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总结和规划合集12篇

时间:2023-02-28 15:34:29

部门总结和规划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1

市各项交通工作坚持了较快的发展势头。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去年。

(一)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稳步增长。去年,市委、市政府布置我局负责的全社会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为39.8亿元。至去年12月底,累计完成投资48.68亿元,占全年目标任务的122.3%同比增长28.41%提前一个月超额完成全年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其中:至铁山港高速公路完成投资159305万元。

(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一是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计划今年开工建设。龙潭至山口一级公路龙潭段已建成通车,玉福大道、二环路南段、福绵至成均一级公路等重点路网项目加快推进。市交通物流基地、绣江复航工程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顺利推进。二是农村公路建设全面加速。以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全面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市去年计划建设农村公路项目137个752.4公里,项目数量和里程是历年来规模最大的分别占全区年度计划的16%和14%行政村通硬化路率提升幅度也是历年来最大的将由2009年底的62%提升到71.87%至去年12月底,已完成投资29948万元,占投资计划的102.7%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752.4公里,新增135个行政村通硬化路,全市行政村通硬化路率达到71.87%

(三)运输生产继续较快增长。去年。同比分别增长7.25%12.89%14.92%和22.04%公路客货运输在全社会客货运输方式中继续发挥龙头作用,为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取得阶段性效果提供了有力的运输保证。

(四)交通规划编制工作有序开展。市交通“十二五”发展规划》已基本完成。对《市交通“十二五”发展规划》进行评审,目前,编制单位正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批。港总体规划》已于去年9月8日通过专家评审,已报市政府待批。

(五)运输保证和应急能力进一步增强。圆满完成了第届博会运输组织保证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组织体系。局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交通战备广西路桥保证中队、玉柴物流货运中队等单位连夜派出货运汽车5辆、25吨吊车2台、大型钩机1台、拼装桥梁人员16人、现场管理人员6人连同钢桥(30吨,总长24米,主跨12米,单层双排)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并迅速完成架设了钢桥任务,抢通了抢险救灾的生命线”为救援设备得以迅速进入龙头村灾害现场开展工作及抢险救灾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后勤保证,得到自治区主要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

(六)交通节能效果明显。去年。

(七)交通各项改革进展顺利。废品油税费改革税务部门接收人员考录工作已完成。市本级税费改革人员分流安排工作基本完成。大部门制改革进展顺利,履行指导乡村客运和统筹协调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等新职能的各项工作顺利展开。

(八)行业平安稳定形势进一步好转。以强化源头管理。加强运输行业平安监管,继续深入开展平安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全面落实平安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加强平安隐患排查和治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车船、重点时段的平安监管,达到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目标。

全市地方公路养护进一步加强,另外。路况水平稳步上升。工程建设质量得到有效控制,总体坚持较好水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投资软环境专项治理、小金库专项治理、企业治乱减负专项治理等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主要做法及措施

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的工作部署,今年以来。集中人力、物力、时间,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项目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一)突出工作重点。成立了重点交通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和项目建设办公室,抽调一批业务骨干集中办公。建立了领导联系项目制度和分片联系制度,把全市重点推进的交通项目进行分解,确定“一个项目、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措施,局领导班子成员每人分别联系若干个项目和联系若干个县(市、区)负责协调、指导、督促项目的推进,一包到底,全力以赴加快交通项目建设。高速公路方面,局落实专人负责高速公路协调工作,全力以赴配合和协调做好至铁山港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目前,玉铁高速公路段进展顺利。协助配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设计单位做好荔浦至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并计划今年开工建设。路网公路方面,积极争取上级交通部门和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多方筹措资金,加快推进经济干线、主干道建设,重点抓好龙潭至山口公路改建工程、至陆川公路石子岭至二环路段、至福绵一级公路工程等项目建设。同时,加强对社会投资交通项目如龙潭产业园、岭塘工业园区、城西工业园区、玉柴工业园区的道路建设的指导协助。农村公路方面,以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年活动为契机,重点抓好通乡油路、通行政村硬化路、通达工程项目和农村渡口改造项目建设,通过分解目标、明确责任、明确时限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等措施,切实抓好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进度。道路水路运输基础设施方面,重点推进市交通物流基地、城东汽车客运站、陆川华宇物流园区、绣江复航工程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抓好一批涉及民生的农村客运站、便民候车亭建设。

(二)突破难点。加强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协调沟通,配合编制单位加快荔浦至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进度,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环评、水保、地灾和压矿已获批复,可研报告(修改稿)已完成,现正开展初步设计,力争今年开工建设。争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加快绣江复航工程前期工作进度,力争今年开工建设;认真组织好项目参与自治区、市组织的项目招商推介会、商洽会,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目前,局正安排专人与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商谈市交通物流基地有关建设问题;争取市政府对重大交通项目前期工作在资金上的支持,确保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同时,指导、督促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做好农村公路项目前期工作。二是着重抓好项目筹融资工作。对于重大交通项目,结合市交通运输发展的实际,把国务院、自治区出台的政策用足用好用活,使政策效应得到充沛的发挥,重点在资金筹措、土地使用、项目审批等方面积极向上级争取政策支持。对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结合当前实际,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筹措工作,加强与市财政局协调沟通,争取提前下拨局部以奖代补资金;加强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把上级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加强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沟通,及时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督促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本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依照“一事一议”方式,广泛发动当地经济能人和沿线受益群众自愿捐资和投工投劳,弥补资金缺乏;指导各县(市、区)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质优价廉的建筑资料,降低建设本钱。三是着重抓好规划编制工作。为了确保规划编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局委托广西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市交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港总体规划》目前,两个规划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进一步加强运输市场的培育和监管。全市新增及更新营运客车297辆,客车总数达到2042辆;更新出租汽车85辆,出租汽车总数达到880辆;新增及更新营运货车10232辆,货车总数达到37263辆;新增营运拖拉机612辆,拖拉机总数达19211辆,运力结构进一步调整完善。二是加强公交行业管理。乡村公共交通行业管理职能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后,局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行业管理,新开行了玉柴铸造中心、宏进农批市场、经济开发区等公交专线,开通了至玉东新区茂林镇等新线路,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公交一体化的公共交通网络建设。三是加大交通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力度。深入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超限超载明显减少。进一步规范完善“绿色通道”管理,去年,全市公路收费站点“绿色通道”共对运载鲜活农产品和救灾物资的车辆免费放行258557车次,减免通行费410.98万元。大力打击非法营运,重点打击二、三轮非法营运摩托车以及“黑”出租车,维护合法经营者利益。加大路政工作力度,进行拉网式巡查,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完全清理。加强收费公路行业管理,积极推行货运车辆计重收费,去年,324国道段收费站共收取通行费1.1152亿元,比去年增长55%收费行为规范文明。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力度,组织明查暗访10余次,行程1500多公里,巩固了辖区公路基本无“三乱”效果。四是加快发展农村客运,推进道路运输城乡一体化。目前,全市参与农村客运车辆879辆,农村客运班线210条,全市102个乡镇全部通客车,1246个行政村开通了客车,占全市行政村的91%初步形成了以城区为中心,以乡镇为依托,以农村为起点,辐射合理疏通快捷平安舒适经济方便的农村客运网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便利的交通运输保证。

(四)坚持以人为本。分别组成地方公路施工、养护管理隐患治理工作组,汽车站、道路运输企业、汽车修理企业、驾培企业隐患治理工作组,码头港口渡船隐患治理工作组等3个平安生产帮扶工作组,深入平安生产基础较薄弱的企业开展帮扶活动。重点组织开展了三级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平安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加强平安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平安生产执法,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力度;会同市安监局、交警支队联合组织开展了道路旅客运输“平安客运”创建活动。

