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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特点比较
我国《公司法》从狭义的角度定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便于比较,本文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指自然人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都存在投资主体单一,适用小规模营业采用,规模不大的特点。但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企业出资人范围不同。虽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单一投资主体。但可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单一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外商、甚至国家。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投资人责任方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性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所在。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人投资一人收益,一人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风险较大。
3、企业法律地位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的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分离,公司的债务责任与投资者的债务责任相互分离,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投资者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只是个人为实现盈利目的而借助的一层合法外衣,企业只是投资人个人人格的延伸。企业不存在独立于投资人的财产,企业财产只是投资者个人财产的一部份。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业也就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投资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既无独立的财产又无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税负要求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其股东具有不同的人格,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其股东需要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其投资人是同一人格,只需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不再交纳企业所得税。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之一。
5、内部机构设置、经营管理方式不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相互制衡的机制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之一,是公司法人意思独立于股东意思的组织保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中的一种,组织机构设置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置。法律规定公司需要依法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使公司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形成内部制衡机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单一性特点决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置股东会,但需要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并且由董事会和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就决定了投资人往往集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控制权于一身,法律对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一般不作要求,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可由投资人自己管理,也可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方式比较灵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优缺点分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优点在于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的风险小,但对于这种优待投资者需要承担法律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专设的某些特殊限制。相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制相当严格,表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高,法律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设立上的禁止性规定,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说明的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会计报告接受审计的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一个公司中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的分离,需要股东、公司分别缴纳所得税、税负是双重的。这些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利方面。
1一人公司制度的优缺点
1.1一人公司的优点
(1)可以确定经营风险,鼓励投资。
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在于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由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使股东的投资风险已预先确定。一人公司可实现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可以避免投资者因为一次的投资失败而倾家荡产。
(2)一人公司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一人公司内部管理结构一般比较简单,股东和董事往往由同一人兼任,在经营中就可以无需或减少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召集、决议等繁琐事项,从而及时有效地做出决策以应对市场变化,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3)一人公司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很大优势。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日益提高,而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也越来越重要了。一人公司制度中,由于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比较少,并且股东即可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这些发明创造、专有技术,对企业有很大的帮助。
1.2一人公司的弊端
