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工作方案合集12篇

时间:2023-01-01 07:35:16

申论工作方案

申论工作方案篇1

    把握申论的基本特征,首先要从一个较大的视野来进行考量。现在,我们正处于世纪之交这是我国新老干部交替的又一个重要时期。为现代化建设遴选人才是新老干部合作交替的重要保证,作为选拔国家公务员主要途径的录用考试,不可能不反映这一现实要求。申论侧重于考察应试者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实际能力符合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符合当今

世界强化素质教育、能力教育的趋势。在发达国家,选拔较高层次的官员一般都采用类似申论的考核方式。申论被列为正式考试科目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向国际标准靠拢的发展方向。以考核综合素质和务实能力为主的申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从这样一个基本认识、基本定位出发并通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和鉴别,我认为申论主要有如下基本特征。

涵盖性——博采众长、包容互补的特性

    申论,取申述、申辩、论述、论证之意。申就是说明论就是论述。“申而论之”即为申论。申论要求应试者在阅读理解背景资料并融会贯通的基础上.用简明、准确的文字概括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针对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紧扣背景资料所提供的环境和条件及其主要问题论述对问题的基本看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由此可以看出申论涵盖了作文和策论的功能但又有别于以往公务员考试中的作文有别于古代科举考试的策论。从广义上讲申论也是作文它保留了作文考试中考核分析解决问题和文字表达水平的功能。但是申论难度大于作文。应试者需要在阅读理解、分析归纳和把握给定资料的要点之后,才能自拟标题进行论述。如果说以往公务员考试的命题作文是一次性制成品那么申论则是二次、三次深度加工的产品。另外申论要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理所当然涵盖了策论的手法和功能。但是,申论较之策论增加了制定解决问题方案的考核环节,突出了对务实能力的考察。这主要表现为通过比较应试者所制定方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鉴别其解决现实问题的实践经验、实战能力、实际水平以及开拓创新意识等。这种考核常常使只有本本知识的人捉襟见肘。这是传统策论所难以比肩的。

综合性——全方位测查综合素质的特性

    申论考试的综合性特征,从根本上说是由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自身的综合性所决定的。反映在申论及其考试中主要表现为:

    其一给定资料的综合性。申论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管理等社会生活的众多层面,内容丰富多采关系错综复杂大多属于现实生活中难点、热点问题的实际写照而不

是社会生活的简化版,更不是沙盘作业、纸上谈兵。相比之下虽然法学案例、管理案例、领导案例等也都提供案例资料但一般涉及面较为专一。

    其二考核内容的综合性。应试者既要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敏锐、快捷地发现问题;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方案,采取具体措施解决问题;还要能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透过现象抓住本质作出理论分析、理性思考即从矛盾的特殊性入手抓点带面借题发挥研究其普遍意义。申论考试能有效地测查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归纳概括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水平。相比之下一般考试中的案例分析,主要是要求考生按照试题所提示的几个问题写出对案例的判断和理由不要求进行系统的论述和论证。申论与之不同它既十分重视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又十分重视理性思考。申论把很强的实用性与很高的理论性珠联璧合结为一体。

关联性——环环相扣,内容连贯,有机统一的特性

    关联性是申论有别于其它录用考试的一个鲜明个性。

    其一背景资料紧密跟踪社会现实。申论给定的背景资料一般都源于社会生活的时事热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二r考试环节环环相扣。申论考试有三个环节。一是概括即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二是对策即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方案。三是论述即依据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中心明确有深度、有内容、有说服力的论证。

    申论的三个环节一脉相承、紧密相关、环环相扣。概括是后面提出对策和进行论述的基础。只有抓准了主要问题搞清了环境和条件,解决问题的方案才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只有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才能根据对策提出的思路有理有据地展开论述达到理论上明辨是非认识上得以升华。反之如果概括没有抓准问题对策必然隔靴搔痒,论述就会陷于言不及义。

真实性——客观度量基本水准,具有区别度较大,失真度较小的特性

申论工作方案篇2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09-068-01

近年来,华龙区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效监督和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抗诉息诉并举,监督服务双行”的原则,紧紧围绕提高“提抗支持率、再审改变率”这个中心,努力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途径,取得了较大的工作成绩,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2008年以来,华龙区检察院共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6件,立案19件、息诉17件、终止审查3件,其中经审查决定向市院提请抗诉6件,建议提请抗诉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件,被法院采纳再审建议9件。经法院再审改判12件。出席法院再审开庭5次。发出检察建议6件,被采纳6件。其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理论学习,在提高监督能力上下功夫

一方面,紧密结合“大学习、大讨论”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认真抓好民行检察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确保了民行干警在办案中能自觉遵守办案纪律、规范办案、廉洁自律。另一方面,坚持抓好业务学习。我们及时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条文,关注新抗点,并积极运用于实践。开展了“每周一课”、“每月一法”活动,定期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尤其是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还开展了“一案一评”活动,注意培养办案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造就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

二、创新工作机制,在提高办案效率上下功夫

一是完善办案制度。将案件交办制修改为承办案件轮流制,使办案干警更加细心、更加负责,从而增强了干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二是建立“再审跟踪”机制。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凡是同级法院审判的,由民行部门负责与法院沟通,着重阐明抗诉理由,尽量取得合议庭成员对抗诉意见的认可,争取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三是推行再审检察建议提起再审监督制度。创新监督模式,提高监督效果,减少当事人诉累,缩短诉讼周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是实行不立案、不抗诉书面说明理由制度。向申诉人公开了受理案件条件、抗诉标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内容,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五是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接待站。利用“民间渠道”挖掘案源,根据律师、法律工作者分布广、直接接触案件多的优势,该院积极建立并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站等的协作关系,经与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河南四银律师事务所、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协商,在该四个律师事务所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接待站,之后又在岳村乡和孟轲乡分别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接待站,把民行检察接待工作延伸到农村,进一步方便群众对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依法申诉,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同时又利用了律师掌握案源的优势地位,及时地为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提供大量有价值的线索。一方面与律师探讨、分析民行申诉、抗诉案件的有关情况,对疑难案件加强研讨,并做好申诉引导和服务工作。另一方面也方便了群众申诉,让人民群众多了一条了解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途径,同时又充分发挥了律师群众申诉,引导群众申诉的积极性,使申诉人少走弯路,节约了群众的申诉成本,减轻了群众的诉累。

三、实行“宽进”“严出”,在提高案件质量上下功夫

申论工作方案篇3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公平合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一)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

(三)单位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须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须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须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公共区域,须征得相关权益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六)符合现行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

三、责任分工

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城区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批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通信公司、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公司为成员单位的XX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主管领导担任。

区住建局负责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各社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调查摸底辖区既有住宅现状,受理加装电梯的申请材料,并对是否符合加装条件进行初审,出具书面意见。对有加装意愿且于2020年6月30前准备实施的小区(单元、楼),做好全面摸底、登记工作,并确定一至二个试点实施。试点实施方案参照本方案执行。

城区办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并于收起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自然环境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开展论证。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批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监督、备案、技术解释和咨询服务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等部门负责参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现场踏勘,开展论证,论证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告知申请人,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向城区办反馈书面意见。

四、组织实施

(一)申请人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产权单位的小区,由小区的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委托的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无产权单位的小区,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无产权单位且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全体业主授权至少两名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公司、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申请人。

4.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小区,可由该幢或单元全体业主,授权委托至少2名业主代表、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或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作为申请人。

(二)资金筹措

1.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2.如需申请使用房屋所有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其他资料。

3.经专有部分占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三)实施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人负责收集并提交申请材料到所属社区。申请材料包括:①小区或单元业主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及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②小区或单元业主签订的同意加装电梯的文书。③小区或单元业主对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电梯加装单位的相关证照。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公共区域,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书面材料。⑤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申请人委托社区设立加装电梯专用账户。⑥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⑦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性能鉴定报告。⑧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⑨其他相关资料。

社区负责受理加装电梯的申请材料,并对是否符合加装条件进行初审,且出具书面意见。

2.可行性论证。符合既有建筑加装电梯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现场勘察,进行加装电梯的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主要包括:既有房屋的结构安全性。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在规划和消防管理方面的合规性(通道、楼间距、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等)。对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信、消防、人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改造论证方案。其他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事项。申请人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和经社区核准同意的所有资料一并提交到城区办。城区办在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开展论证,论证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告知申请人。当场无法确定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向城区办反馈书面意见。经论证不具备加装电梯可行性的,申请人调整实施方案或停止相关工作。

