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管理合集12篇

时间:2022-02-01 15:48:12

担保贷款管理

担保贷款管理篇1

我国从2002年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以来,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在我国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广泛开展起来,已成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扶持政策,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了有力支持。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不少问题,小额担保贷款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尤其是在目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如何摆脱困境,更好地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使其更有利于促进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困境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限制条件多

1、贷款手续繁琐,反担保门槛高。小额担保贷款按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申请一笔小额担保贷款需要经过申请人所在街道、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的层层审核,环节多,手续繁琐,效率低,申请一笔贷款的周期较长。此外,由于担保机构担心没有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导致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还往往需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且门槛较高。如,要求贷款申请人必须以房产抵押或请第三方担保人等方式进行担保。然而,若以房产作抵押,则需首先花费上千元的房产评估费用,这无疑提高了贷款成本。目前,虽允许各地可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鼓励银行与社区签订合作协议,利用现有社区服务平台,创建信用社区,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但在信用社区中,能获得无担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太少。

2、贷款额度较小,贷款期限较短。在2008年,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一般按每人2万元左右的标准核定贷款额度已增加到5万元,但5万元的贷款额度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等微利的个体经营项目来说或许尚能发挥较大作用,但若想选择家电、服装等需资金较多的行业时,这笔贷款就显得不足。此外,两年的贷款期限对初次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来说,往往显得较为短促。因为创业之初,一般投入相对较多、产出相对较少,而创业者的经验往往较为缺乏,这些因素的存在都会制约还款能力。下岗失业人员在短期内偿还贷款的压力较大,使他们容易失去申请贷款的动力。

3、贴息项目范围缺乏灵活性。按规定,用于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可给予财政贴息。随着服务需求发展的多样化,社区服务也不断向多形式、多层次和个性化方向发展,原有的微利项目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但实际上,在许多地区,不少新的社区服务项目尚未及时纳入财政贴息政策范围,从而无法享受财政贴息资金补助。此外,许多下岗失业人员在城市近郊区、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但种植业、养殖业在很多地区仍没有列入财政贴息范围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

(二)经办银行缺乏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1、贷款成本高,但贷款收益相对较低。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主要是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微利经营项目,科技含量较低,不确定因素较多,而对其发放贷款的笔数多、金额小。这些贷款点多面广、资金分散,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繁重,管理难度大,银行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高。而小额担保贷款收益低,且缺乏激励机制,经办银行难以获利。因而,承办的积极性不高。根据2008年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规定,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但对从事非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等借款人而言,意味着还款负担的增加,这可能导致申请贷款的热情减弱,这对经办金融机构来说,则意味着相应的贷款利息收益的减少。

2、贷款风险大,但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借款人违约产生的贷款本金和非贴息项目贷款利息不能按期足额收回的风险。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面广,借款人分散,经办银行面临贷款本金和非贴息项目贷款利息回收的风险。二是面临财政部门的财政贴息不能及时拨付到位的风险。在实际中,财政贴息迟迟不能到位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无疑给银行的经营带来很大的困难。(三)担保机构的担保落实难

由于下岗失业人员等借款人普遍困难,还贷能力差,经办银行往往难以做到按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最高数额来发放贷款,致使政府担保基金的信用放大功能无从发挥。在具体办理担保业务时,担保机构普遍要求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要求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等抵(质)押品,或有担保人为申请人的贷款作风险担保。多数下岗失业人员能拿出的抵押品只有住房,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所以,担保机构对房产作抵押品常常十分顾虑。

(四)财政部门财力有限,筹资困难

一些地方政府无力出资或勉强筹集到资金,也往往因金额太小影响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正常开展。担保基金尚未完全落实或财政贴息资金未能及时拨付的现象较为普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补充,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此外,还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这些规定虽然完善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进一步改进了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但对一些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地区来说,财力不足的困境并未摆脱。

二、制约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因素

(一)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存在缺陷

1、小额担保贷款在本质上是政策性贷款,但在实际运作中却采用商业化模式,即经办银行必须确保放出贷款的保值、增值。这样,让市场化、商业化运作的经办银行承担政策性很强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显然与金融企业的盈利性目标相悖。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进需要不同责任主体的合力,但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性要求和商业化经营的制度设计下,政策性和商业性的矛盾,不同责任主体的利益矛盾十分突出,进而影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

