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实验室合集12篇

时间:2022-06-06 13:34:27

微生物实验室

微生物实验室篇1

1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核心在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即实验室工作人员所处理的实验对象含有致病的微生物及其毒素时,通过在实验室设计建造、个体防护、严格遵从标准化操作规程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受实验对象的感染,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实验对象的污染[1]。

2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分级

2.1 分级起因

据记载,在微生物实验室中曾多次发生感染性疾病。在上世纪与实验室相关的感染性疾病有伤寒、霍乱、马鼻疽、布氏菌病和破伤风等病例。1947―1973年,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记录了109例实验室感染[3]。1949―1951年,Sulkin和Pikel发表的有关实验室感染的调查报告,使人们认识到实验室内培养基或标本的处理及含菌尘粒的吸入是工作人员被感染的主要途径[4]。1974年,美国CDC/NIH首次提出将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室活动分为4级的概念[5],作为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一般参考。随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制定的《微生物学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和WHO颁布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基本沿用了此种模式。

2.2 级别划分

由于病原微生物可通过直接或间接感染方式对健康人体造成切实的或潜在的危害,世界卫生组织(WHO)根据微生物的致病性、感染与传染的严重程度、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有无将其生物危害分为1―4级。我国制定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4989-2004),则根据实验室生物因子对个体和群体的危害程度分为4个级别(危害程度由低至高),为确保操作人员、周围环境不被微生物感染或污染,从事上述生物危害病原体检验或研究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也分1―4级,简称为BSL 1―4(Biosafety level ,BSL)级,实行分级管理[6]。

3 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要求[7―8]

3.1 实验室建设和设施

实验室的建设和设计应着重考虑生物安全防护问题,确保实验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同时保护实验对象不被污染。例如,从事高致病性微生物工作时气溶胶形成的问题;节肢动物或啮齿动物横行造成的环境污染;实验室人员进出、样本检验、有毒试剂使用等工作流程问题。应从功能上划分清洁区和污染区,实验工作区域、休息场所、样本接收及处理、生物废弃物的处置、安放实验设备和耗材的地方均应清楚地加以区分。

实验室的墙、天花板、地面应光滑,易于清洗,防液体渗漏,抗化学腐蚀、可消毒,地面应防滑;工作台面应耐酸碱、有机溶剂腐蚀,耐中等以上的温度,防液体渗透,可消毒。实验室出门处应有洗手池,水龙头开关应设计成用肘部或脚操作,有紧急喷淋设备和洗眼装置,以保证紧急情况发生时可以立即处理。应有专门的污水排放管道,污水排放前应作消毒处理。实验室应考虑提供不循环的向内气流,如不能,则应考虑开窗,这时应安装防节肢动物出入的纱窗。实验室的同一楼中应有高压灭菌器、灭火器、可靠的供电系统和紧急情况下方便疏散的照明灯。在工作场所之外提供实验人员摄食和休息的地方,提供放置工作人员外衣或生活物品的设施等。

3.2 样本运送

应按照有关病原微生物或样本规范运送的要求,将样本放在可靠、安全、经检测合格的容器中运输,严防对人员、环境的污染。

3.3 实验操作

所有的实验操作应降低气溶胶或泡沫的生成,操作应在二级生物安全柜内完成。感染性材料的离心操作应使用安全的离心杯,或密封的离心机转子,在生物安全柜中开启或封闭感染性材料。禁止用嘴吸取液体。尽可能避免使用注射器。发生液体溅出、溢出等事故时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及时处理并有相关记录备案。

3.4 个人防护

应根据操作需要穿工作服(或防护服),离开实验室时应脱去工作服并留在实验室内,限制在实验室以外的场所穿工作服。接触感染性物质的操作,应戴防护手套,操作完毕或离开实验室,接触干净区域前应摘手套,防止污染其他表面或环境。应穿防护鞋(套),在特定区域操作时应穿特殊的鞋。当微生物的操作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应戴口罩、护目镜、面罩或其他个体呼吸防护用品、防溅出的保护装置,保护脸部皮肤和黏膜,养成勤洗手的习惯。

3.5 生物废弃物处置

生物废弃物是指经实验分析后被丢弃的含有已知或未知微生物的材料,废弃物管理是保障生物安全的最后环节[9]。实验样本在处理和进行实验时产生的废弃物如吸头、离心管、平皿等应放入适当的容器或防漏的高压袋内,实验结束后立即就地高压灭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性液体物质、废弃的液体标本、培养物等应放在盛有消毒液的防渗漏的专用容器中并及时加盖。实验中使用的锐器如针头、注射器、玻璃器具等应放入专用的坚固容器,加盖。高压灭菌器应规范操作,保证灭菌效果。

4 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简介[10]

4.1制订严格的实验室操作和技术规程

要求实验人员应在处理致病性和致死性病原方面受过专业训练,并有监督机制。实验室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隔离服,所有与生物病原等操作有关的步骤,都应在生物安全柜或其他物理遏止装置内进行。

4.2 一级屏障

安装包括系列生物安全柜、各种密闭容器和其他为了消除或减少暴露于有害生物材料设计的工程控制设施等一级屏障。

4.3 实验室建筑设计符合二级屏障的标准主要用于防止感染性微生物逸出进入环境,避免相邻区域的工作人员和环境暴露于可能的感染性气溶胶之中。实验室工作区和公共通道分开,使用消毒设备和洗手装置;实验室工作区是一个完全密闭的空间,实验室只设置密封结构的观察窗。整个实验室空气成负压状态;实验室的进风要经初、中、高效三级过滤,以清除或杀灭含有的病原体[11],室内空气外排必须经过特殊装置过滤,百分之百地杀灭可能存在的各种病原体。所有物品必须要经过高温、高压的无害化处理才能带出实验室,以确保外部环境的安全[12、13]。

5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7、8]

5.1 组织与人员职责

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参观者的生物安全负责。制订和修改生物安全管理计划,保证计划的贯彻实施并进行安全检查。实验室应任命协助管理层工作的生物安全员,生物安全员负责提交生物安全计划和培训计划,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提出建议和指导,对微生物的危害性作评估,监督操作过程中的生物安全,及时发现隐患,提出解决方案。

5.2 生物安全手册编写生物安全手册且方便员工获取、阅读并遵照执行。内容可包括:① 评估实验中接触的微生物的危害级别;② 标准或特殊安全操作规程;③ 个人防护要求;④ 意外发生时应急处理程序;⑤ 生物废弃物处置;⑥ 实验设备安全消毒程序;⑦ 内务管理制度;⑧ 员工培训方法与记录。

5.3 内务制度在实验室入口明显位置张贴生物危害标志并表明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出口处应有发光指示标志。保证工作区域整洁有序。非实验有关人员、外来参观、进修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禁止吸烟、摄食、饮水或其他与实验无关的活动,实验设备维护或运出修理前进行消毒。

