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合集12篇

时间:2023-10-08 10:06:13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篇1

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为国家尤其是民族地区培养优秀的各类高级人才。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全国还有55个少数民族。根据民族分布的特点,作为国家教育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高等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有包括中央民族大学在内的十几所民族高等院校,此外,民族地区还建立了大批普通高校、民族师范、民族干部学校等大中专学校。截止2008年,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为135所,其中普通本科院校48所,高职(专科)院校68所,独立学院和分校办学点19所,加上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我国民族地区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共有200所左右。[1]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高等教育为国家和民族地区输送了数百万以少数民族为主的高级人才和专业人才,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时代在发展,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民族地区希望通过实施民族法律法规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诉求日趋强烈,而民族地区却缺少民族法律法规方面的人才。包括法学专业在内的学生能否成为民族地区的法学人才,要看其能否在民族法制建设中做出贡献,为推进民族法制建设尽到责任。[2]

因此,我国民族院校肩负为民族地区培养各类具有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的人才使命,为民族地区培养民族法制方面的高层次人才成为民族院校肩负的任务之一。民族院校培养的对象绝大部分是来自民族地区,其中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学生,他们都是本民族的佼佼者,毕业后多数学生回到民族地区工作和生活,是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要求大学生在提高专业知识的同时,不仅要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而且要掌握甚至能够熟练运用民族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提高民族院校大学生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的认知程度,提高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遵守、执行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遵守法定义务的法律意识,充分运用民族法律法规为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少数民族特殊权益的实现保驾护航。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培养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重要渠道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思想品德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其目的在于帮助大学生正确树立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帮助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关于法制教育的内容有两章,其中,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分为四节即“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分为三节,即“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和“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3]

从该课程法律基础知识的安排来看,基本包括了我国法律基础知识,重点介绍了法律意识、法治精神的培养,介绍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并且提出了遵守法律的要求。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对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强法律修养,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重要的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掌握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并在实践中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法律义务,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具有重要意义。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一系列课程加强了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我国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法制观念、民族法律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2008年拉萨“3•14”和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对民族院校大学生的民族团结、民族法制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直接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能否后继有人。当前,全国各族人民正在致力于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目标,但是,国内外少数敌对分子害怕我们发展起来,他们妄想破坏我们的民族大团结,企图阻碍我国的经济建设。针对敌对分子的蓄意捣乱和破坏,我们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4]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民族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民族团结、民族法制教育,使各族学生思想认识和行为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增进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历史、文化的了解,促进各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使各族学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极端重要性,使民族院校培养出来的大学生真正成为能够抵御各种反动势力的渗透与分化,真正能够成长为不仅具有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而且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5]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在大学生中开展民族法制知识的教育与普及。法制教育和宣传普及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不断夯实各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增强中华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国家民委的《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指出:“在各级各类学校中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和民族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6]笔者认为,民族院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完成以上任务的不二选择。概括起来,民族院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加强民族法制教育方面具有如下几点重要性:第一,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培养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法律意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高层次人才的需要。第二,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需要。第三,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改变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知识结构,适应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四,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健康成长,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的需要。第五,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巩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需要。结合以上内容,从大学生是民族地区未来建设人才的实际出发,把《民族区域自治法》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等作为民族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使他们走上民族地区工作岗位后,就能运用相应的法律知识,参与制订或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促进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发展。[7]

四、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建议

1.深刻认识民族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深入实施,民族地区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和加强。一方面民族地区希望通过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来保障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进步;一方面作为民族地区中流砥柱的大学生,他们不仅不熟知民族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而且有的甚至是这方面的法盲。作为担负培养民族地区高级人才重任的民族院校向民族地区未来的管理者和建设者传播民族法制方面的知识,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学习民族法制知识,使大学生自觉树立和增强民族权利意识,同时增强大学生的责任感和勇于承担民族责任的观念。

2.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民族法制的教育功能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开设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在该课程中增加民族法律法规内容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决定了该课程完全具备民族法制的教育功能,关键在于如何挖掘、发挥。我国建立民族院校的目的和任务决定了它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之一就是以少数民族学生和民族地区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如前所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接受、接触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因此,只要安排得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完全可以成为民族院校大学生学习民族法制知识的重要平台。对此,民族院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民族法制的教育功能,民族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应该成为该课程的重要内容,通过教授民族法制的基础知识,使其成为向大学生灌输民族法制教育的平台之一。

3.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民族法制教育功能

针对民族地区急需民族法制高层次人才的现实要求,该课程应该义不容辞地担负起这一历史使命,加强民族法制教育,通过向学生传播民族法制知识,使学生学习、掌握民族法律法规知识,为他们将来回到民族地区从事管理和建设工作提供坚实的民族法制基础。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篇2

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为国家尤其是民族地区培养优秀的各类高级人才。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全国还有55个少数民族。根据民族分布的特点,作为国家教育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高等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有包括中央民族大学在内的十几所民族高等院校,此外,民族地区还建立了大批普通高校、民族师范、民族干部学校等大中专学校。截止2008年,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为135所,其中普通本科院校48所,高职(专科)院校68所,独立学院和分校办学点19所,加上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我国民族地区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共有200所左右。[1]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高等教育为国家和民族地区输送了数百万以少数民族为主的高级人才和专业人才,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时代在发展,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民族地区希望通过实施民族法律法规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诉求日趋强烈,而民族地区却缺少民族法律法规方面的人才。包括法学专业在内的学生能否成为民族地区的法学人才,要看其能否在民族法制建设中做出贡献,为推进民族法制建设尽到责任。[2]

因此,我国民族院校肩负为民族地区培养各类具有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的人才使命,为民族地区培养民族法制方面的高层次人才成为民族院校肩负的任务之一。民族院校培养的对象绝大部分是来自民族地区,其中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学生,他们都是本民族的佼佼者,毕业后多数学生回到民族地区工作和生活,是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要求大学生在提高专业知识的同时,不仅要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而且要掌握甚至能够熟练运用民族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提高民族院校大学生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的认知程度,提高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遵守、执行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遵守法定义务的法律意识,充分运用民族法律法规为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少数民族特殊权益的实现保驾护航。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培养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重要渠道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思想品德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其目的在于帮助大学生正确树立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帮助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关于法制教育的内容有两章,其中,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分为四节即“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分为三节,即“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和“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3]

从该课程法律基础知识的安排来看,基本包括了我国法律基础知识,重点介绍了法律意识、法治精神的培养,介绍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并且提出了遵守法律的要求。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对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强法律修养,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重要的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掌握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并在实践中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法律义务,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具有重要意义。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一系列课程加强了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我国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法制观念、民族法律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2008年拉萨“3•14”和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对民族院校大学生的民族团结、民族法制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直接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能否后继有人。当前,全国各族人民正在致力于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目标,但是,国内外少数敌对分子害怕我们发展起来,他们妄想破坏我们的民族大团结,企图阻碍我国的经济建设。针对敌对分子的蓄意捣乱和破坏,我们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4]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民族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民族团结、民族法制教育,使各族学生思想认识和行为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增进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历史、文化的了解,促进各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使各族学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极端重要性,使民族院校培养出来的大学生真正成为能够抵御各种反动势力的渗透与分化,真正能够成长为不仅具有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而且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5]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在大学生中开展民族法制知识的教育与普及。法制教育和宣传普及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不断夯实各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增强中华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国家民委的《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指出:“在各级各类学校中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和民族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6]笔者认为,民族院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完成以上任务的不二选择。概括起来,民族院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加强民族法制教育方面具有如下几点重要性:第一,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培养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法律意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高层次人才的需要。第二,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需要。第三,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改变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知识结构,适应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四,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健康成长,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的需要。第五,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是巩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需要。结合以上内容,从大学生是民族地区未来建设人才的实际出发,把《民族区域自治法》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等作为民族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使他们走上民族地区工作岗位后,就能运用相应的法律知识,参与制订或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促进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发展。[7]

四、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建议

1.深刻认识民族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深入实施,民族地区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和加强。一方面民族地区希望通过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来保障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进步;一方面作为民族地区中流砥柱的大学生,他们不仅不熟知民族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而且有的甚至是这方面的法盲。作为担负培养民族地区高级人才重任的民族院校向民族地区未来的管理者和建设者传播民族法制方面的知识,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学习民族法制知识,使大学生自觉树立和增强民族权利意识,同时增强大学生的责任感和勇于承担民族责任的观念。

2.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民族法制的教育功能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开设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在该课程中增加民族法律法规内容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决定了该课程完全具备民族法制的教育功能,关键在于如何挖掘、发挥。我国建立民族院校的目的和任务决定了它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之一就是以少数民族学生和民族地区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如前所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接受、接触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因此,只要安排得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完全可以成为民族院校大学生学习民族法制知识的重要平台。对此,民族院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民族法制的教育功能,民族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应该成为该课程的重要内容,通过教授民族法制的基础知识,使其成为向大学生灌输民族法制教育的平台之一。

