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税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3 15:58:02

商品税论文

商品税论文篇1

依据税收学的理论,税收的职能可以分为三类,即: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商品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其税收职能涉及到上述三个领域,但在不同的税收职能间有所侧重。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商品税是形成财政收入最多的一个税种,同时由于商品税自身的性质,在发挥其他两类税收职能的时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损失。因此,在我国商品税的税收职能中财政收入职能是应当被强调的,而其他两类职能应当受到较强的限制。如果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作用,会使得商品税应当被限制的职能没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单纯从经典的税收中性理念出发,将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与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看成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有损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颇的。

在此,笔者力图通过对商品税的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对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发挥作出一个合理的限定,这个限定考虑的是对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这个限定与经典的税收理论的限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又与实践中存在的某些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观念不同。

一、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定位

在商品税税收职能定位的问题上,与之密切相关的理论分析包括两类,一类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另一类是关于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这两类理论分析分别是最适课税理论和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具体化,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笔者以为,前者与商品税社会政策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而后者与商品税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按照这两类理论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仅在有限的领域内发挥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社会政策领域,虽然通过税收实现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税,但是商品税通过消费领域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第二,在经济调控领域,商品税依然被作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经济领域中某些问题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调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应当被限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而这个范围应当是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可以发挥其独到作用的范围。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主要研究内容

最适商品课税理论,是最优税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运用,是从微观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税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商品税税收负担归宿问题后针对商品税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提出的商品税税制设计方面的指导思想。

英国经济学家拉姆斯首先对最适商品课税理论进行了讨论,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在税收收入既定的条件下做到对商品和劳务进行课税造成的超额负担最小化。所谓的税收超额负担理论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总付税以外,任何其他的税收都会通过将消费者的资源转移至政府和通过提高消费品的价格,即课税商品相对于非课税商品的价格来影响消费者的福利。前者属于直接影响,因此只产生收入效应,后者属于间接影响,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相应。由于替代效应的存在,消费者的福利下降超过了纳税引起的收入减少,从而导致效率损失,被称为税收的超额负担。拉姆斯的研究后来被戴尔蒙德和米尔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归结为比例性命题和逆弹性命题。其中,比例性命题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的确定应当使各种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弹性命题是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应当与需求弹性呈反比例关系。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研究对于商品税制的优化提出了极富意义的思路,提醒我们在征收商品税时应当注意效率损失问题。但是,其结论难以在实践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结论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础之上的,现实情况并非完全与之相符;第二,难以对所有商品的需求弹性准确测定;第三,上述结论的适用同税收的公平原则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现实的商品税税制设计过程中,从最适商品课税角度考虑,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个重要问题: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和对部分商品课税何者更为合适,以及统一的税率和差别税率何者更为合适的问题。根据传统税收理论,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以均等税率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效率损失更小。这是因为,以较低的均等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不会影响到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因此,这种税虽然使消费者可以购买的商品数量有所减少,但一般不会影响消费者在商品之间作出的选择,也就是说,以均等税率对商品普遍课税只会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会产生替代效应。而如果是征收选择性商品税,必然会改变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在减少消费者收入的同时也会改变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从而既产生收入效应,又产生替代效应。因此,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税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对于这一结论还有另外一种证明的方法,即假设对某种商品征收的商品税税率为t,此时,如果将税率降低到t/2,则税率的降低为一半,而税收收入的降低则少于一半,税收超额负担却降低了3/4,由此可见,为了筹集等量的税收收入,对所有商品以相同较低的税率征收商品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税收超额负担小,因而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就整体而言商品税应当被设计成一种普遍征收的税收,而且是税率较为统一的税收,由此,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应当受到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传统分析并没有考虑到对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价格弹性是不同的。按照统一的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使价格等比例地发生变动,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价格弹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数量的变化并不相同,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大,而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小,因此,商品税的扭曲效应依然会出现。基于上述的原因,拉姆斯提出了弹性反比法则,主张对于需求价格弹性高的商品以较低的税率课征商品税,而对于需求价格弹性低的商品以较高的税率课征商品税。拉姆斯的弹性反比法则在理论上为人们所广泛认同,然而在实践中,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离不开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的数据,但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难以准确测度的,而对所有商品(或所有课征商品税的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进行测度在实践中更是难以做到。

由此可见,在考虑不同商品需求价格弹性不同的情况下,普遍征收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依然存在效率的损失,笔者以为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这样理解:这种从整体意义上定义的普遍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并非绝对不存在效率的损失,因此,商品税的普遍征收与税率统一仅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并非绝对。实践中,最适课税理论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商品税被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税种,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税种,也包括了选择性征收的税种,有的税种适用的税率较为简单,而有的则较为复杂。

在征收一般税所存在的问题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损失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也会导致对一些生活必需品课征税率较高的商品税,而对某些高档商品课征税率较低的商品税,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尽管与税收效率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对于生活必需品还是应当以较低的税率课税,甚至于不课税。这是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的一个体现。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特定的场合,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制定商品税税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时满足效率与公平的要求,这种同时满足并非通常所说的“兼顾”。我国学者岳树民认为:弹性反比法则虽然在实践中难以实施,但它却说明了在一定条件下差别税率是有效率的,这为差别税率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对较为固定的消费领域和范围,这些消费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种外在表现,是其消费中的“必需品”,价格在一定幅度内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其消费的数量,而低收入者则极少消费。因此,对这些消费品可以根据弹性反比法则的要求设计税率,即对这些高收入者消费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税。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弹性反比法则在上述范围内指导商品税课征实践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与“弹性反比法则与公平存在冲突”的基本判断并不矛盾,因为二者涉及的范围有着显著的不同,前者是从一般意义上说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领域。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对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较高的税率课税不但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税收收入职能,而且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且这种社会政策职能的实现与效率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虽然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整体上应当被限定,但在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还是值得肯定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适商品课税领域的研究经历了一个单纯从效率角度出发加以研究到效率与公平权衡的过程。由此可见,税收理论的研究应当是将现实的目标加以权衡,而不是从单纯的理念出发。同时,税收学领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经济学领域的一些理念的,而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础之上,这些假定在设定的时候往往是为了抽象出所研究问题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的情况相符,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种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将基于严格假定得出的结论在任何场合都奉为圭臬则往往会与现实发生冲突,即使是单纯从效率的角度出发进行考虑也是如此。因此,对商品税税收职能加以限定不应当将相关的理论,特别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一般研究过分地理念化。尽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替代关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场合确实可以在促进公平的同时实现效率。

三、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的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理论

税收中性,指“国家在课税时,除了纳税人负担税收外,不能因课税而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即从保证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角度考虑税收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既要课税,同时又要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税收调控“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在利用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通过征税与不征税及多征税与少征税等方式来改变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以鼓励或限制、维持其所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使之按预定方向与规模发生变化的行为。”

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之间的关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论上有各自的作用领域,分别是市场有效和市场失效的领域;另一方面,将二者付诸实践,相互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冲突而需要加以权衡,因为现实当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论上那样容易区分。

(二)税收中性、税收调控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商品税属于间接税,与属于直接税的所得税相比较,所得税更符合税收中性的思想,因为从理论上讲,所得税改变的是私人的预算线,而不是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因此,主要产生收入效应而基本不产生替代效应,而有差别的商品税则有可能产生较强的替代效应,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商品税虽然可以在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在二定程度上发挥经济调控职能,但这种职能的发挥也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

对于商品税而言,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税收税率应当尽量统一。这里所说的税率尽量统一是相对的,包括税率的档次不应当过多和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之间的差距不应当过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进口关税,其税基涉及到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个国家中生产和消费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这些税种的税率档次过多,或者差距过大,容易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消费者从消费中获取的福利。第二,选择性征收的税收税基应当较窄,且税率一般不应过高。选择性征收的税收,如消费税等,属于非中性税收,虽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税基过宽、税率过高则同样会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其对于消费的调控也会矫枉过正,影响消费者的福利。第三,严格控制税收减免和优惠。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必然会影响基本税制中出于税收中性的考虑所做的安排,造成过多的超额负担。

在通过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主要的税收工具应当是企业所得税而非商品税,但是商品税领域内还是存在着一些相关的措施。在一些经济领域中,商品税的经济调控职能确实可以较好地解决某些经济领域中的问题。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可以较好地遏制那些只顾个体经济利益、不顾环境影响的经济行为,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策目标的实现,应当注意的是,商品税的实施同企业所得税相比,原则性更强而灵活性较小,因此,不应过分频繁地通过商品税的变动来进行相关的调控,但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进行的分阶段的税率调整。同时,商品税内部不同的税种其变动的频度在原则上也不应当相同,如增值税一类的税收大幅度改变的情况很少发生,而进口关税中有些税收本身就是以年度为单位执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调控手段都可以达到调控目标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通过那些灵活性强的税收来进行调节。

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既要坚持税收中性的指导思想,又要重视税收调控的作用,在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二者之间应当更加强调税收中性。其内涵是:在通过商品税取得税收收入的时候要尽量避免因为对价格形成机制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而扭曲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同时,对于市场失灵的部分和某些社会目标,要通过不同调控手段作用的比较,包括税收调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税种的税收调控的比较,确定是否以商品税中的某一个或某些税种来进行调控,对于应当运用这些种类的税进行税收调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机制可能对商品税体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响,对下列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为这些措施的采用对商品税作用的其他部分产生不利的影响。(2)是否会因为商品税体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调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实际效果被显著抵消。

四、税收职能限定的实践

除了理论上的分析之外,在实践过程中,通过一些实践性原则,主要是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财政收入以外的职能的发挥被限制在一个更加合理的范围之内。

(一)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

这里所说的阶段性是指在运用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过程中,不应将其视为简单的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动,而应当将其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商品税制度上的设计与变更来实现某些政策目标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较强的阶段性,相对于商品税在实现财政收入方面的长期占有的首要地位,这种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往往要强得多。

遵守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要注重每一个时间跨度较短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这样做的目的恰恰是为了实现长期的稳定发展。在生产领域不能通过相关的税收政策谋求较短时间内不切实际的生产结构升级和出口产品的结构升级,这样做即使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维持,但一段时间之后必然会致使经济发展陷入困境。在消费领域,应当根据具体的消费水平来进行调节,如果消费水平提高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征收没有适应这种变化,则可能阻碍消费的增长,而消费增长受到制约则可以反过来制约生产的发展。同时,在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明显的情况下,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应当做到果断放弃那些不利于长远发展的而只能获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过阶段性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在实现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方面的具体措施及时调整,避免不切实际的税收政策或税收政策落后于经济领域中的现状所造成的损失。

(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

在商品税中,由于各个税种的税收在微观层面上都是通过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因此,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调节可能在从生产到消费的不同环节上都可以实现,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环节通过不同税种进行调节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进行这种调节作用时要考虑到是否会产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响,即在商品税内部,要通过作用机制的比较分析来确定何种税收适合于实现何种税收职能,以及是否需要通过不同的税种实现相同的税收职能,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不同税种之间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商品税论文篇2

