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征管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05-10 14:06:33

税费征管论文

税费征管论文篇1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税费征管论文篇2

目前我国存在巨大的社保资金缺口及资金需求压力,企业欠缴社保费、社保基金被挪用、贪污的现象严重。在这种“社保困境”下,学界开始讨论改变社保筹资方式,即社会保障费改税。开征社会保险税是有益尝试,但仍需注意很多问题。

一、社会保障费改税的代表性观点

一是以贾康、庞凤喜为代表的政府官员和财税专家。他们支持社会保险费改税,认为在管理效率上,法律公平性、互济性上,社会保险费改税,有利于缓解社会保障改革中的制度不统一、统筹层次低等矛盾。

二是以郑功成、郑秉文为代表的社保专家。他们反对社会保险费改税。在新型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定型、各种相关问题尚需缓改的条件下,如果不能对社会保险费、税两者及其制约因素有较全面的、客观的认识,就对此作出重大变革,其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本文认为,目前社会保险缴费体制已经出现严重问题,应该在考虑我国国情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的社保筹资新模式。开征社会保险税在实行之初会遇到很多问题,但相信会在不断修正中逐渐发挥作用。

二、社会保险费税比较分析

社会保险税和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资金两种不同的筹集方式。“费”是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收取的费用,“税”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手段。社会保险机制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向劳动者提供的有偿服务。所以,本文认为缴税比较符合社会保险的性质。

2.1税与费的共性

2.1.1作用相同。都为社保制度的建立和运作筹集专用资金,为全体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网,保障其基本生活。

2.1.2保障对象相同。都是为了保障参与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劳动者。

2.1.3资金来源、专用性相同。资金来源都是企业和职工工资收入;收入都形成专门基金,专款专用。

2.2税与费的区别

2.2.1管理效率不同。征税在征收机构、征收标准和征收制度上都比较统一,节省管理成本。而且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税专门用于给付社会保险金,以防社会保险金被挪用。

2.2.2法律约束性不同。征税比缴费具有更高的法律约束性。因为社会保险税以立法保障实施,按工资比例由税务机关强制征收。

2.2.3公平性不同。社会保险税,征收依据、税率等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征收方和交纳方都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比社会保险费更具公平性。

2.2.4统筹范围不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不统一,所以统筹层次不高,;而社会保险税是按统一的标准征收,可以实现更广范围的社会保险金的统筹。

三、实行社会保险税是解决当前社会保险筹资问题的有效途径

3.1有利于确保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险收入。

开征社会保险税,可以建立一种稳定的收入来源渠道。增强了约束力,有效减少现行缴费体质中存在的征缴力度弱,拖欠严重的现象,确保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险收入。

3.2有利于建立规范化的社会保险金征收机制。

社会保险税由税务机关统一筹集社会保险金, 降低了社保筹资成本。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形成征收、管理、使用各部门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机制。这就不同于现行缴费办法中存在的收、管、用三不分的现状,有效缓解资金使用缺乏监督,挪用浪费的现象。另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险金的管理和使用,将使社保资金的规模效益得到更好发挥。

3.3有利于增强资金互济性,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社会保险费统筹层次低,统筹范围过小,征收标准不一致,使得社保资金缺乏互济性,也阻碍了劳动力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间的合理流动。而社会保险税通过税法规定统一课征率,有效克服了这一问题。在相同比例下“多收入者多缴,少收入者少缴”的社会保障负担纵向平衡和“收入相同者负担一致”的横向公平,有利于增强资金互济性及推动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3.4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保证基金安全。

开征社会保险税,有利于把社会保险金直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险税收收入和国家财政经常预算中的社会保障收支纳入社会保障预算,使社会保险金的收支管理进入预算管理轨道,强化社会保险金的规范化、法制化,加强财政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直接管理,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

3.5有利于建立社保基金社会化管理体系。

开征社会保险税,遵循“普遍纳税,共同负担”的征收原则,凡是有纳税能力的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纳税义务。社会保险金通过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由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通过银行等社会化网络渠道发放社会保险金,建立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体系。这种社会化管理体制,大大节省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并使对社保基金的管理更加规范化。

由于目前社保筹资过程中存在的“社保困境”,很多学者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实行社会保险税。开征社会保险税在理论上能解决缴费所无法克服的问题,但在实行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在支持者和反对者的不断辩论中,关于真正适合我国的社保筹资模式会越辩越明,最终使得社会保险税真正能在我国发挥作用,解决我国社保筹资难题。

参考文献:

[1]贾康,等.实行费改税开征社会保险税的研究[J].财政研究,2001,

[2]庞凤喜.论社会保险税的征收与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关系[J].税务研究,2007,

税费征管论文篇3

关键词 环保税制 税制要素 税收原则 对策分析

一、中国所谓的环保税制现状

现在实行的税制中没有环保税,但很多其他税种体现了环保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社会环境的功能。例如,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环保因素,但效果并不显著。我国环境保护主要靠行政手段,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对环境问题进行规范,通过对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收费和罚款。排污收费制度是环境保护的主要经济手段,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它将排污者的切身经济利益与其应承担的防治污染的社会责任相挂钩,按其排污量收取费用。这些措施都是促使企业在创造经济利益的同时,兼顾了环保的社会责任,但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税收没有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功能。

二、讨论中的环保税制雏形

针对以上介绍的我国的所谓的环保税制现状,很多学者纷纷提出了环保税制的框架和相关建议,建议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资源税

1.扩大征税范围

将非矿藏品,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热、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

2.提高税负水平,体现差别税率

对于纳入资源税范围的应税税目,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以及企业自身的开采成本、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全面提高资源税单位计税税额提高税负水平,加大企业开采资源的成本。

3.改变课税依据,提高利用效率

资源被开采出来后,分为自用、销售和未被利用三部分。对自用和对外销售的部分征收资源税,而未被利用的部分则没有征税,正是这一部分不用交税,就有被浪费的可能性。据此,资源税的课税依据应当是开采企业或个人所开采资源的总量,而不应局限于自用和销售部分。

(二)开征新税种

1.特殊产品税

主要是对工业企业生产的有害环境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如一次性泡沫餐具、塑料包装袋、杀虫剂、农药、毒性化学品等。通过对企业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征税,提高其生产成本,进而提高个人消费成本,通过价格信号引导人们使用或消费绿色产品、无公害产品,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2.排污税、噪音税、碳税

排污税主要是对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及其工业垃圾征收税;噪音税是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噪音污染征税;碳税是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征收依据,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缓解温室效应。

