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期间教师履职总结合集12篇

时间:2022-10-09 11:33:29

受聘期间教师履职总结

受聘期间教师履职总结篇1

一、聘任职务:高级经济管理顾问。

二、受聘人职责:接受董事长和总经理委托,履行委托职责;应邀参与股东会议,为股东提供经营管理顾问服务,并受托参与经营管理有关事项。

三、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每月不少于___小时,不超过____小时。聘任方提供工作场地。公司有顾问事项时,可通过电话和网络沟通的,竭力以电话和网络渠道进行沟通咨询。如要求现场指导和服务时,提前2__天通知。

四、劳务报酬:年顾问费用_____万元。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__种:1、按季支付。即在季中月____日支付本季顾问费用;2、按月支会。即在每月_____日支付本月顾问费用;3、按年支付。即在年决算月支付。4、按月支付60%与年终结算40%方式。5、其他方式。

劳务费用税金由聘任方承担。以转账方式支付到受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_____年,即自20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到期如要续聘另行聘任。

六、提前解聘:受聘人在聘任期内没有很好地履行聘任职责,聘任方有权向受聘人提出改进意见,如果受聘人无力履行聘任职责,聘任方有权提前解聘。

七、违约责任:聘任人违约,按受聘人应得的后期佣金赔偿受聘人劳务报酬。受聘人违约,先予以警告,连续三次不履行顾问服务聘任方有权提前解聘。

八、聘书生效:本合同签发后、受聘人开始履行职责即生效。

九、附则:如在履行聘任书过程中发生纠纷,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

聘任人签印: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__________

法人代码号或身份证号:__________

聘任签发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事业单位聘任书范文】

聘任单位(甲方):__________

受聘人(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__________(单位)岗位聘任有关文件规定,签订本聘任(用)书。

一、聘任岗位:甲方聘任乙方在__________岗位工作,享受__________岗位待遇。

二、聘任期限:自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乙方在聘任期间内退休的,聘期到退休时止。

三、乙方的岗位职责、目标、任务以经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内容为准。

四、本聘任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聘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人档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签名)乙方:__________(签名)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学校教师聘任书范文】

根据聘任制有关规定,经协商,______学校同意聘任_______同志在本校任教,聘期为一年,____年____月起,至____年____月止,签订《聘约》如下:

一、岗位职责与任务:

1、承担一门或两门参加学业统测的学科的教育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教学质量达到学校要求。接受、完成学校安排的代课顶岗任务。

2、经常反复、系统全面地按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不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和各种责任事故。

3、担任班主任,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4、做好分管的学校工作,按时完成和上交安排的各种材料,拒绝或拖沓完成,学校将给予解聘。

5、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认真搞好政治学习,遵守学校关于政治理论学习的规定。

二、聘任双方权力与义务:

1、受聘者应无条件服从学校的工作调配和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与任务。

2、受聘者不能出现破坏学校团结稳定、阳奉阴违、影响学校声誉的言行。否则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3、受聘者可以对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4、受聘者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受聘期间教师履职总结篇2

【关键词】 高校;人事管理;教师聘任制;法律思考

abstract:the teacher appointment system of higher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work in the personnel system reform which affects the enhancement of the integral quality and level of university faculty, and influences the full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this paper, from the juristical perspective, consulting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beneficial practice and experience, bring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teacher appointment system of higher education.

key words: university; personnel management; teacher appointment system; juristical consideration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也在稳步推进。教师聘任制作为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校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高校教师聘任制概述

建立教师聘任制度是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聘任制正在成为我国高校的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高校教师聘任制是指高等学校和应聘人员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学校和受聘人员在平等、合作的原则和意愿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我国的《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关于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均对我国教师聘任制改革做出明确规定。《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关于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要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在学校工作人员中全面推行聘用(聘任)制度。“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各级各类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和聘任期限,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级各类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确立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

教师聘任制度在世界各国也逐步发展起来[1]。当今发达国家实行的大学教师聘任制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美国式的,聘任制与试用制、契约制、终身制同时并行运作,对高级职称者没有任期规定,而对低级职称者规定有聘任期限;二是德国式的,大学教师中除了教授,其他都有任期规定;三是日本式的,以所有大学教师为对象的选择性任期制。

日本在1997年颁布“关于大学教员等任期的法律”,实施以所有的大学教师为对象、由各大学自己判断的选择性任期制。2002年,有66所国立、公立大学对1800名大学教师实行有任期的规定;东京大学法学部规定助教、讲师任期分别为 3 年、2 年;早稻田大学规定所有助教的任期原则上为 3年,最长不能超过5年;庆应义塾大学实施从校外聘请教师具有任期规定的制度。相比而言,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大学人事制度一般不采用类似日本那样的任期制,而是致力于创建完善组织与学者之间公认的竞争机制,以业绩及附加价值的实绩作为考核标准,然后决定聘任、再任或者升任;大学不是以聘任时的业绩来自动决定以后的升任,而是实施附加任期和契约期间的试验性聘任与观察,如果没有实际成绩,就不能得到再任以及享受终身职位的权利。

我国从试行教师聘任制开始至今,虽然出台了若干法律和政策性文件,但当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健全,现行教育法对教师聘任制规定得过于原则、抽象以及下位法规制定的滞后,使教师聘任办法缺乏明确界定。《高等教育法》等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高等学校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原则与方式,尚缺乏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具体步骤和办法。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聘任制实施过程中的“一校一规”现象,各高校往往根据自己的设想各行其是地制定相关规定, 自主地实施聘任制。而这些“相关规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聘任制实施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的现象, 教师权益难免遭受侵害。另一方面,教师聘任制还存在法律救济途径不顺畅的问题。例如,对申诉时效的规定存在缺陷。《教师法》只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却没有规定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处理。对处理教师申诉所适用的程序以及申诉后的救济途径, 相关法律也没有规定。如教师提出申诉后, 有关部门不作任何处理或教师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可否提讼没有规定。由于以上原因, 我国的高校教师聘任制度还存在不少有待完善的方面。

二、高校教师聘任制的法律属性

在高校人事管理的工作实践中,教师聘任制实质上是作为聘任人的高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和作为受聘任人的教师双方的法律行为[2]。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聘任关系的建立。聘任关系建立的法律事实是高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双方签定了聘任合同。合同的签定应建立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应充分体现高校的聘任决定权的充分行使,教师的自主选择得到实现。作为聘任人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聘任前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制订出所需聘任的教师职务和职位,各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待遇等情况,予以公示,然后接受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竞聘报名,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核、考核等有关工作,从符合任职资格的报名者中择优聘任,形成聘任意见或作出聘任决定。而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则可以自主选择教师工作岗位,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实际可服从应聘,也可以拒聘。当聘任人和受聘人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时,双方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关系就得以建立。

