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2 14:58:46

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篇1

人是交通事故的核心,影响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是人的因素造成,同时交通事故产生还与车辆性能、道路条件和环境有关

研究表明,在诸多的交通事故中,除少数是由于驾驶员粗心大意造成的外,大部分驾驶员出事故的原因是由于困难的行驶条件所造成的,而困难的行驶条件则与道路设计或道路养护有关,当车辆在这样的条件下行驶时,驾驶员稍稍放松注意力,就会导致交通事故。美国交通事故事故专家海特(Hight.F)教授早在二十年前就指出,“不管各方面的意见如何,只是驾驶员一方面的错误,决不会造成最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事故的原因往往是不安全的、危险的道路条件引起的”。前苏联的学者通过对13000个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认为,不良道路条件的影响是70%的交通事故的直接或间接原因。而导致驾驶员产生疏忽大意或导致其采取了不正当的驾驶措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良的道路几何设计。只有深入进行研究,揭示道路交通事故表面现象所掩盖的实质,才能有效的减少交通事故,切实提高道路安全水平。

道路的几何要素或线形组合不合理,都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道路条件的因素主要有道路线形、道路的几何特征、交叉口形式、路面状况和交通设施等因素。

以往人们总喜欢把道路设计成平直形,根据表2我国2002年各种线形的交通事故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事故的次数,还是死亡的人数或受伤的人数,96~98%集中在这种具有“良好线形条件”的道路上,即集中在平直路或一般弯、一般坡、一般弯坡的道路上,其原因是在“良好线形条件”的道路上,驾驶员容易麻痹大意,从而容易引发交通交通事故。在地形条件较好的平原地区,道路设计时往往设计成平直的道路线形,也是产生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2道路线形与交通安全的关系

公路的线形最终是以平面线形、纵断面线形和横断面形式组合而成的立体线形映入驾驶员眼帘的。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所选定的实际行驶速度,是由他对三维立体线形的判断做出的。公路的立体线形除必须满足驾驶动力学要求的最小值外,还应满足驾驶员视觉心理方面连续、舒适的要求,反映公路线形好坏的关键是速度的连续性,它直接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

通过对多起交通事故的分析,我们发现:公路线形几何要素的不合理以及各种不良的线形组合,均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1)直线:过长的直线段,易使驾驶员因景观单调而产生疲劳,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缓,一旦有突显信息出现,就会因措手不及而肇事,如表2所示。另外,驾驶员在长直路段爱开快车,致使车辆进入直线路段末段后的曲线部分速度仍较高,若遇到弯道超高不足,往往导致倾覆或其它类型的交通事故。

(2)曲线:据美国公路部门统计,在弯道上发生的事故约占全部事故的10%以上,特别是与陡坡和路面滑溜等情形加在一起时,发生在弯道上的事故要比直线上多。

(3)平曲线:平曲线即弯道,平曲线与交通事故的关系很大。在圆曲线上,由于横向力的存在,对汽车的安全行驶会产生不利影响。大半径曲线比小半径曲线的事故率低;连续曲线当半径协调时事故率比不协调时低。调查表明曲率愈大,事故率愈高;尤其是曲率在10以上时,事故率急剧增大。原因是曲率越大,汽车在运行中的转弯半径越小,视线盲区增大。

(4)竖曲线:由于道路的凸形竖曲线半径过小时,会影响到驾驶员的视距,使其视野变小,此时驾驶员不易发现前方情况,容易发生碰撞。凸形竖曲线上的视距越短,则交通事故也越频繁。

(5)纵坡度:调查表明,在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和山区道路上,发生于坡道部分的交通事故分别占17%、18%和25%。分析坡道上交通事故率高的原因,主要是下坡时,驾驶员为节油常采取熄火滑行的操作方法,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来不及采取应急措施,此类事故约占坡道事故的24%,这样的事故案例不少。车辆下长坡时,由于重力作用,行驶速度过高,制动非安全区过长,频繁使用制动致使制动产生热衰减,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停车,此种原因引起的事故占坡道事故的40%;车辆上坡行驶时,由于超越停放或后备功率较小的低速行驶车辆所造成的坡道事故占18%;由于其它原因引起的坡道事故占18%左右。

(6)线形组合:行车安全性的大小与不同线形之间的组合是否协调有密切的关系,下列不良的线形组合往往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①线形的骤变,如长直线的末端设置急转弯曲线,尤其是长下坡(大于1km)接小半径曲线是有危险倾向的设计,易造成车辆在不自觉的高速情况下驶入平曲线,事故隐患大为增加。

②在连续的高填方路段,如果没有良好的视线引导,驾驶员容易使车辆偏离车道中心线,可能冲出路面,酿成车祸。

③短直线介于两个弯曲的圆曲线之间,形成断背曲线,这样容易使驾驶员产生错觉,把线形看成反向曲线,从而发生操作错误,甚至酿成车祸。

④在直线路段的凹形纵断面上,驾驶员位于下坡时看到对面的上坡段,容易产生错觉,把上坡的坡度看得比实际的坡度大。这样驾驶员就有可能加速以便冲上对面的上坡路段;同时,在下坡路段看上坡路段,驾驶员觉察不出自己是在下坡,因而有可能发生事故。

⑤在凸形竖曲线与凹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底部插入急转弯的平曲线,前者因为没有视线引导而必须急打方向盘;后者在超出汽车设计速度的地方仍然要急打方向盘,这些都是极易引起交通肇事的。美国人扬格在加利福尼亚的调查,凸形竖曲线上的视距越短,则交通事故也越频繁。在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设置断背曲线,在前者情况下,视线失去诱导效果,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好象突入空中的感觉,而且因接近顶点才知道线形开始向相反的方向弯曲,易使驾驶员因紧张而操作方向盘失误。

⑥在平面曲线内,如果纵断面反复凹凸,每当产生这样的问题,即形成只能看见脚下和前头,而看不见中间凹陷的线形,这样的线形容易发生事故。

⑦转弯半径较小的平曲线与陡坡组合在一起时,则会使事故急剧增加。

⑧是否设置缓和曲线对于圆曲线上安全特性有着较为显著的影响,未设缓和曲线的圆曲线,事故数显著地高于设置了缓和曲线的圆曲线段。

⑨纵坡长度过短,出现锯齿形纵断面,这种地形使行车频繁颠簸,甚至可能产生颠簸的叠加与共震,危及安全。视觉上,这种地形使驾车者有路线不连续,坡长越来越小,线形破碎的感觉。坡长过大,下坡时使得车辆速度渐增,也不利于安全。

