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合集12篇

时间:2022-07-25 21:50:22

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

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篇1

1.将现有“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集团)。

2.区城投集团下设三个子公司,即长春经济开发区创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鑫公司),区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城镇开发公司)和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区国资经营公司)。

3.区城投集团和子公司只设一个董事会和监事会

4.区城投集团和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二、关于责权定位

1.区城投集团负责经营管理用以保障其现有贷款余额本息偿还能力的土地、房屋等资产,负责偿还原城司债务。该资产具体由董事会以文件形式另行确定。其他资产原则上按地域划归创鑫公司和区城镇开发公司,待该资产解除抵押后自行归属相应公司,原抵押债务由集团公司负责偿还。

2.创鑫公司经营管理长春经开区内的一级土地市场,并负责该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工业用地的补贴。

3.区城镇开发公司经营管理城市规划区外(含乡镇)的一级土地市场,并负责相应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4.区国资经营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区属国有资产,提供区财政收支平衡资金,提供除长春经开区外区城建交通所需部分资金,必要时提供融资平台。

5.创鑫公司和区城镇开发公司所分资产不以现行评估价计算,但在本次分配时,要核算包括原报批费用等实际成本,所办相关手续费用支出均由相应子公司承担并出据,在抵押解除取得该资产时如约归还给区城投集团。

6.区城投集团积极支持子公司做大做强,其现有资金除该公司所需还本付息资金和应支付更名成立前的其他债务外,其他资金经董事会或董事长同意,由创鑫公司和区城镇开发公司向其出据借支,且如约连本带息归还给集团公司。

7.区城投集团负责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向子公司派驻财务总监,制定资金调拨和使用监控制度。

8.区城投集团原则上不得向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

9.区城投集团统筹、协调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报批储备土地、申报项目和贷款融资,必要时为其提供融资平台,其报批的土地和贷款归子公司所有,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均由子公司负责。

10.区城投集团和子公司实行资源整合,明确专人负责规划、土地报批等工作

11.长春经开区管委会与创鑫投资公司之间就责权利关系制定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具体制度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三、关于监管制度

1.区城投集团应严格控制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资金借贷规模和负债比例,不得私自向银行借贷或对外进行担保。

2.区城投集团通过财务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的风险控制,加强对营运资金的管理,对子公司的重大投资和贷款担保项目实行审议监督,子公司及时出具真实的书面报告。

3.区城投集团对子公司实行财务监管:其中单笔经费一次性支出人民币10-50万元的,由集团公司审核并报经董事长同意;50-100万元的报经董事会同意;100万元以上的须在董事会研究后,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4.区城投集团应加强财经制度管理,严格区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费用支出,从严控制非生产性费用支出。

5.将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和建设方严格分离,投资方应对工程的预算、决算实行认定和监管。长春经开区以内由创鑫公司作为投资方的项目,由长春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实施;由区城镇开发公司作为投资方的项目,区住建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区城投集团公司原则上不经营新的建设项目。

四、关于办公保障

1.区城投集团与所属子公司实行集中办公,办公场所设于原区国资局办公楼。

2.区城投集团和子公司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每年由集团公司作出预算,董事会(监事会)审定,报批土地及项目费用原则上以资产规模和融资额按比例确定工作经费,具体办法由董事会确定。

3.区城投集团及子公司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待遇,坚持薪酬和绩效相统一原则,根据当年区政府设定的目标及完成情况确定,由集团公司根据各公司经营业绩提出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定。

4.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依标准购置交通工具。

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篇2

1、明确建司投融资的主体地位。建司是阜阳市政府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也是市政府利用组织优势,调控、整合城市资源,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城市功能的操作平台。其主要宗旨是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创新市场融资方式,将政府行为变为企业运作。建司的设立,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司经营”的新机制、新理念有了明确的载体。

2、明确建司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地位。为加强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强化项目决策,必须首先从机制上进行完善和规范。为此,市政府专门成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作为决策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指导。投资委下设投资办作为承上启下的中间机构,直接领导、督促建司及时把投资委的决策贯彻落实,具体实施。形成了宏观(投资委)、中观(投资办)、微观(建司)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确立了建司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地位。

3、明确建司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建司作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融资运作主体,从设立之初,就明确了职能和任务:一是融资,依托政府有效资产,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满足城市建设资金需求;二是投资,投资重点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共设施(政府性投资项目),同时选择有全局带动性和有较高收益的项目进行投资,增加收益,壮大实力;三是还贷,建立债务偿还机制,高效运作城市资产,促进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土地资本的不断增值,确保债务按期偿还。

4、明确工作思路。在明确定位、职责和任务的基础上,建司明确了200*年的工作思路:服从服务于阜阳经济发展的大局,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全方位打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抓好项目建设,规范资金管理,积极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增强公司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完善机制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开行贷款资金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切实完成承贷建设和还贷职责,建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2005年8月18日召开了公司重新组建后的第一次董事会,标志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步入正常运行轨道。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者按各自分工,充分发挥职能,切实做到决策民主化、监督制度化、管理规范化,形成了决策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实施机构(经理层)相互制约、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完善了组织架构。

