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培训总结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3 15:58:02

驾照培训总结

驾照培训总结篇1

车辆驾驶员训练方案范文1为保障我局日常工作行车安全,以提高驾驶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专业技能为目的,按照机场局及有关上级部门部署,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我市二0__年驾驶员安全培训方案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针,规范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以培训质量为基础,促进驾驶员素质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建立安全行车动态管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培训和考评使我局驾驶员达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进一步规范化驾驶员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学时和培训记录得到有效落实;通过安全培训,为安全行车有效监管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三、职责分工

机场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培训方案,协调组织驾驶员培训,汇总上报培训计划。

四、培训范围

全体驾驶员

五、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安全知识手册和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等学习材料。

2.车辆安全驾驶技能及安全驾驶理念、安全驾驶习惯培训。

3.车辆基本日常保养、维护培训。

4.观看事故录像并进行分析。

六、培训方法

1.采取集中培训和组织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自发通知之日起每月举行一次安全学习,每季度组织考核一次,根据成绩进行奖罚。

2.结合我局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对我局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专项培训,开展有特点、有针对性的训练比武活动,加强领导,活动中要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七、培训时间

1.每位驾驶员培训时间每月4个学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时间。

2.驾驶员安全技能培训初定为6月14日,地点312会议室。

八、具体要求

(一)加强宣传。大力宣传驾驶员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引导广大驾驶员提高培训的自觉性和工作热情,办公室要制定培训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驾驶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邀请法律专家、交巡警等交通安全专业人士对车队负责人、驾驶员、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集中培训并作好培训登记工作。办公室必须在9月29日前把三季度驾驶员安全培训统计表上报分管局领导。并示情况进行抽查。

车辆驾驶员训练方案范文21、总则

1.1

为使公司的员工培训工作长期稳定统一和规范地进行,使员工培训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1.2

培训的目的在于开发公司人力资源,提高员工素质,激发员工潜能提高工作绩效,使员工获得公司发展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从而与企业共同成长。

1.3

本制度中的培训是指公司员工在特定的场合就某一主题进行的学习、讨论、演练等各种旨在提高员工工作技能和素质的活动。

1.4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培训机构与职责

2.1

公司的培训工作实行政工人事部归口管理,各部门配合实施的原则。

2.2政工人事部为公司的培训主管机构,政工人事部应依据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各部门的培训需求及公司的全年工作安排制定出公司总体的年度和月度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考核。

2.3公司的各部门为公司的培训分管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政工人事部提交本部门的培训需求计划,并积极配合政工人事部开展培训工作。

各部门内部应定期组织交流会,相互研讨、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2.4

政工人事部在培训中的主要职责:

2.4.1

公司培训体系的建立,培训制度的制订与修订;

2.4.2

公司培训计划的制订与组织实施;

2.4.3

对各部门培训计划实施督导、检查和考核;

2.4.4

培训教材、教具的购置、保管;

2.4.5

培训所需仪器设备的申购,保管;

2.4.6

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及相关教学资料的制作分发;

2.4.7

对培训师的选聘,确定及协助教学;

2.4.8

外派培训相关事项的管理及外派参训员工的管理;

2.4.9

年度、月度培训报告的撰写、呈报,培训报表,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与归档。

2.4.10

参训员工的出勤管理。

2.5

各部门在培训中的主要职责:

2.5.1

本部门培训需求计划的制订;

2.5.2

积极配合政工人事部实施培训工作;

2.5.3

本部门年度、月度培训工作总结与培训资料的汇总、整理及归档;

2.5.4

本部门员工的上岗、在岗培训及其考核;

2.5.5

本部门参训员工的组织与管理;

2.5.6

培训工作报告的撰写与呈报。

3、培训方式与内容

3.1

公司对员工的培训方式分为内训(内部培训和外聘培训)和外训(外派培训)两种。

3.2参加外训员工必须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含)以上。

总监级(含)以上员工参加外训由总经理审批,总监级以下员工参加外训由总经理负责审批,必要时,公司需同参加外训的员工签订员工培训合同。合同的具体格式见附表。

3.3外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培训结束以后,必须及时将培训期间的学习笔记和培训资料上交到政工人事部进行归档,作为培训素材供公司内训时使用。

否则对外训员工予以记过处分,并且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3.4

依据公司员工的不同级别和岗位,员工的培训内容分类如下:

3.4.1

总监级以上人员的培训:

3.4.1.1

考察本行业先进企业或国内外知名企业;

3.4.1.2

新管理模式的建立与施行;

3.4.1.3

国内外专家主讲的有关专业的讲座、研讨会等;

3.4.1.4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培训。

3.4.2

部长和主管级人员的培训:

3.4.2.1

公司的重大改革;

3.4.2.2

不断发展的企业文化;新管理模式的建立与施行;

3.4.2.3

综合技能的提高培训;

3.4.2.4

参加政工人事部组织的有关专业方面的培训、讲座等。

车辆驾驶员训练方案范文3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查处取缔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查处取缔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开业的驾校和培训点,或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驾校超越许可范围擅自设立的培训点。

(二)查处取缔各种超越许可范围和脱离属地监管的跨市(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设立的招生派出机构、代理机构。

(三)查处采用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招揽学员、欺骗误导学员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查处取缔非法擅自挂靠的教练车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教练车,以及未经许可擅自新增的教练车。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11月15日至25日)。市交通、工商部门对本市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排查摸底,结合本市驾培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

