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发展问题范文

时间:2023-08-02 09: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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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发展问题

篇1

出相应的对策。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松散

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主要以银行兼业经营保险模式为主,是浅层次的合作,实质性的“战略联盟”不多。这种银保之间的合作比较松散,缺乏长期利益纽带,使合作过于短期化,随意性强。松散的银保合作模式制约了银行保险业的纵深发展。

2.银保产品同质、开发和创新滞后

银保产品主要有投资分红保险、意外伤害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抵押贷款保险等险种,其中储蓄和投资类保险占主要地位,据统计寿险业务中98%以上为分红产品,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真正意义上的保障类险种还未形成。产品的同质性,使得现有银保产品与银行自有产品之间存在竞争。银保产品,尤其是储蓄分红型的产品具有很强的银行储蓄替代性,向消费者销售此类产品,无疑将直接影响储蓄的增加,这样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银行自身业务的发展。

3.缺乏专业化的银保销售队伍

作为联系银行和客户纽带的保险公司的银保业务员,有时为了提高业绩从而提高个人收入,不惜采取缺乏道德的不良手段,使得公司声誉受损,进而影响整个银行的声誉。银保产品的销售由银行网点的柜台业务人员完成。银行柜台人员缺乏系统的保险知识。

4.技术落后

银行保险的一个优势在于让客户享有“一站式”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但目前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由于安全与技术等方面的因素,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系统尚未实现联网操作,电子化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不能互通。网络不能连通,银保业务的信息就不能及时处理和反馈,降低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处理速度。

5.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不完善

监管制度跟不上银行保险业的发展。一方面,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合作监管相对落后,各监管机构一般依照自己的监管职能进行监管,尚未对银保业务开展合作监管进行更明确的规范。另一方面,银行、保险机构相对于其他民事主体而言,业务、行为需要更多、更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性规定。目前监管机构对银保合作的方式、组织形式没有明确规定,银保合作责任承担机制也不完善;在资格申报时要求的材料并不十分严格。银行保险业务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风险因素,而这些风险因素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银监会和保监会并没有特别的监管措施和风险分担机制。

三、对我国银行保险未来发展的对策分析

1.建立银行和保险公司双赢的战略合作机制

银行保险业的合作,必须创新银保合作机制,通过资本的相互渗透,业务相互交叉,文化相互交融,产品相互融合等,最终过度到银保综合经营。在欧洲国家,银行保险呈现一体化趋势,银行、保险公司除了在业务上合作外,还有资本上的联合,甚至两者本身就是一体的,这种深层次的合作有利于形成长期的、互利的合作关系,避免了许多利益冲突问题,也极大地促进了银行保险的发展。因此,从长远来看,“一对一”的长期战略伙伴关系应是最佳的合作模式。

2.加大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力度

在新产品的开发上,银行和保险公司必须联手,不能完全由保险公司独自承担,应有银行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保险公司需要运用自己的人员和技术,在借鉴外国保险公司经验,充分考虑我国需求特点的基础上,研究开发出满足客户和市场需求的产品。只要开发的产品能将金融服务功能与保险保障功能有机的结合起来,必将受到市场的认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赢”。

3.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银保产品营销队伍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银保销售队伍,一方面,加强银保销售人员的培训。另一方面,要立足长远,积极搞好客户经理队伍建设。第三,银行应考虑为银行职员制定一个良好的激励制度,将保险销售指标纳入业绩考核体系中,切实激励员工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4.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技术支持系统

建立和完善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系统,使银行保险业务信息得到及时输送和反馈,提高银保业务处理质量和效率,是促进银保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

5.加强对银行保险的监管和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监管当局应根据银保合作的既成事实制定一些有利的方案措施,争取出台更多的关于银行保险合作方面的成文政策。即将的,《银行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数据交换规范》涉及保险业和银行业两大领域,将是我国首个跨行业联合的行业标准。对现有市场进行规范,坚决纠正误导行为。

参考文献:

[1]胡浩,席德应,郭琳等.银行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4.

[2]李永青.关于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思考[J].广西金融研究,2006,(9):18.

