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催款函合集12篇

时间:2022-07-10 11:25:38
律师催款函篇1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和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贵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特致函如下:

2008年9月15日,贵公司与本律师的委托人在泸州市纳溪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硝区内管廊改造项目工程及新增挡土墙;工程内容为管廊、管架、土建、挡土墙工程;合同价款为“所有工程量按实进入结算”,“施工图范围之内、外的工程量及设计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执行四川省2000估价定额三类工程三级Ⅱ档计取,相应费率及人工费调整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程价款支付为“工程完工经三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合同总价的80%;在项目审计结束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交付合同总价的3‰的违约金”。

合同生效后,本律师的委托人全面、正确、适时履行了合同义务,建设工程已经交付贵公司使用。贵公司委托的四川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已于2009年4月2日作出川华信泸[2009]咨字044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核实工程结算金额为5627904元。泸天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室已于2009年4月3日作出《项目审定金额通知书》,同意“按照审计核实金额,留足质量保证金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但时至今日,本律师的委托人经多次催告,贵公司仍没有履行“在项目审计结束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的合同义务。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向贵公司作如下声明:

1、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得到信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不得因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本建设工程的计价方法已经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执行,不允更改。

3、委托人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项目审定金额通知书》核减工程造价369018元虽有异议,但充分尊重;贵公司应当按照该报告和通知适时支付工程价款。

4、贵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在项目审计结束后10日内向委托人履行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的合同义务,应属违约行为,应当自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得之工程价款,多系劳工报酬,应当优先受偿、尽快受偿,以免衍生其他不必要的纠纷。

本律师注意到:贵公司有40多年的历史,一直秉承“质量诚信、顾客至上、天地人和、平安吉祥”的管理理念;坚守“以信誉为生命,以质量为先导,以责任为依托,以服务为保证”的经营理念;恪守“以成为受人尊敬的卓越上市公司为目标,积极履行对国家和社会以及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的社会承诺,是泸州乃至四川为数不多的具有骄人业绩、良好信誉的上市公司。

本律师相信:即使在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贵公司也能始终如一地不负社会期望,维护自身良好形象,妥善处理给付工程价款纠纷。

本律师正告: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利于双方今后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只要求贵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确定的竣工结算价款95%的金额,即扣除已经支付300多万元后,支付工程款项计人民币2060204元即可。请贵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逾期,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公司的违约行为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公司索赔。本律师将依法受托申请仲裁,由此产生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服务费等将由贵公司负担。

专此函告,望贵公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律师催款函篇2

1、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应加列下面内容: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律师:王洪建

2、如上述意见不可行,因贵公司《通知》要求在催收中详细叙述有关转让过程,催收函可按下列格式制作:

催 收 函

( )催借字第(- )号

致: (借款人)

贵单位拖欠中国农业银行 支行的原债务本金 元及其相应利息已于2000年依法转移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依法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济我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我公司已成为该债权的合法债权人。故特发此函,希贵单位于接到本函之日起10日内向我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否则,我公司将依法追究贵单位的法律责任。

某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催 收 函

( )催借字第(- )号

致: (借款人)

贵单位拖欠中国农业银行 支行的原债务本金 元及其相应利息已于2000年依法转移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依法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济南某有限公司,济南某有限公司依法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我公司(青岛某有限公司),我公司已成为该债权的合法债权人。故特发此函,希贵单位于接到本函之日起10日内向我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否则,我公司将依法追究贵单位的法律责任。

青岛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对借款人的催收函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贵司 ”一语是否应改为“中国农业银行某某支行”?更改后的格式如下:

催 收 函

( )催借字第(- )号

致: (借款人)

律师催款函篇3

根据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国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处于持平中略有增长的水平,但将近四分之一的企业应收账款高于正常水平。企业应收账款高于正常水平代表着这些企业可能面临资金周转风险,甚至应收账款问题可能导致企业出现经营风险。这些问题在许多制造业企业都存在,一旦发生紧急事件这些企业就会发生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笔者所在的保变电气公司所处的输变电制造业也存在应收账款高于正常水平的情况,下面分析我国制造业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上遇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我国制造业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问题

(一)缺乏对客户情况的调查,未针对不同客户制定不同销售方式

我国制造业企业在应收账款的管理上都是选择某一种方式进行管理,没有充分考虑购买方的实际情况,更没有建立完整的企业收账款管理数据库。从而形成一种企业在赊账时不进行赊账情况划分的情况,企业基本所有的赊账方案全部一致;在收款时只是定期收款,并不进行实际企业情况调查。赊账时不进行赊账情况划分,导致一些资质好的企业不能充分享受销售优惠政策,从而导致部分客户资源流失;对一些还款能力弱的企业没有提高赊账的利率,增大了企业的坏账成本。企业未针对不同的客户进行客户资质、履约能力、资金实力等方面的相关分析,未制定不同的销售政策,从而加大了企业的货款不能顺利回收的风险。大多数企业未建立完整的应收账款管理数据库,使企业在应收账款内部管理方面处于无序状态。

(二)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管理漏洞

我国大部分的制造企业风险意识不足,企业基本不会成立专门的应收账款风险调查小组,出现事前不进行评估、赊账后不进行监控、形成坏账后不及时催收的管理漏洞。

1.事前不进行评估。企业在没有经过调查的情况下就进行赊账,导致一些还款能力差的企业也能进行赊账,造成大量的坏账。

2.赊账后不进行监控。在制造企业对赊账企业给出货物以后并没有工作人员对赊账企业进行监控,这会造成一些企业在赊账后故意不进行还款的现象发生,由于没有对赊账企业进行监控导致制造企业无法顺利收回货款。

3.形成坏账后不及时催收。发现客户资金紧张、出现不能及时支付货款的情况时,企业未及时采取加大货款催收力度的措施,导致企业面临资金损失风险。

(三)催款措施被动、单一,货款回收滞后,不重视往来函证

制造业企业在将货物赊账售出以后,如果赊账企业拖延还款,制造企业并没有制定积极的催款措施。一般的企业只是采用不断询问还款期的方式进行催账,这对及时收回货款作用不大,经常出现购买企业推迟支付货款的情况。加上对于来往的函证并没有进行有效的收集,甚至会对某些企业未还款情况的记录缺失及催款证据的缺失,将来万一发生法律纠纷企业缺少在法律效力期限内相关的证据。

