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16: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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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由于我们年级考试直到1月22日才结束,所以我们直到1月25日星期一才正式前往市人民检察院实习。我被分配到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侦查三处,这是一个特殊的机构。一开始我便被告知,由于部门的特殊,之前此部门是不招实习生的,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领导思维的变迁,这个部门才从前几年开始接收实习生。但是限于部门的特殊性,本文来自小草我们必须按照要求遵守保密守则。在实习期间,我始终把处长的话记在心里,保守秘密,努力做到自己所能做的最好。
鉴于我所实习部门的保密性,因此在这里我只能写些不涉及秘密的经历及感悟。
我想先谈谈我个人的态度及出勤上的表现。在实习期间,我本人从未迟到与早退过,总是提前到达办公地点。在工作过程中,即使是干一些琐碎的事情,我也从来没有懈怠过,总是兢兢业业。因为得到这样一个去市人民检察院的机会不大容易,同时我个人办事的原则就是认真,尽自己最大努力去办。
现在我来谈谈在实习期间干过的一些事情及我个人的感悟。
一、填写法律文书,我觉得这应该是实习期间最常干也是最基本干的事情。我填写的法律文书包括查询银行流水线文书和查询身份证件文书。
二、外出调查,其实这是与上一个事件相连的,填完法律文书后,自然而然就是跟随检察官外出调查取证。
三、清点与登记赃物。扣留嫌疑人的赃物自然要清点并且登记以便清楚的知道嫌疑人的财产的种类与多少,方便案件的调查。
四、参加案件进展的讨论会。当然我们只是来旁听的,但是这对我们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我们可以亲身经历案件的讨论,本文来自小草清楚案件的发生与过程,接近案件的核心操作。
五、接送文件,这也是实习期间很基本的事情,也就是把文件从办公地点转送到另外的人员手中。
关于全市检察工作的回顾,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的支持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下,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突出抓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统筹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积极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瓷都经济社会发展,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基点,主动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全市检察机关把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服务大局的有力抓手,通过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在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主动对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国家战略。
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增强社会进步动力。一是认真开展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制定下发了《景德镇
市检察机关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
创新警示教育,提高敲警钟的质量。市院专门组建了以院领导为团长的8人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深入到机关、事业单位、重点行业举办职务犯罪预防宣讲7场,受教育人数达余人,此项活动得到了市委的高度评价,市委书记等多位领导就此项活动的开展均作出了批示。浮梁县检察院与当地县委党校建立了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教育合作机制,将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纳入县委党校的教学大纲。
三、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注重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切实加大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力度,致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进一步完善 固本强基,基层基础工作指导有力。积极探索基层检察院科学发展的新途径、新方法,切实解决制约检察工作新发展的
基础性问题,“双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通过听取基层院检察长述职、开展巡视和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领导班子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同时积极履行干部协管职责,支持协助地方党委配强配齐基层院领导班子。二是继续实行市院领导挂点联系和各职能部门对口帮扶基层工作,市院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的作用,挂点领导经常深入基层院检查指导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加快推进“一院一品”工作,通过多次召开“一院一品”工作座谈会、现场督导推进会,努力发展有自身特色的工作亮点和工作品牌。市院率先,每个基层院检察长随后分别做客景德镇市电视台《昌南对话》栏目,以访谈的形式介绍“一院一品”特色检察工作情况,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检察工作,获得了人民群众的认同与肯定。
科技强检,检务保障能力日益提升。两级院均完成了二级专线网和三级专线网建设,检察专线网络应用进一步加强。市(县、区)院全部建立了内、外网,现代信息技术在办公办案中应用日益广泛,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明显提高。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启动了职务犯罪信息平台建设。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全市两级院经费保障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办公办案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以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为根本,不断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
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的同时,全市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依法制约,真正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执行《市检察院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主动接受人大和人大代表监督的意见》,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务会报告工作,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主动邀请代表、委员视察和评议工作,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两级院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评议或座谈11次,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抓好贯彻落实。7月份,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到市、县两级检察院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到监狱、看守所现场参观,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全市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检察机关的工作受到了代表、委员们的肯定和表扬。受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办事项和转办案件38件,已全部办结回复。
主动接受社会监
督。完善特约检察员制度,通过邀请参与执法检查、评议案件质量、观摩庭审等形式,进一步拓展接受监督的渠道。深化检务公开,加强网上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检察工作重大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律师法,完善和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注意听取律师意见,促进自身公正执法。
