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合集12篇

时间:2022-08-31 04:32:23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篇1

(1)关于“爱国”。爱国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要求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牢固树立中华民族的意识和国家利益至上的意识,自觉维护祖国的独立、统一、尊严和利益;二是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力所能及的贡献。

(2)关于“守法”。守法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要求,也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守法”强调公民遵守法律,不只是出于对法律的畏惧,更主要的是出于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因此,一个有道德的公民,不应当将法律简单地认为是消极的行为规范,而应当积极自觉地学法、懂法和守法。

(3)关于“明礼”。明礼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从狭义上讲,明礼就是讲究起码的礼节、礼仪和礼貌,无论是在公共场合还是在职业场所和个人家庭生活中,行为举止都得体、适宜;从广义上讲,明礼就是讲文明,特别是注重公共场合中言谈举止的文明,如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等等。

(4)关于“诚信”。诚信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诚实、诚恳、信用、信任,也就是忠诚老实,诚恳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对他人给予信任。“诚信”道德规范既是市场经济领域中基础性的行为规范,也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

(5)关于“团结”。团结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强调在追求共同理想目标的基础上,公民通过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精神,形成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人群的凝聚力,最终汇集为全民族、全社会的凝聚力。

(6)关于“友善”。友善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友好、友谊、友情、善良、善意、与人为善等等。

(7)关于“勤俭”。勤俭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勤劳、勤奋、勤快、俭朴、俭节等等。

(8)关于“自强”。自强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自尊、自励、自立,生命不止,奋斗不息。

(9)关于“敬业”。敬业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德艺双馨、遵守职业道德。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篇2

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集中概括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二十个字简单明了,言简意赅,阐明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每位公民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布五年来,公民道德建设并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效,社会风气每况愈下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扭转。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市场 经济 的深入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并没有得到相应改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日益严重,各种封建迷信沉渣泛起。随着对外开放的全面推进,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同时,一些和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价值观念也有所滋长。很多人在不辨是非中盲目追逐,崇洋、民族虚无主义日益盛行。不少民众包括部分党员干部皆以追逐权、利为荣,而不知礼仪廉耻为何物,既没有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也没有为人处事的基本道德标准,精神空虚,生活堕落,从而使整个社会风气日下。这不仅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而且引起广大民众的强烈不满,迫切需要从根本加以改变。2006年3月4日,同志在看望全国政协委员时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恰好适应了这种社会需求,合乎民心,顺应民意,受到全国人民的欢迎和拥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了自觉学习和实践“八荣八耻”的热潮。

把“八荣八耻”和2001年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稍加比较,不难发现“八荣八耻”的内容更丰富。旗帜更鲜明,语言更犀利,更具有针对性,也更具有警示作用,因而是对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丰富和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新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一、增加了“服务人民”和“崇尚科学”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道德的显著标志,是

在遇到困难时彼此不愿伸手援助,在遇到利益冲突时彼此尔虞我诈,往日的“友善”早被抛到九霄云外。这种“友善”虽不完全是伪善,但至少是缺乏真诚的“友善”。但是“互助”则不同,它不仅包括彼此态度“友善”,而且更强调彼此行为的结果,即能够真正地相互帮助。这种“互助”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互惠机制,它能够培育社会资本,增进人们之间的互信,实现社会团结。因此,只有“互助”,才显“友善”,才有“团结”。只有团结互助,才出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为此,在公民基本道德 教育 中,耍教育广大公民坚持集体主义,反对损人利己;在不同意见面前,要心平气和,求同存异;在困难面前,要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在荣誉面前,要相互谦让,他人为先;出现了失误和挫折,要勇于内省,敢于承担。要提倡急他人所需,帮他人所难的团结互助精神,人人关心和帮助他人,处处尊重和爱护他人。只有这样,“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的良好社会风气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才能促进社会安定和事业 发展 。

四、把“勤俭自强”提升为“艰苦奋斗”

2001年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从“勤俭”和“自强”两个方面要求公民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勤俭”是“勤劳而节俭”之义,“自强”是有不折不挠而“自立”之义。前者要求公民在生活上勤俭节约,后者要求公民要有乐观的人生态度。和“艰苦奋斗”相比,“勤俭自强”的内涵过于狭窄,外延不够宽广。“艰苦奋斗”不仅包括在生活上勤劳节俭,而且暗含自强不息,是指在精神上有理想信念,有毅力恒心,是想干、能干、会干、干得成的有机统一,自强不息是艰苦奋斗的必然结果。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同志把艰苦奋斗作为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来加以提倡,他说:“一个没有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民族,是难以自立自强的;一个没有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国家,是难以发展进步的;一个没有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政党,是难以兴旺发达的。”然而现在,随着社会 经济 的发展,很多人在全民共同富裕的目标还没有实现之前,在国家还没有强大起来之前,却开始骄奢淫逸起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部分领导干部、党员和普通民众中滋长蔓延起来,艰苦奋斗的传统美德和优良作风被逐渐忘却。一股骄奢淫逸、铺张浪费、相互攀比之风开始在社会上盛行,日益叠食着中华民族勤俭的传统美德和艰苦奋斗的精神,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当然,我们讲艰苦奋斗,决不是要人们去过清数徒式、苦行僧式的生活,也不是要否定合理的物质利益,而是要大力提倡艰苦奋斗、自强不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要求每个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 政治 本色,要求每个公民始终保持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一位公民,都要把艰苦奋斗精神体现在工作和生活之中;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牢记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我们党的庄严使命,树立为党和人民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从而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因此,只有“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之风大兴,中华民族才能生生不息,才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篇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存在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第一部调整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是中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被誉为中国的“权利宣言”。它继承了中国自清末以来通过变法图强来振兴民族的思想,开启了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局面,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提供了基本前提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贯穿于整个社会中。

二、公民的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意义

道德规范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集中概括为二十个字:“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个基本道德规范语言简单,理解起来也容易,更是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它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在社会长期发展中无形中形成的良好的道德传统。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新时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公民道德行为规范都能得到体现,也就是说不同的社会群体中,基本道德要求也存在着。它的提出是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的,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这“二十字”方针,做一个合格的新世纪的公民。社会上应该加大对道德规范的宣传,使得每个公民都知道和明白,促使它成为我们社会生活的准则。

道德规范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东西,也是最重要的东西。只有把基本道德规范建设搞好了,社会主义道德大厦才能建立起来。这个工程很浩大,需要全民的参与。公民积极的参与其中,对道德规范在全社会的实施具有推动作用。因为这项工程是让全民受益的工程,其影响也是深远的长久的。公民若是都能从小事,从一点一滴做起,那么就会为社会主义的发展添砖加瓦。

三、道德规范与《民法通则》的联系

《民法通则》与道德规范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民法通则》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规范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一部法律的颁布必然离不开社会。而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民法通则》的颁布是必须要符合社会的发展的,要符合人们的需求。这一点已经经过时间的验证了。《民法通则》的出现,使得社会关系在调整的时候更加需要依靠道德规范,因为《民法通则》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有着其本身的局限性,所以它需要道德规范的填充,需要道德规范来帮助其调整一些社会关系。《民法通则》与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有着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联系。它们共同来调整着社会的关系。

