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劳动心得体会合集12篇

时间:2022-07-11 16:08:14

义务劳动心得体会

义务劳动心得体会篇1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认为志愿去参加劳动以及活动是我们学习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既能够从中得到快乐又能够从实践中获得更多的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这样我们岂不“何乐而不为”呢。上周我们班集体去药用植物园做义务劳动了,说是劳动也是挺轻松的:拔拔野草、松土、帮助种植人员种写药类植物等等。不过我见大家都挺来劲的也都干的热火朝天的,有说有笑的,不乏让我想到了以前在家里跟着爸爸妈妈去地里干活的那些情景,那真的是一种乐趣!这也使得我感触很深:那些种植人员十分的辛苦,即便把种子播下去了,待到发芽后又得去细心照顾,培土,锄草,施肥......或许我们真的只有通过参加劳动与活动才能够从中体会更多,知道他们的不容易。作为自小在农村长大的孩子来说,大部分的同学都会深有感触,对于城市的孩子可能会有些陌生,毕竟没有亲眼见过或是亲自去做过,不会有很深的感触。去参加劳动和活动对他们而言无疑是一个好的机会,可以让他们更好的了解劳动人民。3月15日,我随校学生会生活部的分支伙管会的主任以及理事们志愿去参加了“走进食堂”的义务劳动,我们都很热情地去参加这样的活动,虽然只是去擦擦桌子,玻璃,墙壁,扫地等,但是我们做的很开心,大家齐心协力一下子就打扫好好几个食堂了,还开玩笑说:“男女搭配,干活不累”。我们还得到了后勤的夸奖,希望我们身临其境多参加这样的劳动。如果每次都有这样的劳动我还是很乐意去做的,学生除了学习之外,参加劳动以及一些活动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常言道:劳动是最光荣的!

回顾逝去来预科将近一年,这一年的准大学生活即将接近尾声了。回顾逝去的点点滴滴,在这些日子里有过欢喜有过伤心,得到了也失去过。毕竟一切不是那么的完美,学会知足,“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这一直都是我所喜欢的。我不会太在意别人对自己的看法,当然他人的批评还是的虚心接受的。当自己想去做的时候就大胆的去做,不要刻意的想别人是怎么想的。生活就像是七色的彩虹,五彩缤纷。我们的学习生活也应该像彩虹这样丰富多彩,不仅要学习,还要积极参加各类的劳动,活动;不仅要从家里到学校,两点一线,不停息的往返,还要走出家门,校门,去大自然中,去社会中实践。大家都知道我们的学习目的是为了服务于社会,因此我们更应该开阔我们的视野,培养我们的实践能力,寓知识于劳动之中,多实践!我们谁都不是一座孤岛,可以与世隔绝,我们是广褒大陆中的一份子。当今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竞争激烈,各个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要求都很高的:社会实践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真正的大学生只有通过学习理论知识和实践才算是一个合格的大学生。

通过这两次的义务劳动,使我的学习生活更加的充实,丰富了,我希望以后在社会中,大学里仍然能够去参加更多的劳动与活动,去实践更多。

义务劳动心得体会篇2

义务劳动社会实践报告1人们常说,劳动是伟大的,是光荣的,没有劳动就没有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也就是说,只要是劳动,不论是什么劳动,都是光荣伟大的。11月22号在年级办老师的组织下,我们党校学员义务给机关楼的人事处的三个办公室进行了清扫。风忽忽的刮,学员们还是热情饱满的认真工作着,顶着寒冷的天气,不怕冷不怕辛苦,将办公室的地面,桌椅和窗户都擦的干干净净。

这次义务劳动的实践,通过小组为单位的劳动,启发了我们在义务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劳动的价值。我们小组的同学毫不嫌脏,仔细地打扫着办公室,看着桌上,地面,窗台的明净,看着自己辛勤劳动的成果我们都会心的笑了,都不因天气寒冷而退缩,是这些成果完全让我们忘记了劳累。

义务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义务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对我们的宠爱,使我们对劳动的概念了解肤浅。这次的集体义务劳动,使我们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老师有意识地组织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让我们对劳动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的光荣,让我们重视劳动,重视自己的劳动成果。义务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校这次组织的义务劳动让我们了解劳动的光荣和价值。

这次的义务劳动让我们明白了学会劳动的重要意义。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在校的大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问题。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我们应该做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不辜负党组织对我们的要求。

义务劳动社会实践报告2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让我从中学到很多,也得到了许多深刻的为人处世的道理。

学校把社会作为实践的场所,让我们参与社会,在公益劳动的实践中有所启示。通过小组为单位的社区志愿服务,启发了我们在公益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在敬老院中,我们小组的同学毫不嫌脏。耐心、仔细地帮助老人们洗脚、剪指甲。这些都让我们体会到了老一辈的孤独、我们的幸福和自私。我们在那里尽可能地多和老人聊天、谈心,竭尽所能使老人感到温暖。我们还帮助敬老院的职工一起打扫敬老院。虽然我们满头大汗,但我们很高兴,因为我们心里都有一股自豪感。而这种自豪感不是在学校里能够体会到的。

公益劳动是不记报酬、不谋私利、不斤斤计较的;公益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公益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这些都让我们觉得自己是另一个雷峰。

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而这次的集体公益劳动,使我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和自己的不足。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这些都促进了我努力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己。而现在,由于一切向钱看的思想的影响,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装满了金钱的利益,干什么事都讲钱,干活不讲报酬认为是傻瓜,甚至有的“公益劳动”也变相要钱。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意识地组织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对于抵制一切向钱看的思想腐蚀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穿早世界的真理,抵制了我们轻视劳动和不劳而获的思想的侵蚀,避免了我们形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公益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公益劳动同样培养了我们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的精神。

学校这次组织的公益劳动让我懂得了公益劳动不仅能造福社会,而且能陶冶情操,美化心灵。而我们也该为了公共利益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劳动,因为那是我们中学生的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不记报酬也是我们中学生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我们讲的公益劳动,就是以不记报酬为前提的;那是根据以公共利益而劳动;我们必须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自觉要求进行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是为社会尽力,是热爱劳动的表现。

社区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引导了我们接触、了解社会,增强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而学校组织的劳动,更让我们明白了学会独立的重要性。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出生牛犊的中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困难。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

义务劳动社会实践报告3踏着晨曦去劳动,不管睡眼惺忪,不管挥汗如雨;忍着酸痛去劳动,不管灰尘弥漫,不管气喘吁吁。从楼梯扫到走廊,从墙壁擦到玻璃,一周的劳动课,来也匆匆,去也匆匆。苦中有乐,酸中有甜,留下不尽思索。

劳动创造了美,它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完美结合。在我们的汗水浇灌下,一栋教学楼里里外外焕然一新——从垃圾散乱到窗明几净,这凝聚了我们的无尽心血。

劳动培养了我们吃苦耐劳的精神。以前的'我,是一个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小太阳”。在家懒懒散散,四体不勤,五谷不分。初上劳动课,感到新鲜。上完一天,腰酸背疼。第二天清晨,迟迟不愿起床,结果误了时间,造成恶性循环。经过几天的磨练,我已有所改变了,变得不怕脏,不怕累,俨然一个劳动者了。

劳动使我们认识到“团结就是力量,众人拾柴火焰高”。这次劳动课,我和三个女生负责打扫教学区的清洁卫生,可谓人少任务重。我们统筹兼顾、各负其责、配合默契、互帮互助,逐渐缩短劳动时间,提高劳动效率,提高劳动质量。

劳动启示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持之以恒,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劳动如此,学习如此,工作也如此只有认定目标,脚踏实地,才能“绳锯木断,水滴石穿”。我会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发扬吃苦耐劳的优秀品质,正视一切挫折,不屈不挠,勇往直前。

劳动培养了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它使我认识到:课本知识是不够的,应积极投身于社会实践,经风雨,见世面,丰富人生阅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

劳动还培养了我们的责任心,使我们树立了要回报社会,回报人民的人生观。它使我们认识到: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我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尽职尽责,鞠躬尽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努力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新人。

一周的劳动如白驹过隙,但它使我的思想发生了质的飞跃,它促使我早日摒弃那些“小太阳”的思想,从而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我将会在漫漫人生路上勇挑重担,锐意进取,不畏艰险,奋发有为!参加社区义务劳动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一种锻炼,也是一种磨砺。

义务劳动社会实践报告4这周,我与舍友们自发的义务打扫了我们所住的宿舍楼。作为一名大学生我认为志愿劳动是我们学习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既能够从中得到快乐又能够从实践中认识到劳动的重要意义。这次劳动不仅培养了我们吃苦耐劳的精神,让我们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学会珍惜自己和他人的劳动成果,同时,也让我们在劳动中增进友谊,让我们更加团结。

不凑巧的是这一周的温度降得很快,异常的冷,但依然不减我们对劳动的热情,和对学校卫生负责到底的态度。所以即使风忽忽的刮,我们还是热情饱满的认真工作着,顶着寒冷的天气,不怕冷不怕辛苦。不管睡眼惺忪,不管挥汗如雨;忍着酸痛去劳动,不管灰尘弥漫,不管气喘吁吁。从楼梯扫到走廊,从楼梯擦到玻璃,劳动使我们认识到“团结就是力量,众人拾柴火焰高”。我和三个舍友负责打扫这宿舍楼的清洁卫生,可谓人少任务重。我们统筹兼顾、各负其责、配合默契、互帮互助,逐渐缩短劳动时间,提高劳动效率,提高劳动质量。

通过这次亲身体会,我觉得卫生真的要靠保持,尤记得打扫宿舍楼的时候,有的宿舍门前的垃圾也不知是多少天积攒下来的,门前狼藉不堪,却仍不愿动身打扫,苍蝇都在垃圾上飞来飞去,时不时就能闻到垃圾那恶心的味道。有的宿舍门前就很干净,没有积攒多天的垃圾,不仅没有难闻的味道,也没看到有苍蝇飞舞。这样的反差让我有感悟深刻。要想生活过的好,我们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而要有一个好的卫生环境,我们又必须从自己做起,一点一滴做好自己该做的事,不随意制造垃圾,不会去破坏环境,把该收的垃圾给收拾好。绝不会把垃圾攒到好多天而不去处理或只等打扫的人来处理,她们是很辛苦的,我们不能再给她们增加负担,她们为了能让我们生活的更好而辛勤的劳动,我们不应该还给她们添麻烦,增加她们的工作量。为了更好的生活,我们必须共同努力,共创美好家园。我的舍友毫不嫌脏,仔细地打扫着宿舍楼,看着走廊、楼梯的清洁,看着自己辛勤劳动的成果我们都会心的笑了,都不因天气寒冷而退缩,是这些成果完全让我们忘记了劳累,也让我们对自己的以后要讲究卫生,不随意制造垃圾下了决心。

校园是学生们生活与学习的场所,因此保持校园卫生的干净整洁至关重要。经过这一次的劳动活动,我们知道了,现在能够让我们安心的学习环境是由其他同学辛勤工作作为保证的,我知道了我们的小小举动或是一个不轻易的乱扔垃圾就会带给我们校友们或者阿姨们那么多的麻烦,所以,我们要珍惜这次难得的劳动机会以及劳动心得与感受,这都是建立在亲身实践的基础上得来的,可以说是真的来之不易。在这劳动期间,我们深深的体会到了不爱护校卫生的种种陋习给别人带来了不知多大的麻烦与烦恼,现时影响着他人的心情与工作效率。所以我们要好好学习,对这种带来的不便,以及这种不文明的表现坚持以抵抗与反对的态度,保持校园卫生,甚至无论在哪里,卫生工作是每个人应以的责任与义务,不是有一句话这么说么,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嘛。我们这次劳动,我和舍友的团结力量,将的区域以最少的人力的效率的质量一起打扫干净,我们其中流了很多的汗水,但是我们累而快乐着,累而喜悦着。看着宿舍楼的一个个角落都被我们打扫的干干净净,我们真心觉得很值得!