(1)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混同。由于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传统公司法中股东间的互相监督与制约无法实现,唯一的股东可以利用法人资格为个人谋私利,给一些别有用心的投资者提供了投机的便利。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由于一人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容易产生有些债权被以有限责任的合法借口拒之门外,使债权人有口难言。这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既不利于经济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3)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使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发挥作用。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制衡体系,其侧重点在于调整股本与所有权、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而在一人公司中这一制度由于股东的单一化而无法发挥作用。
2对于设立一人公司的反对意见
(1)容易导致滥设公司。一人公司由于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待遇,必然使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纷纷转向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对股东最大的益处也同时是对债务人最大的威胁,一人公司很有可能成为债务人借以规避债务的合法形式。一人公司有可能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在市场诚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
(2)混淆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稍有理性的人都会选择一人公司,这样,原本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改头换面之后变成一人公司就不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徒有虚名,无限责任名存实亡,企业形态形同虚设,这显然有悖于我国通过划分企业类型并令投资者承担不同责任的立法初衷。
(3)造成与公司法的矛盾。我国公司法以调整多元股东关系为其主要内容,公司法中的许多条款就是依此设计的。比如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机构的设置等许多条款,都是根据多元股东关系来立法的。而一人公司的股东单一性,势必使公司法的许多条款无的放矢,失去适用对象而形同虚设。
(4)公司治理结构的弊端更加突出。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股东权力的一人独揽,破坏了公司团体性和法人性的特征,破坏了在公司内部确立的三权分立的互相制约的民主法治思想及理念,不可避免地使股东滥用权力,为侵害债权人及相关利害人利益留下祸患,给公司治理结构又添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说了算,股东可以为所欲为,这就使得一人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更加突出。
(5)外部监督不到位。我国公司的现有状况是,公司设立尤其是公司运行状况的信息不透明,公司资产难以知悉,同时,即使了解到公司的信息,但信息不完整、信息不真实的现象仍然笔笔皆是。解决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会计舞弊的问题,需要政府适度而有效的外部监管,目前政府难以做到。
(6)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一人公司的健康发展,必须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信用度还不高,财会报表作假更是司空见惯。股东多元化的公司尚且存在信用问题,建立一人公司信用体系挑战性更可想象。而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全建立,并非一朝一夕的事,需要长期的不断的努力。一人公司的建立,却可以是一朝一夕的事。
3我国应当承认一人公司的主要理由
(1)许多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允许注册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已成为公司立法的趋势。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应该顺应这种潮流,实现与世界的接轨。
(2)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而我国的内资企业和公民却不能设立一人公司,这种对境内外的投资主体未能一视同仁的对待,造成投资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3)一人公司使股东摆脱了无限责任的束缚,降低了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热情,可以大大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现实生活中,通过挂名股东、袖珍股东等方式,来达到公司股东最低为二人的要求,为数不少。
(4)一人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灵活,能够迅速灵活地面对市场变化,提高决策效率,以谋取公司利润的最大化。
4一人公司的分类
(1)依据形成的时间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原生型和衍生型一人公司。是否可以设立原生型一人公司要依据各国的关于一人公司立法而定。如果法律明文规定所设立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即不允许原生型一人公司的存在。我国以前的公司法就是这样规定的。
衍生型一人公司是原来成立的时候有两家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之后因为法定情形变更为一人公司。这种情形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的,这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则又要看各国立法是否将股东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作为公司解散的理由。从目前来看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对这类公司给予了较宽容的态度。
(2)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所拥有。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表面上有数个股东,然而公司的控制权仅在一个股东手里,其余皆为挂名股东。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即传统意义上狭义的一人公司,对于这一类公司在设立问题上与公司法的传统理论相违背,承认的国家屈指可数,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各国都存在,目前在我国这种公司就不少,这种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违法的现象很难防止和解决。
(3)依据一人公司股东身份的不同,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将企业主的投资和其个人财产分离开来,凭借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度的降低投资风险,从而受到企业主的偏爱。法人独资公司则是有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通过单独投资或通过收购另一公司的全部股份的方式形成的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在我国广泛存在。
5一人公司与相关企业的区别
5.1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公司由公司法调整,它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由私人独资企业法调整,为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与业主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离,因此严格来讲它并非是传统民法上的主体概念。其主体事实上是投资者本身。其对外经济交往的实质是自然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民事联系,该自然人承担一切相关的后果,并享受因此而产生的权益。由此可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法律形式,也可以说是个人独资企业扩大了的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类型。一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可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一般只有经营管理机构。就经营管理体制而言,相比之下,一人公司较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结构更合理。