(五)坚持长抓不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定期排查,强化调处,及时妥善处置好交通工程建设涉农问题、行业管理不规范问题、企业改制问题等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问题,以及运输市场呈现的新矛盾新问题,采取抓住关键环节、重点领域、重要时段维稳工作的有力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六)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找准干部教育工作切入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科学布置,严格顺序,高标准严要求抓好活动每一阶段、每个顺序、每个环节的工作。通过活动,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转变了工作作风,找准了制约我市交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制订了破解交通发展难题的措施,理清了工作思路,明确了发展目标,把全行业的发展积极性进一步引导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上来。同时,以开展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了体制机制,不时完善各项管理、监督和工作制度,强化绩效评估考核,加快推进行业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的思想观念、精神风貌明显改善,工作干劲更足,有力地促进了交通工作。

三、存在主要困难和问题

影响我市交通运输发展特别是项目建设的主要困难及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项目用地落实难。随着国家对土地的控制越来越严格,目前。加上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所需占用土地量较大,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相当困难,影响项目建设全面推进。如,由于市交通物流基地项目所需占用土地面积较大,土地指标少,目前用地指标尚未落实,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二是征地拆迁进展慢。由于沿线县(市、区)政府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时受各种因素的干扰,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慢,影响到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如玉铁高速公路、玉福大道、龙潭至山口一级公路等。三是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比例低,地方配套资金难落实。一方面,市各级政府财力相当有限,财政投入较少,群众生活还比较困难,筹资能力弱。另一方面,上级补助资金有限,通行政村硬化公路建设由国家和自治区给予每公里12至14万元的补助,其余局部资金由地方自筹解决,修建4.5米硬化路面的公路,一般造价达每公里30多万元,上级只补助14万元,需地方自筹资金近20万元,自筹资金难度很大。对于通自然村、屯的道路硬化自治区交通厅许诺只给予每公里1万元的奖励,而对于新建通自然村、屯的公路目前还没有补助政策,没有政策上的资金扶持,而且面广量大的情况下,推进通自然村、屯的公路建设的难度相当大。四是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推进难度大。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养护资金缺乏,加上缺乏各方面配合,单靠交通部门难以全面推进体制改革,遏制了养护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五是打击非法营运难度大。实施打击非法营运过程中,普遍存在取证难、奖励难的问题,致使治理整顿不够完全,非法营运现象依然存在六是平安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行业平安隐患和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监管、整治和应急管理力度有待加强。如地方公路待整治项目多,由于资金缺口较大,造成一批危路、危桥、危涵特别是水毁地方公路的修复工作无法按计划开展。

四、今年交通运输工作安排及措施

做好明年的交通运输工作至关重要,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局将继续以项目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行业监管,提高服务水平,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围绕构建“内外衔接、疏通快捷”交通网络目标。着力解决项目资金和征地拆迁问题,加快推进至铁山港高速公路段、二环路南段、玉福大道、龙潭至山口一级公路合浦段等重大项目建设。二是加快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配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做好荔浦至高速公路前期工作,争取按时开工建设;争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支持,加快绣江复航工程前期工作进度,力争今年开工建设;配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做好北流(清湾)至南宁(苏圩)高速公路、松旺至铁山港东岸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开工建设。同时,争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支持,尽快开工建设至陆川一级公路改造工程。三是加快推进重点站场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快市交通物流基地项目招商工作,确定项目业主后,尽快开工建设;重点是督促运美公司加快推进城东汽车站、市运美城北汽车客运总站前期工作,同时协调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上述两个项目于今年开工建设。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2

二、编制原则

(一)立足实际与面向未来相结合。“十二五”规划要以天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和城乡建设的实际需要为基础,结合实现跨越式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制定既符合实际又高瞻远瞩、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的发展规划。

(二)实践总结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既要做到深入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经验,充分吸收成熟理念,承前启后,又要以调查研究为基石,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和基层情况,并多方面、多渠道听取社会各界对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社会各界的发展需求,扎实有效地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统筹兼顾与重点发展相结合。“十二五”规划要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既要全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又要按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发展的方向和领域,做到全面发展、重点突破。

(四)宏观规划与微观可操作性相结合。“十二五”规划既要有宏观的、总体的发展规划,又要有具体合理的规划内容和政策措施,要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划实施责任主体,树立规划的权威性,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五)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要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使规划充分集中全市人民群众的智慧,更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实际,体现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合理性。

三、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成立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由市长张爱国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小平同志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招商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体育局、市农办、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水产局、市粮食局、天门经济开发区、仙北工业园、岳口工业园、龙尾山工业园(皂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主任廖云霞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日常工作。

(二)编写组。成立“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写组,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赵水亭任组长,市发改委副主任吴慧斌任副组长,从市委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办、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和天门经济开发区各抽调一名同志为编写组成员,负责“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材料收集和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开展“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重点对“十二五”时期的发展环境、基本思路、发展目标、结构调整、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社会事业、改革开放和资源环境等方面进行前瞻性研究。规划前期调研课题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研工作。

(二)研究起草市委关于编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建议。研究提出“十二五”时期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布局、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项目布局,以及实现规划目标的主要政策措施。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建议》。

(三)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根据市委关于编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建议精神,按照天门市规划编制工作总体部署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规划纲要(草案)。

(四)编制专项规划。围绕“十二五”总体发展目标任务,组织编制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等专项发展规划,提供重大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基本依据。专项规划领域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专项规划由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目录及责任分工表附后)。

(五)推进规划体制改革。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制定规划管理办法,改革规划管理体制,规范规划编制程序,创新规划编制方式,不断总结规划编制中的新经验,使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由市发改委负责统筹推进。

五、时间安排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按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市已于10月底前完成了动员、部署等相关准备工作。从11月开始进入基本思路研究阶段,2011年初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基本思路研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底。11月中旬完成各项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各部门于11月25日前将调研成果报市发改委汇总。12月底前形成“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征求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发改委;各部门研究确定需编制的专项规划,初步确定各领域“十二五”期间重大建设项目,并报市发改委汇总。

第二阶段为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建议起草阶段:2010年1月至6月底。2010年1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规划培训,4月份以前,相关部门开展各专项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5月份研究讨论各专项规划,并进一步修改完善。6月份,市发改委根据市“十二五”规划总体思路,起草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基本框架;研究起草市委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建议。

第三阶段为规划纲要起草完善阶段:2010年7月至10月底。市发改委起草完成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广泛征求各乡镇、市直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纲要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阶段为规划纲要报批阶段:2011年初,完成天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修改完善工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发改委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兼顾,突出规划重点。“十二五”规划编制要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突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职责的基本职能。对一般的竞争领域,规划内容主要是研究制定政策导向,依靠市场调节,引导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根据国家、省规划的发展方向,结合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研究确定一批事关全局、影响深远、辐射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特别是需要报国家和省审核批准的重大项目,要搞好与国家和省总体规划的衔接,力争纳入国家和省总体规划。

(三)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社会各界的发展需求,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规划充分反映群众呼声,凝聚集体智慧。完善规划编制程序,建立健全规划的衔接、论证、和评估制度。

(四)加强规划的协调与衔接。切实搞好天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与国家和省总体规划的衔接,力争把我市的规划内容纳入国家和省的总体规划。加强各类专业规划的相互协调与衔接,特别是要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使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增加规划在解决重大问题上的合力。

(五)强化时间观念,分阶段有序推进。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规划编制的时间要求,组织强有力的队伍抓紧进行课题研究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各时段的规划编制任务。

