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合集12篇

时间:2022-02-05 17:29:14

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篇1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4)01-0120-01

大气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空间,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群众的身心健康、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的总体形象,更关系到国计民生和人民的幸福指数。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大气污染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环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已成为全社会的迫切愿望,《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除了上述对大气污染防治采取的一些带有共性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清醒认识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

最新的《2013年6月份及上半年重点区域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显示,2013年6月份及上半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结果显示,6月份,74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64.4%,超标天数比例为35.6%,其中轻度污染占21.5%,中度污染占8.8%,重度污染占4.9%,严重污染占0.4%。海口、珠海、舟山和哈尔滨的达标天数比例为100%,26个城市达标天数在80%-100%之间,25个城市达标天数在50%-80%之间,19个城市达标天数不足50%,首要污染物为O3和PM2.5。污染物排放量大是影响空气质量的根本原因。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一是防治燃煤污染。在我国,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70%左右,并且由于煤炭资源的相对丰富,它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不会轻易改变。所以对于燃煤特别是直接燃用煤炭导致的大气污染给予了重视,成为防治大气污染的一个重点。对此,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要加快开展工业炉窑煤改气改造工程,坚决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加大热电行业整治整合,推进火电厂技术改造,减少能源终端利用原煤的消费量。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加快淘汰落后燃烧工艺,推广节能减排先进技术,扩大集中供热范围,调整能源利用结构,并积极推广节能、清洁、混合燃料汽车等节能型交通工具,逐步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原来的污染原料。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以秸秆和垃圾为主的生物质能发电和太阳能的综合利用。

二是机动车船污染控制。机动车船在流动中排放大气污染物,这种流动污染源有其特点,但是又必须加以控制,考虑到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流动性这一特征。突出车辆防治,控制车辆尾气污染。进一步加快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进程,严格地方标准,加快推进实施国柴油Ⅳ标准、车用燃油低硫化进程,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大在用车辆排气污染管理力度,普及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发放,推进重点区域“黄标车”限行的实施,强化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对尾气排放不合标准、伪造环保贴等违法车辆进行曝光,对经修理和调整后仍然超标排放的车辆强制报废。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型汽车,积极推进公交车实行“油改气”,提高清洁能源车辆使用比重;加大对公共交通的建设投入力度,提高公交出行比例,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严格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公务用车改革。

三是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控制。废气、尘和恶臭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必须采取一些特定的措施进行防治,以防止或者减轻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防止或者减轻对动物、植物的危害,防止对经济资源的损害,也要防止严重的污染所导致的大气性质的改变。

四是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护措施。首先,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废气排放。通过改革工艺过程,以无毒或低毒的原料替代毒性大的原料,减少污染物的排出。第二,加强居住区内局部污染源的管理。第三,卫生部门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居住区内饭店、公共浴室的烟囱、废品堆放处及垃圾箱等可能污染室内外空气的污染源加强管理。第四,改善能源结构,大力节约能耗。在城市应尽量选择使用低硫和低灰份的燃煤。应因地制宜地开发水电、地热、风能、海洋能、核电以及太阳能等。第五,合理安排工业布局,调整工业结构。应结合城镇规划,全面考虑工业布局。工业建设应多设在小城镇和工矿区;避免在山谷内建立有废气排放的工厂;将工业区配置在当地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在工业企业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第六,完善城市绿化系统。城市绿化系统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城市绿化系统可调节水循环和“碳-氧”循环,调节城市的小气候,阻挡、滤除和吸附风沙和灰尘,吸收有害气体。

四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强化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切实提高社会环保意识,使各项社会经济重大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媒体宣传、事迹推广、横幅标语、知识竞赛、定期区域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生态”的理念、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环境状况的社会透明度,引导企业和公民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形成人人关注大气污染防治、人人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与周边地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大气质量监控数据,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结语

人类共同寄居的地球和共同享有的天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为了地球上的生命,为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空间,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我相信,有了科学的方法,再加上我们的实际行动,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将拥有一片美丽而完整的蓝天。

大气污染防治篇2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8-0245-01

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气环境污染状况已非常严重,高度发达的科技水平在长期累积的环境污染的治理上也显得力不从心。大气受到污染之后,不仅会给人民群众日常的工作出行带来诸多的不便,还会对周围的动植物造成很大的危害。这些年来,随着大气污染对人民群众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也意识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对于城市环境的保护,主要是是对城市及其周边的地区进行绿化的工作。

1 大气污染的影响及危害

1.1 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污染的大气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非常大的危害。最容易受到损害的器官就是人的肺脏,人们每时每刻都需要呼吸,当大气受到污染之后,人们吸入肺部的空气都是有毒有害的,那么将会对人们的肺部器官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的影响人们的呼吸系统。其次就是人们的眼部容易受到伤害,受到污染的大气,空气中漂泊着一些有害的颗粒,进入人体的眼部之后,会对人们的眼睛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人们如果长期生活在受到污染的大气之中,将会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1.2 对地球生物的危害

大气污染可以随大气环流进行扩散,当一些动物吸入了污染空气,或是吃了受污染的植物之后,就会对其自身造成影响,严重的还会导致动物的死亡,而且大气污染会降低植被抵抗虫病害能力,一些植物长时间在污染空气的环境里,会停止生长有的甚至会死亡。而且酸雨的形成也与大气污染有关,酸雨对动植物、农田以及植被的生长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1.3 对全球气候的影响

人类社会到冬天,会大量使用化石燃料进行供暖、取暖,这些化石燃料燃烧完排放大气中CO2浓度的不断增加,会造成温室效应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由此带来的气象灾害会明显增加。同时CO2气体还会影响太阳对地球空间的辐射,从而使地球表面正常的气候发生变化。

