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几个自治区合集12篇

时间:2022-06-14 02:26:19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篇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是因为新中国建立以来,这项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同时,这项制度的设计包含了多种考虑,是集多种因素为一体的制度,是历史传统与现实因素的统一,是统一和自治、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的创举。

历史传统与现实因素的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立,既继承了我国数千年的历史传统,充分汲取了安邦治国的历史经验,又符合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现实国情。

多元一体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这个多元,不仅包括文化的多元,在历史上也包括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多元。也就是说,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多种经济、多种政治制度并存的统一的国家。统一的国家能够包容多元,多元与统一互相依存。多元一体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几千年能够在政治上维持大一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统一的大国,和世界上其他几个文明古国一样,几千年来历尽沧桑。尽管有国内的动乱、自然的灾害、民族的纷争,特别是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列强的摧残与瓜分,但中国疆域能够基本维持,众多民族不仅未曾分散,而且日益团聚。这在世界历史中,特别是与其他文明古国相比,十分罕见。这其中自然有地理的、经济的、思想文化的等多方面原因。除此之外,中国几千年来的政治制度,也是这个多民族的千年古国得以始终维持统一的重要原因。

在中央集权制度之下,允许多种类、层次的管理制度与多种类型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并存,是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主要特征,也是保证中国数十个发展既不平衡、经济文化又有很大差异的民族能够统一于一个国家之内的重要原因。

世界上的文明古国,多经历过封建制时期,而又有各自不同的制度。有的国家采用共和制,而中国几千年来一直采用的是君主制,政权归皇帝一人掌握。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表现为高度的中央集权,这是占主导地位的制度。同时,又在一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自治或半自治的(册封)封国制和羁縻府州(土司)制度。册封、羁縻府州制和中央集权制度一样,都是贯穿于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基本政治制度。不管王朝如何更迭,不管哪个民族掌握政权,这种政治制度和统治形式都一直延续下来。它既有助于打破民族间的隔阂和地区间的分裂割据状态,又有助于每个民族内部的发展和不同民族之间政治凝聚力的形成。这是中国各地区、各民族有如百川归海,日益统一的政治基础。

中国古代的中央集权制度,成熟于秦朝。它包括了如下的几个方面:皇帝是国家最高代表,独掌一切大权。皇帝之下,在首都设立三公九卿或三省六部制(或类似结构)的中央政府。三省分掌全国的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三省各自直属于皇帝,互不统属,而又各自在地方设立自己的派出机构,即地方政府,分掌全国各地的相关事务。其中,各朝代的中央政府中都有专管少数民族事务的部门,如秦朝的典客(九卿之一)、隋唐的鸿胪寺、元朝的宣政院、清朝的理藩院等。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部门也往往有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如宣政院下辖有设于地方的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万户府和千户所等。

在中央政府之下设郡县制。将全国分为十几个大区,称为“道”或“路”, 各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也都包括在内,如唐代13道、北宋20路、辽置5路、金分15路。在道或路下又设郡(州)、县,如汉代有103郡、1314县;唐代360州、1557县,各朝代都规定全国官吏的任免权掌握于中央,地方官不能自用僚佐等,使中央集权制十分严密。

行政权力的集中,又使历代中央政府能够在全国推行“书同文”、“车同轨”、“行同伦”等措施,对盐、铁、酒、铸钱实行国家垄断,在思想文化领域实行“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在全国实行统一的科举选拔制度等。使中央集权制更加巩固,同时也就强化了国家的统一。

在秦朝以后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各个朝代,无一例外地都实行这样的中央集权制度。既便是在三国、魏晋南北朝、五代十国或宋辽夏金时期,各个局部的地方政权也都实行集权制。因此,不管最后由哪一个民族或地方政权统一全国,都会继续实行这样的制度。所以在每一次大分裂之后,都会出现更大范围、更高程度的统一。

几千年来,中国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一直千差万别,差异就是矛盾,有民族差异,就会有民族矛盾。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承认这种差异,并且制定相应的承认差异的制度,才可能维持各民族的统一。几千年来,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册封)封国和羁縻府州制度,就是承认这种差异的政治制度。

自西汉以来,羁縻制度经历了边郡制、羁縻府州与册封制和土司制三个阶段。

西汉将在边疆地区新设的郡称为边郡或初郡,与中原地区的郡有明显不同。首先,这些郡大多是少数民族地区。中原王朝以当地民族或部落原有的地域为郡的范围,保持当地原有的头人和风俗法纪。中原王朝在边郡设立两套官吏系统。一是与内地相同的太守、令、长等官吏,由中央政府直接派遣任免,属于流官系统;二是与前者并列的王、侯、邑长等,虽然也由中央政府任命,并颁给金、银、铜印,但都是由当地民族的首领世袭充任,属于土官系统。当地少数民族原有的部落和人民都由土官管理,不缴赋税,只是向政府交纳一些土贡(土特产品),以此对中央政府表示政治上的臣服。

唐朝建立以后,疆域空前广大。唐朝统治者总结前代的经验,认识到,如果单纯依靠武力,一方面难以征服众多的边疆少数民族政权;另一方面,对依靠武力征服的地区,难以维持长久和有效的统治。于是他们采取“偃武修文”的方针,以通使、和亲、册封和互市等政治和经济的手段为主、武力威慑为辅的策略,对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政权进行招抚,从而达到“中国既安,四夷自服”的目的。

唐代,在西域(今新疆与中亚)、东北、岭南、外蒙古等地共置羁縻府州近千个。如在突厥、党项、土谷浑地区置29府90州;在龟兹、于阗、焉耆、疏勒和粟特等地区置51府198州;在契丹、靺鞨等部置14府46州;在岭南置92州;在羌族等居地置261州。

羁縻府州的都督和刺史都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世袭充任。同时,唐朝又在这些边疆地区设都护府和节度使来统领这些羁縻府州。如西域的安西和北庭都护府、东北地区的安东都护府、外蒙古的燕然都护府、内蒙古的安北都护府,控制土蕃和僚等族的剑南节度使等。这些接受册封的地方民族政权和羁縻府州,主要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世袭管理,内部事务自行其是,中央不加干涉;原有风俗制度一概保留,“顺其土俗”,中央政府不加过问。

