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体系合集12篇

时间:2023-07-19 09:29:48

信用监管体系

信用监管体系篇1

一、导言

信用监管体系篇2

中图分类号:F83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4-0050-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4.13

信用评级是独立的第三方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专业经验,就各经济主体和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大小所发表的一种专家意见。信用评级包括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内部信用评级是对客户因偿债能力变化而可能导致的违约风险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并确定信用等级的过程。客户信用评级参数属于商业机密,由各银行自行研究、设计、审定。外部信用评级根据“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以评级事项的法规和有关标准化的规定为依据,采用科学化的方法,利用规范化程序,对评级的对象履行相应承诺的能力及可信任程度进行全面调查,最后经过对与评级事项有关的参数进行综合比较,并以直观简单的符号表示其评价结果,最终将评价结果公布给社会大众的一种综合评价行为。

一、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的作用

2000年以来,美国次级抵押债券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其中,各评级机构认为该类债券和普通抵押债券风险一样,并给予最高信用评级,刺激了次级抵押债券证券化的进程。但是,2006年下半年以来,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借款人违约率大幅上升。2007年7月,标普和穆迪分别下调了399种和612种抵押贷款债券的信用等级,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大震荡[1]。此后,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开始了连续的大规模降级活动。2008年1月,标普公司宣布对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期间获评的6389个美国RMBS交易评级下调评级或者列入负面观察名单,此外还将全球1953个CDO和572个资产支持证券ABS列入负面观察名单,这种大规模的集中降级在金融危机爆发的初始阶段加剧了市场恐慌,对金融危机的爆发实际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

在金融危机的传导链上,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地位非常关键。因为次贷产品属于复杂的结构性融资产品,普通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其内在价值与风险,外部信用评级作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甚至惟一依据,次贷产品必须要有外部信用评级才能够进入资本市场。像CDO这类的金融衍生品如果达不到最高信用评级,根本不可能进入市场交易,退休基金、教育基金和保险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也不会大量买入并持有,金融危机也不可能大规模蔓延。总的来看,在金融危机的蔓延过程中,外部信用评级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外部信用评级的监管体系缺失

上世纪90年代,美国颁布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及其实施规则,虽然填补了美国外部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的空白,但是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体系仍未全面建立起来。监管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以及结构化金融产品监管的滞后,不利于保持投资者的权益。比如,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和SEC《对注册为NRSRO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在结构化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上是滞后的,没有将结构化金融产品不同于传统金融产品的特殊信用风险纳入监管考虑范围,并对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外部信用评级做出特别的监管规定[3]。

(二)信用评级机构的客观中立性较差

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中立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评级活动本身不受发行者制造的压力干扰,二是人员与资金方面的独立。长期以来,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以其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金融产品做出评级。这种评级结果被广大投资者所接受,并且作为其投资时的重要决策依据。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中,以穆迪为代表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失职运作备受指责,那些曾经大量被标以AAA和AA级的高信用等级债券产品,事后证明被严重高估。欧洲债务危机当中,穆迪、标普和惠誉对希腊等国每下调一次评级,都让其国债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外部评级机构给金融投机推波助澜,经济好的时候把企业的信用级别提得很高,而经济不好的时候又降得很低,这种顺周期行为只会加剧经济波动。

(三)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危机的反应存在时滞

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危机的反应存在较严重的时滞,没有及时警告投资者投资美国次级债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穆迪与标准普尔公司在金融危机出现前还曾经将一新品种的信贷衍生工具评为安全性,其信用级别等同于美国国库债券。

二、我国外部信用评级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部信用评级市场和外部信用评级逐步发展起来,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涉及外部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并且可操作性较差,相关制度主要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中,专门规范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严重缺失。另外,我国也没有限制外国机构进入中国评级市场的保护政策,国际评级机构,对中国国内评级市场的冲击较大。

(二)监管主体缺失

与美国以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以证券法来规范评级行业和国家信用体系相比,中国评级行业尚处于多头监管状态[4]。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评级行业的监管权力,统筹协调能力不高。

(三)市场准入制度缺失

我国对外部信用评级的资质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外部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许可上,外部信用评级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从事评级业务的资质予以认可。我国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认定主要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企业债券,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债券的发行需“由具有企业债券评估从业资格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而这些机构又被特指为“自2000年以来承担过国务院特批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5]。根据上述规定,联合资信、大公、中诚信、新世纪、远东等机构有资格入围。而对于公司债券的评级,证监会又作出了独立的资质认定,先后有中诚信、新世纪、鹏元、大公等几家机构获得该项业务资质。在各个监管部门根据各自出台的监管规章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从事特定评级业务的资格进行认可的同时,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没有统一规定。我国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空白,导致外部信用评级市场较为混乱,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力较差,为争夺外部信用评级业务甚至存在恶性竞争,削弱了外部信用评级的公信力,难以形成有市场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

三、政策建议

外部信用评级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外部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关系着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关系着我国在国际经济金融体系的话语权,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坚持主动性,建立健全外部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管体系。

(一)建章立制,完善外部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相关外部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外部信用评级工作进行制度性安排。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力,结合金融监管需求和商业银行业务发展,适时制定相关政策,切实推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的应用。

