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合集12篇

时间:2022-10-28 18:20:35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1

被申请人:略

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二、撤回(2013)法司鉴委字第355号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贵院依法受理后,被申请人对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并向贵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2013年8月21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要求配合鉴定机构鉴定和延期审理的通知书及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书。另外,2013年8月26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申请及贵院批准被申请人的申请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申请人伤情稳定后,向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申请伤残鉴定,后该队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及人数、营养时限作出评定。

申请人认为此次鉴定不是单方委托鉴定,是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向交警部门申请后由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作为委托方,且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是经过行政许可的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执业机构,此种程序下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在苏州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故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

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上述条文和本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可见能够与被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相关联的应该是上述第四项,即“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没有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

因为该申请书落款之处仅有被申请人处印章,连成文时间都没有,最关键是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医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且没有法医及相关机构的签章。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该份重新鉴定申请书并非专业人员出具,故被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可与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相抗衡。即被申请人不具备重新鉴定申请的合理理由。

三、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是在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违背国家保险立法精神的最大诚信原则,且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

综上,申请人恳请贵院考虑上述理由,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此致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2

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鉴所〔XX〕法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特申请对yb的伤残等级评定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本鉴定书作出机构是南充市营山县鉴定机构,而第一次鉴定机构是南充市鉴定机构“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因此本鉴定书严重违背程序,应当无效。并且该鉴定书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做出鉴定时并无两个在场人员见证,明显违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轻,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诊断4“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病历上是“挫裂伤”。法医临床检查部分说:“步态正常……右膝关节外观正常,内侧有轻压痛,右膝关节活动正常”。被鉴定人yb目前还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鉴定时稍轻,如果病情不好转,就不会是十级的最轻伤残等级了。

分析说明部分(一)“确诊为头皮裂伤……右膝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明显违背依法客观公正中立鉴定原则,因为病历是 “确诊为脑外伤、头皮裂伤……右膝骨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

故意遗漏重要病情:中心医院mr报告单诊断意见“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伴内、外侧半月板、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该鉴定书遗漏的“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才是评残最主要的。经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所以第一次鉴定在综合基础上评定为十级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医疗费审查部分,该鉴定书明显越权鉴定: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费215元,作为被鉴定人是中学生,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是根据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鉴定人应对医疗机构质疑,被鉴定人保留索赔权利。自费药品认定,也是委托鉴定项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险公司的权利,该鉴定书越权鉴定应当无效。

四、因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并无从属关系,也没有在后鉴定意见书自动取代在先鉴定意见书。在二者有矛盾冲突时,法院也应综合鉴定机构所在地和办理鉴定数量和鉴定人员资质、资历等方面,认定没有违法违反程序的鉴定报告。

综上所述,南鼎司鉴所〔XX〕法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鉴定准则,损害了被鉴定人合法权利。特请求法院委托高资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者直接认定第一次司法鉴定“南通司鉴中心临鉴字第15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3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X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已受理。申请人为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晕,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李__,男,汉,住_县_村_社。

申请人:胡__,女,汉族,住_县_镇_村_社。

委托人:毛__,__事务所律师。

杨__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__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依据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不能得出其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该鉴定书第二页上:杨__房屋为刚性条石基础,基础底宽0.8至0.9M,埋深约1.2M(排水沟顶标高为标准);排水沟底为条石,计四层约1.2M(与杨__房基底同一标高). 接着在分析杨__房屋受原因中称:由于申请人 2019年建房施工条石排水沟时,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即基底附加压力)。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修的排水沟的底基和杨__的房屋底基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现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这种可能性呢?这充分表明了结论和事实不相符。

2.该鉴定书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因为房屋发生倾斜、沉降除了与地基有关外,与房屋自身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有十分重要的联系,而该鉴定书,对原告杨__的房屋的建筑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与其自己的房屋发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关联性的问题却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杨__房屋整体刚度较差,对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言带过。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__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出具的:《关于杨__房屋的安全鉴定意见》中对原告杨__的房屋所发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确指出:1.该房屋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2.基础主体施工质量较差。由此可见该鉴定书的结论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3、该鉴定书应当是以__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学技术鉴定所的名义制发,却在鉴定书的头上用: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无法定的鉴定资格)的名义发出,所以,该鉴定书的制作程序不当,有误导之嫌。

综上所述,由于__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所涉损失的原因重新进行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 性别:xx 出生年月:x 年 x 月 x 日 民族:xxx 住址:xxx

请求事项:

请求对右手骨折构成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诉 xx等因故意伤害一案,已经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为准确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特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

此致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4

再审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蕴川路5300弄1号4—177室,经营地:上海市盘古路895号,法定代表人:赵新道,邮编201900,单位电话021-36213987

原审法院名称及生效法律文书名称案由: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一(民)初字第6092号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11号判决书。

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2009)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裁定书。

申请再审事由;

申请人因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不清,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申请人有据推翻其认定事实。且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不按规定质证,辨论,抹煞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混淆复发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概念区别,适用法律错误等。故申请人不服(2009)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驳回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十)项规定的情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及判决,立案再审。

再审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沪高院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立案再审,并将案由改回劳动合同纠纷案。

2、请求查明申请人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及被申请人二次违约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的事实,依法判令被申请人顺延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3、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按“劳动合同纠纷案”起诉,一审也按劳动合同纠纷案由立案。二审擅自改为“确认劳动关系”案由审理,高院亦按此审查,但本案纠纷是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约,是否合法的争议,并非是在即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状态下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因此申请人认为此案由应当改回“劳动合同纠纷”较为却当。

(二)、原审事实不清,所查事实,缺乏证据,且有证据证明遗漏重要事实。

(1)、2007年12月7日宝冶公司向朱黎宾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退工单》,是在区级初次鉴定为八级工伤未生效之前,属违法终止合同行为,有八级工伤签收日期为证,对此裁定书避而不谈。

(2)、在市级再次鉴定为七级工伤之前及之后,被申请人均未对第一次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的行为履行撤销手续,并没有恢复劳动关系的手续与证据。所谓“办理了2007年12月5日的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无实据。2007年12月7日终止合同及退工,哪能会在此之前招工登记,2007年12月5日及其后双方根本未发生过招工的行为,又哪有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纯属虚拟。原审所查招工登记,恢复劳动关系的“事实”,缺乏证据。