(一)《民法通则》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

《民法通则》中首先都体现了“爱国”,爱国是最基本的道德行为规范。《民法通则》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爱国”。《民法通则》中对企业的要求和对公民的要求都是在爱国的前提下,爱岗敬业的。《民法通则》中对企业法人和公民的要求与法律约束,都需要法人和公民要诚实守信。

(二)《民法通则》是公民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

道德规范只是在公民平时的生活中起到一定的舆论监督能力,而《民法通则》则能帮助道德规范建立起一个约束和惩罚破坏道德规范的行为。为道德规范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民法通则》与道德规范的冲突

事实上,《民法通则》与道德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冲突。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有的事情“合理”但是不一定“合法”,有的事情“合法”但是不一定“合理”。就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杀人法,他杀了人,肯定是触犯了法律,但是若是有人把他杀死了,即使他再怎么罪不可恕,那个人也是犯了法的,但是在道德上这个人就像是为民除害了一样。可见法律跟道德还是有矛盾的地方的。

《民法通则》与道德之间所产生的矛盾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这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不能单单依靠《民法通则》来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在依靠《民法通则》的同时也要考虑到道德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与威信。将两者结合起来,这样更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接受。

四、《民法通则》与道德规范相结合的意义

虽然《民法通则》与道德属于不同范畴,在社会上调整着不同的社会关系,但是《民法通则》与道德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它们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秩序,它们之间是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关系。它们调整这社会上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构造社会的和谐做出了贡献。

《民法通则》和道德都是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其发展的。在形成的过程中《民法通则》也好,道德也好,都有相对的独立性。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它们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安定,它们都是在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保障着经济的发展的。

(一)道德规范与《民法通则》相结合有利于正确价值观的形成

在中国传统的文化理念中,“诚信”被看作是“万事之本”和“立身之道”,是最重要的道德规范。而在《民法通则》里约束企业法人和公民的许多条款都能体现诚信。它要求公民和企业法人在经营企业的时候要诚实守信,独立经营。试想一下,如果《民法通则》的颁布没有考虑到道德规范这个方面,那么它本身就是不符合社会的,不符合人们的需求的,就更不可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民法通则》在制定的时候就要参照道德规范的要求,以道德规范为其的价值标准,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推动和实现《民法通则》在公民中的贯彻实施,才能符合社会的发展。

(二)道德规范与《民法通则》相结合促进了社会的良性发展

道德规范以它所独具的规范作用无意中培养着人们遵守道德的责任感。例如,我国的《宪法》和某些法律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家庭道德等等,都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把某些社会道德规范变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

立法者在制定《民法通则》时,必然要考虑到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道德的要求,他们会把社会主义的道德精神渗透在法律的各个角落。

与此同时,执法者的道德意识的提高可以使得他们能更好的自觉守法和维护法律的权威。而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会使得人们能自觉的做到遵纪守法,不去触碰法律的井绳。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民法通则》的实施。

(三)道德规范与《民法通则》相辅相成,互相补充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是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权利的关系。而道德规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要自觉产生的一些人们在社会上的行为准则。《民法通则》也有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于道德规范它所涵盖的范围广,所以《民法通则》调整不了的社会关系,道德可以。比如说家庭暴力等等,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民法通则》在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时候往往过于法律化,而不注重人情。而道德规范在这一点就可以做的比法律更贴切,更注重人心冷暖。道德是社会上人生活的基本准则,人们的心中都是以道德为基础来判断的。

(四)《民法通则》以法律的形式把道德规范的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律的效益与属性,两者的结合对违法与犯罪有了一定的界定

道德规范说白了,对那些触犯道德的人只是谴责,它没有法律依据来作为惩治恶劣行径的靠山。而《民法通则》给了道德规范一个有力的靠山。在违反道德的同时有可能就触犯了法律的准绳。

在先进文化的前进发展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道德的发展和不断壮大,必须依靠法律,以法律来约束不道德的行为。尤其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我们不仅需要提倡道德诚信,让人们出于道义自觉遵守诚信准则,还必须加强诚信的法制建设,从正式制度着手来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这种正式的制度就是通过《民法通则》来有效的调整和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种种关系和问题。

(五)《民法通则》与道德规范相结合推进了道德教育的发展

《民法通则》对社会的作用不是万能的。法律所带来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因此,我们要将《民法通则》与道德规范结合起来,来共同构建社会的有序秩序。在这一点上,《民法通则》为道德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比如:在商业上,法律要求公民遵守诚实守信和职业道德等等。这也为道德在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由此可见,道德要是有了法律的强制性实施为后盾,对于保障社会主义道德的建设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六)《民法通则》是传播道德规范的有效有力手段

《民法通则》在立法上对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和原则,比如说诚实守信、爱国守法等给予确认和肯定,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的实施。通过奖惩的措施,来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又提高了人们的道德观念,有利于社会保持着良好积极的道德风尚。

《民法通则》与道德规范的关系除了是相辅相成之外,它们还是互补的关系。有的道德经过转化就变成了法律,这种现象叫做道德的法律化。而有的法律则经过转化成了道德规范,我们称这种现象为法律的道德化。它们之间的这种互补关系,使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效的结合起来,更能很好的调节社会上的各种关系之间的矛盾。造成这种现象的最根本原因是,《民法通则》与道德各有各的优点,但是又有各自的局限性。

这种表现在经济活动中更为普遍与活跃。市场经济中,由于利益的驱使,使得很多人去钻法律的空子,有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可行的,道德是支持的,但是若是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保障,道德在市场经济中也是步履艰难的。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出于什么动机、什么目的的合作或者联合,都必须要在法律和道德的规范下进行。就像“诚实守信”,本来是大的上的一个原则,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今天已经逐步转化为《民法通则》甚至是其他法律文献的一个准则。在全球化的今天,全世界各国国家对环境等方面的保护措施也在无形中强调了道德的法律化。这是由于法律的强制性在实施的过程中要远远优于人们存在道德面前的自律性。

五、结论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篇4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1 高职院校公民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

“两课”教学是高职院校德育主阵地。高职院“两课”教学在应对实效性缺失的努力中做过许多有益的探索,如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等,但没有传统德育向公民道德教育的转型,仍难以有效解决现行教育教学中存在的一些根本性问题。

1.1 学生主体性的缺失

“公民教育是主体性教育,因为公民的本质内在地决定了它必须以公民独立人格为前提,作为公民社会的要求,它承担着培养公民民主素质的使命,没有人的,或只是老师而没有学生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民主素质就无从谈起。”①公民道德教育是公民教育的一部分,“公民道德教育既属于道德教育和公民教育的范畴,又不同于狭义的道德教育和公民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从广义道德教育的范畴看,是社会生活伦理道德的教育;从公民教育的角度看,主要是关于民主的价值观教育。”②公民道德教育同样应该是主体性教育,它必须是以公民主体性为前提,同时又是以提升公民主体性为目标。在多年应对实效性缺失的努力后,当前高职院校“两课”教学的学生主体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和改善,如对实践教学的探索和尝试、强调学生的参与和课堂的互动等等,但长期以来教师主导性的习惯优势地位,使得这种主体性被大大打了折扣,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一种形式上的主体性,如强调学生主体地位的案例教学在具体运用中常常演变成举例子,课堂参与则常常落得“被参与”的命运,学生主体性并没有落到实处。