5.4事故处理制订报告危险隐患或事故发生的程序。所有报告以文件形式保存,对事故原因、经过、处理及预防作详细说明。

5.5安全培训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工作中存在微生物的种类与危害级别,自愿从事实验室工作,接受安全教育,遵守生物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防止出现差错、事故,避免操作人员获得实验室感染,必须经常地对所有员工进行生物安全培训,保证每个人有好的微生物操作技术,有识别和控制生物危害因子的能力,掌握接触病原微生物后预防感染的方法。新进人员工作前应熟悉操作规程和个人防护知识,通过岗位培训考核后方可独立工作。

5.6健康检查操作人员应定期作健康检查,从而监测实验感染所得的疾病。操作人员就职前进行体检,在健康时,采集血液并按规定储存,提供有效的主动或被动免疫,对孕妇等易感者免于接触或从事高度生物危险性操作作出规定,实验室发生事故或员工生病时应立即报告,对实验室获得性感染的个人作早期检查。需要时应向每个人提供医学评价、疾病监测和治疗,有关记录应存档。

6 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现状和对策

随着国家对实验室的认可和论证工作的全面展开,我国已经出台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的标准法律法规,从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清洁和消毒、废弃物处置等方面管理入手,使得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得到强化和规范。然而,由于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涉及面广,相关职能部门多,相关人员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和自觉性还有待强化,目前在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尚存在一些隐患。主要存在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有待完善落实,对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的培训亟待加强,安全设施需要完备等缺陷[14]。另外,一些临床门诊实验室和非医疗系统实验室在生物安全建设和管理方面既缺少有效的防护设施,也缺少生物安全防护意识,是生物安全防护比较薄弱的领域,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基于上述现状,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上应进一步理顺管理体系,明确有关部门职能,形成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有机配合的工作格局,加大对生物安全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全面加强生物安全工作的能力建设;加强生物实验室建筑设计与施工的规范管理;加强生物安全知识的传贯彻力度等措施。只有采取多管齐下的对策,才能尽快将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纳入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管理的渠道,才能充分发挥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作用,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7 工作体会

实验室生物安全不是新出现的学科。自人类开始有医疗行为时就存在有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问题。当一个生物样品从人体采集后,进行样品运送到实验检测,以及剩余样品的处置,直至检验报告发出这一连续过程中,始终贯穿实验室生物安全。

实验室生物安全以往我们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实际工作中谈及的很少。自2004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了SARS病毒实验室感染事件后,引起了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陆续出台了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管理性文件,将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纳入规范管理体系。

微生物实验室篇2

对于微生物检验过程中的实验室质量管理而言,为了提升其最终质量管理效果,必须要首先明确相应的微生物检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质量影响因素和问题,这些影响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样本的管理方面来看。其在实验室中同样也面临着一些威胁,如果相应的样本材料在实验室中受到了较为明显的污染和影响的话,必然会影响其后续的实验检测准确性效果。这一方面的问题在当前是比较常见的,比如对于样本的处理操作过程中,没有切实做好相应的保存管理,导致其长期暴露于并不是特别理想的实验室外界环境中,进而也就极可能会导致相应的样本材料受到污染,其内部微生物的含量出现较为明显的变化,不利于实验室检测分析的准确性效果;此外,样本保管以及后续标本处理所用的一些器皿选择或者是无菌化处理不当,同样也有可能会污染样本,导致其质量受损。

从实验室操作过程中来看。其同样也存在着较多的影响因素和问题,尤其是具体到相关实验检测的落实中,这种干扰因素还是比较多的。比如对于相应实验检测设备的应用来看,不同设备对于微生物的检测效果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性,相应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进而如果在实际选择过程中出现了偏差问题的话,也就必然会影响到整体操作落实效果,需要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此外,相应的实验检测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任何偏差问题,操作不规范的话,也容易带来较为明显的质量影响,而实验检测程序的执行不流程对于最终质量的干扰也是不容忽视的一点。

从实验室相关数据的分析上来看。对于数据信息的解读不准确,同样也是影响其最终质量效果的重要原因,并且对于相应的实验价值也会产生严重干扰,这一点主要和相应的实验检测人员能力存在密切联系。

微生物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措施

为了较好提升微生物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效果,必须要重点围绕着上述各个影响因素和问题进行严格把关和控制,相应的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确保样本的可靠性。为了提升其最终实验检测的准确性效果,必须要首先针对具体的实验样本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这种样本方面的有效控制主要就是为了较好提升其自身的保护效果,确保其在实验检测分析时,依然能够和取样时具备理想的一致性效果,避免其在此过程中受到明显的质量影响和干扰。此外,为了较好提升其样本的可靠性,还需要重点围绕和样本相关的各类要素进行严格把关,尤其是对于直接接触的器皿,以及实验室环境进行严格控制,避免其影响样本质量效果。

微生物实验室篇3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5(a)-0119-01

微生物学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很强的实验性,而微生物实验也就顺理成章的成为微生物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微生物学实验作为生物的基础实验课,其实验的理论和方法对现代生物科学的每个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于现代生命科学、食品科学和环境科学等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要想学生对生命科学基础知识以及生命科学的发展动态有个系统的理解,就必须做好微生物学的研究教学工作。微生物学的教学关键还是实验研究,然而一个实验室的设备先进与否,更是作为评定高校科研水平的重要体现。作为高等本科院校,高效的实验室管理以及合理的实验教学改革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发展尤为重要。笔者就多年的教学经验以及近些年我校对于微生物学实验教学的改革,和对实验室的管理做出如下总结。

1 增强实验室管理力度,提升教学质量

我们都知道合理的管理章程可为提升教学成果,培养和提升学生自主动手及创新能力奠定良好的基础。但是实验室的所有程序是一个完整系统,必须从细节做起,才能达到服务于教学、有利于学生学习目的。

1.1 强化实验室管理,更新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有条不紊的实验室管理制度,才能创造安全有序的实验环境,从而是实验正常进行。具体实施如下:安排特定人员管理实验室,且制定除院办公室有备用钥匙外,和实验管理人员配带1把,其他人一律不得携带,从而确保了实验室的设备安全。水灾、火灾的防控是实验室管理的基本。高校微生物实验室也建有“实验室安全制度”和“实验人员职责”等制度。便捷的常规管理不但缩减了工作量,而且还降低了工作难度,使效率在逐步提升中。我们要求学生使用试剂后及时放回原处,便于本组同学或下组同学使用。避免了学生使用后随处乱放、不能及时清理的坏习惯,使得每次实验都能够井然有序的进行。这样不但确保实验能毫无差错地开展,而且加大了实验室管理的安全性。

