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协会党建工作计划合集12篇

时间:2022-07-10 01:44:38

物业协会党建工作计划

物业协会党建工作计划篇1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邻海、毗邻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布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六)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不含天气预报警报)。管理极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承担局机关政务、新闻宣传、机关文电处理、对外联络、文书档案、、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管理海洋事业经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拨给的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司

起草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海洋科技规划等;协助编制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地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三)海域管理司

草拟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拟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核准海域使用许可证。具体组织海域戡界,组织监视涉外的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海洋设施、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审核新建、改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联系“中国海监”队伍。

(四)海洋环境保护司

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组织监测监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环境的情况。草拟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规范和标准。草拟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测陆源污染物排海,监测监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海洋环境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

(五)科学技术司

草拟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国家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等科学研究工作。

(六)国际合作司

组织研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政策和措施、研究组织履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办、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人事司

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教育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八)机关党委

(九)纪律检查委员会

1.检查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规定范围的监督。

2.检查所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以及所属系统重要的违纪案件。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部门纪委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检查的案件中的党员作出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决定。

3.协助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管好党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4.指导(领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5.受理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6.完成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监察专员办公室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一)审计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局系统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拟定并组织实施局系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局系统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实施对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经济效益等的审计监督。

4.组织进行局系统内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等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5.根据委托,实施对局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三)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五)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六)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七)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八)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

(九)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十)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十一)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1.研究提出中医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

2.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机构结构布局;

3.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

4.承办国家扶持中医专项资金的划拨;

5.联系中医药行业社会团体;

6.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等;

7.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协调、督促机关各部门的业务工作;

8.负责会议、秘书、文电、档案、保密、等日常事务;

9.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后勤等行政工作;

10.承办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人事与政策法规司(人事司)

1.负责承办局机关公务员和局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晋升、任免、调配、考试录用和奖惩工作;

2.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4.拟订与完善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参与制订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5.编制中医药行业立法规划、计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6.组织起草中医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审查修改各司、办报送局审议的部门规章草案;

7.组织开展有关卫生改革、医德医风建设等宣传工作,协调、指导中医药行业的报刊、出版工作;

9.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医政司

1.研究并组织实施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等总体部署中中医行业应该承担的任务;

2.拟订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组织制订和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3.研究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改革及医德医风建设工作;

4.监督和协调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

5.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社会办医和个人办医;

6.指导基层中医药工作;

7.研究和指导藏、蒙、维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

8.依据《执业医师法》,负责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拟定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护理等人员的执业标准,组织中医医师、护理人员执业注册,推行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9.参加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10.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指导开展临床药学研究,协调药品在临床应用的相关事宜;

11.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及保健品;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科技教育司

1.研究中医、中药科技教育的发展战略。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科技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与总体规划;

2.组织、协调、管理国家和行业的中医药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开发项目;

3.规划和指导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技信息和医学实验动物等科研条件的建设;

4.负责中医、中药重大科技教育成果的奖励和推广,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5.指导全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6.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建设,高、中等中医药教育教学工作和成人中医药教育工作;

7.组织制订并负责监督中医药教育质量标准;

8.指导中医药对外教育工作;

9.指导国内外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与资格考试;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国际合作司

1.贯彻执行国家外交和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开展中医药领域有关国际合作和涉外活动的调查研究,制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2.拟订、组织、实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总体规划;宏观管理中医药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管理多边、双边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3.负责国外对传统医药政策的调查研究,并汇集有关国际交流方面的信息。负责中医药的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4.组织协调中医药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并负责引进技术、智力、资金等项目;

5.负责配合各部、委执行外国政府及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签定的政府协议中有关中医药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

6.负责驻华使团、国际组织在华常驻机构、新闻机构与我局的联络、拜会的安排及办理有关外事文电;

7.负责中医药在国(境)外办医、办学及来华留学生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中医药国内国际专业会议及中医药跨地区、跨部门对外交流及成果转让、技术合作事宜的审批工作;

8.负责与台港澳地区的中医药合作交流工作,对在内地学习的台港澳学生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9.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及人员往来的审批、协调及对驻外使领馆的联络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

10.负责中国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台港澳交流合作中心及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国际组织的业务管理工作,并负责联系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社团组织;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局领导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做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10.承办上级党组织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

【代码】175

一、主要职责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组织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和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研究金融外汇方面的重大政策,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法律事务;负责新闻、对外宣传、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事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工作;负责文档管理、、保密工作。

(二)国际收支司

负责国际收支、外汇收支、银行结售汇、外汇账户及相关管理项下的统计制度的设计、实施和相应报表的编制;负责对银行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人民币汇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研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出人民币汇率政策建议;负责对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和境内外币清算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国际收支、外汇收支进行分析和预测。

(三)经常项目管理司

负责经常项目外汇监管;制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和外汇账户进行监控及非现场检查;承办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四)资本项目管理司

依法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及账户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统计监测与预警工作;依法制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管理检查司

拟定外汇检查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各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检查、调查和处罚;负责组织、协调外汇管理反洗钱工作;对分支机构外汇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

(六)储备管理司

根据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战略、原则,负责国家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及经批准受托经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等。

(七)人事司(内审司)

拟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外派、内审监督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派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内审工作。

(八)机关党委

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档案局

【代码】178

一、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军队、群众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业务工作。

(二)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做好档案编研出版工作,为社会提供利用。收集散失在国外的中国档案材料以及与中国有关的档案文件和史料。

(四)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五)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性档案工作外事活动和国际交流。

(六)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国家文物局

【代码】18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

(四)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文物局设3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人事劳动司)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局机关事务和机关财务工作;研究提出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计划;开展文物、博物馆理论研究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工作;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文物保护司

研究和指导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拟定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工作;组织、指导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指导重大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考古成果的评审鉴定;承办审批文物建筑维修、设计资格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工作;研究拟定文物流通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特别珍贵的文物;承办审批特许文物的出境工作;协调与国际文物保护机构的关系;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

(三)博物馆司

研究提出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审核部级博物馆建设方案,指导大型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与交换的审批等工作;指导直属博物馆的业务建设;联系中国博物馆学会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业务和学术交流;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督促、检查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文物、博物馆信息网络的建设并指导运行。

(四)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1

一、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范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担负起研究起草国家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执行相关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为和活动,对从事认证和与认证相关的业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负责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等从事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各类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归口管理、协调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国际合作活动;建立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一)研究提出国家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局性、综合性认证认可政策调研及有关发展研究工作。

(二)研究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

(三)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承担审核、报批、和清理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认证认可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专项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认证行政执法;负责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法案件,负责统一受理认证认可申诉和投诉,处理有关申诉和投诉。

(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与认证认可有关的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认证认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七)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普法宣传和法制培训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协调认证认可行政许可工作,研究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负责认证标志备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质检系统认证认可法制建设工作。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认可监管部

1.负责拟定认可制度、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人员认证制度及其规则和工作规划、计划。

2.研究拟定对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负责认可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工作。

3.研究拟定对认证机构、人员认证、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资质审核制度以及从业资格审批制度、规定、程序、规划和监督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统计、汇总及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对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研究认证中介机构的市场运作规律和机制,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组织的改革工作。

6.承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认证认可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7.负责认证公告的组织工作。

8.组织协调服务认证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工作。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认证监管部

1.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负责起草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合格评定程序。

3.负责组织确定承担强制性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并监督检查。

4.研究拟定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负责对产品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技术性政策问题。

6.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认证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审核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7.研究拟定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对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监督实施。

9.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审批制度以及特殊认证模式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0.研究提出强制性认证收费标准方案并组织实施。

11.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注册管理部

1.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以及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计划。

2.负责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和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评审、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重大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统一办理向境外推荐企业注册和组织接待境外主管部门来华检查工作。

4.负责进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注册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卫生注册评审员的管理工作。

6.负责“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推广和监督管理。

7.研究拟定食品和农产品认证规划和实施计划,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工作。负责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8.研究拟定相关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工作。

9.组织实施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10.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1.统一规范和管理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与技术能力评审、资质审核和资格认定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制度。

2.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国家认可制度和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实验室认可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实验室认可机构授权。

3.组织实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认定工作。

4.管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能力验证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的能力验证活动。

5.负责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授权和相关的后续监督工作。

6.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以及依法授权和验收等工作;会同总局有关部门实施质检系统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的规划工作。

7.管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备案工作。

8.管理全国检验检测资源调查和信息处理工作;研究建立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的相关制度;监督管理和规范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活动。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国际合作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国际合作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及项目计划。

2.研究拟定参加与合格评定、认证认可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活动的工作规划和项目计划。

3.协调和审核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草案,组织协调对外谈判和商签协议工作。

4.负责港、澳、台的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联络事务。

5.负责有关认证认可的技术引进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出国培训。

6.研究提出开拓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国际业务的意见建议。

7.负责承办认监委重大外事活动和国际会议;综合、协调认监委参加的国际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的有关事宜。

8.负责WTO/TBT·SPS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9.承担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认监委外事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协调安排并监督实施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年度外事计划以及国际合作工作。

12.负责外事礼宾和委领导的外事活动安排和翻译工作。

13.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

2.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科技及标准制修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科技项目、标准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验收/审定、报批、统计及成果评比和报奖工作。

4.承办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跟踪研究国际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转化,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组织科技和标准的学术技术交流、培训和宣贯,并监督检查。

6.负责对认证认可依据用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管理。

7.负责科技和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8.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代码】182

一、主要职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英文名称是:StandardizationAdministr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SAC。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政府部门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内设六个职能部门:办公室、计划和信息部、国际标准部、农轻和地方部、工交部、高新技术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

【代码】184

一、主要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其职责主要有: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发展改革部

(三)财务会计部

(四)财产保险监管部

(五)人身保险监管部

(六)保险中介监管部

(七)资金运用监管部

(八)国际部

(九)法规部

(十)统计信息部

(十一)派出机构管理部

(十二)人事教育部

(十三)监察局

(十四)机关党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5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工作(对外可使用委办公室名义);负责联系行业协会。

(二)政策法规局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业绩考核局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四)统计评价局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五)产权管理局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规划发展局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企业改革局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八)企业改组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九)企业分配局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三)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

(十四)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五)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六)研究室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十七)外事局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八)人事局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九)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

负责所属离退休干部机构、机关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管所联系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等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一)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委监察局

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国资委出资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处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党员和企业领导人员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协助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其中涉及中央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对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申诉;负责对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直管协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处理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受理对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受理上述单位和经国资委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的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申诉;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代码】186

一、学会简介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是在已故总理倡导下于1949年12月成立的。它是新中国第一个专门从事人民外交的机构。

外交学会的宗旨是,对世界形势、国际问题以及外交政策进行研究,同世界各国的政治活动家、学者、知名人士以及有关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进行交流,以增进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推动中国同各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建立与发展,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同世界上一百二十多个国家的著名政治家和外交家(包括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和外长、议员、政党领袖和部分未建交国家领导人),以及社会活动家和企业界名流、著名国际问题研究机构和学者等保持广泛联系,接待来访和应邀组团出访;举办名人演讲会,组织和参加各种学术报告和研讨会,对国际及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各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换看法。它还定期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理事中有中国各界知名人士,包括国际活动家、高级外交官和著名国际问题学者。外交学会设一名会长及四名副会长主持会务,设一名秘书长及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承办机关日常行政事务;负责秘书事务、会议安排、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研究部

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安全形势,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组办研讨会、报告会及内部讨论会等活动,收集整理加工有关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撰写报告和讲稿;编辑、翻译、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编辑、印发介绍外交学会和人民外交工作的材料。

(三)亚非拉部

负责亚洲地区、中东海湾地区、非洲地区和拉丁美洲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相互了解与合作。

(四)欧洲部

负责西欧地区、东欧地区和中亚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的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五)美大部

负责北美地区和大洋州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具体出访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六)组织人事部

物业协会党建工作计划篇2

【代码】131

一、主要职责

(一)进出境监管

海关依照《海关法》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

(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

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海关除担负征收关税任务外,还负责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查缉走私

法律规定,海关是查缉走私的主管部门。中国海关为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对外贸易秩序,对走私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我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统一处理。

(四)编制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我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数据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海关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代码】132

一、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处理总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保密、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和新闻;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组织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定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三)流转税管理司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四)所得税管理司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五)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负责地方各税的税收业务管理,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负责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组织办理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六)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国际间反避税措施;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协议、协定;承办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及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业务,管理机关的外事工作;管理海洋石油税收业务。

(七)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提出制定进出口税收管理政策、规章和办法的建议与意见;组织实施有关计划,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事项。

(八)征收管理司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规及规章、制度;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负责税法宣传;管理税收发票和票证。

(九)稽查局

拟定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十)财务管理司

管理国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监督执行税务系统财务制度;审核汇编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组织实施国税系统的内部审计。

(十一)计划统计司

汇总分析全国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拟定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二)人事司

拟定税务系统的人事管理,管理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承办省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干部的管理工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的任免提出意见;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代码】133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宣传教育司)

协助总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承担文电、保密等机关工作;负责和公众举报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省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环境保护和信息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和规范;管理环境信息网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承办国家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国家环境状况公报;组织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政策法规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承担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五)科技标准司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制定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承办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污染控制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部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部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核安全管理司

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实施工作。

(九)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定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负责审定重大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环境监察局(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