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而这次的集体义务劳动,使我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和自己的不足。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这些都促进了我努力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己。而现在,由于一切向钱看的思想的影响,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装满了金钱的利益,干什么事都讲钱,干活不讲报酬认为是傻瓜,甚至有的“公益劳动”也变相要钱,真的让人很失望!

劳动还培养了我们的责任心,使我们树立了要回报社会,回报人民的人生观。它使我们认识到: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我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尽职尽责,鞠躬尽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努力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新人。

我们虽然流着汗,可是心里怀着感激,怀着信念,就是再苦再累也不会埋怨,这就是我们,也可以说是现代大学生的精神理念,只要是有价值的,我们就敢做能做。我作为其中的一员也是在努力的工作着,只为表达心中不尽的感激之情。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得被人需要,被社会需要,这样我们才能体现自身的价值。

这次的劳动让我深刻认识到辛勤劳动的光荣和好逸恶劳的羞耻,这也使得我们更加热爱劳动,提高自己的品德,努力成为为社会所广泛需要、有专长及较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不枉学校对我们的栽培。我们会将努力进行到底!

义务劳动心得体会篇3

 

教师党员义务劳动工作总结汇报 1

义务劳动心得人们常说,劳动是伟大的,是光荣的,没有劳动就没有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也就是说,只要是劳动,不论是什么劳动,都是光荣伟大的。这次义务劳动使我们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

经过这次劳动,让我们对劳动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的光荣,让我们重视劳动,重视自己的劳动成果。义务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劳动使我们认识到“团结就是力量,众人拾柴火焰高”。通过小组为单位的劳动,启发了我们在义务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劳动的价值。

我们小组的同学毫不嫌脏,仔细地打扫着,看着自己辛勤劳动的成果我们都会心的笑了,都不因天气寒冷而退缩,是这些成果完全让我们忘记了劳累。这次劳动课,我和三个女生负责打扫教学区的清洁卫生,可谓人少任务重。我们统筹兼顾、各负其责、配合默契、互帮互助,逐渐缩短劳动时间,提高劳动效率,提高劳动质量。

劳动启示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持之以恒,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劳动如此,学习如此,工作也如此只有认定目标,脚踏实地,才能“绳锯木断,水滴石穿”。我会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发扬吃苦耐劳的优秀品质,正视一切挫折,不屈不挠,勇往直前。

劳动培养了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它使我认识到:课本知识是不够的,应积极投身于社会实践,经风雨,见世面,丰富人生阅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

劳动还培养了我们的责任心,使我们树立了要回报社会,回报人民的人生观。它使我们认识到: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我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尽职尽责,鞠躬尽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努力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新人。

教师党员义务劳动工作总结汇报 2  

3月份开学的第一场大雪,给我们带来了快乐、喜悦,但同时也给我们的出行带来了诸多的不便。雪后的义务劳动,我们一家顶风冒雪,不畏严寒,挥舞着铁锹、扫帚,清除村里道路上积雪和结冰,在雪中工作了一个多小时后,终于为我们的出行开辟出一条道路来,免除了同学在校园雪中行走的艰难。在这次扫雪中,使我们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经过这次义务劳动,让我们对劳动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的光荣,让我们重视劳动,重视自己的劳动成果。义务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义务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义务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对我们的宠爱,使我们对劳动的概念了解肤浅。这次的集体义务劳动,使我们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老师有意识地组织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让我们对劳动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的光荣,让我们重视劳动,重视自己的劳动成果。义务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校这次组织的义务劳动让我们了解劳动的光荣和价值。

这次的义务劳动让我们明白了学会劳动的重要意义。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在校的大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问题。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我们应该做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不辜负家长和老师对我们的期望。

教师党员义务劳动工作总结汇报 3  

20_年11月,天津科技大学的第十五个教学周,财务管理专业卓越人才实验班的同学们迎来了第一次传统公益活动义务打扫公厕活动。十一月的风还有些刺骨,清晨的风更是如此,当一队又一队的学子踏着晨露走向为期一周劳动的地方,他们的脸上没有不满,没有懈怠,有的只是对即将到来的工作的认真负责与对劳动的满腔热忱。带着这样的朝气,他们开始了属于他们的义务劳动。

首先,感谢学校给了我们这样一个锻炼自我的实践机会,一周的时间转瞬即逝,回顾一周来的工作还是有很多感悟的。听老师在班委群说这个事情的时候,说实在话,大家都还是有些畏难情绪的,因为我们每个人在家里也基本上是接触不到这样的工作的。

这项传统活动在天津科技大学从1999年至今,已经持续开展了近二十年。期间获得了新闻联播,人民网等的报道,也获得了无数领导的高度肯定与好评。

“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如同恩格斯所说,数万科大学子在这项活动中体会到了劳动的意义,学会了理解他人的辛劳,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这是财管实验班同学们大学实践的第一课,相信我们一定会全力以赴,力求完美。

教师党员义务劳动工作总结汇报 4  

在1月14日,我参加了一个王国栋妈妈组织的活动——去潍坊社会福利院参加义工活动,印象颇深,令我记忆犹新。伤感签名男生

潍坊社会福利院我来过一次,是小学老师组织的,但是我们看的不是老人,是一些婴幼儿,还有残疾智障的孩子。当时我才上五年级,我的同情里还带着一丝嫌弃。但这次我却是在上了初中之之后的,感受不一样,对在福利院的人想法也不一样了——我的想法由同情里还带着一丝嫌弃变成了同情还有为他们尽一份力。这次,我长大了,我想为社会做出一点微不足道的贡献。

到了福利院之后,我穿上了印有“潍坊义工”四个字的鲜红_,那时,我的感觉就像我真是一个潍坊义工一样,情绪有一点激动,还有想立马为他们干活的冲动。

我们开始分组工作了,我和于小茜、刘晴宇分在了一个屋,屋里住着一个老爷爷。我们的工作是擦窗户、擦床头柜。床头柜还好说,擦窗户的时候就需要踩在老爷爷的床垫上,床“吱吱呀呀”的“叫”着,我就一向在抖——我害怕床突然坏了,还害怕踩着老爷爷的被。只好留意翼翼一丝不苟的擦着。擦外面窗户的时候,我就一只脚踏出去擦,亏的是在一楼,不用担心。

活动结束的时候,王国栋的妈妈发给我们一人一个“潍坊义工”的小本,接到了这个小本子之后,感到开心。干活的疲劳立马就消失了,原来,为别人奉献是一件这么完美的事情啊!我想起了高尔基说过的一句话:“‘给’永远比‘拿’快乐。”

教师党员义务劳动工作总结汇报 5  

义务劳动心得体会篇4

【开展义务劳动活动总结一】

人们常说,劳动是伟大的,是光荣的,没有劳动就没有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也就是说,只要是劳动,不论是什么劳动,都是光荣伟大的。11月22号在年级办老师的组织下,我们党校学员义务给机关楼的人事处的三个办公室进行了清扫。风忽忽的刮,学员们还是热情饱满的认真工作着,顶着寒冷的天气,不怕冷不怕辛苦,将办公室的地面,桌椅和窗户都擦的干干净净。

这次义务劳动的实践,通过小组为单位的劳动,启发了我们在义务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劳动的价值。我们小组的同学毫不嫌脏,仔细地打扫着办公室,看着桌上,地面,窗台的明净,看着自己辛勤劳动的成果我们都会心的笑了,都不因天气寒冷而退缩,是这些成果完全让我们忘记了劳累。

义务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义务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对我们的宠爱,使我们对劳动的概念了解肤浅。这次的集体义务劳动,使我们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老师有意识地组织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让我们对劳动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的光荣,让我们重视劳动,重视自己的劳动成果。义务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校这次组织的义务劳动让我们了解劳动的光荣和价值。

这次的义务劳动让我们明白了学会劳动的重要意义。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在校的大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问题。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我们应该做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不辜负党组织对我们的要求。

 

【开展义务劳动活动总结二】

领导重视,责任落实

1、接到通知后,我镇领导高度重视,于年11月3日召开全镇干部工作会议,结合辖区环境卫生实际情况,就此次活动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活动采取集中义务劳动和社区组织场镇居民分散劳动的方式进行,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劳动质量。

2、学校、医院的同志和镇干部参加义务劳动,将场镇划分为几个清理区域,落实专人负责现场活动安排,使活动得以正常有序的开展。

活动开展情况

1、医院、学校和镇干部自备了铲子、扫帚、铁夹等劳动工具,发扬不怕脏、不怕累的精神,对场镇道路、背街小巷、菜市场等进行了清扫、清除,干部职工采取清捡、掩埋等方式认真清理垃圾,清扫卫生死角。劳动质量高,效果效果好,为辖区义务劳动活动的开展带了好头。

2、社区干部带头参加场镇居民清洁劳动,对辖区内的商户门面进行了清扫,对牛皮癣、小广告等进行了清除,社区小组长对车辆乱停乱放,居民乱吐、乱丢行为进行了制止劝导,使场镇环境卫生状况得到改善,劳动效果显著。

