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6 15:56:34

国家安全论文

国家安全论文篇1

二、实践为重

国家安全教育如果仅仅停留在内容的宣讲和空洞的说教上,那么成效可能微乎其微。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有一个普遍认知,即“学校的课堂教育只是国家安全教育的一个环节”,虽然这一环节很重要,但是课堂教学必须与个体的实践活动有机融合,使学生走出课堂、走向社会,了解国情、了解世情,感受课本上难以言喻的真实世界。在坚守学校系统的课堂教学主阵地的同时,学校鼓励学生广泛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达到从“了解”的程度到“培育”和“形成”良好的国家安全意识。而这一切,绝不是学校能独立完成的,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学生提供参加实践活动的可能性。

三、危机意识

日本、韩国、新加坡都是资源小国,在国家安全教育的实施过程中注重强化公民“危机意识”,将“生存”作为全体公民的共同追求。政府不仅要求每一个公民须熟悉本国的历史和国情,还要了解本国与邻国的关系及在亚洲、世界的地位。新加坡的学校教育更是告诫国人:“在激烈竞争的世界市场上,新加坡是一个小国,他在充斥着妒意的邻国夹缝中生存,犹如一叶扁舟行驶在惊涛骇浪的大洋上,处境极为危险,稍有不慎,便会船沉人亡。”这种形象的比喻把个人的命运放置于国家存亡的大环境之下,使两者休戚相关。

四、发达国家国家安全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1.巩固强化政府在高校国家安全教育中的决定性作用

国家安全教育是一项必须由政府倡导和推行的全民教育活动。近年来,落实高校办学自是治理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政府管理大学的重点落在管方向、管政策、管引导、管评价等方面。而由政府倡导和推行的国家安全教育正是政府在高校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政府是国家安全教育的唯一的领导者、规划者,也是最重要推动者和实施者,政府的高度重视,是保证国家安全教育良好效果的坚强后盾。无论是国家安全教育目标的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还是抵御境外意识形态的渗透、探索网络时代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政府在其中都应发挥主导作用。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国家安全教育中的领导核心作用,首先要把握高校国家安全教育的方向,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还要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凝聚人心、振奋斗志、促进团结,为高校国家安全教育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辩证看待利用东西方文化成果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文化交流和交融比以往更显频繁。在多元文化的背景下,高校国家安全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危机:某些境外背景可疑的外教在从事教学活动的同时,骗取任教学校师生的好感和信任,再进行非法传教;一些敌对组织假借学术机构的名义,向国内高校赠送书籍刊物,企图攻击党的政策、诋毁社会主义制度;在部分合作办学的学院中,党团组织被架空,思想政治工作完全被西化的管理覆盖。面对这样的情况,高校在实施国家安全教育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注重挖掘传统文化在增强学生国民意识、珍惜现有幸福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同时,高校要注重拓宽大学生的视野,理性地吸收西方优秀文化,学习西方文化中独立自主的精神、丰富的艺术创造、先进的科学技术等,帮助大学生以更加开放积极的心态充分利用一切有价值的文化资源。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应主动顺应时展的潮流,做到既弘扬本国的优秀文化传统,又能够借鉴吸收其他国家的先进文化,正确处理东西方文化之间的关系。

3.理论结合实践、显性教育融合隐性教育

一直以来,我国高校的国家安全教育侧重于采取正面的、显性的教育方式,主要通过在学校开设与之相关的课程进行,强调理论的灌输与知识的传授。传统的课堂教学虽然可以向学生系统地讲授相关知识,是在高校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最直接、也是目前最常用的一种途径。但是这一方法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枯燥的教学内容和单一的教学模式甚至让学生产生抵触心理,使得国家安全教育在高校很难开展。国家安全教育要采取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即在对学生进行理论灌输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潜移默化的熏陶。与显性教育相比较而言,隐性教育更容易被学生尤其是在校大学生接受。事实上,在高校利用隐性教学资源、转变教学方式也是实现有效教学、应对全球化浪潮、维护国家利益的必然选择,更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实现学以致用的长远考虑。高校要采用“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使刻板的说教转变为知识的熏陶、情绪的感染和思想的引领,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认可“显性课堂教学”。有效的国家安全教育一定建立在对国家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的真切了解的基础上,因此实践活动是高校国家安全教育不能忽视的载体。通过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才能不断提升国家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国家安全论文篇2

二、网络时代美国信息安全战略之发展

信息安全在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中开始上升到战略的高度是在克林顿执政时期。克林顿政府以综合发展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理念为基础,将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有机融合起来,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一方面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相关领域的研发;另一方面一步步构建信息安全领域的国家战略。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冷战结束后,美国在国外失去了最大的政治军事战略竞争对手,国内则面临经济增长乏力等问题,同时还要应付来自于欧洲和日本日趋激烈的经济竞争。此时上台的克林顿政府为应对这些新的挑战,提出国家安全战略三要点:以军事能力维护美国安全;重振美国经济;在国外推行“民主”。其中,“经济安全”是核心。克林顿政府根据国际局势的变化对军事力量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继续加大研发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尖端武器的力度,提高军事人员的素质。与此同时,开始着手信息安全领域的相关部署。1993年,美国政府提出兴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即“信息高速公路构想”,对产业结构进行了调整,大力发展信息产业,同时加快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制造业进行改造。产业结构的变化和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带动了金融和股票市场的繁荣,使美国经济出现了有史以来不间断增长时间最长的时期。到了90年代后期,构建网络空间安全即为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的战略思想被正式采纳,成为美国政府政策,信息安全的概念随之产生,然后纳入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体系。由此,网络时代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框架下的信息安全政策就产生了。1998年5月,克林顿颁布第63号总统令———《克林顿政府对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的政策》,首次提出了“信息安全”的概念和意义。该文件开宗明义“: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军事力量和经济力量,这两种力量相互促进相互依赖,但是也越来越依赖某些关键设施和以网络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在2000年12月克林顿签署的《全球化时代的国家安全战略》文件中,“信息安全”被囊括了进来。这标志着新的历史背景下,信息安全正式成为了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关系上,克林顿政府坚持一切以实现国家安全战略要点为根本的政策。而在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实现经济安全战略目标方面,克林顿对外政策的第一大特点,是把计算机网络作为对外贸易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在因特网上的商业活动占得先机。1997年,通过因特网上进行的76亿美元商品交易中,美国就占了9/10;美国企业占了全世界网址的70%,占网上总收入的93%。正是基于对全球互联网贸易巨大潜力的认识,1997年7月,克林顿政府公布了网络贸易战略报告《全球网络贸易框架》,强烈要求宣布互联网络为全球自由贸易区,发展技术并制订行为准则。美国政府的目标是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自身优势,把它研制的互联网技术标准和制定的内部行为准则推广到全世界,把美国的标准作为全球的标准固定下来,从而在全球虚拟空间贸易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由此可见,在对外关系方面,发展全球网络贸易并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已成为美国政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外交事务方面,克林顿政府的政策之显著特点是推行新霸权主义,大打“人权牌”,以图将美国的人权观和价值观推向全世界,这是克林顿政府安全战略对外部分的核心之一。其中,通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进行美国精英治理价值观推广是非常重要的。为了在世界上推行美国的国际规则,克林顿很注意使用“软”的一手。他上台伊始即把在国外推动民主和人权作为其外交政策的第三支柱。他提出的冷战后美国对外关系新战略的内容之一便是“帮助”社会主义国家“扩大民主和市场经济”,极力通过外交手段继续在国际社会中推广美国的价值观。克林顿政府为美国留下的最大一笔外交“遗产”,当属以“新干涉主义”“克林顿主义”等著名的一套“软”“硬”并重的“理论”。克林顿抛出的这套“人权高于”的“理论”,便是美国选择的修改现行国际规则的突破口。而全球推广互联网技术,能相对低成本、高效率地帮助美国政府突破他国境外信息准入屏障,将自己的观念即时传播至当地民众,对舆论造成影响。小布什2001年上台后不久就爆发了“9•11”恐怖袭击。在反恐战争的背景下,为保障美国国家信息安全,防止出现极端事件,美国政府进一步提高了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战略思想从防御为主转为攻防结合。2003年2月,美国公布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报告,提出建立美国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响应系统,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此系统可谓是一个国家—民间,公共—私人合作机制。奥巴马2009年上台后,从军事安全角度,进一步强调网络空间战略的进攻能力和威慑性。同时,奥巴马政府将互联网信息安全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突破国家的便捷途径,对外推进国家利益以及推广自身认可的价值观。同年5月,奥巴马总统批准公布了国家网络安全评估报告:《网络空间政策评估———保障可信和强健的信息和通信基础设施》,指出“美国的经济和安全利益都是以信息系统为基础,……,政府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竞争的利益,制定出一个全面设想和计划,以解决美国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6月,美国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网络战司令部。2010年,白宫发表了《2010国家安全战略》,保证将信息安全作为国家安全工作的重点。与克林顿时期相比,奥巴马时期网络安全战略的特点是,网络外溢效应凸显,虚拟空间的传播突破了传统的国界线,同时也影响到了作为最初主导构建网络内外空间的美国政府所要处理的内外问题。

三、信息安全在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美国“国家安全”的核心目标是主动避免自身关键利益受到伤害,在内外环境中,争取最大程度的主导权。作为国家安全总体战略的一个部分,美国的国家信息安全战略也即为此目标服务。在当代,信息技术与国家安全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信息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后,在美国的对外政策中起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安全在美国的世界秩序构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乔治•里卡斯对美国的世界秩序作了贴切的描述:“首先是尽可能扩大和巩固生存空间,建立并巩固一种更为广泛的秩序,这种秩序在美国力量强大时是它自我表演的舞台;在遇到失败或力量相对衰落时是支持和复兴的力量;即使美国最终衰败时,也会“成为被人们铭记和仿效的楷模”。在网络时代,美国政治精英们相信“信息就是权力”。美国政府推行的信息安全战略是为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服务的有力工具。美国对外安全战略总的要求是,防止敌对和不友好势力对美国利益的损害,美国的中心目标是建立一个以它为主导的世界秩序,信息安全无疑成为成本低、效果显,影响既广泛又深远的政策手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国内外政策相互影响,两者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和国会动辄以“国家安全”对美国的内外政策加以诠释。“世界秩序”则日益成为美国“国家安全”掩盖下“霸权有理”的代名词,它涵盖了美国由企图主宰世界到试图主导世界的策略上的转变过程。而信息安全则成为美国国家安全中日益重要的内容。 国际规则是规制世界秩序的大法。美国对其信息主导地位的维护对全球信息安全规则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了使其易于接受,美国对其信息安全战略(政策)重新进行了诠释,突出并强调该战略中的“国际性”,极力诠释其战略目标及实现手段和规则制定之“道德性”,意图在于通过“道德性”来掩盖美国争取国际网络空间规则制定主导权以及相关利益的真实目的,通过“国际性”来印证其“道德性”。美国在实现手段和规则方面精心设计,力图使其显得在最大程度上符合全球化和人类安全问题的时代潮流。2011年美国政府出台的第一份《网络空间国际战略》,首次明确将互联网自由纳入维护网络安全政策体系之内,“将此项努力与二战后建立经济和军事安全的全球框架相提并论”。从这份《网络空间国际战略》文件可以看出,信息技术在21世纪快速发展与全球普及,已经对国际秩序造成了深远影响,美国作为国际社会霸主,意识到自己必须通过强调自身国家安全战略的“国际性”与“道德性”来重新构建其世界影响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网络技术和信息安全对于提高美国的综合国力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实力是一国制定外交政策的基本参考标准,信息技术的发展对美国综合国力的进一步提高产生了深刻影响。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越来越重视“软”力量的作用。其外交政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综合使用或交替使用政治、经济和文化意识形态手段。约瑟夫•奈认为,冷战结束后,意识形态的冲突将让位于更危险的各种文明之间的冲突,属于不同文化范围的各个民族的文明之间的冲突正是为了扩大自己的支配权;他还认为,在当今时代“,硬实力和软实力同样重要,但是在信息时代,软实力正变得比以往更为突出”。基欧汉和奈在论述信息与权力的关系时指出:“信息和美国大众文化的传播增进了美国观念和价值观在全球的认知和开放”;“在21世纪,广义的信息能力可能会成为最关键的权力资源”,“信息革命的最终影响是,改变政治进程,在软、硬权力的关系中,软权力比过去更为重要。”网络外交的出现,使软实力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布什政府时期,美国的对外政策开始向利用综合力量进行调控。克林顿上台后更加重视“软”力量,把美国式的民主和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作为普遍原理在全世界推广。他在20世纪末向国会提交的《新世纪国家安全战略》强调,美国必须致力于外交“,为防止冲突、促进民主、开放市场”等方面花的每一美元都肯定会在安全上得到回报。奥巴马总统则更加主动地出击,把《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称为“美国第一次针对网络空间制定全盘计划”。不难看出,美国政府是要将信息技术优势充分为己所用,营造有利于自身稳定与发展的外部环境,通过危机管理、推广民主和市场开放来塑造信息化时代的全球价值观,增强自身国际影响力,进而巩固和提高国家实力。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外交决策的影响越来越大。自上世纪末,美国产业结构就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长期以来在产业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钢铁、石油、化工等产业的地位逐渐下降,以半导体、微电子、计算机、软件业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产业迅速崛起。早在20世纪90年代,微软、英特尔公司就已取代了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当年的地位,成为美国经济保持持续增长的主要推动力。至今,信息产业已成为美国最大的产业,伴随着这种变化,一批新的权势人物也涌现出来,对美国的对外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这批新的权势人物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做后盾,将逐渐在美国的政治权力架构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他们有能力通过参与或资助竞选、游说国会、制造和影响舆论等方式影响美国内政外交的酝酿和制定。鉴于信息技术产业如今在美国经济发展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美国政府制定对外政策(尤其是经贸政策和知识产权问题)时势必要考虑这一产业集团代表的利益与要求。

四、信息安全: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的“双刃剑”

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人类的生产力的提高,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其“双刃剑”的角色也不可否认。对于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对其国家安全和外交活动的影响更是双重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安全遇到的威胁日益严重。计算机病毒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传播,对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攻击和破坏,对外交信息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黑客攻击是另一种破坏程序,可给外交人员及国家带来严重影响,甚至威胁国家和地区的安全。近些年来,不单是美国,世界其他主要国家也将信息安全列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威胁。如,俄罗斯在2000年9月把国家信息化建设作为其外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英国政府2010年10月公布的《国家安全战略》将网络战列为英国今后面临的“最严重威胁”之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网络已经直接影响到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运转,控制着世界信息流动和国际经济命脉如何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各国尚无万全之策,美国也不例外。对西方价值观,特别是人权观的影响愈发明显。批判理论家罗伯特•考克斯指出,社会结构是主体间互动的结果,是社会建构而成的。人类安全和人权问题越来越受重视。按照西方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和美国自己的文化价值观去“规范”全世界,是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且占有越来越突出的位置。冷战结束后,美国等西方国家把“捍卫西方价值观”推到外交和国家安全的前台。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为西方一个重要政治理论“第三条道路”宣称的对外政策的两大实质,一是向全世界推广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等价值观,二是推行“人权高于”“人权无国界”“有限”“过时论”等观念。美国在“互联网打上了美国价值观的烙印”。但美国自身也是精英治理与个人自由之间矛盾着的混合体,一边是现实,一边是信仰及理想。“美国价值观”在对外政策(人权问题、个人自由、道德观)方面定调太高,看上去很美,但真正落实起来,困难很多。如屡屡发生的美国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国内,特别是对别国机构和重要人物的窃听丑闻,最有名的是斯诺登揭秘案例,就大大削弱了美国的“道德”影响力。正在逐渐削弱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霸权地位。1999年,约瑟夫•奈在《信息革命与国际安全》一书中,把信息技术革命视为21世纪美国在国际事务中保持主导地位、发挥更大作用的一种重要“软力量”。美国凭借其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方面的优势谋求全球信息化主导权,以获取“信息霸权”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其21世纪全球唯一超级大国的影响力,强化其“全球霸权”地位。迄今为止,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在信息领域仍占有很大优势,确立并保持着“信息霸权”。他们深信自身的政治主张和价值观念具有优越性和普世价值,同时对政治体制和价值观不同的国家心存偏见,在不完全了解这些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具体历史和现实国情的情况下,干涉别国内政,制造民族间、国家间和不同宗教间的矛盾,招致了越来越多的不满、嫉恨,为自己催生、培育了越来越多的对立面。一些宗教团体、政治党派、极端组织等也通过各种信息传输手段传播不利于、甚至反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各种主张。从国家层面来看,全球网络信息空间主要的行为体仍是各个国家,在国际体系信息安全规范仍然缺位的情况下,各国均设法扩大本国网络空间安全边界来保障国家安全,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合作与博弈并存。美国对此情况显然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但仍无法摆脱过于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判断,白宫在2011年5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构建一个繁荣、安全和开放的网络世界》,被解读为既是“合作的邀请”又是“对抗的宣言”。长期以来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着互联网治理的话语权,从标榜互联网“开放、共享、无国界”到借“网络自由”等抨击其他国家的网络安全治理。这些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其他国家或机构层级的抵制乃至对立。总的来看,美国在信息领域正经历从“霸权”到“王权”的转变过程。对国际关系概念和公共外交带来挑战。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空间技术的应用,传统的“国家“”领空”和“领土”等概念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利用高科技手段制造和传播旨在削弱、颠覆他国政权的信息、刺探情报或进行洗钱等活动,给国家安全增添了新的防范问题。1965年“公共外交”概念被首次提出并得到运用,该外交策略试图通过现代信息通讯等手段影响其他国家的公众,以帮助外交政策的形成与推行。美国是“公共外交”的有力践行者,白宫大力开展思想文化传播,实施外交战略,在网络信息空间构建“公共外交”的实践场域。但通过互联网频频披露的美国政府之种种劣行,无疑也会损害美国的形象,侵蚀美国透过外交展现的“软”实力和“巧”力量。此外,信息安全“双刃剑”还体现在这些方面:(1)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美国的国家安全正遭受着越来越大的非传统威胁,对传统国家政治治理模式造成了挑战。(2)政府权威受到进一步挑战,个人、企业、非政府组织、、社会运动等都成为影响国际政治的重要变量,削弱了美国及许多国家政府对本国事务的控制能力;国家外交政策的合法性在网络上受到更多质疑的同时,政府对网络舆情的管理更加困难,对外交议程的控制力也会相应减少,如美国国防部因无法合理解释关塔那摩监狱的虐囚事件而在网上广受诟病。(3)面临更多的国内外问题。美国虽在建立其国际安全体系方面“成就”显著,但用于“国家安全”上的开支增加迅猛,这固然刺激和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背负着过多的支出;它既可提高国家的安全系数,同时也增加了易受攻击的“软肋”。

国家安全论文篇3

    国家文化安全作为一个战略问题近年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逐渐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在美国和西方实行文化扩张战略的情况下,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迅速崛起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与西方迥异的和正在致力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主义大国来说,国家文化安全问题至关重要。本文从战略重心定位、战略措施运筹、战略底蕴开发、战略环境优化等四个维度试图简略构建我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基本框架。

    一、国家文化安全战略重心定位——明晰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和公共文化建设方向

    国家文化安全语境下的文化包含三个方面,即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公共文化,以此对应国家文化安全由意识形态安全、民族文化安全、公共文化安全构成。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重心应定位于明晰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和公共文化建设方向。

    1.进一步解放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创新活力

    意识形态是政权合法性的文化基础,而主导意识形态地位的巩固是国家文化主权的最主要体现,意识形态与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靠国家政权来维护与传播,同时也为国家政权提供“合法性”的文化基础。我国文化安全的核心问题是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能仅仅靠政权来推动,而要靠自身的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永葆科学的生机与活力。解放和发展创新力是巩固马克思主义作为主导意识形态地位的根本所在。进一步解放马克思主义的创新活力,关键在于推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结构的转型。

    意识形态的内部结构可划分为价值理想、理论学说、政策主张三个层次。在这三要素中,根植于特定利益的价值理想是意识形态的灵魂和核心,理论学说与政策主张最终都是为价值理想服务的。在“传统的”意识形态结构中,意识形态三要素价值理想、理论学说、政策主张处于合一状态,这种类型的结构缺乏兼容性与灵活性。实际上政策与理论观点都是动态的,而价值理想却具有“终极性”,在三者合一的结构中,这种矛盾会导致整个意识形态系统经常呈现紧张和不稳定的状态。意识形态内在结构的这种“合一”状态使得整个意识形态体系变得单一化、僵硬化。推动中国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结构的现代转型,就是要实现理论学说、价值理想、政策主张的合理分离,使其各归其位,并在各自领域按自身特点发展的基础上保持统一性。这种结构具有开放性、兼容性与灵活性。这样才能实现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内在结构的现代转型,才能使主导意识形态体系具有自恰性、兼容性与灵活性,因而具有更强的社会整合能力和利益协调能力,最终获得动态的稳定性和永恒的生命力,也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源源不断地提供内在推力。

    2.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

    民族文化是国民凝聚力的深厚来源,是民族国家完整性的文化基础。民族文化及其认同是国家认同的基础以及维系民族和国家的重要纽带,也是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来源。民族文化安全直接关系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民族国家核心利益,维护我国民族文化安全的战略优先方向是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

