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规货币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2 14:59:48

非常规货币论文

非常规货币论文篇1

2.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作为国际贸易中主要结算货币的美元和欧元的汇率都经历了大幅波动,我国企业与很多贸易伙伴国企业均希望可以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来规避风险。2009年,我国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以及东莞5个城市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通过推动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截至2013年底,我国跨境结算业务规模已经是当初试点时期的800多倍。根据汇丰银行预计,人民币在2015年将成为全球三大跨境贸易结算货币之一。

3.新增常备借贷便利工具我国央行在2013年开始利用一种新型货币政策工具———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LendingFacility,简称SLF),在银行系统的流动性出现短暂性波动时选择性运用。这种货币调控新工具的特点是由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与金融机构进行定向交易,交易对手覆盖范围广,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常备借贷便利主要以抵押方式发放,信用评级较高的债券、优质信贷资产等均可作为抵押品,有时也可采取信用借款等方式进行发放。这种政策工具期限一般为1~3个月,利率水平是根据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二、效果评价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人民银行采取的一系列非常规货币政策,包括近期使用的常备借贷便利政工具,对于我国货币政策非常规工具对金融市场与宏观经济产生的效果进行评价。

(一)金融市场方面央行的货币政策非常规工具使基础货币大幅增加。投资在刺激经济复苏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货币投放。政府取消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制,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并保持经济平稳增长。与此同时,在中央财政资金投放不到4千亿的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投放达到了11万亿元规模。在银行借款主体结构中,地方政府融资贷款规模迅速扩张。截至2009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平台贷款额达7.38万亿元,比2008年增加了近3万亿。根据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到2013年6月末,我国政府性债务余额已经超过30万亿,其中全口径地方政府性债务共17.89万亿。这些新增信贷规模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可能成为银行业不良信贷资产的隐忧,盲目投资和资金的低利用率现象也会造成资源的相对短缺和供给的相对不足。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加快了我国经济复苏,带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向市场注入了大量的流动性。我国自2013年初创设常备借贷便利以来,央行通过综合运用常备借贷便利工具来管理流动性,已收到了显著成效。在货币市场受到冲击出现短暂的波动时,通过利用常备借贷便利进行金融市场的调控,带动了实体经济发展,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得到央行提供的流动性支持,这也顺应国家对宏观调控的要求。在金融市场上利用非常规货币政策工具,有利于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供给,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平稳运行,从而可以防范金融风险。

(二)宏观经济方面据统计,200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8.7%,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逐步回升,政府出台的经济刺激政策有效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同期,我国经济增长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超过了50%。2010年上半年,我国经济增长率达到11.1%,比2009年同期高出3.7个百分点,2013年我国在经济转型和深化改革的关键期,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依然保持7.7%的增长。说明通过使用非常规货币政策工具可以拉动经济的增长其重要作用是要避免出现通货紧缩。但随着我国经济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快速恢复以及此前国家出台的扩张性政策,政府的四万亿投资以及银行系统信贷投放,我国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过剩现象,从2010年开始进入新一轮的通胀期,我国的CPI平均值为3.8%,2011年3月至10月这8个月的CPI都超过了5%。由以上数据可知,政府的非常规货币政策对于减缓通缩压力的效果不明显。

非常规货币论文篇2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货币犯罪的规定,有如下一些条文和罪名: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的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3条的变造货币罪,以及第151条的走私假币罪。从货币产生之日起,聪明的人们大概就认识到了伪造货币是最直接的生财之道,因而货币犯罪可以说是与货币从一而终,对货币犯罪进行重拳出击,自货币产生以来,历朝历代、各国政府均无例外。现在科技的日新月异,货币制假技术也可谓登峰造极,甚至比真的还真。货币犯罪给现代各国政府带来的烦恼,可想而知。加强对货币犯罪的研究,当属重大的现实课题。鉴于此,笔者拟在本文中就货币犯罪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几点思考。 一、货币犯罪的法益 合理确定货币犯罪的法益,是正确认识货币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需要,换言之,对货币犯罪法益持不同的观点,可能会得出罪与非罪的截然相反的结论。例如,行为人伪造了面值200元的人民币,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由于这种面值的人民币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因此,并不妨碍真币的信用,坚持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的发行权的人可能认为构成犯罪。但坚持伪造货币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的公共信用的人,由于现实中不存在面值200元的货币,可能因为认为不妨害现实流通货币的公共信用,而不认为上述行为构成犯罪。 再如,将硬币溶化后,重新铸造出“足斤足两”的硬币的,坚持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的公共信用的人,可能认为无罪。相反,坚持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国家的货币发行权的人,会认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关于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日本学者认为,“伪造货币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对货币的信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交易安全。伪造货币罪特别在其变迁上,曾被认为侵害有关通货的制造发行的国家的权力即通货最高权力。为此,也有观点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对真货币的信赖即通货的最高权力。诚然,不能完全无视侵害货币最高权力的一面。然而,如今,制造或发行货币以及批准权都收归国家或特定机关,这无非是为了保持社会对货币的信用。所以,应该认为本罪的实质仍然是侵害社会对货币的信用。” (P572-573)在我国,有影响的教科书的观点认为,为造货币罪侵害的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P408)该种观点到底坚持的是“货币发行权说”,还是“货币的公共信用说”,似乎语焉不详。也有学者明确主张,伪造货币的法益既可以是货币的公共信用,也可以是货币发行权,二者是一种选择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即只要行为侵犯了其中之一,就侵犯了刑法规定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因而成立本罪。 (P133) 笔者认为,即使制造的是现实中不流通的面值200元的纸币,也不排除可能引起人们的误解。如长年生活在深山老林的人,无报纸读,无电视看,可能真以为国家已经发行了叫嚷多年的大面值的货币了呢。因此,应该认为货币的发行权和货币的公共信用均是货币犯罪的保护法益,而且两者之间是一种选择关系。由此得出结论,前述伪造面值200元纸币,以及将真币溶化后重新铸造出同样面值的硬币的行为,由于要么侵犯了货币的公共信用,要么侵犯了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因此,均构成伪造货币罪。 二、“伪造”涵义的相对性 我国旧刑法只规定了“伪造”货币罪,没有规定“变造”货币罪。后来发现变造货币罪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小视,因此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伪造”解释成包括“变造”。新刑法为了使对“变造”行为的打击名正言顺,而在伪造货币罪之外,还单独规定了变造货币罪。在立法者还在为此欣喜不已时,新的问题却出现了,即条文只规定了“伪造”的场合,“伪造”是否包括“变造”。比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走私假币罪等的对象, 是否包括变造的货币?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就必须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 (一)伪造.变造 就货币犯罪对象而言,伪造是不持有发行权的人制造外表相同的货币;变造是将真正货币加工成外表相同的货币。 (P573)以真货币为基础进行加工,使其失去真货币的外观,而制作成具有使人误认为是真货币的外观的物的话,就是伪造。正如对一千元的纸币进行加工作成五千元的纸币的形式一样,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制作出与其币值不符的货币的行为,有成立变造的见解和成立伪造的见解之间的对立。因为应当以是否使 真货币丧失了同一性为标准,因此,根据其程度有可能成立变造,也有可能成立伪造。利用作废的货币制作成与真货币类似的货币的行为是伪造,而不是变造。 (P310-312)不过,在日本,通货的伪造和变造在罪质上相同,而且,刑法将其规定在同一条中,法定刑也无差异,因此,作为实际问题,区分两者并不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 (P396) 在许多国家,伪造与变造货币属于同一犯罪,法定刑相同,故刑法理论并不严格区分伪造与变造。但我国刑法将伪造与变造货币的行为规定为不同的犯罪,不仅构成要件不同,法定刑相差较大,而且还影响相关犯罪的认定。如可能认为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变造的货币,不被认为是犯罪。不过,有学者认为,“伪造的货币”一词中的“伪造”既可能理解为狭义的伪造,也可能理解为广义的伪造,即包括变造。如果采取广义的解释,则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变造的货币的,也成立相应的犯罪。 (P611) 尽管从理论上讲,伪造和变造的区别在于,是否因改变本质的部分而丧失了同一性。但是,区分起来并不总是一件容易的事。问题还在于,伪造和变造有必要严格区分吗?是不是只规定“伪造”而没有规定“变造”的场合,“伪造”就不包括“变造”了呢?其实,在刑法第227条只规定了伪造有价票证罪的情形,有学者仍然认为,这里的“伪造”包括了“变造”。 (P669)在同一部法典里有时“伪造”是狭义的不包括“变造”的“伪造”,如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而有时又是包括了“变造”的广义的“伪造”。这样解释是否妥当呢?事实上,我国旧刑法并没有规定变造货币罪,后来司法解释规定变造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论处,再后来通过单行刑法设立了变造货币罪罪名。 笔者认为,一是,在现有立法背景下,应坚持刑法用语的相对性,即认为在对所有货币犯罪的条文的理解是,除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的条文,因为有第173条的变造货币罪的明文规定,而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外,其他所有货币犯罪的条文,因为存在对以变造的货币为对象的相应行为处罚的必要性,故对伪造都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些犯罪的对象,不仅包括“伪造”的货币,而且包括“变造”的货币。二是,为避免伪造、变造区分的麻烦,维持解释论上的同一性,我们有必要向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将伪造与变造规定为一个犯罪。 (P694)即在伪造类犯罪的条文中就规定“伪造”一种行为。这样在解释论上,就可以统一从广义上解释伪造,把变造包括进去。 (二)有形伪造.无形伪造、形式主义.实质主义 有形伪造,又称形式的伪造或伪造,它是指没有合法文书作成权限的人,冒用或捏造他人的名义制成文书的行为。无形伪造,又称制作虚伪文书,它是指文书作成人以自己的名义作成文书时,记载虚伪内容的行为。 就伪造货币罪而言,国家指定的造币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制造货币的,属于有形伪造;国家指定的造币厂违反国家下达的数量指标,制造出无号或者重号的货币的,则属于无形伪造。由于伪造从广义上讲,包括变造,因此就变造而言,也包括有形变造和无形变造。我们先了解一下关于文书伪造的一些争论情况。 关于文书伪造的犯罪中的现实的保护对象,形式主义认为是文书制作名义的真正性即形式的真实,实质主义认为是文书内容的真实即实质的真实。形式主义提出,只要确保文书制作名义的真正性,就自然会保护其内容的真实;而实质主义则提出,属于文书内容的事实关系违反真实的话,就会侵害社会生活的安全。 (P414-415)德国刑法采取的是形式主义,法国刑法采取的是实质主义,而日本、瑞士刑法则采取的是折衷主义,即以形式主义为基础,同时对文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保护。据此,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文书的,以及有制作权限的人制作内容虚假的文书的,都成立伪造文书罪。 [12](P704-705)理由是,为了保护对文书的公共信用,首先有必要尊重文书的形式的真正性,不应允许因为内容是真实的就违反制作权人的意思而冒用其名义制作文书。不过,也存在应该特别保护文书内容的真实的情形,可以认为,刑法正是在这种认识之下规定了文书伪造的犯罪。 [13](P414-415) 在我国,有学认为,对伪造的含义,应当从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个角度同时理解。即应当同时重视文书作成名义的真实性与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两个方面,二者不可偏废。只有这种理解才是最适当的,最符合立法 宗旨。 [14] 笔者认为,就伪造货币罪而言,尽管目前还没有看到国家指定的造币厂“超额完成任务”的案例,但从理论上讲,为保障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和维护货币的公共信用,对货币违法行为而言,无论是有形伪造,还是无形伪造,无论是有形变造,还有无形变造,都有必要用刑法手段加以规制。也就是说,对货币犯罪中的伪造,应作广义的理解。 三、货币犯罪中的“明知” 刑法第171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只有运输假币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明知”,而出售、购买假币罪的构成要件不需要明知。这涉及到对“明知”是作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的理解问题。 注意规定是在刑法一座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一面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它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其二,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而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不同,其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包括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法律拟制仅适用于刑法所限定的情形,而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如果没有法律拟制规定,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 [15](P247-255)如果我们认为上述条文中运输假币罪的“明知”是法律拟制,则会得出如下结论:只有运输假币罪构成要件要求明知,出售、购买假币罪、走私假币罪等因为没有“明知”的明文规定,故不要求明知,换言之,即使出售、购买、走私假币时,不明知是假币,也可以构成犯罪。 相反,若认为该处的“明知”只是注意规定,得出的结论是,尽管条文中没有规定出售、购买假币的“明知”,根据刑法总则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也应该认为,只有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购买、走私的,才能构成出售、购买、走私假币罪。 笔者认为,刑法第171条“明知”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不属于法律拟制。理由主要是两点:一是,刑法总则第14条规定了只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才构成故意犯罪。由于刑法总则的统帅作用,即使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明知”,从解释论上看,也必须要求“明知”。二是,如果行为人不明知,往往也不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按照刑事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的观点,就不能从道义上加以责难。在该条文中,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对此必须有认识;如果不明知是假币而出售或者购买,就不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结果,就不会存在犯罪故意。刑法第171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运输时不明知是假币的可能性较大,所以,为了提醒司法工作人员注意,特别写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而在出售、购买假币时,一般表现为以少量真币换取大量假币,或者将大量假币换取少量真币,行为人通常明知是假币,所以没有必要特别提醒。持有假币罪中的明知也只是注意规定。 可以说,构成货币犯罪,都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 四、“持有”的相关问题 刑法第172条规定了持有假币罪。关于持有型犯罪的争论,从我国首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持有型犯罪确有其自身的特点。对其加以研究是正确司法的需要。下面我们将“持有”作为一个罪群探讨其中的几个问题。 (一)持有的行为性质 关于持有的行为性质,我国刑法理论上主要有四种观点:(一)作为说。理由是:1、持有是对特定物品的实力支配、控制,既然如此,就很难以不作为来解释。2、刑法规定持有型犯罪时,旨在禁止人们持有特定物品,而不是命令人们上缴特定物品。例如,甲发现乙将毒品放在自己家中后,并未上缴至所谓有权管理毒品的部门,而是立即销毁了毒品。如果说持有属于不作为,则甲的行为仍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他并没有履行上缴毒品的义务。正当的结论应是,由于甲发现毒品后并没有继续支配、控制毒品,故 并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3、作为的实质是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的实质是行为人没有实施应当实施的积极行为。4、将持有认定为一种独立的行为方式,认为同时包括了作为与不作为的特点,则意味着司法机关不仅应考察持有的作为方面,而且必须同时考察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条件。然而,寻找持有型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并非易事,甚至不可能。 [16](P157-158)(二)不作为说。认为法律规定持有型犯罪,旨在命令持有人将特定物品上缴给有权管理该物品的部门,以消灭这种持有状态;因此,在法律禁止持有某种物品的情况下,持有该物品的人就负有将该物品上缴给有权管理该物品的部门的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而不上缴该物品,就构成刑法禁止的不作为。 [17](P124)(三)不作为和作为的混合说。认为持有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作为,只有在行为人知道是违禁品却获取持有,且在持有的起始点就终结持有的情形是作为。 [18](四)独立行为说。认为持有既有不同于作为的特点,也有不同于不作为的特点;作为具有动的特征,不作为具有静的特征,持有则具有动静相结合的特征;作为与不作为并非A与非A的关系,将持有与作为、不作为相并列使之成为第三种行为形式并不违反排中律的逻辑规则。 [19]英美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持有是一种状态, [20](P53)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则没有争议地认为持有属于作为。 [21](P157) 笔者认为,持有确实具有不同于传统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一些特点,故倾向于独立行为说,即可以把持有看作是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行为。 (二) “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 有学者认为,对于持有型犯罪,除了持有、使用假币罪外,司法机关只需发现行为人持有、私藏、携带、拥有特定物品或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客观现状便可认定行为人构成上述犯罪,而无需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态。 [22](P49)有学者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对于持有型犯罪,仅查明“持有”状态还不够,还必须证明被告人“明知”,但“明知”的证明却不一定要由控方来承担。因为立法之所以规定这类犯罪,就是由于持有型犯罪的上游和下游行为难以举证证明,证明现状比证明现存事实的来源或去向容易得多,因此在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持有”这一事实后,即可推定持有者主观上明知,并给予其充分的辩驳机会。 [23](P102)另有学者主张,持有型犯罪实行的是举证责任或者证明责任的倒置或者分配。但由于诉讼法学界对于“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及其“分配”。“转移”、“倒置”这些概念的内涵远未达成共识,导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无意加入这些概念的论争。 无罪推定原则决定了“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铁则。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且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证明不力,控方将承担败诉的风险。但这是不是就说明在刑事诉讼中不允许使用推定呢?尽管美国学者乔恩.华尔兹断言法律推定仅存在于非刑事诉讼中。 [24](P315) 笔者认为,由于证明犯罪是一个从客观到主观的回溯性的认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可能不使用推定的认识方法。尽管有学者认为,刑事推定与举证简化、推理、推论、司法认知等等不同。 [25](P348)但刑事推定本身是不可否认的。在持有型犯罪中,控方证明了被告人持有违禁物品或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拥有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被告人不能说明其持有是合法的,则推定为非法持有,法院基本上就可下判。当然,被告人的说明或者说证明只需达到优势证明的程度,即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达到了动摇法官已经形成的被告人对该财物的持有系非法持有的内心确信即可。而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相反,控方据此进行的反驳却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问题是,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远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尤其是免费的律师辩护权尚没有落实的情况下,根据推定下判应当非常慎重。如果被告人有类似的前科或已部分证明其实施了制造、贩卖毒品等违禁品的犯罪,则这种推定的可靠性就较大,反之,这种推定可能就要打折扣。因此,为慎重起见,以非法持有罪名下判以处轻刑为宜。 (三)持有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及时效问题 持有型犯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我们撇开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讨论,直接讨论持有型犯罪 是否存在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由于持有型犯罪的处罚根据,就在于立法者对行为人的非法持有状态的责难。因此,基本上可以认为,持有型犯罪只有成不成立犯罪的问题,没有犯罪未遂或者中止的问题。如果行为人将违禁物品上缴或者将其销毁, 由于不再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可以认为属于刑法第13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情形,不作为犯罪处理。 持有型犯罪是即成犯、状态犯还是继续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持有型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刑法理论上认为,从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的终了的关系,可以将犯罪分为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均从既遂角度而言)。即成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终了法益就同时消灭的情况。故意杀人罪便是如此。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况。如盗窃罪。继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的持续期间,犯罪构成符合性也在持续的情况。非法拘禁罪是其适例。 [26](P167)如果认为持有型犯罪属于即成犯或者状态犯,则追诉时效可能都应该从持有之日起开始计算。果真如此的话,则行为人只要持有假币达到足够长的时间,就完全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为持有型犯罪像非法拘禁罪一样属于继续犯,则只有非法持有假币的状态的结束之时,才是追诉时效开始计算之时。这样是不是就等于取消了持有假币罪的时效了呢?诚然连贪污、受贿罪等危害性严重的犯罪的追诉尚且受时效的约束,持有些假币,却可能没有时效的限制。再则,危害更为严重的伪造货币罪尚且也要受时效的约束。 但是,在非法持有假币的整个过程中,应该认为除非这种货币已经退出了流通,都对货币的公共信用构成潜在的威胁,处罚的必要性始终存在。从这种意义上讲,将非法持有假币罪作为继续犯对待,认为其追诉时效的起算始于非法持有假币状态的结束,是相对合理的。当然这个问题还需要继续研究。 【参考文献】 (日)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M].顾肖荣,郑树周译校.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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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规货币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F406.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一、新会计准则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简述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两种情况:一是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或换出的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如果这两者都满足,那么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超过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列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可靠,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计量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少量货币形式的补价收付,支付方和收入方,都要计算相关的当期损益。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1.不等价非货币换存在的规定不足