(二)促进规范化,加强外部信用评级的业务监督

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外部信用评级业务监管体系,规范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外部信用评级的业务监督是保证评级质量的必备条件。在培育外部信用评级市场的同时,更应加强对评级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外部信用评级长效机制,对评级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建议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信贷市场评级业务资质准入和退出机制,探索外部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相关制度,完善推进外部信用评级系统建设工作。

(三)以市场化改革构建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机制

借鉴国际经验,在推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确定几家全国认可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从国际范围来看,外部信用评级属于相对垄断的行业。以美国为例,外部信用评级的主要业务主要由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所占据。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全国资质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机制,通过建立一系列的监管指标,比如财务实力、评级准确性、人员素质等,考核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提高我国外部信用评级的业务技能。

(四)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

2011年1月,银监会颁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对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进行规范,防范风险。其总体思路是建立银行业协会层面的外部评级机构监督机制,具体体现在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投资业务以及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等方面。在授信业务方面,商业银行应对所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审核其独立性、专业性和评级公信力,并对所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持续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不应将外部评级直接作为授信依据,并应指定专业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外部信用评级的使用情况。在投资业务方面,对于没有内部评级的重大投资产品,商业银行必须引用至少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的外部评级。同时,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在内部评级体系方面,商业银行确定评级时引用或参考外部评级结果,至少选择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和违约概率数据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以确保对评级结果的审慎使用。

参考文献:

[1]冉俊.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问题研究[J].征信,2011(3).

[2]郑又源.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规制与监管问题研究[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3]占硕.信用评级监管:后危机时代的变革与借鉴[J].征信,2010(3).

信用监管体系篇3

(一)信用的概念及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信用是指经济活动中的借贷行为,属于经济学的特定范畴。马克思指出:“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就是贷与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这种独特的运动”。就是说,作为信用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偿还性是信用的基本特征。

社会信用是指社会经济中各种信用形式的总称。一般地可以把社会信用形式分为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等三种形式。

企业信用是企业资本、资金筹集及商品生产流通中所进行的信用活动。企业信用主要是在工商企业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时,以合同作为预期的倾向资金支付保证的经济行为,故其物质内容可以是商品的赊销,而其核心却是资本运作,是企业间的直接信用。简而言之,企业信用就是指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开展经营活动,合法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二)我国现阶段企业信用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企业信用缺失已经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经济领域违法犯罪现象还相当严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偷税漏税、走私骗汇屡禁不止,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严重,财务失真、假账假票、违反财经纪律比较普遍,建筑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权钱交易滋长蔓延,非法经营问题突出,地区封锁、部门行业垄断在不少地方存在,等等。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由于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3000亿元,另外还有逃骗税款损失以及腐败损失等。粗略估算,我国企业不诚信的代价每年高达6000亿元。

因此,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真正形成全社会的奖优惩劣机制,有效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企业信用体系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及意义。随着信用关系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最普遍、最基本的经济关系,信用制度也随之成为维系现代经济生活正常运转的基本要素。这是因为:一是贯彻守信法则的需要;二是维系市场秩序的需要;三是降低信用风险的需要;四是维系现代经济正常运转的需要。

建立信用制度的目的在于为信用体系建立提供完整、公开和相对稳定的标准,指导和保障以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的建立和发展,使市场主体遵循诚信原则,建立相互依赖、遵守承诺的关系,形成诚实守信的健康环境。

二、企业信用监管

为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交易的安全,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统一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企业信用指标体系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个方面的作用指标构成。市场准入指标所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其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以及是否登记注册,核心在于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经营行为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作用状况,内容包括年检、日常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处罚的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市场退出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核心在于退出市场是否依法进行清算。

(二)确立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标准。依据企业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情况,将企业信用标准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

(三)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以企业登记和监管信息为基础,根据企业信用标准将企业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绿牌企业(守信企业)、蓝牌企业(警示企业)、黄牌企业(失信企业)和黑牌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四类。对企业信用进行分类管理,便于对企业信用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管。

(四)实行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登记信息、各类监管信息,以及与信用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一方面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交换,及时采集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许可和资质管理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与信用有关的其他信息,进一步充实企业信用信息。

(五)实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一是进行企业身份记录;二是进行违法企业违法记录。对涉及企业重大信息要进行披露,对所有行政处罚要按照结果公开的原则,作为企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可提供相关当事人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公告;三是公示典型违法企业。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将该企业予以公示。

(六)跟踪监测。对被评企业进行跟踪监测。评价结果公布之后,应持续监测被评企业的业务表现,若有必要,变更评价结果并公之于众。(图1)

(七)信用等级的划分。信用等级的划分可采用国际通用等级符号标记,实行四等十级制。(表1)

(八)企业信用奖惩系统。企业信用奖惩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企业信用建设与监管中最有效、最具可操作性的部分。其目的是通过经济、行政、道德乃至法律手段激励守信行为,惩处失信行为,警示、提醒有失信倾向的企业,从而达到维护市场交易信用秩序,营造诚信守约社会氛围的目的。

根据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量化将企业信用行为分为守信、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四类。将信用行为主体企业也相应地分为守信企业(绿牌企业)、警示企业(蓝牌企业)、失信企业(黄牌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黑牌企业)四类。根据信用监管的需要,在制度设计上,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便由企业信用激励机制、企业信用预警机制、企业信用失信惩戒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组成。

