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合集12篇

时间:2023-09-10 15:02:37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1

      当前,腐败已成为我国不正之风的焦点,严重影响着改革的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如何有效地治理腐败,是全国上下极为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指出:“经济学理论并没有提供一套立即可用的完整结论。它不是一种教条,只是一种方法、一种心灵的器官、一种思维的技巧,帮助拥有他的人得出正确的结论。”[1]对腐败问题进行经济学的考察和分析,或许会给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腐败的经济学定义

      什么是腐败?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腐败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一个更为广义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以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相关的个体谋取利益。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含义的解释是,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迈克尔·约翰逊采用广义的腐败定义,认为腐败是指对公共角色或资源的滥用,或公私部门对政治影响力量的不合法的使用形式。戴维·H.白利认为,腐败一词意味着不正当地使用权威以得到个人利惠,这种利惠不一定是金钱。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腐败是党和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从而违反当时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和道德规范,并形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一种畸型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3]

      这些从政治、法律和道德层面的研究结论,是从权力的运行角度去探讨腐败问题,把腐败仅看成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偏离了应有的作用方向,违背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给人一种雾里看花的感觉。正如一位政治学者所说,权力是一种使人产生神秘感的东西,是一种充满魔力的社会现象。[4]

      如果从经济角度去研究,把腐败看作一种经济活动,一种用公权谋私利的经济活动的话,许多东西就会豁然开朗。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来定义腐败:腐败就是官员或官僚集团利用公共权力谋求私利的一种经营活动,他们总是期望以最低的成本做最大的买卖,获得最大的收益。可以为腐败者或腐败集团设计一个计算和思考的过程:投入是多少,带来的收益又是多少,最希望达到的目标就是拿出去少一点,拿回来多一点。

      二、腐败成因的经济学分析

      我们既然把腐败看着一种经营活动,一种公权与私利交换的活动,那就让我们来剖析三个问题:一是有市场可能吗,即公权可能与私利交换吗;二是作为公权主体,官员会拿公权去谋求私利吗;三是利用公权谋得到私利吗。

      (一)腐败交易[5]的市场可能:权力总是倾向腐败

      如今,腐败是重要的新闻内容。当我们打开电视或翻开报纸收看黄金时段的新闻报道时,我们可能被大量的有关腐败的报道弄得头昏眼花。为什么腐败如此泛滥呢?这正是我们在这一部分要讨论的问题。

      权力倾向腐败,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法国政治学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定理。”[6]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也曾指出,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卡洛斯·艾伯特·罗赞斯基指出:“腐败是一种所有社会都出现的症状,它既可见于最庞大的上层建筑,也可在最微小的团体中找到痕迹。”[7]权力与腐败,犹如月光下人与其影子,凡权力所在之处,腐败必定形影不离。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这可以从权力的交换性和供求特点得到证明。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2

腐败现象是古而有之,国际上有之,关于腐败的成因,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下面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

1.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出发:我们知道经济学有两个基本的假设条件:一是理性人假设条件;二是完全信息的假设条件。合乎理性的人被称为“经济人”,“经济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所谓的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是有需求的动物,其需求取决于他所要得到的东西,只有尚未满足的需求才能影响行动;人的需求是无穷的,需求是有层次的,一旦某种需求得到满足,又会出现另一种需要满足的需求。相对于无穷的需求而言,每个人用以满足的手段或资源是有限的,这种需求的无限性与手段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就是腐败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即腐败的最基本动力来源于无限需求与有限手段的矛盾。

2.从商品的等价交换出发:如果把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也看成是一种商品的话,那么“权钱交易”是一种不公平交易,不公平表现在:首先权力价值被低价交换给行贿者,行贿者得到权力价值的效用大于行贿者付出的代价,而政府官员满足这种交易的原因在于他手中的权力来自于政府机关所任命官员的权力影响力。组织正式授予政府官员一定的职位,从而使政府官员占据权势地位和支配地位,使其有权对下属发号施令。这种权力价值有时是无法估量的,而获得这种权力可能是由于机遇而没有付出任何努力或者仅仅牺牲了一部分个人利益,但这种付出价值远远低于手中权力的价值。正是由于“权钱交易”的不平等性才使腐败行为更容易发生。

3.从经济社会的现行体制出发: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在现实经济社会里,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看不见的手”定理并不能完全成立,帕累托最优状态并不能完全实现。换句话说,现实的市场机制在很多场合并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掌握必要的经济资源和参与必要的经济活动(如提供公共物品,投资基础设施,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秩序等等)。这就使得权力与资源的结合在这一体制背景下具有某种天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我们知道,当个人不掌握公共权力时,其欲望的满足只能凭借个人所能独立支配的私有资源(如劳动能力,当然也能通过偷盗等其他非法形式来满足)。相反,政府权力的客观存在就为掌权者利用公共资源满足个人私欲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也就是说,权力配置资源是腐败行为产生的体制基础。如果没有这一前提条件,腐败行为无论如何也不会产生。以上三条分析了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

4.从腐败总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出发:腐败行为能否发生不仅取决于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还依赖于它产生的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只是证明了腐败产生的潜在可能性,充分条件依赖于当权者对腐败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当权者是否腐败取决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如当权者的需求偏好、伦理道德、社会舆论、法律法规、权力制衡机制等等。以下借助一个经济模型来分析腐败的产生原因及时机,文字表达如下:如果说当权者搞腐败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那么,突破上述种种约束的努力就构成其腐败活动的成本。具体而言,腐败成本由如下几方面构成,其一,当权者在做出腐败决策时,首先就需要突破来自其自身的种种心理障碍,他必须改变其道德观念,放弃循规守法的操行,面对社会舆论的谴责等等,这些都构成腐败的心理成本。其二,由于种种体制、法规的存在,腐败行为一旦暴光,将会受到相应的政纪法规处罚,这是任何一个理性当权者在决定腐败时所必须考虑的,这种由于腐败行为败露而招致的惩罚,可称其为惩罚成本(C[,pe])。其三,当权者在位时拥有较高的收入和种种“制度特权”(如小车、住房、移动电话等等),另外还存在一些灰色收入如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等,如一旦腐败行为东窗事发,则以上利益就会丧失殆尽,这种风险构成其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C[,o])。总结以上论述,可见,腐败行为既会带来腐败收益,也会产生腐败成本,其中,我们把腐败的心理成本、惩罚成本和机会成本相加称之为腐败总成本。

当权者也是人,他在进行腐败决策时必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假设当权者对腐败行为不能被暴光的概率估计p[,1],所获得的收益为R;而对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估计为p[,2],所得到的处罚损失为L,那么他应该得到的期望损益值为:  

E=p[,1]×R+p[,2]×L

当期望损益值大于或远远大于腐败总成本时,当权者才会实施腐败。

  二、腐败危害的经济学分析

1.从不平等的交换分析。从前面的分析可知,“权钱交易”是一种不平等的特殊商品的交易。我们知道有效运作的市场机制自动地配置社会资源,而这种不平等的交易不仅损害国家及公众的利益,而且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得不合理,使大量的人力资源、土地资源、资金资源、技术资源向效率低下的企业和个人流动,使稀缺资源的分布更不合理。公平和效率是困扰经济学家的一个重要问题。短短20年,中国已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变成一个分配严重不公的国家。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们选择了“效率优先”、“先发展后分配”的发展战略,经济领域的改革成绩显著,而非经济领域的改革步履缓慢,从而导致权力的市场化。权力之手介入资源分配,社会成员各自依据其在社会组织中占据的不同地位进行着一场极不平等的财富积累大赛。这种不平等的市场运作机制既丧失了公平,也不可能得到效率的提高。腐败行为的这种不平等性最终破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原则。

2.从社会总效用来分析。“权钱交易”的双方都从国家及公众的利益中攫取了大量的好处,使社会分配更加趋向于不合理,造成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衡量贫富差距的指标)已高于国际上公认的警戒标准,而这种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权力介入市场造成的,私营非法收入、政府官员的非法收入对于全社会总的收入分配差别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我们知道经济学理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在现有资源条件下如何实现帕累托最优。在社会财富一定的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社会财富对于富人来说,它的边际效用是不大的,而且随着富人财富的增加,它的边际效用越来越小;一个单位的财富对于穷人来说,它的边际效用是很大的。因此,如何降低富人财富的增长速度,提高穷人财富的增长速度,就是实现帕累托改进的经济学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社会所有成员的财富均衡,才能使整个社会的总效用达到最大。

3.从社会总效率来分析。腐败行为严重地挫伤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事实表明,权力垄断社会资源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收入分配的危害,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分配缺陷危害更大。每一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的智力优势及技术专长,健全的社会经济秩序会促使每个人尽力发挥自己的特长,使社会人力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而当今社会腐败行为的盛行,严重挫伤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因为一个人靠勤劳、智慧致富,而另一个人靠投机、贪污受贿发财,除去金钱来源的道德判断外,这两者却是等值的,金钱并不因为它的不同来源而留下不同的痕迹。这在经济学里有个专门的说法,就是“劣币驱逐良币”。而“劣币驱逐良币”的逻辑结果是:只要劣币和良币等值,只要现行体制不能惩罚手持劣币者,人们便不会奉公守法,而是会仿效那些投机取巧以及贪污受贿者,整天想着歪门邪道、不务正业。这种现象长此以往的存在势必造成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是社会资源的最大浪费,是社会总效率降低的关键因素。

  三、腐败治理的经济学分析

既然腐败的产生与现行社会的市场机制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那么我们只能把它理解为人类在追求经济效率、社会公正方面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既然腐败是政治权力的衍生物,只要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动消亡,那么,我们的反腐败目标就不应是幻想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实事求是的定为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

1.利用最小治理成本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及扩大。分析近期发生的大量腐败案例,我们发现大量腐败分子在为党工作的很长一段时期都是好的,而在腐败的初期也仅仅是接受小恩小惠或谋求很小的私利,而在后期,他们的私欲急剧膨胀,大量贪污受贿,甚至是走私贩私、出卖国家的利益。如果把腐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用L表示,那么L对于时间T是一个单调递增函数,如图1所示。

附图

  图1  腐败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时间图

在t[,1]以前它比较平坦,在t[,1]以后它逐步上升,斜率越来越大。因此,腐败治理最好在时间点t[,1]以前进行,这时治理腐败的成本为最小,即在出现腐败的苗头时制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与扩大。在这一时期要加强政府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日本著名学者池田大作曾说过“权力弊端的根源,它的实质存在于人的生命中的恶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从根本上说,只有靠个人的觉悟和自我克制”。而个人的觉悟和自我克制能力可通过思想教育来提高。

2.建立权力行为的制衡机制,抑制腐败的频繁发生。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必须设计一套较为完备的对腐败行为的制衡机制,抬高腐败的各种成本,使腐败的实际总成本无限接近于腐败的理论总成本,从而降低腐败的总收益,使当权者感到腐败行为不划算,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首先,加强新闻监督,实现新闻监督的法制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的作用,以增加腐败分子的心理成本。在西方发达国家,以报纸、广播、电视为主体的新闻媒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十分活跃,新闻工作者被称为“无冕之王”,他们成为监督当权者、遏制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次,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即加大了腐败分子在腐败决策时的惩罚成本。对于腐败分子不仅要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而且还要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痛心疾首.第三,适当提高当权者的工资收入和“制度特权”可增加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我们不能保证“高薪”一定能够“养廉”,但是,一定程度的“高薪”确实能大大降低腐败发生的概率。只有当以上三种成本的提高使其腐败的总成本接近甚至超过腐败的总收益,才能使当权者感到腐败的预期收益很小,风险很大,抑制当权者腐败行为的萌发。

3.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考虑,确定最小的反腐败成本。政府反腐败行动的总成本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抓获腐败分子的成本C[,e],二是执行关于腐败的法律惩罚条款F的成本C[,f],从而总的单位成本就是C[,g]=C[,e]+C[,f]。

为简化起见,我们假定腐败分子的收益R是“外生的”的常量,对于给定的F,为了达到有效惩罚水平P=P×F=R,政府只要支付足够的努力来保持所必须的破获腐败案件的概率p就可以了,而太高的概率p将大大增加破获罪犯所支付的成本,也就是说,抓获罪犯的成本C[,e]随所要求的破获概率的增加而上升。另一方面,由于给定了有效惩罚水平P,破获概率越高,则所需的罚款F就越低,也就是说,执行惩罚条款的成本C[,f]随概率p的增加而下降,如图2所示。政府反腐败行动的总成本C由C[,e]和C[,f]组成,由图2可知,总成本曲线呈U型,因此,存在一个最优的概率p*使得反腐败行动的总成本达到最小值。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p*点可作为政府权衡C[,e]和C[,f]的依据。

附图

  图2  反腐败行动的成本分解

二十年经济改革所取得的成绩世人瞩目,但转轨时期的种种体制缺陷也助长了腐败行为发生的频数和规模,腐败只耗费社会资源,而不创造社会财富,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腐败是对市场经济所遵循的公平和效率原则的公然挑战。遏制腐败需要从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入手,对任何一方面的忽视都会对反腐败的综合成效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腐败成因及反腐败的措施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研究,反腐败任重而道远。

收稿日期:2001-11-08

【参考文献】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3

    此外,由于寻租行为更多、也更容易产生腐败,因而国内部分学者将腐败定义为权力寻租。这是不准确的。寻租是指厂商或其他组织、个人为获取政府特许以获得额外的或垄断的利润而向政府官员施加各种影响的努力。其中尽管包含了“钱—权交易”的可能,但这种活动在更多情况下是对利益的一种合法再分配活动,更多地是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和针对集体,如院外游说。进一步地讲,政府的“设租”行为与腐败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政府被定义为,在一定地理区域内拥有专有的权力来强制执行一些行为规则的机构,其基本任务被认为是提供博弈的基本规则。一般而言,政府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有两种基本方式:其一,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这将使政府的租金最大化;其二,在第一个目标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政府税收增加。换言之,不仅调整“租”的分配是政府固有的职能之一,而且“设租”以制造更多的“公共领域”是政府增加其收入的一种手段。因此,在笔者看来,“寻租”、“设租”与腐败有着严格的区别。腐败指的是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为获取不正当的个人收益而收受第三方支付,并损害国家或公众利益的行为。

    收益最大化冲动是产生腐败行为的动力来源

    如前所述,在经济学中,每个人的行为都被假定为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行为。每一个腐败者当然也不例外,他们同样是按照其行为的“成本—收益”比较,考虑其道德(心理)成本、惩罚成本、实施成本以及其可能收益来决定其是否采取腐败行为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取腐败行为。

    在笔者看来,腐败行为的道德(心理)成本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在做出腐败决策时,需要突破来自其自身的种种心理障碍:因腐败行为必须改变其道德观念、放弃其循规守法的操守、面对可能的社会舆论谴责等。腐败的心理成本主要取决于决策者的主观价值判断及其强烈程度。在理论上,这种“心理成本”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

    腐败的实施成本取决于决策者正常的工资收入、制度待遇以及其从事腐败的机会、收益等,因而是因人而异的。就腐败的受惩概率而言,腐败者所处的职位越高,对其进行监督制约越困难,同时其势力影响和关系网络也越严实,因而即使同等程度的腐败,曝光以至受惩的概率也低得多。但另一方面,对于高层腐败者而言,其腐败行为一旦败露并招至惩罚,所需付出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此外,对于腐败者而言,为了尽可能的降低曝光及受惩概率,一般都会收买上级领导,广泛编织关系网络,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腐败成本,降低了腐败利润,但却提高了其腐败的“安全性”,为其继续实施腐败创造了条件。

    如果腐败者突破上述种种约束的努力,即腐败活动的成本低于其实际利益的话,那么理性的腐败者就会采取腐败行动。因此,腐败在社会约束软化、腐败成本较低、腐败利润较高的情况下,腐败的发生就会变得较为普遍。而且,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腐败的程度和收益呈正函数关系,腐败程度愈是严重,实施腐败的主体所获得的收益也就越是丰厚。同样,实施腐败的成本与刑罚也是呈正相关关系。实施腐败的成本越高,主体就越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公共权力的存在是产生腐败行为的客观基础