3.公示制度。经城区办组织论证通过后,申请人在社区协助见证下进行公示,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提交社区的书面申请材料,以及城区办出具的论证结果材料、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本栋住宅加装电梯单元业主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异议处理应报城区办备案。公示后无异议的,社区出具书面意见。

4.规划手续。申请人持公示意见、可行性论证结果等相关材料到辖区行政审批局办理规划手续。(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既有住宅未预留电梯井的,须提供下列材料:①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项目基本情况说明1份);②社区、城区的审核同意意见文件及公示材料复印件1份;③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及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④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加装电梯后满足结构安全及抗震设防要求的证明材料1份;⑤现状照片;⑥方案设计图(平面配置图1;500、立面剖面图1;100或1;50)5份及相应的电子文件;⑦日照分析图及报告;⑧诚信承诺书1份。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最小建筑间距,仍按照原建筑外墙计算。符合条件的,由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意见。

5.施工图设计。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出具完整的施工图。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后审图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6.行政审批手续。申请人持规划手续、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施工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施工合同(申请人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同时持监理合同)等相关书面材料,到行政审批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7.施工及竣工验收。申请人作为建设方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电梯施工、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电梯井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电梯设备安装。电梯安装单位应在施工前按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电梯安装完工后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电梯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电梯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审批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依法到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使用管理及维护

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使用管理单位与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业主对电梯自行管理的,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六、附则

(一)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不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

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申论工作方案篇4

一、注重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是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前提。为此,我县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了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能力建设:

(一)不断加强机构建设。我县的法制机构建设起步早、规格高。法制机构成立时为县政府办内设机构,正科级。省编办66号文件下发以后,我县又将法制办由县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调整为归口县政府办公室管理,保留正科级建制;核定编制8名,其中行政编制7名,工勤编制1名,领导职数为一正二副。为便于协调工作,法制办主任还明确为县政府党组成员。

(二)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这些年的努力,我县法制办现已有独立办公用房4间,面积达180多个平方米;办公用车2辆;并配置了办公电脑、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办案设备。

(三)充分保障工作经费。行政复议法开始实施,我县就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前几年,每年核定行政复议专项经费为2.5万元,去年又增加1万元,达3.5万元。同时,县法制办所需的其他办公经费也都列入了财政预算,确保了县法制办能够顺利地开展工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四)不断加强法制机构队伍素质建设。在注重法制机构硬件建设的同时,我县加强了法制机构队伍素质建设。严把“进人关”,选调专业人员进入法制工作队伍。县法制办现有工作人员6名,除一名工勤人员外,其余5人均为法律专业毕业,其中有2人具备律师资格。同时,我们积极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法,切实抓好行政复议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积极引导行政复议人员开展自学,鼓励他们争做“学习型”公务员,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注重拓宽行政复议案源

如果没有行政复议案件,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那就是“无米之炊”。我县始终把拓宽行政复议案件案源作为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的关键来抓:

(一)思想观念上树立新意识。针对前些年复议案件比较少的状况,县法制办提出了以“行政复议工作为突破口和抓手,全面开展政府法制工作”的新思路。为开创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县法制办改变了被动接受复议申请的传统做法,树立了积极宣传行政复议法,主动寻找案源的新意识。对来访、来咨询的群众,耐心接待,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事项,积极引导群众申请复议;对不能通过复议解决的问题,除告知应去相应部门咨询办理外,也主动向其宣传复议法知识。例如:当事人张某某等6位三轮车业主就进贤县交通局收取交通规费是否合法一事向县法制办咨询,在县法制办工作人员的宣传和引导下,当事人选择了申请行政复议这一途径来解决这一行政争议。这样做,对同样被收取了交通规费的三轮车、板车业主产生了巨大的宣传作用,纷纷申请行政复议。

(二)在复议宣传上创新方式。宣传是拓宽行政复议案源的有效途径。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多为普通群众的特点,我县在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加大领导干部带头学、执法人员集中学、宣传材料广泛发等常规宣传力度的同时,对行政复议知识的宣传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创新,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一是邀请律师、局等各界人士参加行政复议知识座谈会,并将其制作成电视节目,将抽象的行政复议知识变为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电视节目,使普通群众乐于接受。二是加强了与局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访人员和事件进行排查,对于能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由局引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在案件办理中进行宣传,通过办理复议案件,向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宣传行政复议知识。

三、注重创新审理方式

我县高度重视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力争通过对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达到消除申请人对政府的疑虑,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近几年,我县在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创新:

(一)注意调查取证以更好地查清认定事实。我县法制办在审理案件时,不局限于书面审理,注意调查取证。对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不是简单地要求申请人填写一份申请书,还对申请人做了详细的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如果遇到情况复杂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的,县法制办还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取证。例如,我县2006年7月收到肖某某不服县林业局对其作出的非法占用林地处罚一案,经初步调查和审理,我们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占用林地面积。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县委托县设计院在双方当事人、法制办人员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实地测量,查清了占用林地面积,并以此为依据作出了撤销的复议决定。因调查取证到位,案件的事实查清了,申请人对法制办的办案态度表示认可,被申请人对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心服口服。

(二)注意办案效率以最短的时间化解争议。我们在复议案件办理别注意效率。对于复议请求明确的事项,我们一般都当天立案,当天制作、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对于复议案件案情比较简单,双方对事实无多大争议的,我们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尽快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尽最大可能地缩短办案周期。为申请人节约时间,减轻“诉累”。

(三)注意协调沟通以更好地达到行政复议目的。对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我们都会在作出决定前,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把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说透,让被申请人知道自己错在那里,使被申请人对我们的复议决定有充分的理解。从而,进一步增强被申请人执行复议决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此外,对于被申请人主动纠错的案件,若当事人有协调要求和意愿,我们也会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达到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

(四)注意集体讨论以防止主观和片面。为了集思广益,防止主观和片面,防止因承办人员的个人因素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准确处理;也使同类型案件经不同承办人办理,在处理结果上做到基本一致,更好的体现公正性,我们建立了集体讨论制度。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我县法制机构都要进行集体讨论,并做到“五个坚持”,即:

1、坚持案件讨论范围。不是所有行政复议案件都要进行集体讨论,也不是所有法制机构的人员都参加讨论。在实践中,我们严格控制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和参加人员。同时,实行回避制度,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作出公正决定的,实行回避。这样一来,行政复议集体讨论的范围和参加人员不致于太大,便于意见的统一,也为提高办案效率提供了可能。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并不是“和稀泥”,而是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或提交的材料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并在法制机构调查的事实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意见。

3、坚持法制机构负责人决定制。在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过程中,参加人有平等的发言机会,都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当大家意见一致时,该意见就是所讨论案件的处理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中载明各人意见,最后的处理意见由法制机构负责人决定。

申论工作方案篇5

5月18日上午,垫江县新华宾馆三楼会议室。在“中共垫江县纪委党纪申诉复查案件公开审理”的会标下,一个醒目的党徽,昭示着这不是一般的法庭。

“党纪法庭”的布置与一般法庭类似。案件主审人、垫江县纪委副书记董代红端坐在主席台中间,坐在他左右的是审理员和特邀陪审员;坐在主席台右侧的是案件复查方代表,县监察局副局长黄正田和县纪委检查室主任李小平,原案件检查室干部、现澄溪镇副镇长姚鸿;坐在主席台左侧的是申诉人易步太以及助辩人胡智荣。他们个个着装整齐,表情严肃。在旁听席就座的有易步太原来所在党支部的代表,还有市纪委领导、有关专家学者和县纪委部分干部等。

9时30分,董代红宣布:“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垫江县纪委今天对垫江县农村改水办原主任易步太党纪申诉复查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记录人左宣布审理纪律后,董代红介绍审理程序:“本次公开审理分调查、辩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进行。先请案件复查方详细介绍原案查处情况。”

复查方代表黄正田详细介绍了原案的查处情况。1999年6月,县纪委多次收到反映县农村改水办归并县水电局时突击安排水厂运行工等问题的投诉。当年6月16日,县纪委检查二室立案调查,并在6月29日至7月14日对易步太采取“”措施。在调查中查明易步太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受贿6000元;二是违规招聘水厂运行工26人;三是在清理中有1部手机,隐瞒不报。1999年12月28日,易步太被。2000年1月11日,易步太被行政撤职。

黄正田介绍完情况后,董代红说:“请申诉人易步太重点陈述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穿着黑色短袖T恤的易步太在陈述申诉理由时说,他受贿6000元定性不准,自己思想上没有受贿的意识,并且一分钱都没动用,退款积极;违规招工26人的说法扩大了事实;之所以不申报手机,是因为自己认为那是上级的奖励;等等。

董代红问:“请问申诉人易步太,你对原案是否有新发现的证据?若无,直接进入辩论程序。”

易步太答:“没有。”

董代红说:“请案件复查方对新的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黄正田说:“没有。”

董代红问:“助辩人有何意见发表?”

