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批市场工作计划合集12篇

时间:2022-04-11 20:55:30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篇1

汉吉斯国际批发市场是一个以法国大巴黎为主,活动范围覆盖巴黎及至世界各地的农产品批发物流中心。整个市场占地280公顷,建筑面积达50万平方米,是目前世界上面积最大的批发市场。汉吉斯国际批发市场于1969年建成投入运营,由政府投资兴建,建成后由事业法人代替国家进行管理,目前有驻场企业1200多家,工作人员1.2万人,每天有2.5万客户进场交易。大巴黎地区占其销售60%,法国其他地区占25%-30%,出口占10%;年交易农产品数量达18亿吨,年交易金额达75亿欧元。国际流通范围涵盖了德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等欧洲国家和美国、日本等。据了解,法国有15个类似性质的农产品批发物流企业,对农产品销售集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汉吉斯国际批发市场十分重视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要求所有在售商品符合欧盟标准,市场有完善的卫生检疫部门,对市场内出售的肉类、乳制品、新鲜蔬菜和水果等进行严格监督检疫,不符合标准或过期的食品如肉类、水果等及时处理,不得出售;市场设有废弃物再处理部门,对垃圾进行回收集中处理,每年可再处理废弃物10万吨,确保了市场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对汉吉斯国际批发市场我们有三个方面印象深刻:一是物流的有效性。该市场物流平台系统、配套、仓储设施非常便于机械装卸,铁路连接市场,公路四通八达,每天有20多趟货运列车、3000辆大卡车和2.6万辆小卡车进出,并与海运、空运形成便捷的对接。目前,从南非、南美生产的农产品经过汉吉斯国际批发市场的流通渠道,两三天内就可以出现在巴黎居民的餐桌上。二是政府投资的主导性。汉吉斯国际批发市场最早是国家投资建设,经过多年建设运行,目前形成了多元投资格局,但是政府投资仍占51%。其中法国农业部占30%,地方政府占21%,企业自筹和银行投资占49%。法国农业部是最大的股东,派员参与市场的监督管理。三是信息采集的时效性。市场有完善的信息网络,每天及时采集信息,为国家制定政策和指导生产经营提供依据。价格采集方面,每个交易日分别采集进货、批发和进出口等价格,计算平均价格指数,及时反映价格变动情况。信息方面,做到每天第一时间市场信息,主体是政府部门,在网站等媒体上及时公开,有效满足了生产者、批发商、销售商和消费者需求。

注重农业统计信息

法国是欧盟内第一农业大国,对农业统计工作很重视,农业部设置了统计预测司。该司专门负责农业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和工作。

依法统计方面。法国农业统计法律法规健全并注重执法监督, 1951年出台的统计法规,就明确规定了统计工作的独立性、统计数据的中立性、统计信息时限性和统计调查人员、被调查者承担的责任义务等等,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有效保障了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统计数据质量的真实性,促进统计信息共享。

组织工作方面。法国农业统计由农业部负责,国家统计局派员到农业部统计预测司一起工作,据有关资料记载,法国农业部统计预测司有统计人员180人,还有近500人分布在大区和省一级的农业统计处(都属法国农业部系统人员)。统计任务由农业部下达, 各大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和完成信息采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省级农业部门协助大区完成信息采集任务。

调查内容方面。农户和农场基本情况、种植业(耕地及用途、播种面积和产量、生产结构调整等)、畜牧业(动物存栏出栏、废弃物处理等)、林业、渔业和农民收入、生产成本、粮食库存等等。值得一提的是,通过统计调查来反映监督政策执行情况,也是法国农业部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2008年欧盟出台了在植物种植中限定使用杀虫剂的规定,在统计项目设计中,近年来就增加了使用杀虫剂情况调查统计,行使统计监督职能。

统计方法方面。法国农业部有农业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调查等。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常规调查每年三次。常规调查以抽样固定地块调查为主,全国共抽取3.2万个固定地块作为调查点。调查频率是每年的4-5月调查全年农作物种植情况,7-8月预测全年农作物面积和产量,11-12月进行秋季作物调查并预测下年种植意向。调查主要采取四种形式:问卷调查、电话调查、实地调查和召开有关各方人员会商评估等。

信息方面。价格信息如水果、蔬菜、花卉、畜产品的价格信息每天都,种植等生产信息每月的第二周,同时还收集来自国外的农业市场信息, 尤其是商务交易中价格的变化和市场的趋势。这些信息在法国农业部网站上都能查到。

考察得到的启示

坚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法国、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和美国、日本认识到批发市场具有加快农产品流通、保障食品安全、承担政府的价格调控等公益性职能,重视对市场建设的投入。据了解,欧盟农业基金的25%用于扶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加工、储运等基础设施建设,汉吉斯国际批发市场前期全部由国家投资兴建,目前政府投资所占份额仍达到51%。针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发展起步较晚,多数市场设施简陋、功能不配套,特别是在调节农产品流通的功能发挥不充分等实际情况,应借鉴法国等国家批发市场建设的经验,进一步认识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公益性事业的重要性,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切实增加政府对市场建设的投入。

加强批发市场建设统筹规划。法国的农产品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以汉吉斯等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二级市场指农产品零售市场。汉吉斯批发市场建设时就依据严格的规划设计,从而为此后向国际型大市场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我国应借鉴法国市场建设经验,加强市场的规划布局。要统一规划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政府规划扶持、社会多元投入、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产品生产规模及其商品流量流向、地理区位和交通状况,处理好产地市场与销地市场、专业市场与综合市场的关系, 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建设运营一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形成布局合理、统一有序、流通顺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篇2

二、升级改造的原则、范围、进度和对象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以镇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由各所在地镇(区)政府组织实施。升级改造范围为全市现有的农贸市场。其中首批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为城区(含开发区)和镇()范围内所有农贸市场,第二批市场为农村镇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其余市场均列为第三批。具体升级改造的对象由各镇(区)根据城镇建设的要求确定。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计划在3年内全部完成,其中首批农贸市场必须确保在1年内完成,第二批农贸市场确保在2年内完成。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造达标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关、停、并、转。

今后凡本市范围内按规划新建的农贸市场,包括住宅小区、集中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均必须按《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见附件1)要求实施。

三、职责分工

各镇(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系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市场经营单位、产权单位对农贸市场实施升级改造;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认真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和市场经营户的安置、过渡工作,确保市场改造期间群众生活购物正常和社会稳定;配合物价部门打击以升级改造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工商局: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指导、监督,会同各镇(区)政府以及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指导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具体计划和方案,负责审核改造后的市场内部功能分区布局设置,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考核验收工作和验收后的软件规范管理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发改委(经贸委):牵头负责并会同建设局、国土局和工商局等部门制定全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负责按照规划及时办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会同工商局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参与实施方案制定和考核;协调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程扶持资金落实等相关事宜。

财政局:负责落实升级改造奖励扶持资金,并会同工商局、经贸委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考核奖励办法;协调项目审计工作;依据考核结果及时安排专项奖励扶持资金。

建设局:负责对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审批服务;负责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改造建设的全程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供水用水服务、落实相关用水扶持政策。

国土局:对符合用地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新建农贸市场及时办理土地征供手续,对改建的及用地手续不全的逐步完善相关手续。对各类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提出用地方案。

建工局: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施工许可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林局: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设施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

