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培训合集12篇

时间:2022-05-23 18:07:48

律师培训

律师培训篇1

1、律师队伍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使命,律师要更好地完成这一重要使命,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加强律师培训工作是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最直接、最有效、最必要手段,也是提升律师服务能力、促进律师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2、我省历来十分重视律师培训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不断加大对律师的培训力度,逐步规范律师培训的各项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新的形势对律师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当前我国正处于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必须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不断提高律师行业的竞争力,积极拓展服务领域。通过加强律师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和谐稳定的能力,不断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律师培训工作必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出发,在新形势下实现我国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针对律师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切实加强律师培训工作,培养和打造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确保律师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律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4、律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大和省委有关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解放思想,全面加强律师的思想政治、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培训工作,切实强化律师培训工作的管理,积极推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5、律师培训工作的原则:一是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全面规划、部署和推进律师培训工作,提高律师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坚持把思想政治培训放在律师培训工作的首位。提高律师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保证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三是坚持加强律师执业能力建设。把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能力建设结合起来,大力提高律师依法执业的能力。四是坚持依法科学培训。加强律师培训工作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开展培训工作,把握培训工作规律,增强培训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6、律师培训工作的目标: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和谐稳定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律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培养和造就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推进我省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律师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7、围绕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加强思想政治培训。重点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学习党中央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国情和形势政策的培训,进一步强化律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律师坚持和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宪法观念,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律师队伍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把内容编入教育培训教材中,使之成为对全省律师队伍进行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严格落实“三不论三必须”的要求,即:不论举办什么类型的培训班,都必须安排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不论开展什么样的主题教育,都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依据;不论组织什么形式的专项活动,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8、围绕提高律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能力,加强政策法规与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方面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引导律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适应律师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加强高素质人才培训。围绕促进解决民生问题,抓紧培养服务医疗、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专业领域的律师人才;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根据实施对外开放战略的需要,积极培养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人才。加强对选派律师赴境外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高素质律师人才培训工作。

9、围绕提高律师服务的诚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培训。重点加强廉洁自律培训,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反腐倡廉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树立廉洁执业的良好风气。加强律师队伍行风行纪培训,防止和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引导律师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树立正确的义利观,防止和克服逐利倾向,始终坚持诚信为民的服务宗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使广大律师熟悉并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强化律师外事纪律培训,引导律师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对外交流和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始终把维护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10、不断巩固和完善现有律师培训方式。在巩固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经常性培训与专题专项培训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培训方式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面对面授课、交流、研讨、座谈会、法律沙龙、案例教学、参观学习、以会代训、分批轮训等培训方式,充分利用卫星远程教育系统、网络、视频、通讯等先进手段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

11、积极探索和创新律师培训方式。针对律师工作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和执业流动性强的特点,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新的培训方式,如情景培训、模拟法庭、互动式演讲等;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和类型,采取不同的切实有效的培训方式;积极探索与社会培训机构或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培训方式,充分利用行业内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培训资源。要在实践性培训环节上狠下功夫,最大限度地调动律师的学习热情,积极探索出一条律师喜闻乐见而又容易接受的培训新路子。

四、律师培训的类型和层次

12、实习人员培训。重点培训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基本知识和礼仪等,通过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引导实习人员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掌握必备的基本知识,接受正反面典型教育和执业风险警示教育,努力提高实习人员适应律师行业要求、胜任律师工作的能力。

13、新执业律师培训。重点培训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巧等,通过为新执业律师指定指导律师,充分发挥好老律师的传帮带作用,组织新执业律师参加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的各项培训活动,引导新执业律师立足本职工作,遵章守纪,从而促进新执业律师树立正确的执业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14、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重点培训执业律师管理法规、专项律师实务、新颁布法律法规、业务技巧、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前瞻性问题等,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每年组织执业律师必须参加40课时以上的继续教育培训,引导广大律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引导律师正确处理好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始终坚持诚信服务的宗旨,从而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增强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15、青年律师专项培训。重点培训业务知识、办案技巧、法律事务管理等,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短期集中培训班、选派学习等形式,提升青年律师的综合能力,促进青年律师的健康成长,以培养一大批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律师人才,为律师队伍的建设储备力量,推进律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6、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培训。重点培训律师事务所管理知识、能力和技巧,尤其是规范管理,包括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法律文书管理、印章管理、人员管理等。通过举办各类高级律师管理培训班、选送进修、交流研讨、座谈会等,引导主任和合伙人重视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有效运行机制,认真抓好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执行和管理责任落实,从而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意识,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17、加强党员律师培训。重点培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党的章程,通过党支部活动、“”、民主生活会、理想信念教育、参观学习、调研、请党校老师辅导等,引导广大律师党员掌握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自觉坚持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的利益,从而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律师队伍健康发展。

18、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培训。重点培训提案技巧、提案程序与标准、如何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如何提高提案和议案质量,通过与人大、政协和统战等有关部门联合办班、组织学习、交流经验等,引导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民生问题,关心百姓生活,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活动和公共事务,从而进一步拓宽律师参政议政的渠道,增强律师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19、欠发达地区律师的培训。重点针对地区特点,因地制宜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欠发达地区律师培训给予一定的支持,根据地区业务拓展需要,可选派有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前往授课;同时,欠发达地区应充分利用已有培训资源,加强本地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可与邻近、情况类同的地区联合办班,节省成本,加强交流,取得更好的培训效果。

20、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培训。重点培训公文写作知识、组织协调能力、管理技巧、网络办公软件系统应用等,通过定期组织轮训、邀请专家授课、经验交流等,引导律师管理工作人员端正服务理念,掌握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驾驭文字运用能力,从而增强管理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管理的水平和效能。

21、律师事务所加强本所律师培训工作。一方面督促本所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自己内部的培训机制,认真组织律师开展日常培训,鼓励业务水平高、思想道德素质过硬的资深律师进行指导,并根据自身条件为律师学习高端法律知识提供必要的帮助。

22、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每年举办全市性的培训班,对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本市全体律师进行培训,重点加强对主任、合伙人、骨干律师、党支部书记、党员律师的培训;市律师协会每年举办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和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其他类型的培训班。

23、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举办全省性的培训班,重点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培训;省律师协会每年组织实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举办高层次的培训班、研讨会。

五、律师培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4、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把加强律师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摆上工作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成立律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部署,分管领导亲自抓,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律师培训工作专门机构,充分发挥其作用,组织实施具体培训工作方案,为各项培训工作的落实提供组织保障。

25、研究制定年度律师培训工作计划。律师培训工作要纳入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省、市律师协会要按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律师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律师事务所负责研究制定本所年度律师培训工作计划。

26、建立完善律师培训工作管理制度和机制。律师协会要建立健全律师培训工作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将律师培训计划和总结报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再将每年的律师培训计划和总结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要建立完善律师培训师资制度,加强培训课程、教材和师资建设,注意收集有专业领域特长、综合素质高的专家、学者和律师资料;要建立完善律师涉外培训请示报告制度,凡参与涉外培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请示报告;要建立完善律师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对实习人员和执业律师接受培训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要建立完善培训证书管理制度,规范培训证书的制作、发放、登记和验证等工作;要建立完善律师培训质量考核评估机制,量化培训评价标准,对律师培训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评估,将律师参加培训活动的情况纳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日常培训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培训设备,为律师参加学习提供有力支持。

