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自评报告合集12篇

时间:2022-02-04 13:00:33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篇1

Abstract: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main content of the quality assessment reports, supervision enterprise should be standardized to write quality assessment report.Key words: assessment of the project quality; the main structure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重要的分项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自检质量合格的基础上监理工程师根据日常巡查、旁站掌握的情况,结合对工程初验的意见,编写对工程质量予以正确评定的报告。它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客观、真实的评价,是监理资料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质量监督站核验质量等级的重要基础资料。笔者对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编写有以下体会:

1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总体要求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能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所评估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状况,能对监理过程进行综合描述,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质量状况、反映出工程的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及观感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2应随工程进展阶段编写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在工程进展到以下阶段时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地基与基础分部(包括桩基工程土0.01以下的结构及防水分项)工程工之后、基础土方回填前,应编写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整个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装饰工程施工之前,应编写主体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3)工程竣工后、各方组织验收前,应编写单位工程(包括安装和装饰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应分阶段编制的质量评估报告主要有:桩基子分部、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幕墙子分部、钢结构子分部、节能分部、预应力分项、内装饰、竣工预验收等9项质量评估内容。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编制要点

由于目前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并没有从统一的角度来规范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编写模式,包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 19---2000)中也未明确具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标准格式,《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四版)也只是泛泛地把主要格式简单描述。根据相关工程建设法规文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多年从事实际监理工作的经验,笔者认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编制要点,主要应从:工程建设概况;评估依据;评估范围;分部分项工程及质量评定;安全及使用功能检测结论;竣工预验收遗留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复查结果;竣工预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及分工;质量评估结论等8个部分进行评述较为翔实、客观

3.1工程建设概况。该部分内容是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开端,应简明扼要地反映出工程的规模、功能、所在地理位置、结构型式、技术复杂程度、装饰特色等,同时还应注明该工程的开(竣)工时间、本工程的质量目标、监理质量评估范围和各有关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让读者能够清楚地了解本工程的基本情况。

3.2质量评估依据。工程质量评估依据既是质量评估工作的法规依据,也是编制质量评估报告的重要依据。它要求严密准确、客观,符合现行法规及标准。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5.7.1条对工程竣工验收作出的规定,笔者认为,工程施工质量的评估依据综合归纳起来,有以下内容:

3.2.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3.2.2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应的国家、地方现行标准

3.2.3国家、地方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等

3.2.4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行政性文件的要求;

3.2.5《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3.2.6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等);

3.2.7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合同、投标商务标、技术标文件等;

3.3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应为整个单体工程。

3.4分部分项工程及质量评定。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叙述分项工程进行划分及施工单位自评质量等级情况,要着重反映监理工程师日常对分项工程质量等级的核查情况。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还应重点说明桩基的施工质量状况,主体工程分部应增加对建筑物沉降观测对混凝土强度的评定情况,砖混结构应说明对砂浆强度的评定情况。编写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时,要简述各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情况,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转情况。重点叙述对质量保证资料的审查、观感质量评定等,反映工程的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装饰工程的质量特色等,此外还应说明建筑物有无异常的沉降、裂缝、倾斜等情况。

3.5安全及使用功能检测结论

该部分主要描述各项检测的内容和检测结果,从而反映出各方面是否达到设计或规范的要求。包括桩基检测、地基及基础、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回弹检测、建筑物沉降观测检测、幕墙检测、内装饰检测、室内环境检测、通风与空调调试检测、消防工程检测、线路绝缘电阻、防雷接地测试、建筑排水管道通球试验。

3.6竣工预验收遗留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复查结果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有些问题在过程控制中已经得到解决,有些则没有得到解决。对于这些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应当在质量评估报告中提出来。此外,在预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有些问题,有可能不能一下子解决,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应当在竣工验收会上将这些问题提出来,向验收组报告,并对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

3.7、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及分工

笔者建议分成土建组和安装组两个大组比较好,分别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各专业人员组成。人员名单和分组宜事前明确并形成书面材料。

3.8质量评估结论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篇2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7-0081-02

一、引言

随着近年来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暴露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上的很多问题,三公经费居高不下,单位管理混乱,有制度却不执行。自2014年起,我国开始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属于新生事物,必须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来编制,不能盲目套用企业的报告格式。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我评价报告格式尚无统一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只能根据从内部控制的不同层面论述本单位内部控制情况。本文则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统一格式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以规范单位的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异同点如表1所示。

二、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编制对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运转

内部控制本身就是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运转,而通过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完善单位的内部控制,发现违规现象并进行改正,保证了本单位的高效运转。另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开还有利于单位管理者规范自身行为,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有利于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管控

上级部门通过查阅下级单位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可以更直观地发现下级单位存在的问题,对下级单位的管理也更加具有针对性,减少了上级单位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公开透明

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不应仅仅向上级部门以及本单位管理人员公布,也应该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我评价报告了解其工作,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更加透明,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四)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

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可以评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可靠性,通过阅读真实准确的内部控制自我报告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控制测试,从而减少了审计的工作量,降低了审计的成本,提高了审计的效率。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概述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是将本单位内部控制情况的评价以报告的形式呈现出来,供报告信息使用者查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需要评价单位的风险防范情况、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情况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情况,评价本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合规、资产管理是否安全完整、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通过内部控制可否提高本单位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还应将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自我评价中列示出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加强对单位内部控制情况的了解,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如何解决自我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是自我评价人员应该报告的,也应该在自我评价报告中体现。

要想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必须规范其业务流程。为了保证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单位的自我评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价流程来实施自我评价。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流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制定评价方案,这是自我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自我评价人员必须制定完善的评价方案,确定评价的主体、客体、目标及方法。二是实施自我评价,这是整个评价过程的重中之重,要求自我评价人员多角度地评价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情况。三是编制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是根据自我评价评价实施阶段的工作对本单位的内控情况进行总结,得出本单位内控是否有效的结论,并提出改进本单位内控的建议。

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本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评价本单位内部控制状况

内部控制包括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详细的论述,阐述单位有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去实施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必须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解,才能得出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所以这部分是得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的前提和基础,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1.评价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对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主要从制度、机构、人员、岗位以及信息系统建设五个方面。具体来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需要评价本单位施行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有制度但不执行的情况;评价本单位是否设置了内部控制部门,部门间是否相互牵制,部门之间的配合是否完善;评价本单位内部控制相关人员业务水平高低,是否具有风险防范意识,有无越权行为,有无执行回避规定;评价岗位设置是否合理,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是否分离,有没有设置独立的风险控制岗位以及自我评价岗位;评价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情况。