(二)召开动员会(11月26日至30日)。召开全市有关单位参与的专项整治活动动员会,安排部署专项整治活动。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各市检查整治(12月1日至31日)。对本辖区专项整治的重点驾校、重点内容和重点路段,进行明查暗访、认真检查,不留“死角”,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查处取缔。

(四)检查验收总结(20__年1月1日至31日)。在做好各项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迎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市专项整治活动的检查指导,同时对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检查指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整治措施

整治期间,市交通局、工商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和专项检查,上路检查和上门检查,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各自的职责联合进行检查。检查将深入到驾校、教练场、培训点、招生点、报名点、代办点等源头部位。查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原件,教练车标识。交通稽查要积极配合交通运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到源头检查,并上路检查教练车,查看教练车是否贴有教练车标识。

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开业的驾校和培训点、或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驾校违规设立培训点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查处取缔。正在培训的学员,由违法行为人全额退款,学员自主择校。

对驾校超越许可范围和脱离属地监管的跨市(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设立的招生机构、代理机构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查处,所招收的学员一律不予办理培训记录等有关单证领取使用手续。

对采用虚假广告信息招揽学员、欺骗误导学员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查处。

对非法擅自挂靠的教练车,由交通运政、稽查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进行查处。

对未贴全省统一教练车标识的教练车以及未经许可擅自新增的教练车等违规行为,由交通运政、稽查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查处。

对查处的驾校和培训点以及乱设点招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在、网站上予以曝光。

四、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市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和其他部门的支持,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协作,开展联合整治,提高专项整治效果。

(二)加强社会监督。市、县都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主动与新闻媒体取得联系,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跟踪报道,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市交通局投诉举报电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

(三)加强宣传报道。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整治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查处行为,通过典型案件的曝光,揭露违法违规经营的危害,提高群众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觉性。

驾照培训总结篇2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聚焦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城市公共客运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等薄弱环节,通过教育培训提升营运驾驶员安全文明经营服务理念,提升营运驾驶员职业素养、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2019年12月底前,所有营运车辆驾驶员接受以职业道德、新时期驾乘关系、职业病防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故障处置和突发应急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完成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至2月)。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动员。由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为主体,相关部门和各乡所配合,做好15类行为的摸底调查工作:1.服务用语不规范、态度不端正的;3.公交、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着装不规范;3.营运中拒载、甩客的;4.乱停乱靠、站外上下乘客的;5.运营中未系安全带的;6.营运中接打手持电话、玩游戏等;7.运营中在车内吸烟的;8.巡游出租车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合乘(拼客)的;9.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10.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11.故意绕道行驶的;12.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13.随意改装货车车厢的;14.随意增加车载标识的;15.其它情形。

(二)集中培训阶段(2月至11月)。按照培训计划与驾驶员继续教育相结合,分批次组织集中培训,确保道路运输营运驾驶员接受安全文明教育培训,使全体营运车辆驾驶员对安全驾驶、文明服务知识掌握大幅度提升,并在实际工作中能更好服务群众。做好营运驾驶员在服务中的检查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服务投诉、举报,曝光屡禁不止或屡止不改的恶劣服务行为,对情形严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考核测评阶段(11月至12月)。按照《XX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做好我市辖区内营运驾驶员的全员年度测评考核工作。并由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牵头,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查找不足整改提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现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四、工作计划

驾照培训总结篇3

二、代收考试费的处理

考试费是交警部门收取的驾考报名费用。根据最新规定,考试费等的收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并由学员自行到交警部门设立的缴费点缴纳。但实际培训过程中,不少学员为节省一定时间,仍自愿委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代收以上费用。对此现象,《湖南省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行为规则》明确规定,学员自愿委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代收考试费、发证费、考场训练费、考场食宿费、加班费、约考费和驾驶证数码照相费等,必须由单位财务执收,并提供由执收机构出具委托人(学员)姓名的收费票据。可见,如果驾校代收考试费,也必然要在会计核算中反映。《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能确认为收入。据此,在实务处理中,驾校可单独开具代收费票据,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对于驾校代收的考试费等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也是一个争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件的第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对于驾校主要代收的考试费上缴交警队取得的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款项上缴财政,因此代收考试费不计入价外费用,驾校代收费不需缴纳营业税。

三、驾校成本的核算

驾照培训总结篇4

我局结合驾培行业实际,会同市局驾培办认真组织各驾校校长、管理人员及全体教练员参加召开的“市驾培行业安全管理暨职业道德教育工作会议”,会上认真学习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驾培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分析当前我市驾培行业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安全条例进行安全警示及教练员职业道德教育,并督促各驾校强化全员安全学习,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举措,切实把安全管理、培训质量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要求,排查隐患

按照文件要求,我局督促各驾校开展安全隐患自查整改的同时,坚持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维管科、安全科、稽查队对各驾校进行安全隐患拉网式排查。一查驾校管理层是否存在安全主体责任未能完全落实,安全观念淡薄,gps三级平台监控不到位情况。二查教练场地是否存在消防施设不齐全,休息区和训练区未隔离存在人、车混杂现象,部分驾校场地安全警示标语及宣传展板未设置情况。三查驾校的教练车是否存在未按期审验、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车载灭火器过期失效、标志标示残缺不全、内饰较差未及时修复或更新、保险脱保的现象。四查教练员是否存在安全意识淡薄,未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重点对教练员吃饭休息时擅自让学员独自驾车学习;擅自将教练车交给未取得教练资格的人员代为教学;教练员超速、计时培训弄虚作假等现象;部分教练员在进行科目二训练时,仍不在本校场地训练而在路边一些空地随意训练;道路训练未按照交警部门核定的线路和时间训练,甚至有超出培训区域进行异地非法培训的现象;夜间未将教练车集中在教练场停放,个别教练把教练车当成私家车使用到处乱跑等现象进行全面排查。通过排查,共排查安全隐患10起。