1.2 加强仪器管理,确保实验正常进行

显微镜无疑是最常用的实验仪器,如果管理不当会大大影响实验的进程。因此,在使用前要向学生多次强调务必要安全使用,其他仪器的使用也会同样强调,效果非常明显。为了便于检修,我们将所有的实验仪器都进行了编号,并将各仪器配有使用登记本,要求使用者在使用后及时登记使用情况。然后将其挂在有相应编号的显微镜上,并将显微镜放入相应编号的储藏柜中,这样整个实验室显得特别整洁有序。学期结束前,我们对所有的显微镜实施彻底查看,将需要修理的进行统计,然后将结果提交到秘书办公室,使其能够即时得到修理,确保下学期实验时显微镜能够正常使用。

2 强化实验教学改革,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2.1 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

以往的生物教学实验检测过于看重实验报告上的最后结果,却疏忽了在整个过程中培养学生们的实地动手能力。这种实验导致学生们觉得只要在最后填写的结论是对的就可以,根本不必实际操作,这种实验不仅失去的本身的意义,还大大地扼杀了学生参加实验的兴趣。我们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为此我们对实验核制度做了修改,将考核内容更改为从熟记实验报告―― 具体操作―― 真实做出实验报告。通过此次实验制度的完善相信大幅度提高了学生的实验积极性。

2.2 加强课堂整体连贯性

生物实验课是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课,为了使每个实验达到预期效果。在基础技能培训中,我们将实验步骤按顺序分为:基础实验、微生物的形态观察实验、微生物数量的鉴定、细胞大小鉴定和微生物生理生化指标的测定。培养基的制备及高压灭菌实验,该实验中制备的大量培养基可以供后续实验使用。通过整个过程,器皿和仪器的使用方法将深入学生大脑,以及是学生对实验基本理论得到进一步的了解,可在原理上更进一步理解每一步骤的含义,在操作上不断领会每个细节的注意事项,这样熟练整个操作过程,养成较好的实验操作习性,为以后的深入研究垫下结实的基础。

2.3 让学生自主实施实验

为了锻炼学生实验的基本功,强化学生实验动手能力,需要对《微生物学》课程实验进行优化。验证性实验,学生只能学到很多底层的操作技能,却无法将所学内容与实践相联系起来。让学生领悟课堂上所学的实验技能,去进一步制定出新的方案,将不同的实验技能做到综合运用。这不光让学生掌握了实验理念,更巩固了实验技术,而且还提升了学生的积极自主操作技能。

传统理念中,实验前期准备都是由教师们进行,学生完全是被动学习知识,实验课时他们只需要按照实验步骤做下去即可。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学生都是自己着手准备实验,自己动手的学生不但巩固了实验课所学内容,他们的自主动手能力也得到了大大的进步,明显高于其他同学,保证了整节课的顺利进行。学生参与准备不但减轻了实验老师的准备工作量,还使学生亲身体验了准备实验的烦琐和辛苦,为他们以后做其它方面的实验和毕业设计奠定了扎实的地基。

3 结语

总之,一节实验课成功的进行和良好的实验室管理是密不可分的。近几年,通过我们坚持不懈地强化实验室的管理与工作方法的改革,收效非常明显。学生不但对微生物学这门看似枯燥无味的学科有了浓厚的学习兴趣,而且进一步调动了教师们对微生物学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的积极性。只要不断强化自己,勇于创新,坚持将实验理念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消除学生的散漫气氛,实验教学的质量必定还逐渐得到升级,教学改革也将推向纵深。

参考文献

微生物实验室篇4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微生物实验室篇5

随着现代教育的改革,学生的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及科研能力的培养越来越受到高校的重视。高校实验室是学生的这些能力锻炼和提高不可缺少的平台。资金投入逐年增多,实验设备不断更新,仪器和药品也不断增多,实验室变得更加复杂,随之安全隐患也越来越多。为保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的财产安全,安全问题成为实验室建设中的重中之重。

为提高仪器使用率,实现实验资源共享,广东海洋大学水产学院微生物实验室,除承担水产养殖、海洋科学和生物工程专业的微生物学以及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专业的细菌分类学实验教学外,每学年还有部分本科学生在此进行毕业论文设计,所以实验室使用频繁,进出人员较多,给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笔者总结7年的工作经验,谈谈如何做好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做到零事故的发生。

1 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原因分析

1.1 消防安全

1)供电线路老化,以致漏电着火。近年来,高校实验室由用电引起的事故占实验室安全事故比例较高,可见实验室用电安全不容忽视,特别是线路老化而又未及时改造的。

2)设备原因导致失火。①任何仪器设备都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对超过正常使用寿命的仪器,要及时报废。有的工作人员只要仪器还没出问题就照常使用,以致设备“超期服役”,留下安全隐患,容易导致失火。②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发现和维修。如恒温培养箱和恒温干燥鼓风箱等仪器有时需要工作过夜,如果未及时发现故障,在夜晚无人值守时出现温度失控,就容易导致失火。

3)未关电源引起失火。下班离开实验室时忘记关闭电源,致使设备通电时间过长,可能因温度过高而失火。

4)仪器操作不当,温度设置过高引起失火。如使用控温范围为0~300 ℃的恒温干燥鼓风箱,若将温度设置超过300 ℃,就有可能失火。

5)操作不慎,使火源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例如在进行微生物无菌化实验时, 一般需要在酒精灯旁操作,同时还需用酒精消毒手。如果未等手上酒精挥发就进行操作,就可能将火引到身上。

6)爆炸事故。高压蒸汽灭菌器是微生物实验室的常用设备,如果压力表失灵,安全阀堵塞,或者操作不当,极易引发恶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药品危害普通微生物实验室内较少使用剧毒药品,但是也有许多常用药品是有毒的。如用来擦拭显微镜镜头的二甲苯容易挥发,人体吸入过多,会直接影响健康;作为芽孢染色用的孔雀石绿,为致癌物质,如果不慎溅到皮肤上,就会给师生的健康留下隐患;常用于显微镜油镜镜头的香柏油也为剧毒药品;另外,若操作不慎,浓硫酸、苯酚等试剂飞溅出来会严重腐蚀实验仪器,甚至伤害实验者的皮肤、眼睛,等等。往往因为是常用药品,操作者容易掉以轻心,不仔细阅读药品说明,酿成不良后果。

1.3 细菌感染和污染许多师生认为普通微生物实验室内菌种致病性不强或无致病性,所以容易麻痹大意,消毒意识淡薄。但是细菌是可能产生变异的,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由非致病菌转变为致病菌,如果人体感染就非常危险,特别是身体上有伤口危险性就更大。另外,由于实验的需要,学生做毕业论文设计时,经常要从水体、土壤或动物身体上分离细菌或真菌菌株。因为数量大,常常没有对分离到的每株菌都进行鉴定;但在分离过程中有可能会得到少数致病菌,因未被鉴定而不易被发现。如果没有被严格消毒处理,那么这些致病菌就可能会危害师生健康,甚至污染环境,危害周围更多的人与生物的健康。