2、主管部门不明确,行业监管缺位,相关部门权责定位不清。地方政府应有一个综合部门牵头,组织和协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活动。而在实际工作中,牵头部门往往不是劳动保障部门就是人民银行。由于职能定位和权力范围局限,联席会议提出和协商的问题最终难以得到落实。特别是对人民银行而言,因《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出台时尚处于银监部门未与人民银行分离的特殊背景,这使在整个制度规定中,对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的监管主体一直缺乏认定,自上而下出台的制度办法都没有明确银监部门的监管主体地位,监管标准和监管责任不明确,从而难以对经办银行形成有效的监管。

(二)信息不对称导致小额担保贷款供求形成错位

在目前个人诚信系统尚未建立的条件下,借款人可了解到经办银行的信息,但经办银行却难以获得下岗失业人员的准确信息,导致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情况下,经办银行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风险程度,往往会做出逆向选择,客观上有提高贷款利率的要求以作为承担高贷款风险的弥补,或期望通过制定严格的贷款条例来控制贷款风险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协调好政策性目标与商业化运作间的关系

通过完善制度,合理协调好政策性目标与商业化运作之间的关系,缓解经办银行商业与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性间的矛盾。如,在一定期限内,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如社会保险资金)存放比例、金库业务、税收优惠、贷款风险损失分担比例、利率上限管理等积极政策吸引商业银行介入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力求在政策性和盈利性之间寻求平衡。

(二)明晰各部门权责,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要真正发挥地方政府在推动再就业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导作用。二要明确银监部门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中的行业监管地位,充分发挥其对金融机构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监管职能。三要积极发挥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推动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四要完善部门间沟通、合作、协调机制,形成对下岗失业人员信贷偿还的正向激励。

(三)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构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风险控制机制。一是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机制。风险控制应是动态的,贯穿于小额担保贷款整个过程。风险控制包括贷前控制、贷中控制和贷后控制。二是构建合理的风险配置机制。风险配置机制的主要作用在于防范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从而有效降低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的经营风险。具体包括:担保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风险分担;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之间的风险分担;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

担保贷款管理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服务中心),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担保资金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财政局筹集和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县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筹集额度按与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实际需求相适应的规模安排,并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机构

第六条设立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监管会下设担保服务中心。

第七条监管会由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妇女联合会、金融经办机构和担保服务中心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三)审议、核销坏帐;

(四)经批准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八条担保服务中心为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经监管会审议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二)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四)向监管会提交核销坏帐、弥补代偿损失的方案;

(五)提交担保基金调整规模的方案;

(六)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担保基金具体提供担保的对象和条件为:

(一)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口,男60岁、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本地创业人员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劳动者;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低于企业人员总数的30%;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新办个体经营、劳动密集小企业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现有微利项目,原则上予以优先重点扶持;

(四)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申请担保贷款时,必须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还能力且必须在贷款发放银行开立帐户。

第五章贷款担保额度、期限与用途

第十条贷款担保额度:

(一)对单个自然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三)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的,在确定借款人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担保服务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金融经办机构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按金融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的流动资金。

第六章贷款担保程序

第十四条需要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的城乡劳动者,按照自愿申请、社区受理评审后择优推荐、经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担保服务中心复核并出具承诺担保书、金融经办机构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上述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办事程序。

(一)自愿申请

1、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需向本人经营所在地社区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妇女创业申请推荐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4)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申请人创业(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

(6)未经社区推荐的需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措施;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创办小企业需向注册登记地社区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

(2)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注册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议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0)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就业人员总数30%的相关证明文件;

(11)当年(或近二年季、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3)拟提供的其他有效担保措施;

(14)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推荐

申请人须在上述资料齐备后向经营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具备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符合其他借款条件后及时推荐。

(三)条件审核

县劳动就业局审核申请人填报的《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资料报担保服务中心。对不符合借款担保条件的,在回复申请人时应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担保审核

