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申请书合集12篇

时间:2022-05-15 06:45:55

员工福利申请书

员工福利申请书篇1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 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员工福利申请书篇2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第六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应当向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四)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五)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七)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八)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九)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十)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第七条认定机关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认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九条认定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认定机关要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关申请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认定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福利企业证书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订,审核认定意见书的式样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订。

第十三条认定机关应当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提请认定机关核实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时,持证残疾人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认定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

员工福利申请书篇3

福利企业税款优惠政策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十大惠民工程”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堵塞税收政策漏洞,公平各类企业的税收待遇,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流转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25%(含25%)以上且人数不少于10人的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按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1.5%(含1.5%)以上且人数不少于5人的单位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扣除,并加计100%扣除,以不增加亏损为止。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由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单位(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个人独资合伙和个体经营户除外);安置人员范围由原政策规定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安置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重要条件。

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民政部门及时审核福利企业条件。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总人数2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企业向市民政局提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须提交:1.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表,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3.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4.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5.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6.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7.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8.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9.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基本设施说明书。

市民政局收到企业提交的认定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南通市民政局进行审核。南通市民政局收到市民政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8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经审核,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布由民政部统一制订的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福利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先向市民政局申报变更。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变更申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南通市民政局审核。南通市民政局收到市民政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福利企业变更法人、企业名称、厂址和经营范围,需先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到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福利企业变更表式样附后),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报南通市民政局审核。南通市民政局收到市民政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重新颁发福利企业证书。

员工福利申请书篇4

第二条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是否具备社会福利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除符合工商、税务登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及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和提供广告劳务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除外)。

二、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为25%(含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三、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当地已开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招用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本省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对所持残疾人证件有异议的,可根据需要提请残疾人所在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六、企业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四条认定申报

凡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和新办福利企业,应当分阶段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一、可行性审核阶段

凡新办福利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办福利企业预报表;

(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后当即退还)及复印件。

二、资格认定阶段

凡原有福利企业和经区县民政初审合格的新办福利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职工名册,残疾人员的有关证明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留复印件);

(四)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验证后当即退还)及汇总表;

(五)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或其他相关证明;

(六)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或残疾职工签章的工资清单。

第五条审核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审核,市民政局负责认定和颁发证书,并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一、可行性审核

(一)对需要申请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办福利企业,需要进行可行性审核;

(二)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凡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可行性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资格审核

(一)20*年10月1日以前已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提交材料,直接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程序;

(二)新办福利企业经可行性审查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阶段所需的材料;

(三)区县(市)民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资格认定的材料后,应在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报市级民政局审查认定;

(四)市民政局收到区县(市)民政部门的初审的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查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三、变更审核

1、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核认定。

2、企业变更工商、税务登记后,仍然符合福利企业资格的,经审查核准,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四、注销备案

(一)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丧失福利企业资格条件或主动放弃福利企业资格的,应自丧失条件或放弃资格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备案,同时向颁证机关交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自收到企业备案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核准资格的市民政局呈报备案;

(三)市民政局收到报告后,登记备案并收回、注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五、出具审核意见

市民政局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注销备案事项,应自确认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同级税务机关。

员工福利申请书篇5

第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县区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社会福利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应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

第六条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煤气、暖气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

第八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第九条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身份证明。

(二)建筑设计、安全防火和卫生防疫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有消防、卫生防疫、电力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

(三)注册经费按床位总数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并具有验资报告。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具有与业务性质相适应的文化、娱乐、康复医疗设施和工作环境。

(五)具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与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4-7,与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1.5-3。

(六)服务和管理人员身体健康有相关证明,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

(七)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附机构的章程)

(三)机构设置与设施报告(包括单位建设规划和图纸、名称、组织机构、所有制形式、房间和床位设置情况、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设施、娱乐场地、健身场所、康复室、医务室等)。

(四)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或房屋权属证书(租赁房屋必须出具租赁期限五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资金来源及银行出具的资金状况证明。

(六)若由双方以上合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应提供合作方共同签署的法律文书。

(七)非唐山市户籍的申办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函。

第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一)举办全市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经市局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人在提供以上材料后,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十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报省民政厅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三)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规划和条件的,填报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办人。

第十二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名称、场所、负责人及性质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程序,报审批部门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歇业或者因为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歇业或者终止服务的报告,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的文件,妥善安置服务对象。经批准后,交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正本、副本及公章,并到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三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制度,并与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用工合同。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无任何传染病史。