1.4 造成臭氧空洞

臭氧层可以保护地球上的动、植物免受紫外线产生的辐射。但是,如果大气被污染,就可能造成臭氧层空洞,进而对地球上的生物造成影响。

2 防治大气污染的技术

2.1 控制排放污染物

我国现阶段大气污染主要的源头为排放污染气体,因此,对大气污染进行防治时,应提倡用没有污染的环保材料和清洁能源,使能源的结构不断优化,在日常的生活里可使用低污染能源,也可以用先进的技术减少排放污染物。污染物进入到大气里,会随大气循环进行扩散,因此在防治大气污染的过程里,应对污染物进入到大气这一环节的防治作为重点的环节。在该过程里,可以利用一些较为简便消烟除尘的技术、污染物的回收处理以及冷凝技术等方法对废气进行滤化,尽量使得排放到大气里的污染物的浓度降低,从而降低大气污染,让大气处于一个比较健康的状态。

2.2 合理布局城市的功能分区以及工业区

在规划城市新建的城区或功能区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因素,合理规划功能区的布局,尽量将那些工业区安排在下风向的区域。这是因为工业区不但会对大气和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还会产生噪声污染。因此,要做好工业区的规划工作,就要尽量让工业区远离城市中心区域,以减少工业区给城市居民造成的不良影响。

2.3 控制好居民区中的污染源

大气中出现污染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工业区排放的有害气体和汽车尾气等,居民区内的垃圾箱和饭店烟囱排放的油烟等也会对大气造成O大的污染。因此,在防治大气污染时,要控制好居民区中的污染源,有效预防这些污染源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鉴于此,建议环境保护部门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加大对居民区内部污染源的治理力度,降低污染源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2.4 区域集中供热

分散于千家万户的燃煤炉灶,市内密集的矮小烟囱是烟尘的主要污染源。发展区域性集中供暖供热,设立规模较大的热电厂和供热站,用以代替千家万户的炉灶,采用高效率的除尘器和高烟囱排放,减少燃料的运输量。

2.5 加强清洁能源的利用

核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多重复利用可以有效的降低由于化石能源造成的污染。在人们的生活生产中利用的建筑材料也应该多用那些环保材料,从而减少污染气体的排放。最后,化石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产生的有害气体不能直接将其排放到大气中,必须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并采用气体处理技术进行废气处理以降低污染物的浓度,从而减少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目的,核能是比较好的能源,用最少的能原材料去创造出更多的能源财富,这样就可以使大气保证一个比较健康的状态,使环境更加和谐。

2.6 做好城市绿化

做好城市的绿化工作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个方面是控制城市里的污染源,第二个方面是做好在城市中多种植一些绿色植物。控制城市的污染源主要是控制城市中工业厂区污染气体的排放和汽车尾气的排放。这就需要城市的环保部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加强对工业厂区和汽车尾气的污染气体的管理和监督。多种植一些绿色植物,主要是充分利用城市的空间资源,在城市和工业区接壤的地区多种植一些植物,这些绿化植物不仅可以阻挡和吸附污染物的流动,同时还可以吸收大气中的有毒物质。

3 结束语

大气污染影响深远,做好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尽量控制排放污染物,合理布局城市的功能分区以及工业区,控制好居民区中的污染源,控制燃煤污染,加强清洁能源的利用,做好城市绿化,保证空气质量,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将粗犷型和高污染性的经济发展模式逐步向经济节约型的发展模式转移,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大气污染防治篇3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xx”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xx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造成我国大气污染的因素主要有:1) 环境意识薄弱,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认识不足。大气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可贵资源,大气环境资源的破坏是一种不可逆的过程,恢复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比采取措施从根本上防治大气污染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但这种观念长期以来并没有被一些部门和一些地区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他们只考虑近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需要,在制订一些综合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中缺乏对保护大气环境的考虑,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乱铺摊子、重复建设、技术装备水平低、能源资源浪费大、乡镇企业无序发展、劣质煤炭流通失控等状况。因此说缺乏对环境保护考虑的地方政策的出台,本身就是造成加重大气污染的诱因,所造成环境危害和损失是难以挽回的。

2) 能源利用不合理,能源浪费严重。能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能源的严重浪费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严重的原因之一,据资料显示,主要表现如下: a. 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75%,而用于发电的煤量仅占总煤量的35%,其他煤炭则用于工业及民用燃烧,有84%的煤炭直接燃烧,这种煤炭消费构成是很不合理的。b. 我国煤炭生产过分注重产量的增加,对控制高硫煤的问题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煤炭的洗选率低和高硫煤地区的煤炭产量增长过快。c. 各类燃烧设备技术及制造水平较低,能源利用率不高,使用能耗高,排污量大和超期服役的燃烧设备的现象相当普遍。d. 乡镇工业发展迅速,大多数企业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比较落后,生产设备简陋,资源能源利用率极低,所造成的大气污染是惊人的。

3) 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全国污染治理和用于污染防治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 7%,这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历史欠账太多和经济快速发展对环保投资的需求相比,严重不足。a.我国工业发展的起点低,基础工业整体水平提高较慢,技术改造难度大,污染欠账多。工业技术和装备许多是20 世纪50 年代~ 60 年代水平的,资源、能源消耗高。但由于工业的整体改造受到资金的限制,迟迟不能进行整体改造和城市的污染治理,相当一批技术装备落后的工业企业长期在生产中排放大量的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b. 国家在推行清洁煤炭政策、改善能源结构的措施如煤炭洗选加工、型煤、燃煤脱硫、使用清洁能源等方面的投资力度太弱,远远不能满足需要。c. 城市集中供热、燃气等基础建设工程是解决城市大气环境的主要措施。但不少地区仍然发展缓慢,关键还是资金投入不到位的问题。有些城市建完了热电厂,却缺少资金建设供热管网,分散热源仍然存在,不但没有减少污染,反而增加了排放量。d.排污收费标准太低,使得污染企业宁可交排污费,而不愿意花钱治理。例如: “两省九市”的二氧化硫收费标准过低,一般都在每千克二氧化硫0.20 元以内,远远低于每千克1 元左右的脱硫成本,并不能促使企业投资用于二氧化硫治理,造成目前两省九市试点地区所建的脱硫设施很少。