第二,聘任关系的维持。聘任人和受聘人的聘任关系是从合同规定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为聘任关系存续期间。聘任关系的维持主要是以合同为依据,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的内容,教师按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完成工作职责,学校按合同为教师提供教学、科学研究、进修、交流等条件,并支付报酬。在聘任期间,学校仍然依法对教师自主进行管理,包括对教师进行考核、奖惩等。

第三,聘任关系的终止。聘任期满后,聘任人和受聘人的聘任关系自动解除。另外,聘任期间,教师因种种原因提出辞聘,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解聘教师,也会使原有的聘任关系终止或解除。

三、完善高校教师聘任制的法律思考

目前,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不尽完善的方面,笔者认为从法律的视野和实践的角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应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及时制定与相关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高校教师聘任制实施的最大难点在于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教师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因此,当前的当务之急是补充和完善教师聘任制的法律法规,人事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尤其是要理清高校和教师的法律关系,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进而明确教师聘用的制度和法律责任,使聘任制的法律纠纷通过适当的途径获得解决,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高校应完善教师聘任规范,主要指对教师聘任合同的细化和完善。

教师聘任合同进一步细化,不仅可以最大程度保证国家和教师权利的实现,而且可以使教师的教育教学有规可循,使高校的管理有法可依,减少由于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各种纠纷,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要依法规范教师聘任的操作程序和合同内容[3]。教师聘任制在实施过程中应有规范的操作程序:(1) 学校人事部门公布聘用办法、实施细则及方案;(2)公布岗位及数额,岗位职责和相应待遇,以及应聘者应具备的条件;(3)应聘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校方提交书面的应聘意向表;(4) 学校依据聘任方案和考核结果招聘教师;(5) 学校法定代表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教师聘任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1)聘任合同的期限;(2)工作职责;(3)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4)工作报酬;(5)工作纪律及违约责任;(6)聘任双方协定的其他内容。

笔者认为,高校教师聘任中要实行严格的违约责任制。目前一些高校在实行教师聘任制过程中,教师中途擅自“跳槽”,或者学校中途随意解聘教师的情况时有发生,必须严格履行违约责任制,使教师聘任制真正得以实施。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不履行行为包括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不适当履行包括在履行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方式等方面的不适当履行。教师或者学校如有违约行为,必须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如教师中途“跳槽”,校方要求继续履行教师聘任合同的,必须继续履行;(2) 采取补救措施;(3)支付违约金;(4)赔偿损失。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启动教师申诉、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建立这三种法律救济制度,教师可以对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在聘任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申请法律救济。使教师在聘任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和保护,并使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在聘任活动中的行为得到约束,明确其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为,保证教师聘任制在法治的原则下进行,并使教师聘任制的各种纠纷得到妥善的解决,进一步推动教师聘任制朝着法治化的方向发展和完善。

(四)建立校内调解制度。

学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学校内部设立调解委员会解决教师聘任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教师职工代表、学校行政代表、学校工会代表;前者由职工推举产生,后二者由指定产生,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代表不得超过总数的1/3。调解委员会设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受理争议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首先及时指派调解委员会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并在调查笔录上签章;然后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指定1—2名调解委员)主持召开调解会议;接着在听取争议双方陈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最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没有达成协议的,填写调解意见书,由有关人员签章,两者均一式三份,调解委员会及当事人各一份。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五)建立教育法庭和人事仲裁制度。

所谓教育法庭制度,是指一些国家为处理学校、教师、学生权益纠纷而实行的准司法制度。印度的“学院法庭”和加拿大“教育上诉法庭”就是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印度的学院法庭可以受理教师与学校的法律纠纷,并可作出终裁决定。但学院法庭的判决如果明显有失公平,当事人也可以将案子提交最高法院审理。加拿大的教育上诉法院即主要受理对教育行政当局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权益纠纷案件,并能做出终局性裁定。欧洲国家通过建立解决教师聘任的仲裁机构,通过人事仲裁解决教师聘任纠纷,或者将教师聘任争议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教师聘任纠纷。国外的实践证明,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教师权益救济方式,我们可以在吸收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行这些方面的探索和尝试。

四、结 语

教师聘任制直接关系到高等教育的改革和高等学校的发展,已成为一项日益紧迫的重要任务。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有些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同时,实行聘任制的法律实践受多种因素影响,还存在许多需要规范的环节。因此,高校要高度重视人事管理过程中的教师聘任工作,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对策,运用法律的手段进一步完善教师聘任制度,保障高校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稳步提高。

【参考文献】

受聘期间教师履职总结篇3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3-109-01

一、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涵

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是指高等院校依照《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根据教育教学及事业发展需要科学设置一定的岗位,依照教师职务的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全面考核、合约管理,以聘任合同的形式把岗位设置、任职资格、招聘过程、任用管理、争议处理等环节同高校与教师双方的职务、责任、权利、义务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项教师管理和任用制度。

二、实施职务聘任制的具体环节及遵循的原则

高校职务聘任制主要包含岗位设置、职务聘任、履职考核、聘任管理四方面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

1 岗位设置按照“精简、高效、优化”的原则。高等学校应从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出发,科学的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同时明确各级职务岗位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要求做到按需设岗和以岗定人。这是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基础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对每种岗位进行科学细致的岗位分析与评价,形成岗位说明书,对各级岗位职责提出明确要求,为岗位绩效工资制奠定科学基础。在聘任条件中,对专业技术尤其是教学岗位要坚持业绩取向,强化师德要求,硬化教学质量。对管理岗位应按照“相对稳定、适当调整“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并预留一定的岗位数作为机动岗位,用于岗位调整、吸引人才、激励管理骨干成长。工勤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比照工人技术等级职责要求,结合学校岗位设置要求执行。

2 职务聘任实行“择优聘任”的原则。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学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高校教师按照学校公布的岗位和任职条件,结合自身工作实绩、业务能力等申报相应职务岗位,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应聘人员综合条件,按照岗位要求择优确定聘任人选。

3 履职考核要做到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充分体现相关因素的有机结合的原则。履职考核是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关键环节。学校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职责要求,设置评价指标,在制定指标的过程中,注重考核内容的科学性和整体性,在考核方法上积极探索多元、开放的评价方法,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评价模式。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从思想政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水平等方面对受聘教师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考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重要,强化以岗位绩效评价为重点的人才评价工作,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缓聘或解聘教师职务的依据。

