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侦工作经验总结合集12篇

时间:2022-11-23 16:27:31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篇1

一、引言

刑事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手段,它贯穿于整个刑事侦察的始终,从现场勘查、立案侦察到破案,都离不开技术工作。特别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许多新成果被应用到刑事技术中来,刑事技术工作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在刑事侦察中占有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二、为何重视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越来越繁荣,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在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的同时,也会有一些犯罪现象发生。而现在的犯罪侦破无疑给广大民警带来严峻的挑战,因为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作案手段越来越高明。对于实现法治来说,将会是一个艰难而又充满曲折的过程。刑事科学技术是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刑事案件中的各种痕迹物证进行发现、记录、提取、检验和鉴定,同刑事犯罪斗争中揭露、证实和预防犯罪的一切技术手段和方法的总称。它包含了较为广泛技术范畴和运用范围,是侦破刑事犯罪案件的重要手段,在公安工作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只有掌握好过硬的刑事科学技术,才能尽快破案,打击犯罪分子,从而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

三、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

刑事案件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几乎每个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参与。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学科:犯罪现场的勘验与检查;刑事照相与录相;手印检验;足迹检验;工具痕迹检验;枪弹检验;爆炸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微量物证检验;法医物证检验;毒物、毒化检验;警犬使用和其他痕迹检验。形式科学技术主要是运用物质交换原理(洛卡德原理)、同一认定原理和种属认定原理完成对物证的识别、检验和鉴定工作。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以一般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基础,因此在科学技术日益进步的今天,多学科知识和现代高科技在当代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现代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纳米技术等高科技在刑事科学技术的运用等都在刑事侦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刑事侦查中运用的科学技术几乎包括了所有与侦查有关的各种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成就与方法,刑事科学技术的产生是必然的,是犯罪和刑事侦查工作发展的需要,而且,它在刑事侦查的立案阶段,侦查阶段以及破案阶段的过程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在立案阶段的作用。1.区分案件与事件判断一件事件是刑事案件还是事件,刑事科学技术就会发挥很大的作用,因为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首要任务就是判明现场发生事件的性质。2.为认定案件性质提供依据、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是决定是否立案,开展侦查活动的前提。许多性质不明的事件,都是靠刑事科学技术检验和鉴定得以澄清或确定为刑事案件的。

(二)在破案阶段的作用。1.为澄清嫌疑,认定犯罪人提供证据通过手印检验可以直接认定作案人:因为手印具有人各指各不同、终身基本不变、触及留痕和认定人身等特点,手印检验是个人鉴别最简捷且最实用的方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DNA成为认定人身的另一手段,且其适用范围广,方式多,认定能力强等优势都是手印检验所不能及的。此外,耳纹,声纹等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也将逐渐成为认定作案人的又一手段,保障无罪人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2.深入了解案情,调整侦查计划通过对痕迹、物证的不断发现、认识和分析,有助于侦查人员进一步深入的了解整个案情,进而调整侦查计划,重新部署任务。

(三)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为确定案件的性质提供科学依据。通常遇到的情况有三种,一种属于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案侦查;另一种属于自然现象或意外事故等,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另一种属于谎报假案,迎揭露其事实真相。因此,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各种勘察检验的首要任务是要查明被勘察现场的事件性质,确定发生的事件是刑事犯罪案件,还是其他性质的案件。

(四)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为分析案情提供线索。刑事犯罪案件的案情,是指与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有关的情况。分析案情既是侦破案件的重要环节,又是现场痕迹、物证检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现场痕迹、物证中存在着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情况的信息,通过对犯罪痕迹、物证的寻找、发现和分析、研究,能够再现犯罪的活动情况和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从而为分析案情提供线索。能够利用科学的鉴别、分析方法,确定现场犯罪痕迹,由此查明某些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实时形成的原因和状况,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

五、当前刑事科学技术的水平及发展现状

(一)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较晚,导致水平较低。综观中国刑事技术的发展历史,自然科学技术的落后,人类对社会的认识不足。刑事技术作为一门科学技术,要结合物理、化学、生物、心理学等各学科的知识,在对物证的发现、提取、检验和鉴定中加以运用,方能更可靠地提供证据、线索,更真实地再现案件经过。但之前我国自然科学的落后,刑事技术自然不可能发达,因此,我国基层民警的刑事科学技术水平总体较低。

(二)领导高度重视,发展趋势明朗。刑事科学技术发展至今,已经形成和具备了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在我暑假见习期间,我了解到,从公安部党委到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对刑事科学技术都十分重视,专项资金投入逐年增加,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科研成果取得了较大的成功。检验鉴定、技术破案占被破案件的比例也是逐年提高,刑事科学技术的工作效能和业绩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这体现出了刑事科学技术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充分显示和发挥出了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六、总结

在刑事侦查领域,刑事科学技术的运用十分广泛,作用是十分巨大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深化,国际交流机会的增多,刑科技人员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的调整,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力度得到加强。加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对痕迹勘察技术,检查鉴定技术的科学性、文书结构的规范性、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已成为办案工作的总体变化趋势。因此,从现实状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看,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地位将更加突出、重要,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篇2

【中图分类号】D918.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1-0222-01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案发率有所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反侦察能力更强,也给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痕迹检验是公安机关侦破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重要侦查手段之一,而手印检验作为刑事痕迹检验技术的重要手段,其应用范围十分广泛。为充分发挥刑事痕迹检验技术在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应当从提高手印检验技术水平着手。

一、手印的主要特点

手印是指人的手指和手掌表面接触物体时在物体表面所形成的印痕。手印可以充分反映手的外形和结构以及手掌面皮肤花纹的形态和特征。这其中,手的外形结构包括手的大小、粗细以及手指的长短、数量等。手掌面的皮肤花纹则包括乳突花纹、屈肌褶纹、皱纹、脱皮、伤疤等等。之所以手纹可以作为刑事痕迹检验技术的重要类型,是由于手的外形结构和手掌面皮肤形象特征是通过客体的形象或表面附着物的变化所反映的。总体来说,手印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手印具有唯一性。手印是个人手指乳突花纹的结构、形态及细节等等,其种类、数量、角度和距离等等各不相同,是受到个人基因的影响所形成的。由于个人的基因具有不重复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因此手印也就具有了唯一性的特点。即使是遗传基因具有高度相似性的孪生个体,其手印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正是由于每个人的手纹特点和属性各不相同,手印检验才可以成为鉴别个人身份提供了直接的参考和依据。

2.手印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一般来说,个人的手印一经形成,就会具有高度的稳定性,这也就意味着除了发生人为性或外力破坏,手印都会以稳定的形态存在。研究表明,个人的手印自出生后六个月开始逐步成型,直到死亡其形态、种类、数量、位置、相互关系等细节都不会发生改变。手印具有高度稳定性是受到遗传学、生物学等因素所决定的。正是由于手印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因此利用手印进行身份鉴别,才具有时间上的可延续性。

3.手印具有触物留痕的特点。手印具有“触物留痕”的特点,是指手掌在接触物体的同时,就会留下手印痕迹。手印具有这个特点,就为手印检验技术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手印可以提取、分析并作为指认身份的重要证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被指认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划上等号。

二、手印检验技术在刑事痕迹检验中的重要作用

总结起来,手印检验技术在刑事痕迹检验中主要具有下列几方面作用:

1.手印检验可以为刑事案件侦查提供大量有价值的线索。手印是刑事犯罪现场的重要物证类型之一,也是刑事案件侦查的重要对象。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通过在犯罪现场提取各类手印,并作为现场重要的物证资料进行妥善保管。通过对各种手印进行分类筛选和有效辨识,就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许多案件侦查过程中所必须具备的线索和信息。例如犯罪现场有多少人进入、每个人的年龄、性别、身高等等,都可以通过手印检验的结论而推导得出。手印检验可以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侦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犯罪现场人员数量较多的现象,这其中既有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又包括其他在犯罪现场出现但是与案件无关的人员,这就给案件侦查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侦查人员通过运用手印检验技术,对现场提取的各类手印进行分类,能够有效地辨别出现场人员的数量,并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对在场人员进行合理区分,迅速锁定重点人群,并最终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手印痕迹之间建立联系,实现指认犯罪嫌疑人的目标。

三、如何有效提高手印检验技术水平

笔者认为,为了有效提高新形势下手印检验技术水平,应当采取如下几方面措施:

1.重视手印痕迹的分类采集和有效保护。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应当高度重视对于犯罪现场手印痕迹的分类采集和有效保护,既要根据侦查工作的经验,及时采集重点部位的有效手印痕迹,又要及时对采集到的手印痕迹进行有效保护,确保已采集到的手印痕迹能够得到有效使用,最大限度地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2.提高手印痕迹到犯罪证据之间的转化效率。修订后的《刑诉法》对于刑事犯罪证据有了许多新的规定。为了实现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目标,侦查人员要通过运用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提高手印痕迹的检验、分析工作效率,将其与犯罪证据之间建立密切的联系,以此来全面提升手印痕迹检验水平。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篇3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5-0272-01

1 前言

痕迹检验技术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实际的现场侦查当中运用痕迹检验的相关理论与技术对案发现场的各种痕迹进行采集与分析的技术,在诸多侦查技术当中,处于关键性的地位。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不仅能够提高侦查效率而且能够为案件的侦查与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与依据,因此,本文就常用的痕迹检验技术对其在刑事侦查工作当中的实际应用进行探究。本文对现阶段痕迹检验工作的现状及其对策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促进我国痕迹检验工作的有序开展。

2 痕迹检验工作的现状

痕迹检验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对于基层的检验工作具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基层痕迹检验人员有着人员流失较高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痕迹检验人员的工作较为复杂,工作强度和难度都很高,所以容易造成技术人员的流失;另一个方面因为工作人员的奖励制度不健全,检验人员在案件结束后得不到应有的奖励,让检验人员没有价值感和成就感。所以,无法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最后就是缺乏人才引进制度,没有重视对高级人才的吸收,让检验技术人员出现紧缺情况,给痕迹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不利影响。

想要高质量的完成痕迹检验的重点之一就是检验技术,而想要有较高的技术,高科技的设备是基本保证,但是基层单位很多设备都不够先进和健全,更新换代也比较慢,甚至有些地方出现设备短缺,使得痕迹检验鉴定工作的进行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很多条件落后的地区,现有的设备已经不能符合目前刑事案件所需的技术要求,对于很多比较隐蔽的痕迹,设备的原因也让检验人员束手无策,这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进展。

3 改善痕迹检验工作的对策

3.1 提高痕迹检验人员专业能力

基层公安机关要尽快制定科学的人才引进机制,引入专业能力较强的痕迹检验技术人员,提升整个队伍的专业素质,再对目前的痕迹检验人员实施业务培训,让其在过去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的提升,同时让他们都能够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操守。同时应适当的增加痕迹检验技术人员的福利,对于业绩较好能力突出的检验人员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转变基层痕迹检验人员流失率大的现状,不断扩充痕迹检验技术人员队伍,这样也能够给在职的痕迹检验技术人员减轻工作负担,让其能够进行更为明确的分工,提升工作效率。另外应当增强痕迹检验技术人员的政治素质与法律常识,让他们不仅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同时也拥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与责任意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从而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实施。

3.2 引入现代化技术

在痕迹检验工作过程中,专业能力的高低是确保案件得以顺利侦破的重点,所以必须要引入现代化的检验技术。一是应当引入先进的设备,现代化的先进设备有助于更好的开展痕迹检验工作,提高案件侦破率和侦破的准确率。二是必须要引入国外的设备,同时不断吸取国外先进经验,从而促进国内痕迹检验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第三,未来无损痕迹检验技术必然会被更加广泛的应用到检验工作中来,因此应当抓紧对先进技术的学习,从而在未来将这些技术真正的应用到基层痕迹检验工作中。

3.3 规范检验工作流程

犯罪案件出现之后,痕迹检验人员必须要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同时做好现场的保护工作,之后对犯罪现场的遗留物实施仔细全面的侦查,确保不留下任何蛛丝马迹。通过对犯罪现场的仔细勘察与分析,力求将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予以还原,对作案轨迹进行总结,同时按照分析结果对可疑人员实施排查,不能放过犯罪现场一丝一毫的线索。随后对在现场提取到的痕迹实施对比分析,这一过程必须严谨认真,保证分析数据的准确性,结合分析数据帮助刑侦人员尽快锁定嫌疑人,确保案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顺利侦破。最后需要对痕迹检验和分析数据实施汇总整理,同时将整理结果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保证各项工作得以有序衔接,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从而保证案件侦查的有效性与准确性。

4 结语

如今基层的痕迹检验工作中还有着很多的不足和问题,所以,我们应该使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加快工作的规范,不断地提高和完善技术方法,总而言之,所有事物的进步都要按照有一定过程,要经过不停的创新和发展,所以只有不停的积累经验,提出新观念,工作才能进步,得到发展。基层痕迹检验工作也是如此,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痕迹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才能给案件的破解提供更有效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张冠营.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

[2]李华,郭春天.论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9).

