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7 15:01:30

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篇1

一、住房保障制度概述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内涵

住房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的基本住房权力给予保障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住房政策的组成部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收入的两极分野及住房政策的改变而产生的,其实质是政府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采取多种保障方式,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住房保障制度的特点

1、全民性

全民性一方面是指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住房保障问题,不仅现代社会有,古代社会也有;不仅资本主义国家有,社会主义国家也有。另一方面是指住房保障涉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2、互济性

互济性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互相接济,包括自发的及非正式的相互帮助与直接参与者的利益合作。如住房公积金,既为他人提供帮助,又享受他人为自己提供的帮助。

3、福利性

福利性是指住房保障必然给被保障对象带来一定的生活补偿,物质文化待遇以及其他派生收入。这是住房保障的一个重要特征。

4、安全性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安全制度,是通过对人们基于生活的保障,向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安全保护。

二、我国住房保障的发展及现状分析

(一)我国住房保障的产生及发展

经过20多年的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建设迅猛发展,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得以改善,人均住房面积大幅度提高,住宅质量显著提高,居住环境不断优化美化。但随着房改的深入,与此同时,与社会领域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相对应,城镇居民的住房差距越来越大。面对住房制度改革出现的这些情况,在1994年的《房改决定》中,全面规定了住房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第一次以政策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要求。1998年在《房改通知》中也明确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并明确“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较为完善的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收家庭支付能力的住房保障制度,形成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合理比例的供应体系。”所有这些为建立我国住房保障体制指明了发展方向,奠定了政策基础。

(二)我国住房保障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虽然已基本建立起来了,然而在实际的运行中,在具体的实施方式、住房金融及法制保证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1、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问题

第一,定位不清晰。《房改通知》中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地位,在国发[2003年]18号文《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除强调经济适用住房外,又增加了一条“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在2005年[2005]26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对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中又强调了“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这就与《房改通知》中确立的我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为主的供应体系相互矛盾。这也给许多地方不建或少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了很好的理由。

第二,供应数量远远不足。近几年来,在需求和成本的推动下,全国商品住房价格不断上升,开发商在高额利润驱使下,大量开发建设中高档、大户型的商品房,中低价位的商品住宅供应明显不足,许多城市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只占供应总量的10%左右。从我国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来看,从2000年开始,经济适用住房的投资增长幅度、占商品住宅比重以及新开工面积、销售面积等比重等各项指标均呈大幅度下降趋势,部分城市甚至停建了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环节不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也是近几年来争议较大的一个方面。许多地方经济适用的分配管理不到位,甚至是由开发商负责审查购房资格,分配的程序不透明,分配的标准不公开,分配的秩序不规范,使得“走后门”之风盛行,而那些真正的中低收入者恰恰由于门路不多,往往无法取得购房资格。

2、廉租房存在的问题

第一,廉租房发展不平衡,总体覆盖面过低。由于廉租房是针对城镇最低收入户的住房保障制度,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导致了保障的标准和覆盖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保障标准看,各个地方在在补贴对象的标准与补贴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经济实力较强,保障力度较大的城市已提出把补贴对象调整到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而大部分城市只能先行解决6平方米以下、甚至是4平方米以下的双困家庭住房问题。特别是租金补贴标准差异更大,有些城市只补到10平方米,有些城市已补到近30平方米。从保障对象看,有些城市已把保障范围上调到低收入家庭(核定收入线标准),保障比例达到居民家庭总数的10%左右;同时,也有一些城市对双困家庭都难以做到应保尽保,保障面不到1%。

第二,廉租房的资金来源存在问题。当前影响廉租住房工作向前推进的最主要障碍就是资金瓶颈问题。除少数城市建立了制度性的财政资金供应计划外,大多数的城市都是依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公房售房款的余额部分作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的主渠道,由于这部分资金灵活性较大,后续资金没有保证,致使这些城市不敢推行租金补贴的保障方式。因此,大部分的城市只能是筹集一批资金,建设或购买一批廉租住房,解决多少算多少,使国家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难以真正得到落实,导致廉租住房保障面过小。

3、住房金融发展不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这种单一的政策住房金融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新形式下的住房保障要求。

第一,公积金的目的与实际实施存在矛盾。目前大量下岗职工,效益不太好、规模较小的企业职工及大量的私营企业雇员等中低收入群体,普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或者虽然已建立公积金制度,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而失去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这就使得实际上最需要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的群体反而处于政府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之外,使这一部分人无法享受政府的金融政策优惠,这显然与建立公积金的初衷相违备了。

第二,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除公积金外,尚未有第二种直接面向中低收家庭发放的低息或无息的政策性住房贷款,也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性的住房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体系发展的滞后,制约了中低收入者购房的能力。

4、住房保障法制不健全

从综合性法律来看,在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没有公民住房权利的任何相关规定。从专门性的法律来看,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相关的专门性住房保障法律,大多数存在的都是以政府的红头文件、政策、规定、办法以及行政命令等形式,缺乏建立住房保障体制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使住房保障工作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也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使政府许多住房保障的具体措施不能得以很好的落实。

三、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制的对策

构建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需要有方方面面的协调和配合,才能使住房保障政策有效的运行。

(一)确立政府管理体制

政府作为一国经济的宏观调控者,担负着社会全面发展的责任,理应成为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因此,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千家万户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1、明确和建立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决策委员会

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必须解决的长期存在的问题,是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加上住房问题涉及面广,协调部门多,要想切实解决好住房问题,落实国家的各项住房保障政策,必须要成立一个常设的政府直属的住房保障委员会。具体来说,这个委员会要由政府的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法制部门、人民银行等组成,住房保障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依据相关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的住房发展计划,制订本地区的住房保障性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等,依法协调各部门的住房保障职能和责任,监督和保证本地区的住房发展计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

2、建立明确的住房保障实施执行机构

各地区的住房保障委员会作为一级政府的常设决策机构,不应该也不必要直接参与住房保障的微观管理。因此,必须在该委员会下设置住房保障执行机构,具体实施政府相关住房保障政策。避免目前住房保障实施部门杂乱无序的局面,确保住房保障实施的连贯性和统一性。如许多地方,廉租房的实物配租由房管处负责,廉租房的房租补贴由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发放,住房货币化的购房补贴由房改办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施又由建设局下属国有开发企业负责。因此,我国目前必须尽快建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执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应包括:具体实施本地区住房保障委员会的住房发展计划;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公共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负责住房补贴资金的分配、管理;负责各项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如税费优惠、低息贴息、政策性抵押担保等的落实和协调。

3、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住房金融机构在国家解决住房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主要是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我国目前除公积金具备初步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雏形外,还没有建立类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贷款困难问题非常不利,应该尽快成立,也可以将公积金中心进行完善和改进。

(二)规范政府干预住房市场的方式

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住房资源起着基础性的配置作用。就我国目前而言,政府关键要从住房发展计划、加强财政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干预。

1、制订住房发展计划

通过目标明确的住房发展计划来实现其住房发展目标,最终达到住房保障的要求。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亟需制订住房发展计划。避免住房建设发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住房发展的系统性。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住房发展计划,使社会居民及时了解政府的住房目标、发展状况和趋势,从而稳定社会对住房市场的预期,避免住房市场的大起大落,确保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

2、加强财政、税收、金融优惠政策的实施

当前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系列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提供良好的财政支持。

(1)出台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兴建廉租房并按指定的价格出租,大量增加廉租房的供给量,减轻政府直接建设廉租房的财政压力。可给予开发商提供优惠利率的贷款,并对其租金收入实施相应的税收抵扣优惠等。

(2)出台中低收入居民贷款购房的税收抵扣政策,如可以向政府申请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进行贴息,并可用每月的贷款还款额进行所得税的抵扣等。

(3)进一步降低房屋出租税费,鼓励居民出租多余的房屋,以增加出租房屋的总供给量。

(4)加强政府财政资金的补贴量,扩大最低收入居民享受租金补贴的覆盖面。

(三)建立健全住房分类供应体系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也意识到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存在的问题,多次下发文件强调落实住房分类供应的主体和比例。当然,要真正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现有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

1、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从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现状来看,作为经济还比较落后的发展中人口大国,经济适用住房在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中至关重要,对解决占我国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于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建设和谐社会有着巨大的作用。而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已严重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亟需改革和完善。

(1)重新定位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

由于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量的日益减少,致使我国的“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为主”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始终无法建立起来,中央政府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又无法很好地解决现行政策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问题,于是,在2003年以后的各个规定中,又提出了建设普通商品房、中低价位商品房为主的供应要求,造成了我国住房政策体系的混乱。因此,当前关键是要统一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识,国家应将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中低价商品房等政策性商品房合并总称为经济适用住房。

(2)大力发展重新定位的经济适用住房

在政策上定性准确、定位清晰后,就应该大力增加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

第一,转变供给方式。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都是由政府所有的国有开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负责建设、分配、管理一揽子工作,这种做法并不妥当。作为一个经济主体,这些开发企业在本质上同样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再加上分配、流通、管理等工作的合并,事实上营造了暗箱操作、滋生腐败的土壤。因此,在重新定性经济适用住房后,大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就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限定销售房价的土地及项目拍卖模式,让社会上的所有开发商一起参与竞争,谁的管理水平高,谁的竞争能力强,谁就能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获取合理的利润。从而改变政府部门或下属国有企业独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垄断局面,有利于经济适用住房质量的提高和环境的改善。