1.2 公民道德教育内容的理想化

正确把握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离不开对公民和公民道德概念的理解。从公民产生和演化的历史看,公民身份产生之初,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自然获得,而是指向特定群体。“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③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有公民身份的群体范围越来越趋向于广大国民,但政治法律内涵仍是其最核心的规定。因此国内一些学者都主张把它看成是一种“道德类型”,一种政治道德。“表现在个体品性中,仅仅是与政治法律的公共领域相关的道德,不是一切社会道德。”④从层次上看,尽管对于公民德性存在积极和消极之争,但实践上中侧重于基本道德规范的层面,具有广泛性的特点。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从当前高职院“两课”教学的实际看,在基本道德规范和先进性道德要求之间,仍过多存在向先进性道德要求倾斜,有意无意地过多强调先进道德要求,而对基本道德规范的关注不够。

1.3 学生道德权利的忽视

大学生首先是一个公民,具有公民身份。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公民身份的一个内在规定,也是公民道(下转第126页)(上接第73页)德的一个基本特征。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同属于道德关系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没有轻重和主次之分,也不存在所谓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不平衡的现象,特别是我国传统道德突出个体履行道德义务和责任而忽视个体主张道德权利。在长期的道德教育实践中,我们常常把道德理解成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而忽略了主体的道德权利。所以当前高职院的公民道德教育往往表现为一种强势教育,重在要求学生遵守规范、履行规范,并不能公正审慎地评价和对待学生的“不服从”和失范行为。

2 高职院校解决当前公民道德教育(基于“两课”视角)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当前高职院校公民道德教育仍然存在一些根本性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社会层面看,当前我国仍处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之中,公民社会发展尚不成熟,社会整体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仍在发展孕育之中,基于公民理念和公共精神基础之上的公民道德难以成为全体公民的一个道德共识。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教育的主体,高职院校自身在内部制度建设、民主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这些是高职院校当前公民道德教育存在问题的解决之道。

2.1 坚持依法治校,健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现代高职院校治理也应依法治校,依法健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内部制度的合法性和伦理德性。当前高职院校在制度建设上仍然存在过于注重学校利益的倾向,过于注重对师生的严格管理,忽视师生的道德权利和制度的公民伦理维度,甚至出现了一些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事例。高职院校应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健全落实高职院校内部规章制度,注重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和道德权利。

2.2 提高高职院校内部管理的民主参与和监督,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

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报告中指出,学校道德教育所追求的目的并不是以刻板的规约形式去教授一些戒律,而是使学校成为民主实践的典范。也就是说,学校环境的民主氛围对师生员工的公民性的真正养成具有重要影响。当前高职院校内部管理仍呈现旧式的行政化管理色彩,现代治理模式并未真正形成。因此当前高职院应真正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部门的作用,并拓宽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和监督的平台,通过师生员工的参与监督和权益保护,增进其公民意识,塑造其公民德性。

2.3 打造“两课”公民课堂

“两课”作为高职院校公民道德教育的主阵地,理应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打造“两课”公民课堂。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1)内容以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为根基,进而注意和先进性的结合;(2)方法突出学生的主体参与,培养学生的参与能力;(3)课堂管理宜平衡权利义务,尊重学生的平等公民身份。

注释

① 李萍,钟明华.公民教育——传统德育的历史性转型[J].教育学院,2002(10).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篇5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4-0077-02

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体,其道德修养的好坏、操守的高低,能折射出社会风尚的好坏,关乎百姓的福祉、社会的公平正义、国家社稷的存亡。近年来,我国社会出现的一系列道德事件,勾勒出“感动与疼痛并存、谴责与反思交织、忧虑与希望同在”的图景。可见,社会道德滑坡大多是从公民道德品行出问题开始的。在社会转型阶段,要求最大限度地平稳过渡,既需要从哲学层面上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科学的方法论指导,也需要从实践操作层面上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一些借鉴、启迪和警示。

一、公民道德建设的哲学维度

(一)历史与现实:公民道德建设的时代维度

道德与人类的历史一样古老。回顾人类道德的历史发展过程,必须回归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大历史观上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一切已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①“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结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②所以,不同的社会形态就有不同的道德观。纵观世界历史,人类社会每一次重大变革,无一例外都是思想领域的痉挛和阵痛之后的观念抉择为先导的,而这种决策的沉重使命又总是以“道德”为根基。由此可以看出,历史对道德触动是敏感的。所以,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状况及其现代性问题既要立足于世界历史的大语境,使道德的发展态势符合世界和时代的潮流,又要具有中国特色,批判和继承本民族传统道德,塑造好公民道德形象。公民道德建设只有在世界历史进程中,道德才能得到不断的完善和优化,从而实现“负向认同”向“零向认同”再到“正向认同”的转变。

(二)自我、本我、他我:公民道德建设的三重意蕴

道德是人类不断趋于自觉的过程,“是人类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是人类完善发展自身的活动”,③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的自我身心的交往,体现了“知物之明,知人之明,自知之明”④的道德自觉性。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建构理论观点,道德主体在交往互动中不同时间、不同空间和不同人间的“三间”联系中,明白自然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通过明白发展规律而获得自觉,从而对道德的“本我形象”、“自我形象”和“他我形象”进行重新组织、重新构造,这是道德认识过程中主体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突出表现。然而,由于历史、文化、价值观等差异,形成道德主体不同的形象认知,从而使道德具有了“道”的普遍义与“德”的主体义。即道德需要每一个体内在本性的自我觉醒,通过每一特殊的个体而通达整体的普遍。道德主体只有在认识道德的“本我形象”基础上,并由此完成“自我形象”向“他我形象”的道德认知转化。

(三)客体能动性: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维度

公民道德建设属于一种哲学认识论范畴。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观点来看,公民道德建设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是认识主体(公民)与认识客体(道德)相互作用的过程。“如要想引起认识主体所认识,首先要努力引起认识主体的注意”,⑤适应道德认识主体是具有人格化特征的道德认识客体能动性的表现,要求道德认识客体创造道德认识主体认识所需要的条件。当“道德目标”与“道德形象”有差别时,如同矛盾一般,不但要认清道德客观实在这个认识客体,而且需要认清道德认识主体,及时纠正不正确的看法,而且根据道德主体需要自动进行实际的改造和改变道德认识客体本身。

(四)互动实践: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维度

实践作为一种对象化活动,本质上就是一个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有机统一过程。按照马克思主义实践论的观点来看,道德活动的体是人,是人的“实践精神”。所以,公民道德建设就是以实践精神活动为基础,经过道德实践主体头脑的加工、改造、制作而形成的。公民道德建设“如同人一样需要同外界进行广泛的社会交往和相互作用,以期望能在这种互动实践中满足自身的各种需求”。①道德建设如果没有这种互动实践,道德客体则“无法进入主体的视野并通过主体的认识评价”。②所以,只有良性的互动实践,道德实践主体才能对道德客体形象进行感知,并通过道德实践主客体互动实践的频度、广度和深度,才能更加接近道德的客观实在,从而进一步影响公民道德建设进程。