    党的十七大把“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四大战略部署之一。我们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铸造中华文化新辉煌,必须依托历史、立足现实,尊重过去、面向未来,以礼敬、自豪的态度善待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通过挖掘整理和科学扬弃,使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得以延续,始终保持中华文化的鲜明个性和独立品格。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首先是要增强全民族的“文化自觉”。在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构建中,树立“文化自觉”的意识十分重要。只有具备了这种意识,我们才能以更加深邃的目光去审视文化遗产和文化现象,才能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去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才能以创造性的劳动去获取研究成果和工作实绩。其次是要实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换。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中国人的精神遗产,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之脉。民族文化只有实现创造性转换赋予当今时代的含义,取得文化传承的现代形态才有与世界平等对话的可能;第三是要努力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特别是在文化层面的中国化,将主流意识形态融人民族文化之中,用民族文化解读马克思主义,并用马克思主义改造民族文化,在大力培育和弘扬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中融人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精髓,同时也在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和发展过程中打上民族文化精神的烙印,使这两股文化势能汇集在一起,提升整个国家的文化势能,从而增强国家文化力。

    3.引导公共文化健康发展

    国家文化安全语境中的文化还存在意识形态和民族文化不能完全涵盖的文化形式,即国民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与文化实践,这可称为“公共文化”。公共文化是一切文化形式体现其目的与功能的最终载体,既不违背主导意识形态导向和民族文化认同,又体现真善美价值的公共文化实践,是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直接体现,而违背主导意识形态导向和民族文化认同,甚至走向真善美反面的消极、低俗、腐朽—如宣扬色情、暴力、恐怖、歧视等的公共文化实践则在最深层次上消解国家文化利益,危及国家文化安全。

    应对公共文化的庸俗化对国家文化安全的挑战,关键是在文化面向市场背景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引领大众文化建设,积极引导公共文化健康发展。在大众文化建设中要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人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处理好大众文化商业化与文化追求的关系,同时有效地将主流意识形态与大众文化整合起来,使得主导文化势能的力量在大众文化领域得到拓展,从而使文化的多维价值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并与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和消费相结合,形成与意识形态、民族文化相贯通的文化体系。

    二、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措施运筹—完善文化管理系统,提升文化软实力

    在当今世界的国际环境中,决定一个国家国际地位和安全状况的首要因素还是实力,但不能因此而忽视战略谋划的重要作用。高质量的战略谋划能充分调动国家战略资源,使国家力量最大限度地表现出来,发挥所谓“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反之,则可能白白浪费国家战略资源,使国家力量大打折扣。我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措施的运筹应集中于完善文化管理系统,提升文化软实力。

    1.强化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研究

    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一方面应着眼于增强国家文化力,另一方面也应高度重视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谋划。实际上,如何有效增强国家文化实力,这本身就是一个战略谋划问题。当前,缺乏完整、全面和系统的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是当前维护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巫待解决的问题。这主要表现为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意识和战略措施尚未充分体现在中国文化发展的整体战略中。而考察中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应从两个层次展开:一是战略意识,二是战略措施。战略意识是战略决策的背景和重要基础,主要是指决策者及其“思想库”对战略谋划对象的认识状况。目前,中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意识最突出的情况就是对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形势认识不足,由此,必须建立健全我国文化安全研究思想库,加大对思想库的扶持力度,强化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研究。

    2.建立健全国家文化安全决策管理系统

    国家文化安全危机决策管理系统是实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枢纽性环节,该系统的建立并不是要在原有的国家文化管理体系以外另起炉灶,而是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给原有的文化管理系统赋予国家文化安全决策管理的功能和职能。我国原有的文化管理系统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很大程度上受苏联模式的影响,以集权、集中和统一为主要特征。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文化管理系统有了很大变化,但相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及应对全球化条件下我国文化安全面临的挑战等新任务、新要求,文化管理体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特别是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文化安全危机处理的三大机制:一是常设性的文化安全危机管理协调机构,这是建构危机管理机制的前提;二是政府文化安全危机管理的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长效的沟通机制;三是国家文化安全预防预警机制。

    3.构建国家文化创新体系,提升文化创新力

    文化创新要“立足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的长处,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胡锦涛同志也强调:“一个没有文化底蕴的民族,一个不能不断进行文化创新的民族,是很难发展起来的,也是很难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放眼全球,构建国家文化创新体系已经刻不容缓。作为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重要内容,我国文化创新力的开发与提升是一项关系全民族的国家文化建设工程,它主要围绕国家整体创新体系能力的建立,以关注个体文化创新为基础,以为提高群体文化创新为目的,以文化制度与管理政策创新为手段,以构建国家整体文化安全体系为归宿。所以,要从根本上实现文化创新能力的提高,就必须在汲取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人们在文化领域进行大胆的创新,尊重和保护人们进行文化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文化创新体系,引导和协调包括文化管理部门、学术界以及民间社会的关系,共同推进国家文化创新能力所必需的观念、制度和政策的创新和探索。

   4.构建多元化的文化传播体系,增强文化传播力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文化传播呈现全球化趋势,文化传播的途径和载体也更加复杂多样,文化传播力是国家文化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从宏观战略高度上看,增强文化传播力关键是构建多元化的文化传播体系。

    首先,应以文化建设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强化文化传播力的物质基础。文化产业的发展,不能仅仅看成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更重要的是要作为加强文化建设、扩大文化传播的手段和途径来认识。这要求我们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同时,一方面要确保本国文化产品成为传播先进文化与民族文化的载体,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wto所给予的战略空间,促使更多的进人中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投资包含更多的中国文化信息。其次,应加强对外文化外交与文化交流,提升文化竞争力,推动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进人21世纪,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并藉此来弘扬本国文化,扩大自身影响。文化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趋突出,利用文化来提高本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战略抉择。我们要以更加开放的态势融人国际社会,不断开拓对外文化交流的新领域、新渠道和新形式,积极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艺术走向世界,推动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

    三、国家文化安全战略底蕴开发—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

    在国家文化安全战略体系中,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是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公共文化发展的底蕴所在,也是文化势能积蓄、文化创新力和传播力提高的重要前提。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将其置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追寻其逻辑起点,探明其发展规律,并结合当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具体情况作出战略思考。

    中国现代哲学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交汇于西方资本主义学说、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传统学术三条线索的发展。三条线索的交互作用形成了中国现代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三大矛盾,即科学与价值、传统与现代、民族与世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半世纪以来中国应对世界变局,实现民族史向全球史转换的探索中走出的一条成功道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是这条道路的文化与学术维度。在文化及人文学术领域,全球化历史逻辑对应地表现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与借鉴以资本主义学说为主流的西方学术思想,以及实现中国传统学术的创造性转换。

    进人新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这对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提出了新要求。2004年i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本文简称“一指三中”)是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建设的总目标。“一指三中”的科学含义应置于三条线索形成的张力为背景,三大矛盾对立统一为框架的分析中进行解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强调马克思主义统领意识形态领域,这与三重逻辑中社会变革领域的中国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相对应,而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体的和当下的实践形式就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这理应包含充分借鉴资本主义精神文化成果和吸收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成果。“三中”的实质是强调个性的弘扬,而中国的国别性和民族性只有在全球性和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中才具有现实性,只有在对“科学与价值”、“传统与现代”、“民族与世界”三对矛盾的解决中才能变成现实。因此,“一指三中”的科学含义就是沿着三条线索决定的发展方向,不断解决三大矛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一指三中”为总目标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关键在于抓好两大核心任务:根据不同学科和学术体系意识形态性的强弱不同分层分类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同时建立既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又吸收以资本主义学说为主流的西方学术系统中的学科经验和中国传统学术特点的动态的学科结构体系。

    四、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环境优化—推动建立国际文化新秩序

国家文化安全指向的是国家文化利益,安全威胁  的直接来源是国家间文化利益矛盾,因此,在国际社会中现实地存在着国家间的文化力量博弈,文化大国或强国在国际文化博弈中可能表现为文化扩张或文化渗透,而文化弱国则可能面临这种扩张或渗透的威胁。然而,国家间的文化竞争和文化利益矛盾并不必然地通过文化冲突和“文化战争”的方式解决,这决定于国际文化秩序的状况,在存在文化扩张和文化霸权的国际文化环境中,靠力量说话,实力决定一切,但是,如果国际文化环境是健康的和平等的,国家间文化利益矛盾本着求同存异、相互借鉴、相互尊重、平等交流等原则解决,文化强国不扩张,文化弱国得到尊重,文化安全的状况就会得到改善。因此,推动建立国际文化新秩序,优化我国文化安全的战略环境是解决我国文化安全问题的根本性因素。

国家安全论文篇4

一、国家产业安全的理论起源

目前普遍的看法是,产业安全起源于国家经济安全理论。国家经济安全作为系统、科学的研究仅仅只有几十年的历史,有关国家经济产业安全的理论也正在讨论、构建和形成之中。发展经济学家托达罗曾对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经济特征进行过描述,他认为,发展中国家处于低生活水平、高失业和收入分配不均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穷国与富国的经济、政治力量的悬殊。力量的悬殊不仅表现在富国占有控制国际贸易格局的支配地位,还表现在富国拥有决定以什么条件向穷国转移技术、外援和私人资本的专断权力。发达国家还向发展中国家输出不切合后者实际国情的价值观、体制以及行为准则等,说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受着国外势力的控制和支配。以巴西学者T.D.桑托斯为代表的依附理论者认为“所谓依附,我们指的是若干国家的经济受到它们所依从的另一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扩大的制约”。他们认为,经济上依附将会产生国内经济不稳、加强外国资本主义的控制、受跨国公司的压榨等不良后果。

著名国际经济学家查尔斯.金德尔伯格曾说过,国际金融体系有内在的“疯狂、恐慌和崩溃”倾向。它容易不时发生债务危机、国际资本流动不稳、投机、为追求更高收益率或安全避风港而出现的资本抽逃。他认为,国际金融是同霸主国对国际经济和政治事务施加影响紧密相关的。霸主国既是国际金融体系的管理者,又是该体系中的主要收益者。总之,从发展经济学家以及国际经济学家和国际政治学家的著作中,我们都能发现蕴涵着国家产业安全的问题。

二、国家产业安全的贸易理论基础

1.重商主义保护贸易论是产业安全经济思想的萌芽。国际贸易保护理论开始于15世纪的重商主义,它是代表商业资本利益的经济思想和政策体系,分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重商主义。早期重商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约翰.海尔斯和威廉.斯塔福,主要观点是:金银是财富的唯一代表,国家的一切经济活动和一切经济政策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金银,为了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差,国家必须干预经济。

景玉琴(2005)研究认为,到重商主义后期,鼓励出口与限制进口成了普遍做法。这种做法具有明显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性质。为就业创造机会以及扶植工业,既增加财富又加强了国势,很多国家已将其作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

2.亚当·斯密关于国家产业安全的理论是产业安全经济思想的补充。斯密主张必须“小心翼翼地恢复自由贸易”。因为他意识到如果国内制造业不具备国际竞争力时,受到大量外国进口工业晶的冲击,可能导致一国产业不安全,这可能直接表现为人们的大量失业和生活资料的丧失,甚至发生严重的社会混乱。斯密还对产业不均衡、过分依赖某一产业、某一市场可能导致的经济、政治负面影响表示担心。实际上,产业和贸易的不均衡,在一切国家都普遍存在,但是过分地不均衡,则可能导致国家产业不安全的严重后果。尤其是某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如果过分地依赖少数国外市场,就会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产业安全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3.保护幼稚产业论标志着产业安全经济思想的成熟。以美国首任财政部长亚.汉密尔顿(1757-1804年)和德国历史学派的先驱弗里德曼.李斯特(1789-1846年)为代表的幼稚产业保护论的提出,使产业安全理论趋向成熟。1791年美国的经济学家汉密尔顿代表工业资本家的利益,向国会提出了(关于制造业报告),阐述了保护制造业的必要性,建议征收保护关税,因为本国的幼稚工业经不起外来竞争。德国历史学派的先驱弗里德曼.李斯特的学说集中反映了后起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的要求,他的学说更多地关注了国家经济安全以及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支持和保护。他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近代经济发展历史的考察得出结论:一个国家不能在工业尚未充分发达前,就采取自由贸易的方针,如果盲目执行自由贸易的政策,就会使国家的工业衰弱、消亡,最终导致这一国家国际政治、经济地位的衰落。李斯特在论证他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时,提出了独特的生产力理论。李斯特以美国为成功的例子来说明,只有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扶持,待本国的产业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时再开放市场,才能真正提高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确保国家的经济和产业安全,才能使一个国家最终富强起来。

4.发展经济学家的贸易贫困化增长理论是产业安全经济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贫困化增长”是二战后50年代中期国际经济学界在研究经济增长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影响时提出来的一项重要命题。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发展中国家基于自身的资源禀赋结构所决定的比较优势而参与国际分工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普维雷什(Prebish)、辛格(Singer)和巴格瓦蒂(Bhagwati)等人的贫困化增长理论对此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处于分工低阶梯的发展中国家所生产的初级产品,缺乏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大量增加出口必然造成价格大幅下跌,这样产量提高的收益将由于价格贸易条件恶化而完全丧失,从而造成本国的实际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都比增长前绝对下降,出现福利恶化的“贫困化增长’。贫困化增长理论指出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在传统的贸易分工格局中,处于分工低阶梯的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从贸易中所获得的实际利益较少,而这种不利的贸易利益分配格局是与其低层次的出口产品结构和不利的价格贸易条件直接相关的。”

5.当代国际贸易理论是对产业安全思想的深化。(1)比较优势陷阱(后发劣势)和竞争优势理论。一般认为,比较优势理论的缺陷是仅考虑了各方静态利益而忽视了动态利益。比较优势理论的核心在于各国应按照比较优势原则加入国际分工,从而形成对外贸易的比较优势结构:资本和技术密集的发达国家应出口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产品。而发展中国家可以出口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产品,进口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这样各国都可以在国际贸易中获得利益,从而提高国家福利。但在现实的国际贸易中却出现了所谓“里昂惕夫”之谜,这是比较优势理论所无法解释的,更严重的是以比较优势理论作指导、执行比较优势战略的发展中国家出现了贸易条件恶化和贫困化增长的现象,出现了比较利益陷阱。

所谓“比较优势陷阱”是指一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完全按照比较优势,生产并出口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则在与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的经济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中,虽然能获得利益,但贸易结构不稳定,总是处于不利地位,从而落人“比较利益陷阱”或“比较优势陷阱”。

比较优势陷阱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初级产品比较优势陷阱。它是指执行比较优势战略时,发展中国家完全按照机会成本的大小来确定本国在国际分工中的位置,运用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优势参与国际分工,从而只能获得相对较低的附加价值。并且比较优势战略的实施还会强化这种国际分工形式,使发展中国家长期陷入低附加值环节。第二种类型是制成品比较优势陷阱。由于初级产品出口的形势恶化,发展中国家开始以制成品来替代初级产品的出口,利用技术进步来促进产业升级。但由于自身基础薄弱,主要通过大量引进、模仿先进技术或接受技术外溢和改进型技术等作为手段来改善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并有可能进入高附加值环节。但是这种改良型的比较优势战略由于过度的依赖技术引进,使自主创新能力长期得不到提高,无法发挥后发优势,只能依赖发达国家的技术进步。

国际贸易发展的现实表明:比较优势战略不能改变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面貌,也无法改变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中不公平现象。比较优势战略由于过分地强调静态的贸易利益,而忽略了贸易的动态利益,即对外贸易对产业结构的演进\技术的进步以及制度的创新的推动作用。长期执行单纯的比较优势战略会造成一国的产业结构不能得到升级,而且具有固化原有产业分工的作用,使发展中国家处在国际分工的不利地位。由于侧重于发挥资源和劳动力的优势,还会引起对强化资源和劳动力优势关系不大的先进技术特别是劳动替代技术或资源替代技术的不重视甚至排斥,这会使发展中国家享受不到现代高新技术进步带来的利益。所以发展中国家必须调整自己的贸易发展战略,突破比较优势战略的束缚,实行竞争优势战略。美国哈佛大学迈克尔.波特(MichealPorter)教授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阐述了“竞争力问题”,向传统贸易理论提出了挑战。他指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未必具有竞争优势。在(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他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从全球范围和长远角度考虑如何将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迈克尔.波特教授认为国家竞争力最终取决于产业竞争力,并创建了竞争优势的“波特六因素”模型。迈克尔.波特的竞争优势战略是指以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产业结构升级为特征,全面提高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参与国际竞争,分享国际贸易利益的一种强调贸易动态利益的贸易发展战略。它所关心的是一国如何将的潜在的比较优势转变成现实的竞争优势。竞争优势战略是发展中国家改变在国际贸易中不利地位,充分发挥对外贸易作用的一个必然选择。

(2)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20世纪80年代,布兰德(J.A.Brander)撕潘塞(B.J.Spencer)、克鲁格曼(P.R.Krugman)等人提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该理论,突破了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学说,强调了政府适度干预贸易对于本国企业和产业发展的作用。因此,战略性贸易政策是一种有利于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实施政府有效干预的产业政策。该理论有两大内容:利润转移理论和外部经济理论。

利润转移理论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主体内容,包括战略性出口政策、进口政策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该理论认为一国政府可以通过对出口或进口的贸易干预,影响本国企业及国外竞争者的行为,改变国际竞争的格局,从国外寡头厂商抽取租金或向本国企业转移利润,达到增加本国净福利,并促进本国企业和产业发展的目的。

外部经济理论包括收益性外部经济和技术性外.部经济。前者是指厂商从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厂商的集聚中获得市场规模效应(包括获得便利而低价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技术工人、专业化服务等),后者是指通过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中其他厂商的技术外溢获得技术和知识。两者都能使厂商提高生产率和降低成本。外部经济理论认为,某些产业由于外部规模经济效应,厂商不能独享投资带来的收益,且投资的风险很大,打击了私人投资的积极性,这在新兴高科技产业最为明显。这些行业的私人投资明显不足,实际产出低于社会最优水平。然而,外部规模经济明显的行业又往往具有战略性,其创造的知识、技术、产品对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因此,政府要扶持高科技产业,降低其投资的风险,吸引私人资本投入该行业,推动战略性产业成长,以更有利于国家的长远利益。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并不是一种单纯的贸易理论,它所涵盖的内容不仅包括了对贸易结构和特征变化的分析,提出了保护和拓展国际市场份额的手段和途径,还广泛涉及了科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问题,因而它实际上是二种对产业安全问题的最好诠释的理论。

三、国家产业安全的投资理论基础

l.国际生产折衷理论。根据英国里丁大学教授邓宁(JohnH.Dunning)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跨国公司从事国际生产要同时受到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的影响,对外直接投资是这三项优势整合的结果。其中内部化理论认为,市场缺陷的存在是内部化优势产生的前提,公司可以通过内部交易安排节约交易费用,从而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在现实中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因之—就是规避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壁垒越高,即外部交易费用越高,对外投资即内部化的意愿就越强。因此,对外直接投资能很好地绕过东道国的贸易壁垒,使东道国借助贸易措施保护产业失灵。

2.边际产业扩张理论。日本一桥大学教授小岛清认为,一国应将本国已处于或即将处于劣势地位的产业转移至该产业正处于优势地位或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国家。他通过国与国之间产业转移次序的分析,认为一国所有趋于比较劣势的生产活动都应通过直接投资顺序向国外转移。按其理论模式,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高度,不仅取决于跨国公司的产业结构高度,而且还取决于转移产业的比较劣势程度。于是依赖跨国公司的国际直接投资而推动的产业发展,将难以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产业结构差距,发展中国家可能会陷入“利用外资的陷阱”。

3.其他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巴克莱和卡森等人的内部化理论认为,跨国公司对“知识产品”的内部化动机最强,其根本原因在于,避免外部化导致的技术外溢和壮大自己的竞争对手。1966年,费能提出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从此国际产业转移理论开始发展起来。先是日本经济学家赤松要提出了“雁行模式”,它基本揭示了国际产业转移的内在机理。随后,日本学者小泽辉智在赤松要的基础上引入国际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因素,提出了“增长阶段模式”,使“雁行理论”进一步深化,从而使国际产业转移理论得以逐步形成。从其理论主张看,无论“雁行模式”还是“增长阶段模式”都表明,由于国际直接投资所引发的产业国际转移是由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开始进而到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转移,是从相对发达国家转移到次发达国家,再由次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这样梯度推进的。当代国际直接投资实践表明,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跨国公司不可能将所拥有的一流先进技术以技术转让或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转移出去。许多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是国内已淘汰、高能耗、高耗原材料、高污染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或低端产业,不仅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安全,而且大大地破坏了东道国的生态环境。

四、国内学者对产业安全问题的研究

由于国家经济安全具有:国家性、根本性和战略性等特点,我国学者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其中蕴涵着产业安全理论的一些成果。如我国学者张幼文等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经济安全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出版了一套(经济全球化论丛)丛书,在国内影响较大。万君康等将经济安全分为金融安全、信息安全和产业安全三部分,认为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经济信息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环节,而产业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本内容。随后,一些学者开始对产业安全进行了专门性的探索研究。有关产业安全界定上有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强调以国民为主体的产业安全观,如赵世洪(1998)认为谈论产业安全不能脱离国民这个主体,一国国民具有共同的利益,产业安全的准确提法应为国民产业安全;强调控制力的产业安全观,如王允贵(1997)认为,产业安全是指本国资本对影响国计民生的国内重要经济部门掌握控制权,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于本国的资金、技术和品牌,支柱产业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强调竞争能力的产业安全观,如杨公朴(2000)是指一国对国内重要产业的控制能力及该产业抵御外部威胁的能力主要体现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长春税务学院的景玉琴(2005)认为产业安全应当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并分析了导致产业发展偏离安全状态的因素不仅源于外部,而且还来自于内部:外部因素包括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控制及外国生产商在我国的低价倾销;内部因素包括企业层面的治理机制不完善,产业层面过度竞争与竞争不足共存,政府规制层面的缺位、错位、越位。虽然上述观点各异,但为我们能准确把握产业安全的内涵做出了重要的提示和贡献。在关于维护产业安全的对策方面的研究,吕政(2006)认为必须处理好引进技术与自主创新的关系,在技术引进的基础上,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更有利于提升本国产业的竞争力;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2004)认为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是维护产业安全的根本途径。此外,何维达等(2002)在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我国三次产业安全现状进行了初步估算。