篇2

目前,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大多采用跟随型市场定位战略。从区域定位看,一般都定位于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从产品定位看,基本上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营什么业务,中小商业银行就经营什么业务;从客户定位看,也大都是集中在“两通、两高、两上”(交通、通讯、高校、高科技、上市公司、准上市公司)上,同化趋势明显。相对来说,中小商业银行产权明晰,经营灵活,但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拥有强大的网点体系,较完善的清算系统,国家信用的强有力支持。所以双方优劣势不同。由于中小商业银行坚持跟随型战略,没有自己的经营特色,因此,至今无论从区域上,还是从产品上,甚至在某一个单项业务上,都无法打破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垄断格局,没有突现自己的发展特色,唯有招商银行的“一卡通”业务似乎能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抗衡。尤其是近年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加快了改革和转轨步伐,并将业务发展重点转移到中心城市,使得中小商业银行业务开拓更加艰难。出现目前这种状况,与中小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过于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趋同,没有根据自身优劣确定其自身发展方向有一定关系。所以,这种不研究自身特点,简单甚至盲目跟着“老大”跑的情况,势必会把中小商业银行带进发展中的死胡同。

2、竞争对手问题——对中小商业银行形成冲击最大的不是外资银行,而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加入WTO之后,有人认为外资银行是中小商业银行最大的竞争对手,笔者认为,目前对中小商业银行真正形成冲击的不是外资银行,而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这是因为第一,外资银行在中国拓展业务机构网点较少,业务获围受到很大限制,难以获取中国客户的完备信息。第二,外资银行完善的客户经营管理系统在中国一时还难以得到应用,其高效的管理需经一定的时限后才能逐步显现。对大多数国民而言,认识、接受外资银行的理念或产品有一个过程,这也会使最初的营销过程变长。第三,中国市场金融工具的基础环境并不完备,限制了外资银行产品创新能力,资本项目仍然没有完全开放。因此,外资银行要将中国市场的资金业务、资产管理运作纳入其全球统一控制架构内仍会受到诸多限制。

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就不同了,他们有着本土经营的独特优势,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和信用度,有着熟悉中国的政策、历史、民俗、人文和环境的社会背景;有着已经建立起来的相对稳定的客户群和较为完善并覆盖全国的本外币结算系统;有遍布全国各地的相当规模的营业网点和服务网络及丰富的社会资源;有适合在不同岗位的不同知识层次、不同专业、不同年龄层的庞大的银行从业人员。特别是近年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正积极地朝商业化方向转变,用人、用工机制、分配制度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管理能力日渐提高,政府的干涉也日渐减少。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如不良贷款的大量剥离、呆账的大量核销、人员的大量精减,使压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头上的包袱被逐渐减轻,其竞争活力明显增强,他们是从沉睡中配来的“四大雄狮”。因此,入世后,中小商业银行的主要竞争对手不是外资银行,而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3、人才制度问题——用人制度是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传统制度上进行修补和改良,灵活的用人机制仍然可望不可及。

首先,从“进入”环节看。近年来,中小商业银行进人表现出越来越“媚俗”的倾向,以高薪、高待遇并没有引进高水平的人才。目前中小商业银行的队伍状况可概括为“三多三少”:(1)在整体队伍中懂传统银行业务的人员多,懂现代商业银行业务的人才少;(2)在人才类型上操作技能型人员多,专家学者型人才少;(3)在管理岗位上懂业务操作的人员多,善经营管理的人才少。目前,中小商业银行主要靠的是中等水平的人才打“天下”,因为,有能力的不愿来,无能力的不敢来。

其次,从“育人”环节看。目前,中小商业银行由于缺乏建立培训体系的意识和方式方法,因此,在培训方面表现出了种种令人担忧的轻重倒置的现象。(1)在培训的内容上重知识技能轻心态与观念教养。虽然目前一些中小商业银行的培训,在知识补充和技能训练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对于直接影响员工工作动机的心理教育还缺乏应有的重视,如敬业精神、创造精神、责任感、使命感、新概念、新观念的意识等没有进行系统教育,教育层次相对低下;(2)在对培训结果的理解上重短期效率轻长期效益。一些中小商业银行习惯于以立竿见影的思路来看待培训,缺乏对人才培养的系统研究及对中远期培训的尊重和耐心。

