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行业贸易范文

时间:2022-07-14 08: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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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行业贸易

篇1

二、我国贸易摩擦的现状

目前,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出口产品在进口成员方遭受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壁垒引起的,影响我国出口利益,如其它WTO成员方在对我国企业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滥用非市场经济待遇,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其它成员对我国政府的经济贸易政策和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提出的交涉。基本情况如下:

1贸易摩擦的数量居高不下

我国加入WTO后,针对我的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受到WTO规则的约束,越来越多的成员转而采取WTO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据商务部统计,加入WTO前后的2001,2002年,国外对我发起反倾销、保障措施案件的涉案金额分别为11.4和7.92亿美元。2006年,共有3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59起,涉案金额约62亿美元,创历年最高。不少WTO成员根据我国入世议定书第七条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的倾销调查中,一方面难以获得企业独立的反倾销税税率,另一方面由于选择“替代国”生产要素等的价格计算我国企业的倾销幅度,导致较高反倾销税税率。

2针对我国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有蔓延之势

加入WTO后,相继有韩、日、加、美、印、土、欧盟及秘鲁等8个WTO成员以我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为由,制定其国内立法并为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特保调查做准备。自2002年8月13日印度对我出口的工业用缝纫机针发起第一例特保调查以来,截止2006年12月底,先后有印、美、土、欧盟及秘鲁对我产品发起21起特保调查,涉案金额14.27亿美元。

三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更加广泛的国际合作和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并存,各国围绕市场、资源等方面的争夺更加激烈,国际贸易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巨大。而全球生产能力相对过剩、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贸易摩擦频频发生,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很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重要产业生存、发展和本国就业,减少贸易逆差,频繁采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知识产权、技术贸易壁垒等手段,对我国产业利用国际市场、国际资源形成一定障碍。

1、贸易摩擦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利益

据商务部统计,自1979年至2004年5月底,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针对或涉及我国产品的反倾销、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案件573起,保障措施案件51起,特保案件11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我国约186亿美元的出口贸易。这些贸易摩擦还进一步使我出口产品丧失了潜在的贸易机会,而丧失贸易机会所带来的间接损失要远大于涉案金额。

贸易摩擦的频繁发生,影响我国出口产品和产业的国际信誉,对我国国际形象造成损害,贸易摩擦还会影响我国与当事国及其它国家的经济关系,影响我国在国际发展中的外部环境。

2、贸易摩擦在宏观上对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效应

贸易摩擦的不断出现,抑制了我潜在的产品出口,阻碍了我进一步扩大出口、市场多元化等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使国内新兴产业的建立及健康发展受到影响,国内市场受到一定冲击;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这些负面影响则是无法估量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现阶段我国就业问题、“三农”问题尚未得到较好解决的情况下,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产品上发生的贸易摩擦可能会使产业工人、农民生活陷入困境,甚至会危及社会稳定.

3、贸易摩擦影响我国的经济安全

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国民经济对对外贸易的依赖程度非常高,外贸依存度从1978年的9.8%跃至2006年的70%贸易摩擦对出口的影响,势必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连锁反应,应对贸易摩擦事关国家经济安全。

涉及机电产品十分广泛,所涉及的产品十分广泛,除了上述10类设备外,加上与此有关的材料、组件,已远远超出这个范围。电子产品中包括了电视机、录像机、收音机、个人电脑、传真机等信息技术和通信设备,以及通过电讯以外的发送声音和图像技术的录制和复制设备等。机械产品中包括了多种电器产品、部分监测和控制器械、复印机、摄影机、割草机和部分机械加工设备,以及家电电器、照明设备和自动售货机等。这些产品多数是我国出口的主导产品(据有关部门初步分析,上述产品将涵盖我国200多个海关税号)。

目前我国产品尚不能满足指令要求,产品含有的有害物质大多超标。同时,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要付给专业回收公司的费用为单价的3%~5%。因此,欧盟采取的这一措施,必将对我国出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而且欧盟的这一行动,很可能被美国、日本等其他主要贸易伙伴效仿,采取类似措施,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产生更为严重的影响。

四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发挥的作用

1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发挥作用的优势

首先,应诉企业需要了解实地情况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有关问卷和答辩,并就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是否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进行答辩。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得到国外进口商的帮助,以便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可见,单个企业即使想应诉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这些工作,而一旦超过规定的应诉时间,则被视为自动放弃,调查当局就可单方面采取反倾销措施。而行业协会则可以安排专门的部门、人员应对反倾销的调查、应诉答辩,行业协会具有时间和人员上的优势。

其次,反倾销官司程序烦琐,持续时间漫长,而且聘请应诉律师的费用也很高。企业一旦卷入,即便胜诉,所损失的金额也不少。这也导致了一些企业望而却步,宁愿转换市场,另找出路。而行业协会则可以集合企业成员共同筹集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由于资金短缺而不愿应诉的情况。

再次,由于反倾销知识的欠缺,往往使得一些企业产生了畏难心理。很多企业经常把反倾销调查程序混同于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担心成为“被告”而上“法庭”,并承担法律责任。86更有甚者连“倾销”的概念都不清楚,只要看到自己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就自认其出口行为构成倾销。这样,当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时,必然手足无措,导致不敢应诉或不知如何应诉而错失机会,并造成相当的经济损失。而代表同行企业的行业协会中不但包括该行业经济领域的专家,而且有熟知反倾销和WTO规则的法律人才,在这样的知识人才储备下,应对反倾销策略的做出应是具有相当力度和可行性的。

最后,目前更多的情况是,单个企业没有应诉的动力。因为反倾销调查针对的是一国的某一产品而不是某一特定企业的产品,其所涉及的是整个行业的公共利益。如果应诉胜利,行业内其他没有参与应诉的企业同样受益。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企业都会进行投入与产出比的经济成本估算,则会发现应诉的私人收益小于其社会收益,不应诉是个体企业在非合作博弈中可以选择的唯一均衡点。许多企业便产生“搭便车”(FreeRiding)87的机会主义心理,企图坐享其成,通常采取不应诉、能搭便车就搭的策略。由于,从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来看,每一个体企业都有免费享有另一个体企业提供利益的占优动机,应诉本身具有较大外部性(Externalities)88,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公共产品”(PublicGoods)。笔者认为,公共产品应该由公共性的组织提供,行业协会虽然是民间组织,但从整个行业的角度来看又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因此,作为整个行业的代表者,在应对涉及整个行业利益的反倾销中,行业协会应是一个适当的选择。它可以通过收取会费的形式来筹集资金、建立反倾销基金,以专门用来建立信息渠道、配备反倾销专业人员、牵头聘请律师、组织企业应诉、利用整个行业的资源来克服单个企业势单力薄的不足,这就可以解决应诉不及时的问题。另外,无论受益还是损失都由行业内的企业分担,这就可能解决某些企业“搭便车”的问题。