[3]李赫谦.论如何区分公安行政与刑事侦查行为及强化公安执法审查监督的探讨.华东政法学院.2002.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篇4

侦查意识不强。主要表现首先是创新意识不强,缺乏进取性。因循守旧的思想在干警的头脑中起主导地位,习惯于用长期形成的思维模式和侦查方法进行侦查。不善于分析、解决问题,被动的服从,不善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探索、革新侦查工作的新途径新措施。其次是缺乏超前意识和工作中的统筹性。侦查工作中讲谋略斗智慧少,凭经验推着干的时候多,对案件的侦查没有一套较完备可行预案,“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善于研究总结类似案件的规律、发展趋势。最后是吃苦意识不强,缺乏韧性。侦查工作是件吃苦的差事,有的案件可能要经营1、2个月,甚至于1年半截,在漫长的侦查工作中,不少干警耐不往考验,甚至放弃。

2、侦查过程不科学。 一是初查不充分。有些线索没经过认真梳理和分析,就仓促开始;有的不应当立案的,却把关不严,轻率立案。二是违规办案现象突出。询问、讯问、看押由1人进行;传唤、拘传不规范;询问证人有时在办公室、宾馆、饭店;留置证人有时超过12小时。这些侦查的违规、随意,不仅会造成“跑风漏气”,也会收集到的证据不牢靠。三是侦查工作中的法律文书不规范。有的传文书没有讯问人签名;笔录中的语法、逻辑、语言表达得不确切,按嫌犯的供述记录,而没有改正、归纳;这些“瑕疵”都成为侦查工作的重大缺失,直接影响侦查质量。四是侦查手段单一僵化,没有变化。索取证据还是局限于端帐、询问、讯问的“三板斧”的侦查方法,往往以讯问为突破案件的主要措施,不注重建立侦查网络和利用科技手段突破案件。五是侦查机制如同虚设,不起作用。侦查机制不注重修改、完善,不注重执行过程的监督、案后总结,不注重借鉴高效的工作机制。造成侦查中的职责不明、协调不畅,工作流程流于形式。

3、侦查素质不强。 一是不善于学习侦查理论和掌握相关行业的行业特点。侦查理论匮乏,不学习侦查理论,并且对所针对的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业务工作知之甚少,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土壤缺少了解,导致侦查活动没有目的、没有指向。二是综合工作能力不强,总结、归纳证据简单。有时不能全面审查证据、深入分析证据、正确鉴别取舍证据、综合运用证据,不善于有效、合理地排除证据间的矛盾,不能使侦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客观、真实地结合起来考虑。三是不善于吸取各方面的侦查经验。对于检察系统成功案例、古今、国外的有益的侦查经验不吸取,有时也只是简单照搬、照抄,没有融入到实际工作中。四是法学理论掌握得不深、不透。导致罪名的混淆、犯罪的各要件、心理动向了解不够,也使得侦查方向偏离了中心,影响了打击效果。

二、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如下对策

1、不断强化侦查意识,振奋精神。

一是以全新的侦查理念带动侦查工作。自侦案件的侦查对手都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我们仍延袭着老的模式、“走老路”,势必不利于侦查局面的开展,处处被动。侦查人员思路的更新,可以采取逆向思维、换位思考、发散必思维,来突破对手的防线,提升侦查层面。

二是充分发挥主要领导的带动作用。主要领导更象任长霞似的勇于、善于深入一线办案,深入群众中了解情况,通过办案总结教训、制定侦查规划,带动侦查人员的积极热情,这样对侦查工作的指导性无异要强于“纸上谈兵”。

三是积极推行侦查工作的有效机制。采用横向、纵向联合办案的侦查工作机制增加协同作战及抗干扰能力;实施能够充分调动办案人员主观能动性的激励机制;实施鞭策与鼓励相结合的奖惩机制,奖勤罚懒。

四是培养、吸收优秀的侦查人才,带动侦查水平的总体提升。要培养专职的讯问人才、摸索线索人才、鉴定人才、初查人才等,还需要吸收一些掌握先进侦查科技设施的专、兼职人才,始终保持侦查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合理流动。

五是提高侦查人员的身体素质及侦查意志。注重从优待警,不断改善干警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督促干警多参加有益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注重在侦查工作中磨练意志,激发侦查人员爱岗敬业,钻研工作的积极性。

2、把侦查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一是初查要查实。初查人员要快速反馈相关信息,以便让指挥人员果断决策,快速出击,确保立案的准确及时,不实的主观臆想的,武断的东西不要带到初查工作来,为侦查工作打下基础。

二是侦查要查清。只有依法办案才能收集到全面、可靠、真实的证据,有些违反程序收到的证据,当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使得侦查人员无所适从。所以,要不断加强干警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思想,客观地查清案件的事实与主要证据。三是手续要完备。侦查人员只有不断加强文字综合能力、认真依法撰写各种法律文书,才能够保证不给疑犯留有可乘之机,让案件诉得出。并且还要以执法检查监督、纪检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促进侦查工作的公正合法。

四是手段要全面。不仅要充分利用搜查、跟踪、蹲坑、侨装等传统的侦查手段,也要充分利用卫星定位、监听、监控、监视、远程监听等高科技设施开展侦查,运用疑犯意想不到的手段出奇制胜。

五是机制要抓实。制定的各项侦查机制要具有可操作性,贴近侦查工作;要抓反复、反复抓,抓出一个固定的模式,使侦查机制充分发挥效能。

3、提升学习力,拓展学习面。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篇5

1995年物证技术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证技术学的理论体系和学科地位。物证技术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其理论体系和学科地位既是本学科领域内研究的重点也是难点。有的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论述,明确了物证技术学的理论体系应该包括的主要内容,并指出了物证技术学应属于法学专业下属的二级学科。有关学者还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就作为法学专业下二级学科的物证技术学学科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写出了调查报告。

2.物证技术鉴定的制度。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完善物证鉴定制度的要求也日益强烈。在这一问题上,有的学者论述了如何保证鉴定权的正确行使和如何规范鉴定活动;有的学者探讨了建立统一的物证鉴定机构的可能性;还有的学者对外国的鉴定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探讨了鉴定的委托、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鉴定人的资格和鉴定结论的评断等方面的制度问题,以求为中国物证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

3.物证摄影技术。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不同介质上物证的拍摄技术和方法上,例如,在物证拍摄时消除金属表面反光点的方法;拍摄透明玻璃上单面遗留的汗液灰尘混合手印的方法;使用定向反射照相提取潜在手印的方法等。

4.痕迹技术。痕迹技术是物证技术学的一个重要科研领域。1995年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了上百篇关于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的显现、提取、检验等技术的文章。其中,有的学者探讨了指纹特征概率的计算方法;有的学者研究了显现不同潜在手印的方法;有的学者就步法特征的价值和鞋底穿用特征做出了实验调查报告;有的学者探讨了工具痕迹检验的理论;有的学者研究了撬盗保险柜痕迹和开锁痕迹的检验方法;还有的学者探讨了弹壳发射痕迹的模糊识别原理等。

5.文书物证技术。随着社会中涉及文书物证之案件的迅速增多,有关文书物证技术的研究也有了极大的扩展。1995年国内学者专家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包括:应用笔痕特征鉴定相对书写时间;采用多种技术手段鉴定伪造合同的绝对书写时间;签名字迹的检验方法;模仿笔迹的特点;少量残缺字迹的检验;被消退字迹的检验;复印文书的检验;原子印章印文的鉴定;区分复写字迹与圆珠笔字迹的方法;裂解色谱在文书物质材料检验中的应用等。

6.微量化学物证技术。随着仪器分析技术的迅速发展,微量化学物证检验技术有了突破性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从定性对比分析发展到定量比较分析,从整体定量分析发展到成分扫描成象分析,从单项分别检验发展到多项综合分析等方面。国内学者在过去一年内除了对这一领域的总体性研究外,还在许多具体技术和方法上取得了众多的科研成果。例如:运用扫描电镜和能谱仪检验油漆物证的方法;美发用品对毛发残留清洁剂荧光特性的影响;鉴别毛发定型剂的荧光分析法;测定涤纶纤维上分散染料的方法;烟头的检验技术;有机磷农药的固相萃取分析技术;玻璃上指纹痕迹微量附着物的反射红外光谱分析法;头皮屑与尼龙屑的红外光谱检验等。

7.生物物证技术。生物物证技术是物证技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这个领域内,DNA检验技术仍然是一个研究的重点,而且人们的研究开始从检验技术本身发展到检验结论在侦查和司法实验中的应用及其相关的问题,有的学者还探讨了植物DNA作为证据的可能性。

此外,1995年生物物证技术领域内的主要研究成果还包括:人类毛发同源鉴定中的元素分析和统计分析;暴力强奸案中毛发的中子活化分析;混合斑中精子血型的测定方法;微量血痕AB型粘附法检验等。

(二)今后的展望

1995年我国物证技术学领域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们认为,未来一年在这一领域的主要研究课题将包括:物证技术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我国物证鉴定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物证鉴定结论的采用标准;痕迹物证、文书物证、微体物证、生物物证技术领域内检验水平的提高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与利用;外国物证技术学科研成果的借鉴。

二、1995年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一)1995年的回顾

1995年是我国侦查学研究相当活跃的一年。北京刑侦学会于4月份召开了“学术论文交流会”。国际刑警组织大会和世界反贪污大会也于秋季分别在北京召开。围绕上述会议,国内专家学者就犯罪侦查中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并取得累累硕果。1995年我国侦查学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侦查学基本理论。

一些学者在回顾总结前一时期侦查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新的探索,并提出了一些新的构想。有人认为,侦查学的概念应包括该学科的逻辑起点、基本内容和研究目的,因此应表述为“研究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的矛盾、规律及侦查对象的科学。有人提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是多层次的,包括政治理论、技术理论、方法论、特定基础理论、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等。有人认为,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应以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关系为轴线,以犯罪行为和侦查行为为逻辑起点,以多层次的基础理论、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关系和规律、侦查对策和方法为内容来构造等。

2.我国侦查体制改革。

一些学者认为传统的侦查体制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变化,因此应抓住机遇加速侦查体制的改革。有人认为应在侦查中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探长制”和“破案责任制”。有人对“大刑侦”体制的内涵提出了新的见解。有人提出应完善省、市、县和派出所的四级破案制度。有人认为应在侦查工作中确定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有人提出了实行“探长制”的具体措施。还有人提出了建立侦查员等级制度的设想等。