(十一)国际合作司

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并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和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承办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指导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处业务工作;承担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事务;承担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关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代码】134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

2.承办总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全局性工作会议;承办月安全生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部门重要会议的协调管理工作。

3.负责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承担总局值班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4.负责总局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管理局公文工作;管理总局、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印章,办理总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印章的颁发和缴销;管理党内文件。

5.负责总局领导讲话和重要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6.组织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民航的提案、建议和质询。

7.组织总局新闻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民航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工作;归口管理总局展览工作。

8.负责总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对管理局和直属单位机要、保密工作实施业务领导。

9.管理民航档案,领导民航总局档案馆,指导管理局、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和行业档案的有关工作。

10.负责总局机关行政管理,督促检查机关办公程序,管理总局机关卫生、绿化等工作。

11.负责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

12.承担总局对外联系和接待。

13.负责总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

14.负责总局机关基本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15.负责管理总局机关后勤服务,领导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和外航服务中心。

16.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发展财务司

1.拟定民航行业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拟定规划、投资、统计、财会、价格管理的法规、规章,并负责实施。

2.拟定民航行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预测。

3.拟定民航航线网络和运力配置规划,负责购租飞机的有关管理工作。

4.拟定民航机场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办理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审批工作。

5.编制下达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并检查监督执行,负责有关融资、外债和招投标管理工作。

6.拟定民航发展的财经政策,组织协调实施。

7.编制民航总局部门预算和决算,检查监督预算的执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8.负责国家有关民航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的征缴。

9.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10.负责对总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工作。

11.负责民航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工作,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12.负责民航运价和机场、空管等收费管理,负责有关专用发票和有价证券的管理以及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和财务信息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运输司

1.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

2.负责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3.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之间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4.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港、澳、台之间航线)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运输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完成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

6.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有关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7.负责航空运输销售的管理工作。

8.协调并监督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国内开展的航空运输服务业务。

9.负责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境外通用航空业务的审批工作;办理非经营性单位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登记。

10.负责拟定航空客货运输规则、标准,维护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管理消费者投诉工作。

11.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

12.负责民航国防动员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拟定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调整为“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及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将“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划转由飞行标准司承担。

(四)机场司

1.拟定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建设、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和定额,并监督执行。

2.办理审批、颁发、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批准书和经营许可证,并实施监督。

3.审批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审核新建民用机场场址和机场定名,并监督执行。

4.审核、批准中央投资和直属单位民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5.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等实施行业管理。

6.对民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质管理。

7.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实施安全适用性管理。

8.负责航油市场管理;拟订供油设施建设规范,并监督执行。

9.管理消费者对机场投诉的受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

10.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纪委(监察局)

1.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及民航总局决策、命令情况;在《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民航总局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协助民航总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调民航总局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航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5.承担民航总局举报中心工作,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案件。负责处理“两案”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民航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7.负责民航总局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8.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航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七)航空安全办公室

1.承办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拟定民航安全工作规划。

3.综合协调管理全行业的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4.评估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保证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命令、指令情况。

5.全面掌握全行业的航空安全情况,定期分析安全形式,提出安全建议,起草安全指令和安全通报。

6.负责拟定事故调查的法规及标准,按规定组织航空事故调查,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7.负责航空安全评估人员、事故调查员的聘任、考核和培训工作。

8.办理安全奖励和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事宜。

9.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对外相关安全信息。

10.组织协调国际民航组织安全审计及有关航空安全方面的事务,开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11.联系国务院安全主管部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人事科教司

1.拟定总局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教育、科技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承办总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训、工资、奖惩、退休等工作;负责局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3.负责承办总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工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民航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管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工作。

4.拟定民航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管理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机构编制,承办其建立、撤销、变更等审核报批工作。

5.拟定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组织开展民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推行民航行业特有工种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拟定民航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6.拟定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负责总局直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性收入的总量控制工作。

7.拟定民航特有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组织民航主体系列高级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民航特有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认证工作;承办总局直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

8.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的教育工作,拟定民航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各类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民航重点学科、特有专业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9.指导民航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出国培训项目的报批工作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民航引进国外智力和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

10.研究民航行业重大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管理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合作项目,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学术交流。

11.拟定民航行业信息系统长远规划,组织拟定信息系统建设的规章和制度,协调信息系统建设,负责计算机应用推广及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

12.组织协调、指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干部安置接收工作;承办其它各类人员的调配事宜。

13.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行业科技教育统计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飞行标准司

1.拟定民用航空运营人(包括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和在我国运行的外国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章、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2.拟定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和民用航空器维修机构合格审定规章、标准、政策,组织实施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维修单位许可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3.拟定飞行人员训练设备(包括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的鉴定标准,组织、指导飞行人员训练设备的鉴定工作。

4.拟定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执照的考核、颁发和吊销工作。

5.拟定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规章,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检查其工作。

6.负责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状态的审定和持续监督,包括航空器的年检、适航证的再次颁发、适航指令的实施监督、使用困难报告与有关信息的收集、维修方案与可靠性方案的审批、特殊装机设备运行要求的制定与符合性检查等。

7.拟定民用航空器维修政策、规章、标准、程序,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适航审定中的飞行标准工作。

8.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9.会同空管部门拟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章,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10.监管民用航空卫生、防疫、机场应急医疗救护工作,指导民用航空医学研究工作。

11.拟定民用航空人员(含飞行人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和吊销工作。

12.监管危险品航空运输。

13.参与飞行事故、事故征候有关飞行运行、持续适航和航空医学方面的调查。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增加“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增加“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

(十)公安局

(十一)全国民航工会

1.领导民航工会系统,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搞好工会组织建设,作好协管工会干部工作,开展建设“职工之家”等活动及工会系统的评比活动。

3.围绕总局的中心工作,指导各级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技术练兵、岗位比武及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管理。

4.推行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搞好企业民航管理,协助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及现代化企业制度。

5.参与制定民航系统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维护民航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6.协助搞好民航系统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有关机场、设施的检查验收。

7.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宣传教育文体工作,协助行政搞好企业文化建设,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8.负责民航系统各大单位工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9.领导女职工委员会,搞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10.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工会财务工作。

11.开展国际民航系统工会组织间的友好交流活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政策法规司

1.组织协调民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起草并审改政策规定。

2.负责行业立法工作;组织起草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草案,审改草案。

3.组织指导民航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民航行业法律研究;提出行业法律工作规划、计划和意见;指导行业的法律工作;负责法律信息收集工作。

5.负责总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

6.负责国际民航法律事务;组织参加国际民航法律会议,组织研究、谈判、签订和向国家报批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定;开展对外法律交流。

7.负责总局政策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民航政府机构的工作。

9.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和优先权的登记以及变更、注销工作。

10.负责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11.承办民用航空企业和机场联合、兼并、重组的审批和改制、融资的审核工作,受理民航企业、机场关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维护民航企业、机场和公众合法权益。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国际合作司

1.拟定发展国际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

2.承办政府间对外航空谈判、签订航空运输协定及相关协议事务,并监督实施。

3.落实政府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组织国际航线评审;承办指定航空承运人的有关事宜,办理审批、颁发、吊销航空运输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在我国国际航线上定期和不定期飞行的申请。

4.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和其它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协调、推动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标准、建议和措施的实施。

5.指导驻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处的工作。

6.归口管理涉台湾、香港、澳门的民航事务,研究、协调和处理涉台、港、澳民用航空重大问题。

7.组织协调总局重要外事活动,承办联系和接待工作。

8.负责民航政府机构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报批及办理证照等工作。

9.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10.承办外国临时来华人员和常驻人员签证审批工作,承办境外航空企业常驻华机构的审批工作。

11.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间合作协议,审核航空口岸对外开放的申请。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3.注:2003年12月增加:“拟定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

(十四)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拟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管理政策、规章、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民用航空器(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及补充型号的合格审定、认可审查和相应证件管理。

3.负责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审定和相应证件管理。

4.负责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审定及相应证件管理。

5.负责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注册。

6.颁发适航指令,负责装机设备的工程批准。

7.负责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单机飞行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参与审查批准最低设备清单。

8.负责民用航空器加、改装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批准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工程评估。

9.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0.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器噪声、发动机排出物的政策和合格审定,管理相应证件。

11.负责民用航空油料及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

12.管理民航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调整为“参与审查批准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十五)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

1.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督促、检查总局直属单位党组织贯彻总局党委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3.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4.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负责办理直属单位党代表大会、党委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和党组织的设立、更名、撤销及党内统计、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负责总局机关党员发展工作。

5.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

6.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电化教育及民航总局党委党校工作。

7.负责直属单位团代表大会、团委换届选举审批,指导民航行业共青团、青年联合会的工作,组织青年开展内外交流。

8.负责民航总局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民航报社、出版社的业务。

9.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出国政审。

10.承办总局党委布置的有关会议;管理党的有关文电;制发所属党团组织印章。

11.负责总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统战工作。

12.承办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离退休干部局

1.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局的管理,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

2.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等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代码】135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法规司)

督查、督办总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办公自动化、、保密以及机关财务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法律法规起草和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

(二)总编室

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的管理工作;协助总局局长组织制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案;对“中央三台”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指导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组织制订广播剧、电视剧等节目及相关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标准;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活动。该室为总局编委会的办事机构。

(三)电影事业管理局

拟定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管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并平衡电影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审查各类影片,发放或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承办有关审批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的工作;负责电影技术管理;管理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

(四)社会管理司

拟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对地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工作;负责发放和吊销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引进的境外电视剧、合拍电视剧和需要审查的国产电视剧等节目及进口节目内容。

(五)电视剧管理司

电视剧管理司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电视剧创作和电视剧产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电视剧创作生产、审查、发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电视剧产业发展规划。

2.指导和协调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工作,跟踪管理电视剧生产制作状况。

3.负责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境外电视剧(含动画片)、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等节目内容,发放和吊销国产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

4.宏观调控、指导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

5.负责全国性电视剧评奖的管理工作。

6.完成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人事教育司

管理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培养和培训等工作;承办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管理直属院校教育工作;研究和推进有关人事、教育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七)计划财务司

编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拟定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对基建管理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

(八)科技司

组织拟定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拟定有关管理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定广播电视网络的具体发展规划,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组织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科技管理和对外科技交流工作。

(九)外事司

承办与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的交流与合作及广播影视国际组织多边活动的有关工作;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承办总局和直属单位人员的出访及境外有关人员的来访等事宜;研究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发展状况。

(十)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总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领导总局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制订党的建设、纪律检查和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计划并进行部署、检查和管理。

(十一)工会

配合总局直属机关党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基层工会引导职工进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和支持有关方面改善职工福利和生活待遇;承办女工工作;作好特困职工的解困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制订总局离退休人员工作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总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党建工作、政治学习、社会活动、医疗保健、生活福利。

国家体育总局

【代码】136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

(五)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六)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八)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十)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

2.拟定总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总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

3.负责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息、工作;

5.承办党组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和房屋管理工作;

7.承办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群众体育司

1.研究和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研究和拟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有关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全民体质监测工作;

4.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

5.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6.加强对业余训练和各类体育学校的宏观指导,推动其发展;

7.组织实施总局对全国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工作的表彰奖励;

8.负责对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部分的规划、分配和监督;

9.负责对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全民健身专项基金的管理;

10.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竞技体育司

1.研究拟定并检查落实竞技体育发展规划;

2.研究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综合平衡运动项目设置、重点项目布局,制定裁判员管理办法;

3.统筹协调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4.审批各项目国际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和部级裁判员;

5.综合协调国家(集训)队训练管理工作;

6.审核国家(集训)队教练员的配备和运动员的调整工作;

7.负责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8.指导全国性训练基地的建设和使用;

9.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政策法规司

1.调查研究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

2.研究体育体制改革,拟定改革方案,推广体育改革与体育事业发展经验;

3.归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立法事务,编制体育立法计划,参与重要体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草拟的体育法规、规章;

4.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它法律工作;

5.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的法律事务,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体育执法检查;

6.管理体育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体育发展战略研究,参与体育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事司

1.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2.管理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参与研究和拟定总局重大体育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4.拟定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和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惩及有关运动员招收分配、伤残评定等制度;

5.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业务审查和领导人员的配备、推荐事宜;(六)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及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6.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对外联络司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事业的对外方针、政策及总局关于体育外事工作的决定;

2.管理总局系统的涉外工作,综合平衡总局系统对外体育交流活动;制定总局年度对外体育交流计划并监督实施;

3.研究各国(地区)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发展情况,制定体育交流的方针、政策;

4.负责与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等国际性体育组织的联络工作;

5.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活动计划;

6.负责总局的公务护照、签证及有关工作;

7.负责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科教司

1.研究拟定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2.研究、提出体育科技、教育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指导全国和直属单位的体育科技工作;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组织重大体育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和推广应用;

4.管理总局直属体育院校;

5.组织和指导全国教练员岗位培训和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宣传司

1.研究体育宣传情况,制定体育宣传工作的计划和方案,提出体育工作的宣传意见。负责体育舆论的引导工作。重大新闻。指导协调体育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以及省区市体育局的体育宣传工作;

2.指导、监督、管理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和体育总局所属单位新闻出版业务工作;

3.负责指导重大竞赛和体育活动的媒体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4.负责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对外宣传工作;

5.指导文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6.负责体育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7.负责中国体育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中国奥委会(深圳)新闻中心工作;