3道路条件的改进和核查

道路设计和规划的安全审查起源于90年代初,随后在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得以推广。我国是世界上道路交通事故最频发的国家之一,为提高我国道路安全水平,必须从公路规划设计抓起,将安全性要求置于首位,并贯穿于公路规划设计的全过程。

公路的线形最终是以平面线形、纵断面线形和横断面形式组合而成的立体线形映入驾驶员眼帘的。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所选定的实际行驶速度,是由他对三维立体线形的判断做出的。公路的立体线形除必须满足驾驶动力学要求的最小值外,还应满足驾驶员视觉心理方面连续、舒适的要求,反映公路线形好坏的关键是速度的连续性,它直接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麦克康纳尔在经过大量的实验后认为:虽然当车辆在弯道上行驶时,它的6个自由度都处在变化之中,但人体的感觉器官并不是对所有的运动自由度的变化都能感知,而是只有当这些自由度的变化大到一定的程度后,驾驶员和乘客才会感觉得到,并逐渐大到影响人体舒适性;使各个运动自由度的特性值控制在感觉极限值以内,则车辆的行驶舒适性好,乘员将难以凭感觉器官感觉到弯道的存在,从而达到车辆在水平直路段上行驶时的舒适程度。

通过对大量线形实例及事故多发地段的分析对比,确定组合曲线多发交通事故的症结之一是:组合曲线中线形元素的起点和终点衔接不畅,其曲率变化不连续,出现陡变点。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们引入布劳斯关于汽车行驶规律的研究成果,考虑我国道路现状和国情,基于交通安全的角度对布劳斯曲线的研究成果进行改进和完善。

布劳斯曲线是以满足车辆行驶重心轨迹的三个主要特征(即车辆行驶重心轨迹连续且光滑、重心行驶轨迹曲率连续、重心行驶轨迹曲率变化率连续)为目标提出的过渡曲线形式中,为缓和曲线上任意点的曲率;为缓和曲线上任意点的平曲线半径;为圆曲线半径;为计算点至缓和曲线起点的距离(弧长);为缓和曲线的总长度。

根据上式,布劳斯曲线起点处的曲率;布劳斯曲线终点处的曲率;且布劳斯曲线在起点和终点处有极值,这与车辆行驶重心轨迹特征及物理特性完全吻合,符合设计意图。

布劳斯曲线已经在德国、日本的试车场高速环道中取得了成功的应用,但布劳斯曲线作为一种纯数学型的缓和曲线,其几何设计方法中并未考虑技术参数的选择对高速舒适性的影响,而且目前这种技术只限于高速环道,没有更广泛的应用于民用的高速公路,其次布劳斯公式只是从平面上解决了组合曲线曲率连续的问题,但弯道部分是一个三维空间实体,平纵横断面的设计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有机整体,布劳斯几何设计方法并未就弯道超高、纵坡度等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根据现有的研究状况,为了使道路曲线尽可能接近光滑的自由曲线,本文建议在道路曲线设计时采有布劳斯曲线进行计算,并同时对道路曲线进行如下核查。

(1)在平曲线上应该保持期望车速的连续性,如果由于经济和环境的原因在某一地点标准降低,就应通过清晰的标志、标线和其它警告设施提前告之驾驶员前方潜在的危险,并引导他们安全通过危险位置。

(2)曲线的偏角不能太小。曲线偏角过小时,曲线长度将会看起来比实际的要短,使驾驶员对公路产生急转弯的错觉,这种错觉偏角越小越显著。因此,当偏角小时应设置较长的曲线,使之形成公路是在顺适转变的感觉,以避免驾驶员枉作减速的准备。

(3)为了确保行车安全,要求曲线的长度不能太短,以免使汽车在曲线上悠忽而过,增加驾驶员的操作困难。对于曲线间的直线长度也应加以控制,在同向或反向曲线之间如果直线太短,同样会引起安全问题,因此应加以控制。

(4)尽可能使用缓和曲线,使用道路曲线能自由流畅。缓和曲线是从安全角度出发设计的一条驾驶员易于遵循的路线,能使车辆在进入或离开圆曲线时不致侵入邻近的车道。

(5)慎用直线,直线长度的长短直接影响车辆的行车安全。直线过长时,在长直线上行车过于单调乏味,容易造成驾驶人员的疲乏和放松警惕。

(6)与地形相适应的路线不仅能诱导驾驶员的视线,而且能使司乘人员心情舒畅,提高驾驶的安全性。

(7)在纵断面设计中,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有纵坡、坡长和竖曲线半径,采用较小的纵坡和大半径的竖曲线,能同时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视距及超车机会,有利于行车安全。因此,在竖曲线设计中就尽量避免连续的短竖曲线(特别是在直线路段)和长而浅的凹型竖曲线上应确保道路的横向排水系统。

(8)横断面设计要素包括路面、路肩、路拱、路缘带、边沟、中间分隔带等对行车安全都有影响,其中尤以行车道宽度和路面状况对道路安全的影响最大。因此,规划设计人员在规划设计中始终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为用户提供安全、快速、便捷、舒适的公路交通基础设施。

4结论与建议

道路曲线实际上不是一条简单的平曲线或竖曲线,而应该是一条自由舒展的空间曲线,它既能够满足行车的力学性能,又能满足线形连续、指标均衡、视觉良好、景观协调、安全舒适等要求。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存在一条曲率连续变化的轨迹,无论车速高低,这一轨迹线都是客观存在的,它的形式和长度则随行驶速度、曲率半径和司机转动方向盘的快慢而定。

在诸多的交通事故中,大部分驾驶员出事故的原因是由于困难的行驶条件所造成的,道路的几何要素或线形组合不合理,都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安全管理篇2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

各乡镇、各部门要围绕“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杜绝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年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总体目标,强化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整改,做到不突破市上下达我县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指标。

为确保上述目标的顺利完成,县交委要通过开展全县交通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切实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加快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建成标准、科学、美观的文明交通线。