(1)认定标准的缺陷

有的时候,企业间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如提前收回款项、战略合作目的等等,往往进行不等价的非货币资产交换。非货币资产交换一般规定,涉及少量补价的,以补价低于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的25%作为判定非货币资产交换业务的标准,即以等价交换为前提,支付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收取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收到的补价。

(2)换入资产成本认定的缺陷

在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不一定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相等,我国新会计准则对换入资产价值采用“出值定入值”的方法,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量标准,这样的规定能起到有效防止舞弊的作用。然而在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情况下,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往往不等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这样就会造成双方企业入账和出账的金额不等,造成了不合理的勾稽关系。

(3)非货币资产交换损益确认的缺陷

在非等价货币性资产交易情况下,由于双方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并不一致,要产生一定的差价,对于这部分损益,因为这部分损益可以视为债务豁免、交易溢价等,所以与正常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混在一起确认是不合适的,这样会误导报表使用者对财报信息的解读。

2.相关税费处理规定尚存模糊之处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无论是换出资产,还是换入资产,都要发生一定的税费支付,例如换入资产产生的增值税、入库费、运杂费;换出资产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然而准则对这些税费是否应当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而且在补价占交换总资产的25%的分界线标准,并没有规定是否应该包括增值税,这在会计实务中,给会计人员带来了职业判断上的难题。

3.收入科目有待斟酌

新会计准则对非货币资产交换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视同销售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要计入投资收益。但是就存货而言,非货币资产交换不属于经常性业务,是否应列入主营业务收入计入损益,是有待斟酌的。

三、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的改进建议

1.对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改进建议

(1)标准认定的改进

对于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企业计算补价比率的不同,造成对是否非货币资产交易认定的不同,这会造成双方资产入账价值的不统一和当期损益的计量口径不一致,给报表使用人和投资者造成了财务信息的扭曲。所以,单纯的定量标准不能作为是否非货币资产交易的判断标准。对此,建议在不等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条件下,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为基础,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以实事求是的职业判断来区分是非货币性还是货币性资产交换。

(2)改进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标准

在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条件下,同时存在两个价值,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规定,改变以出定入的计量方法,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除非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有确凿证据证明更可靠时,再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基础。这样就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具准确性和相关性的使用信息。

(3)损益计量与确认的改进

对于不等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损益确认计量,应当参照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来进行,因为不等价非货币资产交换其实质是企业因为某些困难或战略目的而做出的某些让步或利益让渡,类似于债务重组的情况。所以在不等价交换条件下,可以将交换损益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损益。

2.完善相关税费规定的改进

对于相关税费的处理,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市场条件和税法体系下,建议遵循以下方法:第一,为取得换入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除了抵扣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不能计入资产成本的税费外,都应当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价值中去。其理由是这些税费是为了取得换入资产而产生的必要支出,另外在我国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价格即公允价值往往包含着相关税费,实践中难以区分出其中的价外税。第二,换出环节支付的相关税费除了抵扣掉进项税额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外,其他税费不应当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价值中去,因为这些税费跟处置换出资产相关,应视同销售行为,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3.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科目进行统一规定

建议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不区分换出资产的类别,统一以营业外收支科目来核算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市场货币经济环境下一般不是经常性业务,而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往往带有一定的战略目的,列入日常的视同销售行为欠妥,列入营业外收支科目更科学。

4.对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判断进行更深入明细的规定,并加强对会计处理的监管

商业实质用简单的现金流衡量太过于简单,应当还需考虑资产功能性、管理者意图、交换特点、经济影响等因素,我国会计准则应当对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判断进行更深入明细的规定,同时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其职业判断能力,同时加强对相关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监管,来提高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务处理的客观公允性。

