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站申请书合集12篇

时间:2022-06-07 20:08:38

广播站申请书

广播站申请书篇1

1、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这主要表现在:从小学一年级开始我就担任广播站的站长,而且学过播音与主持,这些经历锻炼了我,使我具备了较好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这为我今后的领导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良好的工作伙伴关系.由于我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办事能力较强,加上我的性格开朗,乐于交友,因此与同学友好相处,并建立了良好的工作伙伴关系,这对于我以后的工作开展有很大的帮助。

如果我当选广播站站长,对于我个人将从以下三个原则严格要求自己:

1、服从原则,服从领导指挥。

2.实干原则,做好本职工作。

3.自律原则,起到一名学生干部的表率,不但工作要认真负责,学习也要积极上进。

同时,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广播站的工作.

1、全面建设广播站。我将在上一届干部们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广播站各个部门,全面建设广播站.比如,我将针对播音质量进行改革,加强栏目创新、音乐的更新;

2、加强与各部门、各组织的联系。我将积极联系校办和各系系办,密切配合学校的中心工作,时刻关心学校的发展变化,为学校的发展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积极发挥广播站的桥梁纽带作用。

3、提高广播站成员的工作能力。通过邀请有关人士开展写作、采访、播音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举办相关能力竞赛等行之有效的活动,积极提高广播站成员的工作能力。

有人问:“你的施政纲领是什么?”我要说:“我的施政纲领就是用我全部的能力,用各位给我的全力支持,用我所具有的所有力量来改善、丰富我们的广播站生活。”有人问:“你的目标是什么?”我可以用五个字回答:“你们的认可--不惜付出,去赢得你们的认可;无论多么困难,无论付出多少努力和汗水,也要赢得你们的认可!”

广播站申请书篇2

第三条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条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广播电视站应按规定转播好中央、省级和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条件具备的,应与当地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不得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广播电视站可自办广播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市辖区、大专院校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确有需要,可在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自办的本单位新闻、专题以及广告等电视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第九条市辖区、乡镇广播电视站原则上应当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垂直统一管理。

第十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须将广播电视站的审批、管理情况,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以书面形式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广播站申请书篇3

第二条我国有线电视如同无线电视一样,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技术维护工作,必须同无线电视一样纳入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有线电视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

第五条国家实行稳步、协调、科学地发展有线电视事业的方针。

第六条有线电视是扩大无线广播、无线电视的有效覆盖,提高节目的收视质量的重要手段,因此国家提倡按广播电视规划积极发展共用天线系统,以搞好转播中央和地方现有的无线电视台节目为主要目的。对设立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审批要从严掌握。

第七条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一律由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

申请开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应当像无线电视台一样的标准配备台长和主要骨干力量,至少有15人以上(含15人)的专职采访、编辑、制作、摄(录)像、播音、传输等专业人员(不含传输网络的维护人员),其中具有大中专学历的应超过半数;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录)像、编辑、播音设备。其中应具有3套以上专业级前期采访设备,2套以上后期编辑设备,1套以上完整的演播室和录音、摄录、直播所需设备;

(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六)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七)有固定的播放场所。

县级以上(含县级)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备前款所列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开办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具备前款第(一)、(三)、(五)、(七)项条件的,可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其服务范围不得超过本单位所辖范围。当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时,应按规划并网。

地区行署与市、县人民政府(包括其中任何两个)所在地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域的,只能设一家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

第八条单位可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未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个人可设置自用的共用天线。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管理人员。

第九条开办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依据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验收合格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依据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验收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符合当地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要求,并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办单位依据《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申请审批:

(一)学校开办用于非教学目的的有线电视。

(二)中国人民有关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并非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

上述部门用于教学目的或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依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已开办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因条件发生变化,需由台转站或站转台的,应逐级上报,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后,再重新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不再继续开办的,应在停播之日起一个月内逐级上报,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向有线电视系统的终端户收取适当的有线电视建设费、维护费。

收取的建设费、维护费,应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购置、安装、维护有线电视设施、设备和购买、租赁、制作有线电视节目、录像制品以及业务管理等。

第三章有线电视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业务:

(一)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独立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的综合能力,有1名以上固定的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4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1名以上经济师、若干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四)有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的技术设备;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从事有线电视工程的安装施工业务:

(一)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2名以上的电子专业工程师、8名以上熟练的技术工人;

(三)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四)有安装有线电视工程的技术设备;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五条集体所有制单位申请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和安装施工,除具备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有不低于20万元的注册资金。

第十六条具备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其申请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审批程序是:

(一)凡申请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必须将其具备条件的书面材料、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报当地的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二)凡申请承担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应将其具备条件书面材料、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查,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经批准并已领取许可证的单位,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担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凡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均可在全国通用,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承接业务时,应到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许可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签、图章。未经批准不得超越证书范围承担业务。