县*交通管理部门要重点整治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交通秩序混乱、事故隐患较多的地区和路段,依法查处严重违法驾驶人,查纠严重违法车辆,消除客运安全隐患,努力使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明显下降。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陆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何涛任组长,副县长简小雨任副组长,县交委主任陈胜华、县*局副局长陶承平、县交委副主任范福建、县*局交管大队大队长*为成员,负责全县陆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客运企业和公路隐患治理协调办公室于县交委,下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办公室于县*局交管大队,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建委、县市政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教委等相关部门要将维护交通秩序、遏制陆上交通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内容,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合力推动陆上交通安全工作向纵深推进。

三、进一步增添工作措施

(一)加强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县交委要严把客运企业资质关和客运车辆准入关,强化对所属企业的日常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县*交通管理部门要派民警深入客运企业和车站,审查客运车辆年检率和客运车辆驾驶人准驾记录以及违法处理情况,制止未年检(审)和年检(审)不合格的车辆、驾驶人上路。

运输企业对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日常安全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建立相应台账备查;对车辆和驾驶人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要同步作出处理;对客运车辆运行时间达到8年以上的,禁止投入营运;对因违反陆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的客运车辆驾驶人,“黄金周”等客流高峰期间一律不得驾驶客运车辆和从事营运。

各有车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内部车辆管理使用制度,力争本部门、本单位车辆不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

(二)积极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在分析研判往年陆上交通安全形势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将管理力量、执法装备投入到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加强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保持管理工作的高压态势。

县交委要组织部门行政执法力量深入路面,对非法营运、跨线路营运、违法挖掘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县*局要组织优势警力,到省道、县道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场镇,采取设卡检查与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过往客运车辆,要依法从严查处客车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农村地区非客运车辆载客行为、摩托车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强化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县*局要紧紧抓住县委、县政府大力实施畅通工程建设和城市升级改造的契机,进一步加大示范路段、路口建设的统筹、指导,重点指导三合镇城区建设1条示范路段和3个示范路口。市政部门要加快对名山路口、四坪路口两组红绿灯管控系统的改造进度和新凯路口红绿灯控制信号系统的建设步伐。交委、市政等部门对需增设、移位、除锈、刷漆的标志牌和需增设的人行横道线、十字路口分道分流线、街道临时停车线、更新陈旧以及破损模糊不清的标线进行彻底清理。

(四)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交通管理部门和县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省道、县道和三合镇城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路段)的排查,并及时报县政府督促主管部门全面治理;港口道路,水库、电站坝顶、下水道路,旅游景区、农场、林场、矿山道路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管理范围内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乡村道路、场镇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各道路业主要加强经营管理范围内道路的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道路巡逻检查,对发现危及行车、行人安全的道路安全隐患应加强监控,及时进行整治。

县交委及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府发〔20*〕112号)精神,全面优化农村客运车型结构,整合农村客运资源,大力发展“村村通”区间短途农村客运,尽可能方便农民群众出行。对不能满足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乡村道路,要坚决采取措施,坚决禁止三级以下道路夜间通行客运车辆和四级以下道路通行9座以上客运车辆。

(五)加强校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县*、教育、交通及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市安委会和市*局、市教委的具体要求,对校车管理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各部门、学校的管理责任,严格校车和学校师生集体出行管理,严禁学校租用社会车辆集体出行,严禁任何单位的自备客车从事学生包车或运送学校师生进行长途和跨区县运行。

交通安全管理篇3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4.159

[中图分类号]U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4-0-01

交通对于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保持良好通畅安全的交通对于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的作用,因此,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就十分的重要。由于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道路交通管理中要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严格地把关,确保道路的交通安全,有效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产生。

1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

交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促进的作用,而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是我国交通岗行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经济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化的进程步伐较快,然而目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步伐并不能跟上城市化建设的步伐,进程稍显落后。在我国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和建设的水平都不太高,而且短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能得到有效提升,因此,在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过程中,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对于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问题,因此,如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水平是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 影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

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分析了对我国道路安全管理产生影响的因素,并对于这些因素进行了总结。

2.1 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

在道路交通管理的过程中,人是主要的管理的对象,是一个十分活跃的因素,因为对于交通安全来说,人是主体,是产生交通行为的主体。在道路交通中,人是车辆的行驶者,也是交通的路人和乘客。道路交通产生的事故很多都是人为因素引起的,例如:驾驶员违反交通的规章制度引起交通事故;路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2.2 车辆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

在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中,车辆是交通安全问题的主要组成因素,是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主角”。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我国的私家车占有量越来越多,交通的压力也逐渐的增大。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除去人为因素外,道路交通问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车辆的质量和采用的技术问题,车辆的质量和车辆各项位置所采用的技术是影响交通安全主要因素之一。我国目前的机动车种类繁多,配置也五花八门,对我国机动车的管理造成了不便。

2.3 环境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

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影响比较大的因素还有环境因素。我国各地的路况差异较大,然而不同的车对于路况的适应程度不一样,所以因为环境不同的因素,道路交通安全也会受到影响,造成我国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例如:地形、天气、交通设施是否完善等因素都影响着我国的交通安全。

3 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一些措施

笔者对影响我国交通安全的发展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①对机动车的驾驶员进行有效地管理,促进驾驶员驾驶行为规范化;②对于公民进行有效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行人交通安全意识;③对于机动车加强管理,使交通管理规范化;④对道路安全问题的管理部门进行整合,提升道路安全管理的效率;⑤推行道路交通管理安全审计制度,完善交通安全管理的救援措施。

4 结 语

交通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一直存在,影响着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国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我国的相关管理机构一定要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交通安全管理篇4

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事关群众切实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的持续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薄弱、车辆整体安全性能偏低、交通参与者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乡镇路网结构不合理、功能设置不科学﹐行车难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同时,一些行业和单位存在安全意识淡薄、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已经成为安全生产领域最大的“杀手”,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巨大人身财产损失。中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于改革发展稳定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始终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摆在重要位置来抓,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到到位。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政领导、部门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一)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设,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为直接责任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劝导站数量不少于行政村60%的要求,全面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

(二)建立源头管控的部门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责任,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源头管理取得实效。

三、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一)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科学确定道路限速值﹐全路段设置限速及解除限速标志。2.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全面排查现有公路安全隐患﹐对未实施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的隐患路段﹐一律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保障运行安全。

(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建立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落实交通违法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宣传投入﹐实现宣传全覆盖。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农村大喇叭﹐培养现代交通安全理念。

3.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诚信管理体系。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