(3)、2008年3月被申请人不仅又单方面强行办理退工手续,而且又一次发生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原审却未查明2008年3月重新办理退工手续是退2007年12月5日的虚拟“招工”还是退2002年8月1日的招工?2008年3月的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虽然是在市级再次鉴定七级工伤之后,但却是在朱黎宾工伤股骨颈骨折手术后三年复发股骨头坏死而再行手术治疗期间。有出院小结及门诊治疗疾病证明为凭,原审裁定中遗漏朱黎宾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重要事实,从而规避了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而且是违反“劳动合同”第30条所例对工伤职工终止合同需“协商一致”的规定的强行单方面终止合同。(有所订“合同”第30条及未经申请人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为证)

(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1)、裁定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七级工伤人员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是指治疗结束评定等级后的正常情况,而申请人朱黎宾虽然相对于原受工伤而言已经市级再次鉴定七级工伤,停工留薪期和停工治疗期已满,似乎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申请人存在在区级对原受工伤鉴定八级工伤之后,市级再次鉴定(是对区级八级工伤鉴定结论不服而启动的复核鉴定)七级工伤之前发生原受工伤手术后三年又股骨头坏死而再次住院重新手术(有市六医院07年12月4日及市八医院08年1月14日的出院小结为证)出院后又连续门诊治疗至今,(有门诊病历及疾病证明单为凭)的特殊情况。可见在区级初次鉴定之后出现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故暂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二款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申请人朱黎宾应当重新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复发留薪期,复发治疗期,医疗费及根据复发治疗结束半年后,等待变化了的病情相对稳定了再进行新一论的复发鉴定)只有在复发鉴定评定新的工伤等级后才能按复发鉴定得出的工伤等级对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终止劳动合同及是否终止劳动关系。故2008年3月的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相对于申请人朱黎宾的工伤复发和依法应享的待遇而言,复发治疗留薪期,医疗期远未期满。因未经法定程序进行区级工伤复发鉴定,故尽管在市级再次鉴定之前已经出现复发住院治疗的事实的情况,却并不能由2008年2月的该次再次鉴定去包容和替代。因为与复发鉴定的程序和规定条件均不相符合。(即时间上不到治疗结束半年后,治疗状况上还在治疗期间,程序上由区级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复发初次鉴定),2008年2月市级再次鉴定七级工伤,只能是对原受工伤区级初次鉴定的复核而已。裁定书所称“不存在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法定情形,终止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的认定,实系掩盖申请人工伤复发确需治疗并且还在治疗期间的事实,是对由此而引起的依法不得终止的法定情形的故意歪曲。

(2)原审裁定认为“朱黎宾2007年11月19日至12月4日及2007年12月5日至2008年1月14日住院治疗的事实均发生在鉴定结论做出之前,故原审对朱黎宾再次鉴定的申请及责令宝冶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妥的认定和推断也是错误的。理由是上述住院治疗及出院后的连续门诊治疗,出院小结和疾病证明单已清楚地表明是因原受工伤术后三年股骨头坏死而再行手术和康复治疗。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要件,按《条例》第36条所转指的第31条的规定,依法享有对复发后的伤情进行复发鉴定的权利,并只有依据法定程序经区级复发鉴定及其所定等级生效后才可最终确定所应享受的伤残待遇。朱黎宾主张恢复被恶意阻断的劳动关系后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工伤复发认定和复发鉴定,得出新的工伤等级。完全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正当要求。对于申请人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原审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不肯认定,是舞弊不公的失责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过发生于区级初次鉴定之后与市级再次鉴定之前的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并在市级再次鉴定之后,尚在门诊连续治疗的住院治疗情况不属于工伤复发,且未经区级复发鉴定的工伤复发职工不可以申请复发鉴定,或未经复发鉴定而可以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又朱黎宾向原审并没有申请“再次鉴定”而只因被申请人恶意阻断劳动关系而致申请人无法进入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必要条件的工伤复发认定程序,但原审却本末倒置地无理推却工伤复发未经相关部门认定而抹煞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的情况下,申请人朱黎宾申请原审法院对07年11月19日至08年1月14日的住院治疗及以后连续门诊治疗的出院小结,疾病证明等医学资料送交相关专业部门通过司法鉴定或咨询作出是否属于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和性质的结论意见。是对原审法院仅据医学资料不肯认定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的充分举证,此举证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报认定取证,只能申请法院通过委托司法鉴定实现取证。而原审法院对此拒绝申请,是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申请人的这种申请鉴定认定事实与性质的取证申请有别于对工伤评残等级不服而提出的申请“再次鉴定”。故原审法院以上述住院治疗事实发生在市级再次鉴定七级工伤之前而不认定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于法无据。并且“不采纳”,“不接受”,“不支持”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或咨询取得结论的做法于法不合,实属无证无据无理否定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

(四)、针对裁定书所谓:“朱黎宾称原审法院对重要证据未予质证及剥夺其辩论权依据不足”之说,朱黎宾有必要再作申辩如下:

(1)、申请人提交过“劳动合同”和只有被申请人单方面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复印件,用以证明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第30条关于工伤职工终止合同需经“协商一致”的约定,单方面强行终止合同。如果已经质证,为何裁定书及判决书中均不提终止合同是否违约。

(2)、申请人提交过2007年10月31日的区劳动能力鉴委会所发鉴定通知。其通知的鉴定日期可以证明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月14日的复发住院手术治疗是在区级初次鉴定之后。如果已经质证为何不提复发治疗情节未经区级鉴定。

(3)、申请人不仅提交了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月14日二家医院出院小结复印件,还提交了2008年1月14日之后的连续门诊治疗的病历卡及疾病证明单,如果已经质证,为何不提被申请人单方面二次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均在朱黎宾工伤复发治疗期间。

(4)、申请人提交过2006年12月14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指示的复印件,如果已经质证,为何不提被申请人不执行行政指令逼迫申请人在治疗期间仓促鉴定。

(5)、庭审现场并未录像,申请人能拿什么证据证明法庭对上述证据没有质证,被申请人及原审法官又能拿什么来证明进行过质证呢?