总之,道德是人类文明从自发走向自觉的历史,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的有机统一。它反映着公民对真、善、美良知本性的弘扬,强调“联系”反对“隔断”,关注“变化”反对“僵化”,主张“整体”、“和谐”,并把哲学概念外化为“交往”“互动”,从而形成了道德建设的历史哲学观念。

二、把握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问题

道德“是人性的内在构成部分,它显示出人类生活的主体性精神结构和无限向上的价值取向,是人类道德或个人美德的理想所在”。③说到底,中国公民道德建设是整个民族生存方式的转变问题。我们之所以不断地回到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一直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公民道德建设是扶正祛邪、惩恶扬善,是一项为天地立心的非常艰巨的任务。完成这项任务,一是要“破”,解构当代社会道德现象,对任何试图一劳永逸地解决当下中国道德问题的“终极性”价值目标、理念、制度、理论模型和发展方向保持反思与批判精神;二是要“立”,实事求是地对当下中国社会现实所进行考察、探究及分析,重建道德秩序,形成公民道德的“中国论述”;三是要“行”,强调知行合一,重在实践,最大限度地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一)重构公民道德规范标准,解决“家在哪里”的问题

道德的功能就是在不完美的现实世界上建设一个完美的道德理想世界,而公民道德规范是维系道德精神家园安全的基本价值尺度。所以,重构公民道德规范要明确,既要符合人类社会的共同约定,又要有民族的精神气质,既要与公民的精神世界相吻合,又要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使其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通常,它包括四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基本道德规范,即《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概括的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二是社会公德规范;三是职业道德规范;四是家庭美德规范。并在此基础上,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一主题,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引领公民道德建设,使公民道德规范具有广泛认同、普遍实践的内在特性,决定公民道德规范逐步成为社会成员的共识。

(二)重塑公民道德量化评价体系,解决“路在哪里”的问题

公民道德建设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在于能否构建出科学合理的量化评价体系。一是根据公民道德评价模式,首先确定评价体系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适度量化评价;二是根据公民道德规范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尽可能简洁、明了、量化、分类;三是根据操作简便原理,合理界定评估主体,尽可能赋予相应的权重,便于等级确定;四是根据逐级考评原则,合理设置评价程序,尽可能具体、客观、公正;五是根据量化考核结果,突出结果有用性,尽可能与“评优推先”相结合、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与绩效分配相结合、与干部选拔和管理相结合,重激励、重发展、重影响。此外,公民道德量化评价还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实行“人性化”的量化评价。评价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提高每个公民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一种手段。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篇6

2001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了守法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这使得我们重新关注道德与法、德治与法治的相辅相成,进而关注公民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双向互动。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公民道德的支持,公民道德的养成和践履需要法治的保障。实现公民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治的高度整合,将有力推动我国的社会文明进程。由于篇幅所限,本文着重探讨公民道德之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及实现。

一、民德之德治、法治价值的理论渊源

中国传统的“民”、“庶民”与西方社会的公民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所奉行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也各异,两种民德分别支撑着德治和法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一般认为,古代中国属于德治模式,包括德政、德教和德主刑辅等内容。德政是指统治者以民为本,“为政以德”;”’德教是指以德服人,统治者以自己的言行和表率作用感化、教导民众,使民众效法君主伦理道德来约束自己,自觉地服从社会秩序。因强调德政、德教,法(刑)并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法是统治者维护儒家道德,镇压和惩罚民众犯上作乱的工具。在传统的德治模式下,皇帝贵为天子,官吏也为民之父母,因而民众最大的道德就是效忠君主,服从官吏,期待清官为民做主,否则就是大逆不道,由此形成卑贱、服从、依赖的臣民道德观念。民众之间则提倡和睦相处,一旦发生纠纷,则通过各自忍让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官府,动用法律,在公堂上强制解决,即“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不仅如此,由于刑的惩罚性和压迫性,民众对法心存畏惧,视法律为外在的禁锢,对法采取规避甚至抗拒的态度,表现出对法根本不信任。

相对中国古代的德治模式,西方社会具有推崇法律至上的法治传统。这种传统强调法律内在的道德原则,重视公民道德与法治的密切联系。西方历史上,人们对公民的界说千差万别,但公民始终是指在政治共同体中平等地、共同地享有某些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亚里士多德对公民和公民道德作了阐述,“单纯意义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公民德性“在于既能出色地统治,又能体面地受制于人”,因而公民同时具有主动制订法律和被动服从其他公民所制订之法律的特质。古罗马的西塞罗以自然法为基点,强调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崇尚公民的理性精神,关注公民的平等和权利。罗马帝国灭亡后,公民这种称谓销声匿迹,神治造就的是谦卑温顺的臣民及深受神学影响的臣民道德,传统的法治精神黯然失色。13、14世纪,随着城市独立自治运动的兴起,公民又重现于政治舞台,思想家们又开始对法治与公民道德的关系进行探讨,并由此影响近代法治的进程。比如卢梭提出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个人意志可能会与公共意志相对抗,但法律会强迫他服从,凡是这样遵从法律的人都是好公民,但还不是一个道德的人,道德的人是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人。孟德斯鸠则认为好公民“并不是基督教的好人,而是政治上的好人,是具有我所说的政治美德的。这就是爱自己国家的法律、并且爱着自己国家的法律而行动的人”。正是对公民平等、独立、权利、参与、责任和理性等道德观念的强调,西方前现代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达到时代所能允许的高度,并成为西方绵延不绝的传统。

二、公民道德之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和可能

新中国成立后,公民及其身份经历了从被忽视到抽象地承认、再到具体落实这样一个曲折的过程,我国的道德建设也经历了由无产阶级道德、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再到公民道德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道德是中国公民应当遵循、具备的全民性和普适性道德,是权利和义务、自由和责任的统一,是先进性道德和广泛性道德的统一,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与家庭美德规范、社会公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的统一。公民道德之于社会主义法治是否必要和可能,主要取决于法治是否需要公民道德的支持和公民道德是否确实能为法治提供这种支持。社会主义法治目前面临“法律纸面化”、“法治表面化”困境,需要公民道德的支持,而公民道德可在价值层面、规范层面和秩序层面三个层面支持社会主义法治。

1.“法律纸面化”、“法治表面化”对公民道德的呼唤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法律纸面化”、“法治表面化”,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大量出台,另一方面则是执法、司法和守法效果令人堪忧;一方面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虽然穿上了“正义的行头”,另一方面他们的职业思维、工作程式、法律操作技术等却依然故我;社会公众制约权力、维护权利的信念仍然微弱,表现在行动上就更少。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习惯于按传统思维方式来思考和对待西方“舶来”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因而法律没有树立崇高的权威,人们也缺乏自觉守法的心态。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模式重伦理,轻法律,与此相适应的是臣民道德观念。当中国以政府推进的方式引入西方法治模式时,臣民道德观念因其根深蒂固的传统力量和漫长久远的历史影响,仍在对广大民众发生作用,这是社会主义法治还没有走出的背景。按照西方先发内生型的法治孕育发展规律,“民众的政府及其法律必然依赖于某种先于国家和人为法律而存在的基本道德秩序”,先有公民道德的社会基础,才有法治的社会秩序。中国在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情况下,大力提倡公民道德建设,实际上违背了逻辑上的先后关系,但这一课始终是要补的。当所有的或者至少是绝大多数公民都摒弃臣民道德转而践行公民道德时,养成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发展方向的行为习惯,社会主义法治便有了坚实的基础。