第二,地方首领和政权与中央政府保持联系,有甥与舅、君与臣、上级与下级、中央与地方等不同形式的联系,在军事上要“奉征调”。

第三, 中央政府在这些地区不收赋税,仅接受以政治象征意义为主的土贡。

唐代以后的宋、辽和金朝,在周边民族地区都基本沿袭了这个制度。

元朝统一全国后,将以前半独立或独立的边疆少数民族政权逐个消除,在全国推行行省制度,中央集权得到加强。同时又在一些边疆地区实行有别于内地的土司制度。土司即土官。因为其官署称为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而得名。其中除最高一级的宣慰使司官署内皆为流官,由中央政府任命外,其他的官署都是土官,由地方少数民族首领世袭。土司所管辖的境域,实行自治,朝廷不干预其内部事务,不征赋税。但土司有朝贡的义务,“或三年一朝,或每年朝贡”,给皇帝贡献土特产品,皇帝则根据土司品级的高低给予不同的回赐。土司的袭替必须由朝廷册命。史称:“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元朝,由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建立土司的地区比唐代的羁縻府州大为减少。中央政府对这些地区的控制也比唐代更有力。

明、清两代,都沿袭了元朝的土司制度。明朝,全国共有土知府以下官298人。到了清代,由于实行改土归流,土官逐渐减少。据统计,当时在土司比较集中的云南、四川、贵州和广西的土官共112人。比明代已有明显减少。

为了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羁縻制度相适应,唐朝的法律中,还制定了与少数民族有关的条文。如《唐律·名例第一》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条文。也就是说,少数民族内部的纷争,用该民族自己的法律来处理。如果是不同民族之间的纷争,就要依唐朝的法律处理。另外,在当时制定的法律条文中,还有很多与少数民族有关,如朝会、厩牧和关市等条文。在这些法律的具体执行中,对于少数民族首领,往往比较宽大。唐代以后,历宋、元、明、清各代,都基本沿袭了唐朝制定的这些律令。

纵观两千余年来中国边疆民族地区所实行的羁縻制度,尽管其形式不同,但出发点都是不强求与中原地区一致,不激化矛盾,适应各民族地区独特的社会经济与文化状况,实行自治或半自治。其主要目标,就是要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承认中原政权在政治上的核心地位,维护国家的统一。

这种羁縻制度与中央集权制相结合,就使得几千年来,中华各民族既能够独立地发展自己的民族经济与文化,又能方便地互相交流与学习,并逐渐走向团聚与统一。

中国共产党继承了中国几千年多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传统,借鉴历史上这些针对边疆民族地区制定的政治制度,又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各民族的愿望,制定了各民族平等团结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而实现了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统一。

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相结合

在新中国建立之初,对于如何解决边疆民族的问题,面临着两种选择:是建立联邦制,还是建立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历史上我党曾长期“以俄为师”,所以在新中国建立前,曾一度考虑把苏联实行的联邦制作为解决中国民族的问题的一种选择。解放战争时期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就曾提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及自由加入中国联邦的权力”。同时,在1947年4月23日,我党在内蒙古创建了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区。无论哪种选择,目标都是为了促成和维护国家的统一,为了推动边疆和各少数民族更好地发展进步。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我党根据数千年来中国大一统而又因俗而治的历史传统,根据当代的国情,最终选择了统一和自治相结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区域自治,它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制度。

所谓民族自治,就是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什么是民族事务呢?《民族区域自治法》涉及民族自治的内容条款包括语言文字与风俗习惯(第10 条)、宗教信仰(第11条)、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第22条)、民族教育(第37条)和民族文化、名胜、古迹(第38条)、民族医药(第40条)等,自治地方可在这些领域立法,制定民族自治立法的一些单行条例。

同时,民族自治并不是孤立的单一民族、纯粹的少数民族的自治。从宪法、法律设置民族区域的目的来看,是以保障聚居区少数民族当家做主权利为目的。但此种民族自治不是纯粹的少数民族的自治,也就是说,在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时,既要考虑聚居的自治少数民族,也要考虑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和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以平衡聚居的自治少数民族与该地域范围内其他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这是以自治的少数民族为主、兼顾各民族要求和利益的自治。

我国的各个民族自治地方都有多个民族共同生活在一起。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维吾尔族仅占新疆总人口的47%,汉族占45%(据2019统计),另外还有哈萨克族、蒙古族、回族、柯尔克孜族等其他11个世居的少数民族。这些民族分别建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和一些民族自治县(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民族乡(如奇台县的塔塔尔民族乡)等,在各个自治州、自治县甚至以某一个民族命名的民族乡中,也都是多民族生活在一起。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哈萨克族仅占总人口的22.9%,汉族则占了44.7%;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的蒙古族仅占总人口的27.8%。除新疆外,其他民族的自治区也都有类似情况,如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仅占全区人口的18%,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壮族人口仅占广西人口的39%。在西藏自治区,尽管藏族人口占了绝对多数,全区也有数十万其他民族居民。因此,各民族自治区在考虑民族事务方面的立法时,要观照本地的各个民族成员,民族自治应该是当地各民族参与的自治,既包括主要的自治民族,也包括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能够观照所有这些民族的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权利的自治,才可能使每个民族都能够享受平等发展的机会,才能维护各民族之间的团结。那种主张在自治区内纯粹单一民族自治,仅照顾自治民族利益的观点实际上是狭隘的民族中心主义,是有害的,也是我们一贯坚决反对的。

所谓区域自治,是指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该区域内的民族事务或地方性民族事务的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建立在地理区域特点与民族特点相结合基础上的。这个区域特点与民族特点在经济、文化等方面是相关连的。区域内的各民族不仅有各自的民族特点,也有本区域内多民族共有的区域特点。如在同样的自然环境内,相近或相互紧密联系的历史过程,都会造成这些民族共有的区域特点。这样的区域可以是相当于一个省的自治区,如目前的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和广西五大自治区,也可以是自治州、自治县。