第二,大力增加供给数量。我国当前应大力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量,力争使针对中低收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量所占社会开发总量的比重与中低收入家庭占社会家庭比重基本相符,这个比重应该达到50%以上。应该说,在明晰经济适用住房的定性,推行社会化的限价土地拍卖方式后,我国各地政府完全可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比例达到住房总供给量的50%—70%以上。可以预见,这对于稳定房价,抑制房地产投资过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保持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第三,改变供给结构。在原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模式下,供给结构还是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许多地方不顾自己的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大户型,许多地方虽然规定了要建中小户型,但在实际管理中,又未加以严格控制,从而在事实上造成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过大的状况。这显然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针对中低收入阶层的本意相违备了因此,我国在现阶段的住房建设更应该以中小户型为主,尤其是针对中低收入的经济适用住房而言,更应如此。必须严格控制户型,改变现存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过大、结构失衡的状况。

2、改革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廉租住房供应体系作为城镇住房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住房保障的最底线部分,受到城镇最低收入居民的关注。因此,当前,从全面建设小康的目标出发,要想更好地发挥出廉租住房体系的效用,必须尽快完善现行的廉租住房制度。

(1)改革和完善廉租住房的供给方式

廉租住房的供给决定了廉租住房的覆盖面,体现了政府解决最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的程度。

第一,坚持发放货币补贴的原则,取消实物配租。当前关键是要求各级政府尽快做好本地区廉租对象的调查、建档工作,确立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廉租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尽快全面实施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政策,停止政府投资建设廉租房。

第二,转变原有的政府一元化供给为社会多元化供给。当前,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支持文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廉租住房,明确可以享受的优惠条件,如低价或划拨土地、低息或财政贴息贷款、税收减免和抵扣等,从而吸收广大的社会资金投资廉租住房,有效增加廉租住房供给量,减轻政府的压力。

(2)落实廉租资金来源

当前要建立完善的廉租房保障体系,就必须解决好这个问题,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廉租对象的范围和补贴标准,详细测算每年所需的廉租补贴资金,并在当年的财政预算中单项列支,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的住房保障专项基金,使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稳定可靠,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3)大力发展住房租赁业

我国近年来,各地房价飞涨,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可供租赁的房屋太少,居民对于住房的选择空间太小,导致了对于住房的需求基本上集中在了购房需求上。由于我国今后将对廉租住房全面采用货币补贴的方式,而要较好实现这种方式的前提就是住房租赁市场必须规范、发达,必须有大量的住房特别是中低档的住房可供出租。因此,可以说,要想使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得到很好地执行,必须充分发展我国的房屋租赁业:

第一,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定,鼓励房屋业主拿出多余的住房进行租赁,政府进行税费优惠。

第二,鼓励社会开发商投资建设低标准的低收入住房,政府提供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三,鼓励房屋租赁中介行业的发展,促进房屋租赁业的规范、发达。

第四,加强租赁登记备案的管理。可以实行政府货币补贴直接拨付给房主的方式,避免货币补贴资金被挪用,这就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3、改革和发展住房金融体系

一个完备的房地产市场,离不开房地产金融的支持,一个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更是离不开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保证。当前,我国在住房保障中主要推行了公积金制度,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总体来看,作为一个完备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现行的住房金融仍需大力改革和完善。

(1)强化公积金制度

第一,强化公积金的强制储蓄力度。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从现在来看,这个比例太低了,应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虽然现在不少地方的比例已提到8%的水平,但仍然偏低。按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看,应该将缴存比例提高到25%左右比较合适。

第二,提高公积金的互。当前应尽快加强公积金的互,放宽对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条件,不仅能给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供支持,也有利于提高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为政府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

(2)建立政府住房金融机构

作为商业性的住房金融机构,其行为受市场机制的制约,其目的是趋利避害,不愿经营低利润、高风险的贷款服务。相比高收入家庭的商业住房贷款,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正表现为这种特征。因此,必须建立非营利性的政府住房金融机构作为商业住房金融金构的补充。专门的政府住房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能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为投资建设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的开发商提供政策性的优惠利率贷款,从资金上鼓励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兴建,降低其投资资金成本,以有效增加公共性住房的社会供给总量。

第二,为中低收入阶层购房贷款提供政府担保,可以建立专门的风险基金,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难的问题,增强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能力。

第三,为其他专门性的住房金融机构提供财政贴息或低息贷款。

(四)健全住房保障法制建设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住房福利化,现代意义上的住房保障是最近几年才产生的,法制明显滞后,目前已经制约了我国整个住房产业的健康发展,应尽快加强住房保障法律的体系建设。

(1)在宪法和民法中强调公民居住权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国家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国家致力于改善公民的居住条件,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条件。”等有关公民居住权的条文,从而提高国家和社会对于公民居住权的重视和责任,也为专门性法律的制订提供最基本的依据。

(2)制订专门性的住房保障法律。当前,我国亟需建立此类的《住房法》从根本上明确我国的住房保障发展目标、计划,住房保障实现的方法、机制,政府的责任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住房保障真正进入有法可依的发展轨道,确保整个住宅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结束语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住房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将作为现阶段的政策目标,并在实践中努力寻求自身的完善与发展,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2]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4]褚超孚:《城镇住房保障模式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5]迟景明、孙波:《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概念辨析》,载《大连海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6]李乐平:《社会保障权的界定和历史考察》,载《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6年第27卷。

[7]李乐平:《论社会保障权》,载《实事求是》,2004年第3期。

[8]唐政秋:《社会保障权探微》,载《行政与法》,2005年第4期。

[9]贾智莲:《社会保障政府责任的探讨与现实选择》,载《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10]刘家强、唐代盛、蒋华:《中国新贫困人口及其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思考》,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社会保障制度》,2006年第l期。

住房保障篇2

所谓的政策房,一般大家概念中就是小面积、投入少、成本要降低,当然设施配套要尽量简单,能够满足基本要求,环境说得过去就行了,地块可能也是比较边远的地区。总的来讲,对政策房,特别是廉租房和经适房,把它归为低档次、低成本、低造价的这种认识,我认为是个误区,是个比较大的缺陷。小面积房屋并不是属于低档房屋,品质是要讲究的。

对于小面积政策房,第一要在思想上充分重视它、认识它――需要有明确的配套标准。解决标准的制定,标准的控制需要明确。第二要配备有足够能力的人去做。从设计角度上看,我认为目前这种小面积的东西要用灵活设计的方法,要用大开间的方式来做。从组织上来讲,由政府牵头,组织一些专家专门来研讨这些小面积住宅,质量具体控制到什么程度,配套具体控制到什么程度,都需要有最低标准来控制。从建造方式方面,更多要用新的设备、技术和新的科技理念去完善它,才能使得小套型小面积的房子做得更好。总的来讲,我们不能把它做成一个垃圾房,一个看不上眼的房、变成社会都谴责的一个房子,应该做成一个虽然面积小,品质度却不低的一个房子。

谢远骥:对不同的房应有不同的政策

现在特别是政策性住房都讲究面积标准要受限制。我认为受限制的标谁不应该是每户的总面积,而应该是每户使用面积要受到限制。我曾经看过开发商做得房子,独居做非常好,很多东西都是用灵活隔断做的,价格一点都不低,功能还挺全。所以用现代住宅设计规范来讲,廉租房和公租房是不行的,必须要从生活实际出发,像做轮船空间那样做,像做飞机空间那样做。飞机上的厕所空间也很小,但很方便。日本有些小房子,做得非常好,洗衣机上面就是小壁橱,空间利用得非常充分,越是小住宅,空间越是要利用得充分。用现代的规范来对待目前政策性住房是不合理的,有很多地方需要修改,就是我们的

圆桌语录

李小宁:垃圾政策房产生的原因就是建筑费用标准低,这是设计院普遍的感觉。且很多设计院是挂靠的,自然就不会做出太好的产品,再加上没有市场压力,好不好都能卖,就造就了这么多垃圾的政策房套型和建筑样式。开彦:工薪阶层住的房是将来政策调整的最大的一块。对政策房特别是廉租房和经适房,把它归为低档次、低成本、低造价的这种认识是个误区,是个比较大的缺陷。越是小的房子越要重视它,越要把它当做一个事来做。

谢远骥:不管是哪种政策房,建了以后都是永久性的,不是建了二三十年就要拆的,它一定要用上一百年。根据这样的情况,房子第一要考虑它的永久性,另外还要考虑到它的功能性和舒适性。

杨乐渝:保障房这个资源是属于全社会的,这个资源如果成了垃圾,意味着社会上每个人都在受损失,要用可续建筑的观点来看待保障房。其中立法是最基本的,强烈建议在住房保障法里面,我们一定要把工业化、产业化写进去。卫东:不是说保障性住房就没有人管了,应该实用、合理、灵活。现在的保障性住房能不能根据居住者需求来设计很重要。不是简单给他们―个面积就可以了,其实房子的功能性应该是多样的。