七、保障措施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3

各级党委与政府要把人才规划的实施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统筹协调,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和督促检查制度。健全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分年度抓好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使规划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保证重点目标、重点任务的完成。

(一)分解量化目标、任务

实行规划分级负责制。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搞好规划与年度计划的结合。制定规划任务分解书,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将目标任务分解、量化到各相关职能部门,明确牵头部门、协同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即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按时间节点要求,分阶段推进,出阶段性成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切实推进规划的落实,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建立责任制度,纳入年度考核

建立规划实施考核机制。推进规划实施应有一个好的考核机制作保障,要把实施规划作为各级党委与政府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指标体系,建立“第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考核制度,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主体到位、责任落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必要手段建设,建立规划执行的问责机制、协调机制和行政效能监察机制。

(三)注重规划实施的督促检查

明确规划监督主体。总体规划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部门监督实施,专项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实行经常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督查落实制度,在规划实施督察过程中,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推动规划实施。

建立项目运作激励机制。召开规划实施交流会,及时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规划实施的有效途径,对在实施规划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给予表彰。

二、加强规划跟踪与评估的工作机制建设

人才规划实施的跟踪与评估包括日常追踪、年度小结、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规划实施的跟踪与评估工作由该规划的主要编制部门组织开展,吸纳有关部门参与,也可以委托其他社会组织或中立的独立机构进行评估。应建立健全规划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过程中的跟踪、反馈、调整机制。

(一)加强规划跟踪与评估的管理

明确规划跟踪与评估主体,原则上各类规划应由规划编制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跟踪与评估工作。应大力加强规划实施情况定期通报、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制度建设,有计划、分阶段地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抓好中期评估和年度评估。对各单位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时总结规划实施效果,研究分析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改进建议及年度计划调整建议,并根据未来环境变化和规划实施进度情况适度修订规划内容,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二)跟踪与评估的方法

1.定期组织部署。规划跟踪与评估可分为日常跟踪、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跟踪与评估工作同步进行。原则上规划跟踪与评估工作由规划部门组织开展,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开展规划跟踪评估工作,可对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综合评价实施效果,也是对规划期内人才事业发展进程的总体判断和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督促与检查。

2.确定评估重点。依据规划目标任务要求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评估重点。评估应根据规划要求,对照规划任务分解书确定的职责开展。如规划中的预期目标完成情况,约束性指标、量化指标的实施进展情况及配套政策支持进展情况等,要紧扣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突出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

3.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规划评估指标体系,目的是为了摸清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现状,做到“心中有数”,进一步增强规划的针对性与实效性。规划评估指标体系应反映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反映规划实施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变化、新特点以及新成效,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符合实际的规划、政策,信息,调控配置,充分开发人力资源。建立科学合理、完善规范的规划评估指标体系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必须在实践中经受检验,不断完善。这就需要我们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与时俱进的精神,根据不断变化发展的新情况,不断修正完善规划评估指标及评价标准,开展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统计工作,使之在规划评估中发挥积极作用。

4.开展专家评估。由规划评估主体组织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与评估论证,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应客观评价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评价判断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根据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并由评估主体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5.委托第三方独立评估。由规划评估主体组织邀请国内外独立的相关机构参与评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由其提出独立的分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4

二、十二五”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和分工

部门规划按照市直部门安排由县直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分工如下。十二五”规划体系由总体规划纲要、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部门规划组成。按照体系组成。

一)开展重大问题研究。认真总结和评估全县规划实施工作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国家宏观政策趋势。以及今后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要按照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思想。充分吸收和利用规划实施以来县内外的成功经验。针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以解决矛盾、完善思路、提出举措为出发点,认真深入研究关系全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改善的一些全局性、战略性重大课题,重点对“十二五”时期的经济形势、发展环境、思路目标、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区域发展、人民生活、改革开放、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灾后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理清长远发展思路。全县“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和重大问题研究,由县发改委商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

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各项经济发展措施和年度规划的依据。要按照“十二五”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发挥比较优势、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区域优势为突破口。突出总体规划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超前性、实效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是总体性、纲领性的规划。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为主线。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改善人民生活为抓手。确立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发展战略目标、战略布局、战略任务、战略重点和战略措施。全县“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协调,抽调专职人员,聘请有资质的专家,邀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参与,听取人大、政协等各方面的建议意见后编制。

三)编制专项规划。着力加强编制各个专项规划,紧紧围绕基础设施、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区域发展、能源利用、公共服务、市场体系、生态环境、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园区建设等重点。谋求长远。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要立足实际。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专项规划是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产业、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明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定位、开发方向、发展重点、战略措施等。县级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由县发改委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商县直有关部门提出编制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制。

以总体规划为方向。立足现实。关注民生。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专项规划的编制必须以部门规划为基础。充分做好上下衔接。着眼长远。提出符合发展规划的具有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

四)编制部门规划。各部门经过与市直部门的充分衔接。开展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总体规划纲要,部门发展规划由各分管领导牵头。结合全县发展现状。独立完成部门规划的编制。部门发展规划要体现可操作性强、发展方向明确、预期目标清晰的特点。提出部门“十二五”发展规划项目。部门发展规划形成后,要报发改委备案,同时报送专项发展规划编制的牵头单位,做为专项发展规划编制的基础依据。

五)推进规划体制改革。改革规划管理体制。规范规划编制程序。使规划编制工作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工作由县发改委提出意见,要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创新规划编制方式。加强各类规划衔接。负责组织推进。

三、编制工作进度安排

全县“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分为四个阶段:根据市上对“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安排的进度要求。

第一阶段(前期研究阶段)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做好规划执行情况的分析、评估和总结工作。加强与国家、省上、市上规划思路、重大课题的衔接。扎实做好各项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工作。下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安排意见》安排部署规划基本思路及重大课题前期研究工作。科学确定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范围和领域。

第二阶段(基本思路研究阶段)制定全县“十二五”规划总体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依据县委、县政府审定批准的全县“十二五”规划总体方案,研究确定全县“十二五”总体规划思路以及各个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基本思路。征求各部门、各单位、各阶层、各系统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和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加强与国家、省上、市上各项规划的衔接工作,开展重点领域重大建设项目筛选确定工作。

第三阶段(纲要草案起草阶段)起草全县“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基本框架。就宏观管理目标、重点领域的发展战略、发展方向和对策措施等开展专题调研、咨询论证。报县政府审查。根据陇南市“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编制“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意见。完成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根据我县“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编制的基本思路。形成“十二五”规划纲要基本框架草案。

第四阶段(纲要起草完善阶段)广泛征求和吸纳社会各界对纲要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编制完成全县“十二五”规划纲要。提交县人大审议。就全县“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基本框架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县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县委审定。

四、工作要求

全面总结经验。为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依据。同时。加强和改进“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各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找准存在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认真总结规划的编制工作经验。力争及早将全县各领域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家和省上的规划中。

一)围绕战略目标。突出规划重点。要统揽全局。求真务实。超前思维,统筹兼顾。深入思考。科学谋划,周密部署,认真分析“十二五”及今后一个期间面临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对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等,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对一般的竞争性领域,制定政策导向,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科学界定规划编制范围,重点突出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各领域规划编制必须做深做实,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投资的依据,为企业决策、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提供参考。

二)立足项目建设。加强研究论证。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是落实规划建设任务的重要载体。特别是需要国家、省上审批、平衡和协调。和一些由政府协调建设、不直接参与投资的支柱产业大型项目,实现规划目标的主要手段和重要支撑。要研究确定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项目。并由政府配置资源的工业、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生态、市政、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领域建设项目。及早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及论证工作,为全面完成市级重点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保障。