可见,国内对产业安全的研究成果虽多,但研究远没做到完善和成熟,尤其是有影响力的成果不多见,产业安全基本理论尚处于形成之中。

五、国外学者对产业安全问题的研究

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的一些学者提出要全面关注“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一些经济学对外资在美国的作用及对美国产业发展的影响进行了研究。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B.莱福特维奇对1962—1971年间外国在美国的直接投资做了全面的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尽管外国在美国的投资增长迅速,但总的来说,直到1972年,美国还没有任何一个产业被外国主宰。但1988年美国(纽约时报)记者MartinTolchin和华盛顿大学教授SusanTolchin在(购买美国)一书中指出,外国投资在改变着美国,美国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外国人控制美国经济的要害部门和插手美国的内政。

此外,还有欧盟、东盟的立足于联合自强、谋求合作安全的国家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观;东欧等中小国家谋求大国或国家集团保护的依附型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观,等等。

国家安全论文篇5

东南亚国家以及它们同域外国家的互联互通硬件项目大致有六类,即能源输送管道、因特网络、铁路公路、港口设施、电力输送、跨海桥梁等。这些硬件项目都要通过陆路和海路载体来实现。东南亚国家地处南海周边,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两大洋,地缘战略地位极其重要。现有的陆地互联互通项目基本上同公路网、铁路线、油气管相关,海上互联互通项目大多同海上航运通道、港口建设相关,甚至还有跨海的项目,如湄公河—印度经济走廊。对地区和中国地缘安全影响最大的是能源输送管道、海上通道安全,尤其是美国、日本、印度等国纷纷介入东南亚,这是引发地缘政治和风险研究的缘由。

从地理布局上看,东南亚互联互通项目的建设路径同古代的“海上丝绸之路”通道有相互重叠的地方。古代经过东南亚的“海上丝绸之路”有两大通道:一是从川南经云南腾冲、抵缅甸后进入印度洋沿岸的海上贸易路线,这段丝路也被称为南方“丝绸之路”,以区别于传统上由西安出发的西北“丝绸之路”;二是从中国东南沿海港口出发,分多路经过南海周边航道,形成以东南亚地区为中枢的海上丝绸之路,然后连接马六甲海峡以外的印度洋沿岸各国,直抵阿拉伯及非洲国家。

历史上,英法殖民主义者曾设法利用南方“丝绸之路”逆向进入中国,建立势力范围。这条丝路的陆路部分镶嵌在川南、云贵地区的悬崖峭壁之中,通道节点在千岩万壑间盘曲,出境后迤逦而行,直至印度洋,形成独特的海上丝绸之路。用现代地缘政治学家的话来说,这里似乎是“一个处在大陆辖区和海洋辖区之间的地缘战略辖区”。③其实,中国很早便认识到这一区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东汉时期中国政府即在云南保山地区设立了永昌郡,行政管辖区域覆盖到缅北等地。英法殖民主义者19世纪时向东亚和中国扩张的时候,曾经设法在这个地区逆流而上,进入云贵,北上川南,再接长江,直流东海,欲同俄罗斯、美国争夺势力范围。

英国在全面占领印度之后,向东进攻缅甸。1824年到1885年期间,先后发动了三次侵缅战争。英国政府军首先进入缅甸南部的阿拉干、丹那沙林等地,后来利用先进的汽船交通工具,沿伊洛瓦底江航行至八莫,为进入中国奠定基础。英军在1885年占领缅甸全境之后,英国势力直抵云南边卡城池,侵略者铁蹄踏进了中国西南边陲土地。英国人理查德·斯普莱是参加第一次英缅战争的英军军官,他于1831年向英国政府提出了以缅甸为依托进入云南的政策建议,④之后还提议建造连接云南的铁路,旨在平衡俄、美在中国北方和中部地区占有的优势。这位英国退役军官还强调,英国皇家政府应以商业名义从靠近孟加拉湾的地方向北建造铁路,直抵“云南一个合适的地点”。⑤

法国修建的滇越铁路(海防—云南)在地缘起点上与英国稍有不同,试图从印支半岛逆向而上,在中国西南地区同英国人争夺地缘战略优势。法国是后起的海权大国,在它图谋到东方进行殖民瓜分的时候,南亚的印度、东南亚的马来半岛及其槟榔屿、马六甲和新加坡都已被英国占据,印尼也早已属于荷兰。面对这一态势,法国以越南等中南半岛国家为其扩张目标。1858年,法国占领越南中部重要港口岘港,随之进军柬埔寨,之后越、柬、老沦为法国殖民地。法国占领整个印支半岛后,把下一个战略目标投向中国,于是,同中国接壤的中南半岛战略地位就显得非常重要。实际上,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法国便从越南沿红河水路进入云南,进行过多次公开和秘密调研,对沿线地质地貌进行了全面勘查,做出了详细记录。到19世纪80年代末,法国构建铁路的意图已经明确,试图修建从海防经河内至昆明、连接滇黔、北进宜宾的铁路,以便在华西南建立势力范围,这条铁路同英国计划建设的从缅甸经云贵抵四川的铁路,不仅有重叠,更有竞争。中法战争结束后签订的相关条约提出修建滇越铁路。1898年,滇越铁路“越段”(从越南海防到老街)先于云南段开工完成。1903年,法国强迫清廷签署《中法会订滇越铁路章程》,滇越铁路云南段随即开工建造,最终于1909年竣工,1910年通车,这条铁路以越南海防为起始站,途经河内,接入云南河口后经蒙自、开远、盘溪、宜良、呈贡,抵达昆明。有学者认为,法国人建成的这条铁路“是中国与东南亚之间现代意义上互联互通的开始”。⑥从那时候起,互联互通就隐含着地缘经济和地缘政治的双重含义了。

抗战期间,日本侵略者从地缘政治高度看待中南半岛的战略地位。日本向东南亚推进的军事行动由其南方军总司令寺内寿一大将统一指挥,南方军总司令部最初就设立于越南西贡,后来才移至新加坡。日本南进战略重点是切断海外从印支半岛和印度缅甸对中国可能实施国际援助的路径。为此,日本侵略者瞄准了两个目标,一是截断滇越铁路。1940年9月,日本侵占印度支那北部,法国维希政府同意日本在越南北部享有驻扎军队和利用滇越铁路的权利。⑦日本廓清了从印支半岛进入中国的障碍,也阻断了中国战时利用滇越铁路进出口货物的通道。二是切断中西通路滇缅公路。1938年12月1日,滇缅公路全线通车,1939年1月10日,首批6000吨苏联援华军事物资从缅甸转运到云南畹町。这条滇缅公路启用后,外国援华军用物资可以陆续进入我国,有力地支援了我国的抗日战争。这也是国民政府修筑滇缅公路的初衷,旨在保障中国与海外物资互通安全,防止日本侵略军占领东部沿海后封锁西南陆路通道,保障国际援华抗日道路畅通无阻。日本侵略者意识到此条道路的战略意义,在切断滇越铁路后,竭尽全力截断滇缅公路通道。1942年春,缅甸落入日本之手,滇缅公路全线停运,日军沿滇缅公路侵入云南境内,中国暂时丧失了当时极其重要的一条陆上通道。云南随即从抗日大后方演变为抗日前沿,中国抗日战争因此进入极端困难时期。中美英抗日军事同盟建立后,不得不为打通滇缅公路先后投入几十个师的兵力,在缅北滇西地区协同作战,最后终于夺回了缅北地区,恢复滇缅公路,连接中印通道,为抗战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

在当代,美国十分重视东南亚的地缘战略地位。2009年奥巴马执政以来,美国先是高调宣告“重返”东南亚,全方位扩大它在东南亚的影响,然后改称“转向亚洲”政策,2012年确定“再平衡战略”,接着又提出“再再平衡”,着力提升越南和缅甸的战略地位,深化美国同越南、缅甸的伙伴关系,带动东南亚整体力量,以达到平衡中国崛起、继续维护美国领导地位的目的。2010年以来,缅甸“全国民主联盟”领导人昂山素季“软禁”被解除、缅甸“政治犯”得到释放。与此同时,奥巴马总统及其他美国重量级政客相继访问缅甸,美缅关系急剧升温,中国在缅甸的地缘政治优势面临挑战,经济地位被削弱。随着地缘政治安全风险的增加,中国西南边疆的稳定局面受到冲击。这一连串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互联互通项目中的中缅油气管道能否常态化运营面临考验。

中缅油气管道项目是原油、天然气双管并行的管道工程。始于缅甸西海岸的若开邦皎漂市,途经若开邦、马圭省、曼德勒省等地,斜穿缅甸全境,从南坎进入中国云南边境口岸瑞丽。输油管道全长2400公里,其中缅甸境内长达771公里,中国境内全程达1631公里。其输送能力约为每日44万桶,预计每年能输送2200万吨原油。中石油发言人表示,管道建成后将缩短近2000多公里的原油运输距离,同时有助于降低中国进口原油对于马六甲海峡路线的依赖。天然气管道缅甸段长793公里,中国段长1727公里,输气能力为每年120亿立方米。中缅油气管道2010年6月在缅甸正式开工,其中天然气管道于2013年5月底完工并具备投产条件,7月15日开始试运行。⑧管道在贵州安顺实现油、气管道分离,分别通往重庆、广西。据路透社报道,途经缅甸境内的原油管道2015年1月底启用,中国境内配套炼油厂也将于2015年内竣工。境内炼油厂完工前,新输油管道可将石油输送至位于广西的储油槽储存。⑨

如何看待中缅油气管道面临的地缘政治风险?由中国发挥主要作用的互联互通项目——中缅油气管道建立在历史上滇缅山涧马帮小道以及英法日和当代美国极为关注的战略通道基点上,其能否顺利运行必然受到地缘政治逻辑的影响。这一规划提出的前提可能在于疏解“马六甲困局”,出发点良好。不过,有报道指出,自中缅油气管道动工始,缅甸一些非政府组织(NGO)和当地居民就开始表示反对,他们多次聚集在管道起点缅甸西海岸的皎漂市和马德岛示威。非政府组织成员中有不少来自欧美的支持者。2008年前后,缅甸国内政治出现变动,不久,美国提出重返东南亚政策,缅甸成为地缘政治新的角逐场,美国及其铁杆盟友日本先后跟进,深度介入中南半岛的地缘政治斗争。但是,中国企业对缅甸社会变局和公民诉求缺乏了解,对缅政局走势缺乏准确预判,严重缺乏地缘政治概念。在缅政局不稳之后,仍有企业进入缅甸,甚至在中电投“密松水坝”事件后,继续扩大投资。这些企业决策者以为这里不是境外,只要继续推行“上层路线”即可解决问题。⑩此后,新闻媒体持续出现各种负面报道,直至缅北地区2015年初再次爆发动乱,缅甸政府军飞机向云南境内投射炮弹,给我边民带来严重的伤亡。

东南亚海上互联互通的局势分析

从海洋地理特征上看,东南亚坐落在拥有众多狭窄的海上通道且面积相对宽阔的印太海域,这里形成的地缘政治辖区由名副其实的岛屿国家和半岛国家组成。这些由海洋连接而成的地区经济体,既有亚洲经济奇迹的创造者,也有相对落后的不发达地区,如印支半岛上的一些国家。马来半岛上的马来西亚首都圈加上新加坡和印尼爪哇岛一线沿岸,是东南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此外,还有众多的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印尼、越南是综合实力较强的东南亚国家。东南亚10国组建的东盟共同体将于2015年底成立,它可能会形成具有海洋地域特点的地缘政治影响力。这是东南亚政治安全重要性日渐增长的地理环境背景,其特色就是岛屿、群岛国、犬牙交错的海岸线,以及群岛之间和大洋之间的海峡和通道。

东盟国家的陆上和海上互联互通规划似乎是依照地理特征建设起来的两大体系:一是陆路系,由陆上公路网铁路线构成;二是海路系,由海上短运和摆渡式船运航线构成。这两大体系——海路系和陆路系之间不设分隔线,形成东南亚互联互通的统一大系统。海路系上的群岛国、大大小小岛屿同陆路系上的港口、沿线公路铁路干线及支线串联起来,蓝色的是海,黄色的是土,岛屿与陆地之间的支点犹如珍珠相互拥抱,形成东南亚地区特有的海上互联互通带和陆上互联互通路,由此形成的海陆互联互通更具东南亚的海洋特色,岛与岛之间是水路,过了岛屿就是海路,船到码头就是陆上公路或者铁路。因此,一定意义上讲,东南亚的互联互通就是海上互联互通。

东南亚海上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基于海上贸易安全设施缺乏、港口设备陈旧、内陆和岛屿之间航运困难的现实提出的。根据2010年《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跨东南亚国家之间需要连接起来的重要港口一共有47个,这些港口无法提供有效的船运网络服务,原因是港口基础设施可以提供的服务水准良莠不齐。比如,有的港口接纳能力不足、处理货物能力有限、陆上转运及后勤处理能力很差,更令人遗憾的是,东南亚一些国家的海关及行政管理相对落后,难以适应突飞猛进的国际海上航运要求。因此,群岛国家内部、东盟国家之间海上运输和港口设施建设是东南亚亟待解决的海上互联互通瓶颈。东盟群岛国家之间的互联互通是东盟互联互通最薄弱的环节,参见图1蓝色线条显示。

《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关于海上互联互通项目硬件设施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东盟海上运输一体化,建立“东盟航运单一市场”(An ASEAN Single Shipping Market)。作为第一步,东盟提出了建设东盟轮渡式航运系统(Roll-on/roll-off System,简称“RoRo”),旨在解决东盟成员特别是群岛国家之间的海上互联互通难题。RoRo被称作是海上交通干线系统(Nautical Highway System),源自亚洲开发银行2010年发表的一份报告——《跨越海洋的桥梁》。该报告认为,RoRo可以降低运输成本、创建海上互联互通新的节点、有助于扩大区域性市场、有效提升货物和人员的海上运输能力,等等。东盟领导人认为,建立海上交通干线系统,有助于强化东盟国家间的船运服务,其潜在意义在于未来同全球海运系统建立无缝连接。

东盟RoRo项目中,2010年10月正式开通启用了第一条轮渡式航运通路,这就是文莱麻拉(Muara)—马来西亚纳闽岛(Labuan)—布鲁克斯波因特(Brook's Point)的海上互联互通项目,全长520公里。东盟对另外八项RoRo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其中,文莱麻拉至菲律宾三宝颜的轮渡式航运项目,全长995公里,似乎是最长的航运通道。其余均为中短途航运项目。东盟计划于2015年优先完成三项RoRo海上互联互通项目,它们是:一、印尼杜迈—马来西亚马六甲市海上联通项目,这是一项跨越马六甲海峡的海上项目,全程长107公里,2015年货运量日均150吨,乘客350人;二、印尼勿拉湾—马来西亚槟城—泰国普吉海上联通项目。勿拉湾到槟城的距离是259公里,2015年每天海运集装箱为504个标准箱(TEU),但是,从印尼勿拉湾到泰国普吉岛连通项目全长448公里,海运能力不及勿拉湾—槟城线;三、菲律宾达沃/桑托斯将军城—印尼比通海上联通项目,全长817公里,2015年每天海运集装箱为29个标准箱(TEU)。

RoRo是东南亚地区富有潜力的海上互联互通项目,同陆上公路网等基础设施实现联通。如上所述,东盟范围内仅完成了一条跨国界的“海上交通干线系统”,即从麻拉到纳闽岛后,航行穿越苏禄海,抵达菲律宾的布鲁克斯波因特,见下图。其他的RoRo系统正在建设之中。顺利完成各条RoRo航运通道将对地缘经济和地缘政治格局的变动发挥重要作用。

“湄公河—印度经济走廊”的地缘政治含义

根据《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湄公河—印度经济走廊”(Mekong—India Economic Corridor)互联互通项目是中南半岛越、柬、泰、缅四国与印度间的合作项目。其路线图是:胡志明市—金边—曼谷—土瓦(Dawei),出海进入安达曼海,向西直达印度东海岸。从运输路程看,这条经济走廊建成后,越南到印度的路程减少700公里,柬埔寨到印度的路程减少1200公里,泰国到印度的路程减少2000公里。根据2010年的规划,这项互联互通中南半岛段的基础设施项目是:一、在柬埔寨1号国家公路沿线市镇乃良(Neak Loung)建立横跨湄公河的大桥;二、2020年前在缅甸土瓦建立深水港;三、2020年前在泰国北碧(Kanchanaburi)和缅甸土瓦港之间建造一条高速公路。这一经济走廊同2000年建立的湄公河—恒河合作(Mekong—Ganga Cooperation)倡议既有关联,也有新的特色。“湄公河—恒河合作”是在中南半岛和印度佛教文化交流合作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湄公河流域五国参加,着重于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开发)、文化、交通等合作,成立后的最初3年,每年召开一次湄公河—恒河合作部长会议,2006年召开的第四次部长会议没有任何突破,10年里仅四次部长会议。这一合作倡议未见明显进展,合作机制比较松散。10年后,东盟2010年提出了建设“湄公河—印度经济走廊”概念,将其列入了《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之中,似乎有促进湄公河—恒河合作倡议的意图,明确提出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争取印度进一步投资,促使印度在经济上给东南亚最贫困地区提供支持。

印度似乎从中看到推进东向政策遇到了新的契机。这时候,印度与其说进入中南半岛给贫困地区以经济援助,毋宁说印度更加重视这个地区的地缘政治作用。其实,长期以来,中国在中南半岛湄公河流域地区的地缘政治优势是明显的,地缘经济优势也压倒了印度。2011年,印度同湄公河流域国家的进出口贸易总量是115.44亿美元,可这一地区同中国的贸易总量已经超过千亿,达到1152.43亿美元。

印度试图通过“湄公河—印度经济走廊”实现其地缘政治目的,借以从“战略上防范中国”。对于印度而言,中南半岛湄公河流域的地缘战略地位十分重要,这里是东南亚岛屿国家和半岛国家进入亚洲大陆的前沿,也是印度洋南亚地区进入中国大陆的陆地边缘辖区,湄公河下游出海口面向南中国海,东向进入太平洋。印度正在微调其长期实施的“朝东看”的东向政策(Look East Policy),试图从行动上践行东向政策(Acting East Policy),利用“湄公河—印度经济走廊”把印度洋同南海以及太平洋连接起来,使湄公河地区成为南亚同东亚之间连接起来的地缘板块,其战略谋划十分用心。由此可见,印度与湄公河地区国家关系的提升给中国在这一地区的利益带来了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印度与湄公河地区国家的防务合作对中国周边的安全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增加了中国解决南海问题的难度和中国发展深海力量的阻力,对中国安全利益构成了威胁。

互联互通与海上通道安全

海上互联互通的本意在于促进交往、保障贸易安全。实现正常交往、交流或流通的要素和工具除了运载工具、航空通道、巨型港口、运载货物之外,最重要的要素就是运载通道。亚太经合组织2014年北京领导人会议提出了实现互联互通蓝图之后,互联互通概念和实施范围已经从东南亚扩大到太平洋和印度洋海域。因此,海上通道安全对互联互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海上通道主要是指海运航线和通航海峡,特别是海运和军事斗争的咽喉要地。现在,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90%依赖海上运输,海上通道安全特别是印太海上通道安全直接关乎中国全面建设小康、关乎我国的重大经济利益。美国及其盟国很早就关注海上运输通道,对中国海上商业运输和海军军舰进行长期跟踪和监视。当前美国又借用互联互通概念,进入东南亚,特别重视马六甲海峡,强化其对中国周边海上通道的监视和监督。

马六甲海峡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贸易流通和海上安全的战略通道之一。海峡东边是塞弗里王国,西边是马来半岛,“郑和下西洋”时中国船队进入马六甲海峡时曾经受到海盗袭击,这位明王朝派遣的使节率领船队扫清了横行航道周边的海盗,当地统治者和老百姓对中国使者肃然起敬。这条通道周边国家的古城中至今依然有郑和神像和供奉郑和的庙宇。独特的地缘战略地位使早期西方殖民主义者极其重视马六甲海峡。15世纪下半叶开始,马六甲不仅同东南亚各国都有贸易流通关系,并且逐渐发展成为亚洲的商业贸易中心。随着郑和下西洋的结束以及明朝开启“海禁政策”,中国船舶从马六甲以及马六甲海峡沿线消失,“西方文明”迫不及待地加以填补,从海上丝绸之路的另一端逆向东进,马六甲因此也成为最早一批西方殖民者觊觎的重要基地。当时,葡萄牙官员皮里士向葡政府提交的报告说,谁主宰马六甲,谁就扼住了威尼斯的咽喉。历史上,葡萄牙通过抢占马六甲后进入东南亚。荷兰作为海权大国侵占东南亚的海上航道,进入印尼掠夺香料。英国把印度纳入其殖民体系后,继续向东进入东南亚时,同样是占领马来半岛印度洋一侧的沿岸和马六甲海峡,然后继续向东方推进,这些都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例子。