(三)改革现行排污收费制度

理顺税费关系是指规范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的收费标准、计费依据、管理体制,划清排污费和环保税种管辖的范围,使两者不重复全范围的应对各种环保问题。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对已经过时的与排污收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具体的改革措施是将排污收费改为排污收税后并人新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排污收费项目并入相应的环境保护税税目。

三、解决问题方法和对策

(一)确定计税依据

特殊产品税应该从价征收,这些产品数量较多,单位价值量不大,从价计征方便可行。排污税,噪音税和碳税需要从量征收,这些税种的课税对象是排放的废弃物,废弃物本身是没有任何价值的,但它们的数量却是影响环境的重要因素。按照排放的废弃物的数量征收,有利于环境保护。

(二)选择合适的税率

特殊产品税,对相关产品课税,从价计征,选择比例税率简便易行。对排污税,噪音税和碳税应该采用累进税率,超过一定排放数量后,每一单位排放物收取更高的税额。这样激励企业采用更环保的方式进行生产,减少排放物。

(三)增补税收减免政策

税收减免应该体现在各税种,对环保企业予以鼓励,如税额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等,体现国家政策的环保导向。

(四)加强税收征管

环保税收的征管的征收对象是从企业开始的,因此必须了解企业的相关经营状况才能确保及时足额征收税款。我国的商品流转税的征收比较成熟,流转税征管税务部门已经掌握了企业的很多情况,因此在征收环境税的过程中,可以依托增值税等税种的信息优势。同时可以与政府的其他技术部门加强合作,比如说水质检测部门,获得征收环保税的技术支持。

四、结论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已越来越严重。如不及时采取措施,环境问题不仅会恶化我们生存的生态环境,也会制约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税收理论界提出了建设环保税制的构想,环保税制是适合我国现阶段以及将来国情的,它的施行是我国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不久的将来肯定会实施。但现在的环保税制还在理论讨论阶段,既不成型,也不成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庞凤喜,薛刚,高亚军.税收原理与中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高晓露.我国环境税收制度设计探讨.财会月刊(理论版).2008.

[3]靳蓉.对完善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研究.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税费征管论文篇4

    一、我国现有房地产税费体系

    解放以来,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经过了数次变动,与不动产相关的税种目前有14个,包括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农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除了税的部分外,在我国的房地产税费体系中还有大部分的费。对房地产收费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机关为房地产市场提供了服务、管理或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而收取的报酬,包括在房地产活动中产生的各种费用。从房地产的开发、保有、转让和收益阶段来看,各个阶段包括的房地产税费如下:在房地产开发阶段,前期税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契税等。到了立项规划阶段,税费包括建设工程许可费、建设工程备案费、施工许可报建费等,进入工程建设之后,税费负担有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质检费和工程管理费等。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就是狭义概念上的房地产税,在我国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房地产转让阶段的税费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转让登记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收益阶段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等。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费主要存在三个类型:土地使用费、行政性收费以及事业性收费。土地使用费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国家交付的使用土地的费用,主要包括地租、国家对土地的开发成本、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地产行政性收费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管理房地产业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勘丈费、权证费、手续费和监证费。房地产事业性收费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拆迁管理费、房屋估价收费等。

    二、关于我国2011年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的相关观点

    针对我国2011年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社会舆论和学者展开了广泛和激烈的讨论。国内学者部分反对在目前状况下开征个人自用房保有环节房产税,主要反对理由有以下两个角度:

    首先,房产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财产税一般以存量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不管财产是否带来收入,只要财产存在就必须对其征税。但考虑到居民的收入的不稳定性的可能性的情况存在,一旦纳税人出现无法承担税负的能力的时候便不能继续拥有其房产。这个是相当难以令人接受的。其次,无论评估系统如何近似和精确,其评估值往往落后于市场中的价格的变化。所以按评估值来征税也是引起纳税人抱怨不满的重要因素;最后,因为同一类房产的持有人可以负担税负的能力可能不同,而且因为租赁市场的存在,房产税常常由持有多套住房的富人转嫁到只能靠租房度日的穷人身上,这样征收房产税反而增加了穷人的税负,从而扩大和加剧了贫富差距,增加了社会不公。

    其次,我国房地产市场属于卖方的市场,并且税费征收体系混乱不清,征收不规范、房地产开放环节税费负担重等各方面造成了买方的弱势地位。房产的相关税费非常容易转嫁到相当一部分拥有刚性并且正常需求的买房人的身上,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开征房产税,就会使情况更加严重,进一步加重真正购房者的负担,从而推动房价的进一步上涨。另外,我国还未完善和规范信息化管理系统,这也给房产税的征收的具体实施过程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房产税的顺利征收,需要房屋主管相关部门和税务部门建立全面统一的、实时动态的个人及家庭房屋持有情况的庞大数据库。而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这种全国联网的房地产信息系统,房地产市场的信息化建设远远滞后于房地产市场自身的高度发展,如果再考虑到人口流动、房屋信贷和税率等问题,就需要房屋主管部门、税务、银行和公安系统等相关部门一道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当然,从开发商投资创造更良好的社会环境,增加公共品的提供,促进地区繁荣并且降低房价的角度,也有学者极力支持开征房产税。就房产税能否降低房价方面很多学者持不同意见,从国际经验来看,房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主要作用是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尚无调控房地产价格的成功案例。房地产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当今房地产市场总体呈现卖方控制价格,供不应求的状况,所以房地产开发阶段的费用是不降反升的,因而不能通过减少开发阶段的征税而降低房价。政策制定者应当重在考虑加速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加大房屋供给量,从而调控市场均衡。另外可以考虑从征收资本所得税等角度来打击房地产的投机和过度的资金流入,从而引领健康有序的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林、董登新:“房产税争锋”,《政府理财》,2010年第6期,P29

    [2] 陈相莉、荣洁:“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分析”,《管理与财富:学术版》,2010年第5期,P4

税费征管论文篇5

自1994年起,人们期待已久的燃油税改革历经十四年“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中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社会许多行业及人们的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委属企业经济指标的影响不明显。

一、 燃油税改革基本内容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燃油税改革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通过将养路费“捆绑”到油价上,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它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燃油消费者节能减排,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于国于民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二、关于燃油税的税负及征收问题