活动总结

义务劳动心得体会篇5

对于中学生来说,劳动教育从某种意义来说可以说是一种生存教育。对中学生进行素质教育,不仅要提高他们的学习成绩,更要让他们学会课本以外的知识。我觉得从教育心理学上的构建主义理论和人本主义理论入手,对他们进行劳动教育,是非常必要的。作为教育者,应该教育他们学会劳动,学会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养成爱劳动的习惯。

(1)构建主义理论强调以学习者为中心,认为学习者不是简单地被动接受信息,而是主动地构建知识(这里学习指体力劳动。知识指的是技能)。怎样才能培养他们的劳动能力呢?我的方法如下,对学生指出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它是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让学生了解,劳动不仅推动了历史前进,还创造着我们的今天。例如我国的深圳。他们的财富都是由本省劳动者和外地民工创造出来的,他们的生活由劳动改变,因为我县正处于广东邻省,而县外出广东打工经商的人员多,学生可以从其外出父母的劳动艰辛上体会到这点,更有可能,有的学生甚至在假期去到父母的工地上体会到这点,让他们珍惜劳动成果,养成爱劳动的习惯。在家里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比如参加家务劳动和自我服务劳动,扫地、倒垃圾、擦洗自行车、洗碗、洗自己的衣服、打扫自己的房间等。让他们明白,自己不劳动,就什么也做不成。其次,要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甚至多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如打扫街道、打扫教室、义务植树、主动给敬老院老人洗衣服、收拾房间、擦玻璃等。远在外地打工的家长应该配合,分配一些固定的家务让孩子做。且由孩子的爷爷奶奶定期汇报情况,能培养孩子的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为他们以后走出社会奠定一定劳动基础。

(2)构建主义理论强调“情景”。认为在实际情景下学习,可以使得学习者利用原有知识结构去同化学习的新知识。 我们老师在课堂上常说要让学生养成勤俭节约的美德。培养节俭的美德,那实际生活怎样做到呢?我校语文组一位老师做得很好,最近,他忙于在网上学习人事部关于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学习的低碳知识学习的课程,就把学习到的新知识利用来教学生,让学生感觉到,我的老师还在学习且考试低碳知识,可见低碳生活的重要性,该老师最后顺理成章地强调同学们离开教室是要关灯、少买零食或者不买零食,作业本用完后,可以用反面当演草本,用洗脸水拖地板等。这样,这个班的学生果然在先进班级中,每周都获得学校颁发的流动红旗。还有一位生物老师,在义务植树的同时,及时教育他们一次性筷子的来历,建议学生少用或不用一次性筷子,让他们知道树木都来之不易,更有甚者,包装很久才启封的一次性筷子,也有可能带有更多的病菌。从此以后,学校门前的早餐点果然少了许多学生,在这节课后,更深入人心地认可了爱护树木的重要性。

(3)构建主义理论强调协调“学习”,构建主义学习者与周围环境的互交作用,对学习(这里特指劳动)的理解起关键作用。比如上面讲到的义务劳动,我觉得南宁市做锝不错,现在正是南宁市进行地铁过程施工阶段,很多主要路段已经是半封闭或全封闭,使得车辆集中到一些路段上,特别是周末,这样,学生正好利用周末时间去到主要路段参与城市交通义务指挥员,一是为民作了实事,二是锻炼了自己的劳动习惯,何乐不为呢?我县在多年的茉莉化交易会期间,很多学生走进街头,充当志愿者,再如我县横县中学在2013年10月2号,正是黄金周期间,很多学生面带笑容,佩带迎宾标志,主动配合学校,做好今年的90校庆接待回校校友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受到学校领导和校友的一致好评,同时展示学校的校风,既体现社会价值,又体现了学生的个人价值。

有了上面的理论和实践引导,要防止的是学生惰性反弹,也就是不能持之以恒,培养学生的劳动习惯,我们还要争取家长的理解和配合。有时我们为了培养学生爱劳动的习惯,在学校学生都会主动折叠被子,洗衣服,可是假期在家,很多学生就懒散了,这些都不做了,学校要求学生回家做家务。可结果如何呢?不但学生敷衍了事,很多家长也是表面赞同而内心不以为然,说老师多事,他们宁可让孩子用做家务的时间多做几道题。所以,我们必须争取家长的理解和配合。

那么,如何提高学生的劳动技能,达到巩固劳动热爱劳动观念,使之能维持长久的正能量呢?下面是我的一些体会:

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学校团委应应当起到带头作用,引导我们学生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比如去走访敬老院中,指导学生耐心、仔细地帮助老人们洗脚、剪指甲,在那里尽可能地多和老人聊天、谈心,竭尽所能使老人感到温暖。帮助敬老院的职工一起打扫敬老院。这种自豪感不是在学校里能够体会到的。

谁都知道,劳动是辛苦的。但在我认为,这种味道是苦中带甜的。那我们怎样才可以体会到这种甜的滋味呢?可以从帮爸爸妈妈分担一点简单的家务开始,要有耐心,你可以在厨房观察爸爸妈妈怎样做,再找机会帮爸爸妈妈做点什么,但是,在做家务中,因该注意以下几点:

义务劳动心得体会篇6

    关键术语:

    与劳动权相关之劳动、劳动者、劳动力 历史背景 基本含义 基本性质 劳动权保障

    序言: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依靠劳动谋生是人类的一项永恒的要求和必备的手段,但劳动并非自古是以权利而存在的。从“赤裸裸”绝对服从和低贱劳动到给予人文关怀和宪法肯定予以保护的“新装”之劳动权,从一种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生存行为发展至人类宪法性基本权利,证明了无产者对有产者的胜利。作为人类文明发展,人权进步之标志的劳动权,是劳资双方利益趋向平衡,和谐的历史斗争的产物,是人权事业推进的伟大硕果。在各位学者前辈启迪下和在罗老师耐心教导下,笔者终于执笔开始写作思考已久的本文。

    一:劳动

    对于“劳动”这个即熟悉而又似乎陌生的词语,其使用范围相当广泛。无论在经济学,社会学,还是管理学等领域都具有不同的含义。本文立足于法学领域,尤其身处劳动法领域,探讨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之劳动。马克思在分析劳动过程时曾对劳动含义做过精辟的揭示,即:“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消费),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地的活动”,“是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化的过程。”【1】据此即可认为,劳动是指劳动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客体或者劳动对象进而产生的有助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的脑力和体力的总支出之总和。笔者认为劳动应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劳动首先属于一种静态的资格状态,即劳动本身隐含劳动适宜条件或者资格:第二:劳动表现为以人的自然力为基础的动态创造过程。因此劳动属于静态资格和动态创造过程有机结合的脑力体力的总支出的客观外在实然状态。

    劳动类型复杂多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样性。其包括自我劳动、雇佣劳动和公益劳动。自我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供养自己的劳动,也即自养。雇佣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向他人提供劳动,这里包括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属于有偿劳动。公益劳动即为公共利益有偿和无偿的提供劳动的形式。

    劳动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谋生手段或者方式,从奴隶社会开始至近代资本主义制度开始的历史时间段里,劳动被一味的视为低贱且处于绝对服从的地位。随着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力量的历史较量,使得劳动逐渐成为人权的重要基本内容,日益被国际普遍关注且纷纷宪法化,使得由原本低贱,绝对服从的劳动与劳动权逐渐有机结合,进而改变了“劳动的悲惨命运”。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将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对于劳动属于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或者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各学者观点不一。各学者观点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2】:第一:劳动既是公民的法律权利,又是公民的法律义务。第二种:劳动是公民的法律权利或者道德权利,劳动义务在特定之时为法律义务或者道德义务。第三:劳动是公民的一种绝对的法律义务。笔者认为劳动既然能够和权利有

    【1】: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01—210页。

    【2】:李炳安《劳动权的立宪思考》,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6期。

    机结合上升为人权之劳动权,那么其性质无可非议的依然属于一种权利。作为权利主体的公

    民既可以作一定行为,也可以不作出一定的行为,甚至可以放弃权利本身。一个完整的权利应当全面具备这三种选择的可能性,只有这样的权利才属于充分和完全的。然而根据我国宪法对劳动地位或者性质的规定显然不符合权利本身的要求。我们经常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但是统一必须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既赋予劳动权利又课以劳动义务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造成逻辑上的错误。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应属于一项权利,但若要强调义务,只能说是基于国家特定历史环境的限制,或者人类发展必然客观要求应有的“不言而喻”的生存和发展义务,更倾向于道德义务或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不得不为之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由于劳动是与劳动者人身紧密结合的,因此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作为法律义务在当劳动者不作为时或者不履行时,不能强制要求其履行义务,这不仅有违于人权保护理念而且有强迫劳动之嫌。笔者明知作为最高宪法对劳动的规定,但仍背其道而行,有否定宪法不为法之嫌,因为劳动属于一项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否认法定义务意味着挑战宪法不为法,。笔者之所以认为劳动属于一项权利除了权利本身的要求之外更重要的是站在应然的角度来阐述的,这是人类共产主义社会的应然的内容。

    二:劳动者

    当谈及到劳动时不得不涉及到劳动者,即与劳动不可分割的人身载体——劳动者的问题。作为劳动立法核心保障的劳动者,对其解释由于身处领域不同而具有差异性。(1)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其基于人力资本研究雇佣关系为基础,因此在经济学领域的劳动者通常被称为雇员。其特征表现在:劳动者是劳动的所有者,劳动力被雇佣以及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收入。(2)在社会学领域劳动者被称为人类社会的创造者和社会主义建设者,泛指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活动过程中,具有劳动能力,遵守劳动规则,占据劳动岗位,参与劳动关系的人。(3)在劳动法领域中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公民。

    劳动者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并不一定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其狭义仅指职工。职工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经依法参与劳动关系(但并不一定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也即一般法律意义上上的职工。其狭义仅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也即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从劳动者的广狭义界定,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劳动者保护的法律基础不同因而出现不同性质的保护状态,因此这就把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参与同质工作而排除在特殊劳动法保护的“灰色地带”或者边缘。这显然是违背社会公平原则,有社会歧视之嫌。而且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由于复杂的社会社会环境以及劳动者自身的劣势在社会变革发展的过程中出现“断层现象”比比皆是,事实上除了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之外还有一大部分劳动者仍然处于劳动法的边缘。因此笔者认为劳动法应该扩大保护范围和对象。因劳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手段,给予不同身份劳动者平等保护,不仅是人权发展的要求,而且是法律价值的应有之义。劳动法所倡导和发扬的保护社会弱势劳动者的法律精神和人权保护理念应该无条件的给予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彰显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实质平等进而保障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三:劳动力