4) 执法不严,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尽管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建设取得很大进展,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a.一些地方政府干预环保部门执法,批准建设短期经济效益好但能源资源消耗量大、对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不执行国家“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合理布局和污染超标的建设项目; 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投资经常留有缺口或将资金挪作他用。b.地方电厂、地方水泥厂和乡镇企业执法不严,超标现象比较普通。c.由于各地监测机构受到经费的限制,不能普遍开展对污染源的经常性监督监测,从而削弱了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环保设施操作管理比较差,实际运行率低。许多项目尽管开工验收时可达标,但实际运行中却超标排放。据估算,全国目前工业锅炉烟尘排放超标率平均为30%,工业窑炉平均为50%,地方水泥行业的粉尘排放超标率为40%。d. 机动车污染防治起步晚,排放监督管理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各监督执法部门职责不清、监督不力,尤其对汽车制造、销售、使用、报废全过程污染监督管理还很薄弱,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还未纳入国家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的常规监测体系中,从而缺乏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有效监督。

5) 缺乏实用的治理技术。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开发、推广和使用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大气污染控制的需求差距还较大,资金、人力的投入以及实用技术商品化的程度远不如发达国家。比较薄弱的领域是洁净煤技术; 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工业窑炉和生产设施排放污染的治理技术; 机动车机内净化技术等。实用技术的缺乏直接影响了大气污染治理的进程和效果。

防治大气污染措施1) 工业合理布局,搞好环境规划。目前,工业还是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可以说,工业布局是生产布局体系中的主导环节,制定好产业政策和产业、行业进入政策,引导和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进入,最终形成集中和集群之势。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统一规划,制定措施,统一标准,把排污降低到最低点。

2) 调整产业结构,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对历史遗留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及污染大、耗能高的产业,加快结构型调整,予以关停并转迁,减少污染物总量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同时,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建立与环境良性互动的关系,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3) 改变能源结构、推广清洁生产。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a.在产品设计和原料选择时,优先选择无毒、低毒、少污染的原辅材料替代原有毒性较大的原辅材料,以防止原料及产品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

b.改革生产工艺,开发新的工艺技术,采用和更新生产设备,淘汰陈旧设备。如工业锅炉、窑炉的使用改为煤气发生器; 在蜂窝煤的生产过程中添加适量石灰用于固化燃煤时产生的二氧化硫,这些做法都极为有效地降低了污染物向大气环境中的排放,改善了环境空气质量;

c.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尽可能多地采用物料循环利用系统,以达到节约资源,减少排污的目的,使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减少污染物排放;

d.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开发、示范和推广无废、少废的清洁生产技术装备。通过使用“清洁”的材料,运用“清洁”的技术,把污染物“扼杀”在萌芽状态;

e.开发、生产对环境无害、低害的清洁产品。从产品抓起,将环保因素预防性地注入到产品设计之中,并考虑其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从而预防性地保证周边环境空气质量。

4) 强化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煤、石油、天然气是世界三大主要能源,经济在发展,能源也在不断的消耗,能源的消耗势必影响我们的大气环境。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能源利用率,做到物尽其用,通过能源、原材料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使原材料中的所有组分通过生产过程尽可能地转化为产品,消除废物的产生,减少污染废气的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篇4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办法,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增加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本市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绿化工作,保护现有林地,植树种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和本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二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第八条本市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大气环境质量达标以前,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重点对燃煤产生的污染、机动车排放污染和尘污染进行防治。

第九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的措施,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责令部分机动车停驶的措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经市或者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进行统一监测,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年报,并逐步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制度。

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十二条本市鼓励和支持采用节能技术以及开发利用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善能源结构,逐步减少直接燃煤量。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划定限制和逐步禁止燃煤的范围。

在划定的范围以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设施;现有的燃煤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

在划定的范围以外使用燃煤设施的,必须使用低硫份低灰份优质煤炭、固硫型煤,或者采取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使排放的二氧化硫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本市在燃煤供热地区鼓励发展集中供热,提倡采用节能型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供气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第十五条使用燃煤锅炉和燃煤窑炉应当配备有效防治污染的设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使用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镇地区的住户销售散煤和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固硫型煤。

在城镇地区的住宅内炊事、采暖使用燃煤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固硫型煤。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凡在本市销售机动车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销售的各种类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目录。

对不能提供上述有关数据和资料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对机动车进行检测。

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

第十九条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拟订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改造的车型、改造标准和期限,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稳定达标、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在用机动车改造具体技术方案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改造。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必须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并对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进行检查。

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的机动车,或者经检测排放污染物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并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保证排气净化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对机动车采取限制车型、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第二十六条本市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逐步推广使用清洁汽油。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二十七条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工业生产和垃圾堆放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第二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向大气散发恶臭气体,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管理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城镇地区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第三十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包括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围挡,对用于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对垃圾和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实行密闭储存。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绿化责任制,对建成区的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做好养护工作。

对城市道路进行清扫活动的,应当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二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关排污单位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采取的停产、部分停产的强制性应急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供水、供电单位停止供水、供电或者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治理,并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现有燃煤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供气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对有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年检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用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每超过一项标准处以100元罚款,超标一倍以上的加处1倍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不按照规定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改造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机动车净化装置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杆、树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篇5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和城市建设,保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保证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改进能源结构,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渔业、铁路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建设、市容环卫、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规划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六条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对大气环境实施质量控制。

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程序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杭州、宁波、温州、绍兴、湖州等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并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保持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稳定达标。

第九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污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本省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各地大气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全省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应当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及削减时限要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本辖区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要求,可以对国家和本省尚未实施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及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拟定有关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排污单位对拟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申请人。

公示期间排污单位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申请经复核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三条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其他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第十五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设置采样装置或者监测采样平台;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排污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实行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制度,逐步开展预报工作。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

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条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燃烧高硫份煤炭。

