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清退监管问题探讨

时间:2022-10-24 09:44:57 关键词: 监管

摘要:为了规范网络借贷环境,从实际与及时止损的考虑出发,P2P平台“能退则退”成为主要导向,平台退出所造成的影响及后续完善措施成为关键。P2P平台的退出,始终离不开对投资人利益的维护,只做表面功夫,置实际投资人的利益和损失于不顾,将不利于民生和经济的发展。

网贷平台清退监管问题探讨

1背景

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是“互联网+借贷”的法律表现形式。网贷平台定位是“信息中介”,是互联网时代下便利借贷的新产物。近年来P2P平台频频出现“爆雷”现象,出现了自融、资金池、虚构借款等各种违规形式,大众对网贷平台的信赖日益降低。随后,“175号文”首次提出“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奠定了2019年整个行业清退转型的主基调。银保监会2019年最后一份指导意见52号文《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在2020年年初的,再次明确了“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推动不合规网络借贷机构良性退出”。监管部门多次发声表示网贷平台整治仍将以退出为主要目标,引导平台退出和转型。目前在营平台数量已经全部清零,但“退而不清”“退而难清”问题突出,化解存量仍需较长时间。受疫情影响,很多平台在疫情期间难以复工开展催收和风控业务,出现经营困难、借款人逃债的现象,致使出借人利益严重受损。

2相应的监管措施

2.1建立准确且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网贷平台实行穿透式监管

在清退中,除了要公开在平台登记注册时明确要求的平台负责人信息和平台地址证照等各类信息,平台也需及时更新、披露平台借贷情况、违约情况、借贷余额等重要信息。同时,平台也应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更新披露信息,各个平台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一致。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平台全面披露信息,并且必须保证信息无错误、无误导、无虚假,还需把收益和风险一并公开,以此保证平台能够透明运行,也能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众得以掌握平台变动最新消息,避免权益受损;更能让已借出的出借人及时知悉最新数据,减轻心理压力,并及时追债。信息披露制度能减少平台负责人悄无声息地跑路和借款人逃债的情况;还能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帮助投资者取回投资款,向投资者索要个人信息实施诈骗。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近几年的总借款金额、实际收益、网站官方公告、平台受到过的媒体报道、平台的运营报告、借款项目的详细叙述、可查询到的借款人信息、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等。与此同时,还需要披露平台内部除商业机密外的各种费用支出详情、财务会计报告、资金流向、成交记录、各种贷款利率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累计借款人数量、未付欠款率、实际坏账率、偿还逾期项目的情况等更是重中之重。

2.2严格审核兑付方案,防止侵害投资者权益

P2P平台在退出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返还投资人投入的资金,甚至是部分约定的利润。但实际操作中平台采用的兑付方式并不合理,甚至为了“良性退出”而进行强制兑付。如通过返还并不等价的实物或代金券等方式兑付,实际上仍然给投资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失,形成了良性退出的假象,对经济社会也有不良影响。对于平台兑付方案的审核条件,笔者有以下四点建议。第一,平台退出选择兑付方式需有书面文书公示:兑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所具备的内容也具有差异,但都需要进行成文公示,清楚描述兑付方式内容,尽可能地写出各种可能出现情况的应对方法,力求达到全面具体,真正做到良性退出,为监管审核部门提供有效证明和审查的基础、标准,提高平台良性退出效率。第二,兑付的实际价值是否等价:对于平台选择的兑付方式,审核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针对其兑付内容进行评估,审核其是否具备偿还投资人投入本金的实质,或是否损害投资人利益。若审核内容过于广泛,不利于效率提升,审核部门可专门规定偿还资产范围,如规定数额的现金、等价可交易资产等。第三,与平台信用相结合:在平台退出选择兑付手段时,针对信用良好甚至信用高的平台,审核部门可不限制其兑付方式特别种类。在对其书面兑付方案进行适当评估后,平台兑付过程可不全程参与监督,而是审核其结果是否符合既定标准。针对信用不良甚至被举报投诉过有恶意行为的平台,审核部门应限制其兑付方式,且在其兑付过程中进行跟踪调查,抽调一定数量的相关投资人,组成有代表性的投资人样本,了解实际情况,以进行有效监督,保障投资人权益。第四,及时应对不合理兑付:面对平台采用强制兑付,或者以显著不公的方式进行兑付,如出售假货、不允许退货的情况,发现平台不当行为的审核部门应及时警告制止,发出公告提醒平台和相关投资人,警示其他平台。若该平台仍实施不当兑付手段,审核部门在将其行为记录在信用体系的同时,应及时采取如查收、罚款、冻结资金等方式强行停止,维护投资人合理应得利益,保障经济社会的秩序。

2.3全面监管以收购并购方式实现良性退出的行为

网络借贷平台的特殊性,使其更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事中的监管,主要注重流程的合规及一定的公开性,收购合并涉及的对象是需要收购合并平台利用其剩余价值在收回收购合并所耗费的成本上再次盈利的公司,以及面临资金短缺难以良好运营或面对P2P行业的总体劣势发展形势而不得不考虑转型的平台,两者的合并所带来的影响还涉及了各自的投资人的利益,这就更需要合规流程和一定的透明性,避免不当操作给投资人带来损失。针对事后监管,除了对收购合并公司出具呈交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针对投资人真实损益的信息收集也更能直观切实地反映公司在选择收购合并网络平台后的影响和效果,同时也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根据上述措施,发挥好中介机构的作用,在获得信息的同时,多次的专项核查也为收购合并的合理合规性增加保障,这也强调了监管部门在收购合并中的作用,即需要有监管部门所推出的相应制度条例以及强制权威性的监察管理和应对违规行为时实施的惩戒手段,才能对真正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做出保障。对企业并购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核与检查,并进行跟踪调查,实时抽调相关利益人是否得到应分配利益,与企业信用挂钩,做到有效监督管理。因为选择被收购合并的P2P平台大部分是因为资金短缺或其他原因而经营不善使得平台无法再继续独立运营,选择被收购合并是对投资人的变相负责,也因为涉及投资人的利益,对前来并购的企业条件就有了一定的要求。在利益已受损的投资人看来,平台被收购合并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破产偿还债务”,根据这点目的,实时抽调相关利益人是否得到应分配利益就显得十分重要。