2.评价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对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六个与资金运动有关的过程,如表2所示。

第一,对预算管理的评价包括评价预算的编制过程是否合理,编制结果是否真实,是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管理者对预算的批复是否违规,预算下达是否严格遵循程序,执行过程有无严格按照预算,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无采取适当措施,决算过程是否及时有效,是否将预算与决算结合起来综合利用,是否对预算过程的绩效进行评价,对评价结果的利用是否恰当。第二,对收支业务的评价包括对收入的登记是否真实、完整、合规,收入的过程是否规范,收入的来源及金额是否正当,单位有无私设“小金库”,对支出的评价是评价收支业务的重点,主要评价支出的去向、金额是否真实,支出的过程是否合规,有无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支出项目是否经过不同部门的确认审批,是否存在虚假发票,票据使用是否合规,单位资金的使用是否高效,是否存在资金短缺无法偿还债务的现象。第三,对采购管理的评价包括采购项目是否真实、合理,采购是否列入单位预算,有无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的审批是否独立,采购程序是否公开透明,有无违规行为,采购是否进行招标,中标单位的确立是否透明,有无关联交易,采购的验收过程是否严格,验收是否合格,采购登记是否真实、完整。第四,对资产管理的评价包括评价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三部分,评价货币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管理岗位是否实现职权分离,银行账户是否安全,对货币资金有无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部门间的分配是否公平,资产登记是否完整,对外投资过程是否透明,投资项目是否安全,是否存在舞弊行为。第五,对建设项目管理的评价包括评价建设项目立项程序是否经过审批,立项报告是否完整,审批过程是否严格,建设项目招标是否透明,工程建设过程是否存在偷工减料现象,建设单位是否合格,项目预算、决算是否合规,项目验收是否规范。第六,对合同管理的评价包括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否规范,合同的审批和签署是否实现职能分离,对合同的谈判过程是否记录,单位对合同的履行是否进行了监管,以及合同履行是否及时,合同中涉及到的价款决算是否合规,对合同的登记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合同纠纷以及存在纠纷时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对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从上述六个方面进行评价,这六个方面概括了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活动,对于业务范围比较小的行政事业单位而言,不可能全部涉及到这六个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状况对本单位涉及到的内部业务进行评价。这六类业务活动不是独立开来的,资产的管理涉及到采购、支出等环节,合同的编制与采购、建设项目又息息相关,采购管理与建设项目管理都涉及到项目的招标,这六个方面共同影响着资金的运动,六类业务活动相互联系,共同组成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另外,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也涉及到制度、岗位、人员等方面,由于已在评价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中阐述,本部分便不再赘述。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人员需要得出本单位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自我评价不仅需要从整体上评价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还需要评价每个层面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三)本单位内部控制的漏洞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不应该仅限于得出本单位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还应该对自我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披露。只有不断发现内部控制的不足并不断改进,才能提高单位内部控制的水平,才能真正发挥自我评价报告的作用。在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自我评价的过程中,自我评价人员会发现本单位在内部控制上的漏洞,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缺陷的阐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将内部控制的漏洞在这一部分予以反映,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上级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弥补这些漏洞,也可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监督,保证工作的公开透明。

(四)对本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可以针对发现的问题以及内部控制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通过采纳这些切实可行的建议,不仅可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也可以作为上级部门以及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决策的依据,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从而保证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运转,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另外,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提出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议有利于增加社会公众的认同感,有利于社会稳定。

五、结语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本文对如何编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研究,编制出适合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进行阐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时间较短,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还会陆续出现很多问题,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也需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S].2012.

[2] 刘永泽,唐大鹏.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几个问题[J].会计研究,2013(1):57-62.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篇3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篇4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Shanghai construction safe quality standardization in the implementation method", Shanghai Ann quality monitoring stations since July 2006 in Shanghai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standard quality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site declared, self-assessment, online and other relevant work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nd audit. Ann quality monitoring stations through the monthly online site safety status, provided greater danger division component project, professional the subcontract and special operation staff and other information, can in time control each site safety production conditions, can be realized in advance, timel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to safeguard the safety in production.

Keywords: month review; The subcontract; Danger; Special; Outside careful; Inform; Detection; record

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上海市安质监站实施建筑工地的网上“安全质量标准化”填报,是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建建管[2006]第 025号)的要求,促进企业工地达标工作而顺利开展的。上海市安质监站自 2006 年7月起实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网上申报、自评、核准、审核等有关工作,要求每月网上需填报所属工地项目的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专业分包及特种作业人员等信息。安质监站通过对网上各项目的填报信息的了解,能及时掌握各工地的安全生产情况,对相应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提前预控,及时有效地进行监督检查,为施工生产安全保驾护航。但在实际操作时,监理机构往往对此过程的操作程序不是非常熟悉,不知从何着手,很容易产生盲目性。有的监理机构即使程序清楚了,但在针对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监理如何进行审核,审核之前需做哪些准备工作,需要抓住哪些重点等比较模糊。笔者在实施此项工作中有如下体会和感悟,想与各位监理同仁进行交流和分享。

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安质监站受监后,应按月在网上自评,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月度自评进行核准。

项目监理机构登录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ciac.省略),选择“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栏目进入登录界面,依次点击“项目”类、“网上办事”中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网上申报”、“企业登录”,输入“企业编码”、“标识码”和“密码”,在出现的“在监项目”中查询本项目工地的用户名及密码。返回到上一界面使用查询到的用户名和密码,从“施工现场登录” 中登录并进入到填报界面进行填报。

施工单位在网上填报月度自评结果的时间为每个自然月的1~10日,项目监理机构应于该月11~20日间网上填报月度核准结果。

一、项目监理机构如何正确填报进行逐项解析

1、施工月评及监理复核信息:施工总包单位应按时将上月现场的实物安全隐患、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安全证书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的内审、外审认证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执行情况等内容对施工现场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按照给出的分值进行合理的自评并打分。项目监理机构按时对施工总包单位的自评,就现场的实际情况给出公正的核定,核定结果反映在监理的月度复核表中。

2、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包单位按时将上月在本项目进行施工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的信息填报齐全,并对其进行月度评价,项目监理机构按时填报核准结论。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在网上填报对现场分包单位的竣工评价。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总包单位在网上填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项目监理机构在网上审核,也可以自行在网上填报。安质监站会依据网上填报内容自行决定是否要进行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准备验收,或过程中的重点监控。在填报时要注意准确预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期限。