纵观中国历史,明朝似乎是世界面向海洋时代的开始。中国对大海新航路的探索较之欧洲人提前了大约一个世纪,所以,世界面向海洋的时代由中国开启。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指出:“在15世纪葡萄牙航海家发明之前,这些中国船在世界上是无与伦比的,所到之处的统治者都对之肃然起敬。”这是当代学者对欧洲人15世纪末开辟世界大洋新航路的一种回应。

其实,在“郑和下西洋”开辟大海新航路前,中国已经开辟了周边海上互联互通之路。这些海上航路有:一、早年进入朝鲜半岛,建立联通日本的航线。这是出山海关,经朝鲜半岛至日本本州岛的日本海左旋海流航路,以及从朝鲜半岛南部经对马、远赢(今冲之岛)、中赢(今大岛),到达现今的北九州宗象航路,日本古文献《日本书纪》称之为北海道中或道中航路。二、徐福东渡日本开辟的渤海经朝鲜到达日本的海路。三、唐朝之后,从中国东南沿海出发的海上丝绸之路,以东南亚地区为中枢,连接马六甲海峡以外印度洋沿岸各国,直抵阿拉伯及北非沿岸。具体港口和海上沿线在古书上记载得十分明确:船只从广州出发后,经屯门(今九龙西南部),再经过海南岛的九州石(海南岛的东北角附近)、象石(海南岛东南岸属岛),然后即沿越南南岸直到军突弄山(鹿吝岛),由此穿过马六甲海峡(外国人称作“质”),经过伽蓝洲(今尼可巴群岛)到狮子国(今斯里兰卡国),再沿印度西海岸北上转西经波斯湾到缚达(今巴格达)。这几条海路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国海上互联互通之道,也是海上通道的战略要地。

中国应如何确保海上通道安全

时过境迁,这些海上通道似乎正在重现历史上拥挤的景象,但是这种景象绝不是事物简单的叠加。眼下,同我国周边海上运输和海外利益日益相关的海上通道、海峡主要有东北亚地区的大隅海峡、对马海峡、清津海峡、宗谷海峡等。东南亚海上通道和海峡主要是南中国海航道、菲律宾群岛及海峡、印尼群岛及海峡、马六甲海峡以及印度洋以远地区的海峡和通道,它们是中国能源进口的重要航道。中国海上航道安全面临的战略性挑战是:

其一,海洋地缘环境复杂,我国海上通道安全出路受制于周边国家。我国有1.8万海里的海岸线,也有众多出海口,但大都处于封闭或半封闭海域。在我国海上通道分布上,北方向通道只有图们江出海口,面向日本海,出海口由俄罗斯控制;东方出海口受制于日本,航路不仅要通过大隅海峡、土卡拉水道、古宫水道等第一岛链诸海峡,还要在穿越第二、第三岛链时受到美日军舰监视。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舰船进出海上通道受制于人。

其二,美国主导下的海洋秩序继续约束中国行动。美国创建战后海上国际秩序,美国认为随着中国的崛起,美国的主导地位受到挑战。近些年来,美国实施亚太再平衡战略、纵容日本实施集体自卫权、同日本再次修订防卫指针,给中国施加安全压力。我国东南方向的海上通道,面向南海,受制于菲律宾和其他东南亚国家。这里也是我国大宗物资进口的主要通道。2014年美菲加强防卫协定签订后,2015年3月美国进一步鼓动东南亚国家组成联合舰队巡航南海,南海地区的安全局势日益严峻,更趋动荡不稳定;马六甲海峡以及曼德海峡、红海、苏伊士运河、霍尔木兹海峡等都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控制下,致使中国同相关国家推进互联互通合作面临不利的地缘政治态势。

第三,中国海上通道安全面临海上非传统威胁。中国现在和未来主要海运航道均处于海盗多发地区,海上航道中,从阿拉伯半岛经印度洋,抵达马六甲海峡,再到南海,是我国进口石油极其重要的航道,我国进口能源的60%依赖这条航道,但是,海盗袭击已经对中国海运业、远洋渔业造成一定影响,未来10年,这条航道将继续面临海盗袭击的安全威胁。

这些挑战将使中国在推进互联互通合作、建设海洋强国以及维护海外利益过程中遭遇困难和威胁,中国保障海上通道安全战略和策略需在各种压力和复杂的海洋环境中推进并调整。

未来5到10年,中国维护海上通道安全的战略旨在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中国与东盟的互联互通,建设海洋强国,维护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伟大事业。其主要目标是在亚洲新安全观指引下,努力减少摩擦分歧,创造有利于保障海上通道安全稳定发展的海上安全环境。在巩固和发展与邻国、远洋港口国家的双边和多边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强化区域合作、海上安全合作,推动周边地区命运共同体建设。

国家安全论文篇6

二、国家安全教育的缺失,海南省高职院校责无旁贷

(一)高职院校国家安全教育模式老套,滞后于形势任务的变化

目前高职院校对学生国家安全意识的培养重要性认识不足,许多高职院校认为,大专生今后主要在一些低端行业就业,接触不到国家核心利益,过多地关注国家安全意识培养意义不大,因此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培养学生职业技能上。1.国家安全教育流于形式。高职院校对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教学内容设置偏少。有的即使开设了国家安全教育课,也主要是以完成教学任务为目的,教育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依然突出。由于教育主管部门没有作出明确的要求,因此,大多数高职院校国家安全教育没有专门的课程设置,而只是零星的散落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和《形势与政策》等课程中,并且所占的分量也非常少。2.国家安全教育内容陈旧、浅显。许多高职院校在进行国家安全教育过程中,所传授的知识相当一部分还是以前陈旧的知识,对于当前国家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新趋势、国家安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涉及较少。教学内容更新不及时,不能跟上国际国内形势变化,不能紧贴时代脉搏,自然不能满足学生需求。3.国家安全教育理念落后。在传统的国家安全教育过程中,许多高职院校侧重于意识形态方面的教育,即教育学生认清西方敌对势力的西化、分化政策,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在施教过程中,有的片面地把国家安全理解为传统安全即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误导了学生。虽然有部分学校教师在授课时较为全面地涉及到国家安全的7个方面,但由于课时限制、自身知识储备等问题也仅仅是浅尝即止、缺乏深度。而作为新时期的国家安全教育应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围绕国家安全的基本内容为学生进行讲解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培养学生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

(二)高职院校国家安全教育配套设施缺乏,学生了解国家安全知识的途径有限

高职院校在国家安全教育方面投入不多,导致配套设施缺乏。我们课题组走访三亚几所高职院校,发现几乎所有学校都没有一块有关国家安全教育的板报、橱窗、横幅或标语,学校网站上也没有开辟有关栏目。学校图书馆有关国家安全教育方面的书籍也是凤毛麟角。而且据了解,很少有学校外请国家安全部门或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进行有关国家安全方面的知识讲座,更谈不上建立国家安全教育基地之类的场所。因此,学生除了从有些课堂上能够了解到一点有关国家安全的知识外,其他的途径几乎被堵塞了。

(三)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知识匮乏,国家安全意识淡薄

我们课题组对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的学生进行了一项有关国家安全知识方面的问卷调查。经统计发现,绝大多数学生对国家安全认识不全面,国家安全知识匮乏;对哪些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知之甚少;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国家安全意识十分薄弱。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国家安全教育受教学内容限制,相对于其他专业课程,内容单调、枯燥乏味,引不起学生的兴趣;二是部分教师由于没有受过专门的培训,自身知识掌握不全、缺乏深度,直接影响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三是由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受“无用论”思想的影响,对国家安全知识的学习重视不够,再加上国家安全教育一般都不是考试课程,学生没有考试的压力,也就不愿学、不想学。这也是导致学生国家安全意识淡薄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改进国家安全教育教学模式,海南省高职院校义不容辞

高职院校作为教学的载体,理应把国家安全教育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顶层设计,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努力改进国家安全教育的不足之处,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切实增强学生国家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一)坚持把课堂教学作为国家安全教育的出发点,努力增强学生国家安全意识

课堂是教师进行国家安全教育的主阵地,是学生了解掌握国家安全知识的主要来源。高职院校要充分利用好这一舞台,在大力开展国家安全教育的同时,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与国家安全教育是紧密相连、互为促进的。学生爱国了,有了民族气节,自然不会干危害国家安全的事,因此,我们要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国家安全教育的基础。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保持民族文化的生命力,增强民族认同感,教育学生不做伤害民族、危害国家的事。要让学生把爱国与维护国家安全等同起来,把维护国家安全作为爱国的重要举措、作为人生的行为准则、作为平时工作生活学习的自觉。要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找准自己人生的目标,正确对待金钱美色,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要加强《国家安全法》的教育和学习,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使学生始终能够做到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二)坚持把人生实践作为国家安全教育的落脚点,努力提高学生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海南地区的高职学生在校内学习的时间一般为两年半。院校学习后,最终大家都会走向社会,走向实践。高职院校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提高学生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使学生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能够自觉做到在任何时刻、任何场合牢记国家安全利益,能够鉴别间谍的真伪,抵制间谍的诱惑,不叛国、不出卖国家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利益的事。在教育过程中,要让学生明白哪些行为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哪些人是间谍,一旦发现间谍要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部门报告。通过院校系统的国家安全教育,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走好人生的道路。

国家安全论文篇7

危机意识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危机的预期。一个民族的危机意识有两大类,均涉及国家安全:一类是对内部发展构成潜伏危机的预期;一类是对国际环境可能引发的危机的预期。在这两类危机预期中,后一类更引起人们重视。就目前国际形势而言,尽管总体趋向缓和,和平与发展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但仍潜伏着种种不确定因素,包括:

1.从两极格局向多极格局过渡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历史上,国际格局的转换都是大规模战争的结果,而今要在不发生大规模战争的和平条件下实现,这是没有先例的。我们在充分认识国际格局可能和平转换的同时,也要充分估计到非和平转换的可能性,充分估计转换的复杂性、曲折性。导致转换复杂化的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孤立地、静止地看待这些因素的作用。例如,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残余,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其愿望转化为保守主义目标,因为这中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

2.全球力量对比严重失衡。要改变这种失衡,即使有最理想的条件,至少也得在半个世纪以后才能实现,在这期间,美国作为唯一的超级大国,凭着自己的优势,不会放弃建立全球等级体系的欲望。这当然与多极化趋势相背离。美国认为其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对美国继续在世界上发挥领导作用的威胁。美国要迎接挑战,要把可能出现的威胁消除在美国本土之外。由此带来的矛盾与对抗不能排除。NMD与TMD的建立将会大大加剧这种危险的现实性。

3.多极化趋势未必等同于和平与稳定。从历史的经验看,多极化体系是极不稳定的国际体系。从现实来看,由于传统的“实力—权力”逻辑和冷战思维的存在,多极化过程也潜伏着负面效应。预计在21世纪将有近10个国家上升到大国、强国的地位。在这些国家中不能排除出现新的霸权国家的可能性。霸权国家之间争夺霸权的斗争同样也不能排除。与此同时,据估计,世界上将有50—60个新的国家分裂出来。此起彼伏的地区性的局部战争将长期困扰国际社会。

4.新科技革命所引发的新军事革命方兴未艾,无论是军事装备、作战方式、打击能力都是史无前例的。历史表明,军事革新总是意味着新的大规模战争。新的、巨大的打击能力对军事强国具有难以自制的诱惑力;仅作为一种威慑力而不投入实战,不仅历史上没有先例,而且现实生活中也难以令人信服。

5.经济全球化给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机会,但由于各自的起点不同、可资利用的机遇及其应对不同,加上国际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有关国家经济、金融的被动式风险大大增加。尽管国际社会驾驭市场的能力大大加强,但至今还不能免除危机的发生。而一场大的经济危机所带来的后果,对发达国家可能是伤“筋”,对发展中国家则可能是动“骨”,将使它们倒退数十年,其对政治、安全的冲击也是巨大的。

面对这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国际社会在寻求全球和地区稳定、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同时,也不能不对国际形势的变化发展产生某些忧患意识或危机意识。危机意识是将稳定国际社会的愿望变为现实的重要前提,也是预防外交赖以产生的重要前提。日益强烈的危机意识,使预防外交得以应运而生。

二、预防外交的战略功能及前景:以中、美为例

“刺激—反应”被认为是传统外交的基本模式。时至今日,这一基本模式未发生根本改变。不管外部环境的变化来自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刺激,不管刺激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依据对刺激的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判断,制订对策作出反应,至今依然是外交部门的基本实务。作为对现实刺激作出反应的艺术,外交中的作为或不作为都是艺术性的。在联合国安理会投票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被认为是积极的反应;投弃权票也未必不是积极的反应,它也可能是一种艺术,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策略性相结合的艺术。外交艺术的运用,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把可能造成的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现代外交的一个明显变化是,战略层面、整体层面上的反应烈度大大加强。在做好微观领域反应的同时,注重宏观层面上的运筹帷幄,寻求棋局上的总体主动性、主导性和可控性,以便在走对一着棋的同时走活全盘棋。这正是预防外交的战略。

1955年,中国参加亚非“万隆会议”。在外交实务上,这是一种即时反应。但是,中方准备工作立意高,着眼于开拓新中国外交的全局;判断准,把握住日益增多的新独立国家的基本愿望和要求;创意新,亮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中国外交旗帜。“万隆会议”上的胜利,为中国打开外交局面提供了良好的开端。在当时国际敌对势力的重重压制、封锁下,中国通过此次会议求同存异,广交朋友,与众多发展中国家建立起相互信任和友谊。因此,尽管国际风云变幻,中国在复杂的国际斗争中依然风雨不动安如山。

1947年,美国向西欧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的“马歇尔计划”,同样也是从一着棋入手走活全盘棋的典型外交案例。当时美国的16个西欧盟国,既遭到二战的严重破坏又遭到经济危机的袭击,气息奄奄,濒临,一再呼吁美国给予经济援助。向其盟国提供经济援助,在美国外交实务上是一种即时反应。但美国并没有把它当作一种因应措施,而是形成一项计划,作为战后美欧关系的起动器,立意在推进美欧之间的联系。该计划从1948年4月启动起到1951年1月实际结束,共使用100多亿美元。其中,赠予款额用于购入美国剩余农产品和救济物资,借款款额用于购入机械、车辆等生产物资,其结果既有助于美国走出战后经济过剩,又促进了西欧经济的恢复,并为后来建立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为美国确立在欧洲的主导地位奠定了基础。可以说,美国从欧洲获得的巨大利益是以“马歇尔计划”为开端的。无怪乎有的西方学者会把“马歇尔计划”推崇为预防外交的经典之作。

这些成功案例所显示的效能,不只是地区性的而是全球性的,不只是一时性的而是长期性的,具有综合性收益。这些成功案例尽管没有摆脱“刺激—反应”的传统外交模式,但作出的“反应”却是非传统的,具有新的特征。现代外交所积累的丰富经验,为在战略层面上发挥“预防外交”的效果开辟了新的前景。这些前景包括:

1.追求清晰的战略意图。实施预防外交,或者为了争取战略上、全局上的主动权和主导权,或者为了避免事态恶化并为进一步发展展示新的前景,驾驭事态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马歇尔计划”后来成了美国对外援助的范例。2000年1月5日公布的一份白宫关于国家安全战略的报告对此推崇备至:“从以美国为首的动员到战后欧洲的重建,再到最近亚洲、拉美和非洲的经济成功事例,美国的对外援助帮助了新兴民主国家,促进了对人权和法制的尊重,扩大了自由市场,遏制了国际犯罪,抑制了对健康的主要威胁,改善了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使人口增长放慢,缓和了人道主义危机。美国的可持续发展计划促进了工人的权利、自愿计划生育、基本教育、环境保护、民主、法制、宗教自由,提高了公民的经济地位。通过这些计划,危机得到避免,美国的预防性外交得以积极的实施。”

2.追求“最小的代价”,使外交态势具有某种动能,带来滚动效应。外交是需要投入的,这是常识。外交投入包括实务开支、政治或经济上的承诺、某些问题上的妥协与让步。这都是外交的代价。而现代成功的外交却要求“代价”的最小化。这就要尽可能避免外交的静态操作而应追求动态操作,使外交态势始终具有一种动能,带来滚动收益。道理很简单,推动一块静止的巨石走向预定目标,是很累、很费力的。但若推动一块正在滚动的巨石走向预定目标,则仅需花很小的力气就可以实现。外交态势具有某种动能,是寻求“最小代价”的一个重要前提。“因势利导”,没有“势”便难以“利导”。试想,如果中国没有以亚非“万隆会议”为开端,在发展中国家中建立起动态效应,何以能在1971年10月出现把中国一举“抬进”联合国的局面。

3.追求某种协调机制。尽管许多人对90年代后半期国际关系中的种种“伙伴关系”不以为然,但是这些“伙伴关系”的出现却反映了人们,特别是政治家对国家间关系形成某种机制的追求。传统的国际安全靠均势、靠力量均衡;但在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的经济全球化时代,这一政策的实施变得越来越困难。各主要国家在追求力量均衡的同时,外交重点越来越倾向于形成某种机制。“热线”,“透明度”,从频繁的首脑会晤到高密集度的不同级别、层次的交流,信任措施,……凡此种种,显示了各种机制的“生命”运动。机制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但牵挂着各方的利益需要;机制并不是解决争端的裁判,但却可以提供解决争端的机会;机制并不是利益的天平,但却有助于找到利益的汇合点。机制是各方利益补偿代谢的生命体,只要有关各方都愿意从这里找到获取利益的机会,机制的生命力便不会凋谢。

作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对世界和平与发展负有特殊的责任。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承担世界责任方面已经显示出自己的特色。中国完全有能力在战略层面上实施预防性安排。有许多机会可以发挥中国的作用,诸如提出各式各样的建议和构想,提出解决热点问题的方案,供国际社会选择。充分发挥诸如此类的建设性作用,让世界变得更美好,是中国外交有所作为的重要领域。有所作为才有世界上的地位。这样做也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

三、预防外交中进行危机预期的方法

预防外交可作广义理解,涉及国际格局变化趋势、国际体系及其机制可能面临的障碍、战略态势变动等;也可作狭义理解,诸如对付可能发生的冲突和紧急情况,对付其它国家或国际组织可能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对付可能出现的某项争端、对付安全方面的某种紧急状态等。国际社会所以对“预防外交”产生极大兴趣,主要看中其狭义理解所显示的功能。然而这是相当困难的工作,特别是对突发事件的预防,难就难在如何及时捕捉到突发事件的前兆。但现代社会的经验也证明,危机、冲突、风险在爆发前是有迹象可以看到的,是可以预测的,“风起于青萍之末”。在国际关系中,在中国对外关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潜伏的风险迹象,可以看到潜伏危机中的冲突迹象。问题是如何应对,如何建立必要的危机评估、危机预警、危机管理及制订各种方案的制度。

对预防外交,无论是广义理解还是狭义理解,其预防的仅仅是一种危机预期。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预期必须尽可能准确可靠,这是基本的前提,否则就失去预防的意义。为了寻求根据现实动态作出合理延伸的预期,通常所使用的方法有:

1.背景推理法。领土、宗教、民族或种族的历史纠纷和怨恨,资源(包括水资源)和能源争夺的历史记录,战争遗留的历史问题处置,等等,都可以成为背景推理的依据。在这些因素中,有的可能已经随着历史岁月的延伸而沉寂下来,有的可能仍有这样或那样的纠葛,但都有可能在新的特定条件下成为爆发冲突、引发危机的“导火线”。在这里,注意“新的特定条件”的生成是关键。一种“新的特定条件”的生成往往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在欧亚结合部一下子爆发了众多的冲突,至今还未完全平息。又如,苏联解体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在非洲推行“民主”、“人权”,引发了非洲一系列部落、种族和民族的权力争斗,其结果导致惨不忍睹的“灭绝性大屠杀”。

2.过程推理法。任何矛盾、冲突的激化都有其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而过程是分为不同阶段的,从前一个阶段发展到下一个阶段是有条件的,其中关键性条件居于主导地位。1991年海湾战争前夕,美国数十万大军向海湾地区集结。当时国际社会对美国下一步动作有两种判断:一种认为美国企图以兵临城下、炫耀武力,迫使伊拉克屈服;一种认为美军向伊拉克发动武装攻击势在必行。事实证明后一种判断是正确的,因为,当时居主导性的条件是,苏联不可能因伊拉克与美国直接对抗,而美国要以高科技军事打击能力证明谁也不能违抗它的意志,以建立美国主导下的“世界新秩序”。任何事情的发展过程都有它自己合理的逻辑延伸,但却以条件为转移,在这种条件下会向这个方面延伸,在那种条件下会向那个方向延伸,关键是要搞清楚条件是什么。