1、燃油税占汽油零售价34.6%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施燃油税。美国对汽油征收30%的燃油税,英国税率是73%项目管理论文,日本税率是120%,德国税率是260%,法国税率是300%。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大体为40%左右,韩国、印度、新加坡、俄罗斯、中国香港和澳门的汽油零售价格中燃油税所占比重分别为31.5%、52.1%、26.1%、44.2%和39.3%。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税在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将分别达到34.6%和30.7%,仍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的平均水平。

2、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

目前我国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生产的,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和税源相对集中,可以降低征纳成本。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此外,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还可以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理顺分配机制。成品油消费税是从原属于地方收入的养路费等转化而来的,改革后先作为中央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给地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加强监管,保证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

3、燃油税从量征收多用多缴

从国际来看,燃油税的征收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从量征收,二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来决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缴,如美国、加拿大等国;而从价征收,即以现有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据油价变动而浮动,如德国。

这次税费改革采取从量征收主要是为了形成税收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直接关系,只与用油量多少直接关联的机制,而且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征收比较简便站。

三、燃油税改革对四大行业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将开始实施,对与此相关的汽车运输、石油化工、汽车、航空航运等四大行业影响各不相同。

1、汽车运输业:费用明显降低

燃油税改革对汽车运输业而言,将减少公路养路费、公路运

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三项费用支出,大幅度降低运输成本。以河北省一辆25吨的货车为例,每月每吨养路费190元,养路费月支出4750元;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每月1500元左右,三项费用合计6千余元,全年可降低费用7-8万元。

2、石油化工: 炼油毛利由亏转盈

由于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含税油的总量数据,石油商通常会减少含税油量而增加非含税油量。这样项目管理论文,本来随着国际油价的下降而相应下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保住了原来高价位,燃油税改后,两大石油集团业绩会比大家预期的要好。同时,推进成品油价改,有利于长期理顺价格机制。2009年国内炼油毛利将从-752元/吨上升至68.7元/吨以上,实现扭亏为盈。银河证券认为,因为燃油税改革的推出将上调中国石油2009年业绩至1.05元,上调中国石化2009年业绩预测至0.65元,。

3、汽车业: 小排量受益大

2008年前5个月,国产越野车销量同比增长39.72%,进口越野车更是增势迅猛。缺乏税收等经济调控手段正是高油价背景下“耗油大车”仍大行其道的原因。而燃油税的推出,行业对于中小排量车型、柴油车型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生产将有所倾斜,也将给一些具有先进动力技术的生产企业带来空前的机遇。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拥有家庭轿车的私家车主而言,在考虑税费支出时可以计算税费平衡点的行驶里程。改革后按河北省标准,每月可减少养路费支出105元,年节约1260元。由于每升汽油增税0.8元,按百公里耗油量10升测算,税费平衡点为每月行驶1312.5公里,即月行驶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大于养路费;月行驶不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小于养路费,与改革前相比费用减少。

税费征管论文篇6

一、前言

尽管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了巨大的补充和推动作用,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隐瞒收入、偷税漏税、靠金钱铺路、关系搭桥来钻政策、法律和管理的空子、高超前消费、奢侈消费和愚昧消费等的行为也严重影响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侵害了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污染了社会风气,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极大。因此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特别是税收、审计监管等就具有重要意义。

在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方面我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二是我国现行的对个体、私营经济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方法存在一定缺陷。个体、私营经济由于分布区域分散,而税务机关人员又相对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要准确掌握它们的经营状况(主要是营业额,即计税依据)就非常困难。如有些纳税人小门面大宗经营,多销又不多缴税。这时,税务人员只能根据纳税人经营商品种类、门店地理位置、经营规模大小等因素,估算营业额,并按照《税收法》规定的征收方法??定期定额征税法征收。这就必然造成所定税额与实际应缴税额往往相差很大。这种做法造成的后果是:第一,税务机关无法对纳税人实施有效财务监控,导致大量税款流失。第二,由于缺少合理计税依据,有时会出现税负不公问题。一些纳税人经常因税负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造成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的矛盾激化,恶化干群关系,破坏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为克服税收征管工作中个体、私营经济单位不建帐或做假帐对国家带来的税款流失,使核实个体、私营经济单位营业额有科学合理的计税依据,实现依法征税和税负公平,本文引入了管理会计中的“本、量、利”分析理论、物理学中的电功理论和数学中的几何体体积原理等多学科理论就如何测定个体、私营经济单位营业额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三种切实可行的测算的方法,期望能为我国税收事业的有序发展和使国家足额征收税款、奠定强有力的国民经济基础以及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应用“本、量、利”分析测定营业额

1.“本、量、利”分析测定营业额基本原理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工商企业一切经营活动的目的。但受市场竞争和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工商企业也有可能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如果这种状态长期不发生变化,以至于连已投入的资本都要赔进去时,即企业的本金都要被亏损时,该企业就会自动停业或者宣布破产。这也就是说,任何企业经营活动最起码要求应当是保本经营,否则这项经营活动就毫无意义。

由于任何企业的经营活动至少都必须是保本经营,这就意味着每一个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都有自己的一个保本点,即盈亏临界点,即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中所耗费的成本与通过市场交换所获得的收入相等时的数量点。若产销量小于该点一个单位即企业变为亏损,大于该点一个单位,企业则变为盈利。故人们称该点为盈亏临界点。而在该点上,企业则处于保本状态,即企业正好不亏不赚,也就是“所得”等于“所费”或“销售收入”等于“销售成本”,企业的生产成本通过销售实现了补偿。这个保本点的销售额就是企业保本经营应达到的营业额,也是企业保本经营时最低的计税依据。

个体、私营经济单位销售额(营业额)的具体计算步骤分为如下:

销售额-销售(生产)成本=销售毛利

销售毛利-(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净利

保本经营不赔不赚,净利假定为零。这样,我们可以根据“本、量、利”分析理论容易得到:

销售毛利=(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毛利÷销售额=(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销售额

毛利率=(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销售额×100%

销售额(营业额)=(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毛利率

2.“本、量、利”分析测定营业额应用分析 在税收日常征管中,当税务人员询问个体、私营经济单位业主经营费用情况时,他们一般会如实回答;但当税务人员询问其营业额情况时,他们总是不据实回答,千方百计报低,以便少缴税款。为了尽量避免他们漏税,税务征管人员就可以根据纳税人每月的各项费用之和除以行业毛利率,进而比较准确的测出纳税人每月理论上可达到的最低营业额,然后用所测定的营业额而非个体、私营经济单位业主报告的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然后再根据其所处产业或行业选择相应的税率,最后将测定的营业额与该税率相乘,即可得到纳税人每月应缴的最低税额。

