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实施细则合集12篇

时间:2023-02-16 12:09:49

消防法实施细则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基本工作(1)控制、消除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2

中图分类号:D63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6)01-190-002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安派出所在“九小场所”消防监督执法管理、“五进”消防宣传中发挥了一定作用,有效延伸了消防监督执法管理的范围,提升了城乡尤其是“边、小、散、远”地区的火灾防控能力。本文从实际工作来看,仍然存在上位法依据不足、下位法不能有效贯彻落实等不足之处。笔者从现行《消防法》修订、消防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派出所消防监管追责事件等时下热点出发,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立法工作提出了相关对策。

一、现行《消防法》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为公安派出所怠于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留了“后路”

《消防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3条第2款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均具有统一性,无论是行使职权,还是履行职责,都带有强制性,《消防法》和公安部120号令用“可以”这样的法律用语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职权,缺乏法律对行政执法机构授权应有的强制性特征。另一方面,从2009年新《消防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因为从法律语义学来看,‘可以’是一种选择性用语,意为可为可不为,而‘应当’则是强制性用语,要求必须作为。‘可以负责’的立法用语,为公安派出所怠于履行消防监督职能留下了后路。”1同时,《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只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追责进行了规定,对公安派出所人员则缺少相关规定。

二、地方性消防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权作了积极的尝试

(一)地方性立法方面

与《消防法》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中央层级立法相反,在制定地方性消防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实际,赋予了公安派出所较大的职权,以着力解决当前火灾防控工作压力大、人少事多矛盾突出的问题。2010年颁布实施的《浙江省消防条例》第11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第51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按照下列时限进行实地核查”,《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14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并在第70条中对公安派出所人员履职不到位进行责任追究的条款进行了规定。从上述公布的地方性消防法规的正式文本来看,在省级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消防法规中,《江西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消防法规已经授权公安派出所实施警告和500 元以下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四川省消防条例》授权公安派出所实施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二)规范性文件方面

以上观点,在更富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规定方面体现的更为明确。在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权问题上,呈现了一个越到基层,赋予的权力越大的特点。《深圳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10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第13条第二款:“对单位拟处五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对个人拟处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意见,报送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法律审核后,以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名义做出处罚决定”。《宁波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明确了派出所消防列管单位的标准,并创造性的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自行做出额度为壹万元以下的消防行政处罚,对壹万元以上的罚款,甚至涉及责令“三停”的,公安派出所也有权做出处罚,无非是要走一下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程序而已2,同时,《细则》也对公安派出所分管所长和专兼职消防民警每月必须检查的列管单位数量进行了明确3,为公安派出所如何履职做了规定。

三、因法律法规的不完备造成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职责未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应当说,从近几年的工作实际来看,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最基层的派出机构,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权是扩大消防监督管理的控制面、从根本上遏制和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有效方法,同时也是减少居(村)民火灾、提高治安防范能力的有效措施。但是,近几年,全国“九小场所”以及农村、社区火灾呈不断上升趋势,尤其是亡人火灾易发多发,甚至占了某些地区极大比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了公安派出所覆盖全部社区、农村的优势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其消防监督执法职责也未能得到切实履行。

而作为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立法现状分析造成上述问题原委,不难看出,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作为法律法规顶层设计的《消防法》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定暧昧不明,与各地区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积极尝试之间形成鲜明的对比,上位法依据不足和下位法积极尝试之间的矛盾,造成了公安派出所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不完善,二是正是法律规定的暧昧不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安派出所的授权过于随意,也为当下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不清、执法上的混乱埋下了伏笔,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公安派出所主动参与意识不高,“多警联勤”形式大于内容;三是当前消防工作的实际要求公安派出所参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真正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而且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的责任追究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厉,但是对公安派出所追责上位法依据存在疏漏,缺少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依据,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严肃性不强、对基层触动不大的问题。

应该说,在公安体制改革战略下,通过修改消防法律法规,进而加快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职能转变,如何发挥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的公安派出所一线综合性战斗实体作用,已成为大势所趋。同时,立法应当具有前瞻性,应当从消防工作的实际出发,应充分调研基层消防制度创设上好的经验进行总结提升。在下一步工作中,应该在党中央确立“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充分抓牢《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修订、消防体制改革的有力契机,赋予派出所更多的消防执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权力,真正做到“权责统一”,激发其参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为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奠定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3

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各种防火、灭火设备、装置、器材设备、材料、涂料(浸料)等消防产品(以下简称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须通过《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服从管理和监督。

个人不得经营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业务。

第三条 市公安局消防处是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企业进行审查;

2、组织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3、审查消防产品广告;

4、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5、调查消防产品质量事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市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公安局消防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的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填发检验证,向有关部门报告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2、对评优产品提供检测数据;对获奖产品建立技术档案,进行定期复查;

3、主持或参与本市消防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4、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检验;

5、承担消防产品的其他委托检验;

6、指导生产、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工作,参与培训、考核检验人员;

7、协助市公安局消防处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五条 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必须先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变更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时同)。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来京举办联营的,须持有所在地区省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

第六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完整的产品图纸、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艺装置;

2、有正常生产所必需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备必要的产品检验和测试手段,有专门的检验人员和场所及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生产消防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专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执行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正式的企业标准。新产品投产前,须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其产品技术标准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审定。压力容器类的消防产品,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技术档案和出厂检验记录;出厂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九条 消防产品的维修单位须按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维修消防产品。对需要充气、装药的产品,充气、装药前,要进行耐压试验。经维修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除尚有使用价值、经质量监督检验站批准,可继续使用或改作他用的以外,维修单位应填写报废单,通知送修单位。

第十条 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购入消防产品时,须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经销外地消防产品,须向市公安局消防处备案,并附送产品生产地省级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检验证明(或复印件);销售国外产品,须经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批准。

2、不准销售未批准生产的、检验不合格或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消防产品;

3、因储运、保管的原因,质量下降、影响使用的消防产品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须按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受检单位应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复验一次。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公安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验。

进出口的消防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的成本费,由受检单位负担。仲裁检验费由责任一方负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市公安局消防处令其限期改进,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外,应视情节轻重,由市公安局消防处分别给予责令停产、没收产品和非法所得等处罚,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

2、长期不具备生产、维修条件,或连续三次抽检产品不合格的;

3、不按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维修的,出售无产品技术标准、不合格的或无合格证的产品的;

4、弄虚作假,或因忽视产品质量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

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在京销售不合格产品、无技术标准的产品的,由市公安局消防处会同销售单位所在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和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消防产品认证合格评定机构

从事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认证机构不是合格评定机构)。(本定义引自GB/T27000-20xx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则)

我国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机构是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4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应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

第四条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各级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建设部、卫生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设施,对污水、污物、垃圾、粪便进行清理、消毒、无害化处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

第八条 从事饮食、美容、美发、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发现患有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性病、化脓或渗出性皮肤病等其他传染病时,应立即调离岗位,未治愈前不准从事原岗位工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一)建立预防医院内感染组织,健全消毒、隔离制度;

(二)综合性医院应分设肠道传染病或传染病门诊,传染病病人与普通病人不得混住同一病区;

(三)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等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四)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按卫生要求消毒;

(五)诊室、病室、供应室、手术室、制剂室、化验室、婴儿室、分娩室、烧伤病室、监护室等,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室内微生物学监测,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六)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不得再重复使用,并及时销毁处理,记录备案;

(七)化验室采集的血、尿、痰、便等检验样品,必须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废弃。

第十条 生产、经营、使用的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卫生部的《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必须做到:

(一)在招工前10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用工人数、人员来源、用工时间;

(二)及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传染病的发生情况;

(三)按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办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小学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和体检证明。对未按规定接种和体检的,应及时告知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补种和体检,并办理预防接种证和体检证明。

第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

严禁供给、使用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十四条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或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必须按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卫生处理。

出售旧衣物等废旧生活用品必须按要求进行卫生处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

第十五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部门应及时互通疫情,通报病种、时间、地点、强度及范围等情况,并按各自职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

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野生动物,未经当地畜牧部门检疫不得外运。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控制传染病的要求,承担传染病疫情监测任务,采取防治、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十八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下一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做出决定。

只有符合《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才能解除紧急措施,并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十九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畜牧、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订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发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证。