8.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宣传、理论学习和发展党员工作;

2.执行党的纪律,搞好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3.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4.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5.协助党组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6.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7.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和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纪检组、监察局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统计局

【代码】137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

(二)政策法规司

(三)统计设计管理司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

(五)国民经济核算司

(六)工业交通统计司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八)贸易外经统计司

(九)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

(十)人事司

(十一)财务基建司

(十二)机关党委

(十三)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

(十四)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代码】138

一、主要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法规司

(三)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五)市场规范管理司

(六)企业注册局

(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八)广告监管司

(九)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十)人事教育司

(十一)外事司

(十二)商标局

(十三)商标评审委员会

(十四)机关党委

(十五)老干办

(十六)纪检组监察局

新闻出版总署

【代码】139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五)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

(六)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国家林业局

【代码】14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和管理;管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2.负责国家林业局值班室工作。

3.承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

4.负责局领导的秘书工作。

5.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林业重要政务信息工作。

7.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8.负责局、室发文的审核、送签、校印、监印和发送等文书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来往文电的收发、传递工作。

10.负责局机关的档案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11.负责直接受理的重要来信来访,督促、协调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工作。

12.负责局机关的国家安全工作,监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指导在京局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

13.负责局机关的保密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14.负责局机关财务、房管、基建工作;承担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植树造林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造林绿化、迹地更新、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林业生态工程、防沙治沙、森林经营、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经济林、林业花卉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上述有关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国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以及森林经营工作。

3.指导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用林、薪炭林)建设。

4.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工作。

5.指导全国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示范工程建设。

6.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竹林)、花卉的建设。指导各类林业(含花卉)基地建设,组织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

7.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防治、预测预报以及森林植物检疫及其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部级工程治理项目。

8.指导林木种苗工作和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与管理。

9.指导国有场圃、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

10.负责统筹安排职责范围内生产建设年度任务及布局。

11.领导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森林公园管理总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工作。

12.归口管理三北防护林建设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

13.指导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花卉协会、林业花卉协会、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的工作。

14.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森林资源管理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全国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它特种用途林)管理,拟定森林资源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指导国家森林资源清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国家森林资源数据统计、管理和。指导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含作业调查设计)。

3.监督全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组织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和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绩核杳。

4.组织编制和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采伐限额(含珍贵树木采伐限额),指导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编制和下达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负责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调整,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5.负责全国林木(竹)采伐管理工作,指导林木(竹)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监督凭证采伐的执行。

6.监督并审核森林资源使用情况,考核各省(区、市)森林资源质量。指导对全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查和监督。

7.监督全国木材运输检查工作,监督木材运输证管理和发放。指导全国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工作。

8.指导林地、林木(竹)采伐、木材经营(加工)与运输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

9.指导并监督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和有偿使用工作。

10.指导全国林地、林权管理,监督全国征用、占用林地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依法承办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和发放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权证工作。

11.负责省际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协调工作,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全国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12.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派驻重点林业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13.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14.指导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归口领导国家林业局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的发展战略、规划、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部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营方案(管理规划),并监督执行。

3.组织、指导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体系、重点工程和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合理开发和经营利用,指导全国狩猎工作。

4.组织全国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监测、统计和建档。

5.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负责组织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规定的义务;负责提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名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其调整意见。

6.组织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野生植物采集计划;审核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核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年度猎捕量限额和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国家二级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限额;审核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除外)出口限额计划;审核国外物种引进计划。

7.组织制定国家禁止、限额出口的珍贵树木的名录,审核珍贵树木出口限额计划,并监督执行。

8.组织评审部级自然保护区并向国务院提出审批建议;审核国家植物园、野生动物园、国家禁猎区和国际狞猎场,并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9.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

10.组织指导有关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履行双边协定和《生物多样公约》林业部分的有关工作;组织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

11.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主要职责:

1.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3.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工作。

4.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林区社会治安动态。

5.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6.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8.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9.承担林火监测、信息网络管理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火灾信息。

10.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1.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2.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3.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4.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5.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政策法规司

主要职责:

1.组织对重大综合性林业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决策建议。

2.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综合性方针、政策。

3.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改革措施;组织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联系有关的林业改革试点单位。

4.编制国家林业局机关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法律、法规草案。审查有关单位报局审议的法规草案。

5.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有关方面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答复工作。办理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上报、和备案工作。

6.组织办理依法由国家林业局解释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修订、汇编林业法规、规章。

7.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办法、程序和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执法人员资格论证(培训、考核),管理林业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

8.掌握林业执法情况,执法和执法监督情况通报;协调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9.组织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国家林业局林业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

10.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行政复议和应诉规范、程序,指导地方开展林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承办局机关复议案件受理的具体工作。

11.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

12.归口管理重大的综合性调研课题和软科学研究课题。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主要职责:

1.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拟定林业行业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研究提出林业发展战略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拟定林业中长期计划、林业生态建设各项规划及其它综合性规划;归口管理各司管理各司局编制的专业、专项规划,提出工作部署、编制方案、组织论证、审批、上报或下发,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拟定林业产业政策、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

4.牵头组织和制定林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建设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及技术经济指标,并监督执行;负责林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工作。

5.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6.负责编制、上报或下达营、造林年度生产计划。

7.负责筹集林业发展建设资金;拟定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并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并归口管理机关建设年度计划;归口管理林业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研究拟定计划指标体系。

8.负责中央林业财政资金的筹集、运营、管理和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地方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负责财政拨款、专项资金、中央级林业预算外资金、自有筹集、分配、融通、管理和监督。负责林业发展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外汇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管理以及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生态工程、有关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

10.归口管理林业、森工、治沙、山区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贷款,管理贴息资金。

11.监督和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工作。

12.负责组织林业财会经济指标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指导、监督全国林业系统的财会工作。

13.负责初审或审批有关资金的决算。

14.指导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木材节约代用工作。

15.研究拟定全国山区综合开发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工作;承办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6.组织制订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筹集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建设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承办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日常工作。

17.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口扶贫、减灾防灾、以工代赈、三峡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对口支援等专项工作。

18.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外的环境保护工作。

19.归口管理林业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负责木材和林产品进出口审批,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项目及国内配套资金的外援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的争取工作;归口管理对外承包劳务及境外项目的前期工作。

20.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制度,研究拟定林业统计报表制度、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负责对林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归口管理林业统计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

21.指导中央财政拨款支出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

22.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23.承担国家林业局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林业产业办公室日常工作。

2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学技术司

主要职责:

1.拟定林业科技发展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行业科技体制改革。

2.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及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指导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3.指导林业科学研究工作,承办重大林业基础研究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林业高新技术攀登工程和关键技术开发工程,编制国家林业局重点科研指南,并组织实施指南项目。

4.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林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工作,管理林业科技期刊。

5.负责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评审、申报和管理工作。

6.指导林业技术开发实验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

7.组织国外林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工作。

8.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工作,归口管理林业行业标准化、质量、计量工作,监督检查林业国家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9.归口管理林业和知识产权工作。

10.组织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11.承办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指导中国林学会工作。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国际合作司

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涉外工作,指导林业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2.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林业国际合作工作规划,拟定林业涉外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出访和来访团组、人员的审批和报批,组织安排重要的外事活动。

4.负责与外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组织的联系。负责政府间和部门间协定、协议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的谈判、签约,归口管理有关协议的执行工作。

5.负责争取外国无偿援助,组织办理援助项目的申请、谈判、签约;检查、指导项目的执行,归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涉外事宜。配合有关司局和单位做好利用国外贷款工作。

6.负责协调我国政府对外援助的林业项目。

7.办理加入国际组织、公约事宜,组织出席有关重要国际会议。参与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协调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审批或报批在我国举办的有关国际会议。

8.归口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林业事务。

9.负责编制局外事经费预算、决算及其管理和使用;负责办理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事宜。

10.指导林业对外宣传工作。

11.领导管理国家林业局林业国际交流中心。

12.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人事教育司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干部、人事、劳资和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局党组的决议、决定,组织拟定具体的规定、标准等,并监督执行。

2.负责林业人才现状调查和需求预测,拟定林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4.负责局直属单位高级专家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负责林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

5.指导高中等林业教育工作,负责林科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林科学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育研究和教材建设。

6.指导林业行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7.指导局直属院校管理和建设工作,管理和协调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

8.负责直属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等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和人员调配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社会团体。

10.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1.组织林业系统部级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

1.制定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组织党员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4.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和有关知识等。

5.组织开展党性党风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理想和革命传统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等。

6.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和管事管人管思想相统一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汇报。

7.加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负责直属机关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督促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按期进行换届改选。

8.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9.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表彰、宣传、学习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党务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经验。

10.领导局直属机关纪委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审议、审批违纪党员的处分。

11.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2.贯彻党的统战政策,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

13.按照规定实施党内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反映有关情况。

14.协助局党组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

15.协助局党组指导局党校开展工作。

16.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工作事项。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拟定国家林业局的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通报情况、走访慰问、参观、参加会议,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林业的重大决策。

3.负责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4.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和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用车等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科学文明的文化体育活动。

6.负责国家林业局机关离退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7.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事宜。

8.指导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9.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代码】141

一、主要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其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秘书、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值班、督查、、保密、保卫、政务信息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指导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承担局新闻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及其他资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法规司

承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定有关规章。承办部门规章的有关事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法律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普法教育等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对台业务。

(三).质量管理司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和推进名牌战略的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量司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订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国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负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

(五).通关业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证书签证、标志标识(标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口岸检验检疫业务。编制、汇总出入境检验检疫目录和种类表。管理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工作。依法监管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

(六).卫生检疫监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卫生检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收集国外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检验监管司

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审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办理复验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一般包装、危险品包装检验。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载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

(八).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管理重大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事故查处和食源性污染源处理工作。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有关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十).产品质量监督司

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组织对生产企业实施国内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部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十一).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十二).国际合作司(科技司)

研究拟定国际合作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活动。负责协调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的实施。组织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的国家通报和咨询工作。管理总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外事工作。组织协调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专项经费、仪器设备专项资金的年度分配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三).人事司

物业协会党建工作计划篇3

紧紧围绕建强基层组织,选优配强班子等工作重点,大力实施头雁培育、能人回引、先锋率带、结对帮扶、党群共建、双向激励、村社治理、功能提升“八个计划”,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为顺利实现我乡2018年贫困村脱贫奔康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重点工作

(一)大力实施头雁培育计划。由乡党政班子成员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全覆盖培训,把能力强、作风正、工作实的干部充实到脱贫攻坚一线,选优配强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载体,按照20%的比例选树一批“一好双强型”(政治素质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优秀村党支部书记。跟踪培养村级干部专修班学员,为脱贫攻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确保每个贫困村有2-3名后备干部。(牵头办公室:党政办;责任办公室:扶贫办,各村社区)

(二)大力实施能人回引计划。综合采取优选项目回引、政策扶持回引、乡情回引等方式,结合贫困村脱贫规划和产业发展现状,通过异地商会平台和乡友群、短信、微信等,宣传乡近年来的重大发展及变化,增加投资者投资兴趣和信心,深度策划个性化项目建议书;召开企业家回乡创业人士座谈会暨回乡创业投资恳谈会,通过异地商会平台和乡友群、短信、微信等,宣传县委重大发展战略及近年来乡重大发展变化,增强乡友投资信心,力争回引籍企业家、农民工返乡创业兴业。(牵头办公室:党政办;责任办公室:扶贫办、民政所、各村社区)

(三)大力实施先锋率带计划。按照“抓点扩面、巩固提升”思路,采取村“两委”领办、专合组织带办、龙头企业或产业大户引办、党员群众联办、“强村+弱村”跨村合办和入党积极分子兴办“5+1”模式,每个贫困村选择1—2个模式示范打造,强化利益联结,做大规模品牌,着力把党员精准扶贫示范工程打造成为贫困村脱贫攻坚的领航工程、党员作用发挥的先锋工程、集体经济发展的细胞工程、产业规模发展的孵化工程、村干部履职能力的提升工程,增强群众对产业致富的信心与决心。(牵头办公室:党政办;责任办公室:扶贫办、各村)

(四)大力实施结对帮扶计划。通过联系贫困村县级领导与帮扶部门的高度重视与大力协调项目资金,使我乡2018年的各项脱贫计划与目标能够落到实处;通过加大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驻村农技员等帮扶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使我乡贫困村、贫困户的各项脱贫规划落到实处,确保顺利全面脱贫;进一步完善“五个一+1”“三个一”帮扶力量管理办法,建立年度“任务清单”、季度“责任清单”、阶段“问题清单”三张清单工作台账,强化工作统筹协调、日常运行、上下联动、督查激励“四项机制”,每月定期召开推进会和工作例会,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督查,进一步提升“五个一+1”帮扶力量服务脱贫攻坚实效。(牵头办公室:党政办;责任办公室:扶贫办、各村)

(五)大力实施党群共建计划。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产业链等组建区域性党(群)组织、产业链党(群)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党(群)组织、网络党(群)组织等,以党建带群建助推脱贫攻坚。深化春送岗位、夏送清凉、秋送助学、冬送温暖等品牌帮扶活动,深入开展“青春扶贫”行动,推进巾帼脱贫、巾帼建功、居家灵活就业“三大项目”,做大做强侨爱助学、侨法援助、侨家暖心、侨力助贫四大“侨”字品牌,依托“智慧—残疾人量服平台”,完成脑瘫儿童救助、贫困家庭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以科普示范带头人、农技协技术骨干为基础,加强乡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农村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深入开展“十大扶贫好人”“十大脱贫攻坚之星”“十大扶贫社会组织”评选活动,提升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扶贫实效。(牵头办公室:党政办;责任办公室:扶贫办、民政办、各村社区)