三)强化调查研究。科学编制规划。加强调查研究。改进规划评估论证方法。使政府决策能更深更好地反映民情。规划编制过程中,增强规划编制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规划编制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要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并采取座谈会、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特别要注意倾听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规划编制程序上,要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民主制度、衔接制度、论证制度、公布制度、评估制度等。

四)坚持统筹安排。加强衔接协调。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是保障规划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必要前提。各部门、各系统要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支柱产业、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关系全局的重点项目布局和主要对策措施等方面的衔接协调。防止规划部门化,加强部门之间、系统上下、行业内部的分工合作。确保全县“十二五”规划体系内总体规划纲要与重点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衔接。避免规划冲突,增强规划的全局性、指导性、一致性和协调性,形成规划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的合力。要科学准确地测算全县“十二五”预期指标,做好“十二五”以后主要经济社会发展的展望和战略设想。加强本县规划和省、市及国家各类规划相衔接,充分体现国家和省上要求,使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重点项目建设获得国家及省、市上的大力支持,突出全县“十二五”规划体系编制的科学性、可行性、超前性和实效性。

五、保障措施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5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结合能源、车辆发展趋势,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合理控制总量、优化布局结构、服务经济民生、科学制定目标的原则,加强成品油分销体系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突出成品油零售体系与配送体系发展有机结合,建立起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广大消费者需要、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成品油分销服务网络体系。

二、工作任务

发展规划由成品油零售体系(加油站)发展规划和成品油配送体系(批发、仓储企业)发展规划组成。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并送审本地发展规划意见。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省商务厅负责下达并组织实施。

发展规划期限为5年,即2016-2020年。

三、规划具体原则

(一)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1.规划调整范围:新建、迁建、扩建和调整的加油站以及流动加油船。

2.布点设置原则和标准:按照《XX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执行,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交通规划相衔接。高速公路服务区“十三五”期间加油站规划布点,由省交通厅提出具体意见,经审核后,列入本次规划。

3.合理确定总量:按照“科学发展、合理布点、优化布局”的原则,以2014年度经省商务厅成品油经营资格年检合格核发证的加油站数为基数,以加油站数量增长速度与成品油市场需求增长速度相适宜的原则确定加油站规划布点总量。优先考虑新增公路(道路)、新区和农村网点。已超布点设置标准的路段,不再增设新规划点。

4.做好与“十二五”规划的衔接:我市因“三停”要求致使“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尚有较多未建、未批准的规划点(包括《XX市“十二五”期间(2013-2015年)新增农村加油站网点明细表》中的77个网点),经与土地、规划、交通等部门核实后,可调整到“十三五”规划中。

(二)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1.规划范围:本市境内设立的油罐总容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仓储设施(油库),且需具备码头、航道、铁路专用线、管道等配套条件。

2.征求部门意见:仓储规划应充分征求发改、国土、规划、安监、消防、交通、港口等部门意见。

3.合理布局:以2014年成品油消费量和最低限的库存量为基础,以满足本地区成品油供应需求为准则来规划仓储库容量。油库服务半径:省级中心油库,原则上辐射半径在150公里左右;市级分销油库,辐射半径在100公里左右;县级直销油库,辐射半径在60公里左右。

四、进度安排

根据工作实际和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分五个阶段:

(一)前期调研阶段(2015年3月-5月)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周密部署规划编制工作,并会同国土、规划、交通、安监等部门尽快成立规划编制组织机构,组建规划编制起草小组,组织前期调研和实地察看,总结评估“十二五”时期规划执行情况,提出“十三五”规划基本框架与思路。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样本见附件3),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于5月28日前以电子文档格式和书面形式报至我局,并填报附件4-10表,同时附截至2014年底所辖区域内油库及加油站布局图。

(二)研究起草阶段(2015年6月-7月)

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规划意见。各地零售体系(包括附件11布点明细表)和配送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意见于6月26日前以电子文档格式和书面形式报送我局,经我局审核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省厅。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制定的发展规划意见,编制全省零售体系和配送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同时组织专家组对各地上报的布点规划和库容量进行论证,于7月底完成全省发展规划的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阶段(2015年8月)

规划初稿形成后,省厅将召开成品油“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会,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对规划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评估。同时,在商务厅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综合整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送审阶段(2015年9月)

省厅于年9月底前形成发展规划送审稿,报商务部审定。

(五)审议阶段(2015年10月)

发展规划报商务部批准后,将对外公开,商务系统要做好规划的宣传贯彻,根据规划做好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五、总体要求

编制发展规划是一项时间长、任务重、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一)成立机构,提供保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建议由当地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邀请同级建设、国土、安监、交通等相关部门参加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当地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和部署,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和事项,加强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编制成品油发展规划所需的经费,请各县(市、区)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

(二)全面总结,科学前瞻。各县(市、区)要对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有益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要充分考虑“十三五”期间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方向,对成品油市场“十三五”期间可能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行深入分析,对供求趋势进行科学前瞻和合理预测。

(三)目标明确,务实可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县(市、区)情,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科学务实地编制规划。既要研究提出预期性、导向性的指标(如成品油消费规模、汽车保有量等),也要研究提出有约束力、可评估的指标(如加油站、油库数量、规模的调控原则等)。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要与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有机结合,相互衔接,形成合力。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6

(一)科学判断“十二五”时期的发展环境

“十二五”时期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五年,是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推进转型发展的五年,也是全面建设更高要求的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五年。编制“十二五”规划面临的环境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要深入研究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宏观环境和浙江发展的阶段性变化,使“十二五”规划建立在科学判断的基础上。

(二)充分认识“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重大意义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结构调整的战略机遇期。科学制定和实施“十二五”规划,对于积极应对世界经济格局新变化和国内经济周期性调整,着力破解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长期累积的结构性、体制性和素质性矛盾,加快推进转型发展,实现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深入开展“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

全面总结“十一五”规划的经验,深入分析国内外环境变化,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围绕全面建设更高要求的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加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研究。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研究提出“十二五”时期本地区、本领域的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提出一批关系全局、带动作用强、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为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1)提升“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以人为本作为规划工作的出发点,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规划工作的基本要求,把统筹兼顾作为规划工作的基本方法。在“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中,树立“转型、创新、惠民、和谐”的发展理念,大力推动经济转型、社会转型和政府转型,着力增强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明确“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要围绕转型发展,以宽广的全球意识、开放的战略思维、清醒的实情把握和统筹的根本方法,切实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3)把握“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按照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十二五”规划《纲要》,要充分贯彻落实《建议》确定的我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并在坚持遵循规律与把握省情相结合、延续继承与创新提升相结合、统筹兼顾与重点突出相结合、定性研判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突出体现创业创新、转型转轨、民生民享等要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三、建立完善“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

(1)建立“三级四类”规划编制体系

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和县(市、区)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即“十二五”规划《纲要》,由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主体功能区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区域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区域内有关市县政府编制;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2)发挥总体规划的统领作用

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的总体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其他各类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十二五”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为2011—2015年。

(3)编制出台主体功能区规划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以国土空间为对象编制的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体现,是编制各类空间规划的基本依据。要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进度,抓紧编制出台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发挥主体功能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中的总控性作用,积极探索市县“十二五”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两规融合”,进一步提高市县规划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4)加强区域规划编制工作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是编制区域内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十二五”时期,要按照省域空间总体布局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功能定位,选择若干资源优势明显、具备集约发展条件、能成为未来重要增长点的区域,以及对全省生态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生态保护地区,纳入省级战略层面,编制区域规划。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可展望到十年以上。

(5)合理确定专项规划的编制领域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

一是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土地、水、海洋、煤油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

三是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防灾减灾、应急能力建设等;

四是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民生和公共事业;