驾照培训总结篇5

一、整治内容

1、以年市驾培处下发的《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的“十二条管理规定”为主要内容,结合《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实施,突出抓好技术防范的落实,推进人车隔离培训模式,从根本上杜绝人车交叉的混乱局面,各驾校应安装隔离设施,清晰标注人行道、车行道,做到防患于未然;

2、重点查处教练员未随车执教或擅离执教现场等违法现象。对此《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做出明确规定和违规培训的处罚标准。我局驾培办将采取抽查与集中检查等多种形式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从严处理,坚决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3、重点监督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以下简称驾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驾校应向行业管理部门做出承诺,对一旦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要从思想上、制度上、行动上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各驾校要落实做好车辆月检、教练员每月安全例会等规定,要自觉遵守法规规定,加强对教练员及车辆的动态管理。车辆月检和安全例会要有签到、有记录、建档立案。要每年组织教练员进行消防演练,学习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做到有备无患。对发现不执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行为,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5、驾校应做到五个严禁:严禁使用未经技术等级评定或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以上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严禁教练员在实施操作训练时离开教学现场;严禁将教练车交给无教练资格的人员进行教学;严禁教练员酒后、疲劳教学;严禁对酒后的学员进行实际驾驶操作培训。

6、驾校经营许可到期申请延续经营的,驾培办将按照《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核安全等资格条件,合格的核发经营许可证。

二、工作要求

各驾校要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安全自查自纠,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措施,对照本次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驾培办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检查和违规处罚力度,督促驾校树立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市驾培处也将组织人员对全市各驾校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监督,对全市各驾校违规行为实施定期通报,确保今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严格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事故报告不及时,或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等级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实施责任追究。

驾照培训总结篇6

在人们每天所面对的各种问题中,道路交通伤害应该说是最复杂也是危害最大的问题之一。

据有关资料表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在高收入国家已经开始下降,而在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国家的道路交通伤害的死伤率则大幅度升高。

如果不采取有力的预防措施,今后20年中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和受伤人数预计将增加65%,成为全球“非正常死亡”的第三位。

拿照不敢上路为哪般

据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维修驾培管理处介绍,截至去年年底,我区共有各类驾校190多所,仅去年一年就为社会培训学员51000余人。然而随着驾驶培训市场的扩大,驾驶新手的增多,给交通安全也带来了更大的压力。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对近年交通事故的统计数据表明,去年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中3年以下驾龄的新手造成的事故高达671余起。不难看出,交警部门的这个调查显示,新手交通事故概率普遍偏高,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很多是私家车驾驶员,主要原因是私车驾驶员多属新手,技术较差、经验少,不善于处理复杂地段或者突况,特别是遇上雾、雨、雪等复杂天气时,最易造成交通事故。一位姓徐的女士已经拿到驾照三年,可是提起开车上路还是很无奈地直摇头。

说起这种“有驾照不敢开车”的现状,道路运输管理局维修驾培管理处的负责人介绍,在1985年以前,新疆还没有正规的为社会培训驾驶员的机构,想当驾驶员的人大都得跟车一至两年,向老驾驶员学习驾驶技术,学习期满可以得到一个实习执照,再经过一段时间的独立驾驶后,才有资格考取正式的驾驶执照。拿到驾驶执照的人,上路后大都能独当一面,灵活地应对各种路面条件。上世纪90年代初,社会对驾驶员的需求量日益加大,驾校才开始慢慢走向了民营并逐渐壮大。

如果说:90年代前的驾驶员属于自学成才型,那么90年代后拿到驾照的驾驶员算是正规的科班出身。可是,为什么在正规机构培训过的学员不能在驾校里就学好驾驶?为什么科班出身的他们拿到驾照却不敢轻松上路呢?

驾培教学缩水埋隐患

有一位学车者咨询乌鲁木齐市的几所驾校后得知目前报考驾照的收费在2500-3000元左右,其中包括考试费、场地费等。学时在两个半月到3个月左右(其中一个月为理论课,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技能训练。

一位学车者面露难色问报名点的工作人员说,由于工作原因,一个月的理论课学习耽误时间,能不能缩短点时间?几个点的工作人员均说可以不上课,回家看看书,完了上微机练习几遍,一般都可以过。还有一个报名点的工作人员见他急于拿到驾照,就向他悄悄地透露了一个窍门,学校可以让你边上课边约考试,最快的能在45天拿到驾照。短短的45天能拿到驾照本吗?对此,这位工作人员说:如果你每天都到驾校学车,我们保证45天就能让你参加考试。这位工作人员还肯定地说:“你就放心吧,没把握我能这么说吗?”

