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事故合集12篇

时间:2022-08-31 20:39:25

交通安全事故

交通安全事故篇1

(2)我们回家的过程中由于路口很堵,所以有一辆车的司机为了不出车祸,连续两个绿灯都没有开车,这样一向到另一条马路没有车,他才开始开车。和我们去的时候违反交通规则的司机完全相反。从这个事件看出,如果警察不在路口或没有看见这种行为的话,违反交通规则也是很危险的。所以,我们必须要好好遵守交通规则,做一个守法的好市民。

2、交通安全小故事第二则

(1)星期六的中午,我和小伙伴们高高兴兴地在楼下玩儿。

(2)当我们玩儿得正开心的时候,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响,吓了我们一大跳,原先是一辆白色轿车和一辆货车撞上了。只见轿车被撞出了五六米远,车灯被撞成一地碎片,车头也凹进去了一大块。此时听过路的人说是因为那辆轿车违章了,而且车速太快才撞上的。不一会,来了几个人把车里面的人扶出来,只见那人满脸是血,十分吓人。很快,120救护车来了,此时把那个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了。

(3)这场车祸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使我明白了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俗话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车祸猛于虎”呀!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大意,酿成无法挽回的过失。我们也必须要从小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

3、交通安全小故事第三则

(1)昨晚,我和外婆、弟弟去超市,刚出门就看见了一辆摩托车和汽车相撞,结果把汽车的灯撞坏了。摩托车也翻了,之后,里一层外一层的人都围过来观看,还有的人打“110”要求相助。

交通安全事故篇2

    公安部近日通报2005年第一季度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一季度,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17220起,造成23411人死亡、11888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9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20064起,下降14.6%;死亡人数减少1763人,下降7%;受伤人数增加14638人,上升14%;直接财产损失减少2.1亿元,下降30.3%。

    今年第一季度中,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保障春运和“两会”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中心任务,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突出路面交通管控,大力治理“双超”,全面推进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继续保持平稳。

    一季度,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1起,造成232人死亡、221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4起,下降56%;死亡人数减少100人,下降30.1%;受伤人数减少240人,下降52.1%。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5至9人特大交通事故68起,造成400人死亡,375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9起,下降11.7%;死亡人数减少84人,下降17.4%;受伤人数减少235人,下降38.5%.大部分省(区、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其中河北、河南、辽宁、吉林、西藏、江西、贵州7个省(区)降幅超过20%。一季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全国前5位的省份是:广东(2746人)、江苏(1857人)、浙江(1696人)、山东(1688人)、福建(1158人)。

    一季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其它特点是,酒后驾驶、不按规定让行等导致死亡人数有所上升。因酒后驾驶导致1113人死亡,同比上升5.2%;不按规定让行导致2089人死亡,同比上升31.4%。超速、客车超员交通事故下降,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等外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增加。客运车辆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公路客运车辆降幅明显。一季度,营运客车肇事14597起,造成3010人死亡,同比减少349人,下降10.4%.其中,公路客运车辆肇事导致1902人死亡,同比下降12.8%.低驾龄驾驶人肇事减少,非本地车辆肇事突出。由于经济活动的日趋频繁,跨省、跨地区客货运输量不断增加,车辆异地肇事情况随之增多,一季度由非本省籍车辆肇事导致3068人死亡,占死亡总数的13.1%。

    目前正值春游时节,“五一”黄金周将至,道路交通流量增大。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的监管,尤其要严格对学校等单位组织包车春游的交通安全管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景区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路段;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周年为契机,大张旗鼓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继续加大治理“双超”、打击盗抢机动车、完善路面标志标线等工作的力度,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安全事故篇3

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定规的职权,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作出后, 无论是作为交通肇事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还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事故认定书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司法实务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作用、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引发了不少争论,也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在此,本文试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作用、认定机制存在的弊端及其解决途径作些肤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作了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 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从该条的规定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应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看,显示的是具有书证的特性,他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目前,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争辩观点:一是认为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可诉性;二是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技术鉴定结论。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第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第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职权而作出的行为;第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而单方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它代表着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管理意志,不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第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经作出,即对特定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在履行管理交通秩序的行政职能中,针对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持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持第二观点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行使职能与专业技术相结合的评价性行为,与鉴定、评估一样,是以评估者的专业技术为基础,以居中者的身份,通过技术手段对事物作出的客观公正的评价,故是一种技术鉴定。其直接依据是2000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公复字[2000]1号),该批复中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鉴定结论。”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均缺乏依据。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事故责任认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同点是都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为。但是,并非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作出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从行为后果上说,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成立后,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的影响,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具有具体的、确定的影响当事人权益的法律后果,是把握是否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仅具有证明行为的性质、责任程度等作用,属于证据的一种,可以作为行政主体认定和处理问题的依据,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纠纷的依据,但必须经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才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如果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责任认定有误,依法还有不予采信的职权,也就是说不直接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2005年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所作的答复《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上述分析和立法机关的解释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效力处于待定中,不管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正确,都不会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具有某一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对特定的被鉴定对象的专业认知结果。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事故认定书是由特定的机关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职权性和地域性特征,即使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完全不同的看法,当事人或法院也不能再委托其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作出认定,而只能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素养对认定书作出判断,然后决定采纳还是不采纳如果将事故认定书被当作鉴定结论,而当事人又不享有鉴定结论前提下的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就会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因此,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鉴定结论的特性。