五是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六是开放型经济和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

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

八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省确定的其他领域。

四、全面加强“十二五”规划综合管理

(1)加快推进规划立法工作

规划是各级政府重大经济社会决策的依据,编制并实施规划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十二五”时期,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出台省级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明确规划编制主体职责,规范规划编制程序,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使规划编制和实施有法可依,把规划工作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

(2)健全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

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各类规划的综合协调,积极推动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衔接。要充分发挥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及其办公室协调机制的作用,需报请省政府批准的规划,均应通过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协调审议。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划协调工作制度。

(3)开展规划体制改革试点

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以点带面的原则,选择若干条件较好的市县开展规划体制改革试点。要高度重视规划体制改革试点,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根据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做好试点工作。要密切配合,做好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要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做到经费落实、人员落实,为深入推进规划体制改革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4)加强规划立项管理

规划编制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前期研究工作,制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主要依据和进度安排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建立省级“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编制。进一步加强规划立项管理,未经立项的各类规划不予审核、审批和。

(5)强化规划衔接协调

要高度重视规划的衔接工作,使各级各类规划协调一致。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总体规划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专项规划之间不得互相矛盾等原则。总体规划由同级政府负责衔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区域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衔接,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衔接。未经衔接的规划草案,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要切实加强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的衔接协调,使发展目标、战略任务、空间布局和重大项目更好地实现对接,提高规划的统筹性和实效性。

(6)规范规划论证制度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十二五”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规划咨询专家库,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和评估等活动,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各级各类规划应在送审前进行论证,总体规划由同级政府组织论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区域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论证,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各地各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规划论证制度。未经论证的规划草案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要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7)完善规划审批制度

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同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意见、衔接审核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规划批准机关应与规划体系及其层级相对应,“十二五”总体规划经同级政府审定后,由政府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区域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请省政府审议批准;重点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同级政府审议批准,主要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批准,一般专项规划由同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8)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十二五”规划一经批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外,都应及时公布。规划编制部门要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使规划实施落到实处。要按照“先编规划、后定项目、再安排资金”的工作链,逐步由项目微观管理向规划综合管理转变。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形成规划年度监测制度,并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估。监测评估工作可由编制单位自行承担,也可委托其他机构承担。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调整修订的规划,由规划编制单位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五、切实保障“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保证规划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成立“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地下空间规划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的地表以下空间。

第三条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坚持合理分层,集约、高效、有序利用,保护地下空间资源。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互衔接。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空间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制定

第六条 地下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滨海新区管理机构依据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中心城区、环城四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确定控制的区域内,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滨海新区管理机构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

结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单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应当编制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地下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

第十条 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由市或者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一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二)平战结合,处理好地下人民防空设施的平战转化和非人民防空设施的兼容,保障平时合理利用和战时以及突发事件、防灾抗灾的应急使用;

(三)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利用,确定竖向分层、横向连通,规定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禁建项目,明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规则;

(四)保证地上、地下必要的通道联系。地下空间的建设、使用不得影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二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建筑基础、人防设施、地下交通、各类管线、各类水井、地源热泵等地下设施利用现状进行分类调查,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水文、地质等资料。

第十三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分层以及各类项目之间的同层、相邻、联通规则。

第十四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等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的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地下空间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地下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与地下通道、地铁出入口等市政设施结合建设的,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分别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筑规模、出入口位置等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核定地下空间用地位置、体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区域内进行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前,应当查询地下空间规划和地下设施信息资料。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不得影响地下空间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等项目。

医院病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地下建设项目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层次空间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下建设项目选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一)涉及各级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重要的人民防空设施、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水库、环境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项目;

(二)地下建筑规模大于二万平方米的项目或者用地范围水平投影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项目;

(三)地震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需要进行论证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涉及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相互联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规划地表为绿地、公园、广场、停车场等无大型建筑物的地块,地下可以作为单建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其地表部分用途以及界外处理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结建项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地下空间具备扩展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单独划定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第二十八条 因连接市政设施或者安全防护等需要,对地下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界外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范围。

第二十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界外土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土地原用途。

第三十条 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使用性质和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地下建设项目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资源环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地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三十三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地下空间环境、安全和既有设施的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新建地下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项目或者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的结构、安全和建设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地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六条 工程管线综合管沟内,应当集中敷设电信电缆管线、电力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排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等。

工程管线综合管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对地下建设项目进行放线。

采用暗挖方式施工的,应当采用相应技术手段放线;采用明挖方式施工的,建设单位开挖后,应当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槽。

第三十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立即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查明情况妥善处置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同步进行测量,同步编制竣工图。

第四十一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发现因水文、地质等原因不能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施工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 地下建设项目开工验线、规划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分别出具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对已建成的地表或者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造成影响。

建设单位对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当及时恢复。

第四十四条 单建项目,地表规划为绿地、公园、广场的,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实施建设。

第四十五条 地下建设项目涉及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

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空间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地下建设项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报废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交信息数据、图纸、资料。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地下空间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开工或者现场验槽的;

(二)测绘单位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放线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放线的;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不申请规划验收的;

(四)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建设项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报废,建设单位未汇交信息数据、图纸、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造成相邻地上、地下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损毁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结建项目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单建项目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 地下空间的范围通过三维空间坐标确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对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地下空间的优点地下空间的利用对改善地面环境起着重要作用。在发展地下交通、降低城市大气污染的同时,还应提倡建设城市地下市政管线公用隧道,将自来水、排污管、供热管、电缆和通信线路纳入其中,可缩短路线长度达30%,还易于检查和修理,不影响地面土地的使用。

有条件的城市还可发展地下垃圾处理系统,消除垃圾围城现象。

近年来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就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与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得到了大发展,其主要成就表现在: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8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各项建设项目的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尤其是耕地面积的迅速减少,使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与结构性矛盾显得更加突出。为了加强对新经济形势下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科学、可行的修编,土地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先后部署并开展了两轮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土地规划在用地分类、编制体系及审批权限几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别,两者衔接的核心工作是做到用地布局与建设用地规模两方面的衔接。如果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的布局不能做到充分的衔接,则规划实施中必然要对两个规划进行频繁调整。可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有着很高的关联度,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来正确看待两者的关系,在具体实施中要做到对两者有效的协调与衔接,为两个规划各自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差异

1、指导思想的差异

自1986年至今,我国先后开展了两轮关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资源供给为出发点,依照上级所下达的对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为限制,按计划进行的土地规划编制,其指导思想是制约供给和引导需求,重点在于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上。城镇规划是对社会发展、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及人文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市场经济下城镇的客观发展规律与社会需求进行编制的规划,其指导思想是以满足需求和方便生活为出发点,重在发展。

规划目标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规划期的耕地和其他主要农用地的保有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及控制规模、土地的开发,整理及复垦规模、总体布局要求及土地利用率与产出率的提高等方面为主要目标。城镇规划则主要目标则是在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确立的条件下,对城镇的规划区范围及拟定分期建设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进行确定。

规划部门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分别由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来编制实施。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土地资源也从过去的无偿使用发展为有偿使用,这同时就客观造成了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与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间的矛盾。

规划时间、层次及人口统计口径差异造成的矛盾

土地利用规划有一个重要原则,即“一保吃饭、二保建设、三保环境”,而事实上很多城镇却是先有城市规划后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种现象导致总体规划反而服从城镇规划的结果。城镇人口的统计途径和统计范围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有些按行政区域进行统计,有些则按非农业人口数量确定人口规模。这种“以地定人”的城镇规划和“以人圈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导致不同矛盾的根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衔接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应遵从以下原则:第一,从全局出发的整体性原则,要求以提高土地的总体利用效益为基础,对不同区域、用地部门及产业之间用地的需求进行全面考虑,协调好各区域、部门及产业间的用地矛盾。第二,保护与保障并行原则,在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上,推进耕地保护从重数量向数量、质量及生态建设的全面平衡转变。加强对土地的整理力度,控制建设用地占地规模,建立保护耕地的激励机制,才能使耕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第三,可持续的土地利用原则,在规划建设中要将土地的开发、整理、利用及保护结合起来,重视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对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统一协调,实现对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转贴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方式