胡智荣说:“他主观上不想收钱,而且收了钱也没有为别人办事,最多只是政令不通,手机不上报,不属于情节严重。”

董代红环视了一下“法庭”,说:“经过调查,双方在事实认定、定性等方面有不同意见。现在进入第二阶段,请各方就不一致的方面进行辩论。”

在主审人的主持下,易步太对他在申诉中提出的理由逐一进行了辩护,案件复查方代表李小平逐一进行了辩驳,助辩人胡智荣对申诉人进行了补充辩护。

辩论结束后,董代红宣布:“下面进入最后陈述阶段,先由申诉人作最后陈述。”

易步太说:“我感谢党组织对我这个犯了错误的人的关心,希望党从轻处理我的问题。”

案件复查方在最后陈述中说,原案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充分,办案程序完备、合法,引用条规正确,建议维持对申诉人的原处分不变。

董代红问:“申诉人原支部代表是否需要发言?”

易步太原支部代表发言说:“易步太在工作中任劳任怨,犯错误后,态度好,请从轻处理。”

董代红最后宣布:“刚才,案件复查方与申诉人易步太都认真地展开了调查和辩论,助辩人和原支部党员代表也发表了意见,审理组将充分考虑申诉方和案件复查方的意见,进行集体评议,形成合议意见和复查审理报告,并报县纪委常委会作出决定。今天的公开审理到此结束。”

司法局:一个申诉人的心声

5月17日上午,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五楼会议室座无虚席。市监狱管理局纪委在这里进行了一次党纪申诉复查案件公开审理,这是市司法局系统举行的首次公开审理。

案件申诉人熊柏树是涪陵监狱一监区原主办会计。1986年3月,熊柏树与妻子曾生有一女。后来,妻子到外地打工。1996年,熊柏树妻子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下一男孩。同年11月27日,涪陵监狱开除了熊柏树的党籍和公职。1999年11月22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取消了熊柏树的警衔。

熊柏树认为处分过重,分别向涪陵监狱党委、重庆市监狱管理局纪委提出申诉,要求对处分的决定予以纠正。

涪陵监狱党委于2001年4月26日进行复议,决定维持处分。熊柏树继续申诉至今,申诉时间长达9年。

面对公开审理,熊柏树激动地说:“今天,组织对我计划外生育违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一个犯了错误党员的关心和爱护,我非常高兴,心情万分激动之余,也对自己9年前违纪一事深感痛心疾首。作为―名共产党员,我违反了党的计划生育政策,给党组织抹了黑,造成不良影响,理应受到党纪的恰当处理。”熊柏树用期待的目光看着主审人说,“恳请上级党组织从关心、爱护、保障党员合法权利出发,纠正过去对我的错误处理,让我重新回到党的怀抱,接受党的教育。无论这次审理的结果如何,我都将正确对待。今后我要加倍努力工作,以此来感谢党组织对我的关心和爱护。我也要奉劝其他党员和群众要以我为戒,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最后,熊柏树十分诚恳地说,“我衷心感谢重庆市纪委、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对我申诉的高度重视,给我提供了一个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我相信,我长达9年的申诉在此必将得到公开的、恰当的裁决!”

万盛:一个主审人的体会

今年4月28日,万盛区纪委在全市率先开展了党纪申诉案件公开审理工作。

“第一例党纪申诉复查案件公开审理在万盛区进行,我们的压力很大。”案件主审人、万盛区纪委副书记王向东体会颇深。他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这次公开审理的情况。2004年,万盛区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案件举报称,万盛区某部门原负责人孙伟洪利用工作之便,涉嫌受贿2万多元。经调查,2004年10月和11月,区纪检监察机关先后对其作出、撤销领导职务的处分决定。孙伟洪不服,于同年12月16日提出申诉。区纪委决定对这一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王向东说,在作出这一决定之前,区纪委曾经有过比较激烈的讨论。他说:“我们开始对公开审理有一种担心。如果是本届班子审理的案子,自己来纠正,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会不会觉得没有面子?如果是上届班子审理的案子,我们来纠正,是不是对上届班子的否定,别人会不会说我们对上届班子不够尊重?想到这些情况,当初一些同志在思想上顾虑比较大。”王向东说,“产生这些顾虑是正常的,因为公开审理完全是个新事物,以前从没搞过,没有现成的模式,弄得不好,就有可能把自己套进去。”

针对这些顾虑,万盛区纪委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区委副书记、区纪委书记吕进专门在区委书记办公会上汇报了有关情况,得到了区委的肯定和支持。最后,吕进态度鲜明地提出:“竭尽全力抓好公开审理试点工作。”

“领导的重视,使承办人员统一了思想,打消了顾虑,消除了畏难情绪。”王向东说,区纪委专门制定了《党纪申诉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等20个配套制度、方案,并对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制定了详细的处置预案。他还透露,为确保全市首次公开审理成功,在市纪委法规和申诉室的具体指导下,区纪委事前进行了摸拟演练,以积累经验。

这次公开审理受到了方方面面的好评。案件当事人孙伟洪说:“公开审理,给了我一个申辩的机会,结果改不改变,我觉得都不重要了,我感谢组织上给我提供了一个说话的平台。”

市纪委:一项重大决定出台的前后

开展党纪申诉案件公开审理试点工作,是市纪委去年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滕久明多次专门作出批示,并亲自进行研究、部署。

去年下半年,根据市纪委领导的安排,市纪委、市监察局派人赴浙江、上海,进行了深入考察,撰写了《关于赴浙江省、上海市学习考察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及申诉听证制度的报告》。滕久明认真审阅《报告》后,于去年11月18日作出批示:“调查的目的,全在于运用。学习考察,对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制度,有了直观的感受,为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探索审理制度改革和实施找到了借鉴经验,很好。可在探索中开展试点。”

根据滕久明的要求,市纪委、市监察局组织人员,起草了《重庆市纪委监察机关申诉案件公开审理暂行规则》,为全市推行申诉案件公开审理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

今年4月至5月,市纪委决定在万盛区、市司法局和垫江县进行党纪申诉案件公开审理试点。市纪委副书记吕天庆和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杨分友,先后到审理现场进行了指导。

实践证明,这3个地方的试点工作都比较成功,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很好的反响。

申论工作方案篇6

1.政府信息涵义。2008年5月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开宗明义指出:“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政府档案涵义。《档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具有政府档案属性。建设部令第101号《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3条指出:“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第25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以上说明,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具有政府档案属性。

4.政府信息与政府档案二者区别。一是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作为政府档案的一部分,虽然在获取状态下具备政府信息特征,但关键的区别在于其已经完成了从政府信息到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主要因为,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虽说,政府信息和档案不过是同一事物在不同运动阶段上价值形态变化的体现,从政府信息到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要经过数十年时间,需要经过归档、确定密级、保管期限、从业务部门移交机关档案室、移交档案馆等过程,但是,一旦完成了政府信息向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就意味着政府信息不再是《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而是《档案法》意义上的政府档案。二是尽管政府信息的内容还是原来的内容,形式还是原来的形式,可在法律规定上就不再是原来的政府信息,而是档案。无论是存放在机关档案室,还是档案馆,都只能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来进行查阅。在法律上,应受《档案法》关于档案的查阅利用等相关规定的约束和调整。于是,有了《条例》第17条:“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说法。