一、最优税收标准。

谈及最优税收理论,首先要了解最优税收制度的评价标准。

历史上诸多的经济学家对税收制度的理想特征的看法中,备受关注的是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的平等、确定、便利、最少征收成本四原则,以及瓦格纳在其《财政学》中提出的四项九目原则等等。在效率与公平问题成为经济学讨论中两大主题的今天,理想的税收政策通常都是在马斯格雷夫所提出的三大标准的框架内,即: ( 1) 税收公平标准; ( 2) 最小行政成本标准; ( 3) 最小负激励标准( 效率标准)。

二、最优税收理论的假设条件。

简单地说,最优税收理论是研究如何以最经济合理的办法征收某些大宗税款的理论。最优税制理论是建立在系列严格的假设前提之下的,其中最重要的假设有三个: ( 1) 完全竞争市场假设;( 2) 行政管理能力假设,即任何税收工具的使用都不受政府行政管理能力的限制( 总量税例外) ,并且行政管理费用是相当低廉的; ( 3) 标准福利函数假设,标准福利函数给定了衡量最优税制的目标,即实现福利最大化; 最优税制理论的假设条件还包括其他一些方面的内容,如: 个人偏好可以通过市场显示出来,公共支出与税制结构特征无关等。

在这些假设条件下,最优税收理论认为: 政府不可能不费代价的征集到所需要的收入,这种代价集中地体现为税收干扰资源配置产生的效率损失。故政府和税收理论都应致力于寻找一种最优税收工具,这种工具在能够征集到既定收入量的前提下,产生最低限度的超额负担。

三、最优税收理论的主要内容。

最优税收理论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最优商品税理论、最优所得税理论、商品税与所得税的组合理论。最优商品税理论研究在既定的财政收入目标下,应当如何对各商品课税,才能做到效率损失最小; 最优所得税理论旨在分析和解决课税在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权衡取舍问题; 商品税和所得税的组合理论这种比较两者之间的优劣问题。

1. 最优商品税理论。

( 1) 拉姆塞法则。最优税制应当使对每种商品的补偿需求均以税前状态的同等比例下降为标准。即,假设政府是全部收入只能以扭曲性的商品税筹集,为使效率损失最小,要做到边际税收的效率损失相等,即从每个商品筹集到的最后一单位的超额负担相等。后来的经济学家在利用拉姆塞法则研究最优商品课税时,把拉姆塞法则归结为两个具体的法则: 一是逆弹性法则。其政策含义是: 为了使课征效率损失最小,两种商品的税率应该与其需求弹性成反比,也就是说应对需求弹性较低的商品课以较高的税率,对于需求弹性高的商品,应课以较低的税收。一是按比例递减法则。

其政策含义是: 为了使税收引起的效率损失最小,不同商品税率的确定应使对两种商品的需求同比例减少。

等比例减少规则和逆弹性规则有着非常严格的假设条件:

①没有对外贸易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不存在外部性问题,仅考虑单一消费者或者把所有消费者看成是同一的情况,即单人经济情况; ②货币的边际效应对所有的消费者都是相同的; ③假定只有两种商品,课税商品之间并不存在交叉价格效应,从而每种商品的需求只取决于自身的价格和消费者工资率的高低。

( 2) 考虑闲暇的科利特 - 黑格法则。

后来的学者放宽了拉姆塞法则的单一消费者经济和商品间不存在交叉效应的假定。科利特和黑格提出,当存在三种商品时( 不课税的劳动和两种消费品) ,应该对与闲暇互补的还是商品课以较高税率,对与闲暇替代的商品课以较低税率。他们的研究有助于解决不能对闲暇课税所带来的困难。

( 3) 考虑收入分配的拉姆塞法则。

斯特恩概括了对拉姆塞法则修正后的结论:

一种商品的分配特征值越高,则税收引起的该商品的补偿需求弹性减少的比例应该越低,即使这样做会带来较大的效率损失。

基于公平的考虑,对于高所得阶层尤其偏好的产品无论弹性是否很高也应确定一个较高的税率,对于低所得阶层尤其偏好的产品即使弹性很低也应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

值得重视的是,对拉姆塞法则的修正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对于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穷人特别偏好的商品,仍可以遵循拉姆塞法则行事; 其次,尽管有人辩称商品税无须承担收入分配职能,收入分配问题只应由所得税解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就提供了通过对这些商品课税以改进收入分配的可能性。拉姆塞法则有其应用上的价值。

2. 最优所得税理论。

19 世纪末,埃其沃斯以边沁主义社会福利学说为基础,认为最优税收的目标就是使社会福利即个人效用之和达到最大。要使社会福利最大,则应使每个人的收入的边际效应相同。要使每个人的边际效应相同,就应该对富人的所得课以高税,累进税应当随收入递增最后达到 100%,因为富人的损失的边际效用比穷人的小,这奠定了高税率、多档次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这一传统观点的理论基础。埃其沃斯模型最大的缺陷是忽略了个人被课税后在行为上做出的反弹,即忽略了税收在激励上的代价。

斯特恩提出的最优线性所得税模型结论为: 线性所得税的最优边际税率随着闲暇和商品之间的替代弹性的减少而增加,随着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更加公平的评价而增加。这说明一方面人们对减少分配不公平的关注越大,则有关的税率就应越高; 另一方面,最优税收与劳动供给的反应灵敏度、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收入分配的价值判断密集相关。

3. 商品税与所得税的组合理论。

商品税与所得税的组合理论对商品税和所得税的优劣进行了比较。有人认为所得税可以解决所有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也有人看法正好相反。更为一般的看法是: 商品税在解决效率问题上更有效,而所得税有助于解决公平问题。除非做出极严格的假定,最优的选择还是商品税与所得税二者的综合。

四、最优税收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 必须批判的借鉴最优税收理论。

2. 改革要兼顾效率与公平。

3. 重新认识所得税的公平功能,并且探讨累进性所得税的合理性。

商品税论文篇3

一、最优税收标准

谈及最优税收理论,首先要了解最优税收制度的评价标准。历史上诸多的经济学家对税收制度的理想特征的看法中,备受关注的是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的平等、确定、便利、最少征收成本四原则,以及瓦格纳在其《财政学》中提出的四项九目原则等等[1 ]。在效率与公平问题成为经济学讨论中两大主题的今天,理想的税收政策通常都是在马斯格雷夫所提出的三大标准的框架内,即:(1)税收公平标准;(2)最小行政成本标准;(3)最小负激励标准(效率标准)[2 ]。

二、最优税收理论的假设条件

简单的说,最优税收理论是研究如何以最经济合理的办法征收某些大宗税款的理论。最优税制理论是建立在系列严格的假设前提之下的,其中最重要的假设有三个:(1)完全竞争市场假设;(2)行政管理能力假设,即任何税收工具的使用都不受政府行政管理能力的限制(总量税例外),并且行政管理费用是相当低廉的;(3)标准福利函数假设,标准福利函数给定了衡量最优税制的目标,即实现福利最大化; 最优税制理论的假设条件还包括其他一些方面的内容,如:个人偏好可以通过市场显示出来,公共支出与税制结构特征无关等。

在这些假设条件下,最优税收理论认为:政府不可能不费代价的征集到所需要的收入,这种代价集中的体现为税收干扰资源配置产生的经济效率损失。故政府和税收理论都应致力于寻找一种最优税收工具,这种工具在能够征集到既定收入量的前提下,产生最低限度的超额负担。

三、最优税收理论的主要内容

最优税收理论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最优商品税理论、最优所得税理论、商品税与所得税的组合理论。最优商品税理论研究在既定的财政收入目标下,应当如何对各商品课税,才能做到效率损失最小;最优所得税理论旨在分析和解决课税在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权衡取舍问题;商品税和所得税的组合理论这种比较两者之间的优劣问题。

1.最优商品税理论

(1)拉姆塞法则。最优税制应当使对每种商品的补偿需求均以税前状态的同等比例下降为标准。即,假设政府是全部收入只能以扭曲性的商品税筹集,为使效率损失最小,要做到边际税收的效率损失相等,即从每个商品筹集到的最后一单位的超额负担相等。后来的经济学家在利用拉姆塞法则研究最优商品课税时,把拉姆塞法则归结为两个具体的法则:一是逆弹性法则。其政策含义是:为了使课征效率损失最小,两种商品的税率应该与其需求弹性成反比,也就是说应对需求弹性较低的商品课以较高的税率,对于需求弹性高的商品,应课以较低的税收。一是按比例递减法则。其政策含义是:为了使税收引起的效率损失最小,不同商品税率的确定应使对两种商品的需求同比例减少。

等比例减少规则和逆弹性规则有着非常严格的假设条件:(1)没有对外贸易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不存在外部性问题,仅考虑单一消费者或者把所有消费者看成是同一的情况,即单人经济情况;(2)货币的边际效应对所有的消费者都是相同的;(3)假定只有两种商品,课税商品之间并不存在交叉价格效应,从而每种商品的需求只取决于自身的价格和消费者工资率的高低。

拉姆塞法则虽然解决了对不同需求弹性的商品课征选择性商品税时税率设计的问题,但它未考虑公平。拉姆塞法则没有考虑商品之间可能具有替代或互补的关系,也没有专门处理诸如闲暇这类商品的征税问题。

(2)考虑闲暇的科利特-黑格法则。

后来的学者放宽了拉姆塞法则的单一消费者经济和商品间不存在交叉效应的假定。科利特和黑格提出,当存在三种商品时(不课税的劳动和两种消费品),应该对与闲暇互补的还是商品课以较高税率,对与闲暇替代的商品课以较低税率。他们的研究有助于解决不能对闲暇课税所带来的困难。

商品税论文篇4

在现代的卖方市场条件下,大部分的商品供过于求的前提下,为了竞争,各商家使出浑身解数,当然,促销活动是一个很好用的招数,并且有愈演愈烈的态势,以至于我们经常看到商家提供诸如打折、买一送一、满200送50等等各种优惠条件的促销。为了达到促销的成本效益原则,考虑这些方案的综合影响是选择促销方案的有效手段。目前商品的促销活动更多体现在大型商场中,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商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上的应为一般纳税人,大型商场在一般情况下符合该条件,因此文章在一般纳税人的框架下就几种常见的促销手段进行分别讨论,大型商场的促销中不仅是增值税,还涉及到所得税等问题,因此文章中根据一项促销销售行为的总税负影响即自由现金流量来判断何种促销方案应为较佳选择。

一、促销的常见形式及税收规定

1.打折销售

打折销售指的是商品在销售时直接按一定折扣销售或是满一定金额一定折扣进行销售。此种促销活动,现行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中扣减折扣。当然,前者税负较低,大多商场均采用前者。

2.销售加赠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赠品应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并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个人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商场赠送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该个人所得税最后只能由商场承担。目前更常见的“满100送20元礼品或20购物券”属于此类促销行为。

3.买商品返还现金

该销售手段主要是根据购买方的购买数量、购买金额的大小给与购买方的积分,当积分为一定数额的时候将返还多少金额,或是一定的现金抵用券下次使用。现行税法规定,销售方向购买方发放现金属于现金返利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价格上的减让,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虽然可以从购货方手中取得发票,列为销售费用抵减所得税,但商场的购货方均为个人,无法取得正式的发票,这一筹划渠道便也行不通。