2.公民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道德保障

公民道德与法治的价值契合,有利于公民对法治的认同和接受。法治“必须来自人民自身——自觉自愿地遵守从心底里拥护的、大家共同分享的道德价值观念的要求和约束”,社会主义法治也必然立足于广大民众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同和自愿服从的基础之上。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集中表现为对社会正义、公民权利、责任和自由的确认和保障,社会的民主、平等、和谐与秩序是其核心理念。事实证明,在“无法无天”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生活处于混乱无序状态,人的尊严得不到尊重,权利得不到确认和保障。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制度化,才能确保社会生活的规范有序,才能使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得到有效的维护。公民道德体现着公民对人生价值和社会理想的崇高追求,强调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责任观念、理性精神和宽容态度,旨在确立人们生活的幸福、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是契合的。公民道德意识的形成,必然产生对法律的需求和渴望等情感,公民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增强对法治的价值认同和接受。

公民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重合和相互转化,有利于公民对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必须关涉人们的道德取向、道德风俗、道德习惯,以人们所能接受的道德规范为基础,因而许多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重合的,比如互相承认对方的平等权利和人格尊严是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而法律也规定公民地位平等、彼此独立和互相尊重;诚实信用,既是一个道德标准,又是一个法律规范。不仅如此,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还可以相互转化,立法者总是把一些至关重要的、仅靠自律还不能实现的道德规范在特定时期上升为法律,成为一种对全社会的硬性要求,公民道德因此得到强化和保障;随着公民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将某些不再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或已为人们自觉遵循的法律规范转化为道德要求。公民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重合及相互转化,使公民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外在强制要求,而且是内在的自觉选择,有利于公民对法律的认知、评价和内化,提高自觉守法的能力。

法治条件下,法律成为规制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总纲和基本准则,最终形成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应该看到,一些西方国家由于对法律过分强调,导致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削弱,出现了过度依赖法律的社会法律化现象和道德冷漠的吉诺维斯综合症。对社会法律化现象,国外学者也深表忧虑,“狭隘地依赖重视惩罚的法律理性,其结果就是人们普遍地采取只遵守法律条文、寻找法律漏洞的策略,从而避免惩罚,对此就需要严格先前的法律,弥补漏洞,而这会使得法律更加严厉。如果所有人都把自己的事业发展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那么生活就会变得不可忍受”,也就“导致奴役而不是带来自由了”。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不能忽视对与法律秩序相匹配的其他社会秩序的关注,特别是伦理秩序。以公民道德观念和规范为基础建构的伦理秩序,一方面是与法治精神相吻合的内在性自律秩序,另一方面也是法律规范所不及的领域而道德规范来调适而形成具有重要弥补作用的法外秩序。因此,法律秩序来源于道德,良好的法律秩序以公民道德为根基形成和生长。

三、公民道德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实现

西方法治实践表明,作为中坚力量的法律人对法律和法治的兴衰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为使对公民道德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实现的论证更富有针对性和启发性,笔者将公民作法律人和普通民众的分类,分别探讨法律人之公民道德和普通民众之公民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实现。

1.法律人之公民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实现

学界对法律人的界定并无统一认识,笔者将法律人界定为受过专门训练、拥有法律知识,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或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也就是说,法律人是以法为业的公民,或手握立法、执法、司法权力,或因其他原因站在法治建设的前沿。他们的道德品质如何,直接影响法治的方向和进程。

法治的首要前提是良法,社会主义法治所依据的良法必须建立在广大民众理想的正义、利益和秩序的道德基础之上。事实上许多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已体现在法律中,如平等、自由、正义、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的原则和团结互助、友爱和谐的人际关系等。但我们也要看到,某些立法机关在没有对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手段和后果进行严格周密的研究、分析和预测的情况下,匆匆颁布实施粗疏、笼统、内容含混不清的法律,导致可操作性差,或者某些立法者只考虑部门利益而不顾整体利益,重复立法、越权立法,导致立法撞车。要修改和废止法律中的不合理规定,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发生,立法者就不能凭个人感情、好恶行事,而应着重考虑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以正确的道德观念为指导,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以适当形式将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道德的根本原则、主导内容法律化,从而使法律具有相应的道德意蕴。

执法者、司法者道德能力的高低与执法、司法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的联系。首先,执法者、司法者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不是机械地描写法律规范的文字,而是以自己本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为指导,适用法律规范的道德取向。其次,任何法律体系都不可能对所有涉法事项都作出细密的规定,执法者、司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实行自由裁量不可避免,而“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量的案件,实质上都是该法官的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执法者的自由裁量也一样。当前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恶意执法和司法腐败现象,与执法者、司法者的职业道德密切相关。执法者、司法者只有具备合乎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具有可靠的道德能力保证,才能在履行法律职务过程中排除干扰,忠于职守,唯法是从,廉洁公正,避免徇私枉法。

一般而言,由于法律服务人员、法学学者的非权力特点,他们是普通民众情感上最容易接近、心理上最容易接受的法律人。针对当前法律服务水平不高、法学学术界鱼龙混杂的情况,法律服务的从业者应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增强自身的社会道德观念及职业道德观念,忠于职守,讲求效率,尽职尽责,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坚持原则,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而法学学者也应高瞻远瞩,勤于思考,注重调查研究,创造出推动法治进程的科学理论,而不产生“冷却公众法律情感”的错误认识,使法治理论真正导向受众,发挥指导实践的作用。

2.普通民众之公民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实现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篇7

一、对X师院部分在校师范生的问卷调查与分析

(一)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的调查对象为一所地处中部的地方师范学院的部分在校师范生。本研究之所以选择X师院,主要是因为X师院地处中国南北地理分界线且处于中部多省交界的一个地级市,该校与周边省份地级市在教育环境、教育资源、学生来源方面基本相同。因此,X师院在某种程度上是中部地方师范院校的一个缩影。将研究对象定位于地方师范学院而不是重点师范大学也是为了使研究更大程度上具有代表性。

为了解师范生的公民知识、公民意识、公民行为能力和师范生对学校公民道德教育的认识,对高校师范生公民道德教育做出有的放矢的改进,所以采用了问卷调查法。鉴于师范生未来职业特点,在参考了相关问卷的基础上,我依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守则》等文件,分别从师范生对公民内涵的理解(4、5题)、个体公民道德现状(6-18题)、师范生公民道德教育现状(19-27题)三个层面,编制出《高校师范生公民道德教育调查问卷》。总计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86份,回收率是95.33%。

(二)当前高校师范生公民道德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把握当前师范生公民道德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是学校公民道德教育得以改进的前提。虽然当前的公民道德教育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可喜进步,但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其中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高校对师范生公民道德教育重视不够

高校对于师范生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主要表现在,大学生公民教育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虽然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课程中蕴含一定的公民道德教育思想,但目前高校教育教学中还没有系统的公民道德教育课程,更缺少正规的公民道德行为训练与实践体验,这就导致学生获得的只是零散的知识,而不是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系统知识。