3.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民族法制教育功能

针对民族地区急需民族法制高层次人才的现实要求,该课程应该义不容辞地担负起这一历史使命,加强民族法制教育,通过向学生传播民族法制知识,使学生学习、掌握民族法律法规知识,为他们将来回到民族地区从事管理和建设工作提供坚实的民族法制基础。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篇3

(一)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探索阶段(1980-1993年)

1980年4月,教育部、联合《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高等院校必须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红与专的关系,把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的地位。……思想政治工作要旗帜鲜明地对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基本原理的教育、革命理想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当时的道德教育局限于共产主义道德,视野相对狭小,而法制教育更是无从谈起。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指出,“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同时出现在一个文件当中,这可能尚属首次。但是,决议并没有提出具体详细的要求和措施。

1986年9月,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法制国家建设的呼唤,原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大学开设《法律基础》课,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铺开。1987年10月,原国家教委下发《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指出,针对学生普遍关心的形势、政策、人生、理想、道德、民主、法制、纪律等方面的问题,有计划地开设一些思想教育课程,在时间上、制度上加以保证,是必要的。同时,明确规定高校设置五门思想教育课程———《形势与政策》、《法律基础》、《大学生思想品德修养》、《人生哲理》、《职业道德》,前两门为必修课,后三门可因校制宜,有选择地开设。1992年9月和1993年6月,原国家教委思政司组织召开了两次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学改革与建设研讨会。这两次会议的纪要都以思政司文件形式作了转发,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原设的《思想品德修养》、《人生哲理》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此后,思想品德教育课程逐步由五门演变为三门,课程体系也开始逐渐走向规范化。

(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发展完善阶段(1994年至今)

1994年8月,为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以战略的眼光来认识新时期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性”;“要重视培养学生开拓进取、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精神;大力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宪法的教育;要有计划地进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

1995年底,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学校德育工作精神和关于在大、中、小学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的意见和要求,原国家教委等三部门联合《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与学校的其他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融法制教育于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教育之中,要与全民普法教育结合起来,着眼于现代人才基本素质的培训。同时,法制教育要紧密联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实际,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来进行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分别用独立的文件形式加以规定和阐释,表明此时对两种教育的性质、定位、功能、实施等问题都有了较明确地认识和把握。1998年,教育部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了高校“两课”课程设置,把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通盘考虑,统一规划设计,思想品德课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教书与育人紧密结合起来。要科学规划不同年龄学生及各学习阶段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坚持贯彻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校纪校风建设”。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落实同志关于教育问题谈话的要求,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2002年,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2004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要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坚持知行统一,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把道德实践活动融入大学生学习生活之中”。

2005年,、教育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充分认识和全面把握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大力推进学科建设,不断完善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把思政课必修课统一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形势与政策》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至此,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合二为一,承担起了新的教育职责和历史使命。从上述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政策由来和发展轨迹来看,道德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是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一路发展而来的。国际形势的变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的需要,对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影响甚大。可以说,无论是道德教育还是法制教育,均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当然,人的发展离不开教育的熏陶,人完全是教育的结果,因此,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又毋庸置疑地成为个人成长和发展的需要。

二、差异与和谐: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理论基础与目标定位之解读

(一)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理论基础源于对道德与法律辩证关系的科学认识

道德和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社会控制和调整社会关系以及人们行为的手段。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两者自产生之日起就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然演化而形成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观念及行为准则。“在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观中,法律和道德拥有共同的基础。对法律来说,具有社会约束力的道德即使不是充分条件,也是必要的基础和条件。不仅如此,道德还是法的目标,法为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服务,法应当以国家强制来实现作为道德基础的核心价值,或者保护它不受侵害。”[1]

法律是基本的道德,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道德则是不成文的法律。如果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会形同虚设,而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道德也会苍白无力。道德收敛我们的激情、我们的欲望、我们的习惯,使我们服从法律。在法律的作用之下,社会正义与秩序、自由与责任以及社会矛盾与对抗才能得到协调与解决,社会才能趋于稳定与和谐、长治与久安。尽管法律和道德有许多相通之处,但由于这两种规范性质不同,它们受历史的、阶级的以及经济文化、民族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存在着种种差别、矛盾乃至冲突。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触角不可能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在大量的社会生活领域,法律并不加以调整,而是让渡于道德;法律以权利义务的机制安排和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道德则宣扬责任和友爱促进人际和谐;法律以他律的方式关注和规范人的外在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人的内心思想却束手无策,道德则以自律的方式审视和约束人的内心活动,依靠社会舆论和宣传教育来实施;法律具有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道德则通常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习惯和社会舆论中。法律和道德互为补充,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维护国家安定、维系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进步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

(二)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终极价值目标应当是人的全面发展

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样,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之间也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不可偏废的动态关系,而不是简单的组合、拼接和调和关系,尽管两者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别。然而,在两者的目标定位上,长期以来却一直存在着不同认识。有研究者认为,“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虽然法制教育有思想教育的成分,但法制教育不能等同于思想教育,如果完全按照思想教育的方式方法、目的内容等牵强附会地冠之以法制教育,其结果只能将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误入歧途”[2]。还有研究者认为,“法制教育不等于道德教育,二者在作用机制、形式、效果、范围诸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二者之间的关联并不必然导出法制教育就是道德教育或德育必须包涵法制教育的结论;二者的区别远大于联系。……人为地放大法制教育的内涵进而以此取替道德教育,必然会使德育难负其重,导致德育边界突破,概念泛化,无所不包,从而使德育沦为一种大杂烩”[3]。鉴于此,有研究者主张,法制教育需要一个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制度构建,其与道德教育应该并行不悖,互不干扰。上述观点多半是混淆了法制教育和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的概念。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可以视为一种职业教育,其目标是培养适应法治社会需要的,具有系统法律知识、高尚职业道德、严谨法律思维和专业法律技能的专门法律人才。而法制教育的目标则大相径庭。法律自身品质的优良所产生的强大内在影响力使法律体现出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

思想政治教育添加了法制教育的元素之后,可以克服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人治化、运动化和随意化的弊端,使思想政治教育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目的不仅仅在于使学生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根本目的是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4]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

可见,中国的法制教育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属性,这是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属性和特色决定了法制教育不会也不应追求法学概念的精细化、法律知识的全面性和法学体系的完整性,与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相比,法制教育更像是一种启蒙教育。如果大学生要接受更加全面深入的法律教育,完全可以通过辅修、选修课,或者第二学位和攻读研究生等其他渠道来实现。教师也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拓展法律知识,适当满足学生的求知需求。狭隘地以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的视野和思维来考量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这种结论却难免失之偏颇。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都是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趋同性。从眼前和微观来看,主要是通过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长远和宏观来看,两者都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的。

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也是我国教育方针的理论基石。通常意义上理解,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活动、需要和能力,人的个性和社会关系等多方面的充分与和谐发展。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人的全面发展之所以能够重新获得高度关注,乃是因为只有全面发展的人才能摆脱单向度社会的束缚和羁绊,也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现个人价值。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应该说是一种恰当的、合理的、科学的选择和定位,是对时代诉求和教育目标的积极呼应和准确契合。

三、互动与融合: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发展路径之选择

西方各国学校德育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国家重视和加强对德育工作的领导以及相关制度建设,促进德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而我国长期以来,对道德教育重视有加,对法制教育认识却有偏差,以至于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发展不均衡。“各高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重视道德教育,而忽视法制教育,表现为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后果是‘站得高、行得低,说得多、做得少,口气大、效果小’。”[5]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必须同等重视,平均用力,相互渗透,形成合力,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和无缝衔接,而不应重德轻法,厚此薄彼。在发展路径上,应当以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和认知规律为逻辑起点,以民主法治和人本主义为教育原则,以发挥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特性优势为结合点,以教育教学方式的改革为着力点,使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得到充分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就是一种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教育,旨在引导大学生实现个体的社会化,以便更好地融入社会和服务社会。大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处在社会转型期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文化多元化的历史背景之下,面临着学业、就业等多种压力和困惑。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缺乏、艰苦奋斗精神淡化、团结协作观念较差、心理素质欠佳等问题,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使命、责任和价值也恰在于此。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彼此之间的互动与融合,发挥自身的体认、指引、教育、优化和导向等功能,促进大学生政治理念和法制观念的形成、道德意识的觉醒和道德规范的养成以及价值观的完善。以此为依托,大学生可以顺利度过人生关键选择期,减少和避免失误和挫折的发生,并为日后的长远发展和全面发展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篇4

