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12-15 20:50:30

航空安全论文

航空安全论文篇1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已经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早在1972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了国际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1979年,该委员会还设立了工作小组,全面处理国际恐怖主义的原因和反对措施。世界各国也纷纷通过国内立法和加强国际合作,以期防治和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但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并未因此而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类犯罪的统称,其中,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美国9.11恐怖事件就是一个例证。

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其一,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其二,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其三,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以上三个公约,被我国学者称为“三个反劫机公约”;(1)此外,还有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补充了《蒙特利尔公约》的不足,规定了危害国际机场内的人员、设备及其未使用的航空器的犯罪,然而,由于批准及加入的国家不够法定数而没有生效。

一、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立法背景

早在1969年,联合国就已经将劫持飞机问题列入大会议程。同年,联合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组成了防止非法妨害民用航空委员会,专门研讨空中劫持的问题。在该组织的主持下,分别制订了上述公约。(2)

1963年制定的《东京公约》,是第一个对劫持航空器作出规定的国际公约。最初的《东京公约》并不是专门规定劫机犯罪的,因为在当时,劫机事件还只是在局部区域内发生,劫机犯罪问题并不十分突出,因而未能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缔结《东京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航空器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机长的责任以及各缔约国相互协助的责任等问题。因此,公约早期的草案中并无关于劫机问题的专项规定。之后,在美国和委内瑞拉代表的强烈要求下,公约在第四章设立专章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尽管如此,《东京公约》中规定的所谓犯罪和行为是一种相当笼统的概念,并没有给公约的适用或针对犯罪下一个规范性的定义。实际上,《东京公约》没有对惩治劫机犯罪规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则体系。(3)但是,《东京公约》毕竟为制止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奠定了基础,使劫持航空器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条约中。

《东京公约》开放签字以后,劫机犯罪仍然逐年增加,特别是60年代末,劫机事件漫延到全世界,劫机犯罪达到了高潮,仅1968年一年中就发生了30起,1969年竟发生了91起劫机案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世界各国都感到《东京公约》的不足。于是,在联合国的敦促下,1970年12月1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海牙召开了有77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并于12月16日签订了《海牙公约》。《海牙公约》正式规定了劫机犯罪。公约在第1条具体规定了劫机犯罪的行为方式,同时,公约第2条还规定,各缔约国承诺以严厉刑罚惩治这类犯罪。

《海牙公约》惩治的犯罪主要针对非法劫持或控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但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无处不在,世界各地还经常发生直接破坏航空器的犯罪,甚至发生破坏机场地面上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及其航行设施等犯罪。基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海牙公约》显然不足以维护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1970年2月初,正当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举行第17次会议讨论草拟海牙公约时,在2月21日的同一天里,连续发生了两起在飞机上秘密放置炸弹引起空中爆炸的事件,震撼了整个国际社会。于是,国际民航组织准备起草一个非法干扰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劫机之外)的公约草案,即后来的《蒙特利尔公约》草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国际合作,惩治从地面破坏航空运输安全的犯罪行为,使之成为《海牙公约》的姊妹篇。公约在第1条详细而具体地规定了犯罪的行为方式,弥补了《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的不足。公约首次规定了直接破坏飞行中航空器的犯罪,以及破坏机场地面上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及其航行设施等犯罪。

但是,《蒙特利尔公约》没有规定对机场内服务人员和设备的犯罪以及破坏机场上未使用的航空器的犯罪。基于以上的不足,为了防止、制止和惩处这类犯罪行为,国际社会于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订了《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第2条规定了犯罪的行为方式,旨在保护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内的服务人员、设备及其未使用的航空器的安全。

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定罪与分类

上述四个条约并没有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确定罪名,而只是规定了某些行为为犯罪行为,并规定缔约国应当将这些犯罪行为规定为国内法上的犯罪并予以处罚。因此,各国在国内立法时,对于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定罪和分类也各不相同,我国学术界的理论观点也莫衷一是。

美国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在其1980年出版的《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英文版)一书中并没有确定具体罪名,而是统称其为“有关国际航空的犯罪”(CrimesRelatingtoInternationalAirCommunications)(4)。可见,巴西奥尼教授确定的只是一个类罪名,即有关国际航空的犯罪。

于是,我国学者的早期著作受巴西奥尼的影响,将上述四个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合并为一罪的客观方面行为,并将罪名确定为危害国际航空罪。(5)也有的学者称为“空中劫持和其他危害国际航空的罪行”。(6)根据以上观点所确定的罪名,以一个罪名包含了四个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全部犯罪行为,从犯罪的分类来看,显然太为庞杂,而事实上,每个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各有侧重。

在我国,有的学者以该类罪名为罪名,在论述该犯罪时又分为二罪。例如,有的学

者认为:《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规定的是劫机罪,《蒙特利尔公约》所规定的是侵害国际航空罪。(7)也有的学者则直接划分为空中劫持罪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二个罪(8)。这种观点,虽然在事实上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确定为二罪,但是,其罪名中显然没有包括《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分类也是有失偏颇的。

也有的学者划分为三个罪名:其一,将《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规定的犯罪称为“劫持航空器罪”。其二,将《蒙特利尔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所规定的犯罪称为“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其三,将不直接危及到航空器安全的其他破坏国际航空秩序的犯罪称为“妨害国际航空罪”。(9)根据这种分类,对照公约的规定,妨害国际航空罪的犯罪行为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犯罪行为显然有重复。

有的学者根据公约进行分类并确定罪名。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确定为三罪:其一,劫持航空器罪(《海牙公约》);其二,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蒙特利尔公约》);其三,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10)

笔者比较赞同根据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确定罪名的观点。其一,《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方法,劫持、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据此,将该罪名确定为劫持航空器罪或劫机罪。其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对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的行为;破坏航行设施的行为;传递假消息,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综上犯罪行为,归根到底,是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据此,将该罪名确定为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其三,《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在国际机场上,对任何人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设施或停降在机场上的飞机,或妨碍机场的营运,如果该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机场的安全。综上规定,该罪破坏了国际机场内的人员、设备及其未使用的航空器的安全。据此,可将该罪名确定为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

三、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构成特征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际航空运输的正常秩序。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民用航空器。所谓民用航空器,是指执行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任务的航空器。排除了国家航空器和军事航空器。对此,早在1919年巴黎公约和1944年芝加哥公约就已作了规定。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3条还规定,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国家航空器。上述四个公约均明文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特征

本罪的直接客体是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所谓在“飞行中”是指:一。根据《东京公约》第1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到着陆滑跑完毕时止。二。根据《海牙公约》第3条的规定,是指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卸载时止;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均被视为仍在飞行中。可见,《海牙公约》对“飞行中”的界定,比《东京公约》的范围大。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一。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非法干预,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将采取此类行为者。二。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者以任何其他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者从事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凡是从事这类行为或其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

(二)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本罪的直接客体是飞行中的航空器和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所谓“飞行中”,其规定与前罪相同。二。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所谓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2条的规定,是指航空器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次飞行而进行航空器飞行前准备时起,到任何降落后24小时止;该使用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延长到航空器飞行中的整个期间。可见,《蒙特利尔公约》不仅规定了危害飞行中的航空器的犯罪,而且还规定了危害在机场地面上使用中的航空器的犯罪。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一。对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该航空器安全的;二。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致使航空器损坏,使其无法飞行或危害其飞行安全的;三。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放置或指使别人放置具有破坏该航空器性质的装置或物质,或者造成其损坏使其无法飞行的,或者具有造成其损坏足以危害其飞行安全的;四。破坏或损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危害飞行中航空器安全的;五。传送明知是虚假的消息,危害飞行中航空器安全的。六。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和共犯包括未遂行为的共犯。

(三)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国际机场上服务的人员、设备及其未使用的航空器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为国际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人员;二。为国际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设备;三。为国际航空服务停放在机场上未使用的航空器。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实施下列行为:一。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任何人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二。破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设施或降停在机场上的飞机,或妨碍机场的营运,如果该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机场的安全。四、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及其惩罚

(一)本罪的刑事管辖权

关于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在管辖权问题上,规定了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普遍管辖权。

(1)各公约采取了并行管辖体系。各公约均规定,不排除依本国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同时,各公约规定了各自的刑事管辖范围。

《东京公约》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管辖权为:航空器登记国;非航空器登记国,但是,该管辖权的行使,限于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人、受害人的国籍国或永久居住国等五种情况。《海牙公约》第4条规定的管辖权为: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住国;以及犯罪人所在国。《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规定的管辖权为:犯罪发生地国;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住国;犯罪人所在国。可见,《蒙特利尔公约》还规定了犯罪发生地国享有管辖权。因为,《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地面上的犯罪,首当其冲的必然是犯罪地国。

(2)公约规定了“或引渡或”的原则。《东京公约》第16条虽然规定了引渡的问题,但其目的是在于为航空器登记国优先管辖而创造方便条件,从而强化航空器登记国的管辖权,而事实上并没有提出“或引渡或”的原则。《海牙公约》第一次提出了“或引渡或”的原则,《蒙特利尔公约》也同样规定了这一原则。

所谓“或引渡或”的原则,首先,各缔约国间如有引渡条约的,则应把公约列举的罪行列入应该引渡的罪行;如果没有引渡条约的,决定引渡时,公约可视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其次,为了便于引渡起见,每一罪行应视为不但发生于实际犯罪地点,而且发生在对罪行有管辖权的国家领土内。再次,缔约国于嫌疑犯在其领土内时,如不予以引渡,则应毫无例外,并不得不当稽延,将案件交付主管当局,以便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