姜炜:政府要把保障房的要求越来越细化,包括建筑条件怎么细化,监管怎么细化,只有这样才能让保障房既有面子,又有里子。舒不舒服可以让用户来体验。

翟炬:现在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都是由开发建设单位来主导的,他们为了节省成本,可能会找一些相对廉价的设计单位,政府应考虑承担其中的一部分费用。

规范要修改,要适应政策,包括居住区设计规范,比如停车究竟怎么停。如果同样一万平方米,小户型可能几百户,大户型就几千户,那停车按照百分之多少停。所以我认为,规范应该适应政策不断地在变化。政策性住房比如廉租房和公租房应该做几套标准图,因为它占整个商品房比例中一个很小的部分。做几套标准图,建起来,立面稍微变化一下,平面基本不变就可以,这样政府也省钱,建起来的速度也快。几套标准图完全可以解决问题。其他的比如两限房、经适房,就放在市场上让它做。现在政策性住房太复杂了,也不应该用一个政策来对待。

杨乐渝:住房保障必须要立法

首先要用可续建筑的观点来看待保障房。要想好哪些是保障房和政策房。现在就是一锅粥,规范本身已经不符合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比如廉租房,是保证年收入3万块钱以下的家庭,公租房保障了很多今后是夹心层的。这个标准和廉租房标准就不应该一样,和经适房标准也不应该一样。首先应该制定分类标准。保障性人群是什么?哪些是纳入到保障性人群的?然后标准要调整,这是下一步的工作,要不断调整标准,调整标准以后,怎么可行?怎么把这个保障房建起来,最后一点,还要立法,立法从部委来讲是最重要的事。尤其在住房保障法这块,立法是最基本的,各个地方政府有哪些职权,实际上每个地方的差异化非常大,今后保障房要根据地方不同制定相应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标准,但是部委一定要立法,即住房保障法。我强烈建议,在住房保障法里面一定要把工业化、产业化写进去。现在如果完全是商品房市场,今后在推产业化方面还是很困难的。现在是有一个压力摆在这里的,希望各方人士都在推这个事,都应该给政府一个呼吁,不管是从民生还是从整个国家资源角度来讲,要推动保障房的建设。

李小宁

垃圾政策房产生有三大原因:第一,就是建筑费用标准低,这是设计院普遍的感觉。因为本身政策房的费用就不高,再划到设计费里面就更低了,因为设计院有几种方式,一种就是把这些设计交给了没有经验的年轻人去完成,有经验的设计师就不会接这种活。第二,很多设计院是挂靠的,设计院把这个设计领来之后分包给他们的挂靠单位,自然就不会做出太好的产品。还有一点,比如开发单位是由区政府指定的开发商,这些开发商在做这些项目的时候,本身费用就不高;有些开发商的资质也不是很高,对图纸的审核又不像市场上开发商那么严。作为设计师也有很多问题,但是他们觉得既然甲方接受了,何必较真。他们第一是不懂,另外也没有市场压力,好不好都能出去,他们自然在这方面下的工夫就受到了限制。这也是为什么政策房会出现这么多垃圾的套型和建筑样式的原因。保障房的套型设计第一应该有一个政策性的指导,第二要有技术性

的实施。政策性的指导要细化而不是简单给你50平方米,你去建一个房子就行了。50平米怎么建,要有几个方案。另外,要加强监管,不是说标准出来了就可以没有监管。要真正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包括怎么去改。怎么把它改好,目前监管不利,造成工作没有落到实处。卫东:盖政策房要先有灵活的规划

为什么这几年的房地产市场比较混乱,因为概念不清。一直处在一个摸石头的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没有严格的监管机制。此外,实用、合理、灵活对保障房来说很重要。对于保障房来说,里子和面子都非常重要,之前要找相关人士如建筑专家、民俗专家、民居专家、消费者一起反复论证,针对不同的人群采用不同的设计、论证。如果做出来之后不符合消费者的要求,就是面子工程。还有保障房的居住人群也应该灵活应用一些。有的是托家带口的人,有的是小两口,我们应该给他们提供不同类型的房子:比如一种是大开间,可以给它设计成多隔断的形式。低收入人群也有他们的人口结构,工作性质也不―样,应该划分得更细一些。从消费者角度来讲,这个房子要实用、合理、灵活,这个灵活―个是规划的灵活,―个是针对住房人群做一些灵活的设计。我们现在的保障性住房,能不能根据居住者需求来设计,这很重要。不是简单给他们―个面积就可以了,房子的功能性应该是多样的。

姜炜:应有样板间让住户体验

住房保障篇3

一、住房保障制度概述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内涵

住房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的基本住房权力给予保障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住房政策的组成部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收入的两极分野及住房政策的改变而产生的,其实质是政府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采取多种保障方式,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住房保障制度的特点

1、全民性

全民性一方面是指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住房保障问题,不仅现代社会有,古代社会也有;不仅资本主义国家有,社会主义国家也有。另一方面是指住房保障涉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2、互济性

互济性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互相接济,包括自发的及非正式的相互帮助与直接参与者的利益合作。如住房公积金,既为他人提供帮助,又享受他人为自己提供的帮助。

3、福利性

福利性是指住房保障必然给被保障对象带来一定的生活补偿,物质文化待遇以及其他派生收入。这是住房保障的一个重要特征。

4、安全性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安全制度,是通过对人们基于生活的保障,向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安全保护。

二、我国住房保障的发展及现状分析

(一)我国住房保障的产生及发展

经过20多年的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建设迅猛发展,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得以改善,人均住房面积大幅度提高,住宅质量显著提高,居住环境不断优化美化。但随着房改的深入,与此同时,与社会领域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相对应,城镇居民的住房差距越来越大。面对住房制度改革出现的这些情况,在1994年的《房改决定》中,全面规定了住房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第一次以政策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要求。1998年在《房改通知》中也明确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并明确“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较为完善的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收家庭支付能力的住房保障制度,形成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合理比例的供应体系。”所有这些为建立我国住房保障体制指明了发展方向,奠定了政策基础。

(二)我国住房保障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虽然已基本建立起来了,然而在实际的运行中,在具体的实施方式、住房金融及法制保证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1、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问题

第一,定位不清晰。《房改通知》中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地位,在国发[2003年]18号文《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除强调经济适用住房外,又增加了一条“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在2005年[2005]26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对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中又强调了“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这就与《房改通知》中确立的我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为主的供应体系相互矛盾。这也给许多地方不建或少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了很好的理由。

第二,供应数量远远不足。近几年来,在需求和成本的推动下,全国商品住房价格不断上升,开发商在高额利润驱使下,大量开发建设中高档、大户型的商品房,中低价位的商品住宅供应明显不足,许多城市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只占供应总量的10%左右。从我国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来看,从2000年开始,经济适用住房的投资增长幅度、占商品住宅比重以及新开工面积、销售面积等比重等各项指标均呈大幅度下降趋势,部分城市甚至停建了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环节不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也是近几年来争议较大的一个方面。许多地方经济适用的分配管理不到位,甚至是由开发商负责审查购房资格,分配的程序不透明,分配的标准不公开,分配的秩序不规范,使得“走后门”之风盛行,而那些真正的中低收入者恰恰由于门路不多,往往无法取得购房资格。[论+文+网LunWenNet\Com]

2、廉租房存在的问题

第一,廉租房发展不平衡,总体覆盖面过低。由于廉租房是针对城镇最低收入户的住房保障制度,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导致了保障的标准和覆盖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保障标准看,各个地方在在补贴对象的标准与补贴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经济实力较强,保障力度较大的城市已提出把补贴对象调整到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而大部分城市只能先行解决6平方米以下、甚至是4平方米以下的双困家庭住房问题。特别是租金补贴标准差异更大,有些城市只补到10平方米,有些城市已补到近30平方米。从保障对象看,有些城市已把保障范围上调到低收入家庭(核定收入线标准),保障比例达到居民家庭总数的10%左右;同时,也有一些城市对双困家庭都难以做到应保尽保,保障面不到1%。

第二,廉租房的资金来源存在问题。当前影响廉租住房工作向前推进的最主要障碍就是资金瓶颈问题。除少数城市建立了制度性的财政资金供应计划外,大多数的城市都是依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公房售房款的余额部分作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的主渠道,由于这部分资金灵活性较大,后续资金没有保证,致使这些城市不敢推行租金补贴的保障方式。因此,大部分的城市只能是筹集一批资金,建设或购买一批廉租住房,解决多少算多少,使国家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难以真正得到落实,导致廉租住房保障面过小。

3、住房金融发展不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这种单一的政策住房金融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新形式下的住房保障要求。

第一,公积金的目的与实际实施存在矛盾。目前大量下岗职工,效益不太好、规模较小的企业职工及大量的私营企业雇员等中低收入群体,普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或者虽然已建立公积金制度,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而失去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这就使得实际上最需要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的群体反而处于政府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之外,使这一部分人无法享受政府的金融政策优惠,这显然与建立公积金的初衷相违备了。

