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例研修心得范文

时间:2023-03-06 15: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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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例研修心得

篇1

课例研修的基本框架应包括:一、研修背景:学校、执教教师及备课组、研究学科与课题、研究主要问题。二、研究过程:主要研究过程及方法;“试教学设计”与“改进教学设计”的主要变化差异:教学目标,教学策略,教学程序,教学重点,教学难点,教学关键和教学效果。三、问题讨论:在课例研修中遇到的实践的讨论与分析,发现捕捉的关键教学实践的讨论与分析。四、研修结果:课例研修的主要结论和评论,课例研修中主要体会和感悟。五、鸣谢与文献:鸣谢研修过程中所有参与者,指导者,注明参考文献:作者’题目、出处、时间。

我觉得通过课例研讨可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核心教学能力:一是可以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高解决问题与研究课堂的能力,二是可以就关键教学事件展开教学研讨,分析教学行为所体现的教育教学理念,提高人际关系与沟通表达的能力;三是可以就教学问题研究并制订整改措施,改进教学策略、方法和组织形式,提高创新思维与完善实践的能力;四是通过观课、议课,既反思教学预设与实际教学的差距,又可以吸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提高判断反思与不断学习的能力。所以说,从教师个人的角度来看,课例研讨是一种新的专业成长渠道。加强课例研修是提高教师自身专业素质的捷径。

课例研修的过程既是教师对课题的研究也是教师的自我的反思,在课例研修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不足。课例研修更注重的是团队协作,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进行讨论,各抒己见。

通过学习“课例研究”,我知道课例研究“三步曲”

第一步: 课例分析

课例分析面向全体教师。课例分析首先要进行学情分析, 认真研究学生的实际需要、能力水平和认知倾向; 教学设计时应考虑到学生的实际需要,分析教学内容、选择教学策略、创设教学情境, 设计有效的教学程序。课题分析主要通过教学观摩、评议提升、形成新案等步骤来帮助学科教师群体转变课堂教学行为, 走出经验型教学的低水平状态。

第二步: 课例比较

课例比较是课例分析的延伸和拓展。最初的课例分析是基于同一教学内容、不同教学情景下的教学过程、教学效果的比较分析方式。但是,随着课例分析和比较的不断积累, 课例比较开始从同课异构走向同课异教、同课异校。因此, 这一阶段的课例比较涉及不同教学环境的研究。同时, 为了研究不同学科的课堂教学氛围、课堂教学方式和习惯与课堂教学效果的相关性,此阶段还开展了同班异课的比较研究。

第三步: 课例研究

课例研究是基于课例分析和课例比较的理性思考和理论深化。它是在课例分析、课例比较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提升。

篇2

新课改理念下的校本研修是基于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出发的培训活动,这种活动能够不断丰富和改进教师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使教师能够通过培养,达到时代对学校教育的新要求,使学生能够在教师健康的教学理念下,快乐成长。下文就校本培训研修问题进行浅略探讨:

一、校本研修的概念及其特点

校本研修指的是教师在校教学过程中,以学校为依托所形成集培训、研修、科研为一体的教师成长模式,校本研修能够真正的将新课程理念与教师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有效解决教师在日常教学中所遇到的问题,对推进新课程理念下的教育改革有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教师,校本研究可以进一步增强教学的积极性,提高在教务工作中的多元互动。凭借校本研修的互动性以及开放性,教师可以将教学实践中所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来,将不同的教学经验与教学实践方法融合起来,以促进在教学思想、教学观念、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层面的沟通与交流。

二、新课程理念下的校本研修的内容

随着国家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师需要加强自身的队伍建设,以科学的、先进的、完善的教育理念为依托,不断创新思想与理念,解决实践教学中所遇到的新问题,以满足新时期教育改革的要求。校本研修所研究的内容不仅包括实际教学工作的教材研究与教学进度,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如何将创造性思维融入到实际教学工作中,以学生为主体,主动构建教育教学工作的知识框架,并在新课改的要求下,积极的提升自身的从业水平,改变教务教学行为。因此,校本研修所涉及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充分理解“课程标准”,并树立全新的教材观。新课程改革要求教师必须理解“课程标准”,只有理解了“课程标准”之后,才能明确教学内容。“课程理解”不仅要使教师要吃透教材,更需要教师通过对“课程标准”的研究,领悟“课程标准”中的精髓,并真正的应用到教学实践当中,以增强教育教学的主动性与目的性,避免被动、盲目的教学工作。