三、信用立法

(一)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必须靠法律来支撑和规范。企业信用法律是用以调整企业内部、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信用关系的规范,它包括企业信用行为法律、企业信用管理法律和企业信用信息法律。企业信用法律既是企业信用制度的有机构成部分,又是企业信用制度借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保证。建立和健全企业信用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说,是商品货币信用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强化企业信用行为立法。规范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企业信用行为法律包括:一是民法中有关企业信用行为的规定;二是经济法中有关企业信用行为的规定;三是刑法中有关企业信用行为的规定。

(三)强化信用中介机构立法。信用中介机构是企业信用信息的核心运营部门,也是市场经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趋势。我国信用中介机构建设与迅速发展的信用体系建设还有很大差距,迫切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大力发展,政府及有关行政机关应抓紧制定鼓励措施,尽快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在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监管方面确定必要的规范,使信用征信公司、诚信调查事务所、信用信息局和资信评级公司等信用中介机构在以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独立作业、平等竞争、同业自律、从业宣誓、阳光措施、社会监督的原则下得到健康、快速发展。

四、结语

信用监管体系篇4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中纪委在驻建纪[2001]7号文件中就明确提出了建设领域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高危”环节。文件中指出在建设领域中主要有12个环节容易出现问题:立项 、规划 、设计、招投标 、监理 、质量监督 、采购 、施工 、房地产经营、住房公积金管理、公用服务、城管监察。

因此,很有必要认真分析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寻找和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创新和完善各类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围绕企业战略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对重大投资工程监督模式,为集团化监督模式提供有力支撑,满足国家局纪检监察的要求。

一、概述

在建工程监管系统解决方案主要为业主提供一种监控承包商工程款使用方向和支付额度的监管体系,通过对照先进的监督思想和理念,梳理工程建设的监管流程,结合以合同信息为主要依据,以资金监控为主要手段,以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分包为主要监管对象, 通过合同信息统一控制物流、资金流,形成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闭环监控,从而达到对承建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使用金额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管,以确保符合合同要求,最大限度的防止工程款项被非法挪用、防止非法转包、违规分包、偷工减料、资金被挪用,偷税漏税、转嫁犯罪成本等诸多问题,最终实现对在建工程的有效监管。

二、设计原理

在建工程监管系统以合同信息为主要依据,以工程资金流向为主线,以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分包的为监管对象,通过合同信息,统一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从而形成有效的工程资金监管闭环。

(1)合同信息为依据

加强合同管理,严格监管工程各类合同执行情况。合同是双方为了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对在建工程的管理、监督和对双方争议的解决都必须以合同为依据。严格的合同管理,是增强工程建设控制力、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业主方与承建商签订的承包合同信息必须及时录入系统中,承包方对外签订的分包合同、采购合同信息也必须及时备案,审核后的合同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过严格的变更审批流程。合同信息作为监管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分包、资金支付的主要依据,在材料入库、资金支付时只要发现与合同信息不一致,系统则自动提示。

(2)以资金支付为主线

设置资金专用账户,通过授权支付、银行对账的方式,实现对工程资金的有效监控。资金贯穿到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通过对承包方资金流向的严格监控,可以及时发现是否有转包、分包、资金挪用等行为,较好地实现对在建工程的监管。承包商针对本项目建立工程项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全部打入该账户,承包方对外的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账户进行。业主与承包商、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对专户进行联合管理。专户支付必须经过业主授权,银行才能支付。承包方在每次用款时必须提交专户支付告知,由系统协助审核各类款项的支付方向和支付额度是否与合同信息相符,如不相符,系统自动提示,系统审核通过后才授权银行支付。同时,定期与银行对账,掌握专户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是否与支付申请一致。

(3)以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分包为主要监管对象

任何监管都是要付出成本的。对在建工程的监管,不可能面面俱到,只有紧紧抓住工程施工中容易影响工程质量或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控,才能取得实效。系统中将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分包作为主要的监管对象。对重要材料设备采购,重点监管其采购渠道、采购规格数量、实际入库、资金流向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通过采购合同备案、入库监管、发票审核、资金监控等方式来实现。在采购合同备案时,要求备案的主要信息与总承包合同中对材料的有关要求必须相符;在材料入库时,要求入库信息、材料发票与合同信息必须相符;在专户支付时,要求支付信息与合同信息必须相符。对工程分包,重点监管分包单位、分包内容、资金流向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通过分包合同备案、资金监控等方式来实现。

(4)三流数据采集,信息闭环监控

系统通过与银行银企互联,实时采集专户交易数据,自动比对承建商在系统中登记的支付信息,及时发现异常。在此基础上,系统定期校验系统中存在的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通过信息完整性校验,确保信息真实、有效。最终保证工程资金支付符合合同要求,并增加承建商 “使用假合同假票据套取工程款、以次充好、偷税漏税等”违法现象的难度。

三、监管模型

构建在建工程监管系统,结合工程专用账户,掌握承建商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通过对工程资金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全方面监管,结合工程违约保证金制度,来确保承建商严格履行合同,杜绝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建筑工程监管系统总体上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进行业务功能的实现。事前主要将扩展的合同信息输入系统中,进行分类信息准备,作为后续监管的主要依据。事中阶段是根据工程款项的流向、额度,与合同信息进行有机匹配,对需要监管的资金支付行为进行审批、确认,通过后予以授权支付,对于未通过的支付实时报警。事后核查是在事中监管的基础上,将商流(合同信息)、物流(出入库、库存)、资金流(支付申请和银行流程信息)进行勾对、校验,发现问题及时发起警示。