二、促销活动形式的选择

关于这几种促销方式的选择问题,一些人已经对其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均表明,打折销售的形式是最好的,无论是从利润还是所缴纳的税金来说都是最优的,送现金的方式是最糟糕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文章都是从案例的角度来解释的,并且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做了调整,结果是否具有一般性结果,笔者将对此进行验证,为企业的经营策略提供一定的建议。

假设大型商场销售100元的商品,销售利润率为x%,商场购物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场的优惠条件为y%,也就是说,当y等于30时,则相当于打七折销售,100送30购物券或商品,买100返还30现金或现金抵用券。在假设销售100元的前提下(不考虑教育附加税和城建税)。

一般纳税人

1.打折销售

应缴纳的增值税=(100-y)/1.17*0.17-100(1-x%)/1.17*0.17=(x-y)/1.17*0.17

利润额=(100-y)/1.17-100(1-x%)/1.17=(x-y)/1.17

应缴所得税=(x-y)/1.17*25%

税后净利润=(x-y)/1.17*75%

自由现金流量=(x-y)/1.17*(75%-17%)=0.58*(x-y)/1.17

2.销售加赠品

所销售商品应缴纳增值税=x/1.17*0.17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y*x%/1.17*0.17

合并缴纳的增值税=(100+y)*x%/1.17*0.17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y/(1-20%)*20%=0.25y

利润额=x/1.17-y*(1-x%)/1.17-0.25y = [x-y(1-x%)]/1.17-0.25y

由于赠送商品成本及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x/1.17*25%=0.25x/1.17

税后净利润=[x-y(1-x%)]/1.17-0.25y -0.25x/1.17=[0.75x-y*(1-x%)]/1.17-0.25y

自由现金流量=[0.75x-y*(1-x%)]/1.17-0.25y -(100+y)*x%/1.17*0.17

=(0.58x+ 0.83xy%-1.2925y)/1.17

3.买商品返还现金

缴纳的增值税=x/1.17*0.17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y/(1-20%)*20%=0.25y

应缴企业所得税=x/1.17*25%=0.25x/1.17

税后净利润= x/1.17-0.25x/1.17-y-0.25y=0.75x/1.17-1.25y

自由现金流量=0.75*x/1.17-1.25y- x/1.17*0.17=(0.58x-1.4625y)/1.17

4.促销形式的选择

因此,在这三种形式的选择,关键是考察三种形式自由现金流量的多少。

(1)第一方案和第二方案

0.58*(x-y)/1.17=(0.58x+ 0.83xy%-1.2925y)/1.17

0.7125y=0.83y*x% x=85.84

所以,当y>0,x<85.84时,第一方案优于第二方案,在商品流通行业,这么高的销售利润率对一般的商品是合适的,即打折销售在大型商场中对大部分商品是优于销售加赠品的,商家尽量选择打折销售,并具有一般性结论。

(2)第一方案和第三方案

第一方案的自由现金流量的表达式是0.58*(x-y)/1.17,第三方案的自由现金流量的表达式是(0.58x-1.4625y)/1.17,因此打折销售的自由现金流量恒大于返还现金的自由现金流量,打折销售是优先选择的。

(3)第二方案和第三方案

(0.58x+ 0.83xy%-1.2925y)/1.17=(0.58x-1.4625y)/1.17

0.83y*x%=-0.17y x=-20.48

当y>0,x>20.48时,赠品销售在一般情况下是优于现金返利的,除非企业在特殊的情况下,如退出某一市场,转向其它的行业或产品销售;或是清算的情况下,商品急于脱手才不得不亏本销售。

因此,综上所述,同其他人的案例结果一样,在正常的经营中,无论商家所给予的优惠为多少,商品的销售利润率为多少,其结果并不会有所差别,即打折销售的选择是最优的,返还现金的选择最次,如果商场的规模较小,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用同样的方法计算,在y>0,x>56.75时,打折销售要优于赠品销售,这个可能是因为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的差别上,实际经营中也具有较好的实用性,因此该结果具有一般性。另外对于商场所提供的抵扣券和现金抵用券只能在以后的购买行为中使用,差别在于会减少一定的货币时间价值,对结论的影响不大。因此商场在有效地增加销售的同时,打折销售所带来税负影响是最有利的。

参考文献:

[1]杨晓萌:企业销售中的税收筹划问题[j].经济论坛,2005,(23):100-101

[2]周仁仪:零售商场打折馈赠促销的税务筹划[j].财会月刊,2005,(06):54

商品税论文篇5

在现代的卖方市场条件下,大部分的商品供过于求的前提下,为了竞争,各商家使出浑身解数,当然,促销活动是一个很好用的招数,并且有愈演愈烈的态势,以至于我们经常看到商家提供诸如打折、买一送一、满200送50等等各种优惠条件的促销。为了达到促销的成本效益原则,考虑这些方案的综合影响是选择促销方案的有效手段。目前商品的促销活动更多体现在大型商场中,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商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上的应为一般纳税人,大型商场在一般情况下符合该条件,因此文章在一般纳税人的框架下就几种常见的促销手段进行分别讨论,大型商场的促销中不仅是增值税,还涉及到所得税等问题,因此文章中根据一项促销销售行为的总税负影响即自由现金流量来判断何种促销方案应为较佳选择。

一、促销的常见形式及税收规定

1.打折销售

打折销售指的是商品在销售时直接按一定折扣销售或是满一定金额一定折扣进行销售。此种促销活动,现行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中扣减折扣。当然,前者税负较低,大多商场均采用前者。

2.销售加赠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赠品应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并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个人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商场赠送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该个人所得税最后只能由商场承担。目前更常见的“满100送20元礼品或20购物券”属于此类促销行为。

3.买商品返还现金

该销售手段主要是根据购买方的购买数量、购买金额的大小给与购买方的积分,当积分为一定数额的时候将返还多少金额,或是一定的现金抵用券下次使用。现行税法规定,销售方向购买方发放现金属于现金返利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价格上的减让,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虽然可以从购货方手中取得发票,列为销售费用抵减所得税,但商场的购货方均为个人,无法取得正式的发票,这一筹划渠道便也行不通。

二、促销活动形式的选择

关于这几种促销方式的选择问题,一些人已经对其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均表明,打折销售的形式是最好的,无论是从利润还是所缴纳的税金来说都是最优的,送现金的方式是最糟糕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文章都是从案例的角度来解释的,并且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做了调整,结果是否具有一般性结果,笔者将对此进行验证,为企业的经营策略提供一定的建议。

假设大型商场销售100元的商品,销售利润率为x%,商场购物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场的优惠条件为y%,也就是说,当y等于30时,则相当于打七折销售,100送30购物券或商品,买100返还30现金或现金抵用券。在假设销售100元的前提下(不考虑教育附加税和城建税)。

一般纳税人

1.打折销售

应缴纳的增值税=(100-y)/1.17*0.17-100(1-x%)/1.17*0.17=(x-y)/1.17*0.17

利润额=(100-y)/1.17-100(1-x%)/1.17=(x-y)/1.17

应缴所得税=(x-y)/1.17*25%

税后净利润=(x-y)/1.17*75%

自由现金流量=(x-y)/1.17*(75%-17%)=0.58*(x-y)/1.17

2.销售加赠品

所销售商品应缴纳增值税=x/1.17*0.17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y*x%/1.17*0.17

合并缴纳的增值税=(100+y)*x%/1.17*0.17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y/(1-20%)*20%=0.25y

利润额=x/1.17-y*(1-x%)/1.17-0.25y = [x-y(1-x%)]/1.17-0.25y

由于赠送商品成本及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x/1.17*25%=0.25x/1.17

税后净利润=[x-y(1-x%)]/1.17-0.25y -0.25x/1.17=[0.75x-y*(1-x%)]/1.17-0.25y

自由现金流量=[0.75x-y*(1-x%)]/1.17-0.25y -(100+y)*x%/1.17*0.17

=(0.58x+ 0.83xy%-1.2925y)/1.17

3.买商品返还现金

缴纳的增值税=x/1.17*0.17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y/(1-20%)*20%=0.25y

应缴企业所得税=x/1.17*25%=0.25x/1.17

税后净利润= x/1.17-0.25x/1.17-y-0.25y=0.75x/1.17-1.25y

自由现金流量=0.75*x/1.17-1.25y- x/1.17*0.17=(0.58x-1.4625y)/1.17

4.促销形式的选择

因此,在这三种形式的选择,关键是考察三种形式自由现金流量的多少。

(1)第一方案和第二方案

0.58*(x-y)/1.17=(0.58x+ 0.83xy%-1.2925y)/1.17

0.7125y=0.83y*x% x=85.84

所以,当y>0,x

(2)第一方案和第三方案

第一方案的自由现金流量的表达式是0.58*(x-y)/1.17,第三方案的自由现金流量的表达式是(0.58x-1.4625y)/1.17,因此打折销售的自由现金流量恒大于返还现金的自由现金流量,打折销售是优先选择的。

(3)第二方案和第三方案

(0.58x+ 0.83xy%-1.2925y)/1.17=(0.58x-1.4625y)/1.17

0.83y*x%=-0.17y x=-20.48

当y>0,x>20.48时,赠品销售在一般情况下是优于现金返利的,除非企业在特殊的情况下,如退出某一市场,转向其它的行业或产品销售;或是清算的情况下,商品急于脱手才不得不亏本销售。

因此,综上所述,同其他人的案例结果一样,在正常的经营中,无论商家所给予的优惠为多少,商品的销售利润率为多少,其结果并不会有所差别,即打折销售的选择是最优的,返还现金的选择最次,如果商场的规模较小,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用同样的方法计算,在y>0,x>56.75时,打折销售要优于赠品销售,这个可能是因为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的差别上,实际经营中也具有较好的实用性,因此该结果具有一般性。另外对于商场所提供的抵扣券和现金抵用券只能在以后的购买行为中使用,差别在于会减少一定的货币时间价值,对结论的影响不大。因此商场在有效地增加销售的同时,打折销售所带来税负影响是最有利的。

参考文献:

[1]杨晓萌:企业销售中的税收筹划问题[J].经济论坛,2005,(23):100-101

[2]周仁仪:零售商场打折馈赠促销的税务筹划[J].财会月刊,2005,(06):54

商品税论文篇6

关键词:

最优定价;减排策略;碳税;财政补贴

1研究背景与主要文献综述

随着资源与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节能减排成为当前国际社会的热点话题。低碳时代得到来,使得政府和企业纷纷就目前的现状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如政府采用多种规制措施(补贴或税收等)来激励企业改变其生产经营模式降低碳排放;企业为保证自身利润及应对当前政府措施和市场的变化,也相应地调整其运营模式,具体表现在通过使用新工艺、投入新技术、提高企业员工管理水平等方式向低碳转型。因此企业在低碳改造过程中面对政府的环境政策,该如何进行产品定价、调整自己的低碳投入成本?政府补贴及税收是如何影响企业的产品定价与低碳投入的?在政府低碳减排目标的约束下,低碳供应链企业产品定价与低碳投入关系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课题。从目前看,政府政策及监管是企业实施低碳供应链管理强有力的推动力量[1]。Wolfram等[2]研究了在激励企业采取先进技术进行减排的环境政策工具中,税收比自由许可、拍卖许可更能激励企业采用现金减排技术。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已征收碳税,如荷兰、丹麦、瑞典、爱尔兰等[3]。我国碳税征收仍处于研究层面,但根据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碳税政策框架》报告,财政部财务科拟定了《开征碳税研究》报告,同时发改委能源所也了《2050中国能源和碳排放报告》,为我国政府征收碳税提供了理论依据。