参考文献:

非常规货币论文篇4

关键词:

新常态;通胀预期;货币政策;SVAR

中国经济的新常态主要包括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经济结构调整,宏观政策转型等内容。为了与经济新常态相适应,货币政策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转型。通货膨胀预期是货币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变量,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货币政策的成效。在通货膨胀目标制中,对通货膨胀的预期直接成为了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即使以其他变量作为政策中介目标,货币当局也需要重视通胀预期对政策的反应以及通胀预期管理。在通胀预期管理方面也有理论或实证的研究。根据所检索的文献,数量型和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管理通货膨胀及通胀预期的有效性是有差别的。在经济新常态时期,不同货币政策工具影响通胀预期的效力会发生怎样的改变?新常态下应如何利用政策工具有效管理和引导通胀预期?对以上问题的讨论对我国货币政策的执行和转型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1研究设计

1.1模型与数据说明本文通过SVAR模型考察货币政策数量型工具(货币量、信贷规模)和价格型工具(存款基准利率、SHIBOR)对通货膨胀预期的影响。SVAR不但反映了变量在一个系统中的相互作用,同时也考虑了变量的同期值的影响。由于2008年9月起美国次贷危机扩大化,开始对全球经济产生冲击,因此选取2008年9月至2014年6月的数据作为反映“新常态”的样本区间。同时为作比较,选取2003年3月至2008年8月的数据作为比较区间。通过两个区间分别回归所估计模型的对比,来探讨新常态下货币政策工具影响通胀预期效力的改变。原始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与中经网数据库。预期通货膨胀指标参考人民银行未来物价预期指数。编制该指数需要每季以抽样问卷方式调查20000名储户,扣除对下一季物价变动选择“看不准”的问卷,计算认为下一季物价“上升”、“基本不变”和“下降”的居民比例,分别赋予1、0.5和0的权重。未来物价预期指数取值介于0到1之间,围绕50%波动。指数高于50%表示扩张状态,低于50%表示收缩状态,等于50%表示与上季度持平。指数数值越高,表示居民对下期物价上涨的预期越强。本文检索了选取“上升”、“不变”、“下降”的人数比例,然后借鉴张蓓(2009)的方法计算出预期通货膨胀率。货币政策指标选取广义货币M2和人民币贷款融资规模作为反映数量型工具的变量,选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隔夜SHIBOR加权平均利率作为反映价格型工具的变量。控制变量包括根据环比CPI折算的对数价格指数,根据累计GDP折算的产出缺口,每期期末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对数值。季度的原始数据经Eviews调整为月度频率,所有数据经过X-12季节调整,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1.2模型的设定和估计ADF检验显示ei平稳、其他序列1阶单整,将后者差分后进入模型估计,其中lnp的差分为对数通货膨胀率,lnm2的差分为货币量对数增长率。先设定简约向量自回归模型VAR,设定如式(1)所示,其中β是系数矩阵,ε是8维扰动列向量。对C0施加短期约束表示变量同期值的相互影响,根据相关经济理论,本文认为通胀预期受同期通胀率、汇率、存款及拆借利率的影响;通胀率受同期通胀预期、产出缺口、货币增长率的影响;产出缺口受同期通胀和通胀预期的影响;汇率受同期通胀预期、通胀率、存款及拆借利率的影响;拆借利率受同期通胀率、通胀预期、汇率、货币增长率、存款利率的影响。

1.3脉冲响应分析基于SVAR做累积脉冲响应分析,为了便于比较,将同一个政策变量在比较区间和新常态区间所估计的两个模型中产生的脉冲相应画在一张图里,如图1和图2所示。与金融危机前相比,在经济新常态时期,提高货币增长率的扩张性货币政策使通胀预期更快上升。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脱媒现象的增加,一些金融工具执行了货币的部分职能,对货币产生了替代作用,这使得货币的边界模糊化、货币需求的稳定性和货币供给的可控性下降。传统的货币中介目标政策需要货币量与产出之间的稳定关系,而新常态下的货币替代减弱了这种正相关关系,使货币量的增长更难以导致产出的相应增加,而更多地使通货膨胀上升。因此在新常态时期,货币增长率的增加更容易提升通胀预期。图1显示,在比较区间和经济新常态区间,增加信贷融资规模都降低了通胀预期,但新常态时期信贷增加使通胀预期下降更少,或者说更容易提升通胀预期。本文认为这可能是由于信贷投放的供给效应所致,信贷融资最主要的借款人来自企业部门,企业获得融资后进行资本支出,形成新的产能和产出,从而使通货膨胀有了下降的压力。

信贷投放也会刺激总需求,促使通胀上升,因此信贷政策对通胀总的影响应该取决于两种效应的相对比较。金融危机前后,我国信贷政策的结构取向是不同的。在金融危机前,信贷投放更多地被用于支持基础设施行业、房地产业、制造业等重资产经济部门,通过信贷政策促进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在新常态时期,信贷政策更多地被用于配合产业政策,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和经济结构调整。信贷投放更倾向于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服务业,某些传统的重资产行业产能过剩效率降低,而成为信贷政策的限制对象。在经济新常态时期,原先拉动经济增长的部门更难得到信贷支持,而信贷政策所支持的部门具有较弱的经济增长效应,单位信贷所引致的产出增加有所下降。因此新常态下信贷投放增加更容易使通胀预期上升。图2所示,在比较区间,提高存款基准利率会使通胀预期上升;在新常态区间,存款利率的提高可以导致通胀预期下降,在约半年后下降最多。存款利率与通胀预期的同方向变动可能是因为公众与央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为信息非对称的存在,公众认为央行具有关于经济运行更充分的信息,一旦央行加息,公众会认为是具有信息优势的央行预期通货膨胀将要上升的信号,所以也相应提高自身的通胀预期。在银行利率尚未市场化时,存款利率并非市场出清价格,存款利率提高并不意味着货币信贷环境必然收紧,这又强化了非对称信息效应的影响。在经济新常态时期,银行利率市场化程度提高,利率变动更能反映货币供求的相应变化,加之公众在与央行博弈中所产生的理性预期,信息非对称程度降低,存款利率的提高的紧缩意图更加明显。因此新常态下存款利率上升更容易降低通胀预期。图2显示,在比较区间,拆借利率上升后,通胀预期在头几期稳定,然后提高;经济新常态时期,拆借利率上升使通胀预期下降。与新常态时期相比,在金融危机之前,拆借市场的交易量还相对较小,拆借利率受政策和公众的关注度较低,因此拆借利率更可能是随通胀预期的变动而波动,对通胀预期的影响力有限。在经济新常态时期,一方面拆借市场规模扩大使拆借利率的影响力和关注度上升,另一方面货币政策从数量型调控向价格型调控的转型需要央行更多地引导和干预货币市场利率,这导致拆借利率的上升不但反映了整体货币环境的收紧,也体现了央行的政策紧缩意图。因此新常态下拆借利率上升更容易降低通胀预期。

2稳健性检验

通过对计量模型的合理修改来进行实证结论的稳健性检验。SVAR模型由普通VAR替代。根据同比CPI计算的通胀率inf代替根据环比CPI计算的对数通胀率d(lnp);经过季节调整的国民收入对数增长率代替产出缺口gap;社会融资规模sfs代替贷款融资规模l;各期限品种加权平均拆借利率rm代替隔夜拆借利率r。滞后期选择方法与前文相同,基于比较区间的VAR滞后4期,新常态区间估计的VAR滞后3期。对模型的广义累积脉冲响应分析如图3和图4所示。图3和图4显示,在比较区间,货币增长率增加导致通胀预期稳步上升;在新常态区间,货币增长率增加导致通胀预期在略微下降后大幅提升至0以上,并超过比较区间。金融危机前社会融资规模增加可以使通胀预期在前几期提升后下降至0以下,新常态时期社会融资规模增加反而提升了通胀预期。如果用更广义的口径数据来代替信贷投放以反映实体经济融资状况,那么实体经济新增融资所产生的供给效应应该小于总需求的扩张效应,从而导致通胀预期上升。存款利率上升导致通胀预期的变化与原模型基本相同,新常态时期提高存款利率降低了通胀预期,比较区间中提高存款利率使通胀预期提升。与原模型类似,新常态区间中拆借利率上升使通胀预期下降至0以下;比较区间中拆借利率上升使通胀预期在略微下降后回升至0以上。VAR脉冲响应分析中两条曲线的相对位置和运动方向基本印证了前文SVAR的结论:在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中,新常态下货币增长率和信贷融资规模的增加都更倾向于提高通胀预期;在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中,新常态下存款利率和拆借利率的上升都更倾向于抑制通胀预期。

3结论

本文利用SVAR模型进行分区间回归,探讨经济新常态时期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货币量、信贷规模)和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利率、同业拆借利率)各自对通胀预期的影响。与金融危机前的比较区间相比,新常态下货币增长率和信贷融资规模的增加都更容易提高通胀预期,存款利率和拆借利率的上升都更容易降低通胀预期,这是由于新常态时期经济金融结构变化所导致的,实证结果是较为稳健的。本文认为,在经济新常态下,中国货币政策应该从以数量型调控为主转型为以价格型调控为主。与金融危机前相比,经济新常态时期增加货币增长率和信贷融资规模的扩张性货币政策更倾向于提升通胀预期,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有所减弱。与此同时,提高存款利率和拆借利率的价格型调控对通胀预期起到了更好的抑制作用。在经济新常态时期,如果需要对通胀预期进行有效管理,则应该更多利用利率政策进行价格型调控,同时减少对以货币和信贷扩张来促进经济增长的数量型调控的依赖。建立健全货币当局利率调控框架、强化货币政策价格型调控、完善利率传导机制,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应有之义,新经济常态时期有效管理通货膨胀预期的需要,也应该成为利率市场化的意义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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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宇,王君斌,郭新强.中国货币政策的工具选取、宏观效应与规则设计[J].金融研究,2013,(8).

[5]于光耀,范建伟.中国通货膨胀预期形成机制的探析[J].经济经纬,2012,(3).