    联结劳动和劳动者的中介重要因素则为劳动力,马克思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者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活动,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们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使用体力和脑力的总和。”【3】据此,劳动力可界定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劳动力天然的以劳动者人身作为载体,天生与人身不可分离,其产生和形成具有阶段性或者时间性,储存具有短期性,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投入使用具有不可分割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22年版,第190页。

    性,支出具有可重复性以及不可回收性等特点。

    劳动力由于其与人身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劳动力具有潜在形态(隐形或者内在形态)和外在形态之分。前者即隐含于人体内部,尚处于静态形式和无形状态的劳动力,也即内在尚待使用的劳动力。其创造使用价值的可能性尚未转化为现实性;后者则指表现于人体外部处于动态形式和行为联系的外在状态的劳动力,被使用的劳动力才可以外在形态存在并且已具有创造使用价值的现实性。潜在形态的劳动力是外在形态劳动力的基础,外在形态的劳动力是潜在劳动力的外化或者客观转化。因劳动力可作为买卖或者交易的客体,因此劳动力可作为无形商品或特殊商品,其使用价值体现在使用而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日益激烈竞争的人才市场归根结底就是劳动力的买卖或者交易市场,因劳动力具有可交易性的商品属性因可自由流通,那么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是雇佣劳动者本人还是雇用劳动力,究其实质用人单位使用的是与劳动者不可分割的劳动力,因此即可称为雇用劳动者也可称为雇用劳动力。

    笔者本文开始直截了当的从劳动谈及到劳动者以及劳动力,基本目地在于澄清与劳动权相关的几个基本问题,同时也为劳动权的论述做一个前奏准备。

    四:劳动权产生的历史背景

    劳动,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有的。但劳动在很长时间内并不是以权利而存在。劳动权的产生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劳动与权利的结合则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切法权现象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社会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把握其底蕴。”[4]

义务劳动心得体会篇7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企业和谐和企业发展的基础。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是创建和谐企业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实现企业和谐目标和发展战略的一个基本途径和重要手段。对于企业来说,如何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笔者认为,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和趋向看,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关注和考虑。

一、企业层面的途径。

1.企业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企业内部和谐。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以最广大劳动者为主体、为根本,一切为了劳动者,一切为了劳动者的幸福、尊严和全面发展。2010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对于企业而言,坚持以人为本,最真实和最广泛的内涵,就是坚持以最广大员工为本,珍爱员工的生命、关心员工的利益、维护员工的尊严、保障员工的权利;最重要的就是充分尊重和实现员工的劳动权利,积极致力于员工劳动权利的保障,并以此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我国的《宪法》、《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都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各项劳动权利,并予以具体界定和系统保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企业要善待员工,依法用工,守法经营。只有在不断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状态下,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才能寻找到为企业创造利益的原动力。

2.企业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劳动关系也趋于契约化、规范化。企业用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任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约束双方的行为。劳动合同的签订,使用人单位放心,有了劳动力,可以放手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使劳动者安心,有了劳动职业,容易产生归属感和安全感,在劳动岗位上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践中,企业应多采用劳动部门推介的劳动合同,明确企业和劳动者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减少劳资双方的分歧,使劳资双方的权益都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3.企业应认真制定和规范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运作的“内部法”,对于企业管理的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在制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员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以确保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情,且制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发挥企业规章制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规范作用和导向作用,有效地避免法律纠纷,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

4.企业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010年10月28日,我国《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而企业能否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涉及员工的后顾之忧,也影响企业的和谐稳定。为此,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应当保持清醒的法律头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保费用,规范社保管理,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避免各种劳动纠纷。

义务劳动心得体会篇8

面对这场失败的校园义务劳动,政教处主任陷入了沉思:劳动教育,学校何为?

从传统的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文字表达来看,“德”与“劳”的育人重要性等量齐观。然而事实上,学校劳动教育有别于社会劳动培训,前者的侧重点是“热爱劳动、尊重劳动、崇尚劳动”正确劳动价值观的构建,后者是劳动技能的习得和提高。学前教育至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劳动教育承载着更多“德”的功能。“劳动是有神奇力量的民间教育学,给我们开辟了教育智慧的新源泉。这种源泉是书本教育理论所不知道的。我们深信,只有通过有汗水,有老茧和疲乏的劳动,人的心灵才会变得敏感、温柔。通过劳动,人才具有用心灵去认识周围世界的能力……劳动的崇高道德意义还在于,一个人能在劳动的物质成果中体现他的智慧、技艺、对事业的无私热爱和把自己的经验传授给同志的志愿……”苏霍姆林斯基这些基于教育实践的论断,精辟地归纳了劳动教育的崇高道德意义。

从教育发展史来看,劳动传承是教育的起源。无论是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五爱教育”,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五爱教育”,还是十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立德树人……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都将“爱劳动”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之一。

在劳动内涵日益丰富的今天,政教处主任“劳动教育,学校何为”的沉思,是对达成“立德树人”教育目标的现实追问,值得全体教育人共同关注并为之“负重而为”,重建劳动教育生态,回归应有教育常态。

一、理念生根之为

“精心策划”“利用班会课或综合实践课”“不得不妥协”,案例中的这些词眼,昭示着普遍存在的教育现实:作为“五育”之一的劳动教育,已经完全丧失了自己应有的课程地位和育人地位,委身为德育智育的临时候补。小学、初中以及普通高中课程表中,不再有“劳动”二字,“劳动”隐身,说明学校教育理念的残缺。

劳动教育复苏,首先要从学校教育理念重建开始。教育者要充分认识到劳动教育在立德树人中的“神奇力量”,坚定“在我们的社会中,劳动不仅是经济的范畴,而且是道德的范畴……劳动最大的益处还在于道德和精神上的发展”(马卡连柯)的信念,向往劳动、崇尚劳动,努力将劳动教育落实在课堂上、活动中。

同时,作为育人工程社会引领者的学校,有责任、有义务把劳动教育理念传递给家庭和社会,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为契机,营造尊重平凡劳动,做普通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的教育氛围,凝聚各方正能量,培养青少年热爱劳动的美好品德,参与劳动的主动意识,能够劳动的基本技能,促使学生主动认识并理解劳动世界,逐步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养成良好劳动习惯和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情感,为真正“成人”奠定基础。

二、课程创新之为

“到食堂拣菜、切菜、洗菜,分饭分菜到桌,分发、回收、清洗盆碗;修剪草坪、拔除杂草,给花草树木喷水、施肥……”案例中陈述的“劳动”,大多是传统意义上的狭义劳动,也许这正是家长们强烈抵制的原因。

劳动,无处不在;劳动教育,资源无限;劳动课程,丰富多样。

请企业负责人、种植大户讲述创业故事,启示学生劳动改变命运,技术始于最基本的劳作;参观工地、工厂、种植地、养殖场,让学生感受劳动创造奇迹,实现人生价值;组织诸如案例列举的狭义劳动实践,使学生享受到传统劳作对身心健康的调节功能;家校结合开展家政行动,让学生懂得劳动使家庭生活更美好、更温馨;有针对性地到行业基地参观访问和劳作体验,帮助学生建立更加清晰完整的职业印象,树立坚定的职业理想……丰富多样的课程体系,改变着劳动教育“苦脏累”的刻板印象,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劳动兴趣、劳动情感和劳动意识。

三、活动落地之为

案例中,家长们抵抗的理由是“超出学生整理课桌、打扫教室等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责任’范围,超出一般学生的能力。”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在这场七、八年级校园义务劳动以前,该校的劳动教育基本处于休眠状态,甚至在这班学生的学前教育、小学教育阶段,劳动教育早就退出了课程舞台。因为过去劳动教育活动长期缺位,无形推助了家长的思维定势,所以当劳动教育在今天复现时,家长接受不了,“学校百般解释,但家长们拒绝接受”。最后,“学校不得不妥协,终止了活动。”

从青少年走进校园的那一刻起,劳动教育就应该进入他们所受教育之列,早进入,低起点,慢渗透。学校要在全面理解劳动教育课程标准的基础上,以家庭情况、社区资源调研为依据,详细了解本校学生的劳动素养起点,掌握学校、家庭和社区劳动教育资源等要素,构建与本校生源实际情况相适切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精心规划教育内容,从学生熟知可感的地方入手,在学生能力所及的地方着力,使劳动教育落地生根,生态化持续推进。

四、评价导向之为

案例中,家长强烈抵制校园义务劳动的深层原因,是因为“劳动无用”功利思想作祟。劳动技能、劳动习惯、劳动品质并未真正纳入学生学业评价体系中,更没有与中、高考直接挂钩。事实上,小学、初中阶段的素质报告单上,“劳动评价”普遍是信手填写的“优”,高中阶段的社会实践考评单大多也是经由“上网搜索――抄录填写――找人盖章”的程序完成,劳动含量极低。

义务劳动心得体会篇9

中图分类号:C91-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8-0063-02

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由于只注重对社会宏观的社会结构分析而忽视了微观的人类行为分析,结构功能主义在解释社会现象上的不足日益凸显。在结构功能主义日渐衰微的情况下,重点研究人际关系中的交换现象的交换理论开始初露头角,成为了微观社会学的主要研究领域与核心内容,并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成为了社会学理论中最重要、最多产的分支之一。而这主要归功于社会交换理论的两大功臣:霍曼斯与布劳。

霍曼斯主要从行为主义的方法角度研究人类的交换行为,而布劳虽同意行为主义是交换这一基本社会过程的基础,但他认为必须跳出对人类行为过分简单化的行为主义定义,最终,他发展出了一种辩证的方法。该方法强调,在从交换中产生的整合倾向中,存在对立的力量和潜在的冲突。其交换论思想主要见诸于《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一书。

《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这本著作探讨的基本问题是社会生活如何被组织成由人类交往构成的日益复杂的结构,并试图从社会交换的理论视角来解答这一问题,通过对支配社会生活和人们之间交换关系的互惠和不平衡过程的微观社会学分析,为发展对社会结构和制度的宏观社会学研究提供一个理论基础。但这如布劳自己在第二版引言中所指出的,虽然他试图用关于交换过程的微观社会学理论作为建构关于社会结构和制度的宏观社会学理论的基础,但是对交换的微观社会学分析比向宏观社会学理论的过渡更为成功。基于这个原因,本文就试图将焦点集中在对交换的微观社会学分析,通过与经济学的功利主义、霍曼斯的行为主义交换论的比较来详细叙述布劳的结构交换论的内容。