3.利益平衡推理法。国家的对外行为都是为了追求本国利益,但是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却受不同层次的利益制约。科索沃停战协议签订后,俄罗斯抢先占领了科索沃首府机场。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把为数不多、孤立无援的俄罗斯军队赶走,这可以轻而易举地办到;一种是容忍俄罗斯的行动。美国选择了后者,因为,前者虽然符合美国的利益,但避免与俄罗斯直接对抗具有更大的利益。美国曾多次企图对朝鲜实施军事打击,摧毁朝鲜的重大军事装备基地。但它会遭致朝鲜对韩国的报复性军事打击,而汉城地区集中了韩国大部分重要的经济设施,它们都在朝鲜大炮的有效射程之内。韩国成了朝鲜阻止美国对其实施军事打击的“抵押品”和“人质”。所以,美国对朝鲜的军事行动首先遭到韩国的反对,韩国难以用民众大量死伤、经济倒退数十年的代价,来接受美国对朝鲜军事打击的胜利。当然,韩国是美国在远东的一个重要前沿基地,韩国受到巨大破坏在根本上也不符合美国利益。基于这种利益掂量,美国不得不接受韩国对朝鲜的“阳光政策”。现在世界上的许多事情是联在一起的,利益是交织在一起的,善于把各种利益结合起来综合平衡,是寻求合理的危机预期的重要方法。

4.实力对比推理法。实力对比依然是影响国际矛盾、冲突的基本因素。实力的不对称性往往决定了过程、结果的不对称性。仅仅凭南联盟非常有限的军事实力对抗美国为首的北约军事打击,难度之大完全在意料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实力对比是绝对的。但是,在拥有的实力与可使用的实力、可使用的实力与可使用的限度这个意义上说,实力对比又是相对的。2000年年初,俄罗斯颁布新军事学说,不仅继续对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作承诺,而且明确宣布“在俄罗斯及其盟友遭到侵略、以及在依靠常规手段无法制止俄罗斯作为一个国际关系的主体和国家消亡的情况下,俄罗斯将被迫使用核武器”。面对其对手的步步紧逼、挤压,俄罗斯的这种宣示无疑使其对手在可使用的实力与实力可使用的限度方面大打折扣。尽管在观念上,其对手可以认为俄罗斯没有什么优势,但在行动上却不得不想想自己的难处。这种反差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俄罗斯与其对手关系的走势,影响潜在危机的发展趋向。就此而言,研究对立双方实力对比的相对态势,对研究危机的预期具有重要价值。

四、预防外交的“刚柔相济”

应付危机、冲突的迹象或预兆,在传统上由于迂回——回旋的余地、可使用的手段有限,国家间相互依存度几乎没有(或者很小),所以通常使用刚性应对,诸如使用外交交涉、军事威胁,并往往在事实上用最终手段(战争)解决问题。一部国际关系史,实际上是一部战争史。剖析战争爆发的原因,展示战前外交合纵连横的全景,呈现出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景象。战争过程中的外交往来,战争结果的处置,诸如此类的往复,充斥着历史的大部分篇章。中国历史上尽管有“预防外交”的先例,诸如采用“和亲”政策、睦邻政策,向对方施以“皇恩”,但边界战争依然不断。两次世界大战的惨重教训,以及二战后多次热战的结果,都表明完全刚性应对无助于把危机、冲突在迹象显露、预兆出现时期得到控制或化解,并没有真正起到预防作用,必须另辟蹊径。

预防外交在不排除“刚性应对”的前提下,更强调“刚柔相济”的作用,这不仅由于各国之间相互依存度日益达到不可分离的程度,而且由于人民的觉悟和对安定、富裕的追求,“刚柔相济”更有了施展的余地,诸如:

1.进行充分的具有亲近感的意见交流。充分地交换意见,这对矛盾双方没有任何害处,只会增进相互了解和理解,只会有助于寻求矛盾的解决。现代交通、通讯的便捷,使相互交流意见、面对面地交换意见变得十分容易。首脑之间互通电话、工作会晤、信函往来以及较低级别外交官之间的穿梭往返,都已相当普遍。“第二管道”的出现更有新意。现在又有“第三管道”、“第四管道”之说,这表明广开交换意见的渠道具有极大的潜力。

2.扩大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和教育多种形式的接触。现代国家间关系几乎涉及人类生活的所有侧面。特别尖锐化的矛盾与冲突仅仅是其中某个侧面,不以某个侧面发生障碍而阻断其它侧面的接触、联系与合作,已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这样做不仅可以把某个侧面的矛盾冲突激化所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还可以利用其它侧面的关系来制约正在激化的那个侧面,甚至作为一种补偿,使双方找到利益的接近点。

经济合作、国际援助、国际贸易日益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预防外交手段。一个成功的国际援助计划,不仅使受援国得到实惠,而且可以给援助国带来多方面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关系的改善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经验教训表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金融方面的依存度日益成为加强相互关系的纽带。通过国际援助发展经济合作,促进贸易、金融、经济相互依存度的提高,正成为各国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这也是避免危机和实施预防外交的条件和基础。

3.充分发挥影响对方公众情绪的能力。当今世界,一国的外交行为越来越受到公众情绪的驱使,其重要原因之一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外交部门能获得的信息,普通的国内公众极大部分都能得到,情报信息的透明度已经进入寻常百姓之家。此外,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公众影响政府决策的渠道和能力大大加强。这种公众情绪转化为国内的政治斗争、党派斗争,就会建立起影响政府外交行为的直接通道。如何影响对方国内的公众情绪,已成为现代外交不得不考虑的问题。10多年前,美国媒体一度几乎一无例外地充斥着对中国的谴责声,成篇累牍,无休无止。扭转美国媒体的态度,成了中国紧迫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步骤,影响美国媒体转向、降温。“取信于民”是历史唯物主义原则。要使民“信”,就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媒体和因特网,充分利用对方的信息手段同国外公众和机构对话,宣传自己的原则和政策,提供充分的情报和信息,以增强自己的影响能力。为此,需要一大批忠诚于国家利益的国际问题评论家。他们具有良好的理论造诣和专业才能,了解对方的思维习惯和接受方式,及时地利用国外媒体和国际互联网络,向对方公众传递情报和信息,赢得对方公众的支持。现代外交表明,如果乙国不能影响甲国的公众情绪,将会最终失去对甲国政府的影响能力;如果乙国能迅速、有效地发挥自己的影响力,一旦爆发危机和紧急情况,就等于在对方公众层面上筑起一道阻止“事件”恶化的“防火墙”。也就是说,影响对方公众情绪是预防外交的重要手段。

五、预防外交的灵活性与创造性

预防外交的成功与否,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一般外交的功底。例如,为了成功地实现某项国际投票获得对己有利的稳定多数,事前对有关国家做工作可以算为预防外交,但成功与否,则取决于以往与这些国家的关系。一般外交的良好功底能保证在关键时刻得到国际社会有益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一般外交的良好功底具有预防。在关键时刻,能否得到国际社会有益支持通常被认为是衡量一般外交功底是否扎实的标志。

但是预防外交的一个很重要的任务,是对付冲突和复杂的紧急情况。所以,除了依靠一般外交所积累的功底,在实施操作上需要更大的灵活性。

1.保持沟通渠道的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各种意外的情况都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发生可能导致双方对峙的无端升级,加速形势的恶性化,造成不必要的、双方都不希望出现的损害。所以,保持沟通渠道的畅通,是避免误会、澄清情报信息的重要条件。

2.抓住适当时机或机会,及时进入官方层面或正式层面上的对话。对话或许成功,或许失败,但磋商、谈判总比不磋商、不谈判要好。不拒绝对话,是现代冲突双方通常都具有的基本立场。对话不一定能消除分歧,但它可以使沟通渠道正规化,并为冲突双方寻求共同点开辟新的起点。当然,在何种条件下进入对话,不仅因国而异,而且因事、因时而异,没有统一的标准模式。

3.及时开辟“第二管道”。通过“第二管道”进行坦率的、建设性的交流,可以成为官方交流、对话的前奏与补充,缩小认知上的差距。由于“第二管道”是非官方层面,所以即使在非常紧急情况下,依然能保持宽松的气氛,非情绪化地讨论对双方都有益的问题。

4.动员“公众外交”的积极作用。及时透过适当的“管道”向国内民众与国外民众传送情报和信息,并将其转化成“公众外交”,转化成公民与组织对外国政府的影响能力,这既需要开放的心态,也需要很高的艺术。如果能把“公众外交”的积极性动员起来,就足以造成庞大的、没有编制的“外交”队伍。