卫生局:参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方案审查,参与工程验收。

公安局:负责加强市场治安管理工作,处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的治安矛盾纠纷,及时疏导交通,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审批部门及时办理涉及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全过程的相关审批手续和各项优惠政策。

环保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环保方面要求,参与后期竣工验收工作。

城管执法局: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期间,指导相关镇并配合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在市场附近设立临时摊点,以方便居民生活和市场经营户正常经营,牵头负责市场改造期间城镇市容市貌整洁工作。

安监局:牵头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期间及其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督查工作。

监察局: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对各镇(区)、部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进行效能监察,参与项目的考核验收。

物价局:负责各农贸市场收费及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借升级改造之机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法制办:负责农贸市场管理职能的协调和执法监督工作。

招投标办: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审查,按有关消防法规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

供电公司: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供电用电服务。

四、扶持政策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改造”原则,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投资方式,统筹各方力量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同时市镇两级政府也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扶持。

(一)对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按照《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提升改造。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的工程,其中新建或改造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并按《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综合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2)经考核验收符合二级标准(140分以上)的市场,市、镇两级政府分别给予市场主办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市政府对新建或改建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第一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18万元、12万元、6万元;第二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9万元、6万元、3万元;第三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4.5万元、3万元、1.5万元。同时,对上述组织实施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推进有力、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并经竣工验收符合标准的市场,给予三年的优惠期。三年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每年按原市场实施升级改造上一年度所收各类税、费、基金为基数,超收的部分按地方留成给予全额奖励。

列入升级改造计划改建、扩建、迁建的农贸市场在立项、规划、建设、施工、开发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基金给予减免优惠。

税务部门要对升级改造后市场内经营户给予适当照顾。

(三)为有效调动市场改造者的积极性,解决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成本较高的矛盾,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组把关,可按照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的规模,拿出总用地规模的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以弥补市场开发投入资金的不足。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规范运作,且不得与市场经营管理相冲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和放心消费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政府建立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统一组织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全市市场升级改造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商局。

各镇(区)、各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按照方案,认真有效地组织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跟踪督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进度和结果,列入市政府对各镇(区)年度综合考核。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镇(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配合、统筹安排、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镇(区)必须结合城镇规划迅速拿出切实可行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实施计划,确保两年内各镇(区)辖区内的重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到位,三年内所有农贸市场全部升级改造到位。市建设、工商、卫生、环保、安监、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对全市各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按照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规划实施的,各镇(区)要会同相关部门迅速调整完善规划,加快实施进度,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包括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支持参与。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篇3

农产品规划先有市还是先有场?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批发市场的未来发展及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缺乏统一的政策、规划和目标,特别是国家层面的关于批发市场法律、法规的制定。虽然商务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供销社等部门陆续出台了各式的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及管理条例,但由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可操作性和落实情况不容乐观。

出现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明确谁来主导做,农产品批发市场需要“顶层设计”,由商务部、农业部等牵头制定,使规划具备权威性和专业性、全国执行的统一性。同时,建议全国人大牵头制定“批发市场法”,已经刻不容缓。以日本为例,早在1923年就制定了《中央批发市场法》,后改名为《批发市场法》。以后,每隔5年修订一次,也需国会通过。这些立法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可是我们至今还没有一部《中国批发市场法》。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第十三条提出,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这里明确提到了要加快制定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这就要确定规划是市场主导还是政府主导,按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原则,显然应该根据市场的需要来规划某地的市场是该建还是不该建,这就是“先有市再有场,还是先有场再有市”的问题,如果只是由政府单方面主导,“先有场再有市”,给以企业一系列产业政策,扶持市场建立,这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

许多地方政府提出“建一个市场,富一方百姓”,盲目建设,市场出现了无序发展,导致了恶性竞争。因此,农产品市场的规划问题,应该由牵头部门依照“先有市再有场”等市场经济建设经济规律方面的原则,根据实际的市场需要对全国的农产品市场做出科学规划。

怎样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政府工作报告》在积极推进农村改革方面,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

农产品市场目前主要关系是供求关系,在供的方面:就发展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几种形式来看,后两种风险较大,只有农民合作社发展起来,供应才能稳,农产品规模化专业化提高才有保障,质量安全才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把市场谈判主导权掌握在农民手中。当前农产品市场上,农民价格谈判处于弱势地位,之所以出现买难卖难,关键在于价格谈判权没掌握在农民手里。

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经纪人,据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统计在册的农产品经纪人达680万人,这些农产品经纪人的整体素质不高,亟须进行相关的培训。

公益性市场建设有哪些典型经验?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篇4

汉吉斯国际批发市场是一个以法国大巴黎为主,活动范围覆盖巴黎及至世界各地的农产品批发物流中心。整个市场占地280公顷,建筑面积达50万平方米,是目前世界上面积最大的批发市场。汉吉斯国际批发市场于1969年建成投入运营,由政府投资兴建,建成后由事业法人代替国家进行管理,目前有驻场企业1200多家,工作人员1.2万人,每天有2.5万客户进场交易。大巴黎地区占其销售量的60%,法国其他地区占25%~30%,出口占10%;年交易农产品数量达18亿吨,年交易金额达75亿欧元。国际流通范围涵盖了德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等欧洲国家和美国、日本等。据了解,法国有15个类似性质的农产品批发物流企业,对农产品销售集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汉吉斯国际批发市场十分重视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要求所有在售商品符合欧盟标准,市场有完善的卫生检疫部门,对市场内出售的肉类、乳制品、新鲜蔬菜和水果等进行严格监督检疫,不符合标准或过期的食品如肉类、水果等及时处理,不得出售;市场设有废弃物再处理部门,对垃圾进行回收集中处理,每年可再处理废弃物10万吨,确保市场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通过考察,了解到汉吉斯国际批发市场的3个特点:一是物流的有效性。该市场物流平台系统、配套、仓储设施非常便于机械装卸,铁路连接市场,公路四通八达,每天有20多趟货运列车、3000辆大卡车和26000辆小卡车进出,并与海运、空运形成便捷的对接。目前,从南非、南美生产的农产品经过汉吉斯国际批发市场的流通渠道,两三天内就可以出现在巴黎居民的餐桌上。二是政府投资的主导性。汉吉斯国际批发市场最早是国家投资建设,经过多年建设运行,目前形成了多元投资格局,但是政府投资仍占51%。其中法国农业部占30%,地方政府占21%,企业自筹和银行投资占49%。法国农业部是最大的股东,派员参与市场的监督管理。三是信息采集的时效性。市场有完善的信息网络,每天及时采集信息,为国家制定政策和指导生产经营提供依据。价格采集方面,每个交易日分别采集进货、批发和进出口等价格,计算平均价格指数,及时反映价格变动情况。信息方面,做到每天第一时间市场信息,主体是政府部门,在网站等媒体上及时公开,有效满足了生产者、批发商、销售商和消费者需求。

2.法国农业统计信息工作情况

法国是欧盟内第一农业大国,对农业统计工作很重视,农业部设置了统计预测司,该司专门负责农业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和工作。

2.1依法统计方面 法国农业统计法制法规健全并注重执法监督。1951年出台的统计法规,就明确规定了统计工作的独立性、统计数据的中立性、统计信息时限性和统计调查人员、被调查者承担的责任义务等,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有效保障了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统计数据质量的真实性,促进统计信息共享。