律师培训篇2

在我参加培训之前,我在律所实习接近10个月了,每天都是跟着指导律师或是律所里的其他资深律师整理案件、出庭或是处理非诉案件的工作。但是作为一名实习律师,相比于他们考虑问题的层次、深度、思维方式、知识水平,都是有很大的差距。所谓独学而无友,则独陋而寡闻,这次很难得有这样的机会可以接触到同一阶段的优秀同行,接触到律所以外的不一样文化和实务经验,接触到思想、新知识、新观念,结识到很多有志之士,共同探讨、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期间认真听取了各位资深律师的讲课同时也认真记录了各位老师所讲的内容,体会和收获颇多,现总结以下几点:

第一,律师必须要专业。作为一名律师,专业必须放在第一位。专业是对一名律师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律师安身立命的最紧要的杀手锏。所以我们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从各位成功的资深律师的讲课中,可以看出真正走向成功的律师必然是有着很好为人修养和专业素养的律师。而那些靠着走歪门邪道去执业赚钱的律师必然都会断送自身。从各位成功的律师身上,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他们有的已腰缠万贯,在业内享有崇高威望和声誉,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十分擅长,但他们都依然保持着谦逊的态度和不断学习的精神。我想这就是对自身为人和专业知识上的严格要求。从为人上说,律师这个职业是个需要广泛的人际脉络的行业,而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必然需要良好的修养和为人。有的人靠请客送礼,拉帮结派等手段去建立自己所谓的关系网络必然会走向邪道,最终毁了自己,也破坏了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这是我们年轻律师需要引起注意和引以为戒的。而对于专业素养而言,只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锻炼出高超的执业技巧和积累丰富的执业经验,才能不断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要想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学习,特别是对于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中国而言更是如此,法律的不断膨胀与更新,使我们时刻不能忽略学习。所以说,从培训中给我们年轻律师的一个主要启发就是要不断的学习,从为人和专业知识上严格要求自己,加强素质修养。

    第二、律师必须要明确的专业方向。我们的执业必须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进行分工合作。毕竟每个人的精力和能力都是有限,我们不能每个领域都能面面俱到,如果你每方面都做,那么注定你就不会每方面都专注。以前总以为律师是什么案子都要做的、什么案子都能做的。但听了各位资深律师的讲课,才发现自己的这种想法和观点是十分错误的。随着律师的增多,律师业竞争的激烈,“万斤油”式的律师肯定是要被淘汰的,而只有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专长,能够做出自己特色和名声,才有发展前途。这就要求我们年轻律师要根椐自身特点,选好自己执业的主攻方向,在此方向上多下功夫,多加积累,做出自己的特色和水平。这样不仅能够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而且能够做的比“万斤油”式的律师轻松的多。而全能式的律师不仅会使自己非常辛苦而且很难做出水平,也就很难很好的去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一个律师不可能擅长所有的专业领域,对自己不熟悉领域进行执业,必须是一个全新的学习过程,做起来也会比较辛苦和困难。所以只有专业化、品牌化,才能跟得上社会的进步、适应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脱颖而出,走向成功。

第三、律师必须要多实践。一位老师说的好:“法律是一门实践技艺,法律是思维的训练而非单纯的记忆”。知识也许很重要,但比知识更加重要的是应用知识的方法。实习过程中,具体到个案,一开始往往很难找到头绪,于是常常会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匮乏,但每每经过指导律师的指点后,总会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其实就法律专业而言,并不是案件所涉法律知识的缺乏,而是缺乏以什么样的切入点去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掌握了最基本的案件处理流程,在协助指导律师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学会如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还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实习期间所遇到的好多案件,不是单纯依靠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是个人无法克服的,需要整个法律共同体以及整个社会为之倾注心血,才可能改变的。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尊重事实、其次要恰当运用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要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想要做一名优秀的律师,从成为一名合格的实习律师开始,我一直告诫自己要耐得住清贫和寂寞,要踏踏实实做事,认认真真做人,我一直在努力坚守着自己的信念。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将利益和诚信分得更清,不为利益而毁掉自己的诚信。我领会了最基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我今后的律师职业生涯中,争取将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不求达到令每一个当事人满意,但至少要尽力做到无愧我心,无愧我心中对法律的信仰。

第四、律师职业前景的展望:希望与困难并存。对于我们年轻律师来说,最为关心的还是自己即将从事的这个行业的前景如何。对于这个行业的前景展望,各位律师们也给了我们答案,总结起来就是:希望与困难并存。先说困难。改革开放发展至今,不可否认,律师的执业环境已大为改善,特别是在发达地区。但总的说来,律师在执业中还有很多不应该有的不利因素在困扰着律师的执业。比如说律师在做刑事案件中,就如杨玉芙主任律师所言,刑事案件的律师执业中往往会遇到所谓的三难问题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也是悬挂在律师头上随时可能掉下的利刃。整体来说,我国法院法官素质还不是很高;司法还未最终独立,行政和个人干预司法审判现象还比较严重;人情案还比较普遍等等这些因素都是律师执业的重大障碍。再说希望。虽然有这么多不利因素,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希望,看到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首先,从根本上来说,中国在宪法中已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写了进去。另外中国的法制越来越健全,特别是入世以后修改和颁布了大量和国际社会接轨的法律,使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同时,随着司法考试的确立,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在形成,法律职业人的素质也在不断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增强。社会上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而这些就是我们应该看到的希望,给律师行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所以近几年来,高校的法律专业越来越热,律师行业也吸引了大量优秀的人才拥入。所以将来律师职业必定是个精英职业。这更要求我们要严格要求自己,不断进步,才能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总的说来,用一句流行的话来概括律师职业的前景就是:挑战与机遇并存!

律师培训篇3

网络课程通过东方律师网云课堂进行。内容丰富、实用,对我们专业能力的提高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由于授课教师众多,我再次就不一一详述了,只就印象最深的一门课,谈谈自己的体会。

这门是李老师讲的《法制史》课程。李老师讲课风趣、生动,往往将法制史讲得栩栩如生,让人印象深刻,这种深入浅出的授课方法,对我们帮助很大。另外一门是刑诉课,这门课我们过去参加司法考试时,也学过,但角度并不完全相关联、相一致。其中,授课老师重点谈到了一名律师,在实际工作中,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自身应注意的事项,也包括了如何规避执业风险,如何正确处理好于委托人、公诉人、法官之间的关系,这些都对我的实际工作起到实实在在的帮助。

第二部分的培训,就是这次集中面授。律所准备的课程都非常精彩。

李老师讲的课题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令我们从更广阔的视野,更高的角度,来认识法律工作者的定位问题,也深刻认识到是国家的进步、文明、民主、富强,催进了法治的进程,反过来法律工作也在不断促进着国家的发展。因此,对自己所从事的这份职业有一种自豪感。

律师培训篇4

菅志远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上午好:

