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07-19 17:40:08

上海文化论文

上海文化论文篇1

中国发展的世界意义是通过文化显示出来的,从历史上看,上海历来是中国发展的历史库、文化库,尤其是在20世纪初,上海文化,以电影为例,是与好莱坞并头的;到30年代,中国或国际知名的大文豪等莫不是出自上海或与上海有很深的渊源。现如今,上海在文化建设上却是停滞甚至是萎缩的,在世界各种文化和文明相互激荡的今天,这是任何一个现代化都市(国家)发展中不正常的现象。因此,政府应该大力扶植电影等文化事业,一定要从“国家定位”、“国际竞争力”的角度来看待和发展上海的文化事业:上海不应只是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也应该是文化的生产和消费中心。

在这里,需要着重提出的一点是,近些年来,面对好莱坞的霸气和日韩文化的冲击,上海的整个文化原创态势是越来越萎缩,没有优秀的创作队伍,拿不出拳头产品,没有反映上海改革开放以来巨大变化的经典巨作。造成这样局面的重要原因就是上海在文化方面的措施太软,很多措施甚至倒退到了邓小平1979年第四次文代会祝词发表以前的状态。因此,上海的文化产品如何走出新路,如何发展出多样化,怎样出来优秀的和时展相呼应的作品是当务之急。

服务悖论。社会主义文化应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应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大众服务。那么,在城市文化建设过程中,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就应成为一种常态,真正让普遍的人民群众欣赏、享受和吸收到文学创作者的优秀成果甚至世界级的经典作品。因为,文化产品如果不能辐射到最广大人民群众,那么这种文化就不能在广大群众心中扎根,文化也就失去了创作、存在和发展的灵魂。

可以肯定的是,上海这些年来在社区文化建设方面有很大发展,但是我们更应看到,目前上海市的各大剧院、影院、音乐厅等公共文化设施实际上是与绝大多数普通市民的精神生活绝缘的,那些天价的演出/放映票,也只有少数人享受得起,有时候宁愿没人看也不愿降价出售。而与此同时,不知哪一天,记载着无数人欢笑和记忆的露天电影院已经成为记忆中那副褪色的山水画,露天的空地上不再支起白色的大幕,连排的凳子也消失不见,取而代之的是那些绚目却呆滞的摩天大楼,我们躲在钢金水泥的窄小空间里萎靡不振。经济的进步给我们带来了更高层次的物质享受,却把最普遍的精神和文化享受给生生剥离。

以复旦大学研究生为例,硕士生每月补助是231.5元,博士生每月是271.5元(就本人所知,这样的补助额度在全国重点高校里是倒数的),这些补助不仅不能买那些已经天价的书籍去认真搞研究,就连一个月的伙食费都不够,而上海大剧院的演出票价一般最低就是一两百元,更有甚者在上海图书馆复印一页复印本古书就是1元(市面上复印一张才几分钱)。于是,上海市这么多学校,庞大的正在接受优质教育的高校学生群体,只有自己排演自己欣赏,只有去买廉价的盗版。也就是说,这些影响大众生活,本来应为大众服务的公共设施,实际上却完全走到了相反的道路上。这种占用了大多数人的生存空间,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用普通纳税人的钱建立起来的本应非营利性的公共设施,成为了上海少数人享用的所谓高雅资源,实际上就变相成了一种剥削。这在国外是不可想象的,许多外国人士对中国的公共文化设施能赚钱都感到很稀奇,因为在国外,这样的公共文化设施基本都是不盈利甚至赔钱为尽可能广大的公民服务的。或许我们可以认为,因为这些公共设施只有启动基金没有运作基金,无法支持后续支出,所以不得不这样做。但是与不能赚钱相比,文化一旦失去了大众和为大众服务的理念,其生命就会逐渐枯竭,那些所谓的经典也只能永远存放于高阁并最终灰飞烟灭。

品牌悖论。品牌的背后是文化,品牌文化是市场成熟标志。“可口可乐之所以长盛不衰,原因就在于它是美国文化的一个载体,是美国立国精神的一个符号。”很明显,上海要提高国际竞争力,全面推动实施品牌战略极为重要。当前,上海品牌和上海创建国际大都市的地位相距较远,主要表现在:一是真正叫得响、有竞争力的上海品牌数量少,二是品牌价值低,三是品牌缺乏文化内涵。上海必须以世界一流的产品质量、世界领先的创新技术、赢得广泛消费者的市场占有率、关键领域的关键人才、提高产品附加值的文化这五大要素作为切入点,做大、做强、作响上海品牌。但令人尴尬的是,尽管我们做了很多努力,上海至今仍然没有世界级的品牌。当然这不能说是上海没有能力创造出世界级名牌产品,上海历史上是曾出现过诸如美加净、霞飞等国际知名的品牌,但是现在都没落了,我们甚至因为不重视品牌把“美加净”卖掉,若干年后绕了个大弯又花大价钱再买回来。