4、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由施工总包单位在网上填报,项目监理机构在网上审定。监理单位在审定前要先自行在“国家安全监督网”上的“特种作业人员查询”中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信息进行核实,再依据核实结果进行审定。

5、外审信息填报:施工总包单位外审认证通过后在网上填报,项目监理机构在现场确认后网上给予核定。

6、安装告知审核:现场大型机械安装前,由施工总包单位在网上进行安装告知填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安装告知审核。

7、委托检测审核:施工总包单位委托机械检测单位在网上进行委托检测填报,项目监理机构在网上进行委托检测审核;检测单位受理后,要在网上填报委托检测受理信息,安装检测报告完成后,应由检测单位在网上进行登记。

8、设备使用审核:大型机械使用前,施工总包单位必须在网上填报使用登记信息,项目监理机构对使用登记信息进行审核,机械检测单位发放使用合格证。

9、顶升加节审核:塔吊顶升加节前,由施工总包单位在网上填报顶升加节信息,项目监理机构对顶升加节信息进行审核,机械检测单位进行中间检测,并将中间检测报告在网上登记。

10、拆卸告知审核:大型机械拆卸前,施工总包单位应在网上填报拆卸告知信息,项目监理机构对拆卸告知信息进行网上审核。

11、拆卸备案:大型机械拆卸完成后,由项目监理机构在网上填报拆卸备案信息。

二、项目监理机构在填报时的注意事项

1、认真检查和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每周进行自检,每月网上按时填报。

2、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的评价结论及核准结论每月都要在网上填报,竣工评价应在合同结束时及时填报。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必须在工程开工前督促总包单位及时在网上填报,如总包单位没有填报,则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填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应在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同意进场后,督促总包单位及时在网上填报。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篇5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奠定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际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及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上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篇6

使用财政性资金,并且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为重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

凡年度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支出项目(含该专项资金中项目在50万元以上的所有单位)、部门预算中非基本支出性质的50万元以上支出项目,均应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二、评价类型

项目评价按评价阶段的不同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二类。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完成后的总体绩效评价。

三、组织管理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财政部门组织各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各部门(单位)组织本系统的绩效评价工作。

(一)财政部门

1.负责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规程,统一规划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单位)、项目单位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2.审核项目单位上报的项目可行性方案、资金使用的预期绩效目标和具体绩效指标,按程序批复项目预算。

3.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遴选部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

4.汇总和分析年度内本级开展的绩效评价情况,在次年3月底前,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后报市人大和市政府。

(二)主管部门(单位)

1.负责审核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方案、资金使用的预期绩效目标和具体绩效指标。

2.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送自评报告。

3.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编制本部门年度项目评价计划表(见附件4),于每年12月底前报财政部门备案。

4.根据年度项目评价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在评价结束后20天内将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5.汇总本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包括项目单位自评情况和主管部门评价情况),在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写出本部门总体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三)项目单位

1.对于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方案,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的预期绩效目标及能体现绩效目标的具体绩效指标,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尽量细化和量化。

2.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对于实施范围内的跨年度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要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该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要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非跨年度项目,在预算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必须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评。

项目单位自评结束后,应在20天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3.项目单位对被列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年度评价计划的项目,应积极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相关材料,做好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

四、具体指标与标准的设置

(一)绩效评价标准是依据绩效评价指标设定的,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的标尺和准绳,其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经验标准等。在评价对象和具体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选择评价标准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二)项目单位在进行自评时,侧重于对项目执行情况特别是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在自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中应包含对基本指标内容的分析与评价。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应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项目绩效的具体指标,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设置时可参考“**市项目评价具体指标一览表”(见附件3)。在设定、选用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便于评价结果的计算。

五、工作程序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前期准备

1.确定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评价范围、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2.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价实施方案、选择评价机构和审核评价报告等。

评价机构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内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应在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专家的聘请可在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取。

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并可邀请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参加。

3.下达评价通知。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目的、任务、依据、评价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二)实施评价

评价机构应对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具体指标,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绩效评价方法为: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比较法、专家评分法、问卷调查法、询问查证法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三)撰写报告

评价机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要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工作组,经评价工作组审定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者。

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等(见附件1)。如项目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差异的,应在自评报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项目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绩效情况、评价人员和评价报告(文字部分)等(见附件2)。

评价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业务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参与评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结果应用

(一)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项目单位逾期或不报送项目资金绩效自我评价报告的,视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没有达到。

(三)绩效评价结果是政府对主管部门和单位实施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财政部门核定部门预算的依据。对绩效优良的,在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一般的,要严格监控;对绩效差劣的,要进行通报,并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从紧考虑。

(四)对跨年度实施中期评价的项目支出,在项目单位报送年度评价报告之前,财政部门不再拨付后续资金,并可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后续资金拨付的处理意见,经政府批准调整支出预算。

(五)绩效评价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篇7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市计委 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二二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渝委发〔1999〕12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1998〕1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投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不含城市供水)等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等建设(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项目。一般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大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一)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水利发展及水资源中长期规划、流域规划、国家水利产业政策和有关建设投资方针、综合财力状况进行编制,并对拟建设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市计委、市水利局联合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二)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精神,中、小型水利工程和堤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一并审批。

(三)大型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前,应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由其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等有关工作。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正式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及时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一)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条件等进行论证,并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全面比较,作出项目建设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的科学结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的规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程序1.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由市计委组织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市计委、市水利局联合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在充分考虑水利工程专业咨询机构的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再由市计委或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计委在综合市水利局审查意见、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及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3.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文件、资金筹措方案、回收资金的办法、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大型水利工程必须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评价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及招标初步方案。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按水利部有关规定组建,大型项目法人机构由市水利局商市计委、市财政局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中型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批;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水利工程,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法人组建的初步意见,经市水利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它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计委在审批项目之前,项目法人应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土地预审报告书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市水利局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市地震局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城市防洪护岸工程还需提交市水利局对工程岸线的审查意见、市规划局对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涉及航运交通的需提交交通部门关于工程建设对航运、交通影响的审查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文物保护等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出现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型、结构形式等有重要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动较大、工程总投资变动幅度达10%(含10%)以上等重要情况,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或重新审批。

(五)企业及个人全额自有资金建设水土保持、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大型灌区等水利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建设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库工程(包括新建和病险水库整治)、堤防工程等项目,按程序审批。