4 聘任管理实行“合同管理”的原则。学校根据岗位需要,在对受聘人员进行科学、准确、全面考核的前提下,依据考核结果,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期、聘期内应履行的岗位职责及应完成的工作任务,确立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杜绝论资排辈现象,实现人力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三、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目前教师职务聘任制尚在探索中前行,许多方面还不成熟、不完善,与真正意义的职务聘任制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惑和问题:(1)部分岗位设置还不尽科学,岗位责任及评价标准尚不明确。(2)在学校内部人员的动态管理方面,还不能完全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3)各学科之间岗位总数分配不合理、结构比例失衡。(4)岗位界定较困难,有些岗位难以区分是管理岗位还是专业技术岗位。(5)相关的配套政策尚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大都是高校初次实行职务聘任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

四、以人为本,健全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对策建议

首先,在制度建设中,应以学科建设为中心,启动高校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将师资培养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这一举措旨在促进优秀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骨干,带动高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在人才的培养上坚持“按需培养、量才使用”的原则,保证高校人力资源的有效供给。

其次,在管理体制上要促进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在机制上,促进由“教师管理”向“教师资源开发”的转变。

最后,在措施上,从自身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与聘任改革相关联的各项配套制度,包括人才培养制度、绩效评估制度、津贴分配制度等,切实促进各级各类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另外,在实施过程中要克服重聘任轻管理、重使用轻培养、重考核轻服务的做法,尽力做到“岗位聘任科学化、聘后管理规范化、人才培养多样化、聘后服务人性化”。

健全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然会涉及到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各层次的教师队伍,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促进师资队伍建设为落脚点,将教师职务聘任制度与其他校内人事制度改革融为一体,和谐发展,建立起“定岗、聘任、考核、分配”四位一体的教师职务聘任管理新模式。完善聘后管理、注重聘后培养、加强聘后服务。

总之,建立健全教师职务聘任制是一件意义重大而又长期的工作,是高校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整合人力资源、优化岗位配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需要我们以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不断进行深入研究,为高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师资队伍建设,增强学校办学活力,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受聘期间教师履职总结篇4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改革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把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标准,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评价多元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规律。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关注学校、教师个体差异及岗位特点,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坚持师德为首、育人为本,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引导教师完成好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任务。

(三)多元开放,科学合理。坚持评价主体和方式的多元化,构建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参与评价机制,力求科学规范、全面准确地评价教师,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持续发展。

(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依法实施考核,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公平、公正;程序严格、操作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类别、内容和方法

教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职责、师德表现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的实绩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教师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出勤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根据学校的特点,可以年度或学年为周期进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考核工作坚持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基础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相结合,统一性评价与差异性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不得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不得简单以民主测评得票率确定考核等次。坚持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定评,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教师兼职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履行兼职岗位职责的情况。

各学校要按照《县中小学教师考核主要内容与考核方式》(见附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细化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

四、考核程序

教师考核工作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一)成立组织。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务、人事和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以及班主任、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中,班主任、教师代表不少于考核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的1/2。班主任、教师代表的产生,要履行相应的民主推选程序。

(二)确定方案。学校依据本意见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考核实施方案要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并经学校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审议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考核。学校考核工作小组依据学校考核实施方案,对教师进行考核。平时考核由考核工作小组或考核工作小组确定的考核机构,按照学校制定的考核方案,依据教师考勤、教学常规、工作表现、日常记录等随时进行。年度考核一般在学期末进行,按照个人总结,在一定范围公开述职或书面述职,教师互评、民主测评,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学生、家长、家委会、社区意见,汇总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成绩,确定考核等次等步骤实施。

(四)学校公示。将教师考核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教师进行组织谈话。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总结归档。考核工作结束后,教师个人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学校考核工作总结和教职工考核结果汇总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考核结果及使用

(一)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其中,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或比例,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规定的考核等次比例,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据对学校的社会多元评价结果和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确定。对学生规模小、教职工人数少的学校,以及安排教师支教走教的学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或比例可统筹使用,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绩效工资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周期内,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暂缓进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注册周期内年度考核每年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方可进行定期注册。

2.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转岗或接受专门培训。

3.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调整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4.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5.教师绩效工资分配要结合考核结果确定,实现“多劳多得、优教优酬”。

(三)学校要重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指导、诊断功能。考核工作结束后,要深入分析研究考核结果,对教师加强专业指导,帮助教师发扬成绩,改正问题。

受聘期间教师履职总结篇5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聘方(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证件号码:

境外住址:

电话:

传真:

一、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见附件):

四、受聘方的税前月薪为人民币 元,试用期内税前月薪为人民币 元。

五、聘方的义务:

(一)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二)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三)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配备合作共事人员。

(五)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六、受聘方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二)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四)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传教等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五)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六)无酗酒、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习惯。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一)聘方在下述情形中,有权与受聘方解除合同,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30天后方可解除合同:

1、受聘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条件(含附件所规定内容)履行合同,经聘方指出或调整后,仍无法达到聘方预期的;

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二)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与受聘方解除合同,无须提前告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受聘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能达到聘方预期条件的;

2、受聘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使聘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本合同的;

3、受聘方有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或其行为不符合中国的道德规范,且造成恶劣影响,经受聘方指出(须有当事人签字的处理记录)后仍不改正的;

4、受聘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因犯罪行为被警方拘留;

(三)聘方因其它原因要求无条件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须额外支付1-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四)受聘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天通知聘方,在试用期后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

(五)受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1、聘方被证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聘方被证明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受聘方报酬;

3、聘方的规章制度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受聘方权益的;

4、聘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使受聘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和变更本合同的。

(六)在下述情形下,本合同自动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本合同;

2、聘方被宣布破产或解散,或被取缔《聘用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证书》;

3、受聘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任何情形。

八、续约

(一)聘用双方若希望与对方续签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3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

(二)聘方若无意与受聘方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无须提前告知受聘方。

九、违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800-3000美元,或相当于受聘方月工资3-10倍数额人民币的违约金。

十、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其发生且对其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任何事件、情形或情况。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事件影响的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不可抗力作用期间内应中止履行,遭遇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日内出具证明。

十一、本合同(协议)必须在受聘方入境身体检查合格,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后才生效,体检及签证所需费用均由聘用方承担,受聘方需积极配合以获得有效签证和许可。聘用方在合同生效前与受聘方已发生的实际聘用行为,所有责任和由此引发的费用由聘方承担。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二、弃权