根据有关规定,学员实际驾驶操作时间,大型客车不少于120小时、大型货车不少于90小时、小型汽车不少于60小时、摩托车不少于40小时。大客、大货每辆教练车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8人,小型汽车每辆教练车配备学员不得超过6人或4人。

但是,为实现盈利,许多驾校为减少人工、汽车和汽油费用,往往一辆车培训七八名学员,且真正上路训练日仅只有一周左右,平均下来,一名学员实际学习时间不过十几个课时。为使学员能够通过考试,不至于留级加大驾校培训成本,驾校往往采取拉关系走后门的办法,帮助学员顺利拿到驾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正在学车的学员说,一名教练一般同时教很多人这种现象明显减少了上车的实际训练时间,经常摸不到半小时车就要吃中午饭,特别是我们这种上班的,车考前根本没学几个小时。

练车只为应考拿驾照

为了提高新车手的实际操作和应对能力,交警部门在不断地提高考试难度,学车的难度是一点点提高了,但拿驾照的人技术反而差了。一位驾校的教练道出了这里面的玄机。他说,所有的考试规定项目几乎都可以在场地里练好,学员不上路照样可以通过考试,我们当然不愿多上路,少吃点苦还可以省油降低成本呢。“没想到驾驶培训也搞应试教育。”正在学车的刘先生说,自己在驾校学习的内容完全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苦练驾车技巧。一些教练员为了提高“通过率”,几乎把所有的时间都用在了练习过独木、移库等技术性训练上。

应付突然增加难度的驾考,不少驾校的教学培训内容,就只针对交管局的考试内容而设立,把更多的时间用在了应付考试上。驾培教练把学员三分之二的时间用在场地里“强化培训”,使得原有三分之二的实际上路时间减少到了三分之一,有的甚至几乎没有。

新车手吴先生说,他在驾校前后练车的时间不超过15个小时:桩老之前被教练特训了3个小时,路考前特训了6个小时。结果,他居然真的是一考就过关了。在这种情况下,驾校招生广告中“包教包会”变相成了“包教包拿证”,造就了一批“本本族”。

考取驾照已经一年多的小陈说,乌鲁木齐的气候和路面都挺复杂,而教练也就传授一些挂档、转弯技术,他这点“三脚猫”功夫是不敢轻易开车外出的。上路这一必要环节的缺损将导致新手实际上路时不会应变,练车只为备考造就了新的“马路杀手”。

新手肇事考问驾校质量

近年来国家在交通安全方面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除了新修改的《道路交通法》外,新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以及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材》也已正式实施。

驾照培训总结篇7

驾培业务;会计核算;收入确认;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7-0140-02

1 关于开票问题

目前在学员在参加培训时,驾校报名点开票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收款后开具收据。正式发票要等到学员考试合格后,方能凭收据换取发票。二是收款后开具全额培训发票。

收到学员的培训款后,不论是开收据还是开发票,在会计业务的处理上会涉及到收入的确认、税收的缴纳。在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广州税务局的“穗地税函[2006]4号”文件中明确培训劳务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培训劳务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当月培训劳务应纳税营业额= ∑(纳税期限内向培训学员收取的驾驶培训收入及各项价外收费-免税收费)

可见,驾培业务在学员交费时就是驾培公司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不论是开具收据或是发票。

笔者认为,在开票环节上,应该采用第二种方法,即收款后直接开具全额培训发票。第一种方法开具收据有两个弊端:(1)收据换发票时手续比较繁琐,会计对每张收据都要一一审核,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增加了学员的麻烦。(2)开收据会让学员对公司的税收方面产生误解,增加公司的负面影响。

2 收入的确认

驾校报名――理论学习―理论考试(科目一)――基础驾驶(技能培训)――桩考――路考(内场)(科目二)――路考(外场)(科目三)――领证(如图1)。

图1 驾培业务流程

(1)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当月的培训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收入》,对于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③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④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对于驾培这一特殊行业,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科目一考试,科目二考试和科目三考试。培训一个学员基本上需要45天左右,时间跨度为2~3个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驾培公司在确认收入时,理论上合理的方法是正确估算出正常培训一个学员所需要付出的培训时间(学时),而且在每期期末公司能够正确计算个学员当月培训的时间(或者是学习进度,即将培训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学员通过科目一考试,第二部分为通过科目二考试,最后的部分为通过科目三考试,学员通过第一部分,可认为劳务完成1/3,同样通过第二部分,可认为劳务完成2/3,依次类推)。学员的培训费乘以当月培训发生的时间(或者是当月增加的学习进度,如:某学员上月已完成科目一考试,当月培训并通过科目二考试,可以认为培训任务已完成2/3。该学员当月接受学习培训的进度增加了1/3),计算出该学员当月应计的收入,最后汇总当期培训的所有学员,就是这个驾培公司当月的实际收入。但实际上驾培公司很难做到这一点,原因有很多。首先,公司在下个月确认收入时需要把每一个学员预交的培训费减去上期已经确认完的收入,再按本月产生的学时(或增加的学习进度)计算当月的收入,对于一个规模较大的驾培公司来说,一年培训十万个学员,而且具体个学员的培训费、时间进度都有可能不同,对个学员培训费分几次确认收入,工作量较大,造成会计无法确保收入数据的正确性。

其次有的学员报名上了一个星期的课,后来就没有时间来参加培训了,下一次参加培训的时间可能会间隔几个月。夏期班的学员今年考试没有通过,到明年暑假再来。还有有的学员学了几天又因各种原因决定不学了,产生退费,对这种学员的培训费只能先挂在预收账款里,而且需要个别单独挂账。

