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8 09: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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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概念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相对于居民企业而言的,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主要包括提供劳务收取劳务费的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以及在我国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是我国的居民企业,蒙古国PRESTIGE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蒙古国注册成立而没有在我国注册成立或者只是在我国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即为非居民企业。蒙古国PRESTIGE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派设计师来为华为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服务,蒙古国公司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这部分工程设计费在我国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即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收入包括主要外国公司在中国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承包工程施工收入、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收入、监督管理收入、客运和货运收入、人员培训收入和技术培训收入、业务咨询收入、质量检测和质量认证收入、海洋运输收入、审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收入、修理修配收入、文体娱乐演出等劳务收入、出租有形资产的租金收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转让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等。又例如:新加坡百胜亚洲有限公司(非居民企业)向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居民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非居民企业新加坡百胜亚洲有限公司在我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应就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预提所得税,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居民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承担代扣代缴新加坡百胜亚洲有限公司的预提所得税的义务。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1、税收协定、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发展。由于信息掌握不及时、证据难以掌握,相关的税收协定、法律法规规定不够严密,出现一些政策漏洞,这些很容易被外国企业利用。如,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很多行为都通过互联网连接两头合作完成,如设计劳务、委托管理等,这样就很难界定该服务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中国的属地管辖权很难得到实现。
2、税务人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缺乏认识。基层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对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存在认识上的不足,特别是在面对复杂情形时,在政策把握和理解判别上存在不足。有一个燃气公司从德国引进设备,该燃气公司对引进的设备提出了特殊需求,德国企业根据该燃气公司提出的特殊需求进行设计,该燃气公司须向德国公司支付150万美元的费用。在二者签订的设计合同中,对设计内容的使用附加了一些限制条款,这些限制条款则判定该设计属于境外劳务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的关键所在。根据中德两国的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的必须在中国交税,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就无需在德国本国交税。协定规定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即德国企业在国内提供劳务时间超过183天,没有超过183天的,德国企业提供的境外劳务取得的设计费收入在我国是免税的,而如果该笔收入是特许权使用费,德国企业应就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而国内的这家燃气公司则须履行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义务。基层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对费用的性质难以进行正确的判断。显然该基层国税与税务人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政策把握和理解判别存在严重的不足,征税与否、如果征税很难界定这会造成我国税款的流失。
3、扣缴单位对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缺乏认识。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的国内企业、团体对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缺乏足够的认识。基层税务机关曾经咨询过这样一个问题:非居民企业向我国企业转让一项专有技术,从我国企业取得的200000元的技术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征税?应如何征税?显然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国内企业、团体对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税收管理等国际税收知识缺乏认识。由于我国对外开放、对外经济交流是逐步进行的,加之税务机关关于非居民的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宣传内容缺乏针对性,这使得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国内企业、团体对非居民企业在华提供的劳务服务、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是否需要在中国国内履行纳税义务缺乏了解,这不仅会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还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会导致国内企业、团体在国际交往与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相关部门之间尚未形成管理合力。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难以形成管理合力。非居民的税收管理存在税源分散、业务复杂、耗时费力等特点。其一,在税务机关方面,对于很多涉及的单位不属于国税管辖范围,管理难度大,基层税务机关缺乏积极眭和主动性,业务较多集中在市局层面开展,造成对纳税人连续监控不够彻底,加之各级存在不同程度的等靠思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其二,在企业方面,税务机关在实施对非居民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的调查过程中,部分国内企业、团体对税务机关的调查持不合作态度,除涉及对外付汇的单位外,多数采取回避、敷衍的态度,甚至出现部门干预的情形,而国内企业、团体也以政府组织为理由既不愿意提供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甚至不愿意接收《限期改正通知书》。其三,在社会的协税与护税方面,国税、地税、工商、教育等相关部门尚未联网,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及协调配合机制,这也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取非居民的涉税信息。