切实加强内部监督。重点加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制度;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少数干警的一些不规范执法行为抓早抓严。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制度,市院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两级院检察人员履行职责、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情况进行了7次集中监督检查。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全市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省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党委的领导,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离不开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总结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情况,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途径方式有待拓展创新,二是法律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执法规范化、管理精细化有待进一步加强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认真予以解决。
关于2011年全市检察工作的安排
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主线,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在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检察队伍素质、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上下功夫,努力把全市检察工作提高到新水平,为实现“十二五”规划良好开局,推动瓷都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更加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坚持把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打击、监督、教育、预防、保护等职能作用,努力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取得新成效,不断提高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为全面贯彻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落实上级关于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和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要求和部署,将专题教育活动引向深入,县检察院立足自身实际,深刻把握“严实”精神,落实四个“从严从实”要求,按步扎实推进专题教育活动。
一、从严从实举办“三严三实”专题党课。严格要求领导干部带头讲专题党课,强化党性党风教育。一是检察长带头讲。6月4日,检察长以“三严三实中如何自律”为主题,分析了在改革发展背景下加强“三严三实”教育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并围绕“三个管理好”阐释作为一名检察工作者应当如何自律。二是班子成员分头讲。院班子成员结合分管的工作,如何践行“三严三实”,给分管干警讲了一次党课。三是邀请并聆听专家学者巡回讲座。5月26日,邀请市院预防处处长做警示教育专题讲座。6月24日,组织全院中层以上干警参加市检察院钟长鸣检察长为县委中心组做的专题讲座。
二、从严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学习研讨。抓专题学习研讨,重点学重要讲话,学习和党纪党规,把学习与思考、学习与研讨结合起来。一是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讨论会,开展了“严以修身,强化修养”、“坚持‘三个六’选拔‘三严三实’好干部”专题讨论,围绕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和党的纪律规定,重点研读《谈治国理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学习贯彻省委从严治党《决定》、“两个意见”、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十项规定、市委及县委各项贯彻实施意见。二是开展“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学习讨论,突出反思学习,对照对照焦裕禄、兰辉等同志先进事迹,对照全省、全市、全县重大腐败案件进行深入学习、深刻反思。其中,开展党组中心组学习讨论4次,开展反思讨论4次。
三、从严从实抓好“一谈二诺三联四服务”主题实践。贯彻落实从严要求,紧扣主题、对准问题,在深入深化、务求实效上下功夫,推进检察事业发展。一是开展了“践行三严三实大家谈”,通过交流,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强化党性观念、增强实干精神。二是向社会公开承诺“七个做到”和“七个绝不”,以实际行动表明践行“三严三实”的鲜明态度、政治担当、坚决决心。三是从实抓好基层调研工作,深入基层调研做到“联系农村、联系企业、联系困难家庭”,今年以来,领导干部基层调研9次,为基层困难群众送去慰问金4000元,发放司法救助金10000元,为通村公路积极协调资金12万元。四是结合检察职能做好“四服务”。今年上半年,围绕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活动46次,预防讲座11次,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出具查询告知函39份,监督签订廉政施工协议18份,参加工程项目跟踪预防5次,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0件20人,开展送法下乡活动5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
四、从严从实抓好“不严不实”问题整改和“废改立”工作。一是从严从实抓好“不严不实”问题整改。拓宽问题收集渠道,通过走访、邀请座谈、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通过对照实施方案“五个着力”查摆自身突出问题,通过专题党课、专题学习讨论、践行“三严三实”大家谈等收集干警提出的问题。截至目前,共收集涉及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问题共21项,其中班子15项,县级领导干部个人5项,制作《“不严不实”问题清单》。并结合该院实际,出台《“不严不实”问题整改落实方案》,制定班子整改措施41条,县级领导干部个人整改措施14条,明确整改时效要求。二是从实做好“废改立”工作。针对梳理汇总“不严不实”问题,制定《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党的制度建设“废改立”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党建配套的制度和办法,全面推进党建工作制度化。截至目前,该院已完成党建制度“废改立”15项,其中废止制度2项,修订制度3项,新建涉及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干部管理等方面制度10项;对15项制度拟定“废改立”计划,明确废止、修订、新建时间和责任部门,其中拟废止制度4项,拟修订制度3项,拟新建制度8项。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今年来,我们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包括对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监督。一是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和深挖余罪漏犯为重点,对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了案件质量。今年以来,共依法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诉漏犯4人,追诉漏罪4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次;二是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0余条,经审查,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份,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4件5人。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职责。我们认真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指示精神,结合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教育干警从公正司法的要求上,从履行职能的责任上,明确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使干警牢固树立起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二是寓监督于配合,建立合作机制。为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制定了《公诉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实施办法》,通过提前介入、邀请听庭、提出取证建议等方式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今年以来,共提前介入侦查活动27件次,提出取证建议50余条;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分流处理实施办法》,对轻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又明确请求不再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探索试行非刑罚化处理,根据案情,分别作出不起诉、建议侦查机关撤案处理。目前,已分流处理1起轻伤害案件,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保证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严格依法把关,确保监督质量。工作中,始终把保证监督案件质量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把关决策作用,做到“四个必须研究”,即:对拟不捕、不诉、追捕、追诉的必须研究;批捕、起诉改变侦查机关定性的必须研究;审查认定的事实、数额变化大的必须研究;需立案监督和纠正违法的必须研究。保证了案件追得上、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让被监督部门信服,经得起历史考验。今年来,追捕、追诉的漏犯和追加的漏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均作有罪判决;监督立案的案件,提起公诉1件1人,已作有罪判决。
