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合集12篇

时间:2022-04-15 21:40:35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篇1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 婚姻登记第八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第十五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七条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十九条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遗失或者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检举。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统一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印制。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篇2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 婚姻登记

第八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篇3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其职责是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撤销婚姻登记;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原则上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个别地区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距县城较远的乡(镇),按照便民的原则可集中在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具体设置由县(市、区)政府提出意见,报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婚姻登记员职责

婚姻登记员的职责是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签写和颁发婚姻证。

婚姻登记员应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婚姻登记员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三、婚姻登记机关的人员编制和经费

婚姻登记机关所需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或调剂解决;所需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四、婚姻登记的程序

婚姻登记员应当按照初审一受理一审查一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婚姻登记。具体步骤如下:

(一)查验规定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申请人的意愿,告知申请人双方登记后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对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三)见证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或按指纹;

(四)颁发婚姻登记证书。

五、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婚姻登记条例篇4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提醒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三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

按照即将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这三种情况分别是: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到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而不必回到国内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篇5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由市民政局办理。

    本市居民同本市居民的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本市居民同外省市居民的婚姻登记,由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

    第三条 市和区、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的婚姻登记人员。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与办理婚姻登记有关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文书示范文本,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场所公示。

    婚姻登记机关除按照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条 婚姻登记工作由经市民政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五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经公证、认证的声明和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交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填写声明并签字。当事人签署声明时,应当有婚姻登记员在场。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对当事人有《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属于本婚姻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有权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对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不一致、损毁或者无效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因受胁迫结婚,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二)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婚姻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请求时效的;(二)不能提供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的。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撤销婚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终止办理。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宣告结婚证作废,并予以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本市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交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离婚证,同时注销结婚证。

    第十二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可以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无档可查或者难以查证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或者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篇6

从10月1日起,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关于涉“外”婚姻的登记规定过于分散,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操作和当事人办理登记造成了一定难度。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涉“外”婚姻的登记机关,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涉“外”婚姻登记的服务,解决分散管理、登记造成的手续烦琐等难题。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还对涉“外”婚姻的非内地居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于港、澳、台居民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单身”证明(无配偶证明)和“非近亲”证明;对于华侨要求出具有效护照以及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单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单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也同样有效;而对于外国人,则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关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单身”证明,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单独出具的“单身”证明也同样有效。

民政部负责人强调,《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后,此前民政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一系列有关涉“外”婚姻登记管理的规定,将自然废止。

婚姻登记条例篇7

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在我国,城市居民到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农村地区群众结婚要找乡政府已是通行半个多世纪的惯常做法。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登记机关分散、不归口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如由于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没有直接管理权,对于不符合法定婚龄就登记等一些违法登记难以治理,同时,一些乡镇政府常以婚姻登记为关卡,婚姻登记经常成为搭车收费的“肥肉”。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了归口统一管理登记的原则,改变了在城市由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必须由乡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这意味着,今后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乡镇政府不再是农村地区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的唯一机关。

有关专家指出,将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归口,一方面可以方便群众、规范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将遏制农村地区借发结婚证搭车收费的现象、减轻农民负担。

婚姻登记条例篇8

本网讯 中新网8月18日电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颁布《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条例还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婚姻登记条例篇9

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街道、单位和民政部门已不再有出具未婚证明的职责,没有未婚证明,公证机关也就无法办理公证。

“我拿什么证明我未婚”成了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一个令人难堪的话题。

据青田县公证处主任丁红亮介绍,以前这个县每天都会有人前来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但是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使这项工作停止。据估计,目前青田在国外的华侨,已有近百人因不能办理未婚公证,而无法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

事实上,青田县所遇到的麻烦并非特例,在停止办理未婚公证两个多月以来,管理全省公证工作的浙江省司法厅已接到了不少类似的报告。除了涉外婚姻,我国公民在处理出国留学等许多涉外事务时,都需要出具经过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那么,问题为什么会集中到公证这个环节中显现出来呢?