很荣幸,也很高兴,今天有机会站在这里,代表广州律师学院32期培训班学员发言。我今天发言的主题是:“光荣与梦想”。

能够站在这里,我首先想到的是感谢:感谢律师协会和律师学院给了我们这样一个机会,让同学们有缘在32期培训班相聚。感谢学院老师和班里211位同学的信任,让我有幸当选班长,和其他15位班委一起为大家服务,与大家一起学习、进步和成长。

如果说两个月前,我和在座的很多同学一样,是带着少许抵触和不情愿的心态,来到了这个培训班。那么,在两个月后的今天,我们在这里,却更多是依依不舍的心情。因为,在这两个月的时间里,有太多太多的人和事,是我们忘不了的。

我们还记得开班第一周,广州司法局的谭局长、沈处长和广州律协的黄会长、朱秘书长等领导对我们的教诲,告诫我们要讲政治,要有大局观念,勉励我们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律师。

我们还记得律师学院谢书记和时老师以及各位班助的辛勤付出。正是他们为同学们提供了及时到位的服务,才使得我们可以安心学习。

我们还记得广州大学邵挺杰、李文胜等老师给我们上的课程,傅曜天、张学军等法官和仲裁委陈主任、王主任给我们讲解的法律实务,张平、黄山、雷建威、卢坚等律师前辈给我们分享的执业经验,董亚民、揭英汉、刘鹤伟等律师给我们的忠告,让我们可以少走很多弯路。尤其是那句经典的“八个字:一定要赢”,让我们印象极其深刻。

回顾我们32期培训班,在短短的两个月时间里,我们参加了拓展训练,完成了一个又一个看起来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和挑战。我们组织了班级篮球赛、非诚勿扰相亲活动、即兴演讲比赛、辩论赛和深圳两日游,还有和31期学员进行的足球、篮球、羽毛球友谊赛。与此同时,各个班自己还组织了撕名牌、唱歌、谁是卧底等各种各样的活动,加起来多达20多项。在微信班群里,为了抢红包,可以半夜不睡;打完球去夜宵喝啤酒,一个个千杯不醉。可以说,正是同学们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才为我们的32期,在辛苦中增添了很多的亮点和乐趣。

当然,对我个人来说,最忘不了的还是班里的211位同学。作为班长,我很惭愧,由于时间关系,迄今为止我没办法深入了解每一位同学。但是,几乎所有同学的名字和音容笑貌,都已经深深地烙在我的脑海中。

前面说了这么多,是因为在这既漫长而又短暂的两个月里,我们真的有太多太多难以忘却的瞬间,让我们不愿离开。但是,人生聚散无常,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我们在一个小时后即将结业,而32期培训班,也将成为我们人生中一个美好的回忆。不过,我认为,今天的结业典礼,既是一个结束,更是一个开始,我们应该重新出发、展望未来。

既然说到了未来,也许在100年之后,中国会和美国一样,出现一本名叫《光荣与梦想》的书,描述的是从1999年中国提出依法治国,到2050年左右基本建成法治国家,这一段长达半个世纪的坎坷历史。在座的所有领导、老师、同学,包括我,都是法律人。我们很幸运,因为我们不自觉的,成为了这段历史的亲历者,可以亲眼见证和感知我们这个古老而又伟大的国家,一步步迈向法治国家的进程,这是属于我们的无限荣光。而置身其中的所有人,必定都会是海阔天空、大有可为。

但是,路是一步步走出来的,法治国家也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建成的。作为在座的各位学员,包括我本人,也许真正有意义和价值的,不是整天憧憬未来、做白日梦,而是从今天开始,脚踏实地,努力将自己打造成一个优秀的法律人。

那么,怎么才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呢?通过这次培训,我认为需要做到四个字——那就是“知行合一”。所谓知行合一,简单来说,就是有想法,更要有实际行动;有理想和目标,更要懂得将理想变成现实的方法和途径。大家应该都还记得,在这两个月的培训中,不少律师前辈都向我们指出成为一个专业律师的重要性。但是,也有前辈告诉我们,仅仅专业是远远不够的。律师要想成功,就必须成为一个全面的人才,要懂法律,懂政治,懂心理,懂市场,懂营销,甚至还要学会包装(装逼)和演戏。

显然,上面的两种说法都有道理。律师需要专业,因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标签。广州有近万名律师,只有专业律师才能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但是,作为律师,他好比一只需要在荒野中觅食的狼,仅仅有锋利的牙齿是远远不够的。他要懂得哪里有食物,懂得怎么接近和拿下猎物,还要懂得狼群之间的团队合作,来捕杀那些更庞大、更美味的猎物。所以,作为律师,我们一方面要让自己尽量专业,同时更要多接触那些有经验的前辈高人,坚持不断的学习,让自己成为专业精通、能力全面的法律人才。

还记得开学我在竞选班长时就说过:“我有一个梦想。”我的梦想是打破律师界的“二八定律”,让在座的所有同学最终都成为优秀的成功的大律师。其实,从整个律师群体来看,“二八定律”是永远都会存在的。我们唯一能够做的,就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让每一个人都成为那20%优秀律师中的一员,让“二八定律”在我们32期学员中不复存在!

而今天,我有了一个更大的梦想,那就是,在我们的32期中,能够出现几位甚至几十位像黄永东会长这样的大律师。甚至将来的某一天,当律师可以从政的时候,我们之中能够出现像美国那样20多位成功当选总统,可以影响和改变世界的大律师。等到这个梦想实现的那天,光荣将属于我们32期的每一位老师和同学!

律师培训篇5

我是个简单的人,对律师行业怀着美好的憧憬。在结合培训期间的内容和自己平时的思考,从作为青年律师应具备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意识两个方面做简陋的叙陈,望大家能对此提出宝贵的建议:

一、在思想意识方面

我做实习律师已接近一年,在一年中接触过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上至高官贵族,下至黎民百姓。对做为一名青年律师需具备怎么样的思想意识有了初浅的认识。虽初浅,但原汁原味,回味无穷。我认为在这期间我们应该对现阶段的执业环境和律师未来的发展前景能够有个正确的认识,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静下心来沉淀自己,培养自己的专业思维和立足于长远未来的意识,在执业过程中克服种种困难和挫折,在挫折之中坚定自己的执业信心,端正自己的执业态度。

(一)执业环境的认识

我们的律师行业有这样一个“二八”或“三七”共识。我们年轻律师队伍十分庞大,但拥有的案源微乎及微,生存状况和条件异常艰辛。但是随着律师行业30多年的发展,我们的执业环境有了更好的改善。党和国家对律师行业有了更大的支持和扶助,为我们年轻律师的成长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同时社会各阶层人士法律意识不断地加强,维护权益的意识得到普遍地宣传,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社会主义法制环境。总体上:我们应对执业环境有一个乐观的认识,这是今后执业的基础。

(二)专业思维

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我们应培养专业性思维,这是法律职业者区别于其他法律忠实者的最大区别。在思考法律问题时我们应有一个良好法律思维,能够认清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办理具体案件中要秉承一个法律者的思维,并使其运化于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同时也应具备一些其他的专业思维,让自己的思维有一个体系,来应对各种疑难案件。专业思维是律师执业的保证。