2我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具有重要作用

(1)反倾销调查前

我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出口产品过于集中,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压价,恶性竞争。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其自律职能来协调本行业出口产品的数量、调节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布局、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必要时可以限定最低价。以此实现在保持价格优势的同时又避免构成倾销,从而确保整个行业的利益。

(2)反倾销调查中

首先,行业协会可以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行业协会能够在应诉限定时间内完成有关问卷,并就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是否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进行答辩。在这一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寻求国外进口商的帮助,以便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并聘请应诉律师。

其次,行业协会可以配合外国政府做好反倾销调查,提供有关本行业的全面资料。WTO《反倾销协议》第六条中的第八款规定:“当任何一个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者不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极大地妨碍调查,则最初和最终的裁决,不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进口国有关当局都可在现有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也就是说,如果不积极主动提供资料,被调查方就失去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而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企业更好地配合调查方,完整地提供他们所需的资料和统计数据,为核查提供便利,从而使调查方全面、真实地了解本行业的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宝钢的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自1996年以来,宝钢六次应诉国外反倾销,其中有三次获胜。其获胜的经验之一就是中国钢铁协会积极协助企业,配合国外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在了解实际的成本等情况后,外国政府的裁定更为公正,宝钢也屡次应诉成功,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后,行业协会可以利用WTO的一些特殊规定为本行业服务。比如,根据WT0《反倾销协议》第五条第八款,如果能证明倾销幅度低于2%(用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或损害是微不足道的,以及从特定国家进口的倾销产品的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产品进口总量的3%,则终止倾销调查,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我国行业协会在组织企业通过问卷调查答复时,对于中国的出口商在调查期间的出口总量低于3%的情况应给予充分说明,以达到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3)反倾销调查做出裁决后

其一,行业协会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企业权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允许成员国就WTO各项协定所提起的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WTO有关反倾销引起的争端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17条第4款有如下规定:“成员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措施是最终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和临时措施。”因此,如果我国出口商对外国政府所做的裁决有异议,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从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案件来看,涉案方要对WTO的法律条款和反倾销协议非常熟悉,才能指出对方的不合法之处,为自己有效地辩护,并向专家组提出合理的裁定和建议,以保证最终胜诉。但目前我国对WTO有关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缺少这方面的专家。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代表,集中了本行业的专家,人员整体素质较高,因此可以发挥其人力资本的优势,专门研究WT0的各项相关规定,总结和借鉴各国在解决争端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便在遇到争端时可以积极督促并帮助企业和政府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其二,行业协会利用《反倾销协议》的复审制度,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取消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协议》,在反倾销措施持续一段合理时间后,出口商及相关的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进口国当局对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结果表明倾销不存在,且终止反倾销也不会导致倾销和损害复发,则可以要求有关当局终止反倾销措施。行业协会应该对本行业遭受的所有反倾销案件备案,并由专人负责归类整理,利用上述规定及时要求进口国有关当局审查。凡符合条件者,行业协会应代表企业积极督促有关当局终止反倾销措施,以减少损失。

3行业协会可以起到政府起不到的作用

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政府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时,其管理行为存在着明显的行政性质,而影响竞争的公平,并导致效率的降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行业协会与政府相比,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优势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业协会作为整个行业利益的代表,对行业的了解程度无疑高于政府,同时也高于行业内的单个企业。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一方面可以防范政府失灵,又可以利用其优势与政府和企业一起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并发挥比政府更优越的作用。目前,我国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已正式委托行业协会协助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负责采集、分析和上报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数据和动态情况。该系统主要包括对重要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的监测及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损害的监测、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做好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监测,以及出口产品可能招致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监测,并定期预警信息,做到未雨绸缪。

其次,由于我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出口产品过于集中,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压价,恶性竞争。行业协会可以发挥其自律职能来协调本行业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布局,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必要时可以限定最低价,并以此来实现在保持价格优势的同时又避免构成倾销,从而确保整个行业的利益。

再次,政府过分利用“社会利益”代表者的权力对企业行为进行过多干预,导致企业难有作为。而且政府对各种产品标准的制定不够及时,不能适应竞争节奏。政府部门的倾向性还会使一些企业,尤其是国营企业占据一定的市场和资源优势。由于这一优势不是通过正常竞争而来,从而企业可能会滥用资源经济优势,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或形成市场的行政垄断。政府对信息反馈回应慢,导致其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市场的职能。94在市场、政府失灵过程中,需要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组织加以弥补。而行业协会的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等职能恰能弥补这一缺损,引导企业的有序竞争。

最后,政府可直接调配的各种资源日益匮乏或短缺,政府为保证其主要任务与目标的完成,必须将有限的资源集中配置到满足全社会公共需要的领域和环节中去,其逻辑结果必然是进一步地在“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中做出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确实无力,也根本不可能提供企业所需要的全部服务。因此,各级政府均对行业组织寄予厚望,并倾注了大量的热情与关爱,行业协会的产生是政府的客观需要。

4可以互通信息,统一确定整个行业的战略战术

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信息是最重要的市场资源,其能给市场主体带来无限的经济效益,而同时信息的获取与交换也是要花费成本的。单个企业在国际市场进行运营时,必须搜寻和掌握一定的信息并依据市场信息做出最佳决策。

对于企业来讲,出口任何一种产品到国外都应进行周密而详尽的市场调研以求尽可能掌握各种信息,以防出口产品遭受进口国来势汹汹的反倾销。然而,对于单个企业来说,这种调查无疑要产生一定的成本支出。而对同一行业内所属企业而言,其所搜寻的信息大多一致,如果相互之间没有合作与协同,那么很可能出现所有企业都为搜寻同一信息而各自付出费用,从社会资源的总量考虑,不得不说这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有关反倾销信息的获取和收集也并非一件易事,其需要经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这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必然存在一定的难度。然而,对于由相同或相近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而言,行业协会便可为各个企业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其费用由各个成员分担,由此便可以使单个企业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