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已建的火电厂、热电厂、水泥厂等单位,应当采用低硫份煤炭,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采取脱硫、固硫、除尘措施。

第二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禁止或者限期停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对特定区域以外的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其他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特定区域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进口、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治理规划,采取措施,促使饮食服务等经营单位限期停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机动车船实施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制度。

依法承担机动车船检测的单位,必须将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列为必检项目。

从事机动车船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建立检测情况档案,并定期将检测情况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驶中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机动车车主或者驾驶人员应当配合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现场抽测应当快捷、便民、文明,不得收费,不得扣押车辆。

第二十八条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船,公安、交通等部门不得核发牌证,不得通过年审。

经监督抽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经修理后污染物排放仍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辆报废标准予以报废。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机动车船。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城市市区内限制摩托车的行驶范围,限期禁止使用燃油助动车。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船用燃料。

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三十一条排污单位向大气排放粉尘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粉尘的,必须依法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或者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化工、医药等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三十二条在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居民居住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生产甲壳素、骨胶、骨粉、鱼粉;

(三)从事屠宰、畜禽养殖及生物发酵等经营活动。

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蚕桑氟污染的防治,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建造废弃物焚烧炉必须统一规划,合理选址,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废弃物焚烧炉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五条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喷淋或者冲洗等措施。

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的车辆,应当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其他防尘措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运输作业,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符合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排放油烟、烟尘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城市市区范围的居民住宅楼或者商住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油烟、烟尘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污染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迅速、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重大、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

排放或者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必须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十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或者泄漏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停止、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二)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三)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及危害;

(四)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有关事故发生的书面初步报告。

事故查清后,责任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以及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重大、特大大气污染事故或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封闭部分道路和区域,疏散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违反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未能如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安装采样装置、监测采样平台、在线监测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本条例施行前已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逐步限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燃烧高硫份煤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产甲壳素、骨胶、骨粉、鱼粉的,或者从事屠宰、畜禽养殖及生物发酵等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放的油烟、烟尘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未制订事故应急预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法批准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违法批准发放排放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限期治理项目,违法验收通过的;

(三)违法实施检查、收费、处罚的;

(四)泄露检举人的情况,或者泄露排污单位的技术、业务秘密的;

(五)在执法活动中向违法单位通风报信或者有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活动等行为的;

(六)对辖区内发生的大气污染事故失察或者缓报、瞒报的;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篇6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实现环境友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以建设生态和人民满意城区为目标,以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为主线,继续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效管理机制,巩固和提高我区大气污染整治成果,努力打造人居环境优美的都市新区。

根据市委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要求,年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90%以上;降尘总量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5%。

二、组织领导

调整区整治大气污染行动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于新凡任组,副区张铁炎、副调研员徐跃明任副组。区政府督查室、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城建投、区农林水利局、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区房产局、区交通局、区重点办、区市政公司、区环卫公司、区园林公司、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区城管公安执法大队、区征地办及各街道、乡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内),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环保局局刘菊娥任常务副主任,区城管局局毛著、区建设局局任副主任。

三、工作内容

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以扬尘污染控制为重点,以创绿工作为抓手,确保全区空气质量和降尘指标的一升一降。

(一)建设项目扬尘控制。在全区范围内创建15个绿色建筑工地(创建标准及名单见附件1、2),为区域扬尘达标控制提供示范作用。应做到:①做好施工场地环境保护工作。施工工地周边设置1.8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档,外檐脚手架一律采用标准密目网封闭;施工中开挖阶段,应提前进行挖填平衡计算,尽量利用原土回填,做到土方量挖填平衡。挖出的弃土暂时无法回填利用的,应堆放在专用场地,同时进行覆盖保护;对施工期间破坏植被,造成裸土的地块,应及时采取保护表层土、稳定斜坡、植被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由于地表径流或风化引起的场地内水土流失和造成扬尘污染。施工结束后,再恢复其原有植被或进行合理的绿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场地泥土、物料等由雨水管道、地表径流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②落实防尘降尘措施。干粉水泥和其它易产生扬尘的建筑物料应密闭存放保管,使用过程中要有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地面、坡面,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用绿化、喷浆、隔尘布遮盖、地面硬化或混凝土封盖等降尘措施;建筑施工场所平整工地后3个月内暂不施工的地面,必须全部进行简易绿化或覆盖;施工现场应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规定洒水频次和要求,确定专人负责;现场堆放的回填土,除应采取覆盖措施外,还应定时洒水,土的含水率控制在15%-25%;施工现场垃圾实行分类管理,及时处置和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要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档、覆盖等防尘措施;管线工程施工堆土采取边挖边装边运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工地生活垃圾设置临时堆放场,及时清运。严禁焚烧垃圾;遇有气象预报风速大于5级(含5级)时,施工单位必须停止土方施工、拆除施工、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施工,并做好覆盖工作;混凝土浇注前的模板、钢筋的清理要在有防尘措施的场所使用;在采用机械剔凿作业时,应局部遮挡、掩盖或采取水淋等防护措施;施工工地进出道路和场内渣土运输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对有社会车辆经过的路面在施工前一周内进行硬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处理的宽度应不小于出口宽度;运输土方、渣土、垃圾和其它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车辆应覆盖严密或使用封闭车厢,防止遗洒和飞扬。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卸料溜槽处必须装设防止遗撒的活动挡板;施工现场出口处应铺垫地毯或草垫,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外部和车轮须进行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二)控制区(以东)内扬尘控制。继续巩固2012年控制区扬尘污染控制成果,加大对控制区内房屋爆破、拆除及道路扬尘控制力度。

(三)农村面源扬尘污染控制。责任单位为乡、镇,完成辖区内所有黄土的植绿复绿。

(四)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按照“先大后小,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治理重点餐饮单位、油烟排放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单位,重点整治桐梓坡路(银盆岭至商学院)、金星路(枫林路至大道)餐饮单位,推广实用清洁能源,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四、任务分解