当然,老品牌的魅力渐去有其自身的原因,品牌是附在产品身上的情感认同,产品不行了,品牌就自然失去。但是,不能不说,目前上海的无品牌和现在上海的文化政策及氛围有关,从这一点上来说,和过去相比,上海不是进步了而是退步了。任何产品都必须有在这个时代存在的理由,当市场经济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渗透到文化领域的时候,文化产品首先致力于的是创造经济效益而不再是社会效益。一个品牌的创立,其背后需要的是文化的支撑,当我们知道“申城”的“申”是来自战国四君子之一的春申君,上海文化的源头可以追溯到6000年前的崧泽文化,或许我们才会发觉古老上海的绵泽。只是我们缺乏的不仅仅是对古老文化的了解,更多的是对上海新文化的深刻诠释和发扬。于是,当巨大的上海市场充斥着巨多的世界名牌,我们又看到了一个悖论:上海有悠久的文化,但是上海却没有自己的经典文化品牌。所以上海只能是一个大大的空场地,上面摆放的都是别人的东西,仅仅而且也只能是世界品牌的聚散地而已。

因此,一定要有一批反映上海新变化和改革开放成果的作品出来,以各种不同的表现方式展现上海的新风貌,增强上海的吸引力和文化力。目前,上海制订了名牌战略,计划3到5年内打造50个上海大品牌,希望能有所收获。

对中国社会的进程,艺术家陈丹青说:“现代化过程是三个层次,一是器物,一是制度,一是文化。由于‘器物’层面的超速现代化,制度、文化的滞后日益凸显。”本人以为,在制度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政府是不能缺位的,不但不能缺位,而且还应当积极引导甚至起主导作用,尤其是在建设主流文化的过程中,政府更应该有所作为。但是目前是我们的文化产业还没有形成,政府却又退出了这个市场。邓小平说,社会主义文艺工作者都应当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社会主义文化活动担负着教育、教化等重要的社会功能,其价值取向应是以社会效益为首要原则。而实际上,市场化把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给摒弃掉了,当前的文化市场发展处于一种畸形的状态,绝大多数纯粹只是为了经济效益,这个和政府缺位紧密相关。

因此,面对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产业竞争,政府要有保护性策略和开拓性战略,两者要灵活运用,不能把文化建设简单推向市场。我们不仅要制定经济发展战略,也要制定文化发展战略,加快文化立法。在我国致力于建成法制国家的目标引导下,加快文化的机制、体制和法制建设,把包括文化人力资本、文化产品与文化资格在内的上海文化资本科学组合起来,鼓励文化的多元尤其是民营资本投资体制,开拓创造渠道,加大上海的文化吸引力;一定要发掘民间文化创作的潜能和能动性,打造真正的公民而非私民,培育积极向上的公民精神,鼓励、支持和认可公民自发的多种娱乐文化形式,调动公民文化建设的自觉性和创造性,真正从源头树人才,树新智、树新风。也只有这样,我们的文化建设才有活力、有动力、有希望,2010年的世博会也才更圆满和令人难忘。

有人认为,“如果说巴黎是19世纪的世界城市,纽约是20世纪的世界城市,那么上海就是21世纪的世界城市。”只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都健康发展和建设好了,上海才能真正走向世界,成为世界城市。

那么,让我们努力把这个愿望变为现实,让上海这座城市的生活更美好。

上海文化论文篇2

一个没有文化底蕴和基础的城市、国家或地区,其经济发展无论如何强劲,也必是不能长久的,其民众的精神状态也必是浮躁和空虚的,那么其吸引力也必是大打折扣且最后要消失了的。我们承认,上海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龙头,但是我们同样应该承认,更多的主观原因导致上海固有的文化底蕴在市场经济的狂潮中正一点点离我们远去。

六年前蒙特卡洛国际展览局第132次全体代表大会上,上海以“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口号在政府的不懈支持下,取得了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权。毫无疑问,这是展现上海改革开放以来的繁荣发展、展现上海人民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健康和谐的文化含蕴,使新上海走向世界并屹立于世界城市舞台的绝佳机遇。但是,我们在文化建设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一系列的悖论:

定位悖论。上海为自己制定的中长期发展目标是,面对充满机遇而又富有挑战的21世纪,把上海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对于文化,则把上海定位为“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社会本就是以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为一体,文化自身所产生的社会凝聚力是任何其他力量所不能比拟的,这个定位与其说是一种选择,倒不如更确切地说是一种退步。因为如果仅仅是交流中心,则上海就失去了文化存在、生长和发展的根基,仅仅是文化的漂流地,不久之后,或许上海也就真的成了时下部分人士口中的文化荒漠。这与上海自身的国际定位是非常不相称的。