统计数据表明,约有80%的行业协会具有信息统计功能,居所有功能的第一位。综上所述,中国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因素,能够发挥政府和单个企业所难以达到的功能和作用。因此,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应愈发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五、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的实证案例分析

在国外,有很多事例证明那里的行业协会是针对中国反倾销案件的提起人或者实际组织者,以行业整体角度参与反倾销案件的全部活动,将比企业单独参与该类活动,均为有利有效得多。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就是美国轴承协会以中国轴承在美国市场低于正常的出口价格销售为由,对中国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2003年6月28日,经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欧盟宣布对中国(主要来自温州)的可充气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以期在短时间内将中国的打火机挤出欧洲市场。可见成熟的行业协会正是这样利用贸易救济措施,协调外部竞争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依托。通过借鉴国外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中国行业协会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我国行业协会的制度虽然还不完善,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对中早已开始了实践探索。

(1)温州打火机案

温州是中国打火机主要生产基地,温州每年生产打火机8.5亿只,80%用于出口,在欧洲市场占有率达到80%的事实,对欧洲打火机生产厂商是绝对的威胁。2003年6月28日,经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欧盟宣布对中国(主要来自温州)的可充气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温州打火机协会在有关法律和应对反倾销专家的指导下,挺身而出,组织协会力挽狂澜。他们及时组织召开应对分析会,剖析利弊,最后,作出团结一致、共同集资、共聘律师、联合应诉的决策。这一举措,聚沙成塔,以一当十,成本最低,效率最高。2003年7月14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协会正式向欧盟撤诉,2003年9月11日,欧委会正式终止对中国打火机实行反倾销调查的官方公报。这场没有硝烟的国际贸易大战便以“挑战者”的匆匆“撤兵”而宣告“应战者”告捷。这标志着温州打火机协会应对欧盟反倾销已取得彻底胜利,其是中国进入WTO后中国企业打赢欧盟反倾销的第一案。

(2)中美轴承案

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是中国加入WTO后的第一起反倾销案。面对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球轴承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102作为会员的代表在其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有效组织和指导下,上百家输美球轴承出口厂商在2002年3月4日之前的短短几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按时递交调查问卷,并积极准备应诉。最终,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代表以四对零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美国不能向应诉企业加收任何“反倾销税”。本次胜诉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全体职工和全体应诉企业夜以继日的艰难努力争取的宝贵成果。

在本文中,笔者基于我国对行业协会的制度规定,从目前影响很大的温州打火机案、中美轴承案入手,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探索情况,着重论述了我国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博鳌亚洲论坛会长龙永图称,发挥协会团结作用,把企业组织起来,才能有战斗力,才能在应对反倾销上做得更加漂亮,从而在抗辩中获胜。

六加强机电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体系中的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政府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是各国政府,同样世贸组织允许的对国内产业实施救济是通过政府采取措施进行的。然而与产业自己相比,政府对产业的情况可能不很熟悉,对外来产品的威胁不很敏感,因此就要求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体系中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纽带的作用,代表产业的利益向政府申诉。从我国以往与贸易伙伴的冲突与摩擦中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工作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日本国对中国出口的缝纫机的反倾销诉讼案,就是由他们国内有关的机电协会首先提出并胁迫政府提起的;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起特殊保障措施案,这一案件就出于美国轴承制造协会六成的会员向美国国际贸易协会递交了针对中国的球轴承反倾销调查申请。

1确立机电行业协会代表我国企业的地位

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虽然也陆续建立了行业协会和商会,但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还不能满足保护国内产业的需要,在国内市场中的反倾销诉讼申请方面,我国己经提起的反倾销申请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个别企业独自提出的,这将大大降低中国企业针对外国来华商品在国内市场倾销案件的立案申请的效果和应有的影响。因此行业协会要能代表企业、产业的利益向政府提出申诉,谋求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同时对企业中的害群之马予以制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我国政府要在法律制度上、体制上确立行业协会一定的全力和职责,这是加强国内产业保护的关键。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

篇2

一、贸易摩擦的概念

国际贸易理论界对“贸易摩擦”并未作专门的定义。综合比较普遍的理解,“贸易摩擦”指各国(地区)之间、各国(地区)相关产业之间、一国(地区)的产业或企业与其它国家(地区)政府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由于当今国际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因此“贸易摩擦”主要是指发生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领域的国际争端,它反映了世界各国家(地区)在经济贸易发展中的利益冲突.

二、我国贸易摩擦的现状

目前,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出口产品在进口成员方遭受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壁垒引起的,影响我国出口利益,如其它WTO成员方在对我国企业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滥用非市场经济待遇,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其它成员对我国政府的经济贸易政策和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提出的交涉。基本情况如下:

1贸易摩擦的数量居高不下

我国加入WTO后,针对我的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受到WTO规则的约束,越来越多的成员转而采取WTO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据商务部统计,加入WTO前后的2001,2002年,国外对我发起反倾销、保障措施案件的涉案金额分别为11.4和7.92亿美元。2006年,共有3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59起,涉案金额约62亿美元,创历年最高。不少WTO成员根据我国入世议定书第七条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的倾销调查中,一方面难以获得企业独立的反倾销税税率,另一方面由于选择“替代国”生产要素等的价格计算我国企业的倾销幅度,导致较高反倾销税税率。

2针对我国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有蔓延之势

加入WTO后,相继有韩、日、加、美、印、土、欧盟及秘鲁等8个WTO成员以我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为由,制定其国内立法并为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特保调查做准备。自2002年8月13日印度对我出口的工业用缝纫机针发起第一例特保调查以来,截止2006年12月底,先后有印、美、土、欧盟及秘鲁对我产品发起21起特保调查,涉案金额14.27亿美元。

三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更加广泛的国际合作和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并存,各国围绕市场、资源等方面的争夺更加激烈,国际贸易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巨大。而全球生产能力相对过剩、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贸易摩擦频频发生,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很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重要产业生存、发展和本国就业,减少贸易逆差,频繁采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知识产权、技术贸易壁垒等手段,对我国产业利用国际市场、国际资源形成一定障碍。

1、贸易摩擦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利益

据商务部统计,自1979年至2004年5月底,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针对或涉及我国产品的反倾销、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案件573起,保障措施案件51起,特保案件11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我国约186亿美元的出口贸易。这些贸易摩擦还进一步使我出口产品丧失了潜在的贸易机会,而丧失贸易机会所带来的间接损失要远大于涉案金额。

贸易摩擦的频繁发生,影响我国出口产品和产业的国际信誉,对我国国际形象造成损害,贸易摩擦还会影响我国与当事国及其它国家的经济关系,影响我国在国际发展中的外部环境。

2、贸易摩擦在宏观上对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效应

贸易摩擦的不断出现,抑制了我潜在的产品出口,阻碍了我进一步扩大出口、市场多元化等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使国内新兴产业的建立及健康发展受到影响,国内市场受到一定冲击;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这些负面影响则是无法估量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现阶段我国就业问题、“三农”问题尚未得到较好解决的情况下,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产品上发生的贸易摩擦可能会使产业工人、农民生活陷入困境,甚至会危及社会稳定.