区整治大气污染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扬尘整治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区整治大气污染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合执法,并定期向主管副区报告整治工作情况。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场督查,并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和定期通报、讲评。

区发改局: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做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区建设局:负责绿色建筑工地创建组织、验收、考核工作。负责对区管建设工程、工地、未报建和未发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扬尘污染依法查处。对省、市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情况调查上报和联合执法。

区城建投:负责全区在建道路扬尘控制。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水利建设工程、砂石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和管理。

区环保局:履行区整治大气污染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区环卫公司:负责渣土运输工地、渣土装运中的扬尘污染依法查处,保证全区范围内管辖道路尤其是核心区道路的洒水降尘及时到位。

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餐饮业油烟整治;查处渣土运输中的扬尘污染行为。

区征地办、区房产局、区国土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拆迁、拆除、拆违工程的扬尘污染控制。

街道、乡、镇: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责任范围内地面的扬尘控制;辖区内社会路口的硬化;燃煤设施的烟尘、餐饮油烟等影响空气质量问题的控制,并配合做好辖区内绿色建筑工地创建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2012年度任务分解不变。

五、工作措施

(一)以强化管理为基础。理顺管理机制,整合工作力量。进一步整合扬尘、渣土管理执法力量。区整治大气污染行动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区扬尘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与领导小组签订扬尘整治目标责任状,深化部门日常管理意识。实现各部门目标统一、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各司其责,确保全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以绿色建筑工地创建为载体。由区整治大气污染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安排、组织,抓好绿色建筑工地的创建工作。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区重点办等相关单位及街乡镇要积极配合,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全区绿色建筑工地创建。通过绿色建筑工地的创建,带动现场文明施工,督促工地对现场的扬尘、渣土等做好控制,对现场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有效处理,改善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

(三)以严格执法为手段。由区整治大气污染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从区政府督查室、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环卫公司、区交通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区城管公安执法大队、区交警大队8个职能部门各抽调1~2人组建一支联合执法队伍,配备专用工作车辆,开展联合执法。重点对基建工地、道路扬尘及渣土违法违规运输、焚烧垃圾等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现象,组织联合执法。特别是久晴不雨、扬尘污染严重的季节和下半夜时段要加强现场督查执法频次。

(四)以宣传督查为途径。充分抓好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新闻宣传。加强信息收集与反馈,及时向区政府通报扬尘污染整治工作进展。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各责任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扬尘整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扬尘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要高度重视整治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要与辖区内的工地签定目标责任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责任书规定,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加强扬尘污染控制。

(二)加大投入。各部门加大对扬尘治理工作的资金和人员投入,确保扬尘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大气污染防治篇7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我区严格禁止新建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废气高排放企业,不得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2)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应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应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收集率应大于90%。

2、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责任单位:污控科、监察大队)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

3、加强城市能源清洁利用(责任单位:污控科、监察大队)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巩固提高工作,确保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覆盖率达100%。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4、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责任单位:监察大队)

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管理。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地铁建设工地和市政道路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企业露天料堆场、工业废物堆场等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减少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量。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

5、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责任单位:监察大队)

(1)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全面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装置,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卸、停运设施,禁止向人行通道、河道、地下排水管网排放油烟。强化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环境监管。

(2)控制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排放。开展油气污染排放情况调查,摸清有关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数量、规模、位置、污染治理情况等基础信息。配合市局督促相关单位加大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力度,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必须同步配套油气回收装置,并通过环保验收。已建成项目未配套油气回收装置的,必须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油气排放处理装置,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预留在线监测系统对接口。储油库进行高效密封浮顶罐改造,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油罐车安装卸油、装油油气回收系统;加油站安装卸油、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6、推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监测站、监察大队)

(1)加大大气污染应急能力建设。严格空气监测质量管理,加强对监测设备的维护和巡检,保障监测设备稳定运行。建立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运行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上下联控的大气污染防控体系。

大气污染防治篇8

1.进一步强化全国机动车污染防治。2014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64亿辆 (其中汽车1.54亿辆),年消耗汽、柴油近3亿吨,排放污染物超过4500万吨,且主要集中在城市区域,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一是建议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公安、环保、交通运输、质检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出台可操作性的规则和措施,切实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工作的落实;二是全面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交出行率,提升公交出行和换乘的便利程度,积极在各地推行错时上下班制度,避免上下班高峰堵车问题频繁发生;三是建议国家整合相关资金渠道,建立和增加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专项补贴资金;四是不断提升车用油品标准和质量,加强车用油品管理,确保合格油品在全国范围内供应。

大气污染防治篇9

一、认识大气污染,作环境保护的先行者

抓好大气污染防控,首先我们要认识什么是大气污染,所谓的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一是生产性污染,包括燃料的燃烧产生大量的有害性物质、生产过程中排出的烟尘和废气及农业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和雾滴;二是 由生活炉灶和采暖锅炉耗用煤炭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三是交通运输性污染,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等排出的尾气,其污染物主要是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铅尘等。大气污染对人们健康造成最直接的危害,产生呼吸道疾病,对植物生产影响内部生长发育,造成基因突变,同时对气候调节达到不良影响,导致天气灾害增多。

近年来随着雾霾天气的增多,空气质量受到人们的关注也越来越大,而影响空气质量的PM2.5和PM10也逐渐为人们所熟识,所谓的PM2.5和PM10是指城市空气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P是物质,M是指颗粒,2.5和10是指颗粒的物理直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过去PM10由过去的100收严到70为基本达标,增加了PM2.5的标准,标准规定了年日均值35,日均值75是属于良好天气范围。

PM2.5和PM10 的来源主要有自然来源和人为来源两种,虽然自然过程也会产生,但其主要来源还是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的排放物,直接排放主要来自燃烧过程,比如化石燃料、生物质、垃圾焚烧等以及各种机动车的尾气排放,其成分包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气挥发性有机物等。除此之外,其它的人为来源还包括: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工业粉尘、厨房烟气室内装修等。因此控制PM2.5和PM10,我们就要从日常生活中来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二、认清形势,正确认识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