担保服务中心核对《申请表》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借款担保额度、期限和其他担保措施等是否符合规定、合法可行。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向金融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对未通过审核的,回复申请人和劳动就业管理局,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贷款审查

申请人持报审资料和《同意担保通知书》,向指定的金融经办机构申请贷款。金融经办机构核对《申请表》、《审批表》、《同意担保通知书》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还款能力等是否符合规定、合法可行。对通过贷款审查的,要尽快办理贷款手续。对未通过贷款审查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提出改进建议。

(六)发放贷款

金融经办机构对通过贷款审查的贷款在3个工作日内保证贷款资金发放到位。

第七章贷款利率和贴息

第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政发[]60号文件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50%贴息。

第八章贷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借款人(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被保证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社区、担保服务中心和金融经办机构,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担保服务中心应制定规范、有效的担保评审和贷款监控管理措施及办法,应有专人专项负责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履行担保管理责任。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县金融经办机构及社区,共同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金融经办机构要简化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加强借款人在本机构结算帐户的管理,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经恶意损失贷款的,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时通知社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担保服务中心,最大限度使贷款免受或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社区选用专门人员负责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担保手续,积极协助担保服务中心和金融经办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要协助金融经办机构对借款人(被保证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担保服务中心、金融经办机构,督促借款人(被保证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担保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管理局、金融经办机构和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章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一条金融经办机构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款项目,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告知担保服务中心,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个月止。

第二十二条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金融经办机构依照《保证合同》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要求先行代为清偿债务。

第二十三条担保服务中心收到金融经办机构《代偿通知书》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对符合先行代偿债务的项目,由担保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经办机构出具《同意代偿通知书》,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代偿范围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发生下列情况,担保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金融经办机构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并向担保服务中心提交《代偿通知书》;

(二)金融经办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追索义务;

(三)金融经办机构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社区和担保服务中心,造成贷款损失;

(四)金融经办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发放、收回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二十五条担保服务中心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社区和劳动就业管理局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金融经办机构应给予积极协助。对借款人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担保服务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讼。追偿收回的资金支付应缴贷款利息后,属于冲减担保基金部分的调增担保基金本金;属于财政补偿资金部分的,作为以后年度县财政局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

第十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财政局指定的金融经办机构,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存款利息经县财政局批准,可用于担保服务中心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业务经费支出,利息余额转入本金。

第二十七条担保服务中心在监管会领导下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应建立规范、高效的担保项目评审体系,科学、合理的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和快捷、便利的担保运行体系。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被保证人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二十八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金融经办机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担保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年度终了,担保服务中心向监管会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监管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贷款担保情况,确定当年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的担保代偿损失,由担保服务中心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财政局提出补偿担保损失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证明担保代偿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二)监管会批准的代偿损失方案及上半年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县财政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损失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不属于财政补偿担保损失范围:

(一)金融经办机构及担保服务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等越权审批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或提供担保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二)担保服务中心未采取相应担保有效措施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三)金融经办机构及担保服务中心未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5%时,担保服务中心应向其提出了预警通知并采取防范风险措施;不良率达到20%时,金融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不再办理新的担保业务。担保服务中心与相关经办机构采取进一步防范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监管会批准后,方可恢复贷款担保业务。

第三十三条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服务中心提出确认坏账申请,报监管会审核同意后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担保贷款管理篇3

小额担保贷款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创业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全力推动全民创业向纵深发展而产生的,它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具有商业性和福利性,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贷款一般为5万元,对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及各级妇联组织推荐的规模较大、市场前景好的妇女创业项目放贷额度可扩大至10万元,合伙经营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可展期2年 (展期不贴息)。2013年,仅固原市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8亿元,扶持5247人创业,带动就业11941人(其中市本级发放1.93亿元,扶持1775人创业,带动就业5322人)。固原市现有担保基金6661万元,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为60137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与贷款余额比例达1:9.6。此项工作涉及部门多,人数广泛,但档案工作却停留在基础阶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系统的档案管理模式。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涉及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具体承办的劳动人事局、工商局、税务局、街道办、居委会等部门,贷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都散存在各个单位,没有明确的档案主管部门,各单位都只保存此项工作自身产生的文件资料,各自为政,没有一个单位系统的收集这项工作涉及的全部资料,包括具体承办的劳动人事部门也未收集前后形成的资料,因为没有明确档案主管部门,在小额担保贷款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利用各个环节都没有形成业务标准,最基础的n案保管范围和期限都未制定,更不用提各类规章制度的建立实施。