第三,从“用人”环节看。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本质无异。干部任命也好,聘任也好,都没有解决好干部制度的核心问题。关键是现行的干部任免办法导致各级行长对同级副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行长无权对同级副职视其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作出使用的选择。如果一个领导班子中大家都有很强的敬业精神、工作责任感和很强的工作能力,这一矛盾可能被掩盖,但一旦班子成员中出现能力不强者、事业心不强者,行长对同级副职的处理与选择就比较困难了。

4、经营风险问题——客户定位和扩张欲望是构成中小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主客观因素。

中小商业银行限于资金实力和地域性特点,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但目前这类企业多存在资产负债比例高,经营稳定性差、可作抵押的有效财产较少、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少数中小企业甚至还存在借资产重组、兼并收购、联营或实施破产等形式逃废债现象。面对经营状况稳定性差的客户群客观上将承受更多的经营风险。同时,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追求“做大”的倾向,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自律机制情况下,过份追求存款规模、贷款规模、机构扩张,加上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刺激了这一倾向,其潜在风险不可避免。中国民生银行一位高层人士曾指出:民生银行已经COPY了四大国有独资银行所有的“病毒”。中国民生银行作为一家几乎无国有股份的上市银行尚且如此,其它中小商业银行的情形也不例外!

5、资金价格问题——由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与中小商业银行存在规模上的悬殊,导致资金价格上将给中小商业银行致命一击。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这一问题就会显现出来。由于资金价格的保本点与资金规模的大小关联极大,即资金规模越大,资金价格保本点越低,这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资金价格上的优势显而易见。因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利率的浮动区间合法地冲击中小商业银行资金价格。目前,从我国在温州试点情况看就证明了这一点。一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负责人曾放言:我将利用自身规模优势,第一年存款上浮至浮动区间的最高点,贷款利率下浮至浮动区间的最低点,一年拼掉中小银行,第二年市场就是我的了。对此中小商业银行已开始大声疾呼,他们如何应对必然来临和即将来临的利率市场化,还真是一个值得严重关注的问题。

二、中小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的几点思考

1、中小商业银行宜选择求异型为主、跟随型为辅的定位战略。

中小商业银行要想在急剧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取得竞争优势,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分析研究本银行的优劣势,选择一个符合其实际的恰当战略。当前要重点研究如何应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挑战。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由于金融资源的有限性和专门技术资源的短缺性,各方面差别较大,选择战略也不应相同。从地理区域、客户、产品和服务这四个方面结合起来,选择战略大体划分成二类:一类是覆盖这四个方面的多元化战略,另一类则把重心放在上述四个方面的一个专门领域中的多种因素上。笔者个人倾向后者。因为我们面对强者无法“攻”其全面,只能“攻”其一点。唯有这样才是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出路。招商银行的“一卡通”业务可以证明这一点。

2、联合是解决中小商业银行发展瓶颈的有效选择。

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及银行自身问题的积累,中小商业银行的量性和质性成长遇到了瓶颈。因此在目前情况下,中小商业银行可采用联合取得更大发展。一是几家中小商业银行合并,不仅规模经营能力和抗御风险的能力大大增强,而且通过合并还可以精简机构,精简人力及设施,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和营销成本。二是利用经验曲线效应,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即通过并购在获得原有银行各种资产的同时,还获得了其它银行的经营管理经验,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三是新技术在商业银行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在成本、质量、服务、品种上的竞争往往转化为高新技术上的竞争,通过并购可以优势互补。四是引入国外资本参股,这既是资金引进,也是管理经验、科技与人才的引进。日本原有的二十多家银行自1999年以来已先后归并成为五大金融集团,在这五大金融集团中,除了三井住友银行外,其余皆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整合模式,从资产总规模排名来看,皆位居全球金融机构的前五位,竞争能力得到极大提高,日本银行走联合发展之路有可鉴之处。