婚姻登记条例篇10

从2003年10月1日起,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新条例规定,当事人双方如果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只要带上户口簿、身份证(上海市民还需要带上社保卡)、离婚协议书,每人两张近期免冠照片,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登记,就可以当场领到离婚证。“审查期”,也就是过去的“缓冲期”,正式从协议离婚程序中消失了。

“离婚”成为又一个热门话题。10月1日到4日,上海市共有50对夫妻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成都市各区市县民政婚姻登记处仅10月3日一天就办理了117对协议离婚。在国庆长假的7天里,北京市海淀区共有56对夫妻“劳燕分飞”。

离婚方便了,是社会文明的进步还是退步?是否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外滩画报采访了几对正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离婚手续的当事人,并征求了一些专家们的意见、观点。

“缓冲期”是否多余

徐安琪:新条例不会让人轻率离婚

(徐安琪,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婚姻研究专家,研究员)

取消“审查期”是人性化的体现,为什么不让不幸的人早点解脱呢?绝大多数人之所以下决心离婚,必然是经历了常人所不知的痛苦,不幸的婚姻令他们“度日如年”,作为婚姻登记部门,完全没有必要再用这种惩罚式的管理办法迫使他们继续去承受痛苦。

虽然新的离婚程序对个别头脑发热,轻率离婚的人来说,没有了障碍,他们可能因此迅速离婚了,但是这种人毕竟是个案,不能因此断言新条例施行了,就会有人更加轻率地离婚。这是没有根据的推论。

沈永峰:没有必要再给当事人设置任何障碍

(沈永峰,中国离婚网法律咨询上海站站长,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离婚程序中的第一步程序就是调解“和”,调解无效,才调解“离”。我在法院民事庭受理的离婚案件约占了所有民事纠纷的50-60%,离婚案中大约有近30%的经过调解和好、撤诉。

诉讼离婚是因为当事双方在离不离婚问题或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上存有争议,所以必须要先调解。而协议离婚是双方没有不同意见了,行政部门根本就没有必要给当事人再设置任何障碍。新条例规定取消审查期是顺理成章的。

孙时进:应该考虑地区差异

(孙时进,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上海市心理学会副会长)

新条例的施行,说明外力对离婚的限制越来越少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政策更加以人为本的一种体现,是从过去的“人为控制”转变为“自己作主、自己承担”。过去虽然有一个月的调解期,但是也未必就起到了好的作用。总体上看,这是一个好的变化。

但是婚姻问题是与社会的各个要素紧密相联的,不是光考虑人性就可以了。中国国情比较复杂,各地区差异很大,男女地位在不同的地区也有很大不同。尽管对于不幸的婚姻来说,结束得越快越好,但是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是不容忽视的。在离婚中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妇女和儿童,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现在离婚这么容易,确实会给欠发达地区的妇女、儿童保护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我觉得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应该根据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区别。

巫昌祯:适当的“缓冲期”是必要的

(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

如果婚姻已经到了不能维持的地步,那就是“死亡婚姻”,就不应该强迫维持。过去我们说“愿有情人终成眷属”,现在改成说“愿眷属都是有情人”。

过去,我们国家对于婚姻确实管得挺多,也因此造成不少悲剧。但是我对“当场搞定”还是持质疑态度。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审查期”是一个月之内,各地审查期不完全一样,大部分地区是一个月左右。其实,一个月的时间已经不算长了。英国的夫妻从正式提出离婚开始,还必须要有两年的分居期才能够离婚。而我们现在一提就能够离,是不是太快了点?如果嫌一个月太长,那一周也行啊,适当的“缓冲期”还是必要的。

李明舜:“当场离婚”过于轻率

(李明舜,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教授)

虽然一个月的“缓冲期”对离婚双方可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是即办即离也是不合适的。离婚是人生的大事,而且离婚的双方心态比较复杂,需要一定时间去冷静思考,尤其是在最后阶段。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过去都有调解程序,而且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国外也有不少法律学家到中国来学习“调解”经验。可是这次颁布的新条例却使协议离婚“一步到位”,取消了“调解”。政府想体现“人性化”,但恐怕过于“简单化”了。完全不顾及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会对婚姻观念造成冲击。

离婚率会不会因此升高

巫昌祯:新条例不会影响离婚率

现在大家对国庆期间离婚人数比较关注,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太紧张了。短期内可能会有一定的上涨,这是因为有不少本来要在上半年离婚的人通过媒体知道了10月1日起离婚手续更简便了,专门拖延到国庆来办的。不能理解成是这个新条例的施行促使了他们离婚。所以,新条例的施行应该不会影响离婚率。

徐安琪:手续简化不会导致离婚率大幅上升

从我最近几年的研究结果看来,上海的离婚率是在下降的,1999年曾经出现过一个最高峰,这两年其实降下来了。

有人担心新条例简化了离婚手续会导致离婚率大幅上升,我认为不会。首先,中国的文化背景毕竟和西方国家不同;其次,绝大多数夫妻还是理智的,离婚牵涉到财产、子女等很多大问题,夫妻双方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要不要离婚,哪里会因为手续简化了就去离婚呢?