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往往有多个民族,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汉族人口占其总人口的很大比例,甚至占多数。宪法、法律都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设立,同时,区域自治是包括了特定地域范围内各个民族的全体居民,范围要大于民族自治的自治少数民族。也就是说,自治的主体是自治区各民族,也包括汉族在内。如果不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就是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精神的。区域自治也意味着我们反对超界域的民族自治,因为不同区域的同一民族,其文化风俗、经济特点也往往有所区别,因此,某一区域内的民族自治条例并不能在本区域外实行。同时,我们特别反对建立全国范围的跨区域的民族自治。这既不符合宪法,也有害民族团结。如集团要建立包括甘、青、川和西藏的所谓“大藏区”的主张,就是一种大民族中心主义和霸权主义的主张,是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反对的。

统一与自治相结合

世界上的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两种。我国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是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就是集中统一的共和国中央政府领导之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区域自治不是绝对自治,而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国家统一、坚持中央政府领导之下的区域自治。

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要牢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

为什么说统一多民族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因为这一国情是我国几千年历史形成的,而且至少自秦朝以来,这种局面维持了两千年之久。各民族的大一统,已成为中华各民族思想文化的核心价值观。统一被认为是正常的,顺应历史潮流的;分裂被认为是不正常的,逆潮流而动的。争取和维护统一是各族人民共同的行为准则。秦统一两千年来,统一时间达1300多年,分裂仅600多年。就是在国家分裂时期,各个地方政权和民族政权,也都主张和努力争取国家的统一。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篇2

中图分类号: 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3-137-02

1现状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它关系着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密切的关系。改革开发30年来,我国建筑业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奇迹。总产值以平均每年10~20%左右的增长率快步增长,最高年度突破5万亿的记录。完成的房屋施工实物量面积达到每年十几亿甚至几十亿平方米的天文数字,2001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步入新一轮景气周期,建筑业的也一路飙升,导致建筑业总产值及利润总额增速也在20%的高位波动。由于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不均衡,影响着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建筑业的均衡发展。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建筑业的人员素质、资金的投入、施工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等有着极大的差异,本文拟用非参数方法分析对我国2007年各省、市、自治区建筑业生产技术效率进行分析。

2(非参数方法)生产技术效率分析方法的介绍

(非参数方法)生产技术效率分析方法,用于经济活动中的生产效率的分析与计量,适用于多投入单产出的结构模型,先以单位产出所消耗的各个投入量为坐标,分析所有数据点的分布,以适当的数学方法找到最佳效率边界,比较各实际数据点与此边界的几何关系即可计算出相应的效率值②。现有两个投入,如人工(L)和资本(K),通过建筑工程活动得到一个总产值(Q),分别以年度劳动生产率L/Q 为横坐标,年度资本生产率K/Q 为纵坐标,画出坐标图,然后通过适当的方法找到一条开口右上的折线弧段,使所有其它的数据点均落在它的上方或者右上方,此弧段即为效率曲线SS’。

在效率曲线SS’中共有n (n>1)个数据点P1 ,P2,…, Pn需要进行经济技术效率分析,把其中若干距圆心O最近的点以及两个附加点(0,∞ )、(∞,0)依次连线,形成一条开口右上的折线弧段,使所有其它的数据点均落在它的右上方且在第一象限。

3基础数据

本文采用《中国统计年鉴》中2007 年中国大陆31 个省市、自治区建筑业的相关数据(见表1)为例。表中Q代表建筑业总产值,即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建筑工程产品、安装工程产品和其他产值;L代表在报告期内产出的人工投入情况;K代表基本建设投资额,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和无形及递延资产总和。

表1 2007 年中国各省、市、自治区、自治区建筑业的基础数据及投入- 产出效率分析表(见文后)。

4计算结果及分析

根据表1 的数据,通过计算各省、市、自治区的单位产出所需要的投入量L/Q、K/Q的数据点,根据分布的数据可以找到最佳的效率曲线,根据实际的数据点和效率曲线的几何边界,进而计算各省、市、自治区、自治区相应的技术效率值,2007 年建筑业单位生产产值产出所需要的投入量值(即数据点量值)见表1中的6、7 两列所示,L/Q 列的数据表示2007年各省、市、自治区、自治区平均得到1 万元生产产值所需的人工投入量(人),K/Q 列则表示得到1 万元的生产产值所需要的建设投入资额(万元)。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数据点的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可以看到,上海、天津、内蒙古、浙江这几个数据点最靠近原点,把这几个点连同(0,∞)和(∞,0)两点用弧线连接形成效率边界曲线SS’,该效率曲线代表了当前技术条件下生产技术效率可能达到的最大极限,其它所有数据点均在该曲线的上方或者右上方。显然,效率曲线SS’上数据点的技术效率为相对最优,其值是1;其它各点与原点的连线必相交于该效率曲线,比较这些连线分段长度关系即可相应求得技术效率值,分析图定性得出生产技术效率值。

图1 L/Q和K/Q关系图

5结论

虽然生产技术效率不能完全等同于生产经济效益, 但是总体而言, 经济效益是以生产技术效率为基础的。通过比较分析, 本文认为,我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建筑业的生产技术效率及其不均衡,其中,北京、天津、内蒙古与长三角地区的生产技术效率较高,其他省份、自治区的生产技术效率相对较低,部分西部省份的生产技术效率跟沿海差距较大,总体的生产技术效率水平不高,主要是由于从业人员队伍庞大、素质不高、资本投人不足、施工技术水平不高、管理粗放等原因造成。

表1 2007 年中国各省、市、自治区、自治区建筑业的基础数据及投入- 产出效率分析表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篇3

我们国家自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城镇化的进程迅速发展,社区建设是我们国家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也是我国城市居民的聚居的一个主要形式。仔细算起来,社区文化在中国的发展不过也就是十几年的光景,关于社区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发展是我们国家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及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国家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因此,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水平逐渐提高,城市社区思想政治工作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党工作思想的重点,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才能够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服务。