1.4 辐射损伤微生物的实验操作经常要在无菌的工作台上进行,在操作之前常用紫外灯照射消毒。由于强紫外线对人体有害是一个基本常识,所以实验指导教师有可能不会预先强调。正因为这点忽视,有的学生可能不会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甚至直接在紫外灯下操作部分实验,而导致身体受损或受伤。

2 防范措施

2.1 重视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面对安全问题,应防范于未然,千万不要等到问题出现后才重视。安全意识的淡薄是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警惕性高、防范意识强,许多安全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所以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非常重要。在新生进实验室之前,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且每次实验课之前由任课教师提前强调实验的注意事项。毕业班学生在实验室内做毕业论文设计时间较长,而且晚上和节假日都有可能要进行实验操作,所以应当专门进行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和各种应急措施。

2.2 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操作步骤实验仪器的使用都有一定的规程,应严格按照说明进行正规操作。最好将每一台仪器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打印出来贴在仪器上面,让学生一目了然。每个学生和工作人员都要在了解实验流程、熟悉仪器操作后才能正式开始实验,降低因操作不规范而引起的安全事故。

2.3 完善规章制度,实施规范管理

1)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由于高校实验室的使用人数较多,使用次数频繁,管理也较为复杂,所以完全有必要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对实验操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发达国家的著名高校早在多年以前就制定了严格规范的生物安全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如美国印第安那大学专门设立了一个环境健康与安全部,主要致力于保护学生、教员、职员和来访者以及大学财产的健康和安全[2]。广东海洋大学也制定了《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等,张贴在实验室最显眼的位置,时时提醒学生避免不规范行为。

2)规范管理。实验室难管理往往不是因为制度太少,而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有些规章制度如同虚设,所以要落实各项制度,必须规范管理。有毒和易燃试剂要专柜保存、专人管理;精密仪器集中在一个房间,定期抽湿防潮;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包括药品、仪器的使用,记录每次使用的日期、时间、使用者姓名和使用前后的状态等情况,实验员经常对记录进行核对和检查。

微生物实验室篇6

微生物检验在感染性疾病及相关病患的预防、诊断治疗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开展质量控制,包括室间质量控制和室内质量控制。室间质量控制是各实验室之间进行质量控制的一种方式,也是上级实验室对各实验室进行质量管理的手段。室间质控是建立在一个较好的室内质控基础上的,做好室内质控直接关系到日常检验工作的质量。室内质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技术人员的质量控制、培养基的质量控制、标本的质量控制、常用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

1 室内质量控制

1.1 检验人员的质量控制 要求参加检验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实际操作和分析判断能力。应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和处理各种样品的能力。实验室应统一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操作。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对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

1.2 培养基的质量控制 配置培养基一般质量要求: (1)培养基应有明确标记与配制日期。液体培养基应清澈。含倒管者,倒管内应液体充盈,无气泡;固体培养基应保持适当的硬度,接种前无菌落。 (2)不定期检查pH值,要求在规定的pH值±0.2内。有指示剂的培养基要保持应出现的颜色。 (3)倾注琼脂平板的体积一般为15ml,斜面不超过试管的2/3。 (4)无菌分装的培养基应在培养箱(36℃)过夜,无菌生长才能使用,高压灭菌培养基应随机抽样5%~10%作无菌试验。 (5)培养基应放在适当 温度下保存。 (6)需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时观察培养基是否变质。

1.3 标本检验的质量控制 标本的合格与否是检验结果准确与否的关键,所以标本的正确采集、保存、运送和处理至关主要。

1.3.1 标本的采集 (1)注意选择采样的时间,一般选择疾病的早期、急性期或症状典型时或用药前采集,食物中毒的标本应及时采集可疑食物等; (2)注意采集方法,根据待测微生物种类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采样方法,如需氧菌、厌氧菌或兼性厌氧菌、真菌、L-型细菌以及其他微生物的检验均须用不同的方法采样; (3)盛装标本的容器,除大便、肛拭子、咽拭子和痰等标本外,其他标本均应无菌操作采集,并以无菌容器盛装; (4)标本量,所采集的标本应具有合理的布点; (5)注意安全,标本采集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传播和自身感染。

1.3.2 标本保存和运送 一般样本应就地采集并及时送检,若现场离实验室远,则所采集的样本必须妥为保存,往往采用适当的保存液和保存条件(如保温、冷藏、厌氧或接种人培养基),以避免标本腐败变质;标本运送应有专人负责,特别是烈性传染病样本应密封,并保证由两人以最快的交通工具运送,还应确保安全。

1.4 常用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 (1)恒温培养箱要求36±1℃,恒温水浴箱可调至56℃±1℃ 或44℃±1℃、霉菌培养箱25℃±1℃、电冰箱4℃±2℃,低温冰箱-20℃±5℃,所用仪器应恒温准确,要每天观察和记录温度的变化。 (2)高压蒸气消毒器的质量控制主要有生物学方法及化学方法。生物学方法是利用嗜热脂肪芽孢杆菌对热的耐受性,把纸片放入高压蒸气消毒器内,灭菌后取出置于溴甲酚紫葡萄糖蛋白胨水培养基中,观察有无细菌生长。化学方法是化学指示卡检测方法,将既能指示蒸气温度又能指示温度持续时间的化学指示卡放人物品中央,经过灭菌后取出指示卡,根据其颜色及性状的改变判断是否达到灭菌条件。

2 室间质量控制

由部级省级市级检验指控中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实验室的检测水平,发给未知样品,考核实验室真实的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总结分析检测结果,促进提高检验人员理论和检验技术水平。

总之,微生物实验室的质量控制管理,尤其室内质量控制要做好,主要在于坚持,持之以恒。实验室制订了自己的实验室操作手册后,就要在日常工作中执行,不要松懈,才能充分发挥出质量控制的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微生物实验室篇7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6-0064-02

现今社会,在社会热点中,微生物及其产生的各类毒素引发的污染备受关注。因此,做好微生物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对监控食品安全至关重要。本文就微生物实验的质量控制进行探讨。

1 专业人员的素质

专业技术人员在微生物检验过程中应当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同时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检验结果应当准确、可靠,因此加强检验人员质量管理教育和技术业务的培训显得及其必要。可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进修学习,促使检验人员对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及时掌握,培训工作应作为持久的、长效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素质的重要工作内容。将定期考核纳入实验室内部管理体系,作为检验员检验能力及标准熟练程度的一个验收程序。