2.档案资料不齐全。小额担保贷款档案资料因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因此档案资料内容收集缺失严重,不能完全反映出该项工作各部门的配合、切断了档案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如申请者需向劳动人事局提供小额贷款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复印件,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劳动人事局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到工商、卫生、税务部门核查,只是现场核对,核对结束后并未将各类证件资料归入档案范围,直接返回申请者,造成贷款档案资料不齐全。

3.信息化程度低,档案资料利用困难。劳动人事部门将收集到的申请资料全部为纸质文件,在建立登记时,劳动人事局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软件,只是利用word或excel制作简单的表格,将申请者的资料按要素录入。每年度的申请者数量众多,申请成功和不成功的都要录入,在查阅检索时及其不便利。提供简单的索引条件时,检索出的数据量太大,限定的索引条件过多,又检索不出,无法精确查找。从2008年至2015年,每年都会单独产生多个word文件,如果要检索,就要打开每一份文件进行查找,费时费力,且无法对历年的数据进行综合索引。Word、excel软件本身的易更改性,无法保证数据的原始性。

4.档案室硬件设施不完善。担保贷款业务档案资料并未纳入年度档案收集范围,后因使用频繁,也未向机关档案室按时移交。因信息化程度低,查找时直接翻原件,数量大。随着近几年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不断推广,宣传力度增强,每年申请者成倍增长,档案数量迅速增加,相应的硬件设施不完善,导致担保贷款档案堆放在办公室,容易丢失毁损,存在安全

隐患。

2 小额担保贷款档案管理的几点意见

1.强化责任意识,明确领导机构。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重视程度高,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都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文件,并且纳入了对市、县(区)的考核内容。从工作程序上,该项工作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一般为劳动人事部门),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劳动人事部门为核心部门,同财政、监察、银行、工商、税务、社保等多部门协调、联系,因此,劳动人事部门应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明确劳动人事部门为小额担保贷款档案管理机构,此项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应将其形成的档案资料(一式几份件或复印件)同时移交劳动人事部门,在领导机制上的明确,是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

2.完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管理标准。明确领导机构后,尽快着力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当务之急确定小额担保贷款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在制定该规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各单位需移交的档案资料范围一并明确,同时抄送金融、监察、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求其按归档范围定期向劳动人事部门报送档案资料。在制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同时,制定档案整理规范,从采用何种分类法、整理单位、装订、排列、编号、装盒、编目等各个环节统一整理标准,确保档案整理质量。最后完善保管制度、借阅利用制度等,形成一整套的档案管理制度,为小额担保贷款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打下坚实的

担保贷款管理篇4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以担保贷款为手段,以实现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以按时还款为保障。

第四条机构设置。成立*县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和*县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担保中心”设在县劳动就业服务局,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担保与服务机构。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筹措和逐步增加基金;

(二)审议批准“担保中心”运行规程、管理办法和发展计划;

(三)聘任“担保中心”主任;

(四)听取和审议“担保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对“担保中心”的呆坏帐核销和增减资金规模做出决议;

(六)对“担保中心”的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七)审议和决定“担保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来源。

(一)县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自治区财政对县财政担保基金的补助;

(三)贷款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各界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捐助。

第六条担保基金存放于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担保,不得挪作他用。小额贷款总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的5倍。“担保中心”业务经办费用由县财政拨付。

第七条贷款的对象。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被征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三)高校毕业生。是指持有从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有效证件的应届毕业生。

(四)其他各类失业人员(持有《失业证》)。

(五)经县有关部门认定的回乡创业人员。

第八条贷款的条件。具有本县户口,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年龄在男60岁、女50岁以内,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属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其自筹资金不足,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以及其他有效证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在“担保中心”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合法有效的证件。