(6)、原审对本案重要争议点根本不让辩论清楚,否则怎么对于工伤手术后三年股骨头坏死而住院治疗的事实是否属于工伤复发。其有关的医学资料及伤情变化应由哪级机构鉴定,复发鉴定与对原受工伤不服而起的再次鉴定之间的区别,还有二次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约,是否违法都没有查明认清,尤其是二审主审法官不许朱黎宾的委托人宣读意见,连被申请人的答辩状竟是在庭审结束时交给申请人一方的。对于双方异议之处未能展开辩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2007年12月7日的违法终止合同及退工并无撤销手续,2008年3月的第二次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不仅在实体上即违约又违法,而且也不符合程序。原审离开证据和法律规定,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致使工伤复发确需治疗或违约违法终止合同的事实不清,混淆复发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概念,主观武断地认为复发住院治疗在市级再次鉴定之前而不支持申请人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裁判是极其不公正的错判。朱黎宾因为股骨头坏死,目前工伤残疾的等级远不止原定七级,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准于申请再审,维护工伤职工朱黎宾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附:一审、二审判决书及沪高院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再审申请书副本一份

申请书中所提证据均已向原审及沪高院提交过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5

科技成果制度毋庸置调动了我国广大不同领域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更新,为我国的科技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医学科技成果制度促进了我国医学技术的革新,推进了医学事业的发展,为人类减轻疾病痛苦带来了希望。成果鉴定是科技成果申请的奠基石,也是顺利通过鉴定申请和评审的必要途径。申请人不仅需要过硬的技术理论支持,还需要掌握撰写和组织鉴定资料的方法与原则。

1 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基本要求

科技成果的基本要求有以下三点:(1)通过实验研制、发明、考察、观测等一系列综合研究而取得的研究成果;(2)在研究过程中其研究内容必须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3)通过鉴定、评审或验收等方式使得研究单位所申报的科技成果能得到同行专家及社会的公认[1]。医学科技成果鉴定作为医学科技成果创新性、科学性的重要依据,必须遵照科技成果的基本要求,通过客观、公正的评审对已取得的有效医学成果进行鉴定和评价。鉴定又可分为书面函审、会议函审和检测三种形式,目前的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基本都以函审为主。无论选择何种鉴定方式,鉴定资料都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正确,确保鉴定程序的有效性。

2 医学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中的常见问题

医学科技成果的鉴定主要由高校、主管卫生部门以及主管科技部门组织实施。虽然各组织部门的要求是不同的,但其对鉴定的主体部分要求基本相同。成果鉴定主要由“成果基本信息”、“成果研制报告”以及“附件”三个部分组成,而这三个部分又包含许多方面。如何真实、系统的描述出通过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研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成果报告,需要处理好下面几种常见的问题。

2.1 成果基本信息

通过成果基本信息甚至是成果的题目,专家能迅速了解申请成果的概况。目前,各地方的医学成果鉴定申请书无论电子表格或者网络申请,都必须涵盖成果名称、推荐单位、任务来源、申请单位(包括联合申请单位)和成果全部完成人的信息填写。申请人要对各提纲的意思进行明确把握,结合成果自身的特点进行总结、归纳,避免繁琐,简明扼要的阐述出申请成果的核心技术、国内外现状以及成果的突出作用和创新点。然而,真正做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重点阐述少之又少,成果的优势归纳不突出,甚至仅仅是照搬了之前的课题申请书。显然,这样的成果信息缺乏说服力,更不能给专家留下深刻的印象了。

2.2 成果研制报告

成果研制报告是成果鉴定申请的首要附件,是核心。成果研制报告旨在反映研究成果达到的真实水平,对经过多年努力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进行总结叙述。这部分的撰写直接关系到专家对成果内容的理解和评判。

2.3 其他附件材料

成果鉴定申请的附件,除了成果研制报告以外,还须附上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查新证明、引文分析证明,公开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论文,成果应用证明以及其他说明性文件等。

2.3.1 公开

成果鉴定资料提供的所有支撑论文,原则上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必须为成果的完成人,且所有作者对论文用于成果申报应有知情权。然而现实中,鉴定申请所附论文作者并不能全部存在于完成人中,申请者又未能提供非完成人放弃该论文所属权的声明或提供所有作者的知情同意书,最后导致形式审查不通过。这种现象随着我国与国外医疗机构或研究所的合作项目增多而愈发普遍。

2.3.2 应用证明

应用证明的初衷是能体现医学科研成果应用于临床工作,证明科技成果造福病患的重大意义;是应用单位的管理部门对成果应用情况了解后出具的相关说明。而现实中,成果申请人利用不同医院或医疗机构的同行关系,轻易就能拿到应用证明,对成果的应用描述完全脱离实际,甚至直接对未曾应用的成果夸夸其谈,直接照搬理论。但显然是不合适的。

2.3.3 查新报告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正式查新证明文件是必不可少的附件之一。医学科技成果查新报告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个别奖项也允许使用两年内出具的报告。查新报告按照其查新范围可分为国际查新及国内查新。我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对查新范围并没有严格的要求,申请者可以结合自身成果的需要进行选择。

3 申请医学科技成果鉴定的建议

科研成果是一个累积生产到产出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较好的完成医学成果鉴定的申请,不仅要在申请时做好材料的撰写准备,更应在其前期科研课题的实施过程中做好管理、监督、记录和总结工作,才能让最后的成果鉴定水到渠成。

3.1 项目的执行管理

项目是因,成果为果。项目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着成果产出。在项目的研究过程中,必须保证其研究方法的合理可行,取得的结果是依据先进的技术手段所得,根据其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具有可重复性。此外,还要求项目组详细记录研究过程,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3.2 组织鉴定材料

3.2.1 成果简介及成果研制报告

成果研制报告不同于论文,应该具体描述成果实施过程以及取得的效果。但同时,不能仅仅停留在描述内容方法等细节,而应根据实际内容挖掘、凝炼出成果的创新点,不能过于详细,也不适合过于简单。建议按照研究大方向分1~2个创新点。

3.2.2 成果论文与成果署名原则

在申请成果鉴定时,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最值得注意的就是署名。不仅仅是需要在成果鉴定申请前征得所有完成人及完成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贡献大小排序,更应该注意成果采用论文的归属权问题。申请成果鉴定时应该遵守下面两个原则:第一,成果包含的所有公开,其第一作者都必须为成果的完成人,或者非完成人的第一作者需提供放弃本篇论文的说明。