再者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计算结果,在会计期间(月度之间和年度期末)会存在较大的收入确认差异,对于“相同时间长度、不同招收人数、相同培训合格人数、期末未合格人数增减存在差异情况下”,笔者做过测算,收入的确认与其他方法计算的收入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并可能会产生虚增收入的风险。同时在成本核算上,也很难对按学时(学习进度比例)计算收入的学员人数所发生的成本进行配比,既不符合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要求,在具体核算中也无法实施收入和成本的配比原则、同时也存在按预估收入相对应存在较多成本费用金额未确认或确认滞后的现象。这种核算办法计算营业收入,可能会使相关业务人员在月度核算、年末调整埋下了调增或调减营业收入和利润的缺口,运用不当会产生人为调节利润的可能。

以上情况使得会计核算无法运用完工百分比法来计算当期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收入》,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但笔者认为驾培公司若按当月的实际成本来确认为当期的收入,也不符合驾培公司实际的经营状况,并且不利于对公司的业绩考核。

(2)以当月开票金额确认当月的收入。

驾培公司若采取收款直接发票,会计根据发票在当期确认收入,会虚增当期的营业收入,此时主要的培训成本还没有发生(教练员的工资费用、教练车的成本),并会导致当期利润虚增。这样对当年来说,所得税费用会明显增加。

(3)以科目二合格学员的名单确认收入。

此时,培训成本基本发生2/3,但仍会发生学员退费、并且由于科目二合格学员名单的不确定性而带来会计确认上的困难,后续成本还将发生等不确定因素。

(4)以科目三合格学员的名单确认收入。

这种方法是以培训学员科目三考试合格作为确认收入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个别确认法。以每个培训学员作为确认收入主体,以其缴纳的培训费作为计算收入的依据。学员报名时直接开票,会计核算记入预收账款。每月末按当月从公安取得的科目三合格人数清单,从预收账款中转出相匹配的学员预交的学费,确认本月培训收入。月末不计算在训学员应考虑的已完成学习进度(或不计算约当完成量)。

笔者认为按“科目三合格”作为驾培公司核算收入实现的依据,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要求,既清晰又直观,同时取数来源真实(直接从公安车管所取得合格人员清单)、可以稽核,既符合收入可以可靠计量确认、又符合收入和成本配比原则,达到“取值便利、核算清晰、可以复核”的核算效果。同时通过科目三合格人数确认收入,也体现了税收筹划的理念。能够较好的体现驾培业务经营实绩,有利于公司实施经营考核和提升管理,也有利于绩效考核指标的设计和评价。

3 日常会计核算

3.1 驾培收入

收入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它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驾培收入,是指经营汽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员收取的培训收入,包括学员的理论教材费。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包括:为车管所代收的考试费、代收的红十字会救护培训费、代收的保险费、代收的数码照相费等。

收入科目设置:驾培营业收入主要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会计科目。

(1)主营业务收入。具体帐务处理方式为:报名点收到培训费进“预收帐款”科目贷方,月末根据公安考试科提供的科目三考试合格学员名单从“预收帐款”科目借方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

(2)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是代收代办红十字证、代收保险费的返回手续费收入等。

3.2 成本核算

公司在营运生产中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分别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1)主营业务成本可分为:

①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公积金。

②折旧费:核算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③车辆修理费:核算教练车的车辆修理费。

④燃料费:核算教练车的车辆用油、用汽燃料费。

⑤车辆保险费:核算教练车的车辆保险费用。

⑥设施维护费:核算车队使用的训练场地、训练用龙门架、铁柄、铁杆等设施维修、维护费用。

⑦租赁费:核算车队使用的训练场地租赁费用。

⑧事故费用:核算车队使用的车辆发生事故后由单位承担的费用。

⑨水电费:核算车队使用的训练场地、办公场地的水电费。

⑩公费:核算车队领用的办公用品。

B11通讯费:核算车队的电话费、通讯补贴。

B12开训特检费:核算教练车在开训前进入考试场地前的车辆特检费用。

B13营运间接费用:核算从营运间接费用中转来的各项需要先归集后分配的各项间接费用。

B14低值易耗品:核算进车队使用的未列入固定资产的小型设备、办公桌椅等。

B15考试费:核算考试合格后支付的考试费。

B16公务车费:核算车队使用公务车的燃润料、轮胎、修理配件、保养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公务车驾驶员年审体检费、换证费、车辆年检费、事故费、保险费。

(2)营运间接费用。

营运间接费用是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包括教务中心、市场部及各报名点费用、安全机务部及汽车修理、综合办场地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水电修理、汽配仓库保管的各项开支。月底本科目全部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营运间接费用”科目。

3.3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核算营业收入按税率计算应交的营业税金和附加税。驾培公司每月应以当期预收账款的增加数(即当期开票总金额)作为当期营业税应纳税额。

驾照培训总结篇8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及驾驶员继续教育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税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八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购置证明,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七)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标明相应许可事项的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培训能力、经营规模变更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交回原许可证件,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件,并公示其培训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和教练员、教练车、教学场地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十四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报名服务场所,对学员集中报名提供服务,并对培训机构的招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在经营场所外设立报名联络点的,应当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报名联络点不得开展招收学员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培训学时合理收取费用。培训机构应当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十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驾驶证明等资料,向市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初审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证的教练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培训机构聘用或者解聘教练员,应当在15日内向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市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并考核一次,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提高教练员的从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对报名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学员登记表,并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使用的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要求,具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和统一标识,安装并使用学时记录仪,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教练车牌和交通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证》。