5.2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兴办出资的企业。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是:
(1)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一人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则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
(2)享有财产权利的不同。一人公司对股东的投资享有全部的法人财产权。而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是属于国家的,国有企业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权。
(3)内部管理制度不同。一人公司内部有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机关等,实行责权分离相互监督的管理体制,而国有企业就没有这种分工,内部管理试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有决策权和执行权,并且是厂里的法人代表。
5.3一人公司与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在国外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投资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不是所有的外商独资企业都是一人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独资企业才是一人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该部分公司即为一人公司。非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受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仅受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还受我国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的制约。
6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1)规范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禁止滥设。为防止公司滥设,立法可以作如下规定:禁止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人公司。新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现代企业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权人――股东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经营者的损害,避免“内部人控制”,往往需要向所出资企业(子公司)派出自己的权益代表,包括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等,特别是外派的财务总监,由于其具有专业性、常驻性、代表性,因此在维护股东权益方面作用较大,有时甚至超过了派出的董事和监事。由于外派财务总监存在不同模式,并且这些模式又各有利弊,因此如何根据股东和所出资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财务总监外派模式,更好地发挥外派财务总监的作用,是派出财务总监的每个企业所面临并必需解决的一道难题。
一、外派财务总监的两种不同模式
在现行企业管理实践中,股东向所出资企业外派财务总监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纯监督型”财务总监,即:外派的财务总监只负责监督,不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也就是“虚职型”财务总监。这种模式在杭州、广州、宁波等地广泛实施,特别是被这些地方的国资监管部门所采用,即由国资监管部门作为股东向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另外,有些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也采用了这种模式。另一种是“实职型”财务总监,即:外派的财务总监既参与企业的决策和运营,又代表股东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进行财务监督,这种模式被许多股份制企业采用,特别是在上市公司(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比较盛行。另外,山东、安徽、江西等地的国资监管部门也采用这种模式向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委派财务总监。
二、两种不同模式的利弊分析
(一)“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利弊分析
1.“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优点
(1)制度设计上比较简单。由于这种模式在十几年前就被杭州、深圳、宁波等地的国资监管部门采用,这些地方的国资监管部门都制定了一整套详细的制度,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而且这些制度大都在政府网站上公开。若采用这种模式,制度设计上比较简单,只需参照政府网站上公开的这些制度,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这些制度进行微调即可,不必再进行制度体系、制度框架的重新设计。
(2)财务总监的独立性较强。在这种模式中,外派的财务总监只负责监督,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运营,即:外派财务总监只担任“裁判”,不兼任“运动员”,所以其独立性往往较强。
(3)派出企业对外派财务总监的管控力度较强。在这种模式中,往往由派出企业与外派的财务总监签订劳动合同,外派财务总监作为派出企业的员工,人事关系保留在派出企业,享受派出企业的各种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企业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绩效奖金。若外派财务总监工作表现不佳或有“不忠”行为,派出企业可以扣发工资和绩效奖金,甚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派出企业对外派财务总监的管控力度较强。
(4)财务总监汇报的情况会比较客观。在这种模式中,由于外派财务总监不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因此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与外派财务总监无关。派出企业对外派财务总监的考核也往往着重其工作表现,一般不与子公司经营业绩好坏挂钩。因此,外派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等切身利益与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无关。所以,外派财务总监不会有“业绩粉饰”的动因,其汇报的情况会比较客观,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2.“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缺点
(1)“纯监督型”财务总监的法律地位欠缺。《公司法》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三权分立,各司其责,监督职责由公司监事会承担,而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游离于《公司法》设置的法人治理机构之外,其法律地位欠缺,若改由大股东直接向企业委派,除国资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外,其余性质的股东则法律依据不足,特别是多元投资主体下的股份制企业,其余股东可能会提出异议。
(2)财务总监的监督作用可能会受限。由于纯监督型财务总监不参与企业决策和运营,不分管企业的财务部门,没有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的正常签批流程。因此财务总监无法深入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不能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从而无法真正行使监督职责、控制和降低企业风险,其只能起到形式上的监督和审查。