二、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概括地讲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其二是作为人民检察院公诉交通肇事案件的控罪证据;其三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也就是说,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三种不同责任领域的证据使用,但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但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却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因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人民法院应按照证据运用规则对相关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其它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后才能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公诉人过于看重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法官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一般也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作出判决,对律师或人就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的质疑不够重视,这是不正确的。笔者认为,由于交通事故任认定书不仅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何种程度民事责任的证据,而且还是承担何种程度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最重要的证据,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它合法权益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事故认定书必须受到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接受司法审查的评价,人民法院在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审理中,应对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审查,针对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的质疑,应全面进行审查,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人民法院应对作为证据使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改变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以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并作出判决。

三、 现行法律框架下交通事故认定存在的弊端

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若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不可以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或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能采取的救济途径只能是:在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对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或予以纠正,或者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这样一来,我们不得不思索,仅仅通过这个途径,当事人的权利真的能得到保障吗?笔者发现,现行法律框架下交通事故认定已经暴露出许多弊端:

1、民事方面

(1)、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多数法院的立案条件就要求必须具有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否则不予立案。笔者认为,法院对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应主要看是否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至于对损害的责任分配,法院同样具有这种责任,而不应将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立案的条件。

(2)、在现实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往往采取的是一种偷懒的做法,即不对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进行全面审查,即使当事人要求审查也没有意义,法院不受理关于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诉讼请求,可以提出的仅仅是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再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是有很强的技术性和法律性的。如责任认定过程中的所涉及的路况安全工程鉴定、车况技术鉴定、痕迹鉴定、车速鉴定、法医鉴定等一系列专业技术鉴定,都无不表明责任认定工作的技术性、复杂性等特征,虽然说法院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法官并非万能,他们尽管应该都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但是他们并不是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完全寄希望于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来说,无论如何都是不够的。

2、刑事方面

根据《刑法》第133条和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具体适用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了“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和责任程度的大小给予刑事追究的标准,即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且负主要责人以上的就应负刑事责任,这将产生一个十分可怕的后果。笔者假设一个案例:甲司机开车与乙行人相撞,致使乙行人当场死亡,如果公安机关认定甲司机承担同等责任,则按照司法解释,甲司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认定甲司机应承担主要责任,他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人身自由将受到公安机关的限制。即使责任人对该责任认定不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对该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只有等案件从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再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有误,当事人不应负主要以上责任,决定不予采信事故认定书,才能解除责任人的人身自由限制,这给事故责任人的权利救济太晚了,无法有效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交通安全事故篇4

虽然说,一些交通事故中不排除天气的缘故,但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无疑显得更加迫切,如减少疲劳驾驶、杜绝不安全的超车行为、增强安全意识等等。假日期间,交通事故的引发的伤亡,社会关注会度比较高,可是假期仅短短数天,而每年360多个日月,交通事故每天在全国各地都在发生,可能只是没有进入我们的视线,而交通安全隐患也无处不在。据统计,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伤的人数已经数次“蝉联”世界第一,交通意外死亡,已经成了我国人民死亡的第一杀手,其中中小学生的死亡比率更是占到了1/5。

警力严重不足,出现交通管理盲区。国庆期间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大部分警力都在全力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因此没有充足的警力对客运车辆进行全时段监控,以致出现交通安全管理盲区。

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国庆期间客运车辆一时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客观上为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提供了条件。一些非客运车辆驾驶人纷纷驾驶各种机动车上路违法载客,常常在县乡道路上行驶,绕过交警岗点,逃避交警查纠。

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一些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十分缺乏,特别是一些参与交通的村民无牌无证驾驶现象尤为严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教授高万云认为:“这些事故的绝大部分原因,都是人为因素。表面上看起来,几乎每一起事故的原因,都是超速、超载等偶然因素。但透过事故的表象去看,每起事故又都存在着必然因素,实际上则表现出了一些部门在管理方面的缺位。比如说大客车,车是掌握在驾驶员手中,那么客运管理部门对驾驶员的监督和管理是否到位?驾驶员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超速、超载,是否存在收入不合理的因素?从管理的层面上来说,政府管理部门的确应该说声‘对不起’。”

有网友说:特大事故的“真凶”是管理问题,而不是技术问题。板子打在卧铺客车上当然能显示有关部门决策果决、行动果断,但真凶不治罪,即使揪出了肇事者,也难保其他客车不发生类似问题。相关部门还是应该在加强管理和提高标准上下大工夫。

事故发生后,进行安全大检查是极有必要的,但如果每次总是如出一辙的突击处理手法,每过一段时间后,安全隐患又是一样地死灰复燃,每一起灾难、事故所带来的经验与教训,究竟能在我们心中保持多久的记忆?