若合同的任何一方放弃行使合同中的任何一项权利,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并且不妨碍对该合同其他权利的行使。

十三、争议解决

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到一致意见,可在争议产生后60天内向人事或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可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规定程序判决。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用外国人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 小姐/先生(以下简称乙方)受聘于: (以下简称甲方),由基本工资、加班、岗位补贴、社保等项目组成)。合同期限一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订立职业操守合约如下:

一、乙方保证在工作期间,听从直属上司以及酒店执行最高层(总经理),完全遵照本职的岗位职责要求,全心为所聘的企业服务自觉维护企业(甲方)的合理利益。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工作所需要的相关技术资源,乙方应自觉保守秘密,不得外泄露。

三、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给予以服从。

四、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五、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并严格遵守甲方员工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如有违反国家法律

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乙方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将下列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有关甲方产品及服务的技术信息、操作方法性能,包括它们的动运作、制造过程、使用方法、贸易机密或有关数据等;

2、乙方任职期间已完成的或正在制作的作品、技术成果或计算机软件等,甲方拥有所有权,乙方应负有严守机密和保护作品完好性的义务,同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方式将其从甲方经营地携带或发送出去。

3、甲方所有的生意、交易、有关事件、顾客、营销和其他活动,以上这些会在乙方任职期间发生的有关机密。

七、凡涉及与工作合同以及工资的一切有关事项,均属机密,乙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乙方离职时,乙方须提交酒店的全部文件,有关酒店的生意、交易、事务、有关事件、顾客市场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任何文件的所有权均属甲方,离职时,甲、乙双方将对乙方所管辖、使用物品、工具进行盘点,如出现不合理损坏及遗失,乙方须按采购原价赔偿甲方。

九、乙方在职期间将享受与制约于以下福利待遇:

1、享受每月例休4天(如生意忙时休不了的可推迟下月再休)待遇;

2、不给予任何积休意义上的补薪;

3、由甲方给乙方先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订金,该订金在未来三个月工资里分期扣除;

4、乙方就职满半年,可享受为期天的有薪探亲假期,往返路费按照各级别报销标准给予报销,每半年休一次,不满半年则不能享受(总经理、楼面经理、厨师长、副厨师长可享受每半年一次休假10天,外聘主管级每一年休假一次

5、享受公司提供吃、住等待遇,如外搬出公司宿舍,将不给予任何补贴(酒店提供经理餐一日三餐,中、晚、宵夜。总经理、楼面经理、厨师长、副厨师长、厨师主管、楼面主管、小江可享受)。

6、来回程票务报销标准:总经理、楼面经理、厨师长、副厨师长可享受当日来回所产生的飞机票务报销(外聘人员主管级享受火车票来回报销),辞职者不享受回程票务报销。

7、补贴通讯费:总经理、厨师长每月各报每月报100元通讯费,其他人员不享受此待遇。

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立即辞退乙方: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员工手册》符合解除合同或辞退条件的;

2、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十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则应该赔偿乙方外聘人员各级别一个月赔偿金工资,并赔偿乙方外聘人员各级别返回标准报销路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涉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十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

十三、乙方离职报告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否则自动放弃一个月的工资用为甲方补偿。

十四、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实际服务日期的终止而结束,如还需签约合同应提前20天双方按约定签署。

十五、本合约期间,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内容的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如有违反本合约内容的行为,乙方可向有关部门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用外国人合同范文3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____年__ 月_ _日至 ____年_ _月___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乙方应具备如下条件:有相关工作经验、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2、乙方应如实填写《聘任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供甲方建立电子档案。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白班夜班轮换工作制(电工、厨师为常白班)。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标准执行甲方《薪酬管理办法》。

2、甲方可根据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甲方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在试用期结束领取正常薪酬期间,甲方连续十个月按500元/月或当月月薪为标准计留乙方岗位保证金,留够保证金后,薪酬正常发放。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擅离职守,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甲方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合同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因自身原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7.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聘用合同,工资发至当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解除聘用合同,工资发至当月;

3、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本人岗位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4、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受聘期间教师履职总结篇6

一、聘任制的法律解读

高校教师聘任制是在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的历史背景下,按照“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设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管理制度。高校与教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促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任关系转变;高校教师也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在聘任制条件下,聘任合同是高校与高校教师之间的法律纽带,规定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的属性决定高校与教师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

国家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聘用合同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的用工形式,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制度。”聘任合同是高校与与教师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确定了高校与教师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是用人单位与被任用人员、聘任与被聘任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劳动契约关系。聘任合同是高校教师聘任制的核心内容,聘任合同的法律属性是教师权利救济的关键点。由于高校与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两者关系已由原来的人事关系转变为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虽然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身份和工作管理上的隶属关系,但作为用人单位的高校并没有高于作为受聘人员的高校教师的特殊法律地位,高校和高校教师均享有聘任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可见,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而非行政合同。但由于聘用合同是学校进行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高校还拥有其他广泛的自主管理权,如学校对教师资格的认定行为、对教师职称的授予行为以及对教师的年度考核和职务任免等行为。这种管理行为属于特别权力关系作用的领域,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聘用合同的管理与这些内部行政行为共同作用,推进高校发展,因此聘用合同必然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具有特殊性,是特殊的劳动合同。

二、合同解除权概述

根据一般合同法的理论,“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的结果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一经解除,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即行终止。因合同的解除而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属于违约责任。因为合同的解除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除条件具备时,由拥有解除权的人(或双方协议)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结果。由于此时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行使解除权不是一种违约行为,这时的损害赔偿只不过是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的一种利益平衡。违约行为则是对合同的违反,是对债务的不履行,是合同关系的一种不正常的展开;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仍然存在,非违约方仍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否定违约行为,要求违约者承担强制责任即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本质上是合同债务的一种代替,是债务的强制履行,某种程度上讲是对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可见,合同解除和违约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解除所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

我国的民事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三类合同解除制度,分别是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此即协议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协议解除是最普遍适用的一种解除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93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为约定解除,指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其特点是要求当事人事先约定在一定情况下由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当条件成熟时,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以其单方意思即可解除合同,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由于现在教师与高校之间的合同基本上属于格式合同,学校在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时,基本是以强势地位出现的,学校与教师所订立的聘用合同,约定的都是学校单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教师很难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因此约定和协议解除在聘任合同中基本不会出现。 所以,就教师的合同解除权而言,如果要维护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性的话,就需要一种法定的解除权。教师的合同解除权需要法律来作出具体规定。