第二,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除公积金外,尚未有第二种直接面向中低收家庭发放的低息或无息的政策性住房贷款,也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性的住房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体系发展的滞后,制约了中低收入者购房的能力。

4、住房保障法制不健全

从综合性法律来看,在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没有公民住房权利的任何相关规定。从专门性的法律来看,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相关的专门性住房保障法律,大多数存在的都是以政府的红头文件、政策、规定、办法以及行政命令等形式,缺乏建立住房保障体制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使住房保障工作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也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使政府许多住房保障的具体措施不能得以很好的落实。

三、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制的对策

构建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需要有方方面面的协调和配合,才能使住房保障政策有效的运行。

(一)确立政府管理体制

政府作为一国经济的宏观调控者,担负着社会全面发展的责任,理应成为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因此,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千家万户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1、明确和建立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决策委员会

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必须解决的长期存在的问题,是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加上住房问题涉及面广,协调部门多,要想切实解决好住房问题,落实国家的各项住房保障政策,必须要成立一个常设的政府直属的住房保障委员会。具体来说,这个委员会要由政府的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法制部门、人民银行等组成,住房保障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依据相关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的住房发展计划,制订本地区的住房保障性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等,依法协调各部门的住房保障职能和责任,监督和保证本地区的住房发展计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

2、建立明确的住房保障实施执行机构

各地区的住房保障委员会作为一级政府的常设决策机构,不应该也不必要直接参与住房保障的微观管理。因此,必须在该委员会下设置住房保障执行机构,具体实施政府相关住房保障政策。避免目前住房保障实施部门杂乱无序的局面,确保住房保障实施的连贯性和统一性。如许多地方,廉租房的实物配租由房管处负责,廉租房的房租补贴由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发放,住房货币化的购房补贴由房改办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施又由建设局下属国有开发企业负责。因此,我国目前必须尽快建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执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应包括:具体实施本地区住房保障委员会的住房发展计划;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公共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负责住房补贴资金的分配、管理;负责各项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如税费优惠、低息贴息、政策性抵押担保等的落实和协调。

3、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住房金融机构在国家解决住房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主要是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我国目前除公积金具备初步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雏形外,还没有建立类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贷款困难问题非常不利,应该尽快成立,也可以将公积金中心进行完善和改进。

(二)规范政府干预住房市场的方式

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住房资源起着基础性的配置作用。就我国目前而言,政府关键要从住房发展计划、加强财政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干预。

1、制订住房发展计划

通过目标明确的住房发展计划来实现其住房发展目标,最终达到住房保障的要求。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亟需制订住房发展计划。避免住房建设发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住房发展的系统性。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住房发展计划,使社会居民及时了解政府的住房目标、发展状况和趋势,从而稳定社会对住房市场的预期,避免住房市场的大起大落,确保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

2、加强财政、税收、金融优惠政策的实施

当前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系列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提供良好的财政支持。

(1)出台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兴建廉租房并按指定的价格出租,大量增加廉租房的供给量,减轻政府直接建设廉租房的财政压力。可给予开发商提供优惠利率的贷款,并对其租金收入实施相应的税收抵扣优惠等。

(2)出台中低收入居民贷款购房的税收抵扣政策,如可以向政府申请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进行贴息,并可用每月的贷款还款额进行所得税的抵扣等。

(3)进一步降低房屋出租税费,鼓励居民出租多余的房屋,以增加出租房屋的总供给量。

(4)加强政府财政资金的补贴量,扩大最低收入居民享受租金补贴的覆盖面。

(三)建立健全住房分类供应体系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也意识到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存在的问题,多次下发文件强调落实住房分类供应的主体和比例。当然,要真正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现有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

1、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从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现状来看,作为经济还比较落后的发展中人口大国,经济适用住房在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中至关重要,对解决占我国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于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建设和谐社会有着巨大的作用。而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已严重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亟需改革和完善。

(1)重新定位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

由于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量的日益减少,致使我国的“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为主”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始终无法建立起来,中央政府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又无法很好地解决现行政策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问题,于是,在2003年以后的各个规定中,又提出了建设普通商品房、中低价位商品房为主的供应要求,造成了我国住房政策体系的混乱。因此,当前关键是要统一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识,国家应将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中低价商品房等政策性商品房合并总称为经济适用住房。

(2)大力发展重新定位的经济适用住房

在政策上定性准确、定位清晰后,就应该大力增加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

第一,转变供给方式。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都是由政府所有的国有开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负责建设、分配、管理一揽子工作,这种做法并不妥当。作为一个经济主体,这些开发企业在本质上同样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再加上分配、流通、管理等工作的合并,事实上营造了暗箱操作、滋生腐败的土壤。因此,在重新定性经济适用住房后,大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就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限定销售房价的土地及项目拍卖模式,让社会上的所有开发商一起参与竞争,谁的管理水平高,谁的竞争能力强,谁就能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获取合理的利润。从而改变政府部门或下属国有企业独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垄断局面,有利于经济适用住房质量的提高和环境的改善。

第二,大力增加供给数量。我国当前应大力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量,力争使针对中低收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量所占社会开发总量的比重与中低收入家庭占社会家庭比重基本相符,这个比重应该达到50%以上。应该说,在明晰经济适用住房的定性,推行社会化的限价土地拍卖方式后,我国各地政府完全可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比例达到住房总供给量的50%—70%以上。可以预见,这对于稳定房价,抑制房地产投资过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保持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第三,改变供给结构。在原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模式下,供给结构还是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许多地方不顾自己的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大户型,许多地方虽然规定了要建中小户型,但在实际管理中,又未加以严格控制,从而在事实上造成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过大的状况。这显然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针对中低收入阶层的本意相违备了因此,我国在现阶段的住房建设更应该以中小户型为主,尤其是针对中低收入的经济适用住房而言,更应如此。必须严格控制户型,改变现存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过大、结构失衡的状况。

2、改革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廉租住房供应体系作为城镇住房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住房保障的最底线部分,受到城镇最低收入居民的关注。因此,当前,从全面建设小康的目标出发,要想更好地发挥出廉租住房体系的效用,必须尽快完善现行的廉租住房制度。

(1)改革和完善廉租住房的供给方式

廉租住房的供给决定了廉租住房的覆盖面,体现了政府解决最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的程度。

第一,坚持发放货币补贴的原则,取消实物配租。当前关键是要求各级政府尽快做好本地区廉租对象的调查、建档工作,确立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廉租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尽快全面实施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政策,停止政府投资建设廉租房。

第二,转变原有的政府一元化供给为社会多元化供给。当前,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支持文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廉租住房,明确可以享受的优惠条件,如低价或划拨土地、低息或财政贴息贷款、税收减免和抵扣等,从而吸收广大的社会资金投资廉租住房,有效增加廉租住房供给量,减轻政府的压力。

(2)落实廉租资金来源

当前要建立完善的廉租房保障体系,就必须解决好这个问题,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廉租对象的范围和补贴标准,详细测算每年所需的廉租补贴资金,并在当年的财政预算中单项列支,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的住房保障专项基金,使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稳定可靠,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3)大力发展住房租赁业

我国近年来,各地房价飞涨,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可供租赁的房屋太少,居民对于住房的选择空间太小,导致了对于住房的需求基本上集中在了购房需求上。由于我国今后将对廉租住房全面采用货币补贴的方式,而要较好实现这种方式的前提就是住房租赁市场必须规范、发达,必须有大量的住房特别是中低档的住房可供出租。因此,可以说,要想使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得到很好地执行,必须充分发展我国的房屋租赁业:

第一,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定,鼓励房屋业主拿出多余的住房进行租赁,政府进行税费优惠。

第二,鼓励社会开发商投资建设低标准的低收入住房,政府提供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三,鼓励房屋租赁中介行业的发展,促进房屋租赁业的规范、发达。

第四,加强租赁登记备案的管理。可以实行政府货币补贴直接拨付给房主的方式,避免货币补贴资金被挪用,这就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3、改革和发展住房金融体系

一个完备的房地产市场,离不开房地产金融的支持,一个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更是离不开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保证。当前,我国在住房保障中主要推行了公积金制度,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总体来看,作为一个完备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现行的住房金融仍需大力改革和完善。

(1)强化公积金制度

第一,强化公积金的强制储蓄力度。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从现在来看,这个比例太低了,应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虽然现在不少地方的比例已提到8%的水平,但仍然偏低。按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看,应该将缴存比例提高到25%左右比较合适。

第二,提高公积金的互。当前应尽快加强公积金的互,放宽对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条件,不仅能给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供支持,也有利于提高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为政府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

(2)建立政府住房金融机构

作为商业性的住房金融机构,其行为受市场机制的制约,其目的是趋利避害,不愿经营低利润、高风险的贷款服务。相比高收入家庭的商业住房贷款,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正表现为这种特征。因此,必须建立非营利性的政府住房金融机构作为商业住房金融金构的补充。专门的政府住房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能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为投资建设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的开发商提供政策性的优惠利率贷款,从资金上鼓励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兴建,降低其投资资金成本,以有效增加公共性住房的社会供给总量。