(二)本罪的惩罚和性质

《海牙公约》第2条,《蒙特利尔公约》第3条均明文规定,各缔约国承允对上述犯罪予以严厉刑罚。

应当指出,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是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但是,从《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来看,显然是排除适用该原则的。《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均在第7条规定,凡在其境内发现所称案犯的缔约国,如不将他引渡,则…必须毫无例外地为目的,将案件送交其主管当局。该当局应按本国法中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11)可见,公约特别注明应当按“普通犯罪”作出决定,就是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人排除在“政治犯”之外,当然就不能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五、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与海盗罪的区别

在英语中,海盗或强盗译为piracy,而有的国家则将劫机称为“空中强盗”(airpiracy)。例如,美国1958年联邦航空法中就规定有“空中强盗”。(12)美国国际刑法专家巴西奥尼在阐述海盗与劫机问题时认为,劫持飞机是海盗的一种形式。(13)由于海盗罪也涉及到使用飞机进行掠夺的行为,因此,本罪与海盗罪很容易混淆。但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与海盗罪是二种不同的犯罪,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所谓海盗罪,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了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的掠夺行为。海盗,作为一项古老的国际犯罪,原属国际习惯法规则。1958年4月29日,在日内瓦签署的《公海公约》确认了这一罪行,并具体规定了海盗行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为详细地规定了海盗行为及其处罚。(14)

二者的国际法依据不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法律依据是上述四个国际条约;而海盗罪的法律依据则是1958年的《公海公约》和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二者的犯罪目的不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劫机或对地面的破坏,对飞机外部的某一政权当局提出政治、经济等要求或纯粹是为了叛逃的目的;而海盗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掠夺财物。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飞机内部以及机场地面上;而海盗行为是指利用飞机或船舶对其它飞机或船舶进行袭击。二者的犯罪地点不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可以发生在一国领空以及公海上空;而海盗罪仅限于“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15)

六、我国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没有参加《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最初制定和签字;但是,我国已经于1978年11月14日加入了《东京公约》,除了对公约第24条第1款声明保留外,该公约已经于1979年2月12日起对我国生效。1980年9月10日,我国又加入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除了对《海牙公约》第12条第1款和《蒙特利尔公约》第14条第1款声明保留外,这两个公约从1980年10月10日起对我国生效。1988年2月24日,我国政府代表又签署了《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劫机罪或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在处理国内劫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部门采取类推制度,但是,在处理国际劫机案件时,则陷于尴尬。1989年12月16日,中国公民张振海劫持了一架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民航班机逃亡日本。我国作为航空器登记国、犯罪发生地国和犯罪人国籍国,根据《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向日本提出了引渡请求。但是,根据国际引渡法,提出引渡,必须符合引渡罪名相同原则。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劫机罪,显然不符合这一原则;而日本刑法采取的是罪行法定主义原则,根本排斥类推制度。因此,中日双方的引渡谈判一度陷入困境。最终,在我国作出同样的引渡承诺后,按照互惠原则,我国才于1990年4月28日将张振海引渡回国。

基于我国刑法的这一缺憾,1992年12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增补了劫持航空器罪。

(一)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立法实践

1995年10月30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在第15章法律责任中,非常详细和具体地规定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1)关于劫持航空器的规定

第191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16)

(2)关于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规定

第192条,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7)

第195条,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96条,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97条,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后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关于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的规定

第198条,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危害国际航空安全运输的规定

第193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94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品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前款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99条,航空人员,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刑法的立法实践

1997年3月14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1)劫持航空器罪。第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2)危害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破坏航空器罪。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航空器,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破坏航空设施罪。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规定,比较上述各公约所规定的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可见,我国刑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规定,无论是分类和定罪,还是犯罪的行为方式,更为详细、具体,更具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赵维田著:《论三个反劫机公约》,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2页。

(2)刘恩照:《国际恐怖主义》,载1988年《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340-341页。

(3)赵维田著:《论三个反劫机公约》,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75页、第149页。

(4)[美]巴西奥尼著:《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1980年英文版,第176页。

(5)刘亚平著:《国际刑法与国际犯罪》,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08页;以及《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234页。

(6)黄肇炯著:《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7页。

(7)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782页。

(8)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57-60页。

(9)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211页。

(10)林欣主编:《国际刑法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11)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12)[日]栗林忠男著:《航空犯罪与国际法》,袁晓利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0页。

(13)[美]巴西奥尼著:《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1980年英文版,第15-16页。

(14)、周洪均、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87页。

航空安全论文篇2

2空间应用系统生物安全工程技术体系框架

空间应用系统生物安全工程技术体系覆盖了在空间应用有效载荷的工程研制过程中应遵循的生物安全要求、分析、设计防护以及评价等各项技术范畴,其总体框架如下图2所示。图中可以看出,在空间有效载荷产品研制过程中,空间生物安全在工程上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空间生物安全要求指标问题,然后根据生物安全要求,结合空间应用的需求情况,对应用系统的生物危害材料进行危害等级的识别,再依据危害等级的识别结果确定相应的安全性包覆等级,作为空间实验载荷设备的生物安全性设计准则要求,依据此设计准则开展相应的安全性设计防护;在采用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有效载荷对于生物危害还应具备有效的监测手段,确保空间应用实验过程中的生物危害可检测。最后,空间应用载荷在上站之前,应对生物安全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其结果将作为空间科学实验载荷上站安全性认证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从而为工程决策提供安全性方面的依据。

2空间应用系统生物安全的工程设计要素

2.1空间应用系统生物安全指标要求借鉴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以及国际空间站有关生物安全的经验,生物安全指标主要是指针对微生物的最低可接受阈值,相关指标又可细分为饮用水、食品、舱内空气、表面四个主要方面,其中,饮用水、食品以及舱内空气的最低可接受阈值与航天员的医学要求密切相关。对于表面的生物安全要求,涉及舱内舱体内表面、舱内平台设备和有效载荷设备表面等多个方面,其可能的影响除了传染到航天员(航天员有可能接触的情况下),影响航天员健康外,另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对硬件设备的腐蚀和侵蚀,最终导致硬件设备的失效或者污染舱内环境。因此,对于空间应用系统设备,应提出明确的表面生物安全指标要求,该要求可以参照空间站平台的表面微生物最低可接受阈值要求,也可根据空间应用系统载荷研制的特点和使用需求单独提出。另外,对于影响实验任务成功的可致病的病原体(包括植物可致病病原体和动物可致病病原体)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指标要求。空间应用系统生物安全相关指标体系框架如图3所示。图中涉及的植物可致病菌主要是寄生性病菌,病原体有病毒、类病毒、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氏体、细菌、真菌、藻类、线虫和高等植物,其中以细菌、真菌、病毒、支原体和线虫诱发的病害较普遍和严重,尤以真菌性病害为最,如水稻的瘟病、小麦锈病、棉花的萎蔫病等。各种病原体的生理、生态、增殖方法和生活史以及侵染寄主的方式、途径和时期各不相同。可根据具体实验样品和实验要求确定需要检测的植物可致病菌。动物可致病菌主要是微生物,包括原生动物、细菌、真菌、病毒、支原体、酵母等,其中细菌和真菌污染是最常见的,如各种沙门氏菌等。可根据具体实验样品和实验要求确定需要检测和加以控制防护的动物可致病菌。以微生物污染为主要检测对象,包括原生动物、细菌、真菌、病毒、支原体、酵母等,其中检测重点为细菌和真菌。空间站微生物主要存在于舱内气体、食品、水、舱体材料、硬件设备表面以及有效载荷等地方,因此,其微生物控制的要求也应根据这些方面进行规定。例如,国际空间站微生物控制的指标要求如表1所示。我国空间站工程微生物控制定量要求主要参照国际空间站制定,在我国载人航天工程一期和二期阶段,未对微生物控制提出明确的定量要求,在载人空间站阶段,提出的初步医学要求中,也仅仅对空气和物体表面微生物控制提出了限值,与表1中国际空间站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而对于食品和水未作明确规定。

2.2空间应用系统生物安全等级的识别开展空间生物安全防护设计时,首先应对生物危害的等级(或称生物安全等级,BiosafetyLev-el,BSL)进行识别,根据不同的危害等级制定不同的设计防护策略,避免设计上的冒进所带来的安全患,或者设计过于保守而带来的资源浪费和技术瓶颈。根据NASA的生物安全小组的工作经验,所有有关生物学的材料都要进行生物危害识别,对识别出的生物危害材料都要分配一个生物安全等级[18]。因此,生物危害材料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是生物安全工程设计的首要出发点。NASA的JSC中心针对空间应用项目的生物安全等级制定了专门的规定[19],如表2所示。空间生物安全等级主要来源于地面公共卫生系统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标准,在空间上用时考虑了空间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由于空间飞行独特的环境和条件,BSL-2微生物又被分为两类,BSL-2(中等风险)和BSL-2(高风险)。主要是由于在微重力环境下,微生物气溶胶可能比在地球1g重力下具有更大的风险,对于地面上BSL-2等级的微生物在空间应用时可能产生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在对空间生物安全等级的规定上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其原则为:对于地面上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高致病性)的微生物(BSL-3和BSL-4)禁止在太空项目中使用;对于地面上可能造成中等危害后果的微生物,其在空间环境影响下可能带来更严重的后果,甚至是灾难性的,因此,地面上BSL-2级微生物在太空中又分为中等危害和高危害两类。我国载人航天工程目前采用的生物安全等级划分标准主要遵照现有的国内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相关规定,对于空间生物安全等级尚无具体的标准进行规定。因此,合理的划分生物安全等级对于工程中遴选生物样本和明确有效的控制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2.3空间应用系统生物安全包覆等级的识别与设计

