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制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1-11 00:40:07

民主法制论文

民主法制论文篇1

一、农村社会稳定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和重要目标

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法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平稳运行,为百姓谋利益。总结实践经验,我们发现,一个区域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往往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成正比的。因此,对于发展相对滞后的后进村,要采取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的办法,以机关干部下村挂职为契机,对后进村进行集中整顿转化升级,工作中要坚持把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转化为推进农村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现实动力,使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发展。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农村出现的新问题;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农村稳定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要深入贯彻“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村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类霸头和黑恶势力团伙,要坚决打掉。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继续推行定包案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理要求和定办结时限的“五定”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负总责、综治委牵头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基层狠抓落实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排查调处工作要始终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着重解决好改革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防止和化解引发矛盾纠纷的各种因素。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和省综治委《关于县乡两级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意见》,积极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基层接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按正常的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努力做到一般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对于治安混乱的村庄,党委、政府要坚持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乱、瘫、穷、愚”综合整治。

二、农村事务民主管理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

要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农村财务、土地承包、村办企业、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宅基地划分等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全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要注意双向制约,不仅要“约民”,更要“约官”。各级各部门都要尊重群众的民利,要建立健全村民和村民代表议事制度,规范村级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程序,凡是与村民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要进入民主决策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保障群众当家做主。

(一)要抓好“两个规范”。即规范干部行为:针对少数村干部讲“人治”不讲“法治”,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搞服务,重政策、轻法律,说话办事随意性大等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干部行为。通过各种学习培训,加强教育引导,使村干部工作理念上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转变,工作方法上由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变,自身素质上由“经验型”向“市场型”转变。同时要加强制度约束,制定完善《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要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和村民大会对规范干部行为的作用,把各项工作真正纳入“公开、民主、规范”的轨道。规范群众行为:针对少数村民只要权利,不尽义务,重物质利益,轻精神文明,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等问题,着力规范村民行为。按照合法性、民主性、针对性和互约性原则,结合“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对原有的《村规民约》进行重新修订,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并发送到每家每户。组成由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的遵规守章监督委员会,对村民遵守《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村级系列文明创建评比活动相结合,与上级执法执纪部门检查相衔接,实施激励奖惩机制,通过精神和物质利益的双重引导,促使村民能够识大体、顾大局,依法支持村两委的合法决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二)要抓好民主决策制度的落实。针对少数村做决策由少数人“拍脑袋”,科学性、民主性差,盲目性、随意性大的问题,要按照“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要求,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对关系村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的事项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如本村各类经济合同完善、变更和解除,集体财产发包、处理,土地承包、税费征收、财务收支等重大村务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制度。

(三)要抓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落实。针对少数干部自由散漫、工作不出力、年底争待遇等问题,要加大对村干部的管理力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年初,对每名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责任目标进行全村公示,请村民监督;年底由乡镇党委派人主持,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对村党支部成员、村委成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综合考虑德能勤绩情况打分,评议结果与工资奖金挂钩,以达到干部有压力,群众有动力,干部服务群众、群众监督干部的目的。针对村民普遍关心的村务、财务公开问题,将“两公开”作为落实“四民主”的

重要内容列入各村目标责任制考核,并注意从各村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做到群众需要什么、就公开什么,群众关心什么、就公开什么,对村务公开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随时发现、随时解决。对财务公开这个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公开模式、统一公开时间、统一公开内容”,以提高财务公开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强化对农村干部的监督约束,这样,可以有效密切干群关系,进一步激发农民当家作主的热情。

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教育

民主法制论文篇2

公益诉讼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在古罗马法中它是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罗马公民均可提起。[2]虽然自国家诞生以来,公共利益的保护一般由官吏代表国家履行,但这被证明为是不够的,因此创设了公益诉讼制度,以弥补其不足和偏差。现代公益诉讼,尽管有其特殊的社会原因,但是从诉讼思想上看,它首先是古代公益诉讼制度的死灰复燃。如日本1962年制定的《行政事件诉讼法》第5条采用了罗马法学家保罗在《学说汇编•论告示》中的说法,把“在请求纠正不适合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法律的行为诉讼中,以选举人资格和其他没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之资格所提起的诉讼”称为“民众诉讼”。美国则采取了马切尔在《学说汇编•论公共诉讼》中的说法,把有关公共利益的诉讼称为“公共诉讼”(PublicLawLitigation)或“公共利益诉讼”(PublicInterestLitigation)。[3]现代公益诉讼所涉及的诸如环境公害、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正当竞争、股东权益纠纷、重复性违法交易、政府采购、大型公共资金支出等纠纷,带有传统诉讼模式和纠纷解决模式所无法容纳的新要素,因此产生了“以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关系为背景”的“公共诉讼”、“集团诉讼”等新型诉讼模式。[4]公益诉讼案件在多数情况下存在着原告人数众多,具有集团性和扩散性等特征,而作为被告一方大多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政府机关或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是社会的实际统治集团。因此,公益诉讼形式的法律斗争,在本质上是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或统治集团的一种民主斗争方式,即公益诉讼的宗旨实际上是代表穷人、少数民族、身残者、女性、老人等弱势群体开展法律斗争。这种法律斗争对于国家公共政策和法律的解释、调整、修改和创制起着十分重要的催产作用,是民主法律监督不可缺少的方式。公益诉讼不仅能够将宪法规定的人民转换成为明确清晰的现实权利,而且通过诉讼使这种权利易于安全行使,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因此,有学者认为它不仅是一种诉讼制度创新,更重要的是,它完全可以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成为官治走向民治的转折点。[5]长期以来,我国对政治行为、立法行为、国家决策行为等缺乏有效的可诉机制,从而使法律的实施缺乏直接的民主监督。我国现行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中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具备监督性质的可诉性,法律监督缺少司法救济制度作保障。“无救济即无权利”,缺乏司法救济的权利必然形同虚设,只有将人民的法律监督权转换成可诉性的权利,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才能借助司法制度资源得到落实和健康发展。公益诉讼制度成功地实现了这一转换,不仅为人民直接参加法律监督提供了新途径,而且将其成功地嫁接到了诉讼制度上,将人民对国家事务和法律的管理监督权转化成了看得见摸得着的诉权,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通过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必要的民主斗争道路。

二、公益诉讼中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

以往,我国学者一般把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看成是我国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而把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看成是次要的法律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作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这既不符合我国历史上“民为贵君为轻”的传统法律思想,也不符合国际上发达的法律监督思想和制度的潮流。实际上,我国宪法的“总纲”中明确规定了人民至上的原则,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三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宪法第二十七条中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在法理上任何把某一国家机构或社会组织凌驾于人民之上的规定和思考方法都是与宪法的精神和社会主义原则相违背的。但问题是,以往在法律监督的问题上强调国家机关监督的远远超过人民民主监督,并且造成了难以逆转的局面,也对国家的民主建设起到了妨碍作用。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一直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强调要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要积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坚决防止和铲除腐败。[6]笔者认为,建立和健全公益诉讼制度,是现阶段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制度的最理想和最便捷的方式。首先,它是经济的。对于国家来讲,不需要付出太多的成本,仅仅利用现成的司法体制就可以推广。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提起公益诉讼不需要支付诉讼成本,却可以实现自己一定的经济利益。它在经济上为公民直接参与执法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使行使监督权成为一件真正既利于国家又利于监督者个人的双赢诉讼。[7]其次,公益诉讼是天生的开放性和民主性诉讼,它可以把以往无休止空谈和议论的人民民主监督理念转变成一种有形和有序的诉讼监督,从而克服现有的举报、控告、质询等传统监督方式的封闭性弊病。再者,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具有程序上的执行保障,因此是民主监督最有效的方式。公益诉讼的判决可能对某一项政策或某一项法令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做出司法判断,可以为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和立法部门的修法提供比较集中和成熟的人民代表性意见。如果我们仅仅把法律的生命放置于政府及其官员手中,法律的运作就永远是自上而下的单向运动,这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人民民主的法律监督使法律的双向运动成为可能,而实现这一程序的就是公益诉讼。特别是有些法律规范在制定中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具有象征性立法“symboliclegislation”或叙述性立法“narrativelegislation”的特征[8],针对这些法律规范的实施所提出的公益诉讼和判决实际上具有一定的“造法”或说是对规范具有必要的补充意义。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阶段性成就的现在,应该特别地强调社会主义民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障。在法治社会中的民主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律监督,这是关系到法治建设能否真正深入人心和发挥作用的关键。因为,“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9]为此,必须建立起人民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赋予人民民主监督以必要的法律保障。为了实现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条例》、《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人民群众监督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规定。此外,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对公民申诉、控告的权利做出了规定。但是,与人民群众监督的客体及内容的广泛性相比,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还不够全面、不够系统,相互之间还缺乏协调,各地区的发展也不平衡。[10]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并没有能够有效地得到开展和保证,而且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监督面窄,力度不足,缺乏强制力或震慑力。为此,我们必须按照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利,在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强度上下工夫,建立起更加宽容、直接的人民民主监督机制。国内外的实践和探索证明,公益诉讼实际上是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这是因为,法律的民主监督既不能是无组织或无政府主义的流民监督,也不能委托给某个执政党或领袖实行包办,而必须是遵循法治原则的理性监督和斗争监督,它必须保持在一个恰当和合理的限度内,公益诉讼为此提供了一个恰当的平台。

以往的法律监督论者常常把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简单地归入“舆论监督”。笔者认为,真正的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不能是没有任何法律地位和司法救济的舆论监督,而必须是具有一定强制力和对话途径的法律斗争,这种法律斗争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公益诉讼。哈贝马斯曾指出,民主法治国家行使政治权力具有双重途径,即:对现实问题从制度层面上加以处理,以及根据程序对各种不同利益加以调节。这两种途径都必须看作是法律系统的具体实施。但是,在政治舞台上,针锋相对的是集体行为者,他们为了集体目标和集体财富的分配而你争我夺,互不相让。只有在法庭上和在法学话语中,才会涉及到个体的可诉权利。即使是已经生效的法律,随着语境的变迁,面对新的要求和新的利益格局,也必须重新加以解释。这场斗争的核心是解释和贯彻历史上未能兑现的要求,实际上就是为了争夺重新恢复集体行为者的合法权利,维护其尊严不受轻视。[11]笔者认为,由于公益诉讼具备了直接民主的法律监督机制,因此能够同时在制度和程序两个方面调节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成为民主法治国家真正的和谐诉讼。