第二十三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应按《实施办法》规定的任务,做好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职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拒绝。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负责传染病防治管理中疑难案件或有争议案件的鉴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等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八条 妨碍或拒绝传染病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消毒药剂是指消毒、灭菌或洗涤消毒的制剂,消毒器械是指用于消毒、灭菌的各种器械或装置。包括:

(1)在国内生产,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消毒剂或者使用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消毒剂配制成的复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2)已获得批准文号,需要改变成份、剂型或型号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

(3)国内新研制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

(4)进口国外生产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产品。

卫生杀虫药品是指能杀灭传播疾病的有害昆虫且对人体安全的药品。

卫生杀虫器械是指用于杀灭传播疾病的昆虫类的各种器械或装置。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传染病预防措施预防性措施

在疫情未出现以前首要任务是做好经常性预防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对外环境中可能存在病原体的实体应进行的措施 改善饮用水条件,实行饮水消毒;结合城乡建设,搞好粪便无害化、污水排放和垃圾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医院及致病性微生物实验室的规章制度,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和院内感染;在医疗保健机构也应大大贯彻《食品卫生法》以及进行消毒、杀虫、灭鼠工作。虽然上述工作主要由卫生防疫及环境监测部门牵头执行,但临床医师也应积极配合。

2.预防接种(vaccination)又称人工免疫,是将生物制品接种到人体内,使机体产生对传染病的特异性免疫力,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防疫措施

是指疫情出现后,采取的防止扩散、尽快平息的措施。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5

二、考核分组及时间安排

(一)考核分组

本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粮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组成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组。各组具体人员安排和分工见附件1。各考核组的消防组员为本组的联络员,负责考核联系协调工作;市政府部门组员是本单位消防考核工作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本单位迎接消防工作考核事宜。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负责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材料汇总等日常工作。

(二)时间安排

自2014年1月15日至25日结束,各考核组具体考核行程安排由各组根据工作情况自行确定。1月27日前,各考核组向考核工作办公室提供考核报告。

三、考核内容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消防考核主要内容

1、火灾预防情况。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2、消防安全基础情况。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灭火应急救援。

3、消防安全责任情况。主要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经费保障、责任追究。

4、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市府办字〔2014〕78号文件下达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5、清剿火患战役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发动部署、行业部门任务分工、“两会”及春节消防安保措施等。

(二)市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采取自评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市府办字〔2014〕91号文件,向考核组提交自评材料和有关佐证文件材料,由各考核组带回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备案。各考核组要对照《2014年度市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附件3)认真进行考核、检查,及时反馈整改意见,督促有关市政府部门做好迎接省政府对我市消防工作考核的准备工作。

四、考核步骤

考核组按照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核、初步反馈等程序,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进行集中考核,按照《2014年度各县(市、区)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附件2)和《2014年度市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逐项进行量化评分。

(一)考核准备。考核组召开动员会议,组织集中培训,使参加考核的人员明确考核要求、掌握考核标准、熟悉考核程序。各考核组详细安排本组考核工作,明确人员分工,与被考核单位进行工作衔接,确定考核各项具体事宜。

(二)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2014年度消防工作情况汇报。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年度消防工作总体情况,在火灾预防、消防宣传、灭火应急救援、消防安全基础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分别汇报各自贯彻落实情况,时间不超过5分钟。

(三)查阅资料。考核组逐项查阅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件、报告、统计数据等资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以下资料:政府发文原件、会议纪要,重大火灾隐患、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等工作台账,消防业务经费下拨单、新购车辆和装备单据、新建队站图片资料等。被抽查乡镇(街道)和职能部门的文件档案资料在当地查阅。

(四)实地抽查。每个县(市、区)的城关镇(中心城区)必考,另外由考核组随机抽取1个乡镇(街道)。实地抽查单位包括:

1、1个行业部门。通过实地查看和查阅资料,检查行业部门落实县(市、区)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情况。

2、1个乡镇(街道)。实地检查乡镇(街道)消防责任机制建设、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等情况,以及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情况。

3、1个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结合对乡镇的检查,实地检查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招收和各项保障情况。

4、3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地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运行、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情况。

5、1个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地检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整改情况。

6、1个在建工程。实地检查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情况。

(五)初步反馈。考核结束前,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其指定领导同志反馈考核初步意见。初步意见包括考核中发现的经验做法、问题和不足以及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建议。

(六)综合评价。考核组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量化打分,并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报告。

(七)审定通报。市政府听取各考核组考核情况汇报,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并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通报。

(八)落实整改。市政府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分别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对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被考核单位整改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结果运用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6

为贯彻落实总队**现场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部队基层建设工作的发展,今天,支队在我大队召开全市消防部队基层建设工作汇报会,这既是支队领导对我大队基层建设工作成绩的肯定,也是对我大队的鞭策和鼓舞。在此,我谨代表**大队党委和全体官兵,向与会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一向关心、支持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的各级领导,向支队党委的高度信任,向支队基层建设指导组的辛勤工作,向兄弟大队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7月21日,全省消防部队基层建设工作现场会在**召开后,支队党委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及时召开了全市消防部队基层建设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基层建设工作。在全市消防部队大力开展基层建设的新形势下,我大队紧紧围绕基层建设这个重点,以条令条例为依据,以科技强警为突破口,着眼巩固提高和改革创新,在前几轮部队正规化建设的基础上,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平台,积极巩固和加强基建政治建设,建立正规管理秩序,努力提高基层执法水平,增强后勤保障能力。同时认真探索新时期部队基层建设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细化、精化、强化基层建设,着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大队的部队建设水平和管理层次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四个程序和执法程序日渐规范,官兵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明显增强。

下面,我代表**大队党委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我大队开展基层建设的工作情况:

一、抓好组织领导,在统一思想认识上下功夫。

部队基层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想取得成效,必须下很大的精力和心思。从90年代开始,我省消防部队先后掀起了三个周期的纲要建设热潮,在正规化建设过程中,大队警力少,工作量大,要求严,标准高,官兵的思想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畏难情绪和懈怠思想,为此大队党委从抓好组织领导入手,在统一全体官兵思想认识上狠下功夫。

一是大队党委重视抓好落实分工,精心安排。根据支队下发的《龙岩市消防支队基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支队动员会精神,大队党委及时召开了党委会、队务会,对照两个《标准》和两个《实施细则》,结合大队的工作进行了分析研究,制定了《**县消防大队基层建设实施方案》,提出了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成立了以吴华昌教导员为组长的领导组织机构,列出了具体的时间、任务安排表,并进行了详细分工,责任到人,形成了大队领导亲自抓,分管干部具体抓的良好态势,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为了确保工作质量,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大队多次召开队务会,对实施方案进行分析、修改和完善,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真正做到了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是统一了官兵的思想认识,纠正了错误观念。为了转变官兵的观念,克服多次开展部队正规化建设所带来的畏难情绪和懈怠思想,有效地调动官兵的工作积极性,大队及时召开了动员会,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多次组织官兵深入学习两个《标准》和两个《实施细则》及一系列规定,进行广泛的教育、引导,使官兵真正领会开展部队基层建设精神实际,明确基层正规化建设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的内容、目的和意义。

三是多渠道筹集部队建设资金,搞好经费保障。按照两个《标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消防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规划》、《福建省公安消防部队大队器材装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根据我大队现有的营房装备器材设施状况,抓部队基层建设,需要花费较大资金投放。为解决好这一“瓶颈”问题,大队领导把开展部队基层建设试点工作的情况向县委书记、县长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县领导的支持,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及时拨出

专款,用于购置装备器材和搞部队建设;县人大、县政协和县公安局的领导也十分关心我大队的基层建设工作,多次到有关单位呼吁、宣传,帮助我们筹集经费;一些单位得知我大队的建设情况后,主动购买空调、电脑、饮水机等办公、生活用品赠送到我大队,纷纷表示要出力改善我队官兵的执勤、训练、办公和生活环境。大队用自身良好的形象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也使我队的部队建设工作得到了有效保障。为了保证经费开支的计划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大队在支队指导组的精心指导下,结合我队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了器材装备采购计划,各项配置和设施基本达到《实施细则》的要求,此外,在搞营房修缮过程中,大队还充分发挥我军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大队官兵自己动手油漆装饰、粉刷墙壁等,为大队节约了经费开支。