    古今中外,只有掌握公共权力者才有腐败的资格和能力。在现实经济中,各种资源并不是完全个人拥有和完全自由市场配置,某些资源被置于公共领域,并因而导致了公共权力的存在,也就为其掌控者利用公共资源满足个人私欲开辟了一条途径。也就是说,权力配置资源是腐败行为得以产生的制度基础。相反,当个人不掌握公共权力时,其欲望的满足只能凭借个人所能独立支配的私有资源(当然也能通过寻租、偷盗等形式满足),腐败行为是无论如何也无法产生的。因此,公共权力的存在无疑成了腐败行为产生的必要条件。

    显然,上述两个前提只是证明了腐败产生的潜在可能性,其是否真实发生,还依赖于其它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如公共资源掌控者所处的社会法律法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权力纵向制衡以及当权者本人的需求偏好、道德伦理等。

    信息不对称是产生腐败行为的必要条件

    经济学中的委托—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不对称信息的交易,其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被称为人,而另一方则被称为委托人。根据前面对人性的假设可以知道,每个人都在一定的资源约束下寻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会有策略地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即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达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目标,即便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也在所不惜。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由于腐败行为人往往掌握了较全面的信息,即拥有信息优势,这些信息成了腐败行为人手中的稀缺资源,腐败行为主体就会有目的地、有策略地按个人目标对信息加以筛选、扭曲(如说谎、欺骗等),以狡黠的方式追求自身的利益。

    制度缺失是腐败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

    制度是为了规范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系列制约,其主要作用是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具有降低交易费用、为经济提供服务、为合作创造条件、提供激励机制、提供保险等五种功能。

    消极的意识形态是腐败行为产生的主观根源

    上述的这些因素都可以看作是人们决策的约束条件或环境。人们对某种行为的评价最终是由其信念等意识形态因素来决定的。意识形态可以定义为一个社会或团体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是集团成员共同具有的认识、思想、信仰、价值等,具有认知体系、影响个人和集体行为的特点。它一方面用来规范我们周围世界感性认识的知识,为个人和集体的行为提供辩护;另一方面这些感知又规范了我们对知识的追求与获取,对个人行为提供约束。由于意识形态会影响人们关于周围世界的观念,因而会影响他们对世界进行的理念化解释和评价,这些又反过来影响达成一致共识——讨价还价和合约的成本。

    腐败既然是政治权力的衍生物,那么只要有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行消亡。因此,反腐败的政策目标就不应当是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有赖于“事先”设计构造一种较为系统和完备的权力设置、控制、监督和使用的运行机制。

    加快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科学合理地设置权力

    深化改革是解决产生腐败的深层次问题的根本措施,是完善权力设置的根本出路。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公共权力的存在是腐败产生的客观基础。因此,要减少腐败就必须首先减少其客观基础,尽可能地缩小公共领域的存在。换言之,我们必须首选通过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政府审批制度的改革,解决权力、尤其是审批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进一步扩大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还权于企,还权于社,还权于民,把更多的事转让给个人和市场去做;转变和限制政府的职能及其作用范围,在明晰产权,尤其是私有产权的基础上,确定政府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贯彻“管少、管好、管活”的精神,通过体制创新,科学合理地设置权力,切断以权谋私的纽带,努力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如此,腐败发生的可能性才会被限制到最低程度。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4

    腐败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制度现象,同时也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现象。既往的学者对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其行为主体的定位较多地侧重于“行政腐败”。①对企业家腐败作经济学意义上的深层次分析还比较鲜见。笔者认为,企业家的腐败行为与政府官员的行政腐败既有共同点又有一定的区别。如果说政府官员的腐败来自于权钱交易,靠权力来索取②收益。那么企业家腐败则更多地来自于企业利润的转移。相比较而言,企业家腐败比官员腐败更具有隐蔽性。

一、关于腐败的一般定义与企业家腐败的特殊内涵

    提起“腐败”,人们自然会想到贪污、收贿,“权钱交易”等一系列说法,但如果给“腐败”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却非易事,在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以及经济学家眼中,腐败有着不同的理解。可以说每一个学科都会使用它们自己的参数来定义腐败。经济学家倾向于从需求和供给,或从市场角度定义腐败;政治学家倾向于将它定义为与权力的行使和外界对政府官员的影响相联系;社会学家用对社会接受的任务和福利标准的违反来代表腐败的社会关系。尽管不同学科的学者对“腐败”的看法角度不同,但大致相近的理解是,政府官员腐败是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不正当地使用公共权力。但是,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对企业家腐败的定义。为了便于我们界定企业家腐败的定义,有必要“腐败”一词作历史陈述性的回顾。

    1.1.“腐败”一词的一般性理解

    “腐败”一词,在西方传统中,来自于拉丁动词‘Corruptus’意思是“毁灭”、“破坏”,它的希腊语义意味着丑陋地死去或毁灭。罗马人从希腊文化中借用了这一语词的负面含义,用以指官员的违法行为。根据牛津英语词典的解释,“腐败”可能以多种方式发生,它可能以破坏或分解任何物体的方式影响“物理属性”,尤其是以分解或瓦解的方式,并伴随着产生了不健康的和令人讨厌的物质;它可以影响“道德”,通过“扭曲”和“破坏”政府职能履行中的诚实,以贿赂、偏袒的方式,或以腐败行为的使用和存在的方式影响政府职能。

    从理论上讲,腐败行为是一种带有相当普遍性质的制度现象。在组织形成过程中,由制度规则体现的权力配置一旦失衡,就必然会产生腐败行为。有的学者归结为,腐败普遍存在的表征是制度非均衡和政府失败(邹微,2000年)。从逻辑意义推导,当组织规模扩大时,权力在组织成员之间的配置一旦失去均衡,权力可能迅速集中到少数成员或少数公职那里,于是腐败就成为大规模组织的生死存亡问题。

 对腐败行为的考察,上述的理解基本上是从行政权力的无限放大角度阐述腐败行为的表征。我们对“腐败”的理解是指利用制度空隙,凭借自身的信息和职位优势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对这一定义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在规定性:一是腐败行为主体拥有职位和信息方面的绝对优势,在政府官员那里表现为行政权力,在企业家那里表现为企业控制权,表现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信息优势地位的掌握。 二是存在着制度空隙,指政治、 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存在着对人们行为约束上的漏洞。

    腐败和腐败行为的定义在各个国家都不同,世界银行和其他多边组织定义为:为私人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它涉及公务员违反公务职能责的要求,作为执行或忽略某一行为的报酬,寻求或索取一个承诺,或者收受礼物或其他任何好处,也可能涉及到公务员对于应属于或应付给公共财政的钱财进行勒索或贪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的谋取私人的利益。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的解释是:“公共部门中的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国际透明组织,1995)这一定义接近于行政管理的腐败,集中于个人行为活动,与广义的政治腐败还有所不同。大多数社会科学学者遵循《牛津英语词典》的腐败定义,从本质上与公共职位的责任联系起来。

    在经济学界,对腐败的理解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是“委托--人利益悖反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大多数从“委托-”框架内,人收益的非法获取。比如,汪丁丁认为,腐败可以被定义为‘委托人利益—人利益’平面坐标系所指述的人与委托人之间利益与均衡行为模式下互相悖反的情形。③纳依(J.S.Nye)认为,腐败就是由于考虑私人的金钱地位,利益而偏离作为一个公共角色所具有的正式职责的行为。④

    二是“寻租论”。巴格瓦蒂(Bhagwati,1982)关于非生产性寻租的论文(所谓DUP活动Direct  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  activities),他认为,权力寻租可能转移的资源上限—被收买的权力为收买者带来的利润总额,从而寻租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资源配置,把相当大量的生产性资源转移到非生产领域。⑤我国学者胡鞍钢认为,腐败是一种寻租活动,它是指少数人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谋取经济租金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

    三是“交换论”如:谢莱法和韦欣尼(A.shleifer and R.Vishney)认为,腐败是一种交换,一个政党为某个公职人员的提供诱惑(不一定是金钱)以换取特殊政策或行政优势,抑或“政治利益”。谢莱法把“政府腐败定义成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这里政府财产是指政府“生产”的“物品”,包括执照、许可证、通行证、签证以及其他禁止或限制“私人”提供的“物品”,而且被假定在提供这些政府产品问题上具有随机选择的权力。

从以上观点看,无论是从政治学还是经济学乃至其他学科对腐败的理解来看,至少有一点是共同点,腐败是一个为了个人私利而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1.2企业家腐败与政府官员腐败的异同

    在既有的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中,绝大多数学者往往对政府官员的权力腐败给予更多的关注。而忽视企业家行为中的腐败现象。我国学者胡鞍钢博士将我国的腐败现象分为四种类型:即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税收流失腐败与公共支出腐败。⑥目前我国学者比较众多的分析,认为腐败是国家权力的腐败,即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或小团体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⑦事实上,企业家的腐败行为往往比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应该说企业家腐败行为属于特定领域中的一种经济现象,与政府官员腐败的性质是相似的,但又具有自身的特点,表在:

    其一,反映共性的特点是,都是利用特定的权力优势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损害的都是公共利益。

    其二,都是以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直接损害的是国有资产。(诚然,非国有企业中也存在企业家腐败行为,只不过侵害的是公众的利益。)

    其三,腐败行为的滋生基础都是来自于制度缺陷,来自于制度规则的约束软化。

    而企业家腐败行为与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企业家腐败收益的实质来自于企业利润的转移。从一定意义上说,在企业委托??关系中,人与委托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以及契约的不完全性,人利用信息优势的特殊地位,在契约范围内隐瞒企业的真实收益信息,转移企业部分利润划归己有。但是这部分腐败收益中有着企业家付出的劳动。应该说是企业家支付了一定的成本。而政府官员的腐败收益完全来自于权力优势,来自于政策信息的把握,他所得的腐败收益是没有成本的。⑧

    第二,企业家腐败有时披着合法的外衣,在现行体制框架内,法律法规存在着约束措施的空隙。比如企业家的“在职消费”就存在着一定的腐败空间,企业家可以打着生产经营活动中必要的交易费用的幌子,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从表面上反映的是企业账面上利润的减少,而这些行为却是合法的。而政府官员的腐败由于有一系列纪律制度的约束,并且在职消费的空间相对而言要小的多,并且风险较大。

第三,企业家的腐败收益难以界定。由于政府官员的腐败来自于权钱的交换,其收贿的行为在法律上一般比较容易界定。而企业家的腐败收益不是以交换的形式取得,而是在自己权力控制范围内的一种侵吞,一般在财务上比较难发现。同时,企业家侵吞国有资产往往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的活动中,一般难以监督。

    第四,企业家的腐败行为具有多样性。相比而言,企业家腐败在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失职、渎职、挥霍国有资产等等。在我国最典型的有:第一种是企业家直接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各种各样”的实惠,“穷庙富方丈”现象就是最形象的描绘。比如有的厂长以赞助的形式保送自己的子女上高校读书,用公款装修住房。第二种是国有企业厂长“脚踩两只船”,把大量企业资金转移到一些私营企业,或者挂靠企业,从中分得利润。第三种利用经营权,在经济活动中收取回扣,“中饱私襄”。还有私设小金库,用于个人经费支出,所谓“吃喝玩乐全报销”。而政府官员的腐败主要在于贿赂。

    这里还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家腐败与政府官员的腐败存在着严重的“交叉感染”现象。就是企业的腐败分子通过行贿的形式在国家机关建构保护伞,两者相互勾结。比如上级主管部门的官员个人经费在政府机关不好“处理”可以到企业去报销,又如,由企业为领导人装修住房。上级机关占用企业小轿车等等。

    诚然,目前在企业家腐败行为的界定上尚有两个空白区,一是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二是即使是非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企业领导人是否存在腐败行为。我们认为,凡是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构成腐败。比如股份公司中的董事长、总经理,利用职务之处侵占了本不属于个人所得的利益,也构成腐败。因为他损害了别的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如股东的利益、职工的利益,这种行为也构成腐败。

二、企业家腐败行为探源

    从经济学基本原理出发,经济学是建立在“理性人假定”基础上的,即根据马斯洛的心理分析学说,人的欲望是无穷的,满足层次是递进的。相对于无穷的欲望而言,每个人用以满足的手段和资源是有限的,这种欲望和手段的矛盾就构成了对企业家腐败成因分析的前提之一。

    对于人的生存而言,经济利益是保证人的社会生活必须的前提条件。无论任何人,不论其社会地位如何,只要他无法摆脱依赖物质基础而生存和发展,他就必须去获取经济利益,这是由人的本质需要所决定的。

    但是,任何社会都有一系列的制度规则,通过制度规则规定着人们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在制度框架内如果每个人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制定的行为规则,他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就会得到制度的认同,社会的认同,反之就构成违法,就要受到制度规则的处罚。然而,任何制度规则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当制度规则的空隙不足以约束人的行为时,腐败就会产生,因此,可以说腐败是一种制度现象,在任何体制下都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完善与腐败的治理问题。

    2.1企业家腐败的制度根源

    企业家腐败也是一种制度现象,对国有企业而言,其腐败制度根源在于:

    其一,企业家主导的社会博奕与产权制度的缺陷。当前的改革,从实质上说,是在计划经济旧体制基础上进行的一场具有社会整体上的利益大调整和再分配,这种调整和分配构成社会的大博奕。而产权正是社会博奕的结果。(汪丁丁,2000年)在这场博奕中,当制度规则存在缺陷的前提下,其获胜者首先是掌握信息优势的权力控制者。就国有企业而言,在经济转轨时期,由于政策、法规缺位或错位,在博奕中,其竞争优势来自于博奕的初始禀赋(即计划经济时期所掌握的权力和财富存量),和博奕能力,(即博奕者的自身素质)。相比较而言,拥有初始禀赋越多,优势越大,获胜的机会就越多。这就必然使他在下一轮博奕中具有更大的初始优势,并可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形成反帕累托改进的马太效应。这正是构成社会分配不公,出现两极分化的根源,也是腐败行为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我国的国有企业厂长相当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在企业家市场尚未形成的条件下,这种不需要成本取得的职位,使他在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后,有着比其他人更优越的企业信息优势,而现行的体制框架,由于产权虚置,产权边界模糊,所有者“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而“在其位,谋其政”的企业经营者却不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国有资产则成了真正无人负责的财产,这种没有“悟空”保护的“唐僧肉”,任何心术不正的人都会来咬一口而最有优势吃到“唐僧肉”的则是控制国有资产的企业经营者,于是企业经营者便可以利用种种机会用国有资产谋取个人私利。

    其二,权力与责任的失衡。在法律上,权力和责任是一对孪生子,没有责任,权力必然会被滥用,而权力的滥用是腐败滋生的土壤。在当前的企业领导体制中,对企业经营者权力约束是软化的。

    市场经济作为以所有权彼此让渡为实质内容的交易的经济,其有效交易的重要制度基础在于企业产权界区必须清晰。产权界区不清,其结果一是导致市场交易中摩擦增大,从而交易成本上升,降低市场机制效率,二是根本就不可能进行所有权转让意义上的交易,从而导致市场失灵。企业产权界定问题实际上是明确对他人,对社会、对交易各方的责任问题,是在责任与权利相互对称条件下的制度界定,也就是说一定的机制一定伴随着相应的责任,如果权利脱离相互责任的约束,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导致外部性与市场失灵,导致“搭便车”的道德投机。从这一观点来看,目前国有企业由于产权界定区的模糊。现职的企业领导人,拥有支配企业财产的机制,而责任并不明确,其结果是导致企业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产生企业家腐败行为的主要原因。这种权责的失衡极易导致企业家行为的扭曲。具体表现在:第一,经营者追求的效用函数包括增加个人货币收入,指挥更多的职工、晋升、荣誉等一系列个人目标的放大,企业家的扭曲行为是不能把经营者追求的效用转化为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追求。第二,权力的拥有与责任风险不对称,难以避免企业领导者为谋取所谓“政绩”带来投资的膨胀。因为企业领导者可以从增加投资中得到种种好处。第三,负盈不负亏将增加企业的交易费用,由于产权不清晰,交易界区也就不清晰,承担风险的主体缺位将导致违约现象频繁。履约成本不断提高,从而降低配置效率。