以一家私人开办的小餐馆为例。该小餐馆属商业服务业。对商业服务业而言,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每月大体一致,相当我们平时所说的固定成本;行业毛利率基本上保持不变,相当我们平时所说的贡献毛益率;其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一般包括不计入生产成本和商品采购成本内的运输费、保险费、工资、折旧、房租、水电费、工商费、卫生费等。这些费用每月大体相同。由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毛利率基本确定,因此,就可计算出该餐馆的营业额和应纳税款。 3.“本、量、利”分析测定营业额的优点及其局限性

对商业及服务业来说,由于经营者每月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大体一致,汗液的毛利率也容易确定,因而,“本、量、利”分析比较适宜测定商业及服务业的营业额;但对于以电力作为动力的工业及加工业来说,由于每月各项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起伏较大,忽高忽低,若以“本、量、利”分析测定营业额,每月测算的营业额与实际营业额相比,相差悬殊,因而,“本、量、利”分析法不适宜于测量从事工业及加工工业的个体、私营经济单位营业额。这也就是说,用“本、量、利”分析法测定个体、私营经济单位营业额在任何行业都是适用的。要确定其他行业从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额还需要采取其他测定方法。

税费征管论文篇7

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 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 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以权谋私,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政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 revenue 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 revenue & 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税费征管论文篇8

税收成本内涵可以概括为政府为了取得税收收入和企业为纳税而耗费的各种费用之和,税收成本分为政府税收成本和企业纳税成本,二者有不同的理论基础、内涵和构成。广义上讲,政府税收成本包括税法制定成本、税收征管成本、税法缺失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四个部分;企业纳税成本包括纳税实体成本和纳税遵从成本,纳税实体成本又可分为固定实体成本和变动实体成本,而纳税遵从成本又可分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派的创始人威廉・配第在他的代表作《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首次提出了三条税收标准,即公平、简便、节省。其中节省标准初步涉及了税收成本问题,即征收费用不能过多,应注意节约。

18世纪,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大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和最少征收费用。其中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又称节约原则,是指人民交纳的税额必须尽可能多地归入国库,否则就是浪费或弊端。

19世纪后期,德国学者瓦格纳对亚当・斯密的赋税理论进行了继承,在其代表作《财政学原理》等书中提出了自己的税收原则,共分四大项九小点(故又称四项九端原则)。包括:财政政策原则(又称财政收入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正义原则(又称社会公平或社会政策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又称课税技术原则)。其中课税技术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确定原则、便利原则和最小费用原则。

根据前文对税收成本内涵的界定和政府税收成本理论基础的阐述,政府为了在一定的原则下实施税收分配过程,最终取得税收收入,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既包括有形的耗费,也包括无形的耗费。所以,笔者对政府税收成本的内涵做如下界定:政府税收成本(Government’staxationcosts)是指在现存经济条件和体制下,政府实施税收分配全过程中,为了取得税收收入而付出的代价,即政府为取得税收收入所耗费的各种费用之和。这里的税收全过程是指从税法的制定到税款入库的整个过程。

政府税收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税收成本包括税法制定成本、税收征管成本、税法缺失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四个部分;狭义的政府税收成本通常只包税法制定成本、税收征管成本和税法缺失成本三个部分。

第一,税法制定成本(Legislationcostsintaxlaw)。税法制定成本是指政府在制定税法的过程中,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在立法调研、草拟文本、征求意见、分析论证、提交审议和表决通过的全部过程中所付出的总代价。即从税法的酝酿、筹划、设计到税法的颁布所支出费用的总和。税法是政府征税的依据和前提,只有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之后制定出来的税法,才能在实施过程中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便于征税机关征管和纳税人缴纳。所以,税法制定成本的高低,一方面反映税收立法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影响着税收征管成本、税法缺失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即一般情况下,健全、完善的税法体系需要较高的税法制定成本,但能够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税法缺失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

第二,税收征管成本(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costs)。税收征管成本又叫税收执行成本,这类成本具体说来包括宣传解释税法、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入库、税务稽查以及与税收执法相关的后勤服务、干部职工培训和税务人员工资福利等一系列费用和支出。所以,税收征管成本的高低,一方面是衡量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另一方面也是对税收立法效果的一个检验。即一般情况下,税收征管成本高表明税收立法有缺陷,税收征管成本低表明当前税法体系相对健全与完善。

税费征管论文篇9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不断有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者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或实行社会保险“费改税”以及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移交税务部门的呼声。另一方面,学术理论界对两部门征收社保费谁优谁劣也一直争论不休,实践中两部门共同征收的格局也引发了诸多矛盾和问题。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权宜之争的焦点

主要观点如下:

(一)理论上,以郑功成、郑秉文等社会保障领域的专家为代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原则、社会保险“费改税”问题、征收效率和成本进行澄清和驳斥

1、社保经办机构征收不仅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且更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自身特点。赞成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主张建立如广东等省实行的“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审计”科学管理制约机制。郑功成认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其实是对“收支两条线”原则的误解。社会保险制度中“收支两条线”的本意,不是说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及运行要由两个甚至三个部门来分割,而在于将社保费的收缴与社保待遇的支付明确分开,它与强调社保缴费与待遇相结合、相对应并不存在任何矛盾。征收强调的是义务主体必须承担法定的缴费义务,支出实现的是通过依法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来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收支两条线”的真正目的是明晰社会保险中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而不应当被机械地理解成分割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性与完整性。由社保系统中的不同机构分别承担征缴与待遇发放的职责,不仅同样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而且更能够发挥及时保持信息沟通,确保缴费与待遇的密切对应关系。他认为,税务部门不仅应该退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政府财政也应该与社会保险基金保持距离,以尽可能地让社会保险制度自成系统,自我发展。

2、社会保险“费改税”不是当今世界潮流,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方向。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呼声由来已久。其主要依据有:一是有利于增强筹资的强制性,强化征收力度,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征税率,为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提供物质保障;三是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因为社会保障税是世界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但以郑功成、郑秉文等为代表的反对者认为,从国际惯例和实践经验来看,凡是在选择社会保险制度并引入个人账户的国家,都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来筹集社保基金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正是这种与劳动者缴费密切关联的部分积累制模式。个人账户是私有属性,它强调权力和义务的对等性,应采用有偿、对称的收费方式筹资,而不宜采取纳税方式。郑秉文等学者在深入研究当前世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趋势基础上认为,从最近十几年来全世界主流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来看,世界性的改革潮流不是费改税,而是税改费。