2.3.1空间应用系统生物安全包覆等级的确定工程实践中,在已明确了有效载荷生物安全等级BSL的基础上,需要根据生物安全等级确定相应的包覆设计等级(LevelofContainment,LoC)要求。两个重要的原则是:1)生物安全防护的包覆等级不得低于其生物安全等级;2)存在多种微生物的情况下,其包覆等级应根据生物安全等级最高的生物样品来确定。我国空间站空间应用规划了多项有关生物、生命、生态、医学等应用与科学领域实验项目。以当前规划的有关生命科学研究的实验平台为例,确定其初步的生物安全包覆等级,如表3所示。

2.3.2空间生物安全设计准则空间应用载荷生物安全控制的优先级主要包括五个层次(见图4)。工程设计实现过程中,有效载荷研制单位应根据识别出的生物载荷的生物安全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设计准则,遵循以下原则:1)生物材料的选择上,应在满足科学实验需求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危害等级低的生物材料和样品;2)生物实验载荷的生物包覆等级应与其生物安全等级相对应,不得低于其生物安全等级;3)对于具有致病性或可能导致设备故障的主要微生物应具有实时监测或者离线检测能力;4)包覆设计应按照最小风险控制或者故障容限,或者两者相结合的设计准则进行设计,如金属结构采用较高的安全系数要求;采用多层密封包覆等;5)包覆设计应考虑最大使用条件下进行设计,并采用试验的方法验证;多层包覆设计时,应对每层包覆手段的有效性进行独立验证;6)采用物理隔离的方式进行包覆设计时,应满足密封设计要求,如所有泄漏路径均采用软密封件,垫片或其他密封材料进行双重密封;金属零件沿着所有接口有两个密封(如盖);流体连接器内部和外部的双道密封;电连接器外部双道密封和引脚周围双密封等;7)采用密封设计时,需要考虑容器材料与有害生物质的相容性设计与验证问题;8)采用多层包覆设计时,应尽量采用组合式包覆形式,即不同形式的隔离方式,如物理隔离与负压相结合,确保各级包覆是相互独立的,不会发生关联失效;样本操作用手套箱采用在手套故障的情况下保持负压的双故障容限的设计等;9)对于有限寿命的生物危害防护措施,如HEPA过滤器,应具有有效的寿命预测手段,以便采取定期的更换或者清洗消毒等措施。

2.4空间生物危险的监测空间微生物的监测是实施微生物控制的前提条件。目前对于载人航天工程领域,较为先进的微生物监测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非培养核酸技术(基于PCR聚合酶链反应);2)三磷酸腺苷生物发光技术(ATP);3)生物传感器,直接激光检测;4)流式细胞术方法;5)基质辅助激光解析/电离飞行时间质谱(Matrix-AssistedLaserDesorption/IonizationTimeofFlight(MALDI-TOF)massspectrometry);6)微观方法(MicroscopicMethods)。传统上,环境和人员的微生物监测主要集中在采用基于培养技术的细菌和真菌。然而,在空间环境中,采用大量的分子、生化和理化实验系统,建立在非培养技术基础之上。采用单一的监测技术往往难以满足微生物监测的需求,因此,在工程实践中,空间科学实验载荷研制单位应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结合各种检测技术的优缺点,合理选用生物检测技术。生物检测技术选用参考表如表4所示。另外,空间科学实验载荷应重点监测BSL-2级以上的微生物。根据国外的经验(ISS,MIR)[10],空气中主要的细菌种类为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枯草芽孢杆菌,内表面主要的细菌种类为金黄色葡萄球菌和芽孢杆菌等;真菌主要为青霉属和曲霉。在监测点设置方面,对于密闭的实验培养箱,应从空间应用的需求出发,对于影响实验效果的入口端应设置微生物监控装置,防止舱内空气和水源中的有害微生物影响实验效果;同时对于出口端同样需要设置微生物监控装置,防止科学实验产生的有害微生物污染舱内大气环境和热控管路。

2.5空间应用系统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国际空间站上,有效载荷生物材料的生物危害风险评估在发射前必须进行,评估生物有害物质的标准包括微生物的特性,感染剂量,微生物的存量、感染途径,以及与实验协议相关的危害。识别出的所有有害微生物被分配一个生物安全等级(BSL)。有效载荷安全审议小组参照BSL为每个有效载荷制定必要的防护等级。空间应用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的实施流程如图5所示。

航空安全论文篇3

一、引言

航空运输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是其首要的目标,是各项工作的头等大事。国际上也是把安全与否,安全状况的好坏,作为评价和衡量一个航空运输企业信誉好坏,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同时航空运输安全生产状况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反映,保障所有旅客和航空运输人员的安全是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各国极为重视航空的安全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空运输事业迅速发展,航空运输安全工作也得到较大的改善。但是,统计表明,我国航空运输近20年和近10年平均重大事故率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2倍和1.7倍,是航空发达国家的4.9倍和4.4倍,要追赶上国外先进水平,还需付出很多的努力。按目前世界空运量和事故率水平,预计到2015年全世界每7~10天就会发生一起机毁人亡的事故,这无疑增加了民用航空界预防事故的紧迫感,各国航空运输安全学者都极为重视对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从“人-机-环境”的角度探讨人为因素对航空运输安全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关的预防措施;探讨建立“航空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的可能性,提高航空安全信息的利用率,促进安全管理;运用系统论和运筹学方法对航空公司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从现代系统科学的角度,以及安全文化对航空运输安全的作用等方面讨论了中国航空的安全文化建设问题。但是如何从航空安全监督部门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来激励监督机制,增强航空运输的安全管理水平却未见报道。本文运用委托-理论,结合安全经济学的有关知识,着重从经济角度阐述了如何对航空运输业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并提出了航空运输企业改善安全现状的管理对策及建议。

二、航空运输安全监督的委托―分析

我国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实行垂直管理的监督体制,同时由于航空运输安全是公共产品,这对于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投入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垂直的航空运输安全监察体制下,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实施中涉及到的主体包括国家航空安全监督部门、地区航空安全监督部门、航空公司。明确各主体在实现航空运输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以及他们在此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实施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前提条件。实现全社会的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是国家和地区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的目标,而利润最大化是航空运输安全的执行者即航空公司的目标,可见两者的目的不同。同时,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也不能直接观测到航空运输企业的具体行为,即存在信息不对称。所以,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与航空公司之间实际存在委托人与人的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管理问题的实质是委托―问题:一个参与人(称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称为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另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人的行动和其他的外生的其他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因此,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管制政策的关键就是如何使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人即航空公司为委托人即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的利益服务。由于航空公司关注的只是能否获得丰厚的利润,因此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必须设计一个“契约”即安全管理的管制政策,使航空公司在努力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的利益最大化。

三、航空运输安全监督的委托―模型

1.模型假设

现在考察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和航空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做出如下假设:

假定航空公司(人)是风险中性的,人的行动在“安全生产”和“发生事故”两个策略变量中选择。S=1代表航空公司进行安全管理,实现了安全生产;S=0代表航空公司没有进行安全管理,发生了安全事故,可以将“发生事故”解释为人存在人问题(逆向选择问题(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问题(moral hazard))。W表示航空公司没有发生事故所获得安全报酬,F(S)表示航空公司的安全成本函数,F‘>0,F”>0,这表明随着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需要付出的成本越大,安全管理水平越高,提升所需要的成本越大,显然这样的假设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R(0)表示当航空公司发生事故并被发现后所支出的赔偿金、各种事故罚款,以及航空公司所付出的其他损失(如声誉、经济等),W0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保留安全报酬,W0可取任何实数。P表示当航空公司发生事故且被政府发现已发生事故的概率(现实的情况是航空公司为逃避政府的惩罚和处理,对中、小事故隐瞒不报,只有重大恶性事故无法掩盖时才上报)。C(P)表示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水平的成本函数,C’(P)>0,C”(P)>0,且C(P)=0,,即这P越高,成本就越大,并且P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显然这样的假设也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

2.模型描述与分析

(1)人(航空公司)模型描述与分析

由于人(航空公司)是风险中性的,其效用函数为:

式中:为提高P的边际收益;C’(P)为提高P的边际成本。最优化意味着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四、结论与建议

1.航空公司应主动增加安全投入,提高其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投入决定航空公司的安全水平。反之,安全水平也意味着一定的安全投入。安全投入可分为主动投入和被动投入。航空公司应加大主动投入的比例,被动投入愈少愈好。但是,其中作为对发生事故航空公司的罚款和对事故受害者的安慰,以及工伤事故处理费等被动性投入也应有一个严惩的额度,因此应大幅度提高事故赔偿标准,以促使航空公司痛下决心,杜绝或减少直至消灭重大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2.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要使航空公司和安全监督部门真正意识到不消除事故隐患和消除不力带来的严重后果,政府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事故追究责任制,才能迫使和引导航空公司对事故隐患自查自纠,促使航空公司主动消除事故隐患。将事故前的处罚同企业事故后查出的失职及监管部门的职责落实到位。

3.完善管理体制,强化安全监察的执法力度。在全面了解事故隐患状况的基础上,重点查处事故隐患引发事故概率高的航空公司。在确定了重点隐患后,监管部门必须开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落到实处,即在最后期限一方面强制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对企业责任人提前给予处罚。

4.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进行安全隐患、事故的实战训练,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水平,使其掌握一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技能,掌握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搞好事故预防,保障职工自身和他人安全健康。