四、应用价值

通过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匹配,最大限度的防止工程款项被非法挪用、防止非法转包、违规分包、偷工减料、转嫁犯罪成本等诸多问题,最终实现对建筑工程的有效监管。

解决材料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问题

杜绝了非法转包、违规分包等问题,使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不敢参与投标,从而遏制了招标环节中明标暗定、暗箱操作、规避招标、欺诈合同和虚假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最大限度的降低了虚开发票的可能,降低乙方行贿、偷税漏税的可能,从而解决招投标中的腐败问题。

防止挪用工程款项的违规行为,避免承建商随意支配资金,解决工程款项遭挪用的问题。

信用监管体系篇5

一、现阶段我国外汇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情况

目前,我国在建设外汇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国家外汇管理局早在2003年就制定了《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五年工作方案》,确定了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目标及主要内容等,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在日常外汇管理中,外汇局则运用信息管理手段,采取了与信用评级相结合的分类监管制度,例如,实行收结汇关注企业制度、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等等,并且取得一定的成效。与此同时,外汇局还通过对外公布外汇违法企业信息,强化外汇失信的惩戒力度。这些举措不但提升了外汇监管效率,降低了外汇监管成本,还规避了外汇市场风险。

然而,我们应当看到外汇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缺乏法律制度保障,社会诚信缺失,涉汇主体缺乏必要的自律性等等,这些都亟待加强和完善。

二、当前我国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外汇监管效率的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外汇市场日益发展,涉汇主体及涉汇行为更趋复杂,外汇交易规模不断增长,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不确定性有所增大,亟需外汇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外汇信用体系的约束力,加大外汇监管力度。然而,目前我国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存在外汇信用缺失、信用观念淡薄等诸多不足,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外汇监管的效率效果。

(一)涉汇主体信用信息缺乏及信用评级缺失影响主体分类监管模式的运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对于单一的市场主体而言,其外汇业务普遍存在既有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等经常项目活动,也有投资、借外债等资本项目活动。外汇管理部门积极推进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使各类外汇交易活动能以市场主体为核心全面纳入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以提升监测监管效率。实行按主体分类监管的前提,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考核制度,对有关信用信息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将成千上万的涉汇主体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对不同等级的涉汇主体实行分类差别对待。然而,目前我国尚无专业机构对涉汇主体进行信用评级,也没有专门的信息系统采集涉汇主体的信用信息,而已有的分散的外汇信息系统,也很难反映出交易主体的信用全貌,这些都是实施分类监管的障碍。

(二)外汇信用观念淡薄及失信惩戒制度缺位影响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及风险监测预警的准确性

现代金融监管的重要基础之一,就是数据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利用。优质的基础数据信息、统一关联的数据系统、科学先进的分析技术是提升分析质量、提高监测敏感度以及准确预警的基础和保障。这一方面需要外汇管理部门不断加大信息系统的整合力度,加强对数据的综合利用,借以提升监测、分析及预警能力和水平,同时,参与外汇业务的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必须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等业务审核者也必须认真履行相关审核义务。这些都要求涉汇主体具有良好的诚信观念及自律意识,然而,目前我国外汇市场交易主体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加之没有严厉的失信惩罚制度约束其行为,这直接影响信息系统所采集到的数据的真实性,进而影响分析监测预警的准确性。

(三)外汇信用立法空白及违法信息披露门槛高影响信用信息的监测管理

目前,在外汇信用体系法规方面,我国并没有完整规范的立法,仅在外汇管理新条例中规定“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外汇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应如何测评交易主体的信用,以至于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对涉汇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监测管理。并且,我国外汇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披露的门槛较高,条件严格,披露范围较窄,披露效应较弱。例如,外汇监管中对违法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罚没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才可以公开披露,符合公开披露违法信息的涉汇主体数量非常少,难以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 及有效的信用信息监测评估。

三、多措并举,构建诚信、规范的外汇市场信用体系

(一)外汇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和内容

外汇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营造健康有序地外汇生态氛围,为外汇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诚信、规范的外汇市场环境,借以促进涉汇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提升外汇监管效率。具体内容包括完善外汇信用立法、培育涉汇主体诚信意识、搭建外汇信用信息平台、披露外汇信用信息等多个方面。

(二)外汇信用体系建设的四个层次:意识培育、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失信惩戒

一是培育社会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外汇诚信环境,这是外汇信用体系的基础。二是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对涉汇主体的外汇交易行为进行合理评级。三是健全外汇信用信息披露机制,以适当的方式对外披露外汇信用信息。四是完善失信处罚制度,增强外汇信用监测管理的威慑力。

(三)构建多层次外汇信用体系的具体措施

1、加强外汇信用立法及宣传,强化涉汇主体诚信意识。首先,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健全有关法规制度,明确外汇信用信息的范围、处理程序,规范外汇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等行为。其次,加强社会诚信宣传,向社会公众普及信用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再者,加强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宣讲,借政策宣传的方式强化涉汇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信用监管体系篇6