(三)长远发展的意识

律师行业是一个太阳永远高挂的产业,各界人士都予以充分肯定。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重要推动者。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作为律师也是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党和国家对律师的发展足够重视和关心。我我们应树立长远的意识,这些现在的挫折和困难都只是暂时的,也是成长所必经的阶段。我们未来的发展前途一片光明,只要我们认清这一点,树立长远意识,才能真正坚定地继续走未来的路。

(四)坚定信念的意识

律师执业的道路异常艰辛,年轻律师的背后更是如此。成功的律师背后必经历过很深的迷惘,经历过各种酸甜苦辣,尝尽人生冷暖。是什么让他们坚持一路走下去。那就是坚定的信念和乐观的精神。我们年轻律师必须要有坚定的信念才能在通向成功的道路上克服各种挫折和困难,承受住各种压力和打击,使自己的思想意识不断成熟,在此过程中真正磨练自己,使自己有一个完美的蜕变,才能真正地成为一名杰出的优秀的律师。这是做为执业律师所必须的一种情商。

二、行动意识方面

律师的行动意识决定着你能走多远,决定着你的未来,是以一个初出茅庐的年轻律师走向成功优秀律师所必须具备的。在平时的积累和思考之中,我认为我们的行动意识主要包括我们的计划能力和的执行能力以、学习能力以及专业化能力,我对此做简陋的叙陈。

(一)计划能力方面

计划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是指我们的执业和规划能力。我们必须要有职业规划,长远目标可以模糊,但近期目标绝对要清晰和明确。在执业过程当中适时调整,使职业规划真正发挥其作用。作为我,我也会有一个短期的3—5年得规划,在年青执业时期尤为重要。考虑到自己的处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因素,我会做如下具体规划。

1、专业知识方面:因自己是在基层律师事务所,考虑到生存是第一个需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会以一些基础案件做起,重点抓住像民间借贷、婚姻纠纷、交通事故以及一般的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在这些常见的案件中掌握一些办案经验,积累自己的人生阅历,一边自己解决生存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之上,在3至5年期间我需选定更为合理更为准确的专业化方向,并做好一些深入调查和研究。只有这期间中注意规划和积累,才能为我们以后的执业生涯奠定良好的发展基础。

2、其他方面:对其他方面如业务量,业务案源拓展方面的规划。在执业期间选择适合推销,营销自己的方式,并每月每阶段去努力有意识开拓案源。具体可以是通过对一方面案件的规定深入学习后,去为一些需要服务的对象开展具体的讲演,以此达到巩固自己的业务知识和宣传自己的两种效果。当然也要通过其他方式宣传,逐步扩大自己的知名度,扎扎实实将业务有所扩大和发展。

(二)执行能力方面

对自己职业、学习要有规划,在规划过后必须有强有力的执行力。执行力是职业规划实现的保障,只有有执行力的规划才是有生命力的规划。对自己的业务学习进度,案源拓展方面的规划必须有一个执行力。学习能力是左右青年律师的法宝,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元素,是做到成功执业必不可或缺的。培养自己的学习能力也需要向其他

优秀律师学习,真正做到能让自己各方面的综合素质的提高。我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会重点做好一下两方面的学习安排。

1、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通过对专业知识的系统化的学习,对一些具体规定做深入了解。学习掌握《民政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刑政诉讼法》《合同法》的规定,能够对一般的案件的具体规定有清晰的了解。在学习这些知识的基础之上能够深入研究《合同法》等一些非常专业化的知识。

2、非专业化方面知识的学习。可以为自己以后进入非诉讼业务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需要坚持关注社会经济方面发展,坚持每星期完整读一份报纸。比如说像《经济观察报》、《南方周末》等都是十分好的报纸,只要坚持,我们就会有不浅的收获。

(三)专业化方面能力

律师培训篇6

二、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缺憾

现行律师培训制度在向律师及时传播新知识、新信息和新理念(如知识更新、终生教育等等),交流业务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等等方面无疑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部处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而“急就章”出台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也是明显的(当然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从合法性、合理性及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势角度反思、评判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提高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效率、改革我国律师业务管理体制、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 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似乎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过多地包揽了本属于律师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将“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作为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且并未限定一定是“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才有此项职责。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则就律师培训事项不仅避开中华全国律协发号施令,而且,还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组织培训的主要主体,且阻却了省级以下律师协会对其依法拥有的“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职责的行使。尽管实际培训中地市级律协甚至县级律协也在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但这就人为的造成了立法和规章的不统一,令各级律协处于尴尬之地。而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等等细节进行过多的描写,则显然有碍“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与理念的实现。

2、培训实行“一刀切”,缺乏起码的针对性,造成了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

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对律师的急切需求也就造成了我国律师队伍法律水平的巨大参差不齐,法律大专与法学博士共存,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同在,地区差别更是明显,以致于立法和司法考试办法至今还在对“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本来就已经不高的起点进行 “地区变通”,弱化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起码的学历要求。如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大量的法律大专生、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所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起码的量化要求,几乎成了“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充斥律师队伍;同时,由于律师行业的相对工薪阶层而言的自由和高收入(当然也是高风险),连年来吸引了不少法学(律)硕士博士以及法学专家教授(兼职为主)加入其中。

按照教育规律,“因材施教”乃是教育效率和合理性基本要求。不分对象、不顾现实,一律同样的学时、同样的内容、同样的培训方式,似乎是犯了毛泽东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早就批评过的“无的放矢、不看对象”的错误,其结果必然造成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3、 有关“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

等刑事辩护培训内容实际上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剥夺了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侵犯了律师的依法执业权。

注意到修正后的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的历史背景,也许司法部当时确实是出于对律师的一片关爱之心而有此规定,从情理也可以理解。果真如此,则乃是司法部针对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这一顽症开错了药方。以抽象的侵犯律师依法执业权的违法行政规定来对付司法机关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而进行的具体的侵害律师执业权的行为,不仅让律师执业权遭受了双重的侵害,而且付出十分沉重的法治上的代价。

4、 所谓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

件之一的做法,尽管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且有司法部部门规章可资参考,但法律依据不足。

司法行政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之”的公权力;而与其相对应,律师执业权则是属于私权利之列,“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公民取得律师执业权的积极要件乃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消极要件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以及“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除此之外,非有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并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之处罚者,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其执业权利不应受到法外限制。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但是,这种“指导、监督”权力必须以法律为界限。换言之,离开律师法的规定设置律师执业证书注册制度以及实行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书无效的做法实际上背离了律师法有关律师执业消极条件的规定,在限制了律师执业权的同时为司法行政部门自我扩权创造了条件。因此,尽管这种做法客观上很符合行政管理上的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但严格说来这种没有法律根据、自我扩权的规章本身的合法性就令人怀疑,其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5、 忽视了律师学历的差别而规定的学历课时认可制度缺乏公平,不分学历状

况而笼统规定“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实际上是促成了低学历免律师业务培训的做法。6、尽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初步消除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者在职业资格准入上的法律障碍,但在业务培训上依然是各自为政、自我封闭,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

三、 完善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几点构想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我国律师师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目前据称已至攻坚阶段的我国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对完善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制度提出如下构想,供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时参考。