2、完善规章制度。进入实质性运转以后,为开好局、起好步,切实做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开行贷款的政策安全和资金安全,建司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先后制定了《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阜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12个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的完善和建立,为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法律依据。

3、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运行机制是建司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行为的重要环节。为此,公司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经多次讨论、酝酿,先后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大纲》、《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部门工作职责》、《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廉政建设规定》等24个基本管理制度(已编纂成《文件汇编》),明确了内部分工和职责,建立了上传下达、政令畅通、团结协作、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此外,公司还把企业文化建设、廉政警示教育和加强法制学习等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内部管理,增强了责任意识,使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运作

1、规范200*年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根据投资委领导的意见,在市投资办的悉心指导下,建司本着把握政策,摸清情况,认真编制,规范操作,逐级上报的原则,精心组织编制了200*年投资计划,并在第一次投资委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完备的投资计划,增强了工作的目的性、主动性和可操作性。

2、规范项目工程招投标。招投标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今年以来,建司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和规定,积极推进招投标工作:一是在首次运作开行贷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标选择招标机构和预算编制机构,同时组织现场勘察和招标文件答疑,采取弱化标底、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使项目工程平均中标价比预算价降低20%;二是在对颍州路人行道改造标段和阜临路道路改造的6、7标段,采取了国家最新推行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投标,开创了阜城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投标先河;三是在南城河拆迁过程中,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进行拆迁评估,制定拆迁方案,并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了颁发拆迁许可证所要求的全部要件,如期举行了拆迁听证会,此举首开我市城市公益事业行政许可听证会记录。

3、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为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推进,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司相应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细则》、《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运作流程》、《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等一系列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规定了严格的项目操作和资金拨付程序,保证了开行贷款项目实施和资金规范使用。

4、规范人员招聘程序。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和市领导有关指示精神,建司会同人事部门制定严格周密的人员招聘方案,在市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下,对参加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查;精心组织笔试和面试,最后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了公示。经过严格把关,层层筛选,最后经批准公司录用了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为公司今后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抓住重点

1、向开行申贷取得重大成果。200*年12月上旬,开行信用评审委员会通过了我市的信用评审,确定了10亿元的贷款授信额度。20*年初我市申贷进入了最关键的贷款评审阶段,而开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基本停止了新增城市基础设施贷款项目审批,致使申贷工作一度陷入困境。根据刘庆强市长的有关指示精神,市财政局、建司有关人员不辞辛苦,七上合肥,八下北京,采取“死看硬守”的方式,经过艰苦不懈的努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于200*年4月1日正式通过开行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最终落实我市城市基础设施贷款为8亿元人民币,至此,申贷工作取得重大成果。

2、精心组织开行贷款的签约仪式。根据投资委6月19日会议精神,为做好开行贷款签约仪式的筹备工作,建司在有关部门大力配合、支持下,对签约活动所涉及到的仪式议程、领导讲话、致辞、现场新闻采访、答记者问等一系列事项进行了精心策划。由于准备充分,运作有序,开行与阜阳市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签约仪式于7月10日在我市开发区隆重举行,并取得圆满成功。

3、融资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根据借款协议,8亿元开行项目贷款资金将分四年逐步到位。考虑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资金需要,经过公司努力,开行在200*年用款安排一个亿的基础上,又给我市增加了2亿元用款额度;同时在开行的协调、支持下,采取联合贷款方式,又从工商银行争取到3亿元贷款额度。一系列融资成果,有力保证了我市今、明两年的建设资金需求,超额完成了投资委下达给建司2005年的融资任务。

4、推进项目建设。受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影响,今年我市开行贷款项目拟新建道路征用土地报批暂无法落实,为此,建司及时调整投资计划,提早实施具备开工条件的老城区道路和人行道改造工程。颍州路、文峰路、清河路、颍河路四条道路的人行道改造已全面展开;青年路道路及管网改造工程前期工作已经完成,春节后即可着手实施;南城河综合治理一期拆迁工作,经多方协调,正稳步推进,现已完成50余户的拆迁,占应拆迁户数的58.8%。

5、做好开发区中小企业贷款试点工作。此次中小企业项目贷款试点是我市继8个亿城市基础设施贷款之后,与开行展开的新一轮金融合作,在整个贷款试点过程中,建司精心搭建平台,建立偿债机制,增强信用建设,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首批3000万元中小企业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到开发区园内7家中小企业手里,并于200*年12月8日在建司举行了贷款签约仪式。

(五)搞好协调

1、积极做好向各级领导的汇报工作,争取支持。为保证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争取各级领导支持,公司分别于今年4月20日、5月28日向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作了开行贷款项目有关情况汇报,会议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8月4日,市人大柴修连副主任、市政府王改林副市长到公司检查指导工作,在听取工作汇报后分别作出了重要指示;11月3日,根据领导安排,公司就开行贷款项目情况和已实施项目进展情况向市人大主任会议作了专题汇报,市人大各位领导同志对公司前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开行贷款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偿债机制建立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12月11日,公司就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200*年工作思路向市政府有关会议作了汇报。通过汇报,取得了各级领导对建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公司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开行贷款项目运作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必须搞好协调配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司积极和建委、土地、房产、规划和辖区政府等部门加强协调,统一步调,形成合力,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主动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从而保证了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六)加强监督