(六)大力实施双向激励计划。推动人财物向贫困村倾斜,着力解决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等问题。健全经费保障制度,足额兑现村(社区)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驻村工作组、第一书记工作经费、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实施双向激励计划,激发党员干部干事热情,打破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不良倾向,严格干部绩效工资、年度目标考核、车补和村干部报酬提标部份、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管理,统筹一定比例实行绩效考核。以村党组织书记职业化管理试点为抓手,精选试点对象,严格教育管理,强化激励保障,探索建立村党组织书记专业化、专职化管理的制度机制。(牵头办公室:党政办;责任办公室:扶贫办、财政所、各村社区)

(七)大力实施村社治理计划。围绕创建一批省级、市级、县级“四好”村目标,村(社区)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精准确定软弱涣散农村基层党组织,进行集中整顿;以培育良好村风民风为切入点,从规范农村习俗、弘扬传统美德、深化家教家风、倡导新风正气和卫生习惯养成等方面入手,深入开展党员示范户、民主法治示范村(户)、文明家庭、科普示范户、最美家庭、好婆婆、好媳妇评选活动,帮助贫困群众强健精神肌体,共享文明生活,从物质和精神上摆脱贫困。(牵头办公室:党政办;责任办公室:扶贫办、依法治理办、各村社区)

(八)大力实施功能提升计划。在实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室内“八有”标准基础上,着力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打造成为集法治宣传、技能培训、便民服务、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综治调解、农家购物等于一体的党群服务中心,提高利用效率;按照“主题突出、特色鲜明、清新简约”原则,规范室外展板、文化宣传栏(墙)建设,实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内涵和形象双重提升。建立党员固定活动日制度,抓好“”、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落实;建立党员示范岗制度,扎实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积分评星等活动。(牵头办公室:党政办;责任办公室:民政办、依法治理办、各村社区)

三、保障措施

物业协会党建工作计划篇4

二、负责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协会召开的其它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联系全省各地市召集人,布置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根据协会领导的指示,检查督促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负责协调开展各项汽车流通行业培训工作。

五、负责协调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举办专家论坛、专题讲座、研讨会等活动。

六、负责协会的编制申报和人力资源工作。

七、负责协会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批办、传递、催办、归档、保管及印鉴管理、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和保密工作。

八、负责协会有关党建方面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负责做好会费收缴工作。

十、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处部门设置党委办公室(综合部) 负责中注协党委的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统筹党委制度建设和党建宣传工作;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负责就行业重大事项及综合性事务与地方协会的沟通;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综合性会议的领导讲话;负责行业宣传和新闻工作;起草中注协和党委年度工作总结,研究制订协会和党委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写行业发展报告;协调中注协内部工作运转,检查督促工作事项的落实;负责中注协社团年检、机要通讯、保密管理、信访管理、档案管理、合同管理、文印管理、图书馆和书库管理、影像采编等工作;负责中注协政府采购实施工作。

考试部 拟订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综合阶段考试及英语测试的考试大纲制定、辅导教材编写、考生报名、机考公司招标、考场落实与编排、试题命制、考试实施、试卷评阅及成绩查询与等工作;办理考生成绩复核、免试审核、考试合格证发放事务;办理境外人员考试事务及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考试科目豁免事务;承办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考委会)办公室(简称考办)的日常工作。

注册部 拟订注册会计师注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非执业会员登记、非执业会员年度检查及其他会员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和非执业会员年度检查工作;协调和承办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办理中注协海外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相关事务;承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继续教育部 研究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开展行业人才培养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负责指导地方注协人才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年度注册会计师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执业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协会干部队伍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三家国家会计学院CPA培训基地建设与培训工作的指导;负责组织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训、考核,使用,以及联系、服务、反哺行业等工作;推动行业师资库建设;负责指导高校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建设,组织实施学生境外实习和师资培训项目;承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专业标准与技术指导部 拟订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体系;负责指导职业准则体系的具体实施;负责准则国际趋同战略实施工作,以及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审计准则的等效认同工作;参与制订国际职业准则体系;承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业务监管部 拟订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惩戒制度等行业监管制度;统筹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督促事务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提高执业质量。负责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及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地方协会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业务监管工作;负责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负责事务所业务报备及资料分析工作;承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研究发展部 研究行业发展的综合性和前瞻性问题,拟订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拟订及综合协调行业相关的法制建设工作;研究提出WTO及多双边谈判意见和建议;实施做强做大战略、新业务拓展战略,承担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作为京交会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筹备及实施工作;承办中注协专项研究工作;管理中注协课题和专家库;承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战略与财务委员会、法律援助与维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际及港澳台事务部 拟订行业外事发展规划和中注协外事工作制度;负责办理国际组织、境外会计职业组织和执业机构交往活动有关事宜;负责跟踪了解境外会计行业发展情况,组织译介国际及境外会计职业组织研究文献和重要事项等有关事务。

行业党建工作部 落实行业党委工作部署,健全行业党建工作体制、管理机制、工作制度,促进行业和事务所党组织作用充分发挥,指导各地行业党组织推进行业党建各项工作。负责行业党建的宣传工作。负责行业党委日常事务,完善行业党委工作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统战群工部 负责指导行业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健全行业统战和群团工作体制、管理机制、制度建设,为行业代表人士参政议政提供联系服务。促进行业和事务所共青团和群众组织作用充分发挥,指导各地行业团组织和群众组织推进行业群团各项工作。负责行业统战群团领域的宣传工作。负责行业团委常务事务,组织团委会会议和书记办公会议。

期刊编辑部 负责《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版)》电子杂志的设计、采编、出版及宣传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 研究和拟定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标准、政策、措施和制度规范;负责行业信息化战略的推进和实施工作;负责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信息化建设的项目管理和中注协办公自动化;负责协会信息技术资产管理和技术支持与保障;承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信息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人事部(纪委办公室) 拟订有关中注协人事管理制度;负责中注协组织结构设计;负责中注协定岗定责;负责中注协干部职工的招录招聘、岗位调整、培训培养、考核评价、薪酬福利、任免评聘、人事档案管理;负责注协系统干部队伍培训培养工作;负责中注协干部监督工作;负责退休干部职工日常管理。负责落实中注协党委工作部署任务,具体负责中注协党支部建设、组织发展、党员管理、党费管理及中注协统战等相关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对党支部、党员、选拔任用等工作进行监督;负责中注协纪委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工作。

财务部 研究、拟定行业财务制度和中注协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负责行业财务指导和会费政策研究;依托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组织实施行业财务报表统计和会费收缴工作;协调与地方注协财务部的工作关系、协调与财政部对应局、处及外部单位的工作关系;依据财政部对应局、处布置的相关任务,完成中注协年度预/决算等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统计和分析、汇总工作;负责中注协年度预算编制、各部室分部门预算的布置、初审、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承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服务部 负责中注协后勤保障服务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中注协物业管理;负责中注协办公用品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中注协出版物的出版、征订、发行和赠阅等工作;负责中注协餐饮及生活服务;负责公务用车管理。

秘书处申请书范本尊敬的老师:

我是xx级xx班的xx,现任卫生部干事,我竞选秘书长一职。

先做一下自我介绍。入大学以来在班内一直担任卫生委员,但是班级的舞台毕竟还是太小,我不甘于大学四年就这么过去,我想有一个更大的舞台,于是去年我竞选进入了学生会,经过这段时间在学生会的历练,我更加肯定了自己,我觉得自己足够沉稳、足够负责去完成秘书处的各项任务。以下是我对秘书处各项工作的些许看法。

一、 例会制度。

实行例会制度是为了保证学生会的正常工作,加强学生会主席团、秘书处、 各部之间的交流与配合,及时部署学生会的工作,了解各部的意见和建议。

(一)会议基本程序

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负责记录,主席听取各部汇报后进行总结和工作部署,无特殊情况每周日例会。

(二)例会时间、地点

无特殊情况每周一次例会,于周日下午2:30在指定教室召开。具体时间、 地点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期间有事情可以增设会议。

(三)例会基本要求

1、学生会成员必须按时出席例会,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不能出席或 提前离开会场的,需要先向主席请假。

2、学生会各部长汇报本周工作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有需要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例会上部署各项工作任务,各部长必须按时完成,不能完成的任务要向主席做汇报。

3、在例会时,各部要对本周各自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经验交流,对学生会的整体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发现问题时妥善解决。

4、例会后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本部会议,根据例会的整体部署,安排好本部工作。

5、副秘书长负责参会人员签到和会议记录工作,并将出席情况作为学生干部考核依据,无故三次不参加例会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另外,通过进入学生会以来参加的几次例会,我个人觉得有些时候例会不够正式、十分嘈杂,干什么的都有,会议的意义不大,效率不高,在我看来,该松的时候松该严的时候就必须严,例会应该是一个严肃正式的场合,只有这样才能引起成员的足够重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 值班

1、秘书处人员根据各成员的空余时间情况制定合理的值班表,各成员遵循值班表按时轮流值班。

2、值班人员有事必须提前一天向秘书处请假。

3、值班人员负责办公室的卫生清洁与保持工作。具体要求有:A、整理室内物品 B、扫地,倒垃圾 D、其他机动任务。

4、值班人员有监督当天在办公室工作的其他部门的权力。

5、值班人员要如实填写《值班日记》内容,包括:

(1)当天在学生会办公室内工作的部门的工作及主要负责人。

(2)卫生值日情况。

(3)其他特殊情况。

6、处理和整理有关文件。对暂时不能处理的文件,可放在待处理文件信箱里;对急件则立即请示相应上级。

7、钥匙管理制度要完善。做好值班钥匙的交接工作,遗失钥匙者要依据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秘书处作好钥匙的配发、上缴、使用、丢失、补发的登记工作。

三、财务管理制度。

1、对于学生会的各种资料、财物,由秘书处专人统一造册、统一管理。

2、学生会各项财产及设施均属学生会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 为己有或挪为私用。

3、学生会所有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室,以免财物 丢失。

4、学生会办公室钥匙由秘书处统一配发,其他人员有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配 置办公室钥匙。

5、学生会物品原则上不予外借,如遇特殊情况,物品借用需写明用途、经 手人、借期、时间,且必需按期归还。

6、宣传部各类物品使用需经各分管负责人同意(宣传部部长)方可使用, 并记录在宣传部工作记录上。

7、学生会干部都应本着节俭实用的原则,爱惜学生会的所有财物。

四、总结制度。

1、各部门活动之后尽快写一份活动总结上交秘书处。

2、秘书处针对各部上交的活动总结以及自身工作情况一周或两周做一次总结,以书面形式呈现,并在例会上宣读。

3、月末以及学期末秘书处要总结本月或本学期的活动总结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各种收获,以书面形式向团委老师进行汇报,并于例会上宣读。

4、完善电子邮箱、博客等等一些网络措施,优化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的上交途径。可以将学生会的近况呈现在网上,让同学们更加了解学生会,并发表一些意见和建议,实现民主化,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

五、学生会评优制度

1、期内应有明确的工作目标,端正的工作态度。各部门在每项活动结束后及时写好总结,并在指定时间内交到秘书部处。任期内未及时交的,取消个人评优资格。

2、要有组织性,纪律性,并依时参加院各种工作会议,无故缺席一次者取消个人评优资格。

3、学校的下达的任务应及时完成,过期完成者将做失职处理。

4、所在宿舍内务要符合学院卫生部的要求,在日常卫生检查中,干部所在宿舍被批评累计三次,或个人被记名批评累计两次者,取消个人评优资格。

5、学生干部应尽职尽责。如出现工作不负责到位、失职或因工作不公正引起学生不满,或有损学院声誉,不能完成任期内的目标和各级领导下达的任务者取消个人评优资格。

6、学生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带头,遵守校规、校纪,如受校批评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个人评优资格。

7、对于一学期中有两门以上主干课程不及格者,则予以辞退其任职。

8、凡违反校纪校规,受系级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立即予以撤职。 各级学生会一般干事的评分由各部部长(副部长)负责,根据一学期或一学年工作表现情况由本部门成员评定。考评内容包括自述自身优缺点、过去的成绩和发展潜能,及在学生会、学生分会中的工作状态,组织参加活动中的具体行为等进行累计、评价。

六、纳新选拔制度

1、教师推荐。根据学生会干部的基本条件进行推荐。

2、公开竞聘。同学准备演讲材料,通过公开竞聘演讲面试,选拔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品学兼优的学生。