非常规货币论文篇5

一、引言

区域货币一体化是一定地区的国家为建立相对稳定的货币区域而进行的货币协调与合作,其最终目标是组建一个由统一的货币管理机构发行单一货币、执行单一货币政策的紧密的区域性货币联盟。

迄今为止最成功的区域货币一体化就是欧洲货币联盟。因而,借鉴欧洲货币一体化的成功经验,促进西非货币联盟的发展,探索非洲区域货币协调与合作前景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这将对西非区域政治经济合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西非共同体正在研究起草一个关于统一流通货币区域的草案。基于对货币一体化基本理论及西非货币一体化研究的综述,本文介绍了西非货币一体化历程及其架构,接着对货币一体化进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对西非货币一体化的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1.货币一体化基础理论综述

最优货币区理论。Robert Mundell最早明确提出最佳货币区理论,主张用生产要素的高度流动性作为确定最佳货币的标准。按照他的提法,所谓“货币区”是指由不同国家或区域组成,实行单一货币或虽有几种货币但相互之间汇率永久固定、对外统一浮动的货币联盟区。

最佳货币标准理论。1963年,Ronald MeKinnon提出以经济的高度开放性作为确定最佳货币的标准。麦金农将社会总产品区分为可贸易商品和不可贸易商品,经济开放性与可贸易商品在社会总产品中的比重成正相关关系,该比重越高,经济越开放。Peter Kenen于1969年提出以低程度的产品多样性作为形成一个最佳货币的标准。与蒙代尔一样,凯南的建议是建立在国际收支失衡是宏观经济需求波动的主因这一假设之上的。他认为,一个产品相当多样化的国家,出口也是多样化的。因此,高程度产品多样化性的国家可以承受固定汇率的后果,而低程度产品多样性的国家则不能,它们适宜采用汇率灵活安排的独立(最佳)货币区。针对以上实物标准分析无法圆满解说最佳货币区理论的情况,James Ingram于1969年指出,在决定货币区的最优规模时,有必要考察一国的金融特点(而不是真实的特征)。伊格拉姆的金融高度一体化标准只强调了资本要素的流动,但资本要素的流动不一定能成为国际收支的一种有效调节机制,而且,他还忽视了对经常账户考虑。

2.西非货币一体化研究综述

从一定程度上说,货币区的概念建立于发达国家的经验之上。Devarajan和Demello(1957,1990)以及Guillaumont (et. al.1985)是众多对发展中国家研究最优货币区理论的典型代表,这些有关于法郎区的西非法郎的研究,如DEVARAJAN和DEMELLO的研究,其的在于比较法郎区国家与一组非法郎区国家在GDP增长比率上的区别。结果表明在20世纪70年代,由于强有力的货币联盟,法郎区国家的GNP增长明显比非法郎国家快得多。但是,研究结果同时表明CFA货币联盟的职能并不是尽善尽美。Devarajan和Demello的研究认为法郎区国家的发展,尤其是汇率贬值引发的。另外一个与之相关的调查来自Guillaumont,他运用了比较分析和动向分析方法,评价了现存的货币联盟。然而Jenkins和Thomas将注意力放在南非国家对货币联盟的准备工作上,他们测出由于该地区国家集中,宏观经济易变,所以推断该地区尚未为货币联盟做好准备。西非国家有许多对建立货币联盟潜在影响的测试,其中大部分是以欧盟的经验为基础。

三、西非货币一体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1.各国经济结构普遍单一,国民经济有增长无发展

尽管法郎区与非法郎区经济近几年来持续增长并且中长期前景被看好,但是并不能以此断定西非经济己处在不再下滑的拐点,其基础依然非常脆弱。克服和摆脱不发达、消除贫困,仍是非洲各国面临的长期任务。影响非洲经济发展的几大不利因素仍将长期存在。劳动力素质低,基础设施滞后,从而严重抑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难以提高。另外,巨额外债、艾滋病蔓延、内战等隐患也严重抑制了经济持续发展的能力。最为重要的是,尽管西非经济从1996年开始持续了9年的增长势头,但是这种低速增长的态势仍不足以提供西非人民摆脱极度贫困所需要的动力,严峻的贫困现象成为中西部非洲经济的持续增长的障碍。

2.次区域内贸易和投资发展缓慢,统一要素市场有待完善

西非地区与欧洲地区在国家间组织模式、经济相互依赖程度方面有所不同。西非地区成员国经济落后,结构相对单一,工业化程度低,国内和地区内部各生产部门之间缺乏相互依赖关系,各国经济互补性差,制约着地区贸易的进一步发展。非洲内部贸易的不算太大的规模及其固有的内部支持的缺乏,就显出对外贸易对联盟的重要性。非洲的贸易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外部依赖性。尽管在非洲签署了许多地区性贸易协议,在次区域范围内可能建立了自由贸易区,但还并没有像欧洲那样在全洲范围内建成一个统一的商品与要素大市场,这使得西非货币联盟汇率制度的基础还不够完善。

3.金融市场不发达,银行体系不完善

由于西非金融系统仅包括个别的金融中介及那些缺乏资本、急需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这使得银行很难达到规模经济所要求的规模。这些不完善的金融体系不仅造成金融部门效率低下,并且使政府消除金融波动的能力非常有限。西非金融市场发展滞后,这不仅与非洲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有关也与西非国家独立30多年来所实行的金融政策有关。

4.国家间缺乏一个超国家机构进行政策协调

西非法郎区和非法郎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若建立一个超国家的货币机构,使成员国商讨得出的共同货币政策满足所有成员国的利益,那么这个货币政策就必须向基础设施最差的成员国倾斜。至今西非还没有建立具有国际主义精神、能牺牲各个国家局部利益从而确保全局利益的超国家机构,制定、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和区域结构政策,协调、监督各国的宏观经济政策,所以西非至今仍缺少强劲的动力去促使各国形成政策协调、融合。

5.财政纪律的严格执行存在困难

在西非的法郎区与非法郎区国家,其财政政策协调的模式基本上与欧盟相似,均规定一定的经济指标或是设立合作基金。但是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的低下以及成员国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其真正意义上的政策合作也没有正式展开。总的来说,西非的财政合作尚处于初级阶段,税收大权依然主要掌握在各国政府手中,各国财政与联盟共同财政同时存在。

四、政策建议

西非货币金融合作目前处于第一个阶段向第二个阶段过渡一汇率合作阶段,属于较高形态的货币合作。鉴于西非经济发展程度和经历的货币危机,西非货币金融合作只能走循序渐进的道路,具体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1.促进两个次区域的密切关系

进一步密切两大区域间的经济联系,并以此推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展,在适当的时候将东南非经济共同体和北非一些国家包括进来。非洲法郎能否取代南非兰特作为非洲货币联盟中的单一货币,这是和西部非洲贸易和投资一体化密切相关的,通常货币区成员国的经济一体化程度越高,则加入货币区的收益越大,损失越小。从收益来讲,西非经济两个区域间的贸易交往和投资联系进一步深化,法郎化降低了交易成本和汇率风险,为各自经济体带来较大收益。从成本来讲,两大区域内的国家经济状况越为相近,所受冲击的相似程度越高。这样,两大区域各自的货币政策同样有助于缓解对方国家受到的冲击,各国丧失货币政策独立性的成本有所下降。

2.积极推进财政体制和劳动力市场的改革

要实现两大区域的进一步融合,各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就会进一步削弱,财政政策将担负起调节国家经济的重任。因此,政府需要积极推行财政体系改革,严格财政纪律,完善财政体系。首先,为了弥补铸币税和通货膨胀税的损失,政府必须进一步健全税收机制,合理利用税收收入;其次,为了有效的防范债务危机。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外债规模,同时健全国内债券市场,弱化债务风险。从劳动力市场来看,政府必须努力消除国家间劳动力市场的制度障碍,提高劳动力要素的流动性和弹性。

3.发展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金融业,支持区内贸易的发展

西非地区金融一体化要和经济一体化同步推进,充分利用货币一体化进程的内生性,相互促进。在发展货币市场的同时,要共同研究开发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推动债券交易市场联网,建立各地区支付清算系统。加强各国和各地区中央银行的合作,建立跨西非地区政策协调机构,协调各国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维护西非地区的汇率稳定。建立区域金融信息的沟通交流机制,及时交流各国和各地区金融法规的制定降低不良贷款和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的经验,共同建立地区金融风险早预警系统。建立区域危机预警、救援和防范机制,主要是通过信息沟通宏观政策相互协调、储备资产的集聚与共享,共同保卫区域金融安全。

4.处理好外规模与经济结构调整之间的关系

经济的缓慢增长、过度的公共债务以及公共政策系统的不确定性是西部非洲各国面对的主要问题。首先,当前发生的贷款必须认真地进行分析,特别是要从国家未来的角度和对当前国家预算的影响分析着手。其次,债务危机己经充分地说明有效率管理债务的重要性。重复的谈判和重新安排巴黎和伦敦俱乐部的债务还款时间使借债者的问题更加恶化,尤其是随之而来的利率波动问题。最后,依靠行动和策略去刺激经济发展必须依赖于良好的宏观经济管理,以刺激私人投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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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规货币论文篇6

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纷纷采取措施来遏制经济的衰退,美国四次量化宽松政策,日本和欧洲银行也采取过激进的量化宽松政策,各种非常规货币政策相继出现,各国通过这些政策来平稳国内超额的流动性。我国也不例外,2008年4万亿投资计划和2012年的公开市场的两期逆回购等操作也说明了这一点。

各国在采用这种扩大货币供应的方式也带来了巨大的副总用,我国的救市计划造成了国内货币流动性过剩,我国广义货币供应量M2居世界第一,但与此同时市场上出现了“钱荒”的现象,同时实体经济出现了内需不足,CPI和PPI同时显示我国经济出现了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资金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空转。这种货币政策的走向和实体经济之间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背离。

(二)研究目的。引发货币政策和实体经济偏离的影响因素尚不明确,本文从今年汇率波动角度定量分析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机理分析导致货币政策偏离的影响并进行实证分析,进一步完善非常规货币政策的理论研究,实现相关问题的实证研究。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本文首先从传统量化宽松的货币传导机制理论上分析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其次在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下影响人民币汇率对实体经济的变动机制,利用马歇尔K值分析出当前货币政策与实体经济的偏离状况。应用GARCH的方法,分别计算分析出汇率波动的变动测度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变动测度,通过设计SVAR模型计量货币政策偏离对于汇率变动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反应程度,并使用脉冲图形确定其影响的大小。

GARCH模型是专门针对金融数据所量身定做的回归模型,特别适用于波动性分析和预测,这样的分析对投资者的决策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四)主要创新和不足之处

1、主要创新点。(1)本文突出使用汇率波动和国际间热钱流动等渠道来影响实体经济产生的后果,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论证了汇率波动和货币政策偏离的相互关系,弥补了相关理论分析缺少定量分析的不足。(2)本文的切入点在于汇率的波动幅度,丰富了分析视角,相比单一的使用数据对于政策的影响分析,本文使用经过对波动的大小进行测度分析,提高了对于结论对策的说服力。这就说明影响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最主要因素是货币波动幅度。

2、理论不足之处。(1)开放型的宏观经济是一个复杂且缜密的大系统,影响实体经济偏离预期的因素有很多,单一的汇率波动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因此由于考虑单一国际因素导致研究结果不全面。(2)汇率对于实体经济的影响渠道有很多,本文在分析经济波动的同时忽略了对与理论渠道的具体分析,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检验与补充。(3)本文在研究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及货币政策的选择时,忽略了中国的汇率制度金融体制的特殊性对与汇率波动的减缓作用,需要考虑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作进一步的分析。

二、理论回顾与文献综述

(一)传统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20世纪50年代以来,货币政策的运用机制一直是各国主要研究和使用的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的传导是一个非常复杂且繁琐的过程。

凯恩斯学派的“相机决策”和弗里德曼学派“单一抉择”央行通过货币供应量的增加,从而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因此政策的原因造成了经济的通货膨胀,对市场上的货币需求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Taylor(1993)准则描述了短期利率如何针对通胀率和产出变化来调整的准则,如果通胀率高于目标值,那么中央银行将提高名义利率,如果失业率高于目标值那么中央银行将降低名义利率。并指出中央银行将以短期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核心的操作工具。

(二)非常规货币政策导致的偏离效应。当正常的经济体受到金融危机的外部冲击后,经济处于下行周期,金融系统的压力骤增,此时市场处于流动性紧缩状态,央行一般采用常规的货币政策手段降息以增加市场的货币流动性,当遇到2007-2009年的经济与金融的双重危机时,仅仅通过常规的手段,并不能支撑市场反弹,当进入流动性陷阱后,非常规政策便成为救助金融危机的主要手段。

(1)承诺效应。(2)数量宽松。(3)性质宽松。(4)特别贷款。(5)外汇宽松。

非常规的货币政策其目的在于刺激实体经济的复苏,一般情况下,实体经济的快速增长总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这两者应该是同时进行的,而在当今社会,实体经济的增长速度已经远跟不上虚拟经济的发展速度,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发生了背离。

(三)人民币汇率波动与经济体系的传导机制

1、人民币汇率波动的来源和政策反应。人民币汇率波动的来源在于早期来源于各种物价水平存在差异,国内外利率差异。

20世纪80年代货币供给和实际产出是汇率波动来源的主要因素。

20世纪90年代,实际需求冲击可以解释大部分的汇率波动。

2、汇率波动与实体经济的传导机制。汇率波动可以通过国际收支,直接投资以及资产价格等渠道对一国的经济体产生冲击。

三、货币政策偏离的作用与机理分析

(一)货币政策与实体经济偏离的表现。现实情况下高货币化与实际经济分离,导致货币空转,从CPI和PPI数据分析经济放缓的特征与现实,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分离,提出M2对实体经济存在溢出效应。