3、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要有重大突破。

现代金融学被誉为管理科学领域中的“火箭科学”,现代金融业被比作当代西方经济管理中的“航天工业”。要经营好一个企业需要四大资源,即人力资源、经济资源、物质资源和信息资源,其中最主要的是人力资源。谁拥有了一流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机制,谁就会创造一流的业绩,就会在竞争中稳操胜券。目前,中小商业银行在干部管理机制上突出要解决的问题:一是改革各级行长任免办法,各级行长应具有对同级副职的任免权。各级行长有权对同级副职提出任免意见交上级审批,改变目前同级副职由上级行考核任免的办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行长负责制;二是完善教育培训体系,抓两个核心问题:第一,教材。教材要体现“三性”,即系统性,教材不要临时拼凑;超前性,教材要保持国内甚至国际领先水平;完整性,不仅有业务操作技能、管理技能方面的知识,还要有观念、思想、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第二,方法。方法要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既要进行课堂式教育,也要坚持挂职锻炼,既要搞好实用人才的短期培训,也要抓好高级管理人才的中长期培养与储备。

4、从战略的高度选择混业经营之路。

从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流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推行的是银行、证券、保险、租赁、信托混合经营的管理体制。混业经营之所以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究其根本原因,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推动了货币市场化、资本市场化和利率市场化,金融的空间概念大大模糊,分业经营已无法满足金融业投资主体对利润追求的最大化冲动。目前,部分发达国家传统资产负债业务获利水平已降至银行收益的50%左右,而新生的混合业务、表外业务、中间业务盈利水平已提升到30%-70%.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迟早要在法律上解禁,这对中小商业银行来说,盈利方向将会发生重大转变:银行将会更多地参与证券、保险、租赁、信托等金融业务。因此,中小商业银行高层管理者对此必须具有前瞻意识,在业务发展战略上进行战略超前准备,加大业务结构调整的力度。同时,急需储备组建一支精通证券、信托、保险、租赁、理财、咨询、评估等新型业务的高素质人才,为日后的混业经营作准备,实现专家经营、专家管理、专家治行。

5、大力推行全行系统的大营销战略。

中小商业银行应在明确其市场定位的基础上,整合内部资源,推行全行系统的大营销战略。现行的按银行自身条块设置安排资源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竞争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首先,应改变资源配置方式,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客户对银行的贡献水平配置相应的资源。其次,全面推行客户经理制,根据对客户的考核结果安排不同级别和数量的客户经理,对客户经理实行严格的利润指标管理。第三,大营销战略必须是总分行联动,以总行开发为主,分行营销为辅,形成全国系统的整体联动,构造系统大客户,这对网点、人员偏少的中小商业银行尤为重要。

6、强化无机构业务扩张。

篇3

从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看,虽然民间资金参与了新设的村镇银行,但是由于《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且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这样,大股东对村镇银行占有的绝对控股地位,致使村镇银行在成立初期相当于大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人员管理、业务经营诸多方面都受到约束,自主经营权难以发挥。另外,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较低,导致其抗风险能力较弱,存款客户特别是一些大额资金不敢进入,影响了负债业务发展。此外,受最大贷款户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5%限制,难以满足一些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影响其资产业务拓展。

(二)配套法规政策不健全

自从《意见》出台以后,中国银监会又陆续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6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组织的行政许可及监管细则,但是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业务管理等具体规定还没有出台,各地区的政策也不一样。具体表现为:一是国家税收政策扶持不明确,能减多少税、免税多少年没有规定;二是国家还未建立支农奖惩机制,对支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尚未建立激励机制,影响其支农积极性;三是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尚未向村镇银行倾斜;四是村镇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能否享受国有商业银行的剥离、核销呆账和农信社的中央银行票据置换等政策,当前还未能明确。

(三)信用环境较差且贷款风险难以控制

农村信用环境是村镇银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但目前农村信用环境不容乐观。首先,村镇银行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他们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在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村镇银行的信贷资金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其次,由于认识上的误区,一些农民对政策产生了很强的依赖心理,凡是国家在涉农方面的政策举动都被认为是对农民的“救助”。部分农户认为在村镇银行借钱,可以先不用考虑归还,从而引发资金的道德风险。第三,担保机制缺失,村镇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运作依赖于农村地区信贷担保体系的完善,但农村地区可用担保资源稀少,遏制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加之村镇银行发放的贷款多以信用贷款为主,极易形成信贷的道德风险。