5.政府监督是需要付出很大代价的, 因此, 为了改善企业安全投入状况, 政府还应加强各种激励和引导措施, 增强航空公司自身投入动力, 以降低政府监督成本。如对于注重安全长效机制建立的企业, 政府可实行免检优惠以及适度奖励等激励措施, 这样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自主投入, 另一方面使政府监督有针对性, 提高政府监督的效率。

6.加强安全的宣传工作,提高员工队伍的文化素质和经济收入,使员工参入安全管理的一切活动,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使航空公司的经营者、管理者、职工及家属形成联动效应,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落在实处,一切围绕安全、发展与效益开展工作,使三者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参考文献:

[1]罗晓利:《飞行中人的因素》[M].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

[2]罗晓利:人因(HF)事故与事故征候分类标准及近十二年中国航空HF事故与事故征候的分类统计报告[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2.5:55~62

[3]余江罗晓利:建立我国航空安全事故征候报告系统的设想.中国航空飞行学院学报,2002.2:11~13

[4]段维样: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系统的安全战略[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2.7:118~123

[5]刘汉辉高扬:中国航空的安全文化建设.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2.1:19~22

[6]高扬刘汉辉:系统科学与民航安全文化建设.中国民航学院学报,2000.3:48~52

航空安全论文篇4

引言

航空运输业迅猛发展,航空器数量不断增多,空域越来越拥挤,提高空域的利用率可以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在实际运行中,有时航空器需要调整高度层来避免飞行冲突,提高航路的利用率等。航空器换道会影响空域交通的稳定性,错误的换道行为很有可能造成极大的危险和损失,提高经济的效益的前提是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的,所以研究航空器在多层航路中安全换道的模型是很有意义的。国内外许多学者也从多方面对航空器之间的安全间隔等做了许多研究。文章根据航空器之间的最小纵向间隔距离建立了航空器安全换道的模型,分析影响航空器安全换道模型的各种因素,为航空器安全换道提供了理论基础。

1 多层航路换道模型

1.1 模型定义

航空器在多层航路中换道时只考虑由于只考虑垂直间隔和纵向间隔,以飞机质心为中心长方形(见图1),长方形的长为航空器的几何长度加上最小纵向安全间隔的长度,记为l,长方形的宽为飞机几何高度加上最小垂直安全间隔,记为h。这个长方形即为飞机的冲突风险区,只要航空器之间的冲突风险区不重合,则认为航空器之间安全运行。航空器换道环境如图1所示,S航空器的换道过程即为从高度层1爬升到高度层2的过程,并且保证与S1、S2、S3和S4航空器不冲突。由于航空器在实际运行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文章只考虑航空器自身,不考虑天气因素和人为因素等。

1.2 多层航路换道运动学分析

为了便于确定各航空器的位置,建立了航路固定坐标系,如图2所示:y轴方向为航空器的飞行方向,z轴为航空器的垂直移动方向,向上为正,且z轴垂直于y轴,S航空器的垂直移动方向为正。图中设S航空器的冲突风险区(S区)4个角分别为R1、R2、R3、R4。若已知左前角R3点的垂直位移为Z2(t),则其他3点的垂直位移为:

式中,ls为S区的长度;hs为S区的宽度;?兹为S区轨迹切线与y轴的夹角。

假设:S航空器换道轨迹如图2所示。高度层的垂直间隔为L,所以S航空器完成换道垂直移动距离为L。S航空器爬升角恒定为θ,S航空器的纵向速度为vs,根据物理运动学分析,可得换道过程中,S航空器的垂直速度为:

VH=VS tanθ (2)

S航空器的垂直位移为:

式中,t=0时即为管制员下指令进行换道的时刻;t1为S航空器爬升之前的调整时间;t2为S航空器爬升的时间;T为S航空器完成换道时间。

1.3 计算最小冲突距离建模

1.3.1 S和S4航空器之间的最小冲突距离

如图3所示,tq+t1为S区移动到q点的时间。当t1?燮t?燮tq+t1时,S区易于S4区发生斜向冲突。根据式(1),当t=tq+t1时,R4点的垂直位移满足

(4)

联立式(3)和式(4)可求得tq+t1值。S区与S4区不发生冲突的条件为

令 (6)

在t∈[t1,tq+t1]时,只要D(t)?叟0,就不会发生任何形式的冲突。于是式(6)又可以表示为

其中, ,D0的最小值即换道时S区和S4区不发生冲突的最小距离MIN(S4,S)为

式(8)可写为

1.3.2 S和S3航空器之间的最小冲突距离

如图4所示,由S航空器与S3航空器之间不发生冲突的条件是:

同理分析计算可得最小冲突距离为:

1.3.3 S和S2航空器之间的最小冲突距离

同理分析计算可得最小冲突距离为:

2 仿真计算

设航空器的巡航速度为780km/h,爬升角为30度,高度层之间的间隔为600m,最小纵向间隔安全标准为10km,最小垂直间隔安全标准为300m。经过matlab的仿真计算结果如图6所示。横坐标分别表示S区与S4区、S3区和S2区的纵向速度关系;纵坐标D分别表示S区与S4区、S3区、和S2区之间的初始纵向距离。

3 结束语

根据航空器的运动过程,建立了基于最小冲突距离的安全换道模型,模型根据换道时间,爬升角等参数得到航空器之间的安全换道的最小冲突距离,该结果为航空器的安全换道提供了理论依据,对管制员的实际工作和航空器的运行也有一定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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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莉莉,李宏发,张雄飞.空中高速路匝口排序延误研究[J].中国民航大学学报,2011,2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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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论文篇5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8. 036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8- 0062- 02

在交通运输高度发展的今天,民用航空运输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与否,关系到航空本身的效率与效益的同时,也关系到了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因而具有其广泛的社会影响。

1 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博弈模型

1.1 博弈模型的构建

在此模型中政府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同时民用航空公司是有着自身收益函数的。在模型中,政府对民用航空公司的运输安全进行监督,政府与民用航空公司的关系可以进一步抽象简化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个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政府,一个是提供民用航空运输服务并可能产生某些安全事故的航空公司[1]。

在此模型中,民用航空公司可以进行选择的行为集合假设为A1,则A1={不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同时,政府可以选择的行动集合假设为A2,则A2={不监管,监管}。假定,政府与民用航空公司互相了解对方可以选择的行动。

模型中政府管理的投入假设如下:政府对民用航空公司进行安全管理的投资与检查的投入成本为C,政府可从航空安全的生产中收到利益为L,那么政府的管理机构执行检查的收益为L-C,当政府不投入额外的费用进行有效管理,收益即为安全生产中的获益。

另一方面,民用航空公司的投入假设如下:民用航空公司为保障安全生产进行的投入为a,在此,笔者假设民用航空公司越大,其为保证安全所投入的就越多;当民用航空公司安全生产的收入为W;反之,其收入则为G。显然,G>W,若被政府管理部门检查出存在隐患时,航空公司需要交罚款T。

在上述假定下,如果再进一步假定C > L + H + T,就意味着政府管理部门对民用航空公司运输安全进行检查所投入的成本少于其从民用航空运输的生产中所获的收益、罚款以及发生民用航空事故时政府所蒙受的损失之和。否则,政府会因成本过高而选择放松管理,航空公司也会因为政府的选择而不再进行更多的投入来确保安全生产。在此模型中,出现C < L + H + T这种关系的可能性会很小,因为即使L、H都很小,政府也可以通过加大处罚力度T,从而减小检查成本,从而使得C > L + H + T。

1.2 解析博弈模型

政府管理部门一般认为民用航空公司只要有机会,便会减少安全生产的投入,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这种情况下,双方构成一个严格竞争博弈,双方只有竞争而无合作的可能。政府与民用航空公司的博弈只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2]。

2 博弈模型分析讨论

通过对此博弈模型的均衡分析,可得到以下几个命题:

(1)当政府从民用航空运输生产中获得的收益越大,或者从民用航空运输的事故中蒙受的损失越大,那么民用航空公司日后选择安全生产的可能性就越大。

(2)政府加大对民用航空公司选择不安全生产的惩罚力度,可有效降低政府的管理与检查的必要性,与此同时,民用航空公司选择进行安全生产的可能性有效增大。

(3)当民用航空公司选择不安全生产所得的收益与其选择安全生产所得的收益的差额越大,就越应该加强对民用航空公司运输安全的监管力度。因为民用航空公司选择不安全生产所得的收益与选择安全生产所得的收益差额越大,就意味着G-W的差额变大,由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可知,政府部门此时就越应该加强对民用航空公司的监督与管理,使民用航空公司不至为了收益最大化而选择冒险进行不安全生产。

由于民用航空公司的安全投入越大,意味着公司规模越大,那么其对国家的影响就越大,如若发生安全事故,对政府的影响必然就越大,因而政府管理部门更应该加强对其的管理力度。

3 总 结

总而言之,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频率及出行范围越来越广,所以,对航空安全越来越关住。相关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及综合素养,加大对航空运输安全的管理力度,深入对管理模式进行分析,从而提高管理质量,为民众生命、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因此,对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管理进行分析是值得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思考的事情。

航空安全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F5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1-0289-01

随着航空技术的飞速发展及航空服务水平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利用航空方式出行或运输货物,推动了航空产业的蓬勃发展,与此同时,航空公司面临的各项维修任务也在逐步加重。为此,如何加强航空维修现场的质量管理已经成为摆在多数航空公司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航空维修质量管理的概念

航空维修质量管理是为确保维修质量所开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1)维修质量,指的是利用维护或修理保持或恢复航空装备的固有可靠性;2)维修工作质量,是指为确保维修质量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的优劣性,其反映的是所做工作对于确保维修质量所起到的作用。二者息息相关,前者是由后者决定与保障的,而后者是由前者来检验与衡量的。航空维修质量管理工作通过对维修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实现对维修质量的管理,通过控制维修工作质量,实现对维修质量的控制,并利用提高维修工作质量,实现维修质量的逐步提高。