3、贸易摩擦影响我国的经济安全

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国民经济对对外贸易的依赖程度非常高,外贸依存度从1978年的9.8%跃至2006年的70%贸易摩擦对出口的影响,势必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连锁反应,应对贸易摩擦事关国家经济安全。

涉及机电产品十分广泛,所涉及的产品十分广泛,除了上述10类设备外,加上与此有关的材料、组件,已远远超出这个范围。电子产品中包括了电视机、录像机、收音机、个人电脑、传真机等信息技术和通信设备,以及通过电讯以外的发送声音和图像技术的录制和复制设备等。机械产品中包括了多种电器产品、部分监测和控制器械、复印机、摄影机、割草机和部分机械加工设备,以及家电电器、照明设备和自动售货机等。这些产品多数是我国出口的主导产品(据有关部门初步分析,上述产品将涵盖我国200多个海关税号)。

目前我国产品尚不能满足指令要求,产品含有的有害物质大多超标。同时,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要付给专业回收公司的费用为单价的3%~5%。因此,欧盟采取的这一措施,必将对我国出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而且欧盟的这一行动,很可能被美国、日本等其他主要贸易伙伴效仿,采取类似措施,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产生更为严重的影响。

四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发挥的作用

1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发挥作用的优势

首先,应诉企业需要了解实地情况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有关问卷和答辩,并就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是否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进行答辩。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得到国外进口商的帮助,以便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可见,单个企业即使想应诉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这些工作,而一旦超过规定的应诉时间,则被视为自动放弃,调查当局就可单方面采取反倾销措施。而行业协会则可以安排专门的部门、人员应对反倾销的调查、应诉答辩,行业协会具有时间和人员上的优势。

其次,反倾销官司程序烦琐,持续时间漫长,而且聘请应诉律师的费用也很高。企业一旦卷入,即便胜诉,所损失的金额也不少。这也导致了一些企业望而却步,宁愿转换市场,另找出路。而行业协会则可以集合企业成员共同筹集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由于资金短缺而不愿应诉的情况。

再次,由于反倾销知识的欠缺,往往使得一些企业产生了畏难心理。很多企业经常把反倾销调查程序混同于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担心成为“被告”而上“法庭”,并承担法律责任。86更有甚者连“倾销”的概念都不清楚,只要看到自己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就自认其出口行为构成倾销。这样,当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时,必然手足无措,导致不敢应诉或不知如何应诉而错失机会,并造成相当的经济损失。而代表同行企业的行业协会中不但包括该行业经济领域的专家,而且有熟知反倾销和WTO规则的法律人才,在这样的知识人才储备下,应对反倾销策略的做出应是具有相当力度和可行性的。

最后,目前更多的情况是,单个企业没有应诉的动力。因为反倾销调查针对的是一国的某一产品而不是某一特定企业的产品,其所涉及的是整个行业的公共利益。如果应诉胜利,行业内其他没有参与应诉的企业同样受益。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企业都会进行投入与产出比的经济成本估算,则会发现应诉的私人收益小于其社会收益,不应诉是个体企业在非合作博弈中可以选择的唯一均衡点。许多企业便产生“搭便车”(FreeRiding)87的机会主义心理,企图坐享其成,通常采取不应诉、能搭便车就搭的策略。由于,从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来看,每一个体企业都有免费享有另一个体企业提供利益的占优动机,应诉本身具有较大外部性(Externalities)88,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公共产品”(PublicGoods)。笔者认为,公共产品应该由公共性的组织提供,行业协会虽然是民间组织,但从整个行业的角度来看又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因此,作为整个行业的代表者,在应对涉及整个行业利益的反倾销中,行业协会应是一个适当的选择。它可以通过收取会费的形式来筹集资金、建立反倾销基金,以专门用来建立信息渠道、配备反倾销专业人员、牵头聘请律师、组织企业应诉、利用整个行业的资源来克服单个企业势单力薄的不足,这就可以解决应诉不及时的问题。另外,无论受益还是损失都由行业内的企业分担,这就可能解决某些企业“搭便车”的问题。

2我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具有重要作用

(1)反倾销调查前

我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出口产品过于集中,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压价,恶性竞争。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其自律职能来协调本行业出口产品的数量、调节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布局、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必要时可以限定最低价。以此实现在保持价格优势的同时又避免构成倾销,从而确保整个行业的利益。

(2)反倾销调查中

首先,行业协会可以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行业协会能够在应诉限定时间内完成有关问卷,并就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是否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进行答辩。在这一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寻求国外进口商的帮助,以便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并聘请应诉律师。

其次,行业协会可以配合外国政府做好反倾销调查,提供有关本行业的全面资料。WTO《反倾销协议》第六条中的第八款规定:“当任何一个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者不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极大地妨碍调查,则最初和最终的裁决,不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进口国有关当局都可在现有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也就是说,如果不积极主动提供资料,被调查方就失去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而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企业更好地配合调查方,完整地提供他们所需的资料和统计数据,为核查提供便利,从而使调查方全面、真实地了解本行业的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宝钢的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自1996年以来,宝钢六次应诉国外反倾销,其中有三次获胜。其获胜的经验之一就是中国钢铁协会积极协助企业,配合国外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在了解实际的成本等情况后,外国政府的裁定更为公正,宝钢也屡次应诉成功,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经济利益。

最后,行业协会可以利用WTO的一些特殊规定为本行业服务。比如,根据WT0《反倾销协议》第五条第八款,如果能证明倾销幅度低于2%(用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或损害是微不足道的,以及从特定国家进口的倾销产品的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产品进口总量的3%,则终止倾销调查,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我国行业协会在组织企业通过问卷调查答复时,对于中国的出口商在调查期间的出口总量低于3%的情况应给予充分说明,以达到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3)反倾销调查做出裁决后