    其三,企业家作为经济人行为的扭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的行为规则与自愿、平等、互利的商品交换机制及其价值的作用和要求是相一致的,经济人行为的正效应是以公平竞争为前提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什么腐败没有今天严重,原因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在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长期形成的艰苦奋斗精神在起作用。同时,建国后,党中央一次又一次反腐倡廉的不懈努力。从“三反五反”起的各种运动,从其立意和出发点看,其目的都是为了净化干部的权力意识,防止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从这种意义上讲其威慑作用是存在的。(至于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以运动的形式解决腐败问题,其负面作用则另当别论)。其二,在过去集权统治下,激励、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几乎扼杀了全民族正常的经济人动机,使中国人的经济人行为意识长期受到压抑而发生变异,人们不屑于追求经济利益,甚至对经济利益产生恐惧和鄙视心理,唯恐沾上“拜金主义”之嫌。

    而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改革进程的推进,原有的集权体制逐渐在政府职能转换中得到调整,一个前所未有的经济人发展空间展现出来。应该说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人行为空间的拓展为企业家提供了能力竞争的舞台。但是不可避免的是一些经济人的意识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利益私有化动机的驱使下,追求个人私利的冲动以及对“允许一部分先富起来”政策的曲解,一些人利用转轨时期存在的制度缺陷,或合理不合法,或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追求“致富”,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漏洞,谋取个人私利,或是无限放大自己的权力,挥霍国有资产,疯狂的侵吞社会财富,这种扭曲的经济人行为像一种社会毒素,侵袭着社会肌体,形成种种腐败现象。

    2.2企业家腐败的内在根源

    企业家腐败的内在根源在于收益水平的社会比较,当他的收益水平在社会比较中满意程度越高,其腐败程度越低。但提高企业家收益并不能消除腐败。我们可以用图-2来说明。

 

    图中CC`线代表企业家收益水平和腐败程度的交替,即企业家收益水平越高,则腐败程度越低。假定OM代表一个企业家维持基本生存和社会交际所需要的最低收益水平,据此可以认为OA是源于贪婪的腐败,而超过OA的腐败则是源于生活和社会交往需要腐败。图1同时也表明,即使委托人给予企业家的收益保持一定的水平,并且在企业分配机制中占有相当高的份额,但有些企业家由于心理和道德方面有因素也可能走向腐败,或者出于获得非法收益机会的存在,以及被发现的可能较小,而且他付出的成本较小,一种出于本能的贪婪,也可能铤而走险。

    事实上,企业家收益水平与腐败指数之间关系的经验分析表明,和一般性的认识相同,腐败和收益水平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和图1中CC`线所示的结果相近的统计学上的相关关系。从现实中分析,尽管通过激励给予企业家较高的收益来降低企业家因腐败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但是依靠提高收益的方式减少企业家腐败行为意味着企业成本的加大,况且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企业家的腐败行为。

三、企业家腐败成本与收益分析

    对企业家腐败的成本与收益分析不仅要考虑到私人成本与收益,而且要考虑到企业成本与收益,这也正是企业家腐败与政府官员腐败的不同之处。我们在前文已经提及,企业家腐败行为本质是对企业利润的转移,当企业家将企业利益窃为己有的时候,从帐面上看实质是加大企业的成本,使企业利润减少,最终损害所有权者的利益。

    3.1企业家腐败与企业成本—收益分析

    企业家腐败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包括两种角度的解释,一是企业家因为窃取企业利益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与企业家因腐败获得的收益比较;二是因企业家腐败使企业成本的提高,利润的下降,所有权者收益与所有权支付成本的比较分析。

    在进行分析之前,我们给出如下的假定:

    假定之一:企业家的个人收益在委托一关系中是预先给定的。

    假定之二:企业是有效益的,即利润m>0。在所有权者与企业家之间的目标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企业家的个人收益与委托人利益一致时,委托人收益达到最大。如图-2

    I:当委托人所给予的利益使人满意时,委托人的利益和人利益达到最大,这时委托人和人目标利益是一致的,图中m0点是企业最大利润,a0企业家最大的合法收益。

    II:当委托人给予人的收益使人不满足时,人就会利用委托人信息不完全性产生扭曲行为,企业目标利润是下降的,m1点是企业家隐瞒的利润或是损害的利润,DEF区城就是企业的损失。

下面我们来分析企业家扭曲行为对企业利益的侵害。

    假定我们给出企业家扭曲行为形成的腐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理性腐败⑨。具体表现为:利用合法的经营活动中交际行为将正常业务活动中的交易费用无限扩大,用于个人消费,但可以合理地在财务上列入成本开支。二是不合理性腐败。具体表现如贪污、将企业资金在帐外循环用于谋取个人私利等等。

i 关于合理性腐败

    合理性腐败,有的学者称为偷窃性腐败。其根源来自财务约束上的漏洞,(即使在规范性的公司制企业中,对企业家在职消费的监督也不可能完全。)正是由于这一点,企业家往往会在“开展业务需要”的幌子下,无限制地挥霍企业资产。现实中有的厂长“吃喝玩乐全报销”就是形象的描述。而这些消费一列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其结果是增加企业成本,降低了企业利润。如图:10-2所示。

    图中:当企业家不腐败时企业实现的目标是a0,企业家不腐败收益是m0;当企业家腐败时在同样的目标下他所获得的收益是m1。

ii关于合理性腐败

    不合理性腐败其现实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直接私分企业资产,或是利用企业资金用于谋取个私利,以及用公款贿赂政府官员等。不合理性腐败与合理性腐败的区别在于合理性腐败具有隐蔽性,一般不易被查到,而不合理性腐败是将企业资产窃为已有,实质是对企业资产的分割。这种腐败行为的结果是委托人利益的丧失,导致企业竞争力的削弱,甚至破产。

    3.2企业家腐败与其个人的收益与成本分析

    对企业家个人而言,腐败也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取决于如下几方面。

    3.2.1机会选择: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有两个重要概念,即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t)和自我强化(Self-enforeement),意即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种道路,就有着沿着这条路走下去的惯性,并且不断自我强化,即使这条道路是错误的,也是如此,甚至最后进入锁定状态。对企业家腐败行为的形成,同样也存在这种路径依赖和自我强化。任何一个企业家从他得到这个职位开始,其本意是把企业搞好,最终获取自己的收益,然而当他发现通过努力工作所获取的收益远远不及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收益更大时,他将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继续努力工作,安于现有的收益现状;另一种选择趁自己掌握控制权时捞一把。但是后者意味着要冒着被查处的风险,一旦被发现,可能有这么几种情况:坐牢,失去巨大的收益,或者被夺去企业家职位,或者被罚款等等,这些都将构成他们非法获取收益的成本,我们称这机会选择成本。这种机会选择成本的前提取决于被查处的概率。因此,在企业家判定是否非法获取收益的前提是:假定非法获取的收益为Do,而被发现的概率为Eo,并且在得到非法收益的同时,还得到腐败租金,用S表示,由此构成产生腐败的机会为:

         Do≤(S+ Do)(1-Eo)

3.2.2查处后成本:

    企业家腐败行为一旦被查处,他将会被夺去职位,或者坐牢、罚款、社会谴责,丧失个人荣誉、社会歧视等等,这些处罚将对他未来获取收益的机会带来种种限制,他在未来的生活所获取收益应支付的社会成本将会更大,但是如果他的预期收益远远大于社会成本时,他仍然会选择获取非法收益。比如,某厂长非法获取收益100万元,被查处后实际认定的为20万元,他可能被判15年徒刑,如果在厂长职位上不贪污,他的收益只有30万元,而刑满后仍有80万元收益,这时他必定选择腐败。(事实上,相当多的企业家腐败行为是不易被查处的,但是一旦被查处的几乎可以倾家荡产,但出于利益的诱惑,更多的腐败分子愿意铤而走险),值得一提的是在企业家腐败中有一种奇怪现象,被查处的企业家中,有很多是具有一定管理才能的,比如红塔集团的总裁储时健。有的人往往被查处之后,很快可以获取新的职位,而且收益不菲。这里面深层次的根源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某个企业家虽然倒台,但现有的业务关系仍然存在,他可以利用在原来职位上结成的社会网络关系重建自己的发展空间。二是企业家市场尚未形成,对企业家激励不足导致企业家劳动的付出和收益不对称,由此产生心理上失衡,迫使一些人铤而走险。鉴于这种现象的客观存在,于是企业家所支付的私人成本较小。

    3.2.3预期收益

    企业家腐败行为的预期收益也就是贝克尔等人所说的的“诱惑”(tempetation)其决定因素取决于他所获得的合法收益。(当然,腐败行为也有社会、心理、道德方面的影响)一般来讲,当腐败的预期收差与合法收益差距越大,腐败行为产生的概率越大。可用下式表述:

          预期纯收益=预期收益—预期成本>0

    在预期成本中包括:直接成本,机会选择成本,法定惩罚成本。对企业家的行为选择而言,他所付出的劳动我们称为直接成本。而被查处后原合法收益的丧失,称之法定惩罚成本。其关系如下式

预期成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法定惩罚成本)*查处概率

在上式中,直接成本是既定的,机会成本与法定惩罚成本取决于查外的概率。一般地讲,被查处的概率越小,腐败的可能性越大。当预期成本越小,预期收入越大,越易产生腐败。

四、企业家腐败的治理

    由于企业家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同时在当前体制框架内存在着一系列制度缺陷,因此对企业家腐败的治理要着力于三个方面的结合。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5

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早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出现专职的公共权力行使者时就已产生。关于腐败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等都从不同的角度给腐败下过不同的定义。例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是这样来定义腐败的,“腐败,即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美国经济学家a·谢莱法和r·韦欣尼则把腐败定义为“公职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国际基金组织把它定义为“滥用政府权力以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腐败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特殊经济行为。学术界对腐败问题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地剖析,然后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探讨腐败发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提出遏制腐败行为的具体对策。

一、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

从经济学角度对腐败进行解析,发现腐败的发生与以下几个因素密切相关。

1、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

一般而言,公职人员是腐败的主体,因此分析腐败要从公职人员的特点入手。公职人员同时具有双重的社会属性,一方面,公职人员是政府机构的公务员,代表政府行使公共权力,这是公职人员的“政治人”属性。另一方面,公职人员也有其物质、生理和精神方面的需求,这是公职人员的“经济人”属性。“政治人”属性集中表现为“为公众谋福利”;“经济人”属性集中表现为“为个人谋私利”。对一般公职人员来说,经济倾向往往更为现实,一旦时机合适,他们便极有可能摒弃“政治人” 属性,采取腐败行为。

2、混合经济是腐败的客观基础

现代经济的一般形态为混合经济,即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政府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的必要措施,但同时也为腐败提供了机会。当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直接接触并交叉运行时,由于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和人类自利的本性,腐败行为的发生便难以避免了。混合经济的特征越明显,即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越深,则公职人员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

3、“政府产品”是腐败的载体

腐败实质上就是以权谋私,表现为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挪用或贪污公款及占有使用公物等。以权谋私并不是权力和私利的直接交换,因为权力本身是无形的,它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政府产品”。在这里,“政府产品”并不是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物品,而是指政府颁布的各种资格证书和证件(例如进出口许可证、营业执照、通行证和合格证等)以及各种信息、服务和人事任免,还有政府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法规制度、优先发展计划、行业保护政策以及奖励评估和授权。这些均是微观经济主体需要或被迫购买的“商品”。政府产品的种类越多,公职人员腐败的机会就越多。

4、制度的缺失是腐败的根本原因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旧制度体系因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而在很大程度上被废弃了,而取代它的新体系还必须经过不断的摸索实验才能建立起来。在此过程中对公共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就产生了,公职人员利用这个机会为自己谋私利而被发现的概率较小,从而增加了公职人员采取腐败行为的动机。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的飞速发展产生了新的财源和权力渠道。新的财源往往具有产权不清晰的特点,而新的权力渠道往往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行政体系的约束或者监督。通过缺乏监督的权力来侵占产权不明晰的财富只需很小的成本,于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公职人员在权衡了收益和成本之后,就更偏向选择腐败作为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手段。

二、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

上述只是腐败发生的各个相关因素,它是否真实发生还要依赖于公职人员对其成本收益所作的分析。这是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其实是一种基于理性选择的经济行为。

1、腐败的成本

从个人角度看,腐败成本包括腐败的现实成本和机会成本。腐败的现实成本指腐败一旦暴露所付出的代价,可以分为:腐败的惩罚成本,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开除公职、判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腐败的道德成本,包括腐败实施后的心理负担和暴露后的舆论攻击;腐败的对策成本,包括收买执法人员、转移赃款赃物和给上级送礼等对付“反腐”的费用。

腐败的机会成本指腐败的公职人员由于实施了腐败行为而可能失去的正常情况下的最大收益。这包括:政治成本,即失去的升官机会及其社会地位所带来的利益;经济成本,即失去的正常职位的收入及各种各样的福利。

2、腐败的收益

腐败的收益指公职人员由于实施了腐败行为而得到的种种好处,包括非正常收入、各种福利等。腐败的收益并不是创造出来的新价值,而是现有社会财富的不正当分配。所以,腐败的收益对腐败者来说是有利的,对社会来说则是有害的,这也是惩治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3、腐败实施者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理性的公职人员在面临腐败的诱惑时,自然会进行效益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只有在他认为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腐败才会发生;在他认为成本超过收益时,他可能会放弃腐败。这说明,预期收益越大,预期成本越小,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此,预期收益是个变量,在犯罪人的自我选择下,总希望其尽可能的大,以便“值得”犯罪。所以,防止腐败的重点应放在提高预期成本上,使之尽可能大于预期收益,让犯罪者觉得成本太大而终止犯罪。当然,公职人员的比较分析往往是主观的,并无精确的数理计算。在他们的主观预期中,腐败的暴露率是关键因素。如果没有暴露,腐败的各项成本就等于零;如果被侦破抓获,腐败成本中的惩罚成本就是一个由党纪国法来衡量的量,即法定惩罚成本。所以,腐败的暴露率和法定惩罚成本大小是预期成本的两个决定性因素。

三、遏制腐败行为的具体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腐败是和公共权力相伴而生的,只要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行消亡。因此,反腐败的政策目标就不应当是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

1、加快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混合经济的存在是腐败产生的客观基础,因此,要减少腐败,就必须降低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尽可能减少“政府产品”。为此,首先必须通过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政府审批制度的改革,解决权力尤其是审批权力过多、过于集中的问题。其次,进一步扩大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还权于企业,还权于社会;转变和限制政府的职能及其工作范围,贯彻“管少、管好、管活”的精神,通过体制创新,科学合理地设置权力,切断以权谋私的纽带。再次,尽快消除在政策、法规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位或错位,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总之要从体制上、机制上和法制上清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堵塞权钱交易的漏洞,杜绝“官商”和“商官”现象。

2、提高腐败的成本,使腐败成为一种不合算的行为

由上述分析可知,如果能使腐败成本增大到超过腐败收益,则可以有效地抑制公职人员进行腐败的动机,从而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

 

(1)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腐败的现实成本。通过立法加大对腐败者的惩罚力度,不仅要对其实行经济性的罚金处罚,更要对其实行社会性的资格处罚,限制和剥夺腐败者的职业资格。在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还必须注意“执法必严”,一旦查处,就要一追到底、决不姑息。因此,必须把惩罚落到实处,如彻底清缴非法所得、取消所享有的一切待遇(包括养老金、公积金和退休保险金)等,从而使腐败者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上的罪人,经济上的穷人”。通过实行重典治腐,提高腐败的现实成本,使公职人员在权衡利弊得失后,不敢妄自进行腐败。

(2)要提高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增加腐败的机会成本。增加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有利于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对职业的自豪感,也会减少腐败的发生。从理论上看,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可以增加对诚实行为的激励,进而遏制腐败,但是这需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实施。

(3)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加腐败的道德成本。腐败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承受来自社会舆论的谴责。通过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使公职人员形成将国家和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的道德情操和秉公办事的敬业精神。

3、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腐败行为的制度约束

孟德斯鸠指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人类政治实践中得出的一条带有普遍性的规律。要解决传统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一是要理顺监督体系,把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创造良好的监督环境。二是要大力开展监督的机制创新和体系创新,改变监督机关受同级政府或党委领导的架构,使监督机关真正享受不受干预的独立监督权。三是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财经纪律监督。通过深化改革和强化监督,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四是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制度约束,大力推进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依靠制度来约束公职人员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使腐败者大大降低对腐败的预期收益。五是要增加权力和决策的透明度,把每一次决策都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实行源头防腐。只有这样,腐败发生的可能性才会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 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