(二)马歇尔的K值分析。马歇尔K值分析,强调社会的货币化程度,全社会的货币量和总财富的比值。K=M2/GDP。K值越大,表示的投入产出率越小,货币的产出率越低,货币化程度越高,背离程度越高。

(三)结论与分析。通过偏离的图形分析我国2013年高货币化问题十分严重,有相当一部分资金在虚拟经济空转,没有对实际经济产生推动性作用。

四、基于汇率波动幅度对货币政策偏离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货币政策偏离的影响因素分析。本文分析影响货币政策偏离的因素包括:汇率波动的测度(VER);贸易渠道(CA);长期资本流入(直接投资FDI);短期资本流入(HM)。

(二)变量和数据说明。因变量:货币政策偏离值(MGAP)――的第一种测量方式:K值(因变量),由于K值增大,市场中的货币量增大,货币政策偏离越大表明由于汇率等波动因素越多导致货币政策的偏离效应越大,当前为了保持我国汇率的波动幅度降低,我国大量买进外汇,导致外汇储备不断增加。

自变量:汇率波动的测度:(VER)――IMF的数据库经过GARCH计算波动幅度投资星国际资本(HM)――外汇储备增量=FDI+贸易顺差

(三)关于货币政策的偏离对于汇率波动的测度的响应。用Eviews7.2设计SVAR结构向量自回归模型,利用麦科勒姆规则建立货币政策偏离值,各种研究模型证实,我国货币政策偏离主要是由于汇率波动幅度引起的,而国际性投资资本和外汇储备量的波动幅度影响较小。

五、总结、对策与建议

(一)总结。我国的货币政策偏离主要是由于汇率的波动变化引起的,热钱流入对于货币政策偏离的效果其次。主要是由于我国为了维持币值稳定,避免汇率大幅度变动而增加货币的供给量,不断买进大量外汇,使得外汇储备不断增加,种种原因导致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不断减弱。

(二)对策与建议。结论表明,必须紧密结合开放环境下的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差异特征来科学的设计和制定货币政策。确保国内需求,通货膨胀,进出口等多种存在冲突的且都不能兼顾的情况下,确保调控目标的层次性和多样性。

参考文献:

[1] 郭梅军.汇率是否应该成为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J].财经科学,2013,(5).

非常规货币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5)02-0099-02

[作者简介]鲁静婷(1992-),女,安徽合肥人,本科生,研究方向:货币银行。

[基金项目]安徽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项目编号:AH201310378612);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XSKY1446)。一、前言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金融业逐步与国际金融体系接轨,仅依靠传统的常规货币政策来调节金融市场已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深入研究非常规货币政策以及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进一步发展非常规货币政策,对我国防范金融危机、完善金融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探讨我国使用过的几种非常规货币政策工具的基础上,分析非常规货币政策的效果,并系统评价这些政策带来的实际效应,为我国央行提高货币政策执行效力,实现政策目标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非常规货币政策工具内涵与实践

(一)内涵

非常规货币政策工具是与常规货币政策相对应的概念,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业务,通过控制目标利率从而实现价格稳定。非常规货币政策不同于以利率调控为特征的传统货币政策,是在降息空间很小或者在利率下调以及市场传递机制不通畅时,央行对资产负债表的规模和结构进行调整从而直接向市场注入流动性的行为,维持市场的流动性。

(二)具体实践

1扩大商业银行信贷规模

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背景下,中国政府为了应对危机、保持经济增长,中央政府推出四万亿元人民币投资救市计划。为了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政府放松了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约束,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同时加大对“三农”、重点工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消费信贷。这一政策使2009年全年各项贷款新增959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加469万亿元,并且这一规模在不断扩大。

2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作为国际贸易中主要结算货币的美元和欧元的汇率都经历了大幅波动,我国企业与很多贸易伙伴国企业均希望可以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来规避风险。2009年,我国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以及东莞5个城市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通过推动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截至2013年底,我国跨境结算业务规模已经是当初试点时期的800多倍。根据汇丰银行预计,人民币在2015年将成为全球三大跨境贸易结算货币之一。

3新增常备借贷便利工具

我国央行在2013年开始利用一种新型货币政策工具――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简称SLF),在银行系统的流动性出现短暂性波动时选择性运用。这种货币调控新工具的特点是由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与金融机构进行定向交易,交易对手覆盖范围广,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常备借贷便利主要以抵押方式发放,信用评级较高的债券、优质信贷资产等均可作为抵押品,有时也可采取信用借款等方式进行发放。这种政策工具期限一般为1~3个月,利率水平是根据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三、效果评价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人民银行采取的一系列非常规货币政策,包括近期使用的常备借贷便利政工具,对于我国货币政策非常规工具对金融市场与宏观经济产生的效果进行评价。

(一)金融市场方面

央行的货币政策非常规工具使基础货币大幅增加。投资在刺激经济复苏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货币投放。政府取消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制,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并保持经济平稳增长。与此同时,在中央财政资金投放不到4千亿的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投放达到了11万亿元规模。在银行借款主体结构中,地方政府融资贷款规模迅速扩张。截至2009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平台贷款额达738万亿元,比2008年增加了近3万亿。根据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到2013年6月末,我国政府性债务余额已经超过30万亿,其中全口径地方政府性债务共1789万亿。这些新增信贷规模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可能成为银行业不良信贷资产的隐忧,盲目投资和资金的低利用率现象也会造成资源的相对短缺和供给的相对不足。

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加快了我国经济复苏,带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向市场注入了大量的流动性。

我国自2013年初创设常备借贷便利以来,央行通过综合运用常备借贷便利工具来管理流动性,已收到了显著成效。在货币市场受到冲击出现短暂的波动时,通过利用常备借贷便利进行金融市场的调控,带动了实体经济发展,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得到央行提供的流动性支持,这也顺应国家对宏观调控的要求。

在金融市场上利用非常规货币政策工具,有利于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供给,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平稳运行,从而可以防范金融风险。

(二)宏观经济方面

据统计,200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87%,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逐步回升,政府出台的经济刺激政策有效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同期,我国经济增长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超过了50%。2010年上半年,我国经济增长率达到111%,比2009年同期高出37个百分点,2013年我国在经济转型和深化改革的关键期,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依然保持77%的增长。说明通过使用非常规货币政策工具可以拉动经济的增长其重要作用是要避免出现通货紧缩。但随着我国经济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快速恢复以及此前国家出台的扩张性政策,政府的四万亿投资以及银行系统信贷投放,我国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过剩现象,从2010年开始进入新一轮的通胀期,我国的CPI平均值为38%,2011年3月至10月这8个月的CPI都超过了5%。由以上数据可知,政府的非常规货币政策对于减缓通缩压力的效果不明显。

随着政府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且主要集中在交通、水利、通信和城市公共事业等就业弹性较低的行业,刺激就业增长的效果也不显著。2008年,由于受到国内自然灾害频发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双重挑战,我国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尤其从2008年下半年以来,企业用工需求减少,失业人数大幅增加。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相结合的四万亿救市投资计划以及央行面对危机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在短期上没有缓解就业压力。

由此可见,我国的非常规货币政策工具为商业银行和信贷市场均提供了充分的流动性,对宏观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非常货币政策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是抑制通胀方面。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人民币币值的稳定,维护信贷市场的正常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央行应当在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控制中寻找一个平衡点,也应加强对非常规货币政策的创新使用,长期稳定发展常备借贷便利政策,并注重非常规货币政策的推出时机。

[参考文献]

[1]李健金融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王广谦中央银行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3]潘成夫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理论、实践与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09(8): 4-9

非常规货币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3-0078-04

The Judicial Analysis of Counterfeiting Currency Combined with Remodeling Currency Behavior

[WT5]SHI Lan-hua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

Abstract:Counterfeit money crimes are seriously harmful to China's monetary credit and financial security,which have always been the focus of legal regulation and judicial strike.Practitioners and theorists have been debating for the genuine patchwork currency of the Criminal Code qualitative.However,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forged and altered behavior which makes the patchwork currency all identified for counterfeiting currency,results in the remodeling currency crime a mere scrap of paper,seriously confusing the essential difference between the forgery and alteration.Obviously it is inappropriate.

Key words:counterfeit;alter;genuine patchwork currency;monetary identity

一、问题的提出和现有理论的分歧

对于伪造货币,通说认为是指仿造货币的图案、形态和色彩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足以使普通人误认为正在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或境外货币,冒充真实货币,并意图进入流通的行为。[1]180而变造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是指对真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广义言之,变造货币的行为应当包含在伪造货币之中,但实务中变造货币犯案率较低、危害性相对较小,且伪造货币罪的法定刑较重,最高可达死刑,故立法为充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将二者分别规定,区别对待。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对于假币犯罪一贯保持严厉的打击态势,但伴随着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假币犯罪的猖狂性和精细化愈演愈烈,犯罪手段层出不穷难以遏制,司法机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防控难题。假币犯罪不再是单纯的伪造或变造行为,而往往采取伪造和变造相结合的真假拼凑行为,即将真实的货币和伪造的货币对半拼接,利用验钞机“认半边”的特性,实现非法牟利的目的。该行为既非单纯的伪造货币行为亦非单纯的变造货币行为,如何定性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议的焦点。

有学者认为真假拼凑币中的伪造和变造行为都应进行刑法评价,从当前法律规定看同时触犯了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两个罪名,可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原则,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2]亦有学者认为应当从真假币成分比例来确定行为性质,而非从伪造或变造的行为手段考量,因为这种“半真半假”的货币毕竟存在较大成分的假币内容。也有学者认为,应以变造货币罪定性,因为变造货币罪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对真实货币进行改造,同时“半真半假”的货币并未“失去货币同一性”,在没有“失去货币同一性”的物体基础上所进行的制造理应属于变造。[1]182真可谓众说纷纭,争论不休。

非常规货币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f2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0- 0029- 03

法律应当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加以重视并积极调控。实务中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是99%,而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仅为1%。故出资对有限合伙人而言非常重要,是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立身之本”。虽然“按时足额出资是有限合伙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但在实践中,部分合伙人往往根据合伙企业的发展状况来决定是否继续出资。因此,必须明确有限合伙人出资的具体数额、比例、期限以及违约责任。”[1]然而经过与《公司法》对比研究,笔者发现《合伙企业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还是存在着一些结构上的缺陷,故建议立法者对其加以高度关注和积极完善。

1 现行法律规定在有限合伙人出资方面存在的缺陷

1.1 货币出资规定的缺陷

现行法律未规定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应占其出资总额的比例要求。有限合伙人的法定出资方式虽不限于货币,但不容否认,货币是实践中最受普通合伙人欢迎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即有限合伙人以现金形式出资,特点是价值量准确无争议,不须作价,简便易行。我们应以辩证的态度看待货币出资。一方面,不应将货币出资万能化,认定它比其他任何出资方式都要优越,因为有些非货币财产在特定时间内往往有价无市;另一方面,也不应盲目推崇非货币财产出资,因为没有一定的流动资金,只有价值巨大的非货币财产,有限合伙根本无法完成最基本的运转。由此不难理解,“无论合伙企业有多少其他种类的出资,都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货币。”[2]笔者认为对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应占其出资总额的比例加以限定是非常必要的。但如对该比例规定过高,势必增大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难度,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合伙企业资金的闲置。因此,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应占其出资总额的比例,原则上应以能够启动有限合伙企业初始运营为据。根据《公司法》第 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样的规定可为《合伙企业法》修法时所借鉴。