2002年,教育部等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要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坚持知行统一,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把道德实践活动融入大学生学习生活之中。”2005年,、教育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和意见实施方案,要求充分认识和全面把握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大力推进学科建设,不断完善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把思政必修课统一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形势与政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至此,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合二为一,承担起了新的教育职责和历史使命。从上述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政策发展轨迹来看,二者都是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一路发展而来的。国际形势的变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的需要,对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影响很大。可以说,不管是道德教育,还是法制教育,均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差异与和谐: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理论基础与目标定位

道德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及人们行为规范的手段。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两者自产生之日起就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然演化而形成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观念及行为准则。“在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观中,法律和道德拥有共同的基础。对法律来说,具有社会约束力的道德即使不是充分条件,也是必要的基础和条件。不仅如此,道德还是法的目标,法为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服务,法应当以国家强制来实现作为道德基础的核心价值,或者保护它不受侵害。”[1]法律是基本的道德,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道德则是不成文的法律。如果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会形同虚设;而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道德也会苍白无力。道德收敛我们的激情、欲望和习惯,使我们服从法律;法律则维护社会的正义、秩序,解决社会矛盾与对抗,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用无形的束缚帮助人们提高道德标准。尽管法律和道德有许多相通之处,但由于性质不同,且受历史的、阶级的以及经济文化、民族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两种规范仍然存在着种种差别、矛盾乃至冲突。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触角不可能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在大量的社会生活领域,法律并不加以干涉,而是让渡于道德。法律以权利义务的机制安排和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道德则宣扬责任和友爱促进人际和谐;法律以他律的方式关注和规范人的外在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人的内心思想却束手无策,道德则以自律的方式审视和约束人的内心活动,依靠社会舆论和宣传教育来实施;法律具有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道德则通常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习惯和社会舆论中。法律和道德互为补充,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维护国家安定、维系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进步所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

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样,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之间尽管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别,但更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不可偏废的动态关系。然而,在两者的目标定位上,学界长期以来却一直存在着不同认识。有研究者认为,“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虽然法制教育有思想教育的成分,但法制教育不能等同于思想教育,如果完全按照思想教育的方式方法、目的内容等牵强附会地冠之以法制教育,其结果只能将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误入歧途。”[2]还有研究者认为,“法制教育不等于道德教育,二者在作用机制、形式、效果、范围诸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二者之间的关联并不必然导出法制教育就是道德教育或德育必须包涵法制教育的结论;二者的区别远大于联系……人为地放大法制教育的内涵进而以此取替道德教育,必然会使德育难负其重,导致德育边界突破,概念泛化,无所不包,从而使德育沦为一种大杂烩。”[3]因此,有研究者主张,法制教育需要一个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制度来进行,其与道德教育应该并行不悖,互不干扰。上述观点多半是混淆了法制教育和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的概念。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可以视为一种职业教育,其目标是培养适应法治社会需要的,具有系统法律知识、高尚职业道德、严谨法律思维和专业法律技能的专门法律人才,而法制教育的目标则与前二者截然不同。“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目的不仅仅在于使学生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根本目的是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4]#p#分页标题#e#

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法律的优良品质所产生的强大内在影响力使法律体现出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思想政治教育添加了法制教育的元素之后,可以克服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人治化和随意化的弊端,使思想政治教育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中国的法制教育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属性,这是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属性和特色决定了法制教育不会也不应追求法学概念的精细化、法律知识的全面性和法学体系的完整性。与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相比,法制教育更像是一种启蒙教育,它更多地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狭隘地以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的视野和思维来考量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这种结论就难免偏颇。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都是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趋同性。从当前和微观来看,二者的价值目标主要是通过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长远和宏观来看,两者都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的。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也是我国教育方针的理论基石。通常意义上理解,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活动、能力、个性和社会关系等多方面的充分与和谐发展。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人的全面发展之所以能够重新获得高度关注,乃是因为只有全面发展的人才能摆脱单向度社会的束缚和羁绊,也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而实现个人价值。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是一种恰当的、合理的、科学的选择和定位,是对时代诉求和教育目标的积极呼应与准确契合。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篇5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载体,在“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这样的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制教育成为必然,这就需要秉承与时俱进的教育思想和方法,注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中法制教育的渗透,实现法制教育的应有之义。

一、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内在联系

道德与法律作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种必不可少的手段,具有教育目的的内在统一性。法律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为法律提供心理基础和评价标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德治教育的主要渠道,它与法制教育作为道德与法律在教育活动上的生动实践,具有内在的联系。

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前提。思想政治教育是传播意识形态的一种手段,所要解决的是社会主体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法治观念是社会主体思想意识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法治观念的直接指向是社会主体的外在行为规范,而思想政治教育为法治教育提供内在价值取向。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前提,人们只有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有了内在的价值取向,才能对国家的治国方略产生政治认同,对社会主义法律观念产生认同,才能自觉接受社会主义法治教育,自觉养成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等法律素养。

另一方面,法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必不可少的内容。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道德的底线,是社会主体的直接外在指向,它告诉社会主体自身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会触碰道德的底线,为社会主体道德觉悟的形成与提升保驾护航。通过对受教育者的法制教育,可以促进受教育者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在其价值观念中发育成熟,提高受教育者自身对道德底线的认知水平,使主体的道德觉悟能够由盲目变为自觉,由自在变为自为,由偶然变为必然。所以,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二、高校思想政治课法制教育渗透的原则

(一)教学目的明确原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中的法制教育的渗透应是一项有目的、有计划的教学活动。高校主体要自觉在依法治国、平安校园等法治理念的引导下,有意识地将法制教育列入学校整体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目标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也应时刻遵循依法治国的理念,在学校整体法制教育的宏观环境和教学目的的安排设计下,在具体的教学教学实施中要善于挖掘法制教育素材和内容,进行积极有效的法制教育渗透。

(二)渗透内容有机结合原则。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中渗透法制教育必须将二者相应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避免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上成法制课,又要把教学内容中蕴涵的法制教育因素,根据学科、教材的特点与要求,恰当地把握尺寸,潜移默化地进行渗透。

(三)渗透方式自然原则。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制教育渗透,必须依据教材内容去进行,法制教育的内容应是教材中所应有的,绝不是外加或牵强附会的,应切实地找准“渗透点”,把握适当的“渗透时机”和“渗透度”,让法制教育渗透真正“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三、高校思想政治课法制教育渗透的方法

(一)充分挖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内容。教师要遵循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规律,根据其特点,充分挖掘教材中的法治因素,确定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与法制教育的最佳结合点作为渗透点。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法制教育内容涉及最多的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与《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概论》。其中,思想修养部分可以结合案例渗透《宪法》、《刑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法》、《反国家分裂法》等;道德部分可以结合具体案例渗透《公务员法》、《劳动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游行示威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基本国情、经济、精神文明等相关内容很多都已写入《宪法》,尤其是依法治国部分,可以作为主要的渗透内容。在此基础上,将法制观念、理念与思维等贯穿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全过程。

(二)有机整合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制教育渗透内容。在充分挖掘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制教育渗透内容后,需要充分考虑道德与法律的统一,即不能生搬硬套、顾此失彼,为了渗透法制教育内容,而忽视或淡化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德治教育主渠道的作用,要将道德与法律的统一性观念时刻贯穿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制教育渗透的全过程,而不是变成“两张皮”;需要考虑授课主体情况与渗透程度的统一,即充分注重授课主体的认知规律、专业特点、接受程度,有针对性地整合渗透内容,以适应不同授课主体的各自情况;需要考虑教学手段与渗透方式的统一,即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教学方法,选择适当的切入点,最终以既符合渗透原则,又能被授课主体欣然接受的渗透方式 达到法制教育的教学目的。在此基础上,有机整合适应不同授课主体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制教育渗透内容的范围、授课方式、渗透程度,最终实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内容的有效渗透。

(三)注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法制教育的环境渗透。法制教育与德育一样,应把重心放在观念和习惯的养成上,帮助学生养成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守法用法行为习惯,这就需要注重法制教育的环境渗透。一是要与校园的管理与服务活动联系起来,互相渗透、互相影响,形成法制教育的良好氛围。二是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制教育渗透内容融入校园文化,可以积极举办学生普遍感兴趣的、实用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文化活动,使法制教育内容入眼入脑,帮助学生养成认真学法,真正懂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法治意识,达到思想政治教育课法制教育渗透的真正目的。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篇6

    社会中与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道德伦理、规范体系尚未完善;社会上渗透着很多道德失范、道德人格扭曲的丑恶现象侵袭大学生的头脑。高校道德教育与政治高度的结合,被时事教育、政治教育所取代,忽视了德育教育的针对性;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整日受日常繁杂事务束缚,以行政管理行为的道德教育情况较为普遍。