三、“他山之石”与我国公益诉讼的方向

公益诉讼是个“舶来品”,因此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就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汲取他国公益诉讼的经验。美国和日本是公益诉讼制度和理论相对发达的国家,特别是在这两个国家的环境公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公益诉讼制度。其中,日本20世纪中叶出现的大规模环境公害诉讼是其现代型公益诉讼的发轫。这是由两国的工业高速发展与环境破坏、生产力和消费水平不相适应等社会矛盾造成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也孕育着上述类似的社会矛盾,但是公益诉讼当前所面临的问题却有所不同。根据有关统计调查,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自来水公司查表收费侵犯消费者权益、铁道部和汽车公司春运车票涨价、通讯公司双倍收费、民航系统航班延误、地方政府错误行政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侵害公共利益、教育部违反宪法平等权对不同地域设置不同高校录取分数线、大公司环境污染、虚假广告等。[12]从这些案件的被告和诉讼请求中可以看出,我国公益诉讼主要针对的是政府、传统国有垄断企业和一些大型企业。很多公益诉讼的被告是政府和国有管理公司,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我国的公益诉讼实际上更多体现出的是公民依法行使对政府行政行为和法律的监督权。

我国目前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经济改革与市场经济的不平衡发展而招致的贫富分化加剧、弱势群体与既得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有学者称之为“两极社会”,其直接后果是社会冲突和对抗的发生,特别是底层社会对于上层社会的敌视和反抗。[13]这一社会结构的形成也决定了我国的公益诉讼方向带有贫困阶层对政府机构、弱势群体对大型企业集团为改善生活、维护人格尊严而提起代表诉讼、集团诉讼的性质,并且与民事公益诉讼相比,较多到来的将是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的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不当和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背后,隐含着内在深刻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

[1]梁慧星等:《关于公益诉讼》,载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1—367页。

[2]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958页。

[3]Tobias,PublicLawLitigationandtheFederalRulesofCivilProcedure,CornellLawReview,Vol.74,1989.DanielS.Jacobs,TheRoleoftheFederalGovernmentinDefending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antaClaraLawReview,Vol.44,2004.

[4][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8页。

[5]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6]李铁映:《论民主》,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7]陈云良:《通过诉讼推进民治》,载颜运秋著《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8]JanVanDunne,NarrativeCoherenceanditsFunctioninJudicialDecisionMakingandLegislation,Th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Vol.44,1996,pp.463.

[9]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

[10]张骥:《论完善法治化的法律监督体系》,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

民主法制论文篇3

据调查,我市超过50%的基层群众对基层民主建设的理解是“党领导广大群众在基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领域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民利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近65%的人对基层民主建设朴素的理解为“是村民选举村干部”;58%的人认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十分重要,基层民主是村民实现自治、直接参与民主的方式与途径”。这表明,我市农村群众对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认识与理解是准确的,对其重要性有较深刻的认识。

2、我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效

据调查,神木、府谷、榆阳区超过80%的人认为我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很有成效。佳县、米脂、绥德超过60%的人认为有成效。这表明,我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不平衡,但得到了群众的普遍认可。约65%的人了解基层民主建设提倡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70%以上的人了解“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76%的人认为涉及居民切实利益的事情应“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约24%的人认为应“全体村民投票表决,以大多数人的意见为主”。这些表明,我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人民群众有参与民主管理的强烈意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认识不够到位,民主法治意识淡薄

一是部分领导缺乏对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认识,没有将民主法治建设摆到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同等重要的位置抓落实;二是一些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参政议政意识淡薄,自主能力弱。

2、农村法制教育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农村基层法制宣传的力度、深度、广度不够,普法工作存在着死角和盲点,法制教育的形式单一,效果不够明显,基层调解员素质不高,缺乏系统的法律教育培训。

3、基层民主法治制度执行不力,政策执行过程不规范

由于外出劳务、征地拆迁、人口迁移等原因,使得我市基层群众的流动性大大增强了,村大会召开得很少,村民代表大会也召开得不多,基层群众参政议政、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会有限。同时,部分基层自治组织不健全,自治机制缺乏活力,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不到位,民主程度不高,缺乏公开透明,基层群众自治流于形式。目前,我市大部分农村都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村民议事等制度,明确了操作规程。但这些制度在村务管理工作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部分村干部对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心存顾虑,表现为不想公开、不敢公开、不会公开,导致公开不及时、内容不规范。有的仅成为应付上级的各种考核、验收的摆设而已。部分基层干部素质不高、能力欠缺,缺乏有效的解决问题、疏导矛盾的能力,对基层的实际问题缺乏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在财务管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宅基地建房等涉及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上,某些干部对政策执行过程随意性大,甚至有私心大肆侵占集体公款和财产,如佳县楼家坪村村干部村务账务不公开,村干部几年侵占公款数十万元,村民联名告状、上访县、市、省几年等等,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给维稳带来很大的压力。征地补偿范围、标准前后不一致,征地补偿计算方法不科学,涉农行政执法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群众对法律权威的看法和对民主法治建设的信心,造成群众参与民主法治积极性不是很高。

4、法律服务专门人才缺乏,民主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市基层法律服务专门人才严重缺乏,虽然很多乡镇都聘请了律师,但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造成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无人做、少人做、做不好。群众咨询征地拆迁、婚姻继承、买卖合同等法律问题,很多基层干部一问三不知。长此以往,极大地影响了群众法治意识的培养与法律知识的积累。

5、换届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很难选定合适的候选人。部分有文化、会管理的人不愿意当村干部,怕得罪人,怕影响自己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村的党员年龄大、文化低,适合担任党支部竞选的人难找;少数原任村干部虽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但由于他们在平时工作中不会做思想政治工作,得罪了一部分人,失去了一部分群众的支持;一部分条件好的村民由于缺乏锻炼,又没有担任过村干部,没有能获得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2)外出打工的村民回乡参加选举的热情不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流动人口大大增多。一部分长期在外打工的村民对村务漠不关心,并不知情,同时考虑到回家误工,需要花销,很少有人愿意回家参加选举。虽然外出村民可以委托其他人代替自己投票,但往往不能准确的表达其真实意愿。

(3)很难提高村民民主意识。在村级换届选举中,一些候选人为民服务的意识不高,他们竞选的动机不单纯,一旦当选往往脱离群众,不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另外,不少选民的民利意识不高,对换届选举漠不关心,从来不珍惜、不重视自己手中的民利,认为谁当选都一样,谁给好处就投票给谁。

(4)选举的不良风气很难改变。一些村的候选人在竞选过程中,有贿赂村民的行为。行贿方式由过去的走家串户、请客吃饭笼络感情、许愿办事,转向送东西、送现金;行贿手段由明转暗,许多候选人为了规避风险,自己一般不亲自出面,往往由其亲朋好友代其办理。

三、我市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应采取的新举措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精神,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精神,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重要基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要落实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责任制,按照统一规划、总体部署、分类指导、分别实施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把村级民主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保证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真正让群众当家作主。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职责,经常对本乡镇的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拟定工作措施,投入精力和经费,切实抓好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切实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自身建设,建立由村支部书记为组长的村民自治组织小组,负责本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全面工作;选举产生由本村相关人员等共同组成的村务监督小组,对村委会的事务充分发表意见,监督、检查、审核村务财务情况,真正把责任落到实处。

3、创新普法形式,加大普法力度

(1)更新观念,创新方法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在农村开展“六五”普法教育一定要更新观念,方法上全面创新,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开展普法教育,把服务人民群众作为我们的工作目标,把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我们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教育方法和形式上紧紧围绕广大群众的法律文化需要和思维习惯,选择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在寓教于乐中提高法制观念;要针对不同层次的人,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因地制宜,狠抓实效,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环境和氛围。

(2)充实我市农村普法教育内容结合各类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选择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实用性。让广大群众做到“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当前需要什么法律知识就学什么、学什么用什么、用什么就信什么,逐渐养成学法、守法、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良好习惯。

(3)创新我市农村普法教育载体普法教育的内容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入手,组建以各乡镇司法所为主要主体、各调解委员会协助、家家有人懂法律的组织网络,实现我们“六五”总体目标。

(4)提高我市普法教育实效普法教育的核心是让干部群众学到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会依照法律的要求去做事,做到当干部的依法行政,做群众的遵纪守法。普法的效果,就是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体会到法制教育给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从而自觉的学法,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更有效的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5)整合各种资源促进我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再上新台阶开展基层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是搭建“操作平台”,加强法制教育阵地建设。整合挖掘老教师、老公安、老司法的作用,“六五”普法期间,应在各乡镇设立法律知识培训班,要不断提高对乡镇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要做到广播上有声音、电视上有影子、报纸上有版块;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利用法制宣传教育网站,建立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尽最大努力给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民主法制论文篇4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目标,坚持实事求是,有序推进。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有重要使命和责任。这项工作的侧重点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以长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和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成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广泛参与性需要由民主法制来保证。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既是以全体人民为对象,也是以全体人民为主体。社会主义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参与越广泛,精神文明建设就越全面,越有效,也就越能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要使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只靠党和政府的号召不行,只靠群众本身的参与热情也不行,还必须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是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群众历史主体性的重要保证。它赋予人民群众对社会生活的广泛参与权利,并要求每个公民切实履行自己对社会生活的参与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既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为依据的,又是以国家意志为保证来贯彻执行的。它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变更,也不以领导人个人看法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越发展、越健全,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体性越可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就越能成为人民群众广泛参加的持久活动。

2、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序性需要由法制来规范。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同时它本身又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否有序和有效地开展起来,一方面需要处理好它的外部关系,另一方面又需要处理好它的内部关系。而处理好这些关系,必须在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指导下,辩证地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但是,单纯地依靠人们的理智在工作中具体地把握还不够。只有把对这些关系的把握和处理纳入法制轨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打乱仗”,合乎其内在规律地稳定有序地向前推进。例如: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性与特殊性;它与物质文明建设的关系;在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软件与硬件建设的关系,普及与提高的关系;思想道德建设中坚持优秀传统与改革创新的关系等等,我们过去把握得不够好,造成了文化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大量浪费。产生这个问题的重要原因,是对这些问题的把握和处理还没有实行民主和法制,工作的随意性很大。所以,精神文明建设要加强,要使这项工作活而有序,必须加强民主和法制,把民主法制引入精神文明建设领域。