鼓励培训机构使用新型、节能、环保车辆进行教学。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练车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要求,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非教练车或者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培训机构增加教练车辆应当与自身培训能力相适应,并将拟增加教练车的车型、数量等资料报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教练车牌;培训机构减少教练车的,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教练车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15日内交回教练车牌和《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内容及学时对学员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培训学时记录仪等先进的教学设备,提高培训水平。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并如实填写市培训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培训记录》,对学员分阶段培训,分科目进行结业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记录》报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学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报名手续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培训记录》。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经培训管理机构许可的教学场地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二)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

(三)以承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招收学员;

(四)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员可以自主选择教练员和培训时间,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结业考试,对培训机构未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学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爱护培训设施、设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培训、考试工作联络机制和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九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情况和质量信誉考评情况。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和投诉的电话、通讯地址,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培训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教学秩序。

培训管理机构和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保管学员、教练员、教练车档案。并向培训管理机构报送行业电子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信息和公共信息服务网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培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培训管理机构视其情节,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场所、教练车辆、教学场地随意变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件的;

(三)未按规定聘用教练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学员、教练员、教练车档案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培训管理机构备案相关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培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驾照培训总结篇9

一、驾培行业的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1.1驾培行业存在严重的应试教育的现象。驾驶员的培训是一个严格的过程。驾驶员是否有安全意识,驾驶操作是否熟练,直接影响到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驾校在保证企业获得较高利润的同时,也应当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保证高标准、严格的驾驶培训。因为这种做法不仅不会给驾校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反而还会提高驾校培训的成本。因此有很多驾培企业不肯投入这笔资金,这种情况在小型驾校中尤为严重。

1.2教学的管理存在驾培大纲不能落实的现象。一些驾培企业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够,而且安全意识淡薄,档案的管理、制度的建设等方面也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去设置。有关报表上报不及时,培训的日志填写不完整,存在签名的情况发生。一些教练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授课时不能清除的表达出自己的意图,在驾培的管理政策上缺乏钻研的精神。有的代培点条件简陋,甚至有使用民用车辆来进行培训的违规现象。在驾校内,学员的理论学习缺乏计划性,往往理论不能联系实际,运用到实际操作中去,学员的应付考试现象也比较严重。有很多驾校在理论教学培训上,缺乏系统和全面性,完全是为了考试而学,只知理论,不能灵活运用。甚至有些驾校根本不开设理论课程,完全靠学员自己死记硬背自学来应付考试。当考试结束拿到驾驶执照的时候。因为对相关理论知识不理解,所以相关的规定也渐渐淡忘。因为在驾照的学习过程中,有很大一部分学员都是在保证日常工作和学习的同时来学习驾驶,所以学习和上车的时间不能保证,就算在这种前提下,有些驾校还千方百计的缩短学员的学习时间,这样可以减少驾校的开支。有的驾校还出现只交钱,不培训,直接拿证的情况。

1.3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手段监管驾培行业。虽然交通运管部门有监管驾培企业的职责,但是在监管的过程中依旧缺乏科技手段。早期是通过监管部门查看学员的培训记录,盖章后才允许学员进行考试。但是在这种制度下,有许多的企业和学员联手应付监管部门。江苏省对于驾培考试采用机动车智能化管理平台,学员需通过IC卡指纹考勤[2]。在使用初期,在监管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方法也逐渐被驾培企业找到了相关应付的方法,现在这套智能化的管理系统在管理的效率上也大打折扣。

二、驾培行业未来的发展建议

2.1管理部门应当创新管理的机制。管理部门应当对新得到许可的驾校和代培训点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资质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核,尤其是在土地的使用、训练场地硬件配套设施以及人员的配备等方面。要依据相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实施,对于不满足要求的相关单位坚决不予以审批。设置驾培代培训点应当布局合理、标准统一。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坚决要求其整改,多次不合格的要坚决的予以取缔。

2.2明确责任加强监管。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加强协商,贯彻落实驾培行业的管理工作,尽快改变驾培行业混乱的现状。全面履行驾培企业的管理职责,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培训费用支出,使驾培行业尽快的朝着规范化发展

2.3驾培行业应当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对驾培行业的整顿,进一步完善驾培行业的基础设施。驾培机构的训练场地应满足硬化面积的要求,场内的训练项目应当科学规范,教学车辆和教练员的数量应当于训练场的配比符合相关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引进多媒体教学设备、理论教学课件。现阶段的驾照考试已经基本满足无纸化的计算机理论考试,一些驾培机构还配备了相应的汽车驾驶模拟器等先进的驾培设备。

2.4建设严格的教练员考核机制。加强对教练队伍的建设。驾培行业的管理首先应当充分展示职能的作用,热心指导规范的行业管理,大力推广驾培智能应用系统的时候,其目标是德艺兼备,积极寻找管理教练人才的新路。对于教练员可以定期进行理论考试和专业驾驶技能的考核培训。用优胜劣汰的竞争方式采取末尾淘汰制度,使教练员能合理的流动。这样可以让学员和驾校来主动选择教练。交管局还应当严查教练收学员钱财这类违规现象,一经查实严格处理,直接取消从业资格。第一,严格按照筛选标准,保证审核材料合格,再经过省运管局的认真审核、专业培训、严格考试、以及发证、等才能加入到教练员的队伍中。第二,每年应该组织1-2次考核培训和技能竞赛,这样会提高教练员的高度思想意识以及能充实专业知识。第三,提高教练责任管理。依据教练证核实车辆、核实学时,确认训练的目标,实施量化的管理。第四,如果发现教练员品行不端,绩效差,就应该进行全面的整顿,这样才能增强教练员的服务意识及责任感。从而能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技能,进而行风将会得到明显的改善。教练收红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教练的这种行为不仅仅损害了驾校的声誉,也对交通管理部门的公信度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收受红包这看起来是教练的个人行为,但是这种做法造成的影响却是对整个驾培行业和运管部门而言的。从根本上来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教练员无人管制,收受红包就成为了驾培行业的潜规则。从教学到考试过关拿到驾照的整个过程,教练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一个代办者的作用,教练可以使用自身的职务和权力来向学院索要或胁迫学员。有些学员的素质不高,喜欢贪图一些小便宜,主动送教练红包等。