3、通过老师或各班班长等深入了解、考察,不要错过有能力的同学也不要有些同学滥竽充数。

4、面试时主席团、秘书处以及各部相关人员都要在场,不要分开单独面试,这样可以更加全面的了解一个同学。

七、换届制度

1、换届之前各部部长应该继续尽职尽责,不可过早将职权交于下届部长人选。

2、由于各部有教师推荐的人员,部长容易忽略新加入的成员,提前把本部工作全权交于前者负责,这样有失公平。

物业协会党建工作计划篇5

第二党支部所属的财务管理部、计划经营部和物资设备部三个部门与公司“深化管理年”及水电站工程建设有直接的关系,支部提出以着力打造战斗堡垒力强、推动执行力强、改革创新力强、凝聚保障力强的样板党支部为契机,围绕“强管理、降成本、增效益”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团结、加强协作,在推进各阶段的工作任务中,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年初,支部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期间,紧紧围绕公司党委年度工作思路,结合公司年度中心工作,提出了以“公司深入开展‘深化管理年’活动,把宝瓶水电站建设成为“精品工程”,提高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口号,并具体制定了争创“七好”样板党支部和“四优五带头”活动计划。

按照支部三个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财务管理部做好宝瓶水电站工程建设资金需求、河西和西兴公司的各项费用控制。二是计划经营部以制度建设为中心,全面做好宝瓶水电站各项招投标工作、河西和西兴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对外事务的协调工作。三是物资设备部以保障宝瓶水电站物资设备供应为重点,同时做好河西和西兴两个公司生产物资的采购及供应。结合三个业务部门协作多、任务目标一致的特点,深入开展一系列交流活动。

在具体工作中,支部各部门团结一致、精诚合作,确保完成部门各项任务,提出绝不让工作在我们部门受阻,绝不能让流程因我们部门而中断,绝不能让质量因我们执行不为打折扣,为把宝瓶水电站建设成为“投资少、质量好、进度快”的样板工程做贡献,为以后电站效益好、运行效果好打下良好基础。

二、 以廉政为根本、以制度为准绳,完善支部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第二党支部的基层党建工作,积极推动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第二党支部支委召开六次专题会议。针对支部三个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具体问题,结合各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为了达到党员身边无违规违纪,党员工作范围无管理漏洞的“双无”目标,支部就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党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能力素质、增强组织纪律、加强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等党建工作进行深入探讨。多次研究建立健全规范的党支部工作制度,特别是在管钱、管物、管事的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上的教育、引导和约束机制,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到位、落实到位、执行到位,以制度规范和约束党员的廉洁行为和履职行为,保证党支部在安全履职、廉洁履职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物业协会党建工作计划篇6

2、承办党政各种会议,文书处理,档案立卷,归档管理,接待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管理党政印章,做好保密工作,网上电子政务信息;机关后勤服务,协调部门关系。

3、负责办事处党建、组织、人事、监察、宣传、统战等具体工作和街道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教育、学习等工作。

4、协调团委、妇联、工会、科协等群团部门日常工作。

5、负责办事处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6、负责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

7、负责社区基层党组织和街道相关及非公有制企业支部的建设。

8、负责人事劳资工作。

9、负责办事处武装部工作,搞好本街道民兵组织建设、军事训练、征兵、兵役预备登记统计、国防教育、民兵抢险救灾等工作。

10、负责办事处党的统战工作。

11、负责辖区内水站和水费的管理工作。

12、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经济发展股

1、负责本街道办事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街道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为党政提供决策、依据,拟定和实施本街道农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管理和指导本街道办事处农业、企业计划、财务、统计、审计、价格、物资、设备、劳动、保险、安全生产、质量、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

3、指导本街道办事处农业、企业的体制改革、科技进步、经济技术协作,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指导农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咨询、论证、审查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评估;为经济发展提供经济、技术、法律、信息服务。

4、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的组织和管理,执行区政府及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收支任务;做好各项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划解工作;编制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收支的年度预算、决算,定期编报预算收支执行报告,不断组织预算执行中的平衡。

5、负责对办事处国家资产进行管理,防止流失。

6、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指导管理,在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提高其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事业的协调发展。

7、负责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

8、负责组织争取各类科技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工作及各项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9、负责闲置土地的管理。

10、完成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社会事务管理股(挂计生牌)

1、指导和辖区内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卫生等工作,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民间纠纷调解等工作。

2、拟定和实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指导和协调,检查各企业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并做好与之有关的综合服务工作。

3、拟定办事处民政事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充补、救剂、扶贫、双拥、优待、抚恤、育婴收养、上报灾情、五保户供给、福利企业指导、民政经费管理使用等工作,负责社区(村)组织建设待安置退伍士兵,实施农村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动殡克改革,协调残疾人工作,开展社会福利慈善活动。

4、指导开展老龄工作。

5、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拟定本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定和措施,以及人口发展中、实施监督检查;组织人口问题的调查研究。

6、开展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和计划生育“三结合”,指导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流动人口管理。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业务工作和中心任务。

(四)综合治理办公室

1、贯彻和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和区委关于维护稳定和社会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决定和部署。

2、研究和制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和措施。

3、对本辖区的综合治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反馈信息。

4、执行上级综治委的指示,撰写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

5、负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两劳回归人员的管理。

6、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

7、负责辖区内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矛盾纠纷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文明社会的检查、评比和表彰工作。

9、指导、协助基层治保会(村级、社区、企业)工作。

10、负责禁毒宣传、反走私和防工作。

11、配合派出所做好各项“严打”专项整治工作。

12、做好综合整治档案的管理和存档工作。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规划建设办公室

1、负责执行市政府及区政府对本辖区的市政规划建设任务。

2、负责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城市管理、建设及综合整治工作。

3、负责主管辖区内的社区、行政村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

4、负责辖区城市建设、市容环境管理及综合整治工作。

5、负责本街道办事处区域内土地开发及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社区城建开发。

物业协会党建工作计划篇7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物业协会党建工作计划篇8

2021年村精准扶贫年度计划篇(一)2021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精准扶贫工作机制的关键年,济源市按照省扶贫办的工作部署,提前谋划,自我加压,开拓进取,多措并举,有力地促进了目标任务的顺利实施,保证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现将2021年工作开展计划做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__镇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中部,地处遵义市、黔东南州、黔南州及铜仁市四地、州、市、五县结合部,省道S305、S204线在此交汇,交通十分便利,有“经商歇旅陆路码头”之称,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交通优势和商贸优势,是余庆的交通要镇、工业强镇、商贸重镇和产业大镇。东北与石阡县河坝乡交界,北我县大乌江镇接壤,西与我县构皮滩镇相邻,南与黄平县纸房乡相接,西南与瓮安县草塘镇相邻,东南与我县小腮镇相邻,平均海拔850米。全镇辖7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221个村民组。国土面积151、7平方公里,城镇区域面积2、5平方公里,全镇总人口3、6万人,其中集镇居住人口1、1万人,城镇化率30、6%,农民人均纯收入6633元,财政总收入达到2258、62万元,经济发展呈现强劲势头。有一类贫困村1个、三类贫困村1个。国土面积 151、7平方千米,其中,耕地面积71820万亩,荒山5200亩。20__年,人均纯收入2124元。__镇距县城24公里,省道S305、S204线在此交汇,交通十分便利,有“经商歇旅陆路码头”之称,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交通优势和商贸优势,是余庆的交通要镇、工业强镇、商贸重镇和产业大镇。目前,商贸经济十分活跃,全镇个体工商户达1100余户;工业经济发展强劲,如今__牛肉干加工厂、信邦药业等20余户企业落户__,工业园区建设面积10平方公里,7家规模企业已建成投产,年产值达1、2亿元;产业经济已具规模,多年来,以粮油、烤烟、畜牧业为基础的经济得到稳步发展,以中药材、经果林、苦丁茶为特色的产业结构调整初见成效;建成茶叶基地3000余亩、茶叶生产加工厂房1家;发展核桃1500亩;发展板栗2021亩;常年烤烟种植面积5200亩,中药材种植面积5000亩,果园面积5820亩,养殖大户949户。主要集中分布在红军村、小河村、苏羊村和芝州村。常规种植水稻面积16000亩,其中优质稻__400亩,玉米面积__000亩。

二、贫困村致贫原因分析

1、平场村。

一是资金紧缺,种植技术缺乏,土地贫瘠,产出不高,严重制约产业发展;二是贫困人口分布广,居住条件边远,交通不便,通讯网络覆盖率低,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三是外出务工人员多,生产力水平落后。

2、小河村。

一是贫困人口分布广,交通不便,居住条件边远,有的地方人畜饮水困难,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二是资金紧缺,缺乏先进的种植技术,土地贫瘠,产出不高,严重制约产业发展;三是自然灾害频发,生存环境恶劣,外出务工人员较多,返贫现象突出。

二、帮扶计划

镇党委政府紧紧围绕“看真贫、扶真贫、真扶贫”和“六个到村到户”、总要求,通过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致贫原因分析,结合听取驻村工作组、村“两委”汇报、召开党支部会议与村民大会、逐户走访村民了解的情况,为尽快解决贫困村、贫困户致富需求,制定以下帮扶计划。

1、平场村。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技能培训。通过召开群众会,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同时结合平场村的规划,举办各种技能培训班,给群众灌输先进、科学的理念,分析致贫原因,提高生产力水平,增加农业产出,促进农民增收;拿出切实可行的扶贫规划,让群众看到脱贫的希望,对脱贫充满信心。二是基础设施建设。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切实解决群众出行难、广大种植户农产品运输难的问题,计划硬化建成23公里的通村水泥路,计划硬化上厂、下厂、吞口洞、台子田、六头山等8个村民组通组水泥路;完成狗槽湾、王木沟、牛角田、天堂四个小山塘整治工程和狗槽湾提灌站、上水堰提灌站建设,争取通过生态移民搬迁项目安置台子田、六头山、上寨、大木岩、大堰沟和上下厂等村民组生产生活条件较为恶劣农户50余户农户;计划建设蓄水池15口,解决果园灌溉;建设10公里果园便道,解决水果运输难的问题,建一个水果加工厂。三是产业发展。针对该村群众缺乏资金和技术,结合土质和海拨等条件,计划在地势平坦的坝区建成水稻规范种植示范基地一个;在上寨与平寨相接的地方建优质桃示范基地一个,在上寨建土鸡养殖基地一个,在青杠园、瓮岩坪建烤烟生产示范基地一个,在瓮岩坪建核桃、梨、桃建综合水果基地一个,通过示范基地的建设推动整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整村经济发展。

2、小河村。

一是产业发展。针对该村群众缺乏资金和技术,结合土质和海拨等条件,计划在马中岭、马郎河种植优质桃800亩;计划在跃进、团山种植茶叶600亩;在团山组建成大棚蔬菜基地100亩;在小河中坝建板栗基地一个200亩;二是技能培训。针对各村留守人员种植技术短缺科学先进的种植技术问题,计划每年举办精品水果、蔬菜、茶叶种植等培训班4期,每年培训600余人次,吸引外出务工的劳动力回乡创业,让闲置劳动力就地就近务工。三是基础设施建设。建1个茶叶加工厂;计划硬化通村水泥路10公里;道路围绕产业建设,计划建设蓄水池10口,解决果园灌溉;建设10公里果园便道,解决水果运输难的问题,为切实解决广大种植户运输困难,硬化子曹沟、学堂坳、大坡、大坪、上游、中坝、上关、下关、丰岩坪、熬凤山、赵家土、干田坳、平武等村民组通组水泥路,解决涉及__个组老百姓出行问题;河道治理5公里;恢复被大水冲毁农田1500亩;在人畜饮水困难的上关、下关、干田坳、丰岩坪、大坪、学堂熬等村民组修建蓄水池10口,解决村民人畜饮水困难。

另外,在全镇建设一个中心水果冷藏库,一个农产品批发市场。

三、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精准扶贫结对帮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党委书记申杨任组长、镇党委领导班子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及各村支书、村主任为成员的精准扶贫结对帮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服务中心,田洪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田维成、冉茂琴同志负责日常工作。明确各部负责人、扶贫办负责人、驻村工作组全体成员具体落实,确保推进精准扶贫结对帮扶工作有序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驻村工作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充分认识精准扶贫结对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负责本镇精确扶贫结对帮扶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验收等工作,确保精准扶贫结对帮扶工作不走样,见成效。

(二)强化资金保障。要积极协调、精心安排,积极争取到户贴息贷款和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切实解决帮扶计划中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为精准扶贫结对帮扶工作实施推进有力。

(三)加强督促检查。班子成员、各村、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对照帮扶计划,制定落实方案,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加快逐一落实,并及时发现和反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纠正工作中的不足。每月定期向__镇精准扶贫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实施进度,经镇领导小组汇总后向县委、县政府、县扶贫办报告工作推进情况。对在此次工作中落实不力、推进缓慢,给精准扶贫结对帮扶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2021年村精准扶贫年度计划篇(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县、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增强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实效,根据县委、县政府《201_年“挂包帮”精准扶贫工作要点》文件精神,县安监局将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密切干群关系,带着感情与责任,扑下身子,深入铁厂乡村,扎实开展挂联帮扶精准扶贫工作,切实推动定点帮扶精准扶贫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精准扶贫目标任务,结合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局201_年度如下“挂包帮”精准扶贫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市县全委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实施省委“三大发展战略”、市委“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县委“三区一城”建设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走基层”、“双联”、“十联”活动,以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参与性,以产业培育为重点,以基层组织阵地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着力制约贫困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切实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村环境,全面推进方山坪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健康发展,实现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摘帽。