3.侦查思维。关于侦查思维的研究已经从一般性特征描述转入对具体思维形态和功能的分析,并且从不同角度对侦查思维的理论体系加以完善。有人论述了侦查中对抗思维的方法。有人论述了逆向思维在侦查中的应用。有人探讨了侦查思维的障碍及其排除方法。有人论述了侦查中辩证思维方法的特征和作用。有人具体分析了侦查中的比对推理、矛盾分析推理和侦查假设等逻辑思维的形式。有人还研究了培养侦查人员正确运用侦查思维和提高侦查思维能力的方法等。

4.侦查谋略。

关于侦查谋略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一些具体谋略的运用上。例如,有人研究了孙子的“诡道”思想在侦查中的运用;有人研究了迷惑型侦查谋略在暴力犯罪侦查中的运用;还有人研究了谋略在贩毒案件侦查中的运用等。

5.侦查协作与侦查信息。随着流窜犯罪、跨地区犯罪和集团犯罪的增加,加强侦查协作和交流侦查信息已成为犯罪侦查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有的学者对侦查协作的作用和方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完善侦查协作的具体措施。有的学者建议建立侦查工作协查回复制度,以提高侦查协作的效率。有的学者分析了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协作方法。有的学者分析了刑事技术工作中的协作问题。有的学者论述了刑事案件信息资料系统的重要性及运作方法。还有的学者探讨了及时更新侦查信息资料的必要性和途径等。

6.侦查措施和方法。

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各种侦查措施和方法的运用,而且多结合实际案例或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加以论述。例如,有人探讨了大跨度确定侦查范围的方法;有人论述了调查访问中的“灰区”及其对策;有人分析了并案侦查中的问题;有人研究了讯问情境及其对被讯问人的影响;还有人论述了“刑嫌调控”的方法。此外,有些学者还研究了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的合法性问题,如测谎技术在讯问中的应用及有关的法律问题等。

7.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我国现阶段经济犯罪增长很快而且变化很多,因此经济犯罪案件也必然成为侦查学研究的一个热点。有的学者在分析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了侦查工作的特点和对策。有的学者分析了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几个“误区”。有的学者分析了当前经济犯罪分子的心理特点及讯问对策。在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贪污罪、受贿罪和诈骗罪是研究的重点。

8.团伙犯罪和黑社会犯罪案件的侦查。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团伙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日益猖獗,因此对这类案件的侦查对策的研究已引起人们的注意。不过,大多数文章对此问题的研究还停留在对犯罪情况和特点的介绍以及一般性对策的分析上。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篇6

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需要紧紧围绕办案工作,从办案最急需的侦查信息和装备抓起,有易到难,逐步推进。侦查信息化建设中,对于需要通过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公共信息,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多层面、多角度开展工作,逐步积累相关信息。装备现代化建设要着力解决经费保障问题,首先要解决好必配装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配备先进设备,避免更新换代过快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二)抓住重点,以用促建

侦查信息化建设要重点抓好各类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其中公共信息的收集,需要通过与外部有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这既是重中之重,又是难点所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等不靠,采取有力措施,逐一沟通。在侦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过程中,加强与公安、住房、银行、通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尽快建成人口、车辆信息、住房信息、人民币结算帐户开户银行信息查询系统等信息共享机制。同时,有序分类建立门类齐全、内容准确、检索便利的反贪信息资料库:线索信息库、案件信息库、典型案例信息库、调查研究信息库、侦查谋略库、社会资料信息库、公共信息资料库、侦查人员信息库。充分利用组织机构代码、可疑资金交易查询和民航旅客信息查询系统以及本单位建立的信息共享平台为侦查办案工作服务,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和侦查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引导侦查、服务侦查的作用。

二、侦查信息化条件下反贪办案的特征和实践

(一)侦查信息化条件下,侦查运行模式呈现新特征

1.侦查工作的重心将从“单一、直接获取证据为中心”前置调整为“突出强调以获取、研判、比对和转化、运用涉案有关信息、线索、情况材料、行业背景资料、领域专业知识等方方面面为中心”,并由此进而查证、探明案件事实真相、获取定案证据、侦破案件。

2.侦查信息化条件下的办案,将突破原先那种过分依赖审讯、口供、“有供到证”的办案模式,取之以涉案信息为基础平台和引导,秘密调查、调查走访、侦查技术、技术侦查和利用反侦查、破攻守同盟等多管齐下,切实提升获取、运用涉案信息、定案证据能力水平上。

3.随着反贪侦查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传统调查取证单打独斗以及单纯依靠某一办案手段的局面,将会被“各方资源共享”、“多类人员合作”、“多种手段齐用”所取代。

(二)充分运用涉案信息,实现反贪办案工作四个转变

一是要强化对涉案信息的连续不断地收集、积累,实现重视查“点”转变到重视查“面”,点、面结合,掌控办案全局。二是要重视做好对已获取的涉案信息的深入分析研究和比对印证工作,实现其价值由“小”到“大”的转变。三是关注社会重大事件、热点焦点和社会舆论的关注点,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情况,实现由“事”到“人”的转变。四是在侦查破案过程中,留心发现、收集其他涉案信息,对那些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认真分析,科学判断,实现由“少”到“多”的转变。

(三)统分结合,共享信息技术资源网络

根据各市分院、基层院反贪局在信息技术资源上的特色和优势,组建信息技术资源协助网络。由省、市院反贪局信息情报部门根据申请,统一调配信息技术资源的使用,以避免重复投资而造成资金的浪费和技术、设备的闲置,确保信息技术资源迅速有效的聚集,如在实施边控、监听、手机定位等方面优化统一管理实施的效能,提高和发挥专业、快速的能力。

(四)多途径获取、运用涉案信息

涉案信息工作由获取、研判以及使用等环节组成,而获取是所有环节中的最前端,是侦查信息化工作的基点,是整个涉案信息引导侦查破案工作中最具决定性意义的一个环节。要借鉴公安机关的经验,积极稳妥地探索追踪、跟踪,监控,蹲守,线人、卧底和狱侦,化装调查、暗访,秘拍秘录等信息情报收集方式,提高信息情报收集能力。借鉴探索的同时,要加强以下涉案信息获取途径的应用。

1.受理、接谈与合作。侦查实践中,案件知情人知晓内情,了解内幕,要重视对其加以利用。受理、接谈知情人尤其是举报人获取详尽的涉案信息并与之展开调查合作,是侦查工作有效的做法。该做法包括:一方面,要对被调查人“朋友圈子”、“特定关系人”、社会背景掌握和运用。另一方面,以举报人的接谈和调查合作作为突破口,以被索贿人或行贿人为突破口,利用知情人作为侦破工作的突破口,要区别说情人不同情况,进行逆用。

2.通过银行卡消费、水电费交费与否的对比找人或者获取涉案情况信息。现代人生活、社交活动大多离不开与人身信息密切相关的银行卡、支付卡、消费卡等,这些卡的使用,客观上成了发现有关人员的动向、踪迹的重要办法。因此,反贪调查中,可以通过追踪、监控相关人员的各种卡的消费轨迹,追踪、发现嫌疑人的有关踪影。

3.充分发掘和有效利用社会各类监控资讯。比如边防国境、机场、港口、公路、铁路、街坊道路、小区店铺以及各行各业、单位、交通工具内部所建立、形成的安保、程序管理等性质的录音录像资料运用于职务犯罪侦查破案。

三、侦查技术和技术侦查的界定和应用

(一)侦查技术和技术侦查的界定

侦查技术,是指以一定的现代化设备为依托、依法适用于侦查活动之中的技术——知识技能和操作技巧。侦查技术措施是指侦查机关(部门)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等具有技术内涵的各种侦查方法,调查涉嫌事实、收集相关情况、信息和证据材料、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各类侦查手段的总称,包括勘验、检查、鉴定等常规调查手段,涉及侦查取证、通讯指挥、检验鉴定、信息安全等各个方面。

技术侦查,是指“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象、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检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这一描述不仅从内涵上比较准确地界定了技术侦查,而且还通过列举的方式基本勾勒出了技术侦查的具体类型。从内涵来看,技术侦查具有秘密性,同时还必须满足技术性的要求,单纯具备秘密侦查的特点,但并未使用科技手段辅助的各种侦查手段不属于技术侦查,如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等乔装类侦查手段以及单纯使用人的视力进行的监视或人力跟踪等;同样单纯具备技术性要求,但不具备秘密性特征的侦查手段也并非实践与立法中所指称的技术侦查,比如现场勘察设备、测谎仪、鉴定中使用的科技设备等,在侦查实务中被称为“侦查技术”、“刑事技术”。具体而言,技术侦查又被划分为七类具体手段:电子侦听、电信监控、电子监控、邮件检查、密搜密取、外线侦查、网络侦查。

实际上,侦查技术措施是指国家赋予所有拥有侦查职能的机关或者部门为实现调查目的所使用的常规性工具、手段或者载体,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明文规定的技术侦查手段以外的办案技术措施的总括。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是种属关系,即侦查技术包括技术侦查,技术侦查属于侦查技术的一个特殊方面。之所以特殊,在于侦查机关采用现代化设备及其相应技术秘密地进行侦查活动。

对侦查技术和技术侦查的正确理解和区分,目的是指导侦查实践,把握应用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逐步熟练使用侦查技术手段,服务办案;揭开技术侦查措施的神秘面纱,依法加快应用的步伐。

(二)逐步熟练使用侦查技术手段,服务办案

目前,我们要在侦查技术的转化应用、服务办案上下工夫。对于已经成熟并且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侦查技术手段要抓紧全面推开。

1.借助电子技术手段,快速突破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反贪干警要大胆尝试使用侦查技术手段,借助通信跟踪、监视等先进科技设备,全面了解掌握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同时,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在其电子信箱、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电子载录工具记录贪污贿赂信息等新情况。对于此类信息,使用人保存未加密的可以直接调取,加密或者已经删除的,则可通过电子信息取证,解密、恢复、提取,从而掌握犯罪事实。

2.借助话单分析系统、定位系统实施追逃。当前通信发达,追逃犯罪嫌疑人相对以前来说难度很大,但科技的进步也在反贪追逃工作中显示出明显作用,使用话单分析系统、定位系统,掌握在逃对象的活动规律,从而为抓捕做好准备。

3.借助心理测慌技术手段侦查破案。近年来,一些检察机关(比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反贪系统有诸多成功的案例)为适应反贪侦查工作的需要,尝试将科技成果测谎技术因入侦查过程,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测谎技术,是通过捕捉受测人生理参数的变化,客观反映受测人的心理状态,能够比较准确得得出受测人言词陈述真伪的结论。该技术的运用关键在于面对不同的对象设计编制不同的测慌题目的成功与否。实践证明,该仪器对具有一定文化程度、一定社会阅历、一定职务身份的人员进行测试,其审理参数的反映更为明显、更为准确、更为便捷。通过在案件侦查中使用测谎技术,可以发现侦查人员事先尚未掌握的有关信息,可以在“一团乱麻”中去伪存真、揭示真相,可以给犯罪嫌疑人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而“不战而胜”。因此,测慌技术结论作为一种辅助侦查的手段往往能起到重要作用:一是运用测慌技术协助打开涉嫌线索、有关案件突破口;二是运用测慌技术协助提供线索调查、案件侦破方向;三是运用测慌技术引导调查取证;四是运用测慌技术协助甄别案件证据真伪。

(三)揭开技术侦查的神秘面纱,依法加快应用的步伐

首先,要正确定位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当前,有的地方由于担心使用而突破“技术侦查”,以致在使用时不敢使用,错失办案时机;有的地方因担心闯“”而放弃使用。其实,技术侦查的合法化是世界各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通例,是近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刑事诉讼发展进程中的特别引人注目的共同趋势之一。这一趋势产生的背景有:一是各种隐形犯罪类型的不断涌现,客观上要求侦查机关唯有启用相应侦查手段才能加以有效回应;二是技术侦查的广泛使用代表着社会控制方式的转变,是社会自身的要求,工业社会、陌生人社会、多元社会、流动社会的形成导致传统的社会控制方式失灵,社会控制的方式只能因社会的变迁与人类行为模式的变迁,由强制转为秘密监控。

