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普法工作计划合集12篇

时间:2023-02-21 09:52:02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篇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大局和“三争三实”的总体要求,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为重点,以法治文化建设为主线,广泛宣传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着力强化重点对象学法用法,深入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实践,不断加强普法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现跨越赶超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

二、普法对象和目标任务

(一)普法对象

1.全县住建系统全体干部职工,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

2.建设领域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经营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3.广大人民群众。

(二)目标任务

1.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水平有较大的提高。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知识讲座等相关制度,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不断提高住建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

2.广大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广大公务员要认真学习宣传《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规范岗位责任和行政行为,树立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全县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要通过普法的学习,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技能。

4.建设领域企事业单位各类人员依法经营的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建设领域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经营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普法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执业水平。

5.广大群众对建设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有较大的提高。通过普法宣传,增加广大群众对建设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不断增强他们守法知章、用法维权的能力。

三、工作内容

(一)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要始终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贯穿全年工作始终。突出学习宣传宪法,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得到一体遵行。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主题活动,促进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二)深入开展重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宗旨,深入开展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反腐倡廉建设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着力宣传构建和谐社会涉及的民主法治建设内容,为推动法治建设进程、促进和谐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相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宣传,促进新颁布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四)要将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密切联系实际,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律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四、工作重点

(一)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交流活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机关办公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制度。

(二)加强公务员学法工作。推行公务员学法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逐步实现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充分利用法制讲座、法制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开展公务员学法活动。鼓励和引导公务员在管理和服务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行政。

(三)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促进供水、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加强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用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开展“法律进工地”活动,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农民工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五、工作措施

(一)开拓创新,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坚持法制宣传理念创新。明确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教育主导、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应进一步确立“大普法”观念,组织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积极加入普法行列。明确学法是用法的前提,用法是学法的必然,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引导公民学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坚持法治实践,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营造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2.坚持法制宣传体制创新。健全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体制,整合人力资源,壮大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整合设施资源,巩固和扩大法制宣传阵地;整合经费资源,努力构建政府拨款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经费保障体系;搭建多种平台,促进各行各业结合职能参与全民大普法。

3.坚持法制宣传形式和载体创新。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开办普法专栏、专版等进行法制宣传。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理论研究、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组织普法与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究,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践,提高普法工作水平。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各类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文艺工作者和群众文艺团体创作、排演法治文艺节目,开展法治故事演讲、法治书画大赛、法治文艺晚会等活动,寓法于文化、寓法于艺术,推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守法纪、促和谐的新风尚。

(二)继续深化基层依法治理,提高基层法制化管理水平。

继续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和“平安征收”创建活动,以此为载体,组织广大干群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一学三讲”活动,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参与事务管理,提高自治水平。规范“平安工地”、“平安征收”创建工作资料档案管理,鼓励“平安工地”和“平安征收”向更高层次攀升。积极开展“诚信守法企业”、“文明法治(平安)单位”创建活动,推动依法治企,不断深入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三)评选表彰,激活普法工作的源动力。

开展“六五”普法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对法制宣传做得好的单位、部门,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部门,创造性地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部门,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单位、部门,以及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纳入年终综合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再认识,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本计划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普法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篇2

一、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

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自*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下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调查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套型结构比例等,按法定程序审定、备案,并按照国务院要求的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布。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且不得擅自突破。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在已完成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经深入分析当地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和供应能力,确需调整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并附住房状况分析和市场预测报告。

二、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

对于*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对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要报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明确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须按要求进行调整,送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需要调整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的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重新审查规划设计方案。要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按照[*]26号文件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地方人民政府也要依法妥善处理。

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主动按要求调整套型结构,并在调整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规划等许可内容,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城市人民政府已明确为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拒不调整的,原审批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规划等许可的决定。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或规避套型结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罚。对违规建设的住房,依法该没收的,要坚决予以没收,所没收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

当前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设计规范中住宅层高、套内基本空间的规定,规避套型结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违反套型结构要求等行为。设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或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规避有关规划控制性要求,或向建设单位提供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的图纸,擅自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擅自更改设计、预留空间,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监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划要求进行监理,致使套型结构要求没有得到落实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篇3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二)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六)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七)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八)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年的水平以内。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一)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

(十二)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各地要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十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篇4