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一)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应的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对建设项目进行通盘研究,深入计算论证后进行选定技术方案、确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总概算的过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的规定编制,并将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环保措施等纳入本阶段主要工程项目范围,按同等精度编制设计。中型以上(含中型)水利工程,应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单行本,并随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一并上报审批。

(三)初步设计报批前,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咨询机构或组织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水利水电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应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和完善。

(四)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应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范围内。如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可研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前,市计委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对工程投资概算进行专项咨询评估;其中,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批。

(五)初步设计报批程序1.大型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和市计委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水利部和国家计委,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经市水利局和市计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后,由市水利局和市计委共同审批。

(六)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依据。其主要内容如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轴线、溢洪道、放水设施和防洪工程岸线位置、结构形式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有修改、变更等,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批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一)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用地的征地、拆迁;2.保证施工的水、电、通信、道路的畅通和场地平整等;3.修建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4.组织招标设计和设备、物资的采购服务;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的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二)除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1.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

2.大中型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小型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将项目招标文件(含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资质审查标准等材料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备案。其他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送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或市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3.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3)招标文件及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防洪安全度汛和合同工期进度要求;(6)涉及建设项目的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主体工程现场施工的条件;(8)监理单位已经确定;(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三)项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选择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并能依照授权独立负责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投资的控制以及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一)建设实施阶段是指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的过程。

(二)项目法人应按管理权限向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报告;经计划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下达投资计划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必须符合国家计委和市计委有关文件规定,主要包括: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2.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已经批复;3.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6.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已经可满足连续3个月以上的施工需要;7.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外部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准备已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9.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订货,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能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三)堤防工程经核准年度投资计划后,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现场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重要小(一)型水利工程,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如因地质等原因确需对设计作重大修改(如主要建筑物地址,坝轴线、溢洪道、放水设施、堤防工程岸线位置、工程规模、渠道渠线等),技术修改方案须报市水利局审批。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对确因国家政策调整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概算调整,概算调整报告由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和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经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咨询评估后,报市计委审批。由于勘测设计深度不够而造成的工程重大变更、工程漏项等设计变更而增加的超概算项目和投资,在调整概算时,要对勘测设计单位的勘测设计费用进行必要的调减;因设计优化而减少的工程投资,经审核后,可从减少的工程投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勘测设计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比例由项目法人与勘测设计单位协商确定,抄有关部门备案。对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自行更改设计方案等违规违章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调概,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对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或工期在3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市有关部门要对其在建设期间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生产准备阶段(一)生产准备是在项目投产前由建设实施转入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阶段。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及其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二)生产准备内容应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分别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做好与项目建设的衔接工作。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三)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或协议,为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 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才可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全部建成;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4.质量监督单位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提出了质量监督意见报告;5.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6.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7.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拆迁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已经完成;8.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经办理完毕且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或已通过审计部门的竣工决算审计。

(三)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并且完成竣工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文件的编制工作。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以及《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的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执行。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重要小(一)型水利工程由市财政局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其余水利工程由项目属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竣工审查报告是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此外,水利工程还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竣工审计。

(五)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由市档案局和市水利局联合组织验收,也可以在市级部门的指导下委托项目属地的县级档案部门组织验收。档案达标验收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六)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按《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渝府发〔2001〕28号)的要求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七)对有遗留问题的项目,验收报告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及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和责任人。

(八)水土保持工程的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按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后评价阶段(一)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的生产运营,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产生的影响;经济效益评价——评价项目的投资效果、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生产经营状况;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施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发现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二)项目后评价一般按3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后评价工作,可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财政部门的评价按照财政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投资要严格控制在审批的概算内。确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枢纽工程、渠系工程投资突破审批的投资概算的,应按程序由市水利局对调概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经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咨询评估后,报市计委审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以内的投资,由市级和争取中央投资补助40%,区县(自治县、市)自筹60%;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含10%)以上的投资金额全部由区县(自治县、市)自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按审批的概算投资,由区县(自治县,市)包干完成。

第十三条 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基〔1999〕144号)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支出,认真按规定编报财务决算报表,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国有资产转固定资产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勘测、设计、咨询评估、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严禁无证勘测设计、越级设计;严禁设计单位出卖图章、代盖图章;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篇8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垦工程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电讯工程、禽畜牧场建设项目。

(三)危险物品(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建设项目。

(四)饮食业、旅馆业、旅游区建设项目。

(五)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出版印刷、电影制片等单位,及其所属工厂、车间、实验楼、发射台等建设项目。

(六)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开发区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必须同时治理与该项目相关联的原有污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参与选址;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确定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评价大纲及实施方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检查施工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调查和处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事件。

第五条 各级计划、经济、建设、土地管理、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本细则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一)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各级计划经济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行不予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筹建许可证。

(二)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部门不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银行不予拨付施工用款,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

(三)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三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负责。项目的选择、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要求。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保证其周围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预审,监督设计、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的要求,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及先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不得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对产生污染,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先进的环境保护设施。

引进项目的考察、谈判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具体条款,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我省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损害环境公益的内容。

引进项目的环境保护内容必须由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审批。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乡镇、街道企业(含私营企业,下同)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等有关资料,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影响作简要分析说明。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应同时将批复件抄送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将有关资料报送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指第十五条确定的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下同),环境保护部门按该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及其环境影响,确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企业同等规模的项目,下同),原则上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只需作现状调查或某个单项评价的项目,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可由持相应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填报工作;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委托审批的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可由持有综合或单项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填报工作。

第十三条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私营企业等小型项目,下同),原则上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另行选址。

(一)在居民稠密区、生活饮用水源地、文教集中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与省确定的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邻近建设可能破坏自然景观或污染扰民较严重的项目。

(二)在环境容量已趋饱和,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内建设排污量大或排放难以降解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在特殊保护区内建设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城建(不含独立的煤制气工程)、科研、农林(不含围垦、垦荒)、粮食(不含粮油加工)等,均应先经省环境保护局确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后,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另行选址。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虽属小型和限额以下的项目,但具有特殊性质或跨地、市界区的项目;受国家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所在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必要时由省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本地区跨县、区的项目;受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送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三)乡镇、街道企业或受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送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所限制的乡镇、街道企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报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四)跨省的、特殊性质的(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大型的(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预审,省环境保护局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对环境影响问题有争议或复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五)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更正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不适当的审批意见。