5.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与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查询的区别。《条例》第13条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众和查询范围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以上不难看出,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申请人只要对政府信息有需求,就可以提出申请,这里所指的政府信息实际是比较宽泛且带有不确定性的相对具有公共属性的信息;而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是单纯的具有排他性的登记资料,而不是公众信息。基于保障房地产登记资料权利人的需要,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是个人隐私材料,非权利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取得。只有特定的权利人、受委托人、公检法等机关才有查阅利用的资格。

现行《档案法》规定了统一的对国有档案、集体档案和私有档案的利用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查询方面,我国早已建立起一整套成熟的查询、利用制度。政府信息依法移交至档案馆后,由于不再属于政府信息,其公开问题应当适用档案法律、法规。同理,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包括:私房改造、献产等,因其时间已超过30年以上,属完全形式下的档案资料。

建设部2007年颁布实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因为《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还并不是公共档案,《条例》所规制的只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作为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则是另一回事了,因为,一旦超过较长时间,尤其是历史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完全可以排除在政府信息属性之外。进一步讲,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不应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畴。

6.如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履行职责的负面效应。尤其作为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信息,它完全具备政府档案的属性,《条例》颁布之前,我市已建立了土地登记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资料查询制度,这些并不因为《条例》的出台而合并或撤销,而实际情况是两种机制并行不悖。一方面我局多年来一直在公开的办事办件窗口,承担和履行着对社会公众开放土地登记资料和房屋产权权属登记资料查阅利用的行政职责。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因为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窗口而终止了此项查询业务。政府信息查询与业务档案资料查询并不矛盾也不冲突。另一方面,个别人在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查询层面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拟通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满足查询需求同样是行不通的。否则的话,将要出现《条例》所列条款,即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

综上,毋庸置疑,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属于“档案”范畴,归属于《档案法》调整的范围,不受《条例》相关规则约束。虽然《条例》中并无“不属于政府信息”作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理由的直接依据,但《条例》第21条各类答复的前提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实际上指向适用范围问题,在其第23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内容向具有同一行政职能的上下级机关提出申请问题

1.原文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36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三)项、《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市政府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第3款都作出了:“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的规定。

2.工作实际。实践工作中,我们还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即,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事项分别向具有同样行政职能的上下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在申请人查询土地征用信息时,向区国土分局提出查询申请的同时,又向市局提出查询申请。

3.探索尝试。在市、区两级局行政机关都掌握同一政府信息且同样拥有依职责向申请人提供告知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意见》或《规定》精神,对申请人提出的查询申请,在上下级做好情况沟通的前提下,其中一方可以不予受理(即,选择一方受理即可)。这主要基于《意见》和《规定》中提到的“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与工作中遇到的,“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具有同一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上下级提出申请”的精神并不相悖。

4.论据分析。以上情况其主要内涵都是固定的申请人、固定的申请事项及两次以上的提出,只不过区别在于,第一个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第二个是向两个行政机关提出(但前提必须是,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如:市国土资源局与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之间;市房屋管理局与区、县房屋管理局之间就属这种状况。这样做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和重复操作;也避免了同一申请事项多个部门重复答复,因为沟通协调不畅,容易带来的答复告知内容不统一,从而带来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

三、把握政策,适当灵活,辩证运用“一事一申请”原则

1.原文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2010]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一事一申请”原则,具体表述如下,“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申论工作方案篇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其产生的工作人员的进行法律监督。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应自觉地接受其监督。我是20__年4月被___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我将担任立案庭庭长以来的工作做如下汇报: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素质,坚定政治方向

法官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职业。社会发展,新的法律关系产生,大量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新的法学理论的不断出现,不学习就会迷失方向,就会落后,就会被淘汰。

二年来,我与全庭的同志一道注重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学习: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增强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特别是继续加强了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每个星期五下午定为党支部或者庭里业务学习时间。理论学多结合庭里处理的案件进行讨论,如何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如何落实公正与效率,如何体现司法为民。要求每个人每年至少写上万字的读书笔记或者心得,并结合自己处理案件的实际,在党支部会议或者全庭业务学习时进行学习交流。二是加强对上级党委重要会议精神、重大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有关专门问题的通知的学习,明确工作要领,树立大局意识,正确地理解法律的精神,更好地审理案件。如对涉及几家证券公司案件的暂缓受理、暂缓审理和暂缓执行,不受理非法集资、暂缓受理农村承包、资产公司债权转让等类型的案件。要求每个人真正领会上级规定的有关精神,掌握“暂不受理”和“不受理”的界限。三是加强业务知识技能的学习,特别注重法律知识与审判业务相结合,致力于提高工作水平。我们利用全庭业务学习时间,学习了近几年来最高法院颁布的所有民商法方面的司法解释,如合同法、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破产法、劳动法等方面的司法解释。为了弄清某一方面的问题,组织全庭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如遇到申请撤销仲裁的案件,有关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是否存在冲突,如何适用产生不同意见。我们搜集所有有关仲裁的规定进行学习研究,最终有了正确的认识。我本人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了国内外法学家最新的有关《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方面的专著四部。

通过学习,全庭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明显提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意识明显提高;审判业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从而保证了审理案件的公正与效率。

二、求真务实,做好本职工作,实践司法为民

二年来,立案庭全体同志共同努力,充分发挥立案庭的审判业务职能:全庭7名审判员,其中一位庭长,两位副庭长。共审查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20件。审查受理并移送一审行政案件4件。审查受理并移送全院民事二审案件1023件,行政二审案件91件,再审上诉案件33件;申请执行、执行异议、执行监督案件94件;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33件;破产案件6件。负责全院民事、行政案件诉讼费的审核,诉讼费减缓免的审核,共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和免交手续共165件,78万多元。审理不服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155件

,结案率达100%,没有一件超限。按自动撤回诉讼的案件180件,没有一件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审理申请撤销仲裁的案件3件。指导基层法院的审判业务,办理交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一审或复查案件70件。对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民事、行政案件不予受理裁定,诉前、仲裁保全案件共13件。审查批复基层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76件,没有债权人对破产批复提出异议。负责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对部分重点疑难案件组织听证,复查听证率达40%以上;负责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做到结案必须提审或者讯问申诉人;共复查申请再审、申诉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92件。负责处理领导机关和领导交办案件并按要求报告,以及处理其他各种渠道的转办案件;对不属于本院处理案件及时转办,对基层法院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有力督办。负责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本院指令基层法院再审和本院提审案件的登记、裁定、移送。负责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案件的调卷、登记和移送。负责来访的接待、登记、解答,来信的登记、回复以及来信来访案件的处理;接待来访3600余人次,处理来信1010余件。二年来,本人作为立案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除履行职务外,还负责全院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审查,执行案件,执行监督、执行复议案件的立案审查。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立案审查。审理二审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二审的案件16件。担任全庭180件按自动撤回诉讼的案件的审判长。带头办理申诉复查案件,复查25件,担任全庭90%以上申诉复查案件的审判长。对每个长期申诉上访人至少接待一次,全面掌握申诉的情况。

通过严把立案关,树立大局观念,维持社会稳定。如500多名股东___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___支行返还股款纠纷一案,对该案如何定性,是非法集资,还是侵权纠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在立案审查过程中,股民的代表人称股民要进行上访示威。我们及时向本院领导汇报后,法院向市委及市委领导汇报有关情况。两次书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我们根据省法院的意见进行了处理。避免了群体性的上访事件。

通过业务指导和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如基层法院受理三峡工程总公司___公司诉武汉天达公司、武汉第八医院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反映基层法院有超级别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况,我们及时通知该院将案件移送本院。通过对案件管辖权的审查,发现该法院确有违反规定受理案件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将案件提到我院审理,对基层法院违规受理案件予以了纠正。

