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1 16:21:55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篇1

(一)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依托德阳市政府采购市县一体化电子交易系统加速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通过接入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方相关主体,全面集成项目受理、采购文件编制、供应商报名,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合同备案、电子归档等网上办理功能,投标人不用到现场,只需按时在任意地方登录网上开标大厅,即可全程参与开标,为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了便利。同时,全流程电子化极大提升了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活动的高效性、便捷性,有效节约了交易成本,实现了政府采购“零次跑”服务。2020年1-9月,共上线运行全流程电子化项目30个,其中已完成24个,交易额约3750.60万元,节约资金约250.00万元。

(二)修改完善政府采购代理协议。为厘清采购人和集采机构各自权责,提高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区中心根据实际进行源头治理,组织专人修改完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经单位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已执行。新版协议对采购人和采购中心法定权责明确划分,双方依照协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避免互相推诿、效率低下情况发生。同时,针对电子评审系统实施时间短、采购单位对系统操作不熟悉等情况,组织编制政府采购“温馨提示”,一次性告知各环节所需资料、要求和时间节点,让采购人明白“什么时候该我做什么”,切实提高集采机构的服务水平。

(三)全覆盖推进内部控制管理。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在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全面推进内部控制管理,重点加强对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和重大风险事项进行内部控制管理。全面建立内部机构之间及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优化流程衔接,合理安排分工,提高政府采购绩效。目前,中心相继制定并执行《德阳市旌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控制制度》《德阳市旌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文件内审制度》《德阳市旌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九个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坚持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是衡量地方政府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指标,区中心认真贯彻《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格式,主动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主动向市场主体提供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采购要求、采购机会、救济机制等信息,将商业机会公开透明地给予所有潜在的供应商,做到计划、流程、结果、合同等信息按规范统一格式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扩大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提高了采购效率,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项目交易时间跨度较长,项目效益发挥缓慢。从提出项目概念开始,各方都希望项目尽快完成发挥效益,但实际上绝大多数项目完成采购的时间都晚于预期,时间常常浪费在多次更正信息和项目废标、流标方面。据统计,2020年1-9月,入场交易的项目共发布更正公告14次,废标、流标公告9次。个别项目因更正、废标和流标等原因拖延交易近两个月,这给采购各方带来极大不便,严重影响项目进度,也造成包括专家评审费、集采场地调配及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等政府采购资源的浪费。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采购人依法采购的意识不高,前期市场调研不充分、不到位,所确定的采购需求不完善或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排他性,不能形成投标供应商之间的充分竞争。

(二)硬件设施不到位。区中心目前仅有1间办公室,无开评标室、无专家等候区等必备设施设备和场地,场地预约、开评标组织均需市交易中心开评标室空闲后方可开展,不能按照计划自主进行,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时长。

(三)部分项目存在“价高”问题。总体而言,自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政府采购为财政支出的节约是做出了巨大贡献的,但也存在部分项目“价高”的瑕疵。经统计,旌阳区2019年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为13.3%,绝大多数项目采购价格都低于市场价格,少数项目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旌阳区2020年1-9月,完成集中采购项目27个,其中预算节约率低于2%的项目有13个,占比48%,相关数据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采购价格未达预期,经分析,主要原因如下:

1.供应商之间暗中串标、采购人采购需求具有倾向性。

一方面,个别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部分供应商串通投标,哄抬投标价,政府采购活动流于形式。中标供应商将串标付出成本转嫁到投标报价上,使中标价增高。其次,采购人倾向性明显,实施采购时出现采购产品报备现象,失去了公平竞争,中标产品的价格任由投标供应商主宰。

2.比较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尺度不一,造成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假象。

比较应采用同一尺度,才能反映真实情况。一是时间尺度。政府采购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特别是电子产品的价格瞬息万变。比较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时应放在同一时期进行,不能将几个月前采购的电子产品价格与当前该产品的市场价格相比较。二是质量尺度。政府采购的产品应是正品行货,而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千差万别,行货水货混杂,行货与水货无可比性。三是服务尺度。多数产品的价格是与服务挂钩的,延长服务期限,会增加费用。一年质保的产品价格必然会比三年质保要求的价格低,没有售后服务的产品其市场价格必然会更低。

3.单次采购规模小也是采购价格高的原因之一。目前,各地政府采购规模总量很大,基本是由多个小项目累加形成的,未形成规模效应。

三、措施及建议

(一)采购人要树立依法采购意识,加强行为约束。严格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法定职责,明白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预算、制定采购需求、处理询问质疑、签订合同、履约验收等环节的主体地位,清楚上述权责不会因委托代理行为而转移至集采机构。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掌握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构成和主要指标。确定采购需求时,关键性指标确定以后,非关键性指标不宜过细,以免产生技术倾向(即倾向于某制造商的技术标准)。

(二)合理设定预算价,防止投标供应商哄抬标价。采购人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时,要精打细算,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适当超前,但不能过于超前。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的相关规定,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预算价,有效避免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

(三)遏制政府采购领域的围标串标行为,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个别供应商通过与采购人或是其他投标人进行串通获取非法利润的不法行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形成震慑,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篇2

【正文】

2020年,市公管局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增强工作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推行依法行政、优质行政、廉洁行政,进一步巩固政府信息公开成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创新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突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 加强领导,规范程序,提供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主体责任。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和局下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局机关各处室、交易中心、执法支队承担政府信息的日常发布工作。切实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制度引领,规范公开程序。发布《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主动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申请内容、申请方式和注意事项、答复时限,不予公开的四种情形,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出台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投诉举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政策解读制度等,共计18项。制定《合肥市公管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明确各项重点工作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更新时限。

(三)加强日常调度,提高公开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市公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应公开的主动公开,不能公开的绝不公开,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全局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强化目标管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析调度制度,每季度将信息发布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召开会议进行分析通报。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为切实提高信息公开质量,推进全过程公开、全方位回应关切、全流程优化政务服务、全链条加强政务信息管理、全环节夯实工作基础,着力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突出问题,围绕各栏目公开周期、文件发布时间与成文时间间隔、意见征集时限、报表数据查询、依申请公开答复规范等方面开展政务公开信息维护员专题培训,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处罚决定等信息发布及时、规范。

二、 突出重点,回应关切,深化公开内容

(一)加大用权公开力度。深入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权力配置信息、权力运行过程信息公开。发布权力目录、执法流程图、行政处罚分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权力分表。2020年以来,共发布行政处罚文书10份,处理违法违规企业9家。涉及重大民生议题、企业经营发展、专业领域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通过听证座谈、网络征集、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征求意见。2020年以来,共面向社会征求意见6次。

(二)多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围绕公共资源交易“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落实,按照决策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保障措施、下一步工作八项要素,深入解读《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暂停和终止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导则》等政策制度。同时,采用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展现形式,提高解读质量效果。

(三)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出台政务舆情回应制度,加强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社会热点的主动回应和舆情引导,完善在线互动功能,及时回应群众依申请公开事项,2020年以来,共受理5件依申请公开事项,均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发布《关于暂停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告》《关于逐步恢复部分项目开评标活动的公告》《关于做好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加强交易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让市场主体及时掌握疫情期间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事项的调整情况。

(四)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116号)《合肥市公管局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合公督〔2018〕50号)和《关于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合公业〔2018〕51号)要求,确保做到应公开、全公开。项目审批信息、标前公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变更信息、资格审查结果、单一来源公示、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履约反馈、违法违规处罚等全过程公开。2020年累计发布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设备采购)195712条。

(五)全面落实监督保障。围绕“六提六促”专项行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六提六促”专项行动的整改方案,全面排查政策法规、财政资金、回应关切、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等71个栏目,梳理问题清单,落实问题整改。围绕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全面加强对口单位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梳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开展基层对口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和标准化规范化专题指导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后通报。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篇3

公共资源统一进场、公开交易是新形势下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和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迫切需要,是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全覆盖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基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在合法、公正、规范、廉洁的轨道上运作,有效避免小型工程发包的随意性和人为操作风险,以及政府集中采购和产权交易的的不透明性。

二、机构设置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决策、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副书记、镇长封其兵担任,人大主席蒋朝辉、党委副书记吴楠、纪委书记朱金宏任副组长,成员为各行政村村委会主任,乡镇有关站、所负责人。

(二)设立交易站。交易站由镇党委、政府直接管理,接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指导。站长由镇城管环卫服务中心主任张新全同志兼任,配备朱银波和孔伟等2名专职工作人员。专职人员必须熟悉电子化办公,能够较快熟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知识。同时,需配备开标室、评标室各一间,与办公区合计总面积约100平方米,并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摄影摄像等设备。

(三)交易站职能。交易站既是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物资服务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又是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执行机构。交易站履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职能,具体包括:

1.组织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统一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3.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

4.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5.对中介机构进场操作的项目交易进行程序性监督;

6.协助调查处理相关投诉。

三、交易规模标准

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村居集体资金的各类建设工程发包和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及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处置的项目,除按规定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外,都必须进入交易站统一公开交易。具体包括:

1.单项合同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镇、村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含装饰装修、智能化、路灯、绿化等),农村公路、农田水利设施、土地整理等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2.单项合同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或合同总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3.国有、集体资产(包括其所属的全资或控股企业资产)的产权转让、租赁承包、房屋设备拆除,以及林权、广告权、冠名权等政府、集体无形资产的转让、租赁等项目;

4.其他应当进场交易的项目。

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具体流程

镇一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交易申请。招标人向交易站提出交易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交易站审查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后项目进场。

(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委托交易站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需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发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标定标办法,小型工程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进行;施工方法简单、工期较短的,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竞争性发包方式进行;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类项目按照符合需求且报价最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三)招标公告。交易站参照执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统一格式的招标公告范本。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招标公告除应当在指定媒体(如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网)外,还必须在镇政府网站、镇政务公开栏。

(四)受理投标报名。现场受理投标人报名,进行资格初审,发售招标文件。

(五)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向交易站缴纳投标保证金。

(六)组织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投标文件,查验投标人合法身份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开启投标文件,宣读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目标等主要内容。

(七)组织评标。交易站组织评标,镇纪委派员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复验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和投标人资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若需评标专家参加的,可以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统一从县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八)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镇政府网站、镇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发放中标通知书。

(九)签订合同及合同备案。招标人、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要求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并报交易站审查。合同签订后,招标人(或其机构)将交易流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报交易站备案。

五、交易站经费来源及管理

交易站建设、运行费用原则上由镇财政统筹。交易站可向中标人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参考文件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工程建设项目:10万元(不含)以下收取1000元人民币;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收取2000元人民币综合服务费。

2、资产处置类: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交易佣金。

另外,投标保证金按交易额2%收取,履约保证金按合同价5%收取。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由镇财政所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管理。

六、交易站人员业务学习与培训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篇4

3.做好2014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工作。根据市“两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我办牵头开展了2014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迎检工作,认真对照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开展自评,组织相关子体系牵头单位收集资料,查漏补缺,并在考核当天,根据考评组的要求,对相关材料及时作出解释说明,在全市的考评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1.开展党委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试点。鉴于我区在探索党务权责清单编制工作中取得的良好成效,市编办将我区定为党委部门权责清单编制的试点区,试点启动以来,区廉洁办积极指导区编办开展相关工作,从管理服务对象的角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党委部门权责清单,目前试点工作已得到市编办的初步认可。

2.加快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开发政府购买服务信用验证系统,依托区信用信息平台扩大政府采购用信范围,明文规定除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组织采购且需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达成履约关系的采购事项,均须对供应商信用状况进行全面核实,实现政府购买服务100%用信。通过对接区财政体系,规范核算部门名称和编码,面向全区各街道、各部门配发信用验证账号565个,全面覆盖区、街两级单位。二是继续推进服务平台建设,将网上办事大厅延伸至街道和社区,构建区、街道、社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截止目前,全区8个街道、111个社区基本已完成服务大厅建设。三是制订政务服务建设绩效评估指标。结合我区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将“政务服务建设”的相关工作纳入“审批和服务效能”指标中,明确了指标定义、评分项目、操作规程等内容。

3.加快建设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__区2015年改革计划》部署要求,由区纪委牵头制定了我区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方案。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5月中旬,区纪委牵头组织区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走访了区财政局(国资委)、住建局和政府采购中心3个单位,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业务科室人员进行了座谈研究;召开了51人参加的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机构及评审专家等4场分类座谈会;面向交易各方主体发放了200份《关于对__区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调查问卷》,收回185份。根据走访、座谈和问卷调查,对调研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在利用调研成果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__区2015年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方案(第二次送审稿),拟提交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1.开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工作。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__局将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两项工作结合开展,从宣传发动、年报

