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年度工作计划合集12篇

时间:2023-02-28 15:35:16

出纳年度工作计划

出纳年度工作计划篇1

作为单位出纳,我在收付、反映、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尽到了应尽的职责,在不断改善工作方式方法的同时,顺利完成如下工作:

1、现金业务

本人严格按照财务人员的相关制度和条例,实现现金管理,现金收付,凭证的审核以及现金日记帐登记等业务谨慎细致不出差错,能够确保做到现金的收支准确无误,认真复核会计主管审核的原始凭证数量,金额计算与金额是否一致,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保证了现金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

2、银行业务

日常与银行相关部门联系紧密,根据单位需要正确开具支票转账进账,提取现金备用,井然有序地完成了职工日常报销。在平日与银行接触的工作中,我认真复核所要求开具的银行结算凭证的台头,帐号,用途是否一致,认真填写银行结算凭证,保证金额填写准确,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情况,逐笔序时认真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

3、及时清收违规投资,规范投资行为

根据银监部门和省联社清理违规投资的要求,加大了对违规债券和保险投资的清收力度,通过采取上门催收洽谈,电话追问和网上查询,委托出售等方式,及时清收了申银万国****万元国债和保险投资****万元。目前仍有保险投资**万元未收回,正继续与太平洋保险公司洽谈给付;密切关注南方证券托管工作,债权一经确定,及时清收南方证券**万元国债投资。为规范投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营,我部于今年十月制定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资金拆借,债券买卖,债券回购等投资业务行为。十月份以来,委托省联社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债券*****万元,同时与省联社进行短期资金拆放业务,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4、减少非生息资金的占比,

加强应收利息的管理。截止11月末,我社应收利息帐面余额为***万元,已超过银监部门的风险控制警戒线,我部根据实际情况,在主任室的要求下,坚持谁分片地区,谁负责清理的原则,对各网点进行跟踪督促,限期清理。截止11月末,应收利息余额为**万元,预计年末将全面完成应收利息的清理工作。

5、廉洁自律,力树财会工作形象

财务工作是重点岗位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务必做到廉洁奉公、遵章守纪,忠于职守。我始终坚持认真学习财务相关法规,坚持以自律为本,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法纪,时刻以反面教材警示自己,不断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了财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始终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每一项工作中。

二、存在不足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1、存在不足 在公司领导的培养下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无论是思想认识,还是工作能力都有了进步,但差距和不足大有存在的。比如:一方面是学习的深度和广度还需要加强;另一方面是遇到困难强调客观原因较多,没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2、下年度工作计划 2015年已经到来,为迎接新一年的挑战,我给自己做了以下计划:

出纳年度工作计划篇2

首先参加财务人员继续教育,了解新准则体系框架,掌握和领会新准则内容,要点,和精髓。全面按新准则的规范要求,熟练地运用新准则等,进行帐务处理和财务相关报表,表格的编制。参加继续教育后,汇报学习情况报告。

二,加强规范现金管理,做好日常核算

——1)根据新的制度与准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核算,做好财务工作。

——2)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处理好同其他部门的协调关系。

——3)做好正常出纳核算工作。按照财务制度,办理现金的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努力开源结流,使有限的经费发挥真正的作用,为公司提供财力上的保证。加强各种费用开支的核算。及时进行记帐,编制出纳日报明细表,汇总表,月初前报交总经理留存,严格支票领用手续,按规定签发现金以票和转帐支票。

——4)财务人员必须按岗位责任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出表率。

——5)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个人见意措施

要求财务管理科学化,核算规范化,费用控制全理化,强化监督度,细化工作,切实体现财务管理的作用。使得财务运作趋于更合理化,健康化,更能符合公司发展的步伐。

总之在新的一年里,我会借改革契机,继续加大现金管理力度,提高自身业务操作能力,充分发挥财务的职能作用,积极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计划,以最大限度地报务于公司。为我公司的稳健发展而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4年一整年的锻炼让我对财务知识更进一步的提高,现在已经成为财务方面的管理者。2015年里,我将继续我的财务工作,加强财务方面的知识学习及教育。使财务工作在我的管理及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良好环境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以下是我就财务人员 工作计划 的详细内容。

2013年 工作计划 中我共拟定了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参加财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财务人员都要参加财政局组织的财务人员继续教育,但是12年11月底,继续教育教材全变,由于国家财务部最新发布公告:12年财务上将有大的变动,实行《新会计准则》《新科目》《新规范制度》,可以说财务部12年的工作将一切围绕这次改革展开工作,由唯重要的是这次改革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参加财务人员继续教育,了解新准则体系框架,把握和领会新准则内容,要点、和精髓。全面按新准则的规范要求,熟练地运用新准则等,进行帐务处理和财务相关报表、表格的编制。参加继续教育后,汇报学习情况报告。

第二、加强规范现金治理,做好日常核算1、根据新的制度与准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核算,做好财务工作。2、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处理好同其他部门的协调关系.3、做好正常出纳核算工作。按照财务制度,办理现金的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努力开源结流,使有限的经费发挥真正的作用,为公司提供财力上的保证。加强各种费用开支的核算。及时进行记帐,编制出纳日报明细表,汇总表,月初前报交总经理留存,严格支票领用手续,按规定签发现金以票和转帐支票。4、财务人员必须按岗位责任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出表率。5、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个人见意措施要求财务治理科学化,核算规范化,费用控制全理化,强化监督度,细化工作,切实体现财务治理的作用。使得财务运作趋于更合理化、健康化,更能符合公司发展的步伐。总之在新的一年里,我会借改革契机,继续加大现金治理力度,提高自身业务操作能力,充分发挥财务的职能作用,积极完成全年的各项 工作计划 ,以最大限度地报务于公司。为我公司的稳健发展而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4年,我的个人工作计划已详细分明。我深知,想把财务工作做好不是件容易的事,但若把财务人员合理安排,共同努力,定将我司的财务工作推向一个更高台阶。

作为公司的财务出纳工作人员,自然是做好本职工作在先,为公司节约每一分成本为已任。为再次出色的完成上级交给我工作,特制定如下出纳工作计划:

一、加强规范现金管理,做好日常核算

1、根据新的制度与准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核算,做好财务工作。

2、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处理好同其他部门的协调关系。

3、做好正常出纳核算工作。按照财务制度,办理现金的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把关,不能有半点疏忽和大意。加强各种费用开支的核算,及时进行记帐,编制出纳日报明细表,汇总表,月初报交会计做账,严格支票领用手续,按规定签发现金以票和转帐支票。

4、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5、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出表率。

6、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加强学习:结合企业行业发展及自己的岗位上工作需求,加强相关业务方面的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三、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加强成本控制:预算的目的是设法增加收入,减少成本,压缩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各项支出。

1、预算一定要全员参与,绝不能少数人参与凭空捏造,想当然得出。既包括经营指标,也涵盖费用开支预算,接待预算等等。

出纳年度工作计划篇3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1-0098-05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纳税人作为独立经济主体对自身税收利益的诉求越来越明确,同时,随着国家税收制度体系的完善,税法对纳税人行为的约束也日益规范。为此,“依法纳税,合理节税”成为纳税人自身经济利益与国家税收法律之间权衡的最佳选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工薪所得免征额由原来的2 000元/月提高到3 500元/月,将第1级税率由5%调低至3%①。新税法的公布减轻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符合个人所得税法“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的立法宗旨。由于纳税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较短,纳税筹划的观念还没有得到大众的普遍关注,因此发展现状还不太理想,尤其是事业单位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纳税筹划工作难以普遍开展。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主要有工资、绩效奖励、各类补贴等。也就是说职工的应税所得大多数来源于薪酬收入。因此,对事业单位薪酬纳税筹划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