(二)所借资金的使用方向与经营范围相一致。

(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50%。

(四)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

(六)愿意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贷款额度与期限。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单笔不超过2万元,对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当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贷款人申请展期的,经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同意,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贷款用途。贷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个人的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执行,不得向上浮动。

第十二条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或部分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予贴息。

(一)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由中央(自治区)财政据实全额补贴,展期不帖息。

(二)提倡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办创办项目,自有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予以50%的贷款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其他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不予贴息。

(四)微利项目是指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涤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种养殖业、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贷款担保程序。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乡镇街道(社区)推荐、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自收到担保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贷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需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2)贷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反担保及联保人资料;

(6)“担保中心”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由于贷款人身份不同,需提供《复员证》或《毕业证》等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对小额担保贷款建立联合审核制度,“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应联合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十五条经办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及时向贷款人说明理由。贷款期间,经办银行要定期与贷款人联系,了解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发现信贷风险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资金损失。

第十六条担保赔付与责任。当小额担保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经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研究不同意展期的,首先由经办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担保中心”予以协助。三个月后,对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经办银行处理抵押物、质押物,以清偿贷款,不足部分银行提出代偿通知书,经“担保中心”调查核实后,由其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七条“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具有依法追偿权,追回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全部进入担保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存在下列情况时,“担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经办银行与贷款人变更合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经办银行允许贷款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经办银行允许贷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担保贷款管理篇5

一、引言

小额担保贷款是为我国下岗人员自主创业、再就业所出台的政策性业务,在出台后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而在社会形势的变化下,该项工作在开展中也陆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为了能够使其在新社会形势下也能够发挥作用,就需要能够做好管理模式的积极创新。

二、小额担保贷款模式创新

1.加强部门协调

在工作开展中,要做好不同部门的协调,对于各级财政、金融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现有协调机制进行积极的完善,在各部门加强沟通的情况下形成合力。对于不同担保机构,在实际工作开展中也需要能够财政以及金融部门进行协调,对小贷联席会议作用充分发挥。在做好日常工作遇到问题、困难研究解决的同时对工作主动性进行提升:第一,银行方面。不能因借口风险规避而减少或者拒绝贷款发放,对于银行以及担保机构,可以按照2:8的比例对贷款风险进行共同承担。具体方式上,可以提出以存款带动贷款的方案,即政府向承办银行对财政性存款进行增加、承办银行承诺对一定比例的小额贷款进行发放,以财政存款派生贷款收益对银行小贷发放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通过该种方式的应用,则能够在对银行方利益进行考虑的同时对小贷的发放范围进行了保证;第二,劳动部门方面,也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到议事日程当中,即将小贷工作同社会保障政策相结合、将信用意识同创业辅导相结合,以此帮助担保以及银行机构能够把好审批关;第三,小贷基层单位如社区、担保公司以及街道等,更是对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需要对社会、街道以及区县小贷网络进行积极完善,在对各自职责做好明确的同时做好工作环节把握。

2.向劳动密集型企业倾斜

就我国目前形势看来,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通过对创业的促进对就业进行带动,对于我国整体就业压力的缓解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从各国家经验看来,鼓励劳动者以自主创业的方式对就业压力进行缓解可以说是十分有效的一种方式。为了鼓励有更多的人员能够参与到创业培训当中,则可以对更多的优惠措施进行应用,如对于在社区内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人员申请小贷等,担保机构可以对反担保进行免除。大学生创业项目方面,在经过细致考察各项要求符合后,则可以对信用贷款进行发放。

3.营造信用环境

信用是开展小贷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为了能够对良好的信用环境进行营造,则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对通过小贷自主创业,具有较好信誉且获得一定成效的失业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奖励与表彰,并给予其一定的优惠以及鼓励政策继续加强扶持工作;第二,建立小贷用户档案,通过该种方式对个人信用管理工作进行加强。对于存在恶意拖欠情况的人员,要对其信用情况进行披露,并在失业证、低保、工商年检等方面进行暂时性冻结,直至其对全部贷款归还为止。