第十七条凡持有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具有建筑工程综合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建筑工程红线范围以内的有线电视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另行申请。

第十八条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设计施工方案应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查同意,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案,应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峻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共用天线系统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共用天线系统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有线电视工程峻工后,设计、安装施工单位有义务保修。保修期不少于一年,时间自有线电视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含验收期)计算。

第二十条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业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向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收取适当的设计费、安装费:

(一)持有《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或《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二)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或自收自支的经济实体;

(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有线电视工程测试验收单位,可向安装施工单位收取适当的测试验收费。

第四章有线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有线电视是无线电视的延伸和补充,因此对有线电视台播出节目的管理,原则上应同无线电视台一样。在有线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有线电视站播放的录像制品,必须健康有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禁止播放反动、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的电视节目和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有线电视台自办的新闻节目,每周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四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录像制品,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方可播放。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的录像制品,实行集中供片。向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提供录像制品的音像制品发行单位,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购置或交鬼的录像制品,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方可购买或交换。

第二十六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的海外影视剧(含录像制品)必须是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同意播放的影视剧目。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在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

(二)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和电影片;

(三)未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

(四)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海外影视剧(含录像制品);

(五)未取得《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的录像制品;

(六)转播港、澳、台地区的电视节目。

第二十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应建立健全电视节目审片制度、播放管理制度,按月编制播放节目单,并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检查节目播放情况。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不得将所供录像制品自行翻录、出租、转租或转借,从中牟利。

第二十九条禁止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接收海外电视节目和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录像制品、电影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二)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吊销许可证,并可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违反《暂行办法》第七条和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还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因工程设计错误,给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置单位造成损失的,设计单位应全部赔偿;工程设计符合要求,但因安装施工错误,给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置单位造成损失的,安装施工单位应全部赔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广播站申请书篇4

第二条我国有线电视如同无线电视一样,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技术维护工作,必须同无线电视一样纳入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有线电视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

第五条国家实行稳步、协调、科学地发展有线电视事业的方针。

第六条有线电视是扩大无线广播、无线电视的有效覆盖,提高节目的收视质量的重要手段,因此国家提倡按广播规划积极发展共用天线系统,以搞好转播中央和地方现有的无线电视台节目为主要目的。对设立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审批要从严掌握。

第七条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一律由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

申请开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应当像无线电视台一样的标准配备台长和主要骨干力量,至少有15人以上(含15人)的专职采访、编辑、制作、摄(录)像、播音、传输等专业人员(不含传输网络的维护人员),其中具有大中专学历的应超过半数;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录)像、编辑、播音设备。其中应具有3套以上专业级前期采访设备,2套以上后期编辑设备,1套以上完整的演播室和录音、摄录、直播所需设备;

(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六)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七)有固定的播放场所。

县级以上(含县级)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备前款所列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开办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具备前款第(一)、(三)、(五)、(七)项条件的,可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其服务范围不得超过本单位所辖范围。当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时,应按规划并网。

地区行署与市、县人民政府(包括其中任何两个)所在地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域的,只能设一家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

第八条单位可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未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个人可设置自用的共用天线。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管理人员。

第九条开办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依据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验收合格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依据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验收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符合当地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要求,并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办管理依据《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申请审批:

(一)学校开办用于非教学目的的有线电视。

(二)中国人民有关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并非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

上述部门用于教学目的或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依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已开办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因条件发生变化,需由台转站或站转台的,应逐级上报,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后,再重新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不再继续开办的,应当停播之日起一个月内逐级上报,由原审核机关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向有线电视系统的终端户收取适当的有线电视建设费、维护费。

收取的建设费、维护费,应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购置、安装、维护有线电视设施、设备和购买、租赁、制作有线电视节目、录像制品以及业务管理等。

第三章有线电视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业务:

(一)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独立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的综合能力,有1名以上固定的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4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1名以上经济师、若干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四)有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的技术设备;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从事有线电视工程的安装施工业务;

(一)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2名以上的电子专业工程师、8名以上熟练的技术工人;

(三)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四)有安装有线电视工程的技术设备;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五条集体所有制单位申请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和安装施工,除具备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有不低于20万元的注册资金。

第十六条具备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其申请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审批程序是:

(一)凡申请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必须将其具备条件的书面材料、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报当地的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二)凡申请承担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应将其具备条件下书面材料、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查,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经批准并已领取许可证的单位,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担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凡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均可以全国通用,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承接业务时,应到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许可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签、图章。未经批准不得超越证书范围承担业务。

第十七条凡持有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具有建筑工程综合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建筑工程红线范围以内的有线电视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另行申请。

第十八条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设计施工方案应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查同意,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案,应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共用天线系统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共用天线系统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有线电视工程竣工后,设计、安装施工单位有义务保修。保修期不少于一年,时间自有线电视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含验收期)计算。