(六)凡超越权限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批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有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编报或补充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对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在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评价单位须向委托评价的建设单位提交评价大纲实施方案、经费概算,由建设单位报送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建设单位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意见作为签订评价合同的依据。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所提出的数据、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评价单位跨行业、跨省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须征得省环境保护局的同意;评价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评价证书转借给无证单位使用;评价单位之间的协作评价须以单位名义进行,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评价任务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按照福建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论证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或前期工作费用)中支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建设单位须将有关设计文件及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在设计审查会前十五天报送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部门应在设计审查会后十五天内将审查意见送达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安排设计会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有关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施工任务。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进行设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主要生产工艺及布局图;各种污染物的来源、浓度、数量,防治污染的工艺流程图,环境保护设施的类型、构造、效率和最终达到的排放指标(治理措施未完善的应有详细说明);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意外污染事故的防范措施;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及运行费用概预算等。

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施工过程中会造成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所需的资金、设备和材料,施工单位不得任意削减或挪用。

施工单位未经设计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更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并应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质量和有关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和银行有责任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的污染及危害;防止对水源、植物、景观等周围自然环境的破坏;妥善处理废弃物;及时修整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环保设施竣工及试运行计划报告》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同意方可进行投料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应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污染物监测,对污染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应限期改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即停止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产(试运行)期间排放污染物,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指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应以设计文件的环境保护篇章和设计审批文件为依据,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单项工程,分期工程,必须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并经上述的检查、验收程序,才能试产(运行)、投产或使用。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确认同意。

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表现突出的,或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污染事态扩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与奖励。

奖励金额一般为罚款金额的5~10%,从罚款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下列行政处罚办法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处罚。

(一)警告。

(二)限期改进,包括补办审批手续、完善治理设施。

(三)责令停止施工、停止试运行、停止生产使用。

(四)罚款:

1、评价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错误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除对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宣布无效外,并可处以评价费用50~200%的罚款。情节恶劣者,可降低其评价证书的等级或吊销其评价证书,取消评价资格。

2、设计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接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设计任务,一经发现,处以设计费的10~20%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处以设计费20~50%的罚款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费用。

3、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削减、挪用环境保护设施的资金、设备、材料,或者任意更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使之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不及时修整施工过程中受破坏的环境的,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4、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填报规定,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达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落实好环境保护设施的资金、设备、材料;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投料试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生产使用的,除限期达到要求外,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补办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对施工情况的检查,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对于受罚单位的主要领导、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视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大小处以五十至一千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有关处罚规定,由省、市(地)、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按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权限执行。

受处罚单位或个人须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缴纳者每日加收罚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由执行的环境保护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不得摊入成本费用。

罚款按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由受罚单位分别缴入各级政府财政,作为坏境保护专款资金。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和适当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防止污染

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防止破坏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篇9

围绕项目资金安排使用、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绩效三个方面,江苏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指标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尽量体现科学性、客观性。

其中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评价项目资金的到位率、预算完成率、省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带动效应(投入乘数);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规范,项目完工是否履行检查验收手续;项目绩效情况则针对不同项目的特点,根据项目设立和完成的目标来设计评价指标。

为保质高效地完成本次评价任务,省财政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创新方法、各方联动、群策群力,分阶段、有步骤地精心组织和统一实施。评价采取的方式是江苏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单位自评,专家再评价,财政厅出具总报告。即由财政厅绩效管理处牵头进行绩效评价总方案制定、指标设计论证、表式制作、信息系统研发、业务培训、数据核实和汇总分析、专家评审等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各部门、各项目单位进行项目的自评价,出具自评价报告;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对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项目评价汇总报告;最后由财政厅绩效管理处汇集部门单位的项目自评价报告及厅有关业务处的汇总报告;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实施再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情况分析报告及专题情况报告,经厅长审定上报省政府。

“三步走”建立机制,通力协作

筛选项目。江苏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会同预算处等8个业务处室,对2008年度已经完成预算支出和2009年预算执行早、基本完成支出的中央安排江苏并由省级财政配套和省政府安排的“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项目,逐步筛选,经厅领导审定,最后确定了对22个具有导向性的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制定方案。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制定了绩效评价,总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及时间安排。厅各业务处室和省各有关部门在绩效管理处总实施方案基础上,制定了各类项目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了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有的部门还专门成立了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挂帅,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设计指标。为了设计出既能反映“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共性指标,又能反映项目特点的个性指标。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在结合财政特点设计出共性指标的同时,又专门聘请了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在对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及组织管理情况进行了了解和分析研究后,设计出初步的绩效评价个性指标。在此基础上,组织召开指标论证会,邀请各相关行业专家和财政厅各有关业务处室项目负责人、省各有关部门项目实施人,对各项目的绩效指标逐一进行论证。最终确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保了绩效指标科学合理、贴近实际、通俗易懂、便于操作。

制作表式。在确定的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及时编写各项目指标说明书,说明指标的内涵、计算方法,供部门单位参考运用。并根据此次绩效评价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了部门单位绩效自我评价报告表、组织工作评分表、部门单位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撰写提纲、财政厅业务处室总报告撰写提纲等一系列数据表格和操作模板,供财政厅业务处室、项目主管单位和用款单位进行规范的实务操作。

研发信息系统。财政厅绩效管理处组织软件开发公司专门为此次绩效评价开发了软件,并组织技术人员将各项目指标、相关数据报表、模板等植入绩效评价信息系统,按照项目统一分配账户和密码,供部门、单位使用。系统启用后,几万个项目单位的几十万个数据快速填报并汇总,为此次绩效评价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

程序规范,措施得力

注重业务培训。召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布置会,由于是第一次大规模联动评价,为少走弯路,省各有关部门业务处室与财政部门相互配合,齐头并进,共同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有关专家就绩效评价相关理论、工作方法、评价报表填写及评价报告撰写等作讲解,绩效评价管理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作网上数据填报演示。

注重数据真实。省各有关部门在财政厅的具体组织协调下,按照既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项目单位按要求进行了数据填报。有的单位组织项目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在网上实时填报数据。有的单位采用先手工填写数据,再集中录入的办法进行了数据填报。绩效管理处工作人员和信息系统技术人员随时保持和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跟踪、解释和答疑工作,保证了数据填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注重报告质量。省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的审计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对有关数据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在数据填报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利用信息系统立即对数据进行了统计汇总,并对有关数据进行了分析。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形成各项目的自评价报告。同时,还对绩效评价组织工作进行自我评价打分,报财政厅各有关业务处室初审,财政厅各业务处室对相应的自评报告和组织工作评价进行审核确认,确保数据准确无误,按规定格式撰写项目汇总情况总报告。汇总所有的资料后,一并送厅绩效管理处。