4.人性化还款方式

对于大多数失业人员来说,其所从事的都是微利项目,不仅投资回收期长、利润空间也相对较小,即使其有还款方面的意愿,要想对贷款进行一次性的还清,也存在较大的困难。对于此种情况,就需要能够以灵活的方式对还款方式进行设计:如果其条件能够满足展期要求,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展期办理;如果条件不能够符合展期条件、且目前难以一次性还款,则可以按照分期的方式还款,超出利息部分自己负担。通过该种方式的应用,则能够对失业人员的还款压力进行减轻,不会对其经营项目产生过大的影响,且在担保机构工作安全以及积极性方面也具有有效的提升。

5.加强司法部门支持

对于担保机构在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后的追偿工作中,将面临着诉讼、律师以及执行等多种复杂法律程序,不仅对于担保机构来说是一种非常大的负担,其也将因此严重影响到工作精力。为了能够提升追偿工作开展效率、对担保公司费用进行减少,则可以由政府出面同法院进行沟通,其具体操作方式有:第一,以政府指令方式对其部分诉讼、执行以及律师费用进行减免;第二,以支付令的方式对诉讼流程进行代替,对担保机构同当地法院的联动机制进行建立。如果案件符合诉讼条件,则不需要对律师进行聘请,法院将直接按照支付令的方式对欠款追讨进行执行,对于担保机构来说,仅仅需要对基本的执行费进行承担即可。在该种情况下,不仅能够获得较好的追偿效果,对于担保机构的精力、经费压力也是较大的减轻。而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也不会对其形成新的债务负担。

三、结束语

小额担保贷款是现今我国缓解就业压力的一项重要方式。在上文中,我们对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需要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能够把握重点,以科学创新方式的应用更好的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作用。

参考文献:

担保贷款管理篇6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管理中心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在购房借款人到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收取的保证金。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定比例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缴存保证金

第五条 各地管理中心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 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应对保证金的设立原则、缴交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 担保单位应根据协议向管理中心缴交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单位依据协议,在收到委托贷款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资金时,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或由管理中心划拨委托贷款资金时按协议规定直接扣减。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依据协议,在办理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前,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

第三章 担保责任

第八条 担保单位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房地产开发单位为购房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落实抵押责任或全部结清时止。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购房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全部结清时止。

第九条 担保单位没有按协议要求足额、及时缴纳保证金的,管理中心可以停止发放该协议项目的委托贷款。

第十条 购房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同要求履行偿还贷款时,管理中心可以依据协议规定,从担保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中予以划转。担保单位应依据协议要求及时补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第四章 解付保证金

第十一条 担保单位为购房借款人的担保责任解除后,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解除担保责任,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解付保证金:

(一)在贷款担保期间购房借款人贷款全部还清;

(二)已办理个人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在受理解付保证金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退款手续。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对担保单位缴交的保证金,按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办理保证金业务所取得的利差收入、罚息收入,纳入公积金业务收入的利息收入,进行统一核算,由此形成的收益,按公积金增值收益处理。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定期与担保单位核对账目,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及时纠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保证金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审核审批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确保保证金的安全运行;管理中心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开设账户;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置担保保证金;不得用保证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 保证金应当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保证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对保证金缴存、解付实行全过程监督,注意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要建立保证金监管制度,将保证金纳入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审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担保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担保保证金的缴纳、解付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对保证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房屋建设单位和担保公司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担保保证金的行为;房屋建设单位和担保公司出具虚假材料,解付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担保保证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所解付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在保证金业务活动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担保贷款管理篇7

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实施部门及办理程序

(一)小额担保贷款由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办理。

(二)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信用社区推荐、就业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贷款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同意贷款、担保办审核并承诺担保额度、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三、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

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即男16至60岁,女16至50岁),凡户籍在*州,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有自主创业能力的以下人员: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

(三)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

(四)就业困难人员。

(五)失地农民和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四、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

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可按其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人数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五、建立*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我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六、加强小额担保基金管理,健全担保基金补充、补偿互补机制

(一)建立县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今年,全州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单独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其中:*、*、*、*、*、宁南六县市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为100万元以上,其他各县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为50万元以上,并尽快开办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业务。对州县市担保基金进行“捆绑式”担保,建立州县市担保基金互补机制。