二、抓好制度落实,在部队管理上下功夫。

在开展基层建设工作中,根据支队的指导思想,我们把部队管理作为基层建设的重点,认真对照两个《实施细则》,依据条令条例,结合学习瑞金大队的成功管理经验,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基层正规 化建设贯穿于官兵日常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狠抓官兵的日常养成。在部队管理中我队注重条令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学习,强化官兵条令意识,培养官兵的日常养成。为了保证效果,我们着力把握四条标准:一是在内容上求细,按照学习、训练、执行、检查四个环节对条令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梳理分类,组织官兵全面系统地进行学习,特别是对《细则》的不同内容,重点对干部加强学习,并采取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统一考验等措施,使官兵达到了“学好共同的、精通本职的、熟记常用的、了解相关的”要求;二是在理解上求深,引导官兵把学习的重点放在对条令、对《实施细则》精神实质的理解和把握上,并坚持进行宣讲和辅导,使官兵不仅清楚学什么、怎么学,还懂得为什么要学,怎样才能学通弄懂掌握好;三是在方法上求活,就是采取环境熏陶,气氛感召,启发自觉等方法,增强条令学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大队安排了一定的时间和课程,训练队列和养成,培养官兵无论是外出,还是在营区内,做到二人成行,三人成列,按队列动作行进的要求,军人之间相遇,进见首长时必须行举手礼,规范官兵的言行;四是在时机上求准,注重把握新兵入伍、任务转换、季节变化、政策调整、老兵复员、外出执行任务等时机,及时进行学习教育,从而强化了官兵条令意识,提高了官兵执行条令条例和规定的自觉性,培养了良好的军人形象。

(二)加强大队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大队是基层这一意识,认真对照《实施细则》,督促抓好大队人员的五同六到位,建立起正规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狠抓大队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规定大队干部必须参与中队的管理教育,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重点抓好大队人员的起床出操、站队集合、点名讲评、战备执勤、查铺查哨、安全活动等到位情况。积极开展大队执勤战备教育,抓好大队干部的“六熟悉”,执行大队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建立《值班登记制度》,每天进行一次交接班,严格落实干部留营住宿制度及战备执勤出动及灭火战斗等要求,同时结合当前开展的“大练兵”活动,强化了大队干部的素质训练,规定每周二、四下午为大队干部训练日,每周三晚上为大队业务理论学习日,利用网络教育手段,加强了对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考核,提高了大队干部的军事业务素质。通过加强管理,改变了以往大队管理机关化的倾向,进一步明确了大队的职能和定位。

(三)因地制宜,加强营区各场所的规范建设。坚持按照两个《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利于工作、便于管理的要求,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大队发挥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各场室进行重新布置,规范整理,对营房设施进行了翻新、修缮,新增设网络室和视频会议室,接要求添置和更换了部分办公和生活设施,严格内务设置、摆放、确保整洁、美观、实用,部队营区面貌焕然一新,营造了拴心留人的环境。

三、抓好信息化建设,在科技强警上下功夫。

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消防部队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为提高大队的信息管理和整体作战水平,我大队在开发电脑网络信息化和增强装备设施上狠下功夫,运用科技手段规范部队管理,增强实力,不断提高部队建设的科技含量,激发了官兵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了部队建设上层次,上水平。

一是开发了电脑网络系统,建立三级网络,逐步实行办公自动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大、中队办公室原有配备电脑的基础上,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投入了

万元专项资金,设立了网络室和视频会议室,建立了省、市、县三级互联网络系统,新购置了电脑十台,充实到网络室和办公场所,保障了网络的互联和畅通。同时聘请了网络技术专业人员协同支队指导组制作了**消防网页,设有办公系统、执勤训练、思想政治、后勤保障、消防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了大队一级的内、外互联网站,为消防业务的开展和部队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化保障。通过办公电脑网络环节和流程,实现了从上到下的逐级管理,逐级负责,有效杜绝了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还为上级部队的监督管理,指挥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二是实现了网上“六熟悉”和网络模拟训练、重点单位资料数字化、直观化,提高了部队整体作战能力。利用网络系统数字化,对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预案等资料进行联网管理,使官兵能够熟知自己的任务分工和行动路线,方便地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实现网上“六熟悉”和网络模拟对抗训练,改变了长期以来传统的训练模式,减少演练成本,降低了器材损耗,提高了演练质量和整体作战能力。

三是实现了网上学习、教育和网上在线考试,提高了官兵的综合素质。针对基层大队人员少,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开展不正常的特点,大队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平台,建立了政治、业务学习教育网页,开设政工论坛,建立网络书库,积极推进网上政工,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实施政治教育,业务学习网络化,利用互联网开展多项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互动讨论;实行在线考试,定期进行政治、业务理论网上考核,把以往政治、业务单调的理论说教变成内容丰富、图示并茂、多媒体并用的直接交流和互动,调动了官兵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达到了有效地提高官兵的综合素质的目的。

四、抓好执法规范,在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7

7月21日,全省消防部队基层建设工作现场会在*召开后,支队党委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及时召开了全市消防部队基层建设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基层建设工作。在全市消防部队大力开展基层建设的新形势下,我大队紧紧围绕基层建设这个重点,以条令条例为依据,以科技强警为突破口,着眼巩固提高和改革创新,在前几轮部队正规化建设的基础上,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平台,积极巩固和加强基建政治建设,建立正规管理秩序,努力提高基层执法水平,增强后勤保障能力。同时认真探索新时期部队基层建设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细化、精化、强化基层建设,着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大队的部队建设水平和管理层次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四个程序和执法程序日渐规范,官兵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明显增强。

下面,我代表*大队党委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我大队开展基层建设的工作情况:

一、抓好组织领导,在统一思想认识上下功夫。

部队基层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想取得成效,必须下很大的精力和心思。从90年代开始,我省消防部队先后掀起了三个周期的纲要建设热潮,在正规化建设过程中,大队警力少,工作量大,要求严,标准高,官兵的思想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畏难情绪和懈怠思想,为此大队党委从抓好组织领导入手,在统一全体官兵思想认识上狠下功夫。

一是大队党委重视抓好落实分工,精心安排。根据支队下发的《*市消防支队基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支队动员会精神,大队党委及时召开了党委会、队务会,对照两个《标准》和两个《实施细则》,结合大队的工作进行了分析研究,制定了《*县消防大队基层建设实施方案》,提出了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成立了以吴华昌教导员为组长的领导组织机构,列出了具体的时间、任务安排表,并进行了详细分工,责任到人,形成了大队领导亲自抓,分管干部具体抓的良好态势,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为了确保工作质量,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大队多次召开队务会,对实施方案进行分析、修改和完善,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真正做到了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是统一了官兵的思想认识,纠正了错误观念。为了转变官兵的观念,克服多次开展部队正规化建设所带来的畏难情绪和懈怠思想,有效地调动官兵的工作积极性,大队及时召开了动员会,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多次组织官兵深入学习两个《标准》和两个《实施细则》及一系列规定,进行广泛的教育、引导,使官兵真正领会开展部队基层建设精神实际,明确基层正规化建设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的内容、目的和意义。

三是多渠道筹集部队建设资金,搞好经费保障。按照两个《标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消防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规划》、《福建省公安消防部队大队器材装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根据我大队现有的营房装备器材设施状况,抓部队基层建设,需要花费较大资金投放。为解决好这一“瓶颈”问题,大队领导把开展部队基层建设试点工作的情况向县委书记、县长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县领导的支持,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及时拨出专款,用于购置装备器材和搞部队建设;县人大、县政协和县公安局的领导也十分关心我大队的基层建设工作,多次到有关单位呼吁、宣传,帮助我们筹集经费;一些单位得知我大队的建设情况后,主动购买空调、电脑、饮水机等办公、生活用品赠送到我大队,纷纷表示要出力改善我队官兵的执勤、训练、办公和生活环境。大队用自身良好的形象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也使我队的部队建设工作得到了有效保障。为了保证经费开支的计划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大队在支队指导组的精心指导下,结合我队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了器材装备采购计划,各项配置和设施基本达到《实施细则》的要求,此外,在搞营房修缮过程中,大队还充分发挥我军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大队官兵自己动手油漆装饰、粉刷墙壁等,为大队节约了经费开支。