一、理论基础及目标

功利主义交换论建立在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的经典命题基础之上,认为人是自由人,他们在自由和竞争性的市场里同他人进行交易或交换时总是寻求物质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同时人在市场中也是自由的,可以得到必要的信息、能够考虑所有的替代性选择、进而理性地选择能使其物质利益最大化的行动。

霍曼斯的交换理论则是个人的心理取向,他把社会交换归之于个人的功利计划与内在动机,认为交换能够还原为支配个体动机的心理学原理,致力于从支配个体动机的心理学原理中推导出社会交换的原理。而布劳认为这种心理还原主义的局限在于忽视了社会生活中突生特征,并完全根据支配个体行为的动机来解释它[1]3。

布劳的交换理论与前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交换的独特的社会特征这种观念,他首先假定社会结构具有不能根据亚单位的属性来理解的突生属性,即“在社会学中,不仅待解释的术语,而且用来解释的术语,都是社会性的”[1]3,社会交换的概念应将注意力引向人际关系和社会互动中的突生属性。因此根据布劳的观点,“交换理论的目标是通过分析构成交换的互惠过程,根据交换原理来解释社会生活,而不是根据动机和隐含的心理学原理”[1]3。

二、社会交换的概念

功利主义交换论所描述的交换是“理性人”之间的交换,是在利益最大化驱使下基于理性盘算的物质交换,却忽视了人们之间的非物质交换。霍曼斯认为社会交换概念含义非常广泛,是“一种至少在两个人之间的交换活动,无论这种活动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是多少有报酬的,还是有代价的,”[1]142,即人们的社会行为都是社会交换,那么,“根据这个概念,一旦我们对社会交换敏感起来,我们就能到处看到它,不仅在市场关系中,而且在朋友关系甚至在爱情关系中,以及在这些极端之间的以亲密形式出现的许多社会关系之中。”[1]143可社会交换的广泛性却使得这个概念失去独特的意义。

布劳“社会交换,指的是人们被期望从别人那里得到的并且一般来说确实也从别人那里得到了的回报所激励的自愿活动。”[1]148因此他认为主张社会交换是一种有限的活动,这种活动取决于能否得到对方的奖励反应。如果人们没有得到预期的反映,那么交换就不成其为交换,活动也就不会继续下去了。布劳认为,社会行为能否成为社会交换,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一个人在与他人相互交换时,必须使自己的行为服从于自己的目标;为了确保达到自己的目标,必须采取合适的手段。而且社会交换不仅有着物质交换的意义,也有着其本身的内在意义。

三、交换的启动机制

经济学的功利主义和霍曼斯的行为主义交换论都认为人们之间的交换来源于人们对利益的关注,是一种工具理。

布劳认为人类大部分的愉悦和痛苦都根源于社会生活。人们在他们的社会交往中寻求的一种基本报酬是社会赞同,因此人际间的社会交换开始于社会吸引。社会吸引是指与别人交往的倾向性,是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去接近另一个人。如果一个人期望与别人的交往带来报酬,那么不论这些报酬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他们都会受到能提供这些报酬的人吸引。布劳认为,社会吸引过程导致社会交换过程。因此在进入交换关系时,每个人都揣测别人的需要,从而操纵自我让对方相信自己有对方需要的资源,并且暗示对方自己希望从他那里得到回报的承诺。互相提供报酬将维持人们之间的相互吸引与继续交往。

四、交换义务与互惠规范

“一个向他人提供有报酬的人使他人负有了义务,为偿还这一义务,第二个人一定要反过来向第一个提供利益。”[1]144因此布劳之处交换的必要条件是,“为了继续得到所需要的服务,个体们要为他们过去已得到的服务履行义务。”[1]147而社会交换的义务与经济交换义务的不同之处在于社会交换承担的是非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在事前做出明确的规定,也不能对回报的性质讨价还价,而现代人类的经济交换则是根据明文规定的契约而进行的,回报有着明确的数量和价值规定。这种未加规定的义务,使得社会交换要求要信任别人会履行他们的义务,参加社会交换的各方都能拥有个人的义务感、感激感和信任感。

随着互动双方交换义务与相互信任关系的确定及交换报酬的日益增多,最终导致“调节和限制交换的群体规范出现了,包括基本的和无处不在的互惠规范,这使得不履行义务的人要受制于群体的制裁。”[1]147

五、公平规范

布劳和霍曼斯一样都认为随着人们建立交换关系越多,就越会受到“公平交换”规范的制约,其中霍曼斯将之称为“分配正义”规则。不同的是“霍曼斯没有明确强调指出促进了具有社会意义的投入的社会规范隐含在公平或正义这种概念之下,而事实上却认为它是一种天然的感情”[2]226。

公平原则是说,人们根据他们的投入以及根据他们的报酬来比较他们自己,并期望报酬方面的差别符合投入方面的差别,在交换过程中,公平规范越是得不到实现,人们就越是感到愤怒和不满意,就越有可能通过对那些违反公平的人表示谴责,有时甚至是表示敌意和憎恨来发泄他们的不满。而布劳则比霍曼斯更加明确地阐述了公平规范,他认为,为了能够继续得到利益,人们需要对给予自己以利益的对方作出回报,这种需要就是社会交换的“原动力”。而群体规范,包括基本的和普遍存在的对等规范则控制着具体的交换活动。

六、权力分化与冲突

布劳的交换理论与经济学的功利主义和霍曼斯的行为主义交换论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他“认识到了交换论和冲突论的异曲同工之处,因为交换过程不仅产生了制度化的模式,而且产生了反对这种模式的力量,这首先是由于交换产生了权力上的不均衡。”[2]289

正如书中所指出的那样“在社会交易中所引起的义务不平衡造成了权力上的差异。未作回报的、反复发生的利益迫使接受者服从提供者的要求,因此赋予了后者支配者前者的权力。”[1]207布劳从那些需要别人提供服务的人所有的四种替代选择出发,推导出了权力的四个条件。当群体成员能够提供一些作为回报的资源、获得所需之服务的替代性来源、潜在地利用强制性力量或者减少对这些服务的依赖时,个体就获得了独立性。同时这四种替代方案的缺失状况界定了权力的四个条件:“如果人们没有充分的资源,如果他们没有令人满意的替代方案,如果他们不能使用强制力量,如果他们没有令人满意的替代方案,那么能够提供满足这些需要的利益的人或群体就获得了支配他们的权力。”[1]207

冲突则产生于交换过程中的不平衡状况。当上级对下级提出了过多的要求,同时违背了互惠规范和公平交换规范时,下级就会体验到剥削和压迫;当这种剥削和压迫被下级集体性地体验到时,上下级之间冲突的可能性就会增大;而当受压迫的集体成员间有着亲密的社会沟通时,他们彼此之间交流的愤怒、敌意和报复的情感就会促成一种社会共识的产生,公而合法化并强化这些情感,上下级之间冲突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总之,与功利主义交换论和霍曼斯的行为主义交换论相比,布劳的学说在西方社会学家中较少遭到批评和质疑。一般认为,布劳的理论是在综合了西方社会学三大流派――功能主义、冲突论、符号互动论和霍曼斯的微观交换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布劳关于现存制度培育了导致自己毁灭种子的思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我们也不可否认其理论仍难免存在着一些固有的缺陷,心理学的分析仍是布劳生活理论隐含的起点;布劳虽看到了社会中的利益冲突与不公平,但仍不能发现产生它们的原因及消除途径。然而,无论如何,布劳的理论在社会学中仍是经典的,尽管存在着不足,但其理论贡献更应为我们所关注。

义务劳动心得体会篇10

这次劳动不仅让我们有了一个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而且让我们的身体得到了锻炼。但更重要的是它促进了我们同学之间的交流、班干之间的合作。我们从全国各地来到了这个新环境,大家面对的都是一张张陌生面孔,对同学及周边环境都不是很熟悉。经过这次活动,增强了我们同学之间的交流,我们同学之间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为我们以后建立深厚的同学友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它也让我们感受到了集体的团结与温暖,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到“团结就是力量”“众人拾柴火焰高”的道理。

在我们辛勤汗水的浇灌下,卫生区由垃圾散乱到一尘不染,这都凝聚了我们无尽的心血。俗话说:“劳动的人最懂得珍惜劳动成果”。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们会更加热爱校园环境,更加懂得珍惜劳动成果。

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的热情也在此得到了提高。

义务劳动启示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持之以恒,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劳动如此,学习如此,以后的工作也如此。我们只有认定目标,脚踏实地,才能“绳锯木断、水滴石穿”我们会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继续发扬吃苦耐劳,敬业奉献的优良品质。我们会更加勇敢更加坚强地正视一切挫折、不屈不饶,勇往直前。

义务劳动心得体会篇11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12-0070-07

基本权利是一种制度、价值,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保障基本权利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构建的基本理性。根据“有权利,即有救济”原则,当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国家有义务提供救济。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主要仰赖国家履行尊重、保护与给付义务予以实现,具体由立法机关履行立法义务、行政机关履行法律履践义务、司法机关提供公正的司法义务。然而,这些机制的发动需以劳动权受到侵害为前提,因此,可以说确立劳动权的侵害是启动相关救济机制的要件。我们不得不思考,什么样的国家行为构成劳动权侵害?是否国家行为对劳动权造成影响就是侵害?抑或国家行为影响劳动权至什么程度算是侵害?有无可以度量的基准?学界长期忽视这个基础性却又极其重要的问题,跳过劳动权侵害直接研究劳动权保障,使劳动权理论因前提条件不清晰而缺乏现实指导意义。本文试图对劳动权的侵害作初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社会法治国时期作为基本权利之劳动权侵害

自由法治国时期国家对公民奉行不干预、不限制,以维系社会的自由竞争,然而在行使自由权性质的劳动权的实质要件不受保障的情形下,劳动权不具有实际内容,因此,“如何保护弱者,维护最低限度的实质平等,是自由法治国留下的缺口”[1]。工业革命后,在资本集中的生产制度下非自主的雇佣劳动制度以及劳资关系的对立冲突形成,国家就不能再抱持“最少统治、最佳政府”思想,而必须创造各种社会设施,以确保国民合乎人性尊严的生活环境。为化解矛盾冲突与社会的不安因素,德国俾斯麦首相在立法上除限制资本家的经营自由外,同时课予雇主保护劳工的生存权利的义务。国家角色逐渐从管理者、支配者过渡到给付者、服务者。