接收、设置自助服务区、安排专人提供咨询指引服务等方面进行部署分工,并按计划稳步落实。截止6月底,已有106137户企业和66493户个体户提交了2014年度年报,已有4738户企业自行公示即时信息,企业年报提交量位居全市第三,个体户年报提交量位居全市第一。2.加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宣传工作。借力第三方平台,实现点对点宣传。与__市邮政局__分局合作,向辖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递提醒企业公示即时信息和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的温馨提示、操作指引等宣传资料。充分发挥监管服务平台优势,通过注册登记窗口和日常监管工作,利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为企业提供登记注册等服务的机会,加大宣传告知力度,指引商事主体完成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工作。借力优秀师资力量,开展企业监管操作系统培训周活动。4月21日至27日,在辖区各街道开展了8场企业监管操作系统培训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宣讲活动。辖区基层监管人员和商场、市场、企业园区主办方等企业代表逾600人参加了培训活动。

3.首次企业信息公示抽查工作顺利完成。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__局对省局统一抽取的__5家企业的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采取系统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抽查,发现23家企业存在未依法公示即时信息的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1.开展2014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2014年度__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职能转移给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__市企业评价协会、__市__区质量技术协会。经社会组织自评、评估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委员会审核、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果公告等程序。此次评估获得4A级社会组织6家、3A级社会组织6家、2A级社会组织3家。

2.开展2014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抽查工作。区民政局于3月份开展2014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参加此次年度检查的行业协会,实行行业协会年度报告制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业协会,将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同时,以2014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应检单位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随机分类抽取40家社会组织作为抽查对象。根据抽查情况,对在抽查中发现有问题的,视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1.研究制定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方案。积极践行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区编办牵头研究制定了《__区2015年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方案》,以深化权责清单改革为突破口,围绕“清权、放权、监管、服务”四条主线,进一步优化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目前,新增2项完成转移职能(共计完成13项),其中,区卫计局的“手术分级管理实施与评估”职能已转移给__区医学会,区安监局的“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分类分级)评审”职能已转移给__区安全生产技术协会。

2.开展社会组织资质审查工作。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__区社会组织目录,区民政局于今年3月份开展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资质审查工作。目前,已收到我区44家社会组织提交的申报资料,经审核,共有39家社会组织具备资质条件,现正对符合资质的社会组织在区政府在线进行公示。

1.探索构建党员干部诚信体系。今年年初,区纪委印发了《2015年__区建设廉洁城区工作要点》,把探索建立党员干部诚信体系列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全年进度安排,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全区各相关单位全面推行公职人员诚信档案。5月份,制定印发了《__区探索建立党员干部诚信体系工作实施方案》,将主要任务细化到各牵头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目前,已着手编制“一本诚信手册”,以引导党员干部养成诚信习惯。同时,计划健全“一份诚信档案”,拓展诚信评价标准,扩大诚信档案记录范围;建设“一个诚信数据库”,为客观公正地了解、评价、使用、激励干部打好基础;建立“一套奖惩机制”,将党员干部守信失信行为结果充分运用到干部奖惩激励、选拔任用、交流调整工作中,促进征信用信全面化,并逐步完善干部选拔考核机制。

2.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内部信用制度。收集学习事业单位信用制度相关资料,并到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调研,研究我区事业单位内部信用制度建设工作。

一是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宣传。根据“文明美德学堂”、“__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方案,先后开展了“职业道德决定卓越”、“国学与人格的塑造”等3场讲座,同时在全国文明单位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文明美德学堂开设了“古文观止”主体系列讲座活动,积极运用网络、彩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广泛营造核心价值观生活场景。

二是强化文明诚信典型的发掘和培养。继续完善__文明美德传播中心网站,壮大网络文明志愿者队伍,巩固核心价值观的网上传播阵地。制定“梦想与力量”感动__任务评选方案,发放评选通知,从各行各业和各街道社区收集参评人选,媒体报道先进事迹,积极宣传和倡导“知善”和“扬善”的理念,引导市民群众养成“日行一善”的生活方式。

三是强化文明诚信活动品牌打造。开展了“小书包大梦想”公益小书包进校园、“小慈善微心愿”爱心圆梦行动、“最美家庭”评选等公益活动项目,推动诚信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养成,打造__诚信活动品牌。

一是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党委部门权责清单;二是继续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推进服务标准化建设;三是继续加快建设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方案,全面开展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硬件设施、交易机制、监管体系整合工作。

加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宣传与贯彻落实,推进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企业即时信息公示、企业信息抽查等制度落实。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篇5

回顾委员会成立18年的,可以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1.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框架的构建阶段。自成立后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委员会重点了公共部门会计和财务报告关键性的基础,包括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核算基础、财务报告主体、财务报表要素、要素的定义和确认等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构建了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框架,也为90年代后期国际公共部门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 国际公共部门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阶段。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为了促进世界范围内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主体会计和财务报告标准的协调,国际公共部门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全面启动,截止到2004年底,共发布了权责发生制下的核心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21项,这些准则主要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原称为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与现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规定相关的委员会还有《研究报告第1号—一国家政府的财务报告》、《研究报告第8号-政府财务报告主体》和《研究报告第11号-政府财务报告:会计问题和实务》(以下简称“研究报告第1号、第8号、第 11号”)。在完成了主要基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核心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之后,自2002年开始,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涉及的公共部门特有的会计问题的研究,就成为委员会的工作重点。2004年,委员会先后发布了非交换性交易收入和政府性政策义务两项征询意见书和《预算报告》的研究报告。,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的政府财政统计(Govemment Finance Statistics,GFS)的协调成为委员会的另一个关注点。由于现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是参照改进前的国际会计准则①制定的,而IASB于 2003年12月发布了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因此,改进现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项目也于2004年初正式启动,可望于今年下半年正式发布改进后准则的征求意见稿。

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基本框架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是委员会发布的各种文献中具有权威性的公告。下面从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核算基础、会计要素的分类、定义、确认和计量,以及财务报表的列报等方面,简要介绍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基本框架。

(一)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目标

《研究报告第11号》从公共部门运行环境的特征人手,对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及其信息需求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广大使用者对资源分配做出决策和评价决策的有关主体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此外,还应当反映主体对受托资源的经管责任或者说受托责任。

1. 公共部门运行环境的特征。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相比,公共部门的运行环境通常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

(1)公共部门通常负有对公共资源的受托管理责任。在公共部门中,政府和立法机构通常要求公共资源的使用和管理主体尽其最大能力,利用可用资源,以最少的成本向公民提供他们需要的商品和服务。而营利性主体通常只需要向股东解释在竞争性环境中运用资金获得收益的情况,通常不要求解释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性质。

(2)公共部门的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非互惠性交易。与营利性主体的收入大部分来源于交换性交易相比,公共部门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等非互惠性交易。在与公共部门特别是政府的非互惠性交易中,纳税人通常别无选择,必须进行交易,而且并不能确保他们能够从付税中直接受益。

(3)公共部门通常不是以创造利润为目标。大多数公共部门主体的主要职能是为公众提供、国防和社会保障等服务,这些服务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为了评价公共部门的业绩,就需要财务与非财务双重指标。相比较而言,评价营利性主体的业绩主要依赖于财务指标。

2. 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及其信息需求。根据《研究报告第1号》和《研究报告第11号》,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大体可以分为立法和其他管理机构、公众、投资者和债权人、评级机构以及其他政府、国际性机构和资源提供者等几大类,尽管上述各类使用者的信息偏好有所不同,但存在共同或相似的信息需求 -这些使用者都希望公共部门主体的财务报告能够有助于评价主体收入的来源和类型、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收入是否足以弥补营运成本、主体对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主体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预测现金流量和未来的借款需求、向公众提供代表纳税人利益的资产信息、评价主体资源的使用是否与法定预算和其他立法及相关授权如和合同的制约条款相一致等信息。基于对公共部门运行环境的特征和对公共部门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共同信息需求的分析,《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的列报》(以下简称“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明确公共部门主体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广大使用者对资源分配做出决策和评价决策的有关主体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此外,还应当反映主体对受托资源的受托责任。

可见,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是决策有用性,反映主体对受托资源的受托责任是次一级的报告目标。

(二)会计核算基础

当前世界各国政府会计采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可以分为4种模式,即完全的收付实现制、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和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这4种会计核算模式实际上各自从不同的角度满足了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目标,采用哪一种会计核算模式更合适,主要取决于报告主体认为哪一种目标是最重要的。如果主体认为与法定预算的符合程度是最重要的目标,那么收付实现制比权责发生制更符合这一目标;反过来,如果主体认为反映拥有或控制的所有资源、评价财务业绩是最重要的目标,那么权责发生制就比收付实现制更能达到这一目标。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已明确了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广大使用者对资源分配做出决策和评价决策的有关主体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而且还应当反映主体对受托资源的受托责任。因此,从满足财务报告的这些目标来讲,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的会计准则能够更好地满足这些报告目标的要求。同时,由于在完全的收付实现制和完全的权责发生制之间,存在多种中间模式,比如对于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各国对延长期的规定并不相同,再比如对于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各国选择不予以确认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也不尽相同。正是考虑到确定中间模式的难度,从启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制定工作之初,委员会就确定制定完全的而非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准则的大方向,现行21项核心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现的就是完全的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

(三)公共部门财务报告主体的确定

《研究报告第8号》指出,所谓报告主体是指可以合理地预期其财务报告存在使用者的主体,这些使用者依赖于其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评价受托责任和进行决策。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主体可以是政府部门,可以是作为政府一部分的主体,也可以是政府整体。从世界范围各国公共部门会计和财务报告的实务来看,确定公共部门财务报告主体的主要有以下4种:

1.基金授权分配法。这种方法是按照完全或主要依靠政府基金授权分配获取资金来确定报告主体的范围,因此,报告主体与预算报告主体一般会保持一致。

2.法律主体法。这种方法是按照法律或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报告主体的范围。

3.受托责任法。这种方法是按照主体受托经管的所有活动和主体来确定报告主体的范围,而不论这些活动是以何种法律或组织结构来实施的。

4.控制法。这种方法是按照由主体控制的所有主体和交易来确定报告主体的范围。

确定报告主体范围的上述四种方法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比如,法律主体法和控制法很可能同时使用,有时虽然采用的是不同的方法,但确定的报告主体却是相同的,例如,对于较低级别的政府主体而言,按照基金授权分配法确定的基金报告主体可能就等同于按照法律主体法、政治受托责任法确定的报告主体。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前言》明确指出,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适用于包括国家政府、地区性(例如,州、省、管区)政府、地方(例如,市、镇)政府以及构成其组成部分的主体(例如,政府部门、政府机构、理事会、委员会和政府)在内的所有公共部门主体。显然,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不是采用“基金授权分配法”确定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主体的范围,尽管结果可能与按照这种方法确定的范围一致,其对报告主体范围的确定是法律主体法、政治受托责任法和控制法的综合运用。比如政府企业一般都是单独的法律主体,某一级别的政府一般也对所辖地区的资源负有政治受托责任,而如果提供政府整体的财务报告,则应当根据《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6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受控主体会计》,按照该项准则所规范的控制关系合并所有受控主体的财务报表,这又是典型的按照“控制法”确定政府整体财务报告范围的主体。

(四)会计要素的分类、定义、确认和计量

截至目前,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还没有形成类似于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概念框架》(以下简称“框架”),但从现行21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来看,对会计要素的规定隐含在这些准则中。由于现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是以IASB改进前的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制定的,因此这些公共部门会计要素的分类、定义等与IASB在《框架》中对适用于营利性主体的会计要素规定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由于公共部门主体和营利性主体在目标上的差异,两者在会计要素的分类、定义、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方面也有不同之处。

1.会计要素的分类和定义

根据《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等现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规定,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下公共部门报表中的会计要素分为6类-资产、负债、净资产/权益、收入、费用和所有者投入保全调整。