    2.家庭与自身视角下的因素

    家庭教育是道德文明教育的起点,然而现实表明,家庭的倍受宠爱与溺爱,对品德塑造甚少;大学生住校,远离父母,家庭教育在道德建设中基本脱节。大学生人生价值观多元化、利益化的错误倾向,注重道德主义转向“实惠主义”;思想道德认识存在偏差,道德意识与道德行为有脱节现象,道德实践能力较差。

    二、创新与完善当前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体系

    1.要充分体现对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精髓的传承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非常注重道德伦理规范的国家,我国的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体系的精髓应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融合墨家、道家伦理思想以及其他各派思想家提出的伦理规范和完备的道德实践活动的行为准则。德育工作体系要继承并运用中华传统道德文化开展思想道德建设,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观念、道德情操,对心灵的塑造、价值观的形成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君子怀德”“君子喻于义”“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仁义、忠孝”“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都诠释着做人的道德标准与社会公德责任,既能促使当代大学生继承中华传统道德文化,又是开展大学生思想道德工作的有效途径。

    2.实施思想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相分隔的方法

    虽然道德与政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政治是经济利益的集中体现,道德产生于人类社会的尊重需要,因此本人认为道德并不从属于政治,高校应当在相对明确政治与道德之间的功能区域的前提下,不能把大学生的道德问题简单地看成是思想观念和政治觉悟问题,分别实施道德规范教育与政治思想教育,以切实提高高校德育的实效性;完善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两课”学科体系,发挥思想道德理论课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科学设置、认真实施,针对大学生关心的一些道德热点与焦点丰富道德教学内容,避免一味地灌输和说教,引起学生的兴致,体现德育课程意义,就能使思想道德教学效果要真正深入头脑、扎根人心,转为广大学生的自觉行动,推动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稳步地向前发展。

    3.以心理教育和法制教育辅助思想道德建设

    在思想道德建设体系中融入心理教育,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基础作用,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让德育与心理相挂钩,以人为本,注重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与心理品质的协调发展,从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的实际出发,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征,防止心理问题的道德倾向化,创造适应社会实际的心理德育目标。法制教育也是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保证,只有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通过法制教育课程与形式多样的活动,才能使学生懂得道德既受法律的严格约束,又有法律的及时保护,法制教育是培育大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提高他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素质、增强道德观念的有效途径,促进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的加速发展。

    4.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高校道德规范提供理论依据,高校尤其需要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塑造,而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荣辱观,“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中国传统道德和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从现实表现看,它很好地体现了高校和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特点,对高校营造社会道德观、弘扬社会正气、倡导时代新风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引领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可以不断牢固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意识,确立起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较好地为高校道德规范提供理论指引,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全面发展。

    5.全校共同营造、重视德育的理论与实践环境

    高校应进一步增强全员德育意识,思想道德建设不只是思想政治辅导员的工作,在这个体系中,学校从事行政与教学的每一位领导与老师都应在课堂与生活中对大学生的道德建设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完善德育工作机制;全校上下要注重人文关怀,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将道德教育转化为规章制度,通过严肃校风校纪,规范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充分发挥学生自律作用,实现道德的自我教育,营造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文化气息的硬环境与软环境。如果说理论教育是开展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基础,那么实践教育则是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的可靠保证,做到“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的统一,创新实践育人长效机制,重视社会化实践的道德功能建设;多方面提供有利于大学生对道德的认知和亲身实践体验的一切条件,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效发展。

    6.政工队伍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一线工作者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篇7

一、引言

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理所当然包括深化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与改革。高等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主义的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科技人才,因此,更要带头践行和落实党中央的这一决定精神。卓有成效地抓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提升大学生健全人格的有效途径。由于新时期新形势的发展,当代大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较之从前在很大程度上不同,如何适应新形势,切实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增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是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迫切任务。

切实增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要根据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内涵选择突破的路径,才能收到明显的成效。所谓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是指通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对大学生施加思想道德影响,使大学生将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导向内化于思想、外化于行为、融化于习惯,在“知”与“行”不断地转化升华中,完成思想道德模仿向思想道德自觉的转变。由此可见,要有效增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既要注重和改进理论内化的教学机制,又要建立和运用道德实践的激励机制,还要培育和完善知行转换的长效机制。具体来说,要通过如下四条路径来实现。

二、着力构建贴近生活、具有层次的价值观理论体系

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问题是用什么样的价值倡导去教育人、改造人。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具有极强的时代性、生活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也具有自主性、差异性,故此,增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必须紧扣时代脉搏,构建一个贴近生活、具有层次的价值观理论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6号文件中提出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三贴近”要求,是构建新时期价值观理论体系的总体原则。基于全球化时代意识形态多元性和大学生思想复杂性,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内容的选择上,要在保留传统思想政治教育中仍有价值的基础知识和思想道德先进性的同时,特别注重与社会生活的联系,从当前社会的最新实践中吸取新的知识,增加具有时代性的内容,体现时代特色,这样才能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

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关键在于承认并注重生活和学生存在的差异性,建立具有一定层次的价值观理论体系,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观引导既坚持先进性,又具备适应性和实践性,走和谐德育之路。

高校的学生群体来自四面八方,由于城乡、地域、家庭、经济环境等千差万别,学生之间具有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差异性反映在对价值观的认同与践履上,必然也会产生不同的看法与行为。古人云: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这既是对不同个体价值观差异性的认可,也是具有层次感、适应不同群体的价值规范。如果唯以“兼善天下”为道德准则,“穷”者无法践履,势必会产生对这个道德准则的反感与抵触。

在马克思关于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思想中,主张“人类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的协调一致,使人类社会朝着有利于个人和个人朝着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方向健康发展”。所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要避免疏离生活的道德规范,构建既张扬公共理想又兼顾个体追求的道德理论体系,使大学生乐于接受、勇于践履。比如在公私观的规范层次上,既有“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高级层次,又有“先公后私”、“公私兼顾”的一般层次,也有“在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合法、合理地追求个人利益”的较低层次。有了这种有层次的价值观体系,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就能够在积极引导大学生追求道德最高层次的同时,约束大学生坚守道德底线;有了这种有层次的价值观体系,就能够适应和兼顾大学生群体的差异性,便于大学生根据自身的认知和条件,在守牢最低底线的前提下,奋力实践较高的道德层次。这样才能变浪漫的、无目标的思想政治教育为现实的、理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动态地把握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以积极的态度加以诱导,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真正的目的。

三、着力构建时间连续、形式多样的新型教学模式

道德思想的内化,是个人品德修养的前提。知识的内化过程,是人们将自己接受到的信息内容加以储备与使用过程,直白地说就是“记忆”。根据科学的解读,人的记忆包含了两个必需的步骤:第一步是“记”的过程――储备信息内容的过程。也就是心念将内心集结的信息资料,以某种格式保存在记忆的仓库里;第二步是“忆”的过程――使用信息资料的过程。也就是自我在内心进行回忆来重温过去的感觉,或者是将某一信息内容装载到感觉信号中,经由自己的身躯之器官来表达。在第一步“记”的过程中,必须有一定的信息量在大脑里不间断地复制,否则印象过浅,容易淡忘;在第二步“忆”的过程中,必须要求信息接受者本人对所接受的信息进行主动式反刍,避免储存信息的沉寂。对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来说,如何增加大学生对思想政治品德信息的感觉复制、如何提高大学生对思想政治品德信息的反刍兴趣,是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记忆”的有效途径。

教学的连续性。目前高校的“两课”教学,仅仅针对大一学生,而且真正涉及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则更是集中在第一学期。虽然大学校园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毕竟都是零散的内容、自愿的形式,不能进行系统的、必须的价值观引导,对于大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的教育内化作用有限。

故此,高校应在自身能够掌控的条件范围内,建立大学时期全程德育教育模式,将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从现在的一个学期拓展到整个大学阶段,既搞好新生入学阶段的政治思想教育,又坚持安排“老生”的继续教育,形成从走入校门到走出校门的一条龙的思想政治教育机制。根据各年级学生的特点,大一新生以个人道德养成教育为主,重点在启发刚跨入大学的学生明确个人品德修养对于人生的重要性,培养他们个人品德修养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大一以后的“老生”应结合专业知识的传授,开辟“职业道德规范”课程,进行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对应的“行规”教育,既授技又授德,帮助学生在校园里打好“德艺双馨”的基础。大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年,是结束学业、步入社会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将要进行实习、投档、面试等等个人工作生涯的前期准备,因此,对毕业生要开展社会公德教育,开设《社会道德与就业指导》课,帮助学生掌握走进社会、进入职场的有关道德知识和基本规范,增强学生的社会意识。