受聘期间教师履职总结篇7

一、聘任制的法律解读

高校教师聘任制是在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的历史背景下,按照“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设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管理制度。高校与教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促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任关系转变;高校教师也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在聘任制条件下,聘任合同是高校与高校教师之间的法律纽带,规定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的属性决定高校与教师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

国家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聘用合同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的用工形式,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制度。”聘任合同是高校与与教师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确定了高校与教师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是用人单位与被任用人员、聘任与被聘任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劳动契约关系。聘任合同是高校教师聘任制的核心内容,聘任合同的法律属性是教师权利救济的关键点。由于高校与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两者关系已由原来的人事关系转变为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虽然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身份和工作管理上的隶属关系,但作为用人单位的高校并没有高于作为受聘人员的高校教师的特殊法律地位,高校和高校教师均享有聘任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可见,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而非行政合同。但由于聘用合同是学校进行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高校还拥有其他广泛的自主管理权,如学校对教师资格的认定行为、对教师职称的授予行为以及对教师的年度考核和职务任免等行为。这种管理行为属于特别权力关系作用的领域,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聘用合同的管理与这些内部行政行为共同作用,推进高校发展,因此聘用合同必然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具有特殊性,是特殊的劳动合同。

二、合同解除权概述

根据一般合同法的理论,“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的结果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一经解除,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即行终止。因合同的解除而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属于违约责任。因为合同的解除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除条件具备时,由拥有解除权的人(或双方协议)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结果。由于此时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行使解除权不是一种违约行为,这时的损害赔偿只不过是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的一种利益平衡。违约行为则是对合同的违反,是对债务的不履行,是合同关系的一种不正常的展开;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仍然存在,非违约方仍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否定违约行为,要求违约者承担强制责任即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本质上是合同债务的一种代替,是债务的强制履行,某种程度上讲是对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可见,合同解除和违约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解除所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

我国的民事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三类合同解除制度,分别是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此即协议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协议解除是最普遍适用的一种解除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93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为约定解除,指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其特点是要求当事人事先约定在一定情况下由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当条件成熟时,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以其单方意思即可解除合同,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由于现在教师与高校之间的合同基本上属于格式合同,学校在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时,基本是以强势地位出现的,学校与教师所订立的聘用合同,约定的都是学校单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教师很难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因此约定和协议解除在聘任合同中基本不会出现。 所以,就教师的合同解除权而言,如果要维护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性的话,就需要一种法定的解除权。教师的合同解除权需要法律来作出具体规定。

受聘期间教师履职总结篇8

(一)调解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调解主要依据的规范文件是2006年1月9日由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联合签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附件形式下发的《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1 申请时间: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人事争议,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后10日内向有权机关申请调解。

2 主管机关:主管调解人事争议的机关是按照聘用文职人员的单位级别来设置的。如果聘用单位是师级以上(包括师级),调解机关就是该聘用单位;如果聘用单位是师级以下的,调解机关则是该聘用单位的上一级机关。主管机关按照人事争议涉及的内容具体指定相应业务部门承办。

3 调解期限:调解应当在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调解请求、有关事实、调解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调解承办人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加盖调解承办部门印章。

4 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的效力,按照《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第9条,“调解协议书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承办部门应当督促检查争议双方当事人认真执行……”的规定,该调解协议书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期望于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或承办单位的督促检查。

如果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按照规定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仲裁

调整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仲裁的主要规范是2007年8月9日由中组部、人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1 申请时间: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人事争议,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主管机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

处理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的仲裁委员会,一般由聘用单位的级别决定。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该单位所在地的地(市、州、盟)、副省级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师级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但是驻京部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则一律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3 仲裁期限: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须在120日之内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并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4 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作出后,并不立即发生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裁决书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人民法院,也不能再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是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和调解的区别在法律效力上尤为明显。调解书即使生效也没有法律强制力,而生效的仲裁裁决则有法律强制力。

(三)诉讼

军队聘用单位或文职人员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予以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军队聘用单位或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主要依据是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受聘期间教师履职总结篇9

兼职教师是独立学院师资队伍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教学、缓解师资数量不足、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兼职教师往往承担大量的本职工作,没有更多的精力针对独立学院学生特点加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研究,而且在具体的教学运行过程中,由于在组织关系上对兼职教师约束力不够,加之兼职教师的多元化,增大了独立学院教学管理的难度。因此,如何规范兼职教师的教学管理工作,建立一支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是摆在独立学院教学工作管理者面前的重要问题之一,对独立学院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发展兼职教师队伍的必要性

随着独立学院的不断发展,兼职教师现队伍已成为推动其健康快速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为独立学院的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第一,兼职教师为独立学院师资队伍补充了新鲜血液,有效缓解了师资不足的状况,保障了健康、有序的教学。第二,独立学院师资结构不够合理,多为青年教师,缺少丰富的教学经验。兼职教师的注入,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拓宽专职教师的视野,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技能。第三,介于独立学院办学性质的特殊性,有助于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收益。

二、独立学院兼职教师队伍构成情况

目前,各独立学院的兼职教师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母体学校教师2、普通高校在职教师3、普通高校退休教师4、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其中,母体学校教师又是兼职教师队伍的主要力量。随着独立学院的不断发展壮大,专任教师队伍也随之壮大起来,相应兼职教师所占比例有所减少。以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为例:专任教师队伍所占比例已经从2008年的12%上升到2010年的15%,虽然有所上升,兼职教师仍然是学院教师队伍的主力军。从职称结构来看,主要聘请讲师以上的教师。从其来源看,天津师范大学教师占兼职教师总数的71%。由此可见兼职教师已经成为独立学院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加强兼职教师队伍的管理势在必行。

三、独立学院兼职教师队伍现存问题

在肯定兼职教师发挥作用的同时,现存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1、选聘啊度不够完善,缺少完整、系统的聘任制度。2、存在停课、倒课等现象;对学生的基本情况缺乏深入了解,不能完全做到因材施教。另外,兼职教师的时间和精力受到一定限制,课外辅导不充分。5、兼职教师队伍不够稳定,更换教师比较频繁,甚至出现学期教学中途走人的现象,给教学管理来带很多不便。4、母体学校对教师的教学安排有优先权,教师在本学院有较繁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使教师无法抽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独立学院的教学中。5、兼职教师人事关系不在独立学院,管理制约力差,导致不能很好地对出现教学问题的教师进行过程监控和及时处理。6、多数兼职教师的授课时间比较集中,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消化和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工作。