Bettina[4]从减排量等7个方面论证了碳税在降低碳排放中更有效且成本更低。Benjaafar等[5]将碳排放因素考虑到简单的供应链系统中,建立了碳排放限额模型、碳税模型、限额与交易模型以及碳抵消模型等,为供应链低碳运作提出了颇有意义的管理启示。Hoen等[6]分析了碳税、碳限额、碳交易等不同碳排放约束对制造商运输方式决策的影响。黄鑫等[7]通过考虑财政补贴、税收、罚金等参数来分析政府监管者如何通过财政工具引导企业积极遵守和服从节能减排政策。Song等[8]分析了征收碳税、强制减排、以碳总量限制和交易下企业单周期最优订货量决策的问题。赵道致等[9]在考虑碳税情况下对供应商主导的二级供应链减排博弈进行了研究,讨论了减排策略下企业的最优产量与单位产品减排量。

针对低碳政策下供应链成员定价的研究,杨珺等[10]建立了基于系统动力学的单个供应商和销售商的供应链模型,分析了强制排放和碳税两种排放政策对于供应商、销售商及整个供应链的总成本和碳排放的影响。马秋卓等[11]研究了以碳配额机制为基础的碳交易体系下单个企业低碳产品最优定价及碳排放策略问题。毛超艳等[12]通过引入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决策变量,构建了制造商的简化决策模型,给出了制造商的最优定价和最优碳排放量,分析了碳排放政策与消费者低碳需求对制造商最优定价和最优碳排放量的影响。谢鑫鹏等[13]研究了基于CDM的制造商与零售商的产品定价与减排决策。上述文献虽然考虑碳排放政策下产品定价的影响,但是大都针对单个企业,且涉及到碳税与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形较少。与此同时,随着消费者低碳环保意识的增加,企业在面对政府减排压力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低碳偏好。大量消费者调查和研究报告表明,消费者愿意为购买低碳产品支付额外的费用[14]。如Liu等[15]在研究中指出,消费者环境意识逐渐增强,愿意购买绿色低碳产品并为之付出额外的费用。这会迫使供应链企业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模式来保证其利润,但最终还是会通过合理的产品定价,将低碳改造所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消费终端,由消费者买单。

本文将消费者低碳偏好考虑到供应链中,在需求受到产品价格和单位产品碳排放双重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研究政府征收碳税及补贴下的,由低碳制造商与低碳零售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模型,探讨制造商与零售商的定价与减排策略、政府碳税及补贴的影响关系,为企业定价、减排投入及政府制定碳税和补贴提供参考。

2情景描述与假设

2.1情景描述碳税是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有效措施,作为重要的环境政策工具,能够减缓国内生态环境压力、遏制环境恶化、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完善环境税制、调整资源配置,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阶段,碳税将被逐步提上日程。为应对即将实施的碳税政策,企业开始通过使用新工艺、购买新设备、投入新技术等方式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向低碳转型,这使得企业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等等过程中的成本增加,这些都属于低碳化投入成本的一部分。可以说,碳税在降低环境污染的同时给企业,特别是碳排放量较大的制造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减排压力,导致其生产成本增加。因此,企业和供应链上成员会将这部分额外增加的碳税成本通过产品定价的形式转移到消费者身上,造成产品的价格超出消费者可接受范围,导致产品滞销、企业亏损等现象的产生。为此,政府为鼓励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应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将部分税收所得贴现给低碳消费者,以刺激消费,拉动市场需求。基于以上情景,本文以一个制造商与一个零售商组成的二级供应链模型为研究对象,其中上游制造商负责产品生产,下游零售商负责产品销售,在此过程中将产生碳排放,政府会根据企业最终的碳排放对企业进行征税,为降低碳排放,制造商与零售商都将投入资金进行低碳改造;同时,政府为鼓励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会对产品进行补贴。以此构造考虑政府征收碳税及补贴下的二级供应链模型,在此基础上建立制造商领导下的分散化决策下的定价模型如图1所示。政府对企业碳排放进行征税,并根据产品的低碳程度对消费者购买产品时进行补贴,消费者为产品价格与低碳度双驱动型,故市场需求将受产品的价格及碳减排程度两方面的影响。制造商与零售商根据碳税大小与市场需求来确定减排量即减排资金投入进行低碳产品生产,并对产品进行重新定价。

2.2基本假设为研究方便,本文简化过程,仅考虑制造商领导下的分散型供应链,且做如下假设:

3模型建立与求解

3.1制造商及零售商的最优定价在此我们建立制造商主导下的分散化决策下的两级供应模型,供应链成员在知晓政府对其所征收的碳税税率之后,制造商须在生产周期开始之前制定最优的碳减排量即减排投入资金及产品批发价,零售商根据制造商的决策制定自身减排及定价策略,使各自在生产周期之后利润最大。由于增加了碳税成本与低碳减排成本,且受成本的一些条件约束,制造商和零售商的最大化利润目标函数分别。

3.2结果分析下面根据制造商与零售商的最优定价,分别分析政府碳税和低碳补贴即税收返还补贴对碳减排量、供应链成员定价及需求量的影响,以期获得一些管理启示。结论1表明,政府碳税的征收会变相导致单位产品的碳排放成本增加,最终表现为产品销售价格提高。对于零售商而言,不论产品碳排量如何,随着碳税的增加,零售价将不断提高;但对于制造商而言,当零售商碳排放量大于自身碳排放量时,由于零售商面临的碳税压力较大,随着碳税力度的增大,零售价上升幅度会过大,将导致产品销量严重减少,为避免因销量减少过大带来的利润损失,作为市场主导者的制造商会降低批发价,使零售价随之降低,提高销售量,故而会出现批发价随碳税的增大而减小的情形。从环境角度来看,碳税的征收会促使企业减排,从而降低大气污染;但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碳税的征收使得产品零售价格增大,消费者承受物价上涨的压力,市场需求减少,使市场经济处于低靡状态,税率过小使得起不到激励制造商生产低碳产品的驱动力。因此,政府应确定适当的碳税,综合考虑环境与经济两方面因素。结论2表明,政府对低碳产品进行补贴,以财政补贴的形式补贴给消费者,可以激励更多的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增大市场需求,企业因此可以提高产品价格,可以说政府对消费者进行低碳财政补贴可以间接地帮助实施低碳生产的企业营利,降低企业低碳改造成本,也能够使促使企业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低碳改造,减少产品碳排放,对经济及环境来说都大有裨益。结论3:随着零售商碳排放量的增大,即随着零售商减排资金投入的减少,制造商批发价将变小,零售价可能变大也可能变小,而制造商碳排放量对批发价的影响与对零售价的影响趋势相似,它们都要根据政府碳税回收补贴及消费者低碳偏好的大小具体判断。结论3表明,不论政府碳税及补贴情况如何,零售商的碳排放量越大,即减排资金投入越少,批发价始终减小。这是由于零售商碳排放量越大,随之而来的是所要缴纳的碳排放税越多,会迫使其提高零售价,导致市场需求量减少,为使零售商在制定产品价格时不至于过高,制造商会通过降低批发价间接分担零售商的碳税压力,所以随着零售商碳排放量的增加,批发价会减小。同时,由于消费者的低碳偏好以及政府碳税的存在,随着碳排放量的增加,当政府碳税力度过小时,企业节约的低碳投入成本可能大于碳税所增加的成本,所以产品价格会是下降的趋势;而当政府碳税力度较大时,其缴纳的碳税带来的损失过高,所以提高产品价格在所难免。可见,政府碳税及回收补贴对于供应链成员减排量的制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供应链成员在制定减排策略即低碳投入时,可以考虑相互合作的方式来进行综合减排。

4数值仿真

通过数值仿真进一步来分析政府碳税及财政补贴对供应链成员定价的影响,并通过分析供应链成员利润为政府制定碳税与财政补贴提供参考。对比图3可知,不论碳减排量如何,零售价随着碳税税率的增大都将增大,但与零售价情况有所不同,当碳税税率较高时,零售商每降低单位碳排放时,零售价所上升的幅度越小,达到1时则碳排放量变化对零售价影响很小,此时零售商减排积极性会相对减小。故政府在制定碳税税率时可以考虑制定差别化税率,在不同企业间实行不同的税率。由图4和图5可知,随着碳税税率的增大,制造商与零售商利润均减小,随着政府补贴力度的增大而增大,这与结论1和结论2相符。且由图可发现,随着碳税的增大,制造商利润明显迅速下降,最终与零售商利润相差无几,由此可见政府碳税的征收对制造商影响更大。这与现实情况相符,相对于零售商而言,制造商碳排放较多,面对相同的碳税政策时二氧化碳排放量较高的制造商所承受的惩罚力度更大、减排压力更多,因此所带来的利润损失也就更大,可以说碳税对于碳排放量大的企业所造成的影响必将是巨大的。因此,政府在制定碳税时应科学合理制定,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并避免其对高能耗产业的冲击,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阶段对受影响比较严重的高能耗行业建立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

5结束语

低碳经济环境下,政府环境政策及消费者市场需求变化必将对供应链企业的产品定价及减排产生深刻的影响。低碳时代的冲击对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积极探索市场需求规律,合理确定产品的价格,加强自身与上下游企业间的合作;政府也需根据不同企业调整税率,使社会总福利最大化。本文以低碳经济为背景,构建了碳排放税与低碳产品补贴下供应链企业定价与减排模型,通过建立模型与求解得到所建定价模型的解析解,进而研究了制造商和零售商的最优定价与消费者低碳偏好、政府碳税及财政补贴,以及制造商与零售商碳减排量方面的影响关系,并进一步求得此时的产品市场需求量,为供应链成员生产及产品定价提供决策支持;最后通过数值仿真,分析一定碳排放量状况下,碳税税率及财政补贴对产品批发价、零售价、市场需求量及利润的影响,为供应链成员制定碳排放量及政府制定碳税税率及财政补贴提供参考。通过理论研究和数值分析,可得到以下启示:(1)随着政府碳税的不断提高,单位产品零售价必将增加,但批发价大小的变化情况取决于制造商与零售商的最终碳排放量,也即减排投入资金情况,随着零售商碳排放量的增大,即随着零售商减排资金投入的减少,制造商批发价将变小,因此企业间可以通过合作减排使供应链利润更优。(2)碳税对制造商与零售商作用效果不同,对此政府在制定碳税税率时应科学制定差别化税率,制定合理的碳税政策,避免对高耗能行业带来严重的冲击,这样才不会挫伤企业进行低碳改造的积极性,切实起到降低碳排放的目的。(3)随着政府对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时补贴力度的加大,产品批发价与零售价都将增大,利润也随之增大,这说明政府财政补贴有利于企业进行低碳改造,提高企业低碳投入的积极性,同时可减缓碳税实施带来的冲击。

参考文献:

[1]BAUMANNH,BOONSF,BRAGDA.Mappingthegreenproductdevelopmentfield:engineeringpolicyandbusinessperspectives[J].JournalofCleanerProduction,2002,10(5):409-425

[2]WOLFRAM,REQUATETILL,UNOLD.Environmentalpolicyin-centivestoadoptadvancedabatementtechnology:willthetruerank-ingpleasestandup?[J].EuropeanEconomicReview,2003,47(1):125-146

[3]高鹏飞,陈文颖.碳税与碳排放[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42(10):1335-1338

[4]BETTINABFWITTNEBEN.Exxonisright:letusre-examineourchoiceforacap-and-tradesystemoveracarbontax[J].EnergyPolicy,2009,37(6):2462-2464

[5]BANJAAFARS,LIYANZHI,DASKINM.Carbonfootprintandthemanagementofsupplychains:insightsfromsimplemodels[R].Minnesota:UniversityofMinnesotaworkingPaper,2010

[6]HOENKMR,TANT,FRANSOOJC,etal.Effectofcarbone-missionregulationsontransportmodeselectioninsupplychains[R].Eindhoven:TechnischeUniver-siteitEindhoven,2010:1-32

[7]黄鑫,陶小马,杜增华.节能减排管制政策的博弈分析[J].广西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33(3):322-326

[8]SONGJ,LENGM.Analysisofthesingle-periodproblemundercarbonemissionspolicies[M]∥Handbookofnewsvendorproblems:models,extensionsandapplications.NewYork:Springer,2012:297-313

[9]赵道致,勾杰.考虑碳税征收的供应链纵向减排博弈研究[J].标准科学,2013(11):53-57

[10]杨珺,李金宝,卢巍.系统动力学的碳排放政策对供应链影响[J].工业工程与管理,2012,17(4):21-30

[11]马秋卓,宋海清,陈功玉.碳配额交易体系下企业低碳产品定价及最优碳排放策略[J].管理工程学报,2014,2(28):127-136

[12]毛超艳,梁喜.碳排放约束下制造商的定价与减排策略及政策启示[J].低碳经济,2013(10):21-24

[13]谢鑫鹏,赵道致.基于CDM的两级低碳供应链企业产品定价与减排决策机制研究[J].软科学,2013,27(5):80-85

商品税论文篇7

在现代的卖方市场条件下,大部分的商品供过于求的前提下,为了竞争,各商家使出浑身解数,当然,促销活动是一个很好用的招数,并且有愈演愈烈的态势,以至于我们经常看到商家提供诸如打折、买一送一、满200送50等等各种优惠条件的促销。为了达到促销的成本效益原则,考虑这些方案的综合影响是选择促销方案的有效手段。目前商品的促销活动更多体现在大型商场中,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商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上的应为一般纳税人,大型商场在一般情况下符合该条件,因此文章在一般纳税人的框架下就几种常见的促销手段进行分别讨论,大型商场的促销中不仅是增值税,还涉及到所得税等问题,因此文章中根据一项促销销售行为的总税负影响即自由现金流量来判断何种促销方案应为较佳选择。

一、促销的常见形式及税收规定

1.打折销售

打折销售指的是商品在销售时直接按一定折扣销售或是满一定金额一定折扣进行销售。此种促销活动,现行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中扣减折扣。当然,前者税负较低,大多商场均采用前者。

2.销售加赠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赠品应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并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个人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商场赠送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该个人所得税最后只能由商场承担。目前更常见的“满100送20元礼品或20购物券”属于此类促销行为。

3.买商品返还现金

该销售手段主要是根据购买方的购买数量、购买金额的大小给与购买方的积分,当积分为一定数额的时候将返还多少金额,或是一定的现金抵用券下次使用。现行税法规定,销售方向购买方发放现金属于现金返利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价格上的减让,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虽然可以从购货方手中取得发票,列为销售费用抵减所得税,但商场的购货方均为个人,无法取得正式的发票,这一筹划渠道便也行不通。

二、促销活动形式的选择

关于这几种促销方式的选择问题,一些人已经对其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均表明,打折销售的形式是最好的,无论是从利润还是所缴纳的税金来说都是最优的,送现金的方式是最糟糕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文章都是从案例的角度来解释的,并且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做了调整,结果是否具有一般性结果,笔者将对此进行验证,为企业的经营策略提供一定的建议。

假设大型商场销售100元的商品,销售利润率为x%,商场购物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场的优惠条件为y%,也就是说,当y等于30时,则相当于打七折销售,100送30购物券或商品,买100返还30现金或现金抵用券。在假设销售100元的前提下(不考虑教育附加税和城建税)。

一般纳税人

1.打折销售

应缴纳的增值税=(100-y)/1.17*0.17-100(1-x%)/1.17*0.17=(x-y)/1.17*0.17

利润额=(100-y)/1.17-100(1-x%)/1.17=(x-y)/1.17

应缴所得税=(x-y)/1.17*25%

税后净利润=(x-y)/1.17*75%

自由现金流量=(x-y)/1.17*(75%-17%)=0.58*(x-y)/1.17

2.销售加赠品

所销售商品应缴纳增值税=x/1.17*0.17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y*x%/1.17*0.17

合并缴纳的增值税=(100+y)*x%/1.17*0.17

[1] [2]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y/(-%)*%=.y

利润额=x/.-y*(-x%)/.-.y = [x-y(-x%)]/.-.y

由于赠送商品成本及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x/.*%=.x/.

税后净利润=[x-y(-x%)]/.-.y -.x/.=[.x-y*(-x%)]/.-.y

自由现金流量=[.x-y*(-x%)]/.-.y -(y)*x%/.*.

=(.x .xy%-.y)/.

.买商品返还现金

缴纳的增值税=x/.*.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y/(-%)*%=.y

应缴企业所得税=x/.*%=.x/.

税后净利润= x/.-.x/.-y-.y=.x/.-.y

自由现金流量=.*x/.-.y- x/.*.=(.x-.y)/.

.促销形式的选择

因此,在这三种形式的选择,关键是考察三种形式自由现金流量的多少。

()第一方案和第二方案

.*(x-y)/.=(.x .xy%-.y)/.

.y=.y*x% x=.

所以,当y>,x<.时,第一方案优于第二方案,在商品流通行业,这么高的销售利润率对一般的商品是合适的,即打折销售在大型商场中对大部分商品是优于销售加赠品的,商家尽量选择打折销售,并具有一般性结论。

()第一方案和第三方案

第一方案的自由现金流量的表达式是.*(x-y)/.,第三方案的自由现金流量的表达式是(.x-.y)/.,因此打折销售的自由现金流量恒大于返还现金的自由现金流量,打折销售是优先选择的。

()第二方案和第三方案

(.x .xy%-.y)/.=(.x-.y)/.

.y*x%=-.y x=-.

商品税论文篇8

一、最优税收标准

谈及最优税收理论,首先要了解最优税收制度的评价标准。历史上诸多的经济学家对税收制度的理想特征的看法中,备受关注的是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的平等、确定、便利、最少征收成本四原则,以及瓦格纳在其《财政学》中提出的四项九目原则等等[1 ]。在效率与公平问题成为经济学讨论中两大主题的今天,理想的税收政策通常都是在马斯格雷夫所提出的三大标准的框架内,即:(1)税收公平标准;(2)最小行政成本标准;(3)最小负激励标准(效率标准)[2 ]。

二、最优税收理论的假设条件

简单的说,最优税收理论是研究如何以最经济合理的办法征收某些大宗税款的理论。最优税制理论是建立在系列严格的假设前提之下的,其中最重要的假设有三个:(1)完全竞争市场假设;(2)行政管理能力假设,即任何税收工具的使用都不受政府行政管理能力的限制(总量税例外),并且行政管理费用是相当低廉的;(3)标准福利函数假设,标准福利函数给定了衡量最优税制的目标,即实现福利最大化;[3] 最优税制理论的假设条件还包括其他一些方面的内容,如:个人偏好可以通过市场显示出来,公共支出与税制结构特征无关等。

在这些假设条件下,最优税收理论认为:政府不可能不费代价的征集到所需要的收入,这种代价集中的体现为税收干扰资源配置产生的经济效率损失。故政府和税收理论都应致力于寻找一种最优税收工具,这种工具在能够征集到既定收入量的前提下,产生最低限度的超额负担。

三、最优税收理论的主要内容

最优税收理论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最优商品税理论、最优所得税理论、商品税与所得税的组合理论。最优商品税理论研究在既定的财政收入目标下,应当如何对各商品课税,才能做到效率损失最小;最优所得税理论旨在分析和解决课税在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权衡取舍问题;商品税和所得税的组合理论这种比较两者之间的优劣问题。

1.最优商品税理论

(1)拉姆塞法则。最优税制应当使对每种商品的补偿需求均以税前状态的同等比例下降为标准。即,假设政府是全部收入只能以扭曲性的商品税筹集,为使效率损失最小,要做到边际税收的效率损失相等,即从每个商品筹集到的最后一单位的超额负担相等。后来的经济学家在利用拉姆塞法则研究最优商品课税时,把拉姆塞法则归结为两个具体的法则:一是逆弹性法则。其政策含义是:为了使课征效率损失最小,两种商品的税率应该与其需求弹性成反比,也就是说应对需求弹性较低的商品课以较高的税率,对于需求弹性高的商品,应课以较低的税收。一是按比例递减法则。其政策含义是:为了使税收引起的效率损失最小,不同商品税率的确定应使对两种商品的需求同比例减少。

等比例减少规则和逆弹性规则有着非常严格的假设条件:(1)没有对外贸易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不存在外部性问题,仅考虑单一消费者或者把所有消费者看成是同一的情况,即单人经济情况;(2)货币的边际效应对所有的消费者都是相同的;(3)假定只有两种商品,课税商品之间并不存在交叉价格效应,从而每种商品的需求只取决于自身的价格和消费者工资率的高低。

拉姆塞法则虽然解决了对不同需求弹性的商品课征选择性商品税时税率设计的问题,但它未考虑公平。拉姆塞法则没有考虑商品之间可能具有替代或互补的关系,也没有专门处理诸如闲暇这类商品的征税问题。

(2)考虑闲暇的科利特-黑格法则。

后来的学者放宽了拉姆塞法则的单一消费者经济和商品间不存在交叉效应的假定。科利特和黑格提出,当存在三种商品时(不课税的劳动和两种消费品),应该对与闲暇互补的还是商品课以较高税率,对与闲暇替代的商品课以较低税率。他们的研究有助于解决不能对闲暇课税所带来的困难。

(3)考虑收入分配的拉姆塞法则。斯特恩概括了对拉姆塞法则修正后的结论:

一种商品的分配特征值越高,则税收引起的该商品的补偿需求弹性减少的比例应该越低,即使这样做会带来较大的效率损失。基于公平的考虑,对于高所得阶层尤其偏好的产品无论弹性是否很高也应确定一个较高的税率,对于低所得阶层尤其偏好的产品即使弹性很低也应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

值得重视的是,对拉姆塞法则的修正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穷人特别偏好的商品,仍可以遵循拉姆塞法则行事;其次,尽管有人辩称商品税无须承担收入分配职能,收入分配问题只应由所得税解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就提供了通过对这些商品课税以改进收入分配的可能性。拉姆塞法则有其应用上的价值。