中国发展的世界意义是通过文化显示出来的,从历史上看,上海历来是中国发展的历史库、文化库,尤其是在20世纪初,上海文化,以电影为例,是与好莱坞并头的;到30年代,中国或国际知名的大文豪等莫不是出自上海或与上海有很深的渊源。现如今,上海在文化建设上却是停滞甚至是萎缩的,在世界各种文化和文明相互激荡的今天,这是任何一个现代化都市(国家)发展中不正常的现象。因此,政府应该大力扶植电影等文化事业,一定要从“国家定位”、“国际竞争力”的角度来看待和发展上海的文化事业:上海不应只是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也应该是文化的生产和消费中心。

在这里,需要着重提出的一点是,近些年来,面对好莱坞的霸气和日韩文化的冲击,上海的整个文化原创态势是越来越萎缩,没有优秀的创作队伍,拿不出拳头产品,没有反映上海改革开放以来巨大变化的经典巨作。造成这样局面的重要原因就是上海在文化方面的措施太软,很多措施甚至倒退到了邓小平1979年第四次文代会祝词发表以前的状态。因此,上海的文化产品如何走出新路,如何发展出多样化,怎样出来优秀的和时展相呼应的作品是当务之急。

服务悖论。社会主义文化应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应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大众服务。那么,在城市文化建设过程中,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就应成为一种常态,真正让普遍的人民群众欣赏、享受和吸收到文学创作者的优秀成果甚至世界级的经典作品。因为,文化产品如果不能辐射到最广大人民群众,那么这种文化就不能在广大群众心中扎根,文化也就失去了创作、存在和发展的灵魂。

可以肯定的是,上海这些年来在社区文化建设方面有很大发展,但是我们更应看到,目前上海市的各大剧院、影院、音乐厅等公共文化设施实际上是与绝大多数普通市民的精神生活绝缘的,那些天价的演出/放映票,也只有少数人享受得起,有时候宁愿没人看也不愿降价出售。而与此同时,不知哪一天,记载着无数人欢笑和记忆的露天电影院已经成为记忆中那副褪色的山水画,露天的空地上不再支起白色的大幕,连排的凳子也消失不见,取而代之的是那些绚目却呆滞的摩天大楼,我们躲在钢金水泥的窄小空间里萎靡不振。经济的进步给我们带来了更高层次的物质享受,却把最普遍的精神和文化享受给生生剥离。

以复旦大学研究生为例,硕士生每月补助是231.5元,博士生每月是271.5元(就本人所知,这样的补助额度在全国重点高校里是倒数的),这些补助不仅不能买那些已经天价的书籍去认真搞研究,就连一个月的伙食费都不够,而上海大剧院的演出票价一般最低就是一两百元,更有甚者在上海图书馆复印一页复印本古书就是1元(市面上复印一张才几分钱)。于是,上海市这么多学校,庞大的正在接受优质教育的高校学生群体,只有自己排演自己欣赏,只有去买廉价的盗版。也就是说,这些影响大众生活,本来应为大众服务的公共设施,实际上却完全走到了相反的道路上。这种占用了大多数人的生存空间,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用普通纳税人的钱建立起来的本应非营利性的公共设施,成为了上海少数人享用的所谓高雅资源,实际上就变相成了一种剥削。这在国外是不可想象的,许多外国人士对中国的公共文化设施能赚钱都感到很稀奇,因为在国外,这样的公共文化设施基本都是不盈利甚至赔钱为尽可能广大的公民服务的。

或许我们可以认为,因为这些公共设施只有启动基金没有运作基金,无法支持后续支出,所以不得不这样做。但是与不能赚钱相比,文化一旦失去了大众和为大众服务的理念,其生命就会逐渐枯竭,那些所谓的经典也只能永远存放于高阁并最终灰飞烟灭。

品牌悖论。品牌的背后是文化,品牌文化是市场成熟标志。“可口可乐之所以长盛不衰,原因就在于它是美国文化的一个载体,是美国立国精神的一个符号。”很明显,上海要提高国际竞争力,全面推动实施品牌战略极为重要。当前,上海品牌和上海创建国际大都市的地位相距较远,主要表现在:一是真正叫得响、有竞争力的上海品牌数量少,二是品牌价值低,三是品牌缺乏文化内涵。上海必须以世界一流的产品质量、世界领先的创新技术、赢得广泛消费者的市场占有率、关键领域的关键人才、提高产品附加值的文化这五大要素作为切入点,做大、做强、作响上海品牌。但令人尴尬的是,尽管我们做了很多努力,上海至今仍然没有世界级的品牌。当然这不能说是上海没有能力创造出世界级名牌产品,上海历史上是曾出现过诸如美加净、霞飞等国际知名的品牌,但是现在都没落了,我们甚至因为不重视品牌把“美加净”卖掉,若干年后绕了个大弯又花大价钱再买回来。