(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风险管控机制不健全

企业为了追回赊账,如果走法律程序十分困难,主要是由于在应收账款纠纷方面法规不完善,走法律程序时间过长。在应收账纠纷方面法律法规不完善,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漏洞,有些企业会通过漏洞逃避还款;在加上在法律上对故意不还款行为并没有比较严重的惩罚措施,导致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比例不断加大。而一旦企业的应收账高于正常水平就会导致企业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没有足够的资金储备,在生产经营、投资方面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加之法律追回应收款的程序过于繁琐,很多制造企业并没有时间走繁琐的法律程序追回账款。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忽视自身利益,管理者及员工都没有相应的维权意识,为应收账款的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我国制造业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解决对策

(一)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针对不同客户制定不同销售方式

制造企业在应收账款的管理上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通过对比选择最合适的收款方式,并根据数据整理选择最的赊账销售方案。为赊账的企业建立行业内部的信用记录,对企业的还款率进行层次划分。将信用良好的还款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还款优惠;而如果是信用不良的企业则要限定赊账的金额,并要求有部分担保。以此来减少企业坏账的比例,防止实际回款远远小于货物售出金额的情况。数据库建立后可以进行企业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方便企业内部对还款企业的清晰记录,使未还款的企业拖欠时间与金额一目了然,让制造业的企业内部管理更加清晰明了。在销售赊账时也要规定明确的还款期限,并在设定时注意不要期限过短导致这种销售方式失去自身优势,也不要时间过长增加坏账比率。

(二)健全管理机制,消除管理漏洞

某些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上缺乏风险意识,事前不进行评估、赊账后不进行监控、形成坏账后不及时催收的情况造成了企业资金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一现象制定以下措施:

1.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在赊账前先对赊账企业的整体实力进行预测,估算赊账企业的还款能力,根据其还款可能性进行赊账审核;赊账申请在企业内部设立监督机制,防止内部销售人员,对没有相对还款能力的企业进行大额的货物赊销。

2.在赊账后进行监控。在对赊账企业进行赊账以后要进行不定期的赊账企业经营情况基本调查,防止一些有能力还款的企业恶意拖欠还款的情况。

3.形成坏账后及时催收。在形成坏账后企业更应该加大货款催收力度,力争及时收回资金,降低企业风险。

(三)以往来函证为依据,加强货款催收力度

许多制造业企业的产品在行业内没有自己的竞争优势,往往通过赊销的方式促进产品销售。加上企业不重视往来函证,导致制造业应收账管理混乱,货款收不回来。除了业务人员联系客户催要货款之外,企业并无其他措施催要货款,其实往来函证是催要的重要措施。首先,在进行赊账收货时一定要做好相关数据统计与分析,一定要做到赊账账目清晰明确,以此作为发送询证函的重要依据。其次,在应收账款管理时也应该对来往函证进行记录,如果出现多次追缴欠款赊账公司仍不归还的情况,可以根据来往函证记录重点进行追款。最后,并在必要的时候通过函证等证据的记录走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利益。

(四)增强企业法律意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货款

现在制造业企业一旦无法追回还款大多数采用记录坏账的形式,很少会走法律程序,这体现了我国制造业在法律方面意识还比较薄弱。可以通过增强企业法律意识的方式来让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货款。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成立专门的企业内部律师团队。现在即便是大型的制造企业也极少设立专属于企业的法律团队,导致企业在法律方面没有明确的维权意识。成立专门的内部律师团队对企业交易进行监督,在一旦发生应收账无法回收的坏账时,企业可以先通过律师谈判进行较严肃的催款,如还不还款则有企业通过律师团队对其追究法律追缴。

2.进行企业员工的普法教育。企业员工并不熟悉经济法规,这会造成在工作过程中遗失证据的情况。通过定期进行经济方面的法律讲课加强员工的法律素养。

3.加强企业决策者的法律维权意识。某些制造业领导者维权意识不强,只有加强其维权的意识,才能在追回货款困难时有走法律途径追回货款的思维方式。

三、结束语

应收账款在我国经常出现坏账等现象,从而影响了制造业的发展,增加了企业自身负担,造成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所以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管理机制,必须落实有效的应收账管理。

参考文献

[1]马如峰.试析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问题及解决对策[J].现代商业,2013,24:232-233.

律师催款函篇4

(2011)广品律函字第 号

深圳市某某限公司:

贵司拖欠深圳市某限公司(称我司)工程款事宜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我司委托指派本律师依据我关律规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向贵司发函

本律师知:20119月17我司与贵司签订《深圳市兴业银行楼改造工程粘钢加固施工合同》(称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司负责深圳市兴业银行楼进行改造加固贵司支付总计民币24万元工程款另外合同约定违约承担工程总造价5%违约金等其权利义务

201112月份我司约完工贵司亦工程进行合格确认贵司支付17万元施工款余款7万元直拒支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虽经我司催促仍未

鉴于我司特授权本律师向贵司郑重函告:

律师催款函篇5

二、物流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几点意识

(一)树立风险意识,积极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总是伴随盈利而生,风险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控制,一旦产生损失,必须有止损机制,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业务部门不能急功近利,为赚取快钱,而忽略了业务风险的存在。

(二)普及资金成本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向业务部门灌输资金的时间价值意识,强化资金使用成本。在考虑选择对业务盈利水平分析时,可将收入毛利率与资金时间成本以及贴现成本率进行比较分析,决定是否应该接受使用赊销或汇票收款的业务委托。

(三)应收账款的分类方法

对应收账款分类进行管理,可以使用一种或多种分类法混合使用,以期达到更好的管理效果。

1.账龄分类法。即按应收账款的欠款时间划分。在信用期内的;超过信用周期的又可细分为,半年内、半年至1年,1~2年,2~3年,3年以上的。针对不同期限的,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