二、制约侦查监督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现行法律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至今仍没有立法意义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规范,侦查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无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一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力度不够,存在“重配合、轻制约”的现象。二是“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没有程序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如何选择提前介入时机,侦查机关与监督机关各自应承担什么职责和义务等,均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三是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是口头或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作保证,监督效果不理想。
从监督的实际效果上看,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监督滞后,监督意见的效力难以保障。由于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受案、立案、破案及处理情况事前不掌握,只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一般发生在侦查活动过程中,很难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立案监督工作,由于对侦查机关立案、撤案情况并无法定了解渠道,检察机关只能根据当事人以及单位和群众的反映发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但因事过境迁,事实的查证和认定更加困难,自然也就说不上依法及时监督纠正。二是个别部门和人员存在对监督意见不愿接受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和撤销案件拥有监督权,但侦查机关接到关于应当立案或应当继续追究犯罪的通知后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规定配套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监督效果。
三、健全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想法和建议
监督侦查活动是否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漏发生,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采取与监督任务相适应的监督形式是保证监督目的实现的关键。
1、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侦查监督工作。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认真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切实把侦查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起诉的,坚决依法追捕、追诉,防止打击不力。同时又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诉,防止冤及无辜。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一)法律监督工作有力,公平正义得到维护
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一是加强了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通过立案监督,有效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的问题,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确保案件不枉不纵。____2年以来,依法监督立案2件,监督撤案2件;纠正漏捕1____人,纠正漏诉21人。二是加强了审判活动监督。通过提起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形式,依法开展审判监督。____2年以来,共办理各类民事申诉案件77件,其中提请滁州市检察院抗诉案件____件7人,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3件。三是加强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通过落实检察官信箱等制度,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建设看守所远程提讯系统,实现了刑事执行检察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的转变。四是加强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打造“技侦一体”的立体式智慧型侦查办案新模式,注重发现和查办滥用公权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行为。____2年以来,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71件91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51件____4人,渎职侵权案件20件27人。
(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监督能力不断提升
一是抓理念转变,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检察职业道德等教育活动,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增强了检察干警依法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抓学习培训,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围绕“岗位能力”和“创新能力”,分批次组织干警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三是抓人才培养,建设优秀检察队伍,目前县检察院在职干警7____人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达____4人,有5人取得硕士学位,取得检察官资格的55人,法警____人。
(三)监督机制有创新,内部监督有制约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通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侦查、批捕、不同诉讼环节的相互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全面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等举措,有效防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不规范、不文明现象的发生。二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在依法向人代会报告年度检察工作的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观摩庭审,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深化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开通检察长电子信箱,促进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三是推行检务公开。在全省率先建成“一站式”检务公开服务大厅,完成了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改造,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和手机短信平台,把新媒体作为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重要渠道,实现了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从“自觉公开”到“制度公开”的成功转变。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成绩显著,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增强