第二十条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业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向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收取适当的设计费、安装费;

(一)持有《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或《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二)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或自收自支的经济实体;

(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有线电视工程测试验收单位,可向安装施工单位收取适当的测试验收费。

第四章有线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有线电视是无线电视的延伸和补充,因此对有线电视台播出节目的管理,原则上应同无线电视台一样。在有线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有线电视站播放的录像制品,必须健康有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禁止播放反动、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的电视节目和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有线电视台自办的新闻节目,每周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四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录像制品,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方可播放。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的录像制品,实行集中供片。向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提供录像制品的音像制品发行单位,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购置或交换的录像制品,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方可购买或交换。

第二十六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的海外影视剧(含录像制品)必须是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同意播放的影视剧目。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在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

(二)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和电影片;

(三)未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

(四)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海外影视剧(含录像制品);

(五)未取得《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的录像制品;

(六)转播港、澳、台地区的电视节目。

第二十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应建立健全电视节目审片制度、播放管理制度,按月编制播放节目单,并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检查节目播放情况。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不得将所供录像制品自行翻录、出租、转租或转借,从中牟利。

第二十九条禁止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接收海外电视节目和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录像制品、电影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放设备。

(二)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吊销许可证,并可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违反《暂行办法》第七条和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还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因工程设计错误,给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调协单位造成损失的,设计单位应当全部赔偿;工程设计符合要求,但因安装施工错误,给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置单位造成损失的,安装施工单位应全部赔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有线电视设施是国家广播电视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对任何破坏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依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追究侵犯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有线电视与闭路电视、电缆电视系同义语。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所称有线电视是指《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的总称。

“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是指代表一级政府开办的有线电视台。

第三十七条关于有线电视的运行、维护规定和设备、器件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广播站申请书篇5

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以下简称执业证书)后,方可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播出机构)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活动。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第三条执业证书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是持证人具备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活动的唯一有效的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下称注册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三)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

(四)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B级等次。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申请首次注册,应由相关的制作、播出机构按属地原则将下列申报材料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所在地注册机关:

(一)《首次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1份;

(二)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张;

(三)《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五)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上述复印件均需由制作、播出机构审验原件无误后,加盖制作、播出机构印章。

第七条每月10日为注册机关集中受理注册申报材料的时间(遇法定节假日,受理时间顺延)。

第八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用网络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国家广电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并统一生成证书编号,注册机关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发放执业证书。注册有效期的起始时间自作出决定之次月起计算。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予注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三)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四)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不予注册的,注册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所在地注册机关提交《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执业证书,申请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未按期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的,执业证书无效。

第十三条变更制作、播出机构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变更后的制作、播出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注册机关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执业证书,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证书编号不变。

第十四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损毁。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填写《执业证书换领(补发)申请表》(见附件4),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相关的制作、播出机构向原注册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执业证书,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证书编号重新生成。

申请换领的,须交回损坏的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经注册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注册机关方能办理执业资格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及执业证书换领和补发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因工作岗位变更或退休不再执业的,由其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收回执业证书,于三十日内交原注册机关统一销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广电总局可以通知有关注册机关撤销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准予注册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注册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第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执业证书无效,注册机关应予以撤销。当事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九条注册机关应当建立统计和档案制度,妥善保管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国家广电总局根据执业资格网络注册计算机监控记录和各地注册管理信息,不定期对注册机关的日常注册及建档情况进行抽查、核对。

广播站申请书篇6

本办法适用于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或保留的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授权其他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外,总局各司局不得将总局的行政许可事项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不得委托除行政机关之外的任何组织、企业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任何规定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可以通过在总局指定地点张贴、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指南手册、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和政府网站公布等多种方式公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各项内容。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下列内容应当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及许可证件样式;

(二)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

(三)需要听证、招标、检测、检验、专家论证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办的事项及期限;

(四)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五)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有异议时可采取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

(八)公众有权查询的材料目录及查阅方式。

上述各方式公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总局政府网站公示内容为最终有效。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不得擅自更改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条件、程序和期限。依法变更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制作并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表等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括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直接提交或按照公示的联系方式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以公示的受理部门收到之日为申请日。申请人同时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其申请日以邮寄方式为准。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以该机关公示的受理部门收到之日为申请日。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一般应在受理当场或收到申请之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最多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分别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受理申请的司局应于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列出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自存作为补正后的核对凭证。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样式由总局统一制定,分类型编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由各司局自行印制。

第八条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司局通过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等文件送达申请人的,以文件发出之日(以邮戳为准)为送达之日。

行政许可文件一般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如遇特殊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应在条件具备时以邮寄方式补发行政许可文件。

第九条由两个以上司局共同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司局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会同协办司局审查、统一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等事项。协办司局应将需要审查的材料清单事先提供给主办司局。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应当包括协办司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如需延长审查期限的,报经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两个以上司局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司局应与协办司局共同确定各自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要的时限,并按确定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需要进行听证的,由受理申请的司局组织,并制作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并立卷归档。