编者语:

每一次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之后,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处理结果,追究相关责任人,然后加强交通管理力度,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随之进行,这样的亡羊补牢似乎显得为时已晚。

据统计,我国每年新增驾驶员以2000万的速度在增长,我国人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普及也应该而且必须要跟上交通的发展脚步,做到与时俱进。加强交通管理并不只是口号,要真实的做出来,我国人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值得全社会反思,只有珍惜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的人,才能远离交通事故。

交通安全事故篇5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紧紧围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认真研究、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执法手段和专项工作手段,抓住重点,突破难点,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供科学详实的依据和强有力的管理平台。

二、总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为中心,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在我市形成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的交通事故综合预防长效机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大执法管理力度和宣传教育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达到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恶性事故,减少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降低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百公里死亡率和十万人死亡率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

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副市长)

*(市长助理、市安监局局长)

*(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市长助理)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市城建局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市教育局局长)

*(市交通局局长)

*(市公路段段长)

*(市农机局局长)

*(市司法局局长)

*(市广电中心主任)

*(市质监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工商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警大队。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反馈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办公室主任:*(兼)

办公室副主任:*(兼)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教导员)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四、工作职责

(一)安监局

加大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事故预防工作的监督和协调力度,按照责任分工,对各部门落实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评比活动,切实把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落到实处,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交通秩序安全畅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察局(纠风办)

负责对各单位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导,对落实安全工作目标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问题突出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三)公安局

市公交局指挥中心负责我市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接、报警工作,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立即安排事故处警工作。

(四)交警大队

1、认真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系统分析上报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将事故信息和数据录入事故上报系统,杜绝事故信息瞒报、漏报现象,各项信息采集正确率达到95%以上。

2、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工作。立足现有条件,充分运用各项先进科学技术,对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点、段及时进行预见性排查,根据排查结果,适时为各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方案和建议,及时给有关主管部门送达交通事故隐患建议通知书,并通报有关部门落实。

3、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深化“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坚持“不消除违章不放行”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对驾龄3年以下,特别是1年以下的驾驶员以及大客、大货车、公交车、农用车、摩托车等车辆及驾驶员进行监控。重点遏止超速行驶、违法装载、闯红灯、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4、准确掌握交通事故发生规律,科学、合理地安排警力在上下班高峰和交通情况复杂或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加强巡逻,保证足够警力投入一线。

5、加强对各种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年检、年审管理工作。强化对驾驶员和车主、车辆运输单位安全主管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严格驾驶员考试、发证的管理,增加高速公路安全行车知识的考试内容,切实提高驾驶员素质。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车辆检验、牌证发放、年检、年审工作。对辖区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包片到人,建立重点驾驶员或车辆登记薄,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准确掌握辖区车辆及驾驶员,特别是公路客运和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素质及出行规律等。

6、加强交通违法处理力度,对各种交通违法严格处罚。加大对事故隐患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各种措施遏止事故隐患苗头。对路面执勤、巡逻民警、城市秩序管理民警实行定岗、定位、定段、包安全的“三定一包”责任制。

(五)教育局

要结合防火、防震等安全教育,加强对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每学年安排适当课时进行专门教育,并配合交警部门开展“小手拉大手”、“小黄帽”等行动,认真落实校车及学生接送车辆的有关规定,确保教师与学生乘车安全。

(六)城建局

负责对街道路牙以上的营业性摊点进行规范化管理,经营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抢占路牙以下的交通路面。按照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标准,对我市城区内各类交通标志、设施,路面的各种标线进行高标准的规划,对各类交通警示语进行亮化。加强对城市道路设施、标志和标线的更新维护工作。

(七)交通局

加强地方公路的维护工作,保证交通设施的完整性,保障我市各主干道路、旅游路整洁、畅通。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公路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对市属的地方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

(八)公路段

加强对占用公路路面堆放沙、石和打场、晒粮、倾倒垃圾、路面过水、排水等各种违法行为的清除和案件处理工作。负责与各镇、街道做好协调配合,加强对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公路畅通。进一步完善我市境内省道的各类交通标志,对我市临风线、运永线两条道路的交通畅通负总责。

(九)农机局

加强对拖拉机等农用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加强对全市“三无”农用车辆的管理和监控工作。

(十)卫生局

保证“120”快速抢救机制正常运转,保证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各镇、街道医院在交通要道书写醒目的急救电话。

(十一)广电中心、*报社、政府信息中心

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设“交通安全专栏”和交通安全专版。以“文明交通从我做起”、“行车、走路讲安全,文明交通靠大家”为主题,开展深入、持久、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十二)司法局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列入20*年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在全体市民中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十三)工商局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对与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法人经营资质的审核发放及监督处罚。

(十四)气象局

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气象信息,以便科学应对。

(十五)市直各单位、各厂(场)

加强本单位车辆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教育司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管理,不乱停放车辆,定期对驾驶员的驾驶技能,理论知识进行考评。

(十六)驻永各汽运公司

对本公司的交通安全负总责。定期或不定期检验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坚决杜绝“病车”上路、违法超载、超员情况的发生。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技能教育工作,特别是对驾龄三年以下的驾驶员进行重点培训,配合交警部门搞好车辆管理工作。

(十七)各镇、街道

对本机关的车辆安全工作负总责。对经常违法、有肇事记录的驾驶员,实施重点帮教,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对所辖范围的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

五、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重点

重点道路:336省道、238省道

重点街道:*大街、*大道、*大道

重点镇村:*镇、*镇、*镇、*村

重点治理对象:摩托车、农用车、出租车、公交车

六、工作要求

交通安全事故篇6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作文范文2020一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全世界过6分钟就有一人死于车祸,全世界每一分钟就有人伤于车祸,全世界死于车祸比世界大战死的还要多,而我国交通死亡事故是全世界第一,每天,都会有人命丧于那无情的飞奔车轮底下,成为交通安全路上又一个警示灯。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许许多多肇事司机在一失足间铸就了千古恨。触目惊心的数字,成千上万的亲人就在车祸的转眼间中沉浸在悲痛之中。当因超速超载而引出的惨重的车祸;当想象他们丧失亲人时那悲痛欲绝的情景,谁还会不真真切切的感受到生命的可贵无处不在?违法超载(员),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和一时的方便便漠视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超速行驶无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果酿成了大祸,酒后驾车,害人又害己,“杯中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连无辜的小学生都不能幸免遇难;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匮乏,无证驾车、违法超车会车、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肇事逃逸等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接二连三的交通事故一个个向我们涌来,一张张团圆的景象灰飞烟灭。