1、强化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间的协作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都要对城市用地进行统一的管理,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土地规划、征地、开发、建设的统一管理。同时要强化实施两个规划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法用地和建设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衔接的重点是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限,而建设用地区的土地利用则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进行。

城镇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城镇规划制定的发展用地的规模及控制范围不可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控制指标。同时,城镇建设用地要严格符合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要求及土地用途的管制要求,努力提高耕地的质量。对于不合理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具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做到科学、合理地用地。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建设用地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走集约型的城镇建设道路

城镇建设规划应从过去的粗放式建设方式转变为充分发挥城镇可利用空间的集约型建设方式。城镇规划要树立建设用地紧张的观念,对土地进行更加科学、精密、详尽的安排规划,对城镇空间充分利用,适当提高建筑的密度、高度及容积率。当前许多城镇建筑的密度与容积率都比较低,有着很大的开发改造潜力。同时也可通过加强旧城改造,提高旧城用地在布局、结构及功能方面的紧促性与合理性来提高旧城土地的利用效率。另外还可以土地置换的方式,压缩农村的居民点及村镇企业用地,以达到节约用地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丁祥伟.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J].城市建设,2011(13).

[2]王开杨.大型复杂桥梁施工监控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1(28).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9

为了组织实施好《市区“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做好市区项目平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及《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市区住房建设项目结构比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会议精神,在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年度住房总量70%以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年度住房供地总量的70%,并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落实项目”和“总量和项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市区住房建设项目套型结构比例落实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中“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的规定和《市区“十一五”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结合具体地块,确定相应指标,落实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占70%的项目年度平衡工作,出具具体地块套型结构比例指标确定意见书。要规划好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地块,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三、市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年度住房供地总量70%的落实工作。争取新供住房用地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量占年度住房供地总量的85%。

四、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核发住房建设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以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住房建设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确定意见书为依据,审核该住房建设项目实际套型结构比例,确保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落到实处。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10

一、按照《2000年普法要点》的要求,继续抓好《北京市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京劳法发〔1997〕32号)最后一年普法教育工作的落实,确保“三五”普法教育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认真搞好本单位“三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按照《“三五”普法总结验收意见》提出的基本标准、基本方法和基本要求,以及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北京市“三五”法制宣传教育总结验收工作意见》(京法治〔2000〕1号)的要求,深入扎实地开展好总结验收工作。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安排如下:

7月底前为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查和总结阶段,8月10日前将总结交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9月10日前为市局对区、县局的检查验收、评选阶段,具体形式另行通知。市局在9月20日前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接受验收检查和评选。

三、提高对“三五”普法教育总结验收工作意义的认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工程。对社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可以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系统内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是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实施依法行政的必由之路。我们已经经历了三个普法五年规划,通过总结,找出经验,找准问题。在此基础上,按照《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2000?2002)》(京办发〔2000〕25号),制定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将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四、加强对“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系统该项工作的组织,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或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总结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明确具体承办人,确保总结验收工作取得实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

2000年是“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是为开创二十一世纪普法教育工作新局面打好基础的重要之年。根据全国普法工作的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2000年普法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坚持开展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切实做好“三五”普法规划的检查验收工作,研究制定下一步规划,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将普法教育不断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一、围绕劳动保障工作全局继续推进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必须紧紧围绕劳动保障工作的全局来开展。充分发挥普法工作在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引导、保障作用。

一是不断强化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对党和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贯彻中央关于从严治政的要求,为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面的学习,继续开展对干部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是结合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把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将两个确保、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劳动力市场管理等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认真做好“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做好 “三五”普法教育总结验收是今年普法工作的重点。根据中央文件和全国人大决议精神,以及全国普法办制定的验收指导意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确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方案。这次总结验收的基本原则是,谁制定规划,谁组织验收。验收的方法是在自查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验收,有重点地进行抽查。为此要求:

一要抓好验收的质量。在严格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做好“三五”普法的收尾工作。凡是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进行补课。

二要做到验收工作不走过场。要认真总结“三五”普法工作中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的改进措施。部里普法办将对各地开展总结验收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要按期完成验收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9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的验收工作,并写出总结验收报告及下一步的普法工作建议,上报部普法办。部里将进行评选,为全国普法工作总结表彰做好准备。

三、研究制定新的普法教育工作规划

开展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根据中央的要求,在做好“三五”普法总结验收的基础上,要抓紧研究制定今后的普法教育规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的普法工作规划的制定,从整个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全局来谋划,形成一些前瞻性的思路,使普法工作更好地为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服务。

一是制定新的普法教育规划要与立法规划相一致。通过开展普法教育,一方面要促进现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也要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

二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层实际情况。要结合总结“三五”普法情况,对下一步的普法教育工作思路、主要任务、方法措施等问题进行调研,注意总结和发现“三五”普法教育工作中成功的做法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使新的规划内容贴近实际,具有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进一步细化普法教育的具体措施。各地要进一步积极探索普法教育的新方法,采取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广泛开展一些生动活泼、简明易懂、深入浅出的普法教育活动。

四、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结合各项法制工作的推进,坚持不懈地推进普法教育。同时,要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

一是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等项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注重以普法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促进用人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中,要以普法教育为基础,促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管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是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各类用人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加强联系,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的氛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

根据全国“三五”普法教育规划,2000年将进入总结验收阶段。为全面完成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检验“三五”普法成效,巩固法制宣传教育成果,进一步将普法教育工作不断引入深入,根据《全国“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验收的意见》,现对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全国“三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决议的总体要求和劳动保障部“三五”普法规划,结合各地实际,注重实效,以总结验收为契机,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扩大普法教育工作成效,为下一步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重点。在总结验收中,既要突出劳动保障“三五”普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对象和普法教育中的难点和热点,又要对普法教育的一般情况进行总结,要全面地反映本地区实施“三五”普法教育的总体情况。

二是条块结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三五”普法验收工作要与本地区组织的总结验收工作相结合,以服从本地的验收安排为主;要主动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搞好协调,总结验收材料同时报送当地有关部门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三是求真务实。劳动保障“三五”普法验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认真总结“三五”普法的实施情况。通过验收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回避,制定整改措施,推动普法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三、基本内容

(1)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规划的内容;

(2)各地政府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三五”普法规划的内容。

四、基本标准

(1)对单位的验收标准。领导重视,组织普法工作措施得力,制定有普法教育规划;确定有负责机构,经费和办公条件有保障;加强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建设,有年度普法计划,普法教材、培训有保证;开展了检查落实,较圆满地完成了“三五”普法知识考核,普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对重点对象的验收标准。完成了规定的学习内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工作落到实处;按年度普法计划,参加了规定内容的普法知识考核,有考核成绩记录;通过普法学习,能较熟练地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有了较大提高。

五、基本方法

总结验收按自下而上、分级实施的方法进行,在自查的基础上,上一级普法主管机关验收下一级的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普法办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抽查。具体步骤可分三个阶段:

(1)6月以前为各单位自查阶段。由各单位总结“三五”普法情况,写出自查报告。

  (2)7月至8月为验收阶段。由上一级普法工作机关对下一级普法单位上报的“三五”普法总结进行验收,也可结合实际,采取适当的 形式进行验收。

(3)9月为总结评选阶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普法工作机构写出总结,上报劳动保障部普法办进行评选,参加全国的总结表彰。