3.2.3 专家鉴定意见

目前成果鉴定仍然沿用了由申请人提名专家函审的方法,专家的函审意见基本上也由鉴定申请人来草拟。然而,申请人常常将专家意见拟得夸夸奇谈,只褒不贬,或尽是空话套话,没有实质意见。因此,在撰写专家鉴定意见时,应从成果的实际内容出发,中肯的提出优点以及不足。另外,由于我国的医疗科技技术与发达国家比起来还有一定的距离,申请人切忌在鉴定意见中将成果定为“国际领先”。一般,结合成果鉴定申请时查新报告的范围,国内的先进研究建议鉴定为“国内先进”,特别突出可列为“国内领先”。而进行了国际查新的成果,其鉴定意见一般可表示“国际先进”。这样的专家鉴定意见才更有说服力,复合上级部门的形式审查要求。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6

科技成果的基本要求有以下三点:(1)通过实验研制、发明、考察、观测等一系列综合研究而取得的研究成果;(2)在研究过程中其研究内容必须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3)通过鉴定、评审或验收等方式使得研究单位所申报的科技成果能得到同行专家及社会的公认[1]。医学科技成果鉴定作为医学科技成果创新性、科学性的重要依据,必须遵照科技成果的基本要求,通过客观、公正的评审对已取得的有效医学成果进行鉴定和评价。鉴定又可分为书面函审、会议函审和检测三种形式,目前的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基本都以函审为主。无论选择何种鉴定方式,鉴定资料都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正确,确保鉴定程序的有效性。

2 医学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中的常见问题

医学科技成果的鉴定主要由高校、主管卫生部门以及主管科技部门组织实施。虽然各组织部门的要求是不同的,但其对鉴定的主体部分要求基本相同。成果鉴定主要由“成果基本信息”、“成果研制报告”以及“附件”三个部分组成,而这三个部分又包含许多方面。如何真实、系统的描述出通过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研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成果报告,需要处理好下面几种常见的问题。

2.1 成果基本信息

通过成果基本信息甚至是成果的题目,专家能迅速了解申请成果的概况。目前,各地方的医学成果鉴定申请书无论电子表格或者网络申请,都必须涵盖成果名称、推荐单位、任务来源、申请单位(包括联合申请单位)和成果全部完成人的信息填写。申请人要对各提纲的意思进行明确把握,结合成果自身的特点进行总结、归纳,避免繁琐,简明扼要的阐述出申请成果的核心技术、国内外现状以及成果的突出作用和创新点。然而,真正做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重点阐述少之又少,成果的优势归纳不突出,甚至仅仅是照搬了之前的课题申请书。显然,这样的成果信息缺乏说服力,更不能给专家留下深刻的印象了。

2.2 成果研制报告

成果研制报告是成果鉴定申请的首要附件,是核心。成果研制报告旨在反映研究成果达到的真实水平,对经过多年努力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进行总结叙述。这部分的撰写直接关系到专家对成果内容的理解和评判。

2.3 其他附件材料

成果鉴定申请的附件,除了成果研制报告以外,还须附上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查新证明、引文分析证明,公开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论文,成果应用证明以及其他说明性文件等。

2.3.1 公开

成果鉴定资料提供的所有支撑论文,原则上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必须为成果的完成人,且所有作者对论文用于成果申报应有知情权。然而现实中,鉴定申请所附论文作者并不能全部存在于完成人中,申请者又未能提供非完成人放弃该论文所属权的声明或提供所有作者的知情同意书,最后导致形式审查不通过。这种现象随着我国与国外医疗机构或研究所的合作项目增多而愈发普遍。

2.3.2 应用证明

应用证明的初衷是能体现医学科研成果应用于临床工作,证明科技成果造福病患的重大意义;是应用单位的管理部门对成果应用情况了解后出具的相关说明。而现实中,成果申请人利用不同医院或医疗机构的同行关系,轻易就能拿到应用证明,对成果的应用描述完全脱离实际,甚至直接对未曾应用的成果夸夸其谈,直接照搬理论。但显然是不合适的。

2.3.3 查新报告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正式查新证明文件是必不可少的附件之一。医学科技成果查新报告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个别奖项也允许使用两年内出具的报告。查新报告按照其查新范围可分为国际查新及国内查新。我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对查新范围并没有严格的要求,申请者可以结合自身成果的需要进行选择。

3 申请医学科技成果鉴定的建议

科研成果是一个累积生产到产出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较好的完成医学成果鉴定的申请,不仅要在申请时做好材料的撰写准备,更应在其前期科研课题的实施过程中做好管理、监督、记录和总结工作,才能让最后的成果鉴定水到渠成。

3.1 项目的执行管理

项目是因,成果为果。项目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着成果产出。在项目的研究过程中,必须保证其研究方法的合理可行,取得的结果是依据先进的技术手段所得,根据其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具有可重复性。此外,还要求项目组详细记录研究过程,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3.2 组织鉴定材料

3.2.1 成果简介及成果研制报告

成果研制报告不同于论文,应该具体描述成果实施过程以及取得的效果。但同时,不能仅仅停留在描述内容方法等细节,而应根据实际内容挖掘、凝炼出成果的创新点,不能过于详细,也不适合过于简单。建议按照研究大方向分1~2个创新点。

3.2.2 成果论文与成果署名原则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7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以下简称考核鉴定),是指经依法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考核鉴定合格的人员核发的,证明其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工作能力的凭证。

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第四条 考核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考核鉴定工作,鼓励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核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考核鉴定指导机构,具体负责考核鉴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七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参加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当招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在职人员,在本条例实施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申请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考核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考核鉴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对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实施许可;

(三)对全省考核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管理考核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五)组织拟定国家考核鉴定试题库(以下简称国家试题库)以外的考核鉴定试题;

(六)核发各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考核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市考核鉴定初级、中级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实施许可;

(二)对本市考核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管理本市考核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四)核发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考核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县(市、区)的考核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监督管理本县(市、区)的考核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三)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考核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 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考核鉴定机构,不得从事考核鉴定活动。

第十二条 设立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拟考核鉴定的职业和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每种考核鉴定的职业有与拟考核鉴定等级相适应的3名以上考评人员;

(三)有必要的管理办法、考核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国家对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考核鉴定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向有相应许可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拟考核鉴定的职业范围和等级等;

(二)场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赁意向书),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的目录及证明材料;