当然,老品牌的魅力渐去有其自身的原因,品牌是附在产品身上的情感认同,产品不行了,品牌就自然失去。但是,不能不说,目前上海的无品牌和现在上海的文化政策及氛围有关,从这一点上来说,和过去相比,上海不是进步了而是退步了。任何产品都必须有在这个时代存在的理由,当市场经济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渗透到文化领域的时候,文化产品首先致力于的是创造经济效益而不再是社会效益。一个品牌的创立,其背后需要的是文化的支撑,当我们知道“申城”的“申”是来自战国四君子之一的春申君,上海文化的源头可以追溯到6000年前的崧泽文化,或许我们才会发觉古老上海的绵泽。只是我们缺乏的不仅仅是对古老文化的了解,更多的是对上海新文化的深刻诠释和发扬。于是,当巨大的上海市场充斥着巨多的世界名牌,我们又看到了一个悖论:上海有悠久的文化,但是上海却没有自己的经典文化品牌。所以上海只能是一个大大的空场地,上面摆放的都是别人的东西,仅仅而且也只能是世界品牌的聚散地而已。

因此,一定要有一批反映上海新变化和改革开放成果的作品出来,以各种不同的表现方式展现上海的新风貌,增强上海的吸引力和文化力。目前,上海制订了名牌战略,计划3到5年内打造50个上海大品牌,希望能有所收获。

对中国社会的进程,艺术家陈丹青说:“现代化过程是三个层次,一是器物,一是制度,一是文化。由于‘器物’层面的超速现代化,制度、文化的滞后日益凸显。”本人以为,在制度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政府是不能缺位的,不但不能缺位,而且还应当积极引导甚至起主导作用,尤其是在建设主流文化的过程中,政府更应该有所作为。但是目前是我们的文化产业还没有形成,政府却又退出了这个市场。邓小平说,社会主义文艺工作者都应当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社会主义文化活动担负着教育、教化等重要的社会功能,其价值取向应是以社会效益为首要原则。而实际上,市场化把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给摒弃掉了,当前的文化市场发展处于一种畸形的状态,绝大多数纯粹只是为了经济效益,这个和政府缺位紧密相关。