通过变上访为下访处理疑难案件,解决民事纠纷,切实落实司法为民。如公安县肖兴世与陈纪英农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肖兴世1987年迁入公安县埠河镇团结村,村里没有责任田,陈纪英丈夫病故后责任田无人耕种,通过村干部将0.4亩责任田转给肖兴世耕种,肖兴世在田里建了临时居住的房屋。20__年9月陈纪英要求收回责任田,形成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陈纪英的诉讼请求。陈纪英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改判肖兴世将责任田返还给陈纪英。肖兴世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20__年8月29日,本院驳回其再审申请。肖兴世继续申诉,并称责任田是其生活的唯一来源,谁执行就与谁拼命。我接访了肖兴世并仔细听其陈申诉的理由,确定双方到现场听证的时间。我们查看了现场,组织了听证。根据双方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通知双方的子女参与做工作,达成了调解协议。纠纷得以解决。

通过调查研究,辩法析理,化解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如楚天高速公路公司因代兰喜诉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二审判决。针对楚天高速公路公司提出的房屋损害程度和房屋的价值,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等问题。如果本案处理不当将导致高速公路沿线众多住户诉讼或上访,会引起不稳定因素。我们到现场去查看了房屋的情况,向当事人调查了房屋建筑的有关情况,组织双方进行听证、调解,查清原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均存在不当之处,及时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进入了再审程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接受监督,及时有效地处理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案件,保障司法公正

人大司法监督在于维护裁判的公平、正义,防止司法腐败和不公,人大监督能够矫正妨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违法行为,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有力的保障。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也是法官履行职责的一部分。

二年来,立案庭共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交办案件8件。即武汉市政总公司与刘罡借款纠纷案;云南弘发祥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与沙市活力二八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贷款纠纷案;___区法院扣划石首市经委11万元执行案;周洪茂与江陵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潘文智申请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__)鄂民一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一案;监利县容城镇顺城居委会不服本院二审终审行政案件;沙市一棉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贷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每件交办案件都进行复查,对符合再审条件的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进入再审程序,并将立案庭的处理情况向

人大常委会写出了书面报告。人大交办案件复查率达100%。对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案件高度重视,为及时、有效地处理交办、转办案件,规定了相应的处理程序,采取了一些措施:由专班做专项登记;认真阅读交办、转办函的内容和要求;对交办案件及时调卷,安排专人复查;对社会影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听证;对个案交办案件,由庭长或者副庭长负责复查;及时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将复查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我作为庭长带头审理交办案件。武汉市政公司因其与刘罡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二审民事判决。周洪茂与江陵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弘发祥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不服你院(20__)鄂荆中民四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查,报请院长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通过接受监督,及时复查案件,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排除纠纷的根源,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监利县容城镇顺城居委会不服本院二审行政案件。因为该行政案件是因监利县容城镇顺城居委会与监利知青商店职工之间的另一民事案件引起。我们及时进行复查,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并将复查情况向人大代工委汇报,驳回申诉前与监利法院一起做顺城居委会与监利知青商店职工的工作,促使双方的民事案件和解,从根本上清除了引起纠纷的原因。现双方停访息讼。

对人大常委会转办的案件,做到及时处理,件件落实。凡涉及审理程序中的案件,全部转有关审判业务庭,涉及基层法院的案件进行了督办,对本院复查过的案件认真接访申诉人,了解当事人重复申诉原因,没有复查过的案件进行了调卷复查。

人大内司委组织协调的涉讼上访案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案情,拿出处理问题的方案。如张永红对其妻吴开英诉公安县黄山头信用社借款纠纷一案长期上访,人大内司委员会组织协调后,我向院领导作了汇报,将张永红向___中级法院请求,均作出了书面答复。

通过处理人大交办、转办和组织协调的案件,我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能够规范司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四、加强修养,树立正气,展现法官良好形象

作为一名法官,尤其是作为一名代表法院窗口形象的党员法官,要发挥文明窗口的作用,必须加强党性修养、个人品德修养和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我刚开始到立案庭工作,庭里很多同志反映立案庭申诉工作累、清苦,不安心立案工作。针对这种情况,我结合自己在法院很多审判业务庭工作的体会,通过党支部会议、全庭会议和个别谈心的方式,讲一个共产党员、一个人民法官应当具备的素养。要求全庭同志做到“四清”:保持清醒的头脑,甘做清苦的工作,维护清廉的形象,安于清贫的生活。注意平时处事,保持良好的心态。一是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保持平常的心态。无论个人利益多小都不要利用法官的职权。有的当事人通过同事、熟人要求对正在执行中的案件调卷暂缓执行。我总是向托请人讲清道理,通过正当的审查程序进行,要维护法院既判力的权威,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他人坦诚友好,保持平和的心态。无论对上对下、对内对外,都不卑不亢,尊重、理解、真诚、友好,决不欺上瞒下,阳奉阴违。坚持以和谐为重,以大局为重,多做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如有的申诉人没有达到申诉目的对我及家人进行威胁,有的人在接待的过程中甚至动手实施暴力,但我在接访申诉人时仍抱着平等友好的心态。有一次人大常委会内务司通知法院到松滋协调黄爱兵故意杀人案,一上班就被申诉人付清宜等申诉拦住,进行威胁说:如果我去开会,他就砸法院,杀原审理案件的承办人。通过很长时间的工作,才得以离开。三是对工作尽心尽责,保持平稳的心态。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工作规则办事,努力做到凡经过我办理的事情,都尽量少出差错,尽量完善,做到有错必究。在审理案件中充公发挥合议庭这一审判组织的功能,案情重大,当事人反映强烈,处理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服从审判组织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四是对生活力求朴素,保持平静的心态。我没有不良嗜好,也不与别人比阔气、比潇洒,守得住清贫,耐得住法官的寂寞。

通过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了正确的荣辱观,正气越来越浓;法官思想素质明显提高,法官的良好形象明显提升。如我们工作的法官为当事人解决诉讼中的困难,当事人送来锦旗:人民青天好法官,执法清正为人民。

五、廉洁自律,搞好廉政建设,带好一庭廉洁法官

法官是一个高尚而神圣的职业,司法行为是否廉洁,事关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形象,事关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在廉洁自律方面做了如下工作:一是警钟长鸣,筑牢思想防线。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学习先进典型的优秀事迹和高尚情操。通过学习任长霞、宋鱼水等政法战线上先进人物的事迹,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吸取反面典型的深刻教训,用我们身边出现的袁家万、刘宏喜、陈新华等反面典型教育全庭的工作人员。收回不廉洁之心,拴住不廉洁之脚,止住不廉洁之手,堵住不廉洁之嘴,与不廉洁行为作斗争。牢牢把握一个法官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二是廉洁自律,作到身体力行。一言一行都能从严检点,从高要求;要求别人做到的事,自己带头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事,自己带头不做。如外地来本院诉讼,在办理完立案手续后,已到下班时间,当事人要请我们吃简单的工作餐,我们都婉言谢绝。三是履行职责,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庭里不设小金库,不接受任何单位的赞助。积极参与___中级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搞好本庭里的廉政工作,抓好责任制目标的落实。

通过廉政建设制度设立和经常性的教育,增强了廉洁意识,没有发生违纪政纪的事;能够自觉地抵制腐败,有一个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为了宣告无罪,用信封装了7000元给复查审判员徐凯,徐凯没有追上申诉人,立即向庭里反映。庭里通知申诉人,庭长、副庭长和徐凯一起对申诉人进行了说服教育,将钱退给申诉人。

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

尽管二年来,庭里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党和人民的要求,还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有时因工作忙,政治理论学习还不够自觉;一部分老上访申诉人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业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工作方法还比较简单,管理水平和管理艺术还需进一步加强;创新不够,限制了工作绩效的提高。

今后,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健全立案庭的审判职能,充分发挥立案的职能作用:

在立案环节要尝试和探索网上立案、庭前调解、庭前速裁等方式,完善审查立案的职能。

申论工作方案篇8

(一)《通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审批表》原件3份;申报表中须亲笔签名的地方一律用蓝黑或黑色的钢笔、签字笔签名,并必须在工作单位审核意见栏和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审核意见栏加盖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二)申报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复印件须加盖公司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三)申报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登记照片六张(其中三张粘贴在表上,其它三张背后写上单位,姓名随申报材料上交);

(四)申报通信工程师需提交论文一式三份(论文评审要求可参照附件1-3);

(五)申报高级通信工程师需提交论文和技术报告各三份(论文评审要求可参照附件1-3);