2.教育目标混乱、不切实际

人们普遍都能认识到当前高校公民道德教育是一种育人的教育,但是在定位上却将其定位在培养一小部分特殊“精英”甚至“圣人”的层次上。

3.教育内容偏失

高校公民道德教育内容的偏失主要体现在高校因为没有开设专门的公民道德课,公民道德教育主要是依托“两课”进行,所以高校公民道德教育被简单地等同于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造成教育内容的偏颇或错位。

4.教育方法不科学

经常有人谈到学校道德教育方法单一,而谈到教育方法单一,很自然便会联想到在我国的公民道德教育过程中经常被运用的“满堂灌”方法。由于高校公民道德教育缺乏系统的课程设置,没有明确的教育内容,因此在教学方法上也是穿插在其他课程之中。方法多采用课堂讲授、知识灌输等,缺乏讨论、质疑、辩论等有效的方式。在问卷中,认为“满堂灌”是当前师范生公民道德教育中最大缺陷的学生比例高达52.1%。

5.教育途径单一

在道德教育的途径上,我国高校注重以“两课”显性形式的教育为主,强调对学生进行系统的道德观念的灌输,追求德育活动的直接效果。但现代大学生思想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个体意识增强,而权威意识和被动服从意识减弱,显然隐性教育比显性教育更适合大学生的思想变化特点。而现实情况是“学校的公民道德教育显性多于隐形,但实际影响却恰恰相反”,隐性教育内容方法较显性教育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对学生的影响更久远深刻。

二、我国高校师范生公民道德教育的改进策略

(一)高校应充分重视师范生公民道德教育

首先,加强公民道德教学理论研究。要想改进目前高校公民道德教育中的现实状况,首先要加强理论研究。其次,构建一套系统有序的高校师范生公民道德教育教学体系,明确公民道德教育在大学各阶段的教育教学目标和分工。此外,课程是教学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所以必须开发出一套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适合大学生甚至师范生身心特点的课程。

(二)调整学校德育目标和内容

1.强调基础,明确师范生应具有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

2.突出重点,体现师范生的职业特点。

3.认真做好师范生心理健康工作。

(三)明确教育对象的主体性

在道德教育中遵循学生的主体性规律,一方面要以人为本了解、尊重学生的内在需要。另一方面要培养学生的道德判断和选择能力。这样,学生就不易在现实生活中面临各种道德冲突时迷惘,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与选择或确立新的更为合理的道德取向。

(四)发挥学校德育的多途径功能

高校可充分利用思想文化阵地和精神文化产品,给学生创造良好的公民道德教育氛围,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使公民道德教育集感性化、形象化、活动化、科学性、趣味性和娱乐性于一体,在时空上扩大教育影响,更好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五)注重培养师范生的道德实践能力

首先,在教育过程中应克服以理论灌输掩盖甚至代替行为训练的倾向,把公民道德教育的重心转移到对学生实践的指导上来,把学生的自觉实践作为公民道德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其次,还应当创造机会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社会调查、社区服务、勤工俭学、志愿者活动、支教活动等各项社会实践。

参考文献: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篇8

德法兼济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第一,制定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和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具有特殊性,不同的职业其道德内容是不同的,如医生的职业道德主要是救死扶伤,而教师的职业道德主要是教书育人。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也是有区别的,一个人在工作岗位上应体现职业道德,在工作时间以外应具备个人道德。职业道德建设必须以法律为后盾方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目前我们国家虽已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但是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法律建设还没有全面展开。许多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公职人员服务的领域已经制定了全面的廉政道德法律。如美国在1993年制定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菲律宾在1989年制定了《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并以法制的力量保证其有效实施。我们国家如能及早地制定出这样的从政道德法,就可以明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的基本原则,规定对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教育和监督的措施,确认管理廉政事务的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具体规定对违反从政道德法行为的处罚尺度及程序。

有了这样的职业道德法律,公职人员就有了外在的、具体的“良心”规制,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努力做一个“好官”,并在公职人员之间形成良好的政治文明的风气。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篇9

公民道德就是围绕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与社会、与他人关系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强化人们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认同。法律与道德教育息息相关,公民道德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公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以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可见,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把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行,没有例外,体现了法律对支持道德建设的强制性。第二,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创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各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则是在理论上对二者的嫁接,是优势上的互补而不仅是简单的叠加和罗列,体现了在科学理论上的创新性。第三,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先进性。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环境和思想意识使得社会环境空前活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对个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合适的制度和理论指导。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会所需,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性。第四,法律对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对道德支持的辩证统一性。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体现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虽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却可以在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上达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

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律手段,强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结合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过程中宣扬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为

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只有当道德成为公民个人的自觉追求、内在需要和自主行为时,才能实现它特有的功能。因此,要通过公民法制教育把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守法行为习惯,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外在强制。在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上,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科学的法律宣传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加强正面宣传,表彰道德的先进典型,为广大群众树立真实、感人的模范形象;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宣传部门、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榜样的先进模范事迹,并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激励,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要利用各种形式,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并利用法制监督机制,建立起隐性的道德教育系统,为道德教育提供保障。

(二)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道德教育的规范

从社会的发展来看,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主导。法律只有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普遍效力。因此,一部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加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来督促执行,这就使“法”与“德”交叉渗透、融为一体,使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基本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做到对道德教育的有力支持。

中国是一个有深厚道德基础的国家,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而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在这种伦理精神中,不乏作为中国传统文明价值的合理内核。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往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也具有消极的影响。法律能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作出明确的辨别,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说,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表现出继承、批判传统与促进文明发展的统一。

(三)在执法过程中否定和惩罚严重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

良好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实现过程。通过法律实施来维护、促进道德风尚,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缺德行为予以否定甚至制裁。对整个社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还表现为法律能为人们提供和保障行使道德权力的空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实施道德批评和监督要靠法律对公民权力的设置和保障来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有道德教育是不够的。道德的约束毕竟是一种软约束,没有法律手段作后盾,道德的作用常常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而显得软弱无力。而且“人性”中总是有“自利”的因子,有“好声色”的欲望,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人,道德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必须强化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作用。国家要利用法律的约束机制,通过公正执法、惩治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规范公民的守法行为。国家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只有严格执法,打击歪风树立正气,体现时代风貌的道德才能顺利发展,才能为公民道德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二者的作用又是不同的,不可相互替代。只有相互配合,双管齐下,法律与道德才能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公民道德教育只有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实现功能互补,才能相得益彰,使公民全面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有序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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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篇10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20-010-01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甘肃省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招生考试服务类专业基础科目之一,并且在各类升学和就业考试中均要涉及,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求每一位学生要讲道德、守礼仪,塑造良好的自我形象。但对于一大部分学生来说,该课程中的有关交往礼仪、职业礼仪的基本要求,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和家庭美德规范,社会公德和各行各业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基本规范,这些内容记忆难度较大――易错、易混、易漏,如何应对呢?在多年的德育课教学中,笔者对这些问题总结出了一条生活化记忆方法――缩字记忆法和谐音记忆法相结合,即取某些内容的一个或几个关键字形成一句生活化的句子,有些字利用谐音来代替,取其精干,以点带面。以此帮助学生记忆,并且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找到自己的记忆技巧和方法,进而找到适合自己的复习方法。本文就针对教材中的具体内容谈谈,以供大家参考。