其一,行业协会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企业权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允许成员国就WTO各项协定所提起的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WTO有关反倾销引起的争端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17条第4款有如下规定:“成员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措施是最终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和临时措施。”因此,如果我国出口商对外国政府所做的裁决有异议,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从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案件来看,涉案方要对WTO的法律条款和反倾销协议非常熟悉,才能指出对方的不合法之处,为自己有效地辩护,并向专家组提出合理的裁定和建议,以保证最终胜诉。但目前我国对WTO有关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缺少这方面的专家。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代表,集中了本行业的专家,人员整体素质较高,因此可以发挥其人力资本的优势,专门研究WT0的各项相关规定,总结和借鉴各国在解决争端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便在遇到争端时可以积极督促并帮助企业和政府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其二,行业协会利用《反倾销协议》的复审制度,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取消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协议》,在反倾销措施持续一段合理时间后,出口商及相关的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进口国当局对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结果表明倾销不存在,且终止反倾销也不会导致倾销和损害复发,则可以要求有关当局终止反倾销措施。行业协会应该对本行业遭受的所有反倾销案件备案,并由专人负责归类整理,利用上述规定及时要求进口国有关当局审查。凡符合条件者,行业协会应代表企业积极督促有关当局终止反倾销措施,以减少损失。

3行业协会可以起到政府起不到的作用

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政府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时,其管理行为存在着明显的行政性质,而影响竞争的公平,并导致效率的降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行业协会与政府相比,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优势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业协会作为整个行业利益的代表,对行业的了解程度无疑高于政府,同时也高于行业内的单个企业。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一方面可以防范政府失灵,又可以利用其优势与政府和企业一起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并发挥比政府更优越的作用。目前,我国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已正式委托行业协会协助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负责采集、分析和上报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数据和动态情况。该系统主要包括对重要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的监测及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损害的监测、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做好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监测,以及出口产品可能招致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监测,并定期预警信息,做到未雨绸缪。

其次,由于我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出口产品过于集中,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压价,恶性竞争。行业协会可以发挥其自律职能来协调本行业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布局,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必要时可以限定最低价,并以此来实现在保持价格优势的同时又避免构成倾销,从而确保整个行业的利益。

再次,政府过分利用“社会利益”代表者的权力对企业行为进行过多干预,导致企业难有作为。而且政府对各种产品标准的制定不够及时,不能适应竞争节奏。政府部门的倾向性还会使一些企业,尤其是国营企业占据一定的市场和资源优势。由于这一优势不是通过正常竞争而来,从而企业可能会滥用资源经济优势,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或形成市场的行政垄断。政府对信息反馈回应慢,导致其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市场的职能。94在市场、政府失灵过程中,需要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组织加以弥补。而行业协会的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等职能恰能弥补这一缺损,引导企业的有序竞争。

最后,政府可直接调配的各种资源日益匮乏或短缺,政府为保证其主要任务与目标的完成,必须将有限的资源集中配置到满足全社会公共需要的领域和环节中去,其逻辑结果必然是进一步地在“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中做出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确实无力,也根本不可能提供企业所需要的全部服务。因此,各级政府均对行业组织寄予厚望,并倾注了大量的热情与关爱,行业协会的产生是政府的客观需要。

4可以互通信息,统一确定整个行业的战略战术

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信息是最重要的市场资源,其能给市场主体带来无限的经济效益,而同时信息的获取与交换也是要花费成本的。单个企业在国际市场进行运营时,必须搜寻和掌握一定的信息并依据市场信息做出最佳决策。

对于企业来讲,出口任何一种产品到国外都应进行周密而详尽的市场调研以求尽可能掌握各种信息,以防出口产品遭受进口国来势汹汹的反倾销。然而,对于单个企业来说,这种调查无疑要产生一定的成本支出。而对同一行业内所属企业而言,其所搜寻的信息大多一致,如果相互之间没有合作与协同,那么很可能出现所有企业都为搜寻同一信息而各自付出费用,从社会资源的总量考虑,不得不说这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有关反倾销信息的获取和收集也并非一件易事,其需要经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这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必然存在一定的难度。然而,对于由相同或相近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而言,行业协会便可为各个企业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其费用由各个成员分担,由此便可以使单个企业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

统计数据表明,约有80%的行业协会具有信息统计功能,居所有功能的第一位。综上所述,中国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因素,能够发挥政府和单个企业所难以达到的功能和作用。因此,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应愈发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五、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的实证案例分析

在国外,有很多事例证明那里的行业协会是针对中国反倾销案件的提起人或者实际组织者,以行业整体角度参与反倾销案件的全部活动,将比企业单独参与该类活动,均为有利有效得多。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就是美国轴承协会以中国轴承在美国市场低于正常的出口价格销售为由,对中国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2003年6月28日,经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欧盟宣布对中国(主要来自温州)的可充气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以期在短时间内将中国的打火机挤出欧洲市场。可见成熟的行业协会正是这样利用贸易救济措施,协调外部竞争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依托。通过借鉴国外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中国行业协会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我国行业协会的制度虽然还不完善,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对中早已开始了实践探索。

(1)温州打火机案

温州是中国打火机主要生产基地,温州每年生产打火机8.5亿只,80%用于出口,在欧洲市场占有率达到80%的事实,对欧洲打火机生产厂商是绝对的威胁。2003年6月28日,经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欧盟宣布对中国(主要来自温州)的可充气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温州打火机协会在有关法律和应对反倾销专家的指导下,挺身而出,组织协会力挽狂澜。他们及时组织召开应对分析会,剖析利弊,最后,作出团结一致、共同集资、共聘律师、联合应诉的决策。这一举措,聚沙成塔,以一当十,成本最低,效率最高。2003年7月14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协会正式向欧盟撤诉,2003年9月11日,欧委会正式终止对中国打火机实行反倾销调查的官方公报。这场没有硝烟的国际贸易大战便以“挑战者”的匆匆“撤兵”而宣告“应战者”告捷。这标志着温州打火机协会应对欧盟反倾销已取得彻底胜利,其是中国进入WTO后中国企业打赢欧盟反倾销的第一案。

(2)中美轴承案

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是中国加入WTO后的第一起反倾销案。面对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球轴承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102作为会员的代表在其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有效组织和指导下,上百家输美球轴承出口厂商在2002年3月4日之前的短短几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按时递交调查问卷,并积极准备应诉。最终,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代表以四对零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美国不能向应诉企业加收任何“反倾销税”。本次胜诉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全体职工和全体应诉企业夜以继日的艰难努力争取的宝贵成果。