(二)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无任何劣迹史。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必须坚持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实行财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开展服务,并坚持心理援助与生活援助并举,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并重,行政性管理与专业化服务同步的原则。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要按个案建立服务对象健康档案,有条件的福利机构要对服务对象健康状况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建立个案软盘档案。要定期对服务对象进行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对患传染病的服务对象,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防疫部门。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餐具、清洗被褥和衣服,达到基本无"四害"标准。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防火制度,配备必要的防火、灭火器材,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防火工作。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配置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开展有益于服务对象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财务状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每半年要向县区民政主管部门上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情况报表。经汇总后,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局。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社会福利机构按审批部门的要求,填报相关表格,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到审批部门办理年度检查登记。

审批部门应将年检结果在媒体上公布,让全社会更好地了解我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情况,以便于服务对象根据情况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限期整改或取缔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开业的;

(三)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社会福利机构用途或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五)伪造、涂改、出租、转让《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

(六)管理混乱,造成责任事故的;

员工福利申请书篇6

我每天规定自己:上班总共要打四百个电话找客户。凭着一股阿Q精神,我什么都不想,第一天就打了四百个电话,第二天、第三天都这样拼命,但第四天的时候嗓子全哑了,只好乖乖回家休养了。我的方法或许很傻,但从每天的四百个电话里,无形之中,技巧已经磨炼出来。刚开始常常吃闭门羹,一句“不需要”就被挂断。但打到后来,没有人再随意挂我电话了,因为我琢磨出一个关键点:在电话上急着推销,什么都讲不清楚,于是我只约一个时间见面。果然,我做这样的邀约以后,几乎没失手过。

工作半年后,我就成为公司的高级推销员。第二年,我开始对惠普产生兴趣。惠普是大家公认最难搞的客户,有太多的人找他们谈企业卡。全都吃了闭门羹。恐怕惠普的人一听到“企业卡”三个字就疲乏。果然,虽然我把所有的资源都拿来上阵,结果完全不得其门而入。

于是我动不动就带着饮料、点心去惠普拜访,还故意说是刚好经过。我绝口不提企业卡,久而久之,惠普很多员工都和我很熟,我结识越来越多的“有利人士”。其实他们也都知道我的最终目的,但我仍不提及公事,反而是他们觉得不好意思,主动建议我可以找谁谈,总经理秘书建议我去找财务部秘书,尝试半年后,财务部又推给人事部……总之,在“踢皮球阶段”我只能跟着皮球转。

员工福利申请书篇7

一、关于资格认定

(一)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应当于20**年9月30日前向民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福利企业资格。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申报纳税,取得福利企业资格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据实退、减资格认定期间的应退、应减税款。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各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残疾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庇护工厂等集中使用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管理。

二、关于减免税审批

(一)申请

纳税人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需提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安置“六残”人员比例及人数,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金额等)。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营业税减征优惠政策的,还应报送本月的残疾人职工名册、工种安排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报送残疾职工工资表,如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还应报送增值税退税或者营业税减征批文。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受理企业减免税申请,并就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应当将相关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并于受理申请次日将相关纸质资料传递至管理部门。

(三)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应当进行书面审核。国税机关应先由税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然后传递至税种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依法准予退税、减税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纳税人;依法不予退税、减税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三、关于部门协作机制

员工福利申请书篇8

二、责任科室

员工学历学历培训的主责科室为人事处,专业进修学习的主责科室为医院科教处,从责科室为医务处、护理部和其它相关职能科室。责任科室的主文秘站:要工作任务:受理和审核员工的学习或培训申请,汇总资料提交院领导讨论,拟定学习的培训协议书并由院长签署批准后执行,负责管理和考核学习培训期间员工以及员工学习和培训的争议处理。

二、员工参加学历培训和进修学习的基本条件

1.我院在职在编的员工,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可申请脱产参加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的学习;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进修学习。

2.非在编聘用制员工,在我院正式聘用连续工作满年的,可申请不脱产学习培训,不受工作时间限制参加专业进修学习。

3.申报医院计划内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必须采取统招定向或委培的形式。

三、审批办理程序

1.员工培训计划的制定和

医院人事处根据医院人才实施规划及现有人才状况,结合医务处、护理部及科教处意见,制定医院的人才培养规划,每年底次年医院的员工培训计划。

2.提交申请

申请参加硕士以上研究生学位脱产学习的人员应于每年月日前,以书面形式经科主任同意后报人事处受理。

申请专业进修人员应于每年月日前,员工以书面形式向科室年提出有具体方向的书面进修申请,经科主任同意后,报科教处受理。

3.审批办理

责任科室受理、审核和汇总员工的学习申请后,报分管院领导,由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例会审批。