再则,校本研修的研究对象要以学生为主体。学生的背景、经验、能力等诸多方面原因能够直接影响教师的教学工作,因而校本研修的研究核心是学生,要通过学生的主动接受来实现课堂教学,尽量避免学生产生被动与消极心理;在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要注意构建知识框架,而不是单纯的复制。只有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细致的观察学生的经验与能力,才能对知识进行有针对性的构架,进提高对知识更深层次的认识、理解和把握。

三、新课程理念下的校本研修的实施策略

教育改革的“主战场”是课堂实践,因而校本研修工作也应以课堂为重点来强化教育改革。因此,教师需要把握好课堂这一校本研修的载体。

(一)校本研修

(二)要加强针对性要加强校本研修

(三)的针对性,其目的在于解决教学工作中所存在的共性问题,并且对新教育改革当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与研究。校本研修

(四)要保证所提出的问题具有真实性、实质性与普遍性,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能够在务实的基础上提高创新意识,解决教学实践中的难题。以语文的校本研修

(五)为例,教师要牢固树立“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这一观念,打破以往单纯使用教材的状况,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开发利用课堂资源,从而进一步提高课堂效率,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达到教学方法的最优化。

(二)校本研修

(三)要立足于教研主阵地

教育体制改革中,课程改革是教育改革的载体,也是教育改革的核心内容,因而需要在教学中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在课程改革的过程中,教师要以教育实践为基础,对原有的教学方式进行大胆创新,并且将教育改革与课堂教学紧密的联系起来。同时还需要在课堂实践中积累和总结经验,最终在回归到课堂实践中去。例如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运用现代化技术将课程教学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将原来照本宣科的教学变为形式多样的互动教学。通过教学方式的改革,运用网络等媒介,可以让学生自己去寻找教学资源,进一步增强学习的积极主动性。

(三)校本研修

(四)要注重个体的反思自我反思、沟通互助与专业领域是校本研修

所研究的三项重要内容。自我反思能够帮助教师通过教学中的经验积累,探索教育教学规律,进而将这些经验应用到教学实践中去。自我反思是教师对教学实践工作的思考,只有加强反思才能更好的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当中,是确定教学方向的基础,也是解决教学实践问题的必要条件,非常具有研究价值。教师在教学中要及时对教学工作作出反思,并且积极主动的倾听学生反馈,从而不断优化教学工作。

(四)校本研修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新课程改革涉及到很多深层次的问题,因而对校本研修工作的研究必须形成系统性。校本研修工作不但能够将教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概括和总结,还能对新问题进行提炼与升华,得到具有普遍性的结论。与此同时,具有方向性的校本研修工作也能够促进对课题研究的目的性,通过对自身条件的分析,在理论与实践上获得更深层次的认识,力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在不断的反思中总结经验教训,从多角度来对校本研修工作进行分析,以达到新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并最终将其投入到教学实践当中。

四、结语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校本培训研修是课程改革对教师专业素养能力提升的途径之一,也是使教师能够不断完善自我,不断提升自我的主要手段。学校要根据本校教师的实际,选择有针对性的研修内容,对教师进行阶段性和长期性的培训,使新课改理念不断深入课堂,深入教师心中,让教师真正理解课改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反思、写教学随笔、教学札记等方式,使教师成为心理健康,知识丰富,温文尔雅,气质非凡的美丽、幸福的教师。

参考文献:

[1]任登中.校本培训研究与实践[M ].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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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时代下大学生心理健康变化

新媒体是一种新型媒体,其是在数字技术发展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的高速、广泛传播,与传统媒体不同,新媒体主要依托网络、电脑、手机等技术平台,使得传播的信息扩展快速、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进步、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手机的普遍使用,新媒体凭借先进的传播方式、技术以及多样个性的传播内容深受学生的喜爱,同时也对他们的生活、学习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不恰当的使用影响价值观形成