一、我国城市社区思想政治工作概况

(一)城市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只停留在理论层面。近十年来,我国很多学者对如何进行城市社区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了很多研究,主要是因为这关系到我们国家城市发展的社会稳定与和谐,逐渐成为各方学者关注的热点话题。就全国目前城市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来看,大多数城市社区的思想政治工作还仅仅只是停留在理论分析的层面,实际工作的深入开展还没有进行。有的学者采用抽取样本和调查问卷的方式对社区内的思想政治信仰进行了相关调查,结果指出,在新的时期条件下,5个社区内的大多数群众是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对社会现状的改革决心;第二个方面是所抽取的5个城市社区样本时,大多数人对社会主义的前景发展保持乐观的态度,但是也有五分之一的人认为社会主义在我国前途难料;还有一些人对共产党产生一些不信任的情绪。在抽取的5个样本社区当中,大多数人对社区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评价不高,甚至还有一部人表示不清楚我国城市社区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干什么的。

(二)在社区的思想政治工作中没有层次性,针对性较差。自从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讲话后,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传统的社会格局的组织被打破,城市里的人们对工作单位的依赖程度越来越低,很多人认为工作单位只是一个赚钱的地方,而社区确实家的港湾,对社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这其中还包括城市社区人口成分的复杂,这既包含着普通的白领上班族,同时也有很多的离职和退休人员以及大量的农民工,人口成分的复杂以及受教育程度的不同给社区的思想政治功能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三)社区内思想政治工作过于形式,内容更新较慢。由于我们国家城镇化的发展程度不一样,导致了后来的社区配套建设会出现很大程度的差异。在那些不发达的城市社区之中,社区的思想道德建设仅仅只是关心其中居民的生老病死和衣食住行,对社区文化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建设,即使在发达城市的社区思想政治建设也只是喊几句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口号而已,内容过于形式和简单,脱离实际,偏重于说教,没有取到很好的实际效果。

二、笔者提出的几点看法

(一)充分发挥社区的政治优势和居民参与的主管能动性。社区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够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而进行,否则这一切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我们国家的许多城市社区中都有自己的管理委员会,笔者认为可充分发挥社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与政治优势努力,对居民的思想政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只有成立专门的社区管理委员会,才有可能把社区内的文化场所等地方建设成宣传当代不断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弘扬社会正气的好社区。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在生活背景与价值取向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社区的人员流动性较大,所以管理委员会应该针对不同阶层的人群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广泛的思想教育战线。另外在进行社区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要以社区党的组织建设为机会,不断加强党组织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在宣传方式和内容上进行适度的创新。在实际的生活中,社区中的居民接触的信息是通过网络、报纸以及各种媒体传播而来,时刻的改变着人民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如果城市社区不在宣传方式与内容上与时俱进,这将会影响到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同时也要加大我们党在城市社区建设领域中的基本政策和管理方式,不断在社区中宣传社会主义最新理论,包括科学发展观以及中国梦的宣传,社区的思想政治教育只有紧跟着时代脉搏,才能够获得较好的发展。在思想政治建设的方式上可以采取多元化的宣传方式,例如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宣传平台,让更多的年轻人参与进来,给社区的思想政治建设提供新的活力与血液。

三、结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在的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作者自己的几点想法与建议,结果如下:

(一)城市社区的思想政治工作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工作内容缺少层次性,针对性较差;思想政治工作过于形式,内容跟不上时代潮流。

(二)笔者认为要想使得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取得良好的发展,首先就应该充分发挥社区的政治优势和居民参与的主管能动性;在宣传方式和内容上进行适度的创新,让更多的社区人参与进来。

参考文献

[1] 王秀龙.新形势下城市社区思想政治工作问题的研究[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09,46.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篇4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防沙治沙多管齐下

2000年5月5日,是全国治沙劳动模范白春兰永远铭记的日子。这一天,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的同志专门来到宁夏盐池县柳杨堡乡沙边子村看望白春兰,高度评价了她的艰苦创业精神,称赞她既是勤劳致富的模范,也是防沙治沙的功臣,希望她更好地带领周围群众走联合治理沙漠的路子。

同志的亲切关怀和鼓励,成为白春兰和乡亲们继续投身防沙治沙事业的巨大动力。五年来,他们在巩固原有生态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在适宜地区大规模植树种草,为毛乌素沙地边缘再添新绿。这个早先叫“一棵树”的地方,现在已经有几千亩林草覆盖。

此外,等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心系沙区群众,多次深入沙区视察工作,并作出重要指示。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说,我国防沙治沙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巨大成效,首先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年度计划。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在法律保障、工程实施、科学技术、政策激励等方面多管齐下,防沙治沙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防沙治沙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

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建设四期等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启动,实现了大工程带动防沙治沙大发展。这两大工程覆盖了全国85%以上的沙化土地,自启动实施到2008年底,累计完成治理任务747万亩。

一系列有效的防沙治沙政策机制出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近几年来,我国坚持“谁投资、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界投入防沙治沙事业的积极性,全社会参与治沙的局面初步形成。

初步遏制沙化扩展,国际社会高度评价

“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动人景象,近几年在我国主要风沙源地内蒙古地区开始重现。内蒙古全区荒漠化土地约占总面积的60%。为遏制生态恶化,1998年以来,国家先后在这里实施了退牧还草、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生态建设工程。几年来内蒙古的生态状况明显改善,沙化土地由过去年扩展3215平方公里扭转为现在年均减少976平方公里。

内蒙古只是新世纪里全国土地沙化形势有所好转的27个省(区)之一。刚刚公布的全国第三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结果显示,截止到2008年底,全国沙化土地面积为173.97万平方公里,与1999年第二次相同监测范围内的沙化土地面积相比,5年间沙化土地面积减少6416平方公里,沙化土地由上世纪末年均扩展3436平方公里,转为年均减少1283平方公里,沙化土地整体扩展趋势得到初步遏制,由“破坏大于治理”转变为“治理与破坏相持”。