2.客户分类法。可按重要客户、普通客户进行划分。成立业务项目的,项目小组负责定期报送应收账款动态,以供领导层决策。

3.按业务板块或地域分类。板块负责人、某地区业务负责人要明确各自的催收责任,保证催收措施落实到位。

三、提高应收账款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

在业务洽谈阶段,对收入毛利率和客户欠款总额进行把控,收入毛利率远远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和客户欠款达到一定额度的,不能接受该客户的业务委托。

(二)在制订公司信用政策时,以公司的资金状况和承受能力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当前的经济环境和竞争对手的信用政策作为辅助参考,确定信用期的时间长度和信用额度。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时,综合该客户的贡献率、回款及时率、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发展潜力等各方面因素;对给予较优惠信用政策的重要客户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对第一次合作的客户,不适宜马上给予最优惠的信用政策。定期对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新评价信用政策是否合适,滚动地调整客户信用等级。企业的信用政策只能内部把握,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时,合同结算条款的信用期最长应为一个月,这样有利于企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对账机制,规范对账工作流程

商务结算应掌握合同条款,对结算条款了然于胸;及时做好费用对账单,发给客户核对确认。应收账款对账要做到准确全面。设计好标准的对账格式,项目简要详尽,按照单号、日期先后顺序排列,不能有遗漏;产生合同额外费用时,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要求统一垫付,必须有书面确认。账单发出后要及时跟进,核实对账结果。应收账款的核对确认工作应当留下痕迹,作为业务档案的一部分。

(四)财务准确登账

商务与客户之间核对无误后,必须确保应收账款正确录入财务系统。财务可通过发票进行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开具发票,将由系统生成的业务联系单同步挂账导入财务系统。如不需要开具发开票的业务,可在系统内打印收据代替发票。

(五)运用多种应收账款的分析手段,对运费欠款进行系统的剖析

利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账款款进行划分账期,重点关注超过信用期较长时间的欠款,因为超期时间愈长回收的难度愈大。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通过周转率环比、同比分析,与行业横向对比,找出周转率下降的原因,制订出提高周转率的相应措施。

(六)定期召开运费催收工作会议,通报应收账款的分析结果,包括企业整体运费欠款状况、欠款规模和重大欠款客户及催款钉子户

按顺序排列各业务板块运费回收率,提醒回收率未达标的业务部门抓紧催收。部署下一阶段运费催收工作重点,合理分解催收计划,保证催款工作落实到位。在实际催款工作中,应熟练掌握多种催收手段,可大大提高催款工作成效。

1.电话催收。主要是掌握技巧,表达清晰。礼貌地提醒对方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欠款即将或已经到期,提请对方及时付款。

2.发送催款函。催款函的要素包括欠款形成原因,发生的最初时间;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欠款已经超期多长时间。必须要让对方确认欠款,安排归还欠款的具体时间。欠款超期较长时间的,催款函措词要强硬些。运费欠款的确认,保证欠款在有效的法律诉讼时效内。

3.直接上门催收。提前与对方约定到访时间;委婉地询问对方不按期付款的原因和下一步付款计划安排,让欠款方感受到压力。当对方以多种理由推搪不肯露面时,可采用突然拜访的方式。

4.利用关系协助催收。可通过欠款方的货主、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帮助催款。如企业集团公司成员,对同一个客户有委托业务,通过向上报给上级集团公司,由其协调系统内各公司联动催收。

5.寄送律师函,明确告诉对方,请尽快支付欠款,否则将采用法律行动。目的是给欠款方一个警告,提请对方及早归还欠款。但是这样的做法会导致双方关系僵化,可能丧失以后业务合作机会,但相比采取法律行动成本要低得多。

6.采取法律诉讼。在多次发送“律师函”仍不奏效、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迫不得已的情形下才可采用。优点是可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应收账款权利,延长诉讼时效。但是法律诉讼耗时长、费用高,存在诉讼风险,如胜诉后欠款方因财产不足偿还或无财产可执风险。寄送律师函和法律诉讼前,必须经过前面几个步骤,做到要先礼后兵。采取法律行动时,速度要快,保证对方有偿还能力,切忌赢了官司赔了钱。

7.控单、控货或留置货物。对一次性业务或存在业务纠纷的,必须做到收款放货(放单);业务纠纷标的较大且难解决时,可留置货物。

8.利用财务折扣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财务折扣和商业折扣要设置相应的授权审批程序,防止业务部门滥用。

9.做好收款核销工作。参与物流业务的主体多样性,有船东、货主、物流商、第三方,费用项目复杂,明确该费用应该由哪家负责,应收账款欠款主体清晰,委托别家付款的,要得到欠款方和受托代付款的确认函。

10.将应收账款催收工作纳入各部门年终绩效考核。把运费回收率作为单独的考核指标,每季度进行考核。计算超期欠款的资金成本冲减考核利润;对业务部门收入采取收付实现制核算,对收入进行调整,将未回收运费的收入剔除,待真正收到运费时,才能确认收入。

11.按照应收账款的账龄计提坏账准备。超过三年的欠款,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向税务机关申请作坏账核销处理,以便在税前扣除。账面上做了坏账核销,同时要做账销案存处理,记录坏账核销记录台账,保留对应收账款追收权利。应收账款收回后,应及时核销已计提的坏账拨备。

律师催款函篇6

2001年10月31日至2003年3月20日,因未及时扣到业主供楼款,银行先后在B公司账户内扣划款项200余万元。2003年4月18日,B公司向银行发出《关于协商处理垫付部分业主按揭款的函》(简称“《协商函》”),2003年12月5日,B公司向业主发出催缴欠款的律师函(简称“《律师函》”),2004年3月29日,银行向B公司出具书面扣款证明(简称“《扣款证明》”)。B公司向业主追偿未果后,于2005年4月5日在另案中业主(简称“另案”),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2006年1月18日B公司致函银行,就扣款提出异议并要求银行返还扣款(简称“《异议函》”),银行拒收。