在血的教训的照映下,生命如此地脆弱,如此地不堪一击。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关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珍惜生命,从我做起,为不再让亲友生离死别的场面再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吞噬我们无辜的生命。我一定严格遵守各项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律,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控制好脚下飞旋的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会车、不无证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超速,避免心存侥幸而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作文范文2020二

_-_年8月31日,在我们碳素厂,发生一起安全事故,组装车间的相某等人在配合拆卸阳极导杆时,发现设备故障时并未上报,并违规操作,造成相某右大腿骨折。此次事故的原因很多,悬链钟不可靠,导杆受力不均匀,阳极钢爪存在内伤等等,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还有一些主观上的原因:安全意识薄弱站在设备上违规操作,悬链小车控制失灵后没有终止作业,员工对非拆卸位拆卸阳极钢爪的危险性认识不够。事故发生后,合成碳素厂、公司安环部本着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多次详细的分析,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了严肃的经济处罚,同时针对本次事故对广大员工开展了一次安全教育。

作为一名带班班长,我认识到本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事故不仅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也给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带来了经济损失,同时给个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伤痛。思痛之余,我更加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对如何进一步做好安全工作有深刻的体会。

一、提高安全素质,杜绝事故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根源是操作工在关键时刻失去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预见和后果的意识,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对安全的侥幸心理。为此,抓安全生产必须抓好人的安全文化素质、安全思想行为的教育和提高。

二、从多方面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全体员工要互教互学,取长补短,共同提高。要养成专心致志抓安全的良好习惯,操作工在做到三会、四懂的前提下,还应做到五勤,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生产的安全。

三、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当前公司上下正在轰轰烈烈地开展降本增效活动,身为一线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就是最好的降本增效。在工作中不仅要熟练掌握各项操作规程,还要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杜绝习惯性违章,敢于同身边的不安全行为较真。每位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做到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只要人人都来重视安全,时刻关注安全,把安全生产铭记在心,消除任何对安全工作的饶幸心理,公司的安全工作必定能做得更好。安全是企业兴亡的基石,是企业的生命线,效益的前提,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因此作为一名开磷化工装备工程公司的员工,更应该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学习,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

通过这次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通报》的学习,使我意识到在工作中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通过《安全生产事故案例通报》里的几个案例我知道,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多加几个“不放过”也时为晚矣。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对设备的状态,检修管理,有效防止设备维修过或又维修,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再者,要加强个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身素质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也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在班组绩效考核中要把自身的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相结合,使自己具有较高的技能,较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作文范文2020三

研读着安徽电力修造厂7.30交通事故、8.16太和特大交通事故等几个事故情况报告,我深深被震撼了。薄薄的几张纸能够承载多少曾经鲜活的生命?我陷入了深思。纸上记录的几起车祸,让我感慨生命的脆弱,作为驾驶员的我,更感觉自身的责任重大。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触目惊心的数字,成千上万的亲人就在车祸的转眼间中沉浸在悲痛之中。11死2伤,转眼让喜事变成了惨痛。

今年以来,中国杭州、南京、成都等地先后发生的飙车肇事、醉驾致死案件,引发社会舆论强烈关注。日前,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行动,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对酒后驾驶实行“零容忍”政策。酒后驾车在车祸原因里占据重要部分,严厉打击漠视交通规定的醉驾者,是保障司机及广大公民人身安全的有力手段。

发生车祸的原因许许多多,但当事情发生后,结果却永远只有一个。超速行驶无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果酿成了大祸;因超载而引出的惨重车祸,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和一时的方便便漠视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匮乏,无证驾车、违法超车、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了接二连三的交通事故,一个个都让我们触目惊心。

在血的教训下,生命如此地脆弱,却也显示出其如此的宝贵,生命只有一次。为不再让亲友生离死别的场面再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吞噬我们无辜的生命,珍惜生命,从我做起。安全无小事,在以后工作中,我一定会严格遵守各项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控制好脚下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不无证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超速,避免心存侥幸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关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

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就向社会交了一份合格的试卷。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远离伤痛,珍爱这美好的生命吧!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作文范文2020四

“嘀嘟,嘀嘟,嘀嘟……”又是一阵震撼人心的救护车声,马路上又出现了一片血迹:当事人躺在地上痛苦地_,那_中掺杂着无限的悔恨,肇事者无奈地望着_不止的当事人,深深地叹着一口口粗气……

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平均每秒有两起车祸发生,每年有20000人死于车祸。这触目惊心的数字,重重地撞击着人们那颗稚嫩的心。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交通安全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密切相关,国家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造成人们必要的生命财产及其他的经济损失,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让每个市民都依法做到交通安全在我心中。

马路作为交通的载体,它伤害了无数人的生命,它不能没有,但有了它却有无休止的_。在出车祸前,如果人们刹一步车,停一步路,那就不会_了,_不但是痛苦的,更是心灵的撞击,使人家破人亡,那这样的车祸是不应该出的,这样的牺牲又有什么意义呢?血是可以止的,但缺一只脚或少一只手,成为残疾,你愿意吗?人们如果不注意安全,那事故将会像“非典”一样传播起来,也许受害者不是你,是他,但也许明天就是你了,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财产损失,这值得吗?为什么不能遵守交通法则呢?