1、成立监督机构,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督。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确保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建司成立了审计监督室,并从市监察、审计部门抽派专人办公。审计监督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审计监督室工作意见》,对工程建设程序、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监督到位。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是实行阳光操作的关键环节。审计监督室积极参与开行贷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审核、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定标工作,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整个招投标过程公开透明。

2、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为了加强对公司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健全公司监督机制,监事会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试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存在问题

20**年建司上下凝心聚力,开拓进取,取得了一系列融资成果,稳步推进项目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和市投资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偿债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根据市人大有关决议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偿债机制的许多政策已经制定,但尚未得到很好落实,这种状况发展下去,势必影响开行贷款的本息偿还。

(二)部门关系尚待理顺。城市基础设施开行贷款项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才能保证项目顺利推进。从前期工作情况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篇3

坚持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紧紧围绕民生搞建设,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整合土地资源与城市资源,盘活城市存量资产,按照“借、管、用、还”一体的原则,多渠道筹措民生建设资金,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滚动发展和良性循环,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联动、责权对等的投融资管理体制,为以民生为主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公司组建、职能及组织架构

市城乡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市国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城投公司承担以下职能:

(一)投融资职能。负责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融资工作,负责偿还项目贷款本息。

(二)土地整理职能。负责城市规划范围内土地整理。

(三)建设职能。负责城区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建设。

(四)经营职能。经营城市的无形资产和其他优良资产,参与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低收入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其他特许经营项目。

(五)其他职能。

市城投公司组织架构:

(一)董事会。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

(三)经理层。经理层由3人组成。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

(四)财务总监1人。

三、资产注入

(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优良资产;

(二)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土地;

(三)财政性货币资金;

(四)其他资金。

四、公司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融资、偿债机制。

1.该公司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协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2.夯实公司融资平台。将土地收益除按有关政策规定上缴外,其余收益拨入公司滚动运作,增强公司融资、投资和偿债能力。

3.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用于融资贷款的还本付息,其主要来源为:年度土地纯收益、政府列入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公司纯收益等。偿债准备金额度和归集办法根据不同项目融资需要由公司制订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篇4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带来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效应。

一、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的过度集中。据统计,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达到60%,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根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一个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东主体,因此,很容易形成对经营者监督不力、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成本高企等公司治理问题。

2、“三会四权”形同虚设。

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前称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规定》,每个城市商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所谓的“三会四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对中小股东进行保护;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由于行长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制约的局面。从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情况来看,其内部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3、信息披露不完善。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并且相关信息并不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和接受公众监督,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有的甚至没有,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以外,还存在激励机制不足、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在于城市商业银行产生时的先天性条件不足外,还与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制度基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

1、关于股权结构。

《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合作银行股本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其入股比率不得超过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30%”。根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两者加起来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外,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

也就是说,国有成份占有绝对多数,而且出资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依附于地方政府,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这一虚拟主体对剩余索取权的追逐要求无形中被软化,因此,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约束机制,“三会四权”的制衡职能严重弱化。

应该说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结构开始逐渐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始凸现。

2、关于外资参股。

关于外资参股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的入股主体,仅仅包括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明确排除了外资参股的可能。在1994年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也明确禁止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应该说,这是和当时中国金融环境相适应的,但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渐有所开放。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随着对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开放不断推进,许多城市商业银行逐渐被外来资本所关注。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上海银行、南京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和济南商业银行外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

3、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体规范,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04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六个方面,涵盖了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整体状况。自2004年11月起,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加强自我约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关注主体主要是监管机构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而且披露信息的详细程度还有待于加强,因此,很难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十分有限,很难受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此,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关于股权激励。

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改革,虽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在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形成之初,有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这种员工持股与资本形成过程有关,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股权激励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员工持股。

在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出资取得股权,与通过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有本质上的不同。而且,这种形式形成的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状况,能否在公司未来发展中体现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还不能确定。

三、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进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银行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励体系,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来看,在上市前体现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虽然经历了2002年以来的增资扩股热潮,但股权结构集中的特征依然明显,而且体现出地方色彩。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投资主体范围得到广泛扩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将使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突破25%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境外机构加大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强化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治理效率。

2、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

虽然监管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不断强化,但由于关心信息披露的利益主体仍然不够公众化和普遍化,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上市前进行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关心,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仍然得不到纠正。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崭新的市场主体上市后,这将会极大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上市后,城市商业银行除了要遵循银行监管机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相关财务制度,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将大大提高其披露质量和水平。

3、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管理层长期激励机制。

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并对激励对象、数量、股票期权、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做出了详细规定。2006年9月,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申报、考核和管理等具体内容。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基础,很难对管理层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政策作出重大突破。两个试行办法的出台,为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开展长期股权激励,完善经理人长期激励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王廷科,张旭阳.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及其改革问题研究[J].财贸经济,2002;1

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篇5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带来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效应。

一、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的过度集中。据统计,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达到60%,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根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一个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东主体,因此,很容易形成对经营者监督不力、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成本高企等公司治理问题。