上海文化论文篇3

一、 完善上海市信息化政策法规的必要性 世界信息革命正以雷霆万钧之势、摧枯拉朽之力,迅猛异常地向前发展。美国商务部最近报告称,美国信息产业增长速度比总体经济快1倍。几年前,因特网还只是科学家和各大学间的一种特殊联系方式。而如今,因特网即将成为世界中枢神经系统和“第四媒体”。世界各地已有数亿人从网上获取信息,在网上设计产品、聊天和购物。各公司也在争先恐后地进入网络空间。仅美国的网络公司就有约5000家。如今,网上穿梭往来的电子邮件每天都有35亿封左右。据预计,2002年,美国国内电子商务总值将达1万亿美元,它在国外的交易总值将达3000亿至3500亿美元。香港向来被视为高科技沙漠,但香港财政司司长宣布了一个重要决定,要把香港建成数字港。风头直逼新加坡智慧岛蓝图。信息化浪潮将给人们带来全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它对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都会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政治领域,它便于政府和民众的信息沟通,充分发挥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水平;在经济领域,有利于广泛、迅速地传递经贸信息,推广无纸贸易和电子货币,从而活跃市场,繁荣经济;在文教卫生领域,方便人们查询和利用信息资源,进行远程教育、科研合作和远程医疗等;在生活领域,可以实现电子购物、虚拟旅游和居家办公等;在军事领域,可以使军事指挥系统全面掌握敌情,加强全局控制和加速反应能力。然而,信息化也给传统法律带来严重冲击,引发了一系列急需解决的问题,诸如域名注册、法人资格确认、安全与隐私(电脑朋克、网络恐怖、网络“红灯区”、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网络算命等)、税收和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西方人权、民主观的冲击和信息污染等问题。特别面临知识霸权的挑战。制定新的政策法规,对于调整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建设、经营和应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信息化建设及其应用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也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实际上,美国和西方发达国家,早就通过超前立法和制定前瞻性政策等一系列手段,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进程。 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同西方国家与亚洲其他国家相比,在制订信息政策与法规的方面,我国起步不算太早也不算太晚。我国已经制定颁布了《专利法》、《广告法》、《档案法》等与信息产业发展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40余件,还先后制订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计算机国际互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中国计算机互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讯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深圳、山东、黑龙江和安徽等省市也相继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或办法)》以及病毒管理办法等。但是,由于立法时没有充分考虑信息产业的发展速度,上述法律法规与我国信息化发展对法律的要求还是十分不够的。 在上海,信息网络的发展取得了骄人的业绩,特别是1996年7月“上海信息港”工程启动以来,信息产业发展已取得长足的进展,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乃至兄弟省市尤其北京和深圳相比,由于受传统法律局限性的制约,又缺乏必要的新的政策法律规范,政策法规的制订相对滞后,政策法规体系存在较多空白点。主要表现为: 缺乏具有权威性和系统性的信息产业发展产业政策。虽然上海曾制定过若干有关政策,但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加之配套的政策法规没有及时跟上,使其不免流于表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上海信息产业的发展,国家、地方和企业之间彼此缺乏联系,各自抢上项目,抢建通讯平台,在较低水平线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重复建设、低水平建设的情况比较普遍。 缺乏有体系的信息立法。至1997年,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订颁布 与信息产业直接和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约200件,其中有关信息产业的约60件,尚不到1/3.而在信息基础建设规划、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服务业管理、保障信息流通与获取、电子商务规范等方面,基本上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乃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目前已出台的信息法律规范,绝大多数是政出多门的行政性法规与规章,缺乏与信息产业的内在统一与协调,难以调整信息社会的法律关系。(3) 现有的信息产业政策与法规带有较严重的部门利益痕迹。由于长期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各行业、各部门原先制定的行业政策,不可避免的带有部门利益的色彩。特别在网络通信资费、通讯平台建设、计算机信息服务业管理等方面,某些政策已给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设置了障碍,这种政策缺陷必将严重遏制信息产业的发展进程。(4) 现有的法规对调整因信息产为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关系缺乏适用性。本市目前约200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能直接适用于调整信息法律关系的不超过三分之一。总之,上海正面临“法律真空”的挑战。处于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上海,理应在信息政策制订和立法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 二、 制定上海市信息化政策与法规的指导思想 营造信息化政策、法制环境要在参考借鉴外国与外地经验的同时,更应立足本国本市实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信息化的战略部署,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为目标,围绕上海“一个龙头、三个中心”的宏伟战略和市信息化的总体规划,提出如下指导思想: (一)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综合上海经济构成和信息产业发展的实际,当前应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大应用项目的推进力度、网络安全以及促进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作为突破口。与之相适应,制定政策法规的重点也应侧重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大应用项目推进、网络安全以及扶植信息服务业,以此推动信息产业的全面进步。 (二) 加强协作,统筹规划 营造信息政策与法制环境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不仅做好本地各级职能部门协调工作,还必须解决好本地与外地、地方与中央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政策的制定必须打破条块分割的积弊,协调步骤,平衡各方利益,扫除信息产业发展的体制障碍。 (三) 立足实际,适度超前 信息立法必须具有超前性。这种可防止由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不断修改法律,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但是这种超前性是适度的超前,不切实际地搞一步到位,其结果往往是过犹不及。 (四) 国际性与地方性并重 制订信息化政策与法规要适应全球化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及信息技术协议(ITA)的要求,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在信息立法方面的有益探索和经验,是一个绝对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应与国际接轨,使自己的政策法规具有国际通行性;同时兼顾中国特色和上海特点,围绕上海信息产业的发展蓝图,力求在立法模式和管理模式两方面都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三、 制定上海市信息化政策与法规的原则和目标 (一) 原则 制定上海市信息化政策与法规应体现以下四条基本原则: 1 体现国家主导,积极协调的原则。 制定信息政策与法规,不是为政策而政策,为立法而立法,而是要为国家现代化服务,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要有利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中国。信息政策与法规是有国家主导的全社会行为,因此必须以国家利益为准绳,依照“科教兴国”战略,紧紧围绕我国信息化的六大要素,由政府“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资源配置,处理好国家与部门、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内部与外部的各种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政企分开,管理与经营分开,提倡公平竞争,反对独家垄断,优化存量,共建增量。 2 在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基础上加强监管的原则。 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信息政策与法规的主要任务是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促进多所有制、多类型的信息市场的形成,拉动创造需求、竞争与高效益的运行机制。信息政策与法规不仅具有一般的政策优惠性和法律的强制性,而且应更具有促进性、激励性。在制订信息政策与法规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扶植与激励,而不是如何道道设卡。通过建立各种激励政策法律机制,创造良好的政策与法制环境,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的发展。 对信息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如网络安全、有害信息扩散、对知识产权和隐私的侵害等,当然需要加强监管。但这种监管要体现效率与公平、发展与规范的辩证关系,即既有效地防止违法,又不至于束缚信息产业的发展。 3 公民信息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 保障公民依法自由地获取、加工、处理、传播、存储和保留信息权利的信息自由权,是公民重要的基本权利。在信息社会里,一个人能否自由地取得信息、使用信息和处理信息,直接关系到其他权利的实现。目前信息网络确实给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信息自由度。无论政府信息公开化,还是文化交流、商业传播,乃至个人感情的宣泄,都更加方便。然而绝对的信息自由是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任何信息不充分或信息泛滥,都会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最终损害信息自由。这已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所共识。联邦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加坡等都相继制订了相关的网上监管法案。在美国,1996年国会曾批准《礼貌通讯法》,虽不久即被美最高法院以违反美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为由否决,但越来越多的人则坚持要在网络上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1998年10月美国国会又通过《礼貌通讯法》的修正案-《儿童网上保护法》。 4 既要鼓励合理消费和同国际接轨,又要实行规范管理的原则。 信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消费需求市场的带动,更离不开对外开放。为此,除黄色(淫秽)、黑色(反动)等有害身心健康和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信息传播以外,其他所有消费都是合理的消费。我们制定的政策法规都应保护这种消费。在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日趋全球化的今天,计算机网络遍及全球,信息产业的发展也一定要与国际接轨。冷静面对市场的对外开放和世界级的寡头垄断,特别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WTO)(有超国家的经济立法与司法机关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意图是为所有贸易事务,包括关税、市场准入、知识产权、倾销、最惠国待遇、仲裁和制裁等指定规范)和信息贸易协议(ITA)的游戏规则,不然,就有可能被制裁。我们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既要防止西方腐朽没落的文化入侵,又要在与跨国公司比肩擦踵的周旋中,坚持独立自主的方针,确实加强信息化管理,从而对世纪之交的战略产业重组和21世纪上半叶信息产业振兴做出贡献。 (二) 目标 要创造条件并初步形成适应国家信息化需要的、从属于国家信息化政策法规体系的能促进本市信息化发展的法规框架,初步形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的规范 体系。即,加速提升产业政府扶植措施的明确化、具体化、稳定化;不断保持和促进产业自身发展源动力的机制化;建立和培植产业市场秩序的政策调控间接化;必要的领域政府管理间接化,体现地方性法规具有从属性、补充性、试验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为上海信息产业蓬勃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 促进上海信息产业的政策与法制环境建设 (一) 促进发展上海信息产业政策建设 为促进和加速发展上海的信息业,应陆续制定、出台或准备出台一些政策并陆续加以完善。这些政策文件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单独针对某一部门或行业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 综合性政策文件 目前,上海已有一个《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但它是针对整个高新技术的。由于信息业有自己特有的经济和技术规律和行业特点,如果完全套用该规定的条文,许多地方不一定适用,因此,很有必要专门制定一个针对信息业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以促进信息业的发展。其主要内容可包括: 认定制度。由目前上海市政府认定的信息业最高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沪的国内外信息企业(包括服务业)进行认定,已被认定的信息企业(服务业),方可享受本政策的各项优惠,在这方面应从严掌握。 