2.2组织工作方面 法国农业统计由农业部负责,国家统计局派员到农业部统计预测司一起工作,据有关资料统计,法国农业部统计预测司有统计人员180人,还有近500人分布在大区和省一级的农业统计处(均属法国农业部系统人员)。统计任务由农业部下达,各大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和完成信息采集、汇总和上报工作,省级农业部门协助大区完成信息采集任务。

2.3调查内容方面 主要有农户和农场基本情况、种植业(耕地及用途、播种面积和产量、生产结构调整等)、畜牧业(动物存栏出栏、废弃物处理等)、林业、渔业和农民收入、生产成本、粮食库存等。值得一提的是,通过统计调查来反映监督政策执行情况,也是该国农业部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2008年欧盟出台了在植物种植中限定使用杀虫剂的规定,在统计项目设计中,近年来就增加了使用杀虫剂情况调查统计,行使统计监督职能。

2.4统计方法方面 法国农业部有农业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调查等。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常规调查每年3次。常规调查以抽样固定地块调查为主,全国共抽取32000个固定地块作为调查点。调查安排是每年的4~5月调查全年农作物种植情况,7~8月预测全年农作物面积和产量,11~12月进行秋季作物调查并预测下年种植意向。调查主要采取4种形式:问卷调查、电话调查、实地调查和召开有关各方人员会商评估。

2.5信息方面 价格信息,如水果、蔬菜、花卉、畜产品的价格信息每天都,种植等生产信息每月的第二周,同时还收集来自国外的农业市场信息,尤其是商务交易中价格的变化和市场的趋势。

3.启示

3.1坚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特征 法国、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和美国、日本认识到批发市场具有加快农产品流通、保障食品安全、承担政府的价格调控等公益性职能,非常重视对市场建设的投入。据了解,欧盟农业基金的25%用于扶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加工、储运等基础设施建设,汉吉斯国际批发市场前期全部由国家投资兴建,目前政府投资所占份额仍达到51%。针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发展起步较晚,多数市场设施简陋、功能不配套,特别是在调节农产品流通的功能发挥不充分等实际情况,应借鉴法国等国家批发市场建设的经验,进一步认识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公益性事业的重要性,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切实增加政府对市场建设的投入。

3.2加强批发市场建设统筹规划 法国的农产品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以汉吉斯等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二级市场指农产品零售市场。汉吉斯批发市场建设时就依据严格的规划设计,从而为此后向国际型大市场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我国应借鉴法国市场建设经验,加强市场的规划布局。要统一规划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政府规划扶持、社会多元投入、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产品生产规模及其商品流量流向、地理区位和交通状况,处理好产地市场与销地市场、专业市场与综合市场的关系, 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建设运营一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形成布局合理、统一有序、流通顺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篇5

2013年9月开工建设的市庙前镇烟集村等五个村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市坝陵办事处精耀村等三个村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市两河镇麦城村等六个村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市河溶镇陈场2012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等四个项目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建设规模4666.66公顷,总投资14256.64万元,新增耕地78.89公顷,均通过了省厅验收组验收,但需提供项目压盖情况证明,目前市局已经组织对该批项目现场进行压盖情况核实并出具了报告已送达省厅,待省厅最终审核无误后,下达最终验收批复。同时,该批项目的财政投资竣工决算评审工作已由市财政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完成,只待出具正式报告上报。

2014年12月开工建设的2013年度第一批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建设规模6001.50公顷,总投资18141万元,新增耕地84.68公顷,目前市两河镇群合村等6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市半月镇枯树岭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市育溪镇中山村等3个村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和市王店镇双莲村等3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二、三标段均已完工,4月26日市政府将组织国土、财政、林业、交通、环保、水利等部门专家进行初验;王店项目一标段为农业龙头企业自建试点,2015年4月底才开工建设,已完成标段形象进度的84%。

二、在建项目情况

2015年11月开工建设的市坝陵办事处2014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项目建设规模4000.00公顷,总投资10748.55万元,从开工之日起就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倒排工期,对各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将土地平整、沟渠、田间道路、泵站等建设错开农时,督促施工单位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目前已完成整个形象进度的55%,农田水利工程的主体已基本完成,保证不影响春耕生产。

三、准备实施的项目

2015年申报立项的市庙前镇李店村等两个村2015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市河溶镇丁场村等两个村2015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市淯溪镇曹岗村等两个村2015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规模45000亩,计划总投资9250万元,财政局财政评审批复资金9032.28万元,目前已将财政批复和财评后的规划设计成果上报省厅,该批项目被省厅纳入了省第二批资金下达名单。

2015年7月30日市局批准立项了17个市级项目,建设规模379.0828公顷,拟新增耕地267.7600公顷,投资总额1585.12万元,涉及5个乡镇,目前已跟乡镇签订了代建合同,各乡镇已陆续启动招标工作,待招标后实施。

四、2016年项目申报准备情况

2016年度我市准备申报市庙前镇庙前村等两个村2016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和市河溶镇前英村2016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两个项目,建设规模10000亩,总投资2200万元,计划2016年底开工建设。目前通过公开招标的中介单位已完成两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并于4月19日通过了市局组织的专家评审,4月25日上报最终成果到市局,计划4月30日前完成并通过立项报备工作。

五、下个月工作计划

1、继续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做好在建项目管理工作,加快建设进度。

2、组织坝陵办事处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现场建设。

3、完成已通过省厅验收的2012年第三批四个项目的整改工作,并通过省厅最终下达验收批复。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篇6

(一)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对前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牵头,全市申请列入各级、各类交通投资计划的公路、航道(船闸)、港口、运输场站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经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后方可上报计划。县交通运输局、三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作为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的第一推动人,局属职能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法人根据职责共同做好项目谋划、计划申报、项目前期等工作。

1、国省干线公路

国省干线公路实行“政府主导,省市县共建”。市公路管理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三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谋划和计划申报。对路面改善项目和以市为主实施的新建、改建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路管理局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农村公路)主管部门配合;对以县(区)为主实施的新建、改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市公路管理局做好指导和上级补助资金的争取。

2、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实行“以县(区)为主,省市补助”。市县乡公路管理处会同县交通运输局、三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谋划和计划申报。对纳入省、市交通投资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做好指导和省补、市补资金的争取。

农村公路候车亭、招呼站,作为道路附属设施,结合农村客运班线布局,与农村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并纳入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具体建设标准和布点安排由市运管处提出,设计方案要征求市运输管理处的意见,建设补助资金由市运输管理处负责争取。

3、客货运输站场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经营性运输站场建设。对纳入省、市规划的三级以上经营性客货运输站场建设,由投资主体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市运输管理处做好指导和省市补助资金的争取。

农村客运站等具有公益性的站场建设由县(区)政府按照规划统筹安排,落实情况与农村公路年度计划的安排进行捆绑。完成情况好的,优先安排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差的,减少或不予安排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市运管处会同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县交通运输局、三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谋划和计划申报。对纳入省、市补助计划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三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市运管处做好技术把关、指导协调和省、市补助资金的争取。

4、航道、船闸、港口

浍河水运项目以省投资金为主。新河、河水运项目实行省市共建。市港航(海事)局会同县、区交通运输(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谋划和计划申报。对纳入省、市建设计划的,公益性项目由市港航(海事)局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县、区交通运输(农村公路)主管部门配合;经营性项目,由投资主体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市港航(海事)局、县、区交通运输(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做好技术把关和指导协调。