1、 根据现行律师法的有关“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系律师协会的职责的规定,

在司法部的指导、监督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制定《律师业务培训指引》或类似行业规范,指导各级律师协会依法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工作,改变现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言不正、名不顺的尴尬局面。

2、 针对律师学历、资历、水平的不同,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分级规定每

年律师应完成的培训学时和培训方式。

其中,对于没有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其他专业硕士学历的律师(可称为“重点培训人员”),应加大培训学时,每年至少应为96学时(即平均每月培训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切实提高律师业务素质。

对于其余人员,即达到法律本科但未获得相应的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或虽有硕士以上学位但不具备法律系列本科以上学历者(可称为“一般培训人员”),每年的律师业务培训学时至少应为目前的40学时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

对于已经取得法学(律)硕士以上学历、或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可称为“实质免培训人员”),可不要求具体学时、不限定具体的培训方式,允许其自学。之所以称只为“实质免培训人员”而不实行免培训制度,乃是至少在理念上应体现“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生教育体系”的要求。

3、 对于不具备国民序列教育本科学历(主要是部分不具备本科学历的“重点

培训人员”)、为达到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而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律师,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对于其他类型的学历教育,如已经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时,同样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理由是首先应当鼓励律师取得法律系列本科以上的学历。

此外,如已经具备法律本科学历、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或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参加法律(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习的,可以根据有效学习单上记载的学时,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4、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在律师业务培训的规定中违法限制律师的

执业权。诸如“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之类的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规定,应该坚决予以摒弃。

5、 鉴于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注册制度并无法律规定,从而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

律师培训篇7

一、 沟通、沟通能力、培训课程的概念界定

沟通是为了一个设定的目标,把信息、思想和情感在个人或群体间传递,并且达成共同协议的过程。沟通能力指沟通者所具备的能胜任沟通工作的优良主观条件。一个具有良好沟通能力的律师,他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及专业能力进行充分的发挥。

培训课程(Training Course)是为实现培训目标而选择的培训内容的总和。培训课程的一大特性是要求能够尽量在短时间内转化为工作绩效。本文设置的培训课程目标是提高律师与客户沟通能力。

二、 开展律师沟通能力培训课程的重要性及可行性

(一)对律师事务所

现阶段,说到底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是内部人才之间的竞争。通过了律师资格证书的考试,说明在理论知识上每个律师都没有问题,而职业能力的培养就是靠后期的实践得来。因此,培训往往会成为提高人才竞争能力的重要环节。而作为律师,实务能力的差异往往从沟通能力开始。

(二)对高校法学专业学生

长期以来,受普遍教育模式影响,我国高等院校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对实践性课程设置比较少,如浙江师范大学法学类专业的实践性课程为民事、刑事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这些课程相对于法学理论课程开课课时较少、上课比较轻松。开展该培训项目有利于法学学生在学习理论课之余学习律师接待客户礼貌礼节、为人处世之道,为今后的就业添加一个保障。

三、 律师面对的客户的共性与特性

虽然谁也无法事先决定自己会面对什么样的客户,客户会有什么样的案件;会提出什么样的要求,但是对于律师这个职业,他所面对的客户还有一些共性可循,为了总结近年来客户的共性,我们翻阅了大量书籍,并对金华某律师事务所的三名律师做了针对性的访谈,发现大致有以下共性。

首先是心理共性:当事人在言语中往往会强调对自己有利一面,说出来的话难免掺杂一定的夸张或掩饰成分,有时候甚至无中生有、颠倒是非。

其次是情绪共性:来律师事务所请求援助的当事人心理多少带有一些焦虑、怀疑、担心等消极心理。这源于当事人大多从未打过官司,缺乏确定感和安全感是人类面对陌生环境的必然心理反应。

由于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性格、家庭生活环境的不同,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我们应该不同对待。经过我们两周在5个事务所的观察和对3位律师的专访,发现律师们总能从见面开始就抓住客户的性格,并选择一种交流方式进行沟通。比如当客户抱着胳膊、轻轻咬住嘴唇时,表示他在思考问题;抖动双腿、用手转笔或不断做同一个动作时,表示他内心非常不安、正在苦思中;如果谈话中常常出现“那个……”、“这个……”的口头禅的,这些人可能是比较不自信、不善言谈、稍带点神经质的。

再比如当我们遇到文化程度低的客户,应该要注重以下三点:第一、在沟通时,尽量选择通俗易懂、客户能接受的语言方式。专业性强的法律知识以简单化的语言和方式选择性的予以告知。第二、在态度上对客户予以更多的尊重,以更耐心的方式进行沟通。第三、沟通的次数应比普通客户更多,让客户感觉到你特别关注他的案件。

四、 如何提升律师与客户沟通能力

沟通是律师职业工作的起点,沟通必须讲技巧,一个具有良好沟通能力的律师,可以将他自己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及专业能力进行充分发挥。为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知识,我们拜访了一些资历较深的律师,经过访谈稿的整理,得到以下的研究结果。

1、在初次与客户沟通时,先尽量让客户多说,一方面可以对案件的信息多些了解,更重要的是在此过程中可以了解客户对该案件的期望值以及客户的性格、交流方式等信息。很多当事人很少弄懂他们的问题真正涉及到了什么,例如,一个倍受工伤之苦的人不了解其痛苦真正根源是“医疗失误”,在被要求描述自己时,他只是局限于“我是因工受伤,我已经三个月没上班了…我没办法工作,所以公司已经停止为我支付医疗费用…”

2、在回答客户咨询的问题时,不给予绝对的承诺。但应该根据客户的心态给于一定的心理支持或将客户的期望值予以降低,如果客户有不合实际的期望值先尽量予以说服,如无法说服应该考虑放弃办理该案件。

3、在办案过程中,尽量与客户多沟通,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与客户沟通,但应结合客户的接受能力并注意沟通方式和内容,主要目的是让客户知道自己一直在高度关注该案件。

4、如感觉该案件可能会出现预料之外的后果,应及时和客户沟通将案件对自己不利的方面予以告知,让客户有个适当的心理准备。

5、案件判决后如客户对结果不满,告诉客户进一步维护自己权利的途径及在维护权利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五、 沟通能力培训课程设置内容

律师在沟通中需要耐心、诚恳、思路清晰、逻辑性强、语言适当简洁、对自己充满信心。沟通的基本形式有很多,但是限于培训课程的特征:时间短、效果明显,我们主要从听、说、写三个方面对律师展开针对性的培训,课程设置如下:

(一)说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第一印象总是非常重要的,律师的形象与礼仪直接影响到律师价值、与当事人的沟通是否顺畅等等,形象与礼仪也是律师走向成功的必修课。所以培训课的第一部分——“说”包括了律师第一次会见客户时的仪容仪表培训、自我介绍时候的语音语调、面对不同类型客户的神态举止反应;