一是充分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政治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了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认识高度、推进力度、实践深度前所未有。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绿色发展理念,强调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多次就生态文明建设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强调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要绿色的GDP,有质量、有效益的GDP。党的报告中更是提出了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而做好大气污染防控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

二是充分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发展工程。大气污染防治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和不然要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考量一个地方经济社会综合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不然直接印象我市整体形象、发展环境、招商实力。解决好这个问题,就是为我市发展打基础,就是实现宜居宜居宜旅现代化滨江城市创造条件。

三是充分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业绩工程。“注重实绩”是考察衡量干部的一个重要标准,能否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赢污染防控攻坚战,即是党员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体现,也是政绩观和工作作风的体现,更是执行力和战斗力的体现。

三、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压力和形势

2017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开始对各地大气污染工作实施考核,这种真刀真枪、动真碰硬的考核,意味着在治理污排刚性约束后,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成为新的约束指标。2017年,十堰市开始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情况实施第三方考核,分季度和年度进行考核。2018年,十堰市优化调整了考核内容和指标,更加强化环境质量指标考核,突出“环境质量论英雄”导向。在季度考核中,环境质量占30分(大气、水质量各15分);在年度考核中,环境质量权重40%,季度考核权重60%(一季度9%,二、三、四季度各17%)。无论是季度还是年度考核,环境质量权重都是最大的,是最关键的考核指标;在目前各地对考核工作普遍重视,以及环保工作力度普遍加大的情况下,环境质量已经成为影响考核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我市作为南水北调核心水源区,环境质量问题更为社会关注较高的问题,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下大力气对环境质量进行了治理,特别是大气环境质量更是成效明显。

一是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标。2018年,全市空气优良天数达到291天(扣除沙尘影响天气13天),达标率为82.7%,较2017年提升1.1个百分比;PM10年均浓度为68μg/m3,较2017年下降13.9%;PM2.5年均浓度为40μg/m3,较2017年下降20%。2019年1至9月,丹江口市城区PM10平均浓度66ug/m3,PM2.5平均浓度41ug/m3。同2018年同期相比,PM10浓度上升1.5%,PM2.5浓度上升5.1%。截止9月,累计优良天数220天,达标率80.6%,较2018年同期相比,增加2天。

二是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年度目标。2018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减排771.033吨、95.401吨、1717.452吨、510.524吨,圆满完成省政府核定的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三是年度目标考核和创建工作成绩突出。2018年,我市成功创建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在全国140多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中,我市被评为“基本稳定”县市。2019年,获评中国美丽城市,成功入选“美丽山水城市”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虽然纵向比较,空气质量得到了较大提升,但由于原有基数高,横向来看,空气质量在十堰各县(市、区)排名仍然靠后,甚至垫底,形势不容乐观。城区空气质量主要特点,一是受区域输送和气象条件的影响,从11月至次年的3月份空气质量相对较差,对全年的质量影响大;二是主要污染因子颗粒物(PM2.5、PM10)浓度较其他县(区)总体偏高。因此,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三、强化措施,努力抓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专业分析,我市城区空气污染主要是城市扬尘(道路和施工扬尘)、汽车尾气、餐饮油烟以及工业粉尘等。抓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抓好重点源头。一是控尘。围绕新城区扬尘污染防治重点,在全市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全面落实建筑施工扬尘管理8个百分之百措施。突出抓好建筑工地、施工道路、露天堆场、渣土及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等各类扬尘污染源综合治理,确保全领域监管、全过程治理、全方位落实。不论是工地、道路,还是堆场、运输车辆,都要尽可能改变传统落后粗放的施工作业方式,多用一些机械化清扫、高压冲洗、密封密闭等新的科学方法,减少操作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二是控煤。取缔城区散煤生产企业,淘汰经营性小煤炉100台,加快餐饮单位油改气步伐。实施露天烧烤开展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回头看”,巩固已取得的成果。三是控车。黄标车和老旧车是机动车尾气排放的“大户”,要开展农用三轮车尾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 “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规定,严把机动车排放检查制度关。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加快清洁能源公交车更新步伐,新能源车辆新增比例达到60%以上。四是控油。围绕老城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重点,开展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整治的专项行动。严格餐饮服务项目环保要求,不断扩大治理覆盖面。禁止露天碳烤,逐步实施露天烧烤集中经营管理模式。五是控鞭。加快全面禁鞭可行性论证,推进局部限鞭向全面禁鞭过渡,避免因内源性污染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六是控烧。重点是禁止野外秸秆焚烧。加大重点时段秸杆焚烧宣传和执法,增加投入,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达到90%以上,强化责任追究,杜绝累禁不绝的焚烧秸杆及杂草的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篇10

大气是指包围地球的空气层,是我们人类赖以为生的外部生存环境,主要成分是氮气和氧气,占空气总质量的99.03%,其余为氩、氖、氦、氪、氙等稀有气体,占空气总质量的不到1%。干净的空气其组成成分相对稳定,但由于自然灾害(如火山喷发、森林火灾等)和人为因素(如工业废气、生活燃煤、汽车尾气等)会向空气中释放新的物质,造成空气成分的变化,我们称之为大气污染,其中人类活动是导致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