一、交往礼仪的基本要求

1、答案要点:平等互尊、诚实守信、团结友爱、互利互助。

2、记忆方法:

(1)我平时交往注重交友。解析:①平代表的是平等互尊;②时,谐音实,代表的是诚实守信;③交往代表的是交往礼仪的基本要求;④注,谐音助,代表的是互利互助;⑤友代表的是团结友爱。

(2)朋友平时交往要竭心尽力。解析:①平代表的是平等互尊;②时,谐音实,代表的是诚实守信;③交往代表的是交往礼仪的基本要求;④竭,谐音结,代表的是团结友爱;⑤力,谐音利,代表的是互利互助。

二、职业礼仪的基本要求

1、答案要点:爱岗敬业、尽职尽责、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仪容端庄、语言文明。

2、记忆方法:

(1)职业人爱进城,但尤其注意语言的标准。解析:①职业人代表的是职业礼仪的基本要求;②爱代表的是爱岗敬业;③进,谐音尽,代表的是尽职尽责;④城,谐音诚,代表的是诚实守信;⑤尤,谐音优,代表的是优质服务;⑥意,谐音仪,代表的是仪容端庄;⑦语言代表的是语言文明。

(2)职业人爱成语,敬友谊,彰显职业风采。解析:①职业人代表的是职业礼仪的基本要求;②爱代表的是爱岗敬业;③成,谐音诚,代表的是诚实守信;④语代表的是语言文明;⑤敬,谐音尽,代表的是尽职尽责;⑥友,谐音优,代表的是优质服务;⑦谊,谐音仪,代表的是仪容端庄。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

1、答案要点: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2、记忆方法:

(1)我国公民爱名,善于抢先。解析:①我国公民代表的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②爱代表的是爱国守法;③名,谐音明,代表的是明礼诚信;④善代表的是团结友善;⑤抢,谐音强,代表的是勤俭自强;⑥先,谐音献,代表的是敬业奉献。

(2)我国公民有爱心,敬亲友。解析:①我国公民代表的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②爱代表的是爱国守法;③心,谐音信,代表的是明礼诚信;④敬代表的是敬业奉献;⑤亲,谐音勤,代表的是勤俭自强;⑥友代表的是团结友善。

四、家庭美德规范

1、答案要点: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2、记忆方法:

(1)每个家庭爱平等和清洁。解析:①家庭代表的是家庭美德规范;②爱代表的是尊老爱幼;③平等代表的是男女平等;④和代表的是夫妻和睦;⑤清,谐音勤,代表的是勤俭持家;⑥洁,谐音结,代表的是邻里团结。

(2)老夫家中有难,亲邻帮。解析:①家代表的是家庭美德规范;②老代表的是尊老爱幼;③夫代表的是夫妻和睦;④难,谐音男,代表的是男女平等;⑤亲,谐音勤,代表的是勤俭持家;⑥邻代表的是邻里团结。

五、社会公德的基本规范

1、答案要点: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2、记忆方法:

(1)社会名人爱保守。解析:①社会代表的是社会公德的基本规范;②名,谐音明,代表的是文明礼貌;③人代表的是助人为乐;④爱代表的是爱护公物;⑤保的是保护环境;⑥守的是遵纪守法。

(2)社会文人爱保法。解析:①社会代表的是社会公德的基本规范;②文代表的是文明礼貌;③人代表的是助人为乐;④爱代表的是爱护公物;⑤保的是保护环境;⑥法的是遵纪守法。

六、各行各业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1、答案要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篇11

今年三月是第十个“三德”教育月和第五个“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月。开展“三德”教育月和“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体现,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为以月促年,扎实开展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现将我院开展“三德”教育月和“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的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大对公民道德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是先导,教育是基础。在“三德”教育月和“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中,我们要通过认真学习、宣传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在深入和广泛上下功夫。工作重点:一是深入普及20字基本道德规范,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市民公约》为基本教材,同时,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和我院编发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手册》,广泛宣讲,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市民八不准》、《***市民公约》等内容到局域网,营造学习氛围,扎实地开展好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学习效果达到对以上内容干部要熟记,并且,要对家人、亲戚、朋友广泛宣传,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建设“学习型法院、知识型法院”教育及创建活动。要以双道德教育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把精神文化建设放在法院文化建设的首位,形成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共同的价值追求、发展目标和法院精神;逐步增强法院管理的文化色彩,使各项管理更加符合先进文化要求,体现法院文化精神,强化法官职业观念和自律意识;通过学术研究、法官论坛、庭审观摩以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营造浓厚的法院文化氛围。三是要按照我院制定的《争创全国文明单位工作计划》,将“三德”教育月和“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的抓实抓好。特别是要按照院党组对2006年法院工作提出的要求,积极行动起来,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新措施不断落实到各项具体审判工作中,推动教育活动的有序开展。版权所有

二、以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努力提高法官的道德素质。

在开展双道德教育活动月中,要根据法院队伍建设的实际,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密切结合,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密切结合,切实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培养法官忠于法律、勤勉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的良好职业道德,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在审判工作中认真宣传贯彻“爱国、守法、明礼、诚信、敬业、奉献”20字基本道德规范,作到文明、热情、廉洁、高效。要对群众大力宣传以诚待人、重诺守信、言行一致的人文精神,把诚信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灌输到头脑中去,引导人们牢固树立诚信观念,强化诚信意识,遵循诚信道德规范。用诚信将人们的道德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有机地统一起来,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人民所认同与遵循的行为准则,共同构筑诚信社会。