镇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分析各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建立交通事故预防的长效机制﹐尽力减少农村交通安全的“盲区“认真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认真分析农村交通安全形势﹐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该村所辖路段的交通管理,各村要认真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危险路段及时养护﹐维修的隐患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做好所辖路段的清障工作﹐坚决杜绝在路面堆放杂物、晾晒农作物等有障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各村的交通安全协管员要高度负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因不负责给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镇要逐级追究责任。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切实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对学校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接送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资质的监督。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工作任务∶镇成立组织、分解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对各村进行摸底,了解当地的经济、道路、车辆、驾驶员等基础情况,要求各村报数据给交通安全协管员。

(二)宣传教育阶段。

交通安全管理篇5

一、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监、宣传、交通运输、规划、住建、农机、商务、工商、旅游、卫生、质监、广电、教育、司法、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全面做好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村民委员会交通安全职责,设立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加强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驾驶人及村民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督促车主办理牌证;教育村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坐违法车、超员车,不无证、酒后、疲劳、超载、超速驾车;制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

(二)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要明确部门职责,每季度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要积极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积极探索建立辖区内客货运企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措施,消除隐患。

(三)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依据国家和省、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和完善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加大经费投入,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绩效考核内容,上下级政府、相关部门与政府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和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整治责任书,落实责任,兑现奖惩。要针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特点,推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五)扶持农村客运发展。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推广使用符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二、落实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一)加强驾驶人教育管理

1.拥有车辆的单位要建立健全驾驶人安全管理台账,组织本单位驾驶人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学习教育。

2.交通运输、公安、农机部门要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公安、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审验工作。

3.公安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要强制培训教育,并重新考试;建立违法驾驶人信息库,向交通运输部门及时通报客货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

4.交通运输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制度,主动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对客货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审查申请客货运经营驾驶人的安全驾驶经历,凡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必须经培训合格,凭结业证书申请办理。对公安部门通报的客货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要督促企业对驾驶人进行教育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公安部门反馈。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吊销的驾驶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二)加强车辆安全管理

1.车辆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及车辆安全建立运行技术档案。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辆和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非法拼装车辆的行为。

3.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厂家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测设备未通过检定、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的安检机构,对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做好车辆的例保例检、定期维护和检测工作。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全球定位系统)等装备,督促运输企业建立GPS监控室和内部安全监管制度;严格界定城市公交和公路客运车辆,凡属公路客运的,严格按照实有座位核定载人数,严厉查处客运车辆、旅游客车未按客车规定线路和规定时间行驶、客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全面落实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客运车辆,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严禁违规出让客运班线和经营权,严禁以包代管、只收费不管理的行为,督促客运场站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危险品检查等工作,杜绝客车超员出站。

5.公安部门要加强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审验的监管,定期核查报废车辆,并向社会公告。监督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进行解体。同时要加大对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6.农机部门要切实把好农业机械登记、检验、发证关。

7.教育部门对辖区校车进行摸底排查,对校车车主、驾驶人、车辆厂牌型号、年检、参保、运行时间、路线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确保不漏一校、不漏一人、不漏一车,逐车建立管理档案,并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要严格校车驾驶人资质审查,督促各类学校及幼儿园严防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和幼儿。各级政府要鼓励并支持学校购买专用校车。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校车、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安全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校车及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8.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客运市场整顿,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客车,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助工作。

(三)加强道路管控

1.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货车和农用车违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严查无牌无证车辆,严格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管控,组织警力适时开展集中整治。尤其要针对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途中站点外上下旅客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治理。要推行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层层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要与相关部门配合,定期开展事故隐患点段排查;实现交通安全管理和整治工作的常态化。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施工绕行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通行时,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确保交通安全。

2.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项目,按规范设置和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道路安全设施;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结合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措施,对高速、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长下坡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治,在交叉路口设置减速设施;对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逐步安装波形防撞护栏,改善公路的安全状况。对重点河流、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敏感区域沿线道路和桥梁,加强养护和道路安全整治,设置警示标志,逐步完善应急防护设施。

施工修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施工作业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经公安交警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加强对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的管理,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取缔。

严格客运班线管理,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车凌晨1时至6时停止运营的规定;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公安部门发现客运车辆夜间在不符合安全标准路段行驶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

3.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统筹考虑用地布局和交通状况,避免出现跨路市场;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要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将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纳入审批环节。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业和建设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

4.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路面交通情况;制定实施高速公路雾、雪、雨等恶劣天气工作预案,配备除雪设备、溶雪剂等物资,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和旅行社管理,严禁租用非法车辆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督促旅行社合理安排旅游行程,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同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旅游景区道路安全管理,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四)加强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源头加强对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的管理,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加强对安全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消除事故隐患。

2.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要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严格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并签订聘用合同,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度。

3.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要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确保安全工作制度得到落实。

4.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把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作为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条件之一,将企业安全评价和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挂钩,督促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交通违法突出、交通事故多发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大量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相应的经营业务。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要建立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并向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监管。

(五)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建设

市、县级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卫生部门指定有条件、服务好的医院作为专门救治医院。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建立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开辟道路交通事故救治绿色通道,实现公安机关与医疗急救单位同步联动,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公安部门加强对交警的紧急救护培训,提高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交通事故次生环境污染的,现场处理的负责人员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

(六)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1.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划定禁行区域,采取抽查方法加大路面查处力度;要为民警配备防护装备,进行应急演练。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对其驾驶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送人员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均应安装GPS装置。

3.质监、环保、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七)加强道路交通保险安全防范和事故理赔工作

1.保险机构要积极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理赔的调查;会同公安、农机部门建立机动车信息网络平台,探索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挂钩的机制。

2.保险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积极与公安交管部门配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机制。

三、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要切实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案。安排必要的宣传经费,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加大基层宣传投入,建立基层宣传网络,深入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关爱生命,平安出行”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定期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日报、晨报要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电视台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道要整点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每月开展一次交通安全主题教育。配合公安部门坚决制止使用报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三轮车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四、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一)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实行问责倒查,逐起追究相应的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责任倒查。市政府对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负有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诫勉谈话。同时,对未按规定履行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相关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安全管理篇6

中图分类号:U491.254 文献标识码:A

1 交通心理学概述

1.1 交通心理学的概念

交通心理学是应用心理学的一个分支,是依据心理学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来研究社会交通现象和工程中有关人的心理发生发展及其变化规律的一门学科。具体地说,交通心理学主要从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心理与行为规律出发,研究如何改进交通行为以减少事故、保证安全,如何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的功能;研究交通安全教育和训练问题,纠正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意识与行为中的许多不安全因素,教育和纠正交通违法;研究如何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的过失犯罪问题等。