其次,要坚持“依法、慎重、保密”的原则。要在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范围内,注重技术侦查手段的应用,使其在查办犯罪中真正发挥最大作用。对于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非经审批程序,严禁使用,对使用技术手段获取的侦查信息,必须严格依法保密。

四、整合资源,建立机制,加快实施科技人才战略

(一)建立各类技术人才的培养机制,增强反贪自身战斗力

1.建立专门从事情报信息活动组织、规划、实施、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合理配备情报信息研判专业人员,把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思想敏锐、掌握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和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到信息研判工作岗位上来。

2.积极选拔、组建一支深钻研、善思考、广涉猎、肯吃苦的侦查业务专家队伍,发挥在侦查、预审、搜查、秘捕、跟踪、追逃、技侦、化装侦查等方面执法办案中的向导作用。

(二)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做实做强人力资源共享 近年来,为应对职务犯罪活动日趋隐蔽化、智能化、群体化、新型化以及跨区域作案等新特点、新态势,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经公安、安全、电信等部门大力支持、配合和协作,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突破案件、抓捕追逃等取得了一定成绩。我们要在总结经验成绩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与公安、安全、电信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做实做强人力资源共享。

(三)建立交流合作机制,用人所长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篇7

关键词:提升;反贪;侦查能力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在开展自侦工作中已经感受到影响和压力很大。如律师的介入、非法证据排除等等。为此,必须深刻领会和掌握修改后刑诉法的精神实质,认真对照和分析侦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相应对策,使反贪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一、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和反贪侦查技能现状

犯罪分子总是绞尽脑汁,采取最高超、最先进、科技性高、隐避性强、风险性小的作案手段来逃避侦查。其手段、形式多样。而当前的反贪侦查能力也必须同犯罪手段“共同提高”,并要求更胜一筹。

(一)贪污贿赂犯罪隐避性强,获取线索困难

贪污贿赂作案范围分布在“各大行业,各个领域”,其作案手段乃形式多样,眼花缭乱。目的都是为了得到“官、钱、财、物”而无例外。通常说,各行各业“三十六行行行出状元”,从另一角度说,“行行有腐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多数存在着“损失的是国家,而不损他人利益”,还有的“你好我也好”双方得利。所以,不少此类犯罪无人揭发和举报。再个,人民群众也抱有一种“凡正与我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成为当前案件线索发现难的主要问题。同时也直接导致犯罪率居高不下,造成腐败严重泛滥,遍地开花。还有,以往有不少群众的揭发和举报,因证据缺失,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故对司法机关也不抱有多大希望,这是建立群众心理障碍的重要因素。目前,“、权钱联手、合法打劫”\+②等腐败现象“无处不在”,而得到惩罚的大多数为“内部分脏不均”或自行马脚外露所致。一旦被发现查处的案件都是特大案件,而大要案一般来讲都是从上到大的。可见,检察机关平时不是没有案件可办,而是案件线索难以发现和发现的线索难以定案,对于“发现案件线索难,发现大要案线索更难”问题是目前反腐斗争的一大障碍。

(二)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暴露出侦查队伍素质和技能偏低问题,影响办案率

修改后刑诉法对侦查队伍素质和技能的要求提高了不少。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将直接影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甭说案件线索缺乏,就是再多的案件线索,也难提高侦查破案率。侦查队伍素质和技能的高低将决定着案件侦破率的高低。当前侦查队伍素质和技能较低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足,办案方式方法老化

理性思维不够,侦查观念存有障碍,旧的工作模式仍在惯性运作,习惯于就案论案,搞粗放式作战。办案方式上,笼统的“大排查”没有重点,方向不明,侦查员徒增工作量,大量消耗工作精力,成效不大,一旦案件突破不了,就将线索就搁置一边,无人问津,无功而返。在初查毫无成效的时候,涉及贿赂案件习惯于以审代侦、“由供到证”、“由供到供”的方法,搞的是车轮战术,以求突破取得证言。这种疲劳作战,还不一定能撬开“贿赂人”的口供获取证言,并易陷入“刑讯逼供”之境,跨入“非法证据排除”的禁地。

2、办案人员侦查取证意识不强,固定证据水平有限

侦查取证是案件侦破和成功移送公诉的重要之策。只注重快速找到线索的切入点寻求突破,而忽视侦查过程中收集物证、书证的做法是不妥的;那种敢于同嫌疑人打硬仗、打持久战,却不愿意或不善于做深入细致的取证、固定证据的工作已老化。“证据不牢,辛苦白费”。由于案件侦查工作中证据不扎实,直接导致对犯罪打击不力,无形中给辩护方钻空子提供把柄,造成案件中途翻案“流产”。

3、侦查队伍人员变动频繁,对提高侦查能力影响大

“好的走了,老的退了”是侦查人员变动频繁的重要原因。一些办案能手,由于能力较强往往提拔重用到其他部门,老者却退下休息,而新手对业务又比较生疏。侦查思维不开阔、侦查谋略不足、方法不多或效能低下。

要提升反贪侦查技能,一要稳定队伍传帮带。新老搭配得当,不要随意频繁调动,做好相对稳定工作。要老手带新手,强手带弱手,不断提高侦查技能;二要加强培训炼技能。不断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且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提高办案能力。人才是实施反贪侦查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生产力基础,要切实抓好办案能手的培养和传帮带工作,以防青黄不接。

二、提升反贪侦查能力措施

当前,要深刻领会修改后刑诉法精神实质,打破制约反贪侦查能力的瓶颈,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提升反贪侦查水平。

(一)完善以侦查基础工作为核心的侦查机制

一是强化运用智慧办案、科技破案手段,充分运用传统兵法计谋和现代信息优势;二是仔细分析行业领域特点、把握行业潜规则;三是在协查过程中提高侦查意识,在协查中发现本辖区内的有关职务犯罪线索,并通过对这些线索信息抽丝剥茧,理清当中的人物关系和事件经过,把握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切实强化侦查基础工作的能效,积极探索“准确分析,有的放矢”的侦查模式。转变“由供到证”的“口供中心主义”模式,适当采取“诱惑侦查”方式\+③,提高办案率。要抱有一颗全新的心态去面对每个案件,采取因案而异、因人而异的手法、方式,去寻求最恰当的、最适合的具体方法。

(二)重视侦查取证,固定有利证据

为实现案件“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了”,就必须增强证据意识,改变那种“由供到证、由供到供”的办案方式。重视侦查取证,寻找侦查工作重心点,从案件客观事实基础上收集和固定有利证据。注意鉴别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杜绝不客观、不真实的证据材料,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多找旁证,进行补充和完善。当嫌疑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物证出现矛盾时,认真分析矛盾所在,补充和完善证据,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当嫌疑人辩解的事实与客观真实情况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情况下,要开阔取证视野,对其辩解的事实进行深入分析,找寻其他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和完善,形成证据体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审讯工作中,力求尽快突破嫌疑人口供就要注意合理运用相关证据,对被询(讯)问人的身体和心理上施加高压,适时抛证,攻破其心理防线,达到“由证求供”、证供合一,并及时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链之目的。当证据形成证据链后,即使嫌疑人想翻供,几率也不大。而且根据人性趋利避害的特点,越是这种情况,嫌疑人越是不会翻供,反而会积极认罪服法。

(三)注重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侦查能力

一切侦查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为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必须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反贪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着重提高侦查指挥决策能力、初查能力、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能力、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

一是从办案实际工作中,学习具体的工作方式方法。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将实践工作上升到理论,总结经验。反过来,用升华了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工作。所以说,实践是最好的老师。通过实践,可以更好地掌握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侦查技能。

二是组织侦查人员旁听法庭审理有关案件,深入分析所办案件的成功与不足之处,学习取证工作经验。通过旁听,可以了解案件证据的实与虚问题,为下次办案理清思路,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总结办案经验,提升办案能力。总结经验是提高能力最为常用之策。要善于总结,全年任务完成后的相对休整时期,可开展“案件回头看”活动,对一年来立案情况、结案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寻找成功和不足之处。只有了解掌握那些是成功的,那些是失败的东西,就能为今后办案工作指示方向、理清思路,扬长避短。

四是不定期开展业务学习,提炼业务技能。可能通过业务学习,掌握新的法律精神,使办案工作少走弯路或不走弯路。如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关键证人的心理研究,以及通过组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实战观摩、模拟演练等形式,有效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技能。同时,除了深入学习业务知识外,还要了解其他领域知识。由于现行的经济犯罪涉及的领域有很多,诸如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医药购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等,如果光懂得法律,而不了解相关领域的相关知识,办理相关案件将阻力很大。

注释: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篇8

一、统计学对侦查学的意义

事实上,在我国,统计学对侦查学的意义远被低估了,因为我国侦查学者没有真正认识到统计学能够为侦查学做些什么,当然也就不知道统计学对侦查学的意义。时至今日,我国侦查学界的研究成果中,能够找到熟练运用统计学的简直是凤毛麟角。侦查学研究者们的知识库中,能够找到统计学的更是少之又少。这便是我们没有认识到统计学对侦查学的意义的有力证据。那么统计学对侦查学有什么意义呢?或者更为直白地说,统计学能为侦查学做些什么呢?

(一)统计学能够帮助侦查学较为精确地揭示各类犯罪的特点

和犯罪学一样,侦查学也要研究各种犯罪类型的特点。只不过,二者的研究角度是不同的。犯罪学研究犯罪特点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改造犯罪人,它反映的是犯罪现象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根源和心理根源;而侦查学研究犯罪特点的目的在于发现和证明具体的犯罪事件,因此,侦查学中的犯罪特点反映的是犯罪人在具体环境中的行为方式以及这些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比如,犯罪人的职业习惯、教育水平、生活方式、社会经济地位等等因素是犯罪学和侦查学都要关心的问题。然而,犯罪学只关心这些因素的差异是如何导致犯罪人犯罪的,又如何利用这些因素来预防、惩罚和改造犯罪人;而侦查学则要追问这些因素如何通过犯罪现场、犯罪痕迹、犯罪遗留物、目击证人、被害人等途径反映出来,又如何通过这些途径来识别这些因素,从而最终识别犯罪人,建立特定犯罪人和犯罪事件的关联。当然,应该承认,这些差异在侦查学著作中表现得也不是那么一目了然;但是,无论如何,侦查学是要研究各类犯罪的特点是没有疑问的。要研究各类犯罪表现出来的行为特点或犯罪行为改变环境表现出来的特点,统计学在其中大有可为。还是拿犯罪人的职业习惯、教育水平、生活方式、社会经济地位等等因素来说,这些因素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通过犯罪现场或者其他途径反映出来?对此问题,侦查学著作都不同程度地有所解答。但让人遗憾的是,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常常不能让人满意;因为缺少统计学这一工具,我们无法准确得知犯罪人的这些个人特征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类型、犯罪手法,这些个人特征各自是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通过特定途径表现出来,是否有些因素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重要,是否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和作用也要影响具体的犯罪行为本身?我们习惯的方法是通过与侦查实务人员的经验交流,通过案例的总结,根据个人生活经验想当然地“反思”,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化处理;到头来,这些问题的答案在我们的著作中始终是一片混沌。反之,如果我们吸取社会学发展的经验,对每个因素在犯罪中的反映程度、反映方式,以及因素之间的关系如何影响反映程度、反映方式等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对前面提出的这些问题相信会有一个准确的回答,而且还可能会有让人意外的发现。