2、“三会四权”形同虚设。

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前称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规定》,每个城市商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所谓的“三会四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对中小股东进行保护;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由于行长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制约的局面。从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情况来看,其内部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3、信息披露不完善。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并且相关信息并不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和接受公众监督,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有的甚至没有,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以外,还存在激励机制不足、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在于城市商业银行产生时的先天性条件不足外,还与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制度基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

1、关于股权结构。

《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合作银行股本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其入股比率不得超过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30%”。根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两者加起来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 外,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

也就是说,国有成份占有绝对多数,而且出资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依附于地方政府,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这一虚拟主体对剩余索取权的追逐要求无形中被软化,因此,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约束机制,“三会四权”的制衡职能严重弱化。

应该说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结构开始逐渐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始凸现。

2、关于外资参股。

关于外资参股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的入股主体,仅仅包括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明确排除了外资参股的可能。在1994年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也明确禁止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应该说,这是和当时中国金融环境相适应的,但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渐有所开放。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随着对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开放不断推进,许多城市商业银行逐渐被外来资本所关注。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上海银行、南京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和济南商业银行外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

3、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体规范,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04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六个方面,涵盖了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整体状况。自2004年11月起,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加强自我约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关注主体主要是监管机构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而且披露信息的详细程度还有待于加强,因此,很难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十分有限,很难受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此,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关于股权激励。

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改革,虽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在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形成之初,有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这种员工持股与资本形成过程有关,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股权激励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员工持股。

在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出资取得股权,与通过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有本质上的不同。而且,这种形式形成的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状况,能否在公司未来发展中体现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还不能确定。

三、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进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银行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励体系,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来看,在上市前体现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虽然经历了2002年以来的增资扩股热潮,但股权结构集中的特征依然明显,而且体现出地方色彩。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投资主体范围得到广泛扩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将使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突破25%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境外机构加大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强化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治理效率。

2、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

虽然监管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不断强化,但由于关心信息披露的利益主体仍然不够公众化和普遍化,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上市前进行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关心,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仍然得不到纠正。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崭新的市场主体上市后,这将会极大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上市后,城市商业银行除了要遵循银行监管机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相关财务制度,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将大大提高其披露质量和水平。

3、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管理层长期激励机制。

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并对激励对象、数量、股票期权、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做出了详细规定。2006年9月,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申报、考核和管理等具体内容。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基础,很难对管理层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政策作出重大突破。两个试行办法的出台,为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开展长期股权激励,完善经理人长期激励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王廷科,张旭阳.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及其改革问题研究[j].财贸经济,2002;1

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篇6

(一)总体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将县级城建等系统的国有公司的资源、资产、资本在进行清产核资后,整合重组,划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下,整合组建集团公司,名称变更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构建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集团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

(二)发展方向

第一步,在整合重组基础上,成立集团公司,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推进国有资产运营。第二步,进一步整合其他可以整合的国有资源,做大做强做优集团公司,创造条件发行债券。

第三步,对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公司上市。

二、当前任务和整合原则

(一)当前任务。根据国家行业发展政策,围绕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目标,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对县建筑质量检测中心、县测绘中心、县津城环卫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资产进行整合重组。下一步再对县政府招待所(宾馆)和县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重组。

(二)整合原则。一是法人治理原则。依据《公司法》对集团公司权属单位通过改企、改制,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其成为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二是优化配置原则。对技术、管理、人才等资源实行优化组合和合理配置,实现集约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和效益。三是积极稳妥原则。对组建工作中的一系列问题,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确保平稳过渡。

三、集团职能

集团作为县级城建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以及集城市公用企业、公共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于一体的城建领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按照“经营城市”理念,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民生工程的投资建设,城建资产的运营和城市公用企业的经营管理;负责或参与中心城市片区土地开发建设,以及政府投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同时,按照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化运作的要求,适时投资城市其它产业和项目。该公司为县一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平台,参与乡镇场区土地及城镇合作开发建设,并积极为政府各部门提供代建服务。

四、集团组建架构及分工

(一)公司的组织管理

集团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按照县委县政府管理的重要企业配备。公司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动作。

(二)领导岗位设置

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董事会成员五人,监事会成员三人(其中一人为员工代表),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下辖三家子公司均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设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各一名。

成立“城市发展集团”理事会,成员暂定六人,视公司发展情况再作调整。

(三)公司的管理职责划分

1、人事管理。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比照科级单位配备;公司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监事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按科级干部配备,董事长由县政府提名、董事长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商董事长意见提名,按规定组织程序考察,提出任免意见,报县委研究,由县政府任命。未列入科级干部管理的其他经营管理成员,按公司法规定任免。子公司班子成员由集团公司任免。

2、职权管理。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按照《公司章程》各司其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其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县国资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公司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县政府的授权对公司进行行业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公司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

(四)集团架构

城市发展集团目前包括1个母公司及其3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母公司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市政工程建设。

三家子公司如下:

1、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材和建筑构件的检测。

2、县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测绘和地籍测绘。

3、县津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市政设施建设与维护,园林绿化设计与管护,家政服务,广告设计与安装,市场摊位出租与管理,垃圾的清运和处理,城市保洁有偿服务。