一方面,少数检察干警对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由于监督氛围还不够浓厚,有的部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的意识不强。
(二)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
一是法律监督工作开展还较为被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外部协调配合机制建设步伐不快,监督线索来源不多、监督信息掌握不全、同步监督乏力。二是监督方式比较单一。依赖于侦查机关的移送材料,监督视野较为狭窄。三是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受公检法三家的业务考核指标限制,被监督单位难免存在抵触情绪。
(三)法律监督的能力水平有待提升
一是干警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特别是一些新招录的年轻干警的监督能力和经验不足,对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者有所发现但提出的监督意见、抗诉质量不高。二是办理的部分案件的社会效果还不够理想。刑事、行政抗诉案件偏少,对简易程序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审判活动的监督都还比较薄弱。
(一)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不断提高监督质量
加大对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一是要全方位开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改变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二是着力监督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该立案而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三是着力监督刑罚的执行及监管,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质量,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五是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的监督,做到依法办案,保障人权。六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监督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
益。(二)深入推进机制创新,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行为要加大追究力度。继续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规范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把执法活动纳入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中。正确处理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监督中有配合、配合中有监督,严格公正执法、畅通诉讼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监督能力
二、严把互联网工作邮箱信息审核关。凡用工作邮箱信息均要通过分管领导审核,安排专人,并做好信息登记记录。用互联网工作邮箱等处理有关信息时,设置了保密提醒功能。
三、加强对工作邮箱以及个人邮箱的检查。经自查,我院开设的互联网工作邮箱,没有违规储存、传输、处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没有发现以单位、部门名称或者简称命名的互联网工作邮箱,没有将单位工作邮箱邮件自动转发至个人邮箱或境外邮箱;没有用个人邮箱处理公务的行为;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认真完善和落实日常保密管理措施,不存在泄密隐患,互联网工作邮箱保密安全状况良好。
四、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在自查过程中,发现个别工作邮箱登陆密码设置虽符合保密要求,但未定期修改密码,立即要求负责人员进行整改,并明确使用人的职能职责,确保定期对使用邮箱密码进行修改。
我园实行园长负责制,以园长为领导核心,班子成员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从制度上规定安全措施,从设施上保证安全无隐患,从人员管理上加强督促检查。做到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幼儿两巾一杯也按规定消毒。我园每期幼儿体检一次,体检率达到100%,并按照规定建立合理的幼儿作息制度,确保幼儿身体健康发育。并经常组织教职工学习安全防护知识,对幼儿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进行演练。每天坚持晨午检,检查幼儿随身携带物品,及时消除危险。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共同重视幼儿安全工作;坚持接送幼儿,家长签到签退,确保幼儿安全离园。我园还与公安部门以及街道居委会建立长期和经常性的联系,配备园用警备器材,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学校安全工作的学习和考核,制定各种应急方案,以确保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积极进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岗位责任制,教师聘任制。并依据幼儿身心特点和本园情况实际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计划、总结健全、明确、符合本园实际,落实较好。重要制度悬挂上墙。促进幼儿园各项工作的完善和进步。加强教职工观念与行为的转变与更新,重视教师基本功和教学技能的训练,能掌握并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工作能力。
就现状来看,我国法院的安全检查工作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发生在人民法院内的暴力抗法、聚众哄闹等严重妨害法院审理工作、伤害当事人、侮辱殴打法官甚至于在法院内实施爆炸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对于安全检查工作,必须大力加强,不能有丝毫削弱。因此,积极探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问题,对保护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拟就从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应坚持的原则出发,谈几点粗浅的意见:
一、法院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
当前,安全检查工作已成为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之一,但有的法院警力不足、安全检查设备落后、法院建筑不利于开展安全检查等因素,导致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首先是安检设施配置不完备。一些基层法院受经济条件、地区差异等方面的限制,根本没有配备安检设备;有的法院虽然配置了安检设备,但没有专门人员进行操作,形同虚设;有的法院建筑结构不利于归口管理,进入法院的入口多,不利于开展安全检查,等等。其次是思想不够重视。在工作中,有些法警警容不整、工作拖拉、懒懒散散,对于各项检查走过场,随意糊弄,亦或是对受检查者态度生硬、语言粗暴,造成受检者的思想抵触。再次是操作不规范。有些警员没有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对安检程序及相关安检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等方面不熟悉,从而使得一些危及审判场所和参加庭审活动人身安全的危险或违禁物品流入审判场所,造成严重后果。
二、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是一项艰巨而特殊的工作,必须要在法院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共同进行。审判场所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主要场所,庭审活动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为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安全检查原则: 1、坚持严格原则是搞好审判场所安全检查工作的前提。 所谓严格原则,就是要求严密控制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它是“执法必严”法制原则的体现。其具体要求有:一是要求执行安全检查勤务的司法警察在安检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检查和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二是执行安全检查勤务的司法警察要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安检纪律,自觉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三是在实施