(二)统计学能够帮助侦查学准确评价侦查方法和策略

特定类型的案件的特定侦查方法、策略是什么?这些方法、策略的效度(effectiveness)、效益(efficien-cy)及正当性(justifiableness)如何?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迁,这些方法、策略是否发生了改变?发生了多大改变?这些侦查方法、策略在多大程度上打了法律的球?公众、其他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对有违法嫌疑的方法、策略有多大的容忍度?这些问题在我国侦查学著作中几乎是没有答案的,即使有,得出答案的过程也是非常草率的。然而,如果我们应用了统计学这一工具来进行研究,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就会发现不同的侦查策略和方法,侦查学著作中就再也不会有所有案件的侦查方法大同小异的现象。如果我们对方法、策略在特定类型案件中的效度、效益和正当性进行了统计分析,就会减少侦查实践中侦查方法、策略的设计与运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也会促使侦查学界、诉讼法学界、侦查实务界就某些侦查方法和策略正当性这一问题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应用统计分析的工具,我们就会发现一些侦查方法、策略的效度、效益及正当性的问题都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迁也在发生变化,对变化的程度、导致变化的因素都会有一个全面而准确的认识。总之,统计学可以帮助侦查学较为准确地评价侦查策略。实际上,将统计学应用于侦查策略的研究,在国外已经有了成功的范例,而这一成功范例是由侦查心理学家提供的。讯问策略和技术的评估,是国外侦查心理学家们长期研究的侦查策略问题。在1986年出版的一本侦查讯问手册中,Inbau等人竭力推荐在讯问中使用“里德讯问技巧(ReidTech-nique)”,这项技巧是由Inbau和Reid二人于1962年提出的,技巧分为九个步骤[1]:直接正面接触;帮助犯罪嫌人找到借口;对否认和抵赖的操控;平息异议;抓住并维持嫌疑人的注意力;控制嫌疑人的消极情绪;换一种形式提问;使嫌疑人口头交代犯罪的各个细节;将口头供述转化为书面供述。这项“里德讯问技巧”也是无数审讯人员的经验总结,而且这项技巧一直以来用于培训美国的审讯人员,而且还一直为一些学者所引用。然而,有的侦查心理学专家对这项技术也有疑问:和强制程度较低的讯问技巧(里德讯问技巧具有较大的强制性)相比,运用里德讯问技术能获得更多的供述吗?使用雷德讯问技巧导致的虚假供述所占的比例是多大?[2]这些问题显然是对里德讯问技巧的评估。而且,很明显,单纯从侦查人员的经验感知出发,很难对这两个问题有准确的答案,而且即使有答案,也只是凭个人感觉而得出的想当然的结论。经过侦查心理学专家们的研究发现,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有可能说自己有罪,冰岛和北爱尔兰的研究分别显示20%和22%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如此[3];而Leo等人认为讯问成功的策略以及在讯问中成功使用的几率如下[4]:诉诸犯罪嫌疑人的道德良心(97%);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矛盾(91%);“夸奖”(91%);为犯罪行为提供伦理和心理上的“正当”理由(90%)。从冰岛、北爱尔兰以及Leo的研究成果来看,这些研究成果都对“里德讯问技巧”提出的疑问进行了间接回答。而且,从上可以看出,对这些疑问的回答,依靠了统计学这一工具。可见,对侦查方法、策略的评估研究是应当应用统计学的,而如果引入统计学这一工具,将把我国侦查学中侦查方法、策略的研究引入一个崭新的阶段。#p#分页标题#e#

(三)统计学能够为侦查学建立证据的科学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的侦查实践中,对证据的评估完全是一种“跟着感觉走”的状态,规范性和科学性很低。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的侦查学没有为侦查实践提供一个科学的证据评估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侦查学著作描述的多是对证据资格而非证明力的评估,对证明力也多是定性评估而非定量评估。然而,在侦查实践中,证据资格评估和证明力评估是同等重要的;定性评估虽然不可少,但定量评估更有说服力。然而,要在侦查学中建立一个能够定量评估证据证明力的方法体系,是离不开统计学的。在侦查中评估证据的证明力,要同时考虑肯定、否定两个方面的情况。单纯考虑某一证据可以确证或者可以否证某一犯罪事件或者犯罪事件中的某一要素,都是不科学的。客观地说,任何一个证据对某一犯罪事件或者犯罪事件中的某一要素,既有确证能力又有否证能力,只是能力的强弱不同而已。而且,犯罪嫌疑人没有最后定罪之前,证据对犯罪事件的确证和否证都实际上是一种假设。是否要选取某一证据,就要将证据对犯罪事件的确证假说和否证假说进行一番量化对比,然后根据量化标准来选取证据。根据这一思想,我们将证据标记为E,证据的确证假设标记为Hp,证据的否证假设记为Hd;那么,证据支持确证假设的概率可以表示为p(E|Hp),而证据支持否证假设的概率可以表示为p(E|Hd)。而要比较这两个概率的大小,同时用于决定是否选取证据,则要引入一个概念,即概率比(LikelihoodRatio,LR)。这个概率比等于证据支持确证假设概率p(E|Hp)除以证据支持否证假设概率p(E|Hd):LR=p(E|Hd)[5]可见,若证据支持确证假设的概率越大,则概率比值越大;若证据支持否证假设概率的概率越大,则概率比值越小。假如,经统计分析发现,犯罪现场找到的某一枚弹头由某一枪支发射的概率为80%,而并非由这一枪支发射的概率为10%,则两个概率的比值为LR=80%/10%=8。那么,这个概率比值要达到多大才能作为证据呢?经过研究发现,可以将这些比值用自然语言划定等级,用于帮助选取或者排除证据。表1列出了与LR等值的自然语言。当然,侦查实践中远比这上面的情况复杂得多:首先,证据可能会很多,其次,证据的两个概率值不易获得。对于证据很多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只需将前面的LR公式推广就行了(由于推广的过程有些繁琐,兹不赘述);对于证据的两个概率值的问题,诚然,并非所有证据的概率都容易量化,但可以肯定的是,侦查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证据的概率值是可以量化的。所以,这一评估证据的方法体系,可以应用到侦查学中去,当然这一方法的实质还是统计学。其实,类似的方法早已在国外的法庭科学实践中运用了。总之,在侦查学中,统计学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但是我国侦查学研究者中具有统计学知识背景的人却少之又少,导致侦查学研究很少运用统计学。之所以如此,很大成程度上是由我国侦查学教育中统计学缺位造成的。

二、统计学课程缺位给侦查学教育带来的后果

据Robertson和Fields二人于1986年对美国大学刑事司法专业开设统计学课程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四年制本科刑事司法专业都必修统计学这一门课程[7]。这还只是1986年调查显示的结果,现在开设统计学的范围应该更加广泛了。而相反,只要了解一下国内数十所警察、政法院校侦查专业教学课程的设置情况,我们就会发现,侦查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是没有统计学这一门课程的。那么,统计学课程在侦查学教学中的缺位,到底带来了什么不良后果呢?

(一)使侦查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很不合理

侦查实践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侦查人员需要有广泛的人文、社会、自然科学知识,还需要有丰富的生活经验,才能胜任现代社会的犯罪侦查工作。因此,侦查学教育应该坚持通识教育的理念,在通识教育理念的指导下,侦查专业课程的设置应当坚持科技与人文并重、理论与实务并重的格局。然而,实际情况是,不管是警察院校还是政法院校的侦查学专业,其课程设置以人文学科为主,缺少科学技术学科;并且,侦查学教育长期重实践、重应用,因此侦查课程设置也是重实务、轻理论。在这种课程设置的框架之下,是没有统计学这一课程的,似乎也不需要有这门课程。然而,由于没有设置统计学这一工具,使侦查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表现出不合理的特点:人文学科知识比重大而科学技术学科比重小;实务经验比重大而理论比重小。因为,只有开设了统计学这门课程,现代自然科学技术才容易为侦查学专业的学生所接受;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现代科学技术都必须要运用统计学这一工具,而如果没有这一工具,学生对任何自然科学技术都不可能深入学习、研究下去;这样一来,在侦查学专业中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将成为空谈。此外,由于缺少统计学知识,学生便缺少了一项研究社会的工具,对侦查实践这一社会现象的认识只能停留于侦查实务人士的工作经验总结这一水平上,根本无法利用现代社会科学的研究工具,从而展开有计划、有条理的、系统的侦查学理论探索;这样的结果便是,实务经验的价值被无限拔高,而理论思考和探索的价值被无限贬低。这一切都是因为没有培养侦查学专业的学生的科学精神所造成的,而科学精神的培养,少了统计学是不可能的。此外,由于缺少统计学的训练,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专业人员常常不知道利用统计学工具来分析侦查实践中的问题,也不知道使用统计学工具来对具体案件中的证据进行科学评估。

(二)使侦查学研究长期处于“缺少问题”的状态

科学哲学认为,科学探索开始于问题。[8]也就是说,科学的发展是因为人们对自然、社会等等现象有疑问,而又有力图解决疑问的强烈冲动,因而才有人花费无数的精力、财力和时间来进行科学探索。可见,提出问题在科学中的地位是无比重要的,而科学研究中最重要的意识就是问题意识;而如果有无数的问题需要某一门科学解决,那么这门科学将获得无穷的发展动力,这门科学的发展前途将无限宽广。我国的侦查学研究却处于“缺少问题”的状态。我们经常可以听见从事侦查学研究的人士感叹:侦查学的问题太少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不是的,实际情况完全相反。且不说侦查学的概念体系需要厘清,学科体系需要完善,基础理论需要完善和深化;就侦查实践来说,亦有无穷无尽的问题需要侦查学研究者去研究、去解决。然而,人们为什么要感叹侦查学“缺少问题”呢?道理很简单,缺少发现问题的工具,而统计学则是一个发现问题的工具。侦查实务人士最关心的是具体工作目标怎么达成,如何清除阻碍工作目标实现的因素。对这些问题,侦查学界常常没有一个好的答案,其原因在于没有从这些表面问题看到更深入的问题,当然不会有好的答案。而要从表面问题看到更深刻的问题,没有统计学这一工具是不行的;因为统计学可以将十分庞杂的社会调查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和解释,“统计学能使我们从资料中发现行为模式、设计有效的研究计划、对大量信息进行简化描述”。[9]然而,我们的侦查学教学计划中却没有统计学这门课程,而这样培养出来的侦查学研究者当然也没有统计学知识,那么在研究中当然也就无法应用这一研究工具;因此,我国当今的侦查学研究者除了只能进行一下概念上的分析、观念上的推演外,只能充当侦查实务人员的传声筒,根本无法对侦查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科学、独立的研究;这样一来,侦查学研究怎么会有“问题”呢?没有“问题”的科学是没有前途的科学,我国的侦查学要找到自己的“问题”,得利用统计学。而侦查学要利用统计学,则需要有懂统计学的研究者,而懂统计学的侦查学研究者则绝大多数来自于学过统计学课程的学生。因此,在侦查学教育中开设统计学课程可以造就懂统计学的侦查学研究者,可以帮助侦查学找到“问题”,从而推动侦查学的发展。#p#分页标题#e#

(三)使我国侦查学研究者长期无法与国外同行进行有效对话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篇9

一、痕迹检测技术简介

1.手印检验

手印检验即指纹检验,侦查人员利用手印检验技术能够对犯罪现场嫌疑人遗留的指纹及掌纹等进行提取、分析。所有人的指纹都是不同的,这也使得指纹具有排他性的特点,这也是指纹能够识别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也使得指纹检验成为痕迹检验的最重要技术措施。指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的应用具有以下的作用:(1)指纹可以作为直接的依据来判定犯罪嫌疑人。由于指纹是每个人的独特的身份特征,因此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完整指纹信息与指纹信息数据库的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就能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2)刑事犯罪案件,可以将指纹作为直接证据。当前,很多的刑事案件都遇到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出示经过认定的指纹信息来作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成立的依据,形成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这些也推动了指纹检验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2.足印检验