二、抓好制度落实,在部队管理上下功夫。

在开展基层建设工作中,根据支队的指导思想,我们把部队管理作为基层建设的重点,认真对照两个《实施细则》,依据条令条例,结合学习瑞金大队的成功管理经验,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基层正规化建设贯穿于官兵日常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狠抓官兵的日常养成。在部队管理中我队注重条令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学习,强化官兵条令意识,培养官兵的日常养成。为了保证效果,我们着力把握四条标准:一是在内容上求细,按照学习、训练、执行、检查四个环节对条令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梳理分类,组织官兵全面系统地进行学习,特别是对《细则》的不同内容,重点对干部加强学习,并采取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统一考验等措施,使官兵达到了“学好共同的、精通本职的、熟记常用的、了解相关的”要求;二是在理解上求深,引导官兵把学习的重点放在对条令、对《实施细则》精神实质的理解和把握上,并坚持进行宣讲和辅导,使官兵不仅清楚学什么、怎么学,还懂得为什么要学,怎样才能学通弄懂掌握好;三是在方法上求活,就是采取环境熏陶,气氛感召,启发自觉等方法,增强条令学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大队安排了一定的时间和课程,训练队列和养成,培养官兵无论是外出,还是在营区内,做到二人成行,三人成列,按队列动作行进的要求,军人之间相遇,进见首长时必须行举手礼,规范官兵的言行;四是在时机上求准,注重把握新兵入伍、任务转换、季节变化、政策调整、老兵复员、外出执行任务等时机,及时进行学习教育,从而强化了官兵条令意识,提高了官兵执行条令条例和规定的自觉性,培养了良好的军人形象。

(二)加强大队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大队是基层这一意识,认真对照《实施细则》,督促抓好大队人员的五同六到位,建立起正规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狠抓大队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规定大队干部必须参与中队的管理教育,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重点抓好大队人员的起床出操、站队集合、点名讲评、战备执勤、查铺查哨、安全活动等到位情况。积极开展大队执勤战备教育,抓好大队干部的“六熟悉”,执行大队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建立《值班登记制度》,每天进行一次交接班,严格落实干部留营住宿制度及战备执勤出动及灭火战斗等要求,同时结合当前开展的“大练兵”活动,强化了大队干部的素质训练,规定每周二、四下午为大队干部训练日,每周三晚上为大队业务理论学习日,利用网络教育手段,加强了对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考核,提高了大队干部的军事业务素

质。通过加强管理,改变了以往大队管理机关化的倾向,进一步明确了大队的职能和定位。

(三)因地制宜,加强营区各场所的规范建设。坚持按照两个《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利于工作、便于管理的要求,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大队发挥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各场室进行重新布置,规范整理,对营房设施进行了翻新、修缮,新增设网络室和视频会议室,接要求添置和更换了部分办公和生活设施,严格内务设置、摆放、确保整洁、美观、实用,部队营区面貌焕然一新,营造了拴心留人的环境。

三、抓好信息化建设,在科技强警上下功夫。

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消防部队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为提高大队的信息管理和整体作战水平,我大队在开发电脑网络信息化和增强装备设施上狠下功夫,运用科技手段规范部队管理,增强实力,不断提高部队建设的科技含量,激发了官兵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了部队建设上层次,上水平。

一是开发了电脑网络系统,建立三级网络,逐步实行办公自动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大、中队办公室原有配备电脑的基础上,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投入了万元专项资金,设立了网络室和视频会议室,建立了省、市、县三级互联网络系统,新购置了电脑十台,充实到网络室和办公场所,保障了网络的互联和畅通。同时聘请了网络技术专业人员协同支队指导组制作了*消防网页,设有办公系统、执勤训练、思想政治、后勤保障、消防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了大队一级的内、外互联网站,为消防业务的开展和部队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化保障。通过办公电脑网络环节和流程,实现了从上到下的逐级管理,逐级负责,有效杜绝了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还为上级部队的监督管理,指挥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二是实现了网上“六熟悉”和网络模拟训练、重点单位资料数字化、直观化,提高了部队整体作战能力。利用网络系统数字化,对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预案等资料进行联网管理,使官兵能够熟知自己的任务分工和行动路线,方便地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实现网上“六熟悉”和网络模拟对抗训练,改变了长期以来传统的训练模式,减少演练成本,降低了器材损耗,提高了演练质量和整体作战能力。

三是实现了网上学习、教育和网上在线考试,提高了官兵的综合素质。针对基层大队人员少,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开展不正常的特点,大队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平台,建立了政治、业务学习教育网页,开设政工论坛,建立网络书库,积极推进网上政工,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实施政治教育,业务学习网络化,利用互联网开展多项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互动讨论;实行在线考试,定期进行政治、业务理论网上考核,把以往政治、业务单调的理论说教变成内容丰富、图示并茂、多媒体并用的直接交流和互动,调动了官兵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达到了有效地提高官兵的综合素质的目的。

四、抓好执法规范,在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8

7月21日,全省消防部队基层建设工作现场会在××召开后,支队党委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及时召开了全市消防部队基层建设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基层建设工作。在全市消防部队大力开展基层建设的新形势下,我大队紧紧围绕基层建设这个重点,以条令条例为依据,以科技强警为突破口,着眼巩固提高和改革创新,在前几轮部队正规化建设的基础上,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平台,积极巩固和加强基建政治建设,建立正规管理秩序,努力提高基层执法水平,增强后勤保障能力。同时认真探索新时期部队基层建设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细化、精化、强化基层建设,着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大队的部队建设水平和管理层次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四个程序和执法程序日渐规范,官兵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明显增强。

下面,我代表××大队党委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我大队开展基层建设的工作情况:

一、抓好组织领导,在统一思想认识上下功夫。

部队基层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想取得成效,必须下很大的精力和心思。从90年代开始,我省消防部队先后掀起了三个周期的纲要建设热潮,在正规化建设过程中,大队警力少,工作量大,要求严,标准高,官兵的思想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畏难情绪和懈怠思想,为此大队党委从抓好组织领导入手,在统一全体官兵思想认识上狠下功夫。

一是大队党委重视抓好落实分工,精心安排。根据支队下发的《龙岩市消防支队基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支队动员会精神,大队党委及时召开了党委会、队务会,对照两个《标准》和两个《实施细则》,结合大队的工作进行了分析研究,制定了《××县消防大队基层建设实施方案》,提出了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成立了以吴华昌教导员为组长的领导组织机构,列出了具体的时间、任务安排表,并进行了详细分工,责任到人,形成了大队领导亲自抓,分管干部具体抓的良好态势,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为了确保工作质量,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大队多次召开队务会,对实施方案进行分析、修改和完善,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真正做到了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是统一了官兵的思想认识,纠正了错误观念。为了转变官兵的观念,克服多次开展部队正规化建设所带来的畏难情绪和懈怠思想,有效地调动官兵的工作积极性,大队及时召开了动员会,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多次组织官兵深入学习两个《标准》和两个《实施细则》及一系列规定,进行广泛的教育、引导,使官兵真正领会开展部队基层建设精神实际,明确基层正规化建设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的内容、目的和意义。

三是多渠道筹集部队建设资金,搞好经费保障。按照两个《标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消防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规划》、《福建省公安消防部队大队器材装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根据我大队现有的营房装备器材设施状况,抓部队基层建设,需要花费较大资金投放。为解决好这一“瓶颈”问题,大队领导把开展部队基层建设试点工作的情况向县委书记、县长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县领导的支持,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及时拨出专款,用于购置装备器材和搞部队建设;县人大、县政协和县公安局的领导也十分关心我大队的基层建设工作,多次到有关单位呼吁、宣传,帮助我们筹集经费;一些单位得知我大队的建设情况后,主动购买空调、电脑、饮水机等办公、生活用品赠送到我大队,纷纷表示要出力改善我队官兵的执勤、训练、办公和生活环境。大队用自身良好的形象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也使我队的部队建设工作得到了有效保障。为了保证经费开支的计划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大队在支队指导组的精心指导下,结合我队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了器材装备采购计划,各项配置和设施基本达到《实施细则》的要求,此外,在搞营房修缮过程中,大队还充分发挥我军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大队官兵自己动手油漆装饰、粉刷墙壁等,为大队节约了经费开支。