五、人员优化

总体原则是整体稳定、妥善安置。集团组建后,在保持人员总体稳定基础上,对关键岗位,特别是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通过竞争上岗,择优选拔一部分人才予以充实。原县建筑质量检测中心、县测绘中心的人员按自愿原则由改制后新公司全部承接,若不愿意的人员,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安置。属资质需要用到质监站和房管局的人员先借用过渡。

六、资产整合

(一)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78万元。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清算后净资产279.6万元,采用政府划拨方式划归到公司名下,由公司作为全资股东。县质量监督站监督抽检检测试验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应无偿提供服务。

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篇7

二、公司组建、职能及组织架构

市城乡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司)注册资本为万元,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市国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城司承担以下职能:

(一)投融资职能。负责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融资工作,负责偿还项目贷款本息。

(二)土地整理职能。负责城市规划范围内土地整理。

(三)建设职能。负责城区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建设。

(四)经营职能。经营城市的无形资产和其他优良资产,参与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低收入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其他特许经营项目。

(五)其他职能。

市城司组织架构:

(一)董事会。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

(三)经理层。经理层由3人组成。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

(四)财务总监1人。

三、资产注入

(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优良资产;

(二)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土地;

(三)财政性货币资金;

(四)其他资金。

四、公司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融资、偿债机制。

1.该公司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协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2.夯实公司融资平台。将土地收益除按有关政策规定上缴外,其余收益拨入公司滚动运作,增强公司融资、投资和偿债能力。

3.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用于融资贷款的还本付息,其主要来源为:年度土地纯收益、政府列入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公司纯收益等。偿债准备金额度和归集办法根据不同项目融资需要由公司制订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篇8

坚持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紧紧围绕民生搞建设,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整合土地资源与城市资源,盘活城市存量资产,按照“借、管、用、还”一体的原则,多渠道筹措民生建设资金,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滚动发展和良性循环,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联动、责权对等的投融资管理体制,为以民生为主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公司组建、职能及组织架构

市城乡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司)注册资本为万元,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市国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城司承担以下职能:

(一)投融资职能。负责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融资工作,负责偿还项目贷款本息。

(二)土地整理职能。负责城市规划范围内土地整理。

(三)建设职能。负责城区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建设。

(四)经营职能。经营城市的无形资产和其他优良资产,参与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低收入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其他特许经营项目。

(五)其他职能。

市城司组织架构:

(一)董事会。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

(三)经理层。经理层由3人组成。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

(四)财务总监1人。

三、资产注入

(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优良资产;

(二)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土地;

(三)财政性货币资金;

(四)其他资金。

四、公司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融资、偿债机制。

1.该公司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协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2.夯实公司融资平台。将土地收益除按有关政策规定上缴外,其余收益拨入公司滚动运作,增强公司融资、投资和偿债能力。

3.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用于融资贷款的还本付息,其主要来源为:年度土地纯收益、政府列入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公司纯收益等。偿债准备金额度和归集办法根据不同项目融资需要由公司制订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篇9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积极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市资源、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合理流动,建立政府主导、政企分开、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新型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为我县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投融资体系建设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要立足我县实际,规范投融资公司启动运营,融资规模既考虑满足城市建设资金需求,又控制在县财政可承受限度之内,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要先把投融资公司做大,解决融资问题,再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主营业务,做强投融资公司。

(三)总体思路。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分开、市场运作”的模式,以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投融资平台,通过注入资本金、增加有效资产、现金流量等措施,先做大公司,再逐步赋予公司土地开发经营、城市资产经营等职能,通过履行职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司自身的发展壮大,使公司逐步发展成为资产规模大、资产质量优、投融资能力强、偿债能力佳的综合性投融资机构,形成融资—投入—收益—再融资—再投入—再收益的良性循环机制,走出一条以城建城、以城养城、以城兴城的市场化路子,形成资金“借、用、管、还”一体化长效机制。

二、搭建投融资平台

(一)公司组建。以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为基础,组建投融资公司,作为政府主导的城建投融资主体。

(二)公司性质。投融资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领导成员由县政府提名。

(三)公司职能

1、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针对县政府下达的城市项目建设计划,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联系和沟通,依法进行融资、建设、管理以及部分项目的运营。

2、投融资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并享受国家相关财政、税收的政策优惠。

3、建立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在公司设立土地储备分中心,通过项目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推进城镇土地储备、整理和开发工作。

4、受县政府委托,参与旧城、旧村拆迁改造,形成的储备土地,通过招拍挂形式注入投融资公司,实现土地增值,获得收益。

5、运营管理分散在各部门的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

(四)公司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用市场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科学管理与决策,建立健全公司的劳动人事、统计、财务、投资管理及公司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形成规范的权限、决策、执行、监督体系。

三、公司的运作

根据公司职能,通过整合各类政府资源,把现有能够利用的分散在各部门的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全部划转到投融资公司。

1、对已划转到投融资公司的企事业单位资产,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理顺产权关系;由国资局牵头,摸清拟划转的国有资产情况,完成清产核资,确定有效资产,尽早实现划转。

结合我县实际,企业资产划转,目前保持原管理体制不变,即人事管理、重大经营决策、资产处置等仍按体制由相关部门审核、审批,但通过投融资公司履行手续。财务方面,在管理权限不变的前提下,账务上实行合并报表,以形成银行认可的有效资产。