1.2 非货币出资规定的缺陷

(1)现行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的范围过宽。“新法(即《合伙企业法》)未对非货币出资作出限定,导致非货币出资种类的不确定性。”[3]《合伙企业法》第64条(共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根据该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非货币出资方式除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还有“其他财产权利”的概称。但法律并未列明有关具体要求,使得 “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过于宽泛,商誉、信用等皆包含其中,给实践操作带来不便。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公司法》较好地处理了相关问题。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的精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非货币出资财产应当符合3项法律要件,即可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不为法律法规禁止。

(2)现行法律未规定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的验资要求。“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责任,其非货币出资不需要验资,合伙人之间对估价协商一致即可。但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及其债务人来说,有限合伙人的非货币出资,必须有客观准确的估价,需要通过验资才能确定。”[3]故有学者主张:“有限合伙人的非货币出资应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作价。”[4]笔者非常支持这个观点,因为如果法律对该类出资设置验资程序,就可以在保障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的真实性与可操作性上发挥积极作用。《公司法》第29条明确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令人不解的是与《公司法》的鲜明态度迥然不同,《合伙企业法》未对合伙人非货币出资设置验资要求,这应予补正。

(3)现行法律未规定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的差额填补

责任。有限合伙人的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作价金额与其实际价值可能在实践中存在着差异,甚至是很大的差异,这会损害其他正当出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更增加了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市场风险。笔者认为如有限合伙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作价金额,该有限合伙人就应补足其差额,其他合伙人(后加入的有限合伙人除外)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该有限合伙人还应对其他合伙人(后加入的有限合伙人除外)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未对此作出规定,而《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3 首付比例及缴付时间规定的缺陷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首付比例及缴付时间应受到规则限制。否则“在实践中完全可能发生当合伙企业债权债务纠纷发生时,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还未到位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将无产可偿,这对债权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5]但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比,“新《合伙企业法》既未规定首付比例,也未对有限合伙人出资到位的时间界限作任何强制性规定,而是交由合伙协议约定。”[4]笔者认为有关有限合伙人出资首付比例及缴付时间的具体规定应更多地交由法律而非合伙协议作出,因为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间的人身信赖较弱,资合性远胜于人合性。《合伙企业法》未对有限合伙人出资首付比例及缴付时间做出具体规定,只在第65条中表示: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出资制度的立法完善方案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应遵守普通合伙企业关于普通合伙人的出资规定,有限合伙人应遵守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的出资规定。“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立法者不宜过多干预此类合伙人的出资方式,而应当为普通合伙人预留较大的出资空间;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此类合伙人的出资成为此类股东对合伙企业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资本信用基础,立法者理应像干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一样干预此类合伙人的出资财产。”[6]笔者认为立法者完全可以借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制度。

2.1 规定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应占其投资总额的比例要求

可参照《公司法》规定对有限合伙人的货币出资应占其投资总额比例作出界定。从有限合伙制风投企业的制度设计上看,有限合伙人的货币出资是其他出资方式所不能替代的。同时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发展对货币的需求量非常大,有限合伙人的货币出资要在其出资总额中占到相当的比例才能与之相适应。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和有限合伙的发展实际,笔者认为《合伙企业法》可在修正时作出如下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其投资总额的50%。

2.2 细化规定有限合伙人的非货币出资

可根据《公司法》规定对有限合伙人的非货币出资作出细化设计。为了防止有限合伙人的非货币出资范围过于宽泛,通过借鉴《公司法》第27条,笔者认为《合伙企业法》第64条可以修正为:“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为保证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财产作价金额的真实性,通过借鉴《公司法》第 29条,笔者认为《合伙企业法》可以增设这样的验资条款:“有限合伙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为了弥合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作价金额与实际价值间的差额,通过借鉴《公司法》第31条,笔者认为《合伙企业法》可以增设这样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发现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于合伙协议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有限合伙人补足其差额;除后加入的有限合伙人外,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对除后加入的有限合伙人外的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3 规定有限合伙人的首付出资比例及出资缴付时间

可借鉴《公司法》对有限合伙人的首付出资比例及出资缴付时间作出规定。“既然有限合伙人出资体现的是一种资本信用,出资何时到位就应该有一个时间界限,否则对债权人不利。”[7]因有限合伙人主要是以其资金作为自己入伙的保证,而实践中未必每个有限合伙人都能够做到将其出资一步到位。故笔者认为,对分期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了证明其基本信用,首付出资额应当占到其出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上。为保证分期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的首付出资比例及出资到位时间,通过借鉴《公司法》第26条,笔者认为《合伙企业法》可以增设如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出资总额的50%,其余部分由其自该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主要参考文献

[1]田燕苗.新合伙企业法讲读[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94.

[2]徐永前.合伙企业法辞解[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36.

[3]袁碧华.新《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克服[j].国际经贸探索,2007(6):66-70.

[4]田小菊.论有限合伙制度[j].长沙大学学报,2010(3):64-66.

非常规货币论文篇10

 

一、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现金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务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二、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取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金融论文,公允价值与

1、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

【例】甲乙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以其产品M与乙的产品N交换。换入产品均以库存商品核算,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M的账面价值35000元,不含税市

由于上述非货币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会计处理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不确认损益中国学术期刊网。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借: 库存商品——N 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库存商品——M3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

【例】甲以其仓库与乙的办公楼交换。甲的仓库的账面原价为3800000元,已提折旧500000元,乙的办公楼账面原价为4500000元,已提折旧800000元,甲另支付现金100000元给乙,假定甲换出入的办公楼作为

由于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金融论文,会计处理只能按账面价值计量,甲换入的

借:固定资产清理33000

累计折旧 500000

贷:固定资产 38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50

贷:银行存款1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 固定资产——办公楼 3

贷:固定资产清理3450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

2007年12月1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补偿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企业取得收入的形式和计量进行了界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

三、准则与税法有关“非货币性

根据以上分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规定的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成本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和确认交换所产生的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如果企业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金融论文,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由于换入资产成本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和不确认交换所产生的损益,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存在差异,相关的业务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资产交换”规定的差异

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谓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

000元

450000元

50000元

0元

000元

00元

资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作为入账价值。甲的会计处理如下:

办公用房,其换入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甲未对换出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甲换出资产交纳相关税费为50000元,甲乙无关联关系。

地计量的非货币性交换的会计处理

项税) 8500元

00元

进项税)8500元

000元

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金融论文,该交换应作为销售货物。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8500元。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场价为50000元中国学术期刊网。N的账面价值为61000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1000元,市场价为50000元。假定上述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未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商业实质以及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

”的会计处理

为非货币性资产。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为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高于25%(含25%)的,则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

非常规货币论文篇11

货币政策系统作为非线性复杂社会经济系统的组成部分,其自身也是一个非线性复杂系统[1],在货币政策系统中存在最终目标、中介目标、操作目标等目标,同时涉及利率、汇率、就业率、通货膨胀率等多种变量,并且在货币政策系统的动态演化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随机的涨落,在各种变量和目标的非线性作用机制下,微小的随机涨落得到放大形成巨涨落,最终导致货币政策系统发生突变,传统线性均衡的经济理论无法解释货币政策系统演化过程中的非线性现象。因此,本文在研究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运用突变理论对货币政策系统的突变机制进行分析,同时对货币政策系统的突变机制进行相关的实证研究,以论证货币政策系统突变机制的理论分析。

二、文献梳理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基于线性逻辑假设揭示了货币政策系统的运行演化规律,即各经济主体对货币政策的反应是一致的,这也就意味着货币政策系统中各变量之间是通过线性的模式进行交互作用。但是,实际的经济运行状态则是,微观经济主体对同一货币政策往往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进而会引起货币政策变量间的交互作用由线性走向非线性,货币政策系统表现出非线性的特征,如在高通货膨胀时期,微观经济主体往往有更高的欲望调整现金持有量;而在低通胀时期,微观经济主体由于存在调整价格的成本,对前期通胀的反应往往不敏感。

基于线性理论的研究框架,国外学者Carrasquilla(1998)运用VAR模型以哥伦比亚1980—1996年的宏观数据为研究样本,对货币政策的效应进行了相关研究,研究显示,货币政策实施后,利率和资产价格会发生变化,但是消费没有显着变化[2]。同时期,De La Rocha(1998)应用描述性统计的方法对秘鲁的货币政策传导渠道进行了相关研究,研究表明秘鲁的货币政策大多依赖于利率传导渠道,而信用渠道不明显[3]。随着非线性科学的发展,货币政策系统的非线性特征越来越受到相关学者的关注,国外学者Kim D.H.(2002)以实证研究的方式,运用Hanmilton(1994)[4]提出的浮动法对美国的货币政策操作效应进行了相关研究[5],认为在1979年以前美国的货币政策表现出明显的非线性特征,而在1979年之后美国货币政策的非线性特征不够明显。国内学者赵进文、闵捷(2005)用单方程非线性STR模型对我国货币政策操作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货币政策操作效应存在非线性特征,且转换函数为逻辑型函数的形式[6]。随后,彭方平(2007)同样运用STR模型对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的非线性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揭示了我国货币政策系统的非线性作用机制,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认为货币政策应根据不同的信贷状况做出调整[7]。与之不同,刘超,张伟(2012)从货币政策目标的角度出发,运用系统动力学原理构建了反馈模型、结构流图和方程,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实证研究,揭示了货币政策目标间的非线互作用[8]。

现有的相关研究较多的采用实证方法验证货币政策效应、货币政策目标或货币政策工具等某一方面的非线性特性,对货币政策非线性机制的理论研究较少,本文拟将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操作目标、中介目标、最终目标,货币政策规则,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以及货币政策效应等的组合看作一个系统,并就整个系统的突变机制进行理论分析,在此基础上运用突变级数法对其进行实证检验。

三、我国货币政策系统的突变机制分析

法国数学家托姆1972年提出的突变理论主要是对某种系统或运动过程的研究,从一种稳定状态跨越中间的不稳定态向另一种稳定状态的跃迁。突变理论在自然和社会领域具有重大的应用价值。突变理论与耗散结构论、协同论一起,在有序与无序的转化机制上,将系统的形成、结构和发展联系起来,成为推动系统科学发展的重要学科之一[9]。突变理论的理论核心是在研究过程中即使是对系统形态的基质所具特性或作用力本质一无所知,仍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理解形态发生的过程[10]。

(一)货币政策系统突变机制

货币政策系统作为一个动态的演化系统,存在两个或多个不同的稳定平衡态,在经济开放和全球化条件下,国际资本流动、金融创新和投融资工具多样化发展,导致货币政策安排中成本和效益关系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一方面,作为开放的系统,货币政策系统受到政治、经济、金融、技术等环境因素的影响,通过和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使得货币政策系统发生变化以适应变化了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货币政策系统中存在着各种随机涨落,这些涨落不断地通过各子系统、主体元素之间的非线性作用机制形成巨涨落,在货币政策系统内、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下,系统的状态参量逐渐偏离平均值,从而形成各种随机涨落,在系统发生突变的临界区域附近,涨落会使系统偏离定态解;在临界点处,货币政策系统中控制参数的微小变化使得货币政策系统由一种稳定态跨越中间的不稳定态跳跃到另一种稳定态,实现系统的组织结构、制度结构、功能、运行机制在复杂巨系统层次上演化,这一转变是突然完成的,稳定态的形式取决于控制参数的运动轨迹或路径。在货币政策系统的演化过程中,存在着系统层级跃迁、转换或创生的过程,即MST(The Meta System Transition)过程,这一过程具体通过货币政策系统的结构体现,在演化过程中,通过MST过程,货币政策系统最终会成为一个多层次跃迁系统。货币政策系统最终到达的稳定平衡态取决于控制参数的变化方向,当控制参数沿原路径返回时,系统不会回到最初的稳定平衡态。货币政文秘站:策系统在整个突变的过程中内部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以适应新的外部环境和自身发展(见图1)。