(六)申报人须提交与表中“主要获奖情况”、“主要发表论文、论(译)着情况”栏填写内容相对应的资料(申报人业绩成果须为担任现职称以来取得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复印件须加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其中着作复印件必须复印着作封面、版权页、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整齐;

(七)打印填写《申报材料目录表》(附件2);

申论工作方案篇9

二、再审案件审查经历的阶段

在审判实践中,再审案件要经历登记立卷、申诉复查、再审三个阶段。从接待登记立卷审查称为登记立卷阶段,适用的程序是接待程序。从立卷后开始复查到再审立案称为复查阶段,因为绝大多数当事人是申诉、申请再审,又称为申诉复查阶段,这个阶段运用的程序叫申诉复查程序。再审立案后,开始再审到结案,称为再审阶段,这个阶段运用的程序叫再审程序。

登记立卷阶段。登记前,对申诉、申请再审进行简单的审查,是否是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是否本院管辖,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告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本单位其他庭室处理,不作登记。符合条件的必须登记,登记后则进行立卷前的审查,主要是询问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和有关材料,初步结论为原生效裁判有错误,或者有无错误不明显,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需要立卷审查。立卷审查的填写立卷审查表,报主管的庭长批准。将申诉材料,有关证据及登记审查表,并转立案庭申诉合议庭办理。这个阶段的工作具体由各法院的接待室办理。

申诉复查阶段。进入申诉复查阶段的案件除了上述由移送已决定的立卷审查案件外,还有有关权力机关交办的,上级法院交办的,本院院领导批办的(包括院长接待日接待批示需要复查的)。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只登记办理手续,不作详细复查。复查的内容,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复查,本着申诉什么复查什么,既有程序审查,又有实体审查。看符不符合再审条件,该不该立案进入再审程序,该不该改判和改判到什么程度。审查方式是材料审查,有选择的由合议庭听证方式进行审查,比较明显的,凭申诉材料和有关证据可以作结论,一般的需要调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一些少量的调查工作。对申诉无理决定维持原判的通知驳回申诉;申诉有理,需要进行再审的用裁定书裁定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个阶段的任务应由立案庭办理。

再审阶段。进入再审的案件,原生效的裁判是第一审的适用一审程序,是二审的适用二审程序,应当开庭审理。法律规定该公开审理的应公开审理。这个阶段的任务由审判监督庭办理。

三、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

审判实践中,对再审案件的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没有严格分开,容易造成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在再审案件中的职责分工不明确,有的法院将案件的申诉复查与再审审理合二为一,将申诉复查程序包容在再审审理程序中。要使再审案件真正贯彻立审分开原则,必须明确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联系与区别,理顺二者的关系。

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案件的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既有一定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申诉复查是指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在当事人申诉、有关机关交办或法院自己认为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由法院立卷审查,决定驳回申诉或决定再审的一种审判监督程序。这个阶段从决定立卷审查开始到决定驳回或决定再审结论,称之为申诉复查阶段,运用的程序为申诉复查程序。再审审理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已决定再审情况下,按审判监督程序及原一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裁判等新的处理结果的一种程序。其联系表现在两者同属于审判监督性质,两种程序互相联系,密不可分。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外,实际上,任何再审程序都需要经过申诉复查程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申诉复查程序是再审审理程序的前提,再审程序是申诉复查程序的延伸和归宿。两种程序虽有密切联系,但仍存在较大区别。

具体表现在:第一,两种程序提起的依据不同。申诉复查程序提起的依据是当事人及其他组织个人的申诉、有关机关交办、上级法院交办、本院决定审查。再审审理程序提起的依据是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本院的决定再审,也就是说,除抗诉再审和指令再审外,申诉复查程序的终点又是再审审理程序的起点。

第二,两种程序的任务和目的不同。申诉复查的任务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调解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否存在错误,最终决定是驳回申诉还是决定再审。再审案件审理的任务则是对案件已决定再审的情况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及原一二审程序重新审判,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新裁判。申诉复查程序所要解决的是要不要决定再审的程序问题,再审审理程序所要解决的是重新裁判的实体问题。

第三,两种程序的审理组织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即再审审理程序中的审判组织是另行组成的合议庭。而对于申诉复查的案件由何种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我国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只笼统地规定,由审判人员负责审查。

第四,两种程序开始后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申诉复查程序开始后,不停止原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只是单纯地对原裁判是否存在决定再审的情况进行审查。而再审审理程序开始后,则将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要对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且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五,两种程序适用的程序法内容不同。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处理,原来是二审的要按二审程序处理,因此,再审审理程序适用的程序法主要是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及原一二审程序的内容。而申诉复查程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没有具体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六、两种程序结案方式不同。申诉复查程序结案方式有:经申诉复查,原裁判、调解正确的,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判;原裁判、调解存在错误的,以决定再审的方式结案。法律文书,属刑事案件的用决定书,属于民事、行政案件的用裁定书。撤回申诉的,以撤回申诉方式结案并作好笔录。而再审审理程序的结案方式有:维持原裁判、撤销原裁判、改判、发回重审、调解、撤诉六种,结案文书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种。

四、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的分工

由于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立审分立的贯彻落实,审判监督程序立审分立也已成定局。但是在立审分立的标准上和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的分工上存在着分歧。原判没有错误的驳回申诉的由立案庭通知驳回;认为有错误的,由立案庭制发再审裁定书,再审审理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各地认识上仍不统一,实践中操作上也不一致。很多地方的人民法院把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申诉复查阶段的任务放到审判监督庭,与再审审理一次完成,实际上再审案件没有真正立审分开。

这种作法的主要弊端是:第一,混淆了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未真正贯彻立审分开原则,对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进行申诉接待,调卷复查,决定再审或驳回申诉,是申诉复查程序的内容。其所要解决的是对案件是否决定再审的程序问题。只有对已决定再审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才是再审审理程序的内容,该程序不是解决某个申诉要不要立案再审,而是要解决对案件决定再审后如何进行实体处理的问题。因此,申诉复查与再审的职能,应分别由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行使。第二,不符合诉讼经济、效率原则。由于立案庭未真正行使对审判监督案件审查立案职能,完成是否决定再审任务,在决定对哪些申诉立案调卷复查时,既缺乏标准,对于所立案件的准确程度也没有监督,故案件移送审判监督庭后,在决定再审之前还要重复审查申诉材料及案卷,而审判监督庭对申诉案件的复查所需的工作量实际上与对一件案件的再审无异。耗费的时间太长,有时一件案件审查了几年最后还不能决定能否进行再审。实践中,立案庭决定调卷复查的案件经审判监督庭审查后,大多数案件均未发现原判有错误,结果只能驳回申诉,造成人力、物力、时间的浪费。既严重影响了审判监督案件的审判效率,又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增加了诉讼成本,不符合诉讼经济、效率原则。第三,不利于独立审判原则的实现和严肃执法。现实中,不少案件当事人对于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通过关系向有关领导反映,一些当事人拿着党委、人大、政府个别领导的要求复查甚至再审的批示,直接到立案部门要求立案,而立案部门对这一类有领导批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往往不进行审查就直接登记立案。由于立案庭没有申诉复查的职能,没有驳回申诉的权力,所以把关不严,把大量地没有错误的案件涌进到了审判监督庭,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不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1日颁发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登记后立卷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诉或者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报经院长批准再审的,应当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全国立案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规定,立案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立卷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根据这一规定,审查是否需要进行再审的职能是由立案部门行使,对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只有作出再审决定后才能移交审判监督庭。

审判监督案件再审立案由立案庭下达裁定立案、驳回申诉的不予立案的审查立案模式,能使内部分工更加科学合理,也有利于保障司法程序公正,办案质量的提高。具体地说,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从审判法制原则来看,完全的立审分开体现了民主法制原则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依法立案,是依法办案的重要环节,各级法院立案庭是人民法院负责各类案件立案工作的专门机构,它为再审立审分立提供了条件。由专门的立案机构下达立案裁定或不予立案的驳回申请通知书,只有裁定立案后才由审判庭审理,一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及再审审理作出了规定。二是裁定立案的方式符合立审分开的原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全国立案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精神。