(三)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管理办法、考核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补充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设立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明确考核鉴定的职业、等级等事项;不同意设立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家选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承担评审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考核鉴定机构应当随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变化,更新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考评人员应当更新知识,满足考核鉴定工作的需要。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考核鉴定机构的鉴定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考核鉴定机构的鉴定条件已无法满足考核鉴定职业或者等级的需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该考核鉴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改进。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依法取得许可的考核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考核鉴定的职业和等级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第十九条 从事考核鉴定工作的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考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考核鉴定指导机构组织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 考评员可以承担相应职业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工作。

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相应职业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考核鉴定对象所具备的职业能力进行考核、评审,客观、公正、独立地评分,并对所作出的评分结果承担责任。

考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评分结果等不正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考核鉴定工作实行质量督导制度。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考核鉴定工作3年以上的考评人员中聘请质量督导员,对考核鉴定工作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考核鉴定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考和质量检查两部分。

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考核鉴定活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派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向考核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考核鉴定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对考核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在考核鉴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控告;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鉴定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第五章 申请考核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应当根据本章规定的条件,向考核鉴定机构申请考核鉴定,并依法申领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其他职业的劳动者可以自愿申请考核鉴定,申领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者可以跨区域申请考核鉴定,具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领1个至多个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初级考核鉴定:

(一)取得初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初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在同一职业岗位工作满6个月的。

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中级考核鉴定:

(一)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中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的。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高级考核鉴定:

(一)取得高级技工教育或者高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高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的。

第二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技师考核鉴定:

(一)取得技师学院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的。

第三十条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技师岗位连续受聘3年以上或者累计受聘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高级技师考核鉴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劳动者努力钻研技术,更新知识,提高职业技能。

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者联合其他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特别优异成绩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有技术专长并在本职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或者个人申请,可以提前或者越级申请考核鉴定。

第六章 考核鉴定与证书核发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申请考核鉴定,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和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应的考核鉴定机构报名。

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公布考核鉴定的职业、条件、时间等信息,并根据各地报名情况,及时组织考核鉴定。

第三十三条 考核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资格审查。劳动者经考核鉴定机构资格审查合格后,交纳考核鉴定费用并领取准考证。

考核鉴定机构收取考核鉴定费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考核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参加考核鉴定的人数和职业、等级,确定考评人员,并于考核鉴定的7个工作日前,将考核鉴定时间及考评人员、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情况报许可其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指派质量督导员到考核鉴定场所实施现场督考,并对考核鉴定的过程予以记录。

第三十五条 考核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鉴定应当在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

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初级、中级考核鉴定时,免除理论知识考试,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十六条 考核鉴定试题由考核鉴定机构从国家试题库中提取。国家试题库中没有的,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拟定。

第三十七条 在考核鉴定过程中,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考评人员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考核鉴定或者宣布成绩无效,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第三十八条 考核鉴定结束后,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向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出具加盖本机构印章的考核鉴定成绩通知书,并妥善保存参加考核鉴定人员的理论知识考试卷、操作技能考核评分表、考场记录等材料。考评人员应当在有关评分材料上签名。

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对考核鉴定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鉴定机构提出。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理论知识考试或者操作技能考核单项合格的成绩,有效期限为2年。2年内劳动者再次申请考核鉴定的,免除该合格科目的考核鉴定。

第四十条 经考核鉴定成绩合格的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有相应核发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者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件;

(三)与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条件相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考核鉴定机构出具的考核鉴定成绩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补充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向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考核鉴定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其保存的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的决定。对考核鉴定成绩合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对考核鉴定成绩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查询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考核鉴定的,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考核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退还劳动者所交考核鉴定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许可范围进行考核鉴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资格审查,收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劳动者考核鉴定费用,并为其进行考核鉴定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鉴定机构在考核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提高、降低考核鉴定标准进行考核鉴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在考核鉴定过程中负有责任的考评人员,不得再从事考核鉴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 考核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改进鉴定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核查,确认其已无法满足考核鉴定职业或者等级的需要时,可以变更其考核鉴定职业、等级等事项,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考核鉴定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质量督导员在考核鉴定管理工作或者质量督导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全国统一考核鉴定的职业,其考核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技能前景21世纪是知识经济发展的世纪,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主要是经济和科技实力的竞争,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更加残酷,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8

商标使用管理合同甲乙双方依据xx集团《商标管理办法》及国家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 ××× 商标以下简称合同商标,签订商标使用管理合同。

商标标志设计委托合同书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标志设计或公司产品商标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一、委托之事项:甲方委托_________为其公司设计标志

商标许可使用登记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登记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登记日期注册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

专利技术合作协议书甲方:***炊具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合作双方技术合作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负责提供产品技术指导和培训2、甲方负责产品使用说明、制作和解释3、甲方可以协助乙方的订购咨

商标转让协议书范本商标权转让方:(甲方)商标权受让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的商标名称: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见附件一三、商标注册号: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五、该商标取

国际汽车商标申请合同鉴于甲方_______________拥有合同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专有权;鉴于乙方希望获得使用上述技术协助的许可权利,以及以生产、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为目的的持续的技术协助的权利;鉴于乙方希望使用甲方所有的下述商标:

专利权转让合同样本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专利权转让、技术内容、成果权益、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及其资料等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规

国际专利许可合同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鉴于乙方拥有合同所述专利技术;乙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合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甲方;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并销售合同的产品;双方授权代表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

专利实施自用许可合同专利名称:_________专利号:_________许可方:_________被许可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有效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鉴于许可方_________拥有_________专利,本专

专利和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_________被许可人:_________鉴于:_________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依据中国法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成立了_________公司。

专利许可合同被许可方:_________许可方:_________许可方是_________号中国专利的惟一专利权人。许可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_________号专利项下的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号是_________,中国专利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

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名称:_________专利号:_________许可方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被许可方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合同备案号:_________前言(鉴于条款)--鉴于许可方(_________)拥有_________专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科技合字(_________)第_________号项目名称:_________技术受让方:_________(公章)(甲方)技术转让方:_________(公章)(乙方)中介方:_________(公章)合同登记机关:_________(公章)签订日期:________

专利权转让合同(4)鉴于转让方_________(姓名或名称注:必须与所转让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_________(专利名称注:必须与专利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其专利号_________(九位),_________公开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公告号_________(八位,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书鉴于: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内容,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及其资料等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

专利权转让合同(5)前言专利名称:_________被许可方:_________许可方:_________专利号:_________鉴于转让方_________拥有_________专利,本专利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号为_________,申请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公告日为_________年