2 仪器设备的控制

微生物实验室主要检验用设备有:生物安全柜、冰箱、培养箱、高压灭菌器、净化台、显微镜、蒸馏设备等。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出厂提供的有关规定和方法正确使用,同时注意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制定相关质量管理文件,严格对照其中仪器设备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2.1 仪器的采购

购置仪器过程中,须对其技术指标、性能进行进行考察了解,并经过有效论证后方能采购。采购贵重、大型设备仪器时,供货方应对仪器进行安装、调试、核准。确认所有技术条件符合规定记录验收报结果后,即可交付使用,使用过程中须明确保管人。

2.2 仪器设备的建档备案

对仪器设备进行建档备案,建立仪器设备卡(应标明设备名称、编号、型号、生产厂名称、产地和价款、采购时间、启用时间、出厂编号等),归整使用说明书、 检定/校准证书、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记录等至统一档案盒内管理保存。

2.3 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

定期对强制性检定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检定的计量部门须具有相应的资历,仪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被移动过、维修过或使用一段时间后,检测结果会造成一定影响,这时要对仪器进行期间核查。定期按仪器自校规程对不属于强检的仪器进行自校,据仪器情况贴"合格”“准用”或“停用”标签。

3 试剂、标准物质、质控物的质量控制

3.1 培养基的质控

(1)培养基的购置与保存。购置培养基时注意选择质量和信誉好的公司,要购买质量可靠、未过期、品质优良的培养基。

微生物实验室收到培养基后,实验室应有培养基的收货记录,记录详单应包括生产商家培养基的名称、接收日期、批号、有效期、包装及其完整性。培养基在使用前,应有专人对培养基经过验证合格,不同批次的培养基应做实验对照。培养基一般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避免强光直射。有特别说明的培养基须严格按照厂商提供的要求进行贮存和使用。

(2)培养基的使用。严格按照实验操作手册规定对培养基进行配制操作。记录配制量与操作者、日期,并于包装上标明使用期限,定期做质量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检验人员应熟练掌握高压蒸汽灭菌技术,按照相应的压力和温度要求对实验用器材(培养皿、三角瓶、移液管等)及培养基等进行灭菌处理。含糖类培养基的灭菌应注意控制在允许温度范围内,以避免营养成分的丧失。培养基配制用水主要为蒸馏水、离子水或经处理后无干扰剂和抑制剂的水。配置用水的电阻率应300000Ω/cm(25℃的情况下)以上,重金属含量0.05mg/L以下。培养基溶解后,应注意调节培养基的pH值符合相应要求[2]。定期检查培养基的颜色和透明度,一旦发现异常,则舍弃不用。每批培养基均应做无菌试验和已知菌株对照试验,确保培养基的配制正确、消毒达到要求以及操作过程未受污染。如因原料保管不善而变质或过期的试剂应弃去。

3.2 试剂及血清制品的质量控制

(1)实验过程中,按照要求选用不同等级试剂。试剂须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更换,部分试剂要求现用现配。配好各种试剂后,填写标签均注明试剂名称、配制日期、有效期、配制者及配置日期,并作好相关记录。为确保试剂的准确可靠性,定期应做试剂性能测试,具体间隔时间视试剂的稳定性和使用频率而定。如氧化酶试剂须每次使用前测试,靛基质试剂相对稳定可每周进行1次测试。每次配制好的染色液应当进行检测,常用染色液(如革兰染液)每周检测1次,不常用染色液在每次使用前[1]。为确保试剂稳定性,选用适当的贮存方法对试剂贮存。如:氧化酶试剂一般置于棕色瓶于4℃冰箱保存。

(2)酶、抗血清等生物制品具有生物活性,应该注意其有效期,过期则舍弃不用。按说明要求进行诊断血清的使用和保存,一般要求置于4℃冰箱贮存。在操作过程中要尽快取用,暴露室温过久则易造成其失效。操作前,尤其要注意这些生物制品的有效期和效价。一般第一次使用时,须用相应的标准菌株检查抗血清的有效性,常规工作中每月对其进行检测1次。如出现任何颜色的改变或混浊,即不能使用。

4 实验室环境控制

实验室的环境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实验室应当在室内光线,空气流通,设施布局等方面应符合要求,不能对检测结果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准确性造成干扰,同时还要起到对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和仪器一定的保护作用。微生物检验应在洁净区(包括超净工作台或洁净实验室)进行,洁净区应有明显标示。无菌室洁净程度要达到标准要求,每次使用前需要紫外线灯消毒45min以上,根据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定期对紫外线空气消毒效果进行测定。微生物实验室的空气质量、温湿度要每天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张红梅.卫生微生物检验的质量管理[J].实用预防医学,2007,4(2):584.

[2]陈天寿.微生物培养基的制造与应用.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8~1431.

微生物实验室篇8

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医疗技术得到显著提高,院内感染监测成为医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在院内领导的高度关心和重视下,院内感染监控工作从组织落实到制定严格管理制度,采取的措施具有多样化,在临床中展开必要的监测,从而使院内感染监测工作逐渐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医院是病患最集中的场所,各种各样的病患每天都聚集到医院等待治疗,因此,院内环境极易受到病原微生物的感染,我院为此成立感染监测科和微生物检测实验室,以便适应全国各级医院对院内感染防控与监测工作的需求。文章对在院内感染监测中微生物实验室设立的重要性进行分析、探讨,报道如下。

1按照有关规定配合院内感染监测科做好感染预防与监控工作

微生物实验室在临床检验中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对引发院内感染的病原菌类型进行确定。按照《消毒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其它预防院内感染的实施策略,建立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条例,细菌检测制度等。对各科室感染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被监测科中的医护人员定期进行讨论、交流,按照监测具体数据向各监测科提出科学意见。微生物检验实验室委派专业人员配合院内感染检测工作,同时定期参加部级院内感染培训,和院内感染科一起监督相关条款,并将所有规定落到实处。

2监测方法与内容

2.1监测方法 在院内各病房及有关科室中都配备一名专业感染监测控制人员,每月定期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在微生物检验实验室中展开细菌监测工作,对院内消毒不合格的内容彻底清查,找到消毒不合格原因和存在的问题,不仅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出现,同时还能为院内感染监控提供可靠数据。倘若消毒不合要求,应立即重新消毒,一切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防止院内产生交叉感染。提高重点科室环境与日常用品的感染监测工作,包括:胃镜科、口腔科、供应室、产房、检验科、外科等,以便传染源的及早发现。按照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的监测结果,定期向院内感染科总结、汇报,通过分析感染病原菌,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为今后工作制定合理计划。