国家安全论文篇8

[原文出处]时代法学 [内容提要]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冲突是每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历史阶段均必须直面的重大问题。韩国专制主义盛行的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所涉及的“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典型司法案例反映了韩国普通法院及宪法法院在衡平这两者价值间冲突的立场变迁及韩国法院在维护人权和促进韩国民主与法制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可为中国学界在“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这样复杂而又棘手的问题上,提供些许可借鉴的外域经验。 [正 文] 韩国权威主义政治格局形成于朴正熙、全斗焕到卢泰愚执政时期。该发展模式推动了韩国经济高速发展,实现了韩国社会的现代转型;但同时却又蕴蓄着诸多矛盾与危机。(注:详见杨光铮。 变迁与走向:韩国权威主义的嬗变[J]. 当代韩国,1998,秋季号,27. ) 在意识形态领域,自二战以来,朝鲜半岛便成为东西方意识形态冲突最紧张的地区之一。南北韩间长期以来的对抗,为独裁和军事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沃土。执政当局为了维护执政党的政治安全利益,巩固其权威主义和反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宪政秩序的名义,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肆意压制和打击反对党、不同政见人士、有良知的学者和学生抨击独裁政府、倡导韩国民主运动以及赞扬共产主义的政治性言论、出版刊物以及其他形式的表达行为。由此,在司法领域产生了大量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司法案例。 “就当今世界大势而言,谈人权而不关注其实施,那真是一种奢侈。”(注:张志铭。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J]. 外国法译评,2000,(4):39. ) 研究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新的视角来探讨韩国法院在韩国宪政与民主化发展历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在保障公民表达自由方面的作用。(注:本文中所引用的案例和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标明,均来自:Sandra Coliver, et. ed. , Secrecy and Liberty: National Securit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pp. 413-444. 本文在案例编排上,主要依照限制政治言论的国家安全立法的历史沿革。这样有利于从历史和社会政治变迁的视角来看待韩国法院在衡平“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司法实践中的立场变迁。) 此外,也可为学界在“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这样极为现实又令人棘手的问题上,提供一点可参考的素材。 一、1961年《反共法》与表达自由案例 《反共法》是朴正熙总统(1961-1979)于1961年军事政变后不久制定的一部专门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该法宗旨在于打击那些对韩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间谍、颠覆行为等“反国家活动”(anti-State activities),以确保国家安全和公民自由。然而,该法在事实上却被政府用来惩治国内不同政见者、压制那些非主流的政治性评论、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等可能“有利于”反国家组织(anti-State organization)的政治性表达。从其政治影响力来看,“《反共法》无疑是1961年至1979年韩国唯一最为重要的法律,也是对韩国知识界和不同利益集团的政治性表达自由构成最大威胁的法律”。(注:Kuk Cho, Tension Between the National Security Act and Constitutionalism in South Korea: Security for What? , 15 B. U. Int' l L. J. , 1997, p. 125. ) (一)秘密信息披露 1967年韩国大邱地区刑事法院审理的易尚宽秘密信息披露案是地方法院明确采用美国霍姆斯大法官在1919年辛克案中提出的“清晰和现时危险”检验标准,来衡平“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冲突的韩国司法界第一案。 该案涉及的是被告(大邱一家地方报)刊发的、关于韩国警方间谍调查机制的新闻故事是否合法的问题。控方主张:该报道实质上在帮助北朝鲜间谍逃逸。法庭认定:该报在当时并未收到官方相关机构的书面“新闻禁发”指令;该报所涉信息在刊出一周前就已被大众所知晓;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刊发该新闻故事之用意在于帮助北朝鲜。法庭进而指出:既然该报道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清晰和现时”的危险, 且不足以对韩国安全部门的间谍侦察活动构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反对共产主义碰巧是韩国的国策就对新闻出版自由肆意压制。 该案的法庭意见可谓掷地有声:“表达自由对韩国政治民主制度得以维系具有重大的意义。只有对新闻出版自由加以真正的保障,方能确保韩国民众达成理想的共识。表达自由也能保障公民权利免遭政府的不法侵害;有助于我们通过批评和真实的报道,积极参与国家的全面发展。……新闻出版自由是关涉韩国民主制度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该司法意见中的另一闪光点是,法庭强调: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是表达自由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或者说,“知情权是表达自由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上诉审认同一审的无罪判决,但遗憾的是,未对一审法官的审判理由发表任何意见。 1972年是韩国法院在“表达自由中的知情权与国家安全”立场上的转折点。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国家秘密的范围扩大化,使几乎所有的政府、军方信息均纳入到了保密范畴。如1972年易从友诉韩国一案中,最高法院明确宣告:尽管涉案信息已在报纸、电台和电视中披露,但一旦该信息可被北朝鲜所知晓和利用,那么此信息仍应视为《国家保密法》所保护的密级信息;未经授权或批准公开此信息,将受刑事制裁。 (二)反对党成员的不同政见表达 1972年程楚尹案涉及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反对党成员“过激”的政治性言论是否危及韩国国家安全。被告为韩国反对党新民主党成员,他公开宣称朴正熙当局具备了三大罪证:偏私和腐败、谋图建立专制政府以及企图扼杀韩国民主。其言辞听起来极似北朝鲜共产党对韩国一贯的抨击性言论特征。最高法院认定:尽管被告言语中的确包含了一些北朝鲜当局攻击韩国民主政体的常用词汇,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本国反对党成员就确实谋图为北方敌国利益服务。法庭剖析了被告言论之目的,并指出:“被告不过是想从其所处的反对党立场来强调现行执政党(民主共和党)存在的弊端”。因此,最高法院驳回当局要求依《反共法》判定被告言论非法的请求。 (三)持有、购买、宣传和出版赞扬共产主义书籍 《反共法》将持有、购买、宣传和出版赞扬共产主义书籍的行为定性为有利于反国家组织的犯罪行为。最高法院在1979年易泳和案中阐明了其支持立场。 美国著名作者斯诺等人撰写了一部记录和评价中国大陆人生活的论文集《与八亿人民的对话》。该书译成韩文后,遭到政府的封禁。韩国汉阳大学(Hanyang University)传媒学教授在该案上诉状中辩称:判断某一书面论断是否非法须结合该书之主题和上下文,不应断章取义。最高法院否定了被告的辩词,指出:“如果书中使用的词句完全不可能解释成为赞扬、鼓励或支持《反共法》所针对的反国家活动,那么他的言论当然无罪。相反,只要存在有可能被视为有利于反国家组织的论断,且明知它会给读者留下有利于反国家组织的印象,那么他的言论就是犯罪;不管其论断与文章的结论是否矛盾,也不管该论断所描述的情况与事实是否相符合。” (四)依语境判定言论性质 有部分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案例,特别引人注目,反映出韩国最高法院依语境来认定“过激”政治言论性质的司法立场。 1. 酒后失言 崇武涌在1974年的一次酒会上与他人争论时辩称:“我们的政府与北朝鲜政府相比在治理国家方面要差远了。”1975年朴桑克在酒后公开宣称:“即使另一场朝鲜战争爆发,共产党人也不会把我们韩国人杀光的。”1977年易初波在酒后抱怨:“在韩国不管你工作多么地辛劳也同样是日不敷出、贫困潦倒。我们投靠北朝鲜去!在那里,辛勤劳动会得到好的报酬。”在第一和第三起案件中,韩国地区刑事法院判定被告触犯《反共法》。第二起案件中地方法院认定被告无罪。在这些是似而非的疑难案件中,韩国最高法院审查了上述言论所处的背景后认定:被告并非意图赞扬北朝鲜;这只是酒后失言,不可当真。因此,最高法院判定被告无罪。 2. 收听敌台 依《反共法》规定,收听北朝鲜电台或阅读北朝鲜当局散发的传单属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968年南土武在一家咖啡店碰巧收听到北朝鲜电台。当店员试图关掉该节目时,他极力进行阻止。检控方指控其行为致使店中的其他人被迫接受敌台的不良宣传,因此被告犯有帮助反国家组织的行为,触犯了《反共法》。地区法院判定其有罪。最高法院在终审中认为:“被告不经意地收听到敌台,这表明他并非故意触犯法律。”因此,法庭判定被告并 未违反《反共法》,不应受刑罚制裁。然而,在1976年朴倥鸥一案中,最高法院确认了下级法院的有罪判决,认定“被告边听敌台边作笔记的行为,足以说明被告之心已完全偏向北朝鲜。这种行为无疑属于服务于敌方利益的行为”。 (五)评价:此间韩国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政治性表达自由 《反共法》于1961年至1979年生效期间,正是朴正熙通过军事政变把持韩国政权,推行独裁政治的时期。通过制定《反共法》,政府将反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维护独裁政权的合法性,视为“国家安全”的头等大事。韩国现代以来浓烈的国家安全意识正是奠基于该时期。经验证明,“当国家安全与基本人权发生冲突时,首当其冲的就是表达自由,尤其是政治性的表达自由。”(注:John W. Whitehead Steven H. Aden, Forfeiting“ Enduring Freedom” for“ Home land Security” ,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 51, 2002, p. 1081. 高中。 后9. 11时代西方法治社会面临的挑战。 政治与法律[J]. 2004,(5)。 ) 韩国法院在这段时期应对“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冲突的立场,主要有以下特点: 1. 易尚宽案涉及的是,政府或军方敏感的或被划定为密级的信息或文件一经披露后,再行刊载或公开讨论这些信息是否违反《反共法》的问题。地方法院首开先河,大胆地起用美国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在1919年辛克案中应对“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冲突时的检验标准,即“清晰与现实危险”标准,来衡平这两大价值间的冲突。这一审判立场对韩国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开创性意义。 应当指出的是,该标准本身并非“万灵药”,它也是一个充满弹性的检验标准。当初,霍姆斯大法官提出此标准时,就曾遭到自由派和保守派两方面的夹击。保守派认为:这样的标准太过于苛刻,难道要等到社会秩序或国家安全即将崩溃时方能限制那些“激进”言论?这不亚于束手待毙?而自由派人士则认为:表达自由是民主社会之基石,对表达自由的任何限制均是违宪的;这一标准仍然具有太大的主观随意性,缺乏可以衡量的客观尺度;保守派法官完全可以主观地认定某一言论表达具备了“清晰和现实危险”特征。应该说,这两派意见均有一定道理。不过,相对于美国最高法院以往适用的“言论不良倾向标准”而言,仍具有开拓性意义。历经50余年的风风雨雨和反复锤炼,美国最高法院终于在1969年牢固地确立了这一准则。(注:本文中所引用的案例和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标明,均来自:Sandra Coliver, et. ed. , Secrecy and Liberty, pp. 477-505. ) 这说明,只有通过政府、法院和社会多维互动方能真正找到切合本国实际的、能通过相对客观的标准来界定“清晰和现实危险”的途径。 不过,霍姆斯标准当初针对的是一战时期反《征兵法》的煽动性言论,而韩国法院针对的却是“已公开的官方或军方秘密是否仍受《国家安全法》和《军事秘密法》的保护”问题。如果韩国最高法院能够公开认同下级法院对待表达自由之法理,进一步明确界定“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衡平标准,那么韩国表达自由之历史可能会要重写。因为直到1991年欧洲人权法院在审理英国政府干预本国新闻出版业报道已公开的国家安全信息的“捕俘间谍”案(Spycatcher case)中,才首次认定“禁止刊登已公开的秘密信息的政府行为”不符合衡平“表达自由与国家安全”检验标准中的“必要性”准则。(注:Laurence Lustgarten Ian Leigh, In From The Cold: National Security and Parliamental Democr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237, pp. 258-259, pp. 279-285. ) 此外,韩国下级法院将“知情权”视为“表达自由”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一明确的法理论断,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极其难能可贵的。遗憾的是,韩国最高法院也未能在其司法意见中予以确认。这种默许的态度反映了最高法院试图尽量避免政治斗争的漩涡,保持其非政治色彩的司法定位。这也部分说明了1972年最高法院针对“知情权与国家安全”冲突的立场突变,以及针对竞选言论、赞美共产主义的言论、持有、购买、 宣传和出版赞扬共产主义书籍的行为等系列案件所持的的保守立场。面对韩国社会日益强烈的权威主义“安全”文化和世界范围内冷战意识的日益加剧,“既无钱袋又无利刃”的最高法院也只能顺从政府的立场(或者这些大法官在意识中可能也认同这样的国家安全政策)。 2. 也正因为最高法院秉持这种司法限制主义的态度,使得司法机关有可能通过迂回的司法策略对政治性言论表达(特别是那些涉及反对党成员批评政府政策的“激烈”言论)予以一定程度的保障。法院的这一立场对反对党在韩国专制政治环境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3. 《反共法》免除了国家安全案件中被告主观动机需由政府举证的责任。这使得依客观行为来证明主观犯意,成为了一系列反共案件中的判案原则。但最高法院在某些案件中以具体语境来判定“过激”政治言论的性质,也在客观上保护了一大批不同政见者的基本权利,促进了韩国表达自由之法理的发展。这无疑也鼓舞了韩国的民主运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专制主义政府滥用权力的势头。上述司法案例表明,即使是在政治斗争如此尖锐、社会矛盾异常复杂的时期,享有司法独立地位的韩国法院在维护公民政治自由方面还是有所作为了。 二、1980年《国家安全法》与表达自由案例(注:1991年后的两起案例与本节中其他案例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故在此一并分析。) 1980年《国家安全法》是1961年《反共法》的延续。两者无论是在立法宗旨、内容或篇章结构上均无实质性的区别。该法在名称上的改变反映了韩国政府试图通过明确的“国家安全”名义,以保障其主导价值观和政府对待政治性言论的立场和措施更具正当性。该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80年代始国际社会应对“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之冲突”的立法大趋向。 (一)令政府尴尬的内部文件披露行为 1986年韩国一家名为《言论》的地下刊物详尽地披露了韩国文化与信息部在此前一年中陆续向新闻出版界的、依惯例不可外传的数百页“新闻报道与出版”指令。该内部文件披露事件令政府极为尴尬和恼怒。当局迅即逮捕了两位协会相关责任人以及一名提供该文件的记者。在韩国法律框架内无论如何难以对这种披露行为予以定罪处罚。于是,当局以被告故意持有宣传北朝鲜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禁书为由,指控该三人触犯《国家安全法》。汉城地区刑事法院独任法官判定前两位被告有罪,但驳回了对该记者的有罪指控。此后,被告不断提出上诉和申诉。历经10年,迫于公众舆论的巨大压力,加之1990年宪法法院在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立场上的重大变化,地区刑事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并撤销了针对被告的有罪判决。 该案中,法庭再一次启动“清晰和现时危险”标准,否定了原判决对《国家安全法》的适用。法庭主张,如依《国家安全法》惩治被告,那么被告所持的所谓颠覆性书籍的内容必须符合“明晰与现实危险”标准,即对国家的生存构成威胁,且会对自由民主政体的基本秩序造成实质性损害。如果这些书的内容并不会引起上述的后果,或者是否正在造成这些危害并不清晰,那么被告不应受到《国家安全法》的惩罚。法庭认为:“从整体上来判断,很难做出这些书可能产生‘明晰危险’的结论。” (二)采访权与国家安全 韩国左翼报纸《一国报》编辑部顾问易泳和在1989年4月试图秘密北上采访北朝鲜金日成总统。韩国警方将其逮捕,并依《国家安全法》提出有罪指控。汉城地区刑事法院独任法庭判定被告有罪。 易在上诉状中辩称,政府侵犯其依宪赋予的新闻出版自由中所引申出的采访权;并且,因采访之目的而访问北朝鲜并不会危及国家安全。上诉审认同一审有罪判决,强调“尽管新闻出版自由受宪法保障,但仍须与其他宪法条款相权衡。被告谋图北上采访的行为,如被北朝鲜政府所利用以提升其国际形象或导致韩国国民争相仿之,必定会危及国家安全”。 (三)学术研究与国家安全 针对这方面问题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两起: 1. 在1982年易甬粟案中,最高法院在终审时推翻了下级法院的有罪判决。最高法院指出:被告作为一名大学生从学校图书馆借阅有问题的书籍,是因为书中的内容涉及到外国共产党组织所鼓吹的意识形态和价值理念,故用来作为学术研究的资料;这种行为并不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任何损害,不属于支持国外反国家组织的活动。 2. 1994年两位大学生因持有几本关于共产主义和社会学的书,被当局指控违犯《国家安全法》。汉城地区刑事法院遵循了1982年最高法院在易甬粟案中的立场,判定被告无罪。检控方在终审中主张:学术研究行为也是《国家安全法》所调整的对象,政府可得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对学术研究予以限制。最高法院确认了下级法院的无罪判决,并在该案中再一次阐明其针对“学术研究自由与国家安全”的立场:被告持有的这些书不过是为政治与社会学专业学生学术研究之目的所用,并不存在犯罪意图。也就是说,只要这些学生持有并讨论这些书的目的不是为了支持北朝鲜或可能有利于北朝鲜,那么这些行为就不违反《国家安全法》。 (四)评价:不同类型的表达自由与最高法院的多元立场 从20世纪80年初期到90年代中期,韩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1979年朴正熙遇刺第二年,全斗焕将军迫使过渡总统崔圭夏下台,并依戒严法,接管了政权。全斗焕当局的专制主义倾向与朴正熙模式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在1987年民主运动压力下,全国投票直选总统,全斗焕被迫下台。卢泰愚当选总统后,被迫实施了一系列的社会、政治、法律改革。韩国的民主化进程有了长足进步。总的说来,这段时期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案件的数量较前有所减少。这一时期的案例体现了韩国法院针对不同类型的表达自由的多元立场,以及韩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对法院衡平表达自由与国家安全冲突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1986年《言论》杂志案具有多维度的启示意义。该案特殊之处在于,全斗焕政府的本意在于打击敢于披露令政府感到尴尬的文件的出版行为,但囿于韩国所存在的一定程度上的“法治”,为了过司法关和舆论关,不得不通过突击搜查被告办公地点所获得的“禁书”对被告提出指控。当时的韩国法院也确知该案的背景和缘由,但仍然顺从了政府的意图,依1980年《国家安全法》对被告定罪处罚。法院宣判提供尴尬信息的记者无罪,又反映出法院依法判案、主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司法立场。 1991年该案重审前的几年中,韩国社会的民主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被告的不断申诉和舆论界的穷追猛打为该案被告得洗清罪名创造了有利的政治氛围。法庭再一次启动“清晰和现时危险”标准来衡平“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也是宪法法院关于1980年《国家安全法》合宪性问题所作的司法审查意见的反映。再往前追溯,可以说1967年大邱地区刑事法院在易尚宽一案中的前瞻性立场,功不可没。另外,重审中认定被告无罪,也反映出针对“持有、购买和传播反共产主义书籍的行为”,韩国法院对待“禁书”的态度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 2. 正如表达自由不是绝对权利一样,采访权也是有限度的。例如,英国法院在数起判例中均支持政府禁止本国新闻记者采访北爱共和军(被英国政府定性为恐怖主义组织)首领的行为。欧洲人权法院也将这类事务定性为“政府可自由裁量的范畴”。(注:Laurence Lustgarten Ian Leigh, In From The Cold: National Security and Parliamental Democr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237, pp. 258-259, pp. 11-82. ) 其主要原因是: 其一,涉及一国之国家安全基本政策时,基于政府所处的地位、责任以及掌握信息的优势,政府应当是最佳裁量者和情势判定者;其二,对那些与政府尖锐对立,尤其是存在武装冲突可能性的国家或组织进行采访,可能会使对方的意识形态和主张日渐合法和正当化。此外,只要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不可或缺的主要单元客观存在着,那么作为表达自由形式之一的采访权可得限制。 从这个意义上来审视《一国报》案,韩国法院的司法意见还是有其道理的。既然韩国仍将北朝鲜视为“禁区”,并作为基本国策纳入《国家安全法》中,那么被告的秘密采访行为的确可能引起基本国策受到动摇之后果,对现存政治和社会秩序也极有可能会造成混乱。这也说明,韩国法院时刻小心翼翼地确保司法机关不会成为政治运动的“排头兵”,尤其是在政治环境不成熟的时候。 3. 针对作为表达自由形式之一的学术研究自由,学界一般从工具主义视角来证明其意义,强调知识界享有学术自由方能在宽松的环境中通过观点的碰撞和争鸣找到真理;即使是那些荒诞、怪异的观点或学说,也至少能够使人们认识到其错误之所在,客观上有利于更好地 探索真理、发现真理。而部分学者则从伦理个人主义视角出发主张:个体是道德责任的主体,享有不可剥夺的人格尊严和选择权,学术自由正是源于这种与生俱来的道德权利;工具主义“真理观”往往可能导致话语霸权,被自认为真理的掌握者所操纵。美国法院以及许多大学关于“学术自由”的态度,大多采用的是工具主义的表达自由观。(注:[美]罗纳德·德沃金。 自由的法[M]. 刘丽君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第8章和第11章。 ) 1982年易甬粟案和1994年大学生持有“有问题书籍”案体现了最高法院对待学术研究自由的基本立场。从其司法意见中可见,法官的价值取向也属于工具主义范畴,强调充分占有和讨论研究资料是学术研究的前提条件,因此从这些行为中不可能推导出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观犯罪意图。1982年前后专制主义政治气候仍然很浓的情况下,最高法院能够旗帜鲜明地支持学术研究的自由,的确难能可贵。在韩国的反专制主义运动中,大学校园中的学生一直是主力军,如1987年全斗焕被迫同意在全国举行总统直选就是在学生领导的民主运动压力下作出的。因此,最高法院对学术研究的支持立场对广大学生追求真理、探索真理,具有激励意义。1994年地区刑事法院对俩学生被告的无罪判决也反映出最高法院的立场对下级法院的影响。虽然这些判决并未明确阐发学术研究自由之法理,但其对待学术自由的立场昭然若示——否定政府当局借用“国家安全”的名义干涉学术研究的自由,避免国家安全问题泛化。 在学术研究中采用工具主义或伦理个人主义的多维视角来论证包括学术自由在内的表达自由的意义,反映了学术研究应当具有的多元性,有利于理论之树永葆活力。但是,正因为工具主义的说理模式更易于民众所理解和体会、更贴近社会之现实,所以往往被法院用来证成表达自由的价值。法院是护法者,而法之基本精神是“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者;享有权利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康德式伦理个人主义表达自由观很容易导向“权利绝对论”。这或许也是韩国最高法院,乃至美国这样表达自由保障程度如此之高的国家中的联邦最高法院,不青睐这一论证进路的另一原因。 三、1990年宪法法院对《国家安全法》的合宪性审查 涉及限制表达自由的1980年《国家安全法》第7条“反国家行为”条款因含义模糊、可供解释的空间过大,极易被政府用来压制政治性言论表达,因而长期以来备受争议。1990年宪法法院针对《国家安全法》第7条的合宪性审查的判决,对韩国宪政发展和表达自由的保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宪法法院针对《国家安全法》的合宪性审查 1990年4月2日宪法法院在审查《国家安全法》(1980)的合宪性时,裁定“该法只要经过恰当解释,那么它仍然还是合宪的。”针对第7条的含糊性,宪法法院以8比1的绝对多数票认定:“该条适用的标准应当是,某一行为对国家安全或韩国自由民主秩序构成了清晰且实质性损害的危险。”也就是说,只要某项行为或言论不会对国家造成实质性危险,该法不得被适用。宪法法院的理由是,“对该法的解释予以严格限制,源于表达自由所处的优先地位所产生的自然需要。”在适用该条款时,宪法法院建议下级法院考虑“行为与其对社会构成威胁之间的紧密程度。特别是,该行为所产生损害的严重性。” (二)以宪法法院司法审查意见为指针的1991年《国家安全法》 1991年《国家安全法》正是依照1990年宪法法院关于1980年《国家安全法》的司法审查意见中的基本精神修订的。尽管该法的宗旨仍是规制那些危及国家安全的反国家活动,以保障国家安全,但更加注重通过立法和司法途径来遏制政府滥用国家安全权力的可能性。 该法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该法不得做宽泛解释,不得无合理原因限制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这样,韩国《国家安全法》第一次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针对国家安全案件的限制性司法解释原则。该法第7条对“反国家组织”作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即“韩国领土内外、其目的在于假冒韩国政府的名义活动或破坏韩国国家稳定的任何社团或群体。”《国家安全法》不再惩罚与韩国领土外国家的共产党组织交往的行为,但与北朝鲜进行政治交往仍属禁区。针对赞扬、鼓励、同情反国家组织的言论表达,第7条还增加了主观动机条款,举证责任须由检控机关承担。 (三)评价:司法审查对表达自由的意义——尖塔上的风向标 当针对政府的司法审查能够履行职责,议会通过立法来保证政府在宪法允许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时,宪政就会得到发展。因此,司法审查是衡量一国宪政状况的最佳指标。1987年10月29日公布的宪法是韩国修宪史上首次由执政党与反对党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彼此合作的产物。该宪法重新确立了直选总统制,加大了立法的权力,进一步保护个人权利,因而比以往任何一部宪法都更具有合法性。而1988年宪法法院制度的最终确立标志着政府权力终于按宪法的标准受到审查,韩国依法治国的步伐开始大步向前迈进。(注:杜钢建。 韩国宪法审查制度研究[J]. 求索,2002,(3):48. 韩国宪法法院法(1988年8月5日)[Z]. 韩大元译。 外国法译评,1994,(3):89-100. ) 韩国宪法法院对《国家安全法》的审查,其意义如同尖塔上的风向标。具体而言: 1. 第一次从司法最高权威的立场对衡平“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关系,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界定。首先,宪法法院确认了表达自由在保障民主政体得以生存和发展方面的“优先”地位,即只有保障不同的意见,尤其是政治异议的自由表达,方能使“公意”在观点碰撞中得以孕育,方能确保执政党和在野党能够通过和平、民主的对话机制在政治多元化的氛围中相互合作和竞争,方能使“作为第四种机构”的新闻媒体和大众舆论实现其社会监督者的功能,从而实现国家在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等方面的平稳发展。 正是这种“自然”的需要,即使是在保障国家安全和执政政府的政治安全等重大问题上,立法机关、行政政府乃至普通法院都应当认识到,限制表达自由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表达自由的价值,只有因为真正、确实的国家安全理由,方得对表达自由予以限制。因此,必须为衡平这两者关系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标尺。从宪法法院的审查意见可推知,《国家安全法》必不可少,国家安全是表达自由的价值得以有效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但是必须对之实施“限制性解释原则”,即“清晰与实质性危险”与“行为与其对社会构成威胁之间的紧密程度”两者有机结合、缺一不可。 从理论上看,霍姆斯范式的“清晰与现时危险”标准中的“现时”一词,更强调“时空上”的紧迫性。因此,似乎可以更高程度地保障表达自由,避免政府滥用国家安全权力。不过,如上文已指出的,这两个标准的适用均离不开判定者的主观意识和价值取向,均具有可左可右的解释空间。诚如美国学者戴继·凯尔瑞斯所言:“法律并不是一套自在自为、脱离政治使命的中立原则,它本身是一面反射深层次的政治冲突的镜子。法官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扮演着政治性角色,尽管他们或许不愿意承认这样的事实。”(注:[美]戴继·凯尔瑞斯。 言论自由[A]. 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译。 宪法比较研究文集[C].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 西方发达国家的表达自由发展历程无不表明,单纯依赖法院的力量来保障表达自由是有限的,政治文明的发展、民众的民主与法治意识以及社会对激进言论的心理抗震能力的增强、多元经济利益格局的形成和市民社会的发达等等,都是表达自由“究竟能够走多远”的客观条件。因此,法官适用这些标准的过程也必然是凝聚和反映这些社会变迁的过程。尤其是在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这样两种重大价值相冲突的、政治色彩浓厚的案件中,要求法官具备更高的政治敏感性、审判技巧和良知。 2. 基于这样一种思考,笔者认为,在1990年前后韩国民主政治渐有起色但政治局势仍在变化、反北朝鲜国策并没有实质性改变的转型时期,宪法法院在审查如此重要的法律时所提出的标准体现了绝大部分法官的审慎态度。毕竟,表达自由的状况欲达到美国之程度,非能一蹴而就。英国“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专门研究者拉斯塔顿和伊安·雷夫也感叹道,基于不同的政治结构和法律文化传统,欲达到美国现今对政治表达自由的保障程度,即使是作为表达自由理念的最早发觞地的老牌民主国家英国也做不到。(注:Laurence Lustgarten Ian Leigh, In From The Cold: National Security and Parliamental Democr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237, pp. 258-259, pp. 279-285. Preface p. 9. ) 另外,世纪之交,后现代法学在美国的兴起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表达自由”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着新的矛盾和新的困境。(注:Stanley Fish, There' s No Such Thing as Free Speech, an d It' s a Good Thing To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 1-34. ) 可见,宪法法院的审查以及随后修订的《国家安全法》,既是社会政治变迁的结果,又必然会对人们更好地认识“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使政府机关更为重视对表达自由的保障,起到方向标似的作用。正如韩国传媒法学研究者善胡邦(Sang Hoon Bang)所言,“作为冷战时期的产物,1980年《国家安全法》极大地限制着韩国民众的思想自由和出版自由……该法已遭到公众的广泛批评。该法在1987年韩国民主化运动后被再次修订,现已不再能发挥以前那种威力无比的能量了。”(注:Laurence Lustgarten Ian Leigh, In From The Cold: National Security and Parliamental Democr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237, pp. 258-259, pp. 279-285. p. 421. )

国家安全论文篇9

【关键词】安全投入技术改造本质安全

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突出的问题。近十几年来,我国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都在10万人左右。近年来,重特大事故的数量虽然有所减少,但总死亡人数仍然居高不下,甚至呈现上升的趋势。

造成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十分复杂,除了生产力总体水平较低,监察体制不够完善、法制不够健全和国家企业安全投入强度较低之外,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后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长期以来,国家和企业在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方面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欠账太多,尤其是像煤炭等重要的基础工业问题更为突出。由于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一些重大危险源得不到有效治理,形成了特大事故隐患,时时威胁着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已成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瓶颈。安全技术装备改造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企业本质安全现状无法改变,安全生产条件很难保障,也不利于尽快扭转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不利局面。

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应是:以企业为主体,以控制重大危险源,治理事故隐患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动力,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改造提升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逐步淘汰落后工艺和技术装备,合理调整地区经济布局,优化安全技术装备筹资结构,努力提高我国工业系统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减少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近期安全技术装备发展应坚持以下六条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

支持的重点应是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具有有重大影响的高风险行业,主要目标是国内广泛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技术或安全措施,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急需关键设备。对一些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有可能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技术或产品,应将其作为近期的发展重点。集中资金与技术力量,重点解决问题突出、危害严重,受益面较大的安全技术装备改造项目。与此同时,要坚决制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一般情况下不搞填平补齐和以扩大产量为主要目的的一般性改造。通过支持优势企业上能力、上水平、上质量,推进安全技术装备结构调整。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加快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

2、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

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硬件改造与软件改造并重,支持具有工业共性、关键、前瞻性技术的联合开发。优先采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和相对成熟的技术装备。加快人才队伍培养,增如必要投入,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研究、开发、维护和管理水平。要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基础工业、制造业和其他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传统产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加大对具有广阔市场需求的安全技术装备的改造力度,优化产品和技术的安全技术装备现代化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发挥规模经济优势,提高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企业以技术进步推进安全生产能力。结合本行业和企业生产实际发展本质安全型产品,运用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

3、深化改革和全面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安全技术改造应与行业和企业的工艺改革、设备更新及产品更新换代密切结合。争取做到能够同时计划投资、同时设计施工、同时验收使用。通过企业的深化改革和全面技术改造,完善技术改造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加大安全技术改造的规模,促进安全技术装备整体水平提升。

4、以企业投入。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安全投入必须得到保证和必须保证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运行。企业对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其中包括对安全技术设备、使用、更新、改造和完善等。企业要保证安全技术装备的投入,应把安全技术装备资金投入纳入生产的成本和全面的生产规划之中,通过对企业自身的技术改造,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防止事故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5、坚持市场导向。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供给制约”转变为“需求制约”。买方市场的形成,标志着我国工业经济开始进入一个全面竞争的环境,经济发展过渡到新的阶段。安全技术装备产业必须加强市场环境的分析,预测国内、国际技术经济发展趋势,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安全技术装备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重点方向。

6、注意协调发展原则。

在国家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下,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注重发挥工业行业整体优势,提高重大安全技术装备自主化生产的比重,满足其它制造业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技术水平的要求;努力建立从设计、制造到推广使用的技术装备体系,并尽早形成产业化规模,拉动国内经济需求;加大技术攻关和改造力度,注重消除产业链中影响整体竞争力的“瓶颈”约束;充分利用国内外技术资金和管理资源,为安全技术装备产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引导东、中、西部安全技术装备产业协调发展,支持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地区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二、为加快我国安全技术改造的步伐,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1、加强安全技术装备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

安全技术装备涉及到国家、地方、行业、企业等许多方方面面和计划、财政、科技、经营管理等各个领域。为进一步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职责、权限和利益,保证安全技术装备工作能科学有序的良性发展,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尽早制定有关安全技术装备的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安全技术装备计划、投资、组织、监管等各种功能,以及设计、制造、使用、维护、推广等各类活动的行为。这些法规应包括《国家安全技术装备项目管理办法》,《安全技术装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全技术装备重点项目、评价、验收技术准则》等一系列综合或专项的管理制度。

这些法规严格安全技术装备项目的管理程序,从立项、审批、组织和监管及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计划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积极营造一个快速发展和良性循环的环境条件。

2、研究提出《国家安全技术装备指南》

依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我国安全生产现状和安全技术装备水平的实际情况并比较借鉴国外安全技术装备方面的先进技术,由国家安监局每年应研究提出年度的《国家安全技术装备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在该技术指南中应提出:我国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目标;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发展的重点领域;继续解决的关键技术与装备;采用先进技术的推广计划和淘汰落后生产力、不安全生产设备的清单,并列出优先选择的项目类别与范围等。技术指南还应提供专业附录,具体介绍一些先进技术,有推广价值的技术设备或在这个领域中成功的运行经验。技术指南既是安全技术装备发展战略的技术指导性文件,又是企业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安全技术装备计划和申请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

3、设立国家安全技术装备改造项目规划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和国家财政部等有关单位支持协调下,设立《国家安全技术装备改造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各地方与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根据企业对安全技术装备的需求和市场导向,以及资金,技术等资源配置的能力,提出当前或中长期的安全技术装备规划,要求做到计划清晰,目标明确、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从国家与企业两个方面列出项目的具体内容与资源配置作为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工作的实施计划是推及安全技术装备工作中项目组织实施、监管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4、完善安全技术装备改造运行机制