[3] 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6

1 问题的提出

世界银行公布的《世界发展报告》(2002):“现在人们认识到,腐败对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各国均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腐败越严重,经济增长率和人均收入水平越低。” 尽管大多数人对这一观点持赞同态度,但在经济学研究中,对于腐败产生的效应仍是具有争议的,争议围绕腐败是经济增长的“沙砾”还是“润滑剂”展开;现实世界中高腐败与高速经济增长并存于同一经济体的“双高之谜”现象也为腐败“润滑剂”之说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不少学者已经开始关注这一谜团,并求解腐败为何对不同经济体产生不同影响的多方面原因。比如,alvaro cuervo-cazurra(2008)研究了不同类型的腐败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同,普遍的腐败作为一种阻碍力量,增加了投资成本;而独裁的腐败作为一种不确定性,可能不存在这样一种阻碍作用。并认为转型经济体同其他的经济体相比,腐败产生的影响也更为复杂;keith blackburna,gonzalo f.forgues-puccio(2009)研究发现,腐败对有些国家的危害较小,腐败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依赖政府官员如何对寻租行为的调和程度,不同形式的腐败可能造成了腐败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差异。méon and khalid sekkat(2005)实证分析得出了腐败对经济增长和投资均产生消极影响。而杜晓燕,李玉华,叶明(2010)在针对主要新兴市场国家的研究中发现,不同区域的新兴国家腐败对经济增长产生的影响不同。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实证分析“金砖四国”中的腐败对经济增长的总体效应,并检验腐败对经济增长各个源泉的影响,求解“金砖四国”是否存在“双高之谜”。选择“金砖四国”这几个正经历改革的经济体作为研究腐败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研究样本,有其特殊意义,具体表现在转型经济体中,各项经济市场体制并不十分健全,腐败相对比较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也较复杂,研究相对也更具有代表性。

2 实证分析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及数据来源

2.1 实证分析模型构建

本文在mo(2001)建立的经济增长与腐败关系模型基础上构建实证分析模型。levine和renelt(1992)以跨国模型检验了影响经济增长的许多变量,其中有显著性影响的是投资占gdp的比例、人口增长率、初期人均gdp以及人力资本,其中前两项为经济增长层面的要素,后两项为经济发展层面的要素。基于levine和renelt的研究,生产力增长率模型可以表示为:

γ=γ(corrupt,y0,human)(1)

式(1)中,corrupt是腐败指数,y0表示初始人均gdp水平,human是人力资本存量。在这个模型基础上,mauro(1995)加入了政治稳定程度变量instab,mo(2001)加入政治权利变量pright来完善模型,最终建立了经济增长与腐败影响模型,表述为:

gr=f[γ(corrupt,y0,human),iy,dll,

instab,pright,(pright)2](2)

虽然mo的理论模型已经涵盖了若干影响国家经济增长的变量,但在将此模型运用至本文所欲探讨的“金砖四国”经济增长问题上时,仍然需要对部分变量加以修正。①变量就业人口增长率替代劳动失业率。虽然劳动力的增长是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动力,且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大部分属于劳动密集产业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但如果劳动力的运用缺乏效率,市场上充斥着失业劳动力,这将可能使劳动力变量的解释力降低。因此就劳动力部分,本文拟修正mo的经济增长模型,以就业人数增长率作为变量,来衡量其与国家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②增加经济开放度变量;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利用外部资源和市场条件等所谓全球化红利,加速自身发展,是全球化时代“金砖四国”赶超发展的共同特征。在积极引入外资、利用外资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的腐败活动,因此在考察腐败与经济增长关系时引入经济开放度变量能解释一定的问题;③删除变量y0,y0表示初期经济水准。修正后的模型考察的是经济增长与各变量之间的关系,初期实际的gdp水平在模型中的实际意义不大,考虑摒除该变量;④增加投资率变量inv。腐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投资活动,投资活动的变化会直接反映在经济活动总量上,在此,引入投资率这个变量,是将其看做腐败与经济增长的中间变量来检验腐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经过上述修订,形成本文的经济增长与腐败影响模型,如下所示:

2.2 变量说明

(1)人均gdp增长率y:被解释变量,表示一国经济状况的变化。分别以四个国家1994年的人均gdp为初始人均gdp,以计算期内每年的人均gdp与初始人均gdp之比作为人均gdp增长率。

(2)国内固定资产增长率fa:“金砖四国”都处于转型国家或新兴市场国家。在转型的过程中,存在较强的投资诱因,并进行多项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以适应本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本文采用实际国内固定资产增长率作为变量来对此加以衡量。本文提出研究假设,即预期固定资本增长率与经济增长将有正相关关系。

(3)就业人数增长率:劳动力是生产函数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本文以就业人口增长率来衡量。mencinger(2003)通过实证分析提出就业人数的持续增长对中东欧国家的经济增长带来正面效益。故提出本文的第二个研究假设,预期就业人口增长率将促进新兴国家经济增长。

(4)中学入学率:早期的许多研究表明教育对经济增长具有一定的作用,maddison(1987),benhabib和spiegel(1992)分别通过对多国数据的分析也得出了教育对经济增长起了重要作用的结论。教育水平代表一个国家的人力资本水平,人力资本对一国经济发展及其重要,因此,在本文中假设,入学率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5)投资率与gdp的比率inv:以样本期间各个国家fdi与gdp的比率计算而得,样本采用的四个国家在引进利用外资上表现是比较积极的,因此可以在传统的生产函数的基础上,加入fdi这个变量,在检验腐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时使模型的解释力更全面。

(6)外贸依存度open:按照传统的定义,外贸依存度是一国外贸总额与其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用于衡量一国经济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传统的计算存在重大缺陷,一国经济依赖国外和国内两个市场,对两个市场的依赖程度之和是100%。然而,传统定义下的外贸依存度却可能超过100%。本文引入外贸依存度的一个新的计算方法,以经济活动总量来代替国内生产总值,计算公式为外贸总额除以经济活动总量。

(7)腐败指数cor: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腐败指数cpi作为各国腐败的衡量指标。cpi指数直接可以从透明国际的官方网站上获得,它每年都会公布一次。数值范围为0~10,分值越高,表明这个国家越清廉,分值越低则说明这个国家越腐败。为研究方便,我们取该指标的反向意思,腐败数值的增加直接代表着腐败程度的上升。由于cor腐败指标的取值范围为0~10,在回归分析中,我们用(11-cor)来代替(cor)。

(8)政府管理质量指数gov:kaufman(1999)等人曾用一个腐败的不可观测组合模型来构建管理指标。他们首先将可用的管理指标划分为5个集,并组合成5个复合指标。每一个复合指标代表管理的一个方面。数值在-2.5~2.5范围变动,数值越高,意味着管理越好。为研究方便,管理质量指数表示为(3.5-gov)。通过言论自由与政府责任,测量一个国家的公民参与政府选举的程度,它代表政治系统的开放度。政治稳定和反暴力,表示一个国家的统治政权被可能的违法或者暴力手段动摇或被推翻的可能性,也就是一个国家的政治风险评估。政府效能,表示公共服务的提供、官僚机构、公务人员的能力、政治压力下,公共服务的独立性和政府政策的可信度这些方面的表现。法规执行品质,对市场采取的一些不那么好的政策的发生率,比如,价格控制或银行监管不足以及强制实施的过度的管制负担。最后一个指标是法治,有信心并遵守社会规则的程度。

综上所述,得出如下假设:①就业人数增长率、中学入学率、国内固定资产增长率、外贸依存度、政府管理质量指数这些变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正向的,各指数的相关系数应该为正数;②腐败变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负的,相应的系数的估计值应该为负数。

2.3 数据来源

样本数据区间为1994—2008年“金砖四国”的数据,其中1995—2008年腐败指数来自透明国际的网站,由于1994年透明国际还未公布腐败指标,1994年的数据为1995年与1996年的数据进行简单的加减平均得来,管理指数和其他的经济、教育指标的数据均来自世界银行网站。管理质量的四个指标均是世界银行隔一年公布一次的,因此中间那些未公布数据的年份本文均采用取平均数的方法将其补全,鉴于这些腐败指标同政府管理质量指标每年的变化不大,可以假设这些填充数据的影响不大,认为其并不影响检验结果。就业人数增长率、国内固定资产增长率以及人均gdp增长率均是以1994年的值为基期,用样本期间各年的数值除以基期数值得到的。

3 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的计量方法是采用时间序列方法对“金砖四国”中每个国家单独进行检验,数据区间为1994—2008年的数据。

3.1 数据平稳性检验:单位根检验

在进行时间序列回归分析之前,为避免产生假性回归结果,必须对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确定数据是否为平稳序列。本文采用adf单位根检验。通过对原序列及其一阶差分进行平稳性检验,检验结果均显示具有单位根,也就是说原序列及一阶差分序列均为非平稳序列,继续对序列进行二阶差分,分别选择了不含常数项和趋势项,只含常数项与既含常数项又含趋势项三种情况进行估计,检验结果显示,至少在10%的显著水平上,各序列是二阶平稳的。检验可得到所有变量的单根检验结果都达到至少10%的显著水准,拒绝了零假设。

3.2 计量结果分析

上一部分对变量进行了平稳性检验,结果符合同阶单整的条件,可以进行回归分析,下表是四国回归分析的结果:

根据上面回归分析结果,下面对不同国家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

(1)就业人数增长率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7

1 问题的提出

世界银行公布的《世界发展报告》(2002):“现在人们认识到,腐败对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各国均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腐败越严重,经济增长率和人均收入水平越低。” 尽管大多数人对这一观点持赞同态度,但在经济学研究中,对于腐败产生的效应仍是具有争议的,争议围绕腐败是经济增长的“沙砾”还是“润滑剂”展开;现实世界中高腐败与高速经济增长并存于同一经济体的“双高之谜”现象也为腐败“润滑剂”之说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不少学者已经开始关注这一谜团,并求解腐败为何对不同经济体产生不同影响的多方面原因。比如,alvaro cuervo-cazurra(2008)研究了不同类型的腐败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同,普遍的腐败作为一种阻碍力量,增加了投资成本;而独裁的腐败作为一种不确定性,可能不存在这样一种阻碍作用。并认为转型经济体同其他的经济体相比,腐败产生的影响也更为复杂;keith blackburna,gonzalo f.forgues-puccio(2009)研究发现,腐败对有些国家的危害较小,腐败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依赖政府官员如何对寻租行为的调和程度,不同形式的腐败可能造成了腐败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差异。www.133229.cOmméon and khalid sekkat(2005)实证分析得出了腐败对经济增长和投资均产生消极影响。而杜晓燕,李玉华,叶明(2010)在针对主要新兴市场国家的研究中发现,不同区域的新兴国家腐败对经济增长产生的影响不同。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实证分析“金砖四国”中的腐败对经济增长的总体效应,并检验腐败对经济增长各个源泉的影响,求解“金砖四国”是否存在“双高之谜”。选择“金砖四国”这几个正经历改革的经济体作为研究腐败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研究样本,有其特殊意义,具体表现在转型经济体中,各项经济市场体制并不十分健全,腐败相对比较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也较复杂,研究相对也更具有代表性。

2 实证分析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及数据来源

2.1 实证分析模型构建

本文在mo(2001)建立的经济增长与腐败关系模型基础上构建实证分析模型。levine和renelt(1992)以跨国模型检验了影响经济增长的许多变量,其中有显著性影响的是投资占gdp的比例、人口增长率、初期人均gdp以及人力资本,其中前两项为经济增长层面的要素,后两项为经济发展层面的要素。基于levine和renelt的研究,生产力增长率模型可以表示为:

γ=γ(corrupt,y0,human)(1)

式(1)中,corrupt是腐败指数,y0表示初始人均gdp水平,human是人力资本存量。在这个模型基础上,mauro(1995)加入了政治稳定程度变量instab,mo(2001)加入政治权利变量pright来完善模型,最终建立了经济增长与腐败影响模型,表述为:

gr=f[γ(corrupt,y0,human),iy,dll,

instab,pright,(pright)2](2)

虽然mo的理论模型已经涵盖了若干影响国家经济增长的变量,但在将此模型运用至本文所欲探讨的“金砖四国”经济增长问题上时,仍然需要对部分变量加以修正。①变量就业人口增长率替代劳动失业率。虽然劳动力的增长是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动力,且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大部分属于劳动密集产业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但如果劳动力的运用缺乏效率,市场上充斥着失业劳动力,这将可能使劳动力变量的解释力降低。因此就劳动力部分,本文拟修正mo的经济增长模型,以就业人数增长率作为变量,来衡量其与国家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②增加经济开放度变量;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利用外部资源和市场条件等所谓全球化红利,加速自身发展,是全球化时代“金砖四国”赶超发展的共同特征。在积极引入外资、利用外资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的腐败活动,因此在考察腐败与经济增长关系时引入经济开放度变量能解释一定的问题;③删除变量y0,y0表示初期经济水准。修正后的模型考察的是经济增长与各变量之间的关系,初期实际的gdp水平在模型中的实际意义不大,考虑摒除该变量;④增加投资率变量inv。腐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投资活动,投资活动的变化会直接反映在经济活动总量上,在此,引入投资率这个变量,是将其看做腐败与经济增长的中间变量来检验腐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经过上述修订,形成本文的经济增长与腐败影响模型,如下所示:

2.2 变量说明

(1)人均gdp增长率y:被解释变量,表示一国经济状况的变化。分别以四个国家1994年的人均gdp为初始人均gdp,以计算期内每年的人均gdp与初始人均gdp之比作为人均gdp增长率。

(2)国内固定资产增长率fa:“金砖四国”都处于转型国家或新兴市场国家。在转型的过程中,存在较强的投资诱因,并进行多项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以适应本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本文采用实际国内固定资产增长率作为变量来对此加以衡量。本文提出研究假设,即预期固定资本增长率与经济增长将有正相关关系。

(3)就业人数增长率:劳动力是生产函数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本文以就业人口增长率来衡量。mencinger(2003)通过实证分析提出就业人数的持续增长对中东欧国家的经济增长带来正面效益。故提出本文的第二个研究假设,预期就业人口增长率将促进新兴国家经济增长。

(4)中学入学率:早期的许多研究表明教育对经济增长具有一定的作用,maddison(1987),benhabib和spiegel(1992)分别通过对多国数据的分析也得出了教育对经济增长起了重要作用的结论。教育水平代表一个国家的人力资本水平,人力资本对一国经济发展及其重要,因此,在本文中假设,入学率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5)投资率与gdp的比率inv:以样本期间各个国家fdi与gdp的比率计算而得,样本采用的四个国家在引进利用外资上表现是比较积极的,因此可以在传统的生产函数的基础上,加入fdi这个变量,在检验腐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时使模型的解释力更全面。

(6)外贸依存度open:按照传统的定义,外贸依存度是一国外贸总额与其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用于衡量一国经济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传统的计算存在重大缺陷,一国经济依赖国外和国内两个市场,对两个市场的依赖程度之和是100%。然而,传统定义下的外贸依存度却可能超过100%。本文引入外贸依存度的一个新的计算方法,以经济活动总量来代替国内生产总值,计算公式为外贸总额除以经济活动总量。

(7)腐败指数cor: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腐败指数cpi作为各国腐败的衡量指标。cpi指数直接可以从透明国际的官方网站上获得,它每年都会公布一次。数值范围为0~10,分值越高,表明这个国家越清廉,分值越低则说明这个国家越腐败。为研究方便,我们取该指标的反向意思,腐败数值的增加直接代表着腐败程度的上升。由于cor腐败指标的取值范围为0~10,在回归分析中,我们用(11-cor)来代替(cor)。

(8)政府管理质量指数gov:kaufman(1999)等人曾用一个腐败的不可观测组合模型来构建管理指标。他们首先将可用的管理指标划分为5个集,并组合成5个复合指标。每一个复合指标代表管理的一个方面。数值在-2.5~2.5范围变动,数值越高,意味着管理越好。为研究方便,管理质量指数表示为(3.5-gov)。通过言论自由与政府责任,测量一个国家的公民参与政府选举的程度,它代表政治系统的开放度。政治稳定和反暴力,表示一个国家的统治政权被可能的违法或者暴力手段动摇或被推翻的可能性,也就是一个国家的政治风险评估。政府效能,表示公共服务的提供、官僚机构、公务人员的能力、政治压力下,公共服务的独立性和政府政策的可信度这些方面的表现。法规执行品质,对市场采取的一些不那么好的政策的发生率,比如,价格控制或银行监管不足以及强制实施的过度的管制负担。最后一个指标是法治,有信心并遵守社会规则的程度。