2.2监测内容 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的监测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环境监测,包括:医护人员的手、空气、高压灭菌装置、物品表面、医疗器械等物品的细菌量,避免医疗物品、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的手被病原菌污染后,传染给病患;②提高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监测管理力度,对其质量严格把控;加强重点科室致病菌的监测,包括:金色葡萄球菌、沙门菌属、化脓菌等;③一旦发现细菌异常或是产生流行趋势,应向有关科室及时通报,并向院内感染监测科汇报,采取相应措施,阻断病原菌传播途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保护易感染人群,努力为病患建立良好医疗环境,同时提升医护质量;④减少院内感染发病率,使用有效措施保护病患、医护人员以及社会民众的健康。

3提高病原菌耐药性的监测

在微生物检验实验室中鉴定分离病原菌对抗感染治疗与细菌耐药性监测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要将质量保证制度完善,应提高与临床治疗之间的配合。在使用美国临床检测试验(NCCLS)标准对药物敏感实验进行规范,药物敏感实验中使用的抗生素一定要实用、科学、经济、合理,提高微生物检验实验室在院内感染监测工作中的职能,正确评价并解读实验结果,及时公布院内病原菌的耐药性,为抗生素的临床使用提供科学依据。

4将细菌耐药性的检测结果定期在院内公布,同时对细菌耐药性实施网络管理

熟练掌握美国临床检测试验(NCCLS)标准,这是判断抗菌药物敏感实验结果可靠性与准确性的重要内容。现阶段,选取治疗感染性疾病的抗菌药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医生是按照经验选择的,但是经验选药也需要流行病资料和循征医学的支持,将细菌耐药性的监测结果定期在院内公开,统计并分析重症监护病房等重要科室中常见病原菌的耐药与分布情况,对经验选取抗生素、提升重症感染性疾病救治成功率帮助很大。分区域并长时间建立耐药监测网,经过研究分析,很容易得出本区域耐药病菌发展趋势和抗生药物的耐药性,有助于制定本区域抗生素药物的使用,同时对经验用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结论

目前,我国临床治疗中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的建立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依然存在很大差距,和我国院内病原菌以及感染性疾病的耐药性存在严重不相适应的现状;并且,临床治疗有关部门以及检验科有关人员对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的日常运作、软件与硬件建设缺少重视度。在各种不利条件下,微生物检验实验室应积极帮助临床做好院内感染性疾病的治疗与诊断工作,并将其当作最主要目标执行。这样微生物检验实验室才能更好的发展,为院内感染性疾病的监测、预防、治疗、控制做出更多贡献。

参考文献:

[1]任军.检验科微生物实验室在院内感染监测中的重要作用[J].内蒙古医学杂志,2011,12(09):134-135.

[2]周景春.重视微生物检监测促进医院感染控制[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12,13(01):219-221.

微生物实验室篇9

由速发展的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的提高,一方面使人们赖以生存的水体受严重到了的污染,与之相反的另一方面,人们对生活引用水的要求却越不越高。这促使我们必须不断出现强调水质的标准、控制和监测,也就有必要确立一个质量保证程序,以便使分析数据的有效性所依据。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是一种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的方法,是整个监测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是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一个部分,它包括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和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是实验室自我控制的常规程序,它反映分析质量稳定性状况,发现分析中的异常情况,随时采取相应的校正措施,也就是避免和减少在任何一个实验操作过程中由于人为的、设备上、材料供应上、采样步骤和分析方法上所以生的错误,实行有次序的实际工作。

做为水中微生物检验的实验室,它存在一些比较特别的问题,因为诸如在分析标准,已知加入量、参比样品等,通常都不具备或不知道,因此个人判断常常显得更为必要。一个有效的质量保证程序必须能控制从采样到报告数据过程中所有足以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采样技术、实验设备与器材、工作人员、材料供应的品质、培养基、分析测试步骤等等。

一、实验室检测系统的质量控制

(一)实验室环境控制

1、实验室要求有良好的通风而且能够避免灰尘、通堂风和温度和变化,最终好能要用集中式空调,这样一来即能减少杂菌污染,又能保证培养箱的稳定操作和减轻培养基、分析天平的受潮问题。

2、设计实验室,以要工作时使往来通行和访客的影响能减少到最小程序为原则,并要具专门的区域供配制培养基和无菌操作用。

3、用光滑的最后一道漆覆盖墙壁,使之易于清洗和消毒,地面要求使指定的材料,做到放渗水、光滑、易于清洁;工作台高宽适当、台面要做到防止透水、抗腐蚀、光滑无逢。

4、保持高度标准的清洁空气。可采用rodac平皿、细菌密度平皿(airdensitg plate)或拭抹法(swab method)来监测空气和台桌面。

(二)主要实验设备控制

1、温度计或七其它温度计量一起每半年校对一次,以保证培养箱、冰箱、冷冻箱和干燥箱都能连续准确的反映操作温度。

2、天平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检定。

3、使用ph计,至少要配制两种标准缓冲液(ph4.0,ph7.0或ph10)来校准ph计。

4、分析用水最好采用去离子水或蒸馏水,反对使用渗透水。

5、电热灭菌箱应定期(三个月)采用孢子试条(sporestrlps)或孢子悬浮液来测试其性能,确保操作准确显在160℃~180℃之间,己灭菌的器皿应有标志区分。

6、高压灭菌器也应定期采用孢子试跳或孢予悬浮液检验其灭菌效果,每次使用要记录好温度、气压和灭菌时间。

7、膜滤装置在使用前应将部件组合起来,并检查有无渗漏,必要时覆以硅酮,以增强过滤排放的效果。使用应彻底清洗。

8、紫外灯应每月定期擦试,每三个月一次使用紫外光度计测量紫外灯,以保持能使用紫外灯放出的紫外光在其最初放出的70%以上。

9、培养箱应每天两次检查其使用温度,培养箱应置于室温为16℃-27℃范围的房间最佳。

10、正确使用显微镜,不用时应与套子罩住。

11、经常保持冰箱清洁,定期清洗。

12、所使用的玻璃器具要求完整无损,清洗后要进行检查,如果洗后表面有过多水珠附着,必须重洗。对于一种新的洗涤剂,使用前应先检验其是否会留下对生物有抑制性的残留物。必要时采用溴麝香草酚兰(bromthtmol boue)或其它指示剂抽样进行ph反应试验。

(三)对制成的培养基的质量控制

每次配制好的培养基应记录有配制人,配制日期,培养基名称和配制批次、数量、灭菌温度和所使用时间、ph值以及培养基中是否配有不稳定成分等。并进行无菌检验及阳性的阴性对照培养检查。