一、全面深化政务公开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公开制度,扩充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遵循合法、及时、全面、真实、便民的原则,向社会公开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能、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药械监管法律、法规及规章,行政许可受理事项,药械监管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等内容;以“政务公开日”活动为载体,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公众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认证审评等重点工作环节的监督;进一步修订完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加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全面推行问责制,依法审理和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将公务员的诚信状况作为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塑造行政执法部门的诚信形象。

三、广泛开展信用宣传

结合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开展“信用辽宁”建设的重要意义,普及社会信用基础知识和药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特别是药品生产经营者对药品安全信用的认知水平。

四、组织开展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

积极引导、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就守法生产经营、保证药品质量、遵守职业道德、争创一流服务等内容向社会作出郑重承诺。同时,配合行业协会开展“诚信示范药店”评选活动,促进行业自律机制发挥作用。

五、完善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功能

对原有的“辽宁省药品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功能升级,实现对全省药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的自动评定,并与全省信用信息征集平台互联互通,及时将企业的信用信息上传到全省信用信息征集平台。及时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及时录入企业不良信息记录,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提供依据。编写系统使用手册,组织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省、市、县三级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

六、完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信用监管体系篇7

一、全面深化政务公开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公开制度,扩充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遵循合法、及时、全面、真实、便民的原则,向社会公开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能、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药械监管法律、法规及规章,行政许可受理事项,药械监管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等内容;以“政务公开日”活动为载体,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公众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认证审评等重点工作环节的监督;进一步修订完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加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全面推行问责制,依法审理和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将公务员的诚信状况作为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塑造行政执法部门的诚信形象。

三、广泛开展信用宣传

结合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开展“信用辽宁”建设的重要意义,普及社会信用基础知识和药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特别是药品生产经营者对药品安全信用的认知水平。

四、组织开展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

积极引导、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就守法生产经营、保证药品质量、遵守职业道德、争创一流服务等内容向社会作出郑重承诺。同时,配合行业协会开展“诚信示范药店”评选活动,促进行业自律机制发挥作用。

五、完善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功能

对原有的“辽宁省药品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功能升级,实现对全省药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的自动评定,并与全省信用信息征集平台互联互通,及时将企业的信用信息上传到全省信用信息征集平台。及时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及时录入企业不良信息记录,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提供依据。编写系统使用手册,组织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省、市、县三级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

六、完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信用监管体系篇8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200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强调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从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完善法律法规等多个层面指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方向。

2005年8月,建设部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围绕着信用体系建设“一个指导思想,二者同步推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的基本思路提出了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

二、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2004年9月,水利部了《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决定建立水利市场主体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部分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陆续开展了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前,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已初具规模,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信用的信息管理、评价等缺乏统一的标准

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时间不长,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管理以及水利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程序等均缺乏行业性的规范。建设部于2007年颁布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水利部正在起草水利行业相关的办法和标准,目前尚未正式颁布实施,造成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信息收集、整理、评价等暂时没有统一的标准,给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和积极推进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目前,全国水利行业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档案无法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也无法形成“一处守信、处处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动机制。

(三)信用奖惩措施缺乏法规依据

从监管方面来看,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企业如何处罚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没有形成有效的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市场不能有效发挥对市场各方信用状况的约束作用,使得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的初衷无法实现。

(四)市场各方对信用的认知度较低

由于信用奖惩措施未有效落实,市场各方普遍忽视对信用体系建设的参与和重视,部分市场主体对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不清楚,没有形成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全面建立水利建筑市场信用档案

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尽快制定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的统一标准,规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水利建筑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记录行业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

(二)加快构建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进市场信用记录信息共享,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实现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在科学划分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定期经过认证的水利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方便全社会了解各市场主体的诚信情况。

(三)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在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日常监管、评级评优及企业资质认定等工作中,按照规定使用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扩大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培育和形成市场诚信的产品需求。

(四)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信用监管体系篇9

1.1 信息数据源的分布

二次系统所具备的信息来源可大致分为3部分:

a)由变电站微机保护装置经rtu发送至调度端的实时运行数据;

b)继电保护管理端(生技部门和继电保护班组)所存放的设备管理资料、各类试验记录和运行制度等;

c)其他系统中需要了解继电保护数据或可以提供继电保护有关数据和参考资料的数据源接口。

1.2 系统结构

怎样有效地将信息数据源联系起来,而对于各级用户都能予以充分利用呢?我们可以考虑以调度监控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源为中心,建立图1系统。通过数据仓库技术集成各类数据源,使用方法库来支持各个不同等级客户的分别应用,利用网络功能实施数据交换,并且开放mis的数据接口,基本实现对二次保护数据资源的充分利用。

1.3 系统方法与功能

1.3.1 数据仓库和方法库

a)数据仓库是比传统的关系数据库更高一级的数据组织形式,它不仅支持海量数据的处理,而且对于动态存储、应用程序接口、非结构化数据等方面都具有更强的性能。

b)方法库是封装了一系列分析处理方法的规则库,也是应用程序软件功能的集中表现,可通过设置各用户权限来限制其对数据仓库的查询和读、写操作,维护数据的完整性,同时也限定了客户的应用范围。