第二,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看,再审立审分开体现了社会及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公开、公正性的要求。首先,再审立审合一、先定后审,使当事人不能及时充分行使举证、申辩的权利,使庭审流于形式;而经裁定立案后再由审判监督庭审理,使当事人能有效地行使参与再审的诉讼权利,使审判监督庭精力集中于认证上,提高了再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其次,再审裁定立案与审理并举,剥夺了一部分当事人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的再次申诉权利。

第三,从再审质量的特殊要求上看,由立案庭把好裁定立案关,有利于提高再审办案质量。再审是对原审的重新审判,再审改判质量直接关系到审判监督的权威,对再审办案质量应当比一、二审要求更高。由立案庭裁定立案,增加了立案庭的把关责任,并使一部分符合调卷审查但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分流出来,能使审判监督庭集中精力办好再审案件,有利于再审案件质量的提高。

第四,从审判机构、人员合理配置的角度看,由立案庭裁定立案,能使两个庭的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使工作关系更加顺当。一是有利于做好工作,特别是老上访户工作。立案庭承担着接待任务,如果审查申诉和立案工作脱节,立案庭的职责与权力不一致,不利于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而由立案庭审查申诉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下达裁定立案,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驳回,有利于把服判息诉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有利于及时做好上级交办工作。如果立案庭不具有调卷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职能,对所有申诉交办案件一律都调卷交审判监督庭审查,致使大部分交办案件办理时间过长,不能按期答复。而通过立案庭分流一部分交办案件,有利于及时办理交办答复,又能提高交办案件的质量。三是有利于对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实行有效的审限跟踪。如果审判监督庭对再审案件实行立审合一,立案庭对办理再审案件的期限跟踪难以落到实处。

五、再审立案工作中的具体程序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再审立案的程序有明确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可按下列要求办理。

对院长发现原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案件,由立案庭根据院长批示,填写再审立案审批表报院长审批,调取卷宗,写出报告,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庭制作裁定或决定书,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后,移送审判监督庭进行再审。

申论工作方案篇10

    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出现了“再审难”与“再审滥”的复杂局面: 一方面,当事人认为申请再审事由太笼统、抽象,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申请再审案件经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的比例不高,即使裁定再审的,许多案件因实体没有问题,法院也不得不维持原判,导致再审“空转”现象大量存在,更增加了当事人“再审难”的感觉。另一方面,由于申请再审事由仍较笼统,给当事人滥用再审申请权留下了空间; 有的部门处理社会矛盾手段较单一、不当,给社会传递了“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理解,从而加剧了“申诉滥、滥申诉”的现象; 一些地方外部监督失范,致使一些不应当进入再审的案件进入了再审,不应改判的案件被改判,给外界造成了“再审滥”的印象。再有就是;再审的级别管辖及抗诉时间设定不合理造成高一级人民法院及检察院再审审查工作量大量增加。这些现象的产生,固然有诉讼主体及审判主体的原因,但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不完备也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

    (一)再审审查级别管辖设定的适用问题

    2012年新民诉法施行后,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工作影响较大,级别管辖的问题也暴露出来。民诉法第181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及第178条的规定基层法院事实上已丧失了对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再审审查的管辖权已加大了中级和高级法院的工作压力。根据民诉法第178条的规定中级法院实际上也不再受理当事人不服中院生效裁判案件而进行申诉的案件,该部分案件的审查工作主要集中到高级法院。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当事人认为到上级法院再审会增加诉讼成本,通常会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诉以启动抗诉程序,或者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院长申诉甚至信访到本级人大、政府申诉,以期望通过外部压力引起的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从而使本级法院对再审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基于不信任的心态而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必然导致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工作大量的增加,给承办法官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审查工作难以保证质量,且即使能够再审立案,上级法院亦将多数案件以指令再审的方式将实际审理工作仍交给中级法院。如此一来,与当事人的心里期待大相径庭,当事人怀疑再审审理法院能否作出公正裁决也不足为奇了。我们有理由相信,民诉法的规定是为了竭力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为了防止再审程序流于形式而无实际意义,但实际上仍然难以避免做无用功,甚至造成新的矛盾,

    (二)当事人申请检察抗诉的期限的适用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2条亦作出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但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期限作出规定,更未具体明确当事人申请检察抗诉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作为规范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工作的司法解释,对申请检察抗诉的期限亦无规定,实际上也即对当事人的抗诉申请不设期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便出现了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超过两年期限而到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无望的情况下,转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从而间接突破法律的时效规定,使生效的裁判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有些当事人感觉申请再审胜诉的可能性不大,遂转而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且申请抗诉无时间限制,更利于其收集材料准备应诉,当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这样一条曲线救国的途径时,无疑为民事再审制度撕开了一条似乎堵不上的口子。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似乎过于强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近些年来不断加强对法院的民事审判监督工作,在抗诉条件的把握上有所放宽,使民事案件抗诉的数量和范围都有了较大增加,而且注意运用其他非抗诉形式的民事检察监督手段对案件的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在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广受理论界猛烈抨击的无限申诉、无限抗诉现象不但没有得以解决,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三)再审申诉的具体事由的适用

    1、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案件范畴。(1)对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原则上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任何案件均享有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判权,这种权力的权威性应当维护,对最高法院审判案件进入再审,势必会因此而陷入立法逻辑上的相互矛盾。(2)已无实际纠正可能或纠正必要的案件不得再审。如离婚判决的人身关系、承包合同的解除以及再审将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这些案件的再审都应该予以限制,以阻止该类案件再审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行为及法律关系的稳定。2、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范围。对于一般的私权案件,人民检察院应该慎重启动再审程序,应该尊重双方的意愿,否则就会打破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平衡,而且容易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对公共利益方面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享有提起再审的权力。对于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主体提起再审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从现实方面来讲,符合当前国际上的惯例。从现实的紧迫性方面来讲,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而且出于现实中仍然存在许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行为,保留人民检察院对于公益案件的提起再审的权力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四)启动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程序的适用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不管哪类主体来启动民事再审程序,都没有正常意义上的法定程序可循。我国民事诉讼法把“确有错误”作为启动再审的条件,但是“确有错误”是一个实体结论。根据诉讼法学理论,它需要一个具体的程序来支持,即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对原判决进行完全复查之后才有可能得出这个结论。从性质上说,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结论,因为这个结论推翻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对原生效判决的一个否定。这需要较严格的程序来保障,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相应的程序来保障得出这样一个严肃的实体结论。这对当事人来说,其申诉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来规范和支持,申诉的受理、审查的期限、审查的方式、结论的形式等等在法律上都是空白。在当事人缺乏可以发动再审程序的有力法律工具的情况下,当事人作为再审程序的发动者的角色就只能是陪衬性的。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法律也没有规定审查案件的正当程序,事实也不可能找到这种程序,因为这种否定生效判决的程序应当比一审、二审诉讼程序更加严格、对审查者的素质要求更高,如果赋予检察院执行这种程序的权力,那就意味着检察院的人员具备比现在法院的法官更适宜做法官的素质,并在检察院建立执行这种程序的法庭等设施,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这也与我国法律的规定相抵触。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的监督是一种宏观监督,对具体的民事案件进行监督是不现实的。作为法定启动再审的主体,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均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检察院只要抗诉,法院就应当再审。法院可以自己主动发动再审,撤销其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不仅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再审撤销生效的裁判,原审法院也可以通过再审撤销自己做出的裁判。总之,不管那类主体启动,都缺乏相应的具体的法律程序支持。

    (五)审判监督庭职能的适用

    当前在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中,各级人们法院都设有审判监督庭,它的主要职能是行使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权,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并组织听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办理再审案件。这种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实现审判的公正,使错误的裁判能够得到纠正。但在现实审判实践中,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定位存在着一些与公正和效率相左的问题,有些应有的监督职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一些不应由审判监督庭行使的职能或不应存在的职能却在阻碍着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上述问题已引起目前司法理论界较大的关注。具体体现在;1. 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监分离。为保证审判的公平与公正,我国法院建立并逐渐完善了三个“分离制度”——即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和审、监分离。但审、监分离制度在执行中却部分地出现了偏差。2. 监督不力且明显滞后。3. 法院内部监督的优越性的发挥出现困难。4.监督的事后性、被动性带来了工作效率偏低的不足。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完善建议