二、村情社貌

村地处铁厂乡西北部,平均海拔1200米,幅员面积12平方公里,距乡政府驻地15公里,辖4个农业合作社65户247人,有劳动人口72人,常年在外务工40人左右。

以喀斯特地貌为主,土地贫瘠,有耕地238亩,均属于低产田土,主产玉米、薯类等农作物。2012年,农作物总面积580亩,(其中经济作物种植面积140亩),人均占有粮食390公斤。村民经济收入以劳务输出、传统农业、金银花和干果为主。2012年,全村实现社会总产值74万元,其中农业总产值3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180元;有建卡贫困户30户97人。

已实现户户通电;使用移动或者固定电话32户;无小学校点和村卫生站,上学就医需要到15公里的铁厂乡街道;全村饮水困难户35户,饮水困难人口123人,饮水困难牲畜数700头(只)。

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产业发展尚未起步,农民增收难。

目前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为零,没有产业或发展项目。

2、交通条件差,信息闭塞。

村位于边远高寒山区。由于多种原因,村委会所在地仍未通公路,只有靠近场镇至林场公路的1社已建2、8公里泥碎公路,解决20户78人出行难题。但由于路况很差,运输能力极为低下,多数村民仍然走山路出行,靠肩挑背磨运物品,村民的生产生活极为不便,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3、旱灾、泥石流或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繁,因灾致贫和返贫几率大。

三、帮扶内容

(一)新居建设。严格按照县级要求,尊重农户意愿,结合本村实际,融合巴山特色,协助科学规划聚居点1处,争取30户农户入住。

(二)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协助实施2、8公里村道路硬化工程,争取新建6公里村道路,彻底解决全村行路难的问题。二是协助实施安全饮水项目。三是协助实施庭院建设,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

(三)特色产业。鼓励大户通过租赁等形式,整合丰富的林地资源,发展草食性牲畜(牛、羊)和小家禽(鸡)。通过项目扶持,设计建设产业环线代村社公路,鼓励农户利用台院地和荒坡,发展核桃、板栗等干果,套植银花,连块成片,规模规范栽植,形成干果银花带,促进村民增收脱贫。

(四)公共服务建设。协助新建村级活动场所一处,达到八有标准,实现“1+6”功能。协助建设村卫生站1所,配齐医护人员,方便群众就近就医。

(五)能力提升工程。用活远程教育平台,通过专家、农技人员现场讲解、在线培训等方式,大力实施劳务培训和技术培训,争取开展5次以上的培训,惠及全村。

(六)生态环境建设。协助加大对破寨子地质灾害点的防治工作,积极协助开展全村238亩土地整理,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率。协助全村新建10个垃圾集中堆放池,创建和谐美丽乡村。

四、帮扶举措

(一)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一是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党建带扶贫、扶贫促党建”的要求,对照“一好双强”标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吸引致富能手、知识青年、返乡务工人员、成功人士等加入党组织,注重支部书记的选拔和培养。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投资筹劳中的示范作用,主体作用以及参与项目建设的监管作用、发展致富产业的带动作用,真正成为群众增收致富的领路人。二是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作用。发挥好村委会在调动群众积极参与方面的作用,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工作机制,强化自治作用,建立一套有效推进扶贫项目实施、开展精准扶贫、群众筹资投劳、项目建设监管等方面的村规民约,让群众意识到扶贫开发是自己的事,主动参与到扶贫开发中来。三是充分发挥其他组织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做大做实群团组织、协会、专业合作社、业主管理委员会等各类基层组织,发挥他们在产业带动、吸纳贫困群众就近务工、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二)整合部门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基础资金扶持。坚持统筹发展理念,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市场协同。整合部门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基础资金扶持,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对建卡贫困户制定帮扶方案,在产业发展、能力提升等方面给予扶持,确保贫困群众增收致富,稳定脱贫。

(三)深入宣传发动,充分发动群众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始终突出农民的受益主体和建设主体地位,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激发群众的建设热情。注重民主和群众监督,无论是项目的选定还是项目的建设,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建设;广泛开展群众监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实行公开、公示,实现阳光作业。

(四)创新产业扶贫机制,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增强产业助农增收活力。根据村有种植银耳的习惯和技术优势,依托耳林资源,大力发展银耳产业。实行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组织农户参加专业合作社,推行股份制经营模式,帮助贫困群众持续增收致富。

(五)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帮扶取得明显成效。为取得活动实效,局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为副组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成员、工会主任为成员的“挂包帮”领导小组。并下派局党支部书记、应急办主任同志到乡村担任驻村干部,坚持将活动纳入局的重要工作内容,与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检查,努力推进活动深入开展。

五、工作纪律

1、不干预村“两委”正常工作,不插手和干预村工程建设。

2、帮扶中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不做有损干部形象的事,维护良好的安监形象和干群关系。

3、驻村干部要按照县上的统一要求,定期深入农户开展帮扶活动,既要当好服务员,又要当好联络员,及时收集社情民意,加强与乡、村、社和单位的沟通联系,努力推进挂包帮精准扶贫活动取得新实效。

2021年村精准扶贫年度计划篇(三)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州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提高我局精准扶贫的针对性和扶贫效果,推动扶贫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局党组会议精神,制定博州卫生局精准扶贫工作计划如下:

一、成立州卫生局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局精准扶贫工作的协调和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局年度扶贫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扶贫工作中出现困难和问题;负责扶贫效果的评估和扶贫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很抓各项工作落实

㈠卫生局牵头实施的任务

⒈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解决农牧民群众就近看病困难的问题。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摸底调查,摸清全州现有村卫生室基本情况,制定村卫生室2年建设规划;二是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狠抓项目工作落实。2021年全州新建27所村卫生室,其中博乐市7所、精河县14所、温泉县6所;2021年拟新建30所村卫生室;三是指导协调县市组织招聘乡村医生,确保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暂时无法招聘的,可从乡镇卫生院下派医生驻村坐诊,切实解决群众就近就医的问题;四是加强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基本公共卫生补助、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和公务卫生服务正常运转。全州共有300个行政村(队),目前有村(队)卫生室256所(其中标准化村卫生室178个),2021年投资243万元新建27所村卫生室(其中中央投资__5万元,县市配套108万元),2021年积极争取落实30所村卫生室建设资金。

完成时限: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时限2021年底;其它工作2021年年底必须完成。

⒉加强“访惠聚”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托卫生行业特点,着力解决塔木赞格村贫困户生产生活困难的问题。

主要措施:一是摸清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针对不同特点,分户制定脱贫帮困计划,并为每个贫困户家庭建立家庭档案;二是春耕秋收之际,积极联系农机户或组织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帮助贫困户犁地、播种、收割农作物;三是与农业部门联系,建立贫困户种植技术定期培训机制,邀请农业技术人员现场培训和指导,及时解决贫困户种植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四是协助村委会加强养殖业贷款资金支出的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五是利用养殖业贷款资金为每个贫困户家庭购买适当数量的家禽,联系畜牧兽医人员一对一地为贫困户指导、传授养殖技术;六是协助意愿贫困户进城创业或赴周边从事季节性的劳务创收,在创业资金贷款和办理各项行政许可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2021年3月底前由局“访惠聚”工作组负责,摸清塔木根赞格村贫困户基本情况、家庭收入主要来源、贫困原因、增收创业意愿,分类制定脱贫帮困计划;2021年利用养殖业贷款资金或自治区专项资金为10户贫困户购买牛、羊、鸡、冰激凌制作设备,以生产绿色畜牧业副产品为增收创收途径,邀请有关专家给予技术指导;4月、9月组织贫困户青壮年劳力2批60人次,外出承包博州地区部分植树绿化工程。

完成时限:2021年底

㈡协助有关单位实施的任务

⒈制定农业技术人员定点联系服务贫困户方案,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主要措施:摸清贫困户家庭底数,了解贫困户在种植业技术服务方面的需求,及时向农业部门上报需求计划。建立与农业技术人员联系机制,定期邀请农业技术人员为贫困户开展种植业技术培训和点对点指导。局机关帮扶村共有贫困户40户,其中32户在种植蔬菜、玉米、甜菜等方面有技术服务需求,2021根据农业技术部门培训计划,上报32人参加培训,5月、8月分两次邀请农业技术人员为18户贫困户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完成时限:2021年底

任务分工:

⒉加强对贫困户富余劳动力相关技能的培训,提高贫困户劳动创业的本领。

主要措施:了解市场就业趋势、用工需求和贫困户家庭劳动力的文化程度、年龄等基本情况,组织贫困户家庭劳动力积极参加人社部门举办的劳动技能培训和企业用工招聘会,最大限度地协助贫困户转移就业。局“访惠聚”工作组负责,2021年上报10户25人次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班。

完成时限:2021年底

⒊加强对贫困户家庭勤劳致富的励志教育,促进贫困户劳动力树立自力更生、勤劳脱贫的意识。

主要措施:一是建立与因懒致贫贫困户定期谈心机制,明确责任人,实现一对一帮扶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和不足,引导其积极向勤劳致富能手学习;二是组织因懒致贫的贫困户及时参加相关部门举办的脱贫励志教育;三是加大监督转化力度,及时跟踪监督贫困户的生产发展情况,对思想和行为出现波动和反复的再次进行教育引导,坚持做到思想认识不改变,教育引导工作不罢休,确保转化成功,使贫困户真正能够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脱贫致富。2021年由局“访惠聚”工作组负责,摸清因懒致贫户底数,与机关支部党员建立一对一帮扶关系,明确责任人和工作目标,每季度开展一次走访谈心活动,做到思想不转化帮扶不脱钩。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工作要求

㈠局党组要加强对精准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精准扶贫工作协调会,及时发现和解决精准扶贫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对精准扶贫投入的力度,定期检查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确保精准扶贫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物业协会党建工作计划篇9

一、党建工作成绩突出,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在*年度的党建工作中,镇党委、政府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有关党建文件精神,继续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全年党建工作计划,以“八个一”为主要内容,开展学习《》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实践活动。同时镇党委围绕加强理论学习、完善党内监督、发扬党内民主、服务党员群众等方面要求,认真开展“皖江归来看颍上”大讨论及“学、知荣辱、树新风、促崛起”活动。通过学习、讨论,广大党员增强了党性观念,端正了思想作风,规范了从政行为,提高了理论素养。*年全镇共发展党员26名。

二、国民经济稳步增长,“一村一品”特色经济发展良好。

全镇20*年农业生产总值约8100万元,人均纯收入约2050元。农业结构调整效果明显,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迅速,三粉加工业已成为我镇的支柱产业,全年共加工三粉6.2万吨,产值近2亿元;有序劳务输出规模进一步扩大,务工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全镇共输送外出务工人员14500多人,比去年同期略有增长;财政工作运行良好,乡镇政府债务清理及农业税垫税工作得到全部清查、统计。*年全镇国税完成7.8万元(占全年计划10万元的78%);地税完成13万元(占全年计划15万元的87%);非税收入30万元。

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镇党委、政府始终把发展本地特色产业作为富民强镇的第一要务,依靠本地资源优势,通过设立三粉展台,成立各种协会,带动了地方特色经济特别是三粉产业的的快速发展,三粉产业集群初具雏形。相继涌现了仁和粉丝专业村、邢庄粉皮专业村、安全木材加工专业村等一批专业村。同时涌现出福建特种板材厂、祥和针织厂、粮站木材加工厂、富源鞋厂、制香厂等一批小型企业的健康发展,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

三、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

按照要求,镇党委、政府专门成立了*镇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了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启动三十铺社区居委会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引导、带动了其它各村新农村建设工作。*年三十铺社区居委会新农村建设一期工程主体已基本竣工,排水、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正加紧建设。

四、村级区划调整工作进展顺利,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根据县有关村级区划调整精神,通过广泛宣传、征求意见、会议确定等程序,全镇原18个党支部、村(居)委员会分别调整为10个,村均人口由2291人调整为4124人。村级两委班子人员已经产生,原文书档案收缴、新村部选址、牌子、印章制发工作完成,正常工作有序开展。

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全面铺开,受益群众人数逐步增加。

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镇政府专门成立了相应组织,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操作,严格参合资金管理报批制度。*年全镇参合农民28186人,筹集参合经费281860元,受益群众5008人(截止11月底),获医疗补助资金765000元。

六、动物防疫工作成效明显。

为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力度,镇政府专门成立镇村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同时明确责任、划片包干、责任到人,认真落实“五项免疫任务”,免费提供“四种疫苗”,形成“政府管面、部门抓线、场户抓点、群众监督、专家把关、群防群治、依法防控”的动物防疫新格局。*年全镇共防疫家禽34000只、牲畜5000多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通过防疫,提高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综治、、司法及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综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件精神,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以创建“平安三十铺”、“平安单位”、“平安校园”为载体,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健全组织、完善措施。通过成立冬季治安联防大队,开展春季铲毒行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开展“五五”普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开展同等组织斗争工作,净化了社会风气,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人12(次),处理群众矛盾纠纷10起,维护了社会稳定,受到了群众的称赞,综治工作也由后进乡镇跃入全县前列。

八、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物业协会党建工作计划篇10

(2019年10月)

今年以来**以“两抓年”活动为抓手,紧紧围绕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改革和创新发展动力,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今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xx亿元,1-9月投资xx亿元,完成年度任务的xx%;工业性投资计划x亿元,1-9月投资xx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xx%;1-9月企业实现销售xx亿元,完成年度任务的xx%,同比增加xx%;税收入库xx亿元,完成年度任务的xx%,同比减少xx%,其中规模上工业企业实现销售xx亿元,同比增xx%,税收入库xx亿元,同比减少xx%。