还记得去年在我家门口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那是一个十字路口,一辆从珠江花园开来的摩托车正往炎帝广场方向开去,一辆从泰山路开往谭家山的货车与其相撞,他们都想比对方先过十字路口,结果相撞了,摩托车司机被摩托车压倒在地,不能动弹,货车上的木材散了一地,挡风玻璃如同_网一般,碎了一半,司机头部_不止。疾驶而来的救护车将他们接走了……如果他俩都慢一步,肯定不会这样。正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呀!难道就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_吗?这让人觉的马路不是一片安宁的地方,更像是一片“战场”,司机们就是一位位“战士”,但马路不是战场,他们也不是战士,真正的战士是为国捐躯,而他们却是为的私人利益。难道大家愿意听到惨烈的叫声,撞车的轰隆声,都愿意自己家破人亡?让交通安全在我们心中时时出现,让那使人心灵震撼的声音不再出现。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作文范文2020五

1月3号上午_x驾驶_x车由银湖开往凤凰当行驶至_x时,车速过快,《估计在60码左右,刹车拖印23米,违反了车队的规定:辅道行驶不得超过35码。>,没有及时观察,分析路边的行人动态,以侥幸的心理驶过有行人乱闯的危险路段,终于车头与路边闯出的赶车行人董某相撞造成的伤人事故,《已知伤者3-11节肋骨断裂,其余伤情还要进一步观察》经损较大。

运用系统工程观点方法分析可知,每一次事故发生都取决于一些基本的因素即;人《人的失误和不安全行为>,物《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管理的漏洞和欠缺》环境《复杂多变的道路环境,气候等不良环境》四个要素。轨迹交叉论认为在一个环境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形成过程中一旦发生时间和空间的运动轨迹交叉就会造成事故,可以认为这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引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的欠缺不到位,是引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我认为1月3号这起事故是由于车队的管理不到位,没有加强对竹子林----白石洲事故多发地点的监控管理,没有对入职不久的新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态度的加强教育和培训。司机彭香蓉的不安全行为,思想麻痹大意,安全意识差,存侥幸心理行车,1没有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2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行车指引

我们要在这次事故中分析原因,吸取教训,经验。确保以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首先车队应该为员工创造良好的行为环境和工作环境,关心员工生活,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使员工有集体凝聚力,团队合作精神。实行有效的谈话机制,关怀员工,充分观察和了解每一个员工的素质;思想;安全心理特征;性格特点;行为动态;工作绩效。发现员工的长处加以鼓励,增加员工的工作信心。加强对员工安全知识;文化素质和安全技能;安全态度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主要方法有“心理调适法;激励措施;纪律措施;组织管理措施;行为抽样法”等。对这次事故依据“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车队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对车队危险路段的路查路控力度。我们司机要把这次事故当作是发生在自己身上一样去体会,不要有“别人开车会出事,不关我的事,我开车保证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事故存在偶然性也存在必然性,为了预防事故发生,因此我们要努力学习,提高安全知识水平,安全素质和技能,端正安全态度。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出车前做好“三检”工作,防止病车上路,行车中牢记线路的安全行车指引。不违章超车,不开快车,不开赌气车等不安全行为,时刻保持正确规范操作,减少失误和不安全的行为。要调整好心态,以平常心对待工作,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进入每一天的工作,提高安全意识,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在行车中无论碰到什么紧急情况都有心理准备,关键时刻不慌张,规范操作,正确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故发生。我们要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不计较个人利益,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强烈的安全责任心,做到人人关心安全,时时注意安全,事事想到安全。

交通安全事故篇7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5(a)-0154-04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持续扩大,居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与城市交通缓慢发展的矛盾逐渐加剧。在大中型城市,道路拥堵已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绿色出行被社会推崇。与客运轮渡、公共电汽车和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相比,轨道交通具有运能大、效率高、低碳环保等突出优势,故引起了广泛关注[1, 2]。通过对各种交通方式承载客运量占总客运量的比例进行统计发现,与其他交通方式不同,轨道交通客运量的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性将日益突出。

目前,多座城市纷纷规划轨道交通配置,共同掀起了轨道交通建设的热潮,使我国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总长、线路数量和车站数量等均呈快速发展、逐年递增的趋势。该种交通方式的高速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市距离、刺激了交通客运量的快速增长。然而,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伴随着安全事故频发,故对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为今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阶段风险评估及预防提供参考。

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事故概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复杂、技术要求高、建设周期长,运营场所人员密集,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3, 4]。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事故快报,并结合相关公开报道,梳理了2003年―2016年共253起轨道交通事故案例。统计发现,近年来随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安全事故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如图1所示。

从图1发现,2008年―2011年发生的事故数量相对较多,主要原因是该阶段全国各地轨道交通建设热潮爆发,线路数量和里程较之前显著增加,而建设与运营经验不足、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和安全管理薄弱、行业安全监管力度不够。2012年以后事故数量有所回落,这与各地建设与运营经验的逐步积累、相关技术装备的升级与进步、行业安全监管力度以及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的提高等密切相关,不仅有效控制了事故发生的概率,而且大幅提升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和运营服务的安全水平。然而,随着更多城市加大轨道交通建设投入,线路网络化和制式多样化与技术和人才储备协调发展的矛盾日渐凸显,再加上压缩规划和建设工期现象普遍存在,致使2015年以后事故数量呈现略微增加趋势。不过可以预测,随着技术成熟度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的完善,事故数量将逐渐减少。