安全检查工作中及在执行每次任务中的每一次工序、每一个环节,安检人员都要做到一丝不苟、全神贯注,严把验证、人身检查、物品检查关。 2、坚持细致原则是搞好审判场所安全检查工作的关键。 细致原则,就是要求司法警察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对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物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不放过与违法犯罪有关的蛛丝马迹。 在对受检者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通常有两种方法:仪器检查和人工检查。采用仪器检查由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的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人工检查则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其具体操作方法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则要求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须平稳、均速。其具体操作方法是:先由检查人员站在受检者前右侧,而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头部--右手--左手--胸部--腹部及躯两侧--右腿--左腿。接着请受检者转身,最后对受检者后身从上至下进行检查。需要注意的是,在对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时,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其方法主要包括:看、听、摸、拆、掂、捏、闻、摇、敲、尝、开等。以上这些都是细致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同时也是发现问题、杜绝各种问题发生的最为有效的办法。 3、坚持文明原则是搞好审判场所安全检查工作的根本保证。 文明原则,是社:请记住我站域名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原则体现出来的不仅仅是一
个工作方法问题,更是一个思想态度问题。因此,在安全检查中,凡是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均应认真保护、简化手续、提供方便、讲究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注意工作态度,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做到坚持文明原则,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文明执勤。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勤务时,要以满腔热情对待工作,以主动、热情、诚恳周到、宽容耐心的服务态度对待进出审判场所的人员;二是要规范化服务。司法警察在执勤时要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说话和气,使用文明执勤用语,不说服务忌语。 三、完善安检的相关对策
几年来,各级法院重视和加强了安全检查工作,司法警察及时发现和排除了大量不安全隐患,警务保障工作成效显著。但由于安全检查制度自身的缺憾以及受执法环境、装备设施、警力配备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司法警察在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中困难重重,安全检查制度的功效无法充分发挥,不安全隐患逐渐增多,这给法院审判业务的和谐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安检工作越发显出非常重要的地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任务也随之加重。在现有条件下,担任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应该慎之又慎,充分发挥应有的各项职能,确保审判活动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提高意识,不断完善安检配置。
各级法院应当切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的要求,抓紧配置监控、安检门等设备,将审判区和办公区严格分离,并分别设立专用通道。各级法院的门卫应配备安检门、手持安检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最好配备X射线控测检查设备。要提高和加强人民
法院安全检查的宣传力度,印发安检规则并在安检场所设立安检规则宣传栏和告示牌,提示受检 者明确安检内容及注意事项,使受检者自动配合进行安全检查。
2、落实制度,不断增强安全检查意识。
法院内执行安全检查的人员是司法警察,检查的对象是所有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这是我国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工作直接为审判活动服务,这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在实践中应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如《机关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等。同时应加强安全教育,引导司法警察正确认识新形势下法院执法环境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坚决克服麻痹大意,责任明晰、有效担责、问责有据。在实施过程中则要做到万无一失,从而维持正常的审判秩序,保障审判人员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执法素质。
安全检查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面广、规范细致、风险性大的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思想素质教育,爱岗敬业、严格执法。同时也要刻苦钻研业务,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精湛的业务技能,了解安检设备的操作和保养,掌握对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检查、识别和处理,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4、做好预案,妥善解决安全检查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
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历史原因,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民行检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软,导致最终结果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上;对、枉法裁判者的惩处便是最好的监督。目前全国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寻找抗诉案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监督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岗位目标评比任务,致使在查处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上没有力度;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上升,改判却很少,检察建议发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会各界对监督的效果也不认同,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监督效果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同样,现行的《民法通则》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签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有一方不服判决、裁定来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却无法进入监督程序,因为,此类情形并未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中。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实践中,法院主张民事调解工作,近几年,就我市两级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调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当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此项权利。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既然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不应当仅仅享有抗诉权,仅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包括对至判决、裁定、执行全部活动的监督,以及对重要的民事案件参与诉讼的权力和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益的案件的权。这样的民事检察监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督。然而,现行立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所谓的“事后监督”的抗诉权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无法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责。例如,今年一个基层院受理了一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该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检察机关就是无法进入监督程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进一步完善立法,改变民行检察监督的被动局面。