2、选择部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土地、房产以及所属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从原单位剥离划入投融资公司。

3、将城市规划区内已拆迁开发的部分土地和已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道路、管网、绿地、公园等城市资产注入投融资公司。今后,根据建设发展情况,逐步将其他城市资产和资源划入投融资公司。

4、把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和旧城、旧村改造形成的储备土地,通过招拍挂形式注入投融资公司。

四、建立健全各项机制

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篇10

一、明确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3421”工作思路,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匹配资源、防范风险、完善机制、提升能力为工作目标,逐步建立“政府统筹、市场化运作、责权利相统一”的投融资管理新体系。

二、制定工作目标

通过财政性资金、存量资产、土地出让收入、行政规费、税收收入等政府性资源注入投融资公司,建立长效投融资平台资本金补充和偿债保障机制;通过市场化运作,形成“投、融、建、管”专业化,“借、用、还”一体化的投融资体制和决策科学、执行流畅、监督有效的运行机制。

三、锁定平台数量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81号)明确的“主城九区和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政府投融资平台不得超过3个,其他区县(自治县)不得超过2个”的要求,我区继续保留现有的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农村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家投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构架。

四、理顺职能职责

(一)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承担城市基础建设、社会事业、交通、旅游等重大建设项目投融资任务;负责经批准的土地储备、整治等工作;经营国有资产,确保保值增值;从事房地产开发;参股能源行业和金融机构;享有产权收益,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产权变更、分配方式以及其他重大经营决策等事项;承担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市农村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承担城乡基础设施、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业、水利等城乡统筹发展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融资任务;负责经批准的土地储备、整治、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承担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工作;经营国有资产,确保保值增值;承担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承担园区、、、组团开发建设、园区外工业项目及其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政府投融资任务;负责园区、、、组团土地储备、整治等工作;担任园区、、、组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业主、法人,并具体负责实施项目建设;负责园区、、、组团征地安置补偿及拆迁还房建设;负责园区、、、组团标准厂房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及经营管理;争取并承接上级对特色工业园区建设的政府扶持、项目定点和资金补助;经营国有资产,确保保值增值;享有产权收益,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产权变更、分配方式以及其他重大经营决策等事项;承担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完善治理机构

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篇11

当前,酉阳城市发展进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时期。这个重要历史时期的背景是酉阳交通条件的重大改变和工业强县、环境立县战略的确立;这个重要历史时期城市发展的特点是“扩容、提质”,就是拉大城市骨架,提升城市质量,把县城做优、做特、做大、做美;这个重要历史时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在改造县城的同时要全力推进快速通道工程,启动县城拓展区建设。换句话讲,钟龙麻一体化就是从这个时候真正开始了,而城投集团就承担着这个更新更大更重的光荣任务。我们对城投集团和翔宇公司的职能任务作了分区域调整,就是要更好地服务于这个目的和目标。大家心中要装有这个目标,要努力思考这个目标,要乐于奉献这个目标。这是对在城投集团工作的每一个人的起码的又是最高的工作要求。违背这个工作要求,就是背离城投集团的使命,是属于丝毫不能容忍的。随着工作的进展,我们的办公地点要进入龙潭,在一片全新的战场上去工作和打拼。原先有的同志借调到城投集团,是解决了从乡镇进入县城,不久,我们就要“下乡”。同志们要准备吃苦,要准备经受磨炼。没有这个思想准备的同志,就要早点提出离开集团的申请,我们这个集体要用事业来集聚一支队伍。

二、集团要抓紧招兵买马,脱胎换骨

集团成立以来一直作为事业法人。按照集团新的更重的任务要求,县委、县政府放弃了原先准备把城投集团、翔宇公司合并的打算,另专门成立了酉阳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城投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集团的事业法人名称也将按程序更名为城市建设投资中心。这样,集团就实现了由单一的事业法人向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兼有的转变,就实现了纯粹的建设业主职能向建设业主和资产经营职能兼有的转变。县委、县政府希望“再生”后的集团彻底实现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运用城市规划向城市土地要效益,从而实现用市场的办法打通快速通道,滚动发展推进县城拓展区建设。完成这个任务,关键是解放思想,观念更新,思想和观念核心在人。换句话说,集团要迅速地找一批人,会干事、能干事、敢干事的人。我看要发出信息招兵买马,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找,合适的就按程序调入中心;在县内县外社会人才中寻,合适的就按程序由公司聘。“两块牌子”就给了我们用人选人权的空间,要不拘一格。只有人是精兵强将,人的结构合理,集团运行才协调,内部才有协作力,集团才能脱胎换骨,担当新的使命。这个事是当务之急,同志要抓紧会同人事部门拿个单子给我,我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三、倒排工期推进快速通道

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篇12

11月5日晨,《财经网》率先报道,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原基金经理韩刚、刘海三人,涉嫌违规违法股票交易,有关部门正在依法进行查处。

“这次逮住的是三只‘小老鼠’。”一位基金业人士评价。

即便如此,也足以令业界震动。当日晚间,深圳证监局正式公告,证实确已对涂强、韩刚、刘海三人进行了调查,初步发现了三人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股票操作,涉案账户的金额从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目前证监会已经立案稽查。