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效性需要民主法制来强化。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全体人民主动地学习和适应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长期历史过程。它既是一种教育活动,也是一种制度化、习俗化过程。通过制度化、习俗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普遍性要求和教育成果不断转化为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习惯。作为制度化过程,它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通过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要求成为国家意志,被强制性地贯彻到人们的社会活动当中,并带动整个制度化、习俗化过程的深入。不依靠民主和法制,国家意志就不能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全面的支持作用,精神文明建设就很难深入人们行为方式和道德标准变革的领域,教育成果就很难得到巩固。一个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社会,肯定是一个思想滑坡、政治腐败、道德秩序混乱的社会。而要建设一个思想活跃、政治清明、道德秩序井然的社会,首先必须形成依法治国的局面。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政治资源和重要优势。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发挥民主法制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运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民主法制论文篇5

关键词:会计法;会计主体;民事责任;构建

保障《会计法》的实施,我国《会计法》 规定了会计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由于缺乏对会计主体民事责任的规定, 不仅不利于从经济利益机制上预防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也不利于救济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人。 因此,我国《会计法》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相协调,构建起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制度。

一、 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与局限

为确保 《会计法》 各项制度的贯彻,我国《会计法》在第六章第 42 条至第 49 条规定了相关主体与人员的法律责任。比如有违反会计法第 42 条第1 款规定的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 42 条第 1 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现行《会计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威慑违法行为,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民事责任是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责任之一,纵观《会计法》第六章对会计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会计主体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会计主体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会计领域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会计法》 中的刑事责任只适用于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 加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会计法》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缺乏民事责任的《会计法》责任体系却存在以下局限:

第一, 责任追究机制的局限造成违法成本较少。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追究的, 比如刑事案件中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察,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除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行使这种司法权力。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会计领域的案件频频发生,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层出不穷,导致国家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由于人财物的限制, 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发现和追究所有的会计违法行为,当监管力量不足的时候,违法行为被查处和处罚的几率大大减少,会计主体实际违法成本较少,使其存在侥幸心理而实施会计违法行为。

第二,责任形式的局限无法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根据理性“经济人”理论, 会计主体实施会计违法行为无非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 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机除了确保高管职位、隐瞒违法行为之外,更突出地表现为筹集资金、操纵股价、获取高额报酬等特殊经济利益动机, 公司管理层通过操纵公司账面利润, 有机会达到自我高价定薪的目的, 通过虚增利润操纵股价有机会通过股票期权获利。 而违法行为即使被发现, 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强制划拨等,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罚金等, 这种责任主要是惩罚性的, 不足以使违法行为人付出与非法获利相对应的经济利益代价。在“经济人”本性的决定下, 如果承担惩罚性责任不能使违法行为人的利益受损, 它宁愿去实施违法行为获取高额违法所得, 这就是为什么会计领域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立法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对策只能是加大会计主体的会计违法经济成本。

二、我国《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一)只有民事责任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国家机关承担的, 其目的是维护相应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但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益为目的, 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担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性质。 如果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给企业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 只有让他们承担民事责任才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二)民事责任能够有效预防违法行为。 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 在会计违法行为中,违规收益大、违法成本低,相对于违法会计活动的非法收益, 无论是刑事责任中的罚金, 还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都只占很小一部分。 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人对其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害确定, 使违法行为人为违法行为支出巨额赔偿费用,在得不偿失的情况下, 相关人员的会计违法行为必然会大大减少。

(三)民事赔偿责任能够调动受害者检举、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相对于国家行

政机关、司法机关经费有限、人员不足,不足以调查、处罚所有会计违法行为而言, 企业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众多,《会计法》 完善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 要求会计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检举、、监督会计活动。 另外,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还可以与《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相协调。

三、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

在《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 需要界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内容: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会

--> 计主体。

与会计信息的处理和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员有一般会计人员、 财务总监( 总会计师 )、 单位负责人 , 而承担会计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我国《会计法》第 4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有义务保证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虚假有误的财务报告侵犯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时,单位负责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信息生成、监督会计活动,具有会计活动的组织管理权和监督权,在对外的报表中,财务总监和单位负责人一起签字, 这其实是会计信息合法性、真实性的对外承诺声明,如果出现财务报告造假等违法行为,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会计人员不应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一般会计人员与单位是一种雇佣关系,即使一般会计人员自己做出的会计违法行为,一般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也应该适用民法侵权理论中的雇员侵权责任,即雇员执行职务行为所致的他人损害, 雇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雇员承担责任。

(二)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 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会计主体违反会计法及其他法律,主要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会侵害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性质上为侵权责任, 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及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害, 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目会计毕业论文范文的是使投资者由于虚假财务报告所受的损失得到补偿,因此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应为赔偿损失, 即赔偿因会计违法行为如虚假财务报告等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三)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现行民法中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构成要件的一项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是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更容易的赔偿, 依法律的特别规定针对现代工业事故造成损失而规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时, 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为了解决特殊场合受害人难以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无法得到赔偿, 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进行过错推定, 以救济处于弱势的受害人。 我国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应适用哪种归责原则?

民主法制论文篇6

一、“政治文明”的提出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文明成就的正确总结

中华民族在古代创造的文明成就,对人类影响比较大的,主要不是在物质文明方面,而是在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方面。中华民族创造的独具特色与优势的伦理政治文明,也可称之为“人性主义政治文明”或“仁义主义政治文明”,在政治哲学、政治过程与政治制度方面主要有以下特性:

其一是对人性的独特理解。以儒家为代表的主流意识形态从来就不认为人是动物的一种,恰恰相反,认为人就是人,人与禽兽有本质的区别。人性的本质特征就是那些超越禽兽的属性与美德。这些属性与美德儒家把它概括为“仁、义、礼、智、信”,但核心是“仁义”二字。“仁”是同情心、包容心,是恻忍之境界。有了这种精神境界,人就能如“天覆万物,海纳百川”。“义”是含在社会事物或行为之中的道理。“义者宜也”。懂得并践行了“义”这种社会公认的是非、善恶的道理,人在世上行就方便得很,如同有了路,不仅处处通行无阻,而且事事还会受到人们的称道与尊重。在现代语境中,仁是一种无比宽广能包容一切的情感的境界,义则是由道德决定的掌握事物内在法则与必然性的科学的理性。仁义作为人性的基本概括,不仅是传统中国人做人的追求与是非善恶的评价标准,同时也是传统中国政治生活与法律制度的根本指导思想与行动准则。

中国的人性说还有一个值得特别加以说明的是,儒学所倡导的人性不仅仅是一种道德的要求,更集中体现统治者的整体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群体的最大利益或根本利益。之所以把仁义等概括为人的本质属性,一方面这些属性是不同于禽兽或超越禽兽的,另一方面是这些属性所代表的人生秩序同时也代表当时统治集团以及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或最大利益。孔子极力维护礼制并一生“克己复礼”,是因为在他看来,礼不仅是人世社会创制的有别于禽兽群的文明标志与制度成果,更为重要的是,礼所代表的是封建的宗法等级秩序,核心是君臣父子关系。能否维护和实行礼制,这不仅仅关系到贵族集团的根本利益,也关系到民的根本利益。孟子对仁义的提倡以及荀子对礼的提升、董仲舒对“三纲五常”的论证、朱熹对理的具体内涵的阐发、王明阳对致良知的看重,等等,无不是因为这些人性的规范体现着当时政治或社会存在的根本问题或最大问题,这些人性规范代表着当时统治集团及其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或根本利益。(注:关于此观点的详细讨论,参见陈红太《核心理念的实质与学术观点的批评》,载《船山理论范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37-545页。)儒学的人性论既是一种人生哲学的理论更是一种政治哲学理论。这一点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其二是在君主专制的制度框架下面创建了一套不同于现代西方法治文明的“人治文明”模式。所谓“人治文明”模式是指在国家如何实现有效治理的问题上,不是偏重法律制度或实行程序的正当性建设,而是把政治主体自身的人性培养与仁义道德境界的提高也就是成就君子或大人或仁人志士的人格问题放在一切政治过程的首位。所谓“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内圣外王”之道。中国传统政治形态与政治过程体现的最鲜明特征,就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问题首先是一个“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的问题,用现代政治学话语表达,近似于首先是政治主体的政治文化建设问题。(注:现代政治学的政治文化概念指的是政治主体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态度、政治价值及评价等政治心理层面的一些要素。传统中国成就内圣的问题是很确定的,就是儒学提倡的人性内化为人的政治心理结构问题。)政治主体成就了君子或大人或仁人志士的人格,在自己履行政治责任的过程中,把自己修养成的人性向外推,化做具体的政治的目标、政策与策略、政治行为与实践过程,这个过程在儒学的语境中称作“推己及人”。作为一个执政者能做到“推己及人”,“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就一定会受到人们的肯定和称道,那么这个主体的行为就获得了正当性。所以在传统中国以儒学为正统的政治评价中,政治合法性主要不是来自程序或过程的正当性,而是来自执政者的行为是否符合人性,是否符合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是否代表或体现了百姓的根本利益。这就是在人治文明框架内形成的政治合法性标准。(注:这是个非常有意思也非常有意义的论题。现代西方政治学关于政治合法性基础的讨论有各种各样的意见,卢梭认为合法性来自“公意”;派伊认为是“人民对统治的同意”;韦伯认为来自“意识形态、结构、个人品质”;哈贝马斯认为来自“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程序的正当性也就是通过制度安排获得合法性也是一种重要的意见。我认为合法性基础主要取决于:信仰或意识形态的认同,制度的正当性或同意,政绩或利益实现的满意程度。)