上述统计事故中,建设阶段的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明显高于运营阶段(详见图2)。这主要是由于工程建设现场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种类繁多,多工种交叉并行作业,各施工单位自身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交接界面不能始终做到整齐划一,多因素并存易导致事故的发生,甚至人员死亡。而轨道交通建成投入运营后,一般安全措施配置相对完善,管理更加系统化、精细化,故运营阶段的死亡人数大幅下降。然而,运营阶段人员密集、乘客安全意识不强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设备突发故障多、应急处理措施难以及时实施等,导致该阶段受伤人数激增。

2 工程建设阶段安全事故统计与分析

事故发生的位置可分为车站、区间和车辆基地。根据统计数据,177起建设阶段安全事故中,50.7%的事故发生在车站,42.8%的事故发生在区间,而发生在车辆基地的事故概率仅占6.5%。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车站和区间作为工程主体,结构复杂,再加上地下结构作业空间小、设备设施多、作业人员密集、逃生不便以及受工程沿线地质环境影响较大,易引发事故,甚至造成严重后果。而车辆基地多为地面建筑施工,作业空间宽敞,作业环境和建筑结构相对简单,因此事故发生概率较低。

建设阶段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有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12种,如图3所示。其中坍塌事故发生概率最高,约占事故总数的49%,事故后果也最为恶劣,共造成了166人伤亡。因此,坍塌应被列入工程建设阶段重点预防的事故类型。坍塌事故主要受勘察设计、施工、水文地质和环境等因素综合作用的影响,如图4所示。根据坍塌事故原因解析,提出预防措施及建议如下。

(1)工程勘察阶段,应重点探明工程沿线是否存在影响施工安全的断裂、淤泥、砂层、空洞、孤石等不良地质条件,是否存在上下地层软硬不均等地质突变情况以及暗渠、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探明地下水位、地表水系与建设工程的相互位置关系,为工程的后续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2)鉴于轨道交通线路里程一般较长,且多位于人口密集区域,线路穿、跨越建构筑物、桥梁、河流、地下管线等已成为普遍现象,故需重点关注此类特殊地段以及不同施工方法交界处的线路平面、纵断面和地下结构的施工技术方案设计,并对重大专项技术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确保设计方案安全可行。

(3)对基坑、不同结构断面交界处等关键部位及周边建构筑物合理布置监测点,实时监测并对监测数据及时分析,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完善施工方案。

(4)轨道交通工程规模庞大,涉及专业多,建设过程中存在多单位交叉并行作业,建设单位应履行牵头职责,栏癜压兀选择有资质、负责任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做好各单位间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建立相关方诚信评价体系,积极督促各单位提升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

3 工程运营阶段安全事故统计与分析

与客运轮渡、公共电汽车、出租车等客运方式相比,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营阶段具有快速高效、乘车环境舒适的独特优势,但也具有规模庞大、系统复杂、人员密集易引发事故的弊端。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网络逐渐建立,更易出现一条线路行车中断、多条线路列车延误的连锁效应,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大型城市的客流高峰时段,会进一步扩大事故的后果和影响。

3.1 运营阶段事故类型及人员伤亡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76起运营阶段安全事故中,类型主要有乘客坠落和踩踏、行车延误等6种,详见图5。可以发现,乘客坠落和踩踏事故不仅发生概率最高,而且伤亡人数也较多。行车延误一般不造成人员伤亡,然而发生概率较高,且一旦发生通常会造成乘客大面积滞留,若不能及时恢复,易导致群体恐慌,进而增加踩踏等二次事故的产生机率。列车相撞和脱轨事故虽然发生概率较小,但如果发生,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影响极为恶劣。另外,国内案例统计中的火灾事故仅发生4起,造成18人伤亡,结合国外典型火灾爆炸事故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例如2003年2月18日韩国大邱市地铁人为纵火事故造成198人死亡、146人受伤、289人失踪以及2010年3月29日莫斯科市地铁连环爆炸事故导致40人死亡、近百人受伤),则该类事故也应加以重视。

3.2 运营阶段典型事故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1)乘客坠落和踩踏

乘客坠落和踩踏主要包括乘客由站台坠落至车站轨行区(简称坠轨)、乘客从电扶梯上坠落并导致的踩踏。自轨道交通运营以来,乘客坠轨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仅与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精神压力大导致部分人滋生厌世情绪有关[5],而且也与车站未设置站台门有很大关系。未设置站台门不仅为部分有厌世情绪的乘客有意坠轨提供了客观条件,也导致了客流高峰时段部分乘客被无意挤下站台而受伤甚至死亡。因此,站台门的设置并正常运营至关重要。目前,国内部分轨道交通线路由于建设较早而未设置站台门(如武汉市轨道交通1号线)或后期已加装站台门但尚未投入使用(如北京地铁1号线和2号线),导致几乎每年均有坠轨事故发生,故应引起充分重视,积极推进站台门的安装与使用,并加强对乘客安全乘车的宣传提示和对站台的监控、巡查,发现乘客出现异常状况时,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此外,电扶梯的安全运行同等重要。乘客从电扶梯上坠落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电扶梯本身的故障或缺陷引发电扶梯急停或突然逆行,造成乘客难以站稳而坠落、踩踏;二是乘客违反安全乘梯规定而造成人员或大件行李的坠落,并引发踩踏。所以可通过进一步提升对车站电扶梯的安全管理与维保力度,加强对车站客流量的监控和乘客安全乘梯的宣传教育,在事故易发时间段或客流量较大时,采取专人看守、引导等措施来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2)行车延误