英国经济学家西蒙·詹姆斯(2002)指出“会计师们把避税称为税务筹划,以强调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印度税务专家E.A.史林瓦斯(1989)认为“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务已成为重要的环境要素之一”。他的观点强调了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中的一种税收利益。萨莉·M.琼斯、谢利·C.罗兹-卡塔纳奇(2008)提出有效的经营筹划依赖于相关税收因素的准确评价,必须关注财务理论和税法共享的区域,并通过增加额外福利、雇员股票期权、合格退休计划等筹划方案,结合实例对雇员薪酬进行筹划研究。纳税筹划出现至今,在西方发达国家均受到纳税人和政府的重视,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进入了比较成熟的阶段。

二、云南省某事业单位薪酬纳税筹划现状

经过调查得知,云南某事业单位②主要采取据实发放薪酬的方式,薪酬纳税筹划缺乏执行力。由于薪酬发放不均衡,职工个人所得税额出现较大的波动。以2012年12月为例,由于单位给职工发放年终奖和过节补贴,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达到了8 797.56元(不包括劳务报酬),该月的个人所得税额大大超出了平均水平(1—11月为3 300元左右)。该单位2012年需上缴45 000元左右的个人所得税。在平时福利方面,表现形式单一,单位主要提供免费午餐、限额办公用品费报销以及300元/季度的交通费补贴,仅涉及日常所需的一些开支。单位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采取据实发放的形式,很少采取纳税筹划方案。总体上看,该单位目前没有一套完整的薪酬纳税筹划体系,相关政策不够完善,薪酬纳税筹划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

云南某事业单位薪酬及劳务报酬发放流程如图1所示。

三、云南某事业单位薪酬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薪酬纳税筹划力度不够

从调查中发现,在工资和劳务报酬等方面的纳税筹划力度不够,涉及的一些筹划工作由会计来完成,缺少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因此,不能保证该项工作做到全面、有效。除了上述情况,该单位的薪酬发放大多采取据实发放的方式。由于没有经过事先合理的筹划,面对同样的一笔收入,职工可能会承受更多的税收负担。

(二)薪酬纳税筹划涉及范围狭窄

根据调查发现,由于绩效奖励、节日津贴和扣除个人社会保险费等因素,职工个别月份的工资水平会与往常有出入,甚至会出现很大的波动。收入发生变化的同时也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在职工福利方面,主要涉及免费午餐、办公用品费以及交通费补贴,但是对于其他如通讯补贴、住房、旅游、免费医疗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措施。单位给职工提供福利的种类仅限于餐饮、交通等日常开支,费用列支范围狭窄。因此,在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上还有待完善。

(三)年终奖发放缺乏筹划

多数职工都希望在年底能拿到年终奖,这既是单位对自己本年度成绩的肯定,也是一笔客观的收入,看似是一件两全其美的好事。经了解,由于单位给职工发放过年补贴和年终奖,导致12月份的工资数额明显比其他月份要高出很多,随着收入的增加,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增多。大部分人尤其是对纳税筹划缺乏了解的人会认为“多收入,多纳税”是天经地义的,对于多缴纳的税款毫无怨言,但事实上,在缺乏合理的筹划时,单位盲目地给职工发放年终奖,可能会导致职工多缴冤枉税。

四、薪酬纳税筹划问题成因分析

(一)纳税筹划意识淡薄,缺乏系统有效的管理

纳税筹划是一个新生事物,所以对其的了解和应用需要一定的过程。熟悉相关税法知识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只有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后才能进行计算和规划,因此,纳税筹划也是一项繁琐的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单位的薪酬筹划工作主要由会计负责,但事实上,事业单位的薪酬筹划仅涵盖了工资、薪金福利化等个别项目,筹划的力度不足。加之纳税筹划对理论原理和实际操作要求较高,有时候单位宁愿多缴一些税也不愿意去惹这个麻烦,单位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因此,薪酬筹划工作缺乏体制保障。

(二)缺乏纳税筹划主动性

薪酬纳税筹划主要采用分散收入的方法,如:均匀发放、分次支付、分项支付等。从表面上看,在不改变费用列支的情况下,支付方式的改变只会改变个人的名义收入,而单位的实际支出却没有发生变化,但实际上,通过适当调整来改变个人的名义收入,可以减轻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负担,从而有效地发挥薪酬激励作用,减少单位的人力资源投入成本。在没有看到薪酬激励对单位利益的潜在影响时相关负责人会认为薪酬纳税筹划对单位的经济利益没有造成影响,甚至觉得筹划可有可无,因此缺乏纳税筹划的主动性。

(三)缺少纳税筹划专业人员

经过调查了解到该单位的薪酬纳税筹划工作由会计负责,而会计的工作内容和任务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工资核算、货币资金收支的监督等。一方面,会计精力有限,不能抽出更多的时间来安排纳税筹划的工作;另一方面,会计在平时可能更多地关注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纳税筹划方面的理论储备相对欠缺,不能全面有效地完成这一工作。缺少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也是单位在该问题上执行力低的原因之一。

五、加强纳税筹划管理、制定合理薪酬设计方案的建议和启示

(一)重点加强对工资、薪金设计的纳税筹划管理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③。从国家公布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纳税的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1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负担则会相差甚远。因此,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采取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此类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针对该单位现行薪酬设计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在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方面有以下建议:

1.均匀发放工资

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而纳税人就要承担更重的税收负担。通过调查发现,该单位的职工由于参加不同的评审项目、绩效工资、单位发放津贴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有些月份的收入会出现很大悬殊,致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更高级次的税率,而出现税收增加的幅度大于收入增加的情况。

例1:单位职工李先生平时月工资为4 500元,2012年10月收到单位津贴1 500元,该月实际工资为6 000元(假定其他月份的工资均为4 500元,为计算方便暂不考虑三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④。

如果不采用纳税筹划方案,李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 500-3 500)×3%×11]+[(6 000-

3 500)×10%-105]= 475(元)。

经分析,采用全年均匀发放工资的筹划办法,把10月份多发的1 500元津贴平摊到各个月份中,每月的平均工资=1 500÷12+4 500=4 625(元),则李先生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4 625-3 500)×3%×12=405(元)。

经过纳税筹划后,全年减少应纳税额70(475-405)元。因此,该职工全年收入增加了70元,而单位也没有增加支出。

鉴于上述分析,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发放工薪的办法,可以使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既能充分享受税法规定的税前费用扣除权利,又能避免收入增加导致不必要的税率级次的爬升,在全年发放工薪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减少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当然,现实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单位难以完全平均发放工资,这里所说的均匀发放工资只是一种筹划思路,是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所做的调整。

2.职工薪酬设计适当福利化

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单位可以采用将部分薪酬改为非货币支付的方法,用于职工的公共福利支出。对于职工而言,在实际生活水平并未下降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名义收入可以减轻个税负担。另外,从单位角度考虑,可以把这些福利支出作为费用税前列支,加大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力度,减少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薪酬设计适当福利化对于职工和单位都是非常有利的。

例2:单位职工周女士每月从单位获取工资5 500元,由于租住一套两居室,每月需付房租2 000元,除去房租,她的收入为3 500元。

如果不做税务筹划方案,则周女士每月应纳税额=(5 500-3 500)×10%-105=95(元),实际收入为

5 500-2 000-95=3 405(元)。

经过分析,采纳科学的筹划方案,由单位为周女士提供免费住房,每月工资下调至3 5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周女士的收入没有超过3 500元的免征额,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的实际收入为3 500元。

经过税务筹划每月多获得收入95(3 500-3 405)元,另外该职工的生活水平也没有因工资的减少而降低,单位也没有增加支出。

鉴于上述分析,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需求适当降低其名义收入,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例如:向职工提供免费的交通便利、教育福利、通讯补贴、专业培训等,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收负担。此举对于纳税人来说,只是改变了自己收入的形式,而享受到的收入效用并没有减少。单位在增加福利支出的同时能够享受更多的税前扣除,减轻了企业所得税负担,同时对外还提升了单位形象。因此,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创立一套比较完整的福利体系。

3.灵活安排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范畴,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关系,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计税方法和税率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就为单位提供了可利用的纳税筹划空间。因此,利用税率差异对纳税人的身份做合理的调整,能够有效地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实现节省税收的目的。