1.2交通心理学的研究内容

交通心理学研究的范围很广,其基本研究内容主要包括6个方面,分别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心理、行人心理、自行车骑行者心理、交通工程心理、交通事故心理、交通管理心理和交通警察心理。

1.3交通心理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交通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的一个分支,结合其自身的特点,常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观察法、心理测验法、实验法及模拟法。

2 影响驾驶员心理的因素分析

2.1 车外环境对驾驶员心理的影响

(1)颜色的刺激作用。车外环境中的实物具有各种各样的颜色,不同的颜色对驾驶员心理有着不同的影响。因此,交通环境中的不当颜色配置可能对驾驶员心理产生负面影响。

(2)道路结构、设施等的影响。交通管理中为安全起见,常在道路两侧设置护栏以规范行车秩序。当汽车在两侧有护栏的道路中间行驶时,因害怕碰撞护栏而有意识地与护栏保持一段心理安全距离,从而在无形中使道路有效利用宽度减小,这种由心理因素造成的路面狭窄现象称为“路面狭窄效应”。路面狭窄效应“使得驾驶员为避免碰撞护栏或其它路边设施而处于一种相对紧张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作用会使驾驶员自动降低车速并趋向于靠路间行驶。

(3)道路标志标牌的影响。行车过程中,驾驶员通过交通标志标牌获取路况信息,提前做好应对的心理准备,预防危险情况发生。

2.2车内环境的影响

(1)车内的音乐对调节驾驶员的情绪有重要作用,优美、舒缓、轻快的音乐能够减轻压力,放松身心,提高驾驶安全性。

(2)车内设施整洁的布置让人感觉耳清目明。

(3)乘客的高声谈话或其它活动可能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

2.3驾驶员自身因素对其心理的影响分析

(1)驾驶员的性格与情绪的影响。国内外对驾驶员性格与交通安全的关系进行研究的结果表明,内向型性格对于安全行车更为有利。这是因为内向个性的谨慎、有条理、避风险和严于自我监督等特点,对于保证行车安全较为有利。内向与外向两种性格的驾驶员发生事故的原因也有所不同。内向性格的驾驶员感知较为迟钝,动作反应敏捷性稍差,在遇到危急情况时容易出现延误性错误而导致事故;外向性格的驾驶员则喜欢冒险,易冲动,倾向于超速行驶或强行超车等驾车风格,容易诱发事故。

(2)驾驶员不良行为习惯的影响。驾驶员的某些习惯或行为也会通过心理作用影响驾驶安全。如:喜欢边驾车边与人聊天;行程匆忙,一手驾车一手吃饭;边打电话边驾车;边行车边思考问题;开车时戴耳机听音乐等。

3基于心理学层面的交通事故防治措施

3.1开展心理训练,提高驾驶人心理素质

驾校不仅要重视对学员进行操作技能的训练,还应重视对其心智技能的训练;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对驾驶人再教育中也应加入心理培训内容;驾驶人更应增进自我了解,通过各种途径的学习增加自我心理调适的能力;鼓励社会心理咨询业的发展;鼓励非政府公共部门提供和开展各类针对驾驶安全的心理培训项目。

3.2开展安全宣传,增强驾驶人安全意识

安全宣传就是采取种种大众传播的手段,调节宣传对象的心理,使他们形成对安全问题的正确认知和态度,从而预防事故并进而形成社会群体的安全行为定势。安全宣传能否被对象所接受,取决于宣传的内容和方式与接受者个人意向的结合程度。宣传工作要善于激活人们的安全需要,增强其安全动机,要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从环境和人群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实际出发,结合事故案例,进行信息灌输,情理说服,反复提示强化,以满足个人和社会的安全需要。

3.3立足以人为本,采取人机工程学措施

现代管理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在人机关系中人应该作为中心问题来研究。日本心理学家狩野广之对“不注意”的理解很值得我们反思。他认为“与其说‘不注意’是事故的原因,毋宁说‘不注意’是某种原因的结果”。以人为本,正是要求我们去研究和排除造成“不注意”的条件和原因,而人机工程学(Man-machine Engineering)作为研究人、机械及其工作环境之间相关作用的一门学科,为我们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供了很好的解决之道。

交通安全管理篇7

1.1 学生缺乏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和意识,参与交通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差、技能缺乏、能力弱,有许多不良的交通行为习惯,抵御、躲避交通风险的能力和意识更为缺乏。横穿道路不走人行横道、不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嬉笑、打闹、追逐,在机动车道内停留,骑自行车猛拐或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不满12岁骑自行车上、下学,乘坐违法、非法载人、安全状况差、超员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等现象时有发生。

1.2 一些学校老师缺乏应有的交通安全常识和意识,也有许多不良的交通行为习惯,参与交通时不仅不能做到为人师表,而且对学生不良交通行为习惯有一种见怪不怪、麻木不仁的态度,有的甚至变相纵容。

1.3 学生乘坐的机动车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据调查,学生上、下学出行乘坐的机动车有学校自己购置专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有的是学校自己租用社会车辆用于接送学生,有的是学校统一组织社会车辆负责接送学生,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有的是学生家长单位专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有的是学生自己到客运站点乘坐的客运班车,这些车辆中有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微型客车,相对而言,车况普遍不错,但存在超员现象。还有一种是学生家长自己租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这部分车辆中微型面包车、摩托三轮车、农用三轮车、电瓶三轮车较多,这些车辆的车况普遍较差,稳定性、安全性也很差,有的甚至是改装车、报废车、畜力车等禁止载人的车。这部分车辆分散,不确定,管理难度大。

1.4 学校周边道路及环境仍存在严重威胁学生出行安全的重大隐患。部分学校地处干线道路附近,而周边道路又存在标志标线不全、路面状况差、摊点、车辆等挤占非机动车道的问题,逼使途经的学生和家长进入机动车道。

1.5 一些驾驶员开车行径学校路段时,视交通标志牌和红绿灯如摆设,随意闯信号和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等,给学生出行带来安全隐患。