沙区的群众更是从生态状况的好转中尝到了甜头。通过长期坚持不懈的防沙治沙,改善了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增进了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积极履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和高度评价。2002年,公约组织授予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防治荒漠化杰出贡献奖”,这是该组织成立以来首次对一个国家的政府主管部门颁奖。

沙化形势依然严峻,防治任务艰巨紧迫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篇5

上述概括是非常粗略的,并未穷尽各种做法,也没有涉及更多细节的不同。不过可以发现的一个特征是:社区治理的主体越来越多、层次越来越细了。在一个几百、至多几千户的社区里,可能同时存在四、五种履行党政职能、自治职能的主体,在市的层次以下可以达到多则六级的管理网络。相比而言,有着800万人口的纽约市分为五十多个社区,依靠自治的市镇中心、住宅小区和小区邻里组合满足公共需求;有着900多万人口的伦敦市分为33个区,市和区作为不同层次的自治体,与地方志愿组织联合会、各种志愿组织等共同构成地方自治的伙伴关系。美国地方治理的专家傅克斯教授概括美国兴起的社区治理的新趋势有三点核心价值:更活跃公民参与下的地方控制,小而富有回应性的政府,作为专业咨询家而不是领导中心的公共管理者。概言之,社区治理的意义在于:确立公民资格为中心的地方自治,减弱政府在社区的主导性,发展参与式的“公民治理”。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篇6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其理论和制度基础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提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民族或地方的单纯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机关享有的一项基本的自治权。换句话说,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指在国家基本的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如税法等)的精神,依照自治条例的规定和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特点,享有的制定财政自治条例、或有关法律的变通及补充规定等组织财政收入统筹分配财政资金自主地管理本地区财政事务的活动的权利。

财政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财政体制是国家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基本制度。从理论上讲,财政体制是一种决定财政资源分配权限及增进财政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它只能在一定制度环境条件下发挥有效作用。财政体制的确立和改革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要与一定时期的经济体制和国家政府结构相适应。我国的财政体制是我国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财政体制是由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央集权式的财政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这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单一制国家形式以及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有着重大的关系。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财政活动范围极广,几乎覆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由当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国有制)占绝对支配地位所决定的。现在我国的财政体制经过经济转轨时期的分税制财政体制①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制财政体制转变。

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一定财政体制下的自治权,与一个国家的财政体制有直接关系。正如1952年8月9日主席亲自签署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十九条规定的那样:“在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下,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区财政权限的划分,管理本自治区的财政。”因此,这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必定处于我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而且它的内容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划分。由于我国的财政体制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内容也在变化之中,不同的财政体制下有着不同的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伴随着经济体制的完善而完善,不同的财政体制对它有着直接的影响。自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要进行改革开放时起,中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迈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中国的财政体制也分级管理财政体制逐渐迈向公共财政体制。2007年10月15—21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中央委员会提出了“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我国的公共财政也加快了进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善也随着公共财政进程加快步入了快车道。

中外对公共财政的定义内涵有很多说法:“所谓公共财政,就是国家(或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和模式。但综合来说,所谓公共财政是国家(或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让尽可能多的人能享受这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其他人不因别人享受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降低了自己享受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它包括两个基本点:(1)它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国家财政或政府财政,而财政的“公共性”,就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2)它是财政的一种类型或模式。

我国的公共财政是在我国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经济、进行了适当的转轨、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确立并发展的,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在并不成熟,各地经济差距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仔细探究我国公共财政的特色,充分利用它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

首先,我国的公共财政具有两重性:增值性和公共性。因为,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它是社会主义财政,必须为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服务,从而具有增值性;同时,公共财政要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从而又具有了公共性。其次,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总体不发达,导致我国的公共财政收入以流转税为主,也就是说,我国的公共财政的公共投资在整个国家经济总投资中占较高比重,为社会提供通讯、交通、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促使经济起飞。最后,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否定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人为”建成的,即决定了我国市场失效的特殊性:人为性、初级性、多样性。正是由于市场失效的人为性、初级性和多样性,使得以弥补市场失效为己任的我国公共财政弥补市场失效的艰巨性。

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体制是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公共财政)下实行的财政体制,而我国的公共财政又有着极大的特殊性。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善有着一个漫长的、客观的历史过程,它是在我国不断发展的经济决定下、不断变动的经济体制影响下、不断完善的财政体制作用下变化、发展和完善。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框架下,遵循

一定原则的基础,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笔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资金管理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有组织管理财政收入的自治权。也就是自主地组织管理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目前,国家只是大体上对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做了如下规定:按照分税制的规定、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属于地方收入的部分;根据自治法和预算法的规定,通过转移支付从中央财政收入中返还给地方的部分。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部分:一是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收入的部分;二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从中央财政和上级财政中返还给民族自治地方的部分;三是国家财政拨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专用基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等。

2.税收管理的自治权

税收既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在成熟的公共财政体制下,税收是公共需要(公共产品)的价格。税收管理的自治权即税收管理的权限,既涉及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又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税收管理权的内部具体内容。因此,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由最高立法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通过进行税权划分的法律。其次,对由于历史、地理、社会等因素形成的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省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性,可通过浮动税率的办法加以调节。再次,给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一些民族税收优惠政策,如因民族生活习俗、扶持民贸企业发展或对民族地区特定的产品而给予税收优惠等。

3.财政援助接受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预算法等都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有从国家及上级机关的财政援助权利。现在我国一般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实现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援助。按照我国的转移支付目标和功能的不同,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以均等化为目标”的转移支付,是基于国民具有平等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权利;(2)“解决辖区间外溢性问题”的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存在于行政辖区间的各种外溢性问题;(3)“中央委托地方事务引致”的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基于提高效率、地缘因素和政治控制的考虑,将本来由中央承担的事务委托给地方形成的转移支付;(4)“以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为目标的转移支付,是基于国家的政治统一与稳定的要求。

总之,我国目前公共财政体制逐渐健全的时期,而且又是一个多民族、人口众多、地理复杂和地区贫富差距较大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国情要求我们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时,必须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遵循科学的理论依据,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善,才能真正起到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繁荣及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编.财政规章制度选编: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4.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篇7