对已认定的信息企业(服务业)应实行年检年审制度,如仍在从事信息业的,可继续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已转为从事非信息业生产或服务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淘汰出局。在国家有关国营企业改革的政策走出台前,仍可由信息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年审,以后可下放给行业协会执行。 投资政策。由于上海目前尚无有关信息产业的优惠的投资政策,而又急需出台这方面的政策。其主要应包括:设立专项信息业投资基金。由市、区、县各级政府统筹解决;优惠贷款政策。银行向信息业提供无息、低息和长期贷款,各级政府可提供融资担保,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和顺序等;重点扶植项目应更为优先;更加优惠的信息业投资政策。投资信息业的外资,除享受已有的优惠外,还可以“完全享受国民待遇,有控制地实行市场准入”等优惠;投资信息业的内资,可享受比高新技术企业更为优惠的回报条件;投资和优惠贷款应向创新力强的中小企业倾斜;更为优惠的技术、知识参股条件和比例。 (3) 税收政策。信息产业界反应目前缺少特别优惠的税收政策,不利于产业的快速发展,宜在现有的优惠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加大优惠的力度。制定本项规定时,应与税务部门共同研究商定。信息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旦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变。信息业优惠税收政策的原则应是:先征后返;用于下年度科研和开发新产品的资金,可免收所得税。 (4) 人才政策。《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市人事局1999年6月下达的一些有关文件已有 若干规定,但由于信息业发展速度更快、技术含量更高、人才质量要求更高,因此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与人事、外事和公安部门协商后,再适当扩大一些优惠条件。 (5) 分配政策。目前的分配政策尚无法调动广大信息专业人才的积极性。为鼓励信息企业或部门吸引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在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可享受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优惠,如工资可以不封顶,住房和其他福利待遇可以不按照其他传统企业的有关规定比例提取,允许技术、知识和其他无形资产参股,有贡献的个人可以获得股权(期权),给企业或部门以更大的自 主权。应减免这些企业的工资与奖金税。本项政策应与工商管理和税务部门协商共同制定。 (6) 鼓励消费政策。目前,制约信息业发展的一大障碍是收费太高或混乱,并且很不利于促进信息消费,因此,应实行逐步降价政策,争取全面推行低水准的“月租费制”。 信息业产品具有高投资、高科技含量和高风险的特点,可在建立听证制度的基础上,对一些需要发展、扶植和推广的信息业产品(特别是软件),实行优惠价格政策。 为鼓励各种“信息库”的建立和上网,应彻底改变目前的收费方法。应逐步取消向上网的“信息库”收费的办法,并拨出一定的专款,专门奖励建立“信息库”,鼓励社会各方使用各种“信息库”,一般不收费;某些特殊的“信息库”,如要收费,应经信息业行政主管机构批准。 为鼓励网上的信息传播,暂时可实行不同于传统传播媒体的知识产权政策。信息转载费可暂时免收或低微地收(但要注明来源)。 (7) 鼓励开发与创新政策。开发与创新在信息业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是其发展的关键。但开发与创新需要巨额经费的支持。因此,应有鼓励和扶持的政策,主要侧重于加大科研投入,提高科研经费的数量和比例,保护确实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新产品。应规定信息企业和部门每年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到科研和技术开发中去,并作为年检中的一个硬指标,不达标者,不予通过年检。开发或创新产品达到一定产值,可返回所得税。此项政策由信息办会同税务、工商、科研、海关、外贸、计划等部门协商后,共同制定。 2 设置信息业专项风险基金政策 目前,上海市政府已拨出6亿元人民币的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但这对于需要大量资金的信息业来说,只能说是“杯水车薪”,因此,为了给信息业筹集大量必要的发展资金,应设立专项风险基金。同时,可出台一个有关信息业风险基金的筹集、运作与管理的初步政策。以后再将这一政策完备化或法律化。 3 通过证券方法实行融资政策 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牵涉面很广,因此不宜仓促出台。先期可会同各有关方面(主要是证监委)进行调研,出台一个初步试行意见;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办法。原则是应放低信息业股票的上市条件,对信息业股票上市实行倾斜和扶植的政策;应大力鼓励发行信息业债券的融资方式。 4 信息服务业收费政策 目前信息业收费状况比较混乱,几乎无章可循,这对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因此应尽早出台一个信息服务业收费暂行办法;以后再制定出正式规范。尽早实行信息服务业收费标准化、合理化。 5 政策采购与招标政策 在“政府采购法”未出台前,上海市可制定一套向信息业倾斜的有关上海市政府在信息工程建设、产品采购、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招标和采购的政策。可先出台诸如“上海市政府信息业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信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主要是鼓励上海市政府在保证工程、产品技术质量和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向上海市和其他国内企业倾斜,采用上海市和国内的产品;并且不应因为是政府采购和招标,就可用行政性的方法随意压价。 6 软件业政策 软件业是信息业中更为特殊的产业,更需要有不断的开发与创新,因此对其应有更为特殊的政策。但目前无论是有关高新技术文件或产业、行业文件,都没有专门适合软件业的特定政策,因此应尽早制定一个诸如“加快上海市软件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这样的政策性文件。 由于目前上海市高新技术的重点发展项目之一是张江软件园,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一个促进张江软件业快速发展的专项政策性文件。 7 电子商务政策 目前,电子商务在上海还处于准备起步阶段,为加速电子商务 的发展,本市可先出台一个“发展上海市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再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正式规范。 为鼓励群众和企业进行网上购物或商务,应在某一阶段内,实行网上交易或购物的低税收甚至零税收(主要是消费税、营业税)政策。为避免网上消费与购物出现误区和无序,应出台一个禁止何种商品(如药品、易碎易燃品、危险品、伪劣商品、有保鲜期的商品等)在网上交易或购买的初步规定。 8 知识产权政策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有关信息知识产权的正式法律。在国家统一法规未出台之前,上海市有必要制定一些临时性的地方政策。信息业中,知识产权问题在软件业中显得更为重要,可出台一个有别于《著作法》的有关信息业知识产权政策,如“关于上海市计算机软件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意见”。待全国性的法规出台后,再按全国性的法规执行。硬件生产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仍可参照《专利法》和有关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法规执行。 (二) 加快上海信息化地方法规建设的注意方向 为了创造一个有利于上海信息化法制和有序运行的法制环境,上海要逐步实现和建成以国家有关信息法律法规为主体,以地方性法律规范为补充和相配套实施的信息化法制体系。目前在部级的信息法律、法规数量相对较少,所能调整和规范的信息化活动及其相应社会关系不够充分的情况下积极发展本市信息化地方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应根据信息化发展所产生的法制需求,陆续地、适时地制定、实施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它们是根据各种信息化活动及其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法律需求而选择地方立法的形式,一旦调整内容确定,可以根据调整成熟度、发展的步骤、立法的稳定性,以及涉及法律关系的主体性质及范围等,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三种立法形式中选择一种。 从总体上看,上海信息化法律建设要围绕信息技术发展及信息产业化、信息资源和网络建设与管理、信息流通与获取、信息服务人员培训、信息产权和信息隐私保护、信息安全与信息保密和信息机构与组织等七个主要的方面展开。 在信息技术发展及信息产业化方面要制定“加快本市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标准化管理”等法律规范,以指导本市信息产业的各项基本工作,克服信息技术发展中的障碍,提高信息化投资对社会整体的效益。 在信息资源和网络建设与管理方面要制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统计信息”、“信息传输网络和应用系统建 设”、“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含信息港宽带网)”等法律规范,以充分挖掘社会各方面的信息资源,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形成网络建设和运行的基本规则和有序发展模式。 在信息流通与获取方面要制定“信息服务业(信息市场)”、“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公众电脑屋”、“交通信息智能化”、“公众计算机互联网广告”、“网上人才交流信息”、“非银行卡发行注册登记管理”等法律规范,以统一信息标准,设定获取和使用信息的具体规则,保证每个公民可以平等自由获取和利用信息的可能;对信息产品和技术价格的确定、信息产品的质量、信息交易、信息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等设定基本规则。 在信息服务人员培训方面要制定“信息人才教育管理”、“信息人才社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以及证书发放等法律规范,以统一规范信息人才教育活动和信息人员培训与专业资格管理活动,提高其素质和专业水平,适应信息化发展需要。 在信息产权和信息隐私权保护方面要制定“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措施”法律规范。 在信息安全与信息保密和信息机构与组织方面要制定“计算机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计算机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软件企业资质认定及管理”等法律规范。 上海信息化地方立法项目的形式分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三种,各项目采用的形式只是在设立立法规划时暂定名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再调整。原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调整为政府规章,政府规章也可以调整为地方性法规。在时间上,根据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也可适当提高。 五、 实施上海信息政策和法制环境的具体措施 要顺利而有效实施上海信息政策和法制,需采取强有力的具体措施加以落实。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1 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信息化政策法制意识 信息产业的推进与发展,离不开全民信息化意识,特别是提高全民信息产业政策与法制调整与促进信息产业的规范意识。而这种意识的提高与普及,离不开有效的宣传与教育。为此,要做到三个“加强”: 首先,要加强信息政策与法规宣传力度。各种宣传媒体应用一定的篇幅、版面、时间对信息产业和信息产业政策与法规的内容、特征、作用、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律等方面进行普及教育,或开专题讲座。并以此促进和提高全民信息政策法制意识。 其次,加强教育与培训的力度。全民信息政策与法制意识的培养要运用全日制教育、社会业余教育、行业培训教育等教育形式和途径,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展开。在全日制教育中,应从中小学抓起,在相关的课程中加入信息化知识信息政策法制意识的内容。 第三,加强信息政策与法制教育基地的建设。争取5年内做到每个区县都有自己教育样板基地。 2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政府上网制度 为推进上海信息政策法制建设和营造其良好的环境奠定扎实的基础,要大力抓好如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建立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政府上网制度。本市各级国家机关要根据现代管理的要求利用公共网络实现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使规范、指导政务行为的政策和制度网上公开,让人民真正感受到政策与法规的实际功效。 二抓建立政府接待群众的专业网站。它是市信息办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三抓强化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实施工作。市有关部门不仅要做好信息政策与法规的起草、制定,更要注意其实施。要负责将有关政策源源不断地上网,并注意更新。 3 适时修订有关信息的政策与法规 有关部门适时清理上海地方信息政策和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凡与信息化发展客观需要不相适应的,要及时予以修正、废除;需要增加的及时补充。 4 尽快建立对信息业的资质、信誉、资产、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认证的权威性机构 目前,上海尚没有这样的认证和评估机构,一般都是套用高新技术的有关条例来进行的,但这并不一定合理;信息业虽属高新技术部门,但与其他高新技术部门有着很大不同,具有许多自身部门的特色,因此应有专门的部门来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以后应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基本适应上海信息的发展状况和水平。 5 加强研究,建立信息政策与立法研究机构及资料库 成立上海信息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应对信息化给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带来的变革及其影响展开深入研究,除对信息经济学、信息文化学、信息法学、信息社会学等进行理论探索外,特别要大力加强信息政策与法规研究。当前,迫在眉睫的研究课题: 欧、美、中信息政策法律比较研究: 国际互联网版权 保护规定;中国和上海国际互联网络的管理规定;网络犯罪、金融欺诈、非法入网以及电子商务问题和Y2K问题等。 组建上海信息多媒体大学。根据国外的经验,硅谷的成功、信息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教育与培训,我们可效仿马来西亚或深圳的做法,在浦东建一所信息多媒体大学或虚拟大学,吸纳国内外名牌院校加盟。 (3) 建立信息与法规数据库。目前上海尚没有这样的数据库,建议由政府下达指令由财政部