(四)金融监管模式缺乏针对性且“严监管”难实现

当前银监部门对村镇银行采取“低门槛、严监管”的模式,“低门槛”即适当降低机构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覆盖面;“严监管”即强化监管措施,实行刚性市场退出约束。但是事实上很难将“严监管”这一目标落实到位。首先,目前的监管力量不够充足;其次,即使有足够的监管力量并采用目前通常的银行内部关系人控制的模式来对村镇银行实行严厉的监管,也可能因为管得过多过严,而使村镇银行失去应有的生机和活力。以退出机制的运用来看,村镇银行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就启动刚性市场退出机制,其负面效应是很难预料的。而且,由于金融风险有着强烈的传导效应,因某一家金融机构非正常退出,则有可能引发区域性的金融风波。

(五)业务类型有限且存款来源不足

目前村镇银行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存贷利差。从存款的角度看,首先,村镇银行设立于我国广大的农村贫困地区,虽然是农民自己的银行,具有一定的本土优势,但由于这些地区受地域自然条件和开放程度等限制,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农民和乡镇企业闲置资金有限,客观上制约了村镇银行储蓄存款的增长。其次,村镇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农村居民对其缺乏了解,与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相比,农村居民对村镇银行的认可程度较低。再次,村镇银行网点少,现代化手段缺乏,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吸引力小。这就使得村镇银行存款来源少,制约其市场开拓及业务范围。

我国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如果村镇银行改变目前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的做法,就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农村。例如:可以进一步放宽银行业机构发起人组建村镇银行的条件,探索境内外各类出资者,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企业和自然人共同发起组建专司控股村镇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尝试由控股金融公司发起组建村镇银行,形成投资多元、主体多样、形式多种的银行格局,更好地为农村小额农户、农村种养殖专业户、农村及县域小企业等不同层面的金融需求者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村镇银行的支持政策应当明确。作为银行业的新生力量,特别是诞生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农型地方性银行,村镇银行在发展时处于明显的经营弱势,需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关于税收、准备金、再贷款等各方面的支持或优惠措施。具体而言,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应给予村镇银行一定的支农再贷款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第二,放松利率管制,允许村镇银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债务人可承受能力自主确立贷款利率;第三,对初创阶段的村镇银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支持其发展壮大;第四,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村镇银行的资金安全提供切实保障,并考虑建立村镇银行的联合银行;最后,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

(三)不断优化经营环境

首先,要大力改善当地信用环境,增加违约者的机会成本,培养和打造一批愿与村镇银行进行业务往来的客户群。第二,要加快农村个人诚信系统的建设,在全面采集个人信息的基础上为农民建立信用档案。同时,可以在试点村镇开展诚信农民评选活动,在农民诚信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不断优化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环境。第三,要建立农村风险补偿与转嫁机制。按照“银行+保险公司”模式,开办由村镇银行放款、农户承贷、保险公司担保的贷款品种;或者按照“企业+农户+银行”模式,开办由企业和种养大户签订协议、农户给企业签订单、企业给农户贷款做担保的贷款品种。第四,要减少政府的不当干预,组建村镇银行要杜绝政府参股和干预管理决策,为村镇银行提供一个市场化的、充分竞争的发展环境。

(四)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部门应引导村镇银行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银行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帮助村镇银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第一,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强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对申请开办村镇银行的个人或企业建立相应的举报制度,让公众对申请者的资信、品行进行评议。第二,要建立审慎的运营监管制度,对于村镇银行,考虑到其经营的高风险性和抗风险能力不强的特点,对其运营应坚持更为审慎的原则。比如资本充足率标准应该高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分类标准和流动性比率应更高,以保障其运营更安全,努力减少因经营不善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要建立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按季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经营情况:主要客户名单、各项经营指标、各类监管要求等,由监管部门组织成立由监管者、专家和业内人士组成的经营评价机构,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将经营情况置于公开场所,使存款人方便查阅,借以增强市场对经营者、借款人、监管者的制约,向存款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五)努力拓展资金来源

首先,政府可以考虑对村镇银行开放更多的融资途径,以使其获得更大的资金支持,比如捆绑发行金融债券,可以吸收大额的协议存款等等。其次,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向公众宣传设立村镇银行的意义和目的,介绍村镇银行开展的相关业务,正面引导公众充分了解并认可村镇银行;增强公众向村镇银行存款的信心。第三,可以不断设立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加快村镇银行基础设施建设,以现代化的手段和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的加盟。第四,村镇银行应及时了解农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引导他们将闲置资金存到村镇银行。