    (一)合理设定再审审查的级别管辖

申论工作方案篇11

把握申论的基本特征,首先要从一个较大的视野来进行考量。现在,我们正处于世纪之交这是我国新老干部交替的又一个重要时期。为现代化建设遴选人才是新老干部合作交替的重要保证,作为选拔国家公务员主要途径的录用考试,不可能不反映这一现实要求。申论侧重于考察应试者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实际能力符合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符合当今

世界强化素质教育、能力教育的趋势。在发达国家,选拔较高层次的官员一般都采用类似申论的考核方式。申论被列为正式考试科目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向国际标准靠拢的发展方向。以考核综合素质和务实能力为主的申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从这样一个基本认识、基本定位出发并通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和鉴别,我认为申论主要有如下基本特征。

涵盖性——博采众长、包容互补的特性

申论,取申述、申辩、论述、论证之意。申就是说明论就是论述。“申而论之”即为申论。申论要求应试者在阅读理解背景资料并融会贯通的基础上.用简明、准确的文字概括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针对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紧扣背景资料所提供的环境和条件及其主要问题论述对问题的基本看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由此可以看出申论涵盖了作文和策论的功能但又有别于以往公务员考试中的作文有别于古代科举考试的策论。从广义上讲申论也是作文它保留了作文考试中考核分析解决问题和文字表达水平的功能。但是申论难度大于作文。应试者需要在阅读理解、分析归纳和把握给定资料的要点之后,才能自拟标题进行论述。如果说以往公务员考试的命题作文是一次性制成品那么申论则是二次、三次深度加工的产品。另外申论要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理所当然涵盖了策论的手法和功能。但是,申论较之策论增加了制定解决问题方案的考核环节,突出了对务实能力的考察。这主要表现为通过比较应试者所制定方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鉴别其解决现实问题的实践经验、实战能力、实际水平以及开拓创新意识等。这种考核常常使只有本本知识的人捉襟见肘。这是传统策论所难以比肩的。

综合性——全方位测查综合素质的特性

申论考试的综合性特征,从根本上说是由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自身的综合性所决定的。反映在申论及其考试中主要表现为:

其一给定资料的综合性。申论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管理等社会生活的众多层面,内容丰富多采关系错综复杂大多属于现实生活中难点、热点问题的实际写照而不

是社会生活的简化版,更不是沙盘作业、纸上谈兵。相比之下虽然法学案例、管理案例、领导案例等也都提供案例资料但一般涉及面较为专一。

其二考核内容的综合性。应试者既要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敏锐、快捷地发现问题;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方案,采取具体措施解决问题;还要能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透过现象抓住本质作出理论分析、理性思考即从矛盾的特殊性入手抓点带面借题发挥研究其普遍意义。申论考试能有效地测查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归纳概括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水平。相比之下一般考试中的案例分析,主要是要求考生按照试题所提示的几个问题写出对案例的判断和理由不要求进行系统的论述和论证。申论与之不同它既十分重视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又十分重视理性思考。申论把很强的实用性与很高的理论性珠联璧合结为一体。

关联性——环环相扣,内容连贯,有机统一的特性

关联性是申论有别于其它录用考试的一个鲜明个性。

其一背景资料紧密跟踪社会现实。申论给定的背景资料一般都源于社会生活的时事热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二r考试环节环环相扣。申论考试有三个环节。一是概括即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二是对策即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方案。三是论述即依据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中心明确有深度、有内容、有说服力的论证。

申论的三个环节一脉相承、紧密相关、环环相扣。概括是后面提出对策和进行论述的基础。只有抓准了主要问题搞清了环境和条件,解决问题的方案才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只有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才能根据对策提出的思路有理有据地展开论述达到理论上明辨是非认识上得以升华。反之如果概括没有抓准问题对策必然隔靴搔痒,论述就会陷于言不及义。

真实性——客观度量基本水准,具有区别度较大,失真度较小的特性

真实测量考生的实际能力,客观反映考生的真正水准以达到甄别选才是任何录用考试形式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但事与愿违.高分低能的情况屡见不鲜。相比之下申论具有较强、较大的区别度和防伪打假的性能,能比较客观公正地度量出应试者的差异。

申论工作方案篇12

把握申论的基本特征,首先要从一个较大的视野来进行考量。现在,我们正处于世纪之交这是我国新老干部交替的又一个重要时期。为现代化建设遴选人才是新老干部合作交替的重要保证,作为选拔国家公务员主要途径的录用考试,不可能不反映这一现实要求。申论侧重于考察应试者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实际能力符合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符合当今

世界强化素质教育、能力教育的趋势。在发达国家,选拔较高层次的官员一般都采用类似申论的考核方式。申论被列为正式考试科目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向国际标准靠拢的发展方向。以考核综合素质和务实能力为主的申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从这样一个基本认识、基本定位出发并通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和鉴别,我认为申论主要有如下基本特征。

涵盖性——博采众长、包容互补的特性

申论,取申述、申辩、论述、论证之意。申就是说明论就是论述。“申而论之”即为申论。申论要求应试者在阅读理解背景资料并融会贯通的基础上.用简明、准确的文字概括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针对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紧扣背景资料所提供的环境和条件及其主要问题论述对问题的基本看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由此可以看出申论涵盖了作文和策论的功能但又有别于以往公务员考试中的作文有别于古代科举考试的策论。从广义上讲申论也是作文它保留了作文考试中考核分析解决问题和文字表达水平的功能。但是申论难度大于作文。应试者需要在阅读理解、分析归纳和把握给定资料的要点之后,才能自拟标题进行论述。如果说以往公务员考试的命题作文是一次性制成品那么申论则是二次、三次深度加工的产品。另外申论要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理所当然涵盖了策论的手法和功能。但是,申论较之策论增加了制定解决问题方案的考核环节,突出了对务实能力的考察。这主要表现为通过比较应试者所制定方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鉴别其解决现实问题的实践经验、实战能力、实际水平以及开拓创新意识等。这种考核常常使只有本本知识的人捉襟见肘。这是传统策论所难以比肩的。

综合性——全方位测查综合素质的特性

申论考试的综合性特征,从根本上说是由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自身的综合性所决定的。反映在申论及其考试中主要表现为:

其一给定资料的综合性。申论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管理等社会生活的众多层面,内容丰富多采关系错综复杂大多属于现实生活中难点、热点问题的实际写照而不

是社会生活的简化版,更不是沙盘作业、纸上谈兵。相比之下虽然法学案例、管理案例、领导案例等也都提供案例资料但一般涉及面较为专一。

其二考核内容的综合性。应试者既要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敏锐、快捷地发现问题;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方案,采取具体措施解决问题;还要能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透过现象抓住本质作出理论分析、理性思考即从矛盾的特殊性入手抓点带面借题发挥研究其普遍意义。申论考试能有效地测查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归纳概括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水平。相比之下一般考试中的案例分析,主要是要求考生按照试题所提示的几个问题写出对案例的判断和理由不要求进行系统的论述和论证。申论与之不同它既十分重视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又十分重视理性思考。申论把很强的实用性与很高的理论性珠联璧合结为一体。

关联性——环环相扣,内容连贯,有机统一的特性

关联性是申论有别于其它录用考试的一个鲜明个性。

其一背景资料紧密跟踪社会现实。申论给定的背景资料一般都源于社会生活的时事热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二r考试环节环环相扣。申论考试有三个环节。一是概括即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二是对策即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方案。三是论述即依据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中心明确有深度、有内容、有说服力的论证。

申论的三个环节一脉相承、紧密相关、环环相扣。概括是后面提出对策和进行论述的基础。只有抓准了主要问题搞清了环境和条件,解决问题的方案才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只有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才能根据对策提出的思路有理有据地展开论述达到理论上明辨是非认识上得以升华。反之如果概括没有抓准问题对策必然隔靴搔痒,论述就会陷于言不及义。

真实性——客观度量基本水准,具有区别度较大,失真度较小的特性

真实测量考生的实际能力,客观反映考生的真正水准以达到甄别选才是任何录用考试形式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但事与愿违.高分低能的情况屡见不鲜。相比之下申论具有较强、较大的区别度和防伪打假的性能,能比较客观公正地度量出应试者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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