教学的互动性。现代主体教育思想颠覆了“教师是主体,学生是客体”的传统主体教育观,提出了“双主体论”的观点,即在教育活动中,教师是教育行为的主体,学生则是学习行为的主体,现代教育过程是教师与学生双主体协同活动的过程。撇开“主客体”论不谈,单从必要性来讲,新时期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改变老师讲、学生听的单一性课堂灌输式教育的模式,提倡和鼓励德育民主化,教师要“充分认可学生的认识能力和分辨能力,主动与学生交流,与学生平等沟通,共同提高”,引导学生“消除对教师、家长的依赖思想,主动进行道德学习,与教师相互探讨,共同思考,日益走向道德成熟”,使德育由单向灌输向平等交流转变。

互动式教学途径与内容相当丰富,例如采取“主题班会”、“专题演讲”等方式促进师生双方的角色转换,实现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教学主体互动;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增加实践教学环节,将抽象枯燥的政治理论教学与生动具体的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互动;不定期组织一些社会调查、专题报告会、观摩与评介等活动,实现课内与课外之间的互动等等。此外,还要探索将思想教育融汇于文娱活动的方式,开展公共道德、理想信念等德育知识竞赛和文化娱乐活动,变生硬的思想灌输为充满趣味的心灵体验,在美感欣赏、情感体验的过程中受到潜意识和形象化的教育,学生更乐于接受,思想教育也更见成效。

教学的多样化。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除前述实行互动式教学外,还必须在方式多样化上做文章。因为无论多好的形式,都不能长期、反复的运用,久之都有视听觉钝化的时候,因此要千方百计实行教育方式的创新。

“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教学虽然有其一定的规律,但教学方法却从来没有固定的模式,教师只有明察课堂,适时调控,灵活选择多样可行的方法,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例如在网络技术迅速发展且网络条件非常便利的今天,可以运用计算机、多媒体、虚拟现实的激光技术等现代化工具,制作生动、形象、为大学生所喜闻乐见的教育产品,进行电化教育,这不仅可以克服教育形式的呆板性,而且还可以大大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在多元影响的背景下,采取座谈会、个别谈心、结对帮教等形式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解决好学生身边的实际问题,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在校园文化日益开放的环境下,不定期的组织课外校外活动,把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延伸到学生的校外生活中,结合社会生活推行真实教育。总之,新时期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涵盖影响大学生思想的多元环境,采取灵活生动的方式方法,对大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劝化,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收到明显的实效。

四、着力构建知行结合、工学交替的道德外化环境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道德实践,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也是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的根本途径。

“道德规范,从来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道德只有和人的行为统一起来,才具有其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内化的知识如果不外化为行为,终究只是“纸上谈兵”,对个人、对社会、对历史毫无意义。只有在对各种人际关系中用行为诠释道德价值观,才能为社会进步作出贡献,同时收获“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的硕果,增强道德践履的愉悦感与道德知识进一步内化的效能。由此可见,“躬行践履”是大学生道德修养的重要方式。但在现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知行结合是最为被忽视的环节,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怎么“显效”的原因之一。

思想政治教育的特征决定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必须走知行结合的道路,必须着力构建工学交替的德育外化环境。唯有如此,方能增强大学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意识,使大学生在社会大课堂中感悟人生,构建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从理论上说,道德外化存在于一切时空之中,人们日常的工作、生活、娱乐、交游,无一不是展示道德行为的舞台,即使个人偏处一隅、独居一室,也是道德外化的环境所在。古人提倡的“慎独”,就是对失去外在制约的个体道德行为的外化要求。但这并不说明“构建”德育外化环境毫无意义。“自然”的道德外化环境,具有随意性、自由性,在这种环境里,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凭个人的好恶各取所需,环境对道德外化的约束功能相对较弱;而“构建”的道德外化环境,具有集中性、组织性、引导性和约束性,个人在这种“刻意创设”的环境中,由于受到外部(组织、规则或制度)的监督,其言其行只能按照道德规范去“模仿”,虽然这种行为具有迫使的成分,但通过不断的知行转换,个人思想道德的养成终会由模仿转变为习惯、由必然升华为自然。

高校创设道德外化环境的途径与内容相当丰富。例如在校园开办超市、物流、实用技术等实训基地,组织大学生定期到实训基地参与工作、管理、劳动,让学生在具体真实的职业环境中体会和感受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知识和道德规范,不断增强对道德外化的理解和认同,使学生在实践中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品德;主动与对口专业的校外企业合作,带领大学生到企业观摩工人的劳动并顶岗实习,在向工人们学习技能的同时,学习工人们的职业道德和吃苦耐劳精神,提升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境界;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利用有关部门组织的节假日期间或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组织训练大学生志愿者队伍参与社会活动,让大学生在浓厚的“正能量”氛围中既释放个人的道德魅力,又经受身边道德气息的熏染洗礼,净化和提升个人的思想道德境界。

总之,通过“工学交替”、“教学做合一”,把思想道德教育渗透在实训、实习、活动等各个实践环节,使大学生在教育中实践、在实践中自我教育,达到加强和巩固思想政治教育课的教育效果。

五、着力构建制度监督、法律约束的明刑弼教格局

2013年5月4日,在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上,引用“从善如登,从恶如崩”的古训来警戒广大青年。人的惰性普遍存在且难以克服,人要舍恶从善,除了内心具有强大的信念做“防护堤”外,还必须具有外在的约束与监督,才能达到抑恶扬善的目的。

扬善与抑恶,目的一致,手段迥异。扬善的本质是自律,抑恶的本质是他律。如何合理选择利用“扬善”或“抑恶”的手段,这实际上也是道德教育与传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张明澎在《中国人想要什么样的民主》一书中说道:中西方政治文化最大的不同,可以用“抑恶扬善”来概括:在西方,政治的目的和功用是“抑恶”;在中国,政治的目的和功用,主要是“扬善”。中华民族是一个谦恭礼让、与人为善的民族,在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上,“扬善”始终占据道德传承的主要地位。但先人们既然知道“从善如登,从恶如崩”的道理,于是也有“明刑弼教”的主张。在道德滑坡的今天,仅仅依靠思想道德教育的“扬善”,难以收到良好的效果,要使思想政治教育具有较高的实效性、要使社会风气得到根本的好转,必须重温古训、借鉴外国,在继续坚持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的基础上,辅以制度与法律上的“抑恶”,才能固守道德底线。

征信记录。征信在中国是个古老的词汇,《左传》中就有“君子之言,信而有征”的说法,意思是说一个人说话是否算数,是可以得到验证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征信系统正在发展完善:2013年3月15日,国务院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成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为全国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以道德为支撑”而建立的全国企业征信系统(11315系统)业已投入运行……全国征信体系逐步构建与完善,其意义不仅仅在于能够从制度上约束企业和个人行为、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更有意义的是,通过征信活动,使人们产生对制度的尊重敬畏、通过他律的作用激活自律的本源,进而产生“明刑弼教”的效果。

高校与其它全日制普通学校不同,是集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交游于一体的场所,因此为了配合社会的征信活动,也为了对思想政治教育起到“明刑弼教”的效果,高校应当建立校内大学生征信系统,对大学生特有的“考试作弊”、“逃课旷课”、“论文抄袭”、“恶意欠贷”等不良行为进行征信记载并定期向本人通报,让大学生感受到持续的压力而不是就事论事的批评;感受到如芒在背的污点负担而不是既往不咎的精神解脱,促使大学生进行自觉的道德修养与道德自律。

道德入法(制度)。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开展了“见危不救”入法、“常回家看看”入法、“公交让座”入法等等道德入法的尝试,并由此引发“道德问题能不能用法律来解决”的大讨论,虽然最终尚无一致的意见,但主流舆论认为,“三鹿奶粉事件”、“郭美美事件”、“小悦悦事件”等一再挑战中国社会的道德底线,很多人没有了对人性道德的坚守,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法律加以推动,提高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

诚然,道德标准要高于法律标准,道德入法也并非要“用法律代替道德”,但因某些人对于公众的普遍价值判断缺乏免疫力,因而他们无法感受来自公众的道德谴责,为了坚守道德的最低底线,就必须用法律的形式进行强制性纠正,达到惩戒当事人、警示其他人、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的目的。如果连起码的道德底线都可以轻易击穿,何谈道德的高尚性、先进性?人们都说西方国家公民的道德水平高,除了教育差异外,还与他们较为健全的法制、相当严厉的处罚作为“弼教”措施有很大关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法治建设能为良好公民道德的形成提供法治化社会环境,法治社会是公民美德形成的重要基础和条件。