B公司遂于2006年6月7日向某区人民法院银行,诉称银行扣款之时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银行当初可能已通知B公司,但无证据证明),迟至2004年3月29日方书面通知B公司,银行扣款属于随意扣划储户存款的行为,已构成对储户财产权之侵权,故要求银行返还扣款及其利息。银行辩称,B公司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银行扣款系行使保证合同项下权利,并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曾于2006年1月18日致函银行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B公司之诉请未过诉讼时效;银行扣款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构成违约,同时侵害了B公司作为保证金账户内款项的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构成侵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银行不服,已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尚未终审。

B公司在另案中败诉的原因

根据本案以及另案证据材料(《协商函》和《律师函》),B公司对于银行扣款之事实是早已知悉,但其怠于行使

追偿权,即在追偿未果之时,未及时。

在一审中B公司未提交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律师函》,二审中再行提交时,二审法院认定其不构成新证据。

另案中法院判决援引《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但该条规定是否要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一基本原则的约束呢?即在保证人不知道其已承担保证责任之情形下,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这在法理上仍然可以探讨。

诉由的争议

本案中,B公司坚持以侵权作为诉由。一审法院以银行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为由认定银行违约,同时又构成侵权,从而判决银行赔偿B公司的损失。笔者认为,因此,本案应为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银行与B公司之间存在保证合同关系。在业主未按期偿还借款之情形下,银行有权根据保证合同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其扣划B公司保证金账户款项之行为并非违法行为,更不构成本案一审判决引用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所称“侵占他人财产,应当返还财产”之情形。银行未提前通知违反的是合同约定义务,并非法定义务,侵犯的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本案也不涉及非财产权益,违约和侵权是两个明显不同的诉由,两者不能混同,B公司既然选择了侵权作为诉由,审理法院就应该对银行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而只要双方存在合同约定的情形,就应该明确双方产生的是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由于B公司坚持以侵权作为诉由,而并未对违约责任进行主张,因此审理法院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是否违约是不应进行判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确定案由。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因此,法院应重新认定本案案由。

但就B公司而言,其选择侵权作为诉由,无疑是一种比较明智的诉讼策略,也是无奈之举。因为保证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银行作为担保权人,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B公司作为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虽然保证合同中规定银行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前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但该通知义务并不构成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对价,同时,保证合同对于银行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违约责任也未做明确规定,因此,B公司如以违约银行,难以实现诉讼目的。

诉讼时效

根据《协商函》和《律师函》等证据,应当可以证明B公司在2003年即已知道扣款之事实,据此,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B公司向银行发出的《异议函》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以特快专递的信函向对方主张权利,如对方签收,自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拒收,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审判实务中也是意见不一,支持或不予支持的判决都存在。但某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就信函催收的相关法律效力作出规定,在信函被拒收退回时,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债权人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四)债权人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电报收据以主张其通过邮寄、电报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但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邮寄的函件和电报没有催收债务内容的除外。”又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12月13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讨论通过)二.1(1)规定:“债权人有邮寄催收证据但没有债务人受领证据的,债权人能提供真实的邮寄催收证据,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的,可以推断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到达了债务人,引讼时效中断。” 因此,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异议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也可以接受。

对银行的风险提示

律师催款函篇7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企业的销售形式,可分为三大类:预收货款销售、现销、赊销,对于销售企业来说,前两种方式都是他们乐于接受的方式,但如果一味的强调不给钱不发货,则容易影响企业的销售,造成部分客户的流失。赊销方式,占用了公司资金,增加资金占用成本和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而且还有可能造成坏账损失,但是,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赊销则会给企业带来以下两方面的好处,一是促进和扩大销售的一种重要方式,特别是对销售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减少库存,企业持有的存货,不单是占用资金,还可能要增加仓储管理费的支出,有的货物还可能存在价格下跌的风险。对于部分行业和业务,如建筑业,市政工程及大型项目的承揽,应收账款则不可避免。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减少坏账损失,从而提升企业价值,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与读者探讨。

一、建立对客户的信用管理

企业应建立一个独立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对赊销客户的信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的信用评价标准,通常采用5C法,该方法最初是金融机构对客户作信用风险分析时所采用的分析法之一,它评价借款人的道德品质(Character)、偿债能力(Capacity)、资本实力(Capital)、抵押或担保条件(Collateral)和经营环境条件(Condition)等。

了解企业5C的途径包括:

1.根据以往与客户的交易记录,或从其他企业对该客户的评价中获取信息,作出主观上的判断。

2.对客户进行调查,广泛收集相关资料,包括上门拜访,实地考查客户经营场地、人员及资产状况。

3.通过专门的信息机构核查,如要求客户提供银行的信用资料、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向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企业将收集的资料建立客户档案,除客户的基本资料外,还需着重记录客户的财务状况、资金实力以及历史交易记录,按掌握的资料对每一客户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并非一成不变,对重要客户的资信变动情况应随时关注,以便掌握最新状况,并每年作一次全面审核。

通过信用等级管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制定不同的赊销金额及赊销期限等,以促进企业销售收入的增长和坏账风险的降低,同时也为企业积累一批优质的客户。

二、加强销售业务的管理

1.签订全面有效的销售合同。在合同签订前,应加强市场调查,并与客户进行业务磋商和谈判,重要业务应有财务及法律专业人员参加,并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关注客户信用状况,合理确定定价机制和信用方式。另一方面,对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具体、完整和规范为主要内容进行审查,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会审。

2.销售部门应严格按照信用管理部门评定的客户信用等级确定的销售方式、赊销金额及赊销期限进行销售,不能为扩大销售业务而盲目的批准赎销,造成坏账损失。

3.对行赊销业务应取得有效的销售证明,如有收货单位公章或授权人签名的送货单、结算单或签收单,对账单、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应妥善保存,这是企业今后收款的法律依据。

4.建立应收账款的清收核查制度,销售部门应定期与客户对账,并取得书面对账凭证。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对应收账款的收回时间进行统计,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