二、结果评价系统的质量控制

(一)无菌性检查

1、每做一次试验,就必须用灭菌水为水样,检查培养基、滤膜、稀释水、冲洗用水、玻璃器皿和器具的无菌性,如果有杂菌侵染,则用该材料做试验所得的数据应该否定。

2、每次试验至少要对一个水样做重复分析,原则上要对10%的水样做出重复分析。

3、对多人操作的实验室,应进行对至少一个阳性水样的平行分析,以便比较操作。

(二)试验结果的确信

对例行的分析,取一定的阳性水样做完成试验,核实菌落数。如果有两位以上化验员,应对阳性水样进行平等实验,以便比较操作。

(三)操作方法的精密度的度量

1、从某一特种型式的一批水样中,选出最先15个阳性水样,做双样分析。

2、计算每个数据的对数,如果在任何一双样结果中有任一者为零,则都加1然后算对数值。

3、计算每个一双对数的差城(用r表示),并且计算出这些差城的平均值(r)。

微生物实验室篇10

由于飞速发展的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的提高,一方面使人们赖以生存的水体受严重到了的污染,与之相反的另一方面,人们对生活引用水的要求却越不越高。这促使我们必须不断出现强调水质的标准、控制和监测,也就有必要确立一个质量保证程序,以便使分析数据的有效性所依据。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是一种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的方法,是整个监测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是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一个部分,它包括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和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是实验室自我控制的常规程序,它反映分析质量稳定性状况,发现分析中的异常情况,随时采取相应的校正措施,也就是避免和减少在任何一个实验操作过程中由于人为的、设备上、材料供应上、采样步骤和分析方法上所以生的错误,实行有次序的实际工作。

做为水中微生物检验的实验室,它存在一些比较特别的问题,因为诸如在分析标准,已知加入量、参比样品等,通常都不具备或不知道,因此个人判断常常显得更为必要。一个有效的质量保证程序必须能控制从采样到报告数据过程中所有足以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采样技术、实验设备与器材、工作人员、材料供应的品质、培养基、分析测试步骤等等。

一、实验室检测系统的质量控制

(一)实验室环境控制

1、实验室要求有良好的通风而且能够避免灰尘、通堂风和温度和变化,最终好能要用集中式空调,这样一来即能减少杂菌污染,又能保证培养箱的稳定操作和减轻培养基、分析天平的受潮问题。

2、设计实验室,以要工作时使往来通行和访客的影响能减少到最小程序为原则,并要具专门的区域供配制培养基和无菌操作用。

3、用光滑的最后一道漆覆盖墙壁,使之易于清洗和消毒,地面要求使指定的材料,做到放渗水、光滑、易于清洁;工作台高宽适当、台面要做到防止透水、抗腐蚀、光滑无逢。

4、保持高度标准的清洁空气。可采用RODAC平皿、细菌密度平皿(airdensitg plate)或拭抹法(swab method)来监测空气和台桌面。

(二)主要实验设备控制

1、温度计或七其它温度计量一起每半年校对一次,以保证培养箱、冰箱、冷冻箱和干燥箱都能连续准确的反映操作温度。

2、天平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检定。

3、使用PH计,至少要配制两种标准缓冲液(PH4.0,PH7.0或PH10)来校准PH计。

4、分析用水最好采用去离子水或蒸馏水,反对使用渗透水。

5、电热灭菌箱应定期(三个月)采用孢子试条(SPorestrlps)或孢子悬浮液来测试其性能,确保操作准确显在160℃~180℃之间,己灭菌的器皿应有标志区分。

6、高压灭菌器也应定期采用孢子试跳或孢予悬浮液检验其灭菌效果,每次使用要记录好温度、气压和灭菌时间。

7、膜滤装置在使用前应将部件组合起来,并检查有无渗漏,必要时覆以硅酮,以增强过滤排放的效果。使用应彻底清洗。

8、紫外灯应每月定期擦试,每三个月一次使用紫外光度计测量紫外灯,以保持能使用紫外灯放出的紫外光在其最初放出的70%以上。

9、培养箱应每天两次检查其使用温度,培养箱应置于室温为16℃-27℃范围的房间最佳。

10、正确使用显微镜,不用时应与套子罩住。

11、经常保持冰箱清洁,定期清洗。

12、所使用的玻璃器具要求完整无损,清洗后要进行检查,如果洗后表面有过多水珠附着,必须重洗。对于一种新的洗涤剂,使用前应先检验其是否会留下对生物有抑制性的残留物。必要时采用溴麝香草酚兰(bromthtmol boue)或其它指示剂抽样进行PH反应试验。

(三)对制成的培养基的质量控制

每次配制好的培养基应记录有配制人,配制日期,培养基名称和配制批次、数量、灭菌温度和所使用时间、PH值以及培养基中是否配有不稳定成分等。并进行无菌检验及阳性的阴性对照培养检查。

二、结果评价系统的质量控制

(一)无菌性检查

1、每做一次试验,就必须用灭菌水为水样,检查培养基、滤膜、稀释水、冲洗用水、玻璃器皿和器具的无菌性,如果有杂菌侵染,则用该材料做试验所得的数据应该否定。

2、每次试验至少要对一个水样做重复分析,原则上要对10%的水样做出重复分析。

3、对多人操作的实验室,应进行对至少一个阳性水样的平行分析,以便比较操作。

(二)试验结果的确信

对例行的分析,取一定的阳性水样做完成试验,核实菌落数。如果有两位以上化验员,应对阳性水样进行平等实验,以便比较操作。

(三)操作方法的精密度的度量

1、从某一特种型式的一批水样中,选出最先15个阳性水样,做双样分析。

2、计算每个数据的对数,如果在任何一双样结果中有任一者为零,则都加1然后算对数值。

3、计算每个一双对数的差城(用R表示),并且计算出这些差城的平均值(R)。

微生物实验室篇11

摘要:在医学微生物学实验教学中防止实验室污染十分重要。本文分析了微生物污染实验室的主要原因,包括自然污染、不认真遵守实验室规则引起的污染以及意外事故引起的污染等;并提出了防止微生物污染实验室的若干措施,主要包括提高对微生物污染实验室危害的认识、完善或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健全并严格遵守防止微生物污染实验室的规章制度等。

关键词:微生物;实验教学;实验室污染

微生物的种类繁多,在自然界中分布非常广泛。在医学微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尽管选用没有致病性或致病性很弱的微生物进行实验,但若稍不注意,就有可能造成实验室污染,从而影响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甚至造成其他危害。

1微生物污染实验室的主要原因

(1)自然污染。空气中含有大量的微生物,尤其是真菌孢子较多,可随气流进入实验室引起污染。笔者所在的课题组曾经实验证明,将直径为9cm含有无菌培养基的培养皿开盖暴露于空气中20分钟,其上即可落有数十乃至数百个微生物生长繁殖。

(2)不认真遵守微生物实验室规则引起污染。微生物实验室有严格的实验室规则。依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对个体或群体的危害程度等将其分为4类;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4级,并严格要求不同致病性的微生物须在不同级别的实验室进行实验[1]。在培养研究生等过程中,若实验人员不认真遵守上述规定进行实验,则可导致实验室污染,甚至引起不良后果。