听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主持人回避的,受理申请的司局应尽快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听证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应于举行听证之日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过总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法应先经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初审,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上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由总局法规司负责受理。

第十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将实施行政许可形成的全部材料和监督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记录立卷归档。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负责统计受理、批准件数,给予通报、行政处罚的件数等。总局法规司负责统计受理处理行政复议的情况,驻总局监察局负责统计受理投诉、检举情况和处理情况。

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众有权查询的与行政许可实施有关的材料,由实施该行政许可的司局协助查询。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负责监督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据行政许可法及广播影视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对违法被许可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

实地核查时,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同行,向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出示介绍信。负责核查的工作人员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核查人、被核查的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后归档。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不签字的,由核查人注明在场人员和拒绝签字原因等。

需要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年检的,应当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已实施的行政许可有依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可撤销、应注销情形的,该行政许可实施司局应及时办理撤销、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反映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司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总局法规司和驻总局监察局负责监督各司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可以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核查,也可直接向申请人、被许可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根据核查结果,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驻总局监察局负责受理社会投诉和举报。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等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向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提出建议。

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其作出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除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外,各司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法规司或驻总局监察局建议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设立、更改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在依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应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吊销行政许可证件未及时撤销、吊销、办理注销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绝、妨碍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对于依法先经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有关司局对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加强监督。凡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未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司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属地方人民政府。

广播站申请书篇7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单位和岗位,并实施考核、监督,奖惩的行政工作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及行政机关委托的执法组织。

第五条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建立和实施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辖的领导体制。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责任制的部署、实施、监督;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工作和责任制的实施。

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执法组织指导下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及责任制的落实。

第七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每年应该将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机关。

第二章行政执法的内容和目标

第八条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内容是:

(一)广播电视行政立法;

(二)厂—播电视行政许可;

(三)广播电视行政监督检查;

(四)广播电视行政处罚;

(五)广播电视行政复议;

(六)广播电视行政奖惩。

第九条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目标是:

(一)保证广播电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行为公开、公正、便民、高效: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及时直处各种违法案件,纠正违法、执法扰民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广播电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应加强与公安、国安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第三章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事业建设的职能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主体。

第十一条法制部门执法职责

(一)省人大广播电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二)广播电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三)广播电视执法人员资格审定、业务培训、证件管理;

(四)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文书、执法程序的规范与管理;

(五)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六)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组织实施;

(七)广播电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八)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二条宣传部门执法职责

(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法规规章,对广播电视宣传、广播电视文艺进行行业管理:

(二)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的审查,审批或报批;

(三)组织审查引进剧、合拍剧和需要审查的国产电视剧等节目及进口节目的内容。

(四)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听监看和评议:

(五)行使上述各事项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三条社管部门执法职责

(一)审批、报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上播出前端、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机构和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建立与撤销;

(二)管理广播电视台(站)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广播电视管理方针、政策、法规、纪律的情况;

(三)管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与使用:

(四)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

(五)审核申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材料并报批;

(六)审批、报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七)引进境外电视节目作为节目素材的管理;

(八)行使下列各事项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及行政执法监督:

1、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

2、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

3、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内容超出规定:

4、擅自利用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5、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6、擅自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十四条科技管部门执法职责

(一)研究制定无线、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报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以下简称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建台申请,指配频率(频道)、功率及其他技术参数,核发、申领《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

(三)办理、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四)审核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和在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申请:

(五)办理《贵州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七)协同社管部门审核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建立与撤销;

(八)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审批:

(九)行使下列各事项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及行政执法监督:

1、擅自设立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覆盖网:

2、擅自变更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参数:

3、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

第十五条保卫部门执法职责

(一)管理和监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卫工作:

(二)管理和监督广播电视消防、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的建立、执行:

(三)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第十六条行政监察部门执法的职责

(一)受理本级和下级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申诉、检举、控

告,并依法处理;

(二)参与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失的认定及纠正工作。

第四章行政主体执法的义务

第十七条行政主体负有学习,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行政上体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行政相对人的法制观念,积极改善行政执法环境。

第十八条负有全面、准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第十九条负有公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及时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清的事项的义务。

第二十条负有规范使用行政法律文书的义务。

第二十—条负有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负百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执法经费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负有配合其他国家机关执法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负有对执法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的义务。统计、报告的内容包括:法制宣传教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执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负有对本部门或委托的组织及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义务,对本级执法部门违法执法和由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及时纠正或撤销。

第五章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编的国家公务员或授权的执法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行政执法能力。

第二十八条必须经过资格性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省政府或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主持听证和上岗执法。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入以上,并应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宇和权限行使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执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受贿;

(二)徇私枉法;

(三)隐瞒、伪造证据;