痕迹检验技术中还要一项比较重要的技术为足印检验,该技术通常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利用一些科技手段来提取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遗留的足印,进而对其进行对比分析,接着进行鉴定,最后获得同犯罪事实相关的一些信息。足印通常包含有个人的外部结构(大部分人的脚长身高比为1U7)、形态及个人运动功能等特征,并且足印具有反映性、稳定性等特点,能作为犯罪嫌疑人判定的一个途径。足印痕迹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利用足印痕迹来判定刑事案件的性质。例如,某刑事案件的现场,一具男性尸体在铁路旁被发现,尸体被碾压部位已破碎,口中酒味较重,现场侦查发现,该男子鞋底是干的,但是周围有两枚痕迹清晰的带泥足印,公安机关认定该安全属于他杀,而不是意外事故。(2)足印痕迹能表现出犯罪嫌疑人的大致身体特征。足印的大小、外形及深浅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身份特征,特别是一些特别的足印还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来。(3)在人体能够留下的痕迹中,足印的气味最重,这一特点也能为警犬提供线索,并且足印大多都在地面上,空气流动慢,气味保存时间较长,侦查人员利用警犬的灵敏嗅觉能够为案件的侦查提供一定的帮助。

二、痕迹检验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策略研究

1.提高痕迹的提取技术水平

公安机关要提高对痕迹检验的技术更新水平,特别是案发现场痕迹的提取及保存技术,这对痕迹检验技术的提高有很大的帮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新的侦查技术也越来越多的应用到了刑事案件的侦查技术当中,也为案发现场痕迹的提取保存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但是,目前国内的提取技术与国外一些技术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反侦察能力提升及犯罪多样化的情况,使得刑事案件的现场痕迹采集保存以及刑事侦查工作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同时,根据多年刑事侦查工作经验及以往的案例分析中,我们发现案发现场许多的痕迹线索在提取过程中因技术因素的影响发生了人为损失的现象,特别是一些重要价值的线索,这也使得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一度会陷入到僵局中。因此,也要求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更新自身的痕迹提取保存技术,对一些先进技术要积极引进,为刑事侦查工作提供更精确的帮助,并且能大大提升刑事侦查的整体水平。

2.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证据相关的规定

我们国家一直在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新颁布的《刑诉法》进一步补充了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及说明,从某一些方面规范了刑事证据制度的体系,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严格的依据证据制度来进行工作的开展,对刑事案件的痕迹提取保存。所以,我们也需要对刑事诉讼证据体系进行更深的明确与规范,通过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提高证据体系的可操作性,这样就能更加明确的为痕迹检验提高指导,提高侦查工作效率。

三、总结

本文主要对指纹与足印这两种检验技术进行了解释,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往往都还会用到其他的一些检验技术,如压印、枪弹痕迹及工具痕迹等检验技术,不同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都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帮助。这也要求公安机关能够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案发现场的一些特点结合不同的检验技术来侦查案件。

参考文献: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篇10

一、 从历史上看,科学技术一直对刑事侦查产生着重要影响。

目前央视正在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大宋提刑官》,演绎的是我国宋代著名刑狱官、法医鼻祖宋慈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侦破疑难案件、昭雪冤错案件的史实。宋慈积多年实践所著的《洗冤集录》记载了许多科学断狱的案例,为后世之楷模。湖北出土的秦代竹简《封诊式》,也有力地证明早在2000多年前,我们先人在刑事断狱中就曾运用了观察、记录和检验物证的手段。虽然受科技发展水平和封建制度的限制,中国古代推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断案方式,但也强调“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注意发挥证据的作用。[2] 在历史上,大凡聪明、公正、颇有成就的断狱官,无不注重运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寻找和检验证据断案;而大凡昏庸无能或别有用心的断狱官乃至酷吏,都仅仅依靠主观臆断、酷刑加口供制造冤假错案。

近代《刑事侦查学》的诞生也是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结果。十九世纪,由于解剖学、物理学、化学、光学在欧洲的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出现和完善的各种技术手段、仪器设备,为刑事侦查提供了有利的科学武器。1892年,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教授汉斯·格罗斯以在近代科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刑事科学技术手段为主,结合归纳侦查部门采用的策略方法,撰写了世界上第一部《犯罪侦查学》。这一时期,推动犯罪侦查学发展的代表人物和代表成果还有:法国的阿方斯·贝蒂隆——《人体测量法》;英国的弗朗西斯·高尔顿——《指纹学》;比利时的斯塔斯——《毒物学》等。当时,犯罪侦查学被认为是一门“把自然科学应用于法律科学,旨在对物证进行检验、同一认定、具体辨别和判断的学科”。[3] 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继续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手段不断丰富,刑事侦查学也日益充实、完善。毫无疑问,近代刑事侦查学(也称犯罪侦查学)的诞生是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的,刑事侦查学后来乃至今后的发展,也受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与制约。

刑事侦查的核心是寻找、发现和固定犯罪证据,没有证据罔谈破案,证据不足就不能将罪犯绳之于法,取证能力就是刑事侦查的战斗力。在现代科技与法制文明高度发达的当代,科学技术的力量在提升侦查战斗力方面更加显得突出和重要。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侦查人员根据杀人现场血型物质的检验,只能为划定嫌疑人范围和排除嫌疑提供帮助;当将DNA技术引入法医物证检验,就可以提取现场血痕、精斑或其他人体分泌物、脱落物,用DNA图谱比对的手段,断然性地认定特定的杀人犯和强奸犯,使物证的价值发生质的飞跃,使侦查员的信心空前坚定。自从X光、激光、微波、红外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应用于刑事侦查之后,我们在潜在痕迹显现、秘密侦听、窃录、邮检、搜查等发现与获取证据的工作中,感到空前的得心应手,大大提高了侦查机关发现证据、提取证据的能力。当计算机技术被应用到侦查领域,过去繁杂、凌乱、“割据”的犯罪情报管理和查询实现了自动化的高速运行,不仅解脱了大量人力,提到了效率,而且极大地扩展了情报交流运用、资源共享的空间。

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的重要战斗力,已经被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

二、 刑侦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提升了科学技术的地位

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改革开放的方针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融入世界体系,人们的价值观、人文观以及法制观念都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变化对刑事侦查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总体上看,要求标准越来越高,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1、刑侦工作环境发生的变化。

① 法制环境的变化。我国已经进入法制化社会,立法和执法监督日臻完善,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侦查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将受到越来越多的监督和制约。

如: 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了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制度。法学界和律师界对这一制度寄予很大的期望,希望它成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嫌疑人权益和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保障。对于这个制度,刑事侦查部门还缺乏认识高度与合法有效的应对措施,以致某些地方一味地设置障碍。因此法学界和律师界呼吁从立法角度赋予其更大的操作性、强制性,甚至要求对于侵犯此种权利的给予处罚。从同国际接轨的角度以及执行《保护人权公约》的角度,这些呼吁肯定要大部分实现,侦查工作将面临更严厉的挑战,必须有应对措施。

又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法学界目前强烈呼吁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或制订“证据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律师们已经开始运用这一规则对侦查取得的证言、供述等证据进行质疑和排斥。

再如:国际通行的诉讼规则包含“沉默权”制度,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近两年个别地方在自己试行“零口供”和“沉默权”制度,这为一些学者提供了论据。“沉默权”制度在国际上也存在争议,一些创始了“沉默权”制度的国家又在对其加以限制。有限的沉默权制度肯定会体现在我国诉讼法修改中,由此对传统的侦查模式提出新的挑战——不要过多指望犯罪人的供词。

此外,近些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和遏制司法腐败工作的深入,司法机关实行了“错案追究制”,公安侦查机关也大都实行了“案件倒查”制度,侦查人员的责任加大。这固然可以警示人们增强责任感,但是也产生了某些畏难的负面作用。

如此等等(还有许多),从大局看,是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必然,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但对于刑事侦查工作来说,却是更高的要求、更严峻的考验。

② 人文环境的变化。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引起人们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道德标准的一系列变化。我们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管理与技术发展经济的同时,西方文化、思想、观念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突出的是,西方的个人本位主义观念正逐渐挤占我国传统的国家本位主义、集体本位主义观念的地位;个人主义同维护私权、发展个性联系起来,成为普遍接受的理念,许多人判断是非的标准是“以我为中心”。此外,在经济改革中连续不断的物质利益刺激,导致人们越来越追求“实际”,传统的道德标准发生偏移,这种偏移又在人际间交互影响中被逐级放大,公众的传统正义感受到怀疑和动摇。再有:由于人们生活方式改变,人际交往取向和基层社会组织功能发生变化,五、六十年代形成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层联系群众网络,和基于这个网络形成的工作模式已经失效。如此种种变化,对刑事侦查工作产生的最明显的影响是调查取证工作困难重重。一些人“事不关己”,唯恐躲闪不及;甚至一些受害人也并不积极配合作证;更有甚者,有人是非颠倒包庇犯罪、刁难纠缠侦查办案人。世风如此,乃至公安机关不得不设置“见义勇为奖”,以资鼓励社会道义。

③舆论环境的变化。由于人们物质生活的普遍提高,对社会安全感的期望值加大,参与评价安全指标的意识显著增强,因而社会舆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评判日益增多。现代传媒手段极其发达,各种媒体(尤其是互联网)特别关注刑事案件的发破新闻,曾经被大多数人视为“神秘”的侦查工作,近些年被媒体热炒、“曝光”,几无“秘密”可言。刑事侦查始终处在媒体追踪范围,其中不乏干扰之嫌,这无疑对侦查工作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

2、犯罪形式发生的变化。

①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增加。这些犯罪组织严密、分工精细、“纪律”严酷,不仅社会危害性大,而且侦查工作难度大。

②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增强。不仅犯罪手段经常花样翻新,智能犯罪与高科技手段犯罪上升,而且从各种影视、媒体模仿或相互传授中学会逃避侦查的技巧。

③ 犯罪人对抗性加大。犯罪人的对抗性有的表现为公开的暴力:暴力拒扑、报复侦查人、威胁干警家属(“威胁性对抗”)等;有的表现为非暴力的、“合法化”对抗,譬如:故意沉默抗拒,故意刺激和引诱刑警违纪、甚至以莫须有的“刑讯逼供”设置“陷阱”。譬如2003年,在沈阳刘涌改判的案件中,有人为了替刘涌开脱,建议最高法院将辽宁省高法二审判决中“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模糊词汇,改写为“认定刑讯逼供的事实,并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不将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这一“建议”得逞,那么接下来就要追究公安、检察机关办案干警“刑讯逼供”的罪责!

