意自己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态度,处理任何事情的时候为学校着想,从学校利益出发;在服务形式上也应该不断创新和发展,实现由以往提倡的文明用语、优质服务等浅层次服务向简化报账手续、提供业务宣传、增加解释说明等附加服务。这样才能让服务意识深入人心,提升整体服务质量。

(3)加强自身素质,转变沟通方式

有了信念,有了服务意识,高校财务人员还需要加强自身的硬件建设。作为财务人员,不仅要熟悉高校的各项制度、规定,还要熟悉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如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只有掌握好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更好的为师生员工服务。

财务部门具有监督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工作的弹性较小,原则性强,很多事项都要按制度办,还要注意保密性,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在平时工作及沟通上,语言简练直接,让人感觉死板缺乏人情味。因此财务人员要转变沟通方式,与前来报销的师生员工多一些解释和交流,同时也要在语气、态度等方面加以改善。这样才能让大家了解财务进而理解财务,更好的发挥窗口形象,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总之,新的形势下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和环境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对高校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财务人员只有积极主动,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切实提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最终推动高校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隋春侠.关于高校财务人员如何充分发挥会计工作职能的思考.中国外资,2012;275:112

[2]钟小陶、刘金锋.提升高校财务服务满意度的新思路.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2012-10;74~ 76

工作任务管理方法篇11

第二,聘任乡镇公务员兼任药品监督协管员不利于公务员管理。根据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应隶属于特定的行政机关,并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其他机关没有法定理由或法定依据,都不能给其他机关的公务员附加权利义务;公务员只能依法行使职权,没有法定理由或法定依据也不得兼任其他机关的职务或行使其他机关的职权。有的地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聘任乡镇分管政法或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派出所所长等乡镇公务员兼任协管员,让隶属于乡镇政府的一部分公务员在自己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农村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甚至取得固定劳务报酬,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不利于公务员的管理。

第三,聘任乡镇公务员兼任药品监督协管员不利于依法行政。农村乡镇政府及其公务员担负着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有各自的法定职权和分工,只有全力以赴,依法各司其职、各行其权才能做好工作。乡镇公务员,尤其是乡镇分管政法或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派出所所长兼任协管员,很难协调好其公务员的身份与协管员的身份。他们行使职权时,一方面,很可能因分身从事协管工作而影响自己法定职责的履行;另一方面,也很可能为了搞好协管员工作而动用自己的其他法定职权而造成行政违法。为了推进依法行政,保证公务员能够全力以赴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乡镇公务员不宜兼任协管员。

工作任务管理方法篇12

牵动全局贯穿始终——行政效能管理的理念

管理是一个单位乃至一个地域牵动全局、贯穿始终的大事,它可以把具有某种联系的因素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将它们组织起来为实现一个共同的发展目标而协调的运动。而这种协调和运动往往是随着一系列指令、规章、制度乃至法律的形成而形成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效能发挥,则环境整洁,秩序井然,举止文明,效率大增。没有严格的管理,就不会有工作上的高效率和高效能,也不会有人员的高素质。同样道理,涵盖地税工作各方面的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行政法制管理、信息化建设管理、行政事务管理等制度,并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努力提高税干整体素质,营造一个严格的科学的管理环境,形成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地税工作体系,就会使管理水平、整体效能明显提高,纳税服务逐步融入到行政行为的各个环节,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纳税服务指南,构建公开的纳税服务体系。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经过近年来的努力,纳税服务作为新征管模式的基础性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前一个阶段,分局就如何做好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推进税收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以及强化内部行政管理,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差距。特别是当前管理理念正在从人治型向法制型转变,应对税收工作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靠过去老一套的办法已经很不适应了。而我们少数干部还没有足够的思想准备,还没有意识到危机在前,转瞬即到。表现在工作上就是不注意学习,不注意知识储备和知识更新;在征管中不注意摸索规律,凭老经验应付,创新的欲望和要求还不够强烈。另外,纳税服务作为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未得到根本落实,现代的科学管理思想和理念没有应用到税收征管工作中。与纳税服务相适应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责任追究、质量管理方式也没有规范,征管规范化水平还比较低,优化服务也是口号化,抽象化,不具体,不明确,监督控制等未与纳税服务岗位挂钩,形成有机的整体。纳税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也没有规范,征管规范化水平还比较低,优化服务也是口号化,抽象化,不具体,不明确,没建立起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纳税服务信息化程度低,没有切实解决纳税服务手段的问题等。由于没有建立起集纳税申报、催报催缴、法规公告、政策咨询、问题解答、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信息平台,没有建立起对现有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加工、分析、再应用的管理制度多元化,纳税申报范围小、层次低,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观念在数据管理理念还没有真正树立,以至税收征管业务还不够规范,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随意征管行为。而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率的投诉和处理等也相对滞后。对于过去十年取得的成就,我们深感自豪,正因为大家认清了形势,明确的任务,全体干部职工切实增强了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有了足够的清醒的认识,从而自我加压,推行行政效能管理,去实现地税事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采取措施注重服务——行政效能管理的手段

今年是省局确定的“规范管理年”,分局上下统一思想认识,集中精力时间,采取过硬措施,抓好“规范管理年”活动,推动分局地税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发展。行政管理是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今年省局“规范管理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抓好行政管理,分局采取的措施围绕“服务”二字做文章,以落实加强征管,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方针。内容包括:

——健全执法机制。首先是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行政许可法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必需的,市场经济需要政府的组织和推动,要求政府和行政部门转变职能,立足发展、营造环境、创新进取、勤政为民、廉洁高效、公正透明、依法诚信、完善长效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对经济的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由具体管理到宏观管理,从行政隶属管理到依法职能管理的转变。因此,要进一步健全行政许可法,以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条不紊。行政许可法以构建民主、廉洁、高效的法制化政府为目标,克

服滥用行政权力的弊端。为依法行政,我们一是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将税收从登记管理、纳税入库到税收稽查全过程均纳入各项制度管理之中,按要求操作,按制度办事,减少人为因素和执法的随意性,从细节上严加防范,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二是严格执法。地税机关的一切税收征管行为均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一切涉税行政行为均要有法律依据。

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体合法、手续完备、程序到位、引用法律准确,严把执法关,提高执法质量。三是开展执法责任追究。一切执法行为要合法有效,否则,对无效的行政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每个税务人员均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依法行政,正确执法,热情服务,力求公正无误。对执法过错实行责任追究,有错必究,究错必严。

——增强服务功能。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为经济发展服务,这就是努力收好税,壮大地方税收规模,努力执行好税收政策,这是大的服务。另一方面要优化纳税服务,把纳税人摆在税收工作的中心位置,为纳税人提供文明、周到、高效的服务。针对有的人不太关心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存在高人一等的思想,我们把纳税服务逐步融入到行政行为的各个环节。税收工作者真正转换角色定位,由“执法管理”的强势角色向“平等服务”的平等角色转变。始终把纳税人的情绪作为第一信号,把纳税人的满意度作为第一标准,把纳税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把纳税人的需求作为第一追求,把服务理念融入税收工作的过程之中,加大软、硬件建设力度,形成诚信纳税氛围。为突出税收服务的效率,力求高效快捷,分局办税服务厅集中税务登记、表票供应、纳税申报、咨询宣传等涉税事宜,在办税服务上有“八公开”,限时服务及首问责任制,务水平,分局努力做到:一是完善征管稽查。应用征管软件,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建立科学使用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式,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状况,堵塞管理漏洞,改进完善稽查工作规程和检查管理手段,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二是改进管理手段。巩固完善提高纳税申报,实行纳税一窗式管理,按时完成一窗一人一机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监督管理由征管向管理服务型转变,稽查由数量收入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信息化建设由简单操作型向管理决策型转变,干部人事工作由日常事务型向整体人才型转变。三是密切加强协作。做好地税工作,光靠分局自身还不行,还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需要工商、银行、海关、公检法等部门的支持,需要新闻媒体的支持,特别需要区党委、政府的支持。与各部门协作作为行政职能,重点抓好信息数据交换工作,及时交换纳税人户籍信息、相关税种收入数据等,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提升工作效能。以提升行政能力为前提,严格管理为基础,完善监督为手段,在征管查、信息化建设方面建立运行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并抓好落实。对于行政管理,分局党组针对实际制定和修订了14项制度,包括经费管理、车辆管理、办公用品管理、招待制度、集体采购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使分局行政事务的管理有了依据。并将工作任务分科、室、所将全年任务细化为具体的工作目标,具体的工作思路,具体工作措施;目标分解到岗位,界定到个人,落实到实处。认真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行政管理责任制,督查考评考核奖励等。由于分局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激发了工作热情,增强了工作活力,提高了办事效率。

——发掘干部潜能。前段,税务行政管理工作有些滞后,吃大锅饭、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问题,使部分干部感受不到工作竞争压力,行政效率低下,为此,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理顺部门组织,合理设置机构,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建立高效运转的政务服务体系;并激活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分局首先着重抓好工作作风、工作责任心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从完善用人机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上下功夫,通过学习培训来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明确了抓队伍管理方面的思路,对一些管理环节建立了8项制度。比如“六好科所评比制度”,“六好”的内容,就包括队伍建设、规范管理、信息技术实力、执法服务、完成任务、廉政勤政等;“队伍建设”的内容,又包括规范服务管理,信息技术运用,执法服务,完成任务,廉政勤政形象好。对于这8项制度的落实,经过召开行政民主生活会,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的心声,经过归纳整理为117条。通过抓紧队伍管理,使全分局系统干部的管理意识、管理水平、管理效能得到明显提高。涵盖地税工作各方面的符合实际的长效机制及科学管理制度,服务优良的地税干部队伍,形成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地税工作体系。

——督查强化调控。再严格的制度如果没有贯彻执行也只是一纸空文,达不到管理的效果。税收执法监督是促进税收规范执法不可缺少的条件,是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重要途径,外部监督和内部督查要坚持双管齐下,多头防范,外部监督主要是畅通监督渠道,加强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规的情况检查,调查或评议,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社会调查、审计、制约、监督和督导,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创新监督渠道,优化监督手段,增强监督效果,铺就绿色通道。使税务机关改进税法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内部监督,构筑严密的内部执法防线,完善监督机制,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赋予相应的监督权力,做到监督内容清楚,目的明确,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大税收执法公开力度,全面实施税收阳光工程。为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和考核,达到行政效能的均衡发挥,分局建立督促考核体系,成立以副局长为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活动小组”,对分局各科、所督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督查表明,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分局工作逐步走上了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良性轨道。各科、所和干部的工作都讲原则依程序,增强了计划性,减少了随意性。在落实制度方面改变了以往工作中“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失之于散”的状况,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内提素质外树形象——行政效能管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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