(1)资产。《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将资产定义为“由于过去事项而由主体控制的、预计将导致未来利益或服务潜能流入主体的资源”。与 IASB在《框架》中对资产的定义相比,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定义的资产在强调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将能够提供服务潜能的资源也作为资产。这主要是因为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类公共部门主体,其主要目标不是创造经济利益,而为包括社会公众在内的利益相关方提供各项公共服务,比如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是其主要职能,为了这些社会政策目的而持有的资产并不能带来经济利益,但是能够帮助主体实现这些目标,也即这些资源包含“服务潜能”。为了将大多数公共部门主体拥有的资产主要承担服务功能,以及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共部门主体拥有的资产也产生现金流量的特征共同反映在资产的定义中,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资产定义使用了“未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来描述公共部门资产的双重内涵。

(2)负债。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负债定义为“主体因过去事项而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预计将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的资源流出主体”。与IASB在《框架》中对负债的定义相比,两者的区别也同样在于,考虑到公共部门主体的目标,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负债的本质特征为含有“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的资源流出主体,因为对于公共部门主体而言,许多义务是通过提供具有服务潜能的资源来履行或清偿的。

(3)净资产/权益。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净资产/权益定义为“主体的资产扣除所有负债后的剩余权益”。与IASB在《框架》中将该要素称为“权益”有所不同的是,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该要素称为“净资产/权益”,这主要是因为有些公共部门主体权益的归属很难界定,比如国家政府的权益,称为“净资产”既反映了其内在涵义,也回避了难以界定这类公共部门主体权益归属的问题。

(4)收入。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收入定义为“导致报告期净资产/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的总流入,但不包括与所有者投入相关的净资产/权益增加”。 IASB在《框架》中将收益而不是收入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要素进行了界定,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相比较而言,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收入”要素虽然被冠之以“收入”的名称,但其实质却等同于IASB的“收益”要素,这一点可以从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中得到验证。比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不动产、房舍和设备》(以下简称“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规定,由重估引起的某类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加应当直接贷记“重估盈余”, 但是,如果同类资产的重估减值以前确认为费用,则该增加中相当于转回以前重估减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收入。与这种情况完全类似的、转回以前因重估减值而确认为费用的重估增加额,《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规定作为收益处理。

(5)费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费用定义为“在报告期间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的减少,表现为导致净资产/权益减少的资产的流出或耗费或负债的增加,但不包括与分配给所有者相关的权益减少”。与IASB在《框架》中对费用的规定相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中的“费用”要素同样既包括主体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如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成本、工资和折旧费等,也包括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或正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损失,比如由灾害导致的损失、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损失等。由于在减少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方面,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是相同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没有再将费用要素作进一步的区分。

(6)所有者投入保全调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未对“所有者投入保全调整”要素的概念进行界定,但是根据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与 IASB《框架》中“资本保全调整”要素相类似、本文姑且称为“所有者投入保全调整”的要素,实际上也作为一项会计要素在公共部门主体的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比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4号-汇率变动的》规定,公共部门主体用于对其国外主体的投资净额进行套期的外币负债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在处置该投资净额之前,应在主体的财务报表中作为净资产/权益项目反映,直至处置该投资时,才将其确认为收入或费用。

再比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规定,价值重估产生的某类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加应直接贷记“重估盈余”。这些规定都表明,公共部门资产和负债的重估或重述将导致主体净资产/权益的增加或减少,虽然这些增加或减少符合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但是未被列入财务业绩表,而是作为重估盈余或折算差额计入了净资产/权益中。

2.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1)确认标准

有关各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体现在现行21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中。比如,对于资产的确认标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规定,当不动产、房舍和设备项目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

①与该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主体;且

②主体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

上述两项标准与IASB在《框架》中对财务报表要素确认标准的规定虽然比较接近,但有不同之处。第一项标准在将经济利益流入作为一个判断标准的同时,也将服务潜能的流入置于同等地位,这与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对资产的界定有关,第二项标准强调能够可靠地计量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通常,适用于营利性主体的资产确认标准只要求能够可靠地计量资产的成本,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之所以在成本的可靠计量之外,又提出以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作为可供选择的判断标准, 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可以参照公允价值予以确定。比如,由于公共部门主体接受赠与和捐助的情况较为普遍,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以无成本或以名义成本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房舍、设备和投资性房地产等,参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确定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再比如,《国际公共部门准则第19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规定,对于时间或金额不确定的因过去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如果“履行该义务很可能要求含有利益或服务潜能的资源流出主体”,并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则应当将该项义务作为准备予以确认。

(2)计量基础

从现行21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规定来看,其对会计要素的计量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4种计量基础,与IASB在《框架》中对计量基础的阐述相类似,历史成本也是公共部门主体主要的计量基础。在某些情况下,也允许采用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计量基础。例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规定在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重估模式下,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固定资产,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可以参照现行重置成本确定。再比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2号-存货》规定,对于将以免费或收取名义费用的方式进行分配的存货,或者用于将以免费或收取名义费用的方式进行分配的货物的生产过程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现行重置成本孰低的原则进行计量。对于正常取得的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计量,则是可变现净值计量基础的具体运用。

值得说明的是,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计量是比较有特点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1号-非现金产出资产减值》(以下简称“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1号”)区分现金产出资产和非现金产出资产,规定了不同的资产减值计量方法。对于现金产出资产,要求公共部门主体在出现减值迹象的情况下,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与其账面金额进行比较,可收回金额为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二者孰高者,其中,使用价值是根据预计从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采用适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价值。但是,公共部门主体拥有大量只提供服务潜能不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比如国会大楼、国家公园等资产,与确定现金产出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方法相比,两者主要的不同之处体现在对资产使用价值的计算方法上。根据非现金产出资产主要为主体提供服务潜能的特征,《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1号》将这类资产的“使用价值”定义为资产剩余服务潜能的现值,并规定了折余重置成本法、复原成本法和服务单位法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计量非现金产出资产的使用价值,这三种方法主要做法是参照现行重置成本或复原成本确定资产的使用价值。

(五)财务报表的列报

为了向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反映主体对受托资源的经管责任,《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规定财务报表应当提供有关主体资产、负债、净资产/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与私营部门不同的是,公共部门通常受到预算的制约,因而,其财务报表还需要反映资源的获得和使用是否与法定认可的预算相一致的信息,如果财务报表和预算是根据同一会计基础编制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还鼓励在财务报表中提供与报告期预算金额的比较信息。比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鼓励主体使用分栏式财务报表,将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和与预算或拨款的差异分栏列报,如果主体发生的费用没有相应的拨款或其他形式的授权款项予以支持,应当在附注中进行说明。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规定,一套完整的公共部门主体财务报表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反映主体在报告日拥有的资源和承担的义务,类似于营利性主体的资产负债表。公共部门主体应当按照经营的性质,在财务状况表中将资产和负债归类为流动和非流动资产、流动和非流动负债进行列报。

(2)财务业绩表。财务业绩表反映主体在报告期间的经营成果,类似于营利性主体的收益表。公共部门主体在财务业绩表中可以根据费用的性质或功能对费用进行合理的。

(3)净资产/权益变动表。净资产/权益变动表反映主体在两个报告日之间净资产/权益的变动情况,类似于营利性主体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需要注意的是,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要求提供的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报告期权益所有变动的报表,而不是反映除与权益持有者发生的交易以外的事项所导致的权益变动的报表。

(4)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反映报告期内公共部门主体现金流入的来源、现金支出的项目以及报告日的现金余额。

公共部门主体应当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类别报告当期的现金流量,其中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可以使用直接法或间接法编制,鼓励使用直接法。

(5)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状况表、财务业绩表、现金流量表和净资产/权益变动表内反映的项目,以文字描述或表格分析的方式进行更详细的说明,也包括对未在上述各报表中披露项目的附加说明,比如有关或有负债的信息。

三、几点启示

通过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过程的简要回顾,以及委员会从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目标的入手,确定满足报告目标要求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而确定会计要素的分类、定义、确认和计量,对我国开展公共部门会计改革和公共部门会计标准的制定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

1.研究先行,标准制定在后。回顾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研究与制定的历史,从1986年至1996年,委员会用了整整10年的时间对政府会计的基础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研究,比如,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政府应采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各会计核算基础下的会计要素分类、定义、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等等,初步构建起了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框架,为自1996年开始制定发布一系列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和政府会计准则建设,应当理论先行(刘玉廷,2004),特别是我国的体制与西方国家有本质的不同,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与西方国家必然不会完全相同,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也因此不会完全相同,由此对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分类与定义、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等一系列问题都会产生重大,正是因为存在这些差异,更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公共部门的会计标准、由与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不同可能导致的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差异等问题进行充分深入的对比分析和研究,这样才能够使我国政府会计改革有的放矢,少走弯路。

2.公共部门会计改革要稳步推进。到为止,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公共部门推行完全权责发生制的国家还是少数,实际上大多数国家在政府会计改革上都是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行权责发生制,比如,近期的一份研究资料显示,加拿大从1980年开始对政府会计进行改革,截止到2004年,即用了近25年的时间,联邦政府和各省级政府采用了权责发生制,但市一级地方政府绝大部分尚未采用完全的权责发生制。因而,在制定我国政府会计标准中对引人权责发生制会计的程度,以及如何分阶段、分层次地引入权责发生制等问题进行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

此外,还必须认识到在政府会计领域引入权责发生制存在的一些难题,有的实务界人士认为,复杂精深的会计技术问题只存在于会计中,政府会计中不会有很难的技术问题,实际上,由于公共部门主体特别是其中的政府主体,其拥有的资产类型和承担的义务类型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相比,具有相当不同的特点,因此,即使是对于委员会这样一个国际性的公共部门会计标准制定机构而言,也面临许多比较难以克服的技术难点,比如,从技术层面上讲,对于政府拥有的大量资源性资产如地热资源、地下矿产资源、遗产类资产等的价值如何确定、政府对承担的社会政策性义务,比如对公民承担的义务、养老金义务等如何确认及确认到什么程度,是否在某项具体的政策出台时即因为政府作出承诺而作为推定义务进行确认?政府拥有的征税权力可否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等等,都是政府会计领域颇具争议且有相当技术难度的问题。因此,在对我国政府会计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尤其是在设计我国公共部门会计标准的具体改革思路时,需要在充分认识到这些难度的基础上,再稳步推进改革。

3.报告主体的确立和控制概念的界定具有重要地位。确立报告主体的范围是确定公共部门主体财务报告范围的前提,各国做法并不完全一致,比如美国州政府采用的是基金会计,即以基金作为报告主体,编制政府年度综合财务报告时,再以政府整体作为一个报告主体。公共部门会计改革较早也较为成熟的澳大利亚没有采用美国的基金会计,而是将适用于私营部门的“报告主体”概念引入到公共部门会计领域,所谓报告主体就是财务报表存在使用者的主体,主体需要依赖这些财务报表进行决策,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也是采用类似澳大利亚的报告主体概念。由于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会计,现行预算会计是以预算资金为核算对象,因此,本文认为,在开展我国公共部门会计改革的初始阶段,就应当首先确定公共部门报告主体的范围。

与报告主体相关的另一个问题便是“控制”概念在公共部门中的运用,因为这涉及到将来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中包括哪些主体的问题。由于政府存在广泛的控制范围,因此,公共部门中“控制”概念的界定,与私营部门应当有显著的区别,尤其是在我国这样的经济环境下,如果采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中的控制概念编制政府整体的合并财务报表,将会出现一张非常庞大的报表,因为按照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所定义的控制概念,政府整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合并由其控制的所有受控主体,包括政府企业。

当然,这又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公共部门主体的定义是什么?是否仅指政府及政府的组成主体?如果是,又以什么标准来界定什么样的主体构成所谓的“政府的组成主体”?是以政府提供预算或其他形式的资金支持为标准?还是以“控制”关系为界定标准?以通常的控制关系为标准来界定我国政府的组成主体最大的困难是国有企业问题,与西方国家直接控制的企业数量较少的情况不同的是,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控制着数量众多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是否也应包括在政府整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之中?凡此种种问题,关键取决于在我国公共部门会计标准体系中如何确立报告主体,如何界定符合我国经济现实且具实务可操作性的“控制”概念,并将其运用到编制公共部门的财务报表中。

①《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1号-非现金产出资产减值》于2004年12月发布,该准则已体现了IASB 2004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因而不属于委员会改进项目的范围。

主要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公共部门会计文告手册(2003)。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11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篇6