李明舜:可能会造成轻率离婚

新《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离婚登记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对如何防止轻率离婚考虑不充分,不过现在就说它会造成离婚率的升高也还为时过早。从目前的情况看,是正常的,但是如果一两个月过去之后,离婚人数仍然持续增加的话,我们就有必要思考是不是由于离婚手续过于简单了造成人们对于离婚的轻率。

新条例是否会影响

社会稳定

巫昌祯:不离婚,也未必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这才构成婚姻自由。人们对离婚现象的担忧主要是考虑到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对于不幸的婚姻来说,即便不离婚,也未必能够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

但是离婚后子女教育问题值得关注。夫妻决定离婚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妥善处理好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

孙时进:离婚未必使单亲子女更易犯罪

过去我们总担心离婚会造成单亲子女犯罪率升高,但是从美国的经验看来,其实很多问题未必有我们起初假想的那么严重。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这一代不少都是单亲子女,但他们也没有人们原先想象的那么糟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离婚的人确实比过去多了,这也是正常的。凡事有利有弊,离婚的人多了,外界对于离婚者的理解就会增加,歧视会相应减少,孩子们的压力和自卑感也会减少。人有自我调节的能力,现在美国的孩子们对于父母离异也能够比较自然地接受了,而且父母在离婚时也会告诉孩子:“是我们俩相处不好,但是我们的离婚并不会减少我们对你的爱。”其实如今离了婚依然是朋友的例子越来越多了,社会也更加宽容了,人们不需要对此过于恐慌,还是顺其自然比较好。

徐安琪:离异家庭比例高未必造成社会不稳定

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家庭稳定,应该尊重婚姻自主权,从幸福主义的角度理解什么是真正的家庭稳定。如果夫妻双方毫无感情可言,整天吵架打架,这是应该推崇的家庭稳定吗?结束不幸的婚姻,重新建立和谐的家庭,开始新的生活,会影响社会稳定吗?

我们说的残缺家庭的孩子犯罪率略高,也并不是都指离异家庭,而是包括离异、丧偶、分居、一方判刑、再婚等在内的家庭,这里面,离异家庭的比例还是少数的。认为离婚人数上升,就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只是人们对问题片面了解而产生的过度担忧。

李明舜:婚姻不完全是个人的事

对于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一步到位”的做法我感到担忧。俗话说:“天外有天”,人一辈子总会遇到比自己的原配要优秀、某些方面更适合自己的人,人多少都有点喜新厌旧的情绪,如果法律和道德不加以约束,如果离婚这么容易,大家都可以不断去追求新的恋情,还讲什么家庭观念、家庭美德?家庭都不稳定了,社会稳定从何谈起?

婚姻登记条例篇11

针对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是否适用于军人的问题,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昨天回答记者提问说,军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仍按原规定办理。 

据张明亮介绍,军人的婚姻登记办法是否修改还要由民政部与军队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目前仍要按照原来的规定办理。据了解,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篇12

几多“无奈”在婚后

20世纪50年代后期,当时我还是一个住院医生。在我经治的病人中,有一位8岁左右的女孩,她的腭部出现了一个肿块,并日复一日地增大。我的上级医生诊断为“纤维骨瘤”。由于病变较为广泛,当时只做了部分切除手术,术后病理检查报告证实为纤维骨病。女孩10岁时,双侧面部开始出现对称性膨出,X线摄片证实原来的病变在继续扩大。此后我们多次为她做了整形手术。她成年以后,有一次来我院复查时告诉我,她的表妹也得了类似的疾病。那时我已晋升为主治医生,积累了不少临床经验,我顿时想到这病可能是“家族性颌骨肥大症”(也称“巨颌症”),于是,我告诉她:“我建议你最好不要结婚,若要结婚,也千万不能生育。”当然,这只能是建议和劝告,因为在婚姻法上没有相应的规定。几年过去了,有一次,她来我院复查时给我带来了喜糖,并告诉我,她已结婚并怀上了孩子,幸福之感溢于言表。我除了向她表示祝贺外,又向她提出了建议:“孩子生下后别忘了带来检查。”她点头同意了。后来她生了个儿子,果然被我言中――儿子也患了与妈妈同样的病……