二、工作进展情况

(一)调规扩区工作。一是整合提升谋规划。着眼产业和空间发展,对现有规划进行全面梳理,通过整合提升和创建省高新技术园区,进一步完善**总体规划,着重对**创新园区、**医疗器械产业园、**科技产业园进行控规修编。目前**整合提升方案已经省商务厅组织评审,配套的《**县经济**产业规划》正在修改;同时省高新技术园区创建正在编制方案。二是全力以赴促扩容。今年**1000亩土地扩容工作已基本完成,其中**镇征地xx亩,目前征地款、青苗款已付至相关被征地村;xx街道征地xx亩,鸿燕地块xx亩土地青苗款已付至楼下园村委会,地块内坟墓迁移基本完成;得乐康西侧120亩地块征地协议已签订,青苗款已付至福应街道;**镇征地xx亩,目前已完成土地征用协议签订。三是启动“两村两企”搬迁。“两村两企”搬迁工作已全面启动,目前两村宅基地及安置地宅基地评估、第二轮搬迁意向及人口信息调查、安置方案初稿已完成;两企土地、地上建筑物及相关设备的评估已经企业确认,方案已基本完成,正与企业协商。四是产城融合优配套。**县**人才服务中心已完成装修,即将投入使用;**服务中心室外配套工程正在施工,室内正在修改设计方案;大路商务中心已完成配套道路招投标,一期地块正在规划调整;同时**公交线路进一步优化,现代永安专线、医疗器械产业园专线在原先的基础上班次翻倍。

(二)产业招商工作。目前已入园项目xx个,计划用地面积xx亩,计划总投资xx亿元,其中落地项目x个,计划用地xx亩,计划总投资xx亿元;租用厂房项目x个,计划用地面积xx亩,计划总投资xx亿;孵化项目xx个,计划用地面积共xx平方米,计划总投资共xx亿。另有等待用地项目xx个,计划用地xx亩,计划总投资共xx亿。1.整合招商资源。一是摸清底数。对现有土地资源、工业厂房进行详细摸底。目前现有已征土地面积xx亩,其中征而未批xx亩,批而未供xx亩,由于已批未供土地周宅支埠头地块为三类工业用地离村庄太近,埠头地块没有完全报批、已报批地块不规则目前没有项目落地,其他地块为边角地,目前实际可用面积仅为**区块已批未供87亩;目前已建成厂房面积xx万平方米,已用xx万平方米,可用面积xx万平方米;在建4个小微园面积xx万平方米。二是确定方向。着力抓好生物制药、橡塑、医疗器械三大产业,围绕三大产业强链、优链、补链,实施精准招商,君业药业、肯特催化等本地企业都将上市募投项目资金投向**本地。三是搭建平台。加强与各驻点招商的沟通,继续发挥好乡贤、商会、企业联谊会等平台作用,积极推进杭州科创飞地打造,计划年底前投入使用。2.创新招商模式。树立围绕主导产业的链式招商理念,大力推行“以赛引资”、“产业+资本+平台”等招商模式,精准招商,为本地企业找配套,为引资企业找土地,推动优质项目落户。目前正在举办**第二届全球医疗器械双创大赛,同时成立了我县第一个产业招商基金(**蓝湾生命健康产业招商基金),基金首批引进的5个项目已进行集中签约,该5个项目为高端医疗器械项目,从简易到高端,从无源到有源,提升了**医疗器械的科技水平。3.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重点简化医疗器械企业申请注册证流程,省市场监管局台州湾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服务站已于7月份在**医疗器械孵化园挂牌,目前已帮助亿联康、优亿、百安等3家企业共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7张。

(三)要素保障工作。1.加强资金保障。一是积极融资。以经营的理念做强融资平台,2019年度融资计划为x亿元,1-9月份已融资xx亿元,实际到位xx亿元。第四季度计划融资xx亿元,预计能到位xx亿元。二是盘活闲置资产。雄达电器地块已完成地上建筑物的拆除工作及补偿款支付,目前正在进行土地出让前相关手续的办理;三是着力推进工艺、橡塑小微园的经营管理,截至目前工艺小微园已缴纳定金企业xx家,预定面积xx万平方米,已有xx家企业通过了入园联席会议,其中xx家企业已签订购房合同,购买面积xx万平,已预订未签约面积xx万平,剩余可销售面积约xx万平;橡塑小微园目前报名企业xx家,预定面积约xx万平方米,正在确定出租方案;2.加强队伍建设。以县委巡察整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机关运行管理机制,加强线条与区块工作有机结合,提升工作效率。3.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推进。以抓好全方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各类专项行动,总体安全生产态势基本平稳,同时正在推进**“五个一体化”建设,目前已完成初步方案,正在修改完善。

物业协会党建工作计划篇11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落实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业务综合、上下联系、文秘、机要、保卫、、档案、综合治理、行政管理和机关总务工作;组织制定有关规定、核准、办法和意见,负责本行业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2.政治工作部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委决议,处理党委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的工作,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委反映情况,当好党的参谋。负责筹备党委召开的各种会议,做好组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负责起草党委的文件,处理上呈下达文电。根据党委决议及时批复基层党组织向党委的请示或报告。负责党委的印鉴及党委机要文件的管理。负责支部建设、党员培养发展工作。负责双文明建设及双文明考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管好党纪,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人力资源部

负责制定本单位定员方案,负责办理职工的的调人和调出。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福利、保险等工作;负责组织工作;负责局属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聘任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和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4.财务部

负责提出全局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结构调整项目申报与资金管理,并组织重点项目的实施,财政、税收、信贷、保险的政策建设;管理本局各项资金,协调经费分配;拟定预算和编制上报决算,负责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局属单位的计划财务管理工作。

5.生产计划部

我部具体负责编报年度设备大修、技改、反措、基建、等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继电保护校验、科技进步计划和年度生产计划。下发各有关部门并检查、督促各种计划的完成情况。编制完善各种现场规程、电网发展规划、科技进步发展规划,做好变电站和35kv及以上线路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35kv线损、无功技术管理;生产调度管理工作;做好成本统计及全局的基建工作。

6.工会委员会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代表和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参与协商解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各项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思想教育,支持职工学习 文化科技管理知识。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7.信息中心

负责全局通信系统和mis系统设备、耗材及零部件购进等计划编制、实施工作,并协助局各基层单位较大软件的引进、应用、开发等工作;负责全局通信系统和mis系统管理、维护及登记注册工作;负责mis系统网络管理、开发、应用工作;负责培训和指导全局人员计算机使用的工作。

8.变电运行部

指挥处理重大事故、严重障碍及异常,主持召开分析会,审查、上报事故报表,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

及时编制运行部年、季、月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组织好设备定期试验、切换、大小修及运行维护工作,加强设备管理,执行设备评级标准,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督促抓好《安规》《现场规程》及运行值班员升值、保值的考试。负责督促、检查变电站防洪防汛设施,做好各种防洪防汛设施维护及物资准备工作。

9.调度中心

做好全县电力调度工作,确保安全经济运行。在局长和分管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局电网(来源:文秘站 )运行调度管理,保证本区电网安全、经济、优质运行。业务上受新乡市调度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对局电网的运行方式、保护工作各直供用户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职能管理及业务指导。指挥区内有关部门处理电网事故和异常。对局电网内各直供用户的调度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召开局电网内调度工作会议。对违反规程制度的部门及人员提出批评或向上级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10.企管部

每年初根据局主要经济指标分解情况,起草各部室目标责任书,并组织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工作。每月对各单位的经济责任制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提交经济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审批。负责提出标准、制度的修订计划、意见,使企业标准、制度不断完善,适应企业管理的要求。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部署,制定本局创一流同业对标实施方案,并在主管领导的带领下,积极实施。

11.用电稽查队

正确执行电力法律、法规及供用电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依法检查,不,不以电谋私。

组织开展营业普查,审查供用电合同执行情况,每月抽查高压用电户4个,抽查低压用电户4个台区。认真做好用电稽查记录,组织用电稽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审核对违章用电、窃电的处理结果。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对查出供电营业方面的违法违纪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线损异常的台区,线路重点稽查。编制用电稽查年、季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12.生活服务公司

水、电、安装、检修、维护,机关环境绿化、美化工作,

机关安全保卫、巡逻,文印室负责局规定范围内文件的打印、复印。

13.审计监察部

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颁发的各项经济法规、审计法规、条例和本局制定的财务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生产、基建、电费、电价、成本、财务计划、各种专项工程概预算、财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统计资料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各种形式经济承包的审计监督。对财产的完整与安全、各项收入(含价格与收费标准)、债权债务、上交款项、资金使用、各项开支等进行审计监督。对多种经营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参加局召开的经济活动分析会、经营管理会。参与本局重要的财政经济、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成领导及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专项审计或调查任务。向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编报审计工作计划和专项审计工作方案,审计终了写出审计工作报告。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及工作制度,加强审计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本局工作人员对优质服务、行风建设和“三个十条”的执行情况。受理党员和党组织以及 行政工作人员的申诉,受理对党员和党组织以及行政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负责调查处理(规定权限内)本局基层组织违纪的案件;调查处理(监督权限内)本局工作人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案件。

14.物资供应站

根据局生产工作计划,负责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和仓储计划。按照物资需求计划采购和储备必须的生产维修备品备件,并负责验收、保管和发放。经常检查物资储备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储备量,每年核定仓储物资定额。经常了解市场信息和动态,搞好市场物资信息的调查。采购物资保证适时、适量、质优、价廉。组织供应业务的接洽,按照规定程序签订各项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具体实施。建好各种账卡,做到账物相符。督促检查仓库领、发、收工作。组织好仓库的年度盘存。搞好仓库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盗窃等各种事故案件的发生。按有关规定做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分类建账、保管和处理工作。

15.市场营销部

受理高、低压客户用电报装申请,并负责组织验收;

收取电费;统计电费报表;受理电话报修、投诉、咨询等服务;全局的电价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电价的执行;负责全县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16.安全监察部

安全监察部主要协同局长搞好全局的安全管理工作,制止各类习惯性违章和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工作,负责搞好上级各类文件及通报的上传下达工作,负责组织各类安全检查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全局的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和属地化管理工作。

17.汽车队

负责全局车辆的运行与维护服务,密切配合各部门的用车和派车工作,负责车辆的安全运行;负责车辆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服从各项派车任务。

18.农电管理总站

主要任务是负责乡镇供电所双文明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负责农村安全供用电管理和农村电力营销及农电工管理工作。目前全县已连续15年保持供电无事故局面,10kv线损率4.79%,0.4kv线损率8.3%,高压线路完好率100%,低压线路完好率100%,服务承诺兑现率100%,无责任性投诉。

19.教培中心

物业协会党建工作计划篇12

1、组织网络

(1)建立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社区建设工作,每年研究不少于4次。

(2)建立由社区党组织牵头,驻区所有单位党组织参加的“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围绕辖区内的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协调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深化共驻共建活动。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3)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不断扩大社区党建工作覆盖面,按照“便于党员活动、便于发挥作用、便于加强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党支部、党小组,把党支部(党小组)建在楼栋、建在楼宇、建在市场、建在协会。社区内具备条件的“两新”组织,全部建立党组织。

(4)建立社区党员服务中心,下设党员义工服务站、在职党员联络服务站、流动党员服务站、社区党员帮扶工作站、党员活动室。其中,党员活动室配备电视机、DVD、电教片库等电教设施,藏片量在80部以上。各站(室)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工作成效明显。

(5)在综合市场、居民楼和商务楼宇等地设立党员服务点,为党员特别是流动党员提供咨询、学习、教育、交流、援助等服务。

2、班子建设

(1)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5-7名,设党支部或党总支的不少于5名,设党委的不少于7名,其中组织、宣传、纪检委员各1名。班子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均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至少有1名班子成员年龄35岁以下、学历大专以上。

(2)社区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社区重大事务均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

(3)班子成员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团结协作,整体形象好,在社区居民中有较高威信。

(4)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有总结。

(5)班子成员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

3、制度建设

(1)制定并落实社区党组织工作职责和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责。

(2)制定并落实社区党组织议事规则。

(3)坚持“”制度,以时事政策、就业技能、社区管理、科学文化知识等为重点内容,抓好社区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确保党员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6天。学习活动有准备、有讨论、有实践、有记录。

(4)建立并落实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班子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一次党员评议活动。

(5)建立并落实在职党员“参加社区活动登记卡”、“社区表现情况反馈单”等在职党员双向管理制度。

(6)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7)建立并落实社区党员活动制度,积极整合辖区党建工作资源,经常性组织党员开展学习培训、服务救助、娱乐健身、交友联谊等活动,每年不少于18次。

(8)建立并落实结对帮扶制度,社区“两委”成员和有条件、有能力的社区党员采取“1+1”结对子帮扶等形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9)建立并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各类文件、会议记录、活动记录、服务情况等定期归档,集中保管,门类齐全,整理规范。党组织、党员、党员义工等信息实行微机化管理。

(10)社区组织机构图和重要规章制度统一制作上墙。

4、党员管理

(1)做好在优秀社区工作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典型、社区贤能等各类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每年保持有3名以上入党积极分子,且至少发展1名党员。