中国传统的人治文明有排斥法治文明的倾向。在儒家知识分子看来,有治人然后才能有治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注:《荀子·君道》。)法本身有个良莠的问题,有个执行过程受主体与文化生态制约的问题。所以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政治更重政治主体的状况对政治过程与结果的决定性作用。把人或说统治集团自身的治理看作是决定政治清明与好坏的决定性因素。法是人制定的,也需要人来执行。没有合格的符合政治责任与政治目的需要的主体,无论什么样的法律制度都可能被扭曲、被曲解利用,好法可以转化成坏法。况且中国古代语境中的法,其主体是履行惩戒功能的刑法,是“禁然于已行之后”的,是没有劝戒或教化功能的强制性规范。孔子对此就讨论过:“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注:《论语·为政》。)法解决不了人人向善,或者说不能解决实现人性或光大人性的问题,而人性体现的是统治集团乃至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或最大利益。人治是大局,具有全局性与根本性,而法治是由人治决定的,法治的前提是人治。有人治而后才能有法治,才能有政治。也正因为如此,在中国传统的政治中,“人治”历来是君主或统治集团关注的第一要务,与人治相关的事务如意识形态的控制问题、选材的科举与育人的礼教问题等等都是中国传统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而法治问题,如立法的问题、执法与司法问题、法的正当性问题、法的执行程序与方式问题等等一直包含在人治政治的框架或体制之内。

其三是传统中国创建了一套以行政权为主体的皇权制度。中国在制度文明建设上所走的道路是完全不同于世界其它文明的。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主要特性是以皇权为中心,以行政权为主体,由行政权统摄立法权与司法权,实行“行政治国”,并且从中央到地方实行高度的集权统一。(注:王惠岩先生把这种权力结构看作是人类创制的三种主要政体之一。其他两种权力结构是三权分立的政体和立法权高于行政与司法权的政体。见《当代中国政治学的拓荒之路》,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4-45页。)这种政治制度的优势是政治主体比较单一,从政的官员比较少,社会的管理成本比较低;(注:据统计,中国汉代到明代官员占总人口的百分比为:西汉百分之零点二二;东汉百分之零点二七;隋百分之零点四二;唐百分之零点七;元百分之零点零三;明(宪宗)百分之零点一三。大致平均在千分之五以下。见金观涛、刘清峰:《兴盛与危机》,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5-26页。1978年中国财政供养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是百分之二点一,1996年是百分之三。见章原编著的《重塑政府》,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8年,第52-53页。)政治关系也比较简单,严格的自上而下的官阶制,从皇帝一人到七品县令,这样实行政治动员就比较容易,行动效率高;皇帝主宰的行政权管理的范围也极其有限,除治安防卫、收缴赋税、审案断狱、儒教科举等,社会的自由空间比较大。(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在国家与个人之间有一个强大而稳固的中间层次,即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家族组织特别发达。在这种宗法组织内部有自己的家法族规,其效力得到国家政权的认可与保障。)在这种政治体制下,由于儒士、官僚与地主基本是一体化的,即知识、权力与财富实现了有机的结合,所以,不存在信仰危机、制度合法性危机与社会整合危机等问题。也正是由于这种制度的优越性,使得中国传统政治制度成为人类历史上存在最长久的制度。但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行政治国模式的主要问题是皇权执政的合法性问题,为什么天下就是你皇帝一人的天下呢?所以明末清初的士大夫如黄宗羲等对这种一人专制的皇权制度提出极大的怀疑与尖锐的批评。(注:参见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原法》等篇。)其次这种制度还有一种极大的危险性,在这种制度下面,政治的清明与好坏完全决定于以皇帝为首的各级官吏。某一个地方能否形成公正太平繁荣的社会环境与状况,在某种意义上完全决定于当地执政的官吏。老百姓无可奈何。这种把社会的治乱兴衰完全系于执政者个人的体制有致命要害,那就是必须解决好执政者自身的修养或建设问题,也就是选任贤良的成败决定政治的成败。而在君主一人专制的体制框架下面,这又是个悖论。因为仅靠科举考试还不足以作到选贤任能,人际之间的各种关系形成的人际结构以及由此派生的任人唯亲,在君主一人专制的框架下面无法避免。所以贤人能否当其政也就时时都存在问题。如何使社会最先进分子或仁人志士当其政,这个问题在中国传统政治中没有得到解决,事实上也不可能得到解决。人类历史证明,这个问题只有在民主政体的框架下面才能得到解决。

基于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把传统中国创造的政治文明的特征概括为:理论基础是儒家的人性学说,制度框架是皇权至上的行政权主导,过程形态是以人治为中心,真谛是寓政治于人生过程。传统中国所创造的这种政治文明形态,完全是别具一格的,有独特的民族性格与文化个性,值得认真地加以总结并吸取其经验教训。可见不讲政治文明不足以概括或表达传统中国对于人类文明的巨大贡献,不足以代表或体现中华民族伟大而悠久的文明传统。

二、中国共产党对人类政治文明的独特贡献:人民民主制度

有的学者已指出,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是民主的制度建设、制度设计、制度安排。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也同样是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注:参见胡伟:《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解放日报》2002年6月23日。)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领导中国人民经过50多年的政治实践的探索与检验,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制度或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这种民主制度从它目前体现出的各种性质与优势而言,是否可以下这样的结论:中国人民已经创建了一种符合本国国情的民主政治模式。作为现代西方自由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替代模式,这种民主政治模式不仅在中国有它独特的优势,而且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它的作用与影响还将继续扩大。

人类至今所创立的民主制度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模式: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现代西方社会的自由民主制,中国的人民民主制。(注:古希腊的民主制之所以称为城邦民主,是因为这种民主与城邦这种特定规模的地域国家有某种必然的关系。现代西方的民主制之所以称作自由民主,是因为这种民主制是建立在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基础上的。这种自由主义理论本质是以保护人权为宗旨的,因而这种民主制称作“人权民主制”更为恰当。但由于对人权内涵的理解歧义较大,人权理论与实践本身也处在不断发展进程中,如人权理论发展现已经历了天赋人权说、法律权利说、社会权利说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详细讨论可参见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九章),所以用“人权民主制”提法易产生误解。罗伯特·达尔称现代西方民主制为“代议民主制”,并在《论民主》一书中对现代西方这种民主制作了经验的概括,把这种民主制概括六点制度特征。他又为这种民主起了个新名称:“多元民主”。(详细讨论见该书中译本第93-95页。)人民民主制也可称为社会主义民主制,从政治主体来表达称人民民主,从经济基础来表达称作社会主义民主。)从经验的角度可以对三种民主制度模式的个性特征进行这样的概括: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的主要特征是直接性和多数决,城邦事务由公民大会直接按公意决定,当发生意见分歧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决议。(注:英国人戴维·赫尔德在《民主的模式》一书中对古希腊民主模式的特征作了八点概括。见该书中译本第42页。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对平民主义政体的自由精神与在行政、司法与议事方面的特征作了精要的概述。见该书中译本第311-313页。)现代西方的自由民主制的主要特征是间接性与人权。间接性表现为代议制与政党政治。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力实际上由选举产生的议员或政府官员掌握。多数决原则仅体现在选举议员与政府官员过程中,并且往往由主导性的政党进行运做。(注:关于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的讨论在学术界有较大争议。戴维·赫尔德在《民主的模式》中,认为自由主义的民主仅仅是民主的四种古典模式之一。而20世纪引起激烈争论的是在自由主义民主模式基础上发展的四种替代模式:竞争性精英民主、多元主义民主、合法型民主、参与型民主。本文对自由民主制的概括仅是最一般性的、笼统的,目的是给人一种最明了的印象。)现代西方自由民主制的本质特征是保护个人的自由权与财产权。人权对于政治制度的设计更具根本性与目的性。中国的人民民主制的主要特征是综合性与党的领导。所谓综合性是指中国的民主既有直接性又有间接性,在基层社区实行人民群众自治,在乡以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主体即国体中的阶级在国家权力的分享上是不平等的,工人阶级由于自身的先进性处于领导地位。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是通过共产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领导作用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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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制度与自由民主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两种基本社会政治制度。人民民主制度与自由民主制度无论从理论基础、制度框架,还是运做机制都有本质的区别:前者以人类的历史经验总结出的阶级论为基础,认为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人类社会是由处于不同经济、政治与社会地位的阶级构成的,人类社会阶级之间的不平等是不争的事实;后者则以先验的天赋人权论为基础,认为人人生而平等,自由与私有财产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正是从阶级的民主论出发,人民民主制度承认民主主体之间政治地位的差别,承认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阶级地位的不平等性,强调先进阶级对落后阶级领导;也正是从阶级的民主论出发,人民民主制度在国家政权的组织上不是把个人的权利放在基础的地位,而是把阶级的权利放在基础的地位,因而才形成了独特的一党领导与多党合作、领导党与国家政权机关、国家政权机关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特殊的政治关系与制度;(注:关于中国政府体系中的政党关系、领导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定与事实关系的详细讨论参见陈红太《当代中国政府体系》,华文出版社,2001年,第二章的相关部分。)才形成了共产党对于社会的全方位的领导,国家政权机关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前提下,按各自的政治职能行使权力这样一种政治格局;(注:胡伟在《政府过程》一书中对党的“组织性一元化领导体制及一头多元制”作了深刻的讨论。参见胡伟《政治过程》,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8-44页。)才形成了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上体现城市与农村的差别,决策的运做机制上体现党的决策在先、国家权力机关决策在后的协商决策机制;(注:按1979年通过、199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自党的十一大(1977年)以来,全国党代会一般在秋季举行,而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一般在春季举行,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重要立法、国家领导人选,都是先由党代会讨论通过,再提交全国人大进行讨论表决。)才形成党和政府在国家日常的管理活动中虽各有分工但联合行动这样一种近于双轨行政结构—功能体制;(注:参见胡伟《政府过程》,第292-301页。)才形成了基层党组织、基层地方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三者独特的政治关系结构。(注:徐勇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书中,于建嵘在《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书中,对基层党组织、基层地方政府、村民自治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很深入的讨论。参见前书的第七章:“村民自治运作中的难题与对策”;后书的第四章第二节:“国家权力和乡政体制”,第三节:“社区权威和村治结构”。)而从人权民主论出发建立的民主制度,不承认民主主体政治地位的不平等性,认为人人具有天赋平等的人权或自由权(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资格限制除外);也不承认政党的阶级性质,认为政党的出现及其发达完全是代议制及选举制的需要,是人民在选择自己满意的政府过程中形成的有效形式,政党不具有先进或领导性质;之所以要组织政府,是因为政府这种社会组织是降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成本、保障人权的最佳形式;因而政府的管理权限是有限的,且必须受到权力自身与人权的双重约束。(注:这一段表述仅是概括了近现代从自由主义观点出发或以自由主义为基础建立的民主制度的一些特征体现的理论观点。对这些观点本身从学术的角度是有争论的。)建立在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与私有财产权利基础上的西方民主制度是以选举制为基础的代议制、两党制或多党制,三权分立制;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由三权分立的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政党的主要功能是综合民意、组织选举,选举获胜的政党负责组织政府,执掌行政权;(注:施雪华在《政党政治》一书中把现代政党功能概括为组织选举,输送精英;执掌政权,制定政策;利益综合,反映民意;民主监督,法治理国;政治教育,强化认同;社会稳定,中庸定势六个方面。见该书三联书店(香港)版,第五章。)公民根据自身的利益要求组织各种各样的利益团体,并且这些利益团体在政府决策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注:罗伯特·达尔认为,“多重少数人的统治”是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经验特征。“多重少数人的统治”就是民选的政府加多重利益集团构成的社会。他在《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中,对公民社会与民主的关系作了系统考察。在指出独立的社会组织对民主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下,对社会多元化可能导致的问题也作了深入的思考。详细讨论请参见Dilemmas of Pluralist Democracy:Autonomy VS.Control.New Haven:YaleUniversity Press,1982.)