也是在20世纪50年代,我当住院医生期间,曾经遇到一位“英雄妈妈”(这是当时社会对多生子女妈妈的美称),她带着第五个患有唇腭裂的儿子来我科就诊。我在询问孩子家族史时,发现她的五个子女中竟有三个患唇腭裂。她自叹命苦。可见遗传基因已使这位母亲陷入困境。对她来说,恐怕是生育越多,唇腭裂子女就越多。幸好后来她自觉终止了生育。几年以后,我们还专门为这五兄妹照了一张集体照,至今仍保留在我的科研资料里。

实际上,与口腔颌面部有关的遗传性疾病远不止这些。概括说来有三类:第一类是先天性畸形疾病(如上述第二个病例)。最近,据我国对围生期出生缺陷疾病的调查,先天性出生缺陷疾病的患病率为13.7‰,排列前五位的分别是无脑儿、开放性脊柱裂、先天性心脏病、脑积水和唇腭裂。第二类是肿瘤及类肿瘤疾病,如牙源性颌骨角化囊肿综合征,该病常有明显家族史,也包括前面第一个孩子的纤维骨瘤。第三类是一些全身性遗传性疾病在口腔颌面部的表现,如石骨症(一种全身骨质钙化过度的疾病)、神经纤维瘤病等。这三类又以前两类为多见。

为女子少留些遗憾

遗传性疾病是一种基因缺陷或基因突变性疾病,顾名思义,它有很强的遗传性。近几年来,科学家完成了人类基因组排序,这是现代科技史上一项重大的贡献。目前,对疾病基因的研究也已启动,上述这些遗传性疾病都与基因异常或基因突变有关,因此,也将成为今后遗传医学攻克的目标。当然,人们要弄清楚这些基因疾病,特别是多基因疾病还有很大的难度,今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面对这种情况,医务工作者还必须加强科普宣传,让广大读者知晓遗传性疾病的一些特点:

1.遗传性疾病并不是后代个个都发病。不同的遗传性疾病,遗传方式和外显率(指出现临床症状的概率)也不一样。如神经纤维瘤病的外显率可达70%以上,而牙源性颌骨角化囊肿综合征的外显率只有3.2%,两者相差甚远。

2.即使前辈没有遗传性疾病,后代也可能出现基因突变或基因缺陷。如近亲婚配容易使下一代发生先天性缺陷。

3.遗传性疾病主要是直系遗传。我们曾调查过1409例唇腭裂患者的家族史,在有遗传性因素的患者中,一级亲属(父母子女)的发生率为1.35%,明显高于二级亲属0.33%(兄弟、姊妹)与三级亲属0.40%(姨表、姑表)。

4.除了有畸形或肿块等明显症状的遗传性疾病外,还有少数无显著症状的遗传性疾病,必须经过医生检查后方能发现。例如有些是因为乳牙迟脱、恒牙不萌出或牙齿发育不良前来就诊,实际上,这些都是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如乳光牙、锁颅发育不全综合征等。

5.不同的遗传性疾病对人的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影响不尽相同。其治疗的难度与效果也有差异。如在现代医疗条件下,唇腭裂患者完全可以治愈,而像神经纤维瘤、着色性干色病等遗传性疾病不但难以治愈,而且还存在着癌变的危险。

6.现代医学还证明,环境因素可影响遗传基因。某些遗传性疾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环境(如污染空气中某些致癌因子、吸烟、饮酒等)的影响。患者遗传的不是疾病本身,而是疾病的易感性。因此,研究遗传性疾病的基因时,还应注意环境因素的影响。

因此,为了避免或减少遗传性疾病的发生,笔者提出下述建议:

1.从尊重公民权利角度来说,不强制进行婚前检查是正确的;但从医学角度来说,为了下一代的健康,应该提倡优生优育,婚前检查还是必不可少的,适婚青年应当自觉地接受婚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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