六、基本要求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11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我国城镇化的进程明显加速,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到年,祖国大陆已有设市城市个,建制镇近万个,城镇人口近亿人,城镇化水平达到。年以来,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城市建设,使城市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的规模和速度,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九五期间,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到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城镇住宅竣工面积亿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由平方米增加到平方米。同时,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一大批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纳入了国家保护和管理的轨道。全国已建立各级风景名胜区个,其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景区处。各地以风景名胜区为载体,发展旅游业,带动了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这些成就的取得,对于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年初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城乡规划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号)。年市长协会换届时家宝副总理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发表了重要讲话。各地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要求,城市规划的编制普遍展开,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加强了城乡规划的实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一批城市,依据城市规划加强对环境的综合整治,经过几年的努力,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城市绿化建设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市依据城市规划,三年来拆除违章建筑九百多万平方米,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得到了广大市民的拥护。南京市依据规划对城市进行了环境综合整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扬。特别在华商大会期间,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好评。*、*、*、*等城市按照城市规划,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开展危旧房改造,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取得了重大成就,被授予联合国人居奖。*四省在灾后重建中,坚持规划先行,把移民和建镇结合起来,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变安置为安居致富,变救灾为改善生态环境,有力地推进了农村现代化和城镇化。安徽省农村灾后重建项目,在年获得迪拜国际改善人类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安徽马鞍山移民建镇第一期项目,年获得迪拜国际改善人类居住环境良好范例。江西省鄱阳湖地区灾后重建项目,在*年获得了迪拜国际改善人类居住环境良好范例。浙江省湖州市依据城市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使市域内已有及计划建设的个水厂减少到个,节约投资达亿元。*省*风景区申报世界遗产期间累计投入整治资金亿元,投入劳动力万人次,拆除违章建筑物万平方米,拆迁和关闭工厂、矿山、商业网点家。*源风景名胜区根据镕基总理的指示,大规模的拆迁整治,明确提出“景区内不砍一棵树,不建一幢房”,“山上游、山下住、景区游、城里住”,“景区只拆不建、只出不进”,现在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已得到明显改善。事实证明,城乡规划在调整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建设、改善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协调各项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综合调控作用。

但是,也应看到,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还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领导以权代法、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批准进行建设,造成严重损失。有一个省的领导以权代法、随意干涉城市规划管理,批准建设“外滩花园”。*年初,虽被爆破拆除,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亿元。某省会城市的个别领导在建设“金色大世界”项目过程中,擅自同意将临时建筑建成永久性建筑,改变使用性质,扩大建设规模,堵塞了城市道路。城市规划部门也监管不力,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没有及时予以制止。年月经建设部、监察部责令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多万元。有一县城在总体规划确定为非建设用地上建房,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加上山体滑坡,致使房屋垮塌,导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不顾资源条件,无视区域环境安全,不经科学论证,不履行法定的规划选址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损害区域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年月,某市利用距离下游水库仅公里的一个化肥厂的现有场地,建设年产量吨氰化钠项目。项目开工四个月后,被勒令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若建成投产,将严重威胁首都北京的用水安全。

一些地方超越经济与资源承受能力,提出不切实际的发展目标,盲目追求高档次、高标准,搞华而不实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例如,有一个县级市,基本上是吃饭财政。年月,市政府采取了在预算外收入统筹摊派、银行贷款、拖欠工程款等方式,将原占地万平方米的东方红广场,扩建为万平方米,铺装花岗岩、大理石,安装豪华广场灯,建造音乐喷泉,耗资万元。到年底,该市所在地区累计拖欠教师工资多万元,财政缺口上亿元。

一些风景名胜区追求眼前经济利益,忽视资源保护,超强度开发,造成自然生态和景观资源的严重破坏。某一风景名胜区所在的省、市和市辖区的一些部门竞相开发,当地百姓纷纷效仿。建设单位有法不依,主管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疏于管理,甚至违规越权审批,致使违规开发建设行为泛滥。核心景区内九十年代形成建设高潮,一些单位违反规划,擅自改变用地性质,违规建设宾馆、招待所,严重破坏了整体自然景观。建设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对该风景名胜区建设的混乱状况进行调查。从目前调查到的情况看,不仅拆除违法违规建设要付出巨大经济代价,而一些自然景观资源已无法恢复,损失不可估量。

另一风景名胜区的经营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号文件及《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已建设和筹备建设索道各一条。这两条索道违背了经国务院批准的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建设部组织调查组进行了实地调查。目前,在建的索道工程已经停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已经查清违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正在研究处理意见。

某市政府违反有关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批地,开发商违反法定程序及规定进行建设,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开发建设的“南山别墅山庄”,对风景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目前,该项目正被查处。

产生上面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缺乏城乡规划知识,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在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出现了偏差,建设决策超越经济、资源承受能力,有的不顾整体和长远利益,盲目追求政绩;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城乡规划法制不健全,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监督责任,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尚未形成,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发挥;由于没有明确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行政行为难以进行严格监督和约束。上述问题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对资源、环境与文化遗产的破坏更难以挽回,有的还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及与群众的关系。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年月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听取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汇报。根据会议的决定,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报稿和《通知》(代拟稿)进行了修改,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国务院正式印发了《通知》。城乡规划和建设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通知》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做出的重要决策。

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上。为此,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度,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加强对城乡规划的执法监督,不仅要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还要建立同级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就城乡规划工作向同级人大汇报,接受人大的监督,同时还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要通过对城乡规划的执法监督,及时纠正建设活动中各种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特别是纠正地方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随意修改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行为,以及查处规划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对规划实施监管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职、渎职的行为,促进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认真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通知》部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抓紧修改调整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坚决禁止脱离实际的建设项目

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抓紧修订或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要将当前城市建设重点放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供水、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上。

近期建设规划修订或编制完成后,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原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经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要作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占地规模的基本依据。九部委联合印发的《贯彻通知》已经明确指出,自*年月日起,凡未按《通知》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集中统一

加强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明确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九部委联合发出的《贯彻通知》,明确将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事项,列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有关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具体要求,建设部将在今年九月份另行颁布。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由原规划审批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严格依据城乡规划,确定建设项目选址。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所选地址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并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国家对建设项目选址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地方都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法定的选址工作程序。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职责。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

强化规划管理权的集中统一。加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设区城市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设区的市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城市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必须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统一管理。坚决纠正随意下放规划管理权限的行为,凡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予以纠正。省(自治区)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对各市、县规划机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纠正的要进行督办,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部和中央有关部门报告。

对城市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叠地区的规划管理,《贯彻通知》中已明确了责任。各项建设项目的审批,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城市园林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其它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城乡规划部门、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与所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派出机构,并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

(三)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切实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资源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尚未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编制的,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已经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的历史文化名城,〖〗也要对照《通知》要求对保护规划进行自查,不符合《通知》精神的,要尽快按法定程序修订调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尚未完成规划编制的,必须在今年底前完成;年底以前编制的总体规划,要根据《通知》要求组织重新修编;国务院今年公布的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在*年月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要严格控制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前,必须进行论证,其中涉及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应当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后,按程序审批,批准后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批准的总体规划,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实施;总体规划中未作明确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的,暂停区内各项工程建设,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依法拆除。

严格履行资源监管职责。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珍贵的文化和自然资源。各级城乡规划、园林部门,一定要严格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管职责。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各地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按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要政企分开,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保护资源,执行规划,不得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交由企业承担,管理机构自身也不得从事开发经营等活动。