借用“外脑”,客观公正

重视中介的客观公正。为保证各项目单位所填数据的真实性,财政厅绩效管理处专门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对项目中所填的数据进行了抽查,并出具数据核查报告,确保了所填数据的真实性。

重视专家的行业水平。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为了确保再评价过程更加规范和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准确,财政厅绩效管理处专门从专家库中搜索筛选了各行业专家,专业涵盖了农业、水利、教育、科技、卫生、环境、能源、材料、软件、外贸、会融、管理、劳动力、公共预算、财务、审计等领域,另外,还聘请了各省市的综合类专家和绩效评价专家。再评价采取专家单独初审(专家互不见面,出具个人评审意见,确保专家个人意见的独立性),后集中会审(专家交流个人意见,分析原因,统一意见,并出具专家组会审意见)的方式进行。

在集中会审时,为了节省时间,保证再评价的质量,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我们还采取了首席专家牵头负责的方法,将专家分成四个组,在会计事务所抽奄数据的基础上,对部门单位的自评材料和业务处室的总报告进行再评价,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另外,对部分社会关注度大的项目,还安排项目负

责人到现场进行答疑;对个别专家有疑问的项目,积极联系项目负责人,及时到现场解释并补充材料,保证了再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使部门单位心服口服,具有较强的公信力。

绩效考核持续深化

江苏省财政厅按部门自评组织情况、项目绩效情况、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5个方面对22个项目自评报告逐个进行了审核,并下达了审核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拟形成检查验收情况报省政府。

同时,省财政厅还将做好以下工作,不断完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

(一)进一步提高省级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在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12009]11号)的基础上,拟以省长令的方式再出台《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立法,将绩效理念渗透到预算编制、执行等各个环节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省级重大项目专项资金设立的条件、程序,明确资金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并建立省级专项资金有效退出机制。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篇10

中图分类号:TV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4(b)-0190-01

199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此提出了“防洪评价”的概念,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影响评价逐步受到重视。由于水利部尚未出台统一的编制规定,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不一。2004年8月5日,水利部颁布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发挥了重要的指导性作用,防洪评价报告编制逐步规范。

由于编制导则并非面面俱到,各人在对具体条文解读上也有不同理解,具体内容、计算方法、编制深度、计算参数选取等标准不一致,任意性较大,导致防洪评价报告结构上虽然相似,有些却难以达到防洪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审查主要技术性支撑依据的目的。现就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浅析几点认识。

1 工作思路要明确

在防洪评价工作中,常出现为了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而评价的现象,完全依赖于建设单位的设计方案,对设计方案中不可行、不合理的部分,只在评价报告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不及时反馈给业主单位修改、优化、完善设计方案,该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时当然就就很难通过。作为防洪评价单位,首先应明确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站在公正、公平、合理的立场,科学评价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的影响,杜绝完全依赖建设单位的设计方案作评价。

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大部分对水利不是很了解,更多的是考虑项目自身布置的合理与方便,对河道防洪考虑不足,这就需要评价单位及时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沟通交流,提出建设项目区域水利规划和工程管理要求,保证项目设计满足水利规划及工程管理要求,避免建设项目设计与水利规划实施及工程管理产生冲突。评价单位也要积极参与到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改进和优化项目工程的布置,使项目的建设对河道防洪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同时要及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汇报项目布置、修改及优化情况,使建设项目获取最优布置。以这样的评价思路来做好评价前期工作,事半功倍。

2 工程资料要详实

防洪评价所需建设项目的工程资料包括工程规模、防洪标准、总体布置、结构形式及纵横剖面图、施工方案、所处地段的工程地质资料等。工程资料的详实程度关系到防洪评价结论的可靠程度。资料详实一方面是要业主单位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施工方案必须详细及时。防洪评价阶段,大部分业主单位只能提供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方案则要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才能确定,所以评价报告中常出现施工组织设计叙述不清的情况,主要原因是施工组织设计滞后。对于施工组织设计滞后,评价单位要本着对建设项目负责的态度,多与业主单位沟通,要求业主单位尽快组织施工设计,完善施工布置、施工计划,并复核其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另一方面是要对业主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要进行相应的校核,确保基础资料的准确性,以保证评价工作的连续性。如某水厂取水工程从淮沭河东偏泓取水,收到设计资料后,评价单位发现设计方采用的河道大断面资料中淮沭河东大堤堤顶高程比评价单位施测的堤顶高程低了两米多,发现问题后,评价单位首先检查本单位的施测资料有无错误,检查无误后及时与业主单位反映情况,经核查,确实是测绘单位出了错。

3 数据采用要规范

目前,淮河流域水利部门水情监测、工程调度、水文资料收集高程系统通常采用废黄河零点高程,而工程规划、设计部门一般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报告编制中为统一高程系统需进行高程转换,由于转换系数精确至毫米,转换后的水位数据也就出现了三位小数,参照水位观测规范水位应保留两位小数,因此对于报告中出现三位小数的水位数据这种不规范情况,应将水位数据统一按偏安全考虑进一位保留两位小数的方法进行取舍。

4 评价重点要突出

防洪综合评价一般从项目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与现有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的适应性、与河道行洪的相互影响、对河道河势流态的影响、对河道岸坡和其他水利工程及设施的影响、对河道防汛抢险的影响、防御洪水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等8个方面进行全面论述分析,但也应突出评价重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包括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拦河、占河建筑物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河道和行洪的影响程度和影响形式也各不相同,因此防洪评价时,应考虑其影响情况不同采取侧重点不同的方式进行防洪评价。

对于桥梁类项目工程,评价重点应放在桥墩布置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形成阻水造成壅水、冲刷等不利影响和支墩占用堤身断面可能对堤身渗流稳定产生的影响以及桥梁施工可能对堤防等防洪工程产生影响等方面。桥墩阻水比宜控制在5%以内,超过7%时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大;桥梁支墩应避免布设在堤防的迎水面和堤防设计断面上。如果支墩必须布设在堤身上,则一定要做好防渗措施,同时应做好冲刷计算,确定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的范围。

对于码头、渡口类项目工程,评价重点应放在泥沙冲淤计算(尤其是项目工程本身原因造成的输沙不平衡导致的冲淤影响)、河道演变分析及对堤防等防洪工程安全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码头工程阻水比宜控制在7%以内,超过10%对河道行洪安全影响较大。码头前沿线与水流方向的夹角应控制在20 °以内,一般以小于10 °为宜。