上述种种变化使犯罪与侦查、邪恶与正义的较量显得日益复杂:一方面由于犯罪形势严峻,出于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全的目的,必须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由于侦查工作难度加大,侦查效率降低、破案率下降。面对新的工作环境、新的犯罪形势、新的工作难度,如果仍墨守陈规,老思维、老套路,靠“人海战术”、“疲劳战术”,不计成本、不讲效益,打消耗战,显然已经极不适应。我们一直在探索改革,试图通过充分调动人的能动性来提升刑事侦查的战斗力,我认为这还仅仅是一个方面。解决上述矛盾、提升战斗力的关键,最终是要提升侦查工作发现和获取犯罪证据的能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获取科学证据的强大武器,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把科学技术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真正重视起科学技术的巨大潜力,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

强调科学技术作为“第一战斗力”,并没有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邓小平同志指出: “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法宝。”[4] 一切科学技术都是由人发现、发明和创造的,是人的劳动与智慧的结晶,它充分体现了人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一切科学技术手段又都是靠人来掌握和使用的,人的智慧和才能借助科学技术得到无极放大;没有人的积极性,科学技术不会变成战斗力。因此可以说,科学技术是人的能力的最高体现。“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的第一战斗力”正是充分体现人的智慧、才能的最大限度发挥。

三、 刑侦工作中的科学技术内涵

刑事侦查中的科学技术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它是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与成果,发现和获取犯罪线索、证据,提高打击犯罪和预警、预防能力的各种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的总和。它既包括现代化的技术装备,也包括现代化的侦查观念,更需要人的整体科技素质的提高。

1、应用技术的范围。主要应当包括5大类:①物证技术——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固定、采集、检验技术。这是提升发现与获取“科学证据”能力的基础。②情报技术 ——收集、分析、管理、传递各种社情、敌情及相关信息的高科技手段。这是为侦查提供重要线索的基础建设。③秘密侦察技术——这是为应对犯罪的隐蔽性,获取犯罪内幕、线索与隐匿证据而必须设置和加强的侦察手段。④审讯技术手段——为了应对日益狡猾的犯罪分子,既维护“程序公正”,又确保“实体公正”,实现法律的正义,侦查审讯工作应当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譬如:嫌疑人心理研究与监控技术装备、审讯场景秘密摄录装置等,既可以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又可以在 “控辩式”庭审中避免“莫须有”的纠缠,从而有力地支持公诉。⑤快速反应和有效制敌技术装备,诸如通讯、防卫、防爆、排爆、快速调集警力等手段。

2、刑侦技术的开发。由于刑事犯罪案件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刑侦科学技术的广泛性,它所涉及的学科极其广袤。侦查人员没有精力、也没有必要亲自去研究和创造各种自然科学的先进理论和发明新的技术手段。刑侦技术属于应用技术,我们的任务是引进、借鉴、吸收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最先进手段,为侦查服务。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必须增强科技意识,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目标,广泛地涉猎先进的科学技术领域,敏锐地发掘新的技术手段,并且主动争取相关部门、相关领域的支持、协作,尽快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变成侦查的战斗力。

3、侦查人员的科学技术培训。一切技术和装备都需要人去控制和使用,缺乏科技意识和科技能力的干部,不可能充分发挥现有技术装备的功效。因此,必须把培训纳入刑侦科技工作范围,通过培训不仅普及和提高应用科学技术手段的能力,而且更要培养科技意识,更新观念,使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强化与持续发展具有坚实的基础。

4、 刑侦体制与管理机制改革。刑侦体制改革和管理机制改革都应当把发展科学技术、扩大科技应用范围、强化科技培训与考核摆在足够高的位置,以适应侦查工作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效能的充分发挥。

5、重视法科学的研究。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依照诉讼法规范实施,否则是违法、无效的。一个国家的诉讼制度取决于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又服务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法学是复杂而严谨、且历史悠久的科学。不重视法科学的研究,刑侦工作永远处于被动的地位。刑事侦查应当把相关的法科学研究纳入范畴,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高度,研究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性;研究既体现程序公正,又保证实体公正,既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侦查干警执法权威的诉讼理论与法律规范,用严谨的法理和雄辩的实证在立法领域争得重要的发言权。

总之,我们已经进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高科技正在迅速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是史无前例的。刑事侦查工作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不能光在原来的思维模式下兜圈。发展高新科学技术的应用手段,研究机动灵活的侦查谋略,“科技加谋略”的模式将实现刑侦工作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第274页。

[2] 刘俊文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唐律疏议》,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篇11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3C-0147-03

根据当前公安院校发展战略以及刑事侦查学科的科目特征,传统教学模式的改革已成为必然趋势。首先从宏观角度分析,党的十将教育列入改善民生与建构和谐社会的首要工作,并提出“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一发展目标。教育模式的先进与合理,不仅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还直接影响到“办人民满意教育”战略的全面实施。从微观角度分析,刑事侦查学科作为公安专业的二级学科,主要通过刑事侦查学总论、犯罪现场勘查、刑事案件侦查、信息化侦查和公安情报学等分级课程来实现,丰富和加强学生侦查知识及实战技能,提升学生自身能力与综合素质,塑造刑警品质和培养职业荣誉感。在公安院校发展战略的“外驱力”和刑事侦查学科课程设置目的“内驱力”相互作用之下,需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才能满足院校的发展需求。在具体改革中,可以应用“教、学、练、战”一体化课程教学模式来取代传统的教学模式。

一、刑事侦查教学中“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优势分析

“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是指遵循“实用为主”这一基本原则,以公安民警职业标准为依据,确定刑事侦查课程所需的专业知识内容和技能,建立不同的教学功能板块,并运用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在具体的教学过程,教师通常会运用项目导向、任务驱动和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完全遵照刑事侦查实际工作过程,传授有关刑事侦查的理论知识、侦查方法、技能和操作流程等内容。从教学成果来看,“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实现了理论指导实践,并通过实践消化和巩固理论知识的目的,有效地培养了学生的专业技能,进而规避了传统教学模式的一些弊病,例如在传统教学模式中,学生对相关知识理论存在机械化记忆,难以融入到实践应用中。“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的优势如下。

(一)突出学生主置

刑事侦查课程中应用“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主要流程:教师布置实训任务教师传授相关理论知识要点教师就学生的疑问进行解答学生小组讨论学生之间自评、互评学生完成实训预习报告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练习,教师实时监控整个过程教师讲解实训问题,并对重点内容予以演示以小组为单位,学生向教师报告实训成果教师点评学生判定检测结果完成实训任务总结报告。从该流程可以发现,学生占据了学习过程的主体地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到牵引作用。以刑事侦查课程为例,在具体教学中,教师作为这门课程的组织者和指导者,首先应当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环境,并运用科学的方法使教学任务与学生的求知欲望相契合;学生则以学习一种职业本领的态度,在教学情境中通过与教师、同学交流协作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去掌握刑事侦查技能、学习相关知识,并在学习课程内容过程中构建属于自己的知识体系和相关经验。

(二)理论实践高度契合

在教学过程中,“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有机融合了理论与实践,帮助学生奠定刑事侦查理论知识基础,并通过实践巩固基本知识。这种将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的教学方式带来诸多好处。首先,该教学方式丰富了教学内容,有效规避了传统教学过程中的理论传授与实践教学相脱节的问题。其次,该教学模式通过多媒体等新型教学工具,模拟侦查现场的教学环境,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让学生进行实际操作,形成了理论课程与实践操作在空间上的完美结合,帮助学生在短时间内学以致用,在操作过程中对理论知识有更深刻的理解。

当前的高等院校存在这样一种现象:高校毕业生在学校的成绩优秀,但是进入工作岗位之后,却碌碌无为,表现平庸。从高校教育方式角度分析这一问题,可以发现:传统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较为普遍,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既无法让学生在第一时间应用理论知识,也无法通过实践操作进一步理解理论知识。“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全面实现公安院校培养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超强素质的复合型人才这一目标。

二、刑事侦查教学中“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方式的应用原则

在刑事侦查教学模式的改革中,“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方式的应用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刑事侦查岗位需求为主线,整合教学内容

刑事侦查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应以刑警职业特征为出发点,包括刑警职业需求和刑事侦查具体活动,对刑事侦查工作进行深入的了解分析,对相应岗位所需能力予以总结,并选择和编排以专业能力、知识和素质培养为目标的教学内容。在内容确定之后,根据刑事侦查工作的实践活动,以岗位能力要求为依据,遵照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规律,将教学内容分离成若干个教学板块。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教师一定要使每个分级教学板块都以实现刑事侦查能力为目标,设计相应的单项及综合能力训练项目,并引导、督促学生把握有关刑事侦查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方式与规程,从而实现学生刑事侦查能力、理论知识和职业素质全面提升的教学目标。

(二)以加强实践经验为目标,开展教学活动

与传统教学方式相比,“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最为突出的一个优势在于将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有机地结合成一体,突出了教学实践活动的重要性。从效果上看,教师指导学生实际“工作”的学习环境,有效地激发了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进而为日后的工作积累更多的实际操作经验。此外,“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能够加强学生对刑事侦查学科理论知识的认识和理解,授课过程中,教师将理论渗透到相应的实训项目中,让学生通过实际操作进一步理解相对晦涩的理论内容,并能够付诸于实践。因此,积极开展教学活动,加强学生的实践经验,是“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在具体应用中的关键。

(三)以学生为主体,科学设计教学环节

“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将传统教学过程中的教师“一言堂”“满堂灌”的教学环境转化为师生互动、学生“满堂学”的全新环境,该模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将这一优势引入刑事侦查学科中,既培养了学生的判案能力,同时在潜移默化之中加强了学员的团队合作意识。因此,在刑事侦查教学中应用“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教师一定要遵循“学生本位”这一基本原则。

三、刑事侦查教学中“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方式的实际应用

遵循上述三原则,刑事侦查教学中“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方式实际应用可以按以下流程进行:演示和讲解学生模仿操作学生操作,教师循环指导检查和评价布置撰写实训报告。下面以“刑事侦查现场勘查”教学内容为例,分析教改后的教学方式应用情况。

(一)教学内容简介

通过本课程学习,使学生掌握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知识,明确犯罪现场勘查的意义、目的和任务,掌握现场勘查前期处置、现场保护、现场访问、实地勘验的基本知识、实战应用技能和现场分析的内容、依据与基本方法,熟练掌握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制作及现场勘查信息的录入与查询技能,具备一般犯罪现场的勘查能力。

(二)基本教学要求

1.知识要求。帮助学生理解现场勘查的内涵;熟悉现场保护和勘查的任务和要求;掌握现场勘查的组织指挥要点;认识现场勘查、现场访问、现场分析和现场记录的一般步骤和方法。

2.能力要求。使学生识别各类刑事犯罪现场;进行室内现场、室外现场的保护,能够独立处理紧急情况;进行现场访问,制作现场访问笔录;按照实地勘验的步骤进行实地勘验;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能够正确进行现场分析,确定侦查方向、范围,制定侦查计划。

3.素质要求。通过学习,学生能够综合运用现场勘查知识和技能解决常见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的具体问题,树立依法勘查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规范现场勘查行为;尊重现场客观实际,实事求是;具有创新精神和团队精神;胜任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

(三)具体教学过程

1.演示和讲解。为了让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到课程学习过程之中,激发学生对知识的好奇心理和求知欲望是极有必要的。首先借助多媒体播放刑事办案人员的现场保护、现场访问、实地勘验、检查和现场分析等工作的影音录像,并结合短片内容,向学生阐述现场勘查的基本工作流程,将与各个流程相关的理论知识、法律制度和基本操作要领予以详细说明和演示。在教学过程中,为了巩固学生对各个操作要领的掌握情况,可以通过抽查个别同学的方式,让他们来模拟相关的操作流程。

2.学生操作,教师循环指导。在学生初步掌握现场勘查的基本流程和操作要领之后,为了训练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将学生以6人一组的形式分成若干个“侦查小组”,并再次借助多媒体教学技术播放案例短片,让学生以短片内容为依据,进行现场勘查工作的实训练习。以下是实际应用重点。

(1)现场访问。各小组根据所提供情景,然后以“案发现场”为中心,模拟现场访问练习,并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害人具体情况(基本特征:为人、身体状况、活动场、被害事件等),作案工具,作案人的体貌特征,周边群众是否见到可疑的人、事、物等内容,按照教师传授的制作现场访问笔录的结构、格式等相关要求,将访问的内容全面、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2)整体勘查、检查。遵循“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先中心,后的勘查顺序,详细勘验案发地点;重点观察、发现犯罪现场的遗留物质、毛屑、血迹、鞋印等痕迹和物证;沿着犯罪地点周边进行侦查,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无丢弃某罪证物品;对被害人进行检查。训练学生制作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相(包括方位照相、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细目照相)和现场绘图(制作现场方位图和全貌图) 等内容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3)现场分析。根据以上步骤所搜集的内容,各小组就侵害目标及损失,作案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方式,作案工具,作案动机,作案人数,作案过程和作案人特点等内容展开讨论。在该流程中,教师主要的任务是:通过观察各小组的实训练习情况,对学生进行循环检查和个别指导,并总结出实训中的共性问题,再次进行讲解和演示,以实现答疑解惑的教学目的。

(4)检查和评价。在以上工作初步完成之后,为了进一步检验学习成果,则进入检查和评价环节。检查与评价包括“学生自评”和“教师评价”两种模式。学生自评是指:教师根据现场勘查的具体步骤和各步骤中的指标制定标准,让各小组去发现和分析实训过程中的问题;教师评价是指教师就学生的实训态度和技能掌握程度等内容进行综合的评价。其目的在于:实现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的完全对接,进一步深化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