2.4打击逃废债行为,加强失信惩戒力度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逃废债认定标准,仅有银行协会内部的九种逃废债行为等指导方法。同时,针对逃废债行为的相关惩戒机制也尚在探索构建中,现有法律规定也仅限于确认债权人权利、弥补债权人损失,导致逃废债行为收益与风险不成正比,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此种不良风气。另外,网贷行业中双方信息不对等,利用诉讼打击逃废债的取证环节困难重重。尤其是我国不发达的征信基础,对于作为借贷交易中介的P2P网贷平台而言,是发展乃至良性清退极大的痛点和难点。征信系统未能纳入网贷平台,意味着网贷借款人很容易规避恶意逃废债的法律风险。网贷行业看似市场空间巨大,但大部分市场份额长期被极少数大平台掌控,“马太效应”现象明显,中小平台的生存空间极其有限。为了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拓展业务规模,大部分以个人贷款业务为主的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的准入门槛几近于无,审核和借款发放流程亦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简化;既没有设置合理的信用门槛,又不能及时获取征信信息的警告,这些网贷平台急于占领市场的错误发展策略为借款人的恶意逃债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即便借款人已经表露出逃废债的意图、实施了转移财产的行为,网贷平台自身也很难在事后针对违约的借款人采取惩罚措施,一方面,因为网贷平台仅仅是从事交易的民营企业法人,无法像商业银行那样寻求公权力协助;另一方面,网贷平台的业务特点是小额、高频、线上,借款主体多且往往横跨多个地区,因而催收、追讨的成本极高。于是,面对网贷平台自身的无序经营,部分借款人试图趁火打劫、逃避债务,导致平台资金回笼迟迟无法到位,风险进一步加剧,对金融市场秩序产生极度不利的蝴蝶效应。逃废债行为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和蔓延性,对于暴雷的平台,借款人容易受部分居心不良的职业老赖煽动蛊惑,形成跟风抱团式的逃废债,更有甚者,借款人多头负债、肆意违约、以贷养贷,形成了职业反催收、恶意骗贷的群体。对于逃废债,需要将其置于构建诚信市场秩序和建设法治社会的高度,结合网贷平台自身特性,通过改进认知、健全体制和严厉打击来抑制这一不良风气。其一,健全完善信用保障制度。建立全社会征信共享机制,强化征信对“逃废债”的信用约束:限制失信者商业贷款额度,冻结账户资金,强制拍卖其住房,限制失信者高消费、高风险行为,限制出行方式等。对逃废债自然人及法人实际控制人和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将其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企业通报及惩戒机制。其二,加强舆论监督和治理“逃废债”的追责体系。逃废债一定意义上不应再限于民事违约,在行政制裁上,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需要及时公布、更新企业及个人信用优劣等级,对失信企业及其高管的商事资格予以限制,提升其违法违规成本。失信行政联合惩戒,是指在原有法律规定对失信者进行处罚的基础之上,再次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对失信者民事法律行为进行限制的制度设计。作为事前预防模式的失信行政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迄今为止所采取的颇具破坏性与威慑力的手段之一。它弥补了传统事后处罚模式的不足,加快了建设社会诚信治理的步伐。因此,有必要建立事前预防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诚信治理的关注点移动至失信行为发生之前,及早对其进行识别并扼杀在萌芽之中,避免实际社会危害的发生。该机制具体措施及功效有以下四方面。其一,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与评价机制,将失信人的失信信息及时向其他市场主体传达,促进信息公开透明,力求在损害发生前阻止失信行为发生。其二,面对监管任务繁重而执法资源稀缺的矛盾,执法机关可依据监管对象的具体信用记录,采取相应等级的监管措施,合理利用有限的公共执法资源。其三,事前限制失信人从事特定活动,防止其在此类活动中再次造成社会危害。例如,限制失信者参与政府招投标,不给失信者恶意竞争、偷工减料的可乘之机。再如,限制失信者任职或参加特定社会责任重大的职业资格考试(如公务员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避免其失信行为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其四,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威慑力。例如,限制失信者任职或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既能控制其潜在失信行为的危害程度,同时在客观上亦限制了失信者的职业自由,加大了失信的成本。

3研究意义

为了规范网络借贷环境,从实际与及时止损的考虑出发,P2P平台“能退则退”成为主要导向,平台退出所造成的影响及后续完善措施成为关键。P2P平台的退出,始终离不开对投资人利益的维护,只做表面功夫,置实际投资人的利益和损失于不顾,将不利于民生和经济的发展。本项目采用文献检索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针对目前中国P2P网贷平台退出中的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认识和分析,从平台和出借人两个角度着手,提出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逾期坏账、兑付困难等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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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林谕 段冰涵 易麟玲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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