5、治超站点

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运输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进行项目谋划和计划申报。对纳入省、市建设计划的项目,以市为主实施的路面(源头)治超站点,由市交通行政执法局(源头由市运管处)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市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以县为主实施的源头治超站点,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市运输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局做好指导和配合。

6、对于行业资金在项目投资中占有较大比例、前期工作推进难度大的项目和列入市重点工程计划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前期工作方案,确定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和节点目标,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管理。对于其中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必要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加强计划管理

(二)构建“交通规划—项目储备库—初步可行性研究—年度计划—项目前期—动工建设”的工作链条。批准后的交通规划即成为交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任意修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储备库。不在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年度计划。

对计划下达后,由于地方配套资金缺乏等原因,使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无法开工的,只有在该项目完成后才考虑该项目所在地其它交通建设项目下一年度计划的安排。(具体办法见附件)

三、加强统筹协调

(三)规范前期工作的申报审批程序。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申报文件和初步设计由市交通运输局按项目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核准、备案;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初审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或转报;局属有关单位协助并参与项目审查、论证。一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明确由县区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市县乡公路管理处要加强行业指导,审批(或核准、备案)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公路(桥梁)建设项目跨越浍河、新河、河航道的,必须与航道和港口规划相衔接,并提前征求市港航(海事)局的意见。对于不符合航道和港口规划的,一律不得组织项目审批,不予列入各级、各类交通投资计划。

2、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时,要统筹做好与治超站点、运输站场、养护工区、服务区同步设计、一次征地、分步实施,提高建设的总体效益。

属既有干线公路改线的项目,应在工可阶段明确项目建成后原有道路的管养责任等问题。

(四)加强公路和航道保护的协调。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安排人员参加涉及公路和航道的建设项目的审查论证;参加人员要及时与市公路管理局、市港航(海事)局沟通协调,落实公路建筑控制区、航道保护范围和现有交通基础设施的保护,为今后改扩建预留空间。重点要加强对塌陷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协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五)争取公共交通场站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积极协调市发改、规划、城建、国土等部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将城市公交和出租客运站点纳入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四、加强质量管理

(六)对农村公路等中小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环评等前期工作推行批量招标。引入资质和能力较高的咨询研究和勘察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工作时间。

(七)加强合同管理。前期工作组织单位应当通过合同,明确前期工作的内容、深度和时间要求,依法约定并细化双方责任、义务,做好合同履约考核工作。

对于出借资质或违法分包、转包,以及设计质量低劣、设计成果难以满足工程需要,或设计服务严重不到位的设计、咨询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县(区)交通运输(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加大查处力度。

五、落实经费保障

(八)加强前期工作经费筹措。前期工作组织单位负责筹措前期工作经费。市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单列,由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资金申请。其他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成本,经费使用实行专帐管理、按项目核算,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先行垫借支付,待项目开工后从项目资金中返还。

六、加强成果管理

(九)前期工作组织单位要落实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的要求。做好前期工作各阶段完成的技术文件、资料、会议纪要、协议、评审意见以及主管部门对各阶段文件的批复等文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目的前期工作档案。前期工作成果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漏。

七、构建长效机制

(十)加强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交通运输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前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技术管理力量建设。

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对局属单位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局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交通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争取纳入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年终一并考核,兑现奖惩。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篇7

摘要:物流系统是一个由多种动态因素组成的复杂系统,该系统的运作受多个彼此依赖、相互影响的功能环节影响。“最后一公里”配送作为物流运作的末梢环节,有其鲜明的地方特色性和亟需改进的重要性。本论文在分析“最后一公里”配送相关理论和绵阳市生鲜农产品“最后一公里”配送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推进绵阳市生鲜农产品“最后一公里”配送体系建设的建议,以期在一定运营风险范围内提升绵阳市生鲜农产品“最后一公里”配送的整体效率。

关键词:生鲜农产品; 配送体系; “最后一公里”配送; 风险控制

生鲜农产品通常是指含水量高、保鲜期短、极易腐烂变质的果蔬、肉类及鲜活水产品。近年来,我国生产鲜农产品的产量逐年增长。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数据[1],2010年我国主要果蔬总产量199197.3万吨,同比增长2.74%;肉类总产量7925.8万吨,同比增长3.6%;鲜活水产品总产量5373.0万吨,同比增长5.02%。

生鲜农产品“最后一公里”配送具有数量大、品质多、物流要求高、周期短的特点。现阶段,绵阳市“最后一公里”配送还处于时间长、消耗大、效率低、效益差的层面上,很难适应绵阳市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该过程的不优化直接导致客户对绵阳市物流服务的不满意,严重影响了生鲜农产品的品质。然而目前绵阳市在对生鲜农产品进行配送时,很少考虑客户对品质、成本等方面的需求。提升绵阳市生鲜农产品“最后一公里”配送服务质量对发挥绵阳市生鲜农产品物流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绵阳市生鲜农产品“最后一公里”配送现状

生鲜农产品物流业的发展既是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在农产品范畴下的流通体制改革的产物。从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对农业市场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大力推动了生鲜农产品物流业的发展,促进了生鲜农产品物流、商流以及信息流的分离。20世纪80年代物流的概念传入我国,但是农产品物流作为农产品流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却被忽略了它的重要性[2]。直到进入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时期,农产品物流这一新兴业态才人们逐渐重视起来。

(一)绵阳市生鲜农产品“最后一公里”配送模式。农产品供应链是将产品及服务提供给最终用户和下游企业所形成的网链状结构,该过程主要发生在农产品的生产和运输的过程中。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绵阳市已经形成了以剑南批发市场和龙门批发市场为龙头、以集贸市场为基础,以连锁超市为辅助的初具规模的生鲜农产品供应链体系[3],其具体形式如图1所示(粗线表示农产品的主要流通方式)。

图1绵阳市生鲜农产品“最后一公里”配送模式图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生鲜农产品供应链中对生鲜农产品的“最后一公里”配送贯穿了整个过程,生鲜农产品流通渠道主要通过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超市、连锁店这两个途径,在此过程中形成了直销型配送和契约型配送这两种配送模式。

(二)绵阳市生鲜农产品“最后一公里”配送的现状。绵阳市生鲜农产品物流业虽然起步比较晚,但是近年来发展迅猛,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其建设和发展已经初具规模。

1、生鲜农产品物流网络基本形成。2008年绵阳市对9个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改建,同时加快了冷链全程监控、增值配送、检验监控和电子支付结算等基础设施建设,龙门蔬菜批发市场现已成为除成都市外全省各地市州最大农产品批发市场。2009年绵阳市又对50个乡(镇)农贸市场进行了标准化改造,对该批项目投资1.88亿元;投入资金3890万元对城区31个城区菜市场进行了改造升级,建成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示范菜市场涪城区大西门菜市场。2011年,绵阳市投入3000多万元建成了物流配送中心、检验检测、冷冻冷藏相关项目4个,获得省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引导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民专合社对接实现农产品销售收入8000余万元。截止2014年5月,绵阳城区共有2个果蔬批发市场占地300亩、年交易额40余万元,分别为龙门蔬菜批发市场和剑南水果批发市场。其中龙门蔬菜批发市场为2013年度全国农产品批发百强市场。