1.6 学生放假期间因无学校纪律管束,中小学生经常在马路上玩耍,不遵守交通规则,也会埋下交通安全隐患。

2.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针对学生交通安全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之前很多专家和学者也对此进行过深刻的分析,但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全社会特别是教育部门对学生的出行安全和交通安全教育及管理方面存在理解认识上的误区,在此重点做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但时至今日,大家仍普遍认为学生交通安全属于学生后勤服务管理和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范畴。尽管现在学生思想品德课中加入了交通安全知识,但课时很少,而且是仅考虑知识传授,并没有从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的角度将其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进行日常教育。这种认识上的误区体现在学生交通安全的具体工作中,就出现了重制度管理轻教育疏导、重短期整治措施轻长效机制建立、重约束性措施轻引导性措施、重被动治理轻主动防范的不平衡现象,而且学校在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上存在过分依赖交警部门的问题,发现周边标志标线不全就全向交警部门要求增加,一提到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就请交警部门增加“护学岗”,一提到交通安全教育就想到请交警部门做讲座、搞宣传,而没有或很少想如何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来做好学生交通安全素质教育和管理工作。

交通事故成为人类的一大灾难,但我们又不能因噎废食。因此,学会如何在现代文明造就的复杂交通环境中“行”就成了我们躲避交通事故灾难的至胜法宝。研究表明,我国目前交通事故高发的根本原因是交通参与者素质低,缺乏必需的交通素养和交通安全意识,导致在参与交通时,判断、实施行为、避险失误机率加大,以至酿成一幕幕人间惨剧。学生正是处在成长阶段,正是我们通过教育、各种引导、言传身教培养他们良好的交通素养和交通安全意识以及交通行为习惯的大好时机。但现实证明,作为孩子们所崇拜、效仿的“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老师们中有一些人并不具有具备应有交通素养,他们只注重教给孩子们科学知识,忽略了对孩子们良好交通行为习惯的培养。因此,我们的这些孩子们并“不会自己走路”,并不懂自己的一些不良行为习惯会给自己带来危险。一个不具备良好交通素质的学生并不是一个合格的学生。把这样的学生送出校门,无异于把他们置于随时会危及其生命的险地。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家长多年的投入、心血在瞬间灰飞烟灭。

学生良好交通行为习惯的养成是一个庞大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不断的积累,需要点点滴滴的知识传授,需要有喜闻乐见的方式教导,需要一言一行的言传身教,需要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的影响和引导。学生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度过,而学校具有相对封闭、集中的教育管理环境和人力资源,学生对老师又有一种特殊的崇拜心理。因此,学校和老师在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学校和教师应当成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主阵地和主力以及主要责任主体。也只有在这基础上采取一定的约束管理措施才可能奏效,否则极可能激发学生的逆反心理。因此,一味采取约束、堵截式的管理措施,让学生接受被动式的管理,并不能根治学生交通安全中的隐患。 因此,学校不仅是我们保护学生交通安全的主阵地,也是全社会预防交通事故的主阵地。

3.解决学生交通安全管理的探讨

我们在上文分析了学生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和成因,然各地面临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实施标准,只能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学生安全交通管理办法。以下是笔者对学生交通安全管理的几点看法。

3.1 强化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提升自我保护的能力。上文已有论述。

3.2 狠抓综合治理整顿,净化校园周边交通环境。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道路的车流量、车辆乱停和交通标志、标线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勘察,对影响学生交通安全的事项逐一进行登记,对调研中发现的涉及交通设施缺乏等事项,及时采取增设相关交通标志、增划人行横道和减速让行线、安装减速垫等安全设施加以完善。交警部门协同学校在上放学高峰期在校(园)门前设立 “护学岗”,进一步确保学生出入安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定期对学校周边的乱停乱放、摆摊设点、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彻底整治;政府出面协调各个部门对学生交通安全的重视力度,形成合力,形成“政府管理、社会参与、学校重视、家长教育”的管理模式。完善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优化交通环境,进一步改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环境,切实保障师生的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管理篇8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加强“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通过抓好源头、广泛宣传、落实责任,努力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着力为打造“实力吴兴、开放吴兴、生态吴兴、活力吴兴、平安吴兴”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通过在全区50人以上的规模企事业单位内部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工作,实现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道路通行效率明显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氛围基本形成;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乡镇

1.依托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站、安全生产监管站,负责本地企事业单位开展摩托车源头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制定本区域内加强企事业单位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3.召开企业主、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摩托车源头管理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区域内加强企事业单位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4.帮助、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构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在企事业单位内部成立由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为主任的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室,工作室按要求配备专兼职人员。

(二)公安交警部门

1.指导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对本地企事业单位开展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以中队为单位,组织本辖区内规模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员进行集中分批培训,配合企事业单位对内部员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帮助、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制定内部摩托车源头管理工作室职责、信息员工作职责和联系制度、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制度、门卫摩托车安全检查制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等。

4.开展上门服务。车管所会同各工作站进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服务工作,主要开展摩托车上牌、检验、代办保险以及摩托车驾驶培训预约等服务工作。

(三)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安全生产监管站

1.负责对本地规模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查登记工作,建立工作台帐,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2.及时向乡镇、公安交警部门汇报本地规模企业、事业单位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3.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配合交警部门帮助、督促各规模企事业单位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制度上墙,及时向企事业单位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督促企事业单位及时更换宣传橱窗、板报的交通安全宣传内容。

4.完成乡镇、公安交警部门布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时间安排

1.试点工作阶段。(1)20*年5月15日—30日,由安监局、区交警大队与八里店镇政府协调确定八里店镇久立集团为试点企业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2.全面实施阶段。20*年6月1日—15日,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召开全区各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站负责人在久立集团召开现场会议,在全区全面开展警企共建摩托车交通安全工作。

3.总结完善阶段。20*年6月15日—20日,总结提高,完善此项工作的长效运作机制。

五、工作措施

1.排查摸底。由区交警大队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站为单位,对本辖区规模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在50人以上或摩托车在10辆以上的)进行全面排查登记。

2.建立工作室。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站为单位,指导辖区内各规模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企业法人代表(业主)、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负总责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立由企事业单位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兼任主任的摩托车源头管理工作室。

3.物建信息员。在本辖区的每家规模企业、事业单位内物色并建立2—5名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员。信息员按企业总人数的1%—2%建立。

4.对信息员进行培训。以农村工作站为单位,上门对本辖区规模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员进行培训。

5.建立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摩托车源头管理工作室职责;信息员工作职责和联系制度;门卫摩托车安全检查制度等。