二、航空维修现场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

在航空管理工作中,航空维修现场质量管理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具有如下特点,即维修的整体性极强,管理幅度大,过程控制严格,管理要求很高。针对航空质量管理的特点,航空维修现场质量管理必须满足如下要求:首先,应以现代航空维修思想作为基本指导,积极采用诸如可靠性管理等先进管理技术及手段,探索同实际情况相符的维修管理模式;其次,在确保航空器安全、适航等条件下,尽可能保证航空器持续处于适航状态,应积极投入运营,不断降低维修成本,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

三、加强航空维修现场质量管理的途径

(一)加强质量安全教育工作

根据《航空机务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所有维修工作人员及维修管理人员都必须对航空飞行的安全性及设备使用的安全性负责。因此,加强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关键在人。一方面,应注重加强维修工作人员的教育,强化其法规意识。根据航空维修法规的要求,必须针对航空装备维修工作开展科学的监督、管理与控制工作,全面提升维修质量,保障飞行的安全性,各种行为规范应强制性实施,而维修活动应以法规作为基本依据;另一方面,应注重加强航空维修法规的全面实施,这是保障航空维修质量安全的关键。纵观近些年来我国所发生的各种飞行事故,多数均是可预防的,这些安全事故之所以产生,是由于相关法规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或是由于某些维修人员忽视法规要求所导致的。为此,必须全面组织维修工作人员及各级维修管理人员,全面贯彻航空维修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提高航空维修现场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随着航空装备信息化水平的逐步提高,必须构建完善的航空维修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该系统同航空信息化水平相适应,以更好地适应日趋多样化与复杂化的航空维修作业要求,不断提高航空维修质量的管理及控制要求。一方面,应加快航空维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的建立,专职负责航空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同时,加强质控室建设,注重提高加强质控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每个质控人员都应具备扎实的理论专业知识,至少掌握两门航空维修专业,拥有两年及以上的维修经验,了解航空维修流程;另一方面,加快建立健全航空维修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对航空维修现场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利用网络实现航空维修现场质量管理信息的有效采集、传输与处理,更科学、高效地开展维修质量管理工作,推动航空维修现场质量管理逐步由机械化转变为信息化。

(三)强化维修现场监督工作

在航空维修现场质量管理过程中,必须注重加强维修现场的监督工作,具体而言,应从如下环节入手:1)就航空监察总负责人而言,应制定严格、具体的政策,严肃监察纪律,有效规范维修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排班。针对现场监督的不同环节,如准备、实施、记录、反馈、总结等环节,应提出相应的要求,保障现场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现场监督水平;2)对于维修现场质量监督人员而言,应严格依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对现场监督计划进行全面落实,严禁无故变更或取消。若有特殊原因,如生病、临时安排欠妥等无法履行原定计划,应自行同其他人员协商,对监督时间进行变更,同时,在协商妥当之后,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排班人员进行备案。若有特殊原因,难以履行监督任务又未做好协商换班工作,应将情况及时上报科室经理,经同意签字后邮件告知排班工作人员,以便备案;3)在监督工作中应有针对性地加入专项监督工作,包括启动专项监督背景、专项监督实施方式、预期目标、监督持续时间等内容。专项监督对于相关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启动专项监督工作时,必须依据实际任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专项监督结束后,应由负责人作专项监督报告,并存档、备案。

(四)增进质量代表间的交流,全面实行轮岗监察

若质量代表在某一个固定的维修部监督时间长了难免会存在诸多弊端,容易滋生腐败情况,为了确保监督质量,提升监督效果,应推行轮岗制。具体而言,应由监督组及审核组共同商讨确定轮岗监督工作的编排,应充分征求质量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具体执行过程中,可采取两地对调的形式,为了增加各质量代表的实践经验,深刻体会各种环境下监督工作的难点与重点,在安排轮岗过程中,应将南方代表调至北方,避免所派地区环境过于相似。此外,维修分部内审必须尽可能安排在轮岗前,以便质量代表能够根据内审及时发现问题,予以整改、追踪和反馈效果。轮岗期以一月为限,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四、结束语

随着航空维修任务的逐步加重,必须加强航空维修现场的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航空维修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旅客出行及货物运输的可靠性与安全性,推动我国航空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程玮.对航空公司维修管理的几点认识[J].航空企业改革及人才培养使用,2011 (26):95-98.

[2] 冯惊雷.航空维修便携式计算机发展现状及挑战[J].航空工程与维修,2012(05): 111-115.

航空安全论文篇7

【关键词】航空电子设备 安全性验证 人-机-环境

1 引言

随着航空电子设备广泛应用的同时,其逐渐取代了飞机上自动化程度较低的机械设备,在飞机上比重也越来越大;随着发动机技术的不断发展,飞机的续航能力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飞行的时间也在不断增加,设备的运行环境也越来越复杂;航空电子设备数量和种类的增多,如保障飞行安全的新型航电设备交通咨询与避撞系统、近地告警系统等不断出现,也导致设备的失效模式越来越复杂,应力、电磁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失效也越来越多。综上所述,航空电子设备与飞机乃至人员之间的相互安全性影响也越来越大。

安全性验证是飞机安全性工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安全风险分析与验证,识别、评价系统存在的危险,并根据危险的程度提出消除或控制危险的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目前在航空电子设备领域对安全性的应用主要停留在设计阶段,而在试飞阶段缺少相应的安全性验证方法,装备的安全性工作停留在较低的层次,因此,如何有效地验证民用飞机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状态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论文通过对民机航空电子设备特点的研究,收集、分析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的相关规范等相关资料,确定航空电子设备的安全性验证要求,研究安全性验证技术(包括安全性验证矩阵和建立安全性验证方法),形成适用于试飞阶段的民机航空电子设备的安全性验证体系,为试飞阶段的民用飞机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验证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支撑。

2 问题解决方案

2.1 问题解决思路

本论文的解决思路如图1所示。

2.2 民机试飞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验证要求

为了更直观、全面系统地给出航空电子设备与飞机和人员之间相互的安全影响,通过对航空电子设备与飞机、人员之间关系的研究,将“人-机-环境”系统理论应用到机载航空电子设备的安全性验证中。

“人-机-环境”系统工程的研究可用图2来形象的描述,它包括:人本身特性、机器特性、环境特性、人-机之间关系、人-环境之间关系、机器-环境之间关系、人-机器-环境之间关系共7项内容的研究。

本文中将航空电子设备作为“人-机-环境”系统中的“机器”、航空电子设备的载机作为系统中的“环境”,演变为基于“人-设备-载机”的安全性验证体系,主要包括人-设备、设备-人、设备自身特性、设备-载机、载机-设备等5个方面。

随着航空电子设备要完成的功能和组成也越来越复杂,由此带来的安全性问题也越来越多,主要体现在航空电子设备对飞机正常飞行安全的影响,同时飞机工作状态、所处的任务剖面环境也在持续影响着航空电子设备的正常工作。另外,航空电子设备自身具有的一些结构缺陷、功能问题也在无形中影响着其自身的安全工作。航空电子设备构成危险的主要来源有:产品或产品使用材料的固有危险;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腐蚀性物质以及毒性物质等属于使用材料的固有危险。一般而言,设计问题可能是上述诸因素中最重要的方面。设计人员不仅可能在设计产品时,引入了设计缺陷,形成产品自身的危险,还可能缺乏正确控制产品及其材料危险的能力。制造缺陷一般由不正确的生产工艺造成,常见例子有产品中的锐边、棱角、尖端等。由使用或维修设备时的人为差错造成的危险也是屡见不鲜的,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除了产品本身存在的危险以及人为差错引起的危险外,会对系统安全产生直接影响的设备故障及有害环境也是造成危险不容忽视的因素。结合试飞特点,并对其他类似行业产品的安全性要求及特点进行研究,整理适用于民机机载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评估验证的内容,建立基于“人-设备-载机”民机机载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评估要求。

2.3 安全性证技术

在民机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用来表明与适用的适航条款的符合性的方法统称为符合性验证方法(Means of compliance,简写MOC)。现在国际上MOC趋向统一,主要有10种。在适航管理程序AP-21-03R3《型号合格审定程序》附录I中对这10种方式进行了简单的说明,具体见表1。

本论文形成的方法通过将电子设备具体的安全性验证要求纳入到安全性验证矩阵中,确定了每一条安全性验证要求的验证时机,并对验证验证要求具体采取的验证方式,制定了针对性的验证方法。由验证矩阵和方法组成的验证方案包括了试验时机、验证方式、技术状态、试验要求、试验程序、结果处理等6个方面,可为民机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验证提供直接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方法保证。下面以某一验证要求为例,对形成的验证矩阵及方法进行说明:

验证要求:电子设备产生的辐射值不得超过规定的人体所能接受安全辐射值。

试验时机:试飞后期(在电子设备的技术状态固化以后)。

验证方式:MOC7。

技术状态:

(1)飞机状态良好,设备状态良好,可正常通电;

(2)三级计量单位定标吻合的宽频谱磁场测试仪。

试验要求:

(1)飞机尽量停放在离外部辐射源较远的地方,或在辐射源关闭的时间段进行,以减少外部环境的干扰与影响;

(2)测试时,与设备无交联关系的系统不开机;

(3)关闭现场所有具有电磁辐射特性的设备(如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

(4)以飞机上各人员所处的空间为位置点,每个位置点设三个测量点(对应人员坐姿状态下眼部、胸部、下腹部),以测量仪器在测试部位所有方向上测得最大数值为准。

试验程序:

(1)利用检测设备,对各位置点的磁场强度进行测量,以确定环境电磁的量值,记录其测量结果;

(2)发动机启动,设备及相关系统上电,进入正常飞行剖面时的正常工作状态;

(3)依次进行各位置点的磁场强度测量,测量应进行3次,并记录其测量结果。

结果处理:对3次测量结果进行算术平均,并与要求进行对比后给出验证结果。

3 结论

上述方法是对相关设计规范、准则及适航规章中的条款等进行转化,建立了基于“人-机-环境”的民机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验证要求,充分考虑了航空电子设备与人员及飞机之间的安全性影响;针对安全性验证手段缺乏等问题,通过研究试验条件、要求及程序等因素,形成了基于适航MOC符合性验证体系的民机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验证技术,使得安全性验证更具有操作性。该机载防撞系统的安全性验证,通过符合性声明、地面试验、实验室试验和航空器检查等方法进行了有效验证,为民机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验证提供了方法保证。后续可将本文形成的方法体系类推到民用飞机的其他设备(如发动机)以及飞机的安全性验证中。

4 结束语

一直以来,对安全性验证技术的研究往往陷入到失效概率的考核、寻找其他的定量指标中;在成熟的可靠性领域里,如MTBF等均可作为衡量可靠性水平的指标;然而对于安全性来说,如果存在隐患,则应不遗余力的去消除,而将安全性定量化并不能给操作者带来参考。根据墨菲定律,事故总会发生,只是时机的不同而已。

飞行安全与人的因素、飞行管理、维修管理、航空装备、气象海况、地域环境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安全性验证应侧重于发现危及人员和飞机的因素,制定相应的措施。在“人-机-环境”系统中,既要重视人的因素,又要注意人、机、环境诸多因素的关联和综合,以提高航空安全水平。本文通过研究试飞阶段民机航空电子设备的安全性验证技术,在此基础上,也可为后期其他系统和整机安全性验证技术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SAE.SAE ARP 4761 Guideline and Methods for Conducting the Safety Assessment Process on Civil Airborne Systems and Equipment[S].SAE,1996.

[2]AC25-7A\输类飞机合格审定飞行试验指南.

[3]AC20-151关于机载防撞系统(TCAS Ⅱ) 7.0版本和S模式应答机的咨询通告美国联邦航空局.

[4]AP-21-03R3型号合格审定程序[J].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2.

[5]赵廷弟.安全性设计分析与验证[M].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

[6]马银才,张兴媛.航空机载设备[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7]孙有朝.民用飞机适航符合性验证方法与程序研究[J].航空标准化与质量,2008.

航空安全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D933.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8 — 0063 — 02

一、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内涵及种类

(一)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内涵

航空运输违法干扰,是指发生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中的民用航空机场内、使用中的航线上或者使用中的航行设施设备上的,由人为因素导致的危及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二)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种类

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目前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触犯国际航空运输刑事公约和国内刑法的行为。如实施或者企图实施劫持、爆炸航空器,袭击、爆炸机场等行为。第二类,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此类行为对飞行安全的危害具有不确定性,如当面威胁或者电话威胁劫炸机未经许可进人驾驶舱、企图打开驾驶舱门违反规定不听机组人员劝阻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殴打机组人员或威胁伤害他人谎报险情、危机飞行安全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设备偷盗或者故意损坏救生设备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生设备等。第三类,扰乱秩序行为侧寻衅滋事、殴打乘客酗酒滋事性骚扰破坏公共秩序偷盗机上物品、设备在禁烟区吸烟冲击机场、强行登占航空器等。

国际民航组织和各国政府为此举行过多次会议讨论限制违法干扰的问题,并且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措施。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构造限制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法律框架呢?以下就此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二、对违法干扰的优先管辖权

由于航空运输具有军民两用性质和跨越国界的功能,航空运输在国际国内经济中所占比重的不断提升。若消除违法干扰的危害,就必须将所有人的违法干扰行为都纳入法律的管辖下,就目前而言,当在一国境内的航班上发生违法干扰行为时,不存在航空运输的国际管辖权冲突问题。但是,当航空运输跨境飞行时,由于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由于各国间或地区间的利益分歧,违法干扰的管辖权冲突就日渐凸现。

(一)国际社会对限制违法干扰行为的管辖权模式

国际社会从惩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角度对限制违法干扰行为的管辖权模式作了有益的探索。这些探索体现为现行国际航空刑事公约确定的五种刑事管辖权模式:

1.行为地国

这是国际犯罪刑事管辖上最基本的原则,其理论根据乃是国家原则。行为地国,《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曾规定“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第4条甲),换言之,是以结果发生地国作为行为地国。但在其后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中又规定,“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第5条甲)即具有管辖权。这表明,《蒙特利尔公约》取消了《东京公约》中以行为结果发生地国作为行为地国标准的做法,而采取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及行为影响地国作为行为地国。

2.航空器登记国

《东京公约》第3条与《关于制止违法劫持航空器公约》(《海牙公约》)第4条均规定,如果违法行为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登记国可以实施管辖权;《蒙特利尔公约》进一步指出,登记国有权对所登记的航空器行使一贯的管辖权,无论是在飞行中还是使用过程中,也无论飞临或降落于何地,登记国始终拥有管辖权(第4条)。

3.航空器降落地国

《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规定,如发生了违法行为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行为人仍在航空器内,则嫌疑犯降落地国有权对其实施管辖。

4.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

《海牙公约》第4条与《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均规定,如果违法行为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者发生在该航空器内,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地国,对劫机行为具有刑事管辖权。

5.普遍管辖权

为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海牙公约》第4条第2款、《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第2款和《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第3条规定,凡在本国境内发现危害航空安全疑犯的公约缔约国,不论疑犯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行为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如果没有按照公约之规定将疑犯引渡给有关国家,就应该适用本国刑法对其行使管辖权。

(二)应该赋予航空器登记国优先管辖的权利

由于公约规定的五种管辖权是并行的,没有先后之分,这必然引起国际上在行使管辖权方面的冲突,或者几个国家争相行使管辖权形成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或者都不愿行使管辖权形成管辖权的消极冲突。那么,在管辖权冲突时,上述五种管辖权哪一种应该优先呢?笔者认为需要考虑航空运输的两个价值目标——安全和便捷——来确定,因此,笔者认为应该赋予第二种航空器登记国优先管辖的权利。这是因为:

1.在五种管辖权的比较中,只能确定第二种为优先管辖权

第一种行为地国管辖权在行为发生地的确定上界定不明。因此,当犯罪行为、行为经过地及结果发生地均不是同一个国家或地区时,则仍然存在冲突,其中究竟哪一个国家有权优先行使管辖权,仍不明确。第三种航空器降落地国管辖权一般不利于预防和惩治危害航空安全的。第四种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管辖权也不宜优先,因为在发生危害航空安全行为时,当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不是行为发生国地时,在取证并抓捕疑犯等问题上难度很大。第五种普遍管辖权是基于世界主义的考虑,是作为前四种管辖权适用的补充,只有当别的管辖权不能适用时方才适用,即在管辖权适用上具有兜底作用,当然不宜将其作为优先管辖权。而且当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国家与危害航空安全违法行为之间并无紧密的联系时,势必会引起违法行为受害国或航空器登记国等与之有密切联系的有权管辖国家的不满,以至违法事件难以及时和平解决。

2.便于维护乘客的信赖利益

乘客在激烈的国际航空竞争中选乘登记在一国的航空器,体现了搭乘者对该国航空安全与法律保障的信赖,一旦发生危害航空安全的违法干扰行为,搭乘者有权要求航空器登记国履行保护义务。“如不适用航空器登记国之法律加以制裁,将与本国法律依照航空运送契约对旅客的运送及保护义务有违,并损及世人对该民航运输之信心。”而且,危害航空安全的违法干扰行为发生后,航空器登记国受害最大,对违法者能及时处理,一般不会轻纵违法者。

3.航空器登记国较之其他有管辖权地国容易认定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7、18条的规定: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在一个国家登记,并且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登记,航空器登记国是唯一的。因此,以航空器登记国作为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优先管辖地,决不会发生多个具有同样情况的管辖国之间的争议问题。

三、构建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措施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违法干扰行为采取了一些列法律措施,对保障我国航空安全和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先后加人了相关反违法干扰的国际民航刑事公约,承担起来了一个航空大国应负的国际责任。我国政府于1978年11月申请加人《东京公约》,于1980年9月10日申请加人《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并庄严承诺承担三个公约规定的维护航空安全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国内立法,对三个公约中规定的各种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与行为,以及其他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与行为,在刑法和民航法及《民航安保条例》都作了相关规定。二是初步建立了反违法干扰的行政处罚机制。《民航安保条例》在16条中规定了禁止对民航机场的违法干扰行为;第25条中则规定禁止在航空器内实施的违法干扰行为。第30条和第32条规定了其他种类的违法干扰行为;第34条、第35条、第36条和第37条则是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三是对民事制裁措施在反违法干扰中的作用也给予了一定的关注。《民航安保条例》第38条规定,对违法干扰行为除“予以处罚外,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随着我国航空运输的高速发展,随着航空运输中违法干扰行为的频繁发生,我国反违法干扰的法律措施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反违法干扰的规定相互冲突,缺乏系统性。一方面,《民航法》与《刑法》在刑法原则上相抵触。另一方面,虽然三部法律都对违法干扰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每部法律对违法干扰作的规定却不够系统。《刑法》虽然几经修正,却始终未能勾勒出反违法干扰的清晰框架结构。即使是《民航法》和《民航安保条例》这类专门性法律法规也没有将违法干扰行为的内容全面规定在某一章节之中,违法干扰行为并没有给人形成一个整体的印象,也难以引起人们的重视;再一方面,由于《民航法》以1979年刑法为蓝本,对违法干扰犯罪没有明确规定法定刑且有的罪状表述不清,实际上导致该法规定的反违法干扰刑事法律虚置,没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效能。其二,无法对一些潜在危害性极大的违法干扰行为做出适当的处理。一方面,对危害性极大的违法干扰行为只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民航安保条例》的第34条规定在航空器内吸烟、打架、酗酒、寻衅滋事,以及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等行为,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实这类行为对航空安全威胁极大,一旦处置不当就有可能会造成机毁人亡,因此将偷盗救生衣等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是完全可以的。另一方面,以行政制裁替代民事制裁。