2、建立规划方案。2010年绵阳市商务局专门编制了《绵阳市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2010-2012年》、《绵阳市2011年新农村市场体系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等方案来指导绵阳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2011年绵阳市成为四川省首批农产品流通试点城市,针对此机遇,绵阳市商务局专门制定科学且易操作的实施方案,规划优选1-2个重点流通企业试点,并在涪城区、江油市、三台县开展试点工作,加强对区域性农产品流通配送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建设鲜活农产品直营超市、开展零散售货等具有带动性、实用性、创新性流通方式,解决农产品流通“最后一公里”配送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解决农产品“卖难、买贵”等农民和老百姓面临的现实问题。

3、积极创新现代流通模式。近年来,绵阳市积极推进“农批对接”、“农超对接”、“农批零对接”、车载菜市等农产品现代流通模式,并取得了良好效果。高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通过与企业、学校等大集团的集中配送,完成年销售额6000余万元的目标;佳昊农业公司是沃尔玛授权的直供企业,其直供的农产品年交易额达1000余万元。万亩田公司、佳昊农业公司、双汇猪肉、八品猪肉等企业按照“放心菜”、“放心肉”、鲜活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率先在绵阳城区范围建设生鲜农产品连锁直销店,对推进生鲜农产品连锁直销和移动鲜活农产品零售做出先锋带头作用。截至目前,绵阳市已建“放心肉”连锁直销店78个、生鲜农产品连锁直销店14个,实现年销售额超1.4亿元,面向服务消费群40万余人。

二、绵阳市生鲜农产品“最后一公里”配送存在的问题

尽管绵阳市生鲜农产品“最后一公里”配送具备了一定基础设施条件和市场条件,但是受传统运作模式、制度指导、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绵阳市生鲜农产品的“最后一公里”配送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配送成本过高,加重了生鲜农产品流通费用的负担,降低了生鲜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1、基础建设薄弱,配套性不强。绵阳市大部分“最后一公里”配送工作虽然能够完成,但并非能真正实现“配”与“送”各方面意义都能体现的配送。绵阳市生鲜农产品日配送量较大,但并未进行统一的规划,配送分散,配送规模相对较小,形成一种配送不经济的效益。配送车辆也因政策的影响而形成一种车辆装备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情况。

2、物流成本居高不下。虽然龙门蔬菜批发市场现已拥有库容3500吨的气调保鲜库2个,冷藏配送车2辆,但此过程的配送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绵阳市生鲜农产品的流通大多数都是在常温状态下的一般物流,在此过程中的毁损率一直居高不下。现就整个物流成本而言,其成本是制造业总成本的40%―60%,就生鲜农产品在采摘、运输和存储等物流环节的损失率就占80%,然而发达国家对生鲜农产品的损失率则一直控制在5%以内,绵阳市存在的不合理的损失率,大大地增加了生鲜农产品的流通成本[4]。

3、城市路网与综合运输体系关联性差。2010年绵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提出《绵三路改造、剑南路改造、创业大道南延段改造工程设计方案》,2011年提出《一环路南段新建工程建设方案》、《绵阳“两环十射一连线”高速公路路网规划》,2013年提出《绵阳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13-2020)》等绵阳市主要道路改造工程方案,通过增加道路车道、增设非机动车道、优化左右转弯车道和新建道立交桥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绵阳市城市骨架路网、缓解主要节点交通拥堵。绵阳市对城市道路规划为“三横一纵一环一联络”快速路网,其全长达224km,规划主次干路总长749km。规划跨江涪桥梁10座、轨道桥梁1座、轨道隧道1座。但城市的规划和综合运输体系关联性却很差,农贸超市存在在社区范围内经营的生鲜农产品零售单位越来越多,形成一种对配送频次要求越来越高,配送速度越来越快,配送拆零单位越来越小的较为复杂的配送现状[5]。

三、推进绵阳市生鲜农产品“最后一公里”配送体系建设的建议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2006-2009年绵阳市连续5年争取获得了商务部农产品流通“双百市场工程”项目5个,成为四川省第三大农产品批发市场。为推动绵阳龙门蔬菜批发市场快速发展,绵阳市商务局积极组织人员、投入资金对生鲜农产品流通设备与流程进行建设与优化。2011年商务局曾多次向上级部门就绵阳市农产品流通工作进行了专题汇报,目的在于积极争取绵阳市进入四川省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城市。同时积极协商商务局与农办、农业局、工商等部门的工作衔接,以更加全面地掌握绵阳市农产品供应链的整体情况。2011年底绵阳市成功成为四川省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城市,是首批进入试点的城市之一,争取到2个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将极大改善绵阳市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现状,转变新型农产品流通模式,引导农产品企业做到更大更强,逐步建成“安全、高效、稳定”的现代化农产品流通体系。同时商务局进一步强化“菜篮子”工程,继续实行蔬菜基地建设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能,建立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提高蔬菜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稳定蔬菜价格。

2、拓宽地菜购销渠道农批对接。积极拓展地产蔬菜的销售渠道,加强地产蔬菜基地、蔬菜种植大户与蔬菜渠道商的沟通,鼓励和支持地产蔬菜能够直接进入市场进行批发销售,以提高地产蔬菜的批发交易量与交易额。该过程的主要方法是:一、扩大地产蔬菜的销售范围。加强终端环节的管理,划定和规范经营摊位,保证经营区域内交易活动有效有序地进行。对经营场地进行整合规划,压缩干、炒货摊位经营面积,扩大地产蔬菜的交易区域。二、新设地产蔬菜种植大户专用销售窗口。以协议形式邀请规模种植大户和种植基地,到龙门批发市场和剑南批发市场批发交易专用销售窗口进行交易。三、提供政策支持优惠服务。凡持农场地产蔬菜生产上市证的种植大户,优先提供销售场地、免收进场停车费、免费提供磅秤服务,同时实行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的优惠办法。

3、重视和加强零售网点的建设管理。同步生鲜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与城市化建设,使消费需求与网点布局想匹配,提升该项工作到地方政府的城镇建设规划的层面,做到城市生鲜农产品销售网点合理布局。由实地调查的结果可知,城区各蔬菜直营店的价格都是较为接近的,但人口聚集而销售店较少的区域则价格稍高,主要是因为网点偏少则竞争较小以致产生哄抬价格等欺行霸市行为。积极扩大地产蔬菜自产自销经营区域,降低限量门槛,鼓励菜农直接进入市场销售以更好地提高生鲜农产品的流通配送效率。蔬菜零售经营主要是绵阳市周边乡镇农民,政府应该鼓励、支持和组织大型农批市场、商贸流通企业以连锁直销形式,介入终端进行零售交易,以更加健全的市场竞争业态来实现公平竞争,从而平稳零售市场供求和平抑市场价格。