突袭行动

8月19日,星期三,深圳证监局人士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来到深圳一家基金公司门口,直接与监察稽核部联系,通报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在上午进行,只用了不到十分钟。离开我们公司后来人又去了其他基金公司,我们同一楼层的基金公司是第二家。”上述基金公司的一位内部人士称。

两天后,深圳证监局又进行了一次突击检查。长城基金的一位高管回忆,最开始以为检查只是针对一两家基金公司,随后发现,这是整个深圳当地基金业共同面对的“检查风暴”,两天时间内,证监局共检查了辖区内14家基金公司。

和例行检查调看公司监控系统不同的是,这次检点是各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和投研人员的个人电脑。“突击检查调查很细,台式、手提电脑查了个遍,有的基金经理的电脑硬盘被检查人员带走。”前述被查基金公司的内部人士表示。

证监局的突击检查起到了效果。各大基金内部开始风传谁“干净”或谁“不太干净”。

一些比较明显的违规做法,在这次检查中彻底暴露。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的笔记本电脑存在券商交易行情软件,同时在交易界面上保存资金账号。

鉴于案件线索明显,深圳证监局检查人员当场对其相关证据进行了留存,并于两天后立即启动稽查提前介入程序。目前初步查明,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

9月16日,在案件基本事实清晰后,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涂强、韩刚和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进行立案稽查。目前案件调查还在进行之中。

9月19日,景顺长城基金公告,涂强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职务,聘任张继荣接任。

9月22日,长城基金公告,韩刚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长城久富核心基金的基金经理,杨建华接任;刘海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长城货币市场、长城稳健增利基金的基金经理,王定元接任。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一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涂强和韩刚担任相关基金经理均未满一年。

接近监管当局的知情人士表示,上述三人均涉嫌利用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名义,违规买卖股票。此后,基金业内广泛流传称涂强股票交易账户金额超亿元,不过深圳证监局公告中称,三人的涉案金额从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

事后,各基金公司加强了内部监控,除上班时间手机上交的老规定,有的公司还安装了摄像头,并将监控范围扩大到电子邮件、MSN等。有的公司明令直系亲属不能炒股,旁系亲属炒股要报备等,一时间颇有风声鹤唳之势。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基金经理可以购买基金。但对于股票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

公开信息显示,在这次突袭检查后,深圳基金业内基金经理离职的还有数人。

虽然业内传言纷纷,在11月5日深圳证监局公告前,有关部门一直没有对外公布这次检查结果,而北京、上海也未对辖区内基金公司进行此类突袭式检查,只是通知各基金公司要严格执行各类规定。

证监决心

“深圳证监局的突袭行动是在证监会授意下进行的,属于正常的监管范围。不过,因为业界反响强烈,媒体报道更惹人注目。证监局决心自揭家丑。”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称。

深圳的突袭行动的直接导火索,看来是今年4月后爆发的融通基金“老鼠仓”案。当时媒体报道融通基金的重仓股中,可疑账户“周蔷”频频出现,疑为“老鼠仓”。5月14日,《财经网》独家报道,融通的基金经理张野是涉案者。当晚,融通基金公告证实这一消息。6月,监管当局以罕见的速度查实并通报了张野案,对其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处以罚金400万元,首次超过违法所得,终结了金融犯罪领域行政处罚金额较低的历史。

6月19日,深圳证监局局长张云东在辖区的基金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将对投资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的不良从业行为“重拳出击”。如出现利益输送、基金经理建“老鼠仓”等严重违法违规事件,除惩罚当事人,将实行“连坐”,追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对基金公司进行相应处罚。

参加会议的基金公司高管形容,在这次会议上,深圳证监局局长张云东言辞激愤。“张云东表示,他原以为深圳地区的基金公司都很老实,经营都很规范,没有想到会出这样的事情。”一位参加此次会议的基金公司高管向《财经》记者透露。

在8月的突袭检查后,深圳证监局一直在和证监会沟通如何处理。监管当局11月5日公告,即以“深圳证监局主动加强基金监管 严打基金经理‘老鼠仓’”为题介绍查处情况,显示打击基金“老鼠仓”,已经成为证监会自上而下的决心。10月26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第32次基金业联席会上提出,基金公司应该强化合规管理,坚决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三条底线。

所谓“老鼠仓”,是指庄家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或者亲友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或者关系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行为。公有资金存在为了满足资金控制人的私利,不断涌入市场拉抬股价的行为。

“‘老鼠仓’是中国的重要途径,从这个角度说,‘老鼠仓’是中国股市存在的最大理由。”一位券商高管言辞激烈。

由于“老鼠仓”行为并不需要成文的合同甚至任何文字,往往是一个电话、一个暗语就能够促成,因此难以察觉,难以取证,更难以从法律角度给出准确结论,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一直是一个重大挑战。加之“老鼠仓”行为本身牵涉利益链条庞大,监管者往往投鼠忌器。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股市发展十余年来,与“老鼠仓”相关的市场操纵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官员行为比比皆是,但是真正查处落实的案件并不多,而查处的案件也往往是“案值小、处罚轻”。