(四)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五)、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私利;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立法程序

(一)编制立法规划与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主管部门组织起草;

(三)征求意见;

(四)审定草案;

(五)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政府审议通过;

<七)公布与备案。

第三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二)审查核实申请资格、附录材料和申请事项;

(三)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

(四)变更许可。

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于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4、当场执行处罚;5、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2、调查取证;3、获取违法证据;4做出鉴定结论;5、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6、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理意见;7、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8、申请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9、行政首长作出处罚决定;10、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11、说明理由告知权力;1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3、执行行政处罚;14、结案。

第三十五条广播电视行政复议程序

(一)受理复议申请;

(二)立案;

(三)审理;

(四)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广播电视行政主体按年度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本规定二、二、四、五章各条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行使行政许可权、审查权情况;

(三)行政处罚实施情况(案件数量、种类、罚没款数量及上缴情况)及准确率;

(四)行政处罚听证、申诉、复议、赔偿及行政应诉情况。

第三十八条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与标准应具体分解到部门和岗位,定期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十九条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表彰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执法人员考核表彰由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执法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使用和晋升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条对执行本规定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广播站申请书篇8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第十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十一条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六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三条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第十四条持证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及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广电总局批准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持证机构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九十日内开通业务。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三章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第十八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持证机构应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配备节目审查员,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信息网络的经营机构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传播视听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持证机构应当至少保留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转播视听节目,只能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信息网络链接或集成视听节目,只能链接或集成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开办的视听节目,不得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广播站申请书篇9

(二)“两馆一站”免费开放水平不断提高。针对县文化图书大厦尚未建成的特殊原因,及时筹措资金,对文化馆办公楼进行了维修,给图书馆租赁了免费开放场所,按要求新购图书2000余册。文化馆、图书馆克服业务用房紧张等困难,及时公示免费开放项目、开放时间及服务方式,积极为广大市民服好务;各镇利用文化站(室)、文化广场,认真开展舞蹈培训、广场舞、健身操、科技讲座、锣鼓培训和书报刊借阅等活动。为提高免费开放工作整体水平,我们还下发了《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村文化活动室免费开放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对镇文化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等多个文件,成立工作组,对全县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多次实地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时整改,对整改结果再次抽查,有效提高了免费开放整体水平。全县“两馆一站”免费开放率达到100%,累计服务人次24.8万人,较去年增长20%以上;创建羌族羊皮鼓舞表演、“书香”读书学会等群众欢迎的品牌服务项目20个。

(三)群众性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元旦、春节期间,先后到各社区、移民安置点、敬老院放映数字电影149场,在嘉陵广场举办迎新春文艺展演活动13场,组织摄影、书画艺术家为群众义务赠写春联2100多幅、送书画100多张。县新华书店、图书馆开展了为期一周的送图书进军营、社区、下乡活动,县文化馆开展“走在春风里”文化下乡巡回演出10场次。各镇、村围绕春节、三八、艺术节等节日,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80余场,各社区文艺团队开展广场文艺演出120余场。同时,我们还举办了第三届省农民文化节我县分会场活动、迎春茶话会、“迎新春社区文艺汇演”、“魅力”社区文艺展演周、庆祝建党92周年文艺演出、县八运会开幕式文艺展演等活动,配合全市扶贫开发推进会、日报优秀通讯员培训会,举办了彰显地域特色的文艺晚会。成立了“书香”读书学会、青年艺术中心、交谊舞协会等4个群团组织,协助召开了“首届省阅读文化节活动”座谈会,举办了留守儿童书画大赛,、交谊舞协会来我县进行了联谊活动。同时还举办镇村文化工作者、民间文艺骨干培训班4期,组建秧歌队、合唱队、演出队、舞蹈健身队各4支,积极参加省市举办的文艺演出、培训等活动。

(四)积极创作文艺作品。设立了50万元的文学艺术创作扶持奖励专项资金,制定了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深入挖掘地域特色文化资源,整理出了一批优秀山歌小调,新发现了一批民间歌手,创编了《新人美茶香》、《请喝一碗罐罐茶》、《表席》等地域特色文艺节目10个,县电视台《故道名城》栏目中制作了民歌专集,历史剧《姜太妃传奇》已完成初稿。

(五)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积极推进。成立了羌文化研究会,抽调7名同志专门从事羌文化研究、挖掘、整理等工作;成立了《县羌族民俗文化丛书》编辑委员会及编辑部,邀请对羌文化有一定研究的部门领导担任编委会委员,下发了关于征集羌族民俗文化丛书编纂资料的通知,对全县的羌文化资源现状进行了调研摸底,对羊皮鼓舞等部分名录实施了活态传承。目前正在进行羌族羊皮鼓舞组稿工作。今年4月,我们陪同县委主要领导,前往北川、茂县、映秀等地,对羌文化工作进行了实地考察和对接交流。围绕国家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项目规划,向省文化厅申报《羌族民俗文化传承演艺广场》等6个项目,总投资3.43亿元。