第二,为中低收入阶层购房贷款提供政府担保,可以建立专门的风险基金,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难的问题,增强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能力。

第三,为其他专门性的住房金融机构提供财政贴息或低息贷款。

(四)健全住房保障法制建设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住房福利化,现代意义上的住房保障是最近几年才产生的,法制明显滞后,目前已经制约了我国整个住房产业的健康发展,应尽快加强住房保障法律的体系建设。

(1)在宪法和民法中强调公民居住权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国家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国家致力于改善公民的居住条件,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条件。”等有关公民居住权的条文,从而提高国家和社会对于公民居住权的重视和责任,也为专门性法律的制订提供最基本的依据。

(2)制订专门性的住房保障法律。当前,我国亟需建立此类的《住房法》从根本上明确我国的住房保障发展目标、计划,住房保障实现的方法、机制,政府的责任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住房保障真正进入有法可依的发展轨道,确保整个住宅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结束语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住房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将作为现阶段的政策目标,并在实践中努力寻求自身的完善与发展,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2]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4]褚超孚:《城镇住房保障模式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5]迟景明、孙波:《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概念辨析》,载《大连海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6]李乐平:《社会保障权的界定和历史考察》,载《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6年第27卷。

[7]李乐平:《论社会保障权》,载《实事求是》,2004年第3期。

[8]唐政秋:《社会保障权探微》,载《行政与法》,2005年第4期。

[9]贾智莲:《社会保障政府责任的探讨与现实选择》,载《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10]刘家强、唐代盛、蒋华:《中国新贫困人口及其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思考》,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社会保障制度》,2006年第l期。

住房保障篇4

建设部要求各地在1月底前要公布2008年度住房建设计划,3月底前要公布2009年度住房建设计划。6月底前要公布2008年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结构比例、建设规模,并落实到具体地块、项目。至此,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的范围最后落定。

回望2007年,这一年,住房问题可谓跌宕起伏,充满戏剧性:上半年,土地交易一片火热,一连几个“地王”纪录横空出世,住房价格接连刷新;下半年,随着政府“居者有其屋”的基本理念和施政措施进一步强调,住房保障政策再次被国家高度重视,楼市交易也随即步入调整期。

在市场冷淡的当下,渐收渐紧的调控缰绳、“梦想照进现实”的住房保障成为2007年楼市这种不平静的最佳注脚时,在标本兼治的调控政策逐步发挥作用以及未来调控政策仍将出台的预期下,2008年的楼市将走向何处成了目前最大的谜题。

每个人都试图求解这道谜题的正确答案。或曰目前的调整只是前期上涨过快的“中场休息”,喘息过后便又是一道“盛宴”,或曰房价已见顶,楼市局部触底或将出现,部分开发商和投机者将经历一场“梦魇”。但我们则认为,市场状态尚待观察,建设部给老百姓画了一个“饼”,但这个“饼”能否“充饥”仍然考验着地方政府的执行力。

早在八年前,国务院就要求各级政府尽快建立起以经济适用房为主和租售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但这个方案长期都没有引起地方政府重视,相反则是地方政府对商品房建设的投资冲动不减。

究其原因,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成为地方政府迟迟不愿推进这一工作的主要原因。持续上涨的地价直接导致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增加,在目前分税制下,土地出让金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无论是在土地出让环节还是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上,地方政府的“趋利性”都不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大面积铺开。

住房保障篇5

“十一五”期间,中国保障房出现了低价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改造房等不同的种类,在数量上实现了“跨越”,上述“断层”问题得以部分解决。“十二五”期间,各地规划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试图进一步解决“断层”问题。

地方政府为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面临较大资金压力,“重量不重质”,于是采取 “偏远建设”“混搭凑数”“以次充好”等做法。由于“保障房”体系不清,一些城市的低价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实质成了炒房主力军,地方保障房建设大多在“钻漏洞”和“打补丁”中艰难前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几次派出巡查组,对全国主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巡查。这被看作是对全国保障房空置、错配等问题的摸底,系统性改革因此酝酿。

住房保障篇6

引言

伴随这一轮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持续深化,在中央政府的严格督导下,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终于拨云见日,进入一个加速发展的历史新阶段。但瑕不掩瑜,在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不时暴露的一些问题和矛盾,绝非细枝末节,地方政府对中央政策的理解不透、执行偏差,一些利益团体和专业人士的误读与注解,都将对刚刚起步的保障性住房发展实施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为此,结合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有必要对我国现阶段保障性住房政策和出现的问题加以客观的理论诠释与政策梳理。

1 加强保障性住房发展的重要性

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民生问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遵循社会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健全准入与退出制度,完善分配监管机制,才能有效维持社会稳定与人民安居乐业。

2 当前我国保障住房发展存在的问题

2.1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不合理

当前,保障方建设体系仍进一步完善,同时,在保障住房建设的区位选择中也存在不合理性的现象,这些都表现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不合理。自从我国政府开始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始,其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建设数量急剧增长。另外,对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城市中,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情况逐渐趋同,很多小城市将大城市的建设经验直接照搬,从而导致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比如,分配不公以及空置率高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因地制宜,像这种原样照搬的情况肯定与此相悖,其不利于保障房建设的持续性发展。另外,保障性住房的无谓选择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区位选择的失误。很多城市在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时往往选择在郊区等边缘地带,距离工作位置相对较远,同时交通设施又不完善,从而加大了保障居民的生活成本,为工作生活造成诸多不便,同时社会阶级的分化也日益加剧。

2.2 建设制度障碍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比例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体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社会资金投入和国家资金投入的比例方面,由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的是为了使更多的人可以享有住房的权益,其投资利润较少,资金回收周期较长,同时受到国家政策调整的较大影响,所以,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制度来予以保证。建设制度障碍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发展。

3 改进保障性住房发展存在的问题

3.1 要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推出保障住房的初衷就是要解决民生,为低收入群体谋取利益,在有效解决其住房问题的同时,还要保证生活成本的最大化降低,从而提高其幸福指数。所以,政府组.一定要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中充分体现社会公平。首先,要清晰界定保障标准和保障范围。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保证制度,尽量扩大保障人群范围,计划标准,综合考虑申请者的所有情况,制定分配细则。在分配中,一定要确保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充分体现分配的公平性。保障房的保障范围不能仅限于当前的需求,同时还要对未来需求做出规划,确保保障房建设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其次,要提升区位条件。根据城市的规模特征来科学地确定保障房类型。对于大城市而言,其人口流动性强,人口密度大,从而促使房价快速上涨,所以,政府部门一定要高度关注保障房的设计,确保保障房的数量和类型的多样化,从而不仅可以抑制房价,也有助于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而小城市中人口密度较小,其类型和规模也较少。通过对区位条件的提升,可以在紧凑型城市道路上走下去,也有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其主要措施有:做好城市土地规划,确保空间和产业的合理布局,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网络,为保障房需求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就会等。另外,政府也要做好群众需求分析,并加大活动开展力度,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多的交流机会,为社会和谐做出贡献。最后,加强社会各阶层的有机融合,促进社会公平发展。保障房与商品房进行混合建设,从而将平民、精英以及贫困人口能够有机融合,有助于体现社会的公平性。同时,在保障房分配中一定要加大对弱视群体的扶持,为最需要住房的人提供住房,不断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公平。

3.2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住房保障法律还不完善,一些政策措施仅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出台。2008 年《住房保障法》被人大常委列入立法计划,但至今没有出台。事实上,相关法规应该对哪些人群有权利接受保障房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受益的人群除了中低收入水平的居民外,还应把新就业的大学生、进城务工的人员等都考虑进去;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于不同对象的保障形式有所区别,适合直接补贴的进行补贴,适合减免税收的减免税收,促进住房保障形式多元化。世界上保障房建设比较成功的日本、美国,均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住宅法》,对目前的住宅建设加以规范,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起长期、稳定增长的保障房资金投入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机制,对保障房的建设、分配、消费等环节加以规范并加强考核监督。

3.3 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监管机制,确保分配的公平性

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分配监管机制,健全相应保障性住房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从法律制度层次来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环节,同时加大监管询查力度,进而确保分配的公平性。科学有效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体制,有助于维护住房的公平性以及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可以从加强分配过程的监管力度,制定科学具体的轮候排序原则和措施,以及建立较为规范的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和分配结果公示制度等不同途径来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制度建设。

3.4 政府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保障性住房的专门管理机构,抽调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组,实行项目管理负责制。各地区质量监督部门要对保障性住房的施工过程严防严守,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化试验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强调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性。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工程质量的监管水平。

施工单位要全面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认识程度,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力求进场材料验收要达标,材料化试验取样要准确,分部分项工程检查要到位,把现场施工抓好抓实。

4 结语

综上所示,保障性住房的本质是由政府进行统一的规划,通过限定建造标准以及销售价格等措施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基本性住房,旨在保障。但是,在实践中,其真正的效果不尽人意,偏离了保障的本质,骗购骗租现象严重,真正需要保障的人群却得不到相应保障,问题突出。所以,现在对保障性住房发展的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帅,孔明,任欢.我国新市民住房保障现状、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20(05):83-84.