新媒体技术基于互联网时展背景,以用户个人体验为主要发展依据,这一特点切实符合高校学生的媒体使用心理,在各高校学生群体中,新媒体技术给学生带来不同的心理需求,丰富多样的内容可以满足他们的好奇心、求知欲,先进的技术和不断的更新可以满足他们的个性化需求,使他们能够在社交网络平台中扮演各自中意的角色,因此能够极大的吸引这部分大学生用户群体,提高他们对于新媒体的使用频率,增加主动性和依赖性。通过网络的认知学习会对他们的个性发展和自我认同感产生相应的影响,网络平台已经成为广大大学生宣泄各自情绪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说,这也对他们的心理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大学生的认知能力并不健全,心理发展也并不成熟,很容易对某些新鲜事物产生浓厚兴趣,甚至会受到网络中不良信息的侵害,最终导致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但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也为大学生学习心理知识提供了不同的方式,以往的课堂教学,一般都是教师讲授学生倾听的一对多单向传播方式,学生并不能及时进行相应的反馈(缺乏反馈渠道),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课堂知识的学习。

(二)改变传统思维、学习方式与习惯

由于新媒体技术打破传统阅读方式的固定模式,采用超文本阅读的方式,使得学生思维、学习方式产生一定的变化,其打破原有的思维逻辑,使阅读内容更加丰富、更加多样,相较于传统的教学方式,大学生更倾向于通过新媒体技术平台获取相关信息和新闻内容等。综上,新媒体技术由于其独特的方式和内容对学生的学习和思维方式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改变学生的思维逻辑。

二、网络时代对心理健康课程体系的影响

大学心理健康课程是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体,贯穿学生整个大学生活,对学生身心健康起到关键作用。该课程主要以推动大学生心智发展和心理健康良性发展为最终目标,通过教育培养学生积极健康的心理品质,使学生能够充分理解心理健康的真正含义、内容并掌握提高自身心理健康发展的有效方法等,引导学生进行有效地自我调整,学会借助外部有效力量——外部心理健康辅导排解不良心理情绪,促使其身心健康发展。

(一)个性化发展使心理健康课程教学更具针对性

大学生大多好奇心比较强而且情绪容易波动,心理相对封闭不愿与他人吐露心声,同时也拥有着独立的思维能力,很少因他人而改变自己的想法。当今社会的竞争十分激烈,外部环境充满各种诱惑,这些情况很容易导致他们在心理上产生各种负面情绪并得不到排解,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和新媒体技术的出现可以很好的帮助他们解决这些问题。互联网信息飞速发展使得他们获取知识的途径变得多样且不受地域、空间、时间的限制,可以快速高效的获取各种信息,因此深受广大大学生喜爱,这就使得传统课堂教学讲授的知识受到一定的限制。与此同时,许多大学生在课外经常通过智能手机、电脑、网络游戏等缓解自身的压力或排解各种负面不良情绪,这也对大学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产生较大的冲击。

(二)丰富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内容

随着高校对大学生心理健康良好发展的高度重视,许多高校已经将心理健康课程设为必修课,这符合大学生的实际心理发展需求,也符合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目标。通过讲授心理学相关理论知识,并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学科性与应用性进行融合,课程设计上具有特色和普适性特点以满足各高校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需求。但是在实际教学实践过程中,教师往往仍然以灌输式教学模式为主,使得学生并没有发挥主体作用,教学的重点往往局限于人才培养方面,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教学评价等诸多方面均受到新媒体技术所产生的教学环境的影响。

三、互联网时代心理健康课程标准化的改革策略

(一)针对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和真实学习需求设计课程

互联网时代的学生学习更具有自主性,同时也更具个性化的特点,只有让学生真实的参与到各个环节中,满足他们的真实需求才能提升心理健康课程的教学效果。因此,高校心理健康课程的设计首先应该充分了解每位学生的实际情况,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和实际需求进行分类:一是以整个高校学生身心特点和心理需求为依据进行划分;二是以学生未来职业规划为依据进行划分;三是根据某些特殊的心理需求进行划分。这些划分方法相对来说能够有效确保整个划分体系的完整性,同时也使该体系更具有针对性,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二)围绕学生的职业发展规划和需求设计课程内容

在设计课程内容方面,首先应该充分了解每位学生的心理健康真实状况和心理需求,随后以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目标为基础进行课程内容的重新设计。在互联网时代和新媒体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高校心理健康课程必须能够满足大学生个性化生活发展需求,结合学生阶段性心理发展的不同需求进行课程内容设计和安排,除此之外,还要针对目前存在的不同的心理问题进行相应的课程内容的侧重。在心理健康课程内容的组织上,应该包括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以及个人后期的职业发展规划等几个方面,针对不同的方面有针对性的设计相关课程内容。

(三)根据学生的媒体使用情况改革现有教学方法

篇4

第37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长 苗圩

20xx年5月26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六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六十三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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