(二)听

律师培训篇8

下面我就几个我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从第一天李会长讲课开始,就有好多律师讲我们律师应走专业化的道路,要一门精,不要样样都懂,样样又都不行。好多律师都好拿英美、香港来举例,证明律师专业化的重要性。直到后来一位律师讲到台湾律师的情况时,说人家台湾的高雄平均每2个半律师就有一个所,且大多律师都是“万金油”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我就在想,为什么台湾会和英美,香港不一样呢?难道台湾的市场经济不发达吗?显然不是。那是什么呢?突然我恍然大悟了,我明白了,两者区别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处在不同的法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我们大家都知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上要证明问题或者说论证某一观点时的论证方法不同——前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后者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归纳有时叫做归纳逻辑是论证的前提支持结论但不确保结论的推理过程。归纳是从个别性或特殊性知识的前提得出一般性知识的结论的推理。它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即前提真结论未必真。它是从一系列具体事实概括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透过大量的现象来抓本质,将一定的事实(现象、过程)归入某个范畴,并找到支配的规律性。大陆法系则是演绎法,特征是从一般到个别,也就是从一般的原理为前提去论证个别事物,从而推导出一个新的结论。

这样的论证问题方法的差异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判例法,大陆法系则是成文法。判例法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如果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判例法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要求程度也就更高。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巧地运用区别技术。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就成了立法者,可以说法官每天都在创设新的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循“遵从先例”原则,就是从以前判断的先例中抽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个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收编进判例汇编,导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是以之作为职业的法官也是棘手难从,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是根本无法驾驭判例法的。这样形成严重的职业门槛,法律行业成为巨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普通人根本就是处于法律人的统治之下。判例浩如烟海,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要想成为“万金油”律师那是绝对行不通的。单单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天天有新的,天天需要律师去领会和掌握,律师们那里还会有心思学习其他的呢?律师们想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行啊。也就是说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成为“万金油”型的是想都不用想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人愿意不愿意的事。人家英国就单单从律师一开始入职就分工明确,即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

律师培训篇9

一、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

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根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年度,我们通过深圳律师网上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本年度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度,我们对平时的考核登录都作了具体要求,在今年年检注册前,我们对全年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大部分律师都能积极参与、认真完成《计分办法》的各项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未能完成继续教育的积分要求,甚至有个别律师全年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为此,我们紧急召开了发展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商,把律协全年组织的培训情况向全市律师进行通报,并组织律师进行补课,在规范考核工作的情况下,保证了年检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

(一)2004年9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2004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3名香港律师在内共有290名实习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果等进行了问卷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本年度共举办由专家学者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22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28场。公司、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比较突出,另外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积极参与进行刑事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改善工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对零售商与银联的纠纷把握时机及时召开研讨会讨论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业务部也参加了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基本上已经通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业务培训体系

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为主线,并且通过《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鼓励律师参加全国性、地区性业务培训、研讨的多层次、多方位培训体系。

(二)本年度,我们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培训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副主席,联系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国洛杉机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讲座大多数主讲人都不要报酬,作为相互交流进行的。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关于深圳律师留学人员情况问卷调查,希望在律师队伍中发现、培养一批涉外法律及法律英语的师资人才。

(三)为更好的服务会员,我们联系中法图深圳分公司在举办大型讲座时进行主讲人专著及与专题讲座相关的著作展销。中法图还现场向律师免费赠送会员卡,对购书的律师进行8.5折优惠,并向律协资料室赠送了一批价值近2000元的法律图书,为律师购买专业图书、到会所查阅资料提供了便利条件,受到律师们的欢迎。

2004年8月,我们面向全市律师进行了2004年度大型讲座综和评价问卷调查和业务培训征询意见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1000余份,律师对一年来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认为满意的为68.8%,对律协的培训工作不满意的为2.2%。业务部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我们对数据进行了分析,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三、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我们不断加强专业委员会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组织专业委员会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推动制定律师业务操作规范和律师收费指引。我们还确立了以律师在国企改制,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切入点逐步确定重点课题深入研究、不断拓展深圳律师业务新领域。我们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申请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请示报告》、律师在国企改革中的具体业务规范、《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国企改革的报告》。目前,国资委正在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我们也组织专业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计划联络深圳国资委联合举办一次关于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方面的研讨会,加强双方的沟通积极推进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我们通过组织律师为行业协会和市民讲课,专业委员会联系各行业协会举办研讨会、律师所参加香港“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博览会等方式,扩大交流,为开拓律师业务创造条件。我们推荐律师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团,扩大深圳律师影响面,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四、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性立法及政策制定活动。

我们组织专业委员会先后协助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接受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起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组织专业委员会召开主题研讨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学者拟制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专利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国证监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深圳房地产条例(代拟稿)》出具修改意见,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受到社会好评。;

五、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去年,深圳律师事务所出现了重组整合的趋势,不少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面进行了的尝试。为了积极引导,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2004年12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此次论坛共有深港两地十三名律师进行了发言,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此后,在徐建会长的倡导和直接领导下,律协先后组织多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专业化发展的交流会,前不久还召开了晟典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模式经验交流与研讨会,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六、编撰、筹备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案例集

为加强深圳律师对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我们决定编撰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在去年4月份和6月份就发出通知,面向全市律师公开征集论文和案例,还对各专业委员会做了具体要求。此次共征集到到论文73篇,案例26篇,由发展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审稿,并将刊登的文章进评定为优、良、一般三等,论文集最后选稿共77篇,保证了深圳律师论文集的质量。期间,业务部联系了中政、海天、民主法制、法律等四家出版社,会长办公会从整体费用、影响力等各方面考虑,决定将文集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现文稿已送至法律出版社,不久就可以与大家见面。

七、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为了大力推动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同时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我们于2004年11月19日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其主要的工作在于推动和指导全市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律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进行专门的研究与实践,组织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立法、宣传和咨询活动,研究和推动深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深圳律师志愿者网络,关注公益事业,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

八、建立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

2004年12月份,深圳律协成为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在全市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首批挂牌成立的15家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之一,深圳律协wto事务工作站的工作重点包括:一是业务培训,包括举办大型讲座、专业研讨会,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联系,组织有执业经验的律师对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培训;二是反倾销与产业损害预警信息传递;三是相关情报收集,由律师收集客户即相关行业、企业的在贸易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等信息,由律协传递到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采取应对措施、收集相关数据提供依据。我们积极依托wto事务工作站,加强与政府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的交流与沟通,扩大深圳律师的影响,以更好的为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提供服务。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港台地区的先进经验

我们积极落实深港两地律师协会合作协议,与香港律师

会联系将港方律师所专业特长进行收集整理,为深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可选择的合作对象。经协调沟通,我们将选派12名律师赴香港实习;组织深圳律师赴台湾考察,加强交流与沟通,积极学习港台同行的先进经验,以促进深圳律师的发展

回顾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谢各位理事的大力支持,特别要感谢发展委员会郭星亚、张改梅两位主任、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们和秘书处的同志,是他们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我们的工作才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业务培训工作方面有:其一:业务培训专业化、系统性不够,非法律专业知识的讲座也鲜有涉及;其二,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的监督不够,有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流于形式;其三,建立由深圳律师组成的自己的业务培训师资队伍的工作进展比较缓慢。