(二)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省级担保基金对各地担保基金损失分担办法〉的通知》规定:当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出现损失后,在担保基金代偿后经过半年以上(含半年)追索期,担保机构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的担保基金损失,省级担保基金按损失额度的规定比例给予分担。

州内县市办理的小额担保贷款出现损失时,经过半年以上(含半年)追索期,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在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州财政局审核确认的担保基金损失,州级担保基金按损失额度的20%给予分担。

(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充、补偿机制。在省州分担了相应的损失额度后,小额担保基金形成的净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预算中安排资金补充,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

七、尽快启动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开办信贷业务

要加大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信用社区标准和认定办法加大信用社区创建力度,大力组织开展创业培训,负责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进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程序培训,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年内要尽快启动*市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

八、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一)降低反担保比例。

结合我州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实际贷款额的30%。对申请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其贷款金额的80%提供反担保;对申请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条件的按照其贷款金额的90%提供反担保;对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30%提供反担保。

(二)增加反担保形式和种类。

1.个人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评估且双方认可签字后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或经济效益好的、有一定规模的州内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及科室工作人员。无第三人反担保的,可以应收帐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动产和无形资产,经评估且在双方签字认可的基础上作为反担保。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可以其企业的自有资产进行反担保。

(三)建立创业项目评估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专家建立创业项目评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从事创业活动,经过资信评估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成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可取消反担保。对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社区内参加创业培训考核合格、个人信用度较好、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借款人,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条件,经办金融机构可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九、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平稳顺利开展,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对象、条件、环节、程序、用途、经办单位名称、地址等内容以墙报、报刊、杂志、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公布。

十、努力营造良好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环境

加强诚信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实施小额担保贷款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个人信用记录,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借款人员提供更快捷、更高效的服务。相关部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时间,从申请至办结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小额担保贷款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工本、登记等费用,政府相关部门应相应免收,减少小额担保贷款的经营成本。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贷款者和提供反担保责任人,应采取社区公告、媒体曝光、张贴《告知通知书》等措施进行通报,并取消其享受的所有扶持政策。

为降低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防范信贷资金和担保基金风险,准确了解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信用程度,将申请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查询;将申请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查询。

担保贷款管理篇8

一、1999年11月1日(不含)前发放的,采取抵押加保险担保方式并已购买保险的个人贷款借款人,在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后,可以申请解除寿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相关保险费。

二、调整1999年11月1日(含)后新发放的个人贷款购买保险的方式。

1.寿险。

凡贷款期限为1?4年(含)且未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的借款人,按个人贷款期限为3年的保险费(1?3年费率相同)档次购买保险。

凡贷款期限为5年(含)以上,且未办理完成抵押登记的借款人,可先按贷款期限为5年的保险费档次购买保险。保险到期后,借款人仍未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须继续购买保险,剩余贷款期限低于5年的,按3年期限购买保险;高于5年(含)的,按5年期限购买保险。以此类推,直至贷款还清或抵押登记完成。

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借款人可随时申请解除寿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相关保险费。

2.财险。

凡贷款期限为1?5年(含)的个人贷款借款人,按相应个人贷款期限的保险费档次购买保险。

凡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借款人,可先按个人贷款期限为5年的保险费档次购买保险。保险到期后,贷款剩余年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剩余年限购买保险;高于5年(含)的,可继续按5年期购买保险,直到贷款还清。

担保贷款管理篇9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你分局“关于外资银行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中长期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1999)038号)收悉。现就所请示关于外资银行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中长期人民币贷款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9月26日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的《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458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或外资银行担保项下获得的人民币贷款,只能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弥补长期项目投资缺口,不得用于购汇进口和还贷。

二、在银发(1998)458号文生效前,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根据已经生效的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接受的外汇质押和外资银行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已发放和待发放的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可根据原已生效合同规定继续执行,但原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外汇担保形式不得违反原合同签订时的外汇管理规定。并且,在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原合同进行展期。

三、根据银发(1998)458号文的规定,1998年10月1日前发生、迄今仍有效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包括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该文有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贷款管理篇10