2.5加强对教练车的安全管理。首先,确保对安全管理和例检人员进行每天的例行检查,明确检察人员的责任及项目、过程,同时应该详细记录。然后,对教练员的车辆技术严格管理。一些教练车未催告定期检测和实施二级维护,并且在催告以后依然没有到位,将会实施教练车的限期整顿。其次,提高教练员保险的意识。在确保抵抗风险能力提升的同时,我们要保证没有少保和没有漏保的现象。最后,车辆的技术档案的完善是很有必要的。材料要齐全,档案中要贴上照片,填写及记录必须要完整规范。

驾照培训总结篇10

截至目前,通过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市直机关、市国资委、教育系统、外资企业等七个系统和十八个区县定向招募和通过社会报名的驾驶员志愿者申请人有11394名,其中通过基础资质初审、交通资质审核、政治和综合素质审核合格,通过了三项测试评估并信息入库的志愿者申请人有6751人,部队再支援1000人,目前,志愿者总数为7751人。其中,年龄在30岁至49岁的驾驶员志愿者占到78%,专职司机有1762人,占28%,非专职司机4603人,占72%。此外,赛时部队将支援1000名驾驶员,以志愿者身份参与赛事服务。

目前,驾驶员志愿者工作组对赛时服务客户群进一步细化,确定驾驶员志愿者服务的车辆为2525辆,按照既定的人车配比率,即T1/T2服务车辆为635辆,按照1.5:1车人配比,需驾驶员志愿者954人,T3服务车辆为930辆,车人配比为2.5:1,需志愿者2326人;代表团车辆为890辆,配比为2:1,需志愿者1780人;技术官员车辆70辆,配比1.5:1,需志愿者105人,总体志愿者需求为5165人。

*奥运会、残奥会赛时在赛事交通服务分中心之下,分别设置服务于各客户群的交通服务运行团队,共8个,即:T1/T2交通服务运行团队、T3交通服务运行团队、代表团(NOC)交通服务运行团队、技术官员交通服务运行团队、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交通服务运行团队、注册媒体交通服务运行团队、收费卡车辆交通服务运行团队、抵离交通服务运行团队。有驾驶员志愿者参与的是4个交通服务运行团队,即:T1/T2交通服务运行团队;T3交通服务运行团队;代表团交通服务运行团队;技术官员交通服务运行团队。T1/T2交通服务运行团队服务的对象是国际奥委会主席、名誉主席、委员、各国皇室、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席、秘书长、国家元首、各国体育部长、赞助商贵宾等重要客户群。T3交通服务团队服务对象是新当选的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及其它国际奥委会指定人员;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相关组织、机构的官员及客人。技术官员交通服务运行团队服务对象是国际体育单项组织技术代表。代表团交通服务运行团队服务对象就是各国参赛代表团成员。*奥运会为T1客户群提供一人一辆专用车辆,配备专车驾驶员、礼宾助理的交通服务;为T2客户群提供专用合乘车服务,配备专用驾驶员的交通服务;为T3客户群提供即时或者预订的合乘车服务,前往相同或者相近目的地的客人,将合乘一辆T3车辆。T3交通服务运行团队下设5个车队,即:总部饭店车队、奥体中心车队、奥林匹克公园车队、石景山车队、海淀车队。分别对应5个场站,即总部饭店场站、奥体中心场站、奥林匹克公园场站、海淀场站、嘉年华场站。*驾驶员志愿者就所属在奥体中心车队第17分队,赛时服务交接班地点就在奥体中心场站。奥体中心场站有服务车辆243辆,配置人数是888人,除了*的驾驶员志愿者外还有教育系统、中央企业、通州区、大兴区的驾驶员志愿者。

二、*区驾驶员志愿者基本情况

去年7月份,按照奥组委的统一部署,*区完成了在65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定向选调200名驾驶员志愿者的任务。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区安委会、团区委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区政府办负责牵头,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团区委统筹,做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安委会配合,要主动提供相应支持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区驾驶员志愿者选调总数为200人,有186人完成测试评估,有170人已经录入驾驶员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其中,年龄在40岁以下的驾驶员志愿者占82.5%,专职司机占78%,非专职司机占22%。从人员编制构成分析,公务员11人、事业45人、工勤56人、临时工62人。按照《*奥运会、残奥会驾驶员志愿者组织管理体系建设方案》所确定的原则,结合驾驶员志愿者来源状况和赛时运行需要,组建了*区驾驶员志愿者团队三级组织体系,即:区驾驶员志愿者总队下设三个工作大队,每个工作大队下设六个小队。分别从基层团委抽调周健、杨华、仇海泉3名团委书记,分别担任三个大队的大队长。