高校虽然不是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但作为综合性的提供教学和研究条件的高等教育机构,有权利也有义务在遵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制订校规、校纪,用以管理学校、端正校风,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人们在以往的认识中,认为道德作为校规校纪的依据,代表着人们最基本的观念和立场,支配着学生们日常最基本的行为,因此一个学校的风气与秩序,应该靠学生的自觉与理性来维系,而不是靠校规校纪强制性的支撑。之所以形成这种认识,直接来源于“高校是神圣的艺术殿堂、大学生是天之骄子”的盲目自信。殊不知,这些“天之骄子”来自于社会,来自于千差万别的环境之中,其道德素质难免参差不齐,其中也不乏“对于公众的普遍价值判断缺乏免疫力、无法感受来自公众的道德谴责”的个体,这些个体虽然比例很小,但影响力相当于围桶的“短板”,某种不健康行为如考试抄袭甚至可能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降低学校整体道德水平。“靠学生的自觉与理性来维系学校风气与秩序”,往轻了说是一种良好的愿望,往重了说是粉饰道德整体水平。所以,要将最低层次的价值观(如考试不作弊、论文不抄袭等)纳入校规校纪范畴,通过《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文明寝室公约》、《实验室守则》、《绿色课堂公约》和《学生奖惩条例》等规章制度,约束大学生的行为,达到警示、激励、自我矫正的目的。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与其说是宣扬封建迷信的因果报应思想,还不如视为人们对建立良好社会道德秩序的美好追求,这个追求只有在法制社会才能变为现实。在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成为人们坚信无疑的认知和社会现实,道德底线才能固守,人们也只有站在道德底线的坚实基础上,才有可能沿着道德的高峰不断攀登。

(基金项目:本文属何桂美主持的湖北省教育厅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立项课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研究”(课题编号2013B290)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何桂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内涵与影响因素[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4(8).

[2] 石凤妍、徐建康:论以人为本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J].道德与文明,2007(2).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篇8

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是截然不同的社会教育手段,但它们又有内在的一致性。法制教育既可以通过法的强制力量迫使人们从内心深处自觉自愿接受社会所倡导和认可的思想及道德观,使之转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同时又可以通过法制的强制力量抑恶扬善,从而确保人们用社会所提倡,所认可的思想、观点、道德规范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在世界范围的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条件下,能否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的兴衰成败,关系到把一个什么样的中国带入21世纪。因此,从21世纪社会主义中国发展的战略高度,搞好法制教育在学校系统工程中的目标、功能的科学定位,就成了当前深化学校改革,强化法制教育功能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求教于大家。

1.地位重塑:法制教育与道德建设

在法制和道德的社会作用的问题上,我国自先秦以来一以贯之的观点是:法制注重惩罚,只能治表,道德注重人的内心世界,对人的行为具有防范功能,因此是首要的社会治理手段,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在法制和道德的关系中,至今仍然在人们的观念中起着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儒家思想,在儒家看来,道德的作用是禁于已然之前,法制的作用是禁于已然之后,因此道德比法制更为根本,如孔子的“为正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拱)之”(《论语·为政》),荀子的“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荀子·修身》)便是最具代表性的观点。这种观点的本质就在于:道德高于法律,道德是高层次的,法律是低层次的;法律只有惩戒作用,而道德则有劝人为善的教化作用,只有道德自觉才能体现出真正的人性。

2.内容革新:深化学校德育必须强化法制教育

学校的德育工作,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但是,当代大学生出现的新特点,当代大学生所肩负的特定的历史任务和当代大学生的实际状况,无不客观地要求深化学校德育工作的改革,要求强化法制教育在整个学校德育工作中的地位,调整法制教育内容的层次和搞好法制教育的目标定位。

2.1认清法制教育的地位,认识德育工作的作用

进一步认清形势,更新观念,确立法制教育在培养跨世纪人才中的地位,充分认识德育工作的成败是关系国家命运的大事。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认和建设、我国的人口发展状况和高教改革的不断深化,使当代中国大学生出现了新的变化与特点,如当今大学生的人生价值取向多样化,不少人趋向狭隘的功利;成才与择业自立化,不少人短期行为突出;道德观念模糊,不少人趋向淡化;生活消费两极化,不少人崇尚潇洒;生活能力滞后,不少人仿效世故圆滑。

2.2深化德育改革,调整法制教育的内容

从当代大学生所肩负的历史重任出发,深化德育改革,调整法制教育的内容,突出其层次性。学校法制教育内容的层次应是:普及法律基础知识;着重学习与专业、工作有关的具体法律;深化关于道德和法律行为评价的认识。

3.强化法制教育与道德整合的有效手段

3.1发挥法制与道德教育的阵地作用

要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导作用。首先,教师要精通业务,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和道德知识的教育。其次,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师要经常深入学生之中,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正确解决学生的思想困惑,回答社会热点问题,批判各种错误思潮,增强教学的针对性。

3.2强化法制与道德教育的实践性

要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光凭课堂教学是难以达到目的的,必须引导学生亲身实践,做到知行统一。我们要认真组织学生开展学雷锋活动、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向英模学习活动,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等。[5]通过反复地实践锻炼,学校大学生能自觉与文明握手,同陋习告别,逐步升华自己的思想境界,完善自己的人格。

3.3严格规章制度,教育与管理并举

实践告诉我们,法制与道德教育必须与严格的规章制度结合起来,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除了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大学生行为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以外,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大学生文明教室、文明寝室、文明食堂的标准和守则,教育学生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4.结语

综上所述,在深化学校德育改革,强化法制教育中,应建立和完善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基础,结合专业、工作学习有关法律为重点,对典型失范行为的评价为提高,三者有机结合的法制教育体系,使其培养出不仅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又具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知识和能力的社会主义的建设人才。

法制教育对思想道德建设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制的强制作用既可以把外在的思想道德观念转化为人们的内在信仰和追求,又可以通过罚恶达到扬善的目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教育更是以其所特有的强制力量,为培育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篇9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意识形态基本要求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这门课程是把原“98方案”的“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两部分内容整合为一门新的课程。因此,如何处理好这两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如何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是值得执教者关注与探讨的问题。

1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

1.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联系

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来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问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服务;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思想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现状和内容,把某些道德规范转变成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1.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区别

思想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而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调节控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总和。从社会主义法律表现形式上看,法律表现为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道德则是一种意识形态、观念的东西,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之中。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在结构关系法律调节的层面来看,思想道德主要涉及个体观念和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法律主要涉及人们行为层面的问题。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调节方式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主要依据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个体内在的信念起作用,是一种“软调控”;法律是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控制发生作用,是一种“硬控制”。从思想道德与法律作用的范围来看,思想道德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相对模糊;法律作用的范围较为具体,十分明确。从思想道德与法律调节控制的结果来看,思想道德着重要求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与高尚;而法律则着重要求人们外部行为及其后果。因此,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两者存在着明显的界线,具有不同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不能相互混淆。

2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

2.1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

当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倾向是突出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而忽视了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从而淡化了思想理论课程的意识形态功能。诚然,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经由知识教育,知识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与中小学强调养成教育不同,在高等教育中应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高校思想理论教育要进行相应的思想理论的宣讲,解决思想理论认识问题,培养大学生理论意识的自觉性。同时,大学生处于思想意识逐渐成熟阶段,他们一般具有自己的审视行事标准。因此,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要重视思想理论知识的学习。然而,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却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教育课不是单纯的知识课,它是具有价值倾向的思想理论课。思想理论教育课程设置的目的,并不在于引导教育对象掌握知识、应用知识、发展知识,它需要通过教育对象个体对相应知识的掌握而生成健康向上的精神世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坚定的信心和信念,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实践证明,淡化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就会弱化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和任务。…可见,思想理论教育必须坚持思想政治理论的意识形态性质。

2.2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

我国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新世纪,我国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要有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而且要具有献身于祖国和人民,献身于所从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崇高理想和信念。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法律素质,是保民族之本,扬民族之威的有力保障,而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是其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可见,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是一致的。

2.3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开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对高层次人才素质的需要,也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在坚持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时,应注意两种倾向:一是一讲学科建设,就把它朝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科上靠,把思想理论教育课程当作一般的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知识课程;二是一讲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就把它等同于传达党的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同于“政治德育”。由于视角不同,高校德育确实存在不同的研究模式。有人强调学科德育,从纯粹理论的角度建设德育,突出了德育的学术色彩;有人主张生活德育,努力体现一种与生活本身一致的道德教育的特色;有人强调心理学德育,从价值中立和无批评原则对德育的借鉴出发,使德育诠释在心理学的模式之中;也有人从文化德育的角度,从古今中外历史与现实中的文化和道德的关系中诠释德育,政治德育则由于凸现德育的政治功能成为特定年代的标志。高校德育教育模式作为学术问题,各种研究实验和设计都应当鼓励,但是德育教育教学的意识形态性不能由于不同德育模式的存在被消解,不应当回避价值观问题,不能淡化各种意识形态的分歧。在中国高等教育还不普及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将来势必会在国家重要的岗位上担当责任,或者成为各个领域的领导者、管理者、建设者和劳动者。探讨思想理论课程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一学科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整体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党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现实问题和大学生理想的关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等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而所有这些问题的研究,既是全面加强课程、教材和队伍建设的学理支撑,又是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改善教学手段必须围绕的根本。不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只是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质出发来强调它的重要性,也不可能提升它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地位,其师资队伍也难以得到稳定和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既要借助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优势,又要潜心于自己的学科建设,开拓学科的研究空间。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要兼顾党的意识形态的需要和大学生成才需求,寻找两者的结合点,以育人为本,贴近学生;要兼顾理论性和生活性,既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理论课的属性,又贴近生活,以此选择教学内容和构建教学体系。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实践教学