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通过立法途径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权,把调解和执行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将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拓宽和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相应的权利,特别是对再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纠正违法权、检察建议权。
加大措施,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
一、“两院”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及其主要成效
区检察院、法院一年多来能按照上级院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的工作主题,以实现我区综合实力领跑张家界为目标,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重点,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xx”为己任,注重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刑事惩罚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不断加强和改进了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领导重视确保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是人民民主的强有力的武器,体现了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两院”领导班子历来十分重视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把这一工作列入了“两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两院”党组每年都认真研究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定期听取刑事工作专题汇报,对刑事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以及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指导批捕、和审判工作。针对刑事案件特点,“两院”充分发挥检委会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不捕、不诉和宣告缓刑案件由检委会和审委会具体讨论决定,严把刑事案件质量关。
同时“两院”还十分注重加强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力量,抽调责任心强和业务素质高的检察官和法官调整充实队伍。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当,人员得力,近一年多来,“两院”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刑事案件质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我区检察院、法院在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的同时,按照“稳、准、狠”的原则突出打击重点,先后依法严厉惩处了一批盗窃、抢劫、抢夺、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等案件的犯罪分子,对严重暴力犯罪在符合“两个基本”的前提下,依法从重从快地加大打击力度,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我区社会的和谐稳定。一年多来,区检察院共批准逮捕此类案件57件101人;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239件399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1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2人。
(三)从严把握依法惩处经济犯罪
“两院”在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不断加大了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区检察院刑检部门与自侦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保持了对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效果明显。如在办理祟文派出所副科级侦查员陈光英徇私枉法一案中刑检部门提前介入,为案件的重大突破和快速批捕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以来,区法院共审理各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4件27人,审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8件9人,维护了我区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社会反响较好。
(四)标本兼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是“两院”充分利用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的岗位优势,把严格执法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结合,
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全力预防和减少犯罪。区检察院共对68名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对23名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区法院依法对33名未成年人宣判了缓刑切实做到审判一个、挽救一个、教育一批,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注重疏导,努力化解自诉案件及附带民事案件。此类案件大部分是因邻里之间、熟人之间因琐事发生的伤害案件,两院在公诉和审理此类案件时,坚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注重疏导,化解矛盾,减少对立,大量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以来,区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23件,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结案14件,调解率达60%,调解金额达68万元。三是“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院”结合我区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灵活公诉庭审方式,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到案发地适时召开公审公判大会,进行公开宣判,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今年以来区法院针对破坏监管秩序、盗窃和非法开采镍钼矿的犯罪行为,先后在张家界监狱、南庄坪办事处邢家巷社区、三岔乡进行开庭审理,社会反响好,效果明显。
(五)公正司法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区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一是继续坚持公开审判原则。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进行公开审理。二是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对一些案情较为简单,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审理,从而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三是提高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尽量当庭宣判,不给案外因素干扰法院审理留下可乘之机。四是理顺审判长、合议庭、分管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制定了《刑事案件程序操作规范》,由庭长、主管副院长层层把关,实现了刑事审判工作“零”超审限目标。