三、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

1.做好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通常来说,应收账款的催收措施包括打电话、发信函、面谈和诉诸法律等四种。在应收账款快到期时,销售人员应通过打电话或发函的方式,礼貌提醒客户按期付款。如客户逾期没有付款,通常再打电话询问为什么没付款,继续拖欠的,可发催收函或再发几封措辞越来越严厉的催收函,必要时请企业的律师顾问发律师函。

催收款的另一个方法就是上门催收,如果不派人上门催收,怕影响双方感觉或怕多支出一点费用,欠款拖下去有可能发展成坏账,如果从一开始就抱定决心要收回全部货款,多次挫折后仍不改信念,则追回货款的成功率会高很多。

与客户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熟悉客户的资金审批规则和程序,谁与客户与审批人员的关系好,谁追得勤追得紧,谁就可能早点拿到钱。

以上的所有办法都行不通时,就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2.选择销售折扣,鼓励客户及时付款或者是尽早付款。企业在规定信用期限的同时,附上销售折扣条件,即客户若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的话,可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采用这一方式,无非是希望客户能尽早支付货款,但要注意把握好度,即以提供折扣取得的收益大于销售折扣的成本为宜。

3.对销售部的销售业绩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销售额、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毛利率等。对于逾期未收回的款项,确定合适的比例或金额扣减销售人员的效益工资,通过考评有助于加强销售人员对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

律师催款函篇8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7—113 —02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迅速蔓延,中国的进出口企业不仅利润会大幅下滑,面临的风险也将增加。企业在积极扩大业务,寻求生存空间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遇到纠纷时,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要企业在业务操作中注意保存证据、遇到纠纷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选择合适的境外律师处理案件,仅仅利用律师函也可以成功解决纠纷,下面一则国内一家大型进出口公司(下文简称“A公司”)与香港一家进出口公司(下文简称“S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真实案例就是例证。

一、事件的起因

2007年,A公司与S公司签订了一笔货物买卖合同,S公司开立了信用证,明确了交期、海运为运输方式。A公司开始组织工厂生产。因时近春节,工人要放假,未能及时交货。A公司与S公司商议后决定更改交期,并空运部分货物。空运费用由A公司与S公司各半承担。货物出运后,S公司支付了海运部分的货款,却迟迟未支付空运部分的货款和一半的空运费用,并找出种种理由逃避付款责任,拖欠费用达20多万美元。不仅如此,对方的业务经理干脆不接A公司的电话,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的处理过程

(一)保存完善的证据为案件成功解决打下坚实基础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研究了A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令人欣喜的是,相对很多业务员在发生纠纷时拿出的薄薄几页纸张,负责该笔交易的业务经理A女士保留的材料中不仅包括订单、售货确认书、货物装箱单、发票、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还有分门别类加以归纳的往来电子邮件,这些保留的详细全面的案件材料为整个案件最终取得圆满的结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尽管A公司未能按照双方最初的约定如期交付货物,但S公司已经在之后的邮件中确认了新的交期,并承诺承担一半的空运费用,也就是说双方实际上已经对先前的协议作了变更,达成新的协议。因此,A公司要求S公司支付空运部分的货款和一半的空运费用是有很大胜算的。

考虑到S公司位于香港,我们果断建议,委托香港律师打这场官司。同时,我们和A公司商定,公司将不再就此事与S公司直接联系,一切交给律师处理。事实证明这一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仅便于对外统一口径,也可以避免业务人员由于不懂相关法律随意陈述导致权益丧失的风险。

(二)选择专业律师是关键

律师业务是非常广泛的,从律师事务所到具体承办律师,都有各自的专业方向和精通的领域,国内这种趋势已是日渐明显,国外更是如此。因此,选择专业的国/境外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不仅要专业对口,更要值得信赖。

由于我们的专业正是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合资企业等涉外领域,并且与境外多家专业律师事务所保持着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我们与香港的合作律师事务所联系,找到该所国际贸易纠纷方面的专业律师Z。Z律师研究案件材料后,给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并表示愿意接受委托追回欠款。

(三)准备委托手续

准备委托手续是前期的工作,这在国内比较简单,国/境外的手续则复杂许多,不仅需要签订合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还要确定指示人,并根据香港律师协会的新规定填写问卷调查。我们将需要的全部资料做成清单形式,并明确具体要求,起草了有关决议,交A公司盖章,并经律师签字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后,将资料寄给了Z律师。

(四)研讨案情确定处理思路

Z律师一直与我们保持良好的合作,在听取A公司介绍基本案情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自己的思路和想法,Z律师也与我们交换了意见,尤其针对性地就香港法律的一些特殊规定提出了宝贵的意见。考虑到:1、A公司保留的资料比较完整,各部分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2、对方可能会提出的抗辩理由,我们针对国/境外的信用制度完善,国/境外公司害怕败诉的特点,确定了本案的处理思路:即先发律师函催收,如不奏效再向申请法院传讯令状。

(五)发函催收

之前A公司的法律顾问也发过一封律师函,催收欠款,但没能得到回应。对于香港律师发函能否有成效,A公司也有疑虑。对此,我们在律师函中直接切中要害,明确要求S公司限期支付货款和空运费用,否则就将提讼。

第一封律师函我们即限定对方于两个星期之内支付货款和空运费用。时间很快过去,直到期满前的最后一天,A公司接到S公司业务经理的电话,希望能够不通过律师,私下解决。A公司表示不能同意,需要通过律师解决纠纷。

A公司跟我们商量后,决定再宽限对方一个星期,于是我们又发出第二封措辞更为严厉的律师函,宽限对方一个星期,并明确A公司的目前要求就是货款和空运费用,但如对方不能按期支付欠款,我们将追讨包括利息、汇率损失、退税损失及诉讼、律师费用在内的全部损失。S公司在期限内回复了一封律师函,不再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货款,表示S公司愿意支付90%的货款,但不同意支付空运费用。

Z律师找我们商量,询问A公司意见,我们几乎异口同声表示,不能接受,请准备诉讼,随即发出了最后一封律师函。在该律师函中重提了我们的底线,并请对方准备应诉。S公司接函后立即打电话联系A公司,A公司不接电话。第二天,S公司律师函到,表示愿意支付全额货款,不付空运费用。当天下午,我们到A公司开会,商讨下一步如何处理,最后一致决定“打”!没想到就在我们就Z律师撰写的状进行修改时,S公司业务经理的电话不期而至,请我们不要提讼,称S公司已准备支付全额货款和空运费用,并且正在办理相关手续,估计这两天可以到账。我们和A女士相视而笑,这场仗我们胜了!