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其教学目标不仅要解决学生对社会道德基本要求和法律规范的知不知、懂不懂的问题,而且要解决信不信、行不行的问题。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完全依靠理论教学是难以奏效的。因为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要想取得这类课程的实效性,必须在教学方法和途径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与实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知识点,通过开展学生亲身参与、体验的实践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模式。它包括课堂的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有关德育活动等。

3.1实践教学的功能和作用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是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施加影响,使其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在心理要素发生变化,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以便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是指外在于受教育者主体的体现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社会舆论,加上学校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形成的合力,在主体知、情、信、意等内在心理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心理机制的作用下,使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被受教育者主体所接受和认同,并通过实践体验和感悟内化为其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即精神力量。外化过程是指在这种精神力量的支配下,将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转化为行为实践,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外显的行为。这一过程是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不断运动、发展、变化,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量变到质变,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动态过程。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法律行为作用于外部环境,往往会产生某种社会评价,即人们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依据社会道德法律的准则和基本要求,对其行为实践所作的价值判断。其功能是以善恶和法律规定为标准,形成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的正确价值观。其实质是对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3.2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

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两个飞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激励、促进受教育者主体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基本要求的内化和外化两大飞跃。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的内在心理要素,包括认知、情感、信念、意志等,属于意识或精神的范畴,在它没有客观化、外在化时,还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是内在心理要素和外在激励要素的统一,是观念、意识和行为实践的统一。它需要经过两个飞跃:一是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原则、规范、基本要求等内化为道德和法律意识,从而实现从社会的外在力量到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即精神力量的飞跃;二是实现从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到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实践的飞跃。实现这两个飞跃离不开人们的行为实践。受教育者主体只有通过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和外化的整合才能实现上述两个飞跃,从而形成其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x,-t稳定的特质和倾向。

上述两个飞跃并不是一次实践教学或理论教学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反复多次,分层次、分阶段的实施才能够实现。其中,认同、信奉是重要的层次与阶段。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篇10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7) 03-0058-02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两项重要内容是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但长期以来,道德教育是各高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比较重视的内容,而对法治教育却有所忽视。人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关键时期是在大学期间,教育倾向不合理会对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提高产生不利影响。如果高校在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会有助于促进大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甚至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因此,加强对大学生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路径的研究,对于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意义重大。

一 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辩证关系

法治教育是指通过对公民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和发展公民法治意识及其用法治意识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活动。[1]道德教育是对受教育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施加道德影响的一种活动。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两者具有相通性。一般而言,刚性的道德教育与他律的道德教育接近于法治教育,柔性的法治教育与自律的法治教育类接近于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是辩证统一关系,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首先,法治教育的基础是道德教育。学者李交发在《法制建设论》中指出:“任何外在的刚性的法律只有诉诸于人的内心情感,获得人们自觉的道德支持,才会真正的发挥作用。[2]单纯依靠外在的强制力来保障法律顺利实施是不够的。法治教育必须以道德的自觉意志为基础,让守法成为人们的主动行为。道德教育只有得到了公众的自觉支持,法律的权威地位才能稳固,法治教育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其次,法治教育是道德教育的保障。通过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分析可知,道德发挥作用主要依靠劝诫、建议和自身觉悟等主观方式,那么道德教育的主要方式也是依靠个人内心的自律和良心的谴责。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是尖锐和复杂的,此时单纯依靠道德的“自律性”就会远远不够。法治教育则大不相同,因为法律后果往往伴随着国家强制力的执行,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正好弥补了道德教育的软弱性和局限性。

最后,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互渗透、相互补充。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融合,不可分割。其根源是由法律和道德的相互作用决定的。法律和道德既不是分离关系,又不是包容关系,而是一种各自独立、双向互动、相互交叉的互补关系。但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就是道德所禁止的行为;但凡法律所鼓励的行为,也就是道德所提倡的行为。

二 我国高校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困境

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在大学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中理所应当地受到重视。大学生作为未来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法制教育成功与否事关国家的发展及民族的振兴。[3]反观我国高校法治和道德教育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尚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一)我国高校法治教育建设存在的问题

在当代中国,大学生法治教育主要侧重于对大学生传授专业的法学知识和理论,并指导大学生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本身就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只要将它放在实践中并指导实践,法律就会发挥自身的价值和作用。但现实教学过程中很多院校把本来就讲解不多的“法律知识”再次减少,甚至有些院校将法律教育等同于道德教育,混淆二者的关系,并按照道德教育的方法来指导法律教育。这样不但造成大学生尤其是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获得的法律基础知识极为有限,难以实现法治教育的目的性,更加难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长此以往,还将使校园法治教育遭受“冷落”,丧失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据了解,现阶段我国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宣传,除了最基本的课堂讲授外,也仅仅是通过邀请校内外的专家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相关报告。总之,法治教育方式狭隘的局限于课堂教学显然是不够的。这种单调的方式无法引起大学生的兴趣和重视,更无法对营造法律文化氛围产生帮助。

(二)我国高校道德教育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校教育方针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综合型人才。道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要超过单纯的文化课程学习。可是一些高校在人才培养中一直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现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指“智育一手硬、德育一手”。以成绩代替一切、分数高于一切的 “重智轻德”现象已经成为现代高校教育的主要弊端之一。这样做完全违背了我国提倡开展大学生法律和道德教育的真正目的――陶冶大学生精神情操、培养高尚品格、提高法律素养。另一方面和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相似,对大学生道德教育的过程也偏于程序化和模式化。高校的道德教育运作模式依旧以“一言堂”为主,教师和学生道德层次和精神层面的交流和沟通不够深入甚至出现欠缺,从而导致高校道德教育难以触动学生的感情和思想,难以引起思想道德上的共鸣。

造成我国高校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部分高校在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没有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甚至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割裂开来,这些就会使得道德教育缺乏法治教育的制度保障,法治教育缺乏道德教育的内在支撑,不能很好地促进和实现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之间的优势互补,最终导致大学生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提高滞后于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要求。总的说来,原因在于思想和行动两个层面的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分离。

三 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路径探究

从我国高校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现存问题来看,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已然刻不容缓。针对两者的有机结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思想。大学生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大学生形成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教学工作如果得以加强,必然对学生的学习和今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高校需要加强思想观念的转变,促进思想认识的提高,在注重其它学科知识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也应该重视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工作的开展,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课程体系的设置、师资队伍的配备、教学时间的安排等各方面,以便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有机结合得以更好的推动。从大学生自身而言,也要高度重视自身法律意识培育和道德素养提升。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内因和外因辩证关系原理,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决定事物的性质;外因是使得事物变化发展的重要条件。促进和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不仅要依靠高等院校和社会环境等外在条件的努力,还要从大学生自身角度加强法律意识与道德素养有机结合的培育。只有从内外两个方面相互结合共同努力,才会更好地促进事物的发展;只有全社会和高等院校以及大学生协同努力,才能更加有效地促进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高校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才能由内而外产生更好的教育效果。

第二,提高任课教师素质。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教师起着主导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实现教育的目的是需要教师去实施的。教育活动是由教师来设计、引导和组织的,也就是说,整个教育过程的发展和教育目的的实现是需要教师开展和推动的。因此,实现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有机结合,任课教师所起的作用是毋庸赘述的。一方面,高校要加强对任课教师的引进工作,积极引进教学能力较强、具有创新意识的任课教师。完善教师队伍的建设,从而使得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工作得到更好的开展。另一方面, 高校要重视教师的培训工作,通过各种方式,例如:进修、访问、参加会议,等等,让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更新任课教师的知识和促进任课教师思维方式的转变,以便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工作得到更好的开展。另外,高校还要注重任课教师科研能力的提高,以便任课教师的理论研究和学习得以完善,丰富自己的理论修养,以更好的开展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将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于社会实践之中。大学生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的养成,既要靠教育来引导,也要靠法律和规章制度来约束。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机制有机运行的重要保障。西方发达国家学校德育的一个重要的成功经验就是,学校重视对德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德育的制度建设,促进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结合。借鉴和对照国内外的经验,促进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在实践中的有机结合,我们需要把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一项基础性教育,融入到学校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中,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来约束大学生,使他们的思想和行为更加理性和合乎社会的要求。社会实践教育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桥梁,是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但是长久以来,我国各大高校的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都是偏向于基础理论的灌输,与社会实践相脱离,这不利于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社会实践法是一种培养受教育对象实际能力的教育方法。教育者要明确认识到社会实践对理论教学的互补作用,尽可能使更多的学生接触社会现实,结合社会现问题对学生进行生动、 直观的道德和法治教育。