区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去年以来,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犯罪案件32件68人不予批捕,不构罪不捕20件49人,共追捕追诉3人,向法院提请抗诉4件5人,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检察建议7份,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37名。使有罪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执行。
二、“两院”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一)办案质量和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调查情况看,刑检工作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比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离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应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方面出现了尺度把握不准、不严、不一致,
另外受检察院系统内部考核机制的影响,对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法院一律要判实刑,判缓刑、管制、拘役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就认为是逮捕质量不高、是有瑕疵的案件。因此,检察院在决定逮捕时就格外慎重,在一些案件捕与不捕的问题上争议较大,致使一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不利于打击犯罪。如沅古坪镇犯罪嫌疑人李英雄、龚仙婵等四人聚众赌博一案,仅逮捕1人。二是审查案件的业务能力和出庭公诉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向法院提起公诉撤回的案件还有一定的数量。
(二)监督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
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相对比较薄弱。立案监督仅限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对公安机关立而不侦、查而不细的案件缺乏有效监督办法;监督手段匮乏、监督效果不佳。如犯罪嫌疑人楚某等四人一案,公安机关没有将犯罪嫌疑人楚某一并报捕,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认为楚某构成犯罪,而且多次参与抢劫,运用法律监督程序进行了追捕,并多次建议公安抓捕,但效果不佳,致使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又如犯罪嫌疑人敬某、陈某等8人重大抢劫一案,6人在逃,检察发了建议,但追捕不力。诉讼监督考虑关系的多,制约的少,提起抗诉的案子较少,监督力度不大。
(三)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的现象依然存在
区法院比较重视把握自由裁量权和量刑平衡的关系,强调刑法的惩罚功能,要求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慎重适用从轻、减轻情节,但在一些同种类犯罪的量刑原则、量刑情节、量刑幅度上把握仍不够一致。去年以来中级法院改变一审定性的1件,改判3件,发回重审的两件。如胡某某聚众斗殴一案,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定性而中院以聚众斗殴进行判决;杨某某、李某某、覃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一审分别判处三人4年半、4年半的4年,此案中院发回重审后分别判处三人10年、10年的7年。同时在“两抢一盗”、“地下”等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适用缓刑,社会反响较大,群众认为不利于我区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而且少数缓刑案件在判处罚金上,还存在审前商议、判前缴纳的现象。
(四)队伍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两院”组织的专门培训相对比较少,而刑事检察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工作任务重,人手少,工学矛盾突出,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人员常常忙于个案的审理,未能静下心来对案件进行总结,对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形势进行分析的时间不够,法学理论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能力和业务水平还不能够完全适应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与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局限于传统和惯例,创新意识不强;对刑事检察官,法官队伍的业务培训尚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机制。
三、几点建议
(一)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突出重点,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依法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力度。当前要重点加大对“两抢一盗”、赌博、“地下”、非法开采镍钼矿等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办力度,全力维护我区的政治和经济安全,为我区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要不断更新司法理念,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审限意识,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不断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审限办案,杜绝超期羁押。
(三)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要结合刑事案件开展法制宣传,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选择典型,适时召开公判大会,进行公开宣判,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要着眼于减少、预防犯罪,结合对各类案件的公诉、审判,认真分析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积极参与各种专项斗争,支持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基层平安创建活动以及社区矫正工作。
(四)严格管理,进一步抓好刑事检察、刑事审判队伍建设。
要大力提高刑事检察刑事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优化检察官法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提高专业化水平,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刑事检察刑事审判队伍,为刑事工作的优质高效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检察机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首要任务就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用发展的观点、前进的眼光和更新的理念来审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促进公共权力廉洁高效进行,进一步明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方向。