2.最优所得税理论

19世纪末,埃其沃斯(edgeworth,1897)以边沁主义社会福利学说为基础,认为最优税收的目标就是使社会福利即个人效用之和达到最大。要使社会福利最大,则应使每个人的收入的边际效应相同。要使每个人的边际效应相同,就应该对富人的所得课以高税,累进税应当随收入递增最后达到100%,因为富人的损失的边际效用比穷人的小,这奠定了高税率、多档次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这一传统观点的理论基础。埃其沃斯模型最大的缺陷是忽略了个人被课税后在行为上做出的反弹,即忽略了税收在激励上的代价。

1971年,米尔利斯一定程度分析了最优所得税的一般结构,即在政府目标是使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的前提下,社会完全可以采用低累进的所得税来实现收入分配,过高的边际效率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对于公平分配目标的实现也是无益的。米尔利斯模型表明,对于高收入者课以重税未必导致公平的结果,反而可能使得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下降。

斯特恩提出的最优线性所得税模型结论为:线性所得税的最优边际税率随着闲暇和商品之间的替代弹性的减少而增加,随着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更加公平的评价而增加。这说明一方面人们对减少分配不公平的关注越大,则有关的税率就应越高;另一方面,最优税收与劳动供给的反应灵敏度、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收入分配的价值判断密集相关。

3.商品税与所得税的组合理论

商品税与所得税的组合理论对商品税和所得税的优劣进行了比较。有人认为所得税可以解决所有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也有人看法正好相反。更为一般的看法是:商品税在解决效率问题上更有效,而所得税有助于解决公平问题。除非做出极严格的假定,最优的选择还是商品税与所得税二者的综合。

四、最优税收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必须批判的借鉴最优税收理论

2.改革要兼顾效率与公平

3.我们需要重新认识所得税的公平功能,并且重新探讨累进性所得税的合理性

4.提高政府了解掌握信息的能力与税收征管能力

参考文献:

商品税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背景

目前,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贸易自由化趋势也日益加强,但是整个世界并不能达到最终的完全自由化,即保护贸易政策仍继续存在。经济全球化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有效的配置资源,进行合理的分工,从而提高全球的经济效率和福利水平,但是也给那些经济落后的国家带来冲击及负面影响。所以,贸易保护政策仍然存在于各国的贸易政策体系中。20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新贸易保护主义还有所抬头,而关税政策正是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两种势力的核心点。所以,首先我们来简单介绍一下自由贸易关税理论和保护贸易关税理论。

(一)自由贸易关税理论。自由贸易关税政策历来是贸易政策中关注的重点。自由贸易税收理论在贸易上主张国际贸易自由发展,反对国家运用关税等手段对经济进行干预。1976年,亚当・斯密发表了经济学著作《国富论》,标志着自由贸易学说的诞生。亚当・斯密先是批评了国家从重征收出口关税的危害,这是因为高额关税必然阻滞劳动成果与国外的交流,必然限制对这些货物的消费,使得国内人们勤劳动机减弱,妨碍国内产业。大卫・李嘉图也主张自由贸易和自由放任。俄林在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关税理论和政策主张。他认为,保护关税妨碍国际分工和生产要素有效运用。

(二)保护贸易关税理论。与自由贸易关税理论相反,保护贸易税收理论主张运用国家税收等措施干预对外贸易,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和实施各种限制,以保护本国市场和本国企业,防止外国商品竞争,促进本国产品进入外国市场。威廉・配第在进口关税中认为,对产成品征收高额关税,而对原材料及初级产品从轻征税,这不仅有益于进口国加工业和整个经济的发展,而且可以杜绝人们逃税避税的行为。20世纪八十年代以克鲁格曼和赫尔普曼为代表,提出的“新贸易理论”主张运用适当的关税不仅可以将外国企业从本国消费者身上赚取的垄断利润转移到国内,限制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进行销售的垄断高价,而且可以鼓励国内企业提高产量,使其边际成本下降,增强国际竞争力。

所以,关税是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进行激烈竞争的核心点,要么不征收关税,要么征收关税以及规定征收程度。

二、关税的效应分析

当一国征收进口关税时,则国内商品的价格必然会做出反应,但上涨的幅度究竟为多少呢?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本文主要设置两种因素:一是进口国是大国还是小国,因为大国与小国对国际市场的价格影响不同,所以商品价格的变动也会不同;二是征税商品的供给弹性,因为进口供给弹性和进口需求弹性的不同组合会对进口国内市场产生不同的影响。以下从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分别对大国和小国的进口关税进行分析。

(一)局部均衡分析

1、小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如图1所示,SF表示世界市场X商品的供给曲线,S表示国内生产者供给曲线,D表示国内需求曲线。(图1)当不存在国际贸易的情况下,供需平衡于E点,即在OP价格上,生产者愿意生产OQ数量的X产品,消费者也愿意消费OQ数量的X产品。在自由贸易下,面临SF世界供给曲线,这时,世界市场价格,也就是国内市场价格OP1,在这个价格下,国内生产者只愿意生产OQ1数量的X产品,而消费者愿意消费OQ5数量的X产品,其中Q1Q5数量产品依靠进口补充,来达到新的均衡。

如果该国对X商品进口征收税率为P1P2/OP1的进口关税,由于该国为贸易小国,关税负担全部转给国内消费者,则国内价格上涨到OP2。在此价格水平上,该国将消费OQ4数量的X商品,其中国内只生产OQ2数量,而Q2Q4将从国外进口,SF’代表了征税情况下世界市场X商品的供给曲线。由此,我们可以就征税对A国国内经济效应进行分析。

(1)消费效应:征收关税后,由于国内价格提高到OP2而使国内消费者对X商品的需求量减少Q4Q5。

(2)生产效应:由于X商品的国内价格提高,而促使国内生产者愿意多提供Q1Q2数量的X商品。

(3)贸易效应:由于进口关税而使X商品进口减少了Q1Q2+Q4Q5的数量。

(4)收入效应:征税后,该国政府从关税中得到P1P2×Q2Q4的收入。

(5)再分配效应:借助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来说明。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剩余由于征收关税而损失了a+b+c+d的面积,而生产者剩余增加了面积a。

(6)社会福利效应:消费者剩余减少了a+b+c+d,生产者剩余增加了a,政府关税收入c,b+d部分是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也就是贸易保护代价。其中,b是由于生产资源从更高效率的部门转移到效率低的部门引起的损失,d是由于消费者要负担关税前转而引起实际收入的损失。如果我们将出口国因进口国征收关税所造成的影响加进来,可以看出进口国征收关税不利于出口国的出口品生产者,但有利于出口国的消费者。我们知道,进口国征税并刺激国内生产者增加产品的生产,相应的会替代一部分进口。同时,征收关税以后,该产品的价格上升,会导致进口国对进口品需求的减少,从而迫使厂商降低商品的市场售价,这种价格的降低显然对消费者有利,而对生产者不利。所以,征收进口关税,有利于与进口品相竞争的进口国生产者和出口国出口品的消费者,而不利于进口国的消费者和出口国出口品的生产者。此外,征收进口关税也破坏了世界市场的统一性,其标志是对同一种产品,每个国家有一个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市场价格。

2、大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如图2所示,SH表示大国商品X的国内供给曲线,SF是外国对该国商品X的出口供给曲线,SH+F表示对该国商品X的总供给曲线,它是由SH和SF曲线相加所得。(图2)从图2中我们可以看到,当自由贸易时,国内商品X的需求曲线D与SH+F相交于点B,商品X价格为P0,国内消费为Q0。如果对商品征收进口关税,则总供给曲线将上移到SH+F+T。由于进口国为大国,所以征收关税会使X商品在世界市场的价格下跌至OP1,在此价格下,世界市场愿意提供Q1数量的X商品。

由于该国征收P1P2/OP1关税,使X商品在该国国内价格为OP2,在此价格下,国内生产者提供Q2产量X商品而消费者需求为Q1产量,此时不足部分Q1Q2由世界市场来供给,该国达到新的均衡。征税后,该国消费者剩余损失了a+b+c+d,其中a为该国国内生产者获得的租金即生产者剩余,c+e为该国政府征收关税所得,而b+d是贸易保护成本,是社会福利净损失。由此可以得到,该大国从关税中获得的净利益为(a+c+e)-(a+b+c+d)=e-(b+d)。因此,大国征收关税对该国净福利的影响要把关税的保护成本与贸易条件改善获得的利益相比较。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意味着从关税中获得了净利益;如果两者相等,则该国未从关税中遭受损失,但保护了本国产业;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该国因为征收关税使得国民福利受到损失,真正为保护产业付出成本。

(二)一般均衡分析。一般均衡分析借用的主要工具为提供曲线、生产可能性曲线等。假设是国内和世界两个市场,且商品为X和Y两类,分别是国内市场的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的代表。

1、小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

(1)价格效应:征收关税前,若国内市场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与国际市场上相同,那么征收后,假设是X商品变贵了,其与Y的相对价格比也上升了,相同数量的Y商品较之以前只能换取较少的X商品。

(2)产业保护效应:征收进口关税对国内X商品的生产者具有促进和保护作用,社会大量资源流向国内生产的X商品。

(3)贸易效应:贸易规模减少。

(4)关税收入效应:关税被政府征收作为收入了。

(5)社会福利效应:征收虽然增加了关税收入和生产者利益,但是损坏了消费者利益,且超过了前两者的收益会使社会福利水平下降,这是关税扭曲了生产和消费的结果。

2、大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对大国征收关税会减少贸易效应,促使福利水平下降,但贸易条件效应又会提高福利水平,这就需具体看两者的较量了。

三、我国的关税状态

财政部官方网站称,中国目前的关税总水平由“入世”前的15.3%降至目前的9.8%。自2002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履行承诺的“入世”关税减让义务,进口关税总水平逐年降低,截至2010年1月1日,在降低了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根据财政部关税司的数据,目前中国进口关税税率由0~65%不等,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分布格局。“入世”8年间,税则税目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和细化。税目数量由2001年的7,111个增至目前的7,923个,增长了11.4%。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也由2001年的5,097亿美元增长至2008年的25,633亿美元,增长了5.03倍,年均增长率为26.0%。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下降了13.9%。另外,截至2010年5月30日,中国共对600多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低于5%,相对于最惠国税率,优惠幅度达50%以上,而且与相关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9项自由贸易协定或区域优惠贸易安排。

我国目前在对外贸易上已经属于一个大国,对有些进出口产品占有的比重相当大,可是价格制定权仍然不在我们手里,而这严重影响我国在进出口上的政策实施和获得的利润,我国仍需在这个方面努力。

四、对策与建议

当前社会,关税的征收与否已经不是最关键的问题了,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形对关税的征收以及征收程度进行分类。自从加入WTO,我国的关税就一直处于下降的状态,这不仅是行使WTO的承诺,更重要的是我国为世界经济做出贡献。

(一)继续针对不同产业、不同出口国家、不同的进出口产品,相应确定关税政策,提高关税博弈能力。要通过这种分产业、分出口国家、分产品的关税政策调整来形成合理有效的关税结构,同时在政策设计中要逐步追求一个跨期(从选择政策或分工到政策或分工的作用结束为止的所有时期)的动态福利最大化,这个福利的变化既可能是直接的经济福利也可能是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的谈判能力的变化。