(2)按要求开展党员义工服务活动,成立人数不少于30名的党员义工服务队,每年组织党员义工开展集中活动不少于12次。

(3)开展在职党员“亮党员身份,树先进形象”活动,在职党员身份在小区或楼栋公示公开,并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每年参加活动原则上不少于10次。社区党组织定期将在职党员有关情况反馈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4)建立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台账,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流动党员“1﹢X”挂钩联系,每年联系不少于4次。适时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活动。

(5)开展党员承诺服务活动,60%以上党员每年承诺为群众办1-2件实事,履诺情况较好,承诺和履诺情况进行公示。

(6)开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户”等活动,党员责任区、先锋岗、示范户统一挂牌标识。

(7)完善党员激励关怀机制,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员义工,并进行表彰奖励;建立社区党员(居民)扶助金,开展多渠道的募捐活动,适时对困难党员(居民)进行走访慰问、救济救助。

(二)自治组织建设

1、自治组织

(1)社区居委会班子依法选举产生,班子成员不少于7名。班子结构合理,均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至少有1名班子成员年龄35岁以下、学历大专以上。班子成员素质较高,具有奉献精神。

(2)居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专业委员会,分工明确,运转正常,定期制定并积极实施相关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成立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重大事务通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或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讨论决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6次。

(4)成立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老年体协等群团组织。

(5)培育和发展群众性文体组织、慈善组织、科普组织和社区中介组织等民间组织,组织和引导各类组织开展便民利民活动。建立社区志愿者协会,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

(6)居民小组长和楼栋长队伍健全,在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居民自治等工作方面作用发挥较好。

2、制度建设

(1)制定符合社区实际的《社区居民公约》并经居民大会通过,居委会认真监督执行,居民履行公约情况较好。

(2)建立民意调查、民情分析、民意反馈等制度,向每户居民发放社区便民联系卡,设立居民意见箱和热线电话,及时收集、处理和反馈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建立健全居务公开制度,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纪律、办事结果。居务公栏设有政务、财务、事务、计划生育等栏目。财务收支及低保工作情况每月公开1次,其他内容定期或适时公开。社区内建有公开栏2处以上,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成立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每年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2次以上。

(4)建立民主评议制度,年内民主评议“两委”成员不少于1次。

(5)办公经费及时落实到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账目清晰规范。

(6)社区干部工资补贴统一、规范,并按时足额发放,落实社保、医保补贴。

二、办公设施完善

(一)办公用房:建有不少于300平方米且装修美观、实用的社区办公用房,内设有社区书记、主任办公室,党、团员活动室,综治、警务室,图书室,档案室,纠纷调解、计划生育、环境卫生办公室。

(二)办公标识:社区办公室门前悬挂有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牌匾(规格:长方形不小于1500×300MM);办公楼内各室制作有工作室和岗位标牌。各种牌匾、标识的制作美观、得体。

(三)办公设施:配置有电子居务公开系统、桌椅、电话、电脑、打印机、彩色电视机、影碟机、音响设备、传真机、照相机、空调、喊话器、档案柜等相应的办公设施;社区制作有自己的网页,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实行微机化。

(四)办公制度:办公室内张挂有“社区区域示意图”、“社区组织机构网络图”、“社区基本情况一览表”,各室张挂有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制度。社区工作人员办公时实行统一着装。

(五)办公经费:社区办公经费每年拨付不少于20000元。

三、社区服务优良

(一)完善服务设施

1、社区服务站:成立社区服务领导机构,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年终有总结。建有不小于5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站(一般设在社区办公楼的底层),内设有“慈善超市”和劳动保障、计划生育、低保、优抚、法律咨询、家政、养老等服务岗位;站厅按照工作服务要求统筹装饰布置,厅内设有服务宗旨标语(标识)、服务指南、服务程序、工作职责,配置有相应的服务设施。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工作性质,从相关部门抽调安排。

服务站设立各类服务、监督电话,向居民印发社区便民服务卡及有关服务宣传资料。

2、社区教育培训中心:建有不小于100平方米居民教育、就业培训中心,配备有电脑、投影等相应的教学培训设备、设施。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应按照便捷就医(居民步行最远点不超过15分钟)的原则,建立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站的规模、功能、设备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标准,医务人员水平达到全科执业医师资格,基本能满足社区居民小病不出社区的需要。

4、社区文体活动站:建有不小于100平方米(室内)的文体活动站(可分设),配置有不少于15种类的文化娱乐器材和不少于8件的健身、康复器械。

5、社区文化活动广场:建有可容纳300人以上户外场所、可供居民休闲、健身、娱乐和举办小型文艺演出,广场规划合理,功能设施齐全,文化氛围浓厚,环境建设优美。

(二)拓展服务项目

1、社区就业服务:开展社区就业和社区居民的技能培训,为居民提供就业信息支持,每年开展3次以上职业培训和中介服务活动;对居民就业状况及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微机动态管理,多渠道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社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帮助残疾人、享受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实现就业。

2、社区保障服务: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以及残疾人、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护理、应急救助服务(为孤寡老人、残疾人设置有求助呼叫器、电话等设施);帮助社区居民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成立社区双拥优抚小组,建立优抚对象基本情况台账,每年开展2次以上较大规模的“爱心献功臣”等拥军优属活动。

3、社区救助服务:成立社区低保工作评议小组,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社区失业人员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居民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开展社区社会救助服务,帮助居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面向社会经常开展爱心捐赠活动,利用“慈善超市”做好扶贫济困工作。

4、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开展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组织居民和外来人口开展卫生政策法规、防治性病、艾滋病等生殖健康科普知识的教育活动。法定报告传染病报告率100%。

5、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建立已婚育龄夫妇(包括离职下岗、失业和流入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技术服务档案,免费发放避孕节育药具,将计划生育家庭的生产、生育、生活服务全部纳入社区服务之中。辖区人口计划生育率达90%以上,环、孕检率达90%以上,生殖保健服务率达90%以上。

6、文化、教育、体育服务: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协同,帮助和指导社区建立居民文明教育学校、青少年教育学校、社区文艺演出队、老年腰鼓队等;定期开展法制、国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科普、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教育,重大节日为居民举办文艺体育活动。

7、“社区百事帮”服务:依托市、区(市)、街服务网络平台,利用社区网、“快易亭”、企业或民间加盟服务组织,为居民提供无偿、有偿的高效、便捷服务,满足居民生活多样化需要。

8、社区志愿者服务:积极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有注册的社区志愿者组织人数占辖区总人数的3%以上。社区各种志愿者(社区义工)服务组织不少于10个,并制定有活动计划,能经常开展各种便民、利民、为民的服务活动,每支服务队伍年开展的服务活动不少于12次。积极开展社会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年内社区“两委”人员进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即取得社会工作者专业职称)不少于30%。

(三)收集活动资料

各活动站(点)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有相关的工作职责和活动规定,所开展的各种服务和有组织的活动,图片、文字记录完整,并规范装订成册。

四、社区环境优美

(一)社区环境建设

1、成立社区环境卫生创优领导机构,制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社区环境卫生公约。

2、建立环境卫生应急反应机制和卫生巡视员制度;配有专职清扫保洁员,道路和社区公共场所卫生保洁率达到100%。

3、社区各居民住宅区的绿地、活动场所,设置有保护环境卫生、爱护花草树木的温馨提示标牌。每年开展群众性的环境卫生主题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

4、社区公共场所建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厕,居民住宅区等活动场所设置有垃圾分类收集箱、果皮箱;居民生活垃圾袋装覆盖率达到100%,辖区单位办公垃圾收集率达到100%。

5、社区小街小巷路面整洁,无污水、无窨井盖缺损;社区范围内无化粪池外溢现象。

6、社区住宅楼道整洁,楼道内无堆积物、无垃圾广告、无乱丢乱吐现象、无废弃垃圾。

7、社区无烟、气、尘、声、光污染。

8、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经常性植树养绿、护绿活动,社区内有花、有草、有树、绿化覆盖率超过30%,地面不超过5%,道路两侧和居民经常活动的公共场所无地面。

9、居民住宅小区整洁美观,无乱堆乱放、乱晒乱挂、乱开挖、违章搭建、占道摊点现象。社区范围内树上、电线上无吊挂物、无饲养家禽、家畜现象,无违规饲养宠物和宠物随地大小便现象。

10、社区内建筑工地全部实行围挡施工,市政工地全部实行围栏施工,并有安全标识。

11、社区临街店面和单位落实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约率达100%。

12、社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划线停放、无乱停乱放现象。

13、社区内花草树木、绿化带修剪整齐、无毁绿、侵占绿地的现象、古树和名木得到有效保护。

14、设立环境卫生评议宣传栏。每周开展卫生检查,检查记录完整。

(二)社区公共卫生

1、掌握本社区居民的总体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态势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建立相关情况报告制度。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率达80%以上;每月至少举办一次健康教育讲座,每年至少为辖区老年人、残疾人、低保户、优抚对象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3、建立人口计划生育协会,配备一名具有初中文化以上、年龄在35周岁左右的计划生育女性专干;社区设有计划生育宣传栏;开展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育龄群众人口计划生育应知应会率达95%以上;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查验证率达90%以上。

4、针对社区常住人口的社区预防保健主要指标达到良好水平。

5、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综合满意率不低于85%。

6、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知晓率不低于90%。

7、除四害组织网络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五、社区文明祥和

(一)综合治理

1、设立综治工作室。主任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社区治保、调解、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驻社区民警等为工作室成员。社区综治组织机构网络图、综治工作职责、制度规范张挂。社区综治工作有规划,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综治室工作制度落实、资料台账齐全。

2、健全综治组织。建立治保会、调委会,健全社区保安队伍、楼栋长队伍、看楼护院队伍、义务消防队、义务治安巡防队、治安志愿者队伍、治安信息员队伍等群防群治队伍,治保、调解组织和群防群治队伍职责明确,管理规范,有工作安排和记录。

3、设立警务室。警务室办公配有电脑、电话、打印机;内装电子监控设备,与居民小区的技防设施联网,形成联控联调。民警每周在社区工作办公时间不少于20小时;设立警务告示栏,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开展治安防范工作,能及时有效地处理社区治安突发事件。

4、开展普法教育。有普法规划、计划和法制宣传员队伍,社区固定的宣传栏中有法制宣传专板;每月进行一次禁毒、禁赌等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举办1-2期法律知识讲座。

5、开展法律服务。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建立法律服务站,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积极为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人提供维权服务。

6、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定租赁房屋行为规则,暂住人口登记率要达到100%,办证率达到100%。

7、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每周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排查记录全,调处责任落实,按要求向上级综治办报送排查调处情况。民事纠纷调解网络健全,民间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民事纠纷调解案件有登记、有调解协议和调解卷宗。

8、对重点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控措施落实;建立较完善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体系,定期开展活动,无重新犯罪;安置帮教工作台账详实。

9、开展创建“平安社区”活动。制定平安社区创建方案、规划,认真落实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等综治工作措施。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打非扫黄”、“打黑除恶”等活动,社区治安状况良好。

(二)社区文化

1、社区文化工作有年度计划工作、工作总结。

2、社区根据自己的特色,通过征求居民意见,创作有“区徽”、“区歌”,并得到多数居民的认可。

3、社区设置文化教育综合宣传栏2处以上,每处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设有居民阅报栏5处以上。

4、成立社区老年艺术团,每月开展活动一次。

5、建立群众文化组织及文化宣传队伍,队伍达5支以上。

6、有社区文化组织管理者1人以上,聘有文化指导员(或辅导员)1人以上。

7、举办户外社区居民论坛、每年至少2次。

8、组织居民参加广场文化、公园文化、家庭文化以及老年文化、少儿文化等娱乐活动,全年不少于10次。

9、重大节庆(如元旦、春节、国庆)及纪念日、宣传日,组织居民开展有意义的活动和宣传。

10、每季开展不少于1次的科普宣传和反封建迷信、反伪科学教育活动。

11、社区内设有文化活动室、社区图书室、室外健身场、社区体育活动场地。文化活动室配有相应的器材,社区图书馆(室)有图书8000册以上;室外健身场按每2000人建设一处,设有适合老年人少年儿童的健身器材(每处不少于10件);驻区单位的文体活动场所定期免费向居民开放。

(三)社区教育

1、制定社区教育发展规划,将社区教育纳入社区年度工作和总结。

2、社区成立由社区工作者、驻区单位代表、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教育委员会,制定完善的社区教育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基本实现社区教育资源共享,有健全的社区教育网络体系,建有市民学校和社区居民培训机构。

4、对90%以上常住居民的受教育情况(学历)进行登记,建立台帐。

5、社区教育有教材,社区印制社区教育宣传品4种以上。

6、针对社区内不同人群结构,开展有针对性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活动不少于6次。

7、配合学校、家庭,以社区为平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居住在辖区内的中小学生自愿参加社区社会实践活动和各种学习培训活动,对95%以上辖区内中小学生建立台帐并有具体活动安排。

8、开展学习型家庭、学习型楼院的创建评选活动,效果显著。

(四)文明建设

1、建立社区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有具体工作人员,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有完整的工作资料。

2、广泛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民科学素质计划纲要》、《市民文明公约》和《居民文明守则》宣传活动,在社区设立永久性宣传牌。

3、积极开展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单位、文明小区等创建活动,文明家庭达到70%以上,文明楼院达到60%以上。

4、社区固定的宣传橱窗中,设有专板的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内容。

5、社区内无封建迷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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