在本文中,笔者基于我国对行业协会的制度规定,从目前影响很大的温州打火机案、中美轴承案入手,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探索情况,着重论述了我国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博鳌亚洲论坛会长龙永图称,发挥协会团结作用,把企业组织起来,才能有战斗力,才能在应对反倾销上做得更加漂亮,从而在抗辩中获胜。

六加强机电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体系中的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政府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是各国政府,同样世贸组织允许的对国内产业实施救济是通过政府采取措施进行的。然而与产业自己相比,政府对产业的情况可能不很熟悉,对外来产品的威胁不很敏感,因此就要求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体系中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纽带的作用,代表产业的利益向政府申诉。从我国以往与贸易伙伴的冲突与摩擦中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工作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日本国对中国出口的缝纫机的反倾销诉讼案,就是由他们国内有关的机电协会首先提出并胁迫政府提起的;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起特殊保障措施案,这一案件就出于美国轴承制造协会六成的会员向美国国际贸易协会递交了针对中国的球轴承反倾销调查申请。

1确立机电行业协会代表我国企业的地位

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虽然也陆续建立了行业协会和商会,但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还不能满足保护国内产业的需要,在国内市场中的反倾销诉讼申请方面,我国己经提起的反倾销申请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个别企业独自提出的,这将大大降低中国企业针对外国来华商品在国内市场倾销案件的立案申请的效果和应有的影响。因此行业协会要能代表企业、产业的利益向政府提出申诉,谋求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同时对企业中的害群之马予以制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我国政府要在法律制度上、体制上确立行业协会一定的全力和职责,这是加强国内产业保护的关键。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和商会要为企业扩大出口,优化进口结构服务,为整顿和规范外经贸市场秩序服务;同时,还要帮助企业增强应对贸易争端的能力,学会运用符合WTO规则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手段,维护经济安全;更重要的是,如果由每个企业单独应诉,会造成经济学中的搭便车现象,即一个企业承担成本,其他的企业分享收益。因此,应该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能够帮助行业内的企业加强合作,收集和传递信息,并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和沟通,更好的采取应对措施。

3协会——搭建企业合作平台

面对欧盟双指令给机电行业带来的困难,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协会要设法促进企业间的有效合作,提升行业整体竞争优势。协会中分设空调、冰箱、热水器等多个分支机构,有针对性地进行技术研究合作。与此同时,商会以及中介组织方面必须要加大信息传达和市场服务,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及时向企业通报信息,指导实际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尚明编著:《反倾销:WTO规则及中外法律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美)雅各布.瓦伊纳著:《倾销: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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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向晨著:《发展中国家与WTO的政治经济关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版

6.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编:《进出口公平贸易法规汇编》,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年版

7对外经济贸易部国际联络司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手册》,经济管理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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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霍克曼等著:《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一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3.张玉卿主编:《WTO新回合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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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WTO争端解决机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6.史晓丽著:《WTO与中国外贸管理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赵瑾著:《全球化与经济摩擦》,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18.陈宪等编著:《国际贸易:原理.政策.实务》,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版

19.王春等主编:《反倾销应对之道》,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篇3

我国风电行业的发展在近些年不容小觑,由于其尚属新兴产业,基础不够扎实,资金积累也不够,因此迫切需要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融资以增强发展实力.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外汇银行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有关的一切融资活动,并具备简便、快捷、准入门槛低等优点,因此风电行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并充分利用国际贸易融资,以达到融资的最佳效果.本文通过分析风电行业进行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以期拓宽风电行业的融资渠道.

1.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的必要性

我国的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已走完20多年的历程.“十五”期间,风电发展非常迅速,累计总装机容量从2000年的3.44x105kW增长到2008年的1.2153x10’kW,位居世界第4名,仅次于美国、德国和西班牙.我国历年风电机组累计装机容量如图1所示.

虽然我国风电机组装机容量发展迅速,但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我国风电设备却始终依赖进口,尤其是高端的技术设备.据统计,在2007年中国风电设备新增市场份额中,国产设备(包括合资)占57%,进口产品占43%;2008年我国风电设备市场40%需求仍由进口产品满足,见图2.

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2009年上半年我国共进口风力发电机组976台,金额超过了9853万美元.现在世界几大风机制造巨头订单已经排到两年以后,主要订货商都是中国的公司.这些设备价格昂贵,生产周期长,因此占用了大量生产发展所需的资金,影响了风电企业发展甚至日常生产经营.

我国的风电企业在设备制造技术上要与国际大厂商竞争还为时过早,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只能通过进口来弥补技术上的不足.因此,我国风电行业必须从进口方面入手,以获得最大限度的贸易融资,解决我国风电行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资金问题.

2.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2.1短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融资期限在一年内的属于短期融资.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以短期融资为主.需要进口风电机组的企业可以选择以下短期国际贸易方式.

2.1.1进口发票融资

对于一般性的单笔金额不大、生产周期不长、付款期限也不长的经常性贸易,应该选择进口发票融资,又称进口汇出汇款融资.它是在进口商收到进口货物,进口货物销售货款回笼之前,向进口地银行申请资金融通用以对外支付进口货款的业务.这一融资方式不需要冗长的审核,只要有票据就可以进行融资,而且效率高、风险小。因此,采用此种融资方式可以减少风电企业在进口设备时资金占压,并可优化资金管理.有了银行的信贷支持,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但由于银行需要控制风险,并不会对所有的发票都进行贴现,因此这种方式也有较大的局限性,

2.1.2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银行为帮助进口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而向其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根据所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可分为进口信用证押汇和进口托收押汇,前者是开证行在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即先行付款,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取得单据并将货物销售后,再偿还银行先行垫付的进口货款本息.对进口商而言,进口信用证押汇是以信托收据为抵押品,利用银行信用和银行资金完成其商品的进口贸易和国内销售的融资方式.进口托收押汇是银行给予进口商凭信托收据提货的一种融通资金方式.在付款交单条件下,进口商为了不占用资金或减少占用资金的时间,而提前付款赎单又有困难,希望能在汇票到期前、或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银行进行进口托收押汇.实际上,这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有利的短期融资方式.