综上所述,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既具有各自的特点,又能够相互弥补,因此,教育者今后在进行法治与道德教育的教学中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二者的有机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各大高校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稳定、高效、发展,最终实现各大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篇11

即将道德教育法律化和法律教育道德化,这样才能符合育人目标,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简单来说,这种结合的是德与法并重的教育,是促使大学生精神道德和法律意识平衡发展的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一方面要体现国家、社会对学生在思想政治上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把握学生的兴奋点,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来选择教育的内容,寻找学生关心的问题,使得思想政治教育更具有针对性和吸引力。因此,在课程安排上,除了专门的课程外,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应该融入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可以通过校园文化潜移默化的对大学生进行影响,在实践活动中实现道德与法律教育的目标。

二、高校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分离与有机结合

对大学生进行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出现了分离的现象,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倾向。一方面,由于受到我国一些传统思想,例如儒家重德轻法思想的影响,致使长期以来我们没有把法律作为调控社会主要手段。反映到高校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上,就出现了主张道德教育而轻视法律教育的倾向。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片面主张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致使法律教育的育人功能被削弱。另一方面,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过分注重法律教育,而忽视道德教育。例如某些学校为方便管理,制定严苛的规章制度。

虽然这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但如果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单纯依靠这种管理的惩罚效力,极易激化矛盾,造成思想政治工作者和学生之间的隔阂与对立。任何一种方式都不是万能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亦是如此,只依靠其中一方面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教育都不能达到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是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的课程,它在阐述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同时,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的融合在一起。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提高社会主义道德觉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因此,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不仅仅局限于有限的课堂之上,可以扩大范围,将此门课程加以实践,融入到学生的生活中去,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对高校道德和法律教育的社会冲击与正确引导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大学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各种信息。其中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就对高校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产生冲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发生一些不良现象通过新闻报道出现在大学生的生活中,影响其价值判断,冲击着高校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例如社会中存在的一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钱交易,热心助人反被诬赖的道德滑坡现象等,对于一些处于迷惘阶段的大学生造成道德意识和法律认识的误解。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件就是一个例子,他认为交通事故中撞人不如撞死,担心受害人会进行纠缠而将其杀死。这不仅仅是对于生命的亵渎,也是道德评判标准和法律意识的失衡。大量不良信息冲击着大学生的思想,造成对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冲击,影响了大学生的认识和行为。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篇1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意识形态基本要求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这门课程是把原“98方案”的“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两部分内容整合为一门新的课程。因此,如何处理好这两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如何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是值得执教者关注与探讨的问题。

1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

1.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联系

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来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问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服务;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思想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现状和内容,把某些道德规范转变成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1.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区别

思想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而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调节控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总和。从社会主义法律表现形式上看,法律表现为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道德则是一种意识形态、观念的东西,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之中。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在结构关系法律调节的层面来看,思想道德主要涉及个体观念和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法律主要涉及人们行为层面的问题。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调节方式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主要依据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个体内在的信念起作用,是一种“软调控”;法律是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控制发生作用,是一种“硬控制”。从思想道德与法律作用的范围来看,思想道德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相对模糊;法律作用的范围较为具体,十分明确。从思想道德与法律调节控制的结果来看,思想道德着重要求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与高尚;而法律则着重要求人们外部行为及其后果。因此,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两者存在着明显的界线,具有不同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不能相互混淆。

2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

2.1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

当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倾向是突出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而忽视了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从而淡化了思想理论课程的意识形态功能。诚然,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经由知识教育,知识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与中小学强调养成教育不同,在高等教育中应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高校思想理论教育要进行相应的思想理论的宣讲,解决思想理论认识问题,培养大学生理论意识的自觉性。同时,大学生处于思想意识逐渐成熟阶段,他们一般具有自己的审视行事标准。因此,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要重视思想理论知识的学习。然而,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却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教育课不是单纯的知识课,它是具有价值倾向的思想理论课。思想理论教育课程设置的目的,并不在于引导教育对象掌握知识、应用知识、发展知识,它需要通过教育对象个体对相应知识的掌握而生成健康向上的精神世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坚定的信心和信念,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实践证明,淡化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就会弱化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和任务。…可见,思想理论教育必须坚持思想政治理论的意识形态性质。

2.2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

我国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新世纪,我国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要有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而且要具有献身于祖国和人民,献身于所从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崇高理想和信念。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法律素质,是保民族之本,扬民族之威的有力保障,而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是其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可见,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是一致的。

2.3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开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对高层次人才素质的需要,也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在坚持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时,应注意两种倾向:一是一讲学科建设,就把它朝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科上靠,把思想理论教育课程当作一般的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知识课程;二是一讲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就把它等同于传达党的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同于“政治德育”。由于视角不同,高校德育确实存在不同的研究模式。有人强调学科德育,从纯粹理论的角度建设德育,突出了德育的学术色彩;有人主张生活德育,努力体现一种与生活本身一致的道德教育的特色;有人强调心理学德育,从价值中立和无批评原则对德育的借鉴出发,使德育诠释在心理学的模式之中;也有人从文化德育的角度,从古今中外历史与现实中的文化和道德的关系中诠释德育,政治德育则由于凸现德育的政治功能成为特定年代的标志。高校德育教育模式作为学术问题,各种研究实验和设计都应当鼓励,但是德育教育教学的意识形态性不能由于不同德育模式的存在被消解,不应当回避价值观问题,不能淡化各种意识形态的分歧。在中国高等教育还不普及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将来势必会在国家重要的岗位上担当责任,或者成为各个领域的领导者、管理者、建设者和劳动者。探讨思想理论课程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一学科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整体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党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现实问题和大学生理想的关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等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而所有这些问题的研究,既是全面加强课程、教材和队伍建设的学理支撑,又是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改善教学手段必须围绕的根本。不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只是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质出发来强调它的重要性,也不可能提升它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地位,其师资队伍也难以得到稳定和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既要借助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优势,又要潜心于自己的学科建设,开拓学科的研究空间。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要兼顾党的意识形态的需要和大学生成才需求,寻找两者的结合点,以育人为本,贴近学生;要兼顾理论性和生活性,既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理论课的属性,又贴近生活,以此选择教学内容和构建教学体系。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实践教学

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其教学目标不仅要解决学生对社会道德基本要求和法律规范的知不知、懂不懂的问题,而且要解决信不信、行不行的问题。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完全依靠理论教学是难以奏效的。因为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要想取得这类课程的实效性,必须在教学方法和途径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与实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知识点,通过开展学生亲身参与、体验的实践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模式。它包括课堂的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有关德育活动等。

3.1实践教学的功能和作用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是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施加影响,使其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在心理要素发生变化,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以便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是指外在于受教育者主体的体现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社会舆论,加上学校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形成的合力,在主体知、情、信、意等内在心理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心理机制的作用下,使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被受教育者主体所接受和认同,并通过实践体验和感悟内化为其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即精神力量。外化过程是指在这种精神力量的支配下,将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转化为行为实践,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外显的行为。这一过程是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不断运动、发展、变化,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量变到质变,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动态过程。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法律行为作用于外部环境,往往会产生某种社会评价,即人们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依据社会道德法律的准则和基本要求,对其行为实践所作的价值判断。其功能是以善恶和法律规定为标准,形成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的正确价值观。其实质是对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3.2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

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两个飞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激励、促进受教育者主体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基本要求的内化和外化两大飞跃。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的内在心理要素,包括认知、情感、信念、意志等,属于意识或精神的范畴,在它没有客观化、外在化时,还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是内在心理要素和外在激励要素的统一,是观念、意识和行为实践的统一。它需要经过两个飞跃:一是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原则、规范、基本要求等内化为道德和法律意识,从而实现从社会的外在力量到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即精神力量的飞跃;二是实现从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到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实践的飞跃。实现这两个飞跃离不开人们的行为实践。受教育者主体只有通过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和外化的整合才能实现上述两个飞跃,从而形成其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x,-t稳定的特质和倾向。

上述两个飞跃并不是一次实践教学或理论教学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反复多次,分层次、分阶段的实施才能够实现。其中,认同、信奉是重要的层次与阶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