魏玛宪法是社会法治国理念最早最有体系与完整的规范,第119条、第121条、第122条及第146条明确规定了社会及劳工保护立法方针。现代社会国原则是指国家透过制度性规范、法院判决、收取税款和提供给付等方式,对社会正义、公共福祉与社会安全,对人民的请求负有广泛的责任,或是依据宪法应负有这种责任。[2]81-82其意旨是国家履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维护最低限度的实质平等,创造机会平等。在社会法治国思潮的影响下,现代劳动权侵害概念已从古典侵害定义中解放出来,而将不具有强制力、间接的、非目的性的国家行为引起的对劳动权影响纳入考察范围。

(一)国家的事实行为对劳动权的影响

国家的事实行为是指以某种事实结果而非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国家行为。

在社会法治国,原来以执行法律维持秩序为主要标志的消极行政,被提供服务、保障社会公益的积极行政所代替,而类似的无法用传统的公法理论来理解的“事实行为”,对劳动权的影响越来越大。在现代国家,往往采取影响性、资讯性的事实行为来取代具有强制力的侵害行为,并且予以较低程度的法律约束,以回避严格侵害行为的构成要件,这将使劳动自由权之保障被减损。因此,为充分保障劳动权,劳动权侵害不再限于传统侵害定义。根据个案当事人的数目,国家的事实行为可分为双边关系与三边关系两种情形。

1.“国家-公民”的双边关系。此种关系近似于传统劳动权的侵害关系,即作为基本权利的劳动权仅约束“国家-公民”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下面三种情形:首先,事实行为的影响。在这一类型中,国家权力主体是以事实行为侵犯公民劳动权,如国家实行职业指导等非强制造成劳动权侵害。这类侵害区别于传统侵害的“法效性”和“强制性”。其次,后续影响,即对劳动权的影响并不存在行为规制本身,而是在行为偶然引起的、后续的效应之中。再次,行为自由的影响。国家并非命令或禁止公民为一定行为,而是使公民的作为或不作为承受不利后果,例如对企业课以税捐,使得其失去公法给付或其他财政上之条件,而减少其竞争能力。

2.“国家―公民―公民”的三边关系。在此关系中,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其主体主要是第三人,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国家对社会大众讯息。国家基于“积极国家”的要求向社会大众信息,旨在为社会大众的行为提供咨询、建议或劝告。国家某种错误或过时的指导性信息,公民基于对国家的信赖而加以接受,导致劳动权的法益受到影响或损害。如国家公布质检报告,或宣称某类产品有害公众健康,使得该产品滞销,造成公司破产,工人失业。二是国家对公民颁布授益行为,即国家所作出的使公民受益的行为,如提供社会补助金、实施许可或批准行为、减免税金等。国家的授益行为一般不会直接影响或损害公民的劳动权,但基于国家的授益行为而可能使第三人的劳动权受到影响或损害。

(二)国家未排除危害行为对劳动权的影响

劳动权的危害行为是指劳动权在某一状态中有受到侵害的危险,如果任由危害继续发展,则劳动权极有可能面临侵害。问题是,既然劳动权未受到实际侵害,只是面临危险而已,则是否将此种状态列为侵害?

在社会法治国,国家不仅须遵守不违宪剥夺、限制公民劳动权的法益义务,而且国家应提供适当的条件使劳动权得以实现,尤其对来自于其他人群的劳动权法益的侵犯,国家有排除的义务。保护义务的表现形态,乃立法者负有制定劳动规范的义务,行政机关负有执行劳动法的义务,法院以保护义务为标准,审查立法者及行政权的相关作为与不作为。国家应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劳动权危害行为,即防患于未然,国家如果放任劳动权之危害行为发生,而未采取积极措施消减这种危害行为,即构成对公民保护义务的违反。国家未履行保护义务,相对于公民来说,就等同于劳动权的法益受到限制、缩小甚至剥夺。

国家保护义务涉及“国家―加害者―被害者”三方关系,因此,应妥善处理国家行为的“度”,否则亦构成“侵害”。(1)国家保护义务的“不足禁止”,即国家对劳动权的保护义务应适足,例如立法者应制定足够的法律保护劳动权,如果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不足而导致劳动权保护无法可依,即应认定立法机关未尽到保护义务。(2)国家保护义务的“过度禁止”,即立法者制定法律以明确第三人权利的界限,超过界限即构成对劳动权的侵害。此外,国家对劳动权保护义务应及时,不能延迟,“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亦不能提前,当第三人尚未侵害公民劳动权,此时国家履行保护义务将是裸侵害第三人基本权。在时间标准上,立法机关应以事前保护为主,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则以事后保护为主。

(三)国家未履行给付义务或给付不足对劳动权的侵害

如果公民处于失业状态,无法获得基本生活资料,或者无法自行再就业,则此时国家消极不提供物质帮助,不提供再就业服务等消极的不作为是否构成对劳动权的侵害?

根据基本权利功能的演变,劳动权不仅具有防御权功能,还具有受益权功能。受益权功能是指公民劳动权具有的请求国家作为某种行为,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功能。受益权针对的乃是国家的积极义务,即国家应积极作为,为公民劳动权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和给付,所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保障劳动权的实现的法律程序和服务,也可以是对公民在物质上、经济上的资助。[3]63-67经由国家给付行为,以国家的力量对社会资源进行合乎公平与正义的重新分配,满足国家、团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追求,改善个人在社会经济上的不良状况,使这些资源成为个人改善其生活条件的基础。

社会法治国时期,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生产日益集中,大企业、大公司迅速发展,形成经济垄断,而劳动者除了自身劳动力外,不拥有生产资料,只能出卖劳动力。劳动者与资本家在经济上的悬殊日益扩大,劳动者逐渐成为弱势群体。经济强者与弱者之间不可能有平等自由的契约,经济弱者处于经济强者的支配之下,契约自由变成了经济强者支配弱者的自由。[4]因此,为实现社会平等与正义,国家对劳动者应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如对失业者发放失业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积极举办职业培训、进行职业介绍、提供救助等。如果国家消极不履行给付义务,则就是对劳动权的侵害,劳动者可以此请求救济。

国家对劳动权履行给付义务,并非也不可能直接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国家给付义务重要在于为劳动者提供和创造就业机会,而不是说国家负有直接招募或雇佣劳动者的义务。根据我国《宪法》第42条的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即国家给付劳动培训的服务。此外,根据日本、德国宪法相关规定,给付义务还包括提供具体的职业介绍服务的义务、对失业者提供保障的义务等。对于休息权而言,国家义务可以包括建设国家休假地点、提供带薪休假等。

还有一个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是:国家对于失业者提供物质给付,应给付到什么程度?是否没达到应有程度亦构成侵害?一般认为,“给付不足=侵害”,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最低生活保障即使其生命得以延续的费用为每月300元,而国家仅给付100元,则是一种侵害。对于给付基准,笔者认为可借鉴国际人权法学界的“最低限度生活水准”。

二、作为基本权利之劳动权侵害类型

宪法将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予以规定,不只是对国家权力设定一个界限,更重要的是对国家的目标以及国家活动的内容有所指示。国家的行为不能只依据形式的民主合法性,还必须符合精神、的核心价值,若非如此,国家整体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无法获得保障。国家每一个行为最后不只是在形式上、手段上,而且在目标上能从宪法上找到依据。如果国家行为抽离了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将构成对劳动权的侵害。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权力的壮大,非国家行为体对劳动权的侵害亦不容忽视。

(一)国家行为对作为基本权利的劳动权侵害

劳动权作为基本权利,具有多层次性,不仅是“主观权利”,亦是“客观法规范”。劳动权的客观法性质是指劳动权之规定对国家权力的作用,无论是对立法权、司法权或行政权,皆具有拘束力。国家权力虽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限制劳动权,但应以不侵害劳动权为目的。如果基于公共利益非得限制劳动权,亦不得限制劳动权的核心部分,否则都将构成对劳动权的侵害。根据国家权力的划分和活动形式,对劳动权的侵害可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1.立法行为侵害劳动权。立法行为对劳动权的侵害不仅限于形式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还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如授权命令等。立法行为具有对象广泛性、效力反复性、时间持续性等特征,因此,较之于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立法行为对劳动权的侵害更加严重。立法行为对劳动权侵害并非直接的,需要其他机关依据此立法做出个别、具体行为才产生侵害,因此,存在立法机关吸收其他机关行为的倾向。换言之,从表面上看是其他机关侵犯了劳动权,但实际上是作出该行为所依据的立法行为侵害了劳动权。

根据社会法治国的意旨,国家应对贫穷与劳工阶级予以关注。劳动权不仅只是为权利者而存在,为衡平社会上的不平等,国家应致力于创设实际上得以运用此等权利的事实条件。于是,“不论是检验现行的立法课予雇主给付劳动退休金的义务是否违宪侵害其自由权,以及劳动基准法所定劳工退休法制是否违反平等原则,均须先确定劳工退休制度所追求的目标何为。”[5]立法课予雇主给付退休金的义务,不能过度,亦即不能以立法形式排除国家对劳动权的保障义务。否则不仅是对雇主自由权的侵害,亦构成对公民劳动权的侵害。有学者认为,2006年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违背法律保障原则,属于不合理差别对待,构成对平等原则的违法,属于就业歧视。[6]亦有人指称我国《劳动法》、1978年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1999年的《关于制止和纠正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男女不同的退休年龄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7]

此外,立法行为侵害劳动权实例中,还存在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形,即“立法不作为”侵害。相对于“立法积极行为”侵害,立法不作为侵害是一种直接侵害,即不需要其他机关辅助一定行为而构成的侵害。但立法不作为侵害需以立法机关有义务为前提,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客观价值秩序功能”,立法机关的劳动立法活动应当是对宪法劳动权的具体化,是对宪法所委托的义务的履行。[8]换言之,劳动权对于立法机关有着宪法上明示的约束力,立法机关进行劳动立法并非只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是基于宪法的委托。所谓的委托,意味着将某项权力和责任授权于某主体,该主体即有义务就被委托事项及时、完整地作为规定,否即则构成对劳动权侵害,发生“立法不作为”的责任承担。