从以上讨论可知,人民民主制在权力主体、权力结构与权力运做方面与自由民主制确有本质的区别。概括起来这种区别主要有三点:在权力主体方面,人民民主制的突出特征是党的领导,而自由民主制的突出特征是利益集团或权力精英对各种决策的决定性影响;(注:这里采用的是西方团体政治学与精英政治学的双重民主政治观点。多元主义者认为,政治决策是多个利益集团讨价还价和竞争的结果,政府部门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的是仲裁者的角色;而精英政治学的观点则认为,决定社会资源权威性分配的是社会的权力精英而不是利益集团或一般公民。见迈克尔·罗斯金等著的《政治科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中译本,第五章:“实际民主:多元主义和精英主义的观点”。)在权力结构方面,人民民主制实行的是权力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自由民主制实行的是三权分立的议会制或总统制;在权力运做方面,人民民主制形成的是各种政治主体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商的政治机制,而自由民主制形成的则是多种利益主体或权力精英在两党或多党格局中作用于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相互竞争的政治机制。

人民民主制度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现代模式有三种主要实现形式: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概括地说就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注:江泽民对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两者的关系做过精到的阐述:“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见《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42页。)其中党的领导最重要。党的领导从理论上说不是直接行使权力,而是一种先进性或代表性。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依据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经验,中共十二大党章把它概括为党的政治、组织和思想的领导,具体表现为能够以科学的思维方法正确揭示社会发展规律并做出正确的决策,能够在执行决策以及一切行动中以组织的力量与党员自身的牺牲精神体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即能够依靠党的组织与党员自身的道德典范与高度的觉悟把各种社会组织团结起来、把群众动员起来投入到社会进步与自身解放的斗争中。用江泽民的概括就是“三个代表”,即: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于中国国家与社会事务的治理责任是由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政府体系(注:“政府体系”的概念是对履行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当代中国所有政治组织、这些组织特定职能形成的相互关系与上下关系、以及其意识形态共同构成的政治组织体的抽象概括。见陈红太《当代中国政府体系》,华文出版社,2001年,第24-25页。)共同承担的,不仅仅限于国家政权机关,因而就赋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特殊的内涵。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中国共产党除在各民主党派、宗教等组织中未设立组织机构外,从中央到地方基本按行政建制设立了党的各级组织,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企事业系统设立党组或委员会,人民军队也按建制设立党的各级组织,社会基层均设有党的基层组织。在同级各种组织中,中国共产党处于“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注:这是江泽民对党的领导原则的新概括。见中共十六大报告“政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部分。)用江泽民的话说:“各级政权组织,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凡属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党委讨论,然后分头执行。”(注:《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第546-547页。)不仅各级政权组织,凡是设立党组的人民团体、政协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都是由党组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注:从中共十四大党章开始,党组的职能增加了“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人民军队绝对置于党的领导与指挥之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中的一部分,如果党真正作到并始终保持它的先进性与代表性,那么中国共产党对于中国社会各种政治组织的领导,体现的就是中国人民民主的本质。作为人民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党的领导可以实现把普通群众与人民中的先进分子,也就是把民主与集中结合起来,达到既可以克服直接民主制的某些缺欠,又可以克服间接民主制下面利益集团或权力精英操纵政治及效率低下等目的。党的领导可以实现民主与集中的结合,平等与效率的结合。

基于以上讨论,我们可以把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特征概括为: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制度框架是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人民民主制度,过程形态是以领导党的先进性或代表性的保持与落实为中心,真谛是寓政治于政党活动。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领导中国人民经过50多年的政治实践,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与中国的具体政治实践相结合,创造出人民民主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这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伟大贡献。

三、中国“政治文明”的总体特征与未来发展

当代中国是传统中国的发展。当代中国创造的这种政治文明虽然与现代西方所创造的政治文明相比是完全独具特色的,但它与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确有许多神似之处:如在政治主体与法律制度两个方面,都更强调政治主体自身建设对于政治过程与政治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对制度建设都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忽视;(注:传统中国只讲“人治”不讲“法治”,这在学术界是有共识的。当代中国在毛泽东时代也是不重法治与制度建设的,这也是学术界的共识。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吸取毛泽东时代的教训,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邓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文选》第二卷,1994年,第333页。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一直与法制建设相结合。江泽民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号召,中国的法治进程加快。)在国家权力与社会利益两个方面,都更加重视社会集团利益或阶级利益的代表与体现,而把国家权力仅仅看作社会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工具与手段,因而对国家权力自身的功能与合理性的探索做得不够深入,对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注: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中国人对国家权力的滥用与负面效应缺乏深刻的认识。不接受西方关于政府权力需要相互制约的观点,更不接受公共选择理论关于“经济人假设”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能动作用,中央各部门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政府职能的快速调整、党和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严重,权力有限与法定问题、权力监督问题才开始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党和政府也开始加强这方面的建设。)在法制规范与人格结构两个方面,事实上都是人格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力地制约着社会政治关系与政治生活,形成独特的执政集团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注:详细讨论参见胡伟《政府过程》,第三章“政府过程结构:人格化层面”。)总之,中国传统与当代创造的政治文明总体倾向,是更重政治主体的决定作用与对社会阶级或集团利益的代表,在这两方面创造了世界上无与伦比的政治哲学,积累了丰富的制度成果;而在法治规范的建立与国家权力的合理运用方面则需要做更多的探索工作。

民主法制论文篇7

邓小平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但他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思想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的创立奠定了重要基石。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辩证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走依法治国之路……这些著名论断不仅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概念的提出作了必要的理论准备,事实上也初步揭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要素与基本标志。作为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和民主具有阶级性的思想,拓展社会主义民主概念的内涵。他认为,社会主义民主主要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指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政权中居于统治地位;二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各项民主制度、民主机制和民主生活的高度发展和高度完善。为了说明民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的极端重要性,邓小平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与民主的关系。在邓小平看来,民主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和根本属性,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目标和基本任务,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政治保证。只有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才能真正化解不断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和有效地对敌专政;也才能切实繁荣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

法制是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根本保障和必要条件。对此,邓小平反复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走依法治国之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有机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中。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提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并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在法制方面,又必须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论述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即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另一方面,也指明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方向只能是从人治走向法治,走依法治国之路。

新时期,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在全面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进程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

首先,明确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纲领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科学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纲领,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纲领是党的基本路线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体现和展开,是对邓小平提出的我国现代化发展总目标在社会政治领域的拓展和深化。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邓小平“依法治国”的思想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治国方略。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阐述不仅揭示出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依据以及依法治国和人民民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而且说明了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方略。“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从而提出了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设想。这一设想从战略高度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邓小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思想。

其次,进一步深化了对民主与社会主义关系和社会主义民主本质要求的认识。江泽民指出:“我们将进一步扩大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干多年前,中国就有‘民惟邦本’、‘浮法而治’的朴素的民主、法治思想。今天,这些思想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我们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化。”“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任务,是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社会主义事业是人民的事业,是人民群众自觉参加的和实现自己利益的事业。人民是我国社会的主人,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江泽民强调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指出:“历史经验表明,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只有实行和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才能维护本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政治统治,维护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和各项权益。在我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也是同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伟大创举,它们的科学性与正确性已经被实践所证明。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中,对这些基本制度,只能坚持和发展,不能有丝毫的削弱。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这些主张,使邓小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的相关内容更加系统化和具体化。

最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付诸实践,并在实践中对其加以检验和发展。为了实现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并确定以政府机构改革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强调政治体制改革要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强调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提出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强调反腐倡廉、领导干部必须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并要求“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此外,江泽民还特别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指出:“实现今后十五年的奋斗目标和战略任务,必须牢牢把握‘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要求坚持以发展作为改革的目标和稳定的前提;以改革为发展的动力和稳定的手段;以稳定为改革的基础和发展的保障,实现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在改革发展中确保社会稳定。

民主法制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公民监督(此处的公民监督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等行为进行监察督促的权利,不包括人大的监督)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它有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强化公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与能力、促进监督体系协调发展、规范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中国政治文明必不可少的环节。但目前而言,无论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与当前促进政务公开,建设民主法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我国的公民监督都显滞后,还需加以完善。

一、公民监督现状及问题

关于公民监督现状及问题,笔者将从公民监督所涉及到的三个方面予以论述:监督者、被监督者及沟通两者的监督制度与渠道。

(一)监督者。监督意识与能力都较为薄弱。监督意识上,民众往往不知监督,缺乏基本的法律与监督知识素养;不愿监督,只关心与自己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宜,甚至在威胁到自己权益时,仍想搭便车;不敢监督,在权力至上观念影响下,也在监督成本太高、成功机会较小的现实下而不敢去监督。监督能力上,缺乏对合法实施监督的深刻了解,如不清楚监督程序和监督行为,使实施的监督往往因为程序和行为失当而失效。

(二)被监督者。常常畏惧躲避监督,通过无用或失真信息、不针对公民建议而相应完善、甚至动用公权力以压制民众监督等方式使公民监督效果往往流于形式。

(三)监督制度与渠道

1、法律规章。任何权利只有获得法律的表现形式和保障,才具有现实性。迄今为止,我国有关公民监督权的法律规定仍主要限于宪法第41条的原则性表达,其他法律文件中虽有关于公众监督的条文,但比较概括,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保障监督权行使的相应安排、监督不畅的处理机制等内容也没有法律依据。