据统计,行车延误事故多由供电系统、信号系统或车辆系统故障引起。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蓬勃发展,国内信号、车辆等专业技术得到了显著提升,但各项技术之间的衔接尚存在一些预先考虑不到的问题,导致信号、车辆等关键系统故障频发,进而引发行车延误。此外,异物侵限、结构渗漏水、地下水位过高等其他因素也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行车中断或延误。因此,可从技术升级、提高施工质量、加强线路巡检与维护等方面着手预防行车延误事故。

(3)列车相撞、脱轨

统计的列车相撞和脱轨事故仅3起,分别由供电故障、调度人员违章操作、因施工质量差引发异物侵限等造成。该类事故发生概率虽然不高,但影响不容忽视,共造成273人伤亡,故应在各个环节严把质量关、加强人员培训和线路巡检,以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4)火灾爆炸

统计的国内火灾爆炸事故共4起,事故原因主要为电气火灾、乘客携带易燃物品乘车以及人为纵火等。杜宝玲[6]统计国外典型地铁火灾事故时,发现11%的事故是由纵火、爆炸等人为破坏引起的。因此,应充分吸取国内外相关事故的经验教训,优化轨道交通消防系统的设计,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并加强轨道交通安检和反恐能力的建设,实现防患于未然的最终目的。

4 结语

与客运轮渡、公共电汽车和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不同,轨道交通客运量占客运总量的比值呈逐年增加趋势,其重要性日益突出。统计发现,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阶段的事故数量和伤亡人数明显高于工程运营阶段。在工程建设阶段的各类事故中,坍塌事故发生概率最高,约占统计事故数量的49%,事故后果也最为严重,故从工程勘察、方案设计、过程监测以及完善相关安全评价体系方面提出了相应的A防措施和建议。在工程运营阶段,针对发生概率和伤亡人数均较突出的乘客坠落和踩踏事故,提出了车站设置站台门并保证正常使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加监控巡查以及应急处理等措施。对于其他典型事故类型,也进行了相应的原因分析及建议。

综上所述,随着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日益推进,线路网络化运营趋势逐渐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就更为重要。所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只有认真总结并充分吸取以往的事故经验教训,才能为今后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进步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钱寒峰.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回顾与问题分析[J]. 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36):208-209.

[2] 冉茂平.绿色交通理念在城轨规划中的运用研究[J]. 现代城市轨道交通,2008(2):27-29.

[3] 姚国伟,吕高峰,杨永平,等.某地铁车站基坑坍塌引发的施工安全问题[J].都市快轨交通,2008,21(2):71-74.

交通安全事故篇8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交通安全事故篇9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交通安全事故篇10

交通安全基本常识走路的安全常识。

1、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人行道是指在道路两侧专门供行人行走的区域。在没有专门划出人行道的这样的道路上,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靠路边1米范围内行走。

2、行人在道路上最大的危险在于横穿公路,因为你横穿道路时,一是要通过专供汽车行驶的车行道。

这就无可避免地要和汽车发生冲突。人与高速行驶的汽车相比,那简直就是鸡蛋碰石头。鸡蛋碰石头,吃亏的当然是鸡蛋,石头碰鸡蛋,吃亏的还是鸡蛋。所以在道路上的行人,应当尽量避免与汽车发生冲突。但是,人在道路上行走,不可避免要横穿道路呀。为了保证行人横穿道路的安全,道路上专门划有专供行人横穿道路的人行横道,俗称斑马线。法律规定,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有斑马线,应当减速慢行,遇到有行人从斑马线上横穿公路,汽车应当停下来让行人先过,也就是说,在斑马线上,行人享有横穿公路的特权,因此,同学们上下学途中要过公路时,应当在人行横道线上也就是斑马线上横穿道路。

当然,有天桥、隧道的,走天桥、隧道最安全。不过提醒同学们,穿过黑灯瞎火的人行隧道,最好结伴而行,即等有人要过时,紧随通过。

3、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上横穿道路时,应当注意观察道路上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也不准在横穿公路时倒退或者折返回来。

怎样确认安全呢,瞧准允许你一次就可以通过的空隙,匀速通过,切记见一步走一步,站在车流中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司机变线时根本看不到你站在车道线处。

为什么不准在车辆临近是突然横穿道路呢?有的同学会这样想,我横穿公路时,汽车会刹车呀。汽车作为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驾驶员从发现危险到采取紧急刹车到汽车完全停止,需要两个过程,即“制动停车过程”和“制动停车距离”。这就如同你在奔跑中突然停下来,还受惯性的作用,不由自主地向前冲击几乎一样。汽车行驶速度越快,惯性就越大,制动停车距离越长。因此,汽车不是一刹车就能停止的。检测结果表明,当汽车以每小时40公里的速度行驶行进时,从司机发现情况急刹车到制动有效,车会向前继续行驶18.82米远,才能停住:而在雨、雪天气,由于路面较滑,会向前继续行驶达24米。再说,驾驶开车时,他也有可能不会注意到你要横穿道路,等到发现你冲到了路中间,距离已经很近,想刹车也来不及了。