5、征纳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非居民的税收征管中,征纳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使得在非居民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非居民对于对自身的关键涉税信息掌握着比较完备的信息,处于信息优势;而税务机关则无法及时、确切掌握外国企业在华提供劳务类型、来华人员的劳务实施进度、来华人员的来华服务时间、该外国企业在华
服务期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上述信息难以取得,征税与否就很难界定,处于相对的信息劣势,也会造成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
6、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目前,缺乏既具备专业性很强的国际税收业务知识、外语知识、国内外财务会计知识,又懂合同、外汇、贸易和法律知识,具备国际税收专业和经历的从事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的专业人才,难以保证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及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人力资源需求。因此很难达到对非居民企业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对非居民企业管理工作停留在有税就征的层面上,并没有深入开展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这样致使对非居民企业监控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作用。
三、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建议
1、修订相关税收协定。修订税收协定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变非居民税收监管的不利情况。随着科技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很多外国企业都通过互联网完成对国内企业的服务项目,因此,符合税收协定相关规定的“常设机构”的数量会不断越少,符合税收协定相关规定的境外劳务的数量会不断增加,国家应站在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的角度,重新修订国际规则,在制定税收协定的过程中,使相关的税收条款更具有操作性。
2、加强非居民税收知识的普及。目前,我们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薄弱之一就是我国公民缺乏非居民税收知识,如果我国公民能够掌握足够的非居民税收知识,就能有效促进信息不及时、征税判断、代扣代缴等问题的解决,同时再辅以“代扣代缴手续费”以提高国内企业的代扣代缴积极性,非居民税收管理就有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因此,要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职业敏感性,进一步增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其次,要切实加强售付汇、代表处管理、涉外演出、预提所得税等非居民税收政策、工作特点、流程等各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结合实际案例指导税务人员掌握调查方式和技巧,增强识别和判定能力,达到有效控管跨国税源的目的。
2013年全体居民消费水平为15632元,相较于2012年的14110元增长了10.80%;而由下方的表格(来源于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可以看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从绝对值上还是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虽然绝对值上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较低,但是从增长速度上来看,除了少数年份外,大部分年度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相对于上年的指数都超过了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的上年指数,这表明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增长要稍快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的增长。从整体趋势上来看,消费水平绝对值每年都在不断增加,但是增速却在不断波动,并在13年到了一个2004年以来的最低位上,居民消费需求亟需进一步提升。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的重要工具,无疑可以对加大内需,提高居民消费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我国在近几年也对税收进行了不少调整,其中不乏对居民消费影响较大的调整。比如在2011年9月份将个税的起征点从2000元调到了3500元,并将之前的9级税率调整到了7级,增加的1500元的抵扣额与最低税率从5%降到了3%,可以让收入水平较低的居民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形成更多的有效需求,增加居民消费水平。还有2012年开始实施的“营改增”,减少了重复征税以及商品流通环节的税费,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从而使企业能够相应降低商品的价格,以增加居民的消费。但是仅仅是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一步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以更好的满足刺激居民有效需求的要求。
二、调整税收政策,扩大居民有效需求的建议
税收是从两方面对居民消费产生影响:“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替代效应”是指当政府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征税,或对其生产过程中所需用到的材料等征税的时候,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会相应升高,在其他商品服务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对价格就提高了,居民会寻求替代品以减少对其的消费来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或者在可能的范围内减少对其的消费(如果该商品或者服务是必需品)。“收入效应”是指当政府增加对居民的收入征税的时候,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会减少,从而制约了其消费水平,以前购买的,现在变成了想买而没有能力买的商品或者服务,就变成了无效的需求。要提高居民消费水平,不能只是简单的减少税收,因为政府需要有足够的收入来保证政府消费(政府消费也是消费中重要的一部分),也可以有能力进行更多的转移支付以减少贫富差距,所以实施结构性减税显得尤为重要。
(一)继续推行“营改增”,扩大其范围并对税率进行调整。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开始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期间不断进行地区和行业的“扩围”,到2013年8月1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在2014年1月1日跟6月1日又分别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电信业纳入“营改增”的行业范围内。到现在为止,只剩下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这三个行业还没有被纳入增值税的范围。接下来不仅需要继续落实这三个行业的“营改增”,对于已经改革的行业的税率也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如交通运输业,之前试用3%的税率,而改革后却试用11%的税率,增长了8个百分点。虽然增值税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可是交通运输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并不多,相对于税率的大幅度增长来说税负还是重了很多。同样的情况还有现代服务业,因为人工作为其主要成本,所以可抵扣的进项也不多。同时,对于剩下的这三个行业,订立一个怎样的税率需要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并进行深入的思考与研究。同时,对于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中低档消费品和生活必需品实施低税率,降低居民的生活负担,促进其有效需求的形成。