二、抓好制度落实,在部队管理上下功夫。

在开展基层建设工作中,根据支队的指导思想,我们把部队管理作为基层建设的重点,认真对照两个《实施细则》,依据条令条例,结合学习瑞金大队的成功管理经验,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基层正规化建设贯穿于官兵日常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狠抓官兵的日常养成。在部队管理中我队注重条令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学习,强化官兵条令意识,培养官兵的日常养成。为了保证效果,我们着力把握四条标准:一是在内容上求细,按照学习、训练、执行、检查四个环节对条令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梳理分类,组织官兵全面系统地进行学习,特别是对《细则》的不同内容,重点对干部加强学习,并采取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统一考验等措施,使官兵达到了“学好共同的、精通本职的、熟记常用的、了解相关的”要求;二是在理解上求深,引导官兵把学习的重点放在对条令、对《实施细则》精神实质的理解和把握上,并坚持进行宣讲和辅导,使官兵不仅清楚学什么、怎么学,还懂得为什么要学,怎样才能学通弄懂掌握好;三是在方法上求活,就是采取环境熏陶,气氛感召,启发自觉等方法,增强条令学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大队安排了一定的时间和课程,训练队列和养成,培养官兵无论是外出,还是在营区内,做到二人成行,三人成列,按队列动作行进的要求,军人之间相遇,进见首长时必须行举手礼,规范官兵的言行;四是在时机上求准,注重把握新兵入伍、任务转换、季节变化、政策调整、老兵复员、外出执行任务等时机,及时进行学习教育,从而强化了官兵条令意识,提高了官兵执行条令条例和规定的自觉性,培养了良好的军人形象。

(二)加强大队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大队是基层这一意识,认真对照《实施细则》,督促抓好大队人员的五同六到位,建立起正规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狠抓大队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规定大队干部必须参与中队的管理教育,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重点抓好大队人员的起床出操、站队集合、点名讲评、战备执勤、查铺查哨、安全活动等到位情况。积极开展大队执勤战备教育,抓好大队干部的“六熟悉”,执行大队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建立《值班登记制度》,每天进行一次交接班,严格落实干部留营住宿制度及战备执勤出动及灭火战斗等要求,同时结合当前开展的“大练兵”活动,强化了大队干部的素质训练,规定每周二、四下午为大队干部训练日,每周三晚上为大队业务理论学习日,利用网络教育手段,加强了对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考核,提高了大队干部的军事业务素质。通过加强管理,改变了以往大队管理机关化的倾向,进一步明确了大队的职能和定位。

(三)因地制宜,加强营区各场所的规范建设。坚持按照两个《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利于工作、便于管理的要求,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大队发挥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各场室进行重新布置,规范整理,对营房设施进行了翻新、修缮,新增设网络室和视频会议室,接要求添置和更换了部分办公和生活设施,严格内务设置、摆放、确保整洁、美观、实用,部队营区面貌焕然一新,营造了拴心留人的环境。

三、抓好信息化建设,在科技强警上下功夫。

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消防部队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为提高大队的信息管理和整体作战水平,我大队在开发电脑网络信息化和增强装备设施上狠下功夫,运用科技手段规范部队管理,增强实力,不断提高部队建设的科技含量,激发了官兵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了部队建设上层次,上水平。

一是开发了电脑网络系统,建立三级网络,逐步实行办公自动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大、中队办公室原有配备电脑的基础上,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投入了万元专项资金,设立了网络室和视频会议室,建立了省、市、县三级互联网络系统,新购置了电脑十台,充实到网络室和办公场所,保障了网络的互联和畅通。同时聘请了网络技术专业人员协同支队指导组制作了××消防网页,设有办公系统、执勤训练、思想政治、后勤保障、消防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了大队一级的内、外互联网站,为消防业务的开展和部队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化保障。通过办公电脑网络环节和流程,实现了从上到下的逐级管理,逐级负责,有效杜绝了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还为上级部队的监督管理,指挥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二是实现了网上“六熟悉”和网络模拟训练、重点单位资料数字化、直观化,提高了部队整体作战能力。利用网络系统数字化,对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预案等资料进行联网管理,使官兵能够熟知自己的任务分工和行动路线,方便地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实现网上“六熟悉”和网络模拟对抗训练,改变了长期以来传统的训练模式,减少演练成本,降低了器材损耗,提高了演练质量和整体作战能力。

三是实现了网上学习、教育和网上在线考试,提高了官兵的综合素质。针对基层大队人员少,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开展不正常的特点,大队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平台,建立了政治、业务学习教育网页,开设政工论坛,建立网络书库,积极推进网上政工,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实施政治教育,业务学习网络化,利用互联网开展多项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互动讨论;实行在线考试,定期进行政治、业务理论网上考核,把以往政治、业务单调的理论说教变成内容丰富、图示并茂、多媒体并用的直接交流和互动,调动了官兵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达到了有效地提高官兵的综合素质的目的。

四、抓好执法规范,在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9

2月21日,全省消防部队基层建设工作现场会在州召开后,支队党委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及时召开了全市消防部队基层建设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基层建设工作。在全市消防部队大力开展基层建设的新形势下,我大队紧紧围绕基层建设这个重点,以条令条例为依据,以科技强警为突破口,着眼巩固提高和改革创新,在前几轮部队正规化建设的基础上,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平台,积极巩固和加强基建政治建设,建立正规管理秩序,努力提高基层执法水平,增强后勤保障能力。同时认真探索新时期部队基层建设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细化、精化、强化基层建设,着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大队的部队建设水平和管理层次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四个程序和执法程序日渐规范,官兵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明显增强。

下面,我代表武平大队党委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我大队开展基层建设的工作情况:

一、抓好组织领导,在统一思想认识上下功夫。

部队基层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想取得成效,必须下很大的精力和心思。从90年代开始,我省消防部队先后掀起了三个周期的纲要建设热潮,在正规化建设过程中,大队警力少,工作量大,要求严,标准高,官兵的思想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畏难情绪和懈怠思想,为此大队党委从抓好组织领导入手,在统一全体官兵思想认识上狠下功夫。

一是大队党委重视抓好落实分工,精心安排。根据支队下发的《龙岩市消防支队基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支队动员会精神,大队党委及时召开了党委会、队务会,对照两个《标准》和两个《实施细则》,结合大队的工作进行了分析研究,制定了《武平县消防大队基层建设实施方案》,提出了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成立了以吴华昌教导员为组长的领导组织机构,列出了具体的时间、任务安排表,并进行了详细分工,责任到人,形成了大队领导亲自抓,分管干部具体抓的良好态势,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为了确保工作质量,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大队多次召开队务会,对实施方案进行分析、修改和完善,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真正做到了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是统一了官兵的思想认识,纠正了错误观念。为了转变官兵的观念,克服多次开展部队正规化建设所带来的畏难情绪和懈怠思想,有效地调动官兵的工作积极性,大队及时召开了动员会,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多次组织官兵深入学习两个《标准》和两个《实施细则》及一系列规定,进行广泛的教育、引导,使官兵真正领会开展部队基层建设精神实际,明确基层正规化建设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的内容、目的和意义。

三是多渠道筹集部队建设资金,搞好经费保障。按照两个《标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消防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规划》、《福建省公安消防部队大队器材装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根据我大队现有的营房装备器材设施状况,抓部队基层建设,需要花费较大资金投放。为解决好这一“瓶颈”问题,大队领导把开展部队基层建设试点工作的情况向县委书记、县长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县领导的支持,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及时拨出专款,用于购置装备器材和搞部队建设;县人大、县政协和县公安局的领导也十分关心我大队的基层建设工作,多次到有关单位呼吁、宣传,帮助我们筹集经费;一些单位得知我大队的建设情况后,主动购买空调、电脑、饮水机等办公、生活用品赠送到我大队,纷纷表示要出力改善我队官兵的执勤、训练、办公和生活环境。大队用自身良好的形象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也使我队的部队建设工作得到了有效保障。为了保证经费开支的计划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大队在支队指导组的精心指导下,结合我队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了器材装备采购计划,各项配置和设施基本达到《实施细则》的要求,此外,在搞营房修缮过程中,大队还充分发挥我军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大队官兵自己动手油漆装饰、粉刷墙壁等,为大队节约了经费开支。