2、制度机制。与公民监督相关的制度主要有:选举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官员问责制度、制度、行政诉讼制度。选举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日后行使其监督权;政务公开与听证制度有利于公民了解监督所需信息,监督公共决策的制定;官员问责、与行政诉讼制度则有利于保障公民对于行政环节及其效果的监督,并维护公民自身的权益。但目前,这些制度都或多或少存在缺陷。一方面相关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尽完善,相应的程序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明确;另一方面这些制度受行政干预影响较大,不能很好地独立行使职权,反映公民监督效果,使监督流于形式。

3、渠道。组织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渠道都尚未成熟。组织监督方面,目前没有较为成熟的可以表达成员利益诉求的公民组织,组织层次不高的群体性上访较多。舆论监督也存在诸多问题,就其本身而言,自我监督不严,责任感日渐下降,凭个人的主观判断而做出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主观臆断现象屡屡发生。同时,缺乏勇气与独立意识,在受到外界干涉时,会放弃自己惩恶扬善、警示社会原则与立场。而舆论监督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现状也造成舆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兴起的网络监督的渠道,则存在的虚假信息较多、理性分析相对缺乏等问题。

二、造成公民监督现存问题原因分析

(一)主观心理。传统官本位、权力至上思想根深蒂固,民主法治与权利意识薄弱。目前,官本位与权力至上的思想仍在很大范围存在着,民众对自身主体地位的认识还很模糊,也使被监督者往往认为公民监督弱小可欺,肆无忌惮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此外,深受历史人治传统与现今法治不完善的影响,民众对于法治的意识也很薄弱。人们不能在法治的轨道中,利用自己的权利,对于公职人员行使法外权力也太过宽容。这不但使人们对法治本身更不信任而将监督诉诸于不合理的方式,也更导致公职人员对于法治的漠视,将体制当作可以随意摆弄与抛弃的工具。这既无益于树立法治威严,也无助于监督效果的实现。同时,理性责任意识不够。在表达自身利益的同时忽视考虑其他民众的利益,没有意识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恪守社会公德。

(二)客观环境。公民监督的政治环境不佳。除了主观原因,客观环境的不佳更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主观方面的缺陷,并与主观上的原因形成恶性循环。

1、法治理念与实践不完善。一方面立法经验的相对较少、时间较短及国情的复杂,法律体系及内容仍不健全,使很多时候无法可依,没有合理科学的行事程序;另一方面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不够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轻究现象则在更大程度上侵蚀着法治的威信力与人们的信心。正是这些客观环境的共同作用下,法治建设的进程被阻碍,人们法治的信念被削弱,从而诱发更为普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恶性循环。

2、行政权力集中、缺乏制衡。权力的合理运用往往需要制衡,但当前公众监督的效力远远低于公共权力的效力。虽然有相关的选举制度,但选举出的代表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在强大的行政力量面前,有时无法真正有效行使其权力,使他们既缺乏监督动力,又无法实现监督效果。虽然设立了政务公开、等制度,但政府拥有着这些制度运作各个环节的主动性,民众没有与政府同等的权力以制衡政府真正去执行并完善这些制度。同时,公权力的太过集中也导致了有些公职人员可以动用公权力压制公民权利。

综上,公民缺乏真正的民主法治的洗礼,而公民社会发展不佳的环境又使公民很少能在民主制度的架构下有经历和体验,也正是在主体及客观环境的共同作用及恶性循环下,公民监督无论从环节还是效果上都不算理想。

三、完善公民监督的建议

只有从主观上培育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的民主法治的思想价值,从客观上真正坚持法治,完善公民监督体制渠道,并将二者相辅相成,形成强有力的文化、制度与组织动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公民监督的效果。

(一)培育公民文化。即培育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两大主体的主体意识、法治意识与理性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崇民意、依法为上、理性积极的参政氛围,使公民成长为真正能履行监督责任与接受监督的主体。对此,需要从理论宣传与实践两方面进行努力。

1、理论宣传方面。一是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包括网络)的宣传功能,通过在民、法治、理性等理论与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维护自身与公共利益等案例的宣传,营造积极文化的氛围;二是完善教育内容与方式,加强学校、社区、各种社会培训机构的公民教育,或可尝试建立专门的公民教育研究和推广机构。同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建立长效教育机制,促使其转变官本位等落后观念。

2、实践锻炼方面。第一,需要完善各类参与政治生活的平台,如农村自治、社区自治、公民组织等,让民众在实践中明白自己的主体地位、培养法治理性责任的意识,得到相应的政治锻炼;第二,加强法制建设,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与信用体系,并严格执法,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环境,培育法治、诚信、监督与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第三,完善农村市场经济政治体制,在保护好农民的基础上,让他们积极参与到市场竞争之中,培养创新与敢于拼搏的意识,让他们在竞争中了解并维护自身的权益、学会组织自己抵御风险、学会在竞争维权中监督他人等,从而让他们也成为真正的监督主体。

(二)建设法治政府。即推动政府职能转型,合理制衡权力,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应在科学分析基础上,合理确定政府职能范围与权限,赋予社会以合适的博弈权力,赋予行政体系内监督主体合理的监督能力,稳妥地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其次,完善行政立法,包括立法内容、机制等环节。使国家有完备的、符合正义的法律,也有保障其贯彻执行的机制。再次,加强行政执法,强化各方面监督。即不但加强对执法合理性的监督,也加强行政程序、行政反馈的督查,并建立和完善责任制体系。如此,通过民众法治观念的培育及法治渠道的完善,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三)完善现有公民监督相关体制与渠道

1、完善现有体制。对于现有选举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官员问责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制度,一是完善相关制度的法规政策,在法规明确制度精神的基础上细化政策中的可操作性,以完善程序与执行机制。如,探索合适的听证立法原则,逐步扩大听证范围,将涉及人们利益、人们关注的决策纳入听证范围;完善听证程序,并建立对于程序的监督机制(同样探索建立社会各主体互动的监督机制),力求公开民主;二是强化监督。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包括民众、舆论等等)对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检查,并建立机制保障监督的合理实现。

2、建设监督渠道。一是引导公民组织建设。改革我国公民组织管理体制,培育其非政府性、自主性、追求公共利益等普遍特征,最终使其成为服务成员、表达成员利益诉求、合理科学追求公共利益而非履行行政事务及准行政事务的组织。对此,应在引导的基础上合理放权,即在其能于法治的框架内自主、科学地追求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在恰当的时机将部分职能移交给非政府组织,探索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合作的新模式。同时,加强理论与实践创新。在国情基础上探索可行的公民组织运作模式,如把加强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作为创新的突破点,其后,在充分论证其可行的基础上予以试点,进行实践创新;二是引导舆论媒体健康发展。加强媒体人员的职业道德、责任意识与新闻独立意识,使舆论监督切中时要。政府应加强舆论独立的意识,积极探索和完善新闻方面的法律,将舆论监督同样纳入到法治诚信的轨道之中,并利用社会各主体的力量对其进行监督,形成对舆论监督的规范化管理。从而在媒体本身与外界影响两大方面进行完善,使其成为自主、有效的监督方式;三是探索公民监督与其他监督机制真正融合。探索将外部监督形式的公民监督与政治体系内部监督的互相补充协调的机制,将各种诉求方式引入制度内,并通过制度化、组织化的方式使公民有机会调动政府组织的监督力量。

四、结语

完善公民监督,根基在民众,动力在政府,它既需要公民自身的努力,也需要有政府的勇气和决心来推动它的发展,以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吴学兵.政治文明视域中公民监督的功能探析[J].求实,2007.10.

[2]蔡林慧.拓展我国公民监督路径的载体分析[J].理论探讨,2010.3.

[3]程竹汝.完善和创新公民监督权行使的条件和机制[J].政治与法律,2007.3.

民主法制论文篇9

“执政文化是一套贯穿于执政系统和执政过程中,赋予意义和秩序的思想、观念、原则、态度、情感、评价等心理倾向和价值取向,是执政思想理论、法律制度和组织规范的凝聚。”执政文化理论是执政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当前社会的“四个深刻”,即: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加强执政文化的建设和创新,从而推动新时期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

一、改革开放以来执政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在执政思想文化上,改革开放以来,大多数干群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感、信赖感逐步增强,构建和谐社会不断取得新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大指导作用日益彰显于日常生活。但同时也存在一部分人对执政思想认识模糊,对党的执政思想理论的学习流于形式,没能真正把党的执政思想内化为心理倾向和价值取向,真正贯彻到实际工作当中去。

(二)在执政组织文化建设上,执政组织文化力不断显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三者密切统一为改革开放提供了重要的机制保障。但在一些地方或者领域仍存在执政行为中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松散,以党代政或党政不分,党政群团不能和谐融处的现象。

(三)在执政制度文化建设上,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法制建设,为更好地依法执政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但同时也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违反制度规定而按照“潜规则”办事等破坏民主法制,败坏干部作风和形象的不正常现象,破坏了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影响了党的执政效力。

(四)在执政行为文化建设上,亲民务实的执政形象不断提升,但各种形式主义、政绩工程时有发生,腐败仍然是影响党的执政形象的主要问题。某些地方甚至因为执政不作为导致公信力不足,从而发生干群冲突事件,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形象。

二、新时期执政文化建设和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执政思想文化

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作用是不能改变的,必须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深入系统地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使其内化成为广大党员的重要理论基础。要重视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和我党在历史上思想建设的经验,在借鉴他国经验的情况下,形成自己的特色理论来指导实践。我们应该明确地认识到,党的思想建设的落脚点是要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真正内化成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的心理倾向和价值取向,成为执政的正确引力和不竭动力。最根本的是,“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科学理论的指导,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这是总结我们党的历史得出的最基本的经验。”当前,改革开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面对社会转型发展特别是利益多元化、思想多样化的局面,能不能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执政思想中的主导地位,形成全民族意志、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形成全社会认同的心理倾向和价值取向,关键是要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深化和内化,以此推动实践的发展。

理论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能否成为一个时代的思想旗帜,能否成为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能否成为人民群众的行为方式。执政思想要着眼于对实际中迫切、民生问题的解决,这样理论才能获得深厚的实践基础和无比丰富的内容。要使执政的思想理论路线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高度一致,真正使思想理论路线内化成执政者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当代中国发展的思想集成,它在武装群众、指导实践的过程中形成了强大的政治力量,成为我国改革发展的巨大优势,从而成为我国执政竞争力的坚实内核。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应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数字说话,用群众亲身经历的事情、喜闻乐见的形式、生动鲜活的语言,回答干部群众关心的问题,推进科学理论的大众化,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日益深入人心,化为亿万人民群众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动实践。