(六)顺利拿到货款和空运费用

第二天,欠款到账,我们给Z律师发函表示感谢,并决定不再追究S公司其他责任。至此,通过三封律师函,A公司顺利拿回了拖欠的全部货款和空运费。

三、本案的借鉴意义

从案情上看,本案并不复杂,但也不乏借鉴之处。从货物出运到委托律师将近半年的时间,A公司做了很多努力,写信、打电话,请国内律师发函,都未能成功的追回欠款。而为什么三封简单的律师函却产生这么大的效力,令对方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呢?我们总结,主要有三点原因:

(一)书面证据完备

在贸易过程中注重自我保护,协议变更要采用书面形式,对外商口头提出的要求应当用电子邮件确认。纠纷发生后,切忌为了拿回货款轻易承诺可以少付、延期支付,或对质量、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同约定进行确认。

(二)善加利用国/境外的信用制度

在国/境外,资本的融通是普遍的,既有银行,也有投行、风险投资基金等。企业一旦涉讼,尤其是败诉时,将面临信用等级降级的风险,出现融资困难,甚至被提高贷款利率,或要求提前还款,这对企业而言是致命的。因此,很多企业不愿意诉讼。国内企业在面临外商恶意拖欠货款或其他违约行为时,可以有针对性的利用这一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委托律师处理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专业。常言道,术业有专攻,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专业化程度较高,更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来处理。本案中,正是专业的涉外律师,在A公司保留的完整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有效地利用国/境外完善的信用制度,追回了欠款。

律师催款函篇9

    徐律师:1998 年年初,我公司与购房者签了一份预售合同。当时双方约定,1998 年底购房者付清房款;若期满后90天内未付清房款的,我公司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获得相应赔偿。后来,那位购房者按约付清了首付款,银行贷款也已到位,但尾款一直没付。我公司于2000 年初曾发函给那位购房者要求支付尾款,但一直没有回音。后来此事一直没有解决,今来信请问,我公司现在还能和那位购房者解除合同或追讨未付的房款吗?

    市民高先生高先生: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公司遇到的是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问题。《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今年6月1日实行的司法解释规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你们在预售合同中只约定了解除权行使的条件,而对于行使期限没有约定。因此,如果你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由于你们已经约定购房者1998 年底期满后90天内未付清房款的,你公司有合同解除权,并可要求购房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因此,从时间上来说,1999 年3月底前你公司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据此,从1999 年3月底起算,现已超过了一年的期限。另外,即使从两年期限的民事诉讼时效来看,你公司曾于2000 年初发函给那位购房者,到今天也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由上述分析可见,如果你公司想要通过诉讼途径追讨未付房款,存在法律障碍。当然,你公司可以通过聘请律师协调解决,要求那位购房者支付房款,因为《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000 版《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中为购房者、开发商提供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在此提醒购房者和开发商,要行使此项权利最好约定明确的期限。如果没有约定行使期限,应及时行使以免丧失权利。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圣信律师事务所徐丛林律师

律师催款函篇10

类别

贷款/理财类

贷款 (银行名称: )

理财 (银行名称: )

风险法律文书类

赔付函 承诺函 保函 确认函

催款函 律师函 事故类情况说明

行政处罚类

其他行政机构(机构名称:)

招标文书类

招标方公司名称:

招标重点内容:

其余内容类

提单 申请书 对外公函 证明书

公告委托书(相应编号:)

其他

用印内容概述

及对方名称

份数

所需单位印章

公司

备注

贷款/理财类:需经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副总监签批

风险法律文书类:需经总部战略发展中心法务专员签批

行政处罚类:≤2万元,经一级部门总经理签批;≥2万元,经总裁签批;

招标文书类:需经一级部门总经理签批

其余内容类:经部门总经理或授权人签批

律师催款函篇11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6-0244-02

1函证的含义

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拥有相关信息的第三方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提供影响财务报表认定的特定项目的信息。在得到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后,注册会计师再进行跟进和评价。值得注意的是,函证强调从第三方直接获取有关信息。由于函证提供的证据由注册会计师直接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获取,且经常采用书面原件的形式,如果运用得当,函证程序往往能够提供可靠性较高的审计证据,并与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相互印证。

2函证存在的问题

2.1被审计单位不愿意在询证函上盖章

被审计单位阻挠函证,不愿意在询证函上盖章的主要原因是:(1)被审计单位账面少反映资产(如隐瞒销售收入导致应收账款少反映)或者多反映负债(如隐瞒销售收入导致预收账款未转销、为了增加成本虚列采购业务等),惧怕被询证者拿到询证函后对被审计单位不利益;(2)被审计单位账面多反映资产(例如部分货款已经收回,资金被隐藏或侵占)或者少反映负债,怕被询证者回函纠正而被注册会计师查出舞弊行为;(3)被审计单位与被询证者存在合同纠纷等(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采购业务中,例如被审计单位对购入的商品质量不满意,正在与被询证者协商折扣折让的或者拒绝付款的),惧怕被询证者把询证函作为被审计单位承诺付款的诉讼证据;(4)应付账款、预收账款或者其他应付款等债务余额中账龄较长的项目,可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被审计单位在询证函上盖了章,询证函送达被询证者后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2询证函回收率低