(二)继续积极推行“走出去、引进来”战略。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相关产业的国际转移,向一些近邻的发展中国家转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直接向一些与我们贸易争端发生较多的国家和地区转移。利用WTO框架下的新规则积极促成贸易结构的转向,逐渐实现进出口贸易结构的升级,利用后发优势,高起点地培育和发展国内的相关市场尤其是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行为尤其是价格竞争行为,真正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扮演“大国”角色,并让相关竞争政策尤其是关税政策能够达到更多地分享国际贸易利得和全球化红利。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商品税论文篇10

在现代的卖方市场条件下,大部分的商品供过于求的前提下,为了竞争,各商家使出浑身解数,当然,促销活动是一个很好用的招数,并且有愈演愈烈的态势,以至于我们经常看到商家提供诸如打折、买一送一、满200送50等等各种优惠条件的促销。为了达到促销的成本效益原则,考虑这些方案的综合影响是选择促销方案的有效手段。目前商品的促销活动更多体现在大型商场中,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商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上的应为一般纳税人,大型商场在一般情况下符合该条件,因此文章在一般纳税人的框架下就几种常见的促销手段进行分别讨论,大型商场的促销中不仅是增值税,还涉及到所得税等问题,因此文章中根据一项促销销售行为的总税负影响即自由现金流量来判断何种促销方案应为较佳选择。

一、促销的常见形式及税收规定

1.打折销售

打折销售指的是商品在销售时直接按一定折扣销售或是满一定金额一定折扣进行销售。此种促销活动,现行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中扣减折扣。当然,前者税负较低,大多商场均采用前者。

2.销售加赠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赠品应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并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个人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商场赠送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该个人所得税最后只能由商场承担。目前更常见的“满100送20元礼品或20购物券”属于此类促销行为。

3.买商品返还现金

该销售手段主要是根据购买方的购买数量、购买金额的大小给与购买方的积分,当积分为一定数额的时候将返还多少金额,或是一定的现金抵用券下次使用。现行税法规定,销售方向购买方发放现金属于现金返利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价格上的减让,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虽然可以从购货方手中取得发票,列为销售费用抵减所得税,但商场的购货方均为个人,无法取得正式的发票,这一筹划渠道便也行不通。

二、促销活动形式的选择

关于这几种促销方式的选择问题,一些人已经对其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均表明,打折销售的形式是最好的,无论是从利润还是所缴纳的税金来说都是最优的,送现金的方式是最糟糕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文章都是从案例的角度来解释的,并且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做了调整,结果是否具有一般性结果,笔者将对此进行验证,为企业的经营策略提供一定的建议。

假设大型商场销售100元的商品,销售利润率为x%,商场购物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场的优惠条件为y%,也就是说,当y等于30时,则相当于打七折销售,100送30购物券或商品,买100返还30现金或现金抵用券。在假设销售100元的前提下(不考虑教育附加税和城建税)。

一般纳税人

1.打折销售

应缴纳的增值税=(100-y)/1.17*0.17-100(1-x%)/1.17*0.17=(x-y)/1.17*0.17

利润额=(100-y)/1.17-100(1-x%)/1.17=(x-y)/1.17

应缴所得税=(x-y)/1.17*25%

税后净利润=(x-y)/1.17*75%

自由现金流量=(x-y)/1.17*(75%-17%)=0.58*(x-y)/1.17

2.销售加赠品

商品税论文篇11

一、“免、抵、退”税方法的理论原理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字[2002]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中明确指出:“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商品,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商品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商品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商品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如图1所示,可分三步来理解这一方法:

第一步,当期进项税额包括生产内销商品和出口商品的总的进项税额,会计核算不进行也无法进行划分。假定企业当期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为VI,其中为生产内销商品购进原材物的进项税额为VID,为生产出口商品购进原材物料的进项税额为VIE,则:当期进项税额VI=VID+VIE。

第二步,当期内销商品收入应按照该商品核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当期内销商品耗用原材物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销内销商品的销项税额。假定企业当期内销商品收入为SD,该商品增值税征税率为TL,当期内销商品销项税额为VOD,当期内销商品的应纳税额为VD,则:当期内销商品销项税额VOD=SD×TL,当期内销商品的应纳税额VD=VOD-VID=SD

×TL-VID。

第三步,假定企业当期出口商品收入为SE,该商品增值税征税率为TL,当期外销商品销项税额为VOE,当期外销商品的应纳税额为VE,则:当期外销商品销项税额VOE=SD×TL,当期外销商品的应纳税额VE=VOE-VIE=SD×TL-VIE。根据“免、抵、退”税的“免”税原理,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VE;根据“抵”税和“退”税原理,VIE部分应由税务部门退还给企业,应退税额VIE首先由企业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VD抵顶,VD不足抵顶的才予以退税。根据VD及其与VIE相比较的结果会出现三种情况:第一,VD>0,且VD≥VIE,这种情况下企业当期内销商品产生应纳税额,VIE可以并且完全能够被VD抵顶,并且有可能产生(VD-VIE)的应交税款,此时没有退税额,抵税额为VIE;第二,VD>0,但VD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出口商品享受到的实际退增值税额包括免予交纳的增值税税款VE部分和抵、退还商品耗用原材物料的进项税额VIE部分,因为:VE+VIE=SE×TL,所以理论上的免抵退税是按征税率给予的出口退税。

二、“免、抵、退”税方法的实践原理

企业出口商品后,税务部门应按照上述原理为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的概念。出口商品的退税率,是实际退税额与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收入之间的比例。企业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收入由会计核算取得,而退税率由国家制定。商品的退税率与征税率并不完全一致,我国实行的出口退税率有17%、13%、11%、9%、5%等,而增值税率为17%和13%,理论上的免抵退税是按征税率给予的出口退税,因此按征税率退税是出口商品免抵退税额的最高限额,一般情况下退税率小于征税率。

1.没有免税原材料、退税率与征税率一致情况下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是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收入与该商品出口退税率的乘积。假定免抵退税额为VR,出口退税率为TR,则:VR=SE×TR 。如图2所示,退税率与征税率一致(TR=TL)的情况下,VR=SE×TR=SE×TL=VE+VIE,企业即得到免予交纳生产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税款VE部分,也完全享受到退还采购过程的进项税额VIE部分。

2.没有免税原材料、退税率与征税率不一致情况下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退税率小于征税率,即TR

=SE×TL-SE×(TL-TR),因为:SE×TL=VE+VIE,所以:VR=VE

+VIE-SE×(TL-TR)。

3.有免税原材料的免抵退税额计算。如果企业出口商品收入中既包含缴税购进的材料MD,也包含免税购进的原材料MI,那么,企业在计算该出口商品的免抵退税额公式VR=SE

×TR中,SE包含了免税材料MI,免税材料也享受到了“免、抵、退”税待遇。但企业购入MI时已经免税,并没有进项税额,因此,就造成多计“免、抵、退”税额的问题,如图3所示。因此,对涉及使用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生产的出口商品,还要根据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和退税率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MI×TR),用以抵减包含有免税材料价值的免抵退税额。

由此,当含有免税原材料,TR=TL时,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应修正为:VR=SE×TL-MI×TL=(SE-MI)×TL=VE+VIE。当TR

-TR)中的SE也包含了免税原材料MI的价值,并冲抵了进项税额,这就造成多转出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对涉及使用免税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出口商品,还要根据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和征退税率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用以抵减包含有免税材料价值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MI×(TL-TR),使其不被“不得免征和抵扣”,如图4所示。调整后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SE

×(TL-TR)-MI×(TL-TR)=(SE-MI)×(TL-TR),因为:(SE

-MI)×TL=VE+VIE,所以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可进一步修正为:VR=(SE-MI)×TR=(SE-MI)×TL-(SE-MI)×(TL-TR)=VE+VIE-(SE-MI)×(TL-TR)。其中免税额为VE,而税法允许的抵退税额VIE-(SE-MI)×(TL-TR)=VR-VE。

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及其计算步骤

根据免抵退税方法的理论原理,应首先计算免税额;然后通过判断当期内销商品是否产生应纳税额及其与抵退税额的大小来判定计算抵税额;最后才计算退税额。但免抵退税的实践原理只能计算出总的免抵退税额,而免税额、当期内销商品的应纳税额和抵退税额的计算前提是已知进项税额分别在出口商品和内销商品中的金额,这正是实际会计工作中无法提供的数据。由于免、抵税额不涉及国家资金的退库,因而可以合并计算免抵税额,而退税额单独计算。免抵退税额的计算过程是先计算出应退税额,应退税额需要根据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比较大小来确定的,再由免抵退税额计算出免抵税额。具体来说要分四步逐项计算:

第一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商品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SD×TL-[VI-(SE-MI)×(TL-TR)]。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商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商品征税率-出口商品退税率)-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SE-MI)×(TL-TR)。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商品征税率-出口商品退税率)=MI×(TL-TR)。

因为:VI=VID+VIE,VD=SD×TL-VID,VR=VE+VIE-(SE

-MI)×(TL-TR),所以:当期应纳税额=SD×TL-[VI-(SE

-MI)×(TL-TR)]=SD×TL-[VID+VIE-(SE-MI)×(TL

-TR)]=(SD×TL-VID)-[VIE-(SE-MI)×(TL-TR)]=VD

-(VR-VE)。

第二步,判断当期是否存在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并不完全代表企业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当当期应纳税额[VD-(VR-VE)]≥0时,VD≥(VR-VE),企业内销商品的应纳税额在抵顶完税法允许的抵退税额后仍可能产生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而没有留抵税额。这就相当于免抵退税理论原理的第1种情况,如图5情况1所示,此时当期无退税额,免抵税额即是免抵退税额VR;当当期应纳税额[VD-(VR-VE)]

第三步,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商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商品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SE-MI)×TR。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商品退税率=MI×TR。

第四步,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在当期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情况下,根据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的比较结果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再由免抵退税额减去应退税额计算出免抵税额:第一,当期期末留抵税额=|VD-(VR-VE)|

=(VR-VE)-VD0,同时由于VD-(VR-VE)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通过上述由理论到公式的变换和分解,可将免抵退税政策原理转化为可操作的免抵退税计算公式,概念及原理更加明确,实际操作更加简便易懂。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S].2002-1-2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S].2002-2-1.

[3] 翁佩君.出口退税技巧(第1版)[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9-14.