世界银行绘制金融包容性路线图

New World Bank Group Report Charts Road Map for Financial Inclusion

11月11日消息,世界银行集团新报告《2014年全球金融发展报告:金融包容性》敦促政策制定者关注最有益于贫困、妇女及其他弱势人群的产品。

报告认为,贫困人口从技术创新中受益最大,因为技术创新降低了金融服务的费用,使其更加方便。低收入经济体、尤其是那些有人口稀少的偏远地区的经济体,允许在现有银行网点之外提供金融服务有很多好处。

报告敦促政策制定者提高信息披露标准,支持开发针对市场失灵的设计精良的创新型金融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消除一些行为障碍。

Patagonia将首度推出公平贸易组织认证服装

Patagonia to Launch Fair Trade Certified Aapparel in 2014

Patagonia成为首家提供公平贸易组织认证(FairTrade Certified)户外服装的公司,并将于2014年秋季推出9款经过认证的户外服装,同时,承诺每售出一件,Patagonia就汇入一定金额至工人的特别基金帐户中。

制衣工人们能共同决定如何使用这笔资金,可以是奖学金、受灾救助金,也可以使用在医疗照护及交通费用上。此外,工人们也能投票决定是否将该笔资金当做现金分红,金额可等同于一个月甚至更多的薪资。

伦敦金融城银行纷纷抛弃碳交易部门

London Banks Quit Carbon Trading

欧洲碳排放交易系统正面临一场危机,至少有10家在英国的银行决定缩减,或者关闭其碳交易业务部门。

根据欧洲碳交易机制,企业可以买卖允许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配额,如果企业排放超配额,将遭到欧盟罚款。但是碳排放配额价格持续下跌,因为这个市场内的配额过多,压低了污染者的排放成本,导致配额价格持续下跌。

智库公共策略研究所(IPPR)认为交易量下跌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碳排放交易体系(ETS)本身存在严重问题,ETS是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配额交易市场。“ETS本身的不稳定,导致配额交易需求锐减……这导致银行大幅削减了这方面的职位”。

IPPR称:“目前大多数新的交易活动发生在亚洲,不过如果ETS机制发生根本性改变,我们认为伦敦能够再次成为交易中心。”

埃森哲调查:八成CEO将永续性议题作为企业成长与创新的目标

Sustainability Model Key to Future Success ofBusinesses

2013年出版之《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一埃森哲CEO永续性研究:美好世界的建筑师》报告中详细调查全球1,000位CEO对永续性议题之观点。

报告指出,超过八成的CEO将永续性议题作为企业成长与创新的目标,且高达九成以上的CEO认为,环境、社会及政策对企业未来规划相当重要。然而,目前企业无法有效连结永续发展与企业价值,仅有约四成的受访者相信能够准确量化永续发展的商业价值。更有超过半数的CEO认为经济资源的缺乏使永续理念难以导入企业决策核心,且比起永续性,消费者似乎更在乎产品价格、品质及实用性。因此,经济气候指数(economic climate)与竞争优先权(competing priorties)等因素阻碍了企业落实永续发展的理念。

商学院观察:企业社会责任驱动稀缺药品发展

Business School:CSR Drive Scarce Drug Development

日前,INSEEC商学院市场营销副教授IsabelleChalamon与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的四位教授共同研究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因素如何推动稀缺药品的发展。

对于制药企业的网站所进行的量化研究则表明,只有很少的企业在网站上公布他们在稀缺药品开放方面的努力――虽然很多企业网站都在谈论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且企业经理也毫无异议地认为稀缺药品的开发是制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组成部分。

这项研究建议企业可以更好地把他们的业务活动与社会责任联系在一起,并对决策者提出了建议。考虑到潜在的技术发展,他们应该给稀缺药品的开发更多的支持,例如设立政府奖项,延长这类药品或治疗产品的独家推广期。

15家品牌的产品通过IT行业CSR标准认证

Products of 15 Brands Certificated by IT IndustryCSR Standards

瑞典专业雇员协会(简称TCO,Swedish Federationof Professional Employees)于2012年所公布的TCOCertified认证标准中,除要求IT类产品应符合其所规范的低电磁波、低有害物质、人体工学设计、能耗、产品寿命保固及回收服务外,也订立了严格的企业社会责任规范。申请TCO产品认证的制造商每年需提供指定的第三方公正单位的审核报告,并由专家评估进行工厂现场稽核。

目前为止,已经有Acer、AOC、ASUS、BenQ、Dell、Eizo、Fujitsu、HP、Iiyama、Lenovo、LG、Philips、Samsung、Viewsonic和Terra等15个品牌产品已经制定相关的生产规范并取得TCO Certified产品认证。

绿色建筑认证体系LEED V4正式

New LEED Launches,Promising‘Quantum Leap’

11月20日,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正式公布了最新的绿色建筑认证体系LEED V4。目前,世界范围内共有122个测试工程正在使用LEED V4标准。

LEED V4的变化包括:新的市场领域,如数据中心、仓库和配送中心、医院、现有的学校、现有的零售及中层住宅项目;简化了LEED信用提交要求。提供逐层深入的参考指南,并配以视频和教程以及一个更直观的技术平台。LEED V4更注重结果,能够帮助建筑的拥有者了解应如何管理他们的建筑,来挖掘绿色潜力;新的影响类型,包括气候变化、人类健康、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绿色经济、社会和自然资源。GRI推出在线工具帮助用户编制CSR报告

G4 Online Makes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Easier’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最新推出了一个基于网络的可持续发展报告(CSR报告)编制工具――G4 Online(https://g4.globalreportf /Pages/default.aspx),来指导用户使用GRI最新的G4版CSR报告指南编写报告。

该工具主要为已经对“报告原则”和“G4指南中的标准信息披露”有一定了解的用户提供帮助,他们可以使用此工具来:快速了解重要术语和概念、G4中所引用的信息、从用户的报道,网站,博客,论坛或社交网络平台等直接链接到G4相关内容。

BSR报告:企业社会责任应含卫生与健康

BSR Report:CSR should Include Hygiene and health

在对可口可乐、沃尔玛、微软、雪佛龙和通用磨坊公司等250多家大型公司的调查中,企业社会责任组织(Busines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BSR)对企业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对业务与人口健康的调查以及企业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卫生贡献的评估等。

BSR报告总结出三个主要趋势:第一,社会普遍期望公司在人口健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二,公司在回应这些期望时,将重点主要放在了自己的员工和消费者上;第三,健康和保健的重点仍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它应该同时被放在如慈善部、市场营销部、研发部等其他部门。

CSR Europe活动消息News from CSR Europe

CSR Europe加入inGenious倡议

CSR Europe Joins inGeniousSTEM Education inEurope Initiative

日前,CSR Europe宣布加入一项名为inGenious的欧洲教育倡议。该倡议旨在强化产业界与各国教育部门的协作关系,构建产学界在STEM(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教育领域的合作机制,以提升欧洲科技力量与教育创新渠道。部分欧盟国家的教育部门、17家跨国公司以及一些协会和研究机构加入了倡议。

倡议成员将致力于同教师合作,增加科学教育的实用性、生涯规划课程比重,支持STEM教育更好地适应青年人就业。倡议进行的前两年重在评估与改进,越来越多的欧洲私人机构和学校也会加入进来。

CSR Europe增进与区域伙伴合作

CSR Europe Forges New Relationships with Regional Partners

第七届里尔世界论坛上,CSR Europe同欧洲以外的部分国家CSR组织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这些区域机构包括加拿大商业社会组织、Thaipat研究院(泰国)、Empresaa论坛(拉丁美洲)和东盟企CSR网络(东南亚)。CSR Europe希望通过与这些伙伴合作,共同分享欧洲“企业2020”愿景,同时更好地服务于全球会员企业。

论坛期间,CSR Europe也联合比利时商业社会组织发起了主题为“职业生涯再思考:应对更长工作年限的人力资源视角”的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分享了部分最佳的商业案例,人力资源管理者提升员工就业能力的优秀做法。

CSR Europe会员新闻CSR Europe’s Members News嘉吉成立可可种植合作学院

Cargill Launches Coop Academy

近期,嘉吉公司在非洲象牙海岸发起了首个商业技能项目,即成立嘉吉合作学院以促成当地可可种植户间的合作。该项目在全球可可种植业尚属首例,是嘉吉“可可宣言”的最新倡议。项目将为参与合作的种植户提供管理技能培训,使得可可种植更加富有效率。

“可可宣言”是嘉吉在可持续可可供应链的一项承诺,致力于在三大领域改善全球可可供应质量:提升种植户生活水平,支持种植社区发展,投资面向未来的种植技能。嘉吉认为,种植户合作正是构建可持续价值链的关键,需要向全球推广应用最佳的发展模式。欧莱雅公布2020可持续发展承诺

L’orea]Announces 2020‘Sharing Beauty withAll’Commitment

日前,欧莱雅公布了到2020年的可持续发展新承诺,表示要在实现商业抱负的同时,优化集团可持续发展进程。欧莱雅希望在未来赢得10亿新消费者,同时承诺改善从研发到运营的每一个环节,并通过“美丽,与众共享”的承诺,让消费者也参与其中。

“美丽,与众共享”承诺的四大支柱包括:到2020年,100%的产品有益于环境和社会,环境足迹在2005年的基准水平上减少60%,赋予欧莱雅每位消费者做出可持续消费选择的能力以及在员工、供应商、社区发展等领域的目标计划。

大众举办第二届“蓝创・工厂”大会

Volkswagen’s‘Think Blue.Factory’Annual Meeting Held

日前,大众汽车举办了第二届“蓝创・工厂”(Think Blue.Factory)年度大会,来自全球27家大众工厂的350多名环境专家参与其中。自2011年“蓝创・工厂”计划实施以来,大众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工厂已完成了3400项环境改进措施中的50%。

“蓝创・工厂”是“蓝创”的一部分,“蓝创”是大众为实现更宏伟环境可持续性的品牌行动战略。该计划致力于改善生产环节的环境可持续性,已获得多项国际荣誉和奖项。根据规划,大众汽车废弃物产量、水资源消耗及溶剂、碳排放量到2018年将减少25%。

欧盟观察EU Update

For é tica就透明度立法发起讨论

For é tica Reacts tO Future Law on Transparency

For 6 tica(西班牙企业社会责任组织)正发起一项西班牙全民讨论,探讨即将颁布的透明度相关立法与本国竞争力提升的关联性。现阶段,欧盟成员国中只有西班牙、塞浦路斯、卢森堡和马耳他四国没有公布有关透明度的相应立法。

上述立法正处于最后征求公众意见阶段之后,将由西班牙议会审议通过。该项法律将增加人们获取公共信息的渠道,强化反腐败治理等规定。尽管如此,

For é tica仍认为该立法有改进空间,如可以增加对公职人员未尽职责的惩处力度。为此,For é tica号召政府部门、企业及研究机构共同商讨并施加影响。

第二届欧洲社会创新竞赛发起

Second European Social Innovation Competition Launched

近日,第二届欧洲社会创新竞赛已由欧盟委员会发起。根据比赛规则,每一位欧洲公民都可参与其中,那些可能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更好的就业环境的创新方案将有望获奖。接下来,30位进入半决赛的参与者将获得一定的帮助与指导,这使他们的新想法得以形成具体的操作项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赛事议程显示,本届比赛报名截止到2013年12月11日。

欧洲国家纷纷公布CSR行动计划

European National Action Plans Explained

近期,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公布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国家计划和行动要点,进一步梳理和明确了于2013年9月份的“英国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旨在向所有英国企业传递出,政府在商业与人权保护方面的期待和要求。欧洲部分国家已经对外了类似的行动计划,欧盟委员会也就此表示,希望更多的成员国政府加入行动。CSR Europe在欧洲的国家合作伙伴也为此付出了努力。

媒体资讯ln the Media

毕马威G4解读简报

KPMG Releases‘G4:Impact on Reporting’Briefing

毕马威(KPMG)会计师事务所近期《G4:对报告的影响》简报,就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于2013年5月公布的新一代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G4)进行了解读。

毕马威国际公布的这项简报通过总结G4中5个最显著的变化,来分析G4对全球商业的影响。GRI指出,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企业有2年的时间,从此前的G3指南过渡到G4。2015年12月31日之后的可持续发展报告都需按照G4标准编制。