大气污染对人类的生活影响极大,甚至危机人类的生命安全。如1952年英国伦敦发生的大气污染(毒烟雾事件)在几天内就造成了几千人的死亡。另据2004年《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我国城市由于空气污染共造成近35.8万人死亡,约64万呼吸和循环系统病人住院,约25.6万新发慢性支气管炎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527.4亿元。大气污染还会影响植物的光合作用,进而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物种的消失。据统计,近百年来在人类干预下的物种灭绝比自然速度快了100—1000倍。全世界每天有75个物种灭绝,每1小时就有3个物种被贴上死亡标签。很多物种还没来得及被描述和命名就已经从地球上消失了。大气污染还增加了人类患肺癌、皮肤癌以及其他各种疾病的机会。此外,由于大气污染造成的全球温室效应,已经使全球海平面在过去百年里上升了14.4cm,我国沿海的海平面也平均上升了11.5cm,严重威胁了低地势岛屿和沿海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和财产安全。可见,大气污染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影响极大,如果不注意对大气环境的治理,势必对我们人类的生存构成巨大威胁。大气污染物一般有2种形态,即颗粒状污染物和气态状污染物,颗粒状污染物主要以烟尘为主,气态状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含氢气体等。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是煤烟和城市尾气。大气污染的治理是个世界性课题,需要全世界人民共同携手,做出统筹安排,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各国实际国情,区别对待。如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来自全球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参加了会议,并拟就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控制能源消耗方面各自承担的责任达成一个新的协议,虽然由于西方某些国家的阻挠,最终没有达成具有法律意义的协议,但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却始终致力于国内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为减缓温室效应,治理大气污染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针对我国来说,近些年来,防治大气污染所采用的主要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1)全面规划,综合防治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对经济的推动更多的还是要依靠大量能源的消耗,因此,如果大幅削减能源消耗的话,势必导致我国经济增长的趋缓,甚至发生停滞,但我们又不能继续走一条靠牺牲环境实现经济增长的老路。所以,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一定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从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出发,统计出各地区造成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以及排放物的种类、数量、空间分布等,以此为依据制定控制污染物的最佳方案。如:工业生产区应规划在远离城市的地方,且应选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城市应多植树种草,加大绿化面积,以减轻大气污染的危害;严格杜绝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审批,加大对中小炼焦厂、冶金厂、采矿厂等大气污染企业的取缔力度;对于大型企业,应要求其出台粉尘治理措施,政府环保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企业,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严惩;政府应主动建立PM2.5监测机制,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予以监督,并建立PM2.5机制,方便市民及时了解自身所处的环境状况,增强其环境危机意识,提高其维护环境的意识。目前,我们已经看到,深圳市政府已经将PM2.5写进了政府报告,上海也建立了PM2.5每日机制,相信在这些先行城市的推动下,PM2.5定会被早日列入我国环境空气指标,减除由此带来的对人民健康的影响。

(2)改善能源结构,开发新型能源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炭是我国最重要的能源,但煤炭在燃烧时,会向空中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以及悬浮颗粒等污染物,严重污染了我国的空气质量。为此,一方面要大力推广洗煤新技术,减少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另一方面,要积极开拓新型能源,使用天然气和煤气、液化气等二次能源,同时要加大对太阳能、风能、地热、潮汐能、生物能等无污染、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发展安全可靠的核能等清洁能源。

(3)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大气污染防治篇11

然而,由于产业能源结构不合理,防治体制机制不到位等原因,当前广东大气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4月1日~11日,记者在广东各地暗访时发现,部分地区违法排污行为仍大量存在,小锅炉小冶炼仍大行其道,扬尘、汽车尾气污染问题也不容小觑。

排污大户 拖延整改

火电厂、热电厂等用煤大户,烟气外排前必须经过脱硫脱硝,这是国家推进节能减排,治理大气污染和减少雾霾的重要措施之一。然而,有些烟气排污大户,面对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环保部门三令五申的整改通知,却无动于衷,以各种理由拖延整改,继续违法超标排污。

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金环西路的汕头经济特区万丰热电有限公司,因为废气超标排放于2013年被环保部挂牌督办,必须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两台220蒸吨/小时锅炉的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除尘改造等整改措施。与此同时,汕头市环保局给该企业下发了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通知书。

然而,整改时限已过数月,记者来到该厂时发现,该企业竟然没有落实任何整改措施,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工作至今仍未启动,甚至连落实整改、解决问题的方案都没有。

针对该企业拖延整改的行为,今年3月2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向该企业下发了《关于限期治理完成锅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除尘设施改造的通知》,要求企业于2014年4月10日前按程序制定彻底解决该问题的实施方案,并于2015年3月底前完成脱硫脱硝设施建设,确保烟气达标排放,否则,将采取关停措施。

“我们已经提前着手做可行性研究报告。”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过目前企业高层还在与汕头市政府协商,还未最终确定是否启动脱硫脱硝设施的加装工作。“一年时间肯定完成不了。”对于汕头市政府给定的最后整改期限,该负责人表示完成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即使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两台锅炉的脱硫脱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工程招标、施工,到后期的设备调试等工作,要在一年内完成太困难。

令记者费解的是,既然知道工期这么赶,为什么企业在2013年环保部对其挂牌督办之时,不抓紧时间进行整改。

“广东电网高层想将万丰出售,但买家还在谈,还没最终确定下来。”该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电网高层想让接手该企业的老板自己出钱去建设环保设施。据估算,这项环保工程建设大概需要花1个亿的资金。

据了解,汕头万丰热电隶属于广东电网,主要为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金园工业城周边企业供热和供电。

“企业烟气在线监控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最高达1600mg/m3,而国家排放标准为400mg/m3。”环保业内人士表示,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初衷是减少能源资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率,更重要的是便于园区排污企业的管理,最大程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汕头万丰热电就是属于该类项目,然而,该企业却舍不得拿出资金建设环保设施,根本没有起到减轻污染的作用,反而成了集中污染。

落后产能 大行其道

落后产能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大气污染罪魁祸首之一,也是雾霾的重要贡献者之一。

然而,在珠三角区域内雾霾天数偏多的省会广州,却居然还有数十家产能、设备和工艺落后的小冶炼、小塑料厂聚集在花都区炭步镇,以塑料垃圾、编织袋及各种废弃边角料为主要燃料。

在茶东二路一带,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大概有40家这样的小冶炼、小塑料厂。记者随机走进数家企业,废铁、铁锭、垃圾在厂区内随意堆放,厂内烟雾缭绕,没有专门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工厂烟囱不时冒出浓浓的黑烟。许多排气扇排出的废气、废尘,气味呛人,黄色烟雾清楚可见。