(二)建立适应执政新要求的党政群团和谐融处的执政组织文化

科学、民主和依法的执政组织文化,关键是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和谐统一。这取决于党的领导方式、领导机制、领导模式等方面的改进和提高;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的完善和落实;政治参与的具体途径、具体制度的畅通和有效,以实现党的领导的关键性、人民当家作主的至上性、依法治国的现实迫切性的和谐统一。

组织文化建设不等于组织建设,其不仅包括法制建设、权力结构和制衡的改革、组织人事制度的改革、行政体制的改革,还要真正显现这些制度和体制的执政文化力。权力结构和制衡的改革是执政组织文化建设的核心,其主要任务是建立系统完备的权力监督制衡机制,使权力的运作高度透明,以防止有人利用公共权力谋私腐败。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确立各类组织规范,明确执政党与国家机构、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相互关系,树立组织威信,强化组织归属感,增强执政党组织的凝聚力、动员力和领导力。要通过权力的监督制衡、吏治的改革、行政机构的改革和行政垄断的治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要真正使执政党建设与党外融处相互作用,用组织建设形成的合力来夯实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增强执政合法性。必须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党内、党外各方面、多渠道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增强透明度,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实行民主集中制,就要严格让广大党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遵守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体现科学、民主、依法执政组织文化建设的要求。

(三)构建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型执政制度文化

制度文化建设不是一场制度的骤变,而是一个包括制度建立、完善和创新以及制度理念培养的质和量的积累过程。离开实践的量的逐步积累,人们的制度理念不会得到改善,制度文化的发展就难以获得质的提高。要在确保制度制定和执行科学有效的前提下,形成制度运行的良性模式,从执政主客体两方面使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认为:“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党的执政思想和理论需要制度来加以肯定和保障,如何加强和改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需要制度来作出规范和约束。一方面要对已经建立的制度进行规范、健全和完善,另一方面,要适应不同时期党执政的要求,建立与形势发展相适应的科学制度。只有合理制定和有效执行科学的制度才能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执政制度文化建设,任何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能从根本上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构建制度文化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在确保制度制定科学的前提下,建立合理有效的执政机制,从执政行为主客体两个角度来使制度得以规范执行,体现执政的最大绩效,在此过程中一个突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要严厉打击和坚决杜绝一些社会上所谓的“潜规则”,“暗规则”等制度性执政亚文化现象,防止党员干部借改革、创新之名,为个人谋取私利。

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要重视建立全民的制度文化,以制度文化规制行为。当前,在我国还时常出现违法行政,以权压法,权力寻租等各种违法行为,在我国目前的立法文件中,一些法律规定还不符合法治的原则和精神。社会上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守法意识淡漠、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也制约着我国制度文化的发展。要加强执政制度文化建设,要吸收东西方制度文化建设的成果,如弘扬“廉”、“耻”等中国传统文化和借鉴西方的法治廉洁精神等;要通过领导人的以身示范,产生榜样效应;法制文化建设成功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教育和培养民众的法治精神。要把法制教育渗透在各种形式的公民教育活动中,有针对性地举办座谈会、展览,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强全民法制教育,并以长期、不间断的“持久战”来对民众进行教育,杜绝教育的“走过场”,让人处处都感受到法治的氛围,使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真正变成理性的认知和情感。总之,要形成一套法律和制度的思想、观念、态度和习惯,使执政者以及民众形成自觉的心理倾向和价值取向,培育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执政制度文化。

(四)进一步提升以人为本、亲民务实为重点的执政行为文化

人民的信任、支持和拥护始终是党执政最宝贵的基础。要在做好党员干部自身作风建设的同时,时刻以人民利益为先,以广大干部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增强党执政的文化力。形象靠作风塑造,作风在实践中培养。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作风与形象之间的辨证关系,从自身做起,一步一个脚印地把作风建设的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全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把改进作风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切入点,促进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杜绝理论脱离实际、作风不正、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等严重破坏执政行为文化建设的行为,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反对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要教育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真正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要加大反腐力度,着重研究腐败现象产生的各种原因,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探索反腐的新途径,打击群体腐败,防止腐败“生物链”的形成。要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引导群众,要通过在各级群众组织中建立和加强党组织的工作,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突破口,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升党的影响力和党员干部的亲和力,有效形成新时期执政行为文化的新气象。

参考文献:

民主法制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8-0055-02

政治文明是人类在改造社会的活动中所获得的政治成果。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1]这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进一步深化认识,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深刻体现。

一、政治文明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所强调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2]。他指出:“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3]25

1.党的领导处于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的核心位置,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的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用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先进的理论思想武装的政党。我们党在政治、组织、思想上领导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体制不断完善,政府严格按着法律秉公执法、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构,要求党和政府要不断地提升工作能力,以此来加快真正的人民民主国家建设的步伐,使人民当家做主产生实效。

2.人民当家做主是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它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共同促进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不断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使人民的切身利益得到满足;才能形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复兴和到2020年我国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就会形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政治局面;才能促进依法治国方针在我国顺利地开展进行。

3.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策略,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效途径和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关键是把执政为民与民主法治相结合,依照宪法法律来管理国家事务,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国家执法工作人员要做到执法必严,对待违法者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切实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真正做到权力属于人民。

在世界多极化的格局下,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现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为此,要在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把握好社会主义的大方向不动摇。同志明确指出,“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4]。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我国的政治文明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国家政治文明在本质上的区别,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的扩展运用。

二、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辩证统一

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明确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概括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邓小平指出:“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5]面对新时期的政治文明建设工程,同志强调,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从制度上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6]。

我国的人民民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是绝大多数人享有的真正的民主。要把民主政治建设好,就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两者是有着内在联系的,是辩证统一的。

根据我国民主政治的实际情况,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十报告中对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和政治体制改革做出了七个方面具体阐述:(1)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2)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3)完善基层民主制度;(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5)深化行政体制改革;(6)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7)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民主是最有效的防止出现、极端个人主义、权力过于集中等消极现象的方法,是党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最便捷的方式。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政治文明必将走向一个更高的台阶。

三、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的辩证统一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建设必将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中产生深远且广泛的影响,这就足以证明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是辩证统一的。

1.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价值。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论断,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机制范畴精准的科学的概括,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文明的论述和邓小平理论中关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思想;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和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本主义精神。政治文明作为一个科学的论断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目标提出来,这是一次重要的理论高度的提升。

2.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价值。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全局出发,政治文明建设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政党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实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民主化、法制化,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和地位得到保障;有利于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得以充分实现;制度创新的加强是增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

四、“四个文明”的辩证关系

党的十报告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把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而提出来的。同志指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3]39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在“四个文明”中,物质文明处于基础的位置。“四个文明”的建设归根到底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解放和发展现实生产力。而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发展还会受到物质文明发展程度和发展水平的制约。如果离开了物质文明空谈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那么就会有失去基础理论的危险。

2.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建设提供了思想保障和智力支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不仅是物质极大提高的同时人们对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提升的现实需求。在推进经济、政治、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对精神文明的建设,这是关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与稳定、现代化建设的精神支柱,也是关系到我国经济、政治、生态能否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3.政治文明建设是我国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保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包含着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等内容。政治文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经济文化生态等因素的制约,但同时政治文明又反作用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政治文明既促进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了保障,又决定了先进文化和生态环境的发展方向,为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提供了制度支持。

4.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幸福、关乎国家民族未来发展的长远大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经济发展、物质生活富裕和国家政治环境稳定所必须坚持的前提和不可或缺的保证。发展是硬道理,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使人类持续不断地从自然界获取我们所需要的物质产品,同时也要增强自然界本身的再生产能力,极大地满足人们随物质增长所需的精神索取,也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局势。

由此,只有“四个文明”协调发展,才能够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建构与“四个文明”的发展,在本质上、价值取向和归宿上是根本一致的,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在已经成为“四个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当前世界政治与经济文化互相交融,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将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理想社会,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终极目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导,“四个文明”共同发展,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和地位。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形成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使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都能够在良好的政治文明环境中达到和谐共存。

参考文献: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1-32.

[2]傅治平.理论强党 思想富国――学习十六大以来重要论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79.

[3].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民主法制论文篇11

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特点、最大的优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大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一、政治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曾经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联系,这是由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主人这一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还进行了政治体制方面的其他一些改革。现在党中央又提出了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可见这种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切相联系的,所以党中央又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怎样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应当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关政治权力传承交接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邓小平在总结“文革”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并具体地分析了这些现象的种种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都涉及到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应该提到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制定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守则

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免不了要涉及政治伦理问题。对于当政者、掌权者,除了一般的为人之道外,还应当提出更严格的、更有针对性的政治伦理要求,这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政者的诚信应当成为第一要务。瞒上欺下、搞数字政绩、报喜不报忧,尔虞我诈、妒能嫉贤者不配当领导者。

为人正派、公正是为政者的必备条件,对人对事都应秉公办事。对近者亲远者疏,对敢于监督揭发自己者怀恨打击报复者也不配当领导。为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执政为民是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贪赃枉法、以权谋私者不但不能当政,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为政者必须勤政爱民。吃喝玩乐、腐化堕落,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者,不能当领导。

为政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宽对人严者,不配当领导。贿选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坏了政风政纪。

与黑社会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危害百姓者,应当坚决制裁,决不手软。

小肚鸡肠,大事不闻不问;遇有责任互相推诿、上推下卸,遇有权利互相争夺、各不相让,不能团结共事者,不能为官。这里提到的有些问题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但是对于为政者、掌权者先作为政治伦理的要求提出,如果触犯了刑律,当按法律加以制裁。

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要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但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且政治制度的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文明建设也要协调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改革,但相对比较滞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贪污腐败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腐败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党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现在,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对媒体的管理还停留在政策管理的层次,还未上升到法律管理。怎样在媒体的责任与权利之间求得平衡,既能体现宪法中的有关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的原则,给媒体以法律的保护,又能体现媒体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责任意识,在媒体违规违法时可依法制裁,是有不小的难度,但总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来加以解决的。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党、政领导机关接待上访信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党政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独立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党治国的得力助手。