中外对公共财政的定义内涵有很多说法:“所谓公共财政,就是国家(或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和模式。但综合来说,所谓公共财政是国家(或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让尽可能多的人能享受这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其他人不因别人享受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降低了自己享受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它包括两个基本点:(1)它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国家财政或政府财政,而财政的“公共性”,就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2)它是财政的一种类型或模式。

我国的公共财政是在我国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经济、进行了适当的转轨、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确立并发展的,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在并不成熟,各地经济差距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仔细探究我国公共财政的特色,充分利用它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

首先,我国的公共财政具有两重性:增值性和公共性。因为,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它是社会主义财政,必须为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服务,从而具有增值性;同时,公共财政要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从而又具有了公共性。其次,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总体不发达,导致我国的公共财政收入以流转税为主,也就是说,我国的公共财政的公共投资在整个国家经济总投资中占较高比重,为社会提供通讯、交通、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促使经济起飞。最后,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否定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人为”建成的,即决定了我国市场失效的特殊性:人为性、初级性、多样性。正是由于市场失效的人为性、初级性和多样性,使得以弥补市场失效为己任的我国公共财政弥补市场失效的艰巨性。

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体制是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公共财政)下实行的财政体制,而我国的公共财政又有着极大的特殊性。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善有着一个漫长的、客观的历史过程,它是在我国不断发展的经济决定下、不断变动的经济体制影响下、不断完善的财政体制作用下变化、发展和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其理论和制度基础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提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民族或地方的单纯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机关享有的一项基本的自治权。换句话说,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指在国家基本的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如税法等)的精神,依照自治条例的规定和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特点,享有的制定财政自治条例、或有关法律的变通及补充规定等组织财政收入统筹分配财政资金自主地管理本地区财政事务的活动的权利。

财政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财政体制是国家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基本制度。从理论上讲,财政体制是一种决定财政资源分配权限及增进财政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它只能在一定制度环境条件下发挥有效作用。财政体制的确立和改革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要与一定时期的经济体制和国家政府结构相适应。我国的财政体制是我国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财政体制是由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央集权式的财政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这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单一制国家形式以及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有着重大的关系。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财政活动范围极广,几乎覆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由当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国有制)占绝对支配地位所决定的。现在我国的财政体制经过经济转轨时期的分税制财政体制①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制财政体制转变。

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一定财政体制下的自治权,与一个国家的财政体制有直接关系。正如1952年8月9日主席亲自签署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十九条规定的那样:“在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下,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区财政权限的划分,管理本自治区的财政。”因此,这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必定处于我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而且它的内容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划分。由于我国的财政体制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内容也在变化之中,不同的财政体制下有着不同的内容。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框架下,遵循一定原则的基础,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笔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资金管理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有组织管理财政收入的自治权。也就是自主地组织管理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目前,国家只是大体上对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做了如下规定:按照分税制的规定、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属于地方收入的部分;根据自治法和预算法的规定,通过转移支付从中央财政收入中返还给地方的部分。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部分:一是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收入的部分;二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从中央财政和上级财政中返还给民族自治地方的部分;三是国家财政拨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专用基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等。

2.税收管理的自治权

税收既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在成熟的公共财政体制下,税收是公共需要(公共产品)的价格。税收管理的自治权即税收管理的权限,既涉及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又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税收管理权的内部具体内容。因此,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由最高立法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通过进行税权划分的法律。其次,对由于历史、地理、社会等因素形成的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省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性,可通过浮动税率的办法加以调节。再次,给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一些民族税收优惠政策,如因民族生活习俗、扶持民贸企业发展或对民族地区特定的产品而给予税收优惠等。

3.财政援助接受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预算法等都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有从国家及上级机关的财政援助权利。现在我国一般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实现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援助。按照我国的转移支付目标和功能的不同,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以均等化为目标”的转移支付,是基于国民具有平等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权利;(2)“解决辖区间外溢性问题”的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存在于行政辖区间的各种外溢性问题;(3)“中央委托地方事务引致”的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基于提高效率、地缘因素和政治控制的考虑,将本来由中央承担的事务委托给地方形成的转移支付;(4)“以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为目标的转移支付,是基于国家的政治统一与稳定的要求。

总之,我国目前公共财政体制逐渐健全的时期,而且又是一个多民族、人口众多、地理复杂和地区贫富差距较大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国情要求我们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时,必须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遵循科学的理论依据,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善,才能真正起到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繁荣及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编.财政规章制度选编: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4.

[2]龙远蔚.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导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

[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司、国家统计局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经济[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篇8

    一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其理论和制度基础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提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民族或地方的单纯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机关享有的一项基本的自治权。换句话说,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指在国家基本的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如税法等)的精神,依照自治条例的规定和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特点,享有的制定财政自治条例、或有关法律的变通及补充规定等组织财政收入统筹分配财政资金自主地管理本地区财政事务的活动的权利。

    财政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财政体制是国家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基本制度。从理论上讲,财政体制是一种决定财政资源分配权限及增进财政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它只能在一定制度环境条件下发挥有效作用。财政体制的确立和改革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要与一定时期的经济体制和国家政府结构相适应。我国的财政体制是我国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财政体制是由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央集权式的财政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这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单一制国家形式以及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有着重大的关系。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财政活动范围极广,几乎覆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由当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国有制)占绝对支配地位所决定的。现在我国的财政体制经过经济转轨时期的分税制财政体制①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制财政体制转变。

    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一定财政体制下的自治权,与一个国家的财政体制有直接关系。正如1952年8月9日毛泽东主席亲自签署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十九条规定的那样:“在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下,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区财政权限的划分,管理本自治区的财政。”因此,这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必定处于我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而且它的内容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划分。由于我国的财政体制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内容也在变化之中,不同的财政体制下有着不同的内容。