(二)货币政策系统突变的根源

货币政策系统的突变并非凭空出现的,它具有可以查询的客观根源和能够用科学揭示的产生机制。货币政策系统是由众多的经济主体(元素)、目标、规则等构成的非线性复杂系统,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多重反馈性,根据苗东升教授论述的系统涌现性来源于构材效应、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环境效应[11],结合货币政策系统的上述特性,对货币政策系统的现实突变来源做以下初步探讨。

1.反馈效应

所谓反馈,是指一个过程或系统的输出(结果)通过某种途径返回到出发点,并作为该过程或系统的输入(或输入的一部分),从而对下一个输出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如果是对过 程或系统输出的激励,则称为正反馈;如果是对输出的抑制,则称为负反馈。在货币政策系统内部,正反馈会使经济主体增加自身适应学习能力,逐渐做出理性、正确的判断,而负反馈会导致经济主体无法进行适应学习,阻碍货币政策系统的突变进程。货币政策系统内部各经济主体会不断加强那些与正反馈相关的机制,从而使得这些机制越变越强,当货币政策系统内部的反馈机制运行到临界点时,货币政策系统就会从一种稳定态跃迁到另一种稳定态,完成整个突变过程。

2.元素效应

货币政策系统是由元素或组分(各经济主体、目标、规则等)构成的,货币政策系统的整体突变性归根结底来自于内部的元素或组分。突变是货币政策系统的元素或组分的结构、成分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中发生的瞬时变化,最终导致货币政策系统由一种稳定态跃迁到另一种稳定态。一方面,货币政策系统的突变特性必定受到各经济主体特性、目标选择、规则的制约,并非任意的元素或组分都可以造就特定整体的突变性,而要求产生货币政策系统整体突变性的元素、组分或个体具有一定的性状,包括组分或元素本身的特征、环境的约束、接受信息的反应以及相互的作用、运行机制等;另一方面,货币政策系统的元素和组分之间发生非线性作用,使得货币政策系统的内部结构发生变化,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导致货币政策系统的有序和无序。

3.层级效应

首先,突变是货币政策系统整体(或系统的高层次)具有而部分(或系统的低层次)不具有的属性、特征或功能。其次,突变是由货币政策系统等级层次提升产生的结果。系统层次结构的提升往往会产生一种高层次等级具有而低层次不具有的新质的突变,同时也意味着货币政策系统结构向着复杂化方向发展。最后,货币政策系统整体(高层次)的突变来源于部分(或低层次),这表明,货币政策系统整体所具备的新的属性特征来源于原来没有此特征的系统的部分,货币政策系统突变性的主要标识就是系统高层次中新质的产生以及系统层次之间的不可还原性。

4.结构效应

在货币政策系统中,要保证货币政策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货币政策系统的稳健运行,不仅需要良好的目标结构、高效的操作工具组合,而且还需要高效率的运行规则,因此,为了使实施的货币政策达到预期的效应,就应该选择合适的货币政策工具,制定高效的货币政策规则,并将两者有效的组合起来,以实现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

5.环境效应

货币政策系统在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交换的同时,从中获得资源,努力开拓自己的生存空间,并形成边界,建立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渠道和方式。货币政策系统凭借这些渠道和方式与环境进行物质、能力和信息的交流与运动,以此来决定如何通过整合或组织其他部分以实现突变,来适应环境的约束,提高抗干扰能力等,突变的结果是产生新的货币政策结构,以实现预定的货币政策目标。

以上几个方面都是货币政策系统产生突变的来源,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产生突变。事实上,它们之中的某几个组合也可能产生突变(见图2)。

四、我国货币政策系统的突变机制评价研究

经济现实中,在某一时期和一定条件下,货币政策系统的主要变量利率、信贷、汇率、资产价格与货币供应量存在着某种特定的联系而呈现出相对稳定的变化态势,或者货币政策系统在整体上是稳定的,但是在其局部,货币政策系统主要变量却不断地在系统内起伏、波动,产生涨落影响系统整体的稳定与安全,使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功能耦合、互相适应的货币政策系统稳健性状态受到破坏,货币政策系统制度结构、功能等非均衡演化导致系统的风险积聚,从而系统丧失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系统演化状态,表现为货币政策系统在某种条件下的突然崩溃,引发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等恶性经济现象的爆发,所以本文将采用货币政策稳定度指标来衡量货币政策系统的突变机制。

由于货币政策系统的非线性和突变性特征,因此本文运用基于突变理论的突变级数法对我国的货币政策系统进行评价研究,以验证上述的理论分析。

突变级数法以突变理论为基础,从系统的非线性和复杂性入手建立系统的评级指标体系,由于系统的状态发生突变是由落在分歧集内的控制变量引起的,所以可以根据这一特性来建立评价模型,最终达到对复杂非线性系统的认识。突变级数的评价方法综合了现有层次分析法、效用函数法和模糊评价法等评价方法的优点,并且无需对指标赋予权重,突变级数评价方法通过对分歧集的归一化处理,得到一种突变模型模糊隶属度函数,进而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

常用的突变模型及其归一公式如表1所示:

其中,x为系统的状态变量。V(x)为x的势函数,a,b,c,d为控制变量,系统的平衡曲面方程是通过对系统突变模型的势函数求一阶导数V'(x)=0得到,系统的平衡曲面奇点集是由突变模型势函数二阶导数V''(x)=0得到,通过联立一阶导数方程V'(x)=0和二阶导数方程V''(x)=0可以得到分解形式的分歧方程。如果系统内的各控制变量满足分歧方程,那么就意味着系统发生了突变。

归一公式是运用突变理论对系统进行综合评价判断的基本运算公式,其主要思想是转化状态变量表示的质态,使其归一化,即将系统内部中不同质态的各控制变量通过归一化处理转化为同一种质态,以便于进行相互比较,然后在此基础上对系统内的各控制变量进行量化递归运算,从而得到系统评价系数,即系统的总突变隶属函数值,并以此为依据,对系统进行综合评价和分析结果。

基于突变级数法,综合分析评价系统时,需注意以下三种常用的评价准则:

非互补准则:若描述系统运行的各控制变量与状态变量不能互相弥补其不足,即各控制变量对状态变量的作用不可以相互替代,那么状态变量值的选取应遵守“大中取小”的原则。

互补准则:若描述系统运行的各控制变量与状态变量可以相互弥补其不足,即各控制变量对状态变量的作用可以相互替代,那么状态值的选取应为通过计算各控制变量获得的状态变量的平均值。

过阀互补准则:若在系统中只有各控制变量要求达到一定的阀值后,各控制变量与状态变量才能相互弥补其不足时,状态值的选取应遵守按过阀值后取平均值的原则。

(一)指标体系的构建

综合考虑货币政策系统的构成、突变机制以及可操作性,从货币政策传导、货币政策目标和外部经济三个方面构建指标体系,根据突变级数评级理论层级指标一般不超过四个的原则,对层级指标进行了主成分因子提取,选取信贷增长率、居民储蓄增长率、M2增长率、实际利率水平、实际汇率水平、股票市值/GDP、市盈率、股指波动率、GDP增长率、CPI增长率、GDP平减指数、负债率、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率、贸易差额/GDP和外汇储备/M2、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16个指标,运用因子分析法确定各个指标在整个指标体系中的顺序,最后确定的货币政策系统稳定度评价指标体系(见表2)。

以货币政策传导为例,第一步,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求解相关系数矩阵及其特征值,如表2所示。

(二)实证研究

在数据分析的过程中,由于底层原始指标具有不同的取值范围和度量单位,没有可比性,所以根据下式,所以对原始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转化到0~1之间,无量纲化处理后的数据如表3所示。

指标X11由X111、X112、X113构成非互补型燕尾突变模型,所以X11=MIN(X1111/2,X1121/3,X1131/4),指标X12由X121、X122构成非互补型尖点突变模型,所以X12=MIN(X1211/2,X1221/3),指标X13由X131、X132、X133构成非互补型燕尾突变模型,所以X13=MIN(X1311/2,X1321/3,X1331/4),指标X22由X221、X222构成非互补型尖点突变模型,所以X22=MIN(X2211/2,X2221/3)。经计算1993—2012年货币政策突变评价二级指标数据如表4所示。

指标X1由X11、X12、X13、X14构成互补型蝴蝶突变模型指标,所以X1=(X111/2+X121/3+X131/4+X141/5),指标X2由X21、X22构成非互补型尖点突变模型指标,所以X2=MIN(X211/2,X221/3 ),指标X3由X31、X32、X33、X34构成非互补型蝴蝶突变模型指标,所以X1=MIN(X111/2,X121/3,X131/4,X141/5)。经计算1993—2012年货币政策突变评价二级指标数据如表5所示。

指标X由X1、X2、X3构成互补型燕尾突变模型,所以X=(X11/2+X21/3+X31/4),经计算得到1993—2012年间的X值见表6。

为了更加直观的观察,将结果转化为折线图为:

五、结论分析

由实证结果可以看出,1993年、1998年、1999年、2008年、2009年、2011年我国货币政策系统的稳定度较低,1993年我国经济出现过热现象,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主要因素的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增速高达58.6%,大大超过了以往的增长速度,投资需求带动了消费需求,加剧了商品市场的供给情况,造成了当年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了21.7%,产生了较严重的通货膨胀,金融市场结构失稳,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内部涨落因子的扰动使得我国这一时期的货币政策系统处于极度脆弱的状态中。

1994—1997年,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大幅提高存贷款利率要求银行轻骑收回乱拆借的资金,使固定资产投资逐年回落,与财政政策配合,1996年成功实现了经济的软着陆,经济增长幅度回落到9.6%,通货膨胀率降到6.1%,1997年进一步巩固软着陆的成果,实现了“高增长、低通胀”,这一时期货币政策系统运行较平稳。虽然这一期间的通货膨胀得到有效的抑制,但是由于此次调整力度有些过大也为后来国内需求不足埋下了隐患。

1998—1999年,1997年下半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我国的外贸出口受到重挫,对国民经济造成重大影响,同时1998年的特大洪涝灾害给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社会有效需求不足,经济存在振荡衰退、大幅下滑的危险,上一时期经济调整力度过大,加之外部环境的冲击,使得我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大幅度降低,出现一定程度的通货紧缩,同时,多年来货币政策系统也积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动荡、国内洪涝灾害的冲击扩大了货币政策系统内部的反馈效应,使得这一时期货币政策系统的稳定性较低。

2000—2007年,针对上一时期有效需求不足、通货紧缩等问题,在货币政策方面采取了取消贷款限额控制,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逐步扩大公开市场业务,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等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增加了货币政策系统中的负反馈效应,货币政策系统趋于平稳。

2008—2009年,2007年下半年我国经济发展出现过热现象,通货膨胀形势严峻,在2008年上半年采取从紧的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自2008年7月至2008年末,美国次贷危机急剧恶化为国际金融危机,我国经济发展势头急转直下,出口大幅下滑,部分企业陷入困境,就业压力明显加大,给经济平稳发展带来巨大挑战,外部环境效应以及系统内部之间的反馈效应和元素效应加剧了货币政策系统的随机涨落,使得货币政策系统处于不稳定状态中。

非常规货币论文篇12

[中图分类号] F2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11-0049-03

[基金项目] 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高校非货币性薪酬管理研究”(批准号:06YB009)

[作者简介] 黄顺春,江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与市场营销。(江西 赣州 341000)