(六)非遗保护工作扎实开展。成立了县非遗保护中心,落实了编制和人员,为开展非遗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不断挖掘、整理和积极申报,《罐罐茶传统手工技艺》成功申报为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完成了传承人、传习场所的考察工作,对2个罐罐茶传习场所、1个羌族羊皮鼓舞培训基地进行了命名和挂牌,目前正在筹备羊皮鼓舞申报国家非遗名录有关工作。围绕第八个世界文化遗产日,采取播放专题片、悬挂横幅、制作展板等形式,广泛宣传非遗保护法,集中展示我县非遗工作成果。

(七)文化产业不断发展。与县统计、经合等部门配合,对全县文化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对筛选出的企业进行重点支持,先后帮助他们包装文化产业项目4个,上报资金1.13亿元。代政府草拟了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新发展文化企业8家,今年全县文化产业值4578万元,较上年增加30%。

(八)文化市场规范运作。通过不懈努力,市编办同意成立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8人,为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一年来,我们共举办法规宣传、培训3次,开展专项治理整顿4次,检查经营单位287家,立案处罚5起。聘请网吧义务监督员38名,查缴销毁涉嫌的电子游戏机65台,查缴地面卫星接收设施120余套。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3次,收缴非法出版物300余件。受理行政许可56件,办结率100%。党政机关推广和使用正版软件正在加紧安装。

二、强化新闻舆论宣传,全面提升广电综合水平

(一)常规宣传重点突出。围绕全县“两会”、“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履职承诺、打造百亿工业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冲刺全年目标任务、宣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等重要节点和中心工作,先后在“两台”新闻和专题节目中开办了《十精神在》、《数字2012》、《民生新看点》、《欢乐过大年》、《履职承诺三公开》、《委员提案面对面》、《重点项目追踪》、《我爱我家创卫进行时》等栏目,集中报道了全县各级各部门调结构、谋发展、惠民生、促和谐,奋力建设陕南强县的新举措、新成效。充分展示记者编辑“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成果,开设了《幸福新农村》、《小康路上》、《劳模在身边》、《凡人善举》、《道德广场》等栏目,从点到面真实地反映了全县各级建设新农村的新思路、好办法和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代表。与县交通、林业、卫生、教体等部门联合开办了《交通在线》、《美丽》、《医院风景线》、《教育》等新闻栏目,重点关注全县实施交通大发展、建设生态、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取得的成果。

(二)特色宣传内容丰富。利用新建成的电视演播室和新设备,邀请县上领导、行业带头人、先进模范做客演播室、直播间,解读党的十精神,畅谈全县改革发展,为实现中国梦建言献策。深入挖掘羊皮鼓舞、山歌等地域文化,拍摄制作了具有浓厚羌族韵味的电视专题片《浑金璞玉羊皮鼓》、《山歌催得山花开》,开办了《罐罐茶剧场》,成功拍摄了《山城的笑颜》、《永远的短信》两部方言微型电视剧。在电视台增加了《请您欣赏》和《温馨提示》栏目,全方位、多频次展示优美的自然风光和建设成果。广播电台进一步完善了节目设置,增加直播节目时段,直播和自采节目达到75%。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乡村之声”频道连线直播专辑一个小时。

(三)对外宣传稳中有进。进一步完善外宣工作奖惩考核机制,和下属部门签订了对外宣传上稿责任书,按月考核通报;加强与省市广播电视台的沟通联系,邀请省市台资深电视人来台里授课辅导,提高记者编辑新闻采访水平。1至11月份,在市电台发稿1290条、省电台发稿163条、中广发稿8条,在市电视台播发新闻417条、省电视台发稿36条、央视发稿5条。

(四)宣传管理扎实有效。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县有关改进新闻报道的要求精神,规范领导活动报道,减少会议报道,实现重点宣传栏目化;进一步细化广播电视节目采编程序和监审责任,充实收听收看评论员队伍,实现了宣传播出零事故。截止11月底,我们共制作播出《新闻》242期、《新闻纵横》247期、《县区要闻》专集10期,采访播出《今日》50期、《兴州聚焦》35期;同时,有7件作品荣获2012年度“广播电视奖”、2件作品荣获2012年度“人大新闻奖”。

(五)事业建设扎实推进。全年放映农村数字电影2250场,占全年任务的102.46%。安装“户户通”设备13816套,安装率达到100%,开通率达到98%,维修“户户通”设备1400余套;发展有线数字电视1500户。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机制,全年未发生任何播出安全事故。