从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在构建反违法干扰的法律模式时,应注重全面追究违法干扰行为的法律责任。违法干扰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因此在违法干扰行为发生后,其法律责任也是多方面的。同一行为,往往既有民事责任,又有行政责任,同时还有刑事责任。如抢占航空器导致航班延误、偷盗寄生救生衣、制造或传播恐怖信息等行为,该类行为既侵害承运人和旅客的民事权益,又触犯我国民用航空的行政管理规定,严重的还侵害国家刑法保护的权益。因此,在追究行为人违法干扰的法律责任时,应当分清行为人法律责任种类,防止出现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以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现象。

〔参 考 文 献〕

〔1〕 梁西.法律秩序的呼唤——“9·11”事件后的理性反思〔J〕.法学评论,2002,(01).

〔2〕 赵维田.国际航空法〔M〕.北京: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航空安全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V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06-0055-02

随着民用航空在航空业的迅速崛起,民用航空空中管制工作中的问题也随之接踵而来,严重影响了航空飞行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为了维护航空工作人员及乘客的生命安全,确保民用航空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应全面预防航空空中管制工作中的风险因素,当风险来临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以此来保证航空安全。

1民用航空空中管制中的人为安全风险分析

1.1环境安全风险因素

环境因素是人为安全风险因素中的重要内容,环境因素主要包括航空技能培训环境与航空工作环境。航空工作换环境好坏会直接影响航空空中管制工作人员的情绪,比如说工作室内的光线色彩搭配及声音等因素都会影响空中管制人员的灵敏度及注意力,严重威胁了空中管制的安全性。技能培训环境则包含了对空中管制人员的培训内容、时间及成果等内容,这些内容都会对空中管制人员的管制能力造成直接性影响。

1.2管理风险因素

不论是何种性质的工作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当然民用航空也不例外。民用航空空中管制工作是确保航空安全的关键,因此民用航空企业对空中管制工作的要求极为严格,然而即使要求的再严格,空中管制人员若不认真贯彻执行,那么在航空空中运行中风险就依然存在,威胁航空工作人员及乘客等人的生命安全。航空空中管制力度不够,相应的空中管制人员的警惕性也会有所降低,这对航空运行是非常不利的。

1.3思想风险因素

积极的思想对空中管制人员的工作开展有着积极意义,而就目前民航空中管制的现状而言,部分空中管制人员还存在一定的消极思想,比如说一些管制人员在管制工作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对安全管制及管制的重要性等问题都没有一个清晰客观的认识,从而导致部分管制人员在工作中流于形式化,服务意识及责任意识较为淡薄,严重缺乏协调性与主动性,失去了空中管制工作开展的意义。另外,还有一些空中管制人员在上岗之后就丢掉了学习,一味按照自身原有的专业知识进行管制,殊不知航空企业随着时代变化一直在转变,若管制人员固步自封,必然无法满足航空空中管制工作的需要,从而出现自身思想及知识与航空空中管制工作不相适应的现象。

1.4技术与非技术风险因素

确保航空空中管制工作的安全性,管制技术在其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空中管制人员若拥有娴熟的管制技术,那么其对航空飞行活动等相关知识的技能技巧就会掌握的很牢靠,决策能力也会大大增加,当飞机遭遇某种风险时管制人员就可以迅速做出判断并加以解决。然而若空中管制人员不注重管制技术的练习,缺乏专业技能水平,严重影响了空中管制的安全保障。空中管制还有一些风险来源于非技术风险因素,主要是指空中管制人员的主观意识,主观意识非常重要,它会自然而然的影响空中管制人员的行为,若空中管制人员主观意识淡薄,极易造成航空事故,危险性较大。

2解决民用航空空中管制中人为安全风险的措施

2.1环境风险解决措施

对于环境风险因素的解决措施主要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方面是指工作环境,在空中管制工作环境布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桌子椅子的摆放及光线控制等因素,这些因素的设计要符合生物学及人体工效学,使这些因素处于最佳组合状态,只有这样才能给空中管制工作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办公环境,有助于提高空中管制班组的战斗力与凝聚力。另一方面是指技能培训,航空企业应全面强化空中管制的管制能力,对空中管制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基本理论知识及基本技能技巧的培训,这一做法实施的好,能够大大提高空中管制人员的能力,对空中管制工作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2管理风险解决措施

在航空飞行中有许多注意环节,若把握不好很容易造成风险事故,给民航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为了避免此类状况的发生,应采取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对空中管制工作进行制度化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影响空中管制工作的因素,管理工作人员应协同工作人员及时解决空中管制工作中的风险因素,确保空中管制工作的良好开展。另外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因为严格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约束人的行为。

2.3思想风险解决措施

在空中管制工作内部应积极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使每个空中管制人员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增强空中管制人员的责任心。有效开展思想工作,让空中管制人员全面了解管制工作的重要性及作用,只有其本身自觉树立空中管制的理念,才会在空中管制工作中贯彻执行。除此之外,应建立空中管制班组队伍,增强空中管制工作人员的凝聚力,使他们团结起来共同对航空进行管制,提高航空飞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2.4技术与非技术风险解决措施

空中管制技术与航空安全两者紧密相关,精湛的空中管制技术,能够为航空飞行员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空中管制人员拥有良好的通讯、调配及决策能力则可以积极应对航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一些突发事件的发生更需要具备精湛技术及处理危机能力的空中管制人员。非技术因素重点是指人的主观意识,可以说人的主观意识影响人的行为意识,因此为了提高空中管制人员的管制能力及工作水平,应引导管制人员树立积极的主观意识,用主观意识来引导空中管制人员的工作行为。

3结论

综上所述,民用航空空中管制中存在多种人为风险因素,这是由于空中管制工作的性质决定的。空中管制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确保其安全操作具有一定的难度,然而空中管制又是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此为了避免航空事故的发生,对空中管制工作的人为风险因素进行合理控制十分重要,对民用航空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航空安全论文篇10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出行的交通工具也有更高的要求。飞机作为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已经被很多人选择。它的优势在于速度快,舒适度高,机动性强,安全方便。但是我们在发展航空事业的同时,永远要关注的就是航空安全。社会经济在快速发展,危险品通过航空运输的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危险物品运输管理作为安全管理工作之一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安全第一的理念需深入人心,贯穿在整个航空事业中。保障民航安全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危险物品运输安全意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做好民航安全培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

1 航空安全的核心是保障危U品航空运输安全

案例一:在1994年的2月份,邮电部门交由德国法兰克福的航空公司的运输物品中,由于混装了氰尿酚氯以及对硝基苯胺等危险化学品,在运抵机场后,由于该化学物品的泄漏,导致了德国方面的邮政人员以及消防人员化学中毒。这种行为不但给相关机组人员以及乘客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同时,也严重了损失了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形象以及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给相关的航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对于我国民航业的发展所形成的间接的经济损失是无法估量的[1]。

案例二:2012年10月22日,南航上海至大连航班CZ6524发生一起货物冒烟起火事件。装卸人员在执行该航班卸货任务时闻到焦糊味,并发现拖斗上已卸下的货物中有两件绿色编织袋冒出白烟。装卸人员立即向监装人员报告并使用灭火瓶扑救。待白烟消失后,装卸人员将拖斗拖至远离飞机处,此时货物再次冒白烟,监装人员再次实施扑救。事后大连监管局对货物进行开包检查,确认编织袋内货物为防灾应急工具盒,还有合金镁棒、金属刮片及内、外包装均无任何标识的大包装火柴。初步怀疑由于耐风火柴自燃或合金镁棒与钢制刮片产生摩擦产生火花导致货物冒烟起火。值得庆幸的是这起事件发生在地面,试想如果发生在空中,由于颠簸造成货物相互摩擦挤压而导致发热甚至起火,其后果不堪设想。

以上危险品事件表明:不按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品、缺乏相关危险品安全管理意识会造成严重的航空恶性事故,严重危及航空安全。

2004年9月我国的民航业开始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CCAR-276),这对于规范我国民航运输危险物品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危险物品航空运输的一部基础性规范条款。CCAR-276严格的执行了国际民航公约附件中的第18条的有关规定,同时,也满足了国际民航组织颁布的9284号文件中关于《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TI)相关规定,作为我是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规范文件,CCAR-276明确了我国航空危险品运输监管中的三项目基本制度原则,就是对国内外运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制度以及持续监督检查制度,同时,包括对航空危险品运输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以及管理制度。所以说,我们平时所说的航空安全需要将危险品的航空运输安全包含在里面,同时,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国民航局对危险品的航空运输的管理已经趋于科学化管理以及现代化管理方向迈进。[2]