例3:王先生是一名高级工程师,与单位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2012年9月获得单位发放劳务报酬所得15 000元。

在做纳税筹划前,王先生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 000×80%×20%=2 400(元)。

从纳税筹划角度考虑,单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在两者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该项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当月应纳税额=(15 000-3 500)×25%-1 005

=1 870 (元)。

经过筹划王先生该月应纳税额减少了530(2 400

-1 870)元。通过改变雇佣关系,王先生的收入增加了530元,而单位也没有增加成本支出。

鉴于上述分析,在适当的情况下,个人和单位协商建立雇佣关系,通过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的转换来调整个人所得税税额。由于上述两项所得税的计税标准不同,因此,调整后能够享受较低的税率,从而实现减少纳税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方法只是筹划思路的一种,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若一次性收入超过20 000元,则应采用相反的筹划思路,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通过充分利用速算扣除数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4.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纳税筹划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在现实中,企事业单位向自己的职工发放年终奖的现象十分普遍,既是作为对职工全年工作成果的一种肯定,同时也能对职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税法规定,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发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年终奖时,根据当月工资的不同情况,年终奖的扣缴方法也分为两种,引用参考文献[5]中的计算方法,本文将其简化成图表的形式,如图2所示:

(1)规避年终奖税率级次临界点税负陡增的情况

从年终奖的计税公式可以看出,虽然年终奖先除以12,再根据月平均数额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年终奖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实际上只有1个月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最明显的缺陷就是各临界点附近的税率和税负呈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出现纳税人税负陡增的情况。

例4:单位职工张先生的年终奖为18 000元,另一位职工陈先生年终奖为18 050元。

张先生需缴纳的年终奖个税计算过程如下:

确定适用税率:18 000÷12=1 500(元),适用税率为3%。

应缴税款:18 000×3%=540(元),税后收入为17 460

(18 000-540)元。

陈先生的个税计算过程如下:

确定适用税率:18 050÷12=1504.17(元),适用第二级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应缴税款:18 050×10%-105=1 700(元),税后收入为16 350 (18 050-1 700)元。

经比较:虽然后者比前者多获得50元的年终奖,但是多缴税1 160(1 700-540)元,税后收入反而少了1 110(17 460-16 350)元。

出现这样不公平现象的原因是两位职工年终奖刚好在第一个税率级次与第二个级次的临界点附近,而每一个级次对应的税率都有明显的差异,导致收入的增加远小于税额的增加,出现税负陡增的情况。因此,单位在对职工发放年终奖之前要尽量避开这样的区间,对年终奖的金额做适当的调整,减少冤枉税,增加职工的实际收入,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年终奖的激励作用。

(2)根据职工收入层次合理设计年终奖

对于不同收入阶层的职工而言,年终奖的发放对其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也有区别。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一般对低收入职工不宜发放年终奖,对中高收入职工可以适当发放年终奖来减轻纳税负担。具体分析如下:

例5:单位职工杨女士2012年从单位取得的年薪为31 200元,其中月薪平均为2 000元,年终奖7 2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确定适用税率:[7 200-(3 500-2 000)]÷12=

475(元),适用3%的税率。

应纳税额为[7 200-(3 500-2 000)]×3%=171(元)。

若杨女士年薪总额不变,单位采用科学的筹划方法,将年终奖按月均匀发放,月薪为2 600(7 200÷12+2 000)元,低于免征额(3 500元),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低薪职工而言,年终奖按月分摊的金额加上月收入仍低于3 500元时,单位不宜发放年终奖,应该事先进行筹划将年终奖均匀分摊到各月,和工薪合并计税,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6:2012年顾先生从单位取得年薪72 000元,无年终奖,平均月薪为6 000元。

顾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6 000-3 500)×10%-105]×12=1 740(元)。

若顾先生年薪总额不变,单位从纳税筹划角度考虑将其月薪下调至5 000元,同时发放年终奖12 000元。

顾先生年终奖应纳税额如下:

确定适用税率:12 000÷12=1 000(元),适用3%的税率。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2 000×3%+12×〔(5 000-3 500)×3%〕=900(元)。

经过纳税筹划后全年可减少纳税840(1 740-

900)元,也就是说在单位支出不变的情况下,该职工收入增加了840元。可见在年薪不变的情况下,适当降低月薪,发放年终奖,年终奖和月薪适用税率为3%,低于之前10%的税率,通过降低税率的方法,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实现了节省税收的目的。

现实中,职工都希望在年底拿到年终奖,而表面上看似丰厚的年终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缴却埋藏着不小的隐患,处理不当会导致纳税人多缴“冤枉税”。通过上述分析,在年终奖的发放上,要根据职工的实际收入情况做适当的调整,对于低薪职工而言,发放年终奖可能导致多缴税,因此不宜发放年终奖,而对于中高薪职工发放年终奖可节税。可见,并不是所有的职工都适宜被发放年终奖,单位应事先作出合理的方案,才能充分发挥年终奖的效用。

(二)事业单位薪酬纳税筹划的启示

通过对云南省某事业单位薪酬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发现单位薪酬纳税筹划环节比较薄弱,缺乏纳税筹划专业人才,薪酬的发放缺少规划和有效的管理等,可能导致个人所得税偏高,职工的实际收入减少。

如果单位采用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法,制定合理的薪酬设计方案,可最大程度地减轻职工的纳税负担,增加实际收入,不仅能有效地激励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还能增加职工对单位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从而有利于单位的长期发展。目前,我国事业单位薪酬纳税筹划发展还不成熟,与企业相比,筹划空间还相对狭窄,但是薪酬纳税筹划对于减轻职工纳税负担、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在要求以及纳税意识不断提高,纳税筹划将成为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推动事业单位薪酬纳税筹划体制的完善。

本文所探讨的薪酬纳税筹划只是一种思路,从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维护纳税人经济利益方面,薪酬纳税筹划都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但薪酬纳税筹划不能只因为纳税而筹划,还要综合考虑单位的整体经济利益、管理需求和财务战略目标等因素,尽可能寻求最佳的方案,否则会得不偿失。同时,还要考虑职工对薪酬待遇的期望和要求。现实中,部分职工会受个人、家庭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的影响,或者受现金偏好的左右,不一定始终把纳税筹划放在首位。因此,单位在制定薪酬筹划体系时要顾及职工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薪酬激励的作用。

六、结语

个人所得税是与个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个税种,现实中人们都希望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负担,增加税后收入,但职工一般都无权决定自己的薪酬获取方式。因此,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单位通过一些科学合理的筹划方法,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可以有助于减少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职工的实际收入,这不仅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利益,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战略也有较大的影响。

本文以云南省某事业单位为例,对事业单位薪酬纳税筹划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通过采用科学合理的薪酬纳税筹划方案,能够有效地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负担,增加职工实际收入;(2)薪酬纳税筹划有利于充分发挥薪酬激励的作用,间接地减少单位人力资源成本的投入,增加团队的稳定性;(3)薪酬纳税筹划不能光考虑纳税问题,还要综合考虑单位的整体经济利益、管理需求和财务战略以及职工的具体情况等各种具体因素。

【参考文献】

[1] Simon James,Christopher Nobes &Alan Melville. The Economics of Taxation [M]. 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2002:100.

[2] E. A. Srinvas:Hand Book of Corporate Tax Pla-

nning[M].New Delhi: Tata McGraw- Hill Pub.Co.Ltd,1989:1.