三、认真开展工作,推动文物旅游不断发展

文物工作方面,加强文物安全与保护工作,与有关村(社区)的文保小组代表和群众文保员签订责任书,落实了基层文保工作责任,完成了县级文保单位立碑和四至界桩安装工作,认真开展了“5.18国际博物馆日”宣传活动,完成了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东门楼、白水江江神庙和南山塔的申报工作,组织参加了全市讲解员培训,委托西安宝合设计咨询公司编制了《灵岩寺文物保护规划》。完成了南天门、南北展室、凉亭等设施的屋面维修,宿办楼正在加紧施工,邀请省文保中心专家开始设计编制灵岩寺布展陈列方案,全国第一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正在按计划实施。旅游工作方面,由深圳市麟德旅游规划公司承担的《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汉水北源”乡村休闲带概念规划》和《八渡河流域氐羌民俗生态旅游带概念规划》编制工作有序开展。组织30多家涉游企业、单位开展了“5.19中国旅游日”宣传活动,对《旅游法》等旅游法规进行了深入宣传。认真编写招商引资项目,利用西洽会、陕甘川旅游年会等重要会展,广泛进行旅游产品宣传推介。配合央视“百山百川行”摄制组开展了旅游宣传片拍摄工作,配合省旅游局“微游”活动组开展了采风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业务联系,精心包装文物旅游建设项目,做好项目申报、争取工作,为文物旅游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结合假日旅游质量安全大检查,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宾馆)等旅游单位的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对全县农家乐进行了调查摸底,按照省级标准积极开展农家乐星级评定工作,省级农业旅游示范点镇垭河村现已通过省市初验,新评星级农家乐15户,推荐四星级农家乐2户。积极同林业、中药等部门单位商讨,共同筹划我县旅游节会活动。投资2000余万元,实施了水上景观河堤项目,游客接待中心绿化、美化、亮化工程,景区旅游道路绿化工程,景区五龙广场和核桃坪管理区等内部设施完善工程,进一步完善了森林公园的旅游功能。全年接待游客43万人次,旅游收入1.5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和25%。

四、加强效能建设,树立队伍良好形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相关规定,深化干部作风建设,落实好学习教育、公务接待、财务管理、车辆管理、挂牌上岗、去向公示等制度,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围绕“三问三解三服务三促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镇村、镇村开展帮扶、调研工作,给村、村解决玉米籽种300斤,举办烤烟、袋料香菇技术培训活动5场次,慰问贫困户23户,配送档案柜2个,解决文化站建设缺口资金3万元,发放慰问金5000元。圆满完成了12件议案、提案和建议案办理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风险管理,严格执行公职人员婚丧喜请等宴请情况周报等制度,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全系统未发生任何违规违纪问题。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仍然存在着以下问题与不足:一是缺乏文化龙头企业,文化产业增加值缓慢;二是专业人才严重缺乏;三是地域特色文化挖掘、展示不够;四是旅游产业发展迟缓。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针对问题,克难奋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文化旅游工作新局面。

五、2014年工作思路及重点工作

2014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冲刺之年,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时期。2014年文化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以文化惠民工程、“两馆一站”免费开放、文化产业发展、文化精品打造、新闻舆论宣传为重点,大力实施文化引领工程,克难奋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文化特色鲜明的文明建设新局面。到2014年底,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群众文化活动蓬勃发展,免费开放水平明显提升,文化精品不断推出,文化产业值增加29%,新闻舆论氛围更加浓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全力实施文化引领工程。一是抓阵地建设。继续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等文化惠民工程,加快“两馆一站一室一屋”规范化建设,创新考核机制和管理办法,提高免费开放水平。文化图书大厦力争年内投入使用。二是抓活动开展。积极支持各类民间文艺活动,以广场文化、机关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学校文化、镇村文化、民间文化活动为载体,依托各类群众性文艺团体和协会,深入开展“书香”、“送文化下基层”等文化活动和优秀文化产品展演、展示活动,不断丰富城乡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2.深入开展特色文化资源挖掘、保护和开发工作。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和申报工作,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基地、传习场所和传承人建设。加大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积极推进历史文化和文化旅游名镇、名村的申报工作。精心策划我县文化旅游节庆活动。

3.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作用,积极培育文化骨干企业,努力培育我县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立足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项目规划,精心策划、包装、储备和争跑文化发展项目。

广播站申请书篇10

(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

(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途径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

(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第十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第十一条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已开办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继续开办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报告,由审批机关注销。

第十三条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有关规定开办。

第十四条学校开办用于教学目的的有线电视,由有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批、管理,并由审批机关抄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的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同进没收其播映设备;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得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站申请书篇1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不得虚假信息;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广播站申请书篇12