对于取水类项目工程,主要应侧重围绕项目自身安全、与堤防连接关系、对堤防防渗、抗滑稳定影响分析、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以及项目施工期的影响分析等方面。由于取水工程一般涉及与堤防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施工期对防洪安全影响较大,需制定施工度汛方案或避免在主汛期施工,防洪评价中应对施工期防洪安全进行相应的计算和分析,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以将施工期的防洪影响降到最低。

5 结语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篇11

通过组织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环保自查自律活动,激励重点排污单位不断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认识自我差距,强化自我整改,变“要我治污”为“我要治污”,切实让重点排污单位在自查、自纠、自律中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实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此基础上,努力采取新技术、新管理手段,实现减排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是指排放污染物总量大或对环境潜在影响大的企事业单位。

全区参加行动的重点排污单位为:

1.制革(含人造革)、电镀、造纸、印染、化工、水泥、电厂、食品(酿造)、制药、冶炼、蓄电池、石材、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

2.年以来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其他行业的企业、单位;

3.区环委会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增加参加自查自律行动年的其他重点排污单位。

三、工作原则

(一)排污单位自查自律原则。在区环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对照《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和自我整改、提高,在自查自律中主动、有效地落实本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实施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标准》,对重点排污单位在环境管理、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守法、社会行为等5个方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时间从年至年(部分指标评价时间为—年)。评价结果分为环保模范、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等4个类别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黑牌标示。对“黑色”、“黄色”的重点排污单位加大监察、监测、监管力度,促进重点排污单位提升等级;组织和指导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认真落实。对“绿色”、“蓝色”的重点排污单位给予表彰、鼓励,促进其进一步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和污染防治能力,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扎实有序推进原则。各有关部门、各重点排污单位应加强组织,统筹规划,细化工作方案,扎实有序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行动。行动步骤依次为:各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初审、区环委会评定。其中,拟评定为“绿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均应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复核。

(四)实施动态管理原则。加强评估跟踪管理,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我整改情况,实施升降级动态管理制度,引导重点排污单位不断改进环境保护行为。等级评定后,重点排污单位因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评价等级降一级;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评价等级降为“黑色”。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环境保护行为,完成污染治理工作,按程序申请提高其评价等级。

(五)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原则。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政〔〕1号),在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中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职责,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查自律行动进行监督、指导、服务,切实落实相关激励约束措施,进一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环境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和达标排放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

四、工作步骤

本次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时间为年月至年6月,分6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对象确定阶段(年月30日前)区环委会按照本方案要求,确定本区参加自查自律行动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同时,开展广泛的宣传和动员,组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重点排污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熟悉行动标准、内容和方法。

(二)工作对象自查自纠自评阶段(年月日—6月30日)区环委会办公室于月30日前向重点排污单位发送参加《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告知书》(见附件2)。

重点排污单位在接到告知书后,对照《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标准》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组织整改,如实填写《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申报表》(见附件3)并进行等级自我评价,认真做好自查自律工作总结和档案建档,于6月30日前将申报表、工作总结和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查期间,区环委会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认真、主动地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逾期未完成申报或拒不申报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黑色”等级进行评定。

(三)等级评价阶段(年7月1日—8月31日)区重点排污单位将《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申报表》、工作总结和档案材料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逐级进行审核。

1.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初评(年7月1日—7月20日)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申报资料按“一单位一档”进行整理,对申报资料逐一进行核实,提出评价说明。在评审过程中,应征求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当地群众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反映、看法。同时,要做好与重点排污单位的沟通,明确提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将初评结果反馈给重点排污单位,对重点排污单位提出的意见应认真进行现场核实。经过必要的材料审核及现场核实后,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形成等级初评意见,于7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申报材料和核实评价材料、初评意见报区环委会办公室。

2.区环委会评定(年7月21日—8月20日)区环委会办公室对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送的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申报材料和审核评价材料、初评意见组织进行评审;对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审核评价材料、初评意见与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入较大的、重点排污单位反映意见较大的,应进行重点审核和现场复核,与重点排污单位进行面对面的查摆对证,必要时还可以召开有当地群众、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复核会。区环委会经过认真评审,形成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评审意见,其中,拟评定为“绿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于8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环委会办公室评审,市环委会办公室于8月20日前将复核结果反馈区环委会。

(四)函告阶段(年8月21日—8月31日)

区环委会办公室、市环委会办公室将最终评定结果函告有关单位;同时,区环委会办公室将评定结果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函告基本要求如下:

1.正式函告重点排污单位;

2.将评定为“黄色”、“黑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函告市、区两级发改、经济、国土资源、规划、工商等与重点排污单位生产经营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和监管依据(见附件5);

3.将评定为“黄色”、“黑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函告重点排污单位的开户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信用等级管理的参考依据,并抄送市、区两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见附件6)。

(五)整改提高阶段(年9月1日—年2月28日)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分类管理。对评定为“绿色”的,抓好典型示范;对评定为“蓝色”的,抓好巩固提升;对评定为“黄色”和“黑色”的,实施限期整改。

评定为“黄色”和“黑色”的重点排污单位,在接到评定结果告知书后20日内,必须根据评审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内容、期限、资金、目标。整改方案应于9月20日前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环委会办公室备案。重点排污单位应根据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任务。

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按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各重点排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期限内逐项逐条完成整改,确保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对拒不整改的重点排污单位,给予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六)总结验收阶段(年月日—6月30日)

重点排污单位完成环境问题整改后,要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书面报告整改完成情况,经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核实后上报,由区环委会办公室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单位按照申报程序和要求申请等级变更,其中,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可以提前申请等级变更。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黄色”重点排污单位,评价等级降为“黑色”,并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黑色”重点排污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等级变更结果确定后,区环委会办公室、市环委会办公室将等级变更结果再次函告重点排污单位及其开户银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见附件7—9)。

区环委会办公室应对本辖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总结材料应于年6月1日前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环委会办公室将于年6月份组织对各地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工作进行验收,检点排污单位档案材料,并进行实地抽检。验收工作结束后,市环委会办公室将在《晚报》及当地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主流媒体上对仍为“黑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予以公布曝光。

通过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全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得到普遍强化,“黑色”重点排污单位基本完成摘牌,“黄色”重点排污单位数量较大幅度减少,全区重点排污单位基本达到“蓝色”、“绿色”等级。