(3)意外事故引起污染。在进行医学微生物学实验教学时,由于意外事故也可造成实验室污染。如实验人员不注意打破容有活微生物的培养皿、试管等器材;给实验动物接种微生物后,感染微生物的动物常由于某些意外原因跑到笼外;防护病原微生物的措施出现意外等因素均可引起实验室污染。

2防止微生物污染实验室的主要对策

(1)提高对微生物污染实验室危害的认识。如果微生物污染实验室,轻者可影响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重者可污染环境,甚至引起实验人员发生感染性疾病或超敏反应性疾病等现象。因此,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提高对微生物污染实验室危害的认识,教师须对做微生物实验的学生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这是防止微生物污染实验室的首要前提。

(2)完善或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在本科生医学微生物教学和培养研究生时,须按照所使用微生物的致病性及生物安全的要求等完善或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已有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应进一步完善其使用与管理制度等,尚未建立或实验室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需要尽快建立标准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同时,须经常对实验室的房间、设备等进行维护,使其处于能安全使用的状态,否则不能进行相应的微生物实验。

(3)健全并严格遵守防止微生物污染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医学微生物实验室须按有关部门的要求严格遵守防止微生物污染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从事有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教师、研究生等实验人员除须严格遵守微生物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实验人员应掌握微生物实验技能、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等;②须严格遵守有关部门的要求,在进行医学微生物学实验教学时,只做允许做的微生物实验;③做微生物实验时,一定要在相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内进行,用毕立即消毒,等等[2]。

(4)防止感染动物引起的污染。做动物感染微生物实验时,不可在正常动物室内进行,须在相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内进行实验。在实验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带微生物的动物跑到室外。实验结束后,应把带微生物的动物灭菌后再拿到室外,切切不可把带微生物动物的尸体不经灭菌就随便抛弃,同时还应对实验室进行彻底消毒。

(5)认真查找并彻底清除污染源。实验室一旦发生微生物污染,要认真查找并彻底清除污染源。如不清除污染源,则污染很难控制。清除污染源后,还应采取可靠的方法对实验室进行彻底消毒。

微生物实验室篇12

【关键词】:食品微生物检测质量控制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逐渐引起各国政府、公众的重视。尤其近年来,随着瘦肉精、三聚氰胺、毒胶囊、皮革奶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曝光1,食品安全问题更成为社会各层面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问题中,微生物污染造成的食源性疾病仍是世界食品安全中最突出的问题2。微生物指标不仅可用于对终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而且也是食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全过程卫生质量控制的监测手段3。为了提高食品的卫生质量,保证消费者饮食安全,食品微生物检验的方法由传统的形态结构、血清试管凝聚试验等逐渐发展到近年来的分子水平检验,并向仪器化、自动化、标准化方向发展4。但由于影响食品微生物检测结果的因素复杂多样,所以对食品微生物检验的各个环节加以合理有效的质量控制,是提高食品微生物检验结果,保证食品安全的有效措施。

一、 样品采集与处理

1、 采样

食品微生物检验中,样品的采集必须具有代表性。ICMSF制定的食品微生物学分析采样方法5,目前已在国内外被逐步推广采用。应严格遵循统计学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抽样方案。一般应采取完整未开封的样品,如是散装样品,采样必须在无菌操作下进行。采样的用具,应预先经灭菌处理。样品的数量应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的需要。每个样品要注明其详细信息。

2、 送样

有质量保证的样品是获得正确检验结果的基础。样品应尽快送到食品微生物检验室(

3、 收样和处理

样品送达实验室后,先判定样品是否已经变质和是否满足检验标准。瓶装检样处理时可用点燃的乙醇棉球烧灼瓶口灭菌,用石碳酸纱布盖好,再用灭菌开瓶器将盖启开。袋装样品应用75%乙醇棉球消毒袋口后进行检验。固态样品用均质器以无菌操作方法处理样品,调节均质器均质时间处理不同种类的样品。微生物培养时要准确记录温度、气体浓度等参数,使其严格符合检验程序要求6。原始记录应及时记载,原始记录格式要求有足够的信息量,并具有可朔源性。

二、 实验人员素质与能力

实验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影响到最终的检验结果。食品微生物学检验人员应:有合法的上岗资质;具有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7;掌握微生物学的有关基础知识;掌握并正确理解国家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方法、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企业的企业标准,熟悉标准化法的相关知识;熟悉计量学的基本知识、计量法令和法规及质量保证体系知识;熟悉食品的生产工艺;及时主动更新自己的知识。

三、 食品微生物检验过程

1、 检验方法

食品微生物检验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检验方法进行8。对于检验标准的变化,一般都有约定成俗的经验性规定。但是如何控制实际工作中“灵活性”不至于变成“非法性”,需要检验人员自主识别。

2、 检验环境

微生物检验室是进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的地方,应单独设置,操作区与办公区应分开,避免室间污染和实验室感染发生。无菌室要设有套间或缓冲间,最好设有推拉门,以防止空气振动荡。经过培养后的培养物,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放、洗刷。对染菌物品及废物,应经过消毒灭菌后才可清洗或废弃,防止污染环境8。

3、 仪器和设备

微生物检验室应配备充足的检验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器材。仪器设备计量器具使用前应经计量鉴定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设备量具的量程、精确度等,要符合检测项目的相应要求;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使用,并做好运行检查及仪器维护。

4、 培养基和试剂

购置培养基和试剂时要求供应商提品质控证书。培养基和试剂使用前首先通过外观、批号、PH值、灭菌要求、选择性等进行初步评估,还要用阳性对照菌株做质控。按照培养基和试剂标签说明的贮藏条件保存。不同批号的培养基和试剂不要混合使用。受潮变质的干粉培养基坚决不能使用。自配的培养基要严格按照配制标准进行配制和保存,保存培养基配制记录。

5、 确证试验

做平行样,保证结果的可比性;设立空白对照,防止其它污染而导致的结果不准确;设计适当的质控频率,进行质控试验。将质控菌株与常规工作一起进行,不能为质控菌株设计单独操作程序,更不能专人专做。当质控标准菌株的内在敏感性发生改变时要更换新的菌种。

6、 检验报告

检测报告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反应检验结果,可以运用统计学知识对误差进行处理,并参照一定的标准对食品微生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系统性的评价。检验报告需经有资格的审核人员核查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四、 参加盲样考核

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下发的盲样考核,即进行实验室间比对和中心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人员比对验证实验。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食品微生物检验技术正向高效率、高标准、高精度和高灵敏度的方向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兴起的基因芯片技术及自动微生物检测系统。与此同时,更加严格的质量控制方法必须伴随检测技术的发展而发展,从而得出尽可能准确的检测结果,更好的为人类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营养健康与疾病预防等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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