[2]张璐,高恒,李烨.我国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现状与问题浅析[J].城市观察,2019(05):67-76.

住房保障篇7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已经历了32年,大致经历了“住房商品化——住房市场化——住房分配货币化”等阶段,市场化程度较高,是所有经济领域改革较为成功的。但也存在着市场化过度、政府缺位、住宅产业政策不稳定,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当反思我国住房制度改革,重构住房体系,从以“居者拥有其屋”目标调整到“住有所居”的目标上来,制定中长期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政府从经济政策入手引导普通商品住房的发展,有效发挥市场在住房配置中的主导性作用;同时,应强化政府在保障住房体系中的主导作用,确立以公平价值为取向的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革现行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积极发展多渠道多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扩大廉租房的保障范围,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使所有公民“住有所居”目标得以实现。

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与人口的迅速增加,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住房问题,使得传统的住房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现行社会的发展需求,因此,实现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已是必然趋势。自二十一世70年代末截止至今,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先后步入三个阶段。

1.住房商品化阶段

住房商品化阶段是我国住房制度的初次改革,该阶段起于1979年止于1990年,其主要是以提租和出售公房为突破口,以解决住房短缺问题为基本目标。住房商品化阶段下,重点针对于公房租金调整,一方面是所有房屋均按成本租金计租;另一方面是将住房消费纳入工资,彻底实现住房商品化。此次住房制度改革虽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人的住房需求,但其未从根本上解决住房短缺矛盾。

2.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国逐步推开并深化阶段

住房市场化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第二阶段,该阶段起于1991年至于1997年,其主要是以“租、售、建并举”为手段,推进市场化改革。为响应住房制度的改革,上海和深圳等城市先后实施了“提租给补贴、买房给优惠以及各种购房优惠政策”,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建立住房基金或住房公积金,实行“租、售、建并举,以提租促售房”的房改举措,以此,推进我国住房市场化的发展。

3.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并逐步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体系阶段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第三阶段,该阶段起于1998年止于2007年,其主要是以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市场化和社会化。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该文献进一步确定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基本方向,其内容包括:一是打破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二是健全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三是完善我国住房交易市场,强化公有住房改革。以上内容有效推进了我国住房由传统住房体制逐渐向住房投资、分配、消费的社会化和市场化转变。

二、我国住房保障的性质和原则

1.我国住房保障的性质

(1)部分福利性。住房保障是政府部门为救助弱势群体所实施一系列机制,因此,福利性是其核心特征。总结来说,其部分福利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以往的向全体社会人员提供福利转变为仅向中低收入阶层群体提供福利;二是对于能够有能力解决住房问题的全体,其享受福利待遇越低;三是加大对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力度,即住房补贴、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2)广泛覆盖性。住房保障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并非只针对于某一地域,因此,其具有广泛覆盖性特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部分群体有足够的能力解决自身住房问题,所以,我国在住房制度改革时应进一步缩小住房保障范围,即明确规定:住房保障机制仅覆盖于无力自行解决住房的中低收入困难的居民。

2.我国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

(1)制度化原则。完善的相应制度体系是保障民生问题的基础。就住房保障问题而言,我国只有建立起相应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问题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我国还需要构建起健全的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为住房保障机制的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人性化原则。住房保障机制的人性化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尊重被资助人的尊严和人格。其应将其住房资助视为社会给予的温暖,切勿将其视为自上而下的施舍。二是尊重被资助人的选择权。对于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品,应赋予被资助人充足的选择权,使其能够感受到政府给予的人性化服务;三是注意保护被资助人的发展权。住房保障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或救助,其直接关系到被资助人日后生活的稳定,资助过程中应切实规避被资助人对资助形成依赖,积极鼓励其能够自主发展,为理想而奋斗。

(3)公平优先原则。住房保障机制的公平优先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供给过程的公平。即在对每一个贫困居民进行住房保障时,应保证其程序的公开、公正以及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供给机制的公平。即针对于中低收入阶层群体的住房保障经费均来源于财政,其供给并非全面通过市场机制的等价交换实现;三是供给取向的公平。即政府部门在实施社会住房保障时应始终树立公益性意识,尊重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

三、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到住房保障的演变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到住房保障的演变,其供给形式表现为:住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限价商品房等。

1.合作建房

对于住房合作社来说,其主要具有三种产权方式:一是由住宅合作社出资建设,其产权归住宅合作社所有;二是由个人出资建设,其产权归出资人所有;三是由住宅合作社和个人共同出资建设,其产权归住宅合作社和个人共同所有。针对于住房合作社,我国政府部门具有明确的规定:该住宅不得向社会出租、出售,一旦住户不需要该住宅时应归还住宅合作社,由住宅合作社支配和管理。注:对于个人出资建设的住宅,住宅合作社应给与一定的补给。

2.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渠道之一,其主要针对于离退休职工、教师以及住房困难户。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与开发商共同出资建设,并以成本价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出台在社会范围内引起了极大的轰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的合租房问题,维护了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3.廉租房

廉租房是由政府出资建设,将其房屋租赁给中低收入阶层群体,其所收取租赁资金远远少于普通住房的租赁资金。继1998年起,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多项关于廉租房的政策法规,其中在《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中低收入阶层群体的住房保障,包括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以及租金核减,以此,最大限度上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群体的住房负担。

四、建立统一协调的住房市场调控机制

基于我国房地产企业起步比较晚,目前,尚未构建起统一协调的住房市场调控机制,因此,不利于实现我国住房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故而,应采取有效措施力求构建起统一协调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房地产预售制度。房产预售制度是房地产企业的一次创新与完善,该制度为推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制度尚未成熟,其运用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因此,房地产企业应不断完善房地产预售制度,严格预售条件,切实充分发挥房地产预售制度应有的职能。

2.不断加大租赁市场培育力度。租赁是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第二选择,近年来,我国租赁市场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当前社会下,租赁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而社会中绝大部分居民尚未能够认识到租赁的重要性,他们过分执着于购房,给予自身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和思想压力,因此,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不断加大租赁市场培育力度,首先要彻底打破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加强居民树立购买与租赁并购的二元化消费观念;其次是政府不断加大对租赁市场的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推进我国租赁市场的发展;最后是积极开辟保障性房源,切实充分发挥我国住房租赁保障功能。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张玉台,刘世锦,贡森,张文魁,陈昌盛:突出五项保障 保民生扩内需[J].发展研究, 2010,(10).

[2]白 雪:住房制度建设与改革的国际经验和启示[J].北方经贸,2010,(07) .

住房保障篇8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速度及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差距很大,而住房公积金又实行属地封闭化运行,不能跨区跨市调剂资金余缺,导致各地住房公积金利用率不均衡。利用率最高的在95%以上,最低的只有15%。近年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过程中,一些城市就出现了公积金个贷排队或调低贷款额度的现象。因此,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必要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使用住房公积金。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闲置资金(或沉淀资金)全部汇总到这个中心,地方管理中心通过资金短期“头寸”拆借和中长期有偿融资来防范流动性风险。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或通过发行票据、债券等方式融资,再向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贷。这样既实现了资金的跨区域流动,也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住房公积金整体的流动性。

二、控制贷款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在此次试点工作中的管理非常严格,包括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试行了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项目贷款业务运行平台和项目贷款运行监管系统,各试点城市通过运行监管系统规范操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管等措施。但保障性住房盈利性差,其中租赁类型的保障性住房还面临投资回收期长、利率与市场风险都较大的问题。尚且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如开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贷款资金被挪用、建设项目房屋滞销、滞租等不确定因素引发的风险。因此,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机制是关键。

1.加强公积金贷款的风险防范

与个贷相比,项目贷款无论是从业务复杂程度来说,还是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对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是以发放个人贷款为主要业务,想要做好项目贷款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成立专门的部门来负责项目贷款管理及操作,组织项目贷款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定项目评审标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成立审贷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项目的调查评审;可以借用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级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量化分析;可以邀请第三方的专业团队,对项目投资和收益、抵押物价值进行分析或评估,提供是否列为贷款项目以及贷款额度等建议;建立审贷分离制度和贷款逐级审批制度,通过多部门、多层级把关,确保贷款项目选择的科学性;落实贷款抵押,针对保障性住房的不同特点采取区别政策,以销售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类的住房可完全以在建工程作为贷款抵押物,而以出租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除在建工程抵押外,还可要求借款人追加公建或商品房等未来便于处置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以减轻未来拍卖执行抵押物的难度,加强对债权的保护力度。

2.健全担保机制

从国际经验看,盈利性差、风险性高的公共住房建设贷款十分需要有专门、独立的担保机制给予配合和支持,控制风险和转移风险,否则将很难可持续发展。目前一些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保障房项目贷款寄希望于地方政府财政担保,既无法可依,事实上也无法操作。要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住房保障制度,没有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而有效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不仅包括直接为保障房建设或消费提供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还应包括提供担保、保险等信用增级支持的辅机构。鉴于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的政策性,建议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保障性住房担保基金,为公积金贷款提供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