4、扶持发展农批市场零售终端业务。目前在生鲜农产品大流通的条件下,农产品批发市场特别是龙头市场联结生产和消费,作为平台载体,它的市场引导和控制功能日益突显,并且在以后的发展中将会占据更加重要的位置。大型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具有品种齐全、产品价格低廉、种植基地直供、产品规范检测等优势,具备了向零售终端业务拓展的前提条件,其优势不言而喻[6]。绵阳市蔬菜核心区主要是涪城、游仙、江油和安县,依托绵阳佳昊农业、绵阳万亩田农业、江油五洲农业等农产品生产批发企业,创新“农批对接”、“农超对接”、“农批零对接”等流通模式,实现生鲜农产品的高效运作。今年2月以来,绵阳市在三汇绿岛、小岛花园等居民小区,首先开始车载鲜活农产品进小区销售试点工作,实现居民们在自家门口就能买到“相因、新鲜”的生鲜农产品。同时,绵阳市继续政策支持,积极引导万亩田公司、佳昊农业公司、双汇猪肉、八品猪肉等企业以“放心肉”、“放心菜”、鲜活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标准和规范,在绵阳城区范围建设生鲜农产品连锁直销店,以形成遍布全城的连锁直销网点。

5、以农批市场为主体拓展冷链物流。城市“菜篮子工程”进一步深化的必然方向是加强生鲜农副产品冷链加工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也是实现地产蔬菜种植与批发、零售有效对接的前提。农产品批发市场特别是以龙门蔬菜批发市场和剑南水果批发市场为领头羊的龙头批发企业,具有品种齐全、销售价格低、销售渠道多样化的独特优势,所有建设发展冷链配送物流应该以批发市场为经营主体,使供应链更好地向上游和向下游延伸,合理配置并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对提升三农服务水平能起到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该项目的现实意义十分重大[7]。政策扶持与引导能增加投入资金使用效率,首要任务是大力配置冷藏车等冷链运载基础设备,以冷冻、冷藏、冷运,冷柜等多种形式,才能使生鲜农产品得到更好地存储与运输。根据《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省级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绵阳市的具体情况,绵阳市在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积极引导、监督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建、改造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大力投资购买生鲜农产品冷藏冷冻设施,支持建成对企业集团、学校等专业配送的第三方生鲜农产品物流配送车队,建设生鲜农产品直销连锁店,鲜活农产品定点销售和流动销售等。

6、加快实施部省试点工作。2012年绵阳市成为商务部全国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城市和全国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试点城市,应紧抓此机遇。进一步完善优化省级生鲜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紧跟项目完成进度,在充分用活、用好国家与四川省的相关政策的同时,积极配套出台绵阳市与之相关的政策支持,加强龙门农产品批发市场、佳昊农业、五洲农业、万亩田等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得绵阳市的农超对接项目与新型现代流通方式切实可靠地进行。同时,加快建设生鲜农产品流通质量可追溯体系和与之匹配的制度标准,全面提升生鲜农产品在规范化、现代化的水平下平稳的运作,提高物流流通环节生鲜农产品的安全系数,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R].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196-201.

[2]石朝光,王凯.影响消费者生鲜农产品购买决策的产品特征因素分析[N]《浙江农业学报》,2011-01-25(4).

[3]陈希,提升“最后一公里”配送能力[N].四川日报.2009(12),B02.

[4]孟凡胜.中国农产品现代物流发展问题研究[D].哈尔滨:东北农业大学,2005.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篇8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个人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农村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农村范围内(含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以及农村集镇等)居民自行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住房。

第三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和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主管机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的主管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当根据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当使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农村个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根据国家建设或者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农村个人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园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当根据市计划委员会和市房地局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分解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建房用地户数、用地计划指标、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农村个人建房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户,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一)垦区移民户和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村集体建设拆迁的居民户;

(二)低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的居民户;

(三)同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未婚者,其中一人已达到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居民户;

(四)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用地的其他居民户。

第十条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当征求村民小组的意见,经集体讨论并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用地面积、建房位置、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审核,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原宅基地、其他非耕地,以及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房屋加层、房屋翻建、建造围墙等,由乡(镇)人民政府在1个月内审批。

(二)农村个人建房使用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或者国有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个月内征求县(区)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定点意见,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农村个人建房既使用原宅基地、其他非耕地,又使用耕地、国有土地的,以及在集镇范围内申请建房用地的,按前项规定办理。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经批准后,由批准用地机关发给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三条  市属的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职工申请建房用地的,由所在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报送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移送市房地局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县(区)属的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职工申请建房用地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审核不同意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由审批建房用地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建房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房屋加层、房屋翻修、建造围墙等,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六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还应当缴纳建房用地保证金。建房用地保证金收取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在取得《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长竣工期;延长期限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在开工前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并严格按照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的位置以及层数、高度等进行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开工日期报告后,应当到现场进行查验。住房竣工后经检查符合本办法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退还建房用地保证金。

第十九条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建设规划要求的农村个人建房户,应当在原址建设,不得移地迁建。

第二十条  移地迁建住房的农村个人建房户,应当在新建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拆除原有住房,退还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符合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条件的农村居民户,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他人房屋。经批准后,买卖双方应当在2个月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和房屋买卖交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全部或者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者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农村居民户,不得申请建房用地,也不得申请房屋扩建或者加层。

无本村民小组户口的农村房屋不得扩建。

第二十三条  农村个人建造2层或者2层以上住房的,应当有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过的设计图纸。

第三章  建房用地标准和规划技术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个人建房按不同的地区、户型和人口计算宅基地总面积。宅基地总面积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和屋前屋后占地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系指居室、灶间、卫生间、楼梯、阳台等占地面积;屋前屋后占地面积系指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副业棚舍、晒场、沼气池、化粪池、围墙等占地面积。

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面积标准;屋前屋后占地面积不得擅自调整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占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有围墙的住宅按围墙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无围墙的住宅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  农村个人建房户可申请建房用地的人数按常住户口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建房用地按2人计算。下列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用地人数:

(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二)在城镇工作,但未分配住房的配偶;

(三)要求与子女同住的居住他处的老人(同住子女以后不得与老人分户建房,老人户口不得重复计算建房用地人数或者分摊给其他子女);

(四)返回农村原籍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五)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予计算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蔬菜区(包括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农村个人建房户的建房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粮棉区农村个人建房户的建房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农村集镇个人建房户用地以建筑占地面积为准。4人或者4人以下户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4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4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建筑占地面积。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建房户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需原地翻建或者按规划移地迁建住房的,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前条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围垦不满5年的垦区,移民房屋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围垦满5年的垦区,按粮棉区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经批准买房或者建新房时保留原住房的宅基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合并为一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农村个人建房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至1.6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

集镇、老宅基地按前款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房屋间距可适当缩小。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集镇建房的建筑间距用地属于公用土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三十二条  农村个人建房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3.3米。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第三十三条  农村个人建房确需建围墙的,不得妨碍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四邻通风采光,不得将自留地、竹园地、承包地等农业用地圈进围墙,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地建房的干部,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个人建房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标准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无权批准或者越权批准建房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的建房用地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对非法批准建房用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以买卖房屋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其建房用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逾期未竣工,且未申请延长竣工期的,按超过竣工期每月1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九条  农村个人建房户未取得《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章建筑;影响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

第四十条  农村个人建房户违反《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超过层数等严重影响乡(镇)和村庄规划的,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影响乡(镇)和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其建房用地保证金不予退还。

房屋层高或者室内地坪标高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2%至10%的罚款,其建房用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一条  修建围墙占用公用通道或者妨碍公共交通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二条  被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或者违法建筑的农村居民逾期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权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建造生产经营性房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片建设农民新村(包括商品房或者集资建房)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篇9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1号文件部署,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厘清中央与地方事权。把增强公益性、高效性和稳定性作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主线,加快完善促进市场公平交易和提高流通效率的制度建设,着力健全符合统一大市场要求的体系架构和内在机制,集成流通科技进步的新型驱动力,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加强规划。坚持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相结合,综合考虑人口布局、交通和用地条件、流通设施基础,统筹规划农产品集散地、销地、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完善各具特色的区域农产品市场网络,优化农产品市场结构和布局。