专利转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你局核准注册的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有效期限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满。现申请续展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现拟以_________商标,使用于商品分类表第_________类的下列商品,申请注册。────┬────┬────┬─────────────────── ││││ 技术标准 ││商品名称│商品用途│主要原料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_________,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被许可人:_________,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商标许可协议本协议由_________公司(以下称为许可方)和_________(以下称为被许可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

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总部:_________。加盟商(分部):_________。为了规范特许经营系统商标许可使用的行为,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的形象和声誉,根据总部(分部)与分部(加盟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成的《特许经营合同》,对总部许可使用的

国际(非独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甲方(许可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乙方(被许可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_________(下称甲方)被许可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经甲方和乙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许可乙方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的第________

国际商标许可合同(汽车)鉴于甲方_________拥有合同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技术、工艺、配方、技能和其他资料的专有权;鉴于乙方希望获得使用上述技术协助的许可权利,以及以生产、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为目的的持续的技术协助的权利;鉴于乙

商标许可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许可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

商标许可证合同(烟草)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许证方)和_________(以下简称受证方)签订。鉴于许证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获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种卷烟的商标注册,并有权出让上述商标的使用许可证;及鉴于受证方愿意取得在中华人民共

国际商标许可合同中国_________(以下简称被许可方)为一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为另一方:鉴于许可方拥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鉴于被许可方希望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

商标注册证的补发l 商标注册证如发生破损、发霉污染情节较轻的涂写,乱画等情况时应办理补证手续并交回原注册证。 l 所需手续: 1、在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表格见相关手续。 2、商标图样5张。 3、注册证复印件。

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人曾于年月日对第类第号商标向你委提出申请,商标评审编号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撤回该商标评审申请。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商标组织名称:地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评审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组织章戳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本申请书副本份说明: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

商标转让l 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 给他人所有,并由受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l 转让所需手续: (1)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书。(2)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国商标转让l 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 给他人所有,并由受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l 转让所需手续: (1)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书。(2)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册商标续展申请l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将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l 所需手续: 1、在续展注册申请书、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国专利局令第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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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分类号】 402001199303【标题】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专利局【颁布日期】 19930329【实施日期】 19930501【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 国专发法

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分类号】 402001198602【标题】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发《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布日期】 19860201【实施日期】 19860201【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分类号】 402001199730【标题】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颁布日期】 19971229【实施日期】 19971229【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分类号】 402001198503【标题】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布日期】 19850910【实施日

什么是专利文献?专利文献是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及国际性专利组织在审批专利过程中产生的官方文件及其 出版物的总称。早期专利文献称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它是授予发明人独占的法律文件。

使用专利文献有什么好处?专利文献是智能的宝库,发明的向导。其使用价值概括起来主要有: (1)专利文献是科研人员拟定科研课题、制定科研规划、掌握国外科学技术水平、攻克技术 难关的主要参考资料,也是新产品试制,技术更新换代的依据。

什么是专利文献中的法律情报?有什么作用?专利文献是一种法律性文件,它所公布的“权利要求”和有关著录项目具有法律效力,也是确 定产品生产国,或准备输出引进时不致造成侵权的依据。

什么是专利文献中的技术情报?有什么作用?每一件专利说明书不仅详细记载解决某项课题的最新技术方案,而且涉及广泛的应用科学技 术领域,这些技术信息都见之于专利文献的分类、权利要求、摘要或附图之中,再加之其系统 性强、反映新技术快等特点,可以说专利文献是提供技术情报的最佳

什么是专利文献中的经济情报?有什么作用?专利文献中同族专利的数量,就是重要的经济情报之一。它明显地反映了发明潜在的技术市 场和经济势力范围,披露了其经济信息。如一项比利时专利,先后在联邦德国、荷兰、丹麦、 法国、英国、美国、奥地利等国申请了专利,这信息说明,该发明已在

什么是专利族、同族专利和基本专利?专利保护被认为是各国间进行大规模技术交流活动的重要前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专利 技术的国际交流日益频繁,但由于专利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人们欲使其一项新发明技术获 得多国专利保护,就必须将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因此产生了

专利说明书有哪些种类?专利文献是专利制度的基础,专利说明书则是专利文献的主体。每个国家出版的专利说明书 不仅是记述每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详细内容的技术文件,同时也是体现申请案的专利 权种类及其法律状况的法律文件。

一件专利说明书由哪几部分组成?通常一件专利说明书包括: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有些专利说明 书还附有检索报告。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通常刊在专利说明书的扉页上,它向人们提供有关该说明书所载发明创 造的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情报特征。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商标组织名称:地址:评审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组织章戳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说明: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商标评审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商标组织名称:地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评审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组织章戳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本申请书副本份说明: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商标组织名称:地址:评审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组织章戳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说明:1、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9

前款所称财产是指和平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办公用具、原材辅料、零配件及其他有形资产。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及其下设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分别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和所辖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商检局设立及批准认可的涉外财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办理所辖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经贸、外贸、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内容:

一、品种、数量、质量鉴定;

二、价值鉴定;

三、损失鉴定;

四、与外商投资财产有关的其他鉴定。

第五条商检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做好引进和利用外资工作,搞好市场调查,积极为中外各方提供咨询服务。加强对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商检局批准设立或者认可;

二、拥有与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信息资料;

三、有三名以上获得国家商检局资格认可的专职鉴定人员;

四、具有较完善的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开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开展鉴定工作;

二、接受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四、不得泄漏与鉴定财产有关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与财产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外商投资财产的有关各方为鉴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应鉴定财产到达使用地之日起20日内,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九条申请人在申请鉴定时应当填写鉴定申请表,明确鉴定目的、对象及鉴定要求、保密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如有特殊要求,则另立鉴定协议。

第十条申请人在提出财产鉴定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件、财产目录、报关清单、合同、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维修费用清单及设备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遵循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根据财产的现实状况、新旧程度、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及其重置成本和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鉴定规程的要求对财产进行鉴定。鉴定标准和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鉴定人员在现场查勘和鉴定时,应当对鉴定项目逐一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和说明。对需要保留现状的财产,经商检机构同意后,由申请人暂行封存。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4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鉴定证书。对需要安装调试的机器设备,鉴定期限自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或在鉴定协议中商定。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应当包括证书种类、鉴定对象、鉴定目的、依据、方法、鉴定结论等主要内容,并由鉴定人员签名,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是证明被鉴定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价值鉴定证书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验资和财务审核。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可作为司法、仲裁、工商、保险、对外贸易、银行、税务、海关、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判决、裁定、注册登记、索赔、理赔、评估、抵押、纳税、清算的有效依据。