出纳年度工作计划篇4

(一)纳税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

熟悉国家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做到应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单位全额代扣并及时代缴。可以筹划的收入通过纳税筹划降低教职工税负,增加个人收入。坚决不做偷税漏税的事情。

2.利益最大

纳税筹划工作首先要理清教职工的收入来源和适应的税法规定,按照收入适应的税法不同进行纳税筹划,经过计算选择税负最小的方案进行收入发放调整。

3.可操作性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最终的目的是要有可操作性。筹划方式要简单容易理解和操作,教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进行合理筹划。提前进行个税测算,避免财务部门代收代缴后,教职工对计税数据有疑问提出调整申请,造成财务工作的不便。

4.可适应性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2011年6月颁布的,纳税筹划的设计需要考虑税法变化造成的免税扣除额、税率、抵扣范围等变化带来的影响,及时调整适应变化。

(二)纳税筹划的意义

在高校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有利于促进教职工熟悉国家税法规定,提高教职工自觉纳税意识,减轻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负,增加实际收入,有利于教职工与财务工作者之间加深沟通和了解,提高教职工对财务工作的理解和满意度,有利于财务信息公开。

二、纳税筹划的思路和难点

(一)纳税筹划的思路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全年一次性奖金、劳务报酬三种计税法律规定。在熟悉税法政策前提下,可以通过均分收入、平衡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计税收入、减少劳务报酬增加工资薪金收入、增加教职工社保福利、收入福利化、利用互联网等方法进行设计和纳税筹划。

(二)纳税筹划的难点

1.教职工全年收入数据取得

教职工每月工资数据和年底绩效工资结算金额相对固定,但课时费、科研业绩奖励、其他工作奖励等收入,校内各部门需要根据教职工当年工作业绩情况计算奖励,年初无法获得,造成纳税筹划困难。

2.人事部门对教职工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

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需要全校各部门的配合,特别是人事部门,教职工的评聘、工薪兑现、调整、统计、结算等工作都是由人事部门牵头,所以人事部门对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决定了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效果。

3.纳税筹划程度

纳税筹划工作开展是做到适用于大部分人的政策理论性筹划,还是进行针对教职工每人的纳税筹划需要定位清晰。需要进一步提高教职工对纳税筹划的重视和积极参与。

4.纳税筹划人员

以前高校对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视度不高,怎样提高学校和领导对纳税筹划工作的认识和重视是前提。配备专人负责学校纳税筹划工作,使用互联网方式将学校各部门和教职工都参与到纳税筹划活动中。

三、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加大宣传

加大在高校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意义,提高学校和领导对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视,由学校统一安排协调校内各部门参与到纳税筹划工作中,将纳税筹划工作开展起来,为学校和教职工谋实惠。

(二)使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筹划

采用互联网收入申报和统计平台进行纳税筹划,为教职工个人参与到纳税筹划搭建平台。教职工通过互联网可以查询个人收入明细、个税情况,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申报、测算领取收入交纳的个税,达到自助纳税筹划的目的。

(三)平衡月工资、年终绩效、其他收入

由财务部门编制各种收入适用的税率表,注明对应收入区间、计税盲点区间,注明税前扣除项目内容,对各类收入计税举例说明。方便校内各部门和教职工查询对照,进行收入调整。

(四)增加教职工社会保险福利

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税前扣除的免税政策,通过增加教职工社会保险扣款和单位缴费增加教职工福利,降低个人所得税。

(五)增加教职工福利化收入

出纳年度工作计划篇5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及国内外税收筹划的现状

1.税收筹划的含义

我国学术界对税收筹划的定义普遍认为:税收筹划也称节税,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和差别待遇,通过对公司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事先谋划和安排以减轻税负,实现整体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活动①。

2.国外税收筹划发展现状

国外税务筹划几乎家喻晓,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已形成了财务决策活动中税务筹划先行的习惯性做法。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税务筹划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 许多企业,公司都聘用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或设置了专门的税务会计从事税务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另外,国外较重视对经济类人才的税务筹划知识教育和培训。

3.国内税收筹划的现状

在我国,近年来,税收筹划不仅开始悄悄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税收筹划主动性也在不断增强,税收筹划意识不断提高, 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税务筹划活动。但是由于税收筹划只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才逐渐被企业所理解和接受,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短,与国外相比,税收筹划的意识、税收筹划能力及专业化方面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现阶段,我国税收筹划主要表现为:

(1)单位纳税筹划态度”冷热不均”,事业单位纳税筹划意识低。税收筹划在国内尚未被普遍认知和接受的同时,也存在一个特殊的现象,就是不同性质的单位对税收筹划的态度不一样,外企和民企追捧,国企冷落,事业单位纳税筹划更是少之又少。有调查显示,在重庆,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是民营企业,国企、事业单位很少。事业单位税收筹划意识较弱,尤其是事业单位,他们认为自已不以营利为目的,税多税少都是国家的,与自身关系不大,用不着进行税收筹划。

(2)我国纳税筹划主要是会计人员。据调查,目前,我国事业单位进行税收筹划基本上是会计人员,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很少参与税收筹划,聘请专业化队伍进行税收筹划更是少见。

(3)我国会计人员的现状。据财政部统计,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近千万人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为会计从业人员,其中有初级会计技术资格为268万人、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为131万人,有5.9万人通过国家合格标准取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评审资格④,初、中、高级职称分别占全国总会计从业人员的26.8%,13.1%,0.59%,初、中、高级人才共占会计从业人员的39.69%,其余60.31%的会计从业人员没有取得会计技术职称。而初、中、高级的比例为:0.66:0.32:0.0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会计人员结构不合理,初级人才相对充足,中级人才相对不足,高级人才严重缺乏。

二、事业单位纳税筹划存在现状探究

1.事业单位收支体制的原因

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可见在传统计划体制下,事业单位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完成了国家赋予的某方面事业任务即可,不存在经费紧张,资金出现缺口的问题。

正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传统计划体制,造成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筹划内在动力不足,大部分人观念陈旧,认识模糊,认为“吃皇粮”的,没有必要纳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征税、公平税负的原则理解不充分,对依法纳税感到不适应,纳税意识淡薄,消极待税思想严重,税收筹划能力较弱。

2.事业单位集中核算后造成纳税筹划意识更加弱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化,为了探索公共财政资金管理和监控的有效形式,越来越多的行政事业单位成了财务核算中心,将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纳入财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各单位撤消了计财处,基本保留1名会计人员负责原单位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但是,财务集中核算后使得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相对分离,导致一方面由于原单位财务人员的大大减少,极大程度上削弱了原单位的财务管理能力;而另一方面,财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主要工作职责是进行财务核算,节约税金支出与他们自身利益和所在单位利益没有关系,因此从主观上缺乏纳税筹划意识。

3.会计人才缺乏,税收筹划能力相对较弱

众所周知,事业单位与企业相比,由于体制不同,竞争激烈程度不同,薪酬待遇的差距,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相对匮乏,税收筹划能力相对较弱,中高级人才更加缺乏。经分析,事业单位会计人才缺乏主要原因如下:

(1)会计职称制度起步晚及存在不完善之处。我国的会计职称制度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至1983年,主要进行评定技术职称,第二阶段,1986年至1989年,实行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制度,第三阶段,1990年至今,主要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实行评聘分离的“双轨制”。 会计人员技术等级仍为1986年4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确定的职务等级,即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由于高级会计师在评审条件上只相当于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副高级,因而高级会计师实质上仍是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享受副高级职称的待遇,客观上限制了人才的发展。

(2)部分会计人员缺乏理论背景和业务实际操作背景。由于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缺乏,加之事业单位编制的问题,一方面很多单位的会计人员是从其他岗位转岗从事财务工作,一般年龄偏大,无会计专业方面学历。而另一方面有些单位会计人员虽有专业背景知识,但由于体制的原因直接从大学毕业后进入会计主管岗位,没有按正常出纳岗、会计岗、主管会计岗等程序进行煅练和培养,由于这部分人员缺发对业务流程、业务处理及有关税收政策的了解和把握,纳税意识低,缺乏纳税筹划经验,导致事业单位纳税筹划意识低。

(3)事业单位会计队伍不稳定。纳税筹划需要会计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主管会计人员相对于一般会计人员不仅需要长期工作经验的积累,而且工作任务繁重,但工资待遇却和普通会计人员无差异,有的会计人员干到主管会计后重新去干出纳却仍然享受主管会计的待遇,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主管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会计部门相对于业务单位,会计人员职务升迁较慢、培训少、知识更新较慢,导致很多中、高级会计人员急于调离岗位另寻它路,不利于事业单位会计队伍的稳定,也就更谈不上对事业单位的纳税进行筹划。