(3)纯监督型财务总监的委派可能会影响企业经营班子的和谐和团结。企业的发展需要经营班子的团结和紧密合作,而纯监督型财务总监的定位从一开始就决定了其与企业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处于一定的对立面,该财务总监往往会被企业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排挤和孤立,不利于企业经营班子的整体和谐和团结。同时,由于财务总监受到排挤和孤立,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和线索,无法起到真正的监督职责。
(4)派出企业无法对财务总监实施有效激励,导致财务总监队伍稳定性较差,人员流动性过大。由于纯监督型财务总监只负责监督,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运营,派出企业对外派财务总监的考核往往不与子公司经营业绩挂钩,而只看其工作表现,而工作表现往往又难以量化。因此,财务总监的实际工作好坏在绩效考核中很难得到体现,考核所起的激励作用非常有限。此外,纯监督型财务总监的薪水也往往比同级别的企业副总经理低不少,因此,纯监督型财务总监队伍稳定性较差,人员流动性较大。
(二)“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利弊分析
1.“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优点
(1)“实职型”财务总监法律地位明确,聘任依据充分。不论是独资企业,还是多元投资主体下的股份制企业,其股东均可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直接推荐或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自身权益的董事会成员,再通过董事会聘任代表自身权益的经营班子成员,即大股东会可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推荐财务总监人选,由子公司董事会进行聘任,该财务总监相当于子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分管企业财务。因此,“实职型”财务总监的聘任依据充分――《公司法》和企业章程,法律地位明确――成为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之一。
(2)“实职型”财务总监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由于“实职型”财务总监是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之一,相当于企业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是总经理的“左膀右臂”,因此,能深入企业内部,完全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企业各项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充分了解企业的风险所在,并可根据企业的风险有的放矢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企业风险。只要企业的风险降低了,派出方――大股东的风险也就降低了。此外,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时,还可对董事、其他经营班子成员是否有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关注。因此“实职型”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同时,不仅降低了企业风险,而且还监督了企业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其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3)“实职型”财务总监有利于企业经营班子的和谐和团结。由于实职型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企业经营班子中的核心一员,是总经理的“左膀右臂”。该定位避免了他与企业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处于对立的地位,因此有利于企业经营班子的和谐和团结。企业有一个和谐、团结的经营团队,才有可能达到效益最大化。
(4)派出方可对“实职型”财务总监实施有效的激励,员工稳定性较好。由于“实职型”财务总监是子公司的经营班子成员,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分管企业财务,因此,财务总监工作好坏与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相关。派出方对其进行评价和量化考核比较容易,一般将其直接纳入子公司经营班子的考核范围,通过子公司董事会进行有效激励。由于财务总监工作的好坏通过考核得到了直接体现,且其薪水与同级别的企业副总经理一致,有的甚至还比其他副总经理要高一些,因此,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将得到最大程度地激发,财务总监队伍的稳定性会较好。
2.“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缺点
(1)“实职型”财务总监独立性相对较弱。由于“实职型”财务总监既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又负责监督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即:外派财务总监既担任“运动员”,又兼任“裁判”,因此,与纯监督型财务总监相比,其独立性相对较弱。
(2)从表面上看,派出方对“实职型”财务总监的直接控制力可能有所减弱。“实职型”财务总监虽然是大股东权益代表,但由于其人事关系、工资薪酬在子公司,因此,从表面上看,大股东对财务总监的直接控制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弱,但由于大股东既可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解除或更换财务总监人选,也可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决定财务总监的考核结果和薪酬。因此,大股东对实职型财务总监的最终控制力还是较强的。
(3)财务总监的监督作用可能有所减弱。在这种模式中,由于外派财务总监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并且其工资、奖金等切身利益与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相关。此时,财务总监也成为“内部人”之一,从而有可能进一步成为“因内部人控制而损害股东权益”的一员,特别是当某些经营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与业绩指标好坏相背时,财务总监就有可能故意“忽略”其监督作用,作出与其“监督”定位相背的“操作”。
三、两种不同模式的选择
由于外派财务总监存在“纯监督型”和“实职型”两种不同模式,并且这两种模式又各有利弊,因此,派出企业应根据下属子企业的股权结构、经营模式、管理体制等具体情况,选择最能发挥财务总监作用的模式。
在现阶段,国有独资企业由于“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普遍,各级国资委的出资人地位有待进一步加强,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采用“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较多,但随着国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尝试采用“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国有独资企业将会越来越多;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现阶段采用“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居多,但随着股份制企业投资级次的加深,管理跨度的加大,“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增多,采用“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股份制企业也会越来越多。
若企业无法确定采用何种外派财务总监模式,可尝试采取两种模式并存试点,一至两年后再根据实施的效果进行选择,即:母公司选取其中1~2家下属子公司作为“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试点,再选取另外1~2家类似子公司作为“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试点,经过一至两年的试点运行后,对这两种模式的作用和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再根据对比结果来决定最终采用“纯监督型”模式,还是“实职型”模式,然后在全体子公司中进行推广运行。
【参考文献】
[1] 杭州财税网.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EB/OL].hzft.省略.