注意总结多年来我国安全技术改造措施经费合理经验,充分借鉴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筹资的有效做法,充分发挥国家、地方和企业三个方面的积极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资金筹集和运作机制。由于我国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期较短,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技术装备基础较差,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后,历史欠账太多,且安全技术装备又是涉及到千万职工安全健康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我国应设立国家安全技术装备基金,在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设立专门科目,由国家拨款,专款专用。国家安全技术装备基金,由国家拨款和贴息贷款构成,年度拨款数额应在2.0亿元以上,地方年度拨款全国累计也应在3.0亿元以上,贴息贷款的总强度应不少30.0亿。该项基金主要用于:

1、支持一批技术创新性的推广价值大,示范作用强,且投资少,见效快,影响大的重点项目。

2、主要面向一些安全技术装备欠账太多的隐患突出,且在国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的行业和企业。

国家安全论文篇10

一、美国对于外资流入的国家安全保护历史发展: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 美国对外资准入的审查制度由来已久,在现代逐渐引起关注的外资准入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也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1975年福特总统建立的“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CFIUS),是负责审查外国投资对美国影响的机构,其发展到今天这个地位的历史过程,生动的概述了关于涉及投资的国家安全问题是在美国如何引起关注的以及在保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维持开放的投资政策中寻求平衡的发展。 虽然美国经济一直受惠于外国投资,但是如何平衡吸引外资的需求和保护国家安全的利益一直是让美国立法者头疼的问题。其实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国会就试图规制外国在本国的资产。那一时期,由于担心德国对本国化工业的统治地位,促使国会通过了《1917年与敌贸易法案》(the Trading with the Enermy Act,(TWEA)),针对的目标是在美国的德国公司和资产。这一法案授予总统控制涉及外国国家和利益的交易的权力。到了20世纪70年代,主要由于与外币相关的美元的贬值,外国投资在美国迅速增加。结果,国会通过了《1974年外国投资研究法》,“要求财政部和商业部对在美国的外国投资进行全面的审查”。通过对美国的外国投资政策的审查,政府得出结论“美国没有足够的监督机制来监管外国投资”。之后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对外国投资加强了保护,尤其对一些特殊领域,如航空、房地产、电信等进行管理。其中值得一提的是《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是当时加强对外资审查趋势的一个例外,因为其使总统对外国资产的权力受束缚于,必须正式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1975年,作为研究法的扩充以及为了回应国会对于美国缺乏有力的机制来对外资进行全面的审查的担忧,福特总统建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简称为CFIUS)。CFIUS当时被创立的主要目的就是“监督外国投资对美国的影响”,同时可以协助执行美国对于外国投资的政策。最早的CFIUS只包含6个部门,包括国务院,商务部,国防部和财政部等。成立之初,CFIUS并没有被赋予实质性的权利来规制或者阻止能够引发国家安全问题的外国投资。CFIUS的唯一权力是监督投资以及要求外国政府提交关于其外国投资活动的初步报告。虽然这些机构的首脑没有权利去阻止被提议的外国投资交易,但是他们能够提请有权机构注意这样的交易,并通过促使授权机构阻止这样的交易或者促使国会采取行动来防止这样交易的消极影响。 随着外国投资的情况变得越来越复杂,增加CFIUS的职责和提高其审查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20世纪80年生的日本富士通公司试图收购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仙童半导体公司案件,在全美的引发了轩然大波。这项收购被美国政府视为日本的公司试图“统治全球的半导体市场”以及对美国半导体工业和国家安全的威胁。通过Fujitsu公司的收购,国会认识到国内缺乏相关的法律授权总统能够阻止这样的交易。国会代表们希望寻求“鼓励政府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来审查和阻碍有问题的交易而不需要启动国际紧急经济权法的极端措施。因此1988年国会通过了对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的修正案,即埃克森-费罗里奥修正案应运而生。通过此项修正案,CFIUS得到了更多的授权。1988年的修正案授权总统可以“中止或禁止在美国发生的任何被认定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经济)的外国的并购、收购或接管业务”,但应该有可信的证据表明,外国实体的控制可能导致其采取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且除《国家紧急经济权利法》以外的法律规定无法为保护国家安全提供充分和适当的授权。之后里根总统迅速通过《修正案》将归属于他的权力和职责授予给CFIUS。结果,CFIUS作为监察当局其作用发生了新的变化,增强了其调查的职能,这样使其能够建议阻止使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的外国投资交易。此后,CFIUS开始审查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被提议的及已完成的并购,并且有权向总统提议哪些案例符合被阻止的条件。 对于外国所有的企业收购美国公司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的影响的担忧,是1993年伯德修正案实施的动因。当时法国国家所有的公司Thomson-CSF试图收购美国最主要的国防承包商-LTV公司的航天航空技术和导弹部门。后来Thomson-CSF公司在CFIUS作出建议之前就撤回了出价,因为担心政治影响而失败。此 次事件使国会在1992年对1988年《修正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后被称为伯德修正案(Byrd Amendment)。其最主要的规定就是 “任何被外国政府控制或者代表外国政府利益的实体,其试图并购的行为能够给美国国家安全带来影响的话,则必须由总统或者总统的指定者强制审查。” 自从1975年CFIUS成立以来,到1988年《修正案》对其职能作用的加强,其在防御外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对于CFIUS的批评之声也一直不绝于耳。数据显示,从1988年修正案实施以来到1999年,CFIUS只审查了大约1300件自愿通报案件中的17件,其中有7件自愿撤回。事实上,只有一件外国投资案件在修正案时期被阻止,就是1990年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收购美国玛姆科公司的项目。批评者认为CFIUS对其职责一直采取一种“漠然的”“随便的”态度,他们仅仅关注特定的交易,对于更多的、对国家国防工业的基础产生了日积月累影响的交易却漠然。还有一部分人质疑CFIUS的审查程序,认为其缺乏必要的透明度,还有就是对其有效的监督。总之,CFIUS的有效性一直悬而未决,CFIUS审查过程和权力的重组和修改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2001年911恐怖袭击之后,美国对于国家安全的审查标准增强,并且自此外资交易受到了严格的审查。美国政府在911之后最初的议题就是美国采取一项强有力的防御体系的紧急性和必要性,广泛的安全变成了“首要议题”。CFIUS对于恐怖袭击的反应是加紧了外资并购的准入要求及在2003年将国防部加入到了其成员中去。虽然实行了这些更为严格的外资准入制度,但其中一个首要的障碍就是寻求一个平衡,加强国土安全和继续维持外国投资和贸易的自由的平衡,这是国家持续的经济成功的平衡的首要要求。 1992年和2007年之间,即使国会的相关群体试图对CFIUS进行改革,但是法律对CFIUS的授权和其规则没有改变。直到2005年末2006年初,关于处理迪拜港口案件的不满为国会行动提供了充足的支持。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均要求国会再次修订《修正案》以提高CFIUS的地位,扩大政府对于外国公司投资涉及核心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等经济和技术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权限。2007年2月,众议院通过美国国家安全外国投资改革与加强透明度法案,这项立法首要关注的内容就是CFIUS的审查程序问题。这项法案对CFIUS的审查流程做出了7项改变。2007年7月26日,布什总统签署了2007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INSA)。 FINSA将CFIUS的地位法律化并且将其定位为为了实现1988年修正案的目标而为总统所任命的部门。通过固定了CFIUS的成员、执行1988修正案的作用、以及立法对其在监管制度的方面授权,这些法定的基础使得CFIUS稳定了其审查程序。通过强调必须适用CFIUS审查的交易以及增加了国会的监督,FINSA 为CFIUS增加了工作职责并且加强了对国家安全问题的监督。 2008年1月布什总统的一项行政命令扩大了CFIUS的成员组成,现今的CFIUS由十二个部门组成,新增加了能源部和劳动部。这一行政命令同样定位了总统在审核相应案件时的地位。总统只有在(1)委员会建议其终止或禁止交易;(2)委员会不能做出决定是否建议总统终止或禁止交易;(3)委员会要求总统对于交易作出决定;这三种情形下,才参与到其中。该行政命令同样明确地授权委员会利用缓冲协议来较少相关交易的风险。2008年3月21日,财政部了与该行政命令配套的实施条例。这些改变扩大了CFIUS的监管工作的范围,具有不同关切和利益的更多的机构可能会成为审查过程的当事方。 二、现行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热点问题 FINSA的施行之后,尽管CFIUS对于流入美国的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呈现出一些亮点,但是任何一种制度本身固然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性,再加上国际投资形式的不断变化所带来的新问题,即使在世界上被堪称为最先进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实际上其有效性在美国国内仍然是争论不休。 关注焦点一:平衡点的寻求——国家安全利益保护和开放的外资政策 问题: 对于世界各国来说,平衡开放的投资政策和维护国家安全这两者间的关系,都是令人头疼的问题。如果对外资审查过于严格,就会影响外资对本国的投资热情;如果对外资审查过于放松,就会对国家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所以,世界各国都在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寻求 一个不那么“严格”的标准。美国同样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虽然美国国会一直不断地要求改革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并且从表面上看是希望加强对外资的审查,但是实际上美国政府一直在寻求一个平衡,即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开放的外资政策的平衡并且对这种平衡的呼声很大,很多人士都但心FINSA的实行会使相关的投资者转移投资。所以美国在制度设计上也特别注意这一点。 FINSA实施后,CFIUS的工作宗旨是,通过审核保护国家安全,同时维护开放的投资政策、维持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以及使美国本土投资者在海外不会受到报复性歧视。从CFIUS的工作宗旨来看,美国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是,FINSA实施后的CFIUS审查并没有影响美国开放的外资政策,反而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开放的投资政策。但是这个美好的愿望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美国学者质疑改革后CFIUS对外国投资产生了消极影响。 Christopher M Weimer在其论文中就提出,2007年法增加了对关键基础设施和对关键技术的影响作为CFIUS审查过程中考虑的因素。现在CFIUS对外国投资的审查跟以往比起来具有广泛的涉及性,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要受到CFIUS的审查。结果,FINSA可能会传递出这样一种信息,美国对FDI正在采取逐渐保护的态度。这种观念会影响外国投资者继续投资美国的信心,因此美国应该向外界澄清,美国只是关注保护最主要的威胁,在大部分经济部门的投资还是没有限制的。 Joanna Rubin Travalini在论文中认为,改革后的CFIUS无论是对于外资并购公司还是对本国的经济,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在外资并购公司方面所带来的影响有:第一,投资者需要考虑安全审查所带来的额外的时间和风险。这些因素被证明成为阻碍潜在投资者的因素,他们不会喜欢严格的审查和必要的冗长程序来完成他们的交易。第二,外国投资者会考虑CFIUS审查过程所需的成本和负担。提交必要的信息文件必然会产生必要的支出和负担,还增加了一些在提交文件时无法预测的风险。此外,外国投资者还需要考虑CFIUS提出的妥协让步,目的是为了通过审查。第三,国内收购的竞争投标者可能利用CFIUS的审查程序,通过操纵制度及利用目前主动竞购或敌意竞购来使其获益。那些了解CFIUS审查程序的投资者可能会提出低一点的收购要约,这样他们将可能会通过审查而潜在的竞争对手不会被批准交易。在敌意收购或目前主动竞购的案例里,外国投资者可能会试图利用CFIUS审查程序来推迟交易的结束或者向委员会提供不利的信息来损害潜在的竞争者来防止交易被批准。 除了对外资并购公司的影响,对美国国内的商业也产生影响。既然认识到外国直接投资对美国经济这么重要,增加的审查程序和加强的监督可能对国内经济产生消极的影响,其产生了这样一种观点,外国投资者为了完成交易活动,而阻碍国家安全标准。此外,美国的目标公司将会考虑其商业决策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所相带来的额外时间和风险。最后,投资者可能改变自己的投资法律来规避国家安全审查的要求。 美国做法: 如前所述,虽然现在还是有很多美国学者质疑改革后的CFIUS以及新颁布的FINSA会对外国投资者产生消极影响,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美国现行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维护两者平衡积极性方面做出的努力。 首先,虽然CFIUS的考虑因素增加了,并且有更多的外国投资案件将进入CFIUS的视野,但是通过FINSA以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看,其通过完善实体标准审查,审查程序以及外部和事后监督,增加了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可预期性,同时在贯彻执行FINSA之前,无论是自行申报案件还是国会通报的案件,审查程序是可选择的,任意的,慎重的,表明跟国家安全的标准比起来,美国政府把开放的投资政策放在了更为重要的位置。没有坚决的观点认为,CFIUS审查和调查的询问当包括对外国投资者过去行为或者将来意图的考虑,除非有“可靠的证据”表明其损害了国家安全。可见美国在政策选择上,还是支持外国投资略胜一筹。 其次,2007年5月10日,与FINSA签署时间相差不远,布什总统发表了一份声明再次重申开放经济、投资和贸易的承诺。声明称:“美国坚决支持在本国的国家投资,并且同样承诺对于美国的海外投资者给予稳定的公平的、平等的和无歧视的待遇。”布什总统承诺确保美国仍然是全球主要的投资地并且促进开放公平的贸易。可见美国增强了保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努力显现美国继续支持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 一项关于未来在美国投资的外国利 益的计划是商务部的“投资美国的倡议”。这项倡议的目标是指引国际投资者在美国投资的优势,重点推广对象是外国政府和投资者,国家政府和商业。通过这项倡议,促进了外国直接投资在美国的增加,这样有助于美国的就业和国内竞争力。 小结: 任何一种制度选择都存在固有的缺点,也会存在利益选择的问题。其不可能满足各方面的利益,中国古语有云“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所以CFIUS就是要寻求一个平衡点,在最大程度上的保护国家安全,但是又不能阻碍经济。现实情况是不断变化的,法律是随着客观现实而发展的。不断地完善才能渐臻佳境。 关注焦点二: 泛政治化和信息过分透明化 FINSA制定以前,美国国会对于CFIUS的了解相当的少,而CFIUS也以保密为由不积极应对国会的质询,关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和调查结论的签署,白宫高层一般都授权手下进行。所以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国会对于CFIUS的把关没有信心,常常对CFIUS的审查进行干涉。如前述,例如2006引起轰动的“迪拜并购案”,即使CFIUS成员一致同意批准该项交易,但是由于质疑CFIUS的审查,美国国会横加干涉最终导致迪拜世界港口撤回了对美国公司的收购。同时,国会自CFIUS成立,对其工作就一直不满,认为其审查标准过于狭窄,只关注于一些特定的案件,不能够给国家安全带来全面的保护。所以一直要求CFIUS提高其审查标准以及增加审查案件的数量。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2007年的FINSA特色之一就是增加了国会对CFIUS的监督力度,将其作为法律制度规定下来。第一个是国会的证明制度(Certification of Congress),即CFIUS应在所有审查和调查程序结束后向国会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应提供所审查和调查交易的详细内容。若批准该并购交易,还需书面保证交易不会对构成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保证缓和协议(mitigation agreement)已经解决了所有疑点。第二个是向国会的年报制度,即CFIUS的主席在每年7月31日前应向众议院、参议院的司法委员会提交年报,对过去12个月内的CFIUS已审查或调查的交易情况向国会报告。 FINSA增加了国会的监督作用,虽然一方面被广为称赞,但是该项制度引发的新的问题也不少,很多学者对于该项制度的负面作用产生了质疑。 首先是将外国直接投资的过程泛政治化。有些学者认为此项制度强化了国会的监督,就会大大的增加国会对CFIUS的认可和信心,这样能够减少国会的盲目干涉和泛政治化的风险。笔者不能够认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增加的国会报告要求将外国直接投资的过程政治化了。 在FINSA没有赋予国会监督的权力之前,其对CFIUS的审查过程就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众所周知,美国的国会议员常常和国内的经济利益集团产生联系,甚至很多就是代表着这些利益集团的利益。所以即使外资并购案件没有涉及到美国的国家安全问题,而只是阻碍到了美国国内潜在竞争者的利益,那么其相关的国会代表以及相关的利益集团就会以“竞争力”或者“国家安全”为理由来影响CFIUS的审查,最终符合其自身利益。例如2005年“中海油并购案”受阻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来自CFIUS的审查,而是来自于美国两党强烈的反对压力。但是美国很多专家均认为该并购交易并不会影响到美国的石油安全。卡托研究所贸易侦查研究所丹尼尔.克里斯沃德认为,这笔投资根本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其实当时美国的“Chevron”公司已经向优尼科公司出价,但是中海油仍然向CFIUS提交了通知,即使优尼科当时已经承诺由“Chevron”收购。国会的反对是激烈的,并威胁说中国在美国的经济利益在现今或者将来会恶化,之后中海油马上撤销竞价。[11] 还有2006年的迪拜港口并购案,其最终失败的原因也是由于政治压力,即使CFIUS已经通过了审查,但是由于两党的一片反对声中,迪拜世界港口公司最终将其控制权卖给了美国公司。可见,即使立法没有赋予国会监督权的时候,国会对于外国直接投资的CFIUS的审查过程就产生了政治化的影响。 FINSA实施之后的国会监督制度的出现,其将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查过程更加政治化了。因为根据国会报告制度的规定,CFIUS必须将审查案件的一切情况向国会报告。那么许多的国会成员都会接触的关于这些外国投资者的公司的秘密信息。许多国会议员,一旦通过了必要的忠诚调查之后,就被允许接触CFIUS审查程序下的外国直接投资交易涉及的秘密信息。此外,国家参议员通过了必要的忠 诚审查之后,也被允许接触这些交易涉及的公司的信息,这些公司的主要营业地都在其各自的国家。让这么多的人可以接触到企业的秘密信息,可能使得外国投资交易被用作政治目的,特殊的利益集团会影响到审查的过程。随着国会越加频繁的参与到CFIUS的审查当中,无论是对国内的竞争者还是目标经营者都有可能产生推进、推迟、或阻碍外资收购,这将会与原本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制度的设立初衷背道而驰。[12] 其次,FINSA规定的增加CFIUS透明度的要求会引起对秘密信息保密性安全的关注。批评者认为“由于向一部分没有涉及到国家安全审查的不必要的人公开信息,FINSA危及到了国家安全以及企业竞争力的敏感信息”[13]。尽管FINSA承诺保密信息,众多的人接触到了信息的事实可能会使在美国寻求投资和并购机会的投资者气馁。 小结: FINSA向正确的方面迈进了一步,其在CFIUS的审查中为国会的参与提供一个平台,但是另一方面,通过现行的方式,比如CFIUS将全部信息报告给国会,包括CFIUS在考虑相关交易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的因素的公开,会使得CFIUS的审查过程更加的政治化和透明化,这样会使得特定的利益集团鼓励他们在国会中的代表阻碍或者推迟审查,或者批准程序,也由于过多的企业信息和细节的提供,对于海外的投资者以及潜在的国内目标公司来说都产生了阻碍作用。所以为了使改革后的法案更加的有效以及满足过去对于外国投资事物的各方要求,国会就必须确保不仅仅是苛刻遵守这样一个过于透明的和高度政治化的审查过程。国会必须建立相应的规制,来制约那些能够接触到外国直接投资交易的秘密信息的人。 关注点焦点三: 美国对主权财富基金入侵的担忧 (一)美国的鼓励外资收购和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担忧 主权财富基金(SWFs),是2005年国际投行们创立的一个新词。它是指,“一国政府通过特定税收与预算分配、可再生自然资源收入和国际收支盈余等方式积累形成的,由政府控制与支配的,通常以外币形式持有的公共财富。”[14]美国财政部将主权财富基金定义为“由外汇资产创建的政府投资工具,对于这些资产的管理有别于官方储备货币当局的管理。”[15]根据这个定义可知,这些资金与国家所有的其他投资机制有质的区别,如中央银行储备,国家所有的企业,和国家养老基金等。[16] 其实主权财富基金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已出现,只是最近才在国际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1953年,科威特利用其石油出口收入成立科威特投资委员会,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被认为是为现在所熟知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首例。[17]这样的基金是允许主权国家将财政预算上的剩余的部分用于在产权投资市场上投资以期获得更高的回报。但是对于越来越多的SWFs在资本和产权投资市场上的投入的众多担心中,两个问题最为重要。第一,这笔基金可能是受政府的控制而处于战略或者是政治动机,而不是纯粹的经济动机。第二,SWFs并不完全透明。可以假设,随着这些资金继续加大投资范围和频率,这些问题将会加剧。关于SWFs这些问题的担忧的必然结果就是,担心其被用于破坏东道国国家安全。 (二) 美国对SWFs国家安全的保护 美国在如何对待SWFs问题上,矛盾心理非常明显。一方面由于2007年金融危机对其经济的打击,使其既要想办法挽留SWFs投资于美国的金融市场,但是又担心SWFs对美元和金融市场的冲击,最重要害怕有关国家利用SWFs来控制其高科技、资源性和军工类企业最终影响其国家安全。比如,美国财政部负责国际事务的助理部长克莱·楼瑞就表示,那些贸易顺差巨大的国家所管理的主权投资基金迅速壮大,但不知道SWFs的这些钱都去了哪里,难以完全排除其前所未有且鲁莽的风险管理举措带来较大影响的可能性,有必要增强透明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克里斯多弗·考克斯甚至怀疑,SWFs会利用政府间谍机构搜集大量幕后信息来进行内幕交易。 可见,现阶段美国政府对于SWFs投资国内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的保护极为担忧。一方面为了国内经济形势的考虑,不能对SWFs采取严厉的措施,另一方面从SWFs的性质以及因此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的考虑,又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2007年10月24日生效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案2007年修正案》,强化了美国财政部对外国公司投资美国资产的审查和限制的权力。很多分析人士认为CFIUS将在监视SWFs活动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美国财政部认为,该法案已经达到了微妙的平衡,既保护了美国的利益又没 有增加更多的投资贸易壁垒。然而国内大批学者以及主流媒体认为对于SWFs的消极影响,CFIUS的安全审查还完全不够。美国国会开始调查SWFs对于进入美国外国直接投资的潜在影响。同样的,财政部早已经开启与SWFs的董事的对话以此来解决此问题并作为回应来自国会成员的质疑。 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学者创造性的提出了利用英国历史上的“黄金股份”方法来保护SWFs对国家安全的冲击。这种观点值得关注。 1.所谓“黄金股” “黄金股”(Golden share)又称为特别股、特权优先股或特权偿还股,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英国政府进行国有企业公司改制过程中。英国在推行了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时,为了确保国家、政府的利益,英国政府在转让国有股份的同时,发行由政府或财政部持有的“黄金股”,即特权优先股,英国政府-通过持有“黄金股份”-仍然在一些公司保留特定的权力作为保护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手段。[18] “黄金股”不同于普通股和优先股,它不代表任何财产权利,“黄金股”不仅没有普通股的投票权,而且它也没有一般的股票收益权。同时,“黄金股”也不能用来担保或抵押。但“黄金股”股东通常有权要求公司以一定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黄金股”,或者将“黄金股”转换成普通股。而“黄金股”最关键的特殊权利,是“黄金股”的股东(一般为政府)掌握着公司一些重大经营决策中的“一票否决权”。但这个特别否定权不针对企业管理层人员的任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与分配等一般权限范围。 2.在保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优势 黄金股份虽然因其反竞争的性质饱受非议,但是当国家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时,其发挥了比其他任何审查程序更为明显的优势。在这些优势中,首先最重要的就是由于这些确实严厉的措施,国家产业不会因为外国势力试图接管的意图而受到影响。由东道国控制的产业能够确保敌意接管的意图受挫并且使得核心产业得到保护。其次,通过黄金股份控制商业决定,东道国政府能够更加严密的控制公司董事。尽管有批评指出像BAE System 和Roll-Royce公司在这种控制下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是要注意的是CFIUS提出的缓冲协议也常常包含了类似的要求,例如在敏感的公司和产业要求美国人担任要职。 3黄金股在保护美国的应用 在美国贯彻实施改良后的黄金股份,作为一种保护特殊经济部门的手段,虽然是一个严厉的手段,但是能够为国家安全层面的问题提供特定的保护,这是FINSA和CFIUS的规定所不能达到的。此外,利用这种手段的时候限制更多,这就向世界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信息,美国政府对于外资收购只保护一些最重要的资产。 在英国,黄金股份最早起源于政府所有公司的私有化,当政府放弃对这样的公司的所有权时还保留特定的股权。然而在美国,在特定的公司获得特定的权利应该采取相反的方式,政府通过购买特定的、重要产业的控制权以保护国家安全。这可以通过产权投资市场实现,由政府所有的母公司购买涉及到国家安全的特定公司。另一种方式是,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来控制一些特殊产业。 为了使其正确的发挥作用,这项提案的方法必须严格限制在小范围的公司和产业。这一计划可以在CFIUS的审查中进行,只要这样的审查仍然是相对宽松的。刚刚说的建议应该直接引起国会的注意,CFIUS的审查范围太宽松了,通过将最敏感的一些产业从CFIUS的审查中抽离出来然后保护他们不受外国接管的威胁。这样,在CFIUS审查下剩下的这些实体能够受到更小的国家安全的威胁,并且,联合机构传统的宽松审查也能够少让人担忧些。 小结: 面对新兴的SWFs投资方式,必然要求政府采取新型的手段来规制。跟难以预测的CFIUS的审查比起来,改良后的黄金股权方法在保护SWFs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的优势是很明显的-它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对SWFs产生影响,因为SWFs试图投资的国内产业是由政府持有黄金股份的。在上诉的例子中,持有股份所带来的强硬的保护能够对抗任何潜在的SWF的战略投资。 在那些不是高度敏感的产业之外,就不需要适用黄金股份的保护方式,如迪拜世界港口并购,应该其允许自由投资于美国公司。这样,能够确保战略投资的威胁被减轻的同时,又不影响大部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从美国的角度,一方面外国投资的积极的作用能够保留,同时他们的收购又能够被限制在被认为对国家安全威胁较少的产业。这项提案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明确美国政府对来自SWfs的投资是开放的态度,在信用危机中起能够有助于保住大公司和金融实体。 所以, 面对目前美国国内最为关注的SWFs,立法者可以考虑跳出传统的立法模式,考虑一下学者提出的上述方法。 2、王巍.中国并购报告.2009[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13、叶军.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4、王小琼.何焰.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08,(6) 15、邵沙平.王小承.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探析[J]域外法与国际法,2008,(3) 16、刘东洲.美国外资监管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J].法学杂志 17、宋金一.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J].工会论坛,2009,(5) 18、刘丽园.新“国家安全审查”条款与我国的外资并购规制[J].法学论丛,2009 19、朱一飞.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功能定位—兼与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1) 20、朱一飞.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法的区别与协调—以产业安全保障为视角[J].河北法学,2009,(5) 21、钟美闻.美国国会新法案加强审查外资 赴美投资将受控制,中华工商时报,2007,3,6 22、胡盛涛.寻求投资开放与国家安全的新平衡—美国境内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其对中国立法的借鉴[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7 (1),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注释: Paul I. Djurisic, The Exon-Florio Amendment: National Srcurity Legislation Hampered by Political and Economic Forces, 3 DEPAUL BUS. L. J. 179,180(1991) Deborah M Mostaghel,Dubai Ports World Under exon-florio:A Threat to National Security or a Tempest in a Seaport?, 70 ALB. L. Rev. 583, 588-89 (2007) Mamounas, supra note 1, at 393 See H. R. 5337[109th]: National Security Foreign Investment Reform and Strengthened Transparency Act of 2006, http://www.govtrack.us/congress/bill.xpd?bill=h109-5337;S.3549[109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6, http://www.govrack.us/congress/bill.xpd?bill=s109-3549 也可译为“缓冲协议”、“减损协议”、“消危协议”,它是由外资并购交易各方与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牵头部门之间就减轻国家安全潜在威胁达成的协议。通过该协议,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会附条件地准许并购进行。 王小琼,何焰:《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8,6. U.S. Dep’s OF STATE, UNITED STATE—JAPAN INVESTMENT INITIATIVE 2007 REPORT 12(June 2007),available at http:// www. state. gov/ documents/organization/86189.pdf. 王小琼,何焰:王小琼,何焰:《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8, 也可译为“缓冲协议”、“减损协议”、“消危协议”,它是由外资并购交易各方与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牵头部门之间就减轻国家安全潜在威胁达成的协议。通过该协议,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会附条件地准许并购进行。 参见钟美闻:《美国国会新法案加强审查外资 赴美投资将受控制》,《中国工商时报》2007年3月6日 [11] Graham and Marchich(2006) 129-134 [12] Susan W. Liebeler & William H. Lash III, Exon-Florio: Harbinger of Economic Nationalism?, 16 CATO REV. BUS. & GOV’T. 44(2008), available at http://www.cato.org/pubs/regulation/regv16nl/v16nl-6.pdf. [13] Stagg, supra note 5, at 357 [14] http://baike.baidu.com/view/1174598.htm [15] U.S. DEP‘T PF THE TREASIRY, SEMIANUAL REPORT ON INTERNAAIONAL ECONOMIC AND EXCHANGE RATE POLICIES app. 3, at 1 (2007), available at http://www.ustreas.gov./offices/international-affairs/economic-exchange-rates/pdf/2007_Appendix-3.pdf [16] See Kimmitt, supra note 92, at 119 (distinguishing SWFs from three classes of sovereign investments) [17] Robert M. Kimmitt, Public Footprints in Private Markets, 87FORIGN AFF., Jan.-Feb. 2008, at 119, 119; see also Kuwait Inv. Auth., About the Kuwait Investment Office, http://www.kia.gov.kw/NR/exeres/73CF85E2-0C5A-4060-B94B-54E2D9EDA231.htm (detailing the history of the fund) [18] 许宗力主持:《行政任务民营化之研究—从英国经验谈起》