第十七条鉴定结论与申请人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鉴定结论为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协助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根据鉴定结论调整投资比例、投资份额、依法修改合同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鉴定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商检机构或者上一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鉴。受理复鉴的商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鉴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复鉴结论。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对复鉴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鉴结论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商检局再次申请复鉴。国家商检局的复鉴结论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的、故意设置障碍妨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商检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应鉴定财产总值1%至5%的罚款。

第二十条申请人伪造有关证单、票据,隐瞒应鉴定财产的真实情况的,由商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鉴定财产价值1%至10%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骗取、伪造、变造鉴定机构鉴定证书的,由商检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应加重处罚,直至处以相当于应鉴定财产总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延误出证,、、伪造鉴定结果的,由商检机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取消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商检机构和鉴定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直至提讼。

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业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鉴定费。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10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司法告知

一、引言

司法机关的告知对于刑事被害人来说非常重要,被害人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也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被害人无从及时知晓诉讼的进展,无法影响案件的审查和判断,除了在侦查阶段提供证言,几乎被司法机关所遗忘。这种现象理应加以改变。在刑事审前阶段,侦查、检察机关长期存在不告知被害人鉴定意见、不告知逮捕理由等现象,侵害了被害人的知情权。被害人的知情权,是指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决定的重大事项,被害人有获得通知的权利。知情权对被害人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在当今国际法上,知情权已经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国内法上,许多国家或地区试图或者已经将其上升为一项宪法性权利。被害人的知情权是其他一切诉讼参与权的基础,只有把一系列重大情况让被害人知晓,被害人才可能在诉讼中发挥作用,也才有可能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相反,如果司法机关单方面作出一切决定,被害人对程序的进展却无从知晓,那么其权利就根本难以维护,诉讼的公开性、民主性亦荡然无存。因此,有必要规范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细化其告知规则并落到实处,从而保护刑事被害人在审前程序中的知情权利。

二、告知刑事被害人鉴定意见制度的法律内涵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类型,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地使用。告知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是侦查机关的法定义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指的是经过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后形成的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意见,经侦查机关审查核实后,要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告知被害人鉴定意见的制度集中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53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3条至246条,还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3条,这一制度的重点有四个。

(一)被害人有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知晓的权利。

(二)被害人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三)关于告知的内容,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曾规定告知的鉴定意见仅限于结论部分,鉴定过程等不予告知。现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删除了上述规定,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告知被害人鉴定意见的具体内容。

(四)关于侦查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侦查机关应当告知而未予告知,表明取得该项证据的程序属于违法,会导致鉴定意见被程序性排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告知被害人鉴定意见,体现了对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是对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知情权的重要保障,意义重大。然而上述告知制度同时也有亟待完善之处:一是侦查机关告知的时限没有规定;二是告知的方式也不明确;三是告知的内容仅限于结论部分,满足不了被害人更多的知情需求;四是救济制度也有待充实。

三、鉴定意见告知制度的意义与实践问题分析

一方面,鉴定意见告知制度保障了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如果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不告知被害人,无疑会影响被害人对鉴定意见的全面了解。比如身体受犯罪行为伤害的被害人,如果不知晓法医活体伤情鉴定的意见,就无法判断鉴定的伤情是否与实际伤情一致,鉴定意见是否客观无疑。被害人的异议权更为重要,实践中,被害人的死因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经鉴定确证后,常常引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不满引起重新鉴定。在轰动全国的湖南黄某案中,因被害人家属对鉴定结论不满,且数次鉴定的意见存在着明显矛盾,先后启动过六七次的司法鉴定。在朱某华杀人案中,朱某华经鉴定以精神障碍为由为释放,被害人家属严重质疑,申请重新鉴定(但因承担不起巨额的重新鉴定费用,未果)。被害人的反馈意见,尤其是与鉴定意见相反的部分,可以促使侦查人员考量鉴定意见证据的真实性、可信程度以及关联性的大小,慎重求证鉴定意见的正当性,从而消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过程公正性和处理结果正当性的质疑。

四、鉴定意见告知制度的细化规则

为了将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落到实处,在侦查阶段有必要完善鉴定意见告知制度,进一步细化鉴定意见的告知规定,笔者拟提出六点建议。

(一)关于告知的责任主体和告知对象告知的责任人员应当是负责处理该案的鉴定意见证据材料的具体侦查办案人员。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53条区分两种情况设定告知对象是比较科学的。不过笔者认为,在被害人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案件中,办案人员也可以告知其近亲属和诉讼人,但如果被害人明确表示反对的,则不应告知。

(二)关于告知的范围依据1998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5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只需告知被害人鉴定的结论部分,而对鉴定的过程、鉴定人的情况则付之阙如,鉴定的程序缺乏公开性与透明性,导致鉴定的公信力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因当事人及其家属对鉴定结论不满而引发的上诉、上访甚或公共事件不断增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2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删除了这项规定。笔者认为,不仅鉴定结论应予告知,告知范围还应当扩大到鉴定人的资格等基本情况、鉴定过程以及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之论证过程、鉴定人之间的不同意见等。俄罗斯的《刑事诉讼法典》第198条第2项规定,被害人有权了解鉴定意见和关于制定司法鉴定的决定,以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笔者认为值得借鉴。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绝大部分是在公安、检察机关内部进行的,即所谓的“自侦自鉴”,很容易导致鉴定权的滥用。扩大鉴定意见的告知范围不仅是当事人知情权的需要,也是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三)关于告知的方式为保障被害人知情权以及异议权(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的实现,同时为了督促侦查人员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方式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口头说明为辅。由侦查人员向被害人送达盖有侦查机关印章的《鉴定意见告知书》,并将告知过程制作专门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害人或其法定人、近亲属、诉讼人签字确认。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具有规范性的优点,能有效避免操作上的随意性。然而,通知书和鉴定意见书虽然形式规范,用语上却也呈现出过于专业,不易理解的特点。如此,告知的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尤其在被害人的法律素养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因此,鉴定意见书应当使用被害人容易理解的语言,对鉴定事项给出合理的阐释,增强鉴定意见的说理性。除了“主动告知”以外,若被害人对鉴定意见内容有疑问或者对异议权等权利或鉴定费用承担等义务不明了时,侦查人员应当耐心解释,即“被动性告知”,不能拒绝回答或敷衍了事。被害人或其法定人、诉讼人请求查阅鉴定意见时,侦查人员应尽量为其查阅、摘抄、复制提供方便,不应限制查阅的时间和次数,同时还应做好查阅笔录,由侦查人员和查阅人签字。