批准后的脱产学历培训及专业进修员工到人事处签署《学历培训协议》或《进修学习协议》,《学历培训协议》由院长签署批准,《进修学习协议》由院长授权分管副院长签署,协议签署后由人事处将员工学习培训事项函告用人职能处室(医务处、护理部等)和工资福利管理处室。

4.学习管理

学历培训员工由人事处负责全程管理,专业进修员工由科教处负责全程管理。医务处、护理部负责学习培训人员离院后的原科室人员调配及进修人员返院后专业考评。

四、费用支付

1、经医院批准参加脱产统招定向或委托培训的硕、博士研究生和参加专业进修培训员工,按约定期限完成学习培训计划的,其学历培训和专业进修费用由医院全额支付。

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相应专业学习,或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人员,其学习培训费用由医院及培训者各负担50。

(费用支付程序:经批准个人在医院财务处借支─学习培训结束后在人事处验证登记─医院报销冲帐。)

2、在职不脱产参加医、护、技、管专业的研究生学习,学费由个人支付,毕业后医院根据学习的毕业情况(结业、毕业学位等)给予奖励。

3、经医院研究同意参加研修班学习的员工,学费由个人支付,结业后由医院按学费20的比例给予奖励。

4、员工参加大学本科以下(含本科)不脱产自考、函授、电大、职大、夜大等学习,毕业后医院不给奖励,只给考试时间。职工要求参加本科及以下学习脱产培训的,医院不予允许。

五、学习期间待遇

1.工资福利待遇

参加脱产学历培训和专业进修的员工,国家现行规定的档案工资全额发放(固定工资、活工资、津补贴、浮动工资及护士10工资、护龄津贴),同时享受医院及工会发放的各项单项奖及福利性补贴。

2.生活补贴

参加学历培训的员工按三医人发(20__)23号文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

参加专业进修的员工享受进修生活补贴。

3.休假及交通待遇

学习进修期间享受法定假日,学历培训员工另享受寒暑假,不再享受探亲假及工休假。学历培训员工每年由医院报销往返差旅费用各一次,专业进修员工共报销往返差旅费用各一次。

六、争议处理

员工福利申请书篇9

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期间社会救助“简化办”。疫情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防控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简化缩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乡镇审核等办理程序时间。县级民政部门简化缩短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抽查、审核审批等程序时间。救助审核审批从49天缩短到30天。

三、急难型临时救助“先行办”。对因灾因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轻程度困难的城乡居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小金额救助标准为500元以下。对因灾因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重程度困难的城乡居民,县级民政部门实施“先行救助、后置审批”,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对急难程度较重的及时给予大额临时救助,超过5000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特困人员丧葬事宜“兜底办”。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去世后,由所在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去世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

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优先办”。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向市、县民政部门提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申请,市、县民政部门按照《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对老年人进行评估,符合入住条件的优先办理入住手续(不需排队等候),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向老年人说明情况。

六、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及时办”。居家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审核材料、对老年人能力状况评估,公示期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及时审核;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通过养老机构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当地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按照“先服务后补贴”的要求,从次月起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立即办”。社会散居孤儿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办法,对儿童父母死亡、失踪情况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立即审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向上级主管民政部门申请,主管民政部门立即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对儿童无人监护事实作出承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采取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等方式,15个工作日内对承诺事项查验完毕后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所在福利机构向上级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九、残疾人两项补贴“主动办”。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对残疾人状况和享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情况进行主动比对,及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转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主动协助残疾人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对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上门办理服务。

十、婚姻登记“预约办”。需要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户籍居民,通过登录“政务服务网”或打电话,向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预约,婚姻登记机关确定登记时间,并告知申请人婚姻登记时所需的资料。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携带所需资料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现场办理(其中,办理离婚登记,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须经过30日的冷静期)。

十一、流浪乞讨救助“即来即办”。对来站求助和公安、城管等部门街面巡查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即来即办的原则,立即核实身份信息、检视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并实施分类救助。对无法核实基本身份信息的,先提供救助救治,并开展寻亲服务。对超过3个月未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有疑似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