2.行政行为侵害劳动权。在近代国家发展中,行政行为对劳动权的侵害是最主要的类型。在当代,行政权出现逐渐膨胀的趋势,在“行政国家”中,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涉及行政权的活动,当政府与人民接触越广越紧密时,行政行为对劳动权的侵害可能性就越大。

行政行为对劳动权的侵害主要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称之为衍生性的侵害,即行政行为适用违宪的法律、法规,导致对劳动权的侵害。此时,行政行为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做出,因而是“合法”的,但由于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违背宪法而造成了劳动权的侵害。第二种情形为原生害,是指行政行为本身直接违法或违宪,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违宪。例如由行政机关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错误解释,或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情形造成对劳动权的侵害。

在“沃尔玛拒建工会案”[12]中,沃尔玛拒绝组建工会,成为名副其实的“钉子户”。究其原因,除了我国《工会法》存在不足,使得劳动者无法自行组建工会以保护劳动权外,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GDP增长,重资本、轻劳动,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亦是重要因素。如广东的“土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五年内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执法检查要经过某些机构甚至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这些政策明显违反了《工会法》,造成工伤事故居高不下,劳动者收入长期偏低,无任何劳动保障,甚至人身自由也受到限制。地方政府的这种“亲商”的执法和政策对劳动权造成严重侵害。

3.司法行为对劳动权的侵害。司法具有被动性特征,即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司法旨在保证劳动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司法救济,因此,传统观点认为司法行为不可能侵害劳动权。但根据基本权利功能演变,劳动权具有“组织与程序功能”,劳动权不仅是一项实体权利,亦是一项程序权利,劳动权不仅体现在传统的防御、给付、参与和组织之中,还体现在实现这些功能的过程之中。

司法行为对劳动权的侵害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之中。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司法行为适用的法律、命令违反宪法,以至于侵害劳动权。换言之,司法行为本身并未违法,而是所适用的法律、命令违法或违宪而导致结果上侵害了劳动权。第二种情形是司法行为本身违法,而所依据的法律、命令并未违法违宪。这种情形主要在于劳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时,法院对其进行的解释或补充违背立法目的,从而导致对劳动权的侵害。

(二)非国家行为体对作为基本权利的劳动权侵害

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对第三人有拘束力,是为劳动权“第三人效力”问题。第三人效力指私人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可以适用作为基本权利的劳动权条款?随着公共治理的兴起,公共权力出现“多中心化”,一些社会组织、团体承担了部分公共权力。由于公共权力的介入,原本平衡的私人关系变得力量悬殊,无法为传统的私法关系所吸收,因此,必须纳入公法的规制范围。此类劳动权侵害行为如私人企业规定女性职工薪酬低于男性职工、私人企业开除结婚雇员等不正当解雇行为。劳动权第三人效力亦是各国宪法规范、理论与实践的关注重心,如《魏玛宪法》第159条规定:“为维持并促进劳动条件及经济条件的团结的自由,对任何人,且对所有职业,均予以保障。”此规定不仅对公权力适用,对“社会权力”也是适用的,亦得解释适用私人(私人团体)。德国基本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任何为限制或妨害劳工组织工会权利所达成的合意无效,亦属相同意旨。

第三人效力究竟具有直接效力抑或间接效力?主张直接效力的学者认为,基本权利是人类共同生活之基础原则,在当前所谓社会法治国之下,应考虑各种社会力量如雇主团体、劳工联盟、联合垄断等私人领域及个人自由的影响,应使劳动权能发挥规范效力。[9]从各国理论与实务观之,“间接效力说”是目前的通说。司法上有代表性的判决是日本的“三菱树脂事件”[10]97,事件的核心在于雇主能否以受雇人思想、信念为主要理由,而对受雇人差别对待?法院排除了“直接效力说”,认为当侵害程度超出了社会容忍限度时,应以立法措施纠正。

在我国,劳动权的第三人效力亦得到了认可。如在“张连起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案”[11]中,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援引《宪法》中的劳动权规定,认为此案招工标中的“工伤概不负责”违反宪法和劳动保护法规,因此认定无效。在“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案”、“罗代西、岑志芬诉刘敏水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案”[12]等案件中,法院都援引了《宪法》劳动权的规定,以保护劳动权。

三、作为基本权利之劳动权侵害之界定基准

劳动权侵害自从古典侵害概念解放出来后,似乎就只要关注一个重点:即国家行为是否导致劳动权无法完善行使,从而事实上造成对劳动权产生全部或部分的限制。[3]85然而,侵害概念的拓展带来诸多问题,如将无预期的、间接的、附随的结果纳入侵害范围,使得国家行为面临不可预知的风险;将侵害拓展到任何事实上影响劳动权的行为,导致国家活动空间极度萎缩,不仅使立法与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严重限制,还影响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使之难以发挥劳动权救济功能。而且过于广义的劳动权侵害,将使属于立法与行政的决策权转移至司法,破坏三权分立的均势。这是现代侵害概念“不可承受之重”,因此,我们不得不面临新难题:国家事实行为在何种情况之下构成对劳动权侵害?有无判断基准?

(一)总策略:“阻却违宪事由”基准

劳动权侵害概念自从古典概念中解放出来,就失去了清楚的轮廓,甚至可以说,侵害只能在具体个案中加以判断,法学所能提供的事先判断依据,只剩下极为概括的基准和思考逻辑而已。根据上文所述,对劳动权的侵害包括各种事实上的、间接的、不具目的性的行为,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对劳动权的侵害,重要的已非国家公权力的“限制行为”本身,而是限制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后果”。

根据德国基本权利理论,在具体个案中,存在“保护范围―侵害―合宪事由”三层次的思考框架。[2]178国家对劳动权的干预,若具备“阻却违宪事由”,则可被评价为“合宪干预”,如计程车驾驶者须拥有职业驾驶登记证,面包师傅不得患有传染疾病法所称的疾病。反之,国家对劳动权的干预若不具备“阻却违宪事由”,而无法取得宪法上的正当性,则将被评价为“劳动权之侵害”。可以看出,这一“侵害”概念的区分基准,是针对有目的性、直接的侵害行为与结果而设置的,亦可称为确定“侵害”的总策略。

“阻却违宪事由”作为判断国家是否侵害劳动权的总策略,有时又是一种直接判断标准,譬如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外,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该条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使其免于从事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劳动,但实际上却可能使未成年人失去了工作机会;劳动法第36条规定了劳动者每日、每周的最高工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但同时又限制了劳动者执行劳动的时间,使其无法自主决定劳动时间,无法挣取更多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59、60、61、62、63条等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但又凸显了对妇女劳动权的限制。但这些限制是“合宪”的,因此构成阻却事由,不构成对劳动权的侵害。

由于劳动权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之双重属性,因此,在审查国家干预劳动权是否合宪时,宜兼采“严格审查基准”和“合理审查基准”。对于自由权层面的劳动权(如职业自由权),采取“严格审查基准”,在此基准下,必须依照事实显示必须除去或防止的重大弊害,显示事实上有必要对劳动权加以规制。而对于社会权层面的劳动权,宜采取“合理性审查基准”,在日本1966年“全递东京中邮事件”[10]243中,判示劳动权的限制应比较衡量尊重确保劳动权的必要与维持增进国民生活全体利益的必要,以保持两者适当的均衡为目的而决定之。对劳动权的限制,必须至于合理且必要的最小程度。

(二)劳动权侵害的判别基准之批判

1.“直接性”基准。劳动权侵害概念从古典侵害概念解放出来之后,最早使用的是“直接性”基准。所谓直接性,是指侵害劳动权的行为与结果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国家行为对劳动权造成的影响是一种“反射效果”,则“侵害”不存在。然而,直接性区分基准存在诸多弊端,首先,在形式上,“直接性”本身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其意涵不清晰。并且直接与间接如何区分,没有统一的标准,可由执法者置于任何判断标准而流于恣意。其次,从实质上看,劳动权最主要的目的是阻止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并非针对某项特定的“行为”,因此,针对侵害结果所规定的劳动权不得以侵害结果的性质、该结果与受害者的关联作为限制劳动权保障范围的基准,而是应该以此项侵害结果为依据。

2.“目的性”基准。德国联邦曾于“药品透明化案判决”中以“目的性”作为认定“营业自由权侵害”存在与否的基准。[13]也就是说,如果该行为显然是以企业承认不利后果为目标,并非一种附带性、放射性后果,则法院认定该行政行为侵害了企业的营业自由权。而笔者认为,国家行为的主观意图并非认定“侵害”的标准,缺乏此目的性并非当然地排除国家行为的侵害性质。宪法以基本权利的形式确认劳动权,重在保护劳动权法益不受侵害,而非具体界定国家行为的性质抑或意图。

3.“重要性”基准。所谓重要性基准是指干预劳动权的重要决定,须由立法者为之,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判断。换言之,干预或者侵害劳动权的公权力行为,其构成要件、组织及程序上属于重要事项者,均属委任禁止。[3]85此基准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如1958年“药房案”判决中,德国联邦表示,只有为防御对于重大公众法益构成可证明的及非常严重的危险时,才能合法化对职业选择自由之侵害。

然而,“重要性”基准遭到诸多批判,认为此理论只是一个“理论雕塑”,所引发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更多。(1)基准不确定,何谓“重要性”基准?“重要性”由谁确定?德国联邦认为任何国家措施只要是“实践人权所重要或重大的涉及自由及平等权”即属此“重要性”之意义。然而,有学者认为德国联邦会以自己的价值观念及价值标准强加在立法者之上,而成为立法者的“监护人”。[11](2)对“委任立法”制度的不信任。对劳动权的限制可以授权行政机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作出,只须严格遵守“程序性”和贯彻“确定性”原则,让“授权制度”发挥应有之作用。

(三)劳动权侵害之界定:“期待可能性”基准

劳动权重在保护劳动权法益免受侵害,即重视实质性后果,因此,在考量国家行为是“违宪的劳动侵害”还是“合宪的劳动权影响”需以审查劳动权的实质型后果为核心。而上述的目的性基准、直接性基准、重要性基准,唯有重要性基准涉及劳动权的实质性后果考量。然而,重要性基准未包含“比例原则”在内,致使其过于抽象难以操作。近年来,“期待可能性”理论被引入公法学,[14]笔者欲引介“期待可能性”概念,作为界定国家行为在事实上影响劳动权的案例中界定“侵害”的基准。