3、认为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可以加强征缴力度,提高征收效率是有违法治精神的错误认识。赞成税务部门征收的认为,税务部门权威性较高,工作网络较密,因而其征缴力度较强,能够提高征收效率,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很明显,这是有违法治精神的。社保征费力度与效率的关键,在于社保制度的合理性、吸引力及法律规范的权威性,而不应该成为税务部门独具的权威。如果税务征收一定比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力度强、效率高,那么恰恰说明我们法治管理有问题,说明我们的制度设计与建设还不完善,这正是我们政府机构改革应该努力克服和消除的。

4、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未必能节约成本。从整体成本来看,由社保、税务等部门分割管理的格局不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增加了税务与社保部门之间需要紧密协调的工作环节,在处理对账、记录个人账户、衔接待遇、关系转移等方面难以协调,增加了整个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成本,同时也不利于服务参保单位和职工,不利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其次,从社保制度的长期建设成本来看,多部门共管的结果很可能因责任不清、主体不明、界限混淆而导致忽略对社保制度长期建设的综合考量。再次,从实际来看,税务部门不可能像一些研究人员提出的那样,仅充分利用现成体系和人力、物力资源,就可以完成当前社保经办机构的征收工作量。

(二)实践中,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征收的实际,也证伪了税务征收的赞成者们提出的体现效益原则和节约成本之说

实践中,实行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出现了诸多难以解决和调和的矛盾:一是容易出现“重税轻费、先税后费”以及税务部门容易出现只看重任务,不严肃制定征缴计划的情况,有些地方税务部门的征缴率反而下降。二是与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不相适应,割裂了社保经办事务的统一性。尤其是无法有效解决个人账户衔接管理问题,在记录个人账户时,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部分难以及时匹配,给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待遇计发及社保关系转移等后续工作带来隐患。三是工作成本较高。实际工作成本远高于社保经办机构。四是增大了部门之间协调管理成本。地税部门征收流程涉及社保定额、地税征收、企业向银行缴纳、国库结转等环节,存在多部门之间数据不一致问题。五是难以承受大量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巨大压力。这部分人就业形势灵活多样,难以实现税务部门征收,在实行税务征收的地区,基本上还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如辽宁、江苏、浙江、重庆等省份。正因为这些问题,有些地方出现了征费主体选择的两次反复,如贵阳、长沙两市原先试行过税务征收的都改由社保经办征收。

税费征管论文篇10

税收成本内涵可以概括为政府为了取得税收收入和企业为纳税而耗费的各种费用之和,税收成本分为政府税收成本和企业纳税成本,二者有不同的理论基础、内涵和构成。从广义上讲,政府税收成本包括税法制定成本、税收征管成本、税法缺失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四个部分;企业纳税成本包括纳税实体成本和纳税遵从成本,纳税实体成本又可分为固定实体成本和变动实体成本,而纳税遵从成本又可分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

一、现有观点的评介

自17世纪以来,西方理论界对税收成本的研究比较多,但对税收成本内涵的界定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观点:

(一)政府支出观

政府支出观认为:税收成本是实现税收收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总和。税收成本从其过程看,有狭义的税收成本和广义的税收成本之分:狭义的税收成本是指实施某种税制时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总和,通常包括税务行政费用即征税机关的征收管理费用,这实际上是税收政策制定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广义的税收成本包括税收政策的制定成本、税收政策的执行成本(即前述狭义的税收成本)和税收政策的修订成本。

这一观点存在两大缺陷:一是主体的狭隘性,只考虑税收征管主体,忽视了纳税主体,即只考虑到了税收征管主体政府,而没有考虑到政府以外的主体;二是范围的狭隘性,只考虑到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显性支出,没有考虑到税收征管过程中的隐性支出。由于该缺陷的影响,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支出。

(二)可计量支出观

从经济角度分析,税收成本可定义为“在现存经济条件和体制下,国家(政府)实施税收分配全过程所发生的一切有形和无形的耗费。”根据此观点,税收成本包括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是税务设计成本,包括税法、政策研究设计和宣传等为一定时期税收收入的组织入库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纳税成本是纳税人为缴纳一定时期的应缴税款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该观点克服了第一种观点主体狭隘性的缺陷,但又忽略了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不可计量的成本支出。

(三)总括支出观

总括支出观认为税收成本不仅包括税收征纳双方可计量的成本支出,还应包括不可计量的因税收而发生的社会成本。税收的社会成本从理论上看至少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遵从成本或社会协助成本,主要是指社会各个相关部门及团体、组织等为政府组织税收收入而花费的直接与间接的费用。二是社会机会成本:其一是指由于某些原因使税收收入流失掉一部分,以及如果不使那部分税收收入流失而需要承担的支出费用;其二是指如果有关部门因税收决策失误、税制设计不合理与征管手段不到位或滞后等原因,由此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即超额税收负担,这也是构成总体社会成本与纳税成本的要素。由此看来,税收成本主要是由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及社会成本三部分构成的。另外,该观点认为需要研究税收舍弃成本问题,税收的舍弃成本是指征税成本如果超过税收收入一定的界限即可放弃那部分收入的征收。

该观点无疑是一种总括(全面)的税收成本观,只就定义而言,是一个大家应该公允的定义,但具体到对社会成本和舍弃成本细分和计量时,同样面临着当今会计界不能解决的计量难题。

二、政府税收成本的理论基础、内涵及其构成

(一)政府税收成本的理论基础:税收原则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创始人威廉·配第在他的代表作《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首次提出了三条税收标准,即公平、简便、节省。其中节省标准初步涉及了税收成本问题,即征收费用不能过多,应注意节约。

18世纪,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大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和最少征收费用。其中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又称节约原则,是指人民交纳的税额必须尽可能多地归入国库,否则就是浪费或弊端。

19世纪后期,德国学者瓦格纳对亚当·斯密的赋税理论进行了继承和发展,在其代表作《财政学原理》等书中提出了自己的税收原则,共分四大项九小点(故又称四项九端原则)。包括:财政政策原则(又称财政收入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正义原则(又称社会公平或社会政策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又称课税技术原则)。其中课税技术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原则;二是便利原则;三是最小费用原则。

20世纪后期,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穆斯格雷夫在《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提出“合适的”税制需求,其中有三项也与遵从成本息息相关。一是税负分配要公平;二是税制应为纳税人所理解;三是与其他目标适应,征收费用尽可能减少。