四、规范兼职教师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

1、从源头把关,切实做好兼职教师的选聘、续聘工作

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对职称、学历、经历等要提出明确要求,在实施细则中的初选、面试、试讲等环节都要把好质量关。要建立外聘教师的业务档案,对其学历、职称、教龄及兼任课程、教学效果由系里制表登记存入业务档案,形成兼职教师队伍网络,广纳贤才,竞聘上岗,保持兼职教师队伍的合理流动性。与兼职教师签订合同并要求其严格履行,对教学不认真、教学效果不好,迟到、早退严重的兼职教师提出批评,不改正的子以辞退。兼职教师出现教学事故的,应按照学院有关教学事故处罚条例进行处理。聘期结束时要对兼职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作为今后续聘的主要依据。

2、建立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

教学质量是独立生存院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条件,为保证兼职教师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独立学院应对其教学质量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形成一套完备的管理体系。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在不断摸索中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质量监控体系。

2.1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作用。我院成立了教学督导组,聘请了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专家和教授作为其成员,不定期深入教学第一线,采取随机听课的形式对教学质量提出评价意见。通过合理的、科学的考核方法给兼职教师一个正确的评价。重点检查各系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的开展情况等。督导组的评价作为兼职教师年终考核和奖励的重要参考标准。另外气天津市教委成立了督导组,每学期入校进行1-2次督导检查,对教学情况给予了很好的指导、评估。

2.2教学信息反馈制度。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兼职教师的教学动态和教学质量,每班推选一位教学信息员,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好的评价客观详细地反映出来组织全班同学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进行综合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系领导。系领导会根据反映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听课,对确有问题的兼职教师提出意见,限期整改。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力的促进了教学工作的实时监控。

2.3教学质量评价系统。每学期末,学院统一组织学生进行网上评教,对兼职教师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评教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标准。对于连续两年评教排名最后的教师予以辞退,不再聘任。另外,我院还要求系领导、教师、教学管理人员采取随机听课的方式,给予兼职教师客观的评教。

3.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育人工作要收到成效,必须保持队伍在一段时间内的相对稳定。对于乐意兼课,在育人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的教师,应当续聘,坚持工作的连贯性,保持稳定。要建立兼职教师档案,记载其教书育人的工作情况,积累相关资料,确立长时间的合作关系,以便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使育人工作能够连续、连贯,具有实效。

4、建立有效地激励机制

受聘期间教师履职总结篇10

一、问题的提出:立法的盲点和实践的混论

(一)立法的盲点。

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是近些年来逐渐引起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兴趣的一个问题,这主要是源于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颁布之后,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逐渐取消,教师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主要体现在:

首先,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但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系统中。1993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除工勤外的工作人员。”该规定显然把教师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其次,教师也不是与学校结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雇佣劳动者,《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对于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否以劳动合同形式结成劳动法律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教师也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对象。再次,“专业人员”构不成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完整表述。教师的身份是多重的,“专业人员”的定位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各种聘任法律纠纷,也无法明确教师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当前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在实践中引起的诸多问题。

1.影响到教师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落实。

我国法律规定的教师权利的完善程度并不弱于西方国家,但实际上教师权益的实现程度却远远落后。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教师的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教师适用程序法上的困难。

2.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教师自身的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出现了各类侵权现象。

由于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就无法明确划分,用人与治事的关系难以理顺,导致聘任制改革中出现校方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各种理由解聘教师和五花八门的聘任形式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教师的聘任权益;同时,教师对自己与其他教育主体的法律关系和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责任不清楚,在履行职务中也容易出现侵犯学校和学生权益的行为。

3.教师权益的法律救济渠道不充分。

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不确定,致使教师能否与学校对簿公堂,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是否适用其他行政法律救济方式等都不明确。现行法律框架下唯一的救济渠道就是教师申诉制度,其在保障教师权益方面显然不够充分,导致实践中出现教师权益受到损害却投诉无门的现象。

二、法理分析:我国教师聘任制的公法性质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育领域发起了一场深及制度层面的变革——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其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如何理解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聘任合同是教师与聘任主体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在这里主要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方面分析聘任合同的性质。

(一)形式标准:也就是从签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看。

聘任主体不仅反映了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在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之间的划分,而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如果由教育行政机关来聘任教师,教师就是作为政府雇员从事教育公务活动,教师在教育性活动中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结成公法关系,教师处于公法地位。如果由学校来聘任教师,由于学校不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那么学校作为雇主就与教师结成私法雇佣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在我国,从1993年的《教师法》、1999年的《教育法》到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都多次明确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从法理上看,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聘任教师,这说明教师是受政府雇佣从事教育活动而非劳动合同用工,国家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只是和以往相比,国家在管理教师的方式上弱化了行政命令色彩,增加了合同固有的合意成分。

(二)实质标准:也就是从合同的基础事实内容和合同所追求的目的来看。

教师聘用合同与国家的教育公务有关,虽然包含实现教师个人的财产利益,但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是以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为内容达成合意的。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并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国家公职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家公务而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就我国教师聘任合同的内容而言,除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聘定等也不属于合同约定而由国家法律规定,这就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性质。

可见,我国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签定的聘用合同从法理上也纳入到公法框架之内,中小学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而非许多人所理解的劳动合同用工。通过对教师聘任制进行法理分析,我们明确了教师虽然不再享有“国家干部”身份,但仍然是国家公职人员,而不应该被视为《劳动法》调整下的劳动合同用工。

三、立法建议:教师专项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明确教师特殊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关键是建设我国教师的专项法律体系,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来谈:

(一)加强有关中小学教师权益救济的法律条文规定。

目前在我国教师权利的救济还处于相当薄弱的状态,没有专门的教师救济途径。所以,未来教师立法中必须进一步拓宽教师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要尽快出台《教师申诉办法》,同时,按照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要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要推进人事争议立法,积极开展人事仲裁工作。要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意见》,我们还要加快教育部门人事仲裁制度建设,利用仲裁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的优势,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

(二)承认中小学教师公职人员的身份保障权利。

教师的公职地位尤其表现在教师享有的强有力的身份保障权利上。我国虽然颁布了《教师法》,但与其他专项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相比,此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并未确认教师职业的公务性,最明显的就是缺乏公职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的相关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学术界对于教师法律地位的争议和实践中未经任何事前程序随意解聘教师的现象。所以,借鉴国外教师法律管理的经验,参照我国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立法的经验,我国教育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修订《教师法》,这部我国调整教师的最高阶位的法律中参照了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立法经验,明确规定了教师“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的身份保障权利。此外,在《教师法》中还明确:教师作为特殊的国家公职人员,如果教师没有与公务员职业性质相悖的行为,则不得以任何理由解聘教师,即“无过失不受免职处分”。