询证函回收率低的原因,除了上述被审计单位不愿意在询证函上盖章的原因外,还有:(1)询证信息与实际相符,但是与被询证者账面记录不符;(2)询证信息不符并对被询证者有利,就保存询证函企图用以不当用途;(3)询证信息不符,如果回函会增加与对方单位核对账务、查找不符原因等工作,并且认为自己也没有回函纠正的法律义务,那么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予回函。

2.3难以确认收回的询证函是否真实、可靠

(1)被审计单位与被询证者存在关联方关系,特别是存在控制关系的,被询证者收到询证函后根本不核对账务,不管信息是否相符一律盖章确认。

(2)虽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但是在购销、资金往来等方面有较为密切关系的,被审计单位与其客户之间可能签订“共同应付审计询证”协议,约定收到对方的询证函后无论询证的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均在签署“信息相符”的意见并盖章。

2.4不能避免被审计单位在函证中实施舞弊

被审计单位有侵占资产等舞弊行为时,根据有关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计划询证的内容、被询证者名单等都不能为被审计单位预见或事先了解。但是由于询证函要经过被审计单位盖章,函证计划就必定为被审计单位了解,被审计单位就可以通过与被询证者串通使函证无效。

2.5实施函证影响审计工作效率

即使询证的信息完全与实际相符,被询证者也没有收到询证函就立即回函的动因,往往要经注册会计师多次催促(甚至要商请被审计单位协同催促)后才能收回询证函,有些被询证者干脆就不回函,注册会计师需要再次到被审计单位现场实施替代程序,影响了审计工作效率。

2.6替代程序的不理想

当前实务中应收账款函证的替代程序有:(1)检查期后收款记录;(2)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记录等会计资料;(3)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函电记录、对账单等。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时候,这些替代程序的效果是很不理想的:(1)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记录等会计资料,只能核实销售业务的发生,无法证明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可能已收回并存入账外存款账户),也无法证明应收账款发生额和余额的完整性;(2)检查期后收款记录,由于银行进账单上没有写明是支付哪一笔货款,该货款可能是收回的期末应收账款,也可能是收到期后货款,或者可能是收到未入账的销售款等,均无法核实;(3)被审计单位不会将其与客户之间的真实、完整的函电记录、对账单提供给注册会计师,即使提供了,也是已经过伪造、篡改的。因此替代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往往不能达到实施函证所获取审计证据的证明效果。

3对策

3.1明确被询证者的回函义务和法律责任

被询证者不回函主要原因是被询证者没有回函的法律义务,不回函不会产生法律责任、不用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被询证者在询证的信息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下敢签署“信息相符”的意见并盖章,也是因为回函不是法律义务,在询证函上提供虚假信息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需要对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向广大的社会公众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却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的权利;而社会公众享有使用审计报告的权利却不用承担相应的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义务,不符合现代法律强调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原则。笔者认为,应该在法律上规定被询证者及时回函的义务,以此赋予注册会计师函证权利;另外,还要规定不回函或者提供虚假或者不实回函的法律责任,增强被询证者履行回函义务的动因,落实注册会计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具体有以下三点:

(1)被询证者应当自收到询证函之日起三日内核对询证的信息,并发出回函。

(2)如果不回函或者没有及时回函的,视同放弃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权利;在诉讼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法院提交了曾经向该利害关系人发出询证函的证据,该利害关系人应该提供已经回函的证据,否则就失去该民事侵权赔偿请求的权利。

(3)如果被询证者不认真核对询证信息,过失提供不实询证函回函,或者明知询证信息与实际不相符却不予指明的(包括不回函和提供虚假回函),应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相应免除会计师事务所能的民事赔偿责任。

3.2建立企业存款账户数据库

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企业存款账户查询信息系统,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在该信息系统中查询企业存款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情况。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该信息系统的数据建立企业存款账户数据库,供会计师事务所查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当将查询到的企业存款账户信息与被审计单位银行日记账等账簿资料核对,以发现账外银行存款账户。

3.3控制函证实施过程的设想

即使法律规定了被询证者提供虚假或者不实询证函的法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的,仍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该重视对函证实施过程的控制。为了防止被审计单位掩盖舞弊,注册会计师计划询证的账户余额和其他信息,选取的样本和特定项目等都不能为被审计单位预见或事先了解。具体操作方法为:

(1)询证函应该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发出。询证函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发出,需要被审计单位盖章,函证计划必定为被审计单位所了解,也就不能认定注册会计师已经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有人说,可以将被审计单位的公章拿出来,由注册会计师自己在询证函上盖章;这样虽然保持了职业谨慎,但是公章可以被拿出来的这一事实也同时表明了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由被审计单位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注册会计师直接向被询证者发出询证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与询证函一同寄发。

(2)采用函证专用信封,以挂号信形式投递。会计师事务所印制函证专用信封,实施函证时,编制包括被询证者名称、地址等信息的发函清单,与函证信件一起交给邮政投递公司,邮政投递公司将函证信件与发函清单核对无误后,在发函清单上签字盖章。经邮政投递公司签字盖章的发函清单作为注册会计师发函询证的证据。被询证者应该按要求及时回函,如果询证函本身有差错,例如函证信件内是空的或者把寄给甲公司询证函的寄给了乙公司等,也应该及时回函说明情况,否则就应承担不回函的法律责任。

3.4提高函证效率的措施

(1)在函证的时间上,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阶段就发出询证函;发出询证函后,为了避免被询证者不回函时再去实施替代程序的被动局面,应该对拟通过函证来确认的有关认定获取其他来源的审计证据或者不同性质的证据。

(2)在法律规定了被询证者回函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在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程序和其他程序没有发现重大错报时,可以将被询证者未回函推定为询证信息“相符”或“很可能相符”。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及时完成,在具体审计业务中可以确定一个“合理期限”,将超过合理期限后仍未收到询证函的推定为“相符”或者“很可能相符”。合理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询证函送达被询证者所需时间、被询证者核对并回函的法定时间、被询证者将询证函发出后到达注册会计师所需时间等因素后确定。