――推动创新。立足实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不断创新发展理念,集聚技术、项目和要素,推进农产品流通方式创新、管理创新和组织制度创新。

――体现公益。在市场化运作基础上,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公益性保障机制,增强农产品市场公益,发挥市场服务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

――协调发展。坚持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促进各类农产品市场协调有序发展。健全产销衔接机制,促进农产品市场与农业生产、城镇化建设的统筹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利用5-10年时间,健全统一大市场基础机制,优化农产品市场体系架构,提升农产品市场功能,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初步建立起以功能集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以绿色便捷的农产品零售市场为基础,以高效规范的电子商务等新型市场为重要补充,有形和无形市场相结合、产地和销地市场相匹配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业态多元、互动高效的中国特色农产品市场体系。

二、加强农产品市场规制

(四)加强立法工作。出台《农产品市场管理条例》,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性公共设施地位,规范农产品市场投资主体资格和市场交易行为,为农产品市场运营管理和公益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鼓励地方加快出台地方性农产品市场法规,将农产品零售市场作为新建小区的公益配套建设纳入城市控制性详规,将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和田头市场纳入村镇规划。

(五)加强规划指导。加快制订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商务、发改、农业、国土、住建等多部门联动的规划协调落实机制。地方要加快制订与国家规划相衔接的本地区农产品市场规划。坚持优化整合存量、适度控制增量的原则,结合本地区人口规模和布局、既有农产品市场基础、服务半径、资源禀赋、产业结构、产销区分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布局流通设施。在我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和集中生产基地,规划建设一批全国性、区域性和农村田头等产地市场。鼓励按照特大城市双核或一主一副,大中型城市确保一个的标准,培育一批全国性批发市场,根据市场规模和发展需求辅以适量区域性批发市场。

三、优化农产品市场体系架构

(六)完善农产品市场骨干网络。在全国重要流通节点和优势农产品区域,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物流中心升级改造,提升市场功能,加快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物流加工配送中心和国际农产品展销中心。重点加强综合集配中心、冷藏储运、废弃物处理和信息化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销地综合性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配中心和田头市场,提升农产品流通“最后一公里”和上市“最初一公里”组织化水平。

(七)推动零售市场多元化发展。硬化细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将农产品市场规划建设落实情况纳入考核机制。鼓励城市建立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菜市场管理机构。改进产销区域联动制度,以区域保障为主,搞活品种调剂流通,优化“菜篮子”供应保障模式。积极发展菜市场、便民菜店、平价商店、社区电商直通车等多种零售业态,推动连锁经营。鼓励将新建小区的菜市场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八)积极稳妥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建设改造一批长期稳定提供成本价或微利公共服务,具有稳定市场价格、保障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等功能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推进农产品市场公益建设,对享受政策扶持的农产品市场,逐步建立农产品市场发挥公益的刚性约束机制。完善国有企业业绩考核机制,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以竞争性择优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公益性农产品市场试点,在体制机制、法规政策、规划建设、市场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总结成功经验,逐步向全国推广。

四、培育农产品现代流通主体

(九)增强市场培育现代流通企业能力。创新农产品批发市场服务模式,搭建多层次的生产性及生活平台,增强市场服务及培育现代批发商及相关企业的能力,促进各类流通主体协同发展。加快培育农产品综合加工配送企业和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鼓励市场与批发商合作共建农产品流通产业链,建立市场培育和稳定现代批发商的长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培育农产品批发商联合体,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

(十)促进新型流通主体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主产区省份探索推行农产品委托交易,通过地方立法或政策引导,建立发展委托交易的体制和机制,促进农民合理分享流通增值收益。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经纪人队伍、经销商、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者、农产品流通企业及市场流通服务企业在内的流通主体队伍,支持新型流通主体充分利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平台,拓宽委托交易的渠道,提高主体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与竞争能力。鼓励主销区省份建立产销合作基金,支持批发商与农民合作社加强合作,发展订单农业。

五、推动农产品流通创新

(十一)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把农产品电子商务作为重要战略制高点,积极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培育工作。积极发展县域服务驱动型、特色品牌营销型等多元化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托场内加工配送中心或依托产地集配中心和田头市场,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产销一体化经营。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力争在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率先突破。

(十二)建设互联互通的信息化体系。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提升工程,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广电子结算系统。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多种类型农产品流通主体,整合各类涉农信息服务资源,构建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全国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多层次的区域性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农产品流通节点交易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编制、农产品交易指数、价格指数和统计数据。支持引导农产品市场积极参与农产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现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

(十三)提高农产品冷链流通率。支持农产品产地预冷、初加工、储存设施建设,将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冷链设施列入流通基础设施指导目录。培育重点品种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形成一批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低温配送和处理中心。开展农产品冷链示范工程,支持流通企业整合上游生产和下游营销资源,促进农产品冷链与供应链、物联网、互联网的协同发展。

(十四)提升流通标准化水平。强化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建设,重点推进等级及包装标识标准化。支持龙头企业结合品牌建设推进产品标准化。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标准化销售专区。支持农产品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标准化改造。鼓励应用射频、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市场装备水平。推动绿色循环技术标准化应用,提升农产品市场节能减排水平。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环境及质量体系认证。

六、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督管理

(十五)建立农产品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农产品市场信用认证和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实现全国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信息共享。依法征集市场主体开展交易、经营产品质量、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及其他信用信息,形成“黑名单”和“红名单”制度,引导经销商诚信守法经营。

(十六)完善农产品市场监管体系。将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促农增收的重要领域,综合运用自律、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着力清除农产品市场壁垒,重点打击通过不正当竞争抢占市场和垄断、控制市场交易等行为。对在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安全审查和跟踪力度。建立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媒体、群众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打造“社会防火墙”。

(十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将行业协会作为加强和改善农产品市场行业管理的重要支撑,指导行业协会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加大政府向行业协会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支持行业协会参与行业调查统计、公共信息服务、产销衔接促进和标准化推进等工作。发挥行业协会优势,推进农产品市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十八)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要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探索采取政府回购、政府股权投资、建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引导带动银行、保险等社会资本加大对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将公建配套等多种国家投入作价入股。

(十九)落实完善税收政策。落实完善有利于农产品市场和批发商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于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税收支持政策。对于使用电子结算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及批发商,符合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篇10

采取“建设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的办法,在各街道、社区、居住小区基本实现区域全覆盖的15分钟便民服务圈,基本构筑起与区域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水平、居民生活质量相适应的便民农贸市场服务体系。2014年重点新建、改造农贸市场10处。

建设要求

(一)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配置标准编制全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做到规划先行,杜绝重复建设、无序建设。

(二)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兴建农贸市场,重点鼓励社区投资开办农贸市场,各建设主体要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市场开办方是责任主体,要切实将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改造工作落实到位。鼓励利用现有旧厂房、闲置仓库按照标准改造成符合要求的农贸市场。

(三)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建中明确的农贸市场,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区农贸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全程监管农贸市场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该期主体项目有关证照。