综上所述,得出如下假设:①就业人数增长率、中学入学率、国内固定资产增长率、外贸依存度、政府管理质量指数这些变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正向的,各指数的相关系数应该为正数;②腐败变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负的,相应的系数的估计值应该为负数。

2.3 数据来源

样本数据区间为1994—2008年“金砖四国”的数据,其中1995—2008年腐败指数来自透明国际的网站,由于1994年透明国际还未公布腐败指标,1994年的数据为1995年与1996年的数据进行简单的加减平均得来,管理指数和其他的经济、教育指标的数据均来自世界银行网站。管理质量的四个指标均是世界银行隔一年公布一次的,因此中间那些未公布数据的年份本文均采用取平均数的方法将其补全,鉴于这些腐败指标同政府管理质量指标每年的变化不大,可以假设这些填充数据的影响不大,认为其并不影响检验结果。就业人数增长率、国内固定资产增长率以及人均gdp增长率均是以1994年的值为基期,用样本期间各年的数值除以基期数值得到的。

3 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的计量方法是采用时间序列方法对“金砖四国”中每个国家单独进行检验,数据区间为1994—2008年的数据。

3.1 数据平稳性检验:单位根检验

在进行时间序列回归分析之前,为避免产生假性回归结果,必须对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确定数据是否为平稳序列。本文采用adf单位根检验。通过对原序列及其一阶差分进行平稳性检验,检验结果均显示具有单位根,也就是说原序列及一阶差分序列均为非平稳序列,继续对序列进行二阶差分,分别选择了不含常数项和趋势项,只含常数项与既含常数项又含趋势项三种情况进行估计,检验结果显示,至少在10%的显著水平上,各序列是二阶平稳的。检验可得到所有变量的单根检验结果都达到至少10%的显著水准,拒绝了零假设。

3.2 计量结果分析

上一部分对变量进行了平稳性检验,结果符合同阶单整的条件,可以进行回归分析,下表是四国回归分析的结果:

根据上面回归分析结果,下面对不同国家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

(1)就业人数增长率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8

[中图分类号]F8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075-03

1政府清廉与国家经济增长的复杂关系

政府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到公共投资的决策,从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到经济制度的完善,每一项都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因此,政府的执政水平与能力就显得格外重要。其中政府的清廉程度决定着政府的执政能力、行政效率,进而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世界银行认为腐败所造成的成本与后果是:“腐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后果是不利的,它会抑制投资阻碍经济增长。腐败酝酿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和腐蚀宏观经济与财政上的稳定;它降低发展援助的影响,提供剥削自然资源的原因,更进一步地消耗环境资源;它降低政府行政的效率,扭曲公共支出决策,使资源从需求更急迫的部门移转到易于腐败的部门;它破坏法规,危害国家信誉。简而言之,腐败是以社会整体作为代价,增加少数人的财富,留下社会承受严酷的后果。”WorldBank,“Governance and Anti-Corruption.”Website (viewed on March 13,2006).由此,本文进一步思考政府清廉对于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是否政府清廉程度越高,经济越会快速健康发展,反之,则阻碍国家整体经济发展。

2腐败效应的三种理论观点

近年来国内外对于政府清廉的研究文献汗牛充栋,除了探讨腐败的起因与结果,也有许多学者注重分析腐败的模式、手段及控制策略等问题。其中学者们对于腐败的评价有明显的分歧,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腐败是否可以降低行政的繁文缛节、加快办事效率,以及促使腐败者更加认真工作、提升其行政效率。经济学者也对腐败问题进行了规范性的系统研究,多半研究的结论是腐败会直接或间接抑制经济增长。然而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国家发展的某些阶段中,腐败扮演了正面积极的角色,其效果也并非一无是处。

2.1腐败的负面效应

多数学者都认为腐败对经济增长会有负面的影响。如Bardhan认为,为了取得政府审批而必须贿赂会直接导致投资的减少,这一危害将比课税更加严重;并且当公共投资被用于腐败活动时,投资增长率会明显下降See Pranab Bardhan,Corruption and Development:A Review of Issues,(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Vol.351997),pp1320-1346.。Romer认为,腐败就像苛捐杂税,会阻碍新产品或技术的进入市场See Paul Romer,New goods,Old Theory,and the Welfare Costs of Trade Restrictions,(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Vol.43,NO.1,1994).pp.5-38.。Kruegeer认为腐败的政府官员为了接受更多贿赂,会主动设立障碍See Anne O.Krugeer,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Rent-Seeking Society,(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64,3,1974),pp.291-303.。Shleifer和 Vishny则认为如果公共资源被单一政府自然独占,官员的腐败行为会导致公共资源价格上涨,并引发供应数量的减少。因此贿赂就像赋税一样,会使该国的经济水平更加远离完全竞争的均衡状态See A.Shleifer and R.W.Vishny,Corruption,(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08,No.3,1993),pp.599-618.。

2.2腐败的正面效应

也有学者提出腐败正面效应的观点。最早提出这种观点的学者是Leff,他提出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行政效率普遍不高,原因是官员缺乏有效的监督,或政府决策过程中缺少商业利益的参与;政府没有意识到经济生产或创新活动的价值,不积极推动相关产业的开展;官员甚至将企业视为权力的竞争者,对他们进行压制。因此,当发展中国家政府主导经济发展时,企业行贿将产生正面效应,如减少不确定性和增加投资率,提高改革创新的机会,提高竞争力和工作效率,避免决策失误带来重大损失,还可以使经营者摆脱某些过时僵化的法律法规的束缚See Natbaniel H.Leff,Economic Development Through Bureaucratic Corruption,(The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Vol.8,No.3,1964).pp.8-14.。

2.3腐败的零效应

还有学者提出腐败零效应的观点。本文把“腐败不是影响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的观点称之为腐败零效应。有学者对世界上吸引外商投资较多的国家,采用面板数据的方法国内文献一般将panel data按照字面意思翻译为面板数据,也有人根据其含义译成“综合截面和时序数据”,“平行数据”等,是指同时分析比较时间序列观察值和横截面观察值结合起来的数据。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Panel Data模型的理论方法已经逐步成熟和完善,形成了现代计量经济学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近年来,在社会学研究领域中,Panel Data模型也开始取代截面数据逐渐占据中心位置。,采用豪斯曼检验计量经济学研究中,建构模型要收集处理样本数据,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使数据存在一定的误差,误差的存在直接影响计量经济分析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对是否存在误差进行检验。因为关于观测误差是否存在的检验是1978年美国经济学教授豪斯曼(Hausman)提出来的,所以称为“豪斯曼检验”。来确定采用随机还是固定效应,根据检验结果对影响外商投资的因素进行分析,得到的结论是东道国的法律环境和政府的清廉程度都不是影响外商投资的关键因素。各国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时可能都存在制度性缺陷,外商为了抢占更有利的市场,腐败严重的国家可能更容易通过“灰色交易”方式来达到其目的吕新军、胡晓绵:《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制度性因素研究》,《北方经济》2010年第2期,第76-77页。。

综上所述,不同学者对腐败的经济效益存在不同的看法,持正面观点的学者多半站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机制或政府体制不健全的角度,凸显腐败作为剂的功能;持负面论调的学者则立足于国家长期发展稳定的观点,认为腐败会使市场失灵和政府趋于混乱,造成社会不公,并危害国家及企业的竞争力。也有的学者认为政府的清廉程度对外商投资没有显著的影响。

3政府清廉程度与国家经济发展的实证研究

国家经济的发展用GDP作为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但是政府清廉程度尽管可以体现出来,却十分难以量化。我们无法明确衡量某一国的腐败状况,也很难通过相对的腐败程序来加以评分。但仍有一些专家和研究机构制订出衡量腐败的指标或者数据,广泛被采用。比较具有影响力的是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它是以打击世界腐败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各项活动及项目资金主要来自各国发展援助机构、基金会及私营企业,以保持中立。其每年发表的清廉指数是集多项不同机构或私人的调查结果,针对每个国家采用了3~12项调查指数作加权平均。在1995年前这个指标仅衡量了少数国家,后来则扩大范围,至2010年已包含180多个国家,此指数优点在于:它可以降低各单独调查的衡量误差,并且扩大评估的国家范围。

透明国际对腐败的定义是:公务员谋取私利,特别是在公共领域里索贿受贿的行为。它建立了以各国投资和对外贸易决策者的观感为分析基础的反映各国腐败形势的腐败指数体系,这个体系是对世界各国腐败状况的观察,通过腐败指数的排名建立公众对腐败议题的关注,引导各国政府关注他们在腐败指数排行榜上排名过低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促请他们采取有效行动制约腐败问题。腐败指数体系由CPI(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清廉指数)和BPI(Bribe Payers Index,行贿指数)构成,用来评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腐败状况。

CPI 反映的是全球各国商人、学者及风险分析人员对各国腐败状况的观察和感受。它以企业界、风险分析家、一般民众为调查对象,数据是由一些大学教授和专家学者从国际上重要、著名的调查报告(如号称世界“权威”的“盖洛普”、“政治与经济风险组织”、“世界经济论坛”等机构和组织所作的调查报告)中提取加以综合评估给出的分数。CPI 指数采用10 分制,10分为最高分,表示最廉洁;0 分表示最腐败。在0~10分,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4个区间:8.0~10.0分表示比较廉洁;5.0~8.0分为轻微腐败;2.5~5.0分为腐败比较严重;0~2.5分则为极度腐败。BPI 行贿指数主要反映一国(地区)的出口企业在国外行贿的意愿。主要数据来源是对大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商会、主要商业银行和法律事务所的高级主管以及在跨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士和高级主管进行访谈,以获取主要出口国贿赂高级公务员的情况。行贿指数是对清廉指数的一个补充。

学者们将世界银行公布的GDP平均增长率与国际透明组织的腐败感觉指数CPI(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做比较。United Nations,“Statistics Division” Website:http:/// unsd/ snaama/ selectionbasicfast.asp.其中腐败感觉指数的分数是从0~10,分数越大表示清廉度越高(即腐败程度越低)。将得到的数据绘制成图表,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Website:http:// /policy research/surveys indices/cpi.结果发现腐败与经济增长并没有显著的负向关系存在。进一步观察可以发现腐败感觉指数5分以上的国家,经济水平多位于0~5%的增长率,而在观察排名时,发现这些较清廉的国家多为发达国家。另外,5分以下的国家则有着显著的差异性存在,反映出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差距和增长模式的差异。除了多数国家经济为平稳增长外,少数国家呈现出了负增长的态势,符合人们普遍的认为腐败会阻碍经济增长的观点;然而也有部分国家是同时表现出腐败严重且经济增长较为快速的现象。不可否认,腐败感觉指数较低的多属贫穷的发展中国家,然而当别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近年来受到世界瞩目的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其分数与排名都位于中后,但这几个国家这几年来的经济增长却是有目共睹。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9

腐败是政府官员滥用公共权利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它是公共权利异化的产物,是政治肌体上一股难以根除的恶性肿瘤。正如胡锦涛、等中央领导人所强调地,一旦任其蔓延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中共十八大期间,胡锦涛、两届中共中央总书记屡次提出“全党必须警醒起来”的强烈反腐信号,充分显示出新一届中共领导人对廉洁社会价值的高度重视和今后十年进行反腐倡廉政治改革的坚定不移的决心。

事实上,自建党以来反腐倡廉始终是我党高度警惕和紧抓的工作之一。但是腐败问题为什么仍旧屡见不鲜,而且在近几年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呢?回顾以往反腐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腐败问题的治理主要是侧重于对各级官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律和制度对其腐败行为的预防和惩处等外部机制的措施,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到腐败问题产生的内部机制,这样提出来的治理对策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的。因此,下面本文试图以布坎南等人提出的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深入分析腐败问题产生的内部根源,以期能够提出相应有效的治理对策。

一、从公共选择理论看腐败现象的成因

(一)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是西方经济学界的主导理论。它主张政府应该尽可能多地对市场进行干预和控制,来弥补市场缺陷,保障经济的快速发展。但随着政府对经济干预力量的增强,政府部门的职能和政府的规模也相应地不断扩大,导致政府机构的无限膨胀、社会资源浪费、官僚主义特权滋长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政府干预”陷入“失灵”的困境。在此情况下,很多经济学家开始引入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政府干预下的集体或非市场的政治管理过程进行分析,提出了一系列反对政府干预经济、提倡新自由主义的新理论体系,公共选择理论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

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是美国的经济学家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教授。公共选择理论的突出特点就是用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分析政治学的传统问题。例如,在解决如选民投票、政治人物或政府官员选举等集体或非市场的政治问题时,首先他会对选民、政府官员进行经济研究方法的“经济人假设”,设定这些人都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体,然后再对这些政治行为的过程进行分析。布坎南正因为通过这种方法提出并论证了经济学和政治决策理论的契约和宪法基础,而获得了198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官员、选民、厂商、消费者不仅是具有稳定偏好、能够选择达到最高偏好程度的理性人,而且他们具有自己的动机、愿望、和偏好,关心自己在政治活动中的成本和收益,在交易过程中始终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以这一“经济人假设”作为理论分析和研究的前提和出发点,公共选择理论又提出,人类社会由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消费者和厂商,在政治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选民、利益集团和政治家、官员。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这两个市场的活动主体都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和动机的,于是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同理,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选民或政府人员)在对个人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计算后,通过政治选票来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法律制度等政治决策。无论经济市场还是政治市场上的平民或官员他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非为了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即使政府官员提出了一些表面上为公众利益着想的福利政策,但其实质也是官员为了获得更多的政治选票的支持、扩大自身的影响力所提出来的。官员们往往不关心这些政策为公众带来的实际效果,而只关心为他自己带来的宣传效果,这样反而导致了公共物品的实际成本过高、公共物品供给过剩等一系列社会资源浪费问题的出现,这时政府的存在仿佛失去了意义,我们把这种现象叫做“政府失灵”。简单来说,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研究市场经济下政府干预行为的局限性和政府失灵的产生根源、主要表现形式以及怎样补救“政府失灵”。

事实上,官员的腐败就是这样一个发生在政治市场上的交易过程。在这里,政府公职人员和公众不只是通过投票,而且还通过权钱交易进行决策。“政府官员一方面要尽力争取公众的选票,另一方面又通过权钱交易谋取金钱满足私欲,还可用金钱谋取更大的权力。行贿者则可通过权钱交易谋取更大的利益。”豍公共权力在官员、行贿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被滥用,直接地违反和损害了公共的利益。因此,从公共理论视角出发,可以对腐败行为的主体内在机制和客体内在机制进行深刻剖析,有利于弄清腐败产生根源,提出行之有效的防腐倡廉对策。

(二)“经济人”角度分析腐败问题的成因

1.经济人的特性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在政治市场上,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对公共利益的权力,政府本应追求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可是现实并不如此。因为政府是由独立个体——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这些个体是活动在政治市场上的独立经济人,因此他们都具有经济人的特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他们必然以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自利为行为准则,在自利动机的引导下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方案,一旦其遵守法纪的理智被这种经济人本质所打败,腐败现象就会出现。

2.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博弈

任何有利可图的事物都会有其相对应的成本,腐败行为也不例外。政府公职人员在腐败中付出的是公共权利的滥用、国家公共利益的损失以及在此过程中承担的风险,即一旦腐败行为败露,可能会受到惩罚以致丧失既得利益和未来的发展前途。具体分析,可以将腐败的个人预期成本划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腐败的道德成本,即违法行为发生后,因担心罪行败露、受到法律制裁而产生的心理负担;二是腐败的惩罚成本,它包括罚款、开除公职、监禁、社会歧视等成本;三是腐败的博弈成本,即为掩饰腐败行为而耗费的人力、财力等。豎而他们所获得的收益就是利用委托权力从国家或他人手中获得非法利益,包括直接贪污、侵占的国家财产,间接收受的贿赂以及肆意用权的权利感、肉欲等无形的满足。豏在政府公职人员产生腐败的念头后,他们会对腐败行为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只有当腐败是一个能使他付出最小的成本,而得到利润最大化的过程时,他才会选择腐败活动。

具体地说就是,当政府公职人员的职位收益的增量小于腐败收益的增量,或者腐败的预期成本小于预期的收益时,政府公职人员会选择腐败,反之则不会选择。另外,当腐败的查处率与处罚力度降低时,腐败的惩罚成本和博弈成本相应降低,随着腐败成本的下降腐败行为就会产生。目前,我国的防腐监督体系还不健全,腐败查处率和处罚力度相对薄弱,不少公职人员冒着侥幸心理走上了腐败的不归路。