二、抓好制度落实,在部队管理上下功夫。

在开展基层建设工作中,根据支队的指导思想,我们把部队管理作为基层建设的重点,认真对照两个《实施细则》,依据条令条例,结合学习瑞金大队的成功管理经验,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基层正规化建设贯穿于官兵日常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狠抓官兵的日常养成。在部队管理中我队注重条令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学习,强化官兵条令意识,培养官兵的日常养成。为了保证效果,我们着力把握四条标准:一是在内容上求细,按照学习、训练、执行、检查四个环节对条令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梳理分类,组织官兵全面系统地进行学习,特别是对《细则》的不同内容,重点对干部加强学习,并采取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统一考验等措施,使官兵达到了“学好共同的、精通本职的、熟记常用的、了解相关的”要求;二是在理解上求深,引导官兵把学习的重点放在对条令、对《实施细则》精神实质的理解和把握上,并坚持进行宣讲和辅导,使官兵不仅清楚学什么、怎么学,还懂得为什么要学,怎样才能学通弄懂掌握好;三是在方法上求活,就是采取环境熏陶,气氛感召,启发自觉等方法,增强条令学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大队安排了一定的时间和课程,训练队列和养成,培养官兵无论是外出,还是在营区内,做到二人成行,三人成列,按队列动作行进的要求,军人之间相遇,进见首长时必须行举手礼,规范官兵的言行;四是在时机上求准,注重把握新兵入伍、任务转换、季节变化、政策调整、老兵复员、外出执行任务等时机,及时进行学习教育,从而强化了官兵条令意识,提高了官兵执行条令条例和规定的自觉性,培养了良好的军人形象。

(二)加强大队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大队是基层这一意识,认真对照《实施细则》,督促抓好大队人员的五同六到位,建立起正规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狠抓大队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规定大队干部必须参与中队的管理教育,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重点抓好大队人员的起床出操、站队集合、点名讲评、战备执勤、查铺查哨、安全活动等到位情况。积极开展大队执勤战备教育,抓好大队干部的“六熟悉”,执行大队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建立《值班登记制度》,每天进行一次交接班,严格落实干部留营住宿制度及战备执勤出动及灭火战斗等要求,同时结合当前开展的“大练兵”活动,强化了大队干部的素质训练,规定每周二、四下午为大队干部训练日,每周三晚上为大队业务理论学习日,利用网络教育手段,加强了对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考核,提高了大队干部的军事业务素质。通过加强管理,改变了以往大队管理机关化的倾向,进一步明确了大队的职能和定位。

(三)因地制宜,加强营区各场所的规范建设。坚持按照两个《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利于工作、便于管理的要求,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大队发挥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各场室进行重新布置,规范整理,对营房设施进行了翻新、修缮,新增设网络室和视频会议室,接要求添置和更换了部分办公和生活设施,严格内务设置、摆放、确保整洁、美观、实用,部队营区面貌焕然一新,营造了拴心留人的环境。

三、抓好信息化建设,在科技强警上下功夫。

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消防部队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为提高大队的信息管理和整体作战水平,我大队在开发电脑网络信息化和增强装备设施上狠下功夫,运用科技手段规范部队管理,增强实力,不断提高部队建设的科技含量,激发了官兵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了部队建设上层次,上水平。

一是开发了电脑网络系统,建立三级网络,逐步实行办公自动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大、中队办公室原有配备电脑的基础上,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投入了万元专项资金,设立了网络室和视频会议室,建立了省、市、县三级互联网络系统,新购置了电脑十台,充实到网络室和办公场所,保障了网络的互联和畅通。同时聘请了网络技术专业人员协同支队指导组制作了武平消防网页,设有办公系统、执勤训练、思想政治、后勤保障、消防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了大队一级的内、外互联网站,为消防业务的开展和部队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化保障。通过办公电脑网络环节和流程,实现了从上到下的逐级管理,逐级负责,有效杜绝了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还为上级部队的监督管理,指挥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二是实现了网上“六熟悉”和网络模拟训练、重点单位资料数字化、直观化,提高了部队整体作战能力。利用网络系统数字化,对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预案等资料进行联网管理,使官兵能够熟知自己的任务分工和行动路线,方便地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实现网上“六熟悉”和网络模拟对抗训练,改变了长期以来传统的训练模式,减少演练成本,降低了器材损耗,提高了演练质量和整体作战能力。

三是实现了网上学习、教育和网上在线考试,提高了官兵的综合素质。针对基层大队人员少,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开展不正常的特点,大队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平台,建立了政治、业务学习教育网页,开设政工论坛,建立网络书库,积极推进网上政工,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实施政治教育,业务学习网络化,利用互联网开展多项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互动讨论;实行在线考试,定期进行政治、业务理论网上考核,把以往政治、业务单调的理论说教变成内容丰富、图示并茂、多媒体并用的直接交流和互动,调动了官兵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达到了有效地提高官兵的综合素质的目的。

四、抓好执法规范,在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10

一、当前消防监督执法现状及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审批制度逐步完善和规范

随着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根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同时重新修定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配套法规,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

(二)政府行政干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消防执法难、火险隐患此消彼涨。

公安消防是一支现役部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规定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消防部队办公业务经费、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依赖地方政府的支持,而地方政府或部门的个别领导,因为个人对消防工作的认识问题,或是因单位、个人的原因,或多或少会对消防执法进行干预和影响,从而导致消防部门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改等,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如果消防部门开了“绿灯”,将直接致使消防执法不公现象的出现,“绿灯”如果不开有时又会影响消防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不和谐的情况出现,影响工作的开展,所以地方行政干预将直接导致消防执法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三)消防监督执法干部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利益关系错位。

消防工作作为现代经济良性运作不可欠缺的环节之一,受到全社会愈来愈多的重视,消防执法管理的范围和纵深程度也随之增大,特别是近几年来基层消防机构拥有较大的权力,少数执法人员廉政意识淡薄,缺乏职业操守,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冲击和影响下,经不住金钱诱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有利的事抢着做,将手中的权力当作商品交换的筹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该办的不办,借执法办案之机,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极大的淡化了消防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上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还普遍较低,消防执法系统内外缺少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消防监督执法进行制约,客观上纵容了一部分基层执法人员为了自己利益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违法乱纪,搞权钱交易,导致执法腐败。

(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制度落实不到位,执法程序不规范。

由于长期以来消防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同时担任“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身份,消防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都没有理顺。近几年推行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预防消防监督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考评机制、考评方法、考评手段和考评内容上仍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各级业务部门的工作督查机制不健全,存在重过程、轻结果,发现和指出问题多,对复查整改结果少的现象,致使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单位在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上停留在“挂在嘴上”、“写在纸上”,没有真正执行,给官兵造成“说一套、做一套”、“雷声大、雨点小”的印象,使部队的管理和建设出现盲目性和随意性。各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不规范也是制约消防监督执法的“瓶颈”,对部分重点单位不能形成监督检查的延续性,没有按现有的检查规定,定期对辖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部分基层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缺乏力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违章现象没有依法下发法律文书,对该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没有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改正的没有按期复查;对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不闻不问;对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也不依法采取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部分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引用的法律条文不正确,表述隐患不具体等。

(五)消防执法软环境存在的问题

1、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

现行法律关于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执法主体均为公安机构或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拒不执行,公安消防机构也因没有强制执行权而处于尴尬境地,这就致使了一些火灾隐患长期无法根治,也使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威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所幸,随着5月1日新消防法的正式实施,这一现状得到了有效解决。

2、社会消防意识淡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

目前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虽然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一些单位领导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对职工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不少群众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对消防行政处罚不认同,使消防执法的软环境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不置可否,近年来随着全国消防环境的不断改善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已普遍提高,但要从根本上转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时日,本人在工作检查中对一个已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酒楼进行检查时,提问单位员工火灾报警电话号码是多少,此员工略加思考回答:“好像是286好多好多”,可能有人会说这是个别现象,但细经思索,社会化消防、全民消防工作的目标任重道远,现在全国探索的农村、社区、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和各地的试点工作有多少实效,还值得我们慢慢思考和检验。