十二、撤销收养登记、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告知承诺办”。撤销收养登记、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的,申请人可以向原收养登记办理的县级民政部门就证明事项作出承诺,县级民政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审核,依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向原收养登记办理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对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属实后,依法办理相关业务。

员工福利申请书篇10

二、福利企业的认定及管理

(一)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

1、企业属于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2、企业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和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广告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除外)。

3、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含25%)。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经有关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4、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5、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7、上述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或智力残疾的人员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员。

以上七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新办理福利企业的审批

凡新办理福利企业应向市民政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下列条件: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劳动、残联部门对上岗职工进行确认,并出具企业职工名册和残疾人员名册。

4、劳动部门出具的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和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单或其它相关证明。

6、企业通过银行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证明。

上述要件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将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整理,上报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市长审批,然后由市民政局按照业务要求,报上级民政部门复审和最终审核。经核准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由市民政局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最后市民政局将新办福利企业的材料分别提供给南楼经济开发区、财政、劳动、社保、残联、国税、地税、银行等部门备案。

(三)原有福利企业的审核

20*年10月1日前经年检审核合格的原享受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要尽快向市民政局申请认定福利企业资格,填报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和南楼国税局、地税局申请认定享受优惠政策的退、减免税限额。对暂不符合所列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暂予认定为福利企业,但必须在20*年7月1日前达到规定的条件,然后按新办福利企业程序审批。

(四)福利企业的变更

1、福利企业变更工商、税务登记后,仍需保留福利企业资格的,按新办福利企业程序审批。

2、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重新进行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

3、福利企业因各种原因丧失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应自丧失条件之日起10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资格认定,并上报上级发证机关收缴《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已注销福利企业资格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福利企业的管理

1、市民政局负责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负责对企业的指导、监督、检查、年检、年审。年检、年审要经领导小组讨论,并报市长审定。

2、民政、残联、税务、劳动、社保、银行等部门和各福利企业应对残疾职工建立管理档案,进行微机管理,做到资料、信息共享。

3、企业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民政、残联、劳动、社保、税务、银行等部门申报,以便对福利企业的动态管理。发现残疾职工和正常职工增减不及时申报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市民政局要会同劳动、社保、残联、国税、地税、财政、银行等部门建立月审制度,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追缴失去减免税资格期间已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员工福利申请书篇11

时光如逝水,转眼间几年过去了,这些年,村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似乎每次回家都或多或少能够感受到,村里的房子越来越好,有的甚至都盖上了两三层的小楼房,街道也显得井然有序,道路由之前的泥土路变成了油路,从此,村民们告别了泥土路。

当然,这些所有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国家将更多的精力关注农村的发展。农村的政策也变得那么的惠民,支持农村的政策也发挥了作用,养猪的补贴,种地的补贴,现如今村民们也有了医疗保险。

中国的农村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国家统计局今年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农民收入去年实际增速超过了城镇居民,这是十几年来头一回。

然而,在农村目前也存在某些问题,比如教育,留守儿童 ,老人,农民住楼房,这样的政策是否适合农村实施。现如今,农村的教育观念并不是特别的正确,如有一失败的例子,必然导致这种无法继续进行下去,难免会动摇村民的心。记得在小的时候,家里没有钱,怎么办,但是孩子都要上学,可是只能允许一个孩子去上学,在这种情况下 ,只能选择家里的男孩来读书,女孩在家里劳动。

对于农民搬进楼房的政策,也许从表面上看是更接近了城里的规划格局,可这么做就一定适合农村吗?村民们现如今住的房子,种菜养鸡,用水供暖吗,空间大,采光好, 如果村民住进楼房这些将不复存在。

让农民住上楼房,某种程度上给农民带来了太多的不便,对于那些还要继续从事农业工作的农民更为严重。即使强制搞宅基地换房,一定要考虑农民上楼的显性成本,采取有效措施,多给农民几套住房,以解决农民生活成本大幅度提高的问题。

不知道未来的农村会是什么样子,不管世界怎么发展,社会如何变革,如果农民失去土地,将会是这个社会多大的转变变革?