4.部分税务机关税收管理滞后,宣传和征管措施不到位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随着相关税收法规的颁布实施,行政事业单位成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均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依法纳税。

在实际工作中,常出现两种情况:(1)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对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有的根本就不知道行政事业单位要缴纳所得税,总强调自己是事业单位,有财政拨款,不必纳税也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涉税问题。(2)对税政策了解不够,如我国对事业单位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是有期限的,由于财务人员了不够,导致单位在优惠期限过了以后仍按优惠政策申报纳税。这说明我们税务机关税收管理滞后,宣传和征管措施不到位。

三、事业单位提高纳税筹划能力对策和建议

1.事业单位要转变纳税观念,提高依法纳税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也日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完善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体制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在经费上出现缺口。因此,作为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研究,转变“事业单位不必纳税筹划”观念,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收筹划能力。

2.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育才、用才、聚才机制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实用性很强,涉及多领域的系统工作,纳税筹划需要纳税人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及对业务的了解和掌握。在没有条件聘请专业化队伍进行税收筹划的情况下,一个单位税收筹划意识和能力的提高主要依靠中高级会计人才。为此,事业单位应加强中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建立科学的育才、用才机制,并营造一种的良好聚才环境。

(1)事业单位应建立正常有序的会计用人机制。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各会计岗位的职责权限及任职条件、专业胜任能力及程序来聘用各级会计人员,制定与业绩、岗位挂钩的新酬制度,切实做到薪酬安排与员工贡献相协调,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确保各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能胜任相关会计岗位工作,并能最大限度地挖掘他们的潜能。

(2)事业单位要完善会计岗位培训和考核。事业单位要建立上岗培训和定期各会计岗位培训,并通过考核来检验培训效果,将培训合格作为上岗或继续留用原岗们的前提条件,使岗位培训不能仅仅流于形式,而是真正落到实处。也为会计人才的成长提供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

(3)事业单位要重视优秀会计人才的储备。事业单位要注重优秀人才,建立一种激励机制,完善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使其在各个阶段、各个时期,在薪酬上、职务上或在业务上等有上升的空间,以尽可能确保优秀人不流失。

3.事业单位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形成“三位一体”纳税筹划理念

税收筹划是进行经营管理的事前策划和安排,而经营管理主要涉及业务部门和管理门,因此一个单位的税收筹划涉及管理者、会计人员,及业务部门。事业单位尤其是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的事业单位,只有形成税收筹划“三位一体”理念,加强管理者同会计人员、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及协调工作,加强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才能从源头、事前做好税收筹划。

4.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税收宣传和财会人员的培训

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的宣传,并组织力量对事业单位进行纳税辅导,使其领导和财会人员扭转纳税观念,重点使其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毫无例外地履行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牢固树立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切实提高其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为需要税收筹划的单位提供政策支持。

四、结论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普遍征税、公平税负的原则下,事业单位纳税不可避免,事业单位只有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符合税法的要求下,税收筹划才能成功,才能较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宋霞.税收筹划[M].上海: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1-3页.

[2]李定安,武智秀.浅谈税收筹划风险[J].上海会计,2008年3期49-50页.

出纳年度工作计划篇6

关键词: 股票期权;纳税筹划;政策依据

Key words: stock option;tax planning;policy basis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01-0016-02

0 引言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管理的核心是激励。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方式,已越来越受到我国企业的青睐,但目前很多公司对此激励措施尚处于探索阶段。国内学者对股票期权激励的纳税筹划研究得较少,纳税筹划的方法较为单一,基本上是只针对股票期权这种单一的薪酬方法进行筹划,研究成果较少。我国与之相配套的税收法律尚不完善,国家关于股票期权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优惠力度很大,从而筹划空间更为广阔,所以进一步对股票期权进行纳税筹划很有必要。本文发散思维,文中第三种筹划方案把股票期权同年终奖和工资联合进行纳税筹划,探索股票期权纳税筹划新思路,以寻求更为节税的筹划方案。

1 纳税筹划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授予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的所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行权后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所得,则按税法规定缴纳。

②《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以下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2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方法一:尽可能在股票市价较低时行权,市价较高时再卖出股票,以享受降低税负的好处。

案例1:境内某公司于2014年实行企业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王先生于2014年1月10日在该计划中获得20000股股票期权,授予日股票价格为每股5元,王先生可以一年后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20000股股票。2015年1月10日,该股票每股市价10元,2015年4月10日,该股票每股市价12元。王先生有以下几种行权方案:

方案一:王先生于2015年4月10日行权,购买20000股股票。

方案二:王先生于2015年1月10日行权,购买20000股股票,并于2015年4月10日将该股票转让。

筹划分析:

方案一:王先生获得股票期权时不需要纳税。当王先生于2015年4月10日行权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额为该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的差额,即(12-5)×20000=140000(元),由于王先生持有期权的时间为15个月,则“规定月份数”为12个月,测算适用的税率:140000÷12=11666.67(元),适用25%的税率,则应纳个人所得税=(140000÷12×25%-1005)×12=22940(元)。

方案二:王先生于2015年1月10日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10-5)×20000=100000(元),规定月份数仍为12,100000÷12=8333.33(元),适用20%的税率,则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2×20%-555)×12=13340(元)。于4月10日转让股票,获得财产转让所得:(12-10)×20000=40000(元)。而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以上两种方案的比较,可以看出两种方案税负的大小:方案一>方案二。即在股价较低时行权,较高时卖出更为节税。

方法二:在不同年份分别行权,可以降低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以降低税负。

案例2:境内某公司于2013年实行企业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王先生于2013年1月10日在该计划中获得20000股股票期权,授予日股票价格为每股5元,王先生可以一年后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20000股股票。2014年1月10日,该股票每股市价10元。王先生有以下几种行权方案:

方案一:王先生于2014年1月10日行权,购买20000股股票。

方案二:王先生于2014年1月10日和2015年1月10日分别行权,每次购买股票10000股,假设2015年1月10日每股市价也为10元。

方案三:王先生于2014年1月10日和2014年1月30日分别行权,每次购买股票10000股,假设2014年1月30日每股市价仍为10元。

筹划分析:

方案一:王先生2014年1月10日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10-5)×20000=10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2×20%-555)×12=13340(元)。

方案二:王先生于2014年1月10日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10-5)×10000=5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10%-105)×12=3740(元)。王先生于2015年1月10日行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与2014年1月10日行权时所纳个税相同,为3740元,则此方案下一共交纳个税7480(元)。

方案三:此方案下,王先生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第一次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10-5)×10000=5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10%-105)×12=3740(元)。第二次行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50000)÷12×20%-555]×12-3740=9600(元)。两次行权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3740+9600=13340(元)。

以上三个方案中,税负如下:方案一=方案三>方案二。即如果两次行权发生在同一个纳税年度中,则应纳税额相同,且税负较重,而在不同纳税年度内分别行权则可以降低税负。

方法三:股票期权与工资、年终奖联合纳税筹划更节税。

案例3:某境内上市公司总经理张某全年薪酬60万元,请提出具体发放方案。

筹划分析:

方案一:实行年薪制,月平均发放50000元。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12-3500)×30%-2755]×12=134340(元)。

方案二:发放60万元年终奖。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30%-2755=177245(元)。

方案三:工资、年终奖搭配发放。测算大体适用税率:600000÷24=25000,工资适用税率25%,月发放工资35000元,年终奖发放数额为600000-35000×12=180000(元)。则工资年应纳税额=[(35000-3500)×25%-1005]×12=8244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180000×25%-1005=43995(元),合计应纳税额=82440+43995=126435(元)。