一是要树立全面的大局观。为xx工作大局服务是检察工作党性原则的体现,是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不例外。过去我们讲的大局,侧重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大局服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使经济更加发展,而且要使民主法制更加健全、科学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检察工作为大局服务,不仅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同时也要为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服务。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指出的那样:“做好新时期的检察工作,最根本的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深化对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努力创造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的业绩。”把握住这个政治方向,对于我们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增强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好服务大局的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二是要树立协调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大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促进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协调发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强检察工作,发展检察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要充分认识到,在科学发展这个大局中,我们不仅是服务者和保障者,同时也是发展者,是发展的主体之一。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发展意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找出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问题所在,努力探索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的内在规律,积极谋求检察工作的自身发展,使检察工作更加富有活力、充满生机。
三是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是通过实施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评价我们的政绩,就是要看我们的职责履行是否充分、工作成效是否明显、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任何华而不实的形式主义、牺牲长远发展而谋求眼前得益的短视行为,甚至靠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捞取个人或少数人好处的行为,都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我们的领导干部必须对此有清醒认识,要从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加以抵制。
二、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现科学发展的现实问题
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xx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坚决惩治腐败与依法保障人权、加大办案力度与保证办案质量、严格执行法律与贯彻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等辩证关系,切实保障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区职务犯罪的日益复杂,办案难度越来越大,我们现行办案机制所固有的弊端和缺陷也日益显现,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正面临新的挑战。
一是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不完善,初查成功率低。2003年至2007年,××市各级检察机关共受案4351件4570人,初查3827件4017人;初查后立案2082件2206人,初查成案率仅为54.4%。客观地说,在初查后没有立案的线索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有价值、可以立案的。造成初查成案率低的原因,(1)初查作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必经程序,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规定,而没有被纳入刑事诉讼法中,这直接导致了初查制度在法律上的尴尬境地,使初查的方法、力度以及合法性均受到影响。(2)初查所获取的证据合法性受到质疑,由于初查并没有获得刑事诉讼法的承认,检察机关在初查期间所获得证据的效力在合法性上受到怀疑。(3)由于初查处于不规范的境地,也缺乏相应的监督。从而导致侦查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如何初查、怎样初查都由侦查人员自已决定,少问一句话、少记几个字,都有可能将案件“化掉”。这也是成案率低的关键所在。四是初查阶段的调查手段受到限制,面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束手无策,从而贻误战机。由于缺乏法律授权,初查时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不能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甚至也不能随意接触被查对象。侦查人员的初查犹如盲人摸象般艰难。随着贪污贿赂犯罪“抗药性”的不断增强,传统初查方式的落后与新时期职务犯罪的高隐蔽性之间的矛盾将日益突出。
二是规范化建设适应能力不强。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进步,立法对侦查工作的规定越来越严格。自刑诉法修改以来,如何在12小时内有效突破案件就成为摆在侦查干警面前的最大难题,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侦查工作。自2008年6月1日起新《律师法》正式生效,众所周知,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作了较大的修改,扩大了律师的权利,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多不确定的因素,客观上更增加了反贪侦查办案的难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既要坚决查办案件,有力惩治腐败,又要严格做到规范执法、保障人权。
三是查案过程中整体缺乏支持、配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离不开其他部门的支持、配合,但同时我们自身又缺乏强力机制,所以只能依靠协调并由其他部门出于觉悟,才能开展工作,这样的配合只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我市各区县院普遍反映当前办案一方面是缺乏协调配合,另一方面是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干扰多、阻力大,区县院自身很难冲破这种障碍。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快速侦破。
三、正确运用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题的新思路
任何工作都是在不断适应新要求、迎接新挑战、破解新难题中前进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是如此,要把握新要求、认识新挑战、破解新难题,都需要冷静观察、仔细思考、沉下身子、掌握实情,从而发现工作规律,掌握工作的主动权。近几年,我院始终把侦查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心,在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人员配置、职级待遇上向侦查一线倾斜,在侦查工作中充分运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整体作战,智慧办案,努力克服初查成案率低、案件突破难等制约因素。2006年至2008年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48人,其中大要案40人,有力促进了我区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的发展。2008年以来,我院立办职务犯罪15人,大要案率同比上升18%,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势头较好。
一是统一规范初查工作,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初查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其改革有赖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调整。在未有新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前,初查仍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查处依法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及工作方法。同时,对初查各环节上的实务问题也极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加以摸索、研究。因此制定一项符合法律规定、适应形势发展和初查工作特点、具有操作性的初查工作规则,以规范和加强自侦部门的初查工作,是解决当前初查尴尬法律地位的一项有效措施。我认为,对初查的规范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内容:(1)初查的行使主体;(2)初查的使用对象和措施;(3)初查的监督方法。明确初查的任务和要求,细化初查方式,规范初查的法律文书,通过制度规定逐步拓宽初查模式。当然,在条件成熟了的情况下,我还是建议制定一部单行的反腐特别法规,于法有据则可以更灵活的解决反腐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