德国:公民可以要求政府给自己买钻戒

“一个希望得到养老金的人,一般不会好斗,而且易于管理”———这是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的一句名言。当时,德国的煤矿工人生活悲惨,为帮助遇难或贫困的伙伴,他们自发设立了“公基金”。为瓦解工人运动,俾斯麦宣布建立广泛的社会福利制度。此后,福利制度成为欧洲国家社会制度的一块基石,成为欧洲走向繁荣与稳定的基础。然而,100多年后,德国前总理施罗德痛心地说:“我们的国家怎么了?经济活力受损、社会僵化、难以置信的精神抑郁,这是危机的关键词。”

欧洲的社会福利水平普遍较高,德国更是以高福利闻名。为此,记者特意到柏林社会保障局采访。该局的一位官员说,现在德国享受社会救济的人有290万,150万个家庭。救济金每月为345欧元(德国东部是331欧元,1欧元约合9.7元人民币),政府还负责支付被救济对象的住房租金。这位官员给记者举了一个实际的例子,一名叫汉斯的德国公民,现年56岁,由于长期失业成为社会救济对象。他一家5口人,男主人每月的救济金是345欧元,夫人能得到289欧元,3个孩子每人各补助207欧元。这样他一家每月可从社会保障局领到1255欧元的现金作为生活费。他家750欧元的房租和医疗健康保险均由政府支付。如果加在一起这个家庭每月的实际收入超过2000欧元。目前,德国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是2800欧元,实际收入并不比领取社会救济的人多多少。况且,每年换季时,领取救济金的人还能再得到几百欧元的服装补贴。如果生活上仍有困难,可以申请额外资助。记者在社会保障局的黑板上看到一些人申请实物的项目:结婚戒指51欧元,洗衣机306欧元,厨房用品161欧元,煤气灶397欧元等。大多数家庭在拿到现金救济后还会再申请实物救济。

对于高福利带来的社会问题,基层官员感受最深。一位官员对记者说,柏林市政府有一个由40多人组成的监督机构,他们每人负责1500个家庭,对救济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实地考察。这位官员给记者举了个例子。他们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时采取明察暗访和突然袭击的手段。申请人有义务接受任何形式的检查,要打开所有房间和衣柜。一个年轻人入冬前申请购买棉衣,调查人员家访时发现,他衣柜中虽然衣服不多,但家中竟有两台电视、一台高级音响和大量CD盘。调查人员认为,他没有把救济金用在急需的方面,因此不能批准这一申请。仅柏林地区每年就有40%的人的额外申请超出了他们的需要,而被拒绝。

德国将高福利视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但其负面影响现在越来越明显。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养活了一批懒人。不少享受救济的德国人没有丧失工作能力,而是不愿意工作。由于德国社会保障的层次比较高,涉及领域广泛,从出生到死亡几乎无所不包,而且还有诸如医疗康复、保健、家庭护理、教育补贴等层次更高的补助,因此它已经远远超出了“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要求”。德国民间有种说法,翻译成中文也很押韵:社会福利大家拿,不拿白不拿,拿了就白拿,白拿谁不拿。

从德国社会舆论来看,普通公民对领取社会救济的人除了同情以外,更多的是蔑视。当然他们蔑视的是那些有一定工作能力,但待在家里不劳而获的人。每每谈到德国经济不景气时,人们都会提到,优厚的社会福利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阻碍了经济发展。领取社会救济的人也感到自卑,记者在柏林社会保障局看到,排队等候申请社会救济的人大多都低着头,不愿与别人交谈。一位办完申请手续的德国人谈到官员们提出的苛刻问题时,愤恨地对记者说:“这简直是在损害人的尊严!”其实,德国人的这种心态缘于国民经济承受的巨大压力。目前,德国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占到了国内生产总值的33%,而且这一比例还在不断增加。政府负担过重导致国家投资行为减少,经济的低增长反过来又影响了国家收入与公众收入,从而使德国经济进入了一个难以走出的怪圈。德国政府终于认识到,社会福利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从2005年起,德国政府将失业救济金和社会救济金合并称为失业金,社会救济金尽可能只发给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而目前德国18岁至65岁之间丧失劳动能力者仅有20万人,其他原来领取社会救济的人员被归入失业行列,领取失业救济。失业者必须接受劳工局介绍的工作,否则每月减少100欧元的失业金。德国政府对社会福利政策的改革触动了不少人的利益,2005年年初,成千上万的德国人走上街头,抗议这项改革“对社会弱势群体过于强硬和无情”。因此有人说:德国老百姓才是福利制度改革的最大阻碍。