县城建成区面积达到4.5平方公里,城镇人口6.13万人,城镇化率达到12.82%;全年完成商品住宅投资5436万元,施工面积6.18万平方米,竣工面积4.12万平方米;商品住宅销售面积3.56万平方米。县城规划区住宅建筑面积累计达到110.65万平方米,人均面积20.49平方米,住宅成套率78%,住宅自有率91.3%,据调查数据反映: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1280元/平方米,同比增长11.2%。县城规划区现有套型面积中90平方米以下占78%,90—120平方米占15%,120—140平方米占5%,140平方米以上占2%。住宅建成年代大多数为80年代以后,房屋周围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目前,县城家庭人口结构中,3口人以下占12%,3—4口人占61%,4口人以上的占27%。

二、住房需求预测

预计2012年底,全县实现地区国民生产总值28亿元,地方财政收入4356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700元。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居民收入的稳定提高,居民对改善居住环境需求进一步增强,加之县城旧区拆迁改造,预计住房需求3000套,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可解决1.2万人的住房需求。新增购房需求中,购房区域意向位于远离中心区的占35.8%,位于中心区的占58.6%,其他区域的占5.6%。

三、住房建设年度规划

(一)计划建设住房总面积4.75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2.91万平方米,占地面积31.4亩;经济适用住房0.84万平方米,占地面积9.1亩;廉租住房1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1.3亩。

(二)计划建设住房总面积11.82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9.66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04.1亩;经济适用住房0.72万平方米,占地面积7.8亩;廉租住房1.44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6.6亩。

(三)计划建设住房总面积8.48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6.44万平方米,占地面积71.6亩;经济适用住房0.84万平方米,占地面积9.3亩;廉租住房1.20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3.3亩。

(四)计划建设住房总面积6.35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4.83万平方米,占地面积53.7亩;经济适用住房0.56万平方米,占地面积6.2亩;廉租住房0.96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0.7亩。

(五)2012年,计划建设住房总面积6.54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4.29万平方米,占地面积47.7亩;经济适用住房1.05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1.7亩;廉租住房1.2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3.3亩。

四、工作措施

(一)认真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发改、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严格把关,建立并完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多种市场化方式出让,逐步推进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将9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房控制在70%以上。

(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采用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按法定的条件、程序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建立购买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公示制度,严格经济适用房的上市准入条件,强化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采用在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中代建,由县政府按成本价回收,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有关住房保障制度管理规定,对经调查落实并建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资金来源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筹措方式,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制度顺利实施。

(四)加大闲置土地盘活力度。根据土地利用状况,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保障措施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篇5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二)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六)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七)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八)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46号)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20*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年的水平以内。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一)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

(十二)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各地要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十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篇6

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形成以普通商品房为主体、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保障、以高档商品房为补充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强化规划调控,着力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量,提高市场供应比例。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审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鼓励增加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信贷投入,严格控制对高档商品房的开发贷款。

二、加大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根据住宅用地需求,合理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适当提高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计划。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由房产、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配套设施、建设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

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足额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的行为;对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履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三、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标准,引导合理住房建设和消费

对属于改善住房条件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继续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的,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的。凡只要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住房,不得享受优惠政策。鼓励居民根据收入情况,通过租赁房屋、购买二手房、购买新房等不同方式满足住房需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租赁用房,引导居民将投资购房及时用于市场出租。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的管理,促进二手房交易。

各商业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对个人购买两套及其以上住房的,要降低按揭贷款比例,并实行贷款利率上浮。对购买房屋一年内出售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转按揭服务。

四、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严格税收征管

完善有关政策,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坚决遏制投机性炒房。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付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

自20*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的住房在房屋权属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所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自房屋权属登记核准之日起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自房屋权属登记核准之日起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由地税部门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征。

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全面落实廉租住房制度。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切实落实以财政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措施,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将廉租住房制度落到实处。严格廉租住房准入审批制度,加强动态管理,维护社会保障的公正性。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拆迁规模,保持拆建平衡,合理控制因拆迁造成的被动性住房需求增长。