6.设置安全设施。在各辖区内每家规模企业、事业单位增加投入,帮助其规划在自己单位内设置停车场、在交通复杂的大门口安装减速带或信号灯控装置等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7.设立宣传设施。辖区内每家规模企业、事业单位在自己单位内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并持之以恒经常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8.建立基础台帐。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站为单位对本辖区内每家规模企业、事业单位的总人数,摩托车源头管理工作室及其人员、信息员、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安全宣传设施,摩托车及其驾驶人,无牌无证、未检验、脱保、报废摩托车等情况建立基础台帐。

9.开展上门服务。交警部门会同各工作站进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服务工作,主要开展摩托车上牌、检验、代办保险以及摩托车驾驶培训预约等服务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加强企事业单位摩托车源头管理工作作为建设“和谐吴兴、平安吴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实现道路交通事故三年“零增长”的重要举措,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该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和顺利进行。

交通安全管理篇9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复,因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交通安全管理篇10

(一)道路行车环境差

1、道路的硬化

最近几年,靖西县新甲乡的道路逐渐的从原来的泥土路面、砂石路面转变成水泥路面。但是,由于管理不当,仅仅是进行了很简单的硬化处理,道路的环境并没有得到多大的改善,90%左右的路面,都是在原来泥土路面的基础上进行直接硬化来完成的,去烧道路施工的必要的测量、设计等等,而且路面较窄、弯多等都是很大的问题,导致行车的环境很差。(这里,可以结合您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于路面近几年的具体处理办法加些相关的信息。)

2、胡乱占道

随着乡村道路的改善,许多村民存在“要致富,上公路”的思想,在道路的两边随意的摆设摊位。尤其是到了粮食等收获的季节,很多村民占用道路晒谷、堆草积屯,甚至是在道路上堆放砂石、楼板等等,道路已经成为了他们的加工厂、集散地,或者是停车道、贸易市场等等,严重的制约了道路的畅通。(这一点也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二)缺少安全配套设施

由于乡村道路狭窄,并没有正规的交通安全标识牌、标示线,跟谈不上机动、非机动车道的划分,导致行驶中,占道、抢道的事情频繁发生,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三)机动车数量的猛增

近几年,乡村道路不断的加速硬化,使得机动车的数量呈直线上升,机动车在乡村除了是交通工具意外,更多的是运用于生产、生活的工具。很多村民受到了利益的诱惑,使得一些性能、质量不能够达到国家标准的车辆出现在道路上。再加之繁琐的手续、费用等,农村出现了相当一批的无牌车、非法拼装车辆,交通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四)参与人员意识不足

有这么一句话:“上路的人,素质参差不齐、上路的车,无牌无照。”这说明了,农村村民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很多的村名都认为:“只要我不出远门,牌照是可有可无的一个东西,就算被抓住了,还能够找人帮帮忙,拿出来就是了。”,完全没有安全意识。没有进行正规培训的驾驶员,也在道路中随意的行车,完全忽略交通法律、法规,频繁出现超速、超载的现象。

(五)采矿道路的乱占

在靖西县新甲乡有信发铝和华银铝两个较为大型的矿藏。这两个公司在运输矿产的时候,经常乱占用乡村道路,由于重型汽车的压、砸,导致乡村公路遭受严重的损坏。虽然国家要求了让其另开道路,但是为了节约,两个公司依然占用乡村道路,对乡村交通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二、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高度重视农村交通安全

针对这几年农村交通事业的发展不难看出,农村交通的基础设施已经严重的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频繁,已对农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的安全危害。农村道路安全是一个较为系统的工程,不仅仅是交通部门的独立操作就能够实现的,应当推行能够适应经济体制的安全交通管理责任制,并且建立出完善的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对驾驶人员的牌照、证件进行严格审查,完善道路安全设施、排查安全隐患等等。农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拖拉机等农用车得管理,严禁超载、违载,对于不符合安全指标的农用车,严格禁止挂牌上路;对学生,也应当加强安全教育管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不做违规车辆;交通巡警部门针对县乡道路也应做出安全监督,形成各司其职、突出安全重点、对交通进行综合治理等有效的工作局面。

(二)提高村民交通安全意识

着手建立县、乡、村三级交通的安全道路交通行驶网络。联系公民道德建设的实施纲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送到千家万户之中,做到将交通法规送到村民手上,讲进村民心理,才用多种多样的方式,以求不断的提高村民的交通法制观念以及对自我安全的保护意识。

(三)提高驾驶水平

随着农村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乡村道路的不断发展,多数村民将驾驶当做发家致富的一门技能,也作为了一项发家的途径,使得大量没有经过正规驾驶安全教育和训练的车手出现在道路上,大多数的人员文化程度都不够,而且没有相关驾驶经验。作为相关交通安全部门,应针对乡村道路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培训科目以及考试,并且针对窄路渊头、陡坡起步等等操作技术进行实地教学,并且掌握夜间行驶、泥泞路段的驾驶等技巧。(可以增加靖西县新甲乡的实际路段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提高。)

(四)改善县乡公路安全行车条件

针对目前正在进行的县乡公路的建设与改造,制定出切实联系当地交通安全的整套修整方案,完善县乡交通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安全标示残缺、道路线型规划不够合理、抗滑系数不足、窄路过多以及相关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险桥险段,交通事故多发、交通秩序混乱的重点路段,都需要向上级及时的报告,提出路面整改意见,协调各级部门做好及时的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多个渠道,筹措道路修建资金,加大交通设施的投入,改革道路的养护、管理体制,培养一批专业化的养护队伍,加强对县乡道路的养护。

(五)设立乡村道路安全标志

由于县乡道路缺乏专门的人员监管,出现了大量乱挖、乱占、乱堆的现象,这也是造成农用机动车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靖西县应制定出相应的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在坡道、急弯等树立警示牌,在路面凹凸不平、路基质量不足的道路设置限速、限重或者是禁止通行等标志,时刻的提醒驾驶人员,让驾驶人员了解该路段情况,并且想村民宣传保护路段的重要性。

(六)加大安全执法与管理力度

对于现象公路的路面管理,采用的管理方式不能同于国省到的管理,对于乡村道路可以采用“道路巡查,路口守候”的方法进行管理,着重强调对失控路段、时间的协调管理。对于农村道路出现的安全交通事故要做到坚持安全教育与严厉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相辅相成,对于屡教不改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处罚,以便逐步让村民自觉养成遵守安全行驶的良好习惯。(可以加点当地的道路安全政策制度。)