(四)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规划管理,抓紧制定城乡结合部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

各城市要抓紧完善城乡结合部的规划,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乡结合部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严格按规划的规定实施建设和管理。加强统一规划管理、重点解决和认真查处城乡结合部乱圈土地、建设混乱和违法建设等问题。

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联合调研,总结一些地方的经验,加快制定加强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解决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土地使用性质及管理权限不清等突出问题。各地要对本地区城乡结合部土地使用权流转和规划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掌握准确情况,配合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镇的规划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明确近期内重点发展的中心镇,从政策上给予必要的倾斜和支持。各省(自治区)城乡规划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心镇规划编制的指导,提高中心镇规划的质量。要逐步实行重点镇规划省级备案核准制度,切实提高小城镇规划的权威性。

要切实加强镇的基础设施建设。从完善镇功能出发,突出抓好道路、给排水、文化、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完善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机制,明确镇主管规划建设的领导和工作责任,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镇的规划建设。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严禁在镇安排不切实际的大广场、超标准办公楼和豪华接待设施等建设项目。要积极促进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防止城市的污染工业向镇转移。

(六)落实责任,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

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城乡建设和风景名胜区资源开发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以保证规划的实施。要坚持风景名胜区资源管理与经营活动分开。要改变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既编制规划、调整规划,又组织实施规划的局面,大力推进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分开,管理部门不再直接编制和调整规划。要公开规划审批程序。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各地要按照《通知》和《贯彻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同级人大、上级城乡规划部门以及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监督制约机制,彻底改变缺乏监督制约规划管理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项目越权审批、先建后报、建而不报的状况。建设部和省(自治区)城乡规划部门、直辖市的规划和园林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社会公众对规划建设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并聘请特约社会监督人员,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对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纠正机制。各级城乡规划、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违反规划案件的查处,上级部门要对下级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限期处理,并报告结果,形成及时有效的行政纠正机制。

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规划管理中政府领导、规划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对于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城乡规划建设和风景名胜资源重大破坏,影响严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监管不力,放任规划管理中的违法行政行为的,也要追究相应责任。

(七)提高队伍素质,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

建立健全规划培训制度。规划培训的重点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建设部要会同中组部、中国科协办好市长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主要管理人员,都要参加建设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对所辖县级市的市长,以及县长、乡镇长的培训。

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建设部将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重点加强对国务院审批的总体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在*年年底前实现对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规划实施情况以及部级风景名胜区各类开发活动的动态监测。各省(自治区)城乡规划部门也要抓紧进行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逐步建立相应的动态监测系统。

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关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关系到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首先要认真学习宣传《通知》。《通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世纪之初为加强新时期的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极为重要的文件,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指导城乡建设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并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要把贯彻《通知》与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一系列重要批示结合起来,并联系各地的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最近一段时间,镕基总理和岚清、其琛、家宝副总理对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做出了一系列批示。镕基总理针对某风景名胜区遭到人为破坏的状况,在给建设部等部门的一份批件中指出,现在只搞旅游开发区建设,不顾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了。搞的不好要把老本吃掉了。在我部《关于报送对*有关问题的情况的函》上批示,要重视*的规划和保护。家宝副总理在一期《互联网信息择要》批示,对开山采石应严格规划和管理,在风景名胜区应明令禁止。山体、植被破坏,难以恢复,所付代价甚多,教训极其深刻。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虽然针对的是某一个城市或风景名胜区,但对全国的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监督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

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要加强法制建设工作,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法规体系。建设部将抓紧做好《城市规划法》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同时,将加紧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定》、《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办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意见(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会同有关部委研究制定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好风景名胜区加强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良性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通知》中提出的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建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机制等,是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对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为了切实落实这些要求,各地要在贯彻落实《通知》和《贯彻通知》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及时反馈建设部。

加强城乡规划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建设、规划、园林、机构编制、计划、财政、监察、国土、环保、旅游、文物等多个部门。各省(自治区)城乡规划部门和直辖市规划、园林部门必须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自觉转变观念、转变作风、转变方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把《通知》和《贯彻通知》落实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政府的领导同志,加强领导,进行统一组织和协调。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也只有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城市政府领导的重视,才能做好。

部门总结和规划篇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计划管理,强化政府人事部门宏观调控职能,使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中单列,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第三条  计划管理范围是:

(一)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

(二)上述机关、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计划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计划期党和国家提出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重大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求,编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调整部门、地区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

(四)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调整职工队伍的布局和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五)根据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计划管理体制。

第二章  计  划  指  标

第五条  计划由下列主要指标构成:

(一)基期末预计到达数;

(二)计划期计划增加(减少)数;

(三)计划期末计划到达数。

第六条  计划期职工人数增减包括:

(一)新增职工:

1.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2.社会招收人员;3.调入人员;

4.成建制划入的人员;5.其他人员。

(二)减少职工:

1.自然减员减少的人员;2.调出人员;3.成建制划出的人员;4.其他人员。

第七条  计划期工资总额增减包括:

(一)新增工资总额:

1.增加职工增资;2.转正定级增资;3.工龄、教龄、护龄津贴增长;

4.国家统一安排的新增工资项目;5.上年增资项目翘尾;6.晋职晋级增资;

7.增加奖金;8.成建制划入的工资额;9.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减少工资总额:

1.减人减少工资;2.掉尾工资;3.减补员工资差额;

4.超编制单位的工资核减;5.成建制划出的工资额;6.其他。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八条  编制计划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基期计划执行情况;

(二)基期和计划期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社会总产值、社会劳动生产率、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预计到达数和计划数;

(三)基期和计划期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指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预计到达数和计划数;

(四)基期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变动情况及计划期国家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有关政策、措施;

(五)计划期各项事业发展计划、重点发展领域及有关政策规定;

(六)就业结构及职业需求结构与数量;

(七)财政收支情况;

(八)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情况;

(九)机构、编制定员情况;

(十)新增劳动力资源,特别是干部资源状况及可供机关事业单位利用程度。

第四章  计  划  报  批

第九条  报批计划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提出的编制计划的指导原则和政策,按照国家下达的控制数字和表式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计划部门的指导下,经过科学的预测分析自下而上地编制计划草案,并附文字报告和详细说明,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报送人事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劳动部门。

(二)人事部在汇总、审核各地区、各部门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提出分地区、分部门计划建议方案。

(三)人事部通过一定形式听取地区、部门意见后,对计划建议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按要求时间报国家计委,同时抄送劳动部,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第五章  计划的下达和调整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人事部下达的计划后,应尽快将计划逐级下达到基层。

第十一条  各级人事部门在下达计划的同时,应将计划抄送同级计划、劳动部门和有关开户银行。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发现计划与实际不符确需调整计划时,应于当年八月底前向人事部提出调整计划的报告,人事部应及时批复。未经人事部批准,不得自行修改计划。

第六章  计  划  管  理

第十三条  凡属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增加的职工和工资,均应纳入计划管理范围。未经国家核准不得超计划增人、增资。

第十四条  根据编制定员确定增人指标。凡已满编或超编的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分配增人指标。确需增人时,须先申请增加编制。超编单位要逐年核减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中央、国务院驻地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复退军人时,其劳动指标由当地予以划拨。

第十六条  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含自然减员指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补充自然减员指标,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七章  计划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根据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集中检查两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检查结果(附详细说明),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部。

第十九条  各级人事计划部门,要制定具体指标,定期对下级人事计划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条  必须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乱开口子,超计划增人增资的地区、部门,除在安排下年度计划时,相应核减其指标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计  划  统  计

第二十一条  统计资料是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统计是检查和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各级人事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为研究问题,制定政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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