三、加强政策扶持,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收益性

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引导下的互助型住房资金,来源于强制的个人储蓄,而非政府出资,这一特点决定了其管理必须以维护广大缴存人利益为目标。

目前,保障性住房贷款的主要支持对象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虽然收益率低,但还可以保证让开发企业保本微利运行,实现收支平衡,还贷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公共租赁住房单纯靠租金收入是难以实现收支平衡的,因此,国家需要在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融资安全方面做出努力,尽早出台应对措施。

住房保障篇9

严格按照省、市、县规定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准入、退出流程,本着应保尽保,孤老病残和特困家庭优先保障的原则,做好日常受理、审核,畅通受理渠道,实行住房保障动态管理。

二、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和廉租住房档案

加大辖区住房管理力度。政府及所辖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掌握辖区居民住房、从业情况,建立家庭动态情况台账,配合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调查,为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打好基础。

开展城镇房屋普查工作,逐步建立区域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准入、认定、年度审核,以及后期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建立廉租住房档案。无论统建、配建还是购买的廉租住房,必须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建档。

三、进一步加强我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

根据张家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七局委《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准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和《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家庭,重新申请、受理、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为申请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申请人不予提供住房保障。

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标准及方式。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严格落实廉租住房配建制度。按照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5%廉租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15%廉租住房的规定。结合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目标,本着大分散、小集中的配建原则,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从本《意见》之日起,凡新建商品住宅,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政府按普通商品房竣工量的5%提供一批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配建意见,县国土资源部门、建设和规划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落实。

四、强化有关部门的住房保障职能

提高对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当前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县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好。

住房保障篇10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售价格,面向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特定对象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本规则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的家庭。

本规则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价格、税务、金融、审计、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城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与保障标准

第七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出租保障性住房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分别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其租住。

出售保障性住房是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供其购买。

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八条住房保障以满足保障对象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住房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经登记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为2人及以下的,购买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购买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上年度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比例确定。

经登记准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为2人及以下的,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与应保障面积的差额,结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标准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货币补贴标准,最低收入保障对象按上年度月平均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确定;低收入保障对象,按最低收入保障对象货币补贴标准的80%核定。每年度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登记准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为2人及以下的,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为3人的,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为4人及以上的,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十二条个人住宅被政府征收,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三章资金与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四)国家、省财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

(五)商业银行贷款;

(六)公积金等非金融机构贷款;

(七)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款;

(八)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销售收入;

(九)社会捐赠的资金;

(十)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新建保障性住房,采取集中建设与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可采取政府投资建设,住房困难职工集中的单位自建,政府统一规划、定向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策规定投资建设营运等方式。

第十七条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开发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和相关要求。土地出让成交3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房产管理部门。

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各个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房型结构等指标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九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其小区外道路、水电气管网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

第四章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全市的住房需求情况,编制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来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区域分布、货币补贴的总额、保障对象的范围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居住、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二十二条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保障性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小套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10%的比例配建商业用房。建成后商业用房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建设成本价收回并负责经营管理,经营增值收入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及弥补保障性住房管理费用的不足。

第二十四条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管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及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二十六条新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当予以修缮。

经过室内装修或者修缮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房源筹集

第二十七条保障性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三)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

(四)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

(五)经政府批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的住房;

(六)腾退的公有住房;

(七)社会捐赠的住房;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根据城区各类保障对象实际需求,经市政府批准,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可以相互转换,调剂使用。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由市政府直接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或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

第三十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确保优先或与商品房同步开工建设。

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与规划建设的商品房统一招标,选择符合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实施。

第三十一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其他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条单位集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租售对象,限定为本单位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职工,不得对外或向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职工出售或出租。

单位集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在优先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职工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调剂,按本规则规定程序向确定的保障对象出售或出租。

第三十三条单位集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和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和按本规则的规定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管理。其他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经政府批准,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产权单位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的,接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统一纳入所在小区物业管理。

第六章保障对象和申请程序

第三十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35周岁以上未婚者;

(三)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三十七条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特定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并居住达三年以上;

(三)在无自有住房或未租赁公有住房。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三十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及优抚对象、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第三十九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按规定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收入证明,无固定单位的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审验意见;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市城区户籍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居住)证明;

(二)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以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该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特殊情况家庭可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第四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依照本规则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当月下旬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

(三)审核:市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15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分类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保障对象根据登记情况排队轮候。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原则上每两年受理一次;廉租住房补贴费申请每月受理一次,实物配租每年受理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每年受理一次。

第七章分配与使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合理安排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分配。

第四十五条保障性住房分配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按照轮候顺序、公开摇号的方式配租、配售。

第四十六条已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从获准登记的次月起依照本规则的规定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制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计分标准,按得分高低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以申请人获准登记的年度时间为序,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租对象和选房顺序。

第四十七条获准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享受补贴的保障对象自行承租适当的住房。

第四十八条获准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与其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配租情况向社会公开。

获准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放弃配租的保障对象,两年内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获准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十九条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可自愿选择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其轮候顺序以申请人原获准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登记的时间确定。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已购、租公有住房的,在退出购、租的公有住房前不得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条保障性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限届满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公示。经复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第五十一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置权,房屋使用权不得转让,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自行装修的,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保障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五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出售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五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满5年后,经本人申请,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购买所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综合考虑其建设成本、营运管理费用等因素,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销售价格与租金

第五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销售价格,统一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五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五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一般不超过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管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章退出管理

第六十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续租,未申请或者申请后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

第六十一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六十二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十三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伪造、提供虚假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城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满1年以上的;

(四)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城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

(六)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廉租住房租金或连续3个月以上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九)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十)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六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及时公开保障性住房建设、申请、审核、轮候、销售、租赁等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户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记载申请、审核、轮侯、配租、配售情况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

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个人在住房保障相关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严重违约行为,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公示。

第六十七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保障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八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建设单位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家庭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取消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保障资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被取消保障资格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其承租公租房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收取租金。逾期不退房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保障篇11

一、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由于住房属于人们基本生活范畴,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需要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回顾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住房实物分配时期(新中国成立-1978年)

这一时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于住宅实行统一的分配管理,本身带有很强的福利和保障色彩,住房的建设受到限制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无法满足人们对于居住的需要。同时,由于建设和维护全部由国家负担,导致国家负担重,住房建设的积极性和效率都不高。

2.公房改革时期(1978年-80年代末)

这一时期我国的理论界开始加强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研究,提出住房商品化、土地产权等概念,国家开始改革住房制度并试点推行公房出售制度。各地普遍采用提高租金、销售公房以及给予低工资职工一定补贴的改革方式。

3.住宅产业化时期(90年代-2006)

从1991年开始,我国的房地产被列为重点行业,我国的房地产行业逐步向住房分配货币化过度。但是由于这一时期,各地政府为了地方财政收入的迅速增长,在发展商品房的同时,搁置住房保障的建设,导致很多的社会问题。

4.全面建设保障房时期(2007年以后)

2006年我国的房价一路高涨,政府、开发商和消费者相互博弈。总的来看,2006年,中国楼市持续升温,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7年和2008年,我国相继出台政策,明确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应做到中央和地方共担责任,我国开始了全方位的保障房建设体系,具体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应房、限价房、公共租赁房以及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这一时期,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很大的改善。

二、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与国外保障制度的对比

纵观世界范围,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住房保障制度,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而改变。他们通过法律明确住房保障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主张引入计划经济、扩大社会福利范围。通过对于宏观经济的分析,判断国家住房状况相应的调整住房保障的对象和标准以及政府对于住房市场干预的方式,做到住房保障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另外,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为住房保障实施提供保障。例如:英国先后出台了《住房法》(1974年、1985年、1988年和1996年)、《住房协会法》(1985年)、《住房和计划法))(1986年)、《地方政府和住房法》(1989年)等多项法案,分别对住房协会的注册条件、经营目的、经营活动、资金援助、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这些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了经验。

从我国的住房制度建设历程来看,我国的住房建设制度从1978年以后就注意到了低收入者住房的问题,只是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偏颇,在一定的时期忽略了住房保障的现象。应当看到,通过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使得我国的人均住房面积从1990年的城市人均住宅面积13.65平米上升到2010年的城市人均住宅面积31.5平米,上升幅度到130.77%,人均住房面积得到改善,住房投资快速增长。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的住房保障建设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变现为:

(1)保障房的供应不适应市场需要。从2002年开始到2012年,我国的住房经济适用房投资占住宅总投资的比重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从2002年下半年最高点11%下降到2012年的1.5%左右。而我国需要保障房人群呈扩大的趋势,经济适用房投资的萎缩与需求保障房的扩大相悖。另外,由于我国的保障房以售为主,不能将售租进行有机的结合,也导致保障房的范围限定在了一定范围。

(2)我国住房保障结构本身不合理。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中尚且没有直接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低息或无息贷款,低收入家庭贷款缺乏担保主体。由于政府监管的不到位,以及房源信息交流不充分,导致我国的公租房、廉租房不能实现应有的社会功能而到了一些不应该享有优惠和保障的人手中。