美国:感受波士顿

终于,家里面有了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算是完成了我的现代都市生活的建设。而这些天,为了开银行账户,注册登记还有申请社会保障号码,也顺便把波士顿的各种交通工具熟悉了一把。

刚开始,哪里也不认识,最方便的,当然是坐出租车,不过很快发现,坐出租车是非常奢侈的一件事情,五分钟,就要十美元左右,花钱没有关系,最重要的是波士顿的出租车很多都很破旧,而且司机们都不愿意开空调,在前些天奇热的天气下,坐在出租车里面,简直是花钱找罪受。

于是去尝试地铁,第一次的时候,对于地铁的各种线路,看上去一头雾水的感觉,其实只要明白了设计者的逻辑思维,很快就可以掌握了,地铁非常的便宜,不管从哪里到哪里,成人都是一元二毛五分,可是如果坐出租车,两站地,可能要花上二十美元。

地铁很旧,特别是地铁站,连我的女儿都问了好几次,为什麽这样旧,没有天花,没有装饰,除了主要的旅游区的站,大部分转线的上上下下没有扶手电梯,对于在香港看惯了宽大舒适的地铁站的女儿来说,真是有点不习惯。不过这倒不是波士顿地铁专有现象,伦敦和巴黎的地铁,看外形,绝对比不上香港,也比不上北京,上海。不过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城市公共交通当中承担的角色,这点它们一点也不逊色。

也坐过了巴士,不过等候的时间要比地铁长一些,所以尝试的不多,不过看过地图,巴士的线路布满了整个城市,也算是非常的方便。

虽然以前看电视,就对于美国的公务员有这样的印象,那就是效率不高,不过以往都是在美国短暂停留,打交道最多的是警察,还有海关,这次因为要申请SSN(社会保障号码,这非常重要,因为这个号码有点像我们的个人档案号码,在美国,申请工作也好,安装电话也好,很多地方都需要),去了一次社会保障办事处。

等候的人大约三十多个,拿了电脑号码,前面有十多个人,想想一个多小时应该可以了,不过等了半个小时,发现不对劲,只走了两个号码。一个母亲带着两个孩子,她做了电脑预约,不过工作人员告诉她,要等。又是一个小时过去,我还算有耐心,反正今天总是要做完,我可不想再来一次,那个母亲不耐烦了,她跑到窗口去投诉,意思是,既然订好了时间的约见,为何一个小时过去了,还没有轮到她。对方也不生气,也不争论,只是告诉她,要等。

窗口里面的办公室非常的大,但是窗口只有两个人工作,其他的人在里面工作的一半,还会悠闲的聊聊天,驻守的警察则在里面很认真的一边看书,一边用笔在书上面做着纪录。

员工福利申请书篇12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并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其中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是其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基本前提;

第二,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前提条件是其具有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现实需要;

第三,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期限

联系到实务处理,用人单位首先需要了解的就是如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

停工留薪期期限的一般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上述规定在实务中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予以确定,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工伤部位的有效病假单作为依据。当然,北京、天津、重庆等地的规定稍有不同,上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了停工留薪期目录,明确了各类伤害情况下应享受的期限长度,用人单位可按此初步确定相关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期限;如《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二,医疗机构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以12个月封顶,12个月期限届满后,无论工伤人员是否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原则上均告结束(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情况除外,相关规定将在下节详述)。

第三,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12个月内,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停工留薪期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得出之日结束。

建议用人单位多关注工伤职工工伤治疗的情况与进展,与工伤职工本人、近亲属、主治医师保持日常联系,必要时,可通知工伤职工及时提供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提出请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要求。

停工留薪期限的延长

同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实践中,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的相关规定,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提交《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工伤认定书》、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

联系到具体实务,建议用人单位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为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用人单位可以适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原则上12个月到期后停工留薪期将期满终止。若工伤职工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第二,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龋向单位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存在被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法律风险。

工伤康复对停工留薪期的影响

同样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沪人社福发(2013)46号]第十条的规定,“工伤康复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康复计划尚未完成的,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伤康复计划完成”。

据此,用人单位需要了解工伤职工是否进行了工伤康复,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告知参加工伤康复以及工伤康复计划进度等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以防范相应风险。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以及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法律制度框架已然形成。其中,工伤康复是按照 “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和立足于“基本康复”的原则,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为工伤残疾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其身体功能以及生活处理能力、劳动能力,让其重返工作岗位的一项医疗服务。

停工留薪期员工享受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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