综上所述,现代税收原则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效率”、“公平”和“稳定”。而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讲求效率,必须在税务行政、资源利用和经济运转的效应等三个方面尽可能讲求效率,以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它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要尽量缩小纳税人的超额负担,使税收活动尽量减少对经济运行的干扰,从而提高经济效率;二是要尽量降低税务行政费用和纳税人奉行纳税费用,使征纳双方花费的费用尽量地小,从而增加税收的实际收入数量。所以,政府税收成本的理论基础是税收原则,而税收效率原则是其最直接的理论基础。

(二)政府税收成本的内涵及其构成

根据前文对税收成本内涵的界定和政府税收成本理论基础的阐述,政府为了在一定的原则下实施税收分配过程,最终取得税收收入,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既包括有形的耗费,也包括无形的耗费。所以,笔者对政府税收成本的内涵做如下界定:政府税收成本(government's taxation costs)是指在现存经济条件和体制下,政府实施税收分配全过程中,为了取得税收收入而付出的代价,即政府为取得税收收入所耗费的各种费用之和。这里的税收全过程是指从税法的制定到税款入库的整个过程。

政府税收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税收成本包括税法制定成本、税收征管成本、税法缺失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四个部分;狭义的政府税收成本通常只包税法制定成本、税收征管成本和税法缺失成本三个部分。

1.税法制定成本(legislation costs in tax law)

税法制定成本是指政府在制定税法的过程中,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在立法调研、草拟文本、征求意见、分析论证、提交审议和表决通过的全部过程中所付出的总代价。即从税法的酝酿、筹划、设计到税法的颁布所支出费用的总和。税法是政府征税的依据和前提,只有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之后制定出来的税法,才能在实施过程中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便于征税机关征管和纳税人缴纳。所以,税法制定成本的高低,一方面反映税收立法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影响着税收征管成本、税法缺失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即一般情况下,健全、完善的税法体系需要较高的税法制定成本,但能够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税法缺失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

2.税收征管成本(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costs)

税收征管成本又叫税收执行成本,这类成本具体说来包括宣传解释税法、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入库、税务稽查以及与税收执法相关的后勤服务、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税务人员工资福利等一系列费用和支出。所以,税收征管成本的高低,一方面是衡量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另一方面也是对税收立法效果的一个检验。即一般情况下,税收征管成本高表明税收立法有缺陷,税收征管成本低表明当前税法体系相对健全与完善。

3.税法缺失成本(costs of lack of tax law)

税法缺失成本是指政府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存在漏洞、空白和缺陷或有悖于税收的基本原则,导致政府税收流失以及行政部门与立法机关对现行税法进行修正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税收流失成本、税法修正成本,而税法修正成本又包括税收立法修订成本和税收执法(税收征管)改进成本。税法缺失成本的高低,一方面反映出税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另一方面也是对当前税收征管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控制程度的反映。

4.税收社会成本(social costs of the taxation)

税收社会成本是指不能直接归入政府税法制定成本、税收征管成本、税法缺失成本和纳税当事人税收成本,但与税制运行过程直接相关,由征纳主体以外的企业、组织、部门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和支出。它包括除税收征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为保证税制的运行而发生费用支出和税制运行对社会经济行为产生的扭曲与负效应以及纳税主体因为其他纳税主体纳税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税收社会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税收社会成本的高低反映出税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即一般情况下,税收社会成本高表明税收立法有缺陷,税收社会成本低表明当前税法体系相对健全与完善。

三、企业纳税成本的理论基础、内涵及其构成

(一)企业纳税成本的理论基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和税收遵从理论

企业纳税成本的理论基础来自于“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和税收遵从理论两个方面。

1.政府税收是政府克服市场失灵、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和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手段,其实质是一种强制性的有偿活动。即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理应从全社会所得中提取或换取一部分以补偿其投入,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活动。政府为企业提供了各种有形的和无形的“公共产品”,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必须要向政府支付一定的费用。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受了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就要在企业取得的收入或利润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比例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税金,因此,企业缴纳税金的实质是向政府支付的一种服务费用。从这一点看,企业缴纳的税金具有成本属性,所以,它是企业纳税成本的组成部分。

2.按照税收遵从理论,企业在缴纳税金的过程中,必须要进行不违背税法的纳税筹划以及按税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纳税,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下列支出发生:(1)日常报税时需要准备财务凭证;(2)聘请会计师或委托税务机构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申报纳税,购置计算机、报税机与税务机关联网报税等;(3)进行税收筹划;(4)聘请税务顾问和律师;(5)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为接待税务机关的税收工作检查、指导;(6)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涉税事项、未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需要缴纳罚款及税收滞纳金;(7)可能给企业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等。以上这些方面的支出,在纳税人遵从理论中叫做纳税遵从成本。

综上所述,企业纳税是因为企业享受了政府提供的服务,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必须向政府支付相应的成本——税金。基于财务管理的目的,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必然要进行纳税筹划,而纳税筹划必须要以不违背税法为前提,并且还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向政府纳税,而这些方面肯定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纳税遵从成本。所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和税收遵从理论是企业纳税成本最直接的理论基础。

(二)企业纳税成本的内涵及其构成

根据以上对税收成本内涵的界定和企业纳税成本理论基础的阐述,企业为纳税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既包括有形的耗费,也包括无形的耗费。所以,笔者对企业纳税成本的内涵做如下界定:企业纳税成本(the costs of enterprise paying taxes)是指在现存经济条件和体制下,政府实施税收分配全过程中,企业为了缴纳税收而付出的代价,即企业为缴纳税收所耗费的各种费用之和。

企业纳税成本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企业纳税成本单指企业上缴的各种实体税款,即企业的税收(纳税)实体成本。按照纳税实体成本与纳税筹划的依存关系,纳税实体成本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固定实体成本和变动实体成本;广义的企业纳税成本不仅包括纳税实体成本,还包括纳税遵从成本,即为上缴税款、履行纳税义务而发生的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既包括可计量的成本,也包括不可计量的成本,可以概括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

1.纳税实体成本(the entity’s costs of paying taxes)

纳税实体成本即正常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依照税收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纳税款项。它包括:取得收入征收的流转税、取得的收益征收的所得税以及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的财产税等。按照纳税实体成本与企业纳税遵从的依存关系,纳税实体成本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固定实体成本和变动实体成本。

(1)固定实体成本(fixed the entity’s costs)。固定实体成本即固定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最优纳税遵从方案下向国家缴纳的税收数额,即承担的最小税赋。固定实体成本在企业经营状况一定的情况下,是一个常量。所以,固定实体成本也可以叫做最优纳税实体成本。