二、新消防法实施后消防监督工作可能的难题

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本次《消防法》的修订,是从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出发,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健全完善了消防执法监督机制。然而,在深入学习新《消防法》的过程中,结合我市的消防执法实情,以下几个问题有可能在新法颁布实施后出现,如果不提高认识,妥善应对可能成为新的消防监督难点。

(一)“一把尺”与“一刀切”的矛盾

新修订的《消防法》一个最大的突破就是制订了非常明细的罚则。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修订的目的是完善处罚体系,严细处罚标准,做到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把尺”,避免了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大,同种违法行为不同处罚后果,增强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然而,结合到各地实际情况,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这种“一把尺”的修订初衷极易演变成一刀切的情况。尤其是在重庆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一些处罚的额度明显偏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行难度很大。如果执行难变成了普遍现象,消防监督机构为避免难以处罚而消极不作为反而更加损害了立法的合理和公平原则。

(二)建审验收外移与监管的矛盾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需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从立法初衷看,这项修订是适应建审验收权力外移的大趋势,避免消防监督机构权力和责任过度集中、既当运动员又裁判员的现象发生。然而这项修订有一个潜在的重要前提,即,消防设计单位有能力出具符合消防规范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严格按图施工。然而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这一前提并不牢靠:在我市建审验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很多,如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建、扩建,消防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严重违反消防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等等。如果建审验收权外移,源头关缺乏有效的监管,一旦建筑竣工,将形成一大批先天性的隐患。

(三)与《消防法》衔接配套的实施细则问题

对于《消防法》中的不足或未尽事宜,目前还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尽管部分消防法规、规章予以了补充,但仍不完善,且在实施消防处罚中大多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可操作性不强。如新消防法在继承原消防法中有关强制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这一修订解决长期以来部分老大难隐患执行难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这一强制措施的理解各不相同,如果没有配套的文件规定进行细化和明确,在执行的主体、程序、方法和手段上都容易出现问题。

三、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对策

消防监督工作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消防监督员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消防部队作为一支具有消防监督执法权的现役部队,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增强公安消防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良好形象的根本保障,消防监督执法检查中存在的不足,不仅不同程度影响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和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也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们在分析这些原因的同时,必须积极探索提高消防监督工作水平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对策。

我相信,随着消防法制、执法体系的日益完善,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步落实,我国消防监督执法环境将更加理顺。只要消防监督队伍的领导和全体同志们全身心地投入到消防监督检查中,重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消防监督执法水平一定能够进一步地提高,消防监督工作一定会向更完善、更有效的方向发展。具备现代管理水平并拥有高素质人才、高科技装备的公安消防监督队伍也一定会在有效预防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1957年国务院公布,《消防监督条例》, 1957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11

一、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表现

(一)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低下。按照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要靠国家机关组织法进行调整,消防法作为部门特别行政法地位低下,它又规定了不该规定的政府等国家机关的行为,而我国还没有一部规定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的组织法,所以说消防法的实施将大打折扣,以致出现国家机关的行政部门违反了消防法无可制约的尴尬局面。

(二)国务院消防行政法规方面处于空白,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国务院344号令出台以后,废止了原《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消防方面再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这样给涉及两个部委以上消防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公安部虽然制定了几部消防方面的规章,但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因为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把规章纳入法的范围,但在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规章可以"参照"执行。这就是说,在立法层次和执行层次上承认规章的法律地位,但在最关键的诉讼阶段没有得到认可,这就使部委规章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三)《刑法》中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不科学。在现行《刑法》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中,有一条是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这明确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烙印,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对消防责任事故的构成要件重新设定,只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消防职责的均可按照行为后果追究责任。

(四)消防法内容不全面,立法技术粗糙,可操作性差

1、现行消防法缺乏立法根据。 在我国,法律的制定要以宪法为根据,行政法规的制定则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 现行消防法是1998年以国家主席令施行的法律,其立法根据当然应该是宪法。然而消防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并没有此项内容,使人对其合法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该法的实施和执行。

2、现行消防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够完整。规范是法的主要内容,完善法的内容特别需要完善法的结构,只有完整的结构才能支撑起完整的内容。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构成。行为模式表明行为人可以为或者不得为一定的行为等内容,后果模式则表明行为人违反该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给予什么样的惩罚。立法必须统筹兼顾,有一个行为模式,就必须有一个后果模式,不论它们是否体现在同一个规范、条文或法律中,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现行消防法中,存在大量只有行为模式而无后果模式的情况。例如,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工程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事实上现在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根本不过问是否经过消防审核合格,而他们又不负法律责任,这就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违反法律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不仅仅是我们立法技术不够完善的表现,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3、法律责任的设置不符合科学原则。对一个违法行为设置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即责罚相当或者罚足以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消防法部分条款规定,可操作性差,规定失之于宽,失立于缓,处罚也较轻,可操作性不强。

4、消防法律体系设置的内容不全面。主要是未见有涉外方面的规范性条文,这将影响外资、外企的引进和消防产品的进口。如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民待遇原则,而现行《消防法》的立法宗旨中,外企、外资、外商的消防安全并未纳入保护范围,而是"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进出口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的法定依据;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无明文规定。

(五)司法审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成员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将纳入到 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中还不包含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防监督机构制定的一些事关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还无法进行司法审查。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责任认定等工作中还有行政终局决定的规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六)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滞后。我国正在使用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处方式规范"。设计人员根据建筑物的情况"照方抓药",从规范中直接选定设计参数和指标,但由于每座建筑的结构、用途及内部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均不一样,以及居住使用者的条件差异,按照规范统一规定的设计参数所作出的设计方案,并不一定是最科学合理的方案,难免出现达不到预期的消防安全水平,或因提供不必要的过度保护措施而增加建筑成本等情况。处方式规范和处方式设计方法在客观性和科学性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性。 特别是加入WTO后,对外贸易量急剧增加,跨国公司越来越多,世界经济正逐渐成为一个整体,原来相互独立制订的"处方式"规范很难取得统一。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绝大多数都有溯及既往性,这些条款大都是强制性条款,还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之中,修改后要求立即实施,且以往不符合新规定的都要进行整改,这就给当事人的消防安全权利造成了不稳定性,给外资企业在中国搞投资建设,适用技术标准带来了困难。不符合WTO规则对法制统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以及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处方式"规范将逐步成为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技术壁垒。

二、 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根源。

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体系羽翼不丰满,行政组织法立法滞后。现消防法起草仓促,颁布执行时间较短,加之社会转型、企业改制较快,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消防法律体系还没形成,消防法学科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消防法理学理论还不成熟,消防法立法技术研究还比较薄弱。

三、完善我国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成体系化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消防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想化的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应该具备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消防法律体系内部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由消防基本法律和与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既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完善消防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漫长而循序渐进的过程,现阶段要把握行政立法哲理化、实用化、多样化的趋势,按照体系科学、内容稳定、全面推进、把握重点的原则,制定我国消防立法计划,坚持始终以消防法治实践的历程与国情纬度为客观依据,逐步完善消防法律体系。具体建议是: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

按照宪法确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的存在和行政职权的运作,都必须有组织法的依据。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的十年内,参照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消防工作特点,特别是根据中央和地方职权的划分,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明确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包括政府与消防机构的职责和关系,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关系及与消防机构的关系,也包括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使之与政府机构改革,国家行政机关改革相适应。

1、明确消防机构性质、隶属关系、体制、编制、职能、保障等根本性问题;

2、明确与消防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的消防职责、权利和义务;

3、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职责、权利、义务;

4、明确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的地位、责任和义务;

5、明确公民的消防行为规范。

(二)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改工作

从法律地位上讲,组织法一般在宪法体系,消防法为特别行政法在行政法体系。消防法应根据消防组织法对消防机构的职能全面规范,对国家有关部门违反消防组织法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从立法方法论的角度建议:

1、按照行政立法哲理化的要求,重新调整消防法的逻辑结构,对每一法条逐字推敲、逐条论证,确立消防专业术语的法学含义,使之形成完整的消防法学框架,丰富消防法理学的内容;

2、按照行政立法实用化的要求,针对每一消防行为进行认真研究,确立每一行为的模式,对每一行为进行动态性规范,合理设定法律责任、义务,增强应用的针对性、实用性;