    二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伴随着经济体制的完善而完善,不同的财政体制对它有着直接的影响。自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要进行改革开放时起,中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迈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中国的财政体制也分级管理财政体制逐渐迈向公共财政体制。2007年10月15—21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中央委员会提出了“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我国的公共财政也加快了进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善也随着公共财政进程加快步入了快车道。

    中外对公共财政的定义内涵有很多说法:“所谓公共财政,就是国家(或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和模式。但综合来说,所谓公共财政是国家(或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让尽可能多的人能享受这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其他人不因别人享受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降低了自己享受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它包括两个基本点:(1)它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国家财政或政府财政,而财政的“公共性”,就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2)它是财政的一种类型或模式。

    我国的公共财政是在我国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经济、进行了适当的转轨、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确立并发展的,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在并不成熟,各地经济差距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仔细探究我国公共财政的特色,充分利用它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

    首先,我国的公共财政具有两重性:增值性和公共性。因为,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它是社会主义财政,必须为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服务,从而具有增值性;同时,公共财政要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从而又具有了公共性。其次,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总体不发达,导致我国的公共财政收入以流转税为主,也就是说,我国的公共财政的公共投资在整个国家经济总投资中占较高比重,为社会提供通讯、交通、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促使经济起飞。最后,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否定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人为”建成的,即决定了我国市场失效的特殊性:人为性、初级性、多样性。正是由于市场失效的人为性、初级性和多样性,使得以弥补市场失效为己任的我国公共财政弥补市场失效的艰巨性。

    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体制是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公共财政)下实行的财政体制,而我国的公共财政又有着极大的特殊性。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善有着一个漫长的、客观的历史过程,它是在我国不断发展的经济决定下、不断变动的经济体制影响下、不断完善的财政体制作用下变化、发展和完善。

    三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框架下,遵循一定原则的基础,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笔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资金管理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有组织管理财政收入的自治权。也就是自主地组织管理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目前,国家只是大体上对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做了如下规定:按照分税制的规定、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属于地方收入的部分;根据自治法和预算法的规定,通过转移支付从中央财政收入中返还给地方的部分。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部分:一是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收入的部分;二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从中央财政和上级财政中返还给民族自治地方的部分;三是国家财政拨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专用基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等。

    2.税收管理的自治权

    税收既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在成熟的公共财政体制下,税收是公共需要(公共产品)的价格。税收管理的自治权即税收管理的权限,既涉及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又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税收管理权的内部具体内容。因此,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由最高立法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通过进行税权划分的法律。其次,对由于历史、地理、社会等因素形成的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省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性,可通过浮动税率的办法加以调节。再次,给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一些民族税收优惠政策,如因民族生活习俗、扶持民贸企业发展或对民族地区特定的产品而给予税收优惠等。

    3.财政援助接受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预算法等都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有从国家及上级机关的财政援助权利。现在我国一般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实现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援助。按照我国的转移支付目标和功能的不同,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以均等化为目标”的转移支付,是基于国民具有平等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权利;(2)“解决辖区间外溢性问题”的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存在于行政辖区间的各种外溢性问题;(3)“中央委托地方事务引致”的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基于提高效率、地缘因素和政治控制的考虑,将本来由中央承担的事务委托给地方形成的转移支付;(4)“以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为目标的转移支付,是基于国家的政治统一与稳定的要求。

    总之,我国目前公共财政体制逐渐健全的时期,而且又是一个多民族、人口众多、地理复杂和地区贫富差距较大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国情要求我们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时,必须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遵循科学的理论依据,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善,才能真正起到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繁荣及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编.财政规章制度选编: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4.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篇9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篇10

区域公共管理是现代公共管理学与区域科学在新的时期和新的实践中有机结合的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然而理论的发展始终落后于实践的步伐,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基本概念的界定、理论的基本框架以及理论所具有的意义等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为了更好的反映实践和服务实践,对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如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来源于积累一样,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区域的空间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区域经济概念的提出,此后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如地理学家、理论经济学家、发展经济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这一实践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主要发展成为两大不同的学科群:一是区域经济学;一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都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然而由于国家学科设置等历史原因,政治学和行政科学一直没有能在区域发展领域内开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涉及到“区域行政”,但该领域学者侧重的是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来研究区域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这里的“区域行政”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区域发展进行研究的新的途径,主要是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发展,政治学和行政学在区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径:一是区域政治研究;一是从行政科学角度出发的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本文试从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区域和区域内关系的研究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对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分析。

一、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区域行政走向区域公共管理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的理论。我国学者在考察我国现代化进程时认为,“要摆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境地,首先必须从认识上实现一种思维的转向,不能像以往的学者那样,把目光的聚焦点只放在政治权威的转型上,因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的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为此,他们引进了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依据中国现代化的现实进行改造,“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就西方学者已有的共识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1)私人领域;(2)志愿性社团;(3)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市民社会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兴起,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对此的理论反思有密切的关系,面对现实,理论家们对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重新思考。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什么是治理?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政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的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由于治理本身也只是一种实践的科学,毫无疑问也会存在失效的问题,为了完善治理理论,理论家们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具有五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分析以上的各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几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它们都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了政府还包括私人领域和市民领域;二是在管理的目标上,更多的突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达成并达致最佳;三是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注重合作,通过协商和调整,在认同的基础上统一行动。

综合对区域和以上理论的认识,本文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行政有本质性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内涵:(1)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2)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3)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4)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陈瑞莲,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缘起与发展[J]政治学研究,2004(1)

[2]王诤,区域管理与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58-61

[3]杨龙,我国的区域发展与区域政治研究[J]学习与探索,2003(4)

[4]刘锋,新时期公共管理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02(5)

[5]艾德加·胡佛,弗兰克·杰莱塔尼,区域经济学导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239

[6]陈瑞莲,张紧跟,试论我国区域行政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7]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12,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篇11