1.识记企业的含义和基本分类;公司的基本特征和分类;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和特点;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经营成功的主要因素;企业兼并、联合、破产的含义。 2.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和联系;公司制的优点,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义;企业兼并、联合、破产的意义。3.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如何依法设立一个公司;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为什么以建立公司制为目标。
(二)能力目标
1.本框教学,重点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参与经济生活的实践能力。2.在学习经营公司时,通过相关知识的介绍,让学生了解如何创办公司、如何经营公司,从而提高学生将来的创业能力。使学生能分析不同公司类型的特点,学会在不同条件下进行选择。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1.培养学生国家观念,使学生认识到,创办公司、积极创业有利于国家生产力的发展。2.使学生深切认识,锐意进取、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积极创业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价值。3.增强学生依法设立公司、依法经营等法律意识。
二、教学重点、难点
(一)教学重点:公司制企业;公司的经营。
(二)教学难点:正确认识企业的兼并和破产。
(三)教学方式及手段
教学方式:问题探究法、讨论法、设问法、讲授法、情景设置等。
教学手段:多媒体、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
三、导入新课
在前面我们一起学习了“生活与消费”,生产什么消费什么,我们每个从每天都在进行各式各样的消费,我们消费的这些有形无形的商品都从哪里来的呢?企业对于同学们并不陌生,请学生说说你所知道的企业?
同学举例:中国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等等
在这些企业中,我们可看到有些是股份有限公司,有些是有限公司,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还有我们所说的公司=企业吗?在以后我们怎样去创建自己的公司呢?
第五课 企业与劳动者(板书)
第一框公司的经营(板书)
一、 公司的类型(板书)
(一)企业(板书)
1.含义(板书);2.类型(板书)
(多媒体展示)问题探究一:
下列哪些属于企业?(BCE)
A、中国科技大学;B、中国人寿保险公司;C、沃尔玛超市;D、故宫博物院;E、乌蒙山水泥发展有限公司;F、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教师总结:在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其中,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总之,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是国民经济的细胞。
2、公司制是现代企业主要的主要的组织形式(板书)
(1)公司的含义(板书)
(2)公司形式(板书)
(多媒体展示)问题探究二:
企业=公司吗?
教师总结:无论哪种企业,都有一定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是现代企业主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除去公司制企业外,我国还存在大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多媒体展示)
按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
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制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多媒体展示)模拟创业
情景设置一:
10年以后,在坐的每位同学手里有50万元的创业基金,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你们如何是进行创业呢?
请同学们以小组的形式进行讨论(提示:小组成员可自由选择,可自己个人创业,也可相互合作)讨论内容包括:创业的形式,公司名称,经营对象,注册资本,股东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公司的机构,小组各成员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等。
小组代表发言:
教师归纳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各自的优缺点。
(多媒体展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主要区别
(2)公司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之间权责明确、互相制衡,可以有效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和管理的科学性,使公司的发展具有充分的活力。
(多媒体展示)公司的组织机构图
(3)理解法人要注意与自然人的区别。
二、 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板书)
(多媒体展示)模拟创业
情景设置二: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坐的各位董事长,总经理如何经营自己的公司,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如果我们的公司经营不善,会出现什么结果呢?
请同学们以小组的形式进行讨论。
教师归纳总结:
1.公司经营的直接目的是利润(板书)
2.公司经营成功的因素(板书)
(1)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板书)
经营战略是指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基础上,为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而作出的总体的、长远的谋划与对策。经营战略主要解决的是企业“做什么”的问题,包括如何进行投资、生产什么样的产品、如何进行生产,如何开发市场等。
举例:海尔从原来的涉临倒闭的小厂发展成为如今的世界级品牌,首先归功于它的经营战略。
(2)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等手段,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板书)
举例:海尔从亏损147万到今天全球营业额600多亿,81%的年平均增长率。最主要取决于两个字:创新。
(3)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企业形象。(板书)
举例:海尔有一个很著名的广告语,叫做“真诚到永远”。一个企业要永续经营,首先要得到社会的承认、用户的承认。企业对用户真诚到永远,才有用户、社会对企业的回报,才能保证企业向前发展。
⑷其他(板书)
3.公司经营不善的后果(板书)
经营的目的是利润,兼并的核心是竞争。兼并、破产与“强强联合”都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利益。
(1)企业兼并(板书)
兼并,可以扩大优势企业的规模,增强优势企业的实力,把劣势转化为优势,提高企业和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1+1>2
举例:海尔兼并案例
(2)企业联合(板书)
它可以优势互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市场占有率,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企业破产(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