二、业务研究、制定业务规范及业务拓展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加强。

律师培训篇10

一、引言

教育培训行业自在市场上出现以来,一直保持着蓬勃发展的趋势。当下,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反应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最重要的体现就在于人们对高质量高水平教育的需求增加。学历教育通过学校所提供的是一套基础性的、适应能力不强的教育,而教育培训则以其灵活性、高效性的教学吸引了广大群众。教育培训作为学历教育的一种补充性教育,对国家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教育培训繁荣市场的背后,受逐利心理的影响,一些关于教育培训行业的“负面”新闻报道频繁出现,大量的“无证无照类”的培训机构被查处、受培训者与机构之间频繁爆发“服务纠纷”问题,如培训教师资质不合格,这些问题大大损害了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受培训者寻求不到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关于教育培训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很多缺漏,司法、执法部门就没有一部可执行的法律规定,再加上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不明确而相互推诿,使得教育培训行业的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加剧了教育培训市场内部不正当竞争现象,整个教育培训市场一片混乱,急需治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有必要对问题背后的根本原因—法律制度的缺失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教育培训市场,从根本上解决教育培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继续发挥其好的作用。目前我国关于教育培训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大多数学者主要是从经济学和教育学的角度对于教育培训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如胡天佑的《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与治理》,李一凡的《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有些期刊和论文则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进行研究,例如:杨清的《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张静的《教育培训机构“虚假承诺”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等。然而,这些研究并未深入涉及到法律制度层面,笔者主要从教育培训行业法律制度层面来分析教育培训行业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从而希望能够为当下我国教育培训行业出现的问题提供一些有效的解决措施。

二、新时代背景下教育培训出现的原因

新时代背景下,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体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教育方面更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教育需求同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即当下传统的教育—学历教育提供的教育存在科目众多、课时繁杂、时间地点的安排不能照顾到一些的特殊群体,不能够满足社会群众追求高质量教育的需求等问题。因此在这样的矛盾下,教育培训行业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为我国的朝阳产业。作为学历教育的一种补充教育方式,教育培训以其灵活性、服务范围广泛等特点受到了社会群众的欢迎。[1]不同于传统的学历教育,它的服务对象不只局限于学生的课外辅导,而且对于社会各个行业,如司法、经济、艺术等方面都有涉及。抓住了当下社会群体对知识、技能的渴望,同时又创新教学模式,利用网络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进行知识的灌输,同时改善了传统教育科目繁琐,耗时大等缺点,关注“针对性”的教学,设立“专门技能”课程的培训,这样的专门培训更加有利于教学效果的提高。这里我们所说的教育培训与学校教育不同,学校教育即学历教育,是指由教育部门认可的教育机构(即学校)所提供的有目的的、有组织的、有计划的、由专职人员承担的,以影响受教育者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全面系统的训练和培养活动。而教育培训指的是非学历教育,它以满足公众的兴趣、技能、文化等某个专项的需要为目的,主要存在于教育培训机构、国际夏令营、留学中介、学生课外辅导、考研以及公务员培训、幼儿早教机构、教育机构等。它的形式灵活,培训的周期短,上课的时间地点安排上的优势更能满足当下社会公众的需求。[2]

三、教育培训面临的现状与问题

(一)现状

教育培训行业近些年在市场发展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他们以满足大众追求完美生活需要为目标,制定了一系列为大众服务的形式灵活的课程。同时,高效利用互联网进行课程开发,吸引了一大批消费者,整个市场的营业份额逐渐扩大,获取了高额的利润。教育培训行业遍地开花,并且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二)问题

随着教育培训行业在市场上的快速发展,市场份额的逐步扩大,整个教育培训行业呈现一片繁荣景象。但是,在繁荣景象的背后也滋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近些年来,我们可以从很多新闻报道中看到,多地教育培训机构老板卷款逃跑、受培训者学费退还困难、培训机构与受培训者之间的“服务纠纷”增加等现象。这些现象使得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国家也开始重视教育培训行业方面的治理,如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等。这就对我们研究教育培训行业相关问题提供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1.教育培训机构数量众多,品质良莠不齐,大多数资质不合格由于教育培训特殊的行业特点,准入门槛低,市场监管较为宽松,这就让很多小型的实际上不具备创办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趁机而入。这些培训机构的加入使得教育培训机构数量猛增,机构之间的利益受到侵犯,一些不合理的竞争行为开始出现。从而导致整个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教育服务质量下降,使参加培训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同时也引发了参加培训者因合法利益遭受侵犯而“诉求无门”的难题。[3]2.乱收费”现象和“虚假承诺”现象增加教育行业是一种长期投资行业,因此,在整个教育培训行业中,采取的是一种“先交钱,后服务”的模式。许多培训机构往往利用这种经营方式,在培训的过程中收取一些不合理的费用,例如“咨询费”、“服务费”等。同时,因为是“先交钱,后服务”的经营方式,也滋生了一些“培训机构卷款逃跑”、“学员退款难”的问题。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激烈,许多教育培训机构通过虚假宣传培训成效、师资力量强大、承诺“包教包过,不过退款”的方式来增加生源,同时利用一些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来获取收益,这些都是“虚假承诺”的具体表现。[5]3.“师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培训成效高低不平从而影响行业公平竞争由于教育培训市场的准入门槛低,在培训教师资格要求层面不像学校教育一样严格,要通过专门的国家资格考试,取得一定的资格条件才能上岗。教育培训行业是“针对性”的教学,它的目的就在于在最少的时间内利用最低的成本提升培训成效。在这样的市场背景和需求下,教育培训行业对培训老师的关注点就在于“是否有能力”、“是否能够节约成本取得高效培训效果”。所以,大的教育培训机构就会通过高额薪酬聘请能力强的培训教师以及一些学历教育中的教师,吸引了大量的顾客和带来了高效的培训效果,造成“教师资源垄断”问题;[6]而一些小型的培训机构因为能力有限,于是通过多种手段,例如虚假包装师资,虚假宣传来增加生源,欺骗消费者。这些行为会影响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加剧不正当竞争、影响学历教育中学校教学效果。

四、教育培训行业问题出现的原因

当前教育培训行业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外观层面来看,是整个教育培训市场内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但是不应局限于这些表面现象,我们应当从深层次的方面进行分析,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缺失、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受培训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低等因素是诱发教育培训行业问题出现的原因。其中最值得探究的应该是相关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一)教育培训行业机构设置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针对教育培训市场中培训机构数量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根源就在于我国目前针对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登记法律制度规定的流程和申报程序复杂。教育培训机构实质上是“姓商不姓教”,在我国基本上都是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民办学校。[7]所以它的设立登记一般是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要到教育行政部门领取审批登记表,写明情况,经过审批机构审批,再申请正式设立报告等一系列复杂流程,审查合格后才有权依法从事教育培训工作。这就导致机构设立登记这块由于程序复杂,而许多教育培训机构又不愿意在这方面花费众多时间和成本,因不具备相关创办条件,未取得许可证明,而无证经营。