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房屋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落实市场准入制度、项目手册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全面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预售款管理制度和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制度。不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参加商品房项目用地的招投标,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和办理开工手续。商品房销售必须符合《镇江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变相预售的、违规房地产广告、不实价格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谎报商品房销售进度和价格诱骗消费者争购等行为,以及不履行开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与套型面积控制等项目建设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切实发挥失信惩戒作用。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篇7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国土部门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全面做到先储备、后供地”强化政府调控一级土地市场的能力,通过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旧城改造、闲置用地处置、区域性土地开发整理、鼓励有地企业建设自用住宅等措施加大居住土地的供应量,挖掘存量土地潜力,促进集约用地。住建部门要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理性分析拆迁补偿价格,加大城镇改造拆迁政策宣传力度,保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和实施工作公开、透明。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住建部门牵头,发改、国土、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根据《县“”期间五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土地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针对我县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问题,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对经营性商业用地和普通住宅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均以划拨方式进行供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国土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申报、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豪华别墅、商业营业用房的信贷投放。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针对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现象,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采取临时性措施,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四)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调整到5年,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积极开展二手房计税价格评估办法、房屋租赁应税行为管理和税源分析评估,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五)加快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一律为30%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切实防范贷款风险。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六)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政府成立由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发改、住建、国土、财政、民政、统计、审计、工商、监察、物价、地税、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房地产管理工作特别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管理,提高房地产企业准入市场的门槛,严格准入清出制度,促使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向规范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住建部门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已开工建设项目、已批未建项目和预售项目摸清底数,采取得力措施,分类施策,责任到人,抓建设促销售,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管理,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广告和销售合同监管,倡导“重合同守信用”依法查处虚假广告以及房地产销售和中介经纪中违法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国土、住建、物价等部门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70%首付款,余额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住建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必须按整幢办理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捂盘或拆零分幢分层分单元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预售、销售商品房的要严肃查处。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八)加强市场监测。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改、住建、国土、财政、统计、税务、金融等部门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问题的分析研究,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公布土地供应信息;住建部门要及时公布城市规划、建设信息;统计部门要研究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购房;物价部门要及时监审价格情况,对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的正面宣传,提高稳定市场信心;住建部门要加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今后,政府每年适当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建设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提高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为政府提供及时可靠的市场信息和决策依据。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年全面启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年—年,完成城区成片危旧房1042户,479176平方米的改造任务。根据《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年改造棚户区面积55113.4平方米,其中配建经济适用房87套,建筑面积5220平方米;配建廉租住房81套,建筑面积4050平方米。年,每年改造棚户区面积84812.6平方米,配建经济适用房119套,7164平方米,配建廉租住房83套,建筑面积4150平方米。年,共改造县城棚户区479176平方米,共配建经济适用住房682套,41040平方米,共配建廉租住房496套,24800平方米。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73号)规定,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缓解廉租住房配套资金的压力等困难,促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良性发展。同时,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

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政府对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资金支持。今后,县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房区改造项目。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房区改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和资金的落实。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篇8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市政府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工作、筹集售房资金并管理使用好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按“专款专用”原则,负责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在售房出售资金运作使用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五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的收取,以户为单位,具体标准是:

(一)直管公有住宅基准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砖混结构、普通装修标准960元,框架结构、普通装修标准1090元;

(二)已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购房或领取过住房补贴及购买过安居住宅、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租户,基准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砖混结构、普通装修标准1260元,框架结构、

普通装修标准1460元。

直管公有住宅出售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六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专业银行负责办理,建立过渡帐户,专款储存,按月或者按季上交,于次季度五日内,将计税后的售房款上缴财政。

第七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的使用:15%专项安排用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按20%规定比例建立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基金;65%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三类危旧房改造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补贴资金、解决房产历史遗留问题等专项资金安排。

第八条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年度出售计划,编制年度资金的收支计划。

第九条各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年度用款计划的编报、审批制度。即由市房产管理局按“专款专用”原则,编制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一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必须按“专款专用”原则使用。市财政部门根据承办银行存款专户数,按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市房产管理局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财务制度,合理配置财务人员,加强核算和财务管理;定期向直管公有住宅管理出售协调领导小组报送财务收支决算的年报、季报,并接受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篇9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廉租住房保障进度。各市、县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从2009年起到20*年,争取用3年时间,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基本解决13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实物配租解决10万户,发放租赁补贴3万户。

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比例原则上应当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80%,城市低保家庭应当基本上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积极探索、逐步实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机衔接。

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各地要通过配建、集中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当将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收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等因素确定。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一步增加省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补助,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支持各地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并相应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落实配套资金,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要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配建、改建、收购(回购)廉租住房项目用地纳入年度用地指标计算范畴。