(二)促进消费税的改革。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由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起来的,征收范围包括:烟,鞭炮,酒及酒精,焰火,成品油,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木制一次性筷子,汽车轮胎,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等,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子目。现行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过窄,一些之前没有现在出现的消费品没有被列入其中;一些之前是非常用品的东西,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变成了常用品甚至是生活的必需品,却依然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内,比如普通护肤品;而且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作用等也没有反应出来。首先,对于工业酒精和医用酒精、普通护肤品,应该将其从征税范围中移出;扩大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及高档消费行为的征税范围,将这些新兴的高档消费模式包含进去;同时将高耗能、高污染的商品加入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内。其次,应该降低化学类化妆品和普通小汽车、摩托车及相关产品的税率,这两项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已经成为了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再对其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会增加居民的生活成本,不仅降低了其生活质量,而且也降低了居民消费量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同时应提高资源类产品如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煤等的税率;烟、鞭炮、烟火等不鼓励消费,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商品在提倡可持续发展的现在也应该相应提高税率。最后,征收方式上,为了更好的对居民消费的方向进行引导,应将消费税从价内税的形式改成价外税的形式,并将其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相应调整到零售环节,以使人们在消费的时候可以更直观的感受到,从而更加理智健康的消费。
(三)逐步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将其从分类课税模式调整到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再到综合课税模式。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相对于综合课税模式来说更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中低收入者大都收入来源比较单一,避税方法与途径也较少,而高收入者一般都有较多的收入来源,相应的避税途径也比较多,而且其收入来源大多是财产性收入,相对于工薪来说本来就更加隐蔽。这样的制度下,中低收入者可能反而负担了比高收入者更高的税率,这样不仅没有减少收入差距,反而扩大了收入差距。而消费倾向又会随着收入的提高而变低,所以劫贫济富可以增加居民消费水平。可以将分类与综合项目划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对劳动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和综合征收模式,而对资本所得则采用比例税率和分类课税模式,对于其中收入特别高的可以采用较高税率。而且在征收个税的时候,可以将地区生活成本的差异,物价水平的浮动,赡养人口的个数,教育医疗消费等因素都考虑进来,反应到扣除标准和税率里面来。
一、非交易转让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管问题
鉴于非交易转让股票的印花税征管范围划分不够明确,上海、深圳两地做法不一的情况,现明确规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款的解缴入库期限
根据不同种类股票的交易情况和清算特点,现将证券登记公司代扣印花税税款的解缴期限统一确定为: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三、加强对欠税清理,不准占压拖欠税款
证券登记公司代扣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股票交易双方已经缴纳的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解缴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更不准挪作他用。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不得允许代扣代缴单位延期解缴税款,严禁发生拖欠。对于代扣代缴单位已经发生的拖欠,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限期追缴入库,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清理欠税的情况每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四、建立代扣代缴税款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扣代缴情况,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附后),各地自行印制。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建立定期收入分析制度
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波动,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收入。因此,应建立季度和年度收入分析制度。为做好收入分析工作,税务部门要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建立日常的信息联系,掌握市场的交易情况,定期分析市场变化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影响。除每季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外,对于对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场变化情况可随时专报。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期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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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扣代缴 |||||||||||||||||
| 义务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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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人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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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别: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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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 税 |本期交易 |本年累计|税 率|本 期 代| 本 年 入 库 | 本 年 累 计 |
| 项 目 |(转让)金额|交易金额|(‰0 |扣 税 额| 税 额 | 入 库 税 额 |
|---------|------|----|-- |----|------ |-------|
|A种股票 | | | | | | |