2.1.3假远期信用证

在假远期信用证下,买卖双方达成的是即期交易,但规定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待提供单据后可即期收汇.这种操作方式对出口商来说是即期收款,对进口商来说要等到汇票到期日才对外付款.这实际上是出口方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融资,是进口商通过兑现它所持有的银行远期承兑汇票而实现的融资,因此付款银行的贴息及承兑费均由进口商承担.对于进口商来说,借助银行资金既实现了对出口商即期付款的承诺,又减缓了自身暂时的资金短缺.这样,不仅可以即期取货销售,还可以即期付款为条件,要求出口商对商品价格和数量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降低进口成本.

2.2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我国风电企业针对付款期较长、金额较大的交易可以采用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期限一般在1一5年或5年以上.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较多应用于大型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或进口融资.

2.2.1福费廷

福费廷是一种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大额远期票据提供融资,并能防范信贷风险的金融服务.主要适合对大型成套设备提供出口融资.福费廷是包买票据(Forfeiting)的音译,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福费廷属于批发性融资业务,适合于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型合同,对于金额较小的项目而言,由于收费较高,优越性并不明显。

2.2.2出口信贷

相对大型的风电企业可以选择出口信贷形式,其贷款金额大、融资期限长,有些甚至可以长达10年.出口信贷是出口国银行通过向本国出口商或国外进口商提供优惠贷款,从而使国外进口商获得融资便利,增加购买本国出口产品的能力,以达到鼓励本国产品出口的目的.出口信贷作为一种支持本国出口贸易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受到了各国政府的推广.出口信贷可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

我国风电企业主要通过买方信贷进行中长期融资.买方信贷是进口商在进口货物运到至该货物销售出去取得货款期间,从银行获得的资金融通,一般由出口商所在的国家银行在出口信贷机构的担保下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贷款,用于支付进口所需贷款.买方信贷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对于我国风电企业而言,买方信贷可以使机组或者零件采用现汇报价,以便企业对商品货价、费用了解得比较清楚,而且也便于和其他国家企业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另一方面,出口商则可以及时收到货款,从而避免向出口方银行申请贷款,支付不必要的费用.

3.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常见问题

当前,在我国风电行业充分利用国际贸易进行融资的过程中,也存在转多问题.

3.1缺乏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

当今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很多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风电企业没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做后盾,一旦遇上风险便束手无策.究其原因是企业对国际贸易风险的认识不够深刻,易忽视对对方资信的调查一旦没有及时收到零配件和机组,就没有足够的收益,不仅企业难以归还银行的贷款,让自己的资信受到牵累,而且连国家也会受到巨大的损失.

因此,我国风电企业必须建立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贸易欺诈行为,同时圆满地完成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在进行贸易业务前,可以通过信用管理体系的全球信息网络,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从资金实力、信用程度等多方面了解客户的信息并对其作出全面的评估,帮助企业防患于未然.在交易过程中,可以通过信用管理体系即时跟踪国外客户的动态变化,适时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并提示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果企业自身规模较小,设立这样专门的信用管理体系会大大增加管理成本,也可考虑直接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信用管理咨询公司,同样可以达到规避贸易风险的目的.

3.2对国际贸易融资相关业务不够熟悉

由于企业内缺乏高素质的相关人才,对国际贸易业务和银行业务不熟悉,从而不能熟练地运用新的金融工具.现在越来越多样化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求操作人员要有更高的技能和经验,而大多数的风电企业都不能很好地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工具.因此,风电企业应该加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人才的培养力度,对业务人员进行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工作人员了解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

另外,企业可以根据贸易条件和自身财务状况,选择国际贸易中的组合融资工具,达到最佳融资效果.单一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必定有其特殊性和不足,可通过与其他贸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来填补缺陷.我国风电企业大多进口金额大的成套风机设备,融资期限较长,更需要根据国际贸易的特殊要求,创造性地利用传统贸易融资方式与现代融资方式,将整个贸易流程作为融资对象,通过组合搭配各种融资方式和风险缓释技术,设计专门的融资方案,以实现充分融资的目的.

3.3担保条件难以达到银行要求

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通常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一方面,企业在寻找第3方担保时,会顾虑对方将来会要求自己提供担保,进而产生其难以控制的风险;另一方面,风电企业进口的风机设备是用于进一步投资风电场项目,而且投资风险较大、期限较长,缺乏银行认可的担保条件,如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虽然能用于抵押,但是抵押率低,而且还有费用高、手续繁琐、时效性差等缺陷.在担保不能落实的情况下,银行不可能为没有实力和担保能力的企业提供较大的融资额度.

针对上述问题,企业本身要努力提高实力,提升自身的担保能力.只有在提升自身能力,增加资金积累、资信度和业务量的情况下,使银行承担的风险随之减小,自然就会愿意提高企业的资信额度,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融资.当然,当前我国的风电产业还处于成长阶段,政府应该出面为风电行业的贸易融资提供担保,这可作为政府扶持绿色能源产业的一项措施.从世界各国风电产业的发展经验来看,政府的政策扶持显得非常重要.

篇4

我国风电行业的发展在近些年不容小觑,由于其尚属新兴产业,基础不够扎实,资金积累也不够,因此迫切需要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融资以增强发展实力.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外汇银行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有关的一切融资活动,并具备简便、快捷、准入门槛低等优点,因此风电行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并充分利用国际贸易融资,以达到融资的最佳效果.本文通过分析风电行业进行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以期拓宽风电行业的融资渠道.

1.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的必要性

我国的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已走完20多年的历程.“十五”期间,风电发展非常迅速,累计总装机容量从2000年的3.44x105 kW增长到2008年的1.2153x10’kW,位居世界第4名,仅次于美国、德国和西班牙.我国历年风电机组累计装机容量如图1所示.

虽然我国风电机组装机容量发展迅速,但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我国风电设备却始终依赖进口,尤其是高端的技术设备.据统计,在2007年中国风电设备新增市场份额中,国产设备(包括合资)占57%,进口产品占43 % ;2008年我国风电设备市场40%需求仍由进口产品满足,见图2.

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2009年上半年我国共进口风力发电机组976台,金额超过了9 853万美元.现在世界几大风机制造巨头订单已经排到两年以后,主要订货商都是中国的公司.这些设备价格昂贵,生产周期长,因此占用了大量生产发展所需的资金,影响了风电企业发展甚至日常生产经营.

我国的风电企业在设备制造技术上要与国际大厂商竞争还为时过早,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只能通过进口来弥补技术上的不足.因此,我国风电行业必须从进口方面入手,以获得最大限度的贸易融资,解决我国风电行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资金问题.

2.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2.1短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融资期限在一年内的属于短期融资.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以短期融资为主.需要进口风电机组的企业可以选择以下短期国际贸易方式.