(二)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在坚持住房市场化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的同时,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经济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方式,因地制宜解决其住房困难。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要优先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采取降低首付比例、降低贷款中间费用、简化贷款手续等办法,支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经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试点方案。

二、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四)抓紧制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房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快编制2009~20*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城市中心区内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各市、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榕省直单位公有危旧房改造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协调、统一安排。

(五)因地制宜,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多种方式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可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条件等,再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对零星、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危旧房),可与其他片区捆绑统筹开发建设。各地要积极探索改造方式,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减或免收;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等面积安置部分不预征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要积极鼓励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对在两年内自行购房解决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对实行异地安置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适当优惠安置房价格,对被拆迁人办理入户、子女入学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具体的优惠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三、鼓励支持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七)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按不同区段确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按国家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贷款期限的年限界定各地可适当延长。各地也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与使用情况,结合市场变化适当调整贷款最高额度。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具体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九)降低住房交易税费。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

收入与购买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

(十)调整放宽购房落户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放宽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政策。

四、营造发展投资环境

(十一)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应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对资金困难的在建项目,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前提下,适当给予支持,促进项目按期建成。

(十二)优化土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各地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也可适当延长,最高限定18个月。

适当延长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对20*年1月1日之后出让的土地,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各地可根据地块规模适当放宽一年。

(十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积极引导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优化供应结构,合理调整商品住房售价,促进销售增长。支持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鼓励政府采购、企业购买空置商品住房作为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

(十四)缓缴开发项目有关税费。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对信用等级高、无欠税不良记录、在建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其土地增值税结算收入可分期缴纳或缓缴。

对20*年1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进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各地可制定缓缴或分期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最长可延期至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

(十五)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改善服务,营造发展环境,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税务、人防、消防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房产交易登记等行业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改进服务态度,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时限和内部管理程序,设立市民反映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互信平台,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实际困难。

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监管

(十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地产开发规模较大的县(市)要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各级房地产、发改、国土、财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和动态报告机制,加强市场研判,及时准确把握市场走势,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篇10