出版物Publication

调查:高管是CSR最重要驱动者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篇7

1、解放思想有待提高。

面对中央提出“百年世界未有之大变局”,面对公共资源交易这一尚处于较新的领域和社会现象,在思想认识、精神内涵的领会上,还存在守旧封闭、迟缓等待、思路偏窄,套旧框框,穿新鞋走老路等问题,主动跟上,开拓创新、服务主体的意识有待转变和提升。

2、担当实干有待加强。

面对错综复杂的环境和机遇与风险并存的态势,担当干事的付出还不足,攻坚克难的本领还不强,敢于碰硬的意志还不够,应对打压的办法还不多等。

我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改革大约在2011年左右开始,当时在全国的该领域的改革中,无论从体系构架、思想理念、发展态势等,还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和很有发展前景的形势;但时至今日,我区该领域的改革,由于种种原因,在全国而言已经处于较为落后的位置,这其中的缘由和反映出来的诸多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

二、对策措施

1、以本次学习讨论为契机,在改革大环境中,进一步解决思想上的束缚和弊端,深刻吸取这些年来在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中的经验教训,在改革实践探索中进一步弄清“我是谁、我来自何处、将去往哪里”这一问题,进一步明晰个人以及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能与内容,通过“六破六立”,真正领会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讲话的精神内核,紧密团结在我中心党委的领导下,解放思想谋发展,放开手脚干事业,心无旁骛向前进。

2、比学先进,查找差距。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思路,广泛学习身边的优秀人物和事迹,取长补短,大步跟上,更好的为事业、为单位贡献力量。做好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工作,本人要在认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理论学习和政策研究,为做好工作提供扎实的知识储备和实践技能。建议单位充分学习国内先进省份相关机构的制度安排和具体做法,加强与高校的对接交流,尤其是国内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一定研究的学者及高校的沟通交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扩大公共资源交易事业的影响力,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

3、狠抓工作提升。加强对本领域以及相关行业发展的学习和了解,进一步夯实基础,提升工作本领,具体在自身的工作即为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尤其是监督检查质疑答复工作,提升工作水平和质量,力求“牢牢把饭碗端在自己手里”。建议单位立足于把握当前“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平台”的地位和性质,顺应公众呼声,尽快落实统一场地及相关场内交易管理和服务,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抓好业务流程再造,抓好主业务“交易服务水准”,改变公共资源相关行业分散交易、管办不分导致的假公济私、权力寻租、“后花园”、“自留地”等固有顽疾,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公平性。建议单位及主管部门继续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协商进场交易服务具体事项及行业监管不到位的薄弱环节,研究场内交易、服务及管理的环节要点,注重事中、事后的交易跟踪服务,设置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对接端口,按照不同项目性质,提供通用性和专用性服务和管理事项,体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价值,为业务流程再造及推进分类统一的制度规则及服务办法创造条件。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篇8

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2-0040-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2.09

一、反洗钱国际标准和要求

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40项建议》(2012年2月)中,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Trust and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s,TCSPs)归为应履行反洗钱义务中“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的一类,是指“建议中没有涵盖的,作为一种业务(as a business)向第三方提供以下服务的人或企业:(一)担任法人设立的人;(二)担任(或安排其他人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合伙人或其他法人单位中同级别的职务时;(三)为公司、合伙或其他法人或法律安排提供注册地址、公司地址或办公场所、通信方式或办公地址的;(四)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书面信托的受托人或在其他法律安排中承担同样职能的;(五)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他人的名义持股人。”

按照FATF标准,TCSPs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包括: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建议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保密等几个方面。

二、国内相关行业及监管情况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TCSPs进行专门的概念界定,TCSPs不是作为一个特定的独立行业存在和被监管,因此,按照国际组织对TCSPs的定义及其性质,需通过分析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提供特定的五种服务类型来对其进行确认和区分。排除有可能涉足TCSPs业务的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公证员等行业(上述机构和个人在FATF建议中已是被涵盖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不列入TCSPs的范围),在国内现有制度框架内,从事TCSPs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企业登记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目前这三个行业都没有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

(一)企业登记机构

1.行业基本情况

企业登记机构主要是代办企业的筹建、开业、改制、变更等注册登记手续,是专门从事企业登记经营活动的行业。根据调查,通过企业登记机构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或信息变更的业务目前已占到工商部门日常办理业务量的70%至80%。

目前海南省内注册成立的企业登记机构大概有76家,其中企业登记公司70家。据“8671黄页信息查询网”()统计,目前全国注册成立的各类公司总量约为981万家,其中海南省注册成立的各类公司为87000多家,占比约0.89%。如果按这个比例数推算,估计在全国注册的企业登记公司不下8000家。

2.监管情况

企业登记机构的形式多样,包括企业登记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几种组织形式,行业主管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对企业登记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及其从业人员资质没有特殊要求,将其视为一般的企业进行管理。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1.行业基本情况

在我国,私募基金按照资金投向分类,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私募基金的管理模式,可以由非金融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其组织形式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由于符合TCSPs的特征,这一类基金管理人正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如股票、债券、商品期货、货币市场等。根据晨星公司的《2012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依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第3季度末,信托私募产品的规模为1922亿元。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私募公司392家(见图1、图2)[1]。

按已公开的研究数据和信息,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在660家左右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数目在1600到2000之间②。

2.监管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实行准入登记制度,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1.行业基本情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一级市场,是对一些未上市的有潜力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获利退出。

根据目前能查到的公开信息和研究资料,截至2011年7月7日,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含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共31家;截至2011年2月,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备案数也达30家以上[2]。另外,截至2010年6月末,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有4家;截至2009年末,在地方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有454家[3]。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2012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度研究报告》[4]:2012年中国共有369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其中有359支披露金额,共计募集253.13亿美元;共计完成投资交易680起,披露金额的606起案例共计投资197.85亿美元,其中对阿里巴巴的投资成为当年最大金额投资。

2.行业监管情况

此前,该行业一直由发改委监管,相关的备案工作也一直由国家及地方发改委部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附带备案制”,即在基金备案的同时对管理人附带备案。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制办公室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2013年10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私募股权基金未来将进行有限监管,其准入备案管理将由基金业协会负责。

三、行业洗钱风险分析

(一)受益所有人的隐蔽性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

无论是企业登记机构从事公司注册业务,还是基金管理人以自己名义管理投资人的财产,都有其专业优势和丰富的经验,这是这些中介服务机构本身的特点。而借助于它们构建起来的法律关系,其背后的财产实际所有人、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等都被关系、公司关系、信托关系所掩盖,从而割断了财产与财产受益所有人的关联,使受益所有人处于隐蔽状态。这些特征非常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利用中介服务商的专业优势帮助构建空壳公司或者建立基金信托,以此转移资金和进行交易,掩饰、隐瞒财产的归属和去向,完成资金清洗。

比如利用公司法律关系运作空壳公司,能够有效隔断公司资金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性,隐匿幕后操控者和所有者的真实身份,具有保密性、可控性、隐蔽性和低成本性等特点,而且公司账户相对于个人账户来说其资金运动不易被怀疑,以“贸易”做掩护,隐瞒资金真实来源,将违法资金通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走账漂白,可以迷惑监管部门。

通过购买私募基金隐瞒资金真实来源,洗钱者可以将非法资金购买私募基金后,通过私募基金进行证券或者股权投资。这种洗钱方式利用信托法律关系,通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法律安排,使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相分离,混淆资金的受益所有人,使洗钱者处于隐蔽状态,并且没有明显的交易轨迹,实现财产利益以隐蔽的方式转移,迷惑性极大。

(二)滋生的“空壳公司”可能成为洗钱工具

当前企业登记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为申请登记的企业伪造、变造印章,伪造投资人签名;伪造验资(审计)报告、银行询证函、现金缴款单、营业场地证明等证明文件;为企业特别是涉及行业资质管理的企业垫付出资,验资完成后迅速将资金撤出,协助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等,成为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行为存在的重要原因,由此滋生的“空壳公司”成为洗钱的一大风险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曾联合《关于开展整治企业登记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通知》,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登记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以下是几类比较典型的利用空壳公司洗钱的方式:

1.注册空壳公司虚构经营收入洗钱

通过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伪造各类虚拟交易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将犯罪所得资金与正常营业收入一起交存银行,虚增营业额和利润,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使税后资金成为合法收入。最后,再想办法把“洗白”的钱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利用空壳公司洗钱最具代表性的是1999年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洗钱案件,该走私集团利用其下属的远华房地产、远华电子等17家空壳公司,编造虚假财务报表,在没有多少营业收入的情况下,将大量走私所得现金混合其中,掩饰走私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2.利用空壳公司账户为地下钱庄过渡资金

利用空壳公司账户为地下钱庄的资金流动提供多层过渡,逃避银行监测,用以帮助“漂白”上游资金。

3.通过空壳公司骗取银行POS机具套现

一般通过中介公司注册建材批发部、农副产品经销部等空壳公司,以商户名义向银行骗取POS机具,为开展非法套现提供便利。

4.利用空壳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络赌博洗钱

“赌头”一般先成立空壳公司,再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协议,由空壳公司代为收付赌资。

5.利用空壳公司套购发票洗钱

注册空壳公司,从税务部门套购发票,然后拆分发票本,把空白发票联抽芯后进行有组织贩卖并谋取利益。

笔者对近年来披露的95个洗钱案例进行了统计,其中有19个案例涉及到利用空壳公司洗钱,占比20%,尤其在地下钱庄洗钱类案件中占比超过60%[5]。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通过控制账户和资金参与或者协助洗钱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控制着客户的账户和资金,可能通过违规交易来获取非法利益,再将违法交易所得再次投入,反复操作,违法资金通过交易环节被反复清洗;或者在当事人达成共谋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通过关联交易来使基金财产隐蔽地转移给第三方,以实现某种利益输送。比如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内幕交易。很多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给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理财,反过来,私募基金又将委托资金投资于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样在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就形成一种特殊的关系,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事先向管理人透露有关内幕信息,管理人就可以利用该信息买卖该证券获利。

另外一种是关联交易,包括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第二种是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各基金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可以将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将一支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另一支基金,以此来实现某些利益输送。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有可能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金;自营、经纪、资产管理业务的混合操作及将管理的资金用于抵押、担保和资金拆借等行为,以此获取违法利益并反复投入清洗。

(四)与反洗钱相关的监管制度薄弱使其容易被洗钱活动利用

目前我国上述三种行业均未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而其自身的行业监管制度中对反洗钱的要求较低,有些领域甚至没有要求,比如缺乏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和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的客户身份信息非常有限、对客户身份的了解和客户资金来源的关注很不够、也没有建立可疑交易分析识别机制等,薄弱的反洗钱环境极其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1.在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方面

对企业登记机构而言,只要客户提供其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身份证件、股份比例、入股资金、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相关资料,机构即可通过其业务关系和网络后续一系列的印章刻制、验资、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工商注册登记等业务,制度上没有要求其核实客户的职业、身份,核实拟成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了解成立企业的目的及资金来源,并保留相关的客户信息。

尽管《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相对较高,比如要求留存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并将基金合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是,要求收集留存的客户信息明显不够,还无法达到“了解客户”的要求。比如,不要求核实客户及其受益人的身份,对于法人客户,也不要求了解其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文件,如实告知其投资目的。但是,这并不是从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义务的角度来规定的,没有将了解客户资金来源、交易目的明确为管理人的一项义务。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采用的是附带备案制,对其了解客户的要求更少。在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时,要求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但这种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只是为考虑制度上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并没有要求打通核查后留存相关的投资者信息。没有要求基金管理人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权人的身份信息,了解客户资金来源、交易目,并开展持续的尽职调查,等等。

2.资料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受到《信托法》的规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但是应保存哪些记录事项并不明确,保存时间也没有具体规定。而对企业注册中介处理的事务则没有相关的资料保存要求。此外,三个行业都没有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的要求,这些领域出现的可疑交易行为都没有受到反洗钱监测机制的覆盖和约束。

(五)宽松的行业监管环境可能为洗钱提供便利

1.企业登记机构

对于企业登记机构,行业准入门槛低,只要按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企业登记证件资料,具备一定的从业人员、资金及营业场所,经审核通过后即可申请成立。由于业务条线较为单一,业务收入主要是代办注册的中介费,对从业人员无资质要求,使得其从业人员往往良莠不齐,整体专业素质不高,在不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利益驱使而注册一些有洗钱目的的公司。