(2)变动实体成本(variable the entity’s costs)。变动实体成本即变动税收负担,是指企业选择某种纳税遵从方案所承担的纳税实体成本与固定实体成本(或正常税收负担与固定税收负担)之间的差额。企业纳税实体成本与固定实体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原因,来自于对纳税管理成本和纳税风险成本的考虑以及企业在纳税遵从过程中的失误。

2.纳税遵从成本(the compliant costs of paying taxes)

企业纳税遵从成本是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在遵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纳税方案的设计(即纳税筹划)、纳税过程的管理以及因纳税方案设计和纳税过程管理的缺失所付出的代价。具体还可以分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

(1)纳税管理成本(management costs of paying taxes)。纳税管理成本是在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时支付的办税费用、税务费用等,具体包括办税费用和税务费用:①办税费用。办税费用是指企业为办理纳税申报、上缴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而发生的必不可少的费用。包括:企业为申报纳税而发生的办公费,如购买申报表、发票、收据、税控机、计算机网络费、电话费、邮电费(邮寄申报)等;企业为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和履行纳税义务而设立专门办税人员的费用,如办税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交通费、办公费等;企业为接待税务机关的税收工作检查、指导而发生的必要的接待费用。②税务费用。税务费用是指纳税人为了防止税款计算错误、避免漏申报、错申报以及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纳税事宜,向聘请中介机构缴纳的费用。

税费征管论文篇11

二、环境“费改税”基本概念——以排污费为例

我国环境收费制度已经实施了20多年,以排污费为例,收费项目有113个,覆盖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五大领域,主要收费对象是因为生产产品向环境排放污染的工业企业。其主要功能是为重点污染源治理筹措资金。“费改税”,是旨在对现有的政府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通过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以税收为主,少量必要的政府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

三、环境管理收费政策存在的问题

1.因为在环境费的征收上是由政府进行的,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受到部门收入利益驱动,制定的收费政策疏忽了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能源发展。国家环境经济政策与地方部门政策不协调,使国家制定的宏观环境经济政策不能在地方上得到有利的推行。

2.收费出现重复性,一些政府部门出台了的收费政策不规范,使某单项征收有十多种费用,出现乱收费现象,同时也会出现管理不严而少收费的情形。

3.收费标准过低,现收费标准大大低于治理成本和污染损失费用,以致使一些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创新科技,节能减排。

4.现在对环境污染检测及收费不太规范,很多基层地区并没有严格的环境污染监测体制,使许多排污企业没有被收费。另外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收费,不考虑污染物排放总量,使许多排污已超标的企业不再控制排污量,进一步破坏环境。

5.现收费资金列为地方财政被有关政府部门大量挤压,挪用,非法使用,很难真正用于环境保护部分确保环境治理。

6.目前环境收支责任不明确,环境费实际成为环境主管部门的收入来源,污染企业多,则收入多,环境管理部门对污染企业的控制意愿与力度低。

四、关于环境“费改税”的几点建议

1.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公众参与度。环境需要人们共同的保护,公众对防治环境污染有巨大的积极作用,国家进行环境税收工作,必须依靠广泛的公众支持和社会参与。这就要求政府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健全参与机制,提供法律保障。加强民众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可以增加环境税收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

2.环境税收资金的分配。环境税收资金将纳入国家财政收入,由国家统一分配。国家需要将其一部分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国家可以通过建立环境专项保护基金来实施,但环境保护基金的建立需要公众的监督,需要公开和透明。

3.环境税纳入税法就会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所以收费的责任将从地方政府转化为专门的税务机关,同时由于环境税具有地方税的性质,中央政府应赋予地方必要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以便地方有法可依。

4.环境税的征收主体应该进一步扩展,不应只局限与工业企业,还应该涉及造成生活环境污染的主体,如个人,家庭单位等。

5.现阶段应不断完善环境收费政策,扩大环境收费的主体范围,进一步加强环境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污染监测和收费监管。为全面进行环境“费改税”改革奠定基础。

6.应该加强税务机关和环保局的联系,环保局应负责专门监测环境污染程度,培养专业检测人员,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各司其职,提高工作效率。

五、总结

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政府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都在不断加强,同时在中国环境收费政策行使了20多年,也暴露出费率低下无法有效调节企业污染行为及收费不规范等问题。而税收作为一种强制有效的手段,不仅为保护环境控制污染的有利途径,也赋予其法律保障。所以环境税“费改税”的改革将对环境保护有着巨大意义,是一种必然趋势。大家都知道环境“费改税”势在必行,但如何改该多少是个难点。

根据中国现实国情上文了分析实施“费改税”的可行性和其实施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可以得出现在中国全面深入实施环境税“费改税”改革的条件不成熟,无论在技术上和政策调控上都得不到有利的调控,所以现在即使改革也换选择技术难度低的项目,很长时间都将是税费同时存在。现在更主要的不是在条件不成熟下急迫改革,而是应先全面完善环境收费政策,,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扩大排污收费的征收范围,加强排污收费管理工作,建立排污收费的监督机制,使政府工作变的公开透明有效率。为实行“费改税”奠定基础。另外可以通过选择部分技术要求低项目和部分环境污染大的地区实行“费改税”改革试点来累积经验。

参考文献:

[1]刘 波:关于环境管理中“费改税”的构想[期刊论文]汉江论坛,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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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1)03-0052-04

一、引言

社会保障税,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早在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就提出“逐步开征社会保障税”。2010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刘江龙指出,1995-2004年10年来,全国累计流失养老保险基金45000亿,为了保障老百姓的养老钱能有效征收,他建议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同年4月1日财政部谢旭人部长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署名文章《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首次以官方的姿态正式提出“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至此,深受政府官员、学者和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保税费之争在沉寂多年后再次成为焦点话题。

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障缴款或工薪税。它是为筹集特定用途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基数,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的一种目的税。截止2010年,全世界170多个国家里至少有132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而我国仍以收费的形式筹集社保基金。社保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保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质就是社保基金筹集方式的转变,即由收费转化为税收的形式。这主要是基于目前的“社保困境”提出的,即:巨大的社保资金缺口及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引起的巨大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压力,同企业欠缴社保费、社保基金被挪用、挤占、浪费、甚至被贪污的现象并存。