(六)加强金融手段创新

从长远来看,发展村镇银行仍然需要创新金融工具、金融技术、金融产品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首先,可以加强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通过对大中型项目的联合贷款,或者为县域同一产业链上的不同需求主体提供信贷支持,扩大金融供给规模;其次,可以参与县市、乡镇政府的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建设规划,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扩大金融服务对象;第三,应探索多种担保、抵押方式帮助种养殖大户、专业农户、经济合作组织解决其资金需求,如经济林木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保单受益权抵押等,并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与自身管理相适应、与“三农”和微小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保险、、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填补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空白,同时提升自己的盈利能力,增强自身竞争力。

篇4

从2007年3月首批3家村镇银行挂牌开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起势如破竹,2007年10月开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试点的6个省(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区。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已有395家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349家,贷款公司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37家,有效的缓解了农村的金融供给不足。然而,和其它新生的事物一样,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前进的道路困难重重,需要政府对村镇银行进行积极引导,必要时可以适当干预,以解决其发展中的“瓶颈”问题。

一、政府干预村镇银行发展的理论基础

政府对村镇银行发展进行干预的理论基础为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资源配置、提供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产品或服务的现象。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包括信息不对称、外部性、不完全竞争和公共物品。现阶段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增加了村镇银行的甄别成本和信贷风险

村镇银行的目标客户是农产和涉农类微型企业,其生产兼具自然风险、社会风险以及贷款者的信用风险,对其进行贷前资信审查是必需的。然而,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比较低,农产和企业的市场交易记录缺失,无法全面掌握其信用信息,逆向选择难免发生。即便可以在事前审查中全面掌握贷款申请人资信状况,银行还面临道德风险,即借款人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贷款或者悬空、逃废或者拖欠债务等。

(二)资本的逐利性使得村镇银行网点设立不均衡,“农转非”现象突出

资本的逐利性驱使其流向发达地区和效益高的部门追求快速的资本增值,而村镇银行商业化定位恰恰决定了其资本的逐利性。村镇银行大都将网点设立在经济较发达的县(区)内,且银监会把试点由中西部的6个省放开到全国31个省(区、市),东部沿海地区网点数量迅速超过中西部地区。截至2010年4月底,在全国开业的172家村镇银行中,东部地区11个省市设立66家,中部地区8省设立46家,西部12个省份共设立60家。银监会出台的东西部挂钩准入政策加大了发起行设立村镇银行的成本,效果并不显著。此外,不少村镇银行资金外流严重。截至2010年11月,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425家,资本总额150亿元,吸收存款607亿元,发放贷款536亿元,其中农产贷款185亿元,仅占35%,中小企业贷款277亿元,占52%,农产贷款占比远低于中小企业贷款。

(三)设立村镇银行存在正外部性,导致发起人积极性不高

农业生产面临自然和社会的“双风险”,在国内农业保险市场不发达、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村镇银行服务的对象是农民,帮助发展的产业是农业,故带有一些为政府向农民提供公共金融产品的性质L3,。对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害怕村镇银行经营不善会波及到母银行,对母银行的声誉和效益造成损害,远不如设立分支机构划算。目前,农业银行发起的村镇银行有4家,建设银行有9家,交通银行有3家,中行尚且没有。只有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以汇丰银行为代表的外资银行为了规避设立分支机构的政策限制才被迫成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

(四)农村金融市场存在非完全竞争,不利于村镇银行发展壮大

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一直处于垄断地位,资金实力雄厚,与当地的政府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其国字号背景更是让老百姓觉得可靠放心。而村镇银行作为全新的银行,网点少,公信度低,没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不能通存通兑和发行银行卡,服务范围、业务拓展受到限制。加之很少获得农村信用社享有的支农再贷款,免税或低税率等优惠政策,使得其运行成本高,无力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抗衡。

二、政府干预村镇银行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干预村镇银行发展的现状

一是出台政策引导村镇银行发展。(1)自村镇银行试点以来,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如《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引导村镇银行发展。(2)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文件,如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苏政办发[2009)32号)文件,文件规定:“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为农服务业务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省财政按其50%给予奖励”。