同志们: 上午好!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等五部门制定的《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我们今天召开这次座谈会,主要目的就是研究如何抓好《方案》的贯彻实施,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下面,我谈三个问题: 一、《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在去年召开的全省住宅与房地产工作座谈会上,赵克志副省长首次提出在全省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要求。在今年一月召开的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韩寓群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明确要求“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省领导的要求,深入贯彻国发[2003]18号、省政府[2003]116号和[2004]49号文件精神,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从今年年初就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为此,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青岛、烟台、南京、宁波等市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的做法进行了专题调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代省政府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草案形成后,建设厅多次召开有关部门及各城市主管部门会议,对《方案》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完善。省政府对《方案》的制定也非常重视,分管秘书长先后数次召集协调会,协调落实文件提出的政策措施。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于11月25日以鲁政办发[2004]93号文件正式发布实施。《方案》从着手制定到出台,历时近一年,先后修改近20稿。 《方案》明确了我省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总体思路是:贯彻十六大提出的“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把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旧小区改造和拆迁安置用房等统一纳入安康居住工程的范畴,统筹考虑,完善政策,规范管理,扩大供给,逐步建立健全四个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方案》重点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着重解决三个层次的住房供应: 一是向中等收入家庭供应普通商品住房。《方案》要求,要大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提高市场供应比例。通过调控土地供应,控制土地价格,清理并逐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努力使商品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支付能力相适应。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旧城改造任务重、房屋拆迁量较大的情况下,《方案》特别提出要把安置住房作为发展普通商品住房的重点来抓,着重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安置住房的建设力度,集中解决城市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所需的拆迁安置用房。要搞好拆迁项目调查摸底和经济分析,制定好标底。安置房建设开发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确定,政府对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优惠政策,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确保以微利价格向被拆迁户销售。 二是向中低偏下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方案》要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中低偏下收入家庭的数量、居住状况以及住房支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当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严格控制户型标准,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80平方米。要将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严格审批,统一管理。严禁以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三是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方案》要求,要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部分为辅,多种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妥善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廉租住房保障形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对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要采取更为优惠的政策,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满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另外,《方案》还对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目标任务和指导思想、相关政策、实施步骤和组织领导做了具体明确。二、安康居住工程的进展情况 在省政府《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制定过程中,各城市不等不靠,深入贯彻省政府116号文件精神,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为重点,完善政策,强化措施,着力建立健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青岛市政府先后出台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根据办法规定,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也较以前有较大提高。济南市也研究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将于近期出台,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行为。烟台市将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作为旧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积极筹措整治资金,切实加大改造力度,并对改造后的小区实行了物业管理。烟台旧城区改造的做法,得到了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根据省领导的批示,建设厅近期将在烟台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旧城区整治改造的经验做法。日照市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模式,在坚持不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府补贴、个人购买的原则,变划拨建设用地为招、拍、挂,变分配低价住房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变定向购买为市场化选择,实现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和购房自主化。聊城市在摸清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底子的基础上,着手起草安康居住工程的有关政策,以货币补贴为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东营市政府也计划在城市新区拿出近2000亩土地,用于规划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据统计,1-9月份,全省经济适用住房施工面积350.4万平方米,占全年计划的58.1%;竣工面积92.3万平方米,销售面积111.1万平方米,解决了1万多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我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住房供应结构不够合理,中低价位商品住宅供应量偏低。近几年来,在房地产开发投资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呈逐步缩小之势,占商品住宅供应量的比重由2000年的42%下降到2003年的7.9%。今年1-9月,经济适用住房占商品住宅供应量的比重与2003年基本持平。另外,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刚刚起步,尚未形成规模供应,造成适合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中低价位住房有效供应量减少,不能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也导致商品房价格上涨速度加快。二是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从目前情况看,我省部分城市优惠政策落实还不到位,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有些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完善住房保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有些城市至今没有制定中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查标准和办法,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不明确,对销售对象控制不严,敞开口子卖房,致使有的出售给了收入较高的家庭,中低收入家庭反而买不到经济适用住房;部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设计标准过高、面积过大,有的甚至达150平方米以上;个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享受优惠政策后,按商品住房价格向社会销售,谋取暴利。严重损害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严肃性,使部分群众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性质产生了质疑。三是廉租住房工作滞后。大部分城市目前仅停留在出台政策阶段,尚未进入实质性操作。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不落实,是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最主要障碍。四是集资、合作建房渠道不规范。集资、合作建房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关卡多,企业操作难度较大。部分企业打着集资、合作建房的幌子,从事房地产开发牟利,冲击开发市场。 三、切实抓好《方案》落实,大力实施安康居住工程 《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出台后,建设厅也正在着手研究如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今年,提请省政府出台了《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最近,我们起草了《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准备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城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作为配套政策提请省政府下发执行。下面,我就《方案》的贯彻落实谈以下几点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实施安康居住工程重要意义的认识。安康居住工程是我省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实施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工程的实施,省委、省政府都非常重视。在九月召开的省委八届八次会议上,张高丽书记将“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列入党和政府为群众办的十件实事之一。近期,韩寓群省长还将到省建设厅现场办公,而他亲自提出要听取汇报的其中一个议题就是安康居住工程进展情况,并要求各地要将明年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目标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各级建设、房管部门一定要从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三个代表”、密切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提高对实施安康居住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紧迫感,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学习领会,做好《方案》有关政策措施的细化。《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是我省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指导性文件,非常重要。各地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是抓好《方案》贯彻落实的基础。同时,《方案》的制定又是从全省的普遍情况出发,有些政策不可能制定的太具体,如不同收入家庭划分标准等政策就需要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各地要在学习领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意见,对需要由各市明确的有关政策措施做出具体规定,增强《方案》的可操作性。(三)抓紧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科学编制安康居住工程实施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摸清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底子,是编制安康居住工程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抓紧行动起来,尽快摸清中等、中低偏下和最低收入家庭以及无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的户数、人员结构、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并根据收入线划分标准对有关情况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档案。各地的调查摸底工作要确保于明年3月底前完成。在此基础上,科学编制安康居住工程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逐步加以解决。对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年度建设规模,《方案》原则上要求不超过当地年度住宅建设开发总量的40 。这只是一个指导性指标,各种住房的具体供应比例,各地应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四)切实抓好安康居住工程的组织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实施,要坚持政府项目总揽、企业市场运作,改变过去由开发企业自行取得地块后,到有关部门立项,然后层层上报、层层转发计划的体制。各地主管部门要根据安康居住工程实施规划,建立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每年依据实施规划和项目储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项目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安置房要优先安排,优先建设。拆迁安置要与开发经营结合起来,实行拆迁与开发并重,以开发带拆迁,捆绑经营,以肥补瘦,自求平衡,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拆迁人利益。要以安置住房为重点,抓好安康居住工程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全面铺开。 (五)严格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安康居住工程要严格限定供应对象,不得敞开供应。购买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廉租住房,要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各地要将安康居住工程有关信息公开向社会发布。申请购买或承租的家庭,要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投诉或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方可购买或承租。(六)开展经济适用住房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排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严肃处罚。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底前上报建设厅。 (七)加强组织协调。实施安康居住工程、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建设、房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并积极争取城市政府支持,形成推进安康居住工程实施的合力。在建设系统内部,各级建设、房管、规划、市政公用部门更应统一认识,将实施安康居住工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服从大局,密切合作。各市建设、房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加强工作调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建设厅考虑将安康居住工程实施目标分解到各市,作为建设系统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推进安康居住工程的实施。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存在的问题,请大家及时与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联系。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篇11