|---------|------|----|-- |----|------ |------ |
|B种股票 | | | | | | |
|---------|------|----|-- |----|------ |-------|
|非交易转让股 | | | | | | |
|票 | | | | | | |
|---------|------|----|-- |----|------ |-------|
中图分类号:F812.0;F124.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02
一、税收与收入分配
收入分配主要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是在市场机制下,根据对生产的贡献率进行分配,体现效率原则。再分配是初次分配后的再次分配,体现公平原则。2004年,厉以宁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理论,主要通过社会捐款和慈善事业进行分配。经济学界对税收能够调节收入分配具有共识,矛盾点只是对税收调节作用的重要性有不同的认识。高培勇(2006)认为税收是政府掌握的最适应于市场经济环境的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安体富(2007)认为税收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均具有作用。
哈维・罗森指出:税收影响收入分配的实质是引起了相对价格的变化,研究相对价格变化的关键是弄清税收的归宿。税收归宿可以分为法定归宿和经济归宿,法定归宿指法律明确的税收承担者,经济归宿指实际税收的承担者。分析经济归宿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局部均衡分析和一般均衡分析。局部均衡分析只对征税市场进行研究,不考虑对其他市场的影响,优点是方法比较简单,但缺点也很明显,高培勇(2005)认为,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供给、需求和价格都相互影响的,仅局限于课税商品,得出的结论是不完全的。一般均衡将各个市场联系起来进行整体分析,即对商品征税后对整个市场的影响进行分析。相对来说,局部均衡适用于较小的市场,一般均衡适用于较大的市场。
税收的经济归宿在现实经济中会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一是供求弹性,需求弹性越小,消费者承担的税负越大;供给弹性越小,生产者承担的税负越大。二是市场结构,垄断条件下税负更加容易转嫁。三是税种,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间接税容易转嫁,但以个人所得、财产等静态资产为课税对象的直接税较难转嫁。四是课税范围,范围越广,税负越容易转嫁。五是时间因素,对商品课税,短期内容易转嫁,但长期则难以转嫁。
二、我国收入分配现状及其形成原因
(一)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总体贫富差距扩大。基尼系数一般把0.4作为分配不均的警戒线,0.2-0.4之间比较符合效率与公平的要求。我国的基尼系数从2003年以来一直高于0.4,2008年达到0.49,之后虽有下降,但仍然保持在0.47以上。
2.城乡收入差距较大。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村发展落后于城市。2012年城乡人均收入差距达到2000年4.13倍,农村资源大量输入到城市,加剧了城乡收入的差距。
3.行业间收入差距较大。2003-2013年占据我国就业总人数50%以上的行业(农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水利、居民服务业)的平均收入长期低于城镇平均收入。如再含与平均收入基本相当的占我国近30%从业人口的行业(采矿、运输、房地产、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我国80%以上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低于或等于平均收入。而仅占从业人口不足20%的信息产业、金融业和科学技术服务业等高科技产业或新兴产业的从业人员收入长期高于平均收入。
4.不同性质行业工资差距较大。通过对比2003-2013年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的收入和从业人员的平均收入,国有单位高于平均收入,为1.04倍,而城镇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收入均低于平均收入,分别为0.65,0.80倍。
(二)在我国,由于第三次分配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居民的收入仍然主要以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构成。在初次分配阶段,造成收入分配差距失衡的原因主要有:
1.效率优先。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加快发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必须给予拥有知识、资金、技术、管理等稀缺生产要素拥有者相应的报酬。由于人们拥有的生产要素和自身素质的不同,按市场规则获得的报酬自然不同。
2.市场制度不完善。政府对部分生产要素具有支配地位,市场竞争还不充分,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还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比如国有企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取大量超额利润。
3.劳动报酬份额下降。2003年以来,劳动报酬占收入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但劳动报酬的份额从2003年的46.2%降低到2012年的44.7%,最低的2007年不到40%,劳动报酬份额的下降与资本报酬份额的增加,加剧了不同生产要素拥有者的收入差距。
(三)再次分配强调的是公平,政府使用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但当前政府的调节并没有显著降低差距,甚至还出现了逆向调节的问题。主要原因有:
1.税收体系与调控目标不相符。当前税收体系源于1994年的分税制,分税制主要是为了扩大中央财政,采用了能够增强财政能力、但对收入分配调控较弱的间接税为主的体系,这与当时收入分配差距不大(94年以前的基尼系数在0.3左右)是相适应的。但当前政府财政实力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与1994年相比已经发生很大变化,调控收入差距取代扩大财政实力成为税收的主要目标之一。
2.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失衡。间接税以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数量和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由于不直接针对纳税人,容易进行转嫁,具有累退性质。直接税对纳税人进行征税,难以转嫁,具有累进性质。一般认为,直接税对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更好。我国税制中间接税的比重在70%左右,直接税比重不足30%。
3.间接税税种不完善。间接税可根据需求弹性进行转嫁。生活必需品需求弹性小,例如对水电气等必需品的征税,由于水电气属于垄断行业,转嫁程度更高。高收入群体购买必需品的支出相对于收入较小,低收入群体实际承担的税负更高。能够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消费税,由于征税范围小、税率差异不大等原因,没能发挥好调控功能。
4.直接税的缺位。我国税种中能够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直接税只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者2013年占税收比重的27%左右,其中企业所得税21%,个人所得税不到6%。如果按征收对象口径估算,占比70%以上的间接税和21%的企业所得税都向企业进行征收,考虑到税负转嫁因素,实际能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作用比较有限。
三、对策建议
(一)增加劳动报酬的份额。在当前大多数居民收入依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遏制劳动报酬份额下降趋势并实现稳步提升是当前改善初次分配的重点。要强化政府对初次分配的调节作用,完善市场制度,健全市场体系,提供平等服务,健全工资增长机制等措施,确保劳动获得平等按劳分配的机会。
(二)加大对垄断行业的调控。要合理控制垄断行业的收入,使其增长相对竞争性行业保持在合理范围内。提升利润上缴率,我国垄断行业利润上缴率为10%左右,相对与其他国家30%的上缴率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加大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积极引进竞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