(三)完善中小学教师解聘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教师法》对何种情况下可以给教师行政处分或解聘教师也作了规定。①这个规定是采取列举的形式,没有任何概括性的表明,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这三种情况才可以解聘教师。事实上,仅有这些规定是无法应付现实中教师管理的各种问题。在此,建议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有关教师解聘的法律,尽快出台《教师解聘法》,在该法律中明确规定校方在以下情形可以解聘教师:(1)暴力;(2)性行为不当;(3)不诚实;(4)长期迟到或缺勤;(5)不执行学校指示;(6)滥用药物或沉迷酒类;(7)败坏学校声誉;(8)泄露机密消息;(9)不履行合同条款。另外,在《教师解聘法》中还需要强调,不允许学校不公平地解聘教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教师就可以诉诸法律解决问题;如果教师已经被某所学校连续聘任两年,就可以申请补偿或者要求复职。此外,还应该制定《教师落聘暂行规定》,在规定中明确落聘教师的处理办法:(1)待岗;(2)转岗;(3)建立教师与人才流动的市场体系。

总之,要确保中小学教师的公职身份,实现教师管理的法制化,必须完善教师解聘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律上确保教师特殊的公职身份,尤其是程序方面的,使教师拥有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稳定性和神圣性。

注释:

①《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尹力.重新确定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1).

[2]成有信.教师职业的公务员性质与当前我国师范院校的公费干部特征[J].教育研究,1997,(12).

[3]杨春茂.“十五”期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访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管培俊[J].人民教育,2002,(2).

[4]褚宏启.关于教育法地位的法理分析[J].教育研究,2000,(4).

受聘期间教师履职总结篇11

一、问题的提出:立法的盲点和实践的混论

(一)立法的盲点。

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是近些年来逐渐引起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兴趣的一个问题,这主要是源于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颁布之后,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逐渐取消,教师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主要体现在:

首先,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但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系统中。1993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除工勤外的工作人员。”该规定显然把教师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其次,教师也不是与学校结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雇佣劳动者,《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对于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否以劳动合同形式结成劳动法律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教师也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对象。再次,“专业人员”构不成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完整表述。教师的身份是多重的,“专业人员”的定位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各种聘任法律纠纷,也无法明确教师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当前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在实践中引起的诸多问题。

1.影响到教师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落实。

我国法律规定的教师权利的完善程度并不弱于西方国家,但实际上教师权益的实现程度却远远落后。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教师的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教师适用程序法上的困难。

2.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教师自身的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出现了各类侵权现象。

由于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就无法明确划分,用人与治事的关系难以理顺,导致聘任制改革中出现校方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各种理由解聘教师和五花八门的聘任形式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教师的聘任权益;同时,教师对自己与其他教育主体的法律关系和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责任不清楚,在履行职务中也容易出现侵犯学校和学生权益的行为。

3.教师权益的法律救济渠道不充分。

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不确定,致使教师能否与学校对簿公堂,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是否适用其他行政法律救济方式等都不明确。现行法律框架下唯一的救济渠道就是教师申诉制度,其在保障教师权益方面显然不够充分,导致实践中出现教师权益受到损害却投诉无门的现象。

二、法理分析:我国教师聘任制的公法性质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育领域发起了一场深及制度层面的变革——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其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如何理解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聘任合同是教师与聘任主体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在这里主要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方面分析聘任合同的性质。

(一)形式标准:也就是从签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看。

聘任主体不仅反映了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在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之间的划分,而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如果由教育行政机关来聘任教师,教师就是作为政府雇员从事教育公务活动,教师在教育性活动中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结成公法关系,教师处于公法地位。如果由学校来聘任教师,由于学校不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那么学校作为雇主就与教师结成私法雇佣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在我国,从1993年的《教师法》、1999年的《教育法》到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都多次明确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从法理上看,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聘任教师,这说明教师是受政府雇佣从事教育活动而非劳动合同用工,国家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只是和以往相比,国家在管理教师的方式上弱化了行政命令色彩,增加了合同固有的合意成分。

(二)实质标准:也就是从合同的基础事实内容和合同所追求的目的来看。

教师聘用合同与国家的教育公务有关,虽然包含实现教师个人的财产利益,但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是以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为内容达成合意的。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并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国家公职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家公务而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就我国教师聘任合同的内容而言,除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聘定等也不属于合同约定而由国家法律规定,这就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性质。

可见,我国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签定的聘用合同从法理上也纳入到公法框架之内,中小学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而非许多人所理解的劳动合同用工。通过对教师聘任制进行法理分析,我们明确了教师虽然不再享有“国家干部”身份,但仍然是国家公职人员,而不应该被视为《劳动法》调整下的劳动合同用工。

三、立法建议:教师专项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明确教师特殊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关键是建设我国教师的专项法律体系,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来谈:

(一)加强有关中小学教师权益救济的法律条文规定。

目前在我国教师权利的救济还处于相当薄弱的状态,没有专门的教师救济途径。所以,未来教师立法中必须进一步拓宽教师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要尽快出台《教师申诉办法》,同时,按照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要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要推进人事争议立法,积极开展人事仲裁工作。要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意见》,我们还要加快教育部门人事仲裁制度建设,利用仲裁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的优势,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

(二)承认中小学教师公职人员的身份保障权利。

教师的公职地位尤其表现在教师享有的强有力的身份保障权利上。我国虽然颁布了《教师法》,但与其他专项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相比,此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并未确认教师职业的公务性,最明显的就是缺乏公职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的相关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学术界对于教师法律地位的争议和实践中未经任何事前程序随意解聘教师的现象。所以,借鉴国外教师法律管理的经验,参照我国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立法的经验,我国教育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修订《教师法》,这部我国调整教师的最高阶位的法律中参照了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立法经验,明确规定了教师“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的身份保障权利。此外,在《教师法》中还明确:教师作为特殊的国家公职人员,如果教师没有与公务员职业性质相悖的行为,则不得以任何理由解聘教师,即“无过失不受免职处分”。