(二)教育培训行业“服务纠纷”解决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教育培训行业“服务纠纷”越来越多,主要体现在一些“胡乱收费”、“虚假承诺”的行为所引发的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解决方面。针对这些“服务纠纷”,目前只能够依照我国相关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寻求解决途径,但是仅依照这些法律规定,不足以对培训机构的各种失信行为产生有效的法律约束;而且考虑到诉讼程序复杂和成本高、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监管责任的相互推诿,使得受培训者难以寻求到有效途径维权,另一方面也会使这些教育培训机构继续“为所欲为”,最终导致整个教育培训市场的混乱。

(三)教师资格条件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对于教育培训行业的“师资质量问题”影响培训成效高低不平所引发的内部不正当竞争加剧,学历教育学校内部教学混乱的现象,主要存在以下两大原因:首先,针对“师资质量问题”引起培训效果高低差异,进而加剧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损害受培训者合法利益的问题,根源就在于教育培训行业教师资格认定没有一个合格的准则。我国现行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只规定了学历教育中教师任职条件,需要通过专门的国家资格考试以及一些严格的程序审查,而对于非学历教育层面的教师任职资格上并没有任何规定。于是整个教育培训行业的教师数量急剧增加,培训教师的水平差异明显,这就致使教育培训行业“教师资源垄断”现象的产生,加剧了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另外,针对大规模的公立学校教师受高薪酬诱惑去培训机构兼职,影响公立学校教学效果的问题,也在于当前《教师法》中对教师工资和待遇的规定不能满足教师需求所致。[8]

五、教育培训行业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通过上述相关方面法律制度问题和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增强受培训者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同时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管,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因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方面的法律制度

面对教育培训市场门槛准入低、设立登记渠道漏洞多,致使机构众多、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以保障教育质量为中心,简化《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登记流程,严格审查机构创办的资格,控制培训机构的数量,让机构设立登记上能够有法可依。[9]

(二)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行业纠纷有效解决的相关法律制度

针对教育培训行业出现的“胡乱收费”,“虚假承诺”现象,我国目前只能依据相关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法》进行调整,但是这些法律的调整不能给受培训者带来满意的结果。由于法律对此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制,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就没有统一的法律适用依据,受培训者因权益遭受损害提出诉讼赔偿几乎无法可依。面对这种现状,有必要加强教育培训服务方面的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业收费标准,严惩“虚假承诺”的行为。另外,对于受培训者因法律程序复杂,维权通道难行等问题而无法诉求的状况,可以针对这类消费者设立快捷简便的法律维权通道,简化法律程序,使得受培训者简便快捷的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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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计划包括三部分:

1、集中授课和业务学习、作业与分组讨论、日常自修与推荐书目阅读。实习生将由指导律师召集,分专题进行集中授课和学习,并在课下阅读指定书目和材料,根据要求独立或者共同完成作业;

2、业务实践与观摩,庭审旁听,模拟业务流程。实习生将根据事务所的安排,观摩律师的实际工作场景,旁听典型案例。在指导律师的布置下,就提供的案例等进行模拟操作;

3、日常法律咨询、业务协办等。在时间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于表现优秀的实习生,将根据需求提供业务实践机会,包括安排在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社区法律服务中心等地点参与法律咨询,协助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法律工作(如法律文书整理、法律资料汇编、司法文书传递等)。对表现优异的实习生,将有机会在主办律师的指导下,以协办人员的身份参与实际法律业务的操作。

培训计划预计持续时间为16周至20周(根据实习生自身情况和律师事务所业务安排)。培训计划期间,实习生应按照指导律师要求,提交阶段总结,并在培训计划结束前提交实习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将为每位完成培训计划的实习生出具实习鉴定,对表现优秀学生同时出具推荐信。

通过上述培训计划,实习生将了解法律服务行业的现状,学习执业律师必要的技能经验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了解律师职业规划,具备初级业务操作能力。

(注: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本培训计划。)

二、授课日程

培训计划中将安排多次集中授课,授课内容将包括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律师必备技能,民事诉讼技巧与实例,典型非诉业务技巧与实例等四方面,预计安排6次授课和集中讨论。

具体内容将包括:

1、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律师执业风险;

律师培训篇12

随着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十”报告中,将“依法治国”的方略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各行各业都从法制化管理企业的高度,认识到普法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工作从“事后灭火”到“事前预防”的转变,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其中普法培训工作是防范法律风险、实现企业合规合法经营的“重头戏”,是提高企业各类从业人员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推进依法以规治企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一、强化员工普法培训对企业的重要性

1、实现企业持续长久发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法制体系的健全,一个企业要持续、健康的发展,合规合法经营是其生存的重要前提,员工是企业的血液,加强员工的普法培训有利于把企业建设成为一线员工守法敬业,决策规划合规合法,才能确保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实现企业职工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升,住房、医疗、养老和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加强员工的普法培训工作,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帮助员工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解决后顾之忧,从而确保员工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更好地发挥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传统普法培训工作存在的不足与弊端

1、在普法培训对象上,针对性不强

在多数企业,在组织培训时,经常出现不同学历背景,不同法律基础的人,在同一水平线上,接收同样内容的法律知识,这样就容易造成部分人不能掌握培训的全部内容,而另外一部分人则要重复学习培训知识,没有能做到因材施教,造成普法培训效率低下。

2、企业普法培训师资力量薄弱

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企业的基层单位,其工作重点在于企业的经营和创效,企业的力量集中于经营一线,法律力量薄弱甚至是缺失,在组织普法培训时,绝大多数都是采取外聘讲师来企业开展普法培训工作,这就造成外聘讲师一方面不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授课的内容多流于形式,泛泛而谈,难以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开展普法培训工作,另一方面外聘讲师的授课费用较高,从企业降本增效的角度来考虑,如实现全员参加法律培训,对于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来说,就需组织多场次的培训,对全员开展轮训工作,其费用较高,对中小企业和企业基层单位来说,是一项不菲成本支出,很难得到企业管理者的支持。

3、培训手段、内容等过于单一

目前普法培训都是采取课堂式灌输为主,其方法都是按条法施教,针对一部法律法规,从总则开始逐条讲解直到附则,劈头盖脑地灌输。这种培训方式注重传授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和条理性,“满汉全席”式的培训较为空洞乏味,缺乏趣味性和新颖性,难以调动员工学法的积极性,容易出现台上老师讲的“津津有味”,台下学生却“昏昏欲睡”的现象,同时因对企业的熟悉程度不高,未能结合企业的实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相关的法律风险提示,这与法律规范日益细化、精准化的趋势不符,造成普法培训的效用不高。

4、一线员工参与度有待提升

企业在普法培训工作中,多数培训对象都是企业管理层、部门负责人等为主的各级管理人员,重点提高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的法律意识,确保企业决策和日常管理的合规合法,但是这样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多数企业管理者认为,一线员工只需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即可,特别是对服务型企业的管理者,没有意识企业的大多数纠纷都是和消费者的服务纠纷,一线员工直接面对的是消费者,忽视对一线员工的普法培训教育工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埋下隐患。

5、容易忽视员工主动学法需求

在企业组织的普法培训教育工作中,绝大多数都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结合企业近期经营管理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的普法培训工作,却没有站在“人是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这一现实角度,员工面临的不仅仅是在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更多的是日常生活的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而企业的管理者关注的仅仅是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忽视了企业员工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淡化员工主动学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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