2.私募基金行业

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备案管理制,目前对其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主要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尤其在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当前行业管理规定法律层次低,各地出台的管理制度也存在差异。缺乏健全的法规容易导致各种不规范现象产生,如:投资人身份模糊、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这些都容易诱发洗钱风险。

四、反洗钱监管建议

鉴于企业登记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这三个行业存在的洗钱风险,有必要将其尽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制度体系。

(一)实行登记备案制的行业准入为纳入反洗钱监管提供了有利的前提

目前,国家对于这三个行业的市场准入都实行了登记备案制,监管对象的明确性为将其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条件。尤其从证监会已公开的信息看,未来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规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到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和产品备案进行统一规范,这将有利于解决目前私募基金领域仍存在的一些诸如法律关系不清晰、监管主体不统一、监管措施有差异等问题,将更有利于反洗钱监管对这部分对象的确认。

(二)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实行反洗钱监管分工

由于包括TCSPs在内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行业较多,涉及面广,为保证反洗钱监管制度的可行性及提高监管效率,我国对这些领域开展反洗钱活动,可以考虑采取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实行分工监管。在监管分工中,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主要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接收可疑交易报告,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有权向被监管机构开展行政调查;行业监管部门则对该行业履行其他的反洗钱义务如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内控制度建设等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职责,有权对被监管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有权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建立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行业监管机构在备案登记中获得的机构信息,提高监管效率。

(三)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按照FATF40项建议的标准,在三个行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要求切实遵循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依法审慎地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核对、登记、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认客户及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资金来源及交易目的,并开展持续的尽职调查,及时更新客户身份信息。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遵循以风险为本原则。同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领域,由于基金合同将向行业协会备案,为确保监管部门能及时掌握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完整准确信息,有必要对制式合同进行修改,要求在合同中增加客户身份信息量,补充可进一步了解客户及受益所有人的必要信息。

(四)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按照FATF建议的标准,在这些行业中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从业机构在代表客户(或为客户)进行交易时,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为犯罪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有关,应当报告可疑交易。明确可疑交易报告的主体、路径、时间、因素等。同时,尽快研究这些行业的洗钱行为类型,以控制洗钱风险为原则,由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相关的可疑交易参考指标,为被监管机构开展可疑交易分析识别提供参考依据。人民银行应引导和鼓励行业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建立本机构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可行的可疑交易判断标准,自主判断,据实报送。

(五)履行其他反洗钱义务

除了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按照FATF40项建议,上述行业还应履行包括资料保存、内控制度、保密等反洗钱义务,相关规定可参照现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下转第88页)

(上接第44页)

(六)加强反洗钱宣传培训

加强对这些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宣传培训,提高行业高管及业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反洗钱培训,一方面加深从业人员对反洗钱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自觉性、主动性;另一方面,通过技能培训可以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识别能力,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成效。

参考文献:

[1]钟恒.2012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DB/OL].[2

013-02-04],http:///article/AR00006397.

[2]杨卓卿.22家股权投资机构 国家发改委备案[DB/OL].

[2011-02-25],http:///gem/vc/20110225/35035

35.shtml.

[3]蒋颛顼,冯晶.私募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经济,2012(10).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篇9

回顾委员会成立18年的历史,可以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1.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框架的构建阶段。自成立后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委员会重点研究了公共部门会计和财务报告关键性的基础问题,包括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核算基础、财务报告主体、财务报表要素、要素的定义和确认等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构建了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框架,也为90年代后期国际公共部门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 国际公共部门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阶段。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为了促进世界范围内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主体会计和财务报告标准的协调,国际公共部门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全面启动,截止到2004年底,共了权责发生制下的核心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21项,这些准则主要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原称为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与现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规定相关的委员会文献还有《研究报告第1号—一国家政府的财务报告》、《研究报告第8号-政府财务报告主体》和《研究报告第11号-政府财务报告:会计问题和实务》(以下简称“研究报告第1号、第8号、第 11号”)。在完成了主要基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核心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之后,自2002年开始,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涉及的公共部门特有的会计问题的研究,就成为委员会的工作重点。2004年,委员会先后了非交换易收入和政府社会性政策义务两项征询意见书和《预算报告》的研究报告。目前,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Govemment Finance Statistics,GFS)的协调成为委员会的另一个关注点。由于现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是参照改进前的国际会计准则①制定的,而IASB于 2003年12月了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因此,改进现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项目也于2004年初正式启动,可望于今年下半年正式改进后准则的征求意见稿。

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基本框架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是委员会的各种文献中具有权威性的公告。下面从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核算基础、会计要素的分类、定义、确认和计量,以及财务报表的列报等方面,简要介绍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基本框架。

(一)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目标

《研究报告第11号》从分析公共部门运行环境的特征人手,对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及其信息需求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广大使用者对资源分配做出决策和评价决策的有关主体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此外,还应当反映主体对受托资源的经管责任或者说受托责任。

1. 公共部门运行环境的特征。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相比,公共部门的运行环境通常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

(1)公共部门通常负有对公共资源的受托管理责任。在公共部门中,政府和立法机构通常要求公共资源的使用和管理主体尽其最大能力,利用可用资源,以最少的成本向公民提供他们需要的商品和服务。而营利性主体通常只需要向股东解释在竞争性环境中运用资金获得收益的情况,通常不要求解释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性质。

(2)公共部门的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非互惠易。与营利性主体的收入大部分来源于交换易相比,公共部门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等非互惠易。在与公共部门特别是政府的非互惠易中,纳税人通常别无选择,必须进行交易,而且并不能确保他们能够从付税中直接受益。

(3)公共部门通常不是以创造利润为目标。大多数公共部门主体的主要职能是为公众提供教育、国防和社会保障等服务,这些服务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为了评价公共部门的业绩,就需要财务与非财务双重指标。相比较而言,评价营利性主体的业绩主要依赖于财务指标。

2. 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及其信息需求。根据《研究报告第1号》和《研究报告第11号》,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大体可以分为立法和其他管理机构、公众、投资者和债权人、评级机构以及其他政府、国际性机构和资源提供者等几大类,尽管上述各类使用者的信息偏好有所不同,但存在共同或相似的信息需求 -这些使用者都希望公共部门主体的财务报告能够有助于评价主体收入的来源和类型、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收入是否足以弥补营运成本、主体对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主体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预测现金流量和未来的借款需求、向公众提供代表纳税人利益的资产信息、评价主体资源的使用是否与法定预算和其他立法及相关授权如法律和合同的制约条款相一致等信息。基于对公共部门运行环境的特征和对公共部门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共同信息需求的分析,《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的列报》(以下简称“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明确公共部门主体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广大使用者对资源分配做出决策和评价决策的有关主体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此外,还应当反映主体对受托资源的受托责任。

可见,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是决策有用性,反映主体对受托资源的受托责任是次一级的报告目标。

(二)会计核算基础

当前世界各国政府会计采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可以分为4种模式,即完全的收付实现制、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和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这4种会计核算模式实际上各自从不同的角度满足了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目标,采用哪一种会计核算模式更合适,主要取决于报告主体认为哪一种目标是最重要的。如果主体认为与法定预算的符合程度是最重要的目标,那么收付实现制比权责发生制更符合这一目标;反过来,如果主体认为反映拥有或控制的所有资源、评价财务业绩是最重要的目标,那么权责发生制就比收付实现制更能达到这一目标。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已明确了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广大使用者对资源分配做出决策和评价决策的有关主体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而且还应当反映主体对受托资源的受托责任。因此,从满足财务报告的这些目标来讲,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的会计准则能够更好地满足这些报告目标的要求。同时,由于在完全的收付实现制和完全的权责发生制之间,存在多种中间模式,比如对于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各国对延长期的规定并不相同,再比如对于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各国选择不予以确认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也不尽相同。正是考虑到确定中间模式的难度,从启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制定工作之初,委员会就确定制定完全的而非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准则的大方向,现行21项核心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现的就是完全的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

(三)公共部门财务报告主体的确定

《研究报告第8号》指出,所谓报告主体是指可以合理地预期其财务报告存在使用者的主体,这些使用者依赖于其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评价受托责任和进行决策。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主体可以是政府部门,可以是作为政府一部分的主体,也可以是政府整体。从世界范围各国公共部门会计和财务报告的实务来看,确定公共部门财务报告主体的方法主要有以下4种:

1.基金授权分配法。这种方法是按照完全或主要依靠政府基金授权分配获取资金来确定报告主体的范围,因此,报告主体与预算报告主体一般会保持一致。

2.法律主体法。这种方法是按照法律或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报告主体的范围。

3.政治受托责任法。这种方法是按照主体受托经管的所有活动和主体来确定报告主体的范围,而不论这些活动是以何种法律或组织结构来实施的。

4.控制法。这种方法是按照由主体控制的所有主体和交易来确定报告主体的范围。

确定报告主体范围的上述四种方法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比如,法律主体法和控制法很可能同时使用,有时虽然采用的是不同的方法,但确定的报告主体却是相同的,例如,对于较低级别的政府主体而言,按照基金授权分配法确定的基金报告主体可能就等同于按照法律主体法、政治受托责任法确定的报告主体。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前言》明确指出,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适用于包括国家政府、地区性(例如,州、省、管区)政府、地方(例如,市、镇)政府以及构成其组成部分的主体(例如,政府部门、政府机构、理事会、委员会和政府企业)在内的所有公共部门主体。显然,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不是采用“基金授权分配法”确定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主体的范围,尽管结果可能与按照这种方法确定的范围一致,其对报告主体范围的确定是法律主体法、政治受托责任法和控制法的综合运用。比如政府企业一般都是单独的法律主体,某一级别的政府一般也对所辖地区的资源负有政治受托责任,而如果提供政府整体的财务报告,则应当根据《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6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受控主体会计》,按照该项准则所规范的控制关系合并所有受控主体的财务报表,这又是典型的按照“控制法”确定政府整体财务报告范围的主体。

(四)会计要素的分类、定义、确认和计量

截至目前,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还没有形成类似于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概念框架》(以下简称“框架”),但从现行21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来看,对会计要素的规定隐含在这些准则中。由于现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是以IASB改进前的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制定的,因此这些公共部门会计要素的分类、定义等与IASB在《框架》中对适用于营利性主体的会计要素规定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由于公共部门主体和营利性主体在目标上的差异,两者在会计要素的分类、定义、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方面也有不同之处。

1.会计要素的分类和定义

根据《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等现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规定,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下公共部门报表中的会计要素分为6类-资产、负债、净资产/权益、收入、费用和所有者投入保全调整。

(1)资产。《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将资产定义为“由于过去事项而由主体控制的、预计将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流入主体的资源”。与 IASB在《框架》中对资产的定义相比,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定义的资产在强调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将能够提供服务潜能的资源也作为资产。这主要是因为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类公共部门主体,其主要目标不是创造经济利益,而为包括社会公众在内的利益相关方提供各项公共服务,比如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是其主要职能,为了这些社会政策目的而持有的资产并不能带来经济利益,但是能够帮助主体实现这些目标,也即这些资源包含“服务潜能”。为了将大多数公共部门主体拥有的资产主要承担服务功能,以及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共部门主体拥有的资产也产生现金流量的特征共同反映在资产的定义中,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资产定义使用了“未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来描述公共部门资产的双重内涵。

(2)负债。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负债定义为“主体因过去事项而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预计将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的资源流出主体”。与IASB在《框架》中对负债的定义相比,两者的区别也同样在于,考虑到公共部门主体的目标,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负债的本质特征总结为含有“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的资源流出主体,因为对于公共部门主体而言,许多义务是通过提供具有服务潜能的资源来履行或清偿的。

(3)净资产/权益。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净资产/权益定义为“主体的资产扣除所有负债后的剩余权益”。与IASB在《框架》中将该要素称为“权益”有所不同的是,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该要素称为“净资产/权益”,这主要是因为有些公共部门主体权益的归属很难界定,比如国家政府的权益,称为“净资产”既反映了其内在涵义,也回避了难以界定这类公共部门主体权益归属的问题。

(4)收入。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收入定义为“导致报告期净资产/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的总流入,但不包括与所有者投入相关的净资产/权益增加”。 IASB在《框架》中将收益而不是收入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要素进行了界定,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相比较而言,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收入”要素虽然被冠之以“收入”的名称,但其实质内容却等同于IASB的“收益”要素,这一点可以从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中得到验证。比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不动产、房舍和设备》(以下简称“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规定,由重估引起的某类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加应当直接贷记“重估盈余”, 但是,如果同类资产的重估减值以前确认为费用,则该增加中相当于转回以前重估减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收入。与这种情况完全类似的、转回以前因重估减值而确认为费用的重估增加额,《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规定作为收益处理。