(三)完善中小学教师解聘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教师法》对何种情况下可以给教师行政处分或解聘教师也作了规定。①这个规定是采取列举的形式,没有任何概括性的表明,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这三种情况才可以解聘教师。事实上,仅有这些规定是无法应付现实中教师管理的各种问题。在此,建议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有关教师解聘的法律,尽快出台《教师解聘法》,在该法律中明确规定校方在以下情形可以解聘教师:(1)暴力;(2)不当;(3)不诚实;(4)长期迟到或缺勤;(5)不执行学校指示;(6)滥用药物或沉迷酒类;(7)败坏学校声誉;(8)泄露机密消息;(9)不履行合同条款。另外,在《教师解聘法》中还需要强调,不允许学校不公平地解聘教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教师就可以诉诸法律解决问题;如果教师已经被某所学校连续聘任两年,就可以申请补偿或者要求复职。此外,还应该制定《教师落聘暂行规定》,在规定中明确落聘教师的处理办法:(1)待岗;(2)转岗;(3)建立教师与人才流动的市场体系。

总之,要确保中小学教师的公职身份,实现教师管理的法制化,必须完善教师解聘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律上确保教师特殊的公职身份,尤其是程序方面的,使教师拥有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稳定性和神圣性。

参考文献:

[1]尹力.重新确定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1).

[2]成有信.教师职业的公务员性质与当前我国师范院校的公费干部特征[J].教育研究,1997,(12).

[3]杨春茂.“十五”期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访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管培俊[J].人民教育,2002,(2).

[4]褚宏启.关于教育法地位的法理分析[J].教育研究,2000,(4).

受聘期间教师履职总结篇12

组长:乔生茂

组员:杨贵旺、陶成奎、边定民、胡建国、李嘉涛、史连君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稳步推进,全面实施好“县管校聘”改革相关工作

(一)聘任原则

1.双向选择原则。学校对教职工可以聘任、不聘、缓聘或解聘。教职工可以受聘、拒聘或辞聘,双方必须通过书面表明意向,履行一定手续。

2.“三定”原则。以县局对我学区核定的编制数和学区为各学校设置岗位数为依据,实行定编、定岗、定责,组织全员公开聘任,教职工受聘后,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3.择优竞争原则。根据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全方位综合考评,在聘任过程中,坚持德才并重、以德为先,实行公开聘任与公平竞争的原则。

4.客观公正原则。在聘任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一分为二,客观公正地评聘每一位教职工。原学校教师第一轮聘任率不得低于90%,对一年内即将退休的教师,处于孕期、哺乳期教师或患有较为严重疾病不宜交流的教师,原则上不参与跨校竞聘,在原聘用学校直接续聘。

(二)聘任条件

凡乐于在上里塬学区各校(园)从事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学校的教育教学、后勤工作,身体健康、服从管理的学校在岗正式教职工均可参加岗位聘任。

(三)岗位设置

上里塬小学21人(语文10人、数学6人、英语3人、生活老师2人)

上里塬乡甘其教学点1人(全科)

上里塬乡黄塬教学点1人(全科)

上里塬乡鸭口教学点1人(全科)

上里塬乡彭家寺教学点2人(全科1人、英语1人)

上里塬乡中心幼儿园7人(保教员4人、保育员3人)

上里塬学区5人

(四)聘任程序

1.“教职工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讨论“上里塬学区县管校聘工作实施方案”,集中组织上里塬学区全体教师及外校应聘教师参加聘任。

2.所有正式教师(含外乡校应聘教师)应向学区提交应聘申请书或外校介绍信(包括校(园)长,学区工作人员),申请书中需写清楚应聘学校及岗位。

3.空缺岗位可在第二轮聘任或下学期开学人事个别调整时补齐。

4.第二轮聘任在第一轮落聘人员中进行。可跨校接受申请进行聘任。聘任结束后,公布结果,签订聘任合同。

(五)关于落聘、拒聘或辞聘的处理

1.落聘。凡符合聘任条件而未被聘者,视为落聘。第一轮落聘人员自行联系第二轮应聘学校,第二轮落聘者,参加全县交流。

2.拒聘。若以书面形式拒绝学校聘任,视为拒聘。拒聘人员须向学区递交拒聘申请,学区开介绍信到新单位应聘,原单位不再聘任拒聘人员。

3.解聘。学校按有关规定和方案,对受聘教职工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发现不合格,并解除其受聘职位,即为解聘。解聘作落聘处理,校长可以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①教职工连续旷工15天以内或当年累计旷工30天(不含30天)以内。

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拒不接受工作任务。

③工作中消极应付,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

④不能坚守工作岗位,参于经商办企业等从事非教学工作的。

⑤工作态度不端正,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⑥无理取闹、威胁学校领导或其它工作人员情节严重。

⑦聚众赌博、滋事斗瘟、作风不正、有损师表形象,在

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⑧违反党纪党规等法规制度已被查实的。

4.辞聘。受聘教职工主动向学校申请辞去所任职务即为辞聘。辞聘的教职工必须在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校呈交《辞聘申请书》,在未得到学校回复之前,不得擅自离岗,辞聘申请获准后视为拒聘。

(六)实施步骤

教师聘任以《方案》规定的程序按学年度进行。2021-2022学年度实施步骤如下:

1.宣传动员(7月15日--7月16日)。各校(园)组织召开教职工大会,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使政策知晓率达100%。

2.制定方案(7月17日--7月19日)。学区根据教育局《方案》结合学区实际,成立教职工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好《上里塬学区“县管校聘”工作实施方案》,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按照管理人员、科任教师、教辅后勤人员分类公布竞聘岗位名称、岗位数、岗位条件及岗位职责。

3.第一轮聘任( 7月20日--7月25日)。教职工向学区提出书面岗位竞聘申请,学区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竞聘人的应聘资格,组织竞聘会。学区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职工师德师风、业务能力、敬业表现、工作业绩、情绪智力、演讲答辩进行考核量化现场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算出竞聘人的总得分,分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拟聘人员。得分低于65分的,本次不予聘任。

4.第二轮聘任(7月26日—-8月5日)。聘任对象为第一轮落聘人员和外来应聘人员,第二轮聘任结束后仍然缺编的,学区将统筹考虑解决,对于学科富余人员,能胜任所缺学科教学,则跨学科予以聘任,不能胜任者则动员到其他单位应聘。对于外来应聘人员,须持原单位介绍信,才可参与聘任。

5.结果运用(8月6日--8月11日)。竞聘工作结束后,将两轮聘任确定的岗位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聘人员报教育局,并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签订《岗位聘用合同》,聘期为1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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