基金业作为接受委托人专业投资的信托机构,近年来规模大幅扩张,基金净值已达2.2万亿元,占A股市值的十分之一。基金持有人账户达1.7亿个。如果基金业发生“老鼠仓”行为,则直接危害基金业的立业之本,对基金的公信力造成巨大的损害。因此,监管当局内部一直有声音,应对存在的“老鼠仓”行为进行整肃。

2008年,监管当局要求各基金上报基金经理及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由此查实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南方基金的基金经理王黎敏等人的“老鼠仓”案情。不过,和张野案一样,这三人只受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未被移交司法,也未追究基金公司的责任。

“监管层这一轮启动对于基金‘老鼠仓’的打击行动,应该与证监会基金部的人事变动有关。”接近监管层的一位人士分析认为。

2009年3月初,原中国证监会风险处置办主任吴清正式调任基金部主任,原基金部主任李正强被派往银河证券。4月,伴随着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的正式退休,原分管基金部的副主席桂敏杰担任党委副书记,基金部由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分管。

吴清在上任后曾明确对《财经》记者说:“‘老鼠仓’行为是监管部门最不能容忍的,发现一起就严厉打击一起,绝不手软。”

刑上“老鼠仓”?

11月5日,深圳当地一家媒体记者见到了处于风暴中心的景顺长城基金经理涂强。今年40岁的涂强显得腼腆、忧心忡忡,声称现在什么都不能说,马上要开会,随即转身回到公司。

涂强2005年3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在2009年3月17日至2009年9月19日担任景顺长城鼎益基金经理期间,业绩在业内属于中等。

在涂强的一位同事看来,涂强低调、可靠,投资布局多选大盘蓝筹股,因而对其涉嫌“老鼠仓”不无意外。该内部人士还透露,涂强此次是借用其配偶的账户在炒作股票。

不无讽刺的是,韩刚、刘海二人在同事中亦无恶评。“两个人的共同特点可以说是低调、用功。”长城基金内部的一位现职员工称。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不过,确定涂强等是否构成“老鼠仓”的实质,是判断其私自购买的股票和基金公司持有的股票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这还将取决于监管当局最终的稽查结果。

涂强、韩刚、刘海等人此次受到业界额外关注,是因为和此前案例不同,当事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此前的唐建、王黎敏乃至张野案仅受到行政处罚,一直被市场批为“老鼠仓”成本太低。

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了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也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从而将惩处“老鼠仓”纳入《刑法》。

2009年10月16日公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上述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确定罪名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由于涂强、韩刚、刘海等三人的违法行为实际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后,如果最终调查确认触犯了法律,这三人可能成为基金业内首批因“老鼠仓”行为而获刑事处罚的基金经理。

“‘老鼠仓’行为纳入刑责,使得这次的案件对于业界震动很大,杀鸡儆猴作用显著。”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老鼠仓”行为将被付诸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不过,目前对于刑法中对“老鼠仓”行为何为“情节严重”、何为“情节特别严重”,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表示,由于“老鼠仓”罪上刑法还是个新的事物,目前在区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上还缺乏统一标准,更多需要法官自己的判断。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2号文“有关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获利或避免损失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均应予以追诉。

“判断的标准通常是涉案金额,犯罪的手段、手法,以及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程度等,这些需要综合考虑。”白建军向《财经》记者表示。■

本刊记者于宁、符燕艳对此文亦有贡献

基金“硕鼠”

2007年5月,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被监管部门认定其涉案“老鼠仓”。调查结果称,唐建自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起,便以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便买入新疆众和股票,其父的账户买入近6万股,获利近29万元;另一账户买入20多万股,获利120多万元,总共获利逾150万元。2008年4月21日,证监会取消了唐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罚款50万元,并实施终身市场禁入。

2008年3月5日,南方基金公告称,公司旗下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及南方成份精选基金经理王黎敏涉嫌“老鼠仓”,已经被正式辞退。证监会调查称,王黎敏任职南方基金期间,操作其父“王法林”账户买卖太钢不锈和柳钢股份股票,为该账户非法获利150余万元。2008年4月21日,证监会取消了王黎敏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罚款50万元,对王黎敏实施七年市场禁入。

2009年4月,证监会对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原基金经理张野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张野在担任融通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融通基金的基金投资与研究信息,并操作他人控制的“周蔷”账户,采取先于融通基金旗下的有关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的交易方式,为他人牟取利益,其个人亦从中获取好处。张野还通过网络下单方式,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账户交易了广宇发展等多只股票,获取不当利益。2009年6月,证监会决定,取消张野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229万元,并处400万元罚款,同时对其实施终身市场禁入。

资料来源:记者根据报道整理

涉嫌“老鼠仓”的三基金经理

涂强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具有九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投资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2005年3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曾任景顺长城“景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在其担任景顺长城“景系列”基金经理期间,该系列基金在同类基金中的排名均位于中后;在其担任景顺长城鼎益基金经理期间净值增幅30%,在同类基金中排名处于中游。

韩刚

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国信证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2001年7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长城久恒基金经理、长城久富股票(LOF)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在其担任长城久恒基金经理期间,该基金同类中排名中下;在其担任长城久富股票(LOF)基金经理期间该基金净值增幅为50.9%,在同类中排名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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