方案四:工资、年终奖、股票期权搭配发放。测算大体适用税率:600000÷36=16666.67,工资适用25%的税率,月发放工资35000元,年终奖税率20%,发放108000元,股票期权数额为600000-35000×12-108000=72000(元)。则工资年应纳税额=[(35000-3500)×25%-1005]×12=8244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108000×20%-555=21045(元),股票期权应纳税额=[72000÷12×20%-555]×12=7740(元)。合计应纳税额=82440+21045+7740=111225(元)。

以上四个方案中,税负如下:方案二>方案一>方案三>方案四。即股票期权与工资、年终奖联合纳税筹划更加节税。

纳税筹划的方案并不单一,但寻求最为节税的方案,避免员工陷入“多劳少得”的尴尬局面才是我们的目标。本文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得到了三种纳税筹划方案:①尽可能在股票市价较低时行权,市价较高时再卖出股票,以享受降低税负的好处;②在不同年份分别行权,可以降低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以降低税负;③股票期权与工资、年终奖联合纳税筹划更节税。从本文得出的结论可以看出,将多种薪酬发放方式联合起来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筹划新思路,它为我们今后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方法借鉴。

参考文献:

出纳年度工作计划篇7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在实现自身整体战略发展目标的条件下,通过对涉税活动或涉税事务的事先安排,相对地减轻自身实际税负,并最终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的经济活动。

一、纳税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进行,这些原则包括:

1.合法性原则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进行违法操作,否则就容易陷入违法的境地,不仅不会取得筹划收益,还会因违反税法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惩处。因此,遵循合法性原则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纳税人的筹划行为具有合法地位的基本保障。

2.规范性原则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对筹划方案的设计与选择必须符合税收、财务会计、金融等专业规范以及相应的行业规范和地区规范,以保障纳税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可持续性。

3.协调性原则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使具体的纳税筹划安排与个人或企业经营发展的战略管理目标以及财务目标相协调、相适应。纳税人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首要的目标是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因此,纳税人必须在自身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的框架下,对纳税筹划的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便比较各种筹划方案的优劣并确定筹划方案的可行性。

4.整体性原则

纳税筹划的整体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所涉及的所有税种进行综合考虑,以获得整体的筹划收益。因此,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严格遵循整体性原则,着眼于自身整体税负的轻重,以获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5.谨慎性原则

根据风险原理,收益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来设计筹划方案,充分考虑和权衡该种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各种收益和风险,以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最终取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二、对全年奖金的纳税筹划

现行税法对于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全年奖金,根据发放次数和发放时间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税额计算方法,这就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在实践中,当全年性奖金数额极大(例如企业的高级管理者)时,纳税人上述各种奖金发放方式之间的税额差距将更大。因此,对于全年奖金数额较大的个人而言,在对个人生活不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下,企业对雇员的全年性奖金应尽可能一次发放。

企业向雇员发放的奖金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形式。现行税法考虑到全年一次性奖金是纳税人全年的工作所得,为了合理地分配税收负担,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规定了特殊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即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以下特殊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上述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当然,如果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利息因素,上述筹划未必对个人有利。但对于企业整体利益而言,对雇员的全年性奖金进行一次发放,则不会损失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利息(只不过货币的时间价值和持有价值为企业所占有),此时,企业可以考虑对雇员给予增加福利等其他形式的补偿。

当然,现行税法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有着严格的界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特殊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由于计税方法不同,纳税人需要承担的税负也不同,因此对于那些既对员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又发放半年奖、季度奖的企事业单位,由于半年奖、季度奖必须与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纳税,因此将半年奖、季度奖分散到各月平均发放可能更为有利。这就需要发放奖金的单位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地安排奖金发放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节税利益。

三、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上述几个方面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各税种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有A、B、C三个筹划方案,这三个方案是针对不同的税种来进行的,A针对营业税、B针对房产税、C针对个人所得税,如果这三个方案是可以互相支撑、互相兼容的,纳税人完全可以选择同时对这三个方案加以实施,最终可能获得比单独实施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大得多的筹划收益。但由于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组成部分,因此营业税、房产税的降低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减少,因此会相对地增加应纳税所得,从而相对地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税额,实际上会部分地抵消C方案的筹划效果。因此,三个方案同时实施的最终效果虽然会远远大于A、B、C中的任何一个方案,但其总体效果却并不是三个方案效果的简单汇总,由于相互之间的部分抵消作用,其总体效果一般要小于三者的效果之和。

需要指出的是,大部分筹划方案之间的关系可能非常复杂,也许并不像上述所反映出的那样,具有简单明了的兼容或排斥关系,纳税人有时可能很难精确地判断出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制约的性质和程度。这就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深入分析和研究各种方案之间的总体关系,综合地运用筹划方案,最终实现绝对筹划收益。

参考文献:

出纳年度工作计划篇8

一、工资、薪金所得及其纳税筹划的定义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般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工人)的收入称为工资,即所谓的“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者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公职人员)的收入称为薪金,即所谓的“白领阶层”所得。但实际立法过程中,各国都从简便易行的角度考虑,将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税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个人全年目标工资、薪金的发放方式、单次发放金额等预先安排,以实现较低税负的一系列筹划活动。

二、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有关政策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每月费用扣除额,从2009年9月1日起实行3500元标准。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按以下计税办法计算征收。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11年年终奖当月费用扣除额按3500元计算),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地狱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如表1所示)。

资料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第320页。

三、工资薪金所得方面假设及纳税筹划具体操作技巧

根据目前我国大多数大型企业薪酬管理的实际情况可以假设员工的年度目标薪酬比较明确与固定,即在一般情况下员工的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年初可大致预知。假设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以外,不论发放的次数、方式、名称等是否相同,员工的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基本相同,即每月等额发放员工薪酬。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我们有关工资薪酬的假设下,我们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具体操作技巧如下。

(一)利用年终奖发放时间合理调整避税

案例1:某公司职工2013年每个月月薪2500元,年末,公司为其发放年终奖18000元。如果不做筹划,年终奖一次发放,则月工资2500元,工资薪金部分不用缴纳税款,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x3%=540元。(注:18000÷l2=1500元,对应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如果将年终奖作为月度奖金,分为12个月发放则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1500-3500)x3%x12=180(元)。两种方法相比,前者比后者多纳个人所得税=540-180=360(元)。

案例2:某公司员工2013年月薪12000元.年末公司为其发放年终奖18000元。如果不做筹划,年终奖一次发放,那么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3500)x20%-555]x12=13740(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x3%=540元。最终全年纳税=13740+540=14280(元);如果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18000分解为每月发放,则李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1500-3500)x25%-1005]x12=17940(元)。

两种方法相比,后者比前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7940-14280=3660元。为什么案例1和案例2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不同呢?当月工资水平比较低时,我们将年终奖金分发至每月,可用做每月3500元的扣减额,当月工资水平比较高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年终奖发放的时间。

(二)利用调整年终奖同工资的比例合理减少税负

假设某公司2013年实行年薪制,某职位年薪24万元。探究如何合理减少工资薪金税负如下:

1.若月薪为2万元/月,年终奖为零,则钱先生全年纳税额为(20000-3500)x25%-1005]x12=37440(元)。

2.若月薪为1万元,年终奖12万元,则全年纳税额=(10000-3500)x20%-555]x12+(120000x25%-1005)=37935(元)。(注:120000÷12=10000元,对应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3.若月薪为16000元,年终奖为48000元,则全年纳税额=(16000-3500)x25%-1005]x12+(48000x10%-105)=30135元。(注:48000÷12=2000元,对应税率l0%,速算扣除数为105。)

比较得知,方案三比方案一节税7305元,比方案二节税7800元,有效的减少了税负。年终奖发放时间和与薪酬的比例上的纳税调整不仅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而且要考虑年终奖的税率,任何一方税率过高都不能达到减税的目的。通常,当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调整至两者的个税税率比较接近的情况下节税效应最明显。若月薪高于个税起征点,当工资适用税率年终奖适用税率,可通过降低工资适用税率,将部分工资转化为年终奖,适当提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工资的适用税率,实现职工税负最低,税后收入最大。