(5)费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费用定义为“在报告期间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的减少,表现为导致净资产/权益减少的资产的流出或耗费或负债的增加,但不包括与分配给所有者相关的权益减少”。与IASB在《框架》中对费用的规定相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中的“费用”要素同样既包括主体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如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成本、工资和折旧费等,也包括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或正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损失,比如由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损失等。由于在减少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方面,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是相同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没有再将费用要素作进一步的区分。

(6)所有者投入保全调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未对“所有者投入保全调整”要素的概念进行界定,但是根据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与 IASB《框架》中“资本保全调整”要素相类似、本文姑且称为“所有者投入保全调整”的要素,实际上也作为一项会计要素在公共部门主体的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比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4号-汇率变动的影响》规定,公共部门主体用于对其国外主体的投资净额进行套期的外币负债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在处置该投资净额之前,应在主体的财务报表中作为净资产/权益项目反映,直至处置该投资时,才将其确认为收入或费用。

再比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规定,价值重估产生的某类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加应直接贷记“重估盈余”。这些规定都表明,公共部门资产和负债的重估或重述将导致主体净资产/权益的增加或减少,虽然这些增加或减少符合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但是未被列入财务业绩表,而是作为重估盈余或折算差额计入了净资产/权益中。

2.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1)确认标准

有关各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体现在现行21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中。比如,对于资产的确认标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规定,当不动产、房舍和设备项目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

①与该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主体;且

②主体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

上述两项标准与IASB在《框架》中对财务报表要素确认标准的规定虽然比较接近,但有不同之处。第一项标准在将经济利益流入作为一个判断标准的同时,也将服务潜能的流入置于同等地位,这与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对资产的界定有关,第二项标准强调能够可靠地计量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通常,适用于营利性主体的资产确认标准只要求能够可靠地计量资产的成本,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之所以在成本的可靠计量之外,又提出以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作为可供选择的判断标准, 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可以参照公允价值予以确定。比如,由于公共部门主体接受赠与和捐助的情况较为普遍,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以无成本或以名义成本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房舍、设备和投资性房地产等,参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确定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再比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9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规定,对于时间或金额不确定的因过去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如果“履行该义务很可能要求含有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的资源流出主体”,并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则应当将该项义务作为准备予以确认。

(2)计量基础

从现行21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规定来看,其对会计要素的计量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4种计量基础,与IASB在《框架》中对计量基础的阐述相类似,历史成本也是公共部门主体主要的计量基础。在某些情况下,也允许采用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计量基础。例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规定在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重估模式下,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固定资产,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可以参照现行重置成本确定。再比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2号-存货》规定,对于将以免费或收取名义费用的方式进行分配的存货,或者用于将以免费或收取名义费用的方式进行分配的货物的生产过程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现行重置成本孰低的原则进行计量。对于正常取得的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计量,则是可变现净值计量基础的具体运用。

值得说明的是,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计量方法是比较有特点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1号-非现金产出资产减值》(以下简称“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1号”)区分现金产出资产和非现金产出资产,规定了不同的资产减值计量方法。对于现金产出资产,要求公共部门主体在出现减值迹象的情况下,计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与其账面金额进行比较,可收回金额为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二者孰高者,其中,使用价值是根据预计从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采用适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价值。但是,公共部门主体拥有大量只提供服务潜能不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比如国会大楼、国家公园等资产,与确定现金产出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方法相比,两者主要的不同之处体现在对资产使用价值的计算方法上。根据非现金产出资产主要为主体提供服务潜能的特征,《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1号》将这类资产的“使用价值”定义为资产剩余服务潜能的现值,并规定了折余重置成本法、复原成本法和服务单位法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计量非现金产出资产的使用价值,这三种方法主要做法是参照现行重置成本或复原成本确定资产的使用价值。

(五)财务报表的列报

为了向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反映主体对受托资源的经管责任,《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规定财务报表应当提供有关主体资产、负债、净资产/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与私营部门不同的是,公共部门通常受到预算的制约,因而,其财务报表还需要反映资源的获得和使用是否与法定认可的预算相一致的信息,如果财务报表和预算是根据同一会计基础编制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还鼓励在财务报表中提供与报告期预算金额的比较信息。比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鼓励主体使用分栏式财务报表,将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和与预算或拨款的差异分栏列报,如果主体发生的费用没有相应的拨款或其他形式的授权款项予以支持,应当在附注中进行说明。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规定,一套完整的公共部门主体财务报表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反映主体在报告日拥有的资源和承担的义务,类似于营利性主体的资产负债表。公共部门主体应当按照经营的性质,在财务状况表中将资产和负债归类为流动和非流动资产、流动和非流动负债进行列报。

(2)财务业绩表。财务业绩表反映主体在报告期间的经营成果,类似于营利性主体的收益表。公共部门主体在财务业绩表中可以根据费用的性质或功能对费用进行合理的分析。

(3)净资产/权益变动表。净资产/权益变动表反映主体在两个报告日之间净资产/权益的变动情况,类似于营利性主体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需要注意的是,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要求提供的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报告期权益所有变动的报表,而不是反映除与权益持有者发生的交易以外的事项所导致的权益变动的报表。

(4)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反映报告期内公共部门主体现金流入的来源、现金支出的项目以及报告日的现金余额。

公共部门主体应当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类别报告当期的现金流量,其中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可以使用直接法或间接法编制,鼓励使用直接法。

(5)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状况表、财务业绩表、现金流量表和净资产/权益变动表内反映的项目,以文字描述或表格分析的方式进行更详细的说明,也包括对未在上述各报表中披露项目的附加说明,比如有关或有负债的信息。

三、几点启示

通过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发展过程的简要回顾,以及委员会从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目标的研究入手,确定满足报告目标要求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而确定会计要素的分类、定义、确认和计量,对我国开展公共部门会计改革和公共部门会计标准的制定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

1.理论研究先行,标准制定在后。回顾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研究与制定的历史,从1986年至1996年,委员会用了整整10年的时间对政府会计的基础问题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研究,比如,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政府应采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各会计核算基础下的会计要素分类、定义、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等等,初步构建起了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框架,为自1996年开始制定一系列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和政府会计准则建设,应当理论先行(刘玉廷,2004),特别是我国的政治体制与西方国家有本质的不同,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与西方国家必然不会完全相同,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也因此不会完全相同,由此对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分类与定义、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等一系列问题都会产生重大影响,正是因为存在这些差异,更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公共部门的会计标准、由中国与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不同可能导致的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差异等问题进行充分深入的对比分析和研究,这样才能够使我国政府会计改革有的放矢,少走弯路。

2.公共部门会计改革要稳步推进。到目前为止,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公共部门推行完全权责发生制的国家还是少数,实际上大多数国家在政府会计改革上都是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行权责发生制,比如,近期的一份研究资料显示,加拿大从1980年开始对政府会计进行改革,截止到2004年,即用了近25年的时间,联邦政府和各省级政府采用了权责发生制,但市一级地方政府绝大部分尚未采用完全的权责发生制。因而,在制定我国政府会计标准中对引人权责发生制会计的程度,以及如何分阶段、分层次地引入权责发生制等问题进行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

此外,还必须认识到在政府会计领域引入权责发生制存在的一些难题,有的实务界人士认为,复杂精深的会计技术问题只存在于企业会计中,政府会计中不会有很难的技术问题,实际上,由于公共部门主体特别是其中的政府主体,其拥有的资产类型和承担的义务类型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相比,具有相当不同的特点,因此,即使是对于委员会这样一个国际性的公共部门会计标准制定机构而言,也面临许多比较难以克服的技术难点,比如,从技术层面上讲,对于政府拥有的大量资源性资产如地热资源、地下矿产资源、遗产类资产等的价值如何确定、政府对社会承担的社会政策性义务,比如对公民承担的教育义务、养老金义务等如何确认及确认到什么程度,是否在某项具体的政策出台时即因为政府作出承诺而作为推定义务进行确认?政府拥有的征税权力可否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等等,都是政府会计领域颇具争议且有相当技术难度的问题。因此,在对我国政府会计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尤其是在设计我国公共部门会计标准的具体改革思路时,需要在充分认识到这些难度的基础上,再稳步推进改革。

3.报告主体的确立和控制概念的界定具有重要地位。确立报告主体的范围是确定公共部门主体财务报告范围的前提,各国做法并不完全一致,比如美国州政府采用的是基金会计,即以基金作为报告主体,编制政府年度综合财务报告时,再以政府整体作为一个报告主体。公共部门会计改革较早也较为成熟的澳大利亚没有采用美国的基金会计,而是将适用于私营部门的“报告主体”概念引入到公共部门会计领域,所谓报告主体就是财务报表存在使用者的主体,主体需要依赖这些财务报表进行决策,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也是采用类似澳大利亚的报告主体概念。由于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会计,现行预算会计是以预算资金为核算对象,因此,本文认为,在开展我国公共部门会计改革的初始阶段,就应当首先确定公共部门报告主体的范围。

与报告主体相关的另一个问题便是“控制”概念在公共部门中的运用,因为这涉及到将来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中包括哪些主体的问题。由于政府存在广泛的控制范围,因此,公共部门中“控制”概念的界定,与私营部门应当有显著的区别,尤其是在我国这样的经济环境下,如果采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中的控制概念编制政府整体的合并财务报表,将会出现一张非常庞大的报表,因为按照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所定义的控制概念,政府整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合并由其控制的所有受控主体,包括政府企业。

当然,这又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公共部门主体的定义是什么?是否仅指政府及政府的组成主体?如果是,又以什么标准来界定什么样的主体构成所谓的“政府的组成主体”?是以政府提供预算或其他形式的资金支持为标准?还是以“控制”关系为界定标准?以通常的控制关系为标准来界定我国政府的组成主体最大的困难是国有企业问题,与西方国家直接控制的企业数量较少的情况不同的是,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控制着数量众多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是否也应包括在政府整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之中?凡此种种问题,关键取决于在我国公共部门会计标准体系中如何确立报告主体,如何界定符合我国经济现实且具实务可操作性的“控制”概念,并将其运用到编制公共部门的财务报表中。

①《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1号-非现金产出资产减值》于2004年12月,该准则已体现了IASB 2004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因而不属于委员会改进项目的范围。

主要参考文献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公共部门会计文告手册(2003)。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11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篇10

中图分类号:U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193-01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和纪委监察部门的部署,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和“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措施”的要求,全省所辖地级市都相继设立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过二年来的运行与实践,就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体制的相关问题简述如下。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组建市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公共资源交易多头管理、管办不分、招投标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需要,是充分发挥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保值增值和公共资源效益最大化的需要,是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护干部健康成长的需要。

建立统一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提高行政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有利于加强政府监管、从源头防治腐败,对推进廉洁政府、高效政府、诚信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组建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目标

整合市、县区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公共资源交易职能至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活动全部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和监督管理,实现交易机构管办分离、交易信息公开、交易行为规范、交易监管有力、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模式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后,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信息、统一进场交易、统一监督管理”的“五统一”模式进行运作。

其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是按照决策、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要求,分层设立机构,建立“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

“一委”是指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议事协调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问题;审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办法及规程;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开展。

“一办”指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市级统一的公共资源综合协调部门,承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综合交易监督、管理与服务职能。

“一中心” 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组织、管理、服务”的基本职责。其具体职责为:根据市公管办下达的交易计划负责安排和组织实施市、县区(含开发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具体负责建设工程交易业务;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业务;负责政府采购业务;负责国有土地交易业务;负责矿业权交易业务;负责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等产权交易业务;负责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业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设机构通常由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组成,具体如下:

1.综合部:负责交易中心内部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文秘、印信、接待、保密、文字综合及对外宣传等工作;负责人事、劳资等工作;负责办公用品采购、固定资产维修及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交易中心办公大楼公共设施、安全保卫、卫生保洁、消防及食堂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交易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财务部:负责交易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财务预算,定期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预测和分析;负责会计核算与年终决算工作;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保证金、土地出让金、交易费用收取及保证金退还工作;负责资产核算管理。