1.3.2 软件应用功能

a)“三遥”数据的实时分析处理:各类二次信息的查询,和以前定检、定试记录的比较,动作时间和次数的统计,故障、事故等报警事件的指示和响应等。

b)二次设备试验的记录管理、定试预告、定值单管理、材料管理等。主要由继电保护班组人员填写,其他部门共享查询。

c)二次设备图形管理系统具备gis功能,支持图形和数据库相连,直接在图形上查询参数。

d)二次设备事故、缺陷记录分析,各保护装置运行状况分析。主要是继电保护技术专责完成,其他部门共享查询。

e)设立一次设备参数接口。如电流、电压、功率因素和高压设备试验记录等,配合一次主接线图查询,可作为二次系统的辅助分析数据来源。

f)可使用电子函件和新闻公告板方便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

1.3.3 软件开发工具

采用microsoft(微软)公司系列工具软件进行开发,在实用性和兼容性上都可以体现应用的先进性及广泛性。

1.3.4 系统建立模式

随着internet的广泛应用,信息资源的利用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巨大动力。我们在建设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时,也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点,要向大的外部空间提供可用的信息数据,也要从外部世界汲取各种综合信息,故考虑采用intranet模式。

2 系统特点

2.1 实用性强

针对生产运行中的实际问题,解决了二次部分各类数据源的共享和使用,特别对于继电保护技术工作人员,可以更有效地进行系统分析和数据统计工作,提高保护运行水平。

2.2 可靠性高

易于维护和升级。由于采用数据仓库和方法库。整个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可靠性不再分散于各级用户之间,而集中于网络中心数据库和规则库,任一客户工作站的突然损坏,也不影响整个系统其他部分的工作性能,而且恢复非常简单。对于软件开发人员而言,升级换代只限于方法库的改变,快捷方便。

2.3 开放性和先进性

信用监管体系篇10

关键词 信息化管理;血液透析;干体重

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5.01.049

作者单位:215128苏州市江苏省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血透中心

陆卫芬:女,本科,副主任护师,副护士长

血液净化是慢性肾衰竭患者赖以生存的肾脏替代治疗手段之一,血液净化技术主要是指通过弥散、对流、吸附等原理,借助各种净化装置清除体内代谢废物以及血液中的毒素或毒物,排出体内多余的水分,纠正水、电解质、酸碱平衡,以达到替代肾脏功能,净化血液的目的[1]。而干体重是指透析后患者体内过多的液体全部或绝大部分被清除时的体重[2],准确地测定患者的干体重是评价透析效果的重要指标,因此对血透患者干体重的监督管理非常重要。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选择2013年4月~2014年2月在我院行血液净化治疗的52例尿毒症患者,男28例,女24例。年龄19~83岁,60岁以上31例。文化程度:中专及高中5例,文盲14例,余均为初中及以下水平。原发病为糖尿病肾病9例,高血压肾病7例,相关性血管炎1例,先天性肾积水1例,多囊肾1例,慢性肾炎12例,不明原发病的21例。

1.2方法我院自2013年4月起,运用苏大附一院血液净化中心研制并成功运用5年的血液净化信息化管理系统,系统将电子体重称与工作站电脑与服务器连接,通过数据库,患者在电子称上刷专用磁卡,系统将透前体重传输到电脑系统,显示屏显示患者姓名、理想体重、预脱水量;透析过程中,护士输入每次测量患者的生命体征、透析机参数;透析结束后,输入实脱水量;监督者通过系统可及时观察、处理问题。护士长在每班或每天透析结束后,专门查看血液净化信息化管理系统,观察每位患者透析过程中的血压、脉搏、呼吸及记载的病情变化记录,判断是否有调整干体重的必要,查看当班医师有无处理,若已处理认真核对;若未处理,与当班医师或固定的主管医师沟通、协商,医护合作一起调整控制患者的干体重,避免透析不良反应,确保患者生命安全,使患者得到良好的治疗和指导。

2结果

我院自2013年4月~2014年2月运用此法,透析5956例次,未发生因严重水钠潴留导致心力衰竭或其它意外,也未因超滤过多导致严重后果,期间患者的营养指标血红蛋白均值114.8 g/L,白蛋白38.8 g/L均在合格范围。

3讨论

血液净化信息化管理系统是一种数字化肾病工作站,通过系统可浏览患者所有的透析记录治疗单,治疗单是根据卫生部2010版血液净化SOP设计的,可对患者的历史透析记录的生命体征一目了然,并可做比较,医务人员可结合患者的自我感觉、血压状况、超滤量及营养指标综合判断患者透析疗效;而达到并维持理想体重是透析患者整个治疗过程的重要内容,而且干体重是个变量,它随着病情及营养状况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血液透析患者干体重的评价尚无金指标,对干体重的判断需结合患者自身状况综合考虑[3],由于血透中护士长在班率高,对透析患者的情况清楚,所以对患者执行持续监管患者的生命体征、饮食、自我感觉等内容护士长做的多一些,细一些,更熟一些;征对这些情况,我科尝试承担起运用血液净化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在我院做血透治疗患者干体重监管工作,根据理论和积累的实践经验,对有需要增加或减少干体重的患者及时与医师沟通,或已在当天透析过程中调整过超滤量的,查看系统中干体重数据有无更改,或是否需要马上更改,均可提醒医师或做探讨、观察;对医师的工作也是一种督促和跟进,对透析患者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的保障起到监管作用。

4小结

通过血液净化信息化管理系统,综合生命体征和患者自我感觉,对患者干体重的监管更方便、及时、准确、有效。把握透析患者的生命安全和提高透析治疗,是每个血透中心的最终目的,也是透析患者的最终追求[4-6],所以血液净化信息化管理系统值得在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邢昌赢.医院血液净化中心(室)建设管理规范[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3.