(二)传承保护文化遗产绽放新光彩。组织骨干力量对部级非遗项目皮影戏、西河大鼓及省级非遗项目__大鼓、左把大奇枪进行整理、保护和传承。一是西河大鼓。录制出版西河大鼓传承人张领娣演唱专辑,并于2014年7月份出版发行《当代__西河大鼓作品选》。二是__皮影戏。利用一年多的时间,放弃节假日休息,组织骨干力量下乡,搜集、整理、出版皮影戏代表性剧目《绣花灯》一书,并录制了影音资料,同时将该剧目的剧本编印成册;积极发动社会各界人士,编写创作有关__廉政题材的剧本《清官桥》。2011年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__皮影戏列入第六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14年10月31日,中央电视台第七频道农广天地栏目对我市皮影戏的发展概况进行了时长40分钟的展播。三是__大鼓。筛选出全市具有代表性的10支大鼓队,录制演奏实况,并搜集、录制了三分之二的具有代表性的大鼓队鼓谱,2015年10月完成《__大鼓鼓谱》一书的出版。四是申报非遗工作。成功申报《五虎棍》为沧州市级非遗保护项目,申报《__左把大奇枪》列入省级保护项目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乡村,对《__大鼓》与《左把大奇枪》两个项目的申报部级非遗资料进行全面搜集整理,文字材料、影音资料已完成并上报沧州市文广新局,目前等待批复;《__八仙拳》、《__西庄剪纸》等14个项目,申报成为__市第二批非遗保护项目。五是举办首届中国__西河书会。2014年11月18日至21日,成功举办首届中国__西河书会,在光明戏院举办了开(闭)幕式,以及三场惠民演出,届时__、__、__、__、__等部级曲艺家们莅会并指导,30多家国家、省、市媒体进行了报道,产生了强烈反响。目前,我局正在筹办第二届中国__西河书会相关事宜,定于10月18日至21日召开。

(一)扩大文化惠民规模。一是农家书屋建设。积极跑争资金,共筹集资金307.5万元投入农家书屋建设,全市615个行政村全部建成农家书屋,20__年,我局被河北省评为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先进单位。二是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不断加大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力度,共争取上级资金362.5万元用于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目前,20个乡镇综合文化站都已建成。三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站点建设。共争取上级资金 307.5万元用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站点建设,目前,615个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站点都已开通。同时,认真做好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业务指导,对全市20个乡镇的文化站站长、615个行政村的农家书屋管理员、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员分期分批进行了专门培训,提高了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二)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一是惠民演出。组织成立心连心艺术团,每年定期组织市文化馆、文艺爱好者深入基层进行慰问演出,“十二五”期间,共开展文艺汇演100余场;组织部级西河大鼓传承人张领娣参加了中央六套《远方的家》专题节目的录制,并演唱了传统曲目西河大鼓《绕口令》。二是书画图片展。每逢重大节庆日,组织全市广大书画爱好者和摄影爱好者进行专题创作,将精心创作的作品进行公开展出,给观众带来艺术与美的享受,“十二五”期间,共组织书画图片展16场次。三是全民阅读系列活动。组织成立读书社,吸纳社员36名,为读书爱好者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每年“世界读书日”,组织市图书馆、新华书店等相关部门,举办以全民阅读为主题的读书活动,受众累计达到5000余人,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四是文化传承活动。组织举办“同在一方热土,共建美好家园”__历史讲座,每场听众达200余人,共举办5场;先后组织声乐、书法、绘画、曲艺讲师到二实验、三实验小学进行培训讲学;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西河大鼓骨干人员参加京津冀举办的西河大鼓培训。

(三)加强文艺精品创作。充分调动广大文艺爱好者创作热情,积极开展文艺精品创作。市文化馆刘芳的绘画作品《北京·病人》参加了20__年“河北省女画家双年展”,获优秀奖,并出版同名画集,其绘画作品《自述·椅》系列作品十幅参加了“此时花开·沧州市女画家联展”,其作品在沧州美术馆展出,绘画作品《空灵的时光》系列作品三幅参加“2

0__年中国张家界国际文化旅游节·雅韵三湘诗意张家界现代水墨展”;组织市文化馆工作人员刘川、刘芳、丁清玲、李晓洁为市纪委创作了《廉政漫画》__0余幅;刘川创作的国画《春花图》入选山东菏泽牡丹花卉全国作品展,并为全国第十二届美展创作6尺作品《秋染白洋淀》;张领娣创作并演出了西河大鼓《清官册》曲目,并为中央电视台第三套节目录制西河大鼓专题片。开展“扫黄打非”和“清源行动”、“净网2015”、“秋风2015”等专项行动。累计检查音像制品店20家次、书店380家次,暂扣违法盗版音像制品7685张(册),与工商、公安联合执法36次。开展中小学教辅材料专项治理工作。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共出动执法人员792余人次,检查图书零售经营单位346家次、印刷复制企业524家次、校园周边商店16家次、取缔游商地摊25处,收缴收缴出版物80000页半成品。加强行政审批的规范化和严格化。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遵循“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提高效率,缩短审批时限,目前,共办理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审批5家,新办歌舞娱乐经营场所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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