三、*区驾驶员志愿者赛时服务任务及运行模式

*区170名驾驶员志愿者赛时将隶属于T3交通服务运行团队,为T3客户群提供驾驶服务,所属场站在奥体中心场站,服务40辆车,车型为7座途安,赛时服务方式分为即时交通服务和预约交通服务。奥体中心车队即时服务场所有12处,预订服务场所29处,即时服务场所有竞赛场馆8个、主媒体中心IBC/MPC、奥运村、赞助商接待中心。预订服务场所有训练场馆18个、IF驻地10个、*奥运大厦。奥组委为每名驾驶员志愿者配备统一的服装、注册证件、工作期间的餐饮、室内免费公共交通、2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1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区的驾驶员志愿者所在分队每天24小时运行,每天3批三班运行(早8点到下午4点为一班,下午4点到晚12点为一班,晚12点到第二天早8点为一班,以此循环),每班上岗40人服务40辆车,每名驾驶员上3天休1天,4天一循环。每天在交接班时间从*宾馆发班车,往返于*宾馆和奥体中心场站之间。

四、抓好培训工作,提升志愿者素质

驾驶员志愿者可以说是一类比较特殊的专业志愿者,因为是直接的、近距离接触国际奥委会委员、各国政要、运动员、技术官员等重要客户群体。所以说对驾驶员志愿者各方面的要求会更高。体现在培训中就是各类培训繁多,奥运会驾驶员志愿者要经过通用知识培训、专业基础知识培训、专业培训、岗位细则培训、实操培训和日常培训六个培训阶段。通用培训由各系统、各区县自己负责,主要包括奥运知识、文明礼仪等方面的知识,这一培训已经于去年10月份时完成;专业基础知识培训由市驾驶员志愿者工作组来负责,主要包括交通地理、安全意识、路线踏查、交通英语等内容,这一培训也已经于今年1月22日至1月31日分两批完成;专业培训由各交通服务运行团队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内容有交通安全知识、奥运会交通运行概况、奥运交通服务安保知识、场馆交通流线、车辆准入政策、通行权限、T3合乘车服务标准、T3合乘车的运行等内容,此培训已经于4月22日、23日在京丰宾馆完成;岗位培训由各交通服务运行团队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内容有驾驶员工作标准、工作职责、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班次轮换应急预案、车队后勤保障等,此培训已于5月13日完成;6月17日、18日还将开展实操培训,主要包括熟悉车辆性能,故障检视方法、交通运行演练、重点道路、立交桥行车演练和应急、突况处理演练等;还有一项日常培训,这个日常培训是由各区县自己安排的,是专业培训的重要补充,通过日常培训就是让志愿者有一个消化、吸收专业培训信息和要点的过程。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组织参观、交流、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的内容是围绕专业培训的内容来开展。已经开展的日常培训有奥运基础知识培训、文明礼仪培训、英语口语培训及驾驶员志愿者专业知识培训测试,6月10日*区开展了驾驶员志愿者卫生救护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通过讲授应急救护基本理论及心肺复苏术、创伤包扎术等救护知识,为驾驶员志愿者处理志愿服务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提供了理论和应急技能保证,切实提高驾驶员志愿者自救、互救能力。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了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

五、发现的问题

(一)个别驾驶员志愿者思想上存在懈怠思想,主要表现不能积极参与各项培训活动。

(二)个别驾驶员志愿者来源单位保障工作不到位,服务测试赛期间,有个别单位没能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交通保障,由于单位工作原因,个别志愿者没有全脱产参与测试赛服务。

(三)个别驾驶员志愿者不能熟练驾驶自动档车辆,由于长期驾驶手动挡车辆,没有完全掌握自动档车辆的驾驶习惯。

(四)发现个别驾驶员志愿者的驾驶证已经过了有效期,需要及时换本或验本。

六、近期工作重点

(一)实路驾驶考核工作。6月11日,*区170名驾驶员志愿者参加了实路驾驶考核,达到优秀等级的有108人,占63.5%;良好等级的有33人,占19.4%;一般等级的有26人,占15.2%;还有3人缺考。6月16日下午,一般等级和缺考人员进行补考。

(二)实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计划,*区实操培训于6月17日、18日分二批进行,以每名驾驶员志愿者轮流驾驶的方式,熟悉相关场馆周边道路,并由首汽集团国宾车队司机担任教练,对驾驶员志愿者驾驶技能进行评定。

(三)对来源单位进行走访。在6月中下旬,针对实路驾驶考核、实操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及个别驾驶员志愿者存在的懈怠思想问题,重点走访几家驾驶员志愿者来源单位,掌握驾驶员志愿者及来源单位第一手资料,查找工作中存在问题,解决相关矛盾。

(四)制定宣传口径。制定驾驶员志愿者工作宣传口径,统一、规范相关问题的回答口径。

七、建立健全各种工作机制

逐级情况汇报制度,建立起志愿者副主任、志愿者车队副队长、志愿者副队长助理、驾驶员志愿者逐级情况汇报制度。

驾照培训总结篇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第六条教学场所(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第七条教学设备(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第八条教学人员(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第九条组织管理制度(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三)教学设备清单;(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五)组织管理制度;(六)生源预测情况。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一)初学驾驶培训;(二)增驾车型培训;(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第二十条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第二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二)歇业一年以上的;(三)申请终止的;(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考核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驾照培训总结篇12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私家车开始进入千家万户,开车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技能。本案中,张某的教训给了我们许多重要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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