区域公共管理是现代公共管理学与区域科学在新的时期和新的实践中有机结合的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然而理论的发展始终落后于实践的步伐,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基本概念的界定、理论的基本框架以及理论所具有的意义等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为了更好的反映实践和服务实践,对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如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来源于积累一样,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区域的空间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区域经济概念的提出,此后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如地理学家、理论经济学家、发展经济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这一实践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主要发展成为两大不同的学科群:一是区域经济学;一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都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然而由于国家学科设置等历史原因,政治学和行政科学一直没有能在区域发展领域内开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涉及到“区域行政”,但该领域学者侧重的是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来研究区域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这里的“区域行政”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区域发展进行研究的新的途径,主要是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发展,政治学和行政学在区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径:一是区域政治研究;一是从行政科学角度出发的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本文试从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区域和区域内关系的研究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对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分析。

一、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区域行政走向区域公共管理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的理论。我国学者在考察我国现代化进程时认为,“要摆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境地,首先必须从认识上实现一种思维的转向,不能像以往的学者那样,把目光的聚焦点只放在政治权威的转型上,因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的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为此,他们引进了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依据中国现代化的现实进行改造,“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就西方学者已有的共识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1)私人领域;(2)志愿性社团;(3)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市民社会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兴起,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对此的理论反思有密切的关系,面对现实,理论家们对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重新思考。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什么是治理?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政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的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由于治理本身也只是一种实践的科学,毫无疑问也会存在失效的问题,为了完善治理理论,理论家们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具有五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分析以上的各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几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它们都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了政府还包括私人领域和市民领域;二是在管理的目标上,更多的突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达成并达致最佳;三是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注重合作,通过协商和调整,在认同的基础上统一行动。

综合对区域和以上理论的认识,本文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行政有本质性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内涵:(1)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2)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3)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4)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陈瑞莲,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缘起与发展[J]政治学研究,2004(1)

[2]王诤,区域管理与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58-61

[3]杨龙,我国的区域发展与区域政治研究[J]学习与探索,2003(4)

[4]刘锋,新时期公共管理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02(5)

[5]艾德加·胡佛,弗兰克·杰莱塔尼,区域经济学导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239

[6]陈瑞莲,张紧跟,试论我国区域行政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7]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12,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篇12

二、乡镇政府角色理论阐释

(一)西方政府角色理论

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演变,西方政府角色理论主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守夜人角色。该理论最早是在亚当斯密《国富论》中提出,即政府主要是保护国家安全,使其不受外来侵犯;保护个人安全,使其不受他人的侵害和压迫;提供公共服务。第二阶段,全面干预角色。由于市场机制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困境,凯恩斯于1936年出版了嗽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明确否定守夜人理论,提出政府应该对经济社会生活积极干预,从而形成了干预主义的政府角色理论。第三阶段有选择干预角色。到了20世纪70一80年代,由于存在政府失灵现象,西方学术界在批判的基础上又发展出有选择干预理论。该理论在综合守夜人角色和干预主义角色基础上,提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政府角色理论

改革开放前,我国各级政府基本上是全能型角色,无所不包。这一时期,乡镇政府基本上是型政权经营者角色,主要是服从和执行上级政府的指令和政策。改革开放后,乡镇政府逐步向谋利型政权经营者角色转变。

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后,十八届三中全会继续推进理论创新,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作为新时期深化改革的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与此相适应,我国乡镇政府角色也随之发生变化。

三、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乡镇政府角色定位

政府角色是在其职能实现过程中一种制度化行为模式,是在政府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和活动中体现出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责和能力,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力争从越位、错位和缺位的泥潭中摆脱政府角色,力争向宏观战略和规则标准转变政府职能,为有效的社会治理及创新提供保证。

(一)乡镇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定位

政府与市场关系一直以来是定位政府角色的重要维度。从本质上讲,两者之间是一种社会分工关系政府与市场各自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沿着各自的轨迹而发展。政府角色的演变实质是政府和市场相互关系转换的发展过程。在我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关系应为互补关系。

(二)乡镇政府与社会关系定位

目前,社会力量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显得较弱,因此,要着力提高社会自治能力。首先,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和依托,在多元社会治理体系中,它是政府、市场之外对资源进行配置的第三方力量。政府对社会组织既要着力培育发展,又要加强监管,提高社会组织能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三)县乡政府关系定位

我国县乡政府之间长期以来一直都是一种压力型的政府体制,乡镇政府主要是完成县级政府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并接受上级政府的各种评价和考核,采取一票否决制。另外,乡镇政府人事权基本都是由县级政府掌控,乡镇政府承受着来自上级政府的巨大压力。同时,由于乡财县管财政体制,乡镇政府财力极其有限,没有能力提供农村满意的公共服务。如何定位县乡政府关系,学界有不同看法,如取消乡镇政府论、乡镇政府自治论等。笔者认为应该科学界定我国县乡政府间的关系。

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乡镇政府角色重塑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乡镇政府角色定位分析,结合我国目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际情况,乡镇政府应该立足于农民需求,重塑角色,理顺与社会、市场、县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实现乡镇政府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的制定角色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应该在原有的城乡一体化规划、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基础上制定。对于新兴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的制定,有学者提出以农民为规划制定主体的自下而上展开。但由于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热情不高,农民更多关心涉及自身发展的各类问题,如收入、医疗、教育等。在新型农村社究,道路仍然是农民最大需求,许多地方道路区建设规划制定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主导狭窄,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缺少必要的维作用,同时要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意见,特别护。

(二)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角色

农村社区建设是指在行政村的地理区域管制,给市场和公民社会更多空间,更好地实范围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民政现对社会的治理。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部门的协调指导下,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直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正式明确了农村接组织,依靠政府、社会和村民多方资源和力居民可以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来实量,推动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体系建设,现自己的民主权利,这也决定了在新型农村不断提高农村社区成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社区管理中,乡镇政府不能忽视农民的自我过程厕。

(三)农村社区治理的监督角色

长期以来,西方社会理论一直将政府与市场极端对立,学者们呼吁建立一个完全独立于国家,并具有抗争和制衡力量的社会。从上世纪末西方国家社会变革实践来看,这种理论得到普遍认可。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历史传统来看,几乎从来都没有西方理论中所界定的独立于国家的公民社会,相反,国家与民间一直是难以分离的关系,而非相互斗争的关系。

(四)农村社区工作者培育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