3.公共权力是腐败行为发生的推动力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英国学者阿克顿也说:“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可见,公共权力的存在让政府公职人员拥有了滥用权利的可能,也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客观条件。

(1)政府对公共产品的垄断,导致官僚主义的滋生。由于公共产品的特殊性,它只能由政府供给。政府对公共产品的垄断一方面为政府带来了高额的利润,另一方面则为官员政治腐败提供了可能。比如说作为公共产品的铁路运输,在我国就是由政府部门垄断的。众所周知,铁路不论是对民众的日常生活还是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它的高需求量为有关部门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可是在面对这样巨大的经济利润时,会有一些人为了在这条经济链上“分一杯羹”而去贿赂有关部门的领导,相应地有关领导也会利用自己手上的垄断权力通过权钱交易为某些私人或企业提供获利机会。比如说2011年因滥用职权谋取巨额非法利益,被开除党籍的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

(2)政府权力管理僭越,扩大了腐败的范围和领域。著名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曾经指出:“一旦大政府渗入经济生活的所有层面,不管那里是什么政治制度和企业制度,腐败就会成为司空见惯的常事。”豐意思是说,如果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过分干预,比如垄断、特权、管制,那么在这些被干预的领域中就会出现租金,企业和个人为了取得垄断地位,或者是为了保全已有的垄断地位就会通过贿赂、拉关系和走后门等不可告人的手段与政府公职人员进行交易,以求寻到最大利润的租金。我们必须意识到政府对市场干涉的越多,政府权力范围越大,政府公职人员腐败所涉及的领域就会越广,随着腐败发生的机率的增多,腐败现象将越来越难以控制。

(3)公共权力分配过于集中,造成了一权独大的腐败之风。我国政府部门在权力分配上呈现出结构失衡的状况。在一些关键的部门、岗位中,“一把手”只设一人,“副手”若干人,权力的行使和最终决策全部由“一把手”掌握和把控。像这样权力高度集中,不受任何制约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一把手”权力失控走向腐败,同时“对上级负责”的“副手”为了保障个人现有利益不受侵害或者是拒绝不了巨大的利益诱惑而为虎作伥、随波逐流走向腐败的不归路。例如,原重庆市规划局局长蒋勇因受贿1796万元被判死缓豑,同时牵涉出的副厅级以上的官员就有近10人!

(4)公共权力运行的不透明、不规范,增加了腐败发生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政府权力运行程序的有关细节和数据对外公开不够,或者出现隐瞒、谎报数据的情况,使得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避免由于信息滞后而导致的巨大损失,而去不惜重金贿赂政府人员以求得到真实信息。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透明、运行程序的不规范,很大程度上为某些官员收受贿赂进行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

(三)公众角度分析腐败问题的成因

1.公民权力意识薄弱,助长了公共权力滥用之风

实际上,公民在政治市场上也同样扮演着经济人角色,他的任何行为也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依据的。在对腐败问题监督的时候,他也会通过对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力。一般来说,公民在维权的过程中不仅要消耗掉未知的金钱、精力、时间,还要承受不可预见的后果压力,再加上,中国公民普遍认为“民告官难上难”,所以很少有公民会主动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另外,作为社会公民中的一员,单个公民想要“搭便车”,坐享其成的思想倾向也导致了公民行使公共权力监督腐败行为的失败。

2.政府决策、官员财产信息不透明,公众监督难以发挥

公众监督是反腐败中不可取代的中坚力量,也是提高政府公众效率的必然选择。豒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具有强制性措施的法案来要求政府部门公开其政治决策过程,并且公布其公职人员的个人收入信息,这是我国在公共监督体系建设中的失误。由于政府部门对信息的屏蔽或者只报喜不报忧,使我们看不到政府公职人员进行决策行为的具体细节,不能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使部分贪污违纪分子侥幸逃脱,这非常不利于我党反腐倡廉工作的进行。

二、公共选择理论对我国腐败问题治理的启示

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把西方国家政治经济互动导致的问题归结为制度的缺陷豓,他所研究的主体就是经济学理论和政治决策的契约和宪法基础,其实质即是对国家制度的研究。以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探析了我国腐败产生的原因后,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不能仅仅停留在思想规范和惩处打击层面,而是应该从制度的创新和构建入手寻找突破口,力图从根本上治理我国腐败问题。

(一)制度保障机制

公共选择理论一再强调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特征,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政府公职人员和官员的“本性”良莠不齐,在腐败还未显露或者防范初期我们必须对官员的录用进行严格把关,以民意作为基础,选拔道德品行可靠的领导人才;完善干部选拔综合考评制度,保障对官员的定期考核,对官员的任用和提拔要尊重民意;建立干部终身责任追究制、官员财产申报制、金融实名制等,及时发现和遏制腐败苗头。

(二)风险竞争机制

建立内部风险竞争机制。一方面,适当引入市场力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控制,尽量减少“寻租”的空间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腐败机会。另一方面,健全官员绩效机制,使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职员与职员之间形成适度的竞争机制,激发公职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保障并增加其合法利益收入,增加腐败预期成本。

(三)监督控制机制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将政务公开纳入宪法改革,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措施,使其制度化和公信化。政务公开主要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政府活动尤其是涉及经济利益的活动程序和数据报告进行公开;二是对政府公职人员的收入及其经济状况进行公开。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10

公共物品

Abstract:Education corruption is thought highly as an education problem. This paper defines education corruption, and

discusses the classification of education corruption. On the basis of rational choice theory, we think the cause of education corruption is that the power groups have gained education resources by their especial power. As a result, the public of education is damaged.

Key words:education corruption; rational choice theory; public product

教育腐败不仅是教育领域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令人痛心疾首的社会顽疾。可以说在社会的各个阶层的人们都在同声斥责种种教育腐败行为,其间既包括民间大众群体、媒体也包括学术界。在已有的学术著作和发表的论文中虽然专门谈及教育腐败的不多,但是在对腐败问题的专门研究文献中也往往会涉及教育腐败问题,尤其是近些年一些学者利用经济学的工具对腐败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如罗斯·阿克曼的《腐败:政治经济学研究》和我国学者郑利平的《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从国外的研究看,对教育腐败的研究多集中在对教育腐败的界定、分类和测量上[1],而对教育腐败的理论分析方面的成果并不多见。本文拟用社会学理论中的理性选择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对教育腐败进行分析,试图对教育腐败的认识和治理有所助益。

一、教育腐败的界定

教育腐败是个难以界定清楚的概念,但是作为一项合理的理论研究,仍有必要界定清楚所讨论的问题,因为任何研究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合理的问题域有助于问题的讨论和澄清。鉴于教育腐败和腐败存在着共通之处,那么有必要了解权威辞书和一些研究文献中关于腐败的概念界定。《辞海》:“腐烂。《汉书·食货志》:‘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也泛指坏,堕落。”《辞源》:“溃烂发臭,陈旧迂陋,腐朽败坏。”已有的文献对腐败的界定各异,大概有两种类型,一是受贿型腐败的界定,如苏珊·罗斯-阿克曼(Susan Rose-Ackerman)在其著作《腐败:政治经济学研究》中提到的“所有未上报上司而由人收取的支付";另外一种类型是公权谋私利型的界定,如安德瑞·施雷弗和罗伯特·韦什尼(Andrei Shleifer & Robert W.Vishny)认为的腐败就是政府官员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而出卖公共权力[2]。我国学者张曙光在其《腐败与贿赂的经济分析》中认为,“在社会生活中,所谓腐败就是以权谋私”,或者具体说就是“指通过损坏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牟取私利”[3]。而学者郑也夫的界定则更为宽泛,他把腐败分为三组:即物质的腐烂与瓦解;道德的堕落;公共事务滥用职权。教育腐败作为腐败的下位概念,它的概念属性当然会符合腐败的一些概念特征,但是更多地会由于教育活动的特殊性而表现出实质上的差异。笔者认为这种差异主要根源于教育的本质属性,即教育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具有公共性。公共物品指的是相对一组主体(X1、X1……Xn)而存在的物品,如果其中任一主体Xi可以消费它,那么其他主体也能消费它[4]。教育这一公共物品是由人们联合生产的,由此,教育腐败指的是在教育活动中的行为主体不生产教育这一公共物品,却选择搭便车消费教育这一公共物品从而侵害教育公共性的行为。可见,教育腐败就是由教育行为主体、搭便车避免生产教育这一公共物品的成本的操作过程和最终对教育公共性的侵害的结果三个条件构成。

二、教育腐败的分类

教育腐败在现实中的表现可谓色彩斑斓、形式各异。也有学者对教育腐败做了归类,如我国学者杨东平认为教育腐败可以分为:(1)行业性的不良风气,不规范收费、内部照顾的潜规则等等;(2)办学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如大规模的乱收费、注水文凭、学术腐败等;(3)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即从行业性不正之风,到违规违纪的不规范行为,到违法乱纪的犯罪行为这样的一个分布[5]。还有一些比较类似的分类形式,大多涉及到了目前形形色色的教育腐败现象。但显然这种分类是按照教育腐败的内容来分的。笔者认为,从教育腐败的概念出发,根据教育腐败发生的主体分类更为合理一些。由此,教育腐败可以分为教育行政腐败、学校管理腐败、学术腐败。教育行政腐败指的是教育行政机构的一些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在教育活动中不付出教育成本,却获得教育这一公共物品,甚至是从教育活动市场外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的违规行为。这种类型的腐败和其他行政部门人员的腐败特征基本相同,属于公权腐败。学校管理腐败指的是学校管理部门人员非正当使用学校管理权,谋取个人或者团体利益的营私舞弊、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违规行为。这一类型的腐败发生在学校管理部门,虽然管理者权力相对有限,但是仍属于公权范围内,所以也可以看作是公权腐败。例如湖北美术学院原院长李某1996年7月至2000年10月间,利用负责招生工作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违法收受19名考生家长所送的人民币22.3万元和41名考生家长的所送的"好处费"13.38万元,被称为"吃黑院长"。第三种类型的腐败即学术腐败指的是教育活动中的行动者,不履行相应的学术规范和准则,不付出获得学术资源(科研成果、专利等)的成本却获得学术资源的违规行为。例如媒体曾披露的武汉大学薛某以一本子虚乌有的经济学专著《发展经济学的新发展》,破格晋升为教授、博导。限于文章的篇幅和学术腐败的特殊性,本文着重分析的是教育管理群体的腐败,而对学术腐败分析较少。

三、教育腐败的理论分析

对教育腐败问题,人们可以从不同的理论视角进行研究。其中社会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分析视角。理性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社会学研究交汇的理论产物,最初起源于经济学中关于经济人假设,即行为者总是追求自我利益,并试图使其最大化。从20世纪中期起社会学家开始对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选择理论做出超越,他们更为关注自私的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者如何创造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需要的规范与合作方式。最终形成以赫克特和科尔曼为代表的社会学形态的理性选择理论。其中赫克特的群体团结理论由于延续并发展了理性选择理论的成就,其理论效能更为可观。赫克特虽然也赞同理性选择的基本假设,但是他更关注的是那些理性的、资源占有最大化的行为者如何在一定条件下建立起文化与社会系统来促成这样的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行为。他认为“理性选择理论可以为行为者为什么建立并遵守群体的规范义务提供答案”[6](P319)。

在赫克特的理性选择理论中,他对群体活动的分析逻辑是这样的:群体——公共物品——搭便车——群体类型分析——群体控制模式——群体团结。群体在赫克特的理性选择理论中被概念化为为了向成员提供或者生产物品而存在的事物。由群体成员共同活动所制造,而且可以为群体外的成员所获得的产品被称为公共物品,而在这种公共性的生产中,不参与公共物品生产却消费物品就是理性的,避免生产公共物品的成本就是搭便车。理性选择理论关于秩序的基本问题也就围绕着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搭便车问题进行。同时,基本的社会秩序问题则围绕着如何创建群体团结从而生产出免于被搭便车的公共物品展开。这样团结就被视为对搭便车进行社会控制的问题。在理性选择理论中,群体团结不仅和依赖、监控与赏罚有关,而且还与群体类型密切相关。赫克特根据群体不同的控制模式将群体分为义务性群体和补偿性群体。在义务性群体中,成员生产公共物品是为了成员的消费,因而成员高度依赖这种生产行为,在此群体中,遵守规范是理性的行为。而在补偿性群体中,公共物品生产更多为了面向市场交换获得外在补偿,在这样的群体中,不事生产、搭便车就是理性的选择。结果在补偿性群体中,将不得不高度依赖惩罚和监督的控制形式,而且由于成员普遍存在着搭便车的倾向,群体团结的程度要远低于义务性群体。

理性选择理论这一理论工具为我们认识教育腐败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分析视角,它的较为成熟的概念体系和理论逻辑对教育腐败问题的分析很有帮助。笔者拟按照它的逻辑线索即群体——公共物品的生产——搭便车——群体类型分析——群体控制模式——群体团结来分析教育腐败问题。首先,从教育腐败行为的主体来看,上文依据发生主体把教育腐败分为教育行政腐败、学校管理腐败和学术腐败。教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是由社会成员共同生产,而且可以为社会成员共同消费,具有公共性。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秩序和效率需要,衍生出两种教育活动群体,一个是掌控教育资源的群体,即具有公权的教育管理群体(部门);另外一个是普通受教育群体(公众)。在掌握公权的教育活动群体中,公权的存在将为教育腐败的发生提供前提条件,当然有公权并不意味着腐败必然发生,但在监督和制衡薄弱的情况下,公权正好提供了腐败的机会,一部分群体成员利用公权去正常的教育活动市场外与其他活动者进行交换,以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私利。在这种群体中,不付出教育成本搭便车被视为理性的选择,部分逃避了监督和惩罚的群体成员利用公权获得了教育资源,甚至获得额外的补偿。例如在现实中,一些官员不参与研究生的入学考试、不听课不做课题但是却堂而皇之地在大学获得了硕士、博士学位,就属于比较典型的公权腐败。而在普通受教育群体(公众)中,成员高度依赖公共物品(教育资源)、顺从教育活动规范显然是理性的,在此群体中只有付出教育成本才能获得教育资源,在这样的教育交换市场,比较容易实现群体的团结,也就很少需要对搭便车进行社会控制。针对学术腐败也可以做近似的分析,虽然不像公权腐败那样有明显的群体特性,但同样,基于搭便车不付出必要的成本的理性选择倾向,这些成员没有履行公众所认同和遵守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却同样获得了学术资源。

因循理性选择理论的逻辑线索,我们最终把目光聚焦在不同群体的控制模式上,而对教育活动群体控制模式的分析也将是下文提出腐败治理的理论依据。根据赫克特的理论,往往可以通过在补偿性群体中实施正式的社会控制,即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提高监控与赏罚的程度,从而减少成员的搭便车现象。当然这种正式的控制由于消耗了监督成本无疑也会增大教育成本。鉴于此,制度学派认为,以权力分设与相互制约为特征的‘制衡机构’是一种能够保证‘正式强制’得以有效遵守的实施特征[7](P53)。而在义务性群体中,一般通过非正式的控制,主要通过成员对利他主义规范的认同和遵守来实现。赫克特所论及的群体团结问题在教育领域更多是一种“教育规范的合理遵守”,是一种这样的状态,即与群体成员(公众)一同生产教育(公共物品),并根据个人需求和教育质量提供相应的教育成本,从教育活动市场获得教育资源。成员普遍依赖这种教育服务的消费,所以理性的遵从群体规范。但是在现实教育领域,在管理公众的教育资源操控群体中,部分成员的公权膨胀,免于监督,他们用公权直接交换得到教育资源,而不付出教育成本。可见,无论是公权式的教育管理腐败、学校管理腐败,还是学术腐败,都是对公众遵守的教育活动规范的背弃和损害,都是对教育公共性的践踏。

四、教育腐败的治理

关于腐败的治理之道在一些研究文献中已有比较深刻的论述,如我国学者樊纲就认为要把以公权谋私利的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就要减少公权数目,缩小政府规模,把更多的事情还给个人与市场去做[8]。外国学者诺斯曾认为,以权力分设与相互制约为特征的“制衡机构"是一种能够保证“正式强制"得以有效遵守的“实施特征"[7](P54) 。在本文,笔者根据理性选择理论的分析视角,提出治理教育腐败的可能途径。