2.1.1进口发票融资

对于一般性的单笔金额不大、生产周期不长、付款期限也不长的经常性贸易,应该选择进口发票融资,又称进口汇出汇款融资.它是在进口商收到进口货物,进口货物销售货款回笼之前,向进口地银行申请资金融通用以对外支付进口货款的业务.这一融资方式不需要冗长的审核,只要有票据就可以进行融资,而且效率高、风险小。因此,采用此种融资方式可以减少风电企业在进口设备时资金占压,并可优化资金管理.有了银行的信贷支持,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但由于银行需要控制风险,并不会对所有的发票都进行贴现,因此这种方式也有较大的局限性,

2. 1.2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银行为帮助进口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而向其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根据所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可分为进口信用证押汇和进口托收押汇,前者是开证行在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即先行付款,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取得单据并将货物销售后,再偿还银行先行垫付的进口货款本息.对进口商而言,进口信用证押汇是以信托收据为抵押品,利用银行信用和银行资金完成其商品的进口贸易和国内销售的融资方式.进口托收押汇是银行给予进口商凭信托收据提货的一种融通资金方式.在付款交单条件下,进口商为了不占用资金或减少占用资金的时间,而提前付款赎单又有困难,希望能在汇票到期前、或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银行进行进口托收押汇.实际上,这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有利的短期融资方式.

2. 1. 3假远期信用证

在假远期信用证下,买卖双方达成的是即期交易,但规定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待提供单据后可即期收汇.这种操作方式对出口商来说是即期收款,对进口商来说要等到汇票到期日才对外付款.这实际上是出口方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融资,是进口商通过兑现它所持有的银行远期承兑汇票而实现的融资,因此付款银行的贴息及承兑费均由进口商承担.对于进口商来说,借助银行资金既实现了对出口商即期付款的承诺,又减缓了自身暂时的资金短缺.这样,不仅可以即期取货销售,还可以即期付款为条件,要求出口商对商品价格和数量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降低进口成本.

2. 2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我国风电企业针对付款期较长、金额较大的交易可以采用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期限一般在1一5年或5年以上.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较多应用于大型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或进口融资.

2. 2. 1福费廷

福费廷是一种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大额远期票据提供融资,并能防范信贷风险的金融服务.主要适合对大型成套设备提供出口融资.福费廷是包买票据(Forfeiting)的音译,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福费廷属于批发性融资业务,适合于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型合同,对于金额较小的项目而言,由于收费较高,优越性并不明显。

2. 2. 2出口信贷

相对大型的风电企业可以选择出口信贷形式,其贷款金额大、融资期限长,有些甚至可以长达10年.出口信贷是出口国银行通过向本国出口商或国外进口商提供优惠贷款,从而使国外进口商获得融资便利,增加购买本国出口产品的能力,以达到鼓励本国产品出口的目的.出口信贷作为一种支持本国出口贸易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受到了各国政府的推广.出口信贷可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

我国风电企业主要通过买方信贷进行中长期融资.买方信贷是进口商在进口货物运到至该货物销售出去取得货款期间,从银行获得的资金融通,一般由出口商所在的国家银行在出口信贷机构的担保下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贷款,用于支付进口所需贷款.买方信贷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对于我国风电企业而言,买方信贷可以使机组或者零件采用现汇报价,以便企业对商品货价、费用了解得比较清楚,而且也便于和其他国家企业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另一方面,出口商则可以及时收到货款,从而避免向出口方银行申请贷款,支付不必要的费用.

3.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常见问题

当前,在我国风电行业充分利用国际贸易进行融资的过程中,也存在转多问题.

3.1缺乏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

当今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很多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风电企业没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做后盾,一旦遇上风险便束手无策.究其原因是企业对国际贸易风险的认识不够深刻,易忽视对对方资信的调查一旦没有及时收到零配件和机组,就没有足够的收益,不仅企业难以归还银行的贷款,让自己的资信受到牵累,而且连国家也会受到巨大的损失.

因此,我国风电企业必须建立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贸易欺诈行为,同时圆满地完成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浅谈我国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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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贸易业务前,可以通过信用管理体系的全球信息网络,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从资金实力、信用程度等多方面了解客户的信息并对其作出全面的评估,帮助企业防患于未然.在交易过程中,可以通过信用管理体系即时跟踪国外客户的动态变化,适时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并提示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果企业自身规模较小,设立这样专门的信用管理体系会大大增加管理成本,也可考虑直接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信用管理咨询公司,同样可以达到规避贸易风险的目的.

3. 2对国际贸易融资相关业务不够熟悉

由于企业内缺乏高素质的相关人才,对国际贸易业务和银行业务不熟悉,从而不能熟练地运用新的金融工具.现在越来越多样化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求操作人员要有更高的技能和经验,而大多数的风电企业都不能很好地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工具.因此,风电企业应该加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人才的培养力度,对业务人员进行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工作人员了解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

另外,企业可以根据贸易条件和自身财务状况,选择国际贸易中的组合融资工具,达到最佳融资效果.单一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必定有其特殊性和不足,可通过与其他贸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来填补缺陷.我国风电企业大多进口金额大的成套风机设备,融资期限较长,更需要根据国际贸易的特殊要求,创造性地利用传统贸易融资方式与现代融资方式,将整个贸易流程作为融资对象,通过组合搭配各种融资方式和风险缓释技术,设计专门的融资方案,以实现充分融资的目的.

3. 3担保条件难以达到银行要求

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通常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一方面,企业在寻找第3方担保时,会顾虑对方将来会要求自己提供担保,进而产生其难以控制的风险;另一方面,风电企业进口的风机设备是用于进一步投资风电场项目,而且投资风险较大、期限较长,缺乏银行认可的担保条件,如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虽然能用于抵押,但是抵押率低,而且还有费用高、手续繁琐、时效性差等缺陷.在担保不能落实的情况下,银行不可能为没有实力和担保能力的企业提供较大的融资额度.

针对上述问题,企业本身要努力提高实力,提升自身的担保能力.只有在提升自身能力,增加资金积累、资信度和业务量的情况下,使银行承担的风险随之减小,自然就会愿意提高企业的资信额度,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融资.当然,当前我国的风电产业还处于成长阶段,政府应该出面为风电行业的贸易融资提供担保,这可作为政府扶持绿色能源产业的一项措施.从世界各国风电产业的发展经验来看,政府的政策扶持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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