商品税论文篇12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2-0061-05

前言

国家财政部于2016年3月23日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针对房地产业,《通知》规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以及“增值税征收率为3%”。《通知》的也意味着社会各界对于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的猜测尘埃落定。房地产业作为我国关注度最高的产业之一,“营改增”对于房地产业的经济效应势必产生重大影响。

自2012年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国内众多学者针对房地产业“营改增”影响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预测。从目前的研究结论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房地产业“营改增”非常必要。主要原因是由于房地产业现行营业税制度重复征税问题严重,并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在全行业征收增值税有利于实现各产业间的顺利抵扣,形成完整的闭环征收链条,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在房地产业税负方面,田志伟(2013)利用CGE模型分析了“营改增”对我国各行业税负的动态影响,发现行业产出品或服务价格相对于其成本上升时,则税负可能上升;彭晓洁(2014)通过构建预测模型,测算出“营改增”后税负的增减主要受到增值税税率、可取得的进项抵扣额的影响;孙作林(2015)按照3%的增收率和17%的税率,计算出当房地产企业毛利率超过31.5%时,会提高房地产企业总税负,并会导致房地产企业净利润下降。

学术界对于“营改增”影响效应的研究已较为广泛,但是当前的研究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目前,局部均衡分析作为“营改增”效应分析的主流方法,并不能兼顾多种税收的间接效应;另外,投入产出法也是较为传统的分析方法之一,而当前研究结果表明,投入产出法对于“营改增”效应的分析精度不足;CGE模型作为政策分析中的重要工具之一,也逐渐被广大学者应用到我国“营改增”政策影响的分析中,然而标准CGE生产模型往往假设较为理想化,测算结果并不能满足要求。

为了使理想化的CGE模型能够适应实际增值税税额,本文在将传统投入产出法与CGE模型将结合的基础上,对标准CGE生产模型进行修正,引入征税比率的概念,作为内生变量,调节增值税理论税额与实际增收税额之间的差值到最小,从而准确测算增值税的实际应纳税额,并充分体现出“营改增”税改政策的经济影响。

一、CGE模型建立

CGE模型的重点在于模拟经济实体中的实物层面,基于一般均衡理论,利用供给和需求函数准确描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润和效益最大化行为。本文将采用CGE模型对“营改增”“扩围”对于房地产业的影响进行模拟分析,为了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模型架构。除了标准CGE模型中常用的生产、商品等基础模块以外,本文将充分考虑国际市场的影响,并建立相应的分析模块。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加准确地描述“营改增”政策对于房地产业税负的影响,在生产模块中引入征税比率相关参数。

模型中将市场主要划分为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并针对国内外市场不同特点进行分别建模,引入企业、居民和国家三个市场经济参与者,并针对各自的收支特点建立平衡模型。为了表现国外因素的影响,引入国外净储蓄来描述国际收支差额。另外,本文中采用凯恩斯闭合规则来描述宏观经济闭合特性,保证模型收敛。

(一)生产模块

1.标准生产模块。为了准确反映现实经济中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建立CGE模型时,采用CES生产函数来描述生产方程。

一个行业的总投入主要包括中间投入以及增加值投入两部分。根据企业成本最小化原则,可将企业的成本优化问题用如下方程表示:

式中:PVAα、QINTAα――行业增加值价格、行业中间投入价格;QAα,QVAα,QINTAα――行业总产出、行业增加值、行业中间投入;ααα,δαα,ραα――规模参数、份额参数、替代弹性;a――行业。

采用拉格朗日求解,并对相应变量求微分后合并一阶条件,可以获得成本最小化方程:

增加值方程可由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构成的函数表示:

式中:QLDα――行业劳动投入;QKDα――行业资本投入。

因此,可以获得增加值成本最小化条件和增加值利润最大化方程:

式中:WL――劳动投入价格;WK――资本投入价格。

采用里昂惕夫函数表示商品c对行业a的中间投入方程:

式中:ICAcα――商品c对行业a中间投入部分的投入产出直接消耗系数。

行业中间投入价格可由公式(8)表示:

方程(1)―(8)可用来表示生产模块的行业行为。

2.改进生产模块。标准CGE模型中,将增值税当作一种要素税来处理,但这种处理方式过于理想,不符合我国税收制度的真实情况。目前,我国主要实行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方式征收增值税,因此可采用投入产出法来对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理论值进行计算。其中,销项税额可采用如下公式测算:

式中:PAα――行业总产出价格;STOCKα――行业存货量;TVACα――行业所缴纳增值税额。

根据处理方法的不同,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部分可进一步细化为来自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和来自中间投入的进项税两部分。其中,固定资产被允许用来抵扣进项税,有助于降低生产要素资本投入,因此可采用下面的方程表示:

式中:TVAK――固定资产抵扣税率。

来自中间投入的进项税可通过中间投入来计算,方程如下: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可以得出增值税的理论计算方法:

然而,根据现有文献研究结论,增值税的实际应纳税额通常与理论征税额相差甚远,这主要是由于国家会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影响征实际征税额。因此,为了更加准确地分析“营改增”对于房地产业税负的影响,本文引入征税比率的概念(Rleiv),并将来自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和来自中间投入的进项税分别内化到行业增加值价格PVA和行业中间投入价格PINTA中。因此,行业利润最大化方程可转换为:

式中:TBUSα――行业所缴纳营业税额。

对于房地产业,来自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和来自中间投入的进项税内化到PVA和PINTA中后,可得到如下方程组:

本文在CGE模型中采用修正后的生产模块来模拟房地产业的生产状态。

(二)商品模块

商品作为生产行为的主要载体,既被生产过程需要,同时也可被市场消费。商品的需求渠道包括国内生产和国外进口,同样商品的消费方式也包括国内消费和出口。因此,在CGE模型的商品模块中,国内产品与国外产品之间存在替代性,在此利用常替代弹性函数表示商品内销和出口之间的替代关系。

企业通过优化商品内销与出口的具体数量,使利润最大化,国内企业所供给商品总量可由如下方程表示:

式中:QXc,QDc,QEc――国内市场商品c的总供给量、内销和出口数量;αxc,δxc,ρxc――供给函数的规模参数、份额参数和弹性参数。

结合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条件,可以获得优化条件方程:

式中:PXc,PDc,PEc――供给商品c总平均价格、内销产品平均价格、出口商品平均价格。

由于出口商品收到汇率影响,因此为了使价格统一,对出口商品均价进行加权,转换为国内价格。

式中:PWEcw――商品c在国家w的平均价格;EXRw――国家w货币对人民币汇率。

同理,国内市场上的商品可以分为国产和进口两类,采用CES函数表示内购和进口商品的替代关系,国内市场上对商品c的总需求量方程为:

式中:QQc,QBc,QMc――国内市场商品c的总需求量、内购和进口数量;αqc,δqc,ρqc――函数规模参数、份额参数和弹性参数。

同样结合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条件,可以获得商品内购和进口需求量之间的最有关系,优化条件如方程(22)和(23)所示。

式中:PQc,PBc,PMc――需求商品c总平均价格、内购平均价格、进口平均价格。

对于进口商品,除了要考虑货币汇率以外,还要考虑关税因素,因此本文引入商品出口商品c到w国家的关税系数TMcw,控制方程为:

(三)企业模块

企业模块是建立在生产模块和商品模块的基础上,相对更加简单,在此采用方程对企业模块的收入、储蓄和投资情况进行描述。

式中:YENT――企业收入;SHAREke――资本投入回报率;QKS――资本投入;TRANSeg――政府对企业的转移支付;TIe――企业所得税;ESAV――企业税后收入;QINVc――企业对商品c 的投资量;EINV――企业总投资量。

(四)居民模块

由于CES效用函数采用不变的替代弹性来假设各商品之间的关系,不能反映出现实生活中居民收入与商品需求的关系。因此,本文采用Stone-Geary函数来表示居民消费行为的实际效用,居民模块函数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效用函数、支出函数和收入函数。

居民在预算约束条件下的效用函数可表示为:

式中:PQc――商品c的价格;QHch――居民h对商品c的需求量;γch――居民h对商品c的基本生存消费额;βch――居民h对商品c的边际消费额;EDh――居民h可随意支配的收入,可由如下方程表示:

式中:EHh――居民h的支出;YHh――居民h的收入;TIh――居民h的个人所得税;MPSh――居民h的边际储蓄倾向。

其中,居民h的收入可表示为:

式中:QLS,QKS――劳动投入、资本投入;SHARElh,SHAREkh――劳动投入回报率、资本投入回报率。

居民模块中,根据居民投入效用的最大化来确定商品供应量的最优值。

(五)政府模块

政府财政主要来自税收性收入,因此政府模块相对固定,本文主要将政府收入分为商品进口关税、居民收入个人所得税、企业收入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五大部分。对于政府支出,则主要分为政府消费与转移性支出两方面,因此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函数可采用如下方程表示:

二、房地产业“营改增”税负效应分析

针对“营改增”政策的特点,本文将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变化之和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其变化对于房地产业税负的影响,可采用如下公式表示:

式中:VAR――税负变化;BTaft,VATaft,BTbefore,VATbefore――“营改增”前后营业税、增值税;prod――房地产业总产出。

在利用社会核算矩阵对CGE分析模型进行校准以后,对房地产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为:“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业税负为6.23%,“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业税负上升到了7.21%,提升幅度为15.73%。

另外,为了体现房地产业“营改增”对于宏观经济的影响,本文将对房地产价格、居民收入、政府收入、GDP等经济指标进行测算,其中GDP为新增指标,可用如下方程表示:

根据CGE模型,从房地产产出、居民收入、政府收入、GDP以及房地产业税负几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营改增”前后房地产业的变化情况。

结合理论和计算数据分析,房地产业的“营改增”会使其部分生产要素投入和中间投入之间出现替代,这会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中间投入比例,进而提升对于上游行业产生生产需求,也会因此影响到GDP的水平。另外,随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率降低,房价会因为税负转嫁而上涨,从而增加市场生产要素进入量,以上两种变化将会同时对房地产业造成影响。

对于房地产业来讲,居民收入主要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房地产业从业人员,这类人员的收入会受到中间投入与增加值的相互替代的不利影响;另一类则是上游行业的从业人员,由于房地产业刺激了上游行业生产需求,因此会提升相关人员的收入;除以上两类以外,房地产业税负会转嫁给下游的消费者,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因此居民收入会上涨,但是由于房地产价格上浮,则会导致居民在房地产方面投入增加。

政府收入方面,短期内将会出现明显下滑,但当中间投入能够对上游行业产生激励作用时,政府税收将出现扭转,这个过程的快慢取决于居民对房地产的消费能力。

结论

本文通过构建CGE分析模型,测算房地产业营改增对于行业税负的影响。在建立模型时,引入征税比率的概念来提升模型的测算精度。

分析结果显示,按照当前的《通知》中的汇率执行房地产业“营改增”,将会导致房地产业税负的增加。由于房地产业对于宏观经济的影响较为明显,因此,此次“营改增”“扩围”将会对宏观经济指标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特别是对于部分居民和政府收入,将会产生不同幅度的不利影响。但是,房地产业税负的增加会从另一方面刺激房价上涨,从而带动上游企业生产需求,从长远来看,政府税收将会逐渐扭亏为盈,对宏观经济的积极影响也会逐渐凸显。

参考文献:

[1] 陈烨,张欣,寇恩惠,等.增值税转型对就业负面影响的CGE模拟分析[J].经济研究,2010,(9):29-42.

[2] 田志伟,胡怡建.“营改增”对各行业税负影响的动态分析――基于CGE 模型的分析[J].财经论丛,2013,(4):29-34.

[3] 彭晓洁,肖强.“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预测[J].财会月刊,2014,(11):55-59.

[4] 孙作林.“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和净利润的影响及建议[J].财会月刊,2015,(31):47-49.

[5] 张伦.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负效应分析[D].杭州:浙江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