2 危险物品航空运输牵涉面广,与人为因素密不可分

与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接触的人员比较杂,同时也比较广,主要包括了:托运人、包装工人、货运人、运营人员以及地面相关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安保人员等四大类。从中可见,危险物品航空运输所接触的人员都涵盖了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航空公司人员包括机场人员、货运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危险物品航空运输所接触到的人员较为复杂,且运输环节较多,不管在运输的过程中的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很有可能导致危险事故的发展或都埋下安全隐患。

目前,对航空人误事故的分析模型比较著名的是SHEL模型理论[3],它是用以研究人为因素的,其中L-life,代表人,模型中的人,是广义的人,包括飞行员、机务人员等。在模型中,各部分的边缘是齿庄不规则的,需避免内应力甚至分裂,方块界面需要较高的匹配度,因此人和各要素的直接匹配决定了模型的成败,如果其中一处不匹配就意味着一个人为差错[4]。提高人的主观意识是一切安全工作的基础,做好风险防控一定要强化“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因此,人为因素成为影响危险品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做好人的管理非常重要。

3 危险品安全管理培训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一环

参考IBSTPI的教师能力标准,提高教员的自身素质。航空危险品培训教员是整个危险品运输服务的知识源头,因此要求培训教员具有专业理念和师德,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相关知识和专业能力。采用科学的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包括对学生课前的充分评估,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策略和呈现技巧,根据学生的反馈修改课件适应学生的教育需求。同时通过情景模式等多样化的教学模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最后对教学成果进行效果评价,包括理论、操作绩效考核,学生的情感反应等。科学规范化的危险品管理培训会让受教者吸收更多的知识应用于保障航空安全的工作中,因此培训教员高质量的培训教学是保障航空安全不可或缺的部分。

4 加强宣传,普及危险品运输知识

国际民航组织在《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指南》中明确指出,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违反本规定即被视为违反国家法律,并将受到法律制裁[5]。因此,避免危险品事故应从对托运人普及危险品运输知识做起。民航管理部门及航空公司应当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手段,加强对航空危险品运输的有关知识、法规及典型事例宣传学习,增强货主、人知法、懂法和按章办事的意识,使货主、人能自觉地按危险品运输规则托运危险货物,也是保证航空运输安全的最佳手段之一。

综上所述,要达到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的目的,进一步确保航空安全,就必须把危险物品航空运输安全工作作为航空安全的重要内容;就必须要把危险物品航空运输安全意识贯穿于安全工作的各个环节;就必须重视教员的素质能力提升,提高行业相关人员处置危险物品的素质和技能;就必须向广大群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其危险品运输的法律意识,加大对各种危险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重视各个环节的安全细节管理,才能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和航空安全。

参考文献

[1]赵华.对危险品航空运输知识培训及货运销售人管理的建议[J].中国民用航空,2011(3):123.

[2]王永刚,胡云峰.中国民航开展危险品运输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民航学院学报,2001,19(2).

[3]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Safetymanagement manual[M].New York:The U N Secretariat,2006:168.

航空安全论文篇11

一、航空油料储营企业安全工作的特点

由于航空油料储营企业行业的特殊性,航空油料储营企业的安全工作也包含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两个方面,内部安全是指企业内部运行的安全;外部安全除了包括航空油料加注过程中不与航空器、机场服务车辆及其它场内车辆和人员发生刮蹭、碰撞等的安全外,更主要的是质量安全,即保证加注到航空器的油料质量合格,不发生油料质量原因引起的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安全使命。因此,航空油料储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所处环境复杂、面临因素多、协调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等特点。对于航空油料储营企业来说,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要有明确的管理目标、清晰的管理评价指标,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管理体系并对体系持续评价、改进。

二、航空油料储营企业生产安全管理评价系统的建立

企业安全管理评价指标的选取是构建安全管理指标体系的基础,评价指标的选取是否符合要求,直接影响到评价结果的正确性,因此构建一个恰当的安全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是非常重要的[1]。本文通过对航空油料储营企业生产特点、安全管理分析,依据建立指标体系的原则,经过初选、讨论、论证、选定,建立航空油料储营企业安全管理评级指标系统。本文将航空油料储营企业的安全管理评价系统分为人员管理子系统、适航体系管理子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子系统、环境管理子系统和综合管理子系统五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由若干个方面(二级评价指标)所组成,每个方面又包含若干个指标(三级评价指标)。

1.人员安全管理子系统

企业的安全生产要靠人--机--环境的协调统一,近年来,根据对航空油料储营企业不安全事件的统计发现,绝大多数事故都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设备故障造成的不安全事件则较为少见。因此,人的管理是航空油料储营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

人的安全管理主要包含知识水平、安全生产意识、心理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状况几个方面[2]。其中知识水平包括人的文化程度、专业能力、安全知识的掌握等;安全生产意识包括安全思想素质、劳动者的安全责任感、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遵守及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安全心理素质是劳动者安全生产的一种心理状态,安全心理素质的高低既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又对工作的完成质量产生影响;业务素质包括员工对其岗位的熟练程度、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能力及相互之间协作的能力;劳动者的身体素质好坏对安全生产工作起到基础性作用。

2.适航管理和危险源管理子系统

根据中国民航局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的规定,凡是在民用机场范围内提供油料加注、检验、检测等的机构,都要取得适航资质。航空油料储营企业的适航体系管理是其与一般危化品企业的重要区别。

航空油料储营企业存在的主要物质为喷气燃料(航空煤油),目前民用航空客机加注的主要是3号喷气燃料,根据3号喷气燃料的物理、化学特性:3号喷气燃料具有易燃易爆性、静电着火性、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特性,其储存量达到5000吨即为重大危险源[3]。3号喷气燃料的安全管理(即危险源的管理)指标主要包括燃料的接收、储存、发出、“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定期评估及应急预案等;适航质量体系的指标主要包括适航条件、计量检验资质、质量控制系统等。

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子系统

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安全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包括消防)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等。

设备设施的维护及保养指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换季)维护、检测(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特种设备档案的建立、定期检验、故障管理、改造或报废管理等[4];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的档案、定期检验、维护等指标。

4.环境安全管理子体系

环境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作业环境的温度、噪音、照明、防爆、通风置换等指标。

5.综合安全管理能力子系统

综合安全管理[5]能力子系统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资金的投入、安全检查、特殊作业、安全培训、安全宣教、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

三、结语

对于航空油料储营企业,质量安全和运行安全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毫不夸张的说,安全就是企业的生命线。本文建立了针对航空油料储营企业特点的安全管理指标体系,得到了人员安全管理、适航体系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环境管理及综合安全管理等5个准则层,每个准则层对对应相应的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安全管理指标是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基础,明确、清晰的指标,既可以为企业的安全评价提供方便,也便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参考文献:

[1]黄佳. 基于危险源分析的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评价与对策[D].南京工业大学,2008

[2]张红杰. 浅论铁路安全班组建设[J]. 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10

航空安全论文篇12

1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的获取

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始于安全信息的获取。航空公司航安部负责获取与收集各类与其运行有关的内部、外部安全信息和数据。航空公司内部安全信息有强制信息与自愿信息两类。强制信息是公司规定员工必须上报的各类安全信息。自愿信息则是员工自发上报或举报的信息。外部信息则主要是来自于外部各类相关民航安全的法律法规及信息。

2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的预处理

航空公司航安部获得安全信息后,通过对各类信息的筛选、判断,最终选择有价值的信息对其进行编码、分类,即安全信息的预处理。该环节为航空公司安全信息后续处理提供基础数据。

3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的传输

经过预处理的安全信息,航空公司将根据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及其使用方式,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宣传媒体(广播、电视、板报等)、媒介形式(报表、通知、文件、通报)、安全例会等不同形式传递安全信息。其中,运行类信息,传递给值班经理室;服务类信息,传递给服务发展部;空防类信息,传递给保卫部。

4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的处理

安全信息的处理是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管理流程的核心环节。通过该环节,航空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安全事件管理措施,进而提高运行安全水平。对于各类强制报告信息,航空公司将根据信息类别启动事件调查程序。对事件原因、经过、设施设备、责任人等进行严密调查,得出事件结论交由职能部门评估。若评估不符合要求,则重新由责任部门获取信息,进行事故调查,直至结论符合要求。随后由接收到信息的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对于自愿报告信息,将判断信息的清晰性与完整性,审核后进行统计。

5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的存储

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的存储对于整个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它是安全信息管理分析和运行的基础和保障。该流程从安全信息管理的第一个环节便开始进行,航安部获取到安全信息后对各类信息进行存储和归档。由于安全信息的类型和形态的多样化,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的存储形式也各不相同,其主要存储形式有数据类、文字类、图像类、音频类、视频类;同时由于安全信息的价值随着时间推移会发生变化,对于已经失效的信息,还将进行归档及作废处理,以免引起后期的错误使用。

6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的反馈

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管理过程由最后一个反馈环节构成一个闭环系统。航空公司利用反馈不停地去调节、修正原有的安全信息管理流程,进而完善其安全管理工作。航安部在经过上述五个环节的安全信息处理后,会将最终的安全信息处理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①外部信息反馈。航空公司将外部信息如规章、要求等进行分析处理,并将有关指标和要求反馈各部门。②内部安全信息反馈。航空公司通过对安全信息的分析和处理,将安全数据和态势传递给各部门及一线人员,进而提高一线安全运行水平。

二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管理

核心业务仿真系统设计通过对航空公司安全信息管理流程的分析和梳理,其仿真系统主要实现两大业务功能与模块:安全信息展示平台和安全保证运行平台,其功能框架。安全保障运行平台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信息的上报、处理、反馈及各类安全信息的统计分析、调查;安全信息展示平台主要包括内部和外部各类安全信息的、传递、展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