四、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小结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操作技巧和手段,对个人工资薪金的发放时间和比例进行合理安排,从而可以有效降低纳税人的税负,提高纳税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最大限度地增强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达到更好地激励员工的目的,从而也有利于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当然,在企业实际运行过程中,薪酬的发放不可能从纯粹的税收负担角度来进行筹划,还可能要考虑企业的其他管理要求和战略目标。但不可否认的是,适当合理的筹划安排工资、薪金的发放时间,单次发放金额比例,对员工、对企业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出纳年度工作计划篇9

美国国税系统机关中主要业务部门有税款征收(追缴)、税收刑事犯罪调查、雇员(工薪税预扣)计划及免税机构管理、税务稽查、国际税收、申报表处理、纳税人服务等。税务稽查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业务处室最多,包括检查程序规范处、稽查协调处、稽查支持系统处、稽查计划调研处、举报管理处、自动稽查系统项目处等6个处。从人员上看,美国联邦税务局系统现有税务人员11.5万人,其中,税务稽查人员4万人,占总人数的35%。美国基层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就是两部分,一部分是为纳税人服务,另一部分就是税务稽查。

二、计算机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

美国不仅在申报、征收环节大量采用了电子计算机,而且在税务稽查中也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选案、稽查计划管理、稽查监控等。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小区税务局(美国的基层税务局)只有10%的机动数。各级税务局都应根据计算机系统筛选出来的纳税人进行审计。计算机筛选纳税人必须有一定的信息为基础。其信息的取得,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1.纳税人的报表。

2.特殊调查也称特殊审计。这是美国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的一项非常重要而且是经常性的工作。美国稽查人员要根据事先设计的“纳税人遵循纳税情况考核表”对纳税人分类抽样进行调查。该考核表长达11页,调查的问题非常具体。如对纳税人的询问包括主要职业、抚养辅养人(确认、验证其实际情况及证明文件)等等。这样的调查比纳税人申报表提供的信息要多,且更可靠。这种调查通常一年才能做完。调查结果全部输入计算机,从而分析出纳税人的基准线,衡量今后纳税人申报正常与否。

3.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如工商注册管理部门、海关、劳工部门、银行或贸易管理部门,土地或地产管理部门、城市建设和交通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福利管理、商品检验、邮政电讯、新闻部门等,还可以包括从举报人、会计师等获得的信息。这一部分信息对于利用计算机选案和加强税收监控十分重要。

根据以上这些信息,计算机系统就可以对各类纳税人作出基本描绘(每年修改一次),从而进行分析筛选。筛选的方法,即按照计算机系统所存标准,对来自各个渠道的信息进行分析比较,并根据其异常情况的大小打分,各项分数的综合越高,成为稽查对象的可能性越大。美国联邦税务局就根据这个分数,选取纳税人作为当年的稽查对象。

筛选的时间,美国通常对上一纳税年度(如 1993年1月1日到12月对日)的申报表,从次年的4月15日开始筛选(计算机数据处理),一般在7月15日左右开始筛选出结果,9月1日开始对上年纳税人进行实地审计。

根据美国的经验,为达到稽查的目的,即通过少数纳税人的稽查,达到对大多数纳税人的震慑,从而依法纳税。挑选出来应稽查的纳税人数为2%左右,其中全面稽查的为1%。当然,各类纳税人的实际稽查比例不同,一般来说,收入越多,经营规模越大,实际稽查比例就高一些。对于筛选出来的纳税人,通过计算机分配给不同地方、不同级别的税务机关去完成实地稽查工作。美国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全国稽查计划,从服务中心(全国共十个)选出具体的纳税人,然后国家档案馆取走纳税人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稽查。实地调查了解的情况、工作进度要不断存入计算机,以便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指导和了解工作,并为稽查分析奠定基础。小区税务局每个月要向大区报告稽查的情况,包括通过计算机的分析资料。美国电子计算机在税务稽查中的信息流程大致可以作如下概括:

1.主文件:对所有纳税人进行数据处理、打分;

2.审计抽查:根据筛选情况制作评分情况报告;

3.审计案例数据输入;

4.待审案例的报告;

5.审计案例处理数据输入;

6.审计完毕的案例和管理信息的报告。

三、税务稽查的主要做法

美国在税务稽查中不仅广泛采用了电子计算机技术,而且在工作方式和具体组织形式上也很有特点。

1.税务稽查计划

美国的税务稽查工作是在总部高度集中的计划指导下进行的。

美国联邦税务局总部有专门的审计计划及其研究机构:税务稽查计划调研处。该计划负责税务稽查的规划、调研、制定及任务的下达。计划的基础,一是调查研究的信息及根据这些信息通过计算机对纳税人进行的筛选打分;二是税务稽查人员分14级,9级以下都是新手,只有14级的稽查人员才能稽查公司。所以稽查计划部门要将这两个基本因素综合考虑。通常在每年的6月向税务局公布当年9月1回到次年的8月里目的年度全国稽查计划。全国的稽查计划要说明稽查的重点、稽查对象的具体名单等,下达到小区税务局。小区税务局按总部的稽查计划提取申请表,如应提取1000人,通常可能提出1200人,经筛选提取1000人作为稽查对象。对于这1000人,小区税务局还要作人工挑选,计算机打分毕竟有一定的局限,该纳税人出现异常的具体原因是复杂的,是否属真正异常,都要人去判断,人工挑选又会淘汰一部分。为保证完成总部分配的稽查计划,小区税务局又会补充一些,然后,分给稽查小组去实施稽查。有的接近刑事犯罪的,就交给联邦税务局内的刑事犯罪调查人员去处理。小区税务局除了根据总部的计划稽查外,还有10%的稽查机动权,可以根据小区的情况灵活安排一些稽查工作。

2.税务稽查的分工

出纳年度工作计划篇10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化进程,企业的涉税事项不断增多,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人要进行法律制裁。因此,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如何合法地减少成本,获得收益,合法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达到纳税负担最小化,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

1. 纳税筹划的含义及目标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

税收筹划的目标,有以下方面:(1)选择低税负方案;(2)选择投资地区;(3)选择递延纳税;(4)在会计准则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实现“低税负最优方案”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5)避免因税收违法而受到损失。

2. 纳税筹划的主要适用范围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是纳税筹划的重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2.1人员录用筹划

企业应认真策划,做好人员录用工作。税法规定,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可聘用残疾人完成其可胜任的工作,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2.2收入确认方面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商品,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尽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如果采取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在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则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以主动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达到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的目的,从而可以推迟相应所得税的缴纳,所推迟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但应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收回。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将收入推迟致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

企业还可以充分考虑收入总额中免税收入的规定,作出对企业自身有利的决策。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2.3成本、费用确认方面的纳税筹划

选择存货计价的方法,利用不同的计价方法,计算出的存货价值不同,成本不同,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缴纳的税款也不同,这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所需要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企业处于征税期,宜选择发出存货成本最大而结存存货占用资金最少的计价方法,使当期成本尽量扩大,增加扣除额。而如果企业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宜选择发出存货成本最小,而结存存货占用资金最大的计价方法,使当期成本缩小,减少扣除项目而增加免税额。

在企业既定开支情况下,在符合税法规定范围内,加大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抵消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具体可采取增加工资费用、积极参加合理保险等方法。增加工资费用主要是针对合理工资费用允许全额扣除的规定。企业可考虑适当提高工人工资,给职工的伙食补贴改为提供就餐机会,适当开办职工医疗健身保证费,建立职工教育基金,这些费用由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所以能够帮企业减少税负。积极参加合理保险的方法是由于税法中除规定养老、医疗等保险可以扣除外,特殊工种的人身保险和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也可以扣除,企业应积极为特殊工种的工人提供人身保险,既可以降低税负,又可以降低损失。

限制扣除项目的筹划方法有:一是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二是适度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的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义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三是扩大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但由于会计利润是以会计准则为标准计算得来的,可调控的空间比应纳税所得额大,因此可适度的增加此项支出。

2.4合理利用征管办法的纳税筹划策略

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按照此法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就是说,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方法,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哪种方法对企业有利,则选择哪一种。