(四)各街道根据全区农贸市场配置标准,测算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类型、规模、位置和数量,制定2014-2015年三年总体发展计划。每年的详细实施方案于上年度12月份报区农贸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动工。

(五)检查验收。按照“完成一处,验收一处”的办法,农贸市场完成建设、改造后,由所属街道向区农贸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区农贸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农贸市场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配置标准

(一)城区、街道驻地。

1.辐射半径2000米以上,服务人口3万人以上,应配置一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农贸市场;

2.辐射半径1000-2000米,服务人口1-3万人,应配置一处建筑面积1500-3000平方米的室内农贸市场;

3.辐射半径1000米以内,服务人口1万人以下,应配置一处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农贸市场。

(二)未旧村改造区域。

1.地理位置相对独立的社区,应配置一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棚式农贸市场,鼓励配置室内农贸市场。

2.地理位置相邻的多个社区,可集中配置一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棚式农贸市场,鼓励配置室内农贸市场。

3.鼓励现有集贸市场在原址上分设平日市场,待条件成熟后按照配置标准进行升级改造。

日常监管

区农贸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禁改变用途、缩小规模、擅自停业,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收回扶持资金。区农贸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市商品市场规范管理标准》,每半年对全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情况测评一次,并按2次测评成绩进行年终排名。对排名首位的进行奖励;排名末位的,对市场有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

扶持政策

(一)对新建、改造的农贸市场,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按照建筑面积,给予室内农贸市场主办方400元/㎡资金扶持;给予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大棚式农贸市场主办方20万元的资金扶持;给予1000-2000平方米大棚式农贸市场主办方1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对年终测评中排在第1名的室内、大棚式农贸市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市场内经营设施、服务设施和卫生设施等方面的日常维护。

(三)通过市级以上标准化农贸市场检查验收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新建、改造扶持政策与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需地方资金配套的,区财政按照要求进行配套。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农贸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小组成员,负责全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的领导决策、指导、监督和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服务业发展局。各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全区农贸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各街道办事处是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农贸市场的布点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农贸市场的建设与改造。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3.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规划分局负责编制、执行区农贸市场布点规划;在新建、旧村改造的居住小区前期规划设计中,明确农贸市场位置、规模。

4.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新建社区中心按要求配备农贸市场。

5.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的审核及拨付;负责会同区服务业发展局制定相关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6.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清理整治不符合要求占路经营摊点,并引导进入农贸市场经营;查处农贸市场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7.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协助农贸市场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8.区服务业发展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全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检查验收、日常督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探索开办公益性农贸市场的有关模式。

9.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核。

10.工商分局负责农贸市场主体准入秩序管理,依法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场登记注册;监督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落实农产品、预包装食品等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牵头市场内农产品、预包装食品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11.质监分局负责农贸市场计量器具检定。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篇11

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志伟用一组数据介绍了各项扶持政策出台后农产品流通企业得到的实惠:受益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2013年市场减负约175万元;农产品流通企业电价新政策去年一年为市场减少电费支出84万元。

扶持政策也惠及到了山东省的农产品流通企业。“2013年元旦起我们已享受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水电费也已改为工业用水用电标准,这对企业发展十分有利。”山东寿光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总经理时来滨说。

农产品批发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也伴随着诸多问题,如发展方式粗放、物流成本畸高、市场秩序混乱、管理水平落后等。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通道”,农产品批发市场行业的落后与不畅,既影响生产,也阻碍消费。去年以来,体制改革步伐加快,顶层设计逐步明晰,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内的流通产业赢得了更好的软环境。

分析人士指出,农产品批发市场行业的高成长潜力将引发相关产业链的新一轮投资热。罗兰贝格最新报告预测,受宏观政策和市场需求推动,中国冷链物流行业未来将保持年均25%的高速增长,2017年市场规模将达4700亿元,常温物流龙头企业以及电商企业近期均大力发展生鲜物流。在冷链物流货品方面,农产品仍将是未来的主要品类。

业内人士认为,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还需加强立法,加快出台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标准,明确公益性市场如何界定,支持公用信息平台建设等。

农批市场工作计划篇1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党费,是指中国共产党员在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中组发[]3号)交纳党费之外交纳的专项用于特大地震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党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文县、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两当县、西和县七个重灾县(区)特殊党费项目的申报、审批、资金拨付、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殊党费的管理使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特殊党费的使用范围及计划管理

第五条特殊党费严格用于下列四个方面,即帮助七个重灾县(区)每县(区)重建一所中学、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和修复受损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

第六条市上根据省上分配的特殊党费资金安排方案,提出分县(区)安排方案,县(区)相关部门根据本县(区)资金控制额度,提出县(区)建议计划,市相关部门审查县(区)上报的建议计划提出实施计划,实施计划上报省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后执行。

特殊党费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建议计划及实施计划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报省民政厅批准执行;特殊党费帮助每县(区)重建一所中学建议计划及实施计划由市县(区)教育部门提出,报省教育厅批准执行;特殊党费重建和修复受损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建议计划及实施计划由市、县(区)党委组织部门商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报省委组织部批准执行。

第七条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实施计划下达特殊党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的特殊党费不再下达前期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前期计划确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前期工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完成项目的审批,市投资主管部门汇集审批结果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并会签党委组织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是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三章特殊党费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特殊党费项目必须履行前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

特殊党费所列维修加固项目必须完成维修加固实施方案。

第九条初步设计、施工图要求由丙级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维修加固方案难度较大的由丙级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难度较小的可由三人以上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并签字负责。

第十条特殊党费项目审批时,学校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独立审批;重建和修复受损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项目可进行典型设计,打捆或列表审批;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按照批准的实施计划和国家、省确定的农户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时必须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咨询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完成,也可以邀请3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咨询的结论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特殊党费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等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审批,同时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特殊党费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从速办理。

第四章特殊党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特殊党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五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陇政发[]79号)的规定及下达的特殊党费项目投资计划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发放给农户的建房补助资金严格按照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确定的标准和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发放特殊党费建房补助资金必须出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特殊党费援建农民住房资金发放五联单收据。

第五章特殊党费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特殊党费项目采取分类实施,以县(区)为主的原则建设。

项目建设中除技术性较强的施工作业外,尽量使用当地农民工。

第十七条特殊党费项目必须按照省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招标投标规定,认真做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方案由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项目时一并批准。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陇政办发[]146号)、《批转市重建办关于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164号)适用于特殊党费项目。

第十八条特殊党费项目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学校项目施工必须由专业监理公司监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建设可以委托专业监理公司监理,也可从乡村党组织抽调专人与县(区)建设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实施监理。

监理中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质量的通知》(陇政办发[]159号)规定。

第十九条特殊党费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特殊党费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概算建设。项目实施中严格控制投资,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复核,重新审批。

第二十一条特殊党费项目建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所有资料的整理工作。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书面申请,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及工程验收所需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验收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项目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制度。验收的具体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180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特殊党费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要加强特殊党费项目的监督管理,监督的内容包括前期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组织、投资控制、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抗震设防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特殊党费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设立监督班子,明确责任人,对特殊党费使用全过程实施监督;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编制、审批核准、招标投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特殊党费资金的划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教育、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其管理的特殊党费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特殊党费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财务收支及管理、工程实施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确保特殊党费资金专款专用,不被侵占、截留或挪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涉及特殊党费项目的县(区)和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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