记者走进其中的一家五金厂,工人正在给小锅炉加火,正准备对废铁进行熔炼。该厂负责人对记者说:“企业准备搬迁,目前已经停产了”。然而,记者后脚刚踏出厂门,该厂的烟囱就又冒出了浓浓的黑烟。走进另一家厂,还能看见一口大锅在烧着,炉底的柴烧得正旺,萦绕着黑色的烟雾。一名女工在旁边洗头,他们就这样和“小锅炉”生活在一起。

小冶炼,小塑料厂常年焚烧煤炭和固体垃圾,排出大量的污染黑烟,又没有任何的治理设施,茶东二路的墙都被染成了黑色。离开茶东二路,在省道上回过头还能看见炭步镇笼罩在一层黑色的烟幕中。

环保业内人士介绍,像小冶炼、小塑料厂这种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在珠三角区域内早就应该被淘汰,更别说是在省会广州,如果不是亲眼所见,根本无法想象,还有几十家这样的落后小产能企业存在。

中山市神湾镇某染织有限公司,锅炉以柴、生活垃圾、毛线边角料等为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只经过简单的水雾处理就直接排放,黑烟滚滚。

东莞麻涌镇新沙港片区,天空烟雾缭绕,片区内烟囱林立。在水乡大道附近,一个企业厂区后面的烟囱冒出大量偏黄偏黑的烟气,工人正忙着往锅炉里运煤。

而片区内一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至今还在使用只有5蒸吨的燃煤小锅炉,有时还烧装修废弃木板。企业表示自己也希望停用这台小锅炉,但工业园区还未能提供集中供热,要生产只能继续使用。

记者从广东省环保厅大气处了解到,为解决这一地区大气污染现状,早在去年7月份,省环保厅就对东莞麻涌新沙港片区工业锅炉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了督办,要求加快推进锅炉连片集中整治项目,但早该完成的片区集中供热改造项目,至今进展缓慢,空气环境得不到改善。

据了解,东莞麻涌新沙港集中供热项目,计划引进中国国电集团投资建设天然气热电冷多联供项目,建设3套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供热机组,并通过集中供热主管网,向新沙港用汽企业进行供热。有关环保专家初步测算,项目建成后,可淘汰或拆除13家受热企业设置的19台燃煤锅炉,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硫近3000吨,氮氧化物600吨,节约煤近8万吨。

产业转移 污染搬家?

“产业转移”具体是指珠三角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东西两翼、粤北山区转移。随着区域经济的高速发展,珠三角环境容量日趋饱和,进入转型升级阶段,劳动密集型、高耗能高环境容量的产业势必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产业转移有助于粤东西北的经济振兴,然而它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肇庆市广宁县古水镇,在承接珠三角陶瓷行业的同时,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投诉案件增多。

在前往肇庆市广宁县古水镇陶瓷工业园区的高速公路旁,远远就能望见古水镇高地上林立的烟囱以及喷涌而出的烟雾。

记者随环保执法人员对园区内的部分陶瓷企业进行环保突击检查,发现其中一家陶瓷企业就存在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树叶枯萎,呈现泛黄的色调,显然受到陶瓷厂废气中氟化物的影响。”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该企业不仅锅炉烟尘未经处理肆意排放,而且烟气中氟化物也有超标排放嫌疑,因为邻近废气排放口的植物有没有枯黄是考证烟气是否达标排放的最好风向标。此外,厂内煤气站焦油废水未经过处理,直接从应急池排入雨水通道中,应急池俨然成了偷排池。园区内其他陶瓷企业也存在或多或少的环境污染问题。

“要对当地的老百姓负责。”环保专家介绍,粤东西北等产业转移地,在承接珠三角转移产业时,不能降低产业准入的环保门槛,在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监管体制机制,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产业转入,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尾气扬尘 不容小觑

大气污染防治篇12

二、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典型弊端

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己经表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具体问题表现为:

第一:《大气污染防治法》明显滞后,从目前的角度看来,其中有些条款己经不适应我国国情以及科学发展观对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比如就近年雾霾天气在中国的大部分城市尤其是北方地区大肆爆发的现象,在2000年立法时并不存在,并没有相关的条款对此进行规定。另现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种类比较单一,但如今大气污染的种类己经趋于复杂化和多样化,而其他新的污染物没有及时地补充列入。

第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承担责任规定的不合理:第一:由于大气流动性,本辖区相关单位和个人,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可能对本辖区以外的地域产生污染,而地方政府只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能助长排污单位的污染行为,有违立法的目的,不利于环境的保护:第二:相关权限划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政府有权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有权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仅为国家和省、直辖市一级。这项条文规定的权限明显过于狭窄。不但压缩了地方的立法权限,不利于地方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第三:处罚力度不够。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超标排放进行限期治理。根据我国的规定,作为违法行为的超标排放应当立即停止,尔后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或整改措施。但是大气污染防治法里面的令其限期治理,对企业单位的处罚明显过轻,且随着现在经济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罚款上限低己经明显偏低,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由此导致许多企业有环保设备而不运行,肆意的排放企业废物至大气环境中,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严重损害了大气的污染与环境法律的权威。

第四:没有充分发挥公众的参与职能。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通风权等。它是一种基本的权利,是实现公民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生命健康权等的必需条件《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五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为广大的民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原则性的依据。但是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法条将公民的环境权落实到实处,我国目前对于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而言,仍处于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中的公众参与更是如此。相关规定少且零散,缺乏实际操作性。

三、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完善的建议

第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作出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太过单一与具体,这样规定的好处在于可以明确不同排放物的排放标准,但是也会漏掉许多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气排放物但是标准中并没有规定的,这样就会导致许多企业打擦边球,提高自己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污染了环境,对大气环境造成危害。笔者认为在统一规定标准的同时,应加入一些兜底条款,各行业或者不同地区可针对本行业本地区的工业特点制定相关的大气污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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