民主法制论文篇12

到2011年,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再思考和讨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似乎已经是没有意义的问题。但是,民法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松散的民法结构体系,能否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许还是应该继续思考的问题。因此,在时机成熟时,我国还是应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民法典,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文要表明一种态度: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尚不成熟,不应急于求成,一定要马上制定一部浩大的民法典;同时,民法典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是重要的,我们应该坚持研究,待时机成熟,制定一部能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中国民法典。

一、制定民法典的坚持

制定民法典学界有两种声音:主流观点或说绝大多数学者是持支持意见;另有少数学者反对制定民法典,但声音甚微。本文坚持应制定一部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

关于制定民法典之必要性,学界已从不同方面作了很多论证,本文不详述,仅作三点说明:

(一)制定民法典是民法国家的传统

“由习惯法进到成文法,再进到法典法,先后发生了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第一次是发生在6世纪的罗马法编纂,产生了罗马法大全;第二次是19世纪的欧洲民法典编纂运动,产生了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为代表的大批著名的民法典;第三次是从20世纪90年代,产生了1992年的新荷兰民法典、1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等一大批民法典。”现在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有民法典,还有一些国家正在制定民法典。可见,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共同经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也应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法典作为一种成文的作品,它用来对广泛的法律领域里的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规范作权威性的陈述。我国在传统法律体系受到冲击、学习和移植外来法律文化的过程中,选择了以法典法为形势的大陆法,这是因为我国有法典传统的原因。当然、中华法系历史上没有民法典,但是却有着大量的刑法典和行政法典。

(二)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实现民法体系化、系统化

法典展示了整个既存的法律体系化的模式。民法典以体系性及由之决定的逻辑性为重要特征。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体系与逻辑的民法典是不存在的,只能称为民事法律汇编。民法典必须满足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这种形式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体系的完整性上。故制定民法典的过程,就是对民法体系的具体构建过程。通过对各种预设体系的筛选重构,选择科学的体系,消除、防止整个民法体系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最终体现于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以民法典的体系化实现为前提,民法典的形成必然是对民法体系和系统的选择,肯定特定的民法体系。

(三)对理性的传播:保障市场经济发展

“每一次重要的民事法律的制定与颂布都是对人格平等观念,尊重个人的人格与自由意识,对权利的保护意识等的弘扬与传播。”民法典本身作为全面反映理性精神的法律形式,制定本身就是对理性的传播。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和颂行,可促进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转型,实现新的社会整合,奠定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由于中国没有民法的传统,连民法这个词也是舶来品,法治文明很难在借助本土资源基础上自发地生长,通过制定民法典,能传播先进民法理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培育人文环境。

二、民法典的制定——为时尚早

坚持制定一部属于中国人的民法典,既推动我国现实社会的变革,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又充分弘扬民族精神和文化。在继承、吸引和创新的基础上,建立在未来理想目标模式上,超越现有民法,使之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里程碑。这样的目标也符合中华民族的感情。我们一直在借鉴和学习,目的是要创造适合自己的模式。

然而,完成这样的使命,我们尚不具备相应的能力。本文认为,中国制定民法典尚需积累各方面的力量,还需要蓄势待发,即学界应坚持研究和传播制定法典,同时又不急于求成,等到时机成熟,再为立法机构建言献策,制定一部真正伟大的法典。

本文认为法典制定尚需积累各方面力量的主张基于以下认识:

(一)制定民法典的理论准备不足

对于理论准备的话题,学界一般认为已经具备。就是主张松散式民法典的江平老师在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民法典的讲座中也毫不迟疑地回答学生提问认为已经具备,但遗憾的是没有看到江老师在这方面的专门说明。当然,包括江老师在内的多数学者有一个简单的说明,即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们已经前后制定各种单行的民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这些民事法规已经为我们制定民法典积累了足够的理论储备。本文对这种观点持保留意见,我国理论界现在事实上对民法典的制定没有充分的理论准备。下文从两个角度说明这个问题。

制定民法典首先要解决法典的体系问题,即取一种什么样的法典结构。就法典的体系和结构问题,各种主张林林总总,然而以梁慧星老师在《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一文中介绍的三种体系为代表。这三种体系的基本思路是:第一种,由费宗彝提出,江平和魏耀荣赞同的“松散式、邦联式”思路。按照这一思路,以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以及正在起草的新的相关法律,把它们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间构成松散、邦联式的关系。这一思路不注重法典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有明显的英美法痕迹,也与我们要谈论的制定民法典实质上相异。其思路的推延将是反对制定一部系统的民法典。故这一思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定民法典的思路。第二种,是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提出的所谓理想主义思路。其设计的中国民法典分为两编:第一编人身关系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各编再细分为四个分编。第一编分为:“人法”、“亲属法”、“法人法”、“继承法”;第二编分为:“物权法”、“债法总则”、“各种合同”、“知识产权”。另外在开头设一序编为小总则,在后面设一个附编规定国际私法。这一思路回到罗马法,取两编制,强调人法比物法重要,徐国栋教授自己称之为绿色民法典。第三种思路是梁慧星老师的观点,梁老师自称为现实主义思路。他认为现实主义有三个重点:从中国实际出发;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编篡的基础;适应20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新发展,借鉴20世纪制定的新民法典的立法经验。强调制定中国民法典应以德国式五编制为基础,在此基础上适当作变化。从而建议中国民法典设七编: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简单比较徐和梁的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会发现两种思路都自成体系,各有优点,在内容上有细微差异,在立法过程需要有一些不同的选择,但不是最根本性的影响。所以这两种思路有较大的影响,相比于其他一些学者提出的观点,也的确比较容易接受。但这两种思路,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对既有的世界各国民法典,他们的超越在哪儿?以什么来标志以这种思路制定出来的民法典是高于既有的民法典的?再有,这种思路制定出来的民法典,从何处体现中国特色?

历史上的每一部民法典都有自己的哲学思想基础,不同的思想基础使它们成为不同时代的里程碑。没有思想的民法典不足以构成一种范式而无法自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

制定民法典离不开法学家的广泛参与。中国现在有足够支撑法典编纂的法学家队伍吗?显然,制定民法典不仅是民法学家的事,它也是广大法学理论学家的事。中国法学理论发展到今天,取得了一些成就。邓正来老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对不管是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还是本土资源论进行了批判和反思,提出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形成我们自己有关中国的或人类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知识系统。那么,我们将这一观点引入到民法典的制定中来思考,中国的民法典应该怎样体现它的中国性?中国的社会和罗马社会、德国社会有怎样的相似性?法学家对这个问题的追问,徐老师是很重视的,他提出了新人文主义的哲学观,对新旧人文主义进行了比较说明。但是作为一个哲学的命题,新人文主义是否能成立,尚需哲学家的肯定。法学家为中国法学理论准备了什么作为民法典的基础?这要求民法学家自己来完成,当然有些不可能,这不是某一个人能完成的,需要整个学界来完成。但是法学界对此是否有足够的关心和成就?理论学者的参与,这是基础性问题。再来看民法学者自身,有足够的储备吗?也许还得加以时日。我们可以对我国民法学者群进行一个简单的疏理,对此,梁老师和易继明老师有不同的分类,大同小异。就易老师的分类而言,以时间先后为分类的依据,新中国成立前、后到文革前,再到现在,“就民法学而言,如果我们进行一下粗略的划分的话,实际上可以将改革开放以来活跃在法治建设、特别是私法(民法)建设进程中的学者分为四代,即:第一代学者为,在民国时期培养的、在新中国成立后被‘打倒’或受到影响、而改革开放以后又发挥法学重建指导作用的一批学者,如谢怀栻、芮沐和韩德培等诸位先生;第二代学者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培养的、后来或受到政治运动冲击或‘幸免于难’、而改革开放以后又重新获得充实并直接参加法学重建工作的一批学者,如佟柔、王家福、江平、魏振瀛、赵中孚、杨大文、梁慧星、郑成思、马俊驹、朱启超和寇志新等诸位教授;第三代学者为,曾经被下放或参加工作、改革开放以后恢复高考上大学、尔后大多数又有一些留学经历的一批学者,如王利明、孙宪忠、张新宝、吴汉东、徐国栋、方流芳、钱明星、崔建远和尹田等诸位教授;第四代学者为,改革开放以后正适龄地上了大学、大多数获得博士学位并步入学术研究领域不久的一批学者,如谢鸿飞、葛云松、张谷、王轶、韩士远、王涌和朱庆育等诸位博士,以及龙卫球教授和我——如果我也忝列学者行列的话,就可以称‘我们这一代学者’。诚然,所谓‘我们这一代’现在还处于一个形成时期,还会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如还存在人生第二次选择、后续培养和研究方向等问题。”易老师这一分类无疑对我国现有民法学者进行了一次全方位的搜集。这些学者各有自己的成就,但是哪一项是制定法典基础性的成就?他们的理论在介绍西方民法理论的同时,有多少是属于中国的?

我们既缺少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的学理基础,也缺少真正建立在中国本土的民法学说理论,因此,制定民法典我们还需要继续研究。

(二)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尚不成熟

制定中国民法典,应以中国的社会条件为基础。尽管有学者认为法典可以超越社会具体形式而存在,但是这种基于对法典继受、移植而得出的理论,并不能否定法典在移植过程中的不断进步和超越,而每一次超越又都是以各国国情的变化和理论的进步为条件。虽然社会有一些根本的东西是不变的,但是、社会是变化的,这是不需要过多说明的。中国的民法典离不开对既有民法典的学习、借鉴,中国的民法典更是中国人的民法典,它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

本文基于两个方面,认为中国现在的社会条件尚不适制定民法典。第一,中国社会二元格局的现状。中国是一个大国,中国社会从南到北,从东向西的差别不仅仅是自然的,也是经济的,文化的。这种差异典型地以城乡二元结构的方式存在。这导致了法律在制定和适用上统一的困难重重。第二,中国社会的市场经济条件尚不成熟。从1993年党的十四大肯定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到2013年,从计划到市场,从政府经营企业,到企业面向市场,政府完成角色转换,企业适应市场竟争。这个变化是根本性的,从我国《反垄断法》可以得出结论。一部法律是要保护一些特殊的行业,并以法律使之合法化。这些行业不必面对市场、不必参与竟争,法律不是普适性的。那么、我们制定的民法典怎样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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