(5)撰写实训报告。为了使学生在学习新知识之后进一步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结构和专业素养,在课程接近尾声时,教师以课程内容和实际操作情况为依据,为学生制定撰写实训报告的要求,并布置实训报告作业。

四、“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方式顺利开展的保障措施

从“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应用流程来看,由于充分体现了学生是课堂“主人翁”这一特征,对开展刑事侦查教学工作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是以学生为主角,但是教师的指导和牵引工作是实施这一切的根本。因此,为了让“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在刑事侦查课程中得到充分应用,首先,学校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设施;其次,教师队伍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水平,积极为学生制订科学系统的“教、学、练、战”一体化课程内容和教材,并不断探索师生互助、生生互助、调动学生学习热忱的教学方法;此外,作为检验学生学习成果和教学成果的评价体系也应当进一步予以完善。

就现况而言,无论是教学设施的完善情况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还是教师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的探索方面,已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而评价体系的建设仍然以期末考试的笔试为主要参考。此种模式主要是以学生的卷面分数为学习成果检验的唯一标准,将理论知识的解答情况作为评价该课程学习情况的依据。此种极度强化考试成绩,缺乏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的方式,也必然成为学习与工作两极化分离的一大诱因。“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之所以被应用于刑事侦查教学中,就是为了解决理论与实践、学习与工作两极化问题,从而加快公安院校的教学改革,优化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因此,建构理论知识、专项能力、综合能力为一体的评价体系,使评价结果趋于合理和完善,是“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应用的一个关键保障。在具体的评价体系建构中,可以遵循教学内容与日后工作紧密联系的原则,将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核(以期末笔试为主要依据)、学习过程考核、综合能力考核(如:以实验实训考核成绩为主要依据)和案例分析考核等多个板块。之所以做出此番设计,一是为了规避学生平时不认真听讲,期末通过背书获得好成绩的现象;二是通过考核,实现全面重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解决学生进入社会之后,难以快速适应工作环境的问题。

“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具体到刑事侦查课程中,以刑警职业需求和特征为出发点的教育大纲设置,有效整合了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同时,这种全新的教育方法和手段,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目前公安院校的人才培育目标主要通过刑事侦查课程的开展,让学生掌握必要的侦查知识和技能,同时在学习过程中形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最为基本的价值观和精神风貌。该教学模式不仅丰富了教育培训体系,同时还将人文关怀和心灵沟通有效融入教学过程,因此在当前的公安院校教学改革中有较大的应用和推广价值。

【参考文献】

[1]蒋南飞.刑事侦查专业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研究[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3(1)

[2]董宁.论新时期刑事侦查专业教学思想更新与方法改革[J].教育与职业,2013(3)

[3]杨郁娟.从刑警职业技能的内容和特点看刑事侦查学教学改革[J].公安教育,2011(1)

[4]章峰,陈刚.论公安刑事执法综合实训教学的实施方法[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

[5]芦佳.案例教学法在《刑事案件侦查》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J].经济研究导刊,2011(8)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篇12

关键词:

技术侦查;司法;法律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3015602

0 引言

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经济总量连上新台阶,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由弱变强。为了保护发展成就,维护经济快速发展趋势,面对社会转型加快、刑事犯罪总量攀升、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特殊时期的工作要求,抑制多发性、复杂性和智能性的犯罪态势,我国在1976年后,就明文规定技术侦查可以用于刑事侦查。但由于技术侦查具体的使用情况长期处于高度保密的状态,其执行部门、操作流程、手段种类、监督约束等问题一直仅有内部人员知晓,连相关资料也很少外流,使得公众和法律研究者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认识常常是一知半解、朦朦胧胧。这不仅引起了学界对其在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合法性的强烈讨论,也阻碍了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研究,造成当前对技术侦查措施概念理解的各种分歧、对技术侦查措施制度规范的种种质疑等,不利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化进程。

1 对我国技术侦查内涵的界定

技术侦查,即技术侦查措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运用多年,但对其概念的界定在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意见,主要为以下三种观点:(1)从技术性出发,认为技术侦查指侦查活动中的一切具有技术内涵的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即广义上的技术侦查;(2)从秘密性出发,认为技术侦查是指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采取隐蔽身份使用专门的手段和侦查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搜集证据、侦破案件、抓捕犯罪嫌疑的侦查行为。即狭义上的技术侦查;(3)结合技术性、秘密性的特点,将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进行综合,得出既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又遵循秘密侦查规则的侦查活动的概念。

针对我国现阶段学界对技术侦查概念研究的不同意见,对技术侦查涵义的界定,可以不只单纯的从技术性、秘密性等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技术侦查的概念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技术侦查是指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下,由公安侦查机关、国家安全侦查机关、军队职能部门运用专门手段,在工作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从事守卫国家安全、保卫国家利益、维持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活动的秘密侦查手段。狭义的技术侦查可定义为: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重大案件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靠专门手段依法实施的不为当事人知晓的侦查行为。

2 我国法律对技术侦查司法实践影响的现状

技术侦查其实在我国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侦查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所破获的重特大案件也不胜枚举。出于保密的需要,我国技术侦查长期游离于法律规定之外,仅有的几部相关法律对技术侦查也仅是对其使用条件的宽泛概述,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技术侦查规范体系。2012年修改的新《刑事诉讼法》不仅专门设立了一节关于技术侦查的法律条文明确了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地位,而且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技术侦查的使用主体、程序和范围进行了规定,在技术侦查的法治化进程中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提升了我国技术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和效能。

技术侦查作为我国刑事侦查中长期使用的一种侦查手段,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大量运用于刑事案件的侦破活动中,但基于其历史传统而形成的高度保密的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却将技术侦查掩盖在公众的视野之下而不为众人所了解,法律工作者及学者不断争论这种处于法律监管之外的特殊模式能否有效的进行自我约束和纠正,而不会成为公民权利被轻易侵犯的跳板。由于技术侦查缺乏法律的授权、合法性备受质疑,技术侦查工作中所获取的材料无法直接当做证据使用,需要经过重新转换、提前公开化或庭外核实等方式才能使用,降低了技术侦查的工作效能,同时也影响了诉讼程序的整体效率,对打击犯罪增添了一道无形枷锁。

因此,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通过,体现了权利法定的原则,赋予相应侦查机关正当使用技术侦查的权利,同时提升了技术侦查相关法律的法律效力,解决了技术侦查合法性的问题。突破了技术侦查只能为刑事侦查工作提供线索和参考依据的限制,增强了侦查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能力,推动技术侦查从刑事侦查的幕后走到台前,在法定程序的框架内发挥其侦查利器的特点,使得侦查机关得以适应犯罪智能化和犯罪率上升的现状,提升社会安定程度和人民群众安全感。

3 我国技术侦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技术侦查虽然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但对技术侦查的法律研究起步较晚,当前技术侦查相关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暴露出不少的问题,影响了技术侦查在刑事侦查中效能的发挥,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3.1 增加普通刑事案件破案难度

技术侦查通过秘密地对公民通讯等权力的合法干预和限制,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获取到传统侦查手段无法取得信息,从而更加准确、高效的打击犯罪分子,是现代刑事侦查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对犯罪分子通讯的控制也是侦查机关破获案件的重要途径和保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及重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将技术侦查限定在重大案件的侦查上,是为了避免技术侦查参与到一般刑事案件中、减少技术侦查对社会大众隐私权利的侵犯,实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目的。但从实际出发,一方面社会安定程度更多的是从伤害类和侵财类犯罪的发案率得到体现,因此如将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于重大案件,不能为普通刑事案件提供技术支持和辅助,将造成普通刑事案件的破案周期延长、破案效率下降、破案费用大幅增加,对犯罪活动打击力度下降导致犯罪活动受不到控制而不断增加,影响到公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运行。

3.2 对技术侦查手段暴露的担忧

新法律规定实施,意味着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技术侦查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于此同时,由于相关保障机制的不健全,技术侦查手段是否会因法院庭审的质证程序或其他方式而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从而影响到技术侦查手段以后的使用效果成为了侦查机关极为关心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将技术侦查纳入法律轨道后,只是将技术侦查的法律属性和适用程序加以公布,并不是将技术侦查的各种侦查机密予以公开,不会让技术侦查手段暴露丧失其打击犯罪的优势,可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技术侦查手段暴露而导致手段不灵的案例不在少数。比如在早些年的打击犯罪的活动中,很多侦查员由于保密意识不强,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朋友交谈的过程中曾透露出是通过监听吸贩毒人员的电话从而掌握交易的详情。一段时间后,所有的吸贩毒人员则全部都不使用电话进行联系,即便是使用电话也往往通过暗语进行交流,对打击犯罪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3.3 侦查机关对新法产生抵触情绪

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无法确切指导技术侦查的司法实践工作,让部分侦查人员误以为这些规定出台了跟没出台一样,没有用、也没有约束力,仍然按照过去传统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对法律规定不以为然,也不愿意学习和领会法治环境下对技术侦查的新要求新思路,增加了技术侦查法治化进程的难度。不仅如此,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将产生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一些新的制度和规章需要学习和适应,一些侦查员由于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不愿耗费精力在学习新规范适应新要求上,从而内心对新《刑事诉讼法》产生排斥,认为旧有的体制制度就已经很好了、也够用了,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内心滋生不满情绪,影响了技术侦查工作的开展。

4 对提升技术侦查司法实践效能的建议

任何法律的改进和完善,都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法律的变化与发展也是被动的、滞后的,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与僵化性是必然的。可以从以下方面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4.1 发展多样化侦查措施

除了技术侦查之外,刑事侦查措施还包括法医技术、毒化检验、痕迹检验、图形侦查、网络侦查、大数据等多种方式方法,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进步,还会有更多的高新科技装备和技术可以应用到刑事侦查之中,侦查机关和侦查员可以拓展思路,一方面深度挖掘传统侦查手段的潜力,研究新的技战术、侦查策略和侦查技巧,加强人才培养,运用科学设备和先进技术提高侦查效率,充分发挥传统侦查手段特点;另一方面大力培养新兴侦查措施,加强相关措施建设,积极探索侦查应用,早出成效,通过多种措施的结合使用有效打击一般刑事犯罪,使技术侦查在打击重大案件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案件中发挥。

4.2 找到手段保密与权力保护的平衡点

技术侦查措施的保密和被告人行使知情权和辩护权是一件不可能让两者都随心如愿的事情,应遵循适度公开和必要限制的原则。适度公开即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和外延可以在法律规定中进行体现,但不应涉及到具体的技术实现原理和技术特点;必要限制是指从保护国家权利的意义出发适度限制被告人一些权利,比如通过庭外审查来对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还可以由技术侦查机关来承担证据材料的合法举证责任,避免侦查人员被暴露。要找到手段保密与权力保护的平衡点,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程序和实体都要重视,不偏不倚,才能在保守秘密的同时满足公民权利的需求,实现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

4.3 发挥组织能力加强队伍管理

要转变侦查人员对新《刑事诉讼法》及技术侦查法律体系的抵触心里,首先侦查机关要弘扬法治精神,要在侦查机关和侦查员中形成相信法律、遵守法律、依靠法律、维护法律、执行法律的一种法治思维、法治文化、法治行为,引导侦查员自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其次要强化职业道德的培育,让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素质修养这些素质通过领导干部、先进同志的自我要求,感染、带动其他侦查人员共同进步,形成互相学习、互相监督的良好氛围;最后要落实科学考核机制,使干的好的有动力、干不好的有压力,遇到困难能自觉应对,不从客观找原因。

参考文献

[1]王瑞山.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困境与出路选择[J].犯罪研究,2011,(1).

[2]郭永亮.论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J].湖北社会科学,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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