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人既不懂得汽车行驶惯性的道理,又在思想上存在“车不敢撞人”错误认识,于是便毫无顾忌地在行驶着的汽车前横过马路,结果被汽车撞倒了。所以同学在横穿道路之前,即使是在人行横道上,一定要看清来往车辆,如果没有把握确保安全,何必拿鸡蛋对碰石头呢。你就让汽车先过去,然后再舒舒服服地过马路,这样做其实是在保护自身的安全。

4、行人在道路上不准跨线、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所谓道路隔离设施,是指道路中间两侧的绿化花台、铁栅栏等。横穿道路时,不要翻护栏,也不能从道路中心的绿化花坛上跨过去,同时,在这里也要警告各位同学,不要在这些隔离设施边线上面逗留。

5、同学们上下学途中,或者在路上行走时,不要在道路上嬉戏打闹,道路是相当危险的地方,不能拿来当游戏场。

6、提高出行安全的帖士:一是夜晚出行最好穿着浅色衣服,二是可以在书包或者背包上别一个荧光或者可反光的小饰物,三是不要边横过道路边打手机,四是人行道上也不是绝对安全的,因为时常有左冲右突的摩托车和电动车。

生活安全知识一、学会报警

1.要熟记并正确使用各种求助与报警电话号码。

2.遇到意外事故、突发事件时,可拨打电话求助或报警。

3.拨打电话求助或报警时,要根据所报警种要求,讲清楚所求助或报警的内容。

4.报警时,要报出自己的姓名、住址或所在学校及所使用的电话号码。

5.使用普通电话、投币电话、磁卡电话拨打110、119、120、122(均为免费服务号码)时,直接拿起话筒即可拨通。

使用手机报警时,也可直接拨打相应的号码。

6.空气中含有大量可燃性气体或粉尘时,禁止使用电话报警,防止引发爆炸或爆燃。

二、拨打110求助或报警

1.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公安机关帮助时,可拨打110求助。

2.遇到盗窃、抢劫,自身安全受到威胁及发生车祸时,可拨打110报警求救。

3.正在发生或发现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时,可拨打110报警。

三、拨打119报火警

1.自己所在场所及周边发生火灾时,要尽快拨打119报警。

2.发现草场、山林着火时,可拨打119报警。

3.拨打119报警时,要讲清楚什么材料着火、着火地点及火势大小。

4.报火警后可在路口等候消防车,为消防车指引去火场的道路。

5.火势危及自己的生命时,要先逃离火场,再报警。

6.没有电话或消防队的地方,发现火情时,要及时报告有关人员或部门。

四、拨打122交通事故台

1.发生交通事故时,可拨打122报警或向旁人求助报警。

2.发现所在或路过地点,发生交通事故时,可拨打122报警。

3.拨打122报警时,要讲清楚发生交通事故的准确地点、肇事车辆及伤害情况。

4.如肇事车辆逃逸,报警时要讲清楚车牌号码、车型、车的颜色及逃逸方向。

5.不在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围观,防止自己受到伤害。

6.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求助时,也可拨打110。

交通事故的预防1、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发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是最起码的要求。若没有交通安全意识很容易带来生命之忧。

2、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以下两点是大家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交通安全事故篇11

一是暑期短途自驾游增加少年儿童乘车风险。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有0-14周岁儿童同时有私家车的家庭约占城市家庭总数的50%以上,这些家庭的孩子每月乘坐私家车的时间在20小时左右。今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自驾车出行的比例进一步增加,儿童乘车事故伤亡人数在7、8月份出现明显峰值,其中儿童单独留在车内、未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头手伸出车外等原因导致的儿童伤害问题较为突出。

二是独自骑自行车增加少年儿童骑出行风险。12周岁以上少年儿童独立意识增强,城市儿童在假期结伴去公园、体育场等场所,农村儿童结伴去集市或县城出游机率增大,但少年儿童行为状态具有随机性和爆发性,容易在行为上表现出过度自信,导致危险防范意识缺失,存在出行安全风险。

三是国省道路、停车场出入口等场所玩耍增加少年儿童交通事故风险。在暑期,少年儿童独自外出行走、活动的机会较多,特别是农村少年儿童在村边、国省道路附近玩耍打闹现象比较常见,城市儿童在停车场出入口等场所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增加,尤其是忽然加速猛跑、中途折返导致的事故风险较高,占步行事故总数的50.4%。

四是监管疏漏增加留守儿童交通出行风险。农村留守儿童“隔代看护”现象较为普遍,部分留守儿童暑期搭乘车辆长途出行与父母团聚,城市生活期间,对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的陌生导致进城儿童面临较大出行风险。另外,留在农村的儿童由于家长监管不严,在外玩耍时间增多,增加交通事故风险。

为此,基层建议:

交通安全事故篇12

一季度,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1起,造成232人死亡、221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4起,下降56%;死亡人数减少100人,下降30.1%;受伤人数减少240人,下降52.1%。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5至9人特大交通事故68起,造成400人死亡,375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9起,下降11.7%;死亡人数减少84人,下降17.4%;受伤人数减少235人,下降38.5%.大部分省(区、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其中河北、河南、辽宁、吉林、西藏、江西、贵州7个省(区)降幅超过20%。一季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全国前5位的省份是:广东(2746人)、江苏(1857人)、浙江(1696人)、山东(1688人)、福建(11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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