1990年约翰・E・特波曼提出“全面薪酬制度理论”,认为薪酬除包括金钱与物质范畴外,还应包括员工的间接收入(福利)和一些非经济性报酬(员工的心理收入)即非货币性薪酬,随后全面薪酬制度理论被“美国薪酬协会”接受,非货币性薪酬从此进入理论界和管理实践人士的视野。

现代社会的组织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组织是在整个社会物质财富更充裕的背景下运行的,组织将面对更多年轻的、具有现代知识的、更富个性的、物质基础更好的员工,这些员工对金钱的敏感性更差,反之更注重对更高层次需要满足的追求,更注重对生活品质提高的追求。因此,现代组织的薪酬管理如果仍然停留在货币性薪酬方面是远远不够的,这样就要求我们加强对非货币性薪酬的研究。

一、如何定义非货币性薪酬

现有谈及非货币性薪酬的论著和文章中,更多的是在对薪酬进行定义或分类时,顺带给出一个关于非货币性薪酬的定义,并举例加以说明,非货币性薪酬也有表述为非经济性薪酬、边缘性薪酬、无形薪酬等。主要有几种观点。

1.形式薪酬说。形式薪酬说认为非货币性薪酬是薪酬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文跃然认为,在对薪酬进行界定时,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薪酬可划分为货币的和非货币的两种。非货币性薪酬是公司以实物、服务或安全保障等形式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形式,大多数表现为员工福利或额外薪酬,包括保障计划(提供家庭福利、改善健康状况、并为失业、伤残或严重疾病等灾难性原因引起的收入损失作出补偿)、带薪非工作时间(提供带薪休假)和服务(为员工家庭提供补助,如学费补助和子女入托补助)等。郁琴认为:非货币性薪酬是指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给员工的待遇,其作用为满足员工多方面的需求。比如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带薪进修、深造或培训的机会,资助员工完成某方面的学业,提供假期旅游,授予优秀员工荣誉称号,为员工成立互助基金等。

2.广义薪酬说。广义薪酬说认为非货币性薪酬是广义薪酬的一部分,包括非物质薪酬和非货币薪酬。如:李新建等的《企业薪酬管理概论》认为薪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薪酬是指雇员在企业中所获得的全部报酬或奖酬,有非物质形式,比如工作满意度、精神方面的嘉奖以及培训和晋升的机会等,也有非货币形式支付的部分为员工福利(benefit)。

3.机理薪酬说。孙剑平的《薪酬管理――经济学与管理学视觉的耦合分析》在谈及薪酬分类时,依薪酬的发生机理,把薪酬分为内在的薪酬和外在的薪酬。内在的薪酬产生于工作者的工作本身,它是指工作者把工作本身当作是一种商品或消费品。工作者把工作的全部内容均作为是商品或消费品的情况可能是极为少见,但将工作中的部分内容看作是商品或消费品的情况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遍性。以下一些工作内容对一些工作者来说会在不同程度上被看作是商品:参与决策的权力,能够发挥潜力的工作机会,自主且自由地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较多的职权,较有兴趣的工作,个人发展的机会,多元化的活动等等。

外在的薪酬由竞争性的货币性薪酬、福利性薪酬和非财务性薪酬三部分组成。福利性薪酬有非货币性的也有货币性的,一般说来主要是非货币性的。非财务性的薪酬项目主要有:较舒适的办公室,较感兴趣的指定工作,业务用的名片,动听的头衔,私人秘书,良好的工作氛围,良好的人际关系,主管的鼓励性微笑,等等。

4.集合说。集合说认为非货币性薪酬通常是员工所渴望的东西的“集合”。类似的说法有非货币性薪酬是指工资奖金等货币以外林林总总的待遇。

综上可见,关于非货币性薪酬还没有一个普遍被接受的定义。本文认为在对非货币性薪酬进行定义时,要把握几点。首先,它是薪酬,是来自员工参与工作的回报,换言之,员工如果没有参与到某个组织的某项工作,就得不到这些回报。它是员工工作之应得而不是别人的施舍或恩赐。其次,它是非货币性的,即不是以货币形式体现的回报,这样非货币性薪酬的内涵就比货币性薪酬丰富得多。再次,它能对员工有激励作用,即被员工认为有价值,能满足自己某方面需要。所以,本文认为非货币性薪酬是指个体因为参与工作所获得的来自组织或工作本身的,不是以纯粹货币形式表现和计量的,被个体认为有价值的,能够激励个体更积极投入工作的收获。这样定义基本上涵盖了目前所见论著和文章中所列举的非货币性薪酬项目。它强调非货币性薪酬并不是组织管理中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是支撑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非常重要的工具;它强调非货币性薪酬是员工的正当权益,组织管理者应当给予充分重视;它强调非货币性薪酬具有丰富的内涵,要求组织管理者发挥创造性思维,有针对性地更好地满足员工的多层次需要,激发员工更高的工作热情。

二、为什么要在现代组织管理中强调非货币性薪酬

一般认为薪酬具有补偿功能、激励功能、调节功能。货币性薪酬只是局限于货币的补偿、货币的激励、货币的调节。但在现代组织中只强调货币薪酬会有很大的不足。

1.货币薪酬不是对所有的员工在任何时候都重要。可以肯定地说,现在我们面对的员工队伍较之20年前的员工队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多元化、个性化是当代员工队伍的主要特征。对待货币薪酬方面,较有远见的年轻员工会将自己努力的方向同自己的前途紧密联系。中年员工更多地关注工作和家庭的平衡。年纪稍大的员工更多考虑的是保持自己的身心健康,对金钱激励的敏感度弱。

2.对用货币薪酬能够有效激励的员工而言,管理者必须斟酌:激励该员工究竟需要多少钱。常言道:人的欲望是无穷的,对金钱的欲望尤其如此。如果管理者不能把握一个恰当的度,后果也是令人烦恼的――或者花了钱没有激励回报或者花钱买来员工的怨恨。

3.管理者把货币薪酬激励当作激励员工的不二法门,将诱发员工形成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倾向。有钱则做事,钱多则多做事,反之亦然。结果是一旦有别的企业要来挖墙脚,稍微多出点钱,企业的人力资源大厦就会倒塌。

4.货币薪酬激励员工思想导引下的企业,大家唯利是图,见钱眼开。为了钱,有的员工热衷搞小动作,彼此闹矛盾,落井下石。企业文化堕落,人际关系冷漠,无数弊端滋生。市场营销管理中的窜货现象,甚至不同区域营销员之间相互贬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不当的金钱激励引起的。

还有用货币薪酬激励员工,在员工的绩效产出和相应激励金钱的量之间的关系难以把握;货币薪酬激励难过公平关;管理者还要考虑手中是否有足够的资源支持货币薪酬激励。

解决上述问题,非货币性薪酬都可以有较大贡献。

非货币性薪酬能满足员工的多层次的需要。针对青年员工,组织可以提供较多的满足其发展需要的非货币薪酬,如培训进修,广泛交流,职业生涯规划等,对中年员工,组织可以提供较多的家庭关怀,解除后顾之忧,持续成长支持等非货币性薪酬,对老年员工,组织可以提供承认价值,赢取尊重,保有健康等非货币性薪酬。这样不同的员工,各取所需,共同促进组织和谐发展。

非货币性薪酬解决员工的人心向背问题,通过富有人情味的、针对性强的、种类繁多的非货币性薪酬,组织可以凝聚人心,构建与员工的牢固的心理契约,形成员工之间、员工与组织之间互爱互助、相互激励、同心同德的组织文化。

三、非货币性薪酬的基本特点

1.受薪对象扩大化。货币性薪酬是组织给予组织内员工的回报,它必须在组织的财务报表等中体现出来。因此,只能局限于给予组织内的员工。非货币性薪酬则可能延伸到组织员工的家庭或其他相关的人。比如,管理者在员工家里人有困难或有喜事的时候,表达自己或组织的关怀或祝贺,将被员工认为是很有价值的回报;或者,员工对某一非亲非故的人或人群有特殊的想法,如赞助上学,组织给予相应支持也会被员工认为是很有价值的回报。总之,非货币性薪酬并不局限在组织内的员工。

2.构成的多元化。货币性薪酬是冷冰冰的金钱,组织和个体交易味道浓厚,弱化组织与个体沟通交流的效果,特别是现在很多组织的货币工资发放都是通过银行,管理者和员工见面的机会都寥寥无几,何从谈起沟通交流。非货币性薪酬的多元化构成,能够很好地弥补货币性薪酬的这种不足。它包括来自组织的和来自工作本身的,有非常丰富的内容。如:社会性奖励、个人成长(升迁)、学习与发展、各类奖励、参与决策、便利的生活条件、休假时间、弹性工作制、友谊与关怀、工作氛围、领导的风格、有兴趣的工作、挑战性、责任感、成就感等等,不一而足。

3.设计的个性化。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但钱却不是万能的,货币性薪酬的不足会在许多场合凸现。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类征服自然能力的增强,个体的个性也益发得以张扬,不同的员工有不同的追求,对组织及工作有不同的期望,现代组织管理不能对这些不同的追求和期望熟视无睹,也不能简单地付钱了之,而应该提供针对个体的,富于个性的关注与满足。非货币性薪酬在有创造性的管理者手中,能够做到因人、因时、因地、因景的变化,

4.激励的长期化。科学合理的非货币性薪酬能够在个体和组织之间建立相应的心理契约,它会对个体的行为有长期的约束,有助于员工的行为形成习惯,这些行为和习惯是员工受到激励的外在表现,它能在组织发展良好时锦上添花,也能在组织经历困难时雪中送炭。非货币性薪酬的给予往往是一个过程,而不像给付金钱只是在某个时点,所以它带来的激励具有长期化的特点。

5.实施的艺术化。较之货币性薪酬,非货币性薪酬难以量化,没有固定的实施模式,甚至有许多非货币性薪酬不能书面制度化。如管理者的一个微笑,有时会被员工认为有很大的价值,但任何管理文件都不可能规定管理者何时、何地要给何人一个微笑;反之,如果这样规定了,这样的微笑反而失去了价值。管理者要能够在非货币性薪酬的运用方面游刃有余,取得成效,必须在用心管理的基础上发挥创造性,艺术性地实施非货币性薪酬管理。管理者要用心体会员工,多站在员工的角度考虑问题,深入员工的内心,发现不同员工的不同需要,合理地组织资源,有针对性地实施非货币性薪酬。

6.成本的节约化。货币性薪酬是组织的财务支出,每一份薪酬都是组织的一笔成本支出。有的非货币性薪酬也会引发组织的成本支出,如安排员工学习进修、组织员工旅游等,但更多的非货币性薪酬并不需要组织发生成本支出,或只是发生很小的成本支出。如工作的丰富化、营造可人的工作环境、给予员工的信心支持等,都能够被员工认为有很大的价值,却不需组织投入太多的成本。

四、如何改善组织的非货币性薪酬管理

1.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以人为本就是尊重人,深刻认识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承认人的价值,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组织的非货币性薪酬管理无论是在制度设计时,还是在具体实践中,都要围绕着“人”这一根本,从工作环境、工作设计、营造关系、改善沟通等多方面完善非货币性薪酬的覆盖面和覆盖力度。

2.践行以心换心的管理原则。管理就是服务,改善组织的非货币性薪酬管理就是管理者做好服务工作的最好体现。服务就要用心,要拿出管理者的诚心、细心、恒心、耐心、热心,经常做换位思考,感受员工的不同需要,提高非货币性薪酬的实施效率。

3.弘扬主动创新的管理思维。较之货币性薪酬,非货币性薪酬更具弹性,更具针对性,更无章可循,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实施非货币性薪酬的条件,此组织见效的非货币性薪酬,运用到彼组织也许就失效了。所有这些要求管理者能够结合自己组织的具体实际,发挥主动性,创造性,提出更好更有针对性的非货币性薪酬措施,凝聚人心,提高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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