赫克特理性选择理论的核心在于,理性的自我建立的群体如何加诸其成员做出贡献的义务,并迫使他们遵从规范,以此减少搭便车问题。也就是群体如何实施社会控制的问题,特别是在具有普遍搭便车倾向的补偿性群体中。赫克特所提出的群体控制模式思想,可以对教育腐败治理有如下启示:

1.在教育资源操控群体中实施监控和赏罚的经济手段

所谓经济手段指的是降低监控成本的手段。因为根据理性选择理论,在补偿性群体中,如果监控与赏罚过分深入,加诸个体过多的成本,成员很可能会做出离开群体寻求其他地方的补偿的理性选择[6](P324) 。而且根据经济学的理论,广泛的监控与赏罚是高成本的,会降低收益。所以在群体中降低监控成本更合乎理性。首先是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提高教育管理群体中个人的可见性,如通过成员加入仪式来确认其对群体的承诺,鼓励群体决策使个人的倾向暴露在大家面前,或者实施对个人行为的公共赏罚来宣扬群体的规范。其次是在教育管理群体(部门)中营造公共服务的群体文化,丢弃官僚意识,尊重纳税人的公共意志。再次,在教育管理群体中创造声望等级,给予成员以声望报酬,即对那些较好地为公众受教育服务的成员给予高的声望。最后,限制教育管理群体和其他部门及人员的联系。通过限制与群体外的联系来提高群体成员退出的成本,防止教育管理群体(部门)中一些人员在临退休时晚节不保、大搞腐败。

2.建立监督部门,强化监督机制,形成内部制衡

由于监控经济手段作用是有限的,在此情况下,人们会更依赖正式的控制。现今社会,教育管理部门普遍建立了诸如审计办公室、监察办公室等监督部门,而且不断出台各种规章制度,希望以此约束成员的行为。但这并不能证明教育管理部门的监督机制就是健全的,有效的监督在于从组织内部形成制衡机制。鉴于此,监督机制还应和权力分设连接起来,形成有利于正式控制得以遵守的实施机制。比如通过掌控教育资源的群体(部门)行政透明化,并引入多种监督力量,而不是自己监督自己的方式,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制衡作用。

3.促进第三部门发育,弥合教育管理群体行为和观念的鸿沟,促进二者规范的一致性

第三部门研究是现今在国内外都非常受关注的研究领域,人们普遍认为它和政府部门、市场部门一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我国学者一般把它和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交替使用。在我国,随着经济市场化和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公民具有了参与公共生活的意识能力,而介于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第三部门提供了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而且这种参与是秩序化的、理性的行为。教育领域第三部门的存在使得受教育群体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对本群体进行治理,这种自治活动大大减少了教育管理部门的治理成本和提供教育服务的压力。教育活动领域第三部门的创建近似于赫克特的“在补偿性群体中创建义务性群体”,都旨在促进教育活动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只不过第三部门更多地沟通了公众和教育管理群体的关系,促进了一致性规范的形成。而且由于居民对公共物品的偏好存在较大的差异,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往往倾向于反映中位选民(median voters)的偏好。这样造成的是一部分人对公共物品的过度需求(excess demand)得不到满足,另外一部分人的特殊需求(differentiated tastes)也得不到满足。第三部门的存在则解决了这个矛盾,它为需求较高的人提供额外的公共物品,为需求较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别的公共物品。由此也形成了教育行政机构、教育活动市场、第三部门互相补充的教育活动机制。

五、结 论

关于教育腐败的研究在继续着,形形色色的教育腐败行为也在继续着,是什么促成理论和现实间越发扩大的距离,或许这个问题本身就值得我们去思考研究。有学者撰文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框架要到2010年左右才能基本建立起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将需要更长的时间[9]。所以在这一宏观的制度环境或制度结构处于变动的历史时期,治理教育腐败这项工作将长期伴随于中国教育现代化改革进程之中。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改革并不必然伴随腐败,不能像一些学者称道的“腐败是改革的润滑剂”、“腐败可以促成新体制”那样,从学理上为教育腐败谋取合法性解释。教育腐败已然对社会造成了长久的负面影响,正如缪尔达尔所说,贪污腐化对努力实现现代化这一目标是十分有害的,它对发展构成了极大的障碍,并使发展出现停滞。前文关于教育腐败治理的策略性分析更多的是一种治标性的,而在教育腐败治理时必须强调治根性反腐败和治标性反腐败并重,把教育制度建设和经常性的治标性反腐败结合起来,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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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立平.腐败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共中央出版社,2000.31.

[4?王名,等.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25-26.

[5]杨东平.试论教育腐败[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3,(1):12.

[6]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11

腐败是权力的孪生兄弟,从权力产生时起,腐败就如影随形。腐败与反腐败也成为一个纠缠不清的永恒话题,引起人们无休止的探索和论争。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腐败问题持续升温,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关于腐败的研究也广泛的涉及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本文拟从产权角度,应用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定理对腐败特别是寻租性腐败作出新的解读

一、腐败与寻租性腐败

很难给腐败下一个通用的定义。“腐败”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几乎任何对腐败的研究都会给出自己的定义。在此我们列举一些被广泛援引的“腐败”定义。

苏珊·阿克曼:第三方(相对于委托人和人而言)试图以额外支付来影响人决策,而且这笔支付人及第三方均未上报委托人。【1】

亨廷顿: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2】

纳伊:由于私人相关(个人、近亲、派系关系)的金钱或地位获益而偏离某个公共角色的正当职责的行为。【3】

不论任何定义都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判定一项交易是否为腐败的标准是什么?我们所能引以为标准的无外乎三个方面:公共利益、公共意见及法律规范。但此三点当中的任何一方要想予以清晰界定都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正是腐败难于定义的根源所在。但是从腐败防控的角度出发,我们就没有必要过于细致的探究腐败的边界所在,因为腐败难于界定的部分必然是腐败这一矛盾统一体中的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

一般而言,在经济学领域,腐败被定义为一种寻租活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寻租是指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因此它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但是当寻租活动与政府权力相联系时,就成了通常意义上的具有否定意味的“寻租”了。从图洛克对寻租的经典定义我们就能看出来。他认为寻租是“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4】图洛克定义的寻租已经很明显的与腐败相联系了。因此寻租不能等同于腐败,寻租不必然与政治权力相关,而腐败也不只产生于寻租。但是二者确实有交集在,即是寻租性腐败。寻租性腐败的概念于我国目前的腐败问题研究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处于经济政治的转型时期,腐败的起因、表现形式、防控机制等都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腐败。而转型时期腐败的主要表现,即是寻租性腐败。

二、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定理”这一概念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而是由施蒂格勒发明。科斯定理有三种不同的版本。根据张五常的总结,第一种是标准意义上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在“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提出的,表述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第二种版本也称为无相关性定理。是从科斯的《社会成本》中引申出来的。它表述为:如果产权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这是最流行的有关科斯定理的一种说法。第三种版本表述为: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将能够实现。【5】

大多数的研究者都以第二种版本为科斯定理的原型。它包括两个核心概念。一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除了价格之外影响交易的成本的总称。它是分散的所有权、私人财产和交易的产物。【6】交易成本不只存在于经济领域,而是存在于现实世界的方方面面。所有人与人之间的活动都可以界定为交易活动,而任何交往活动都是要耗费成本的。科斯定理的另一个核心概念是产权。产权可以界定为“在一系列可选择的排他中作出选择的权利”。对于产权究竟包含哪些内容,说法不一。我们以新制度主义学派代表性著作的解释为准,将产权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是使用一项财产的权利,即规定某个人对资产的潜在使用是合法的。第二是从资产中获得收入以及与其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第三是转让有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7】

从科斯的无相关性定理中可以看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无论产权属于博弈的哪一方,结果都将是有效率的。但是正如张五常所言:“明晰界定产权和零交易成本的双重规定是多余的。如果交易成本确实为零,权利的界定可被忽略。”【8】在现实社会中,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因此科斯对零交易成本的限定也成了许多学者批评的口实。但是,科斯本人不可能认识不到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他所想要强调的,恰恰是我们需要对交易成本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倾向于把科斯定理当做对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经济进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垫脚石”【9】。科斯正是试图通过引入交易成本这一分析工具,对古典经济学进行矫正,使其能够解释交易成本不为零的世界。

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如何才能使得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改进呢,科斯已经给出了答案,“如果我们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10】由此可见,科斯定理的真正目的或者引申的科斯定理应该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对资源配置效率将产生重要影响,只要交易成本大于零。【11】这样,我们就可以对科斯定理作出更宏观的解读:“如果在政治与经济领域的交易成本都为零,那么一国的经济发展并不受政府类型的影响,但是如果存在正的交易成本,那么一国的政治权力的分配和制定规则的制度结构就成为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12】这种对科斯定理的宏观解读,也正是本文将科斯定理与腐败分析相结合的纽带。

三、寻租性腐败的解读

从以上对科斯定理的解读我们可以理出一个清晰的逻辑过程。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交易成本的有效控制为前提,交易成本的水平又决定于产权归属的清晰程度,而产权的清晰度在最终意义上受制于权力结构和制度规则。下面即以此逻辑来分析寻租性腐败。

1.寻租性腐败的成本层面

寻租中的“租”亦称“经济租”,它是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市场经济中某些领域存在着高于其它领域的经济租是一种常态,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会使得各个部门的经济租水平逐渐振荡至平均状态,在此间的经济主体对经济租的追寻是一种生产。而对由于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而产生的经济租则不可能由自发的市场调节来完成,于是各种经济主体就会以非生产性的方式,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径来“寻租”。

在寻租过程中,政府官员一方并不是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而是往往会主动的设租,谋求各种利益。因此寻租性腐败实际上是政府官员和政府外的经济主体利用制度的漏洞双向寻租的过程。这一过程首先造成了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其次,它们本身白白耗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这些于社会无益的活动上;第三,这些活动还会导致其他层次的寻租活动或“避租”活动。【13】布坎南将寻租活动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社会经济主体对相关官员的行贿寻租。由于主管官员从第一层次的寻租中获益,接下来便会吸引人力物力为争夺主管官员的肥缺而发生第二层次的寻租竞争,最后由于第一层次寻租收入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独占,因此又会引起相关利益群体对这些收入的进一步寻租。【14】另一方面,对于没能及时寻租或者是在寻租中失败的其他经济主体而言,他们也不会停止寻租,而且会继续加大对寻租的投入。这是一个无休止的过程,交易成本也在这一过程中趋于最大化。正是由此,寻租行为被称为人类的“负和游戏”。

2.寻租性腐败的产权层面

本森把寻租看作是个人或团体对既有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人们可以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换来处理产权,也可通过政府来重新定义或分配产权。【15】当政府以公正超然的社会管理者的角色通过制度或法律途径来重新分配产权时,就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不存在寻租,但是当政府官员通过人为操作来重新分配产权时,就产生了寻租的空间,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科斯定理对产权的强调,最初是为了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问题。任何经济活动都会存在正的或负的外部性。从产权的角度来理解,即是产权本身是不可能完全清晰界定的。例如一块由农民私有的土地,他拥有对这块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以及让渡权。但是这并不是土地产权含义的全部。一方面这块土地上不能用来种植大麻等违禁作物,另一方面,旁人有欣赏这里风景的权力,航空公司有从土地上空飞过的权利有拍照的权利。因此拥有一件物品的产权,远远不意味着拥有所有与这件物品有关的行为的选择权。【16】因此科斯定理中的产权不应狭隘的理解为财产权,而是包含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这种产权的有限性正是造成经济外部性的重要原因。

对于寻租活动,正如本森所言,是对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这种产权的重新分配并没有在公开竞争的环境下进行,某个经济主体通过行贿寻租获得了此项产权,但是同时其它人参与公平竞争此项产权的权利便被剥夺了。而且行贿者得到此项产权后势必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种非法得来的优势地位必然会进一步危及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3.寻租性腐败的制度层面

萨德霍尔茨和科特泽尔通过对五十多个国家腐败程度的实证研究得出了制度与腐败程度的两点相关性。其一,个体经济的自由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国家对经济的控制程度和腐败程度成正比;其二,民主制度和价值的强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17】除了印度、新加坡等少数例外,大多数国家的腐败现状都支持此结论。其中原因何在呢?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产权是一种限制性的权利,可以说产权在价值层面上是和自由相关的。二者都是在一系列的可能行为中作出选择的权利。【18】因此产权的清晰势必要求个体经济的自由。个体经济的自由又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为前提。寻租性腐败的实质是权力对资源的强行配置,权力挤占了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正如我们所熟知的“诺斯悖论”指出的“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是,国家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9】民主制度和价值存在的意义就是对政府权力这种“必要的恶”进行制衡,限制其对经济管制的空间,保护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先地位。

四、启示

在将科斯定理与寻租性腐败进行结合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腐败特别是寻租性腐败,固然应从机制层面对其防控进行设置,但更根本的应是设定以产权的明晰和保护为核心的制度安排。但是就现实操作而言,既有制度是我们不能重新选择的。因此我们不妨将科斯定理作进一步的引申: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制度设计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上,而且体现在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法定权利的二次分配上。

应该看到,作为权力的伴生物,只要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不可能断绝。产权由于其复杂性也不是单纯的制度设计所能完全限定的。因此我们的制度改进不仅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且也很难一直是帕累托改进,而更应以卡尔多改进作为一种常态。

【1】苏珊·阿克曼:《腐败与政府》,第3页,新华出版社,2000

【2】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58页,华夏出版社,1988

【3】张军:《特权与优惠的经济学分析》,第92页,立信会计出版社,1992

【4】戈登·图洛克:《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第27页,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5】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第499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6】杨春荣主编:《当代西方经济学新词典》,第162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7】思拉恩·埃格特森:《经济行为与制度》,第36页,商务印书馆,2004

【8】同【5】

【9】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转引自赵守国:《科斯定理的实质及其学术纷争》,《经济学家》,2004.4

【10】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第217页,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

【11】赵守国:《科斯定理的实质及其学术纷争》,《经济学家》,2004.4

【12】同【7】,217-218页

【13】陆丁:《寻租理论》,汤敏、茅于轼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问题》(第二集),143-144页,商务印书馆,1993

【14】布坎南:《关于寻租社会的理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8年第6期

【15】同【13】

【16】薛兆丰:《浅说产权》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篇12

什么是腐败?人们对此有不同的定义,但通俗地说,腐败就是“利用公权谋私利”。当然,公权、公利都有大小之分,大到国家的公权,通常,人们所指的就是和此公权相关的腐败。公权也可小到企业或更小的组织内,广义的腐败也应包括和此公权相关的腐败。但是,这个定义仍有不少新问题,因为在运用公权时,可能有很大成绩,职位获得升迁、待遇得到提高,这是不是可以看作谋取了私利?应该说这里也有个人好处,但它是答应的或提倡的,是正常社会及其制度应该鼓励的东西。为此,不妨将腐败修改为“利用公权非法谋取私利”。在这里,腐败的定性和界限是法律说了算。假如非法利益是从国家即从纳税人那里获取,就为贪污;从他人那里获取即为受贿。若个人捞取这种非法利益就是个人贪污,单位有组织地捞取这种非法利益就是集体贪污,一个部门或一级政府通过法规政策规定捞取非法利益,乃是一种整体性腐败。

一、腐败理论的简单回顾

腐败的科学理论应该是由经济分析建立起来的。贝克尔(Bekcer,1968)最早在经济人假设下将“腐败”作为均衡的行为模式而作出经济学的解释。这可看作是腐败的“经济人”理论。“经济人”思想最早由斯密作了阐述摘要:“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帕累托首先提出了“经济人”的概念,他认为,“经济人”总是在比较其边际效用,看怎样才能使自己获益最大,所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他人的或社会的利益;“经济人”也是理性人,所考虑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或代价获取最大的生产或利益。腐败产生的基础就是“经济人”行为,“经济人”为了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就可能利用制度、法律、政策的漏洞,,巧取豪夺。“经济人”相当于古代中国的斤斤计较、自私自利的“小人”这一概念。