(四)关于告知的期限鉴定结论的迟延通知可能影响被害人异议权的及时行使,实践中,鉴定意见作出一、两个月后才通知当事人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样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鉴定结论告知过晚,不少被害人质疑侦查人员办案的公正性而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司法权威因此受损。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告知鉴定意见的期限做出规定,考虑到各地侦办条件存在差异,笔者建议可以在司法解释中做出补充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以便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履行告知义务。

(五)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侦查人员不在规定期限内向被害人告知鉴定意见的,被害人可以向侦查机关要求查阅鉴定意见,仍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被害人可以向侦查机关的负责人提出查阅申请,侦查机关负责人应当指令办案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并对办案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侦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被害人也未申请查阅鉴定意见的,侦查人员的不作为视为程序性违法行为,该鉴定意见被认定为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移送案件、撤销案件、提起公诉的依据。

(六)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程序为了使被害人的异议权落到实处,笔者拟提出以下程序规则。被害人在知悉鉴定意见后,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成申请笔录,由办案人员和被害人签字确认。侦查人员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理由合理,按照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和逻辑推理可形成对鉴定材料、鉴定人员、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的合理怀疑时,应当在两日内将被害人的申请提交给侦查机关负责人审查审批,同时,应将已经提交情况口头告知被害人,或者将退回申请的理由向被害人做出书面说明。侦查人员在两日内未予答复或申请人对退回申请不服的,可以向侦查机关负责人申请复查(书面或口头均可),侦查机关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侦查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接到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后七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申请未获批准,或者侦查机关在收到被害人申请后七日内未作出任何明确答复的,被害人有权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复议或审查机关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允许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书面裁定。

五、告知刑事被害人不批捕的理由之重要意义

对于不批捕理由告知制度,刑事诉讼法第88条仅规定检察机关要告知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理由,而对是否要告知被害人未并无规定。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害人因为不明白检察机关不批捕的具体理由而产生抗法心理,不停纠缠办案人员或者到控告申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上访,给办案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负担。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向被害人告知不逮捕理由是很有必要的。

(一)有利于维护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被害人的知情权在刑事立案阶段的要求之一就是能及时知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实际情况。实践中有些案件不批捕并不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而是人为因素干扰形成的结果。虽然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有复议和复核的权利,但是两家机关互相配合行使司法职能,彼此间不可避免地存在职业共同利益,因此实践中由公安机关真正启动监督程序的并不多见。被害人行使申诉权启动监督程序,就将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置于其监督之下,这必然会增强检察人员办案的责任心和公正执法的意识。

(二)有利于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确实是由于事实或证据等方面的原因,不符合批捕条件,检察机关不批捕有法有据,并不是偏袒犯罪嫌疑人,但是被害人并不知情,心生猜疑,认为犯罪嫌疑人与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私下交易,觉得司法不公,产生不信任感。将不捕理由主动告知被害人,释法明理,告知被害人不批准逮捕只是强制措施的适用后果,并不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就能消除偏见与隔阂,并缓和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

(三)有利于消除误会,减少缠讼缠访现象不批准逮捕案件被害人案件占据基层检察院涉检案件总数一定的比例。有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广州某区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460件,其中不捕案件被害人案件就有15件。被害人为什么要缠讼缠访?经梳理分析,原因主要有:第一,受传统严打刑事政策的观念影响,部分被害人误认为不捕就是放纵犯罪,或者有“只要放人就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误解。第二,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主体,被害人对实施了侵害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有使其受到法律惩罚的强烈的心理需求,因此他们对不批捕行为也表现出了较大的抵触情绪。同时,他们对处于非监禁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下可能对自己不利心生恐俱,引发自我保护欲望,所有这些因素都推动被害人去申诉上访,只要结果不如人意,他们就会继续申诉上访。因此,将不批准逮捕理由及时告知被害人,能够避免或减少盲目的上访缠诉,从而有利于实现良好的办案社会效果和维护社会稳定。

六、告知不批捕理由时应当把握的要素

告知被害人不批捕理由时应当遵循依法告知、以理服人、化解矛盾的原则,以求达到听者信服的效果,在告知时需要把握好三个要素。第一,准确运用法律,清楚阐明法理,结合案件事实具体摆明犯罪嫌疑人不适合采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原因。告知应有针对性,需强调放人不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并告知后续的诉讼进程。第二,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的疑问给予耐心细致地解释,消除其对逮捕工作的误会,增强司法运作的透明度,缓和其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讲解时不套用生硬难懂的专业术语,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最后,在方式上也要根据被害人的情绪、身体等状况灵活把握。如上门告知,或者告知被害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诉讼人,以增加被害人对检察工作的亲切感和信任感。

[参考文献]

[1]孙立智.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J].人民论坛,2015(1).

[2]朗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2.4.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式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诗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版权所有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 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北咎跛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北咎跛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鄙偈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笨萍技苹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敝葱锌萍技苹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被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比砜蒲а芯砍晒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币焉昵胱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币炎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逼笠怠⑹乱档ノ蛔孕锌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惫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备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惫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弊橹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奔觳饧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被嵋榧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焙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哂懈呒都际踔拔瘢ㄌ厥馇榭鱿驴善盖氩欢嘤谒姆种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倍员患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本哂辛己玫目蒲У赖潞椭耙档赖隆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蓖瓿晒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绷ナ艄叵挡幻魅返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绷礁鲆陨系ノ还餐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笔粲诙嘌Э啤⒖缧幸档模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1泵挥型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狈灿幸煲榛蛘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奔际踝柿虾陀泄匚募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狈卜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鄙昵爰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3蹦芏懒⒂τ玫闹卮蠼锥涡猿晒,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毙问缴蟛榈闹饕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奔际跣陨蟛榈闹饕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弊橹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比范ㄗ橹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比范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痹鸪善渌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备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贝庸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蓖ü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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