五、激励约束措施

通过将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的等级评定、整改结果与商业信贷、评先评优、争创名牌、上市融资、专项资金补助、清洁生产示范、循环经济试点以及行政许可、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行政、经济、法律管理措施挂钩,促进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主动整改,不断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一)等级为“绿色”的单位

1.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及其他资金补助项目。

2.单位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可优先予以环保核查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在重点排污单位申请有关项目审批中开辟“绿色通道”。

4.各类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二)等级为“蓝色”的单位

1.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及其他资金补助项目时予以适当倾斜。

2.单位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予以环保核查。

3.各类评先评优中,予以推荐。

(三)等级为“黄色”的单位

1.根据自查自律评审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实行限期整改,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2.在函告评定等级后的整改期间,实行限产或停产;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等级降为“黑色”,责令停产整顿。

3.环保部门加大现场巡查次数,每月至少巡查1次。

4.在重点排污单位未完成整改前,环保部门不受理新、扩、改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函告给发改、经贸、国土、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在未完成整改前,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行政许可。

5.在单位上市环保核查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6.不予环保资金补助。

7.取消单位和个人参评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

(四)等级为“黑色”的单位

1.根据环保自查自律结果,制定整改方案,实行限期治理,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2.在函告评定等级后的整改期间,实行限产或停产;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

3.每月向环保部门汇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环保部门每半月至少巡查1次。

4.在重点排污单位未完成整改前,环保部门不受理新、扩、改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函告给发改部门,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新建项目行政许可;函告给其他经贸部门,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行政许可;函告给规划、国土部门,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用地行政许可;函告给工商部门,对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单位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函告给供电、供水部门,采取限电、停电、断电以及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5.函告给重点排污单位的开户银行,并抄送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将其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提请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银监部门监督、推动、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其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6.不予环保资金补助。

7.对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环保认证、上市环保核查等实行环保否决。

8.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委〔〕118号),排污单位的业主或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是人大代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人大代表进行处理;是政协委员的,依照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对该政协委员进行处理。

(五)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整改工作督促不力,辖区内“黑色”等级的排污单位数量没有明显减少的,实施“区域限批”。

六、职责分工

(一)为确保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的顺利开展,由区环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具体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各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行监管。

1.区环保局是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重点排污单位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重点污染源治理工作。

2.建立齐抓共管的污染监管机制。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本方案规定的各项激励约束措施。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评价、函告、整改和验收等各项工作,加大对“黑色”、“黄色”重点排污单位的监察、监测、巡查力度;在“黑色”、“黄色”重点排污单位未完成整改前,不受理其新、扩、改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自查自律行动年方案的宣传,开辟专栏,组织多种媒体及时报道相关内容。发改、经贸、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对“黄色”重点排污单位加强监管,暂停受理其与污染整治无关的行政许可。工商部门要对被责令停业、关闭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供水供电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评定为“黑色”的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水限电、停水停电、断水断电措施。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社会责任管理,将自查自律行动等级评定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政策的落实。

(三)排污单位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重点排污单位必须依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负起本单位本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通过开展自查自律行动,找出差距、明确目标,不断规范和改进环境行为,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环评、环保“三同时”等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夯实环保基础条件,完善环保硬件设施,健全环境管理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实现“双赢”,努力实现和谐发展。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管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有利于增强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有利于调动重点排污单位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同时,通过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及时化解因污染问题引发的环境纠纷。

(二)加强组织指导。由区政府成立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工作领导小组,挂靠在区环保局,具体负责自查自律行动年的日常工作。

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承担起自查自律行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工作,要认真组织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熟悉等级评定标准、内容和方法。要加强环境监测、监察、统计、污染控制等各方面基础工作,以保证资料、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及准确性。要积极探索制定有利于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的政策措施;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查找环保薄弱环节,切实提高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要注重自查自律行动的社会效果和环境效益,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组织和指导“黑色”、“黄色”重点排污单位制定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和帮助其认真落实,切实改善环境行为。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中出现的困难问题,确保自查自律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加强环境监管。加强现场执法监管,着重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违法性质严重、屡查屡犯的“黄色”、“黑色”重点排污单位的巡查,采取划片包干、责任到人、联合检查、交叉互检等措施,加大快速响应、突击检查、夜间检查、节假日检查力度。大力敦促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同时进一步实现污染物削减。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篇12

一、对职能部处的要求

1、职能部处及直属单位领导要重视汇报材料,主动积极地准备材料,配合学校做好评估工作。

2、各部门认真学习学校自评报告中与本部门相关的部分,领会精神,以自评报告为蓝本,汇报材料中的有关数字、特色等不但不能与学校自评报告相矛盾,而且要自觉地将具有佐证作用的材料充实到汇报材料中。各项数据要与学校自评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一致,特色要围绕自评报告中的三个特色展开。

3、各部处自评报告要贯彻“继承和发扬哈工大优良传统”的基本指导思想。

4、本次评估为“本科教学水平评估”,评估专家主要关心与本科教学工作水平有关的内容,因此,各部处的汇报材料要紧紧围绕“本科教学的中心地位”展开,给专家展示本部门为教学服务的理念、措施、成效,忌将汇报材料变成工作总结。

5、汇报材料的PPT应精心制作,尽量采用图表代替数字和文字,字号大小适度,布局均衡,色彩和谐,重点突出,便于专家形成良好而深刻的印象。

6、对于达不到评估要求的指标,要以有力的证据说服专家,而不要置之不理。如图书册数不够,就要强调馆际互借,电子文档,免费原文传递等;设施不达标就要给出令人信服的解决措施和由此取得的成效。

7、掌握汇报时间,通过字斟句酌,精选材料,将汇报控制在10分钟之内;注意措辞与语气,避免过谦和夜郎自大,避免贬低外校来提高我校,尽量不要使用贬义词。

8、各单位PPT电子稿和自评报告的文字稿于11月18日交评估办。

二、对院系的要求

1、院长(主任)汇报材料(PPT)要突出继承和发扬哈工大“规格严格、功夫到家”的优良传统,以翔实的材料证明在各项教学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突出本单位教学中心地位的落实情况;要突出本单位在本科教学工作的特色与亮点。

2、汇报材料(PPT)要图文并茂,用大量的图片资料给人以深刻印象。

3、汇报材料(PPT)要进一步纲化、挖掘更多更新的材料。

4、各院(系)佐证材料仍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必须进一步提高质量。

5、实验室参观点存在实物不足,重点不突出,卫生不整洁等问题,要求各单位对参观环境进行精心设计,摆出实物、突出重点、整洁卫生、设备仪器处于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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