参考文献

律师催款函篇12

1函证的含义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1.1被审计单位不愿意在询证函上盖章

被审计单位阻挠函证,不愿意在询证函上盖章的主要原因是:(1)被审计单位账面少反映资产(如隐瞒销售收入导致应收账款少反映)或者多反映负债(如隐瞒销售收入导致预收账款未转销、为了增加成本虚列采购业务等),惧怕被询证者拿到询证函后对被审计单位不利益;(2)被审计单位账面多反映资产(例如部分货款已经收回,资金被隐藏或侵占)或者少反映负债,怕被询证者回函纠正而被注册会计师查出舞弊行为;(3)被审计单位与被询证者存在合同纠纷等(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采购业务中,例如被审计单位对购入的商品质量不满意,正在与被询证者协商折扣折让的或者拒绝付款的),惧怕被询证者把询证函作为被审计单位承诺付款的诉讼证据;(4)应付账款、预收账款或者其他应付款等债务余额中账龄较长的项目,可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被审计单位在询证函上盖了章,询证函送达被询证者后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1.2询证函回收率低

询证函回收率低的原因,除了上述被审计单位不愿意在询证函上盖章的原因外,还有:(1)询证信息与实际相符,但是与被询证者账面记录不符;(2)询证信息不符并对被询证者有利,就保存询证函企图用以不当用途;(3)询证信息不符,如果回函会增加与对方单位核对账务、查找不符原因等工作,并且认为自己也没有回函纠正的法律义务,那么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予回函。wWW.133229.cOM

1.3难以确认收回的询证函是否真实、可靠

(1)被审计单位与被询证者存在关联方关系,特别是存在控制关系的,被询证者收到询证函后根本不核对账务,不管信息是否相符一律盖章确认。

(2)虽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但是在购销、资金往来等方面有较为密切关系的,被审计单位与其客户之间可能签订“共同应付审计询证”协议,约定收到对方的询证函后无论询证的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均在签署“信息相符”的意见并盖章。

1.4不能避免被审计单位在函证中实施舞弊

被审计单位有侵占资产等舞弊行为时,根据有关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计划询证的内容、被询证者名单等都不能为被审计单位预见或事先了解。但是由于询证函要经过被审计单位盖章,函证计划就必定为被审计单位了解,被审计单位就可以通过与被询证者串通使函证无效。

1.5实施函证影响审计工作效率

即使询证的信息完全与实际相符,被询证者也没有收到询证函就立即回函的动因,往往要经注册会计师多次催促(甚至要商请被审计单位协同催促)后才能收回询证函,有些被询证者干脆就不回函,注册会计师需要再次到被审计单位现场实施替代程序,影响了审计工作效率。

1.6替代程序的不理想

当前实务中应收账款函证的替代程序有:(1)检查期后收款记录,(2)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记录等会计资料,(3)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函电记录、对账单等。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时候,这些替代程序的效果是很不理想的:(1)“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记录等会计资料”只能核实销售业务的发生,无法证明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可能已收回并存入账外存款账户),也无法证明应收账款发生额和余额的完整性;(2)“检查期后收款记录”,由于银行进账单上没有写明是支付哪一笔货款,该货款可能是收回的期末应收账款,也可能是收到期后货款,或者可能是收到未入账的销售款等,均无法核实;(3)被审计单位不会将其与客户之间的真实、完整的函电记录、对账单提供给注册会计师,即使提供了,也是已经过伪造、篡改的。因此替代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往往不能达到实施函证所获取审计证据的证明效果。

2应对措施

2.1明确被询证者的回函义务和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007]12号”)第七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函证准则》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毫无疑问,向金融机构函证是《函证准则》规定的必须实施的审计程序,金融机构发回的询证函是注册会计师必须依赖的审计证据。如果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询证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法释[2007]12号也明确免除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

《函证准则》第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

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金融机构以外的被询证者不回函或者注册会计师认为回函不可靠的,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函证准则》不但没有明确规定收回的询证函是注册会计师确认应收账款有关认定必须依赖的审计证据,而且要求注册会计师判断被收回的询证函是否可靠,从而无法适用法释[2007]12号第七条第二项的免责规定。

注册会计师需要对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向广大的社会公众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却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的权利;而社会公众享有使用审计报告的权利却不用承担相应的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义务,不符合现代法律强调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原则。笔者认为,应该在法律上规定被询证者及时回函的义务,以此赋予注册会计师函证权利;另外,还要规定不回函或者提供虚假或者不实回函的法律责任,增强被询证者履行回函义务的动因,落实注册会计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具体有以下三点:

(1)被询证者应当自收到询证函之日起三日内核对询证的信息,并发出回函。

(2)如果不回函或者没有及时回函的,视同放弃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权利;在诉讼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法院提交了曾经向该利害关系人发出询证函的证据,该利害关系人应该提供已经回函的证据,否则就失去该民事侵权赔偿请求的权利。

(3)如果被询证者不认真核对询证信息,过失提供不实询证函回函,或者明知询证信息与实际不相符却不予指明的(包括不回函和提供虚假回函),应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相应免除会计师事务所能的民事赔偿责任。

2.2建立企业存款账户数据库

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企业存款账户查询信息系统,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在该信息系统中查询企业存款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情况。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该信息系统的数据建立企业存款账户数据库,供会计师事务所查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当将查询到的企业存款账户信息与被审计单位银行日记账等账簿资料核对,以发现账外银行存款账户。

2.3提高函证效率的措施

(1)在函证的时间上,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阶段就发出询证函;发出询证函后,为了避免被询证者不回函时再去实施替代程序的被动局面,应该对拟通过函证来确认的有关认定获取其他来源的审计证据或者不同性质的证据。

(2)在法律规定了被询证者回函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在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程序和其他程序没有发现重大错报时,可以将被询证者未回函推定为询证信息“相符”或“很可能相符”。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及时完成,在具体审计业务中可以确定一个“合理期限”,将超过合理期限后仍未收到询证函的推定为“相符”或者“很可能相符”。合理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询证函送达被询证者所需时间、被询证者核对并回函的法定时间、被询证者将询证函发出后到达注册会计师所需时间等因素后确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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