(七)强化源头管理控制

首先,对于驾驶员的培训以及驾驶证的资格考试,做到严厉把关。在制定出严格的考试标准之后,农村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其次,严格的管理车辆,以提高其安全系数。对于车辆的安全技术的检验,尤其是报废车辆以及转让的车辆,必须进行严格的控制,杜绝报废型的车辆再次出现在道路之上,同时应当制定出对于农用车辆的报废标准。最后,整顿农运秩序,加强客运的安全管理,使得客运的混乱局面得以改善,从而提高客运的质量。(针对当地的县乡运输进行调整)

交通安全管理篇11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为了切实搞好今年的春运工作,大队根据五峰道路山高坡长、弯急坡陡、冰冻时间长、雾大凌大的客观情况,早准备、早动员、早部署、早行动、加大春运宣传力度。一是扎实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校园活动,交警大队结合五峰实际起草了《致全县中小学生的一封公开信》,免费发放到所有中小学生手中,共发放25000份公开信,受到全县师生的普遍欢迎。二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在县电视台滚动播放《珍爱生命,安全出行》宣传片,及时我县的道路状况,并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的公益广告。三是举办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元月23日,交警大队全体民警分赴全县8个乡镇进行巡回宣传,并在城、渔两镇开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咨询台,现场发放宣传资料5600余份,受理群众的报警求助6起,解决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疑难问题2个,受教育群众达6000余人次。同时在城渔客运站滚动播出《珍爱生命,安全出行》安全光碟,通过春运工作大力宣传,营造了春运工作的浓厚氛围,各项工作迅速展开。为强化责任,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我们制定了“两线三级”春运责任状,即县公安局与交警大队领导(侧重总体目标考核及分片领导责任)、交警大队领导与分片(区)民警(侧重定岗、定人、定责及措施落实,具体实施);交警大队与客运单位(侧重客运单位对驾驶员的教育、事故防范工作)、客运单位与主车驾驶员层层签订春运交通安全责任状。同时将参战民警分为十七个组,每个组都有负责人,各司其责,严防死守。县公安局纪委、督察队与县局领导加强春运工作督察力度,确保春运工作万无一失。真正形成管理在路上、成效在路上、经验在路上,从而增强参战民警、客运单位及驾驶员的责任意识,有效控制事故发生。

三、狠抓源头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自从元月21日开始,交警大队组织专班在五峰镇、渔洋关镇对所有参加春运的车辆进行临检,对参加春运的客车驾驶员进行考核,共临检合格客运车辆82台,审查合格客车驾驶员125人。同时,除对“客运交通安全监督公示卡”严格审核把关外,交警大队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印制“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双向监督记录卡”、“承诺书”发放到每位驾驶员和每台客车。“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双向监督记录卡”为一车一卡,对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实行客车驾驶员与管段民警双向监督,提高管制率,增强责任心。每班客车在站内由驻站民警,安检员对车辆状况,驾驶员资质及装载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后,由驾驶员和安检员双方签字方准出站,路段执勤民警必须对所有客运车辆进行严格检查,查路途安全运行情况,装载情况等。由驾驶员和民警双方签字并对运行途中的安全隐患纠正、处罚后放行。为了确保客运车辆严禁夜间(22时至次日6时)通过五峰境内325省道五峰至湾潭段,县公安局还派工作专班前往鹤峰、来凤县客运车辆单位协调解决客运车辆夜间通过禁行路段的问题,经协商两县四家客运单位,调整了发车时间,避开了夜间通过禁行路段。安排专人进驻客运站点,狠抓源头管理。春运伊始,根据方案安排,在县客运站、渔关大发客运站,确定了4名民警,从每天凌晨5时50分起,到站到点,对每一台始发客车进行车况、装截情况及“三防”设备检查,严查“三品”,把好站门关。

四、强化路途管理,严处交通违法行为

在春运中,全体参战民警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方式,强化路途管理,严厉查处客车超员、无证驾车、农用车载客、擅自改装车辆、客货混装、闯行禁行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元月25日上午8时许,县公安局春运执勤民警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一驾驶“福田小金刚”变形拖拉机的驾驶人不能出示任何有效证件,经审查驾车人卢万兵2004年6月因重大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吊销其原持有的G类拖拉机驾驶证,现属无证驾驶。县公安局对其给予罚款200元并处治安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元月25日中午13时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红烈村3组村民向启洲无证驾驶鄂E/29527立丹牌红色厢式正三轮摩托车在325省道湾潭镇龙桥村田家湾路段被春运执勤民警查获。在民警要暂扣向启洲车辆时,坐在车后的向的妻子张珍会下车后对执勤民警破口大骂,并伸手抢夺民警手中的法律文书和文件夹,甩在地上使劲踩坏,阻挠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此时围观的十余名群众也纷纷劝其配合执行工作,但张珍会仍旧不听民警和群众的耐心劝告,在到达湾潭镇派出所后,张依旧骂骂咧咧、不依不饶。根据向启洲无证驾驶、张珍会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县公安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向启洲予以罚款200元、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对当事人张珍会予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2005年元月27日13时许,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豪江125型无牌两轮摩托车的张国兴在325省道渔洋关镇松林坪路段对于执勤民警的拦车检查不予理睬,加大油门强行冲过执勤卡点,在跑了5公里后被执勤民警截获。经教育,张某对自己的交通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对意气用事强行冲卡的行为悔恨不已,当面向民警道歉。县公安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张国兴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交通安全管理篇12

3、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学校道路巡查小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定岗、定人、定责任段,在距学校门口50米路段内实行学校责任管理,安排专人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对学生在路上的交通规则遵守情况进行巡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尽心批评教育,做好相应记录。

4、学校要把路口值勤情况,路段巡查情况纳入学校全员管理,列入对学生、班级及教师的目标考核,实行一日一统计,一周一通报。

5、在学校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6、教职工、学生骑自行车要做到八不准:不准“飚车”、“飞车”;不准多车并行;不准勾肩搭背;不准撒把骑车;不准倒骑车;不准在公路上赛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在公路上停车玩耍。

7、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工、学生专用车辆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车对学生专用车定期保养,按时季检,不准使用无照司机及车证不符司机。监督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无合格手续车辆。校园内严禁打闹、追跑、严禁攀爬、围追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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