二、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现实依据

目前,各界关于社保费改税的看法集中体现为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以贾康、庞凤喜为代表的政府官员及财税专家支持开征社会保障税,认为无论在管理效率上,还是在法律约束性、公平性、互济性等方面,缴税都优于缴费制。开征社保税,有助于化解社会保障改革中存在的制度不统一、统筹层次低、征缴体制不合理、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等矛盾。有的学者从我国社会保障税税源基础、征管水平、社保制度体系及社保法律环境四个方面论述了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客观可行性。二是以郑功成、郑秉文为代表的社保专家则反对用税收形式筹集社保资金,认为社保费改税应当慎行或者不行。征税并不必然比征费好,社保费改税并不必然能够解决目前的“社保困境”,其强制性不在于名称而在于对社保基金筹集的立法。社保费改税将切断当前社保缴费与未来待遇之间的联系,既不符合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世界范围内社保税改费的国际潮流,也不符合中国统账结合社保制度的性质,更不符合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战略取向――完全积累制的社保筹资模式。三是社会民众对社保费改税存在很大的疑虑,以美国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陈志武在博鳌亚洲论坛2010年年会上所讲的观点――“开征社保税是空无道理的”为代表,认为中国的税负已经很重了,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必然又会进一步增加人们的负担,而且也并不能实现政府鼓吹的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笔者针对上述三种观点,分析如下:

首先,我国社保资金征缴效率低,导致社保资金收入有限,而有限的社保资金又是多头管理,政府财政只掌握有限社保资金收入中的有限部分,但全国社保支出却完全由政府财政负担,这就造成了一种严重的收支不对称。随着未来社会不确定性的增加,各项财政支出都呈不断扩张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依靠政府财政来解决当前巨大的社保资金缺口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将引起巨大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压力,是非常困难或力不从心的。因此,通过社保费改税,提高社保资金征收效率,增加社保资金收入,并将社保资金最大程度地集中到国家财政,才能实现全民的保障问题。

其次,社保基金筹资立法是完善我国社保制度的首要前提,但认为立法就能提高社保资金征收效率的观点是不现实的。因为,立法后仍然需要专业的征管人员征缴社保资金,如果在税务机关之外再增设一批专门的社保资金征管人员,并不仅不能充分发挥税务征管人员的优势,反而会增加征管成本并因双重征收造成资源的浪费。至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世界范围内社保税改费的国际潮流,是在有关国家经历了社保费改税后才开始的。这一潮流并不是对原有社保费改税的否定,而是根据不同情况灵活选择社保资金筹集方式的结果。社保费改税是为了提高社保资金征管效率,保证社保资金及时、足额地入库并安全保管。而社保税改费则由于税收形式不适合完全积累制社保筹资模式的改革目标。因此以税收形式提高社保资金征管效率,乃是实现社保筹资模式完全积累制改革目标的重要保证。

最后,社保缴款不管其称谓如何,在本质上始终都是税收,社保税只是将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由收费改成了收税,对缴纳人没有影响,并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将给人以温情感觉的社会保障罩上具有刚性的税收“外衣”,仅仅是为了运用税收的强制力,提高社保资金征缴效率,使社会保障基金获得一笔固定的财政收入,可以更好地填补社保资金的缺口,夯实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实现真正稳定的全民保障。

因此,正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所指出的,征收社会保障税是必然的,只是早晚的问题。

三、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时机选择

在明确我国社保税必然开征的前提下,不同学者关于何时开征社保税的看法也不尽相同,而且官方依然没有明确的表示。有人认为,社会保险的强制发生性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工具天然是税收,在其他税种所筹集的收入应付现有的财政支出已是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必须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有人认为,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还不具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客观条件,其筹资方式只能实行缴费制,但为了分权制衡,税务机关应对社保费费源的控制、申报、核定、入库、稽查等实行全面、全程和一体化的管理。

从目前国情看,虽然开征社保税具有充足的理由,但立即实行社保费改税的确是不现实的。首先,开征社保税的前提是通过人大立法,需要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税政司或预算司,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设计社保费改税的具体方案,再将方案返回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秘书局等部门,研究讨论方案是否合适,而后才能交由国务院具体执行。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一次很难通过,还需要经历第二次、第三次等一个漫长的过程。其次,社保费改税到底如何进行,也需要较长时间的调研和方案设计过程,尤其是社保税制要素的设计需要充分研究。第三,每一次政策变动都需要未雨绸缪,社保费改税也要考虑到其后续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最后,民众接受社保税仍然需要一段时间,不顾民众的感受贸然强行社保费改税会造成误解或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提出,研究开征社保税应该是着眼于‘十二五’期间实现的,仓促出台政策强行开征社保税几乎是不可能的。就目前而言,先以社保资金筹集税式管理“之实”作为一种过渡,再适时择机行更名“之虚”,才是相对合理的选择。

四、社会保障税制要素的设计

社保费改税的难点是如何在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已经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统筹。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则是社保税制要素的设计,主要包括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及征管五个方面,这也是以后开征社保税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纳税人的选择看,一种观点认为,社保税应遵循普遍纳税,不论是何种类型企业,也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凡具有纳税能力的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都是社保税的纳税主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应将处于广大农村地区的非城镇户口居民纳入社保税征税范围之中,但应将机关和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及个人也作为缴税主体。考虑到我国农民收入有限与管理水平落后的现实,不适合近期就将农民列入社保税征税范围。而机关和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及个人可视同为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应该正收社保税。

从计税依据的选择看,有人主张以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为征税对象。也有人提出以企业的经营收入、利润总额、职工人数等其他对象为计税依据。还有人认为应将增值税作为社保税的税基。首先,增值税是间接税,将其作为社保税这一直接税的税基是不合理的。其次,社会保障税主要是对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在本国支付和取得的工资征税,而企业的经营收入及利润总额与工资并不属于同一个范畴,因而以企业的经营收入及利润总额为社保税的计税依据也是不合适的。总之,工资薪金应是社保税的税基,不包括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所得项目,但计税的工资薪金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等价物的价值。根据国外的普遍做法,社保税一般不规定个人减免额和扣除项目,但通常应规定应税工资薪金的最高限额。

从税目设置看,有人认为,我国应以采用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先按照对象分类后,再分别设置不同承保项目的社保税。也有人认为,应采用对象型社会保障税,针对不同就业人员或非就业人员的特点,设计不同的适用税率。社保税按对象设置税目,没有将征收与承保项目明确挂钩,不能充分体现社保税的返还性。而混合型社保税模式,可使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因此,可先根据对象将社保税分为两种,对于城镇劳动者,可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保税并分别确定相应的税率。对于个体劳动者和农民,则在时机成熟时,采用根据各地区不同收入水平而确定的差别定额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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