三、年度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调整住房结构,重点发展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加快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增加政策性住房保障供给;大力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适度建设两限普通商品住房,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四、年度住房建设总量。

年,建设各类住房1.8428万套,总建筑面积158万平方米,总投资35.28亿元。

年,建设政策性住房0.7308万套,建筑面积42.6万平方米,投资7.28亿元,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0.506万套,建筑面积30.36万平方米,投资5.2亿元;建设廉租住房0.1248万套,建筑面积6.24万平方米,投资1.06亿元;建设公共租赁住房0.1万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投资1.02亿元。

年,建设商品住房1.112万套,建筑面积115.4万平方米,投资28亿元,其中建设两限普通商品住房0.25万套,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投资4.8亿元。

五、年度住房建设分区安排。

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0.506套,建筑面积30.36万平方米,主要安排在城北区北环路以南、五陵路以东、文科路以北地块。新建廉租住房0.1248万套,建筑面积6.24万平方米,主要安排在城北区北环路以南、五陵路以东、文科路以北地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0.1万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主要安排在城东区。

年,新建商品住房0.862万套,建筑面积92.4万平方米,主要安排在沣河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和物流产业区。新建两限普通商品住房0.25万套,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主要安排在沣河新区河南街地块。

六、年度住房建设结构。

本年度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和两限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

本年度凡新审批、新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七、年度住房新增用地供应量。

年度,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1177亩。

八、年度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政策性住房新批用地427亩。

商品住房新批用地750亩,通过旧城改造利用存量土地401亩,其中70%的土地必须用于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九、年度住房用地供应分区安排。

经济适用住房新批用地304亩,安排在城北区北环路以南、五陵路以东、文科路以北地块。廉租住房新批用地63亩,安排在城北区北环路以南、五陵路以东、文科路以北地块。公共租赁新批用地60亩,安排在城东区。

商品住房新批用地供应总量中,城东区85亩、城西区150亩,沣河新区182.5亩,城北区112亩。双限普通商品住房新批用地220亩,安排在沣河新区河南街地块。

十、严格对新建住房规划设计的审批。

市规划部门对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建筑净密度两项指标规定,必须符合本计划中相关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比例的规定。

十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市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要积极增加住房用地供应,尤其保障政策性住房土地供应,严格制定高档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加强旧城区改造,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

十二、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切实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筹集和管理工作。按照本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落实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和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并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做好政策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市房产局要加快对年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加强施工管理,确保0.37万套、22.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和0.1248万套、6.24万平方米廉租住房项目审批,土地供应等前期准备工作,力争5月底前开工建设。

十四、充分发挥税收、信贷政策的调节作用。

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手段,完善公积金制度,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需求,防止房价过快增长。

十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落实中、省及我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规定,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清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政策,妥善处理住房和发证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引导居民通过换购方式,合理改善住房条件;加强租赁市场建设和管理,促进存量住房供应,发挥存量住房在稳定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十六、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制度。

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和信息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构。市统计局和房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准确地市场供求信息。

十七、全面落实住房组织实施责任。

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城建、房产、税务等相关部门,应结合各自在住房建设和管理上的职责,积极组织好计划的实施工作,建立计划实施分级负责制,保证计划内项目的顺利实施。