国家安全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7)03-0087-05

一、大数据时代与我国文化发展环境的变化

自进入21世纪特别是其第二个十年以来,在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的加速发展和应用的推动下,人类社会开启了一个大规模生产、分配和应用海量数据的时代,即大数据时代。不言而喻,大数据时代的信息风暴给每个国家、社会及个人带来了巨大变革。对于我国文化及其发展环境而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也使其传播方式、生成路径和影响效应等发生了巨大变革,呈现出与以往不尽相同的时代印记与现实表征。

第一,大数据推动了我国文化传播方式的变革。近现代社会以来的文化传播主要表现为精英化、中心化、单向性和价值主导性等特征。而到了大数据时代,传统的文化传播方式、方法和路径被相当程度地颠覆和变革,表现出与众不同的时代特征。特征之一是文化传播的去精英化和去中心化。以往,文化交流和传播的主导权主要掌握在党宣机构、政府部门、新闻媒体以及专家学者手中,他们在文化传播的议程设置方面有着绝对的主导权;然而,到了大数据时代,由于媒体技术可获得性与便捷性大幅度提高,这就使得普通大众也能够轻松掌握和运用媒体技术。在这种情况下,文化传播的主导权开始下移,借助于微博、微信、博客等自媒体平台,普通大众在文化交流和传播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从而呈现出去精英化和去中心化的发展趋势。特征之二是文化传播的互动性和价值多元性。进入大数据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文化传播主导权的不断下移,文化传播主体之间的互动性大大增强;而在此影响下,以往那种带有明显价值导向性的文化传播模式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受到挤压,文化传播过程中呈现出来的价值多元化和多样性也愈发明显和突出。

第二,大数据推动了我国文化生成路径的变革。从一定意义上讲,自文化产生以来,其本身就是一种精英文化。因为文化是一种高度凝结人类智慧和知识的精神产品,只有具有较高知识素养的人或由他们所建立的机构才能够进行生产。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由于教育的普及,虽然这种状况得以改观,但文化生产的精英化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步入大数据时代,文化生产的精英化状况从根本上得以改观,文化生产的既有范式发生革命性变革,由过去的撒网式、跟风式、标准化生产变为如今的定制化、差异化、个性化生产。在前大数据时代,文化生产者往往很难对大众的文化需求类型、关注点进行精确化的分析和把握;而到了大数据时代,受众在网络上的每一次点击、每一个评论等数据都可以通过相应的渠道和途径进行全面、系统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从而精确找到普罗大众文化需求的聚焦点、汇聚面。在这方面,腾讯视频可谓是作出了比较成功的探索和尝试。如腾讯视频制作的新闻视频节目《事实说》借鉴了美国Netflix《纸牌屋》的生产模式,将对大数据的分析和应用贯穿于《事实说》的选题、制作、传播、营销的生产全流程,精确地找准受众的关注点和兴趣点,进而在竞争激烈的娱乐视频领域收获不错的市场份额。据统计,自播出以来,《事实说》以其言论的深度和逻辑性、内容的知识含量受到关注,特别在70后、80后、90后群体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目前第一季共计12期已播完,总播放量达8千万、评论量达19万、大数据调查的参与量达3千万[1]。

第三,大数据推动了我国文化影响效应的变革。过去,受制于通信条件、地域阻隔等因素的影响,文化的扩散和传播往往只能局限于一时一隅,文化的影响力受到很大限制。到了大数据时代,在网络通信技术的推动下,一种新的流行文化往往在很短时间内就能传播到全球范围,在不同地域、不同种族的人群中产生巨大影响。就我国的情况而言,以往,受文化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我国文化在国际文化交流和传播中的影响力比较微弱。然而,近十年来,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助推下,我国文化与相关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得到很大提升,正在一步步走出国门,成为传播国家形象与提升国家竞争力的一张亮丽名片。仅以依赖网络通信技术程度较高的网络游戏这一文化产业为例,根据《中国游戏产业报告》统计的数据显示:从2006年开始,中国网游海外出口就开始呈现爆发式增长,近十年来,中国网络游戏出口规模已经涨了30倍之多。2015年,中国自主研发网络游戏海外出口实际销售收入达到53.1亿美元,同比增长72.4%。可以说,网络游戏已经超越其他文化形式,成为中国文化出口的主力军。

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文化安全面临的挑战

(一)信息安全风险剧增

步入大数据时代,计算机与互联网已是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必备工具,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正是由于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大面积使用,也使得信息安全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与日俱增。如果那些记录着个人和组织的海量信息被泄露或被盗取,将会给用户、企业乃至整个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害。如有媒体就曾报道,2015年4月22日,重庆、上海、山西、沈阳、贵州、河南等超30个省市卫生和社保系统出现大量高危漏洞,数千万用户的社保信息可能因此被泄露。从补天漏洞响应平台获得的数据显示,绕社保系统、户籍查询系统、疾控中心、医院等曝出高危漏洞的省市已经超过30个。据统计,仅社保类安全漏洞所导致的信息泄露就超过5279.4万条,涉及人员数量达数千万,其中包括个人身份证、社保参保信息、财务、薪酬、房屋等敏感信息。2015年的10月19日,乌云漏洞报告平台接到一起惊人的数据泄密报告后新漏洞,漏洞显示网易用户数据库疑似泄露,影响到网易163、126邮箱过亿数据,泄露信息包括用户名、密码、密码密保信息、登录IP以及用户生日等[2]。

(二)西方文化入侵和渗透日益加剧

在经济全球化的助推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文化席卷全球,向世界各个角落辐射和传播。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种西方文化的传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本国文化与外国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但同时也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安全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和挑战。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也未能幸免。正是基于这一现实,中国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国家文化安全,在保障正常的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同时,也采取了多种措施防范西方文化的过度入侵和B透,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成效。然而,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在新的信息技术推动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文化入侵和渗透比以往更甚,几乎是无孔不入,并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一是方式更加多样。在大数据时代环境下,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领域和途径都是西方国家经常使用到的文化入侵和渗透方式。二是手段更加隐蔽。手段的隐蔽性是大数据时代条件下西方文化入侵和渗透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因为大数据环境下的文化入侵和渗透只需要网络终端就可以进行,而无需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接触,这就使得防范文化入侵和渗透变得更加困难。三是影响更加深入和广泛。大数据时代西方文化入侵和渗透所造成的影响程度既是深入的,也是广泛的。这一方面体现为西方文化的入侵和渗透对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都构成了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体现为西方文化的入侵和渗透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都构成深刻的影响。

(三)文化产业市场遭受蚕食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之一,在推动经济增长和满足人们精神需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在美国,文化产业对经济的贡献值越来越突出和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文化产业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也采取了多种措施推动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然而,作为一个文化资源大国,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相对薄弱,许多方面尚处于未开发或未充分开发的状态,这就使得具有巨大比较优势的西方文化产业能够不断入侵和蚕食中国市场,从而对我国文化产业市场构成严重冲击。文化部前部长孙家正就不无警醒地指出:“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我们面临着激烈的国际文化竞争。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实力、强大的文化传播优势和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借助现代市场机制和高新科技手段,将大量的精神文化产品输入中国,在获得巨大的商业利润的同时,对我进行文化的扩张和渗透,抢占、争夺我国的文化市场、文化资源和文化阵地,严重威胁了我国的文化和文化安全。”[3]进入大数据时代以来,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西方文化产业入侵更为便利,这就使得我国文化产业市场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

(四)主导意识形态和主流价值观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西方文化在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中国蚕食中国文化市场的同时,还使我们的主导意识形态和主流价值观面临着被边缘化的危险。这是因为,那些在大众中颇受热捧的西方流行文化、快餐文化表面上看只是占领和蚕食了我们的文化市场,但是,如果我们深入其中就会发现,这些文化消费品同时在传递着西方的价值观念、政治理念和意识形态。一直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正是注意到了这一点,不间断地利用文化贸易、文化产品输出等方式向我们或公开或隐蔽地推销其政治制度、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况且,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技术发展水平同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文化产业不够发达,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对高水平文化的消费需求,从而使他们对西方文化产生向往和依赖。可以肯定,长期浸染于西方文化,其价值观就很容易被西化,而我们所倡导的主流意识形态和主流价值观则很容易被淡忘。以弘扬爱国和孝道的中国传统故事花木兰为例,这个故事本来讲述的是一个女孩代父从军、保家卫国的英勇故事,在被美国迪士尼公司改编为动画片后,其主题已经变为女性对自我价值的追求,爱国和孝道的主题被“实现自我”的主题所取代。此片被引进后,在青少年中比较受欢迎。在文化输入过程中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显然,如果这一状况持续下去,我们的主导意识形态和主流价值观就很容易被边缘化。

三、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维护我国文化安全的对策

(一)建构文化安全预测和预警机制

国家安全论文篇12

以外汇数量为基础的国际收支理论,可解释短期和中期汇率走势。1994年以后,中国连续出现贸易与资本项目双顺差,国际收支顺差越来越大,外汇市场供大于求,自然产生升值压力。引起外资长期流人的因素是中国市场开放的巨大吸引力,可获得长期高回报。证券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则刺激国际投机资本流入。几方面理论和政策实践都指向人民币升值。

不仅如此,人民币升值的真正压力还可以从真实经济中找到根据。当我们在长期经济分析中根据“货币中性理论”,抛开货币因素,名义汇率就变成实际汇率。实际汇率定义为:名义汇率扣除通货膨胀率,或是名义汇率除以两国通货膨胀率之比。其深层次含义是:在中长期排除货币因素后,研究技术进步、经济结构、生产率和工资变动等非货币经济因素对汇率的影响。最新的汇率理论,把“实际汇率”定义为可贸易品价格与非贸易品价格之比。

实际汇率:可贸易品价格(%)/非贸易品价格(%)

国际经济学上的“可贸易品价格”,是指可直接参加国际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价格。在通货膨胀时期,出口成本上升导致可贸易品价格提高是汇率贬值的主要根源。首先,取决于工资和地价水平,但在中国并不明显。我国工资在出口产品成本中只占10%,即使因通货膨胀而提高,也不会对汇率有明显影响。其次,是设备折旧和原材料,分为进口和国产两部分。进口价格由国际价格、汇率和关税决定,国内价格以工业品出厂价格近似表示,而不以消费品价格表示。国内通货膨胀率提高,主要是消费品价格上升,滞后于设备和原材料价格的上升大约一年。因此,在通货膨胀非常高的时候,比如1994年达到20%,但并不产生人民币贬值压力,因为在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借并轨的机会一次性贬值了50%,这是一种提前超额贬值。

20世纪80年代,人民币连续贬值400%以上,主要原因是价格改革,与此同时却在积累着升值的压力。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2000年,人民币贬值的所有压力,如国内价格改革、通货膨胀、亚洲金融危机等都已释放完毕,升值压力就马上显露出来。

人民币升值压力主要来自中长期非货币因素的影响,表现为国内可贸易品价格和非贸易品价格的“双重运动”,其含义有三:第一,国内可贸易品价格相对于非贸易品价格不断下降。这是由于出口部门生产率的提高快于非贸易部门生产率的提高,也快于本部门工资的提高,因此,出口产品的价格相对下降或者绝对下降。非贸易部门工资比照出口部门提高,超过本部门生产率提高,因此,非贸易品价格绝对上升或者相对上升。第二,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价格相对于发达国家不断下降,特别是在工业化大量引进技术阶段。中国出口部门生产率的提高不仅快于国内非贸易部门,也快于发达国家出口部门,其工资水平的相对提高不仅慢于国内非贸易部门,也慢于发达国家贸易部门。按照“工资生产率弹性”,即工资水平提高与生产率提高之比,中国的出口部门应该是最低的。人们可以理解中国出口部门工资水平提高比美国慢,却不能理解中国出口部门生产率提高速度比美国快。如果认真思考就会明白,这是技术“后发优势”造成的。中国的原创技术少,但在一定时期集中引进技术设备和原材料,则可以迅速提高生产率并降低成本。当本国可贸易品生产率提高快于发达国家而工资水平提高相对慢于发达国家时,出口和贸易顺差就会增加,从而产生汇率升值压力。第三,中国和美国如果有相同的通货膨胀率,人民币将有升值压力,因为两国可贸易品与非贸易品的相对变化不会相同。发展中国家是二元结构,缺乏统一均衡的市场,历史所遗留的价格体系,服务教育医疗和房地产等价格很低,必然连续大幅度上升,而不像发达国家的价格体系已经比较均衡。因此,中国非贸易部门价格的上升一定比美国更快,而可贸易品价格上升则相对比较慢。如果两国通货膨胀率相同,一定是中国可贸易品降价,而非贸易品涨价。而直接决定汇率的,恰恰是可贸易品的价格变化,可贸易品价格下降就意味着对汇率产生升值压力。上述三个特点的核心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贸易品部门生产率上升快于工资水平上升,使出口价格相对或者绝对下降,从而产生汇率的升值压力。在大量引进技术和外资时期,可贸易品价格在发展中国家相对或绝对下降。如果以非贸易品价格为1,贸易品价格指数相对于非贸易品下降,这就是“实际汇率”的升值。

二、人民币升值预期下的国际资本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