[2]陈香美.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10:53.

[3]中国医院协会血液净化中心管理分会血液透析登记组.我国面临快速增长的终末期肾病治疗负担[J].中国血液净化,2010,9(1):47-49.

[4]邢昌赢.医院血液净化中心(室)建设管理规范[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30.

[5]Coppolino G,Lucisano G,Bolignano D,et al.Acute cardiovascular complications of hemodialy-sis[J].Minerva Urol Nefrol,2010,62(1):67-80.

信用监管体系篇11

但我国银行信息化依然存在着许多必须重视的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紧迫,急待解决。例如银行信息化运营、管理和服务模式需要进一步改革:银行信息化的整体结构不够完善和相当凌乱,银行企业与领域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互操作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信息孤岛现象严重,银行信息化综合效益和高端的应用开展水平较低;银行信息化体系结构研究十分薄弱,需要大力加强信息化总体和体系结构等顶层研究;银行信息系统备份体制较差,系统可靠保障欠缺,业务连续性与应急措施不够,抗击灾害的能力有待加强;金融风险监管信息化是空白,监管模式与方法陈旧,监管效率低下。在“光电的速度”处理事务年代,银行实行信息化、网络化,不能“服务在网络里”,而“监管在网络外面”,这两种模式的速度之间的巨大不匹配,造成了监管的虚假性。银行面临威胁严重的信息系统安全建设问题,主要表现在结构性与脆弱性方面,经常导致信息化安全事件不断发生。我国银行界在积极学习国外的经典的风险评估、测评和标准化经验的同时,也和发达国家的银行一样面对网络世界中的风险监管问题,但我国的问题更为突出。我国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机构缺位,银行企业、银行领域和银行监管当局在信息资产风险监管上主要依靠其信息中心兼顾实施,而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对机构内的信息化进行建设、应用、管理、维护等。对于实行整个领域的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无论是对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的计划与管理,还是对信息资产运营情况的监控,基本上没有力量实施。由于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是一种运营管理体制,需要对整个领域的信息化风险实行实时监管和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金融领域信息资产监管缺位,反映出我国金融领域对金融信息化作用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缺少正确的认识。

二、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总体要求

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包括银行企业、领域和监管当局三个方面。

银行企业风险监管的要求是:规避、化解和减少风险并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在银行监管认真地落实信息化科学方法、确保在风险监管中自下而上的监管信息的内容真实性和监管行为的可信性与有效性及自上而下的银行业务与风险监管的政策传导的畅通性基础上,依据巴塞尔资本协议和其他风险监管标准,银行风险监管要实现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业务风险和企业风险的综合治理的要求。

银行领域风险监管与银行企业的风险监管有许多不同的要求和特点,除关注银行企业信息系统之间互操作性之外,银行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大量的信息系统,必须把银行风险监管工作延伸到整个领域范围内。银行企业与国际信息系统连接和跨边界的特点,使其信息资产风险监管工作任务艰巨。银行领域的风险监管,不仅仅是微观基础上的监管,更重要的是实现综合性的宏观意义上的监管。从基础上讲,金融风险监管最终要落实在资金流量、流向管理、控制金融政策传导畅通性上。

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是在国家范围内所有银行和银行领域风险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的风险监管综合信息系统,大致包含如下内容:银行监管当局信息化业务风险监管、安全保障、技术监管、安全应急等。

三、建立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的长效机制

1、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长效机制的内容

(1)建立信息资产监管组织体系,明确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的职责与权利。

(2)明确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的目标。

(3)明确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的任务与工作范围。包括建立和运行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运营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银行信息资产与风险价值化体系;建立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标准体系;建立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法规体系。

(4)建立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一体化的监管体系。要落实“服务在网络里”和“监管也在网络里”的基本要求,实现在网络内执法、管理、监管和控制。建立执法、管理、服务、监管的服务技术体系。

2、建立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标准体系

(1)银行信息资产与风险评估标准体系。银行业务与管理信息化以及银行风险监管信息化,不仅仅要求建立一些管理制度,还必须建立相当充实的银行风险监管、评估标准体系。银行建立风险评估标准体系是做好风险监管的根本。建立一个风险评估的标准体系,应考虑以下几个方向:风险处理态度划分级别:风险监管评级标准体系;银行信息资产与风险定价标准体系:风险监管工作评估体系;风险监管人员评级(绩效考评)评估体系;风险监管成熟度评估体系。