十八、完善住房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测机制。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篇12

事后质量抽查作为大型普查的“规定动作”,遵循“严格保密、随机抽样、异地抽查”的原则,采用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来确定抽中普查区。国务院普查办公室在普查登记复查阶段,要对抽中普查区入户登记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用来评价全国普查登记复查质量。其特点是抽查方案严谨,抽查步骤环环相扣,但入户登记时间较为紧张。北京市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分为两个步骤:第一,采取市普查办公室分阶段验收的方式,在建筑物核查、清查摸底、入户登记等阶段,在每个区县抽取一个普查区,对重点指标进行抽查,将存在的问题和应该注意的事项进行通报,并将验收结果纳入到对区县的整体考核中。第二,统一时间开展全市范围内的事后质量抽查。由市、区两级普查人员组成市级事后质量抽查组,采取跨区域抽查的方式,对抽中普查区进行再次查访。抽查组人员从样本抽取、方案培训、资料准备、入户登记、样本比对、反馈查询和计算漏报率等方面,综合评价北京市普查数据质量。其表现特点是:实行跨区域抽查,有效地排除了人为因素对普查工作的影响,避免了本地区相关单位对抽查独立性的干扰,但入户登记时间依然很紧张。

国家和北京市事后质量抽查组人员依据《事后质量抽查方案》,严格执行抽查地点事前保密、到抽查区县当场开启信封、宣布抽中地区、进入抽查小区再次访问等流程。一方面抽查组人员到达抽中小区后,对抽中小区资料进行封存并录入全部普查小区的普查表,复印清查摸底表和小区图,根据普查小区图了解抽查工作范围,开展入户登记;另一方面,对普查员选聘资料、清查底册资料、清查登记资料、普查表等各种原始资料进行检查,通过抽查结果与原始资料的比对,计算综合差错率,检验数据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例如,在经济普查中,需要对被抽查普查小区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逐一走访,检验单位填报率、普查表和清查表的填报质量和录入质量,并主要核实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漏报或虚报情况,主要指标的填报质量,抽查指标的漏录、错录情况。农业普查则需要对农村住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逐一走访,检验普查对象漏(多)报率、主要普查指标填报数据的多报率与少报率。同时还需要对普查表的抄录、填报、识别等方面的差错进行全面检查,与普查登记结果进行比较核实。人口普查则需要对户记录、人记录等指标进行比对核实,检验漏登率。

对于区县普查办公室来说,接受国家和北京市事后质量抽查,要制定《事后质量抽查工作预案》,从检查行程、普查表整理等方面,充分考虑每个检查环节,并及时联系被抽中乡镇普查办公室,准备抽中普查小区图、清查底册等纸介质材料。

区域划分看变化

大型普查具有不可逆性,每个环节都不容忽视。因此,将数据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尤为重要。普查期间,关注增减变化,加强源头数据审核,做好重点指标评估,实现区域划分和建筑物核查抓完整性,清查摸底抓查找率,填报普查表抓填报率,是控制数据质量的有效措施。笔者将重点介绍区域划分和建筑物核查数据质量控制。

区域划分和建筑物核查是大型普查的前期基础性环节,也是明确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分工和责任的有效保障。北京市在进行普查区划分和普查区地图绘制的同时,开展了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工作,根据最新航拍地图和电子地图,绘制电子化的普查区示意图,并组织普查指导员深入大街小巷,核实和修正乡镇界限图,确定普查区边界,划分普查小区,对建筑物进行核实。

房山区在区域划分和建筑核查工作中,针对情况复杂的城乡结合部、拆迁村工作量较大、山区建筑物拆分等现状,在实地踏查确保边界清晰、不交叉、不间断,普查区域划分不重不漏的基础上,区域划分重点核查普查区边界是否准确无误,绘制的普查区小图地域范围和界限是否明确,是否完整绘制普查小区内的房屋、道路,是否让普查员按照地图标注,明确调查范围,计划每天行程路线。例如,人口普查针对区域划分准确度和实效性不易把握的问题,采取大中型单位直接管理,新住宅小区追根管理,村中村现象配合管理的方式,将大中型单位纳入区乡两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既落实责任又方便管理;对无管理部门的新建住宅小区,按其属地落实责任;对村中村现象,以居住地为主,原住地配合进行巧妙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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