    一、放宽个人贷款额度标准

    2000年内个人贷款额度标准为:单笔贷款最高贷款额仍可在原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基础上上浮30%,同时在确保还款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个人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不得低于购房款的10%。

    二、贷款期限

    各经办机构不得拒绝发放30年(含)以内任何期限档次的个人贷款。

    三、各分中心接到个人贷款申请后,凡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有关手续;分中心不得拖延发放或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担保贷款管理篇11

一、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再与汇交单位住房公积金余额相联系,住房公积金交存人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不需再经所在单位同意。具体规定如下:

1.购买房改价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

2.购买市场价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

3.自建、大修住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同时要符合《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1号〕的有关规定。

4.按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时,该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在3000元以上(含)的,按上述第1、2、3条款的规定计算,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在3000元以下的,按3000元计算该申请人委托贷款额度。

5.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均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上述规定夫妇双方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之和,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其中一方不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合并计算额度。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均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借款申请人一方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配偶一方持购房文件到其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借款申请人持此证明办理合并额度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6.以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委托贷款额度。

7.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根据离退休职工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水平确定,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工资或薪金收入凭单位证明确认,其它收入凭完税证明确认。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共同申请人可以是其配偶,也可以是其子女。

8.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购房需求的,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因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共同计算贷款额度而导致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分中心可开具证明,由借款申请人配偶持此证明到借款申请人配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人配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在计划内须保证安排。

三、借款申请人与购房人须为同一人,当购房人的配偶在其住房公积金交存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在此情况下,各项借款文件中的借款人栏中应填列购房人夫妇双方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四、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共同申请人是其子女的,各项借款文件中的借款人栏中须填列离退休职工及其所有共同申请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五、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已给共同申请人开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的,共同申请人一方不得在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再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开具转移办理证明,分中心资金不能满足需要,需转移到其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办理的。

2.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开具证明,原借款申请人在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没有批准的。

六、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还款日期统一定为借款合同生效日的下月起每月的15日,最后一月的还款日为借款合同到期日。

七、住房公积金已封存的职工不予发放委托贷款。

八、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采取质押担保的,质物是银行存款单的,暂限定于此项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的存单,质物是凭证式国债的,暂限定于此项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发行并兑付的国债。

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期限限定于5年(含)期以下。(国有金融机构、具有专业担保职能的国有企业出具保证的除外)。保证担保(含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般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时间不得超过保证单位的有效注册期限。

十、在职职工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共同申请人,限定于借款申请人的配偶,离退休职工的共同申请人限定于配偶、子女。

十一、购买市场价房的借款人,须在其购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使用委托贷款。分中心要留存登记后的购房合同。

十二、启用新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各类合同文本。使用新的合同文本时,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的工本费。旧的合同文本可用至1998年12月31日,使用时须加盖骑缝章。

十三、分中心存档文件,须包括所有调查审批文件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十四、对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有关合同、文件,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做到分类准确、放置得当、查找方便、专人负责。要定期检查合同、文件的安全。保管文件不得收费。

十五、要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后期管理,保证按期收回资金。分中心须督促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人和受托银行尽快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分中心和受托银行须随时掌握抵押物楼号房号的变化,并及时修改有关合同及保险单据。

十六、本通知自之日执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原有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首钢归集分部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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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第一联)|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在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需查询其共|

|同申请人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

|你分中心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余额,请尽快回复。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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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第二联)|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

|我分中心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大写):    元。  |

|特此证明。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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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证明共两联。第一联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留存。第二联由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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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转移办理证明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         |

|房担保委托贷款,目前我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计划已全部用完,

  须向其配偶交存住房                                                    |

|公积金分中心申请此项委托贷款,(借款人配偶    同志所在单位:          |

|身份证号:    )请你分中心按照规定在计划内给予办理。借款人

  同志在我分中心申请                                                    |

|委托贷款日(    年    月    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大写):    元。  |

|    特此证明。                                                        |

担保贷款管理篇12

一、购买本单位产权住房的职工实行分期付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同;购买外单位产权的住房,并需一年内交清全部购房款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二、1998年度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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