期待可能性在刑法领域被视作一种“犯罪阻却事由”,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理论基础,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没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即无期待可能性,则应免除其行为责任。期待可能性问题肇始于1897年德国的“癖马案”判例,法院认为,车夫迫于生计,为保全职业,无法拒绝驾驭该马车。由此导致车祸,属于事不得已,宣告车夫不负过失伤害的责任。期待可能性站在人性的基础上,限制司法权的适用,反映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基本理念。

期待可能性是一个“宽容性”、“集合性”概念,以“阻却违宪事由”为前提,并且汇集与容纳了“比例原则”、“法益衡量原则”、“实践调和原则”以及传统的重要性标准等。衡量人民是否可以容忍国家对劳动权的限制、干预,需借助法益衡量原则。国家对劳动权的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指国家为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必须选择对劳动权损害最小的手段。一般而言,合乎比例原则的国家行为是人民可以期待的行为。而“实践调和原则,为一种实践哲学之基本立场,以此观之,其具有‘重要案件应审慎思辨’之意蕴,此与法学之审查密度理论相近。至于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内涵,应视案情加以决定”[15]。期待可能性经由一种法哲学立场,合理吸收主观形式主义,从劳动权之实质性要件出发,对国家行为对劳动权影响之重要性予以考量。在具体个案中,主要审查此国家行为是否可以期待当事人予以忍受。如果国家对劳动权的限制、规制等行为,已超过了人们忍受的极限,则不可期待人们遵守这一限制,则应界定为“劳动权的侵害”。期待可能性作为劳动权侵害之判断基准,同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具体内涵之不确定性。但是,法学之任务就是将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经过努力使之具有明确的客观意蕴,而且我们可以借助判决先例、具体个案来赋予期待可能性明确具体的内涵。

四、结论

基于权利保障的精神,劳动权的侵害概念从自由法治国发展到社会法治国过程中逐渐扩大,作为基本权利的劳动权的功能亦随之增加,从传统限于防御权功能,发展为兼具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和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因此,劳动权侵害不再限于具有目的性、命令性、强制性、法效性的国家行为。经过本文研究,试做出如下三点结论:

1.国家对劳动权的侵害不仅包括国家直接的、间接的、有无意图的侵害结果,还包括国家的事实行为(如资讯行为、授益行为)、危险行为等。侵害行为不限于针对个人,甚至还可以针对不愿意接受国家行为或不知情的第三人,即“相关或利害关系的劳动权第三人”。

2.侵害行为不限于对劳动实体权利的侵害,还包括劳动程序权的侵害。如由于劳动维权成本过高,实体劳动权受损的公民无法经由司法制度和准司法制度获得救济,即为程序权利侵害。

3.判别劳动权的侵害可采用“阻却违宪事由”为总策略,辅之以“期待可能性”基准。如果国家对劳动权的限制、规制等行为,超过了人们忍受的极限,则不可期待人们遵守这一限制,则应界定为“劳动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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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期。

[1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1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海事法院(2000)海事初字003号民事判决书。

义务劳动心得体会篇12

[中图分类号]D922.5;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12-0048-03

1 引 言

现在我们国家已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该经济体制下各行各业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随之产生的还有家政服务这一行业,在该行业中的从业人员大多都是来自农村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打工妹或者是城乡中的一些闲置劳动力。鉴于这些人员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他们通常没有采取法律形式维护自身安全的意识,也没有在工作中向家政服务机构需求五险一金的意识。这就导致现在社会上家政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逐渐建立了以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公益法等组成的社会法保障体系。该体系旨在解决市场经济背景下家政服务存在的诸多问题,用法律的形式维护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安全权。本文我们将从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的性质、意义、在保障服务员的权利优势等方面深入的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

2 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现状

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环境正处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使得更多的人投入到工作的竞争中,而将家中的诸多事宜交给家政人员去做,这也促使了家政这一行业的迅速出现和发展。家政行业作为新兴的行业,从整体上来说具有良好的发展态势,给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其发展的过程中也有问题不断地呈现出来,诸如进行家政的人员经常会受到人身安全的威胁,雇主可能要求其做一些高危的工作,也可能在家政服务员遇到疾病时还强迫其工作而不让其接受及时的救治。另外,家政服务人员在进行工作前和雇主签订合同的意识薄弱,即使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往往也只局限在薪酬和工作时间上,对于安全问题没有形成正规的水平文件。再者,家政服务业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和社会保障体系。

3 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的基础知识

劳动安全权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劳动过程中对于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免受职业伤害的权利,这个权利通常也成为职业安全权利。

所谓的家政就是劳动者从事的帮别人操持家务、照顾孩子、伺候老人、管理家庭琐碎事务等的工作,这些劳动同样也属于职业劳动的范畴。

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职业安全权,从性质上来说是属于社会权利的,并且它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权利的一种。我们之所以将家政服务员的这种权利称为劳动安全权是因为家政服务员所从事的劳动工作和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没有什么区别。既然家政服务的劳动和其他的劳动没有什么区别,那么以此类推我们也可以说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安全权利和其他的劳动安全权也没有什么区别。只要是劳动就会涉及安全问题,也就是在工作过程中获得人身安全和健康免遭工作伤害的权利。家政服务和其他的劳动一样在劳动过程中也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问题,由此,我们可以说家政服务员在工作过程中也应当受到法律对其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特定保护,即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

4 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社会法保障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安全权在维持经济社会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稳步高速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家政服务作为现在经济社会条件下的一项重要劳动,其安全权利受到社会法的保障具有特别的意义,现在我们从下面几个方面详细地阐述家政服务员安全权社会法保障的意义。

(1)通过社会法直接明确的规定了家政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社会责任符合社会对于权利的要求和规定。我们知道社会权利包括社会弱势群体受助权、社会公益增进权和社会安定维护权三大类别,这些权利的详细方面包括就业权、健康权、安全权等各种权利。家政服务员安全权是家政服务这一特殊劳动行业的安全权利,也是社会权利的一种,应该受到社会法的保障。受到社会法保障的安全法明确地规定了家政服务员应当在哪些方面享受权利,以及应该在工作过程中履行哪些义务。对于维持经济背景下家政服务业的安全和以正常秩序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2)通过社会法的保障家政服务员安全法在市场经济中对于社会具有协同的作用。由于社会主体之间对于劳动安全的帮扶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导致现在的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相互交织引发了经济背景下社会的严重不协调。对于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使社会各个刚面变得更加和谐。使得社会相关主体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安全,让家政劳务人员受到工作方面的威胁降低。家政劳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威胁极大地降低了,这样不仅促进了家政行业的发展而且还促进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社会整体发展的协同效应。

(3)家政劳务员安全权的社会法保障界定了家政劳务人员受保护的范围,并且给社会相关主体相互帮扶的机构带来了创新的元素。如果家政劳务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那么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就会受到相应的威胁。这不仅不能够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还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法的保障使得从业人员的安全问题得到保证,它界定了安全权的范围劳务员能够知道自己受的什么权利受到保护。同时社会法的保障为社会相关主体的帮扶机构提供了创新的元素。

5 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社会法保障的优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家政服务业的发展给当今的经济发展贡献了相当重大的力量,但是家政服务引起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的,诸如服务人员和雇主之间的官司纠纷、家政劳务员的理赔问题、事故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等。目前,关于家政劳务员的安全问题的社会保障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论,大多数的学者都将自己关注的重心集中在民法的角度,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怎样处理好家政服务员在进行服务过程中和雇主之间发生的事故纠纷和人身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就是家政服务员在进行服务前和就相关服务事项签订的合同条款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家政服务的安全问题纳入到民法的保护范围内。但是,这种解决问题的手段无疑是将问题看得太过简单了,事实证明仅靠简单的民法是很难对家政服务员的安全问题给予足够的保障。首先,仅靠民法合同的约定在没有问题发生时合同条款的实施缺乏自觉性和可靠性。其次,合同的内容往往不是面面俱到的、家政服务员定制的,统一的合同可能不适合具体的用户,在出现问题时才明白合同内容的不完善。再次,民法对于安全的保障在救治之前是空白的,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家政服务员在进行服务的过程中生病或受到意外伤害时往往不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导致伤病变得更加严重,对于这种拖延救治的行为民法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家政服务员的安全问题在该阶段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最后,对于家政服务员安全保障的范围过于狭隘,其往往将责任限定在服务员和雇主之间,而忽视了中间中介机构的一些行为给家政服务员带来的伤害。

面对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和家政服务人员面临的诸如犯、性骚扰、伤病滞后治疗、受虐待的众多问题,对于家政服务员的社会法保证就显示出了其极大的优势特征。首先,社会法的保障能够联合相应的社会主体进行家政服务的联合保护,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得到即时高效的解决。例如,可以采用社区这个主体,让其对于社区内的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并经常采用电话或者上门访问的形式询问服务人员的状况。其次,社会法的保障能够确保家政服务中间环节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社会法通过设立中间监督机构的形式,及时有效的解决这些中介组织出现的各种问题。社会法可以说能够调动社会相关主体从多个方面解决家政服务员面临的问题,确保了家政服务员的劳务安全。

6 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保障机制的建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知道家政服务对于促进经济的高速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安全权还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怎样解决好这些问题事关市场经济背景下社会的安定团结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保障机制的建立。

首先,应该不断完善家政服务员安全权的法律保障,在相关的劳动法、社会公益法、社会安全法等法律上,增加家政服务员劳动知情权、检举控告权、紧急避险权、拒绝高危作业权、医疗卫生权和寻求救助权等,使家政劳务者的安全问题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

其次,利用经济激励机制,利用媒体的力量进行家政中介机构和优秀家政服务员雇主的评选,给予获奖者相应的经济奖励。这样在媒体的号召和经济激励的情况下,就能够使相应的社会群体关注家政服务这一行业,群众的力量相应的也会降低家政服务问题的出现和促使问题得到及时高效地解决。

再次,组织社会机构例如家政维权机构、工会维权机构,对家政工作进行调查和监督,切实保障家政服务员的权利能够得到实施。在事故面前其人身安全和健康问题得到切实的保障。

最后,社会相关的主体和机构直接深入到家政服务员安全权的保障中,参与其人身安全和健康问题的救助和维权中。这些机构和主体有物业、医疗等服务机构、基层政府组织、劳动监管部门、工会、妇联、共青团和新闻媒体机构等。这样就能通过群众的力量对家政服务员的安全权给予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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