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范文

时间:2022-04-15 21: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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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篇1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护照;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非双方自愿的;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篇2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其职责是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撤销婚姻登记;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原则上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个别地区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距县城较远的乡(镇),按照便民的原则可集中在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具体设置由县(市、区)政府提出意见,报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婚姻登记员职责

婚姻登记员的职责是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签写和颁发婚姻证。

婚姻登记员应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婚姻登记员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三、婚姻登记机关的人员编制和经费

婚姻登记机关所需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或调剂解决;所需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四、婚姻登记的程序

婚姻登记员应当按照初审一受理一审查一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婚姻登记。具体步骤如下:

(一)查验规定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申请人的意愿,告知申请人双方登记后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对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三)见证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或按指纹;

(四)颁发婚姻登记证书。

五、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篇3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和民政部,曾在1955年和1980年、1986年先后颁行过3个《婚姻登记办法》,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则于1994年2月1日。这个《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值得注意的是,1986年的《婚姻登记办法》中并没有规定离婚时必要的“出具介绍信”环节。这部1986年的《婚姻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现行《登记条例》有不足 

谈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此次变法的背景,厦门大学婚姻法专家、博士生导师蒋月教授指出:“节约成本以及以保护公民隐私为宗旨的人性化管理是新《条例》出台的重要原因。同时,旧的婚姻登记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适宜的地方,这也是改变的关键所在。” 

“比如,旧的登记制度规定,双方结婚登记之时必须亲自到场,这一没有任何变通的规定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不方便之处。当事人有可能因为身体原因等无法亲自登记,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变通是有必要的。”蒋月教授说。 

另外,对于离婚手续的办理,蒋月教授也表示:“有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办离婚手续时取消单位介绍信的建议。因为离婚时当事人有足够的文件可以供办理部门审查。”同时,蒋月教授说,“单位没有渠道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也没有义务对员工个人婚姻进行调解。” 

《登记条例》的争议焦点 

蒋月教授指出,结婚(离婚)登记是否需要单位介绍信、婚检是否需要进行、一些病例能否结婚等问题是婚姻登记制度中多年来学者讨论的焦点,而这些问题也是这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中备受关注的几个方面。蒋月教授也针对这些问题发表了她的个人观点。 

篇4

一个痦子辨真伪

大东婚姻登记处的樊科长给记者讲起前不久发生在婚姻登记处的事。5月24日上午,一对青年人来到登记处要求补办结婚证书并办理离婚。工作人员认真核对双方的身份证照片和相貌没有发现异常,正要准备给其办理手续时,细心的工作人员发现身份证上女子嘴边有个痦子,但来办理离婚的女子没有,而且在补办结婚证的过程中,所有的文件都是由男方填写,女方只是事不关己的坐在一边。

在工作人员的一再询问下,女方最终承认是替双胞胎妹妹来办手续的。一起冒名顶替事件得以避免。

事例二:

“人造美女”露了馅

类似的情况,几天后再次在婚姻登记处上演。当时,来办理离婚的两个人自己准备了所有的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工作人员发现,照片和本人相貌不符。在工作人员的询问下,女方解释说:“我曾经做过整容手术,所以和结婚证上的照片不太像,我可是特地从国外回来离婚的,没错,就是我!”一番话更加深了工作人员的怀疑。

谈话间,工作人员试探着提醒她: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登记双方必须到场,办理登记绝不能出现任何失误,如果冒名顶替是要负责任的。同时工作人员建议在登记处重拍照片。此女子坚决不同意重拍照片,最后竟然扔下男方一走了之。

事后,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此“人造美女”是“假冒美女”,真正离婚的女方在国外,为了省去到法院起诉和回国的麻烦,找人冒名顶替。

婚登处:

冒名顶替处罚难

大东婚姻登记处樊科长告诉记者,从去年“十一”至今,这种冒名顶替现象出现过四次。随后,记者走访了沈阳各区的婚姻登记处,记者了解到,类似的情况各区都曾发生。

大东婚姻登记处的樊科长说:一般冒名顶替的情况被发现后,除了拒绝为其办理登记外,没有任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为了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希望登记双方最好在现场照相或携带近期照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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