(2)银行信息资产与风险定价标准体系。对银行信息资产与风险的价值化进行评估是长效机制的重要工作内容。银行风险评估应当主要考虑如下方面:银行业务风险评估、银行业务风险监管评估、银行技术风险评估、银行技术风险监管评估、银行技术风险安全保障评估、银行业务连续性与安全应急评估和银行监管服务的评估等。银行风险总体评估实际就是将所有的风险问题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实现评分和定价的评估。为此,需要给出所有风险评分和定价标准体系,并将这种评分和定价指标体系在银行监管的每一个环节中实现,给出行为特性监管的度量方法。如以可信性评估与定价为例,可信性是指主体行为历史记录反映主体行为有无违约、违规、违法、超越权限、超越范围以及破坏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等统计特性,例如违约概率、错误概率等。行为可信性可以划分级别,针对行为的可信性,可以把行为树划分成两个部分:预期行为和非预期行为。在预期行为部分又划分成业务行为和办公行为,这些行为是加分行为。加分的算法依据业务行为和办公行为的时间与总办公时间相对比值,表示加分的考虑数值。对于非预期行为是减分的。非预期行为划分成一般性非预期行为、危害性的非预期行为和具有高危害性的非预期行为。不同级别的非预期行为减分的数值当然不相同,不仅减分,而a还要发出警告或处罚。

银行管理定价指标体系是根据银行各种业务职务和角色,在全银行范围内制定相互配合的工作定价。制定银行管理平均定价体系是实现银行管理会计、绩效考评的基础指标体系,也是银行行为监管的落脚点之一。至少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建立相应的定价体系、终端运行单位时间平均定价、网络运行单位时间平均定价、有效工作时间平均百分比、风险定价和损失定价。需要

说明的是,上述定价体系都是面向角色的。这种评分与定价是可以完全在计算机与网络系统中实现的,即信息资产与风险评分与定价在网络世界中实现。银行的信息化资产价值表现在银行信息系统中断业务的各种事件中所表现出的巨大影响。

(3)银行监管信息化用户标准体系。用户标准是由行业用户领域为实现信息化制定的技术标准系列。主要包括信息化体系结构标准、互操作性标准、网络服务标准、安全标准、监管标准、评估标准、测评标准等。这些标准不是企业的产品与技术标准。其中的体系结构标准是最重要的,建立运行体系结构、系统体系结构和技术体系结构标准。

用户标准是由行业用户出面牵头,在标准化专业机构的配合下,在行业产品、系统和服务供应商的参与下,在保护用户信息技术应用系统建设投资效益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实施长期成熟发展、参与竞争、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实现信息产品综合功能效益的标准体系,这就是用户标准体系。信息技术标准用户关心的标准实际上是用户“解决方案”标准。我国各个信息化应用领域,虽然为信息化的用户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做了一些工作,但是对于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来说还是非常初步的。

现代的用户标准化也是一种网络服务体系。为了检查或评估标准的执行情况,需要针对这些标准或准则建立测评认证机构,通过认证证书管理与控制产品质量标准来执行。信息化的测评工作需要进入到网络中,通过测评业务的网络化服务,在网络中实行真实的测评工作。

3、建立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法规体系

银行领域对于制定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的政策法规、市场法规和业务法规还是比较重视的。国家通常出台中央银行、银行监管当局、保险企业、融资租赁企业等金融机构与企业从事金融市场活动的各种法律。这些法规对实现国家政策法规的传导畅通性或非阻塞性,加强宏观调控发挥着重要作用。

信用监管体系篇12

一、与工商部门自身职能的关系。

实施企业信用监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的必要手段。企业信用监管应是工商职能的重要组成内容,同时能体现出现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发展。从工作内容上看,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充实、深化,通过信用监管,利用现代化手段使依法监管更为到位。如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合法性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将提供查询功能; 另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体现以德监管,从处罚到处罚与激励结合,从他律到他律与自律结合,从打击到打击与教育结合,从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结合。

从实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现有职能中相对突出、强化信用的要求,显示出信用监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与现有职能的有机融合,将信用监管渗透在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过程,并通过工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记、年检、各个专项治理、办案等过程中同时完成的,分类监管就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从战略意义上看,一方面彰显了服务型工商的本质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再造,通过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信用建设乃至诚信、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工商部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确保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

二、与管理信息化的关系。

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同时又对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产生强大推动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是一个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存储、加工并使用的循环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要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运用为前提,没有信息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强大的数据库,没有高智能的软件,没有互通互联的信息网络,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应以“金信工程”为契机,努力创造工商部门管理信息化的条件,加快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同时,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对工商系统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进程的催化剂。首先,它促使计算机软件的编写、采用,促使在各项业务中运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证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在业务流程中实现自然输入、交换、处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将级别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最终通过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这要求工商系统内部上下、横向之间必须实现信息交换,对外必须实现全方位地信息输入,促使基层工商所、窗口受理单位都具备接收、发送信息的条件,以保证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要利用与信息化共同发展的过程,搭建好技术平台。

同时,要加大人员、财力投入,加强计算机人员培训和专业人员的选聘,使电脑、人脑有机地结合。

三、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作为工商职能的一个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首先,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行为法定原则,即企业信用监管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依法进行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的同时,要进行警示教育,从正面引导规范,不搞不教而诛,做到攻大奸戒小过。其次,必须依法运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管职责、已在工作中运用的文件、报表等,是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据和资料。二要创造条件规避法律问题。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最有影响的是等级好的、等级差的两端。对等级好的,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程序,以自愿方式进行公示、提供查询; 而对信用等级差的,因其一般都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则采取公布其违法违规事实的方式,对其进行公示。三要注意内外有别。信用监管中的评估标准、等级、公示等,法律条件尚不充分,可作为内部监督措施实施并注意内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诉讼。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开发,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内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开,从行政规章、法规最后到法律的立法过程。当前工作的重点,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规章的空间,为企业信用监管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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