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确定的。企业按月度或按季度预缴的所得税之和与最终计算的应纳税额会存在差异。而新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交应缴应退税款。5 个月的时间价值很大,企业如果预缴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就要等到税务部门审核后才可得到退税,而如果少交了,则可以获得少缴税额的时间价值。

3. 纳税筹划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1合法性是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行为的本质区别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相关人员一定要及时更新知识,熟悉相关税法知识的变化,采取相应的避税方法时,注意“时效性”问题。否则,“合理”避税就有可能变成“违法”。

3.2税负降低并不总是提高收益

税收筹划是有成本的,有可能会出现筹划成本高于节税收入。所以,并非所有降低税负均能提高收益。

3.3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税收筹划也是建立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上,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的实现都是建立在企业预期经济效益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下。所以,企业应正确核算经营行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程度的体现。是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采取合法的手段追求减税利益的实现,有利于促使纳税人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主动自觉地学习和钻研税收法律法规,自觉、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随着社会化的大生产和日益扩大的世界市场,以及复杂的国别税制,税收筹划必将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参考文献:

[1] 高金平.税收筹划操作实务[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

[2] 贺志东.纳税筹划[M]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3] 蔡昌.新会计准则与纳税筹划[M] .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EB/OL].中国财政部网站.

出纳年度工作计划篇11

一、从纳税人认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实行法人税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根据这点,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既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同时,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使总分公司之间的盈利以及亏损相互抵消,减少应纳税额。

二、从税率上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是指税款征收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以及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法定基本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20%。

据此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应努力将投资重点放到向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节约税收支出,提高净收益。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小型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假定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企业,那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适用20%的税率。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纳税筹划时,从税率角度就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

三、从税基上进行纳税筹划

税基即“课税基础”,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进行纳税筹划,也就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筹划,就是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小应纳税所得额,税基越小,所缴纳的税款就越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准予扣除项目-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要减小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筹划:收入和税前列支的费用支出。

(一)收入的筹划

1.不同收入界定的筹划

收入总额包括企业取得的各种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不征税收入”不构成应税收入,具体是指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免税收入”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是指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因此,企业在选择对外投资方式时,可以考虑选择国债或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直接投资,如企业可以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而不存入银行,增加免税收入。

2.利用分期确认收入筹划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分期确认收入筹划的基本原则是,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有较为充足的现金纳税,并享受该笔资金差额的时间价值。

3.选择不同销售方式的筹划

产品销售方式有现金销售、预收货款销售、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分期收款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对应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由于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方式有自由选择权,销售方式不同,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为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而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取决于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延迟纳税)提供了筹划机会。

4.其他有关收入的所得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上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二)税前列支费用的筹划

利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税前列支费用进行筹划,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其筹划的空间非常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进行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1)从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据实扣除合理的工资费用,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

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

②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

③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

④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

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内资企业在作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时,也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工资支出远超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机关会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2)关于“三费”的筹划

“三费”是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在实务中,有些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经常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导致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加重了税负。

在日常财务工作中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筹划:

①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按规定,“三费”都是以营业收入作为基础计算扣除限额的,如果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的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次营业收入,在整个企业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②业务招待费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据实在税前全额扣除。同时,也绝对不可以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偷税行为。

③合理转换“三费”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提前做好预算,以利于二者间的合理转换,从而进行纳税筹划。

(3)关于研发费用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加计(150%)扣除。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努力提高研发水平。在日常核算时,注意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研发费用的认定条件,并且单独归集核算,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并保存相关佐证材料,以便能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上的筹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另一种是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采用不同的方法,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也不一样。由于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一般会转移到产品的成本中去,或作为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何对折旧费用进行筹划与安排,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出纳年度工作计划篇12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取得的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课征的一种税。

(二)纳税筹划的内涵

纳税筹划是指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务进行的系统安排。它与避税、偷税、漏税等行为相比具有本质差别。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存在的误区

1.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少缴税

2.纳税筹划的方法是钻税法的漏洞

(四)走出纳税筹划误区的对策

根据纳税筹划的内涵,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达到其目的,最重要的是要有筹划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纳税时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

二、合理安排纳税时间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延期纳税

在合法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延期纳税。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生收益,获得更多的所得,也相当于节减了税款。

所得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要推迟所得税纳税期,一方面要设法推迟收入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尽量提前税前扣除项目的列支。具体方法有:

1.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

销售收入的实现是以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为依据的。如果销售发生在月末或年末,企业可以试图延缓销售至次月或次年。企业当然不能为了自己推迟纳税而让客户推迟购买时间,这有可能失去一大批客户;同时,企业也不能为推迟纳税而推迟收款,这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但企业可以先发出商品,只是要推迟结转商品发出时间,而收款时以“预收账款”处理即可。

2.推迟分期付款销售的实现

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与具体实际收款日期可以不一样。企业经过策划,可以很容易做到既及时回笼资金,又推迟收入的实现。

3.推迟长期工程收入的实现

长期工程如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这里完工进度与完成的工作量是由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决定的,因而在收入的实现时间上,企业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可以尽量推迟收入实现。

(二)合理选择纳税年度

1.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定期优惠政策是从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年度开始计算的,如果企业从年度中间甚至年底开始生产经营,则该年度将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于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非常少,因此,企业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意义并不是很大。此时,企业就应当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适当提前或者推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期。

[筹划案例]: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的规定,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公司原计划于2008年11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预计会有亏损,从2009年度至2014年度,每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和1800万元。请计算从2008年度到2014年度,该公司应当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该企业从2008年度开始生产经营,应当计算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该公司2008至2010年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1年度到2013年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待遇,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00+800+1200)×25%×50%=325万元。2014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800×25%=450万元。因此,该企业从2008年度到2014年度合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25+450=775万元。如果该企业将生产经营日期推迟到2009年1月1日,这样,2009年度就是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年,从2009年度到2011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度到2014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800+1200+1800)×25%×50%=475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775-475=300万元。

2.合理选择清算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清算当年,应该划分为两个纳税年度,从当年1月1日到清算开始日为一个生产经营纳税年度,从清算开始日到清算结束日的清算期间为一个清算纳税年度。清算日期的选择,往往会影响到两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负。

[筹划案例]:某公司某年1月1日至8月末,一直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该公司适用税率为25%,股东会于8月20日通过解散清算会议,并将9月1日作为清算日,开始进行清算。自9月1日起至10月15日共发生清算费用40万元,清算所得为10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如果按该公司将清算日定为9月1日,则该公司当年(前8个月)应纳所得税为4.5万元(18×25%),清算期间清算净所得为-30万元,不纳税,当年合计应纳所得税4.5万元。

如果该公司将清算日定为11月1日,公司在尚未公告解散时,把有关的清算准备活动及费用18万元提前转移到生产经营期间,并把生产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吃掉,则该公司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为:前8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0(18-18),不纳税,清算期间清算所得为-12万元(10-22),不纳税,当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0。

(三)合理安排所得税的预缴方式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按实际数预缴的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时,宜忽略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按会计利润申报。由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会大于企业的会计利润,按会计利润申报也可以减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这种方式下,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再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汇算清缴要结束时再缴纳少缴的部分税额。这样做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而且可以获得较大的税收利益。

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上一纳税年度低时,可以选择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上一纳税年度高时,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12或1/4的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筹划案例]:某企业2008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万元,企业预计2009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增长,每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00万元、1600万元、1400万元、1700万元。企业选择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额来预缴企业所得税。请计算该企业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该企业需要在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375万、400万、350万、425万。由于企业2009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比2008年度的高,而且也在企业的预料之中,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4的方法按季度分期预缴所得税。这样,该企业在每季度只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假设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1%,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则,该企业可以获得利息收入:(375-300)×1%×9/12+(400-300)×1%×6/12+(350-300)×1%×3/12=1.19万元。

参考文献:?

[1]翟继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务操作与筹划指南.2007.

[2]王树锋.纳税筹划.2007.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