三、以“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篇12

“基础”课道德教育部分的内容是通过一些主要概念、重要观点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具体道德规范要求而有机组合成的框架体系来展示的。这些概念、观点和具体的道德规范要求看似通俗易懂,实则隐藏着深厚的学理性资源。这些学理性资源在教材中或阐而未祥,或作为一种理论背景隐而未现。这种状况使得任课教师在教材中看到的往往只是简单的概念、观点和一些具体的道德规范要求,而对概念、观点和规范背后深厚的学理知识“视而不见”。在教学中,他们传递给学生的也就只有“是什么”,“要怎样”,不去引导学生去思考和追问“为什么”。缺乏“为什么”支撑的“是什么”不但难以让具备一定理性思维的大学生产生情感认同和行为效仿,相反还会诱发大学生的内心抵触情绪,因为大学生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需要一种建立在理性思维基础上的行为自觉。因此,有必要对“基础”课道德教育部分的主要概念、重要观点和知识的框架体系做一个学理性资源的探究。1.抓住道德教育的主要概念,以正确把握道德教育的内在涵义概念是道德理论体系结构的微观层面,“基础课”道德教育部分所涉及的主要概念有:道德、诚信、荣誉、集体主义、公共生活、私人生活、职业与职业道德、爱情与婚姻、恋爱道德与婚姻道德等。整个道德教育的内容就是以这些核心概念为基础而演绎的。这些概念在教材中都有一句话的定义,但由于教材本身的特点都没有深入的分析。如果教师仅停留在对定义结论的把握上,就容易使概念本身的鲜活性与丰富性丧失,就容易导致对整个道德教育内涵理解上的误差,因此,辨析这些概念对于从理论上正确把握道德教育的内涵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在此,略举几例以说明:如:“道德”。道德,无疑是道德教育最重要、最核心的范畴。教材的定义是:“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1](P90)这是高度凝练的一句话。理解道德的内在涵义可以从几个方面展开:第一,从起源上看,道德是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是在社会关系和人类自我意识形成的基础上产生的。社会关系是道德产生的客观条件,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客观需要。人类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当个体有了自我意识,能反思人与人交往的应然规则,形成了有关责任、义务、善恶等道德意识,当人们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成员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意识到自己与他人或集体的不同利益关系以及产生了调整利益矛盾的迫切需要时,道德才得以产生。因此,道德既有社会价值,也有个人价值,既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个人自身发展的需要。第二,从本质上看,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道德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不是消极被动的,它是以能动的方式来把握世界,引导和规范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具有“实践精神”。第三,从实现方式上看,道德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作为对人的行为的规范,道德不同于法律,它不靠外在强制力来保障实现,而是借助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等更具潜在性的要素促使其实现。因而营造一种良好的道德风尚,就不是简单的道德规范的制定可以实现的。第四,从表现形式上看,道德可表现为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道德既可以表现为心理意识,即“善良动机”;也可表现为我们制定的具体的道德原则、规范的要求;也可表现为现实的行为活动,即“善良行为”。道德既是对人的思想意识的规范,也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道德既可表现为“德性”,也可表现为“德行”。当我们从这样几个角度把握了“道德”这一核心概念后,第四章的教学就有了一个坚实的学理基础。又如:“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这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也是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里最重要的概念。根据教材的阐述,我们可以把“公共生活”理解为:人们在公共空间里发生的对他人和社会具有更为广泛和直接影响的,有着鲜明的开放性和透明性的生活;私人生活指具有封闭性和隐蔽性的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这对概念分开很容易理解,但事实上,它们本身并不是一对能如此简单分开的概念。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都在不断扩大,人们的私人意识和社会公共意识都在不断增强,二者的矛盾和冲突也不断增多。如,不少大学生把以追求个人自由为目标的私人意识完全隔离在公共意识之外,拒绝社会公共意识的评价。因此,我们在教学中应注意引导学生正确看待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的划界问题,看到两个领域的划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认识到私人意识只有在充分尊重和理解公共意识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健康合理的发展。这一对概念是把握第五章教学的关键。再如:“爱情”。爱情是大学生非常感兴趣的一个话题,但他们并不清楚爱情的本质涵义,因而也存在许多错误的爱情观念。教材中说:“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1](P164)立足于爱情的定义来把握爱情的本质涵义,关键是要能回答大学生中对爱情的一些困惑。如:爱情为什么是“一对男女”的感情;爱情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做基础吗;爱情一定要追求“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结果吗?这是教学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可以以学生讨论为基础来回答。对这些问题的解答也是我们爱情婚姻观教学的保障。2.深刻领会教材阐而未详、隐而未现的观点,以增强对教材的深度理解和把握道德教育部分教材中阐而未详,隐而未现的论题很多,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教材仅阐述到荣辱观可以增强人们的道德荣誉感和道德判断力;对大学生的成长成才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能够使社会成员自觉内化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至于荣辱观与道德荣誉感和道德判断力的关系;荣辱观为何以及如何影响到大学生的成长成才;荣辱观与公民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之间的内在关系都没有详尽的论述。教师必须对这些阐而未详的观点做出详尽的解答,才能帮助学生真正明确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如:“如何正确对待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传统”。教材仅用不到两版的篇幅概括了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的态度,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反对文化复古主义和。这一态度隐含的理论,如:个人与传统关系问题;精华与糟粕区分的理论标准问题;文化复古主义和的危害问题,教材均未做出解答,需要教师运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做出理性分析。如:“社会生活领域的分化与社会公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教材中虽论证了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也指出了社会公德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但没有解释作为礼仪之邦的中国为何在今天如此突出强调社会公德建设。其实这一论题隐含着一个理论,即:社会公德建设的彰显与社会生活领域的分化是分不开的,是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的内在要求。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人们之间的交往,使得公共生活领域更为广阔,公共生活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公共秩序需要社会公德来维系。教师只有这样进行联系实际的解读,才能更好地理解社会公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再如,“日常生活视域中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关系”,教材把公共生活、职业生活与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规范放在第五章和第六章里一并讲解,其目的就是为了突出日常生活视域中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关系。但教材在具体内容展开时,仍然是把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分开讲述的,这要求我们教师在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过程中,能够结合公共生活、职业生活与家庭生活的具体事例从道德与法律的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凸显道德与法律在日常生活视域中的相互关系。如,我们可以对拾金不昧、不当得利、公序良俗、诚实守信、见死不救、购物发票、赡养抚养等日常生活中的问题进行道德和法律的分析,在具体分析中加深对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的理解。3.完整把握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内在结构,以更好地理解道德教育的内在逻辑“基础课”道德教育部分所凸显的主题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完整地把握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内在结构。把握住了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内在结构,也就把握住了这一板块理论展开的内在逻辑。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本结构是由核心、原则、基本规范、重点和三大生活领域的道德要求五大部分组成。具体说来就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团结友善、敬业奉献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以诚信建设为重点;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的结构体系。基础课的道德教育就是围绕着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五个方面内容来展开的。教师不仅要从宏观上把握好这一逻辑结构,还要明了结构内部各要素的地位和作用,这样才能在教学中有的放矢、游刃有余。道德的核心,即道德的灵魂,它在道德体系结构中居支配和主导作用,“它决定并体现着社会道德建设的根本性质和发展方向,规定并制约着道德领域中的种种道德现象。道德建设的核心问题,实质上是‘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1](P103)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客观上要求以为人民服务为道德建设的核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呼吁以为人民服务为道德建设的核心。道德的原则问题是对道德中心问题即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关系问题的总的回答,它是调整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根本指导,它最集中地反映了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利益的根本要求,表现了道德的社会本质和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我们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这就是说,集体利益相对于个人利益具有首要性和优先性。公民基本的道德规范是从最基础、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方面,对已有的社会主义道德内容的具体化。它通过“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二十个字简单明了地提出了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行为的具体要求。要理解这一基本规范的作用和意义,必须理解公民和人民的区别。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指全体社会成员,包括了人民,而人民的范围要窄;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2001年中央首次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形式针对公民的基本行为提出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具体规范要求,有利于每个公民的践行,有利于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是道德建设的三个着力点。所谓着力点,就是力的作用主要集中之点,指致力于完成某项任务或工作时重点着手之处。也就是说,我们抓住了这三个方面,有利于整个道德建设的顺利展开。要让这三个着力点发挥作用,在社会公德教育里,要看到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私人意识和公共生活规范意识都在扩张,极易产生矛盾,因此,如何保持二者之间的必要张力,以增强社会公共道德意识是我们教学的重点。在职业道德教育里,要透过就业的现象,看到职业的本质。在家庭美德教育里,要牢牢把住爱情与婚姻的本质,这样才能对各种错误的恋爱婚姻观进行批驳。总之,“基础课”道德教育内涵的丰厚的学理性资源,有助于师生道德认知水平的提高,这既是我们完成道德教育的教学任务的坚实基础,也是我们教师科研攻关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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