3.信息部:负责交易中心的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供应商、专家、中介机构信息和信用等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标的技术商务信息的采集和整理;负责业务活动音像资料的采集、整理及网上;负责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负责网站、交易平台、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保障电子网络设备正常运行;负责网络安全以及信息保密工作;负责文书、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4.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市场管理,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具体负责交易信息;负责安排交易场地和时间;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并抽取评标专家;负责交易主体、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的身份核验;负责主持开标评标会议、数据输入和现场记录;负责协助交易费用收取和农民工保障金的催缴。

5.建设工程交易部:负责依照政府工程招标计划承办招标业务,具体负责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工作;负责接受投标报名;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完成开标评标服务工作;负责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备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有关质疑投诉问题。

6.政府采购部:负责依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承办采购业务,具体负责采购文件备案工作;负责拟定项目采购方式;负责采购公告的;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备案工作。

7.土地交易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以及市场需求,负责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依照市政府土地出让计划,承办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及咨询、服务等业务;负责市土地交易信息网的管理和网站维护、安全监测及土地交易信息采集、录入、;为开发企业提供土地出让的政策咨询和后期服务等工作;负责土地出让公告;负责对交易数据进行汇总统计整理等工作。

8.矿业权交易部:负责全市采矿权转让受理;负责资源储量核查、矿产权价值评估、制定招拍挂文件、公告;负责组织招拍挂、签订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鉴证;负责转让事项公示等工作;负责选定采矿权出让评估机构;负责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负责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9.产权交易部:负责承办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等产权交易业务,具体负责受理产权转让项目,对交易委托方主体资格等先关资料审查;负责产权转让公告,提权交易项目的咨询、策划、招商引资等服务;负责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等先关资料审查;负责产权转让价款监缴及交易信息统计上报,负责接待处置资产的接收、保管业务,配合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待处理资产调查工作。

四、公共资源交易运行体制下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首先是交易中心的监管和服务。一是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监控、电子评标等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按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对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必备要件进行核查,规范操作规程;三是统一交易信息,扩大信息受众面,使各项交易活动具有充分竞争性。

第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各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执法主体不变的原则,仍依法行使各自的审批与监管职责。

第三,执法执纪机关监督。市、县(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对各自管理权限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督促各级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社会监督。对重大交易事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各界群众、相关专家等社会力量进行全面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篇11

二、财务会计在经济学角度下的定义

(一)从企业出发

企业是货物制造者以及劳务提供者,企业创造了源源不断的社会财富。企业运行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又是寻租者,要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实现对其他公司的并购,在再分配的基础上,实现社会资源的扩大。市场初次配置资源,但是再次配置是通过企业进行的。企业内部主把资源变成生产要素,使得他们有机结合起来,变为为现实的生产力,促使社会财富扩大。财务报告需要立足企业,界定对外提供的报告范围。

(二)以服务市场为导向

经济学角度市场,是通过供需双方仪器决定价格,实现交易完成,这其中调节经济是一种主要的机制。分析市场有市场参与,就是证券、商品和劳务。每一个市场参与者,不但是买方,并且是卖方。公平、自由以及平等竞争的平台,促进者财务会计的长久发展。以服务市场为导向的时候,需要把政府干预以及垄断摆脱开。因为企业总是不确定性并且伴随风险状况下决策,这种不确定性和风险,自于市场。今天的经济学角度市场不是完全充分市场。那么任何上市企业因为要进入资本市场,所以要有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作为准人“入场券”。在上市之后,必须依照监督者要求,提供规定报告以及财务信息。市场的顺利运转需要配置投资,这个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上市企业的财务报告,才使得各企业的财务可以交流,同时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如果财务报告没有公开,那么财务信息便是私人产品,是内幕信息。财务报告如果公开,私人产品就成了公共产品。

(三)财务信息与信息

会计,是把企业的经济数据变成企业经济信息的重要场所,财务会计需要企业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中变成为企业财务信息的活动。信息有三个特点,第一,可以描述事物的特征。第二,是说事物差异存在变动。第三,反映出事物的差异。企业的资源和以及变动,是伴随着交易发生而变化,这种情况客观存在。但是把交易数据变成财务信息,这其中存在的经济变化恐怕,便是无法了解的。信息主要是由每个企业提供的,如果向市场公开,信息就成为公共产品,可以被为全体参与者共享。需要强调是,企业原来的目的是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企业通过发行证券和筹集资金,对其他其他企业并购实现扩大资本和规模。但在客观上,财务信息最终转化为市场信息,影响到对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

(四)反应经济系统

系统具体来说指一系列相互依存,但是各自起作用的部分,来完成整个整体的功能。宇宙是一个自然大系统,在这个大系统下,还可划分出多个小系统。当我们仔细观察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可以发现财务报表是核心,可以决定财务报告中的性质和最终目标,但是表外显示的是系统补充,最终使财务报告具有估计和预测功能。财务会计主要是以可稽核凭证作为根据,把会计准作为准绳,实现了财务报表信息可靠性。反映财务会计系统的核心结构的属性。对于收益信息以及财务状况信息和现金流量中不能绝对可靠,反映出相对可靠的属性。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篇12

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问题明确

财政部下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就会计准则有关衔接问题进行明确。文件要求首次执行新准则的小企业要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的修订、资产和负债的清查、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操作指南出版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于近日组织编写了《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操作指南》。《指南》共分总则、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预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经济合同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和审计档案管理等9个章节。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近日。彩票机构作为事业单位,需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编制预决算,并上报财政部门审批。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近日,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中国社科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和社科文献出版社共同《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2)》。这份蓝皮书是对国企百强企业、民企百强企业和在华外资企业百强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评价报告。蓝皮书认为,2012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整体较低,六成企业仍在旁观。

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规范

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联合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4章24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和职务消费定义,细化了职务消费主要内容并且明确了管理和监督。

外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政策完善

外汇局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

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手续简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通知明确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手续等问题,还对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农业保险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国务院日前公布《农业保险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基金公司内幕交易防控新规

中国证监会对外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证监会将把《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重点。

国有冶金矿企发展专资管理规范

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62号)。 2001年财政部印发的《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1〕345号)同时废止。

稀土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联合印发办法,规范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稀土资源开采监管,稀土产业绿色采选、冶炼,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高端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

明年起对石油炼化企业征收消费税

国税总局近日下发公告称,从2013年1月1日,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以石脑油(1元/升)或是燃料油(0.8元/升)的税率进行征收。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拟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重大资产重组异常交易监管加强

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了《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并于2012年12月17日施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配套起草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也将同日。

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出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正式《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并将于2013年1月3日起实施。实施后结算参与机构的结算保证金缴纳金额将大幅下降,提高其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率。

国务院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近日,修改后的管理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对条例所适应的交易活动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条例所称的期货交易、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的具体内容。

在中国永久居留外国人按规定纳税

公安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等25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 办法明确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将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考试年内重启

曾因故暂停两年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从业人员考试将于年内重启。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的网上报名工作已经拉开帷幕,报名期从2012年11月22日至2012年12月15日,届时考生可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报名。考试将于2013年1月20日在北京、武汉、广州、乌鲁木齐等全国128个城市同时举行。

国税总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

国税总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近日正式成立。主要职能是研究制定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并审理重大疑难复议案件。

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证监会近日对2001年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进行了修订,将分类目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调整至基本一致,增加营业利润作为划分行业归属的辅助指标,强化了自律组织在行业分类中的作用,并建立了行业分类的动态维护机制。修订后的指引于当日生效实施。

18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有18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9.4%。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的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的14元。另外,截至9月底,全国有20个省份2012年度工资指导线。

北京税务所参与营改增税负分析

北京国税局决定,以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委托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推荐10家税务师事务所协助税务机关对企业“营改增”税负变化进行跟踪分析。该项跟踪分析初步确定6个月至1年的时间。涉及10个行业,每个行业选择50家左右企业作为跟踪分析对象,参加跟踪分析的企业共计517家。

北京会计所电子地图

北京注协自主开发了《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电子地图(测试版)》,并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首页。地图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为基础,利用电子地图API技术,完成了北京地区572家事务所在地图上的位置标注。

上海注协举办行业专场招聘会

上海注协近日举办2012年度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场招聘会,以2012年应届生及有实习意向的在读学生为主要招聘对象,共有30家事务所入驻参加,提供了500多个工作、实习岗位。

上海注会业分类管理考核评审实施

上海注协于2012年6月下旬至9月组织实施了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分类管理考核评审(以下简称考评)工作。参加2012年分类管理考评的会计师事务所共有51家,经考评,其管理类别分别为A类31家,B类13家,C类6家,D类1家。

粤港澳会计师论坛在澳门举办

由广东省注协、澳门注册核数师公会、香港会计资源中心联合主办,主题为“财务报告监管制度——企业会计的挑战?”的粤港澳会计师论坛在澳门举行。

四川:审计整改纳入干部考核

近日,四川省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以促进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通知指出,审计整改工作情况要作为对领导干部(人员)的工作业绩评价、职务任免、绩效奖惩和对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审计整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在一定范围通报问责情况。这是四川首次把审计整改工作纳入干部考核。

2012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百强公示

中评协开展了2012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近日将2012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位和收入排名前100位的机构名单予以公示。

豫24家会计所与财经院校建实习基地

河南省注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培养激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各大专院校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建立产学研基地,开展相关专业的学科建设和教学研究。目前已有24家会计师事务所与国内近30家、省内18家财经类院校建立了产学研实习基地。

浙注协惩戒6家会计所及14名注会

浙江省注协近日决定对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注册会计师进行行业惩戒:给予4家会计师事务所、8名注册会计师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给予2家会计师事务所和6名注册会计师训诫的行业惩戒。

财政部取消或调整7项行政审批项目

财政部近日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和调整了涉及财政部的7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3项、不再将财政部列为审批部门的3项、合并1项。

19家审计所面临PCAOB纪律处分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

正在着手处理19家审计事务所的纪律处分事宜,并且考虑终止870家事务所的注册资格。这些事务所从未从事过上市公司或证券经纪交易商的审计工作。

谢旭人:实施个税改革完善房产税制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发表署名文章阐述下一步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提出要通过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构建地方税体系等举措完善税收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李扣庆:CFO将成企业转型关键人物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李扣庆在ACCA上海2012首席财务官峰会上表示,社会及企业转型需要越来越多卓越的CFO,中国CFO将成为企业转型的关键人物,学习能力和领导力是CFO必备的职业条件。

陈毓圭:中注协将实施行业发展战略

中注协副会长兼秘书长陈毓圭在天职国际全球年会上发表主题演讲时表示,中注协将深入实施行业五大发展战略:一是培养国际一流的专业人才。二是积极促进国际标准的融合。三是培育更多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事务所国际化发展步伐。四是促进行业非审计业务的开展。五是促进审计信息技术的发展,以支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网络建设。

IASB对投资主体界定进行修订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近日了对投资主体的修订,相关内容涉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

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的披露》(IFRS 12)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IAS 27)。

第29届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年会召开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近日在日内瓦召开“第29届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ISAR)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会议”。会议重点关注发展中国家与全球会计和报告系统趋同所需要的机构、监管和人力资源要求,并推出了一套旨在加强实现高质量公司报告所需的会计基础设施的“会计发展工具箱”。

2013国际财报准则蓝皮书拟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宣布,2013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合订本(不包括可提前采用的内容)将于2012年12月。蓝皮书包含于2013年1月1日强制执行的所有正式公告。其中不包括生效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SEC通过结算机构风险管理和运营标准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日通过了一项新规,为登记结算机构的风险管理和日常营运制定了新的标准。新规定(编号17Ad-22)将通过《联邦公报》,并将在之日起60日后生效。

美联邦法官驳回东南融通对德勤诉讼

美国联邦法官驳回了代表东南融通股东对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提起的集体诉讼。东南融通因欺诈指控在2011年停止交易。德勤在发现伪造的银行询证函后,辞去了东南融通的审计职务。德勤此前为东南融通申报了6年的会计报表。

FBI联手SEC调查惠普会计欺诈

惠普近日宣称,由于Autonomy在惠普对其收购前实施了严重的会计欺诈、信息隐瞒和业绩谎报,他们将对Autonomy估值进行大幅减记,非现金减记额为88亿美元,其中包括惠普股价近期下跌的影响。FBI正在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手调查,目前调查还处于初步阶段。

2012亚洲内审大会在泰国举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