三、针对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提出的建议

首先.构建住房梯级的供应体系。由于中国的保障房制度主要针对的买房者,加上中国人自身的消费习惯总愿意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屋,我国的保障房出租市场存在短板。我国政府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开发保障房的出租市场同时放开对于二手房市场的管制,扩大我国保障房市场来源的渠道。

其次.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纵观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住房保障制度,或多或少的都在加强政府监管方面做出一些规定。我国的法律也应该将公民的住房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将保障居民住房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政府在保障房审批和监控方面需要严格把控,做到严格按规章办事。同时,对于政府履行的职能需要实行公开的制度,加强全民对于政府职能的监督。

总而言之,通过对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国内与国外的住房保障制度对比,我们发现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不能实现与房地产实际情况的动态平衡,我们需要构建房地产的梯级供应体系,加强政府的监管,并建立我国房源控制动态调整机制,做到制度建设与房地产实际情况的动态协调,促进社会公平实现,保障我国的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住房保障篇12

(一)廉租房建设增速较快按国家、兵团相关文件规定,凡具有各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或符合低收入家庭其他认定条件的视为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面积人均16平方米,廉租房一般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根据兵团的基本情况可适当放宽,按每户70平方米。2005年~2009年兵团廉租住房新开工房屋面积461.14万平方米、74054套,竣工面积461.14万平方米、74054套,土地供应面积716.93万平方米,共完成投资533383.21万元(具体如表1所示)。2010年~2015年兵团廉租住房规划新开工房屋面积2188.42万平方米、312632套,竣工面积2188.42万平方米、312632套,土地供应面积3635.71万平方米,投资额3176680.78万元(具体如表2所示)。从表1和表2中可以得知,2010年~2015年规划建设的廉租住房数量是2005年~2009年建设廉租住房数量的4.22倍,开工房屋面积的4.75倍,投资总额的5.96倍。2005年~2009年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7.41万户,2010年~2015年计划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保障户数31.2632万户。

(二)经济适用房新开工房屋面积明显下降兵团各师城镇11%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困难,按国家、兵团相关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07]92号中,经济适用供应对象为兵、师驻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城镇国有企业职工解危解困住房保障对象衔接。新审批、新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测算,根据兵团的基本情况可适当放宽,按每户80平方米测算。2005年~2009年兵团经济适用房新开工房屋面积438.02万平方米、55273套,竣工面积438.02万平方米、55273套,土地供应面积811.45万平方米,共完成投资550003.38万元。2010年~2015年兵团经济适用房规划新开工房屋面积403万平方米、50374套,竣工面积403万平方米、50374套,土地供应面积671.66万平方米,投资额588018.14万元。2010年~2015年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数量比2005年~2009年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新开工房屋面积明显减少,约为35万平方米、4899套。

(三)公共租赁房将成为主要保障形式兵团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2008年年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等内容。2009年12月14日,公共租赁住房被正式列入国家议事日程。2010年6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弥补了长期以来“夹心层”住房政策的缺位。根据兵团实际情况,按国家、兵团相关文件,按每户80平方米。当前,兵团的公租房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公租房具有覆盖面宽、流动性强等特点,更适合“夹心层”的实际需要。同时,由于公租房的投资主体比较多元化,产权方式也比较灵活、租金也更加的趋近市场,再加上政策优惠,公租房的发展前景十分乐观,公共租赁房将成为今后保障房的主要保障形式。2010年~2015年兵团公共租赁房规划新开工房屋面积88.61万平方米、11076套,竣工面积88.61万平方米、11076套,土地供应面积147.68万平方米,投资额129240.16万元。

(四)限价商品房供应量不断增加兵团针对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房价收入比远离正常范围的情况,推出限价商品房政策。通过限地价、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抑制普通商品房价格,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主要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兵团有48%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通过购买限价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2005年~2009年兵团限价商品房新开工房屋面积0.3万平方米、36套,竣工面积0.3万平方米、36套,土地供应面积0.64万平方米,共完成投资454.67万元。到2015年底,需建设限价商品房总面积262.67万平方米,解决2.92万户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住房。

(五)棚户区改造范围进一步扩大兵团主要解决在棚户区中居住的低收入及中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居民,2005年~2009年兵团各类棚户区改造面积36.27万平方米、4924套,土地供应面积74.73万平方米,共完成投资35959.20万元,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具体如表3所示)。从2010年开始,兵团棚户区改造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的改造。到2015年,兵团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户达到10.45万户,将每户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兵团需改造棚户区面积为836.36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面积为721.56万平方米、约9.02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面积为34.73万平方米、约4341户,国有垦区危房面积为24万平方米、约3000户,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面积为56.08万平方米、约7010户。

二、新疆兵团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廉租房建设匹配资金投入不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各师小城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师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根据我国的保障性住房计划,保障性住房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其中,中央约占30%,地方承担将近70%。而保障性住房的利润是微乎其微的,作为保障性住房投资的主体,各级地方政府的财力本来就相当有限,沉重的建设压力使得地方政府捉襟见肘。按照目前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量的初步估算,总投入约占总投资的80%左右。尽管近年来兵团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各师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但是与自治区及全国发达地区相比,经济总量仍然较小,兵团实力相对薄弱,在廉租住房建设中,各师匹配建设资金落实困难,建议中央加大对兵团廉租房建设项目国家投资力度。

(二)土地供应不尽合理一方面,在用地规划的过程中没有区分存量用地和新开发土地的问题。在实际建设中,政府保障房很多情况下采用旧房改造或者回购等其他方式建设保障房,使得保障房的计划用地和实际用地相差甚少。另一方面,由于保障性住房由国家无偿划拨,政府不得改变其保障房的性质,为了寻求土地利益,大规模的出租土地,放任房地产开发商大规模的兴建商品房,导致了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日渐短缺,加剧了房地产市场中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的结构性比例失调。此外,在保障性住房位置的选择上,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不惜在偏远的地方兴建保障性住房。这些地方不仅偏僻,而且教育、医疗、购物等配套设施不全,交通成本较高,治安较差,使得生活成本高昂。同时,保障性住房集中建在偏远地区加剧了低收入人群的阶层观念,伤害了低收入群体的自尊心,容易使他们形成抵触心理。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少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的住户因负担不了生活成本而拒绝入住,出现了保障房空置问题,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三)分配程序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没有完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目前,兵团对各师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严重滞后,缺乏对人们收入信息的收集,不仅容易造成保障性住房提供数量和结构上的盲目性,还使得一些人采取请报收入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另外,由于保障性住房是具有流动性的,除了对长期低收入者提供保障外,它还使得一些人在面临失业、疾病以及短期收入困难的情况下得到救助。但在现实情况中,对居民收入信息的档案缺乏使得保障性住房居民的条件变化难以监督以及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使得许多低收入群体在收入改善后仍不愿退出福利,使保障性住房的房源日紧,政府的建设压力增大。

(四)配套设施建设滞后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一方面要考虑到被保障的总体人数,另一方面还要注意配套设施的完善。如果只提供住房而没有相应的配套设施,相应的住房成本也会提高,同样成为被保障人群新的生活负担。随着兵团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团场或师部城区的保障性住房日益增多,人口的聚集度越来越高,城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兵团不同于其他省市自治区,自身没有财政收入,兵团各团场原有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低,供热、供水、排污等基础配套设施明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加上新建小区道路硬化、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资金严重短缺,公用设施运行维护比较困难,严重影响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进度。(五)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有待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开发,对于开发商来说利润较低。零地价获得保障性住房开发权,实际开发利润可能远高于3%~5%。政府采用“搭配”的办法来吸引开发商完成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任务,即完成相应任务的保障性住房工程,政府给开发商安排一定的工程规模予以施工。由于土建成本骤增,人工成本从过去的160元左右涨至200多元;钢筋、水泥、石膏板的平均涨幅也接近20%。为了获利,开发商和施工方开始降低成本,对工程违规发包、肢解分包、层层转包。在保障性住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工程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保障性住房资金供应体系采取国家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兵团应积极争取国家给予政策支持和财政补助,各师(市)、团场应切实加大各类保障性的资金投入,从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安排资金,有条件的单位可对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提供贷款担保。要创造条件,争取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提供贷款。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实行国家、兵师、团场(企业)、职工群众个人共同筹资,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与棚户区改造。此外,要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石河子、五家渠、阿拉尔、图木舒克四城市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费用。

(二)健全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体系各师(市)、团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管理制度首先,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批等程序。兵团各师要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收入情况,严格划分高、中、低收入标准,结合兵团保障目标和计划、居民的居住条件、家庭构成等因素,最终确定保障对象的数量。并采取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证明,网上公示等多种方式了解、甄别保障性住房需求者的信息资料,防止投机者进入,影响住宅市场的价格,提高买房透明度,保证最需要住房的群体优先购买。其次,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目前应该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在住房设计上,首先强调功能优先,严格控制面积标准,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最后,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保障性住房主要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应该严格控制上市交易,主要采取“内部循环”的流转模式,由政府收回保障性住房,抑制买卖保障性住房谋取利益,避免因市场化的趋利行为和缺乏监控等引发种种违背经济规律的问题,切实发挥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