3、按照行政立法多样化的要求,对涉及消防行为的全部活动,进行分析、科学分类,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行业,适合各个操作层面的消防法律法规,丰富消防法律体系内容。

从消防行为涉及条款角度建议:

1、按照"违法必究"的宪法要求,去掉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的前置程序,限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不力被处罚救济的时间、途径;制定国家行政机关违犯消防组织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增加、完善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公正、执法到位的内容,赋与消防部门强制执行权;

3、明确消防安全评估、抢险救援、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审核,公共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消防专业术语的法律含义及应遵循的原则,建立相应完整的科学的体系;

4、增加外企、外商、外资享受国民待遇的条款,补充对外企、外商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监督管理的条款;制定涉外消防法规,以补充消防法规涉外内容的空白;

5、调整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的机制。合理的管理模式应是由专业设计和咨询机构出具体题论证报告,消防部门组织保险、科研等资深专家进行判断讨论,最后由消防部门进行裁决判定,使消防监督部门从事务的直接参与者变为名符其实的审核者,提高消防审核的透明度、公正性,也可杜绝一些独断专行、以权管理等非科学的,甚至是腐败的现象发生。

(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

消防行政法规是对消防组织法、消防法的补充和完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是对消防组织法、消防法在落实层面上进行细化, 使每一行为操作更为具体可行。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凡某一行为涉及到两个部委以上的要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建议有计划地制定《进出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区消防管理规定》,制定《城市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办法》、《消防安全评估办法》、《消防税征收办法》、制定《消防保险信贷条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条例》、《开发区消防管理条例》。

(四)修改消防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国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提出了一种全新的革命性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性能化设计方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性能规范(以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性能规范和性能化设计方法的发展大大促进了消 防安全设计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成本效益最优化,也会 产生十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促进整个消防 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规范的模试上建议:我国也要投入巨额资金,开展性能化设计方法和性能规范方面的研究,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性能化设计方法、制定我国的性能规范提供技术基础。其内容应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安全目标:保护人员安全逃生和被救援;

2、功能要求:要求为达到上述目标而具备的功能。 如"所采用的疏散措施必须为人员逃离建筑物或无须暴 露于危险环境而到达安全区域提供足够的时间,以及为 消防人员进行救援和采取应急行动提供适当的途径" 等;

3、性能要求:详细说明如何满足功能要求,进而达到目标。包括有根据地确定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疏散距离、标志、防火灭火系统,并分析其作用和影响,以及人员在逃生能力方面的特征;

消防法实施细则篇12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economy, the rapid expansion of the size of city, flickering high-rise buildings, commercial buildings, underground engineering, new industrial base and so on spring rain, have sprung up, and is the trend of increase annually. These places are often more personnel within, material more, fire danger. How to aim at the exis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fire control problems, and do well fire inspection work,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effective protection countries and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become the fire an important issue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Key word: construction project; Fire acceptance;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208.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问题

1专业验收人员缺少,业务水平总体不高

随着经济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高层、地下、大型工业项目建设工程等不断增加,给消防验收人员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及较大的工作量,但目前的消防验收人员数量与专业技术业务水平严重滞后的矛盾日趋明显,很难满足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的需求。一是从事消防验收工作人员严重不足。据调查了解:多数总队及下属支、大队固定专业的消防验收人员较少且多岗多责,平常忙于消防宣传、、接待以及日常事务等各项任务,平时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提供不了人员保证,无法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内容全面展开现场抽查检查及功能测试,验收工作流于形式。二是验收人员普遍存在业务素质不高。具各总队统计数据来看,多数验收人员专业不对口,没有从事消防工程专业学习深造,理论知识、器材装备测试操作和实践经验缺乏,只好边干边学。尤其是在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查看、测试存在表面现象,查不出隐患,找不出问题,不能深层次熟悉了解工程内涵,只依靠设计、监理、消防设施服务机构提供的设计专篇说明和监理、检测报告综合判定。

2消防验收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化

一是验收程序执行不到位。轻资料审查,侧重现场抽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36-200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要求: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来进行,但在实际验收程序中缺乏细致审查资料,甚至到达现场后出现与在建工程使用性质核实不符,填报数据错误。二是验收评定规则的执行标准,尚欠完善和统一。公安部消防局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进行了完善细化,并提出了共10个大的单项,78个子项,193个项细项内容,全国的消防验收程序从内容到形式得到统一,但多数总队下属各支、大队填写的内容和抽查标准均未统一,存在验收记录表填写内容缺项及必查项未进行检查填写等现象。

3联合验收移交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审核、消防验收、监督检查的衔接工作,许多地方也对此作过不少的规定,但执行的人甚少。例如:总队现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督工作的通知》,但在其联合验收移交执行上效果不佳,各支、大队基层单位验收人员对联验执法程序认识程度不够重视,总队在验收本区域项目时,有的是以各种理由忙于其他工作无法参加;有的即使参加了,也只是跟着转一圈,走马观花,既没有起到联合验收的作用,又没从中交流学到东西。尤其是审核、验收与监督分离的单位,如果行政辖区不一致,可能就会造成“失控漏管”现象。

4建设、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涉及的主体责任多,内容广。《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但在执行上并不是如此。一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大多数建设施工单位片面追求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忽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二是一些设计单位虽然能够在设计中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但设计责任意识差,存在竣工图纸“套图”现象严重,往往对比较接近差异不大的工程项目进行套图设计。

二、改进消防验收工作的措施

1加强验收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

验收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专业性很强,要做好消防工程的验收工作,必须建立专业性综合能力较强的队伍。一是验收人员相关固定,要设置专人从事负责验收工作,确保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严格履行执法程序,落实主办责。二是要强迫学习,从事消防验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同时,要保留执法监督骨干力量,将那些消防业务特别是法律业务相对较高的人员充实到验收执法岗位。三是加强在职培训。对验收执法人员要进行法制、业务理论、实际操作培训,建立落实分类培训、定期培训、轮训制度。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与实践联验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学习交流。从总体上提高全体验收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2进一步规范验收执法行为

一是严格落实“三先、三后”程序。即:先看相关图纸资料再去现场验收;根据评定规则先确定抽测点位和验收重点,在实施现场检查,以便全面系统掌握建筑物基本情况;先汇总讨论验收难点问题,再出具验收意见书。二是制定规范建设工程验收现场抽查细则。针对验收工程项目的概况范围、使用性质、水电、暖通设置、消防设施的配置等工程情况,按照现场参与验收人员的数量,细化分工,重点抽检,并与设计、施工、监理、电气、检测等监管负责人,联合分组方式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随意性,增强可操作性,切实提高验收质量和效率。三是现场验收抽查测试发挥装备器材的作用。要充分体现工程验收过程中的科技含量,坚决杜绝只限于看、摸、敲、问、查报告等模式,真正把验收中需要的器材装备派上用场,切实提高工程验收质量的可信度。

3充分发挥联审联验作用,做好衔接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总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基层协办人要在验收上充分认识联审联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严格落实联审联验程序制度,充分发挥助手作用,积极参与到总队验收日程中来,与平时自身验收相比较,找差距,补不足,更好的学习借鉴方式方法和经验做法,确保在联验工作实践中不断增长自身业务水平和操作器材、测试消防设施的能力,杜绝平时验收项目小、消防设施配置少、工程验收项目不全面的现象。通过联合验收切实全面提高业务理论水平,为基层验收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对区域联验工程项目存在的隐患问题,抓好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及监督,确保衔接移交属地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保证。

4加强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监督工作的衔接。

根据在建工程项目的情况,及时收集建设工程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方面的信息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为今后消防验收提供技术支持。一是针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普遍存在和疑难问题,通过联合会审业务汇报的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制定实之有效的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业务参考,及利于在今后工作中执行。二是按照总队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的要求,抓好衔接工作的落实。要细化联验或分验交接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使每个工程联验或分验结束后,都要有当事人签名交接,并将其整理好的资料交到档案室进行保存,切实把移交过程当作一种程序进行,严格履行职责,把程序执行到位,有待于保存今后查阅监督管理。

总之,建筑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和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工程涉及面更宽、更加复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涉及多个领域,责任主体复杂。因此,明确职责,严格管理,相互配合是做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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