二是政府干预村镇银行经营。(1)出资参股村镇银行,如2010年6月21日开业的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引进了繁昌县政府所属的投资公司――繁昌县建设投资公司参股。(2)为本地区村镇银行准入进行限制。(3)界定本地村镇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

三是政府加强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1)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截止2010年6月末,全国31个省(区、市)所辖的2657个县(市、区)中已有2426个县(市、区)开展了农产信用档案建设工作,2122个县(市、区)已建立农产信用评价体系。(2)进行征信体系建设。

(二)政府干预村镇银行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政策缺位或效果不明显。(1)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尚未解决。如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虽然解决了村镇银行开户、资金清算、存款准备金和征信、统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但急解决的央行再贷款、银联入网、支付结算等问题仍未得到明确。(2)政策效果不明显。如按财税[20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产小额贷款(5万元以下)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但从目前村镇银行向农产发放的贷款结构来看,其贷款额度主要集中在5万至20万,5万以下占贷款总额较少,削弱了优惠政策效果。

二是政府入股村镇银行令人喜忧参半。村镇银行设立之初,由于害怕政府干预经营,不少村镇银行只吸收县域内知名度较高的民营资本入股,而发起银行也不被县域的老百姓熟知,容易被误解为“私人老板开的银行”,导致村镇银行吸储困难。地方政府入股村镇银行有利于提高村镇银行的信誉度,制衡民营股东,令人担忧的是,一旦地方政府干预村镇银行的日常经营,这就对保持发起行的主导地位以及村镇银行的独立性提出了严峻挑战。

三是政府管制限制了村镇银行发展。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农产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可获性,使其能够以较低的利率获得村镇银行的贷款,对村镇银行的贷款实行利率管制,利率限制自由波动。但是,村镇银行不具备规模效益,低利率运行很难弥补村镇银行的高成本,而又没有相应的风险补偿,不利于其商业可持续发展。还有一些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或者为了快速取得支农效果,对村镇银行市场准入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如:湖北省政府拒绝中小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作为发起人,致使由浙江宁波的中小银行作为发起人、自然人参股的村镇银行计划不能付诸实施。这些政府行为会挫伤村镇银行发起人的积极性,放缓村镇银行建设进展速度。

三、村镇银行发展中的政府干预策略

(一)总体思路

首先,不断提高对政府(中央和地方)干预村镇银行发展的必要性认识,合理界定政府干预村镇银行发展的有效边界。该管的一定要管到位,不该管的坚决不能管。其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措施。在充分尊重村镇银行自主经营权的基础上,为其发展壮大创造有利环境。

(二)具体思路

1 加快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1)地方政府应当发挥组织协调能力,领导动员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继续推进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使用征信产品。(2)加大对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建议颁布《农业保险法》和《农业担保法》等配套法律,通过一定的保险补贴或相关税费减免吸引商业保险公司服务于农村领域。(3)加强农村信用评级、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拓宽抵押物范围,允许以机器设备、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作为抵押,并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对不守信的借款者予以警告或处以惩罚。(4)加强推进支付结算系统建设,将村镇银行纳入大小额支付系统。

2 放开村镇银行管制,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

(1)放宽准入限制。地方政府应立足长远考虑,只要是治理结构先进、机制灵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论发起人的类型是否为国有银行都予以许可。退出机制建设与放宽村镇银行准入限制同等重要,在优胜劣汰的压力下,村镇银行的相关利益者才会努力把银行办好。例如,由于没有被市场淘汰的担忧,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就降低了规避经营风险的意识,造成了大量的呆坏账,而地方政府也才能毫无顾忌地经常干预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经营,造成农村信用社背负大量的政策亏损和坏账。(2)放开利率管制。设立初期村镇银行的运行成本较高,贷款利率太低会进一步压薄村镇银行利润使其无法实现商业可持续。应放开利率浮动范围,由市场供求决定利率水平,在国家规定村镇银行涉农贷款比例的情况下,村镇银行会把贷款利率定到农产可以接受的水平,否则涉农贷款任务就无法完成。

3 进一步加大对村镇银行的优惠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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