20世纪70年代,有关腐败的寻租理论引起广泛注重。安·克鲁格(Krueger,1974)提出了权力领域里的“经济租”概念。巴格瓦蒂(Bhagwati,1982)于1982年提出了“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directlyunproductiveprofit-seekingactivities,简称dup)”,它不仅包括在政府干预条件下的寻租活动,而且还包括寻求政府干预的活动。这种活动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中的寻利活动是不一样的,市场经济的寻利活动有利于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但寻租活动导致的是社会总福利量的损失。斯蒂格里兹认为,寻租就是从政府那里获得非凡的好处;布坎南认为,寻租指那些本可以用于价值生产活动的资源被用在了决定分配结果的竞争上了。也就是说,由于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形成了差价收入——租金。可见,哪里有垄断、特权和管制,哪里就有租金。布坎南因寻租理论及公共选择理论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各“转型经济”国家出现私有化和腐败的并行增长的态势引人注目,“腐败”的经济学探究流行开来。一方面,克鲁格和巴格瓦蒂等有关政府干预和腐败之间有密切联系观点得到了新的经验探究支持。布坎南、塔洛克(Turlock)、当斯等提出了政治交易理论(政策是政治市场上政府、政党和官员和利益集团、选民相互“交易”、力量“博弈”均衡的结果,总会出现不守规则的腐败分子)和政府失灵理论(官员也是经济人,也在进行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形成了寻租动机),斯蒂格勒提出了管制理论,还有权力资本理论(一旦公共权利进入市场,就会转化为资本,攫取经济剩余,或者权力经商,自己设租,自己寻租,或者实行超经济强制,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乱集资),都是从不同角度涉及到这一关系;青木昌彦提出了腐败的内部人控制理论则关注的是在企业非凡是国有企业中发生的腐败新问题;斯蒂格里兹、墨利斯、斯彭斯、阿克洛夫、维克里等人则从广泛存在的委托——关系的角度考察了腐败现象。另一方面,和政治学和社会学对腐败的批判立场相对,一部分经济学家从转型期经济私有化过程的经验提出了“腐败改善效率论”或所谓“生产性寻租”理论。如认为低收入官员在收取贿赂的同时提供了公共服务(塔洛克,1996),其实,Posner(1975)早就提出过这种思想摘要:“腐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增强竞争的剂”。当然,这种腐败的“合理性”也一直受到批判。

有关治理腐败的策略,主要是集中于如何缩小和限制公权(市场竞争机制就是一种有效的限制)上,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希望通过腐败(如购买公权)来推进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从而缩小和限制公权。樊纲(1993)称之为“骗出一套新体制”;光(1993;1994)认为“改革要利用腐败和贿赂,以便减少权力转移和再分配的障碍”;张五常(1995)提出“以资产换特权,促进私有化”。等等。但我认为,市场化从而市场竞争机制的更加广泛的建立,确实意味着公权受到制约,但并非简单地就是公权的缩小,而主要是公权活动的领域发生了转移,即由经济领域更多地转向社会政治和文化领域。这里的一个最有力的证据是,不论是从我国的情况看,还是从现达国家的发展来看,国家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不是缩小而是在不断扩大。也就是,越是现代化社会,公共利益越多,对公权的要求越高。因此,我认为,希望通过缩小公权来推进市场化从而治理腐败是不现实的,也不可能实现对公权的制衡。实际上,中国的腐败新问题恰恰是因为改革中,权力从上退出(放权),而从下、从左右的权力制衡未能及时跟进形成的“权力真空”(朱正国,1994)为腐败的滋生创造了条件。因此,防治腐败的根本办法不仅是一般性的制度完善,还须进行制度模式的创新,加强制度建设(朱正国,1996),要建立一套长期约束和激励机制,防治机会主义短期行为(朱正国,1998)。郑利平(2000,2002)从一个更广阔的背景对腐败进行了分析,将其区别为一般性腐败和体制性腐败,前者是指在经济人假设和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在既定制度约束下根据个人偏好对其得失算计的结果。这种算计结果从逻辑上讲和制度无关,因而具有一般性。体制性腐败是指公共权力运作失灵所产生的腐败,这种失灵源于不合理的体制。而且,他认为,从当今世界范围内的腐败目前状况看,由体制引发的腐败对社会的影响更加直接,更具规模。因之,反腐保廉新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考虑,需要更广泛,更深刻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

归结起来,“经济人”主要提供了腐败行为的潜在可能性,公权必然存在-委托关系从而信息不对称,这决定一切制度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因此,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一定的腐败行为,即为“一般性腐败”;不过,在制度健全的条件下,这种“一般性腐败”应该是偶发的和有限的。相反,假如制度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就为腐败行为的大量发生提供了现实条件,形成“体制性腐败”。所以,重点要治理体制性腐败,但制度的执行也有成本,而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越能承担较高的成本,因此,腐败现象应通过发展经济和设计更好的制度来减轻。

二、一个调查结果

2004年8月到10月间,我们通过发放问卷、座谈和个别谈话等形式对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调查。问卷除了主观题型外,设计了大量的情景行为题型,这有利于测试到客观真实状况;在个别谈话中,我们也采用开放式,着重了解谈话人的实际行为,以便分析他们的思想动机。从防治腐败的角度看,这次调查有如下几个有意义的结果。

1、“理性经济人”仍然反映了领导干部的基本人性特征。干部队伍为崇高理想奋斗的思想相对淡薄了,其人生价值观有较强的功利化倾向。价值观是思想政治的核心,是支配一个人的行为的强大而稳定的动力,这个方面的功利化倾向,这必然影响到他们看新问题的眼光、思想境界和胸怀,影响到他们的行为方式。如急功近利的思想,不考虑实际需要和效果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等做法;或者在遭受挫折情况下,变得不思进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甚至专为小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作打算等等。例如,66.6%的人认为自己的班子是“绩效型”班子。假如自己主抓的工业园项目,而该项目列入国家调控的对象,那么,真正愿意清理的只占30.6%,甚至有11.1%的人选择“为了当地经济甘冒风险也要继续搞下去”。而其下级认为他们的这一倾向更强烈,即愿意清理的只占14.3%,甘冒风险做下去的占28.6%。“作风新问题中最大的是形式主义,占53.8%,功利主义为30.8。而假如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形式主义是做给人看的,实质上还是功利主义。

2、民主法制观念、制度建设的意识仍相当薄弱。例如,当“怀疑下级有经济新问题”时,77.8%的人表示“采取内部审查的办法”,而下级也有68.6%的人认为上级会采取这样的内部审查办法。再如,有关如何发展经济的新问题,他们更看重的是抓政策落实(47.2%)和抓资金项目(16.7%),而对于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任务,如“搞好公共服务”和“维护市场秩序”重视不够,均为16.7%。再如在回答“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首要新问题”时,大多数选择“提高干部素质”(63.9%),次为“把经济搞上去”(19.4%),回答“搞好党政分工”和“加强法制”的各仅有8.4%。在各项制度中,执行得最不好的被认为是“用人制度”。

从谈活中发现,一些干部对民主和法治建设是有抵触情绪的,更谈不上从社会的长治久安的高度来积极探索和实践社会主义民主。有的单位制度也很多,但形式主义的成分大,可操作性较差,人为性、随意性比较强。在一些人眼里,制度是管别人的,所以,他们有一种矛盾的态度摘要: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希望有制度,而为了获得利益,又希望不受制度限制。所谓“上有政策,下有策略”就是一种典型反映。

3、权力的制衡机制缺乏,监督不力。例如,对一把手的监督功能,认为强的只占8%,较强的占35%,一般的占46%,功能不大的占11%。对于“一把手非常不妥的想法”,只有2.8%的人表示会“尽力说服其放弃此想法”,违心“赞同并实施”的也占5.36%。假如是“上级不妥的做法”,下级的服从态度就更明显,尽管有60%的人选择“恳请上级再仔细考虑”,但“不表态“和”盲目支持”的各占8.6%,违心“照办”的竟达22.9%。

4、熟悉到素质的欠缺,但仍缺乏积极的学习态度,效果也不理想。如前所述,在回答“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首要新问题”时,有63.9%的选择是“提高干部素质”;在问到“领导班子的最薄弱环节”中,认同是“理论功底不足”和“调查探究能力不强”的占83%;虽说有60%人认为自己爱学习,但这种学习主要是看看报(52.8%)和开会及阅读文件(44.4%),很少读书和上网查找进行系统学习和主动学习。对于影响学习的因素,63.9%的人选“工作忙,精力不够”,19.4%的人选“学习理论用处不大”。培训后主要的变化是扩大了知识面(40%),真正的进步则不明显(37.1%),价值观和行为上的变化不大。

三、几点讨论

结合本文前两个部分的分析,可以做出如下几点简单的分析。

1、提高腐败的成本和廉洁的收益。就我国现阶段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而言,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仍然是人们的基本行为倾向,因此,从经济人角度来看待和分析腐败的成因、制定相应的反腐败策略就是非常重要的。这些办法,集中到一点,就是提高腐败的风险或成本和廉洁的收益,使理性的经济人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不腐败。

2、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因为,制度通过确定明确的规则,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因而减少了人们行为选择的不确定性;制度通过明确界定权利,更好地显示不同行为选择的收益,鼓励廉洁行为的出现;第三,制度通过建立社会活动的基本规则,扩大了人类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选择机会,从而抑制引发腐败的权力的垄断性。从前面的分析看,我国出现的腐败,并不是没有制度,而是制度不完善,也不是不全面意义上的不完善,而是制度结构的内在缺陷,主要是缺乏内在的制衡机制,因为没有分权制衡型权力结构,对权力的监督难以到位,非凡是对一把手的监督非常难,制度就难以执行,或者执行、监督的成本太高,以致发挥不了功能。制度设计的假设前提应该是人人是“小人”。(休谟提出“无赖原则”)由于制度的执行和监督都有成本,因此,更好的防治腐败也需要经济的发展来提供更多的资源,社会才有可能为防治腐败付出更多的成本。

3、人的复杂性和教化。人也是复杂的,人除了功利目的之外,也是爱表现的。而从本质上来讲,人是要表现其生命力和创造力(朱正国,2003),这也决定了,各人选择的表现方式不同,从而呈现出人的复杂性。人除了经济理性之外,也有非理性的成分,也存在“非理性的腐败”和“非理性的廉洁”。例如,通过意识形态的教育,形成人的以腐败为耻、廉洁为荣的观念,并内化为一种价值信仰体系,并且是“秉性难移”,就可以使人在算计采取腐败行为“有益”且没有风险时也不去腐败。更进一步则是不去算计,因为人的心灵受到某种神圣的、超验的东西的内在约束。这意味着教育的重要性,教育更确切地说是教化(并非完全理性)可以改变人的效用函数或偏好,使其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不发生“一般性腐败”。教化可以解决制度或因为制度成本太高而解决不了的新问题。中国古代就有“小人”、“君子”的说法。其实,这里的“小人”就是斤斤计较个人得失的人的“理性经济人”,在这一类人中,十有八、九是那种机会主义的“小人”(只要有机会,就会捞取个人好处),另外一二成是“义气小人”,他们把利益看得远一些。在十个“义气小人”中,大概也就有一二成是真正的“君子”,他们和“功利取向型”的人不同,是“表现取向型”的,把利益看得轻一些,其行为动机主要是表现自己(才能、人格魅力等),即所谓“君子自强不息”。最成功的君子就是“圣人”,但成功和否,机会和运气也很重要,所以,真正成为“圣人”的君子最多也就一二成。由机会主义的“势利小人”到“义气小人”到“君子”再到“圣人”,每上升一层,递减率达九成,我将这称之为社会“人格金字塔”。假如在比较完善的制度基础上把教育搞好,这个金字塔的转化率就可能由十分之一二上升到十分之二三,这时,社会风气也就大为好转。所以,和制度设计不同,教化的假设前提则为人人是“圣人”。

4、注重选人用人制度的完善。调查中,大家都深感用人制度的新问题。从人的复杂性来讲,人们也会提出这样的新问题摘要:假如我们能将百分之一、二的“君子”选到领导岗位上,不也就能够防治腐败了吗?直接来看是这样,但新问题是,我们凭什么保证选出来的一定是“君子”而不是“小人”呢?一种可能是选人者是德才兼备的“圣人”,一般来说这不大可能;另一种可能让更多的人参和选人,而且选出来之后要拿出来“蹓蹓”,若是不行,还得能够下得去。这就是选人用人机制的完善新问题。从这一角度来说,反腐败的当务之急,还是要多注重选人用人的干部制度的建设,在这方面取得突破后,再由更多的“圣人君子”来推进各个层面的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而教化也才能更好的发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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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斯蒂格里茨摘要:《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中文版,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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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戈登%26#8226;塔洛克摘要:《寻租》[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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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朱正国摘要:论加强制度建设,新疆社科论坛[J1996(1);

12朱正国摘要:也谈克服短期行为,济宁师专学报[J,1998(4);

13郑利平摘要:腐败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摘要:中共中心党校出版社.2000年;

14郑利平摘要:行政体制和腐败摘要:内在机制和策略,经济学动态[J,2002(3);

15朱正国摘要:企业是人自由发展的形态——企业存在逻辑的再思索,济宁师专学报[J,2003(1)。内容提要摘要:腐败的科学理论应该是由经济分析建立起来的。公权中存在-委托关系从而信息不对称,提供了“经济人”发生“一般性腐败”的潜在可能性;制度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则可能引起“体制性”腐败行为大量发生。体制转型过程形成了“权力真空”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非凡之处,这决定了制度设计的根本方向是建立分权制衡型权力结构。“理性经济人”仍是多数人行为的主要特征,要采取各种办法提高腐败的风险、成本及廉洁的收益,设计更好的制度;发展经济则能承担更高的制度执行的成本。人也是复杂人,具有非理性的成分,可以教化人“非理性”地不腐败,不发生“一般性腐败”,成为“君子圣人”,解决制度设计解决不了的新问题。

摘要:体制性腐败体制转型经济人分权制衡复杂人教化人格金字塔

什么是腐败?人们对此有不同的定义,但通俗地说,腐败就是“利用公权谋私利”。当然,公权、公利都有大小之分,大到国家的公权,通常,人们所指的就是和此公权相关的腐败。公权也可小到企业或更小的组织内,广义的腐败也应包括和此公权相关的腐败。但是,这个定义仍有不少新问题,因为在运用公权时,可能有很大成绩,职位获得升迁、待遇得到提高,这是不是可以看作谋取了私利?应该说这里也有个人好处,但它是答应的或提倡的,是正常社会及其制度应该鼓励的东西。为此,不妨将腐败修改为“利用公权非法谋取私利”。在这里,腐败的定性和界限是法律说了算。假如非法利益是从国家即从纳税人那里获取,就为贪污;从他人那里获取即为受贿。若个人捞取这种非法利益就是个人贪污,单位有组织地捞取这种非法利益就是集体贪污,一个部门或一级政府通过法规政策规定捞取非法利益,乃是一种整体性腐败。

一、腐败理论的简单回顾

腐败的科学理论应该是由经济分析建立起来的。贝克尔(Bekcer,1968)最早在经济人假设下将“腐败”作为均衡的行为模式而作出经济学的解释。这可看作是腐败的“经济人”理论。“经济人”思想最早由斯密作了阐述摘要:“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帕累托首先提出了“经济人”的概念,他认为,“经济人”总是在比较其边际效用,看怎样才能使自己获益最大,所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他人的或社会的利益;“经济人”也是理性人,所考虑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或代价获取最大的生产或利益。腐败产生的基础就是“经济人”行为,“经济人”为了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就可能利用制度、法律、政策的漏洞,,巧取豪夺。“经济人”相当于古代中国的斤斤计较、自私自利的“小人”这一概念。

20世纪70年代,有关腐败的寻租理论引起广泛注重。安·克鲁格(Krueger,1974)提出了权力领域里的“经济租”概念。巴格瓦蒂(Bhagwati,1982)于1982年提出了“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directlyunproductiveprofit-seekingactivities,简称dup)”,它不仅包括在政府干预条件下的寻租活动,而且还包括寻求政府干预的活动。这种活动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中的寻利活动是不一样的,市场经济的寻利活动有利于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但寻租活动导致的是社会总福利量的损失。斯蒂格里兹认为,寻租就是从政府那里获得非凡的好处;布坎南认为,寻租指那些本可以用于价值生产活动的资源被用在了决定分配结果的竞争上了。也就是说,由于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形成了差价收入——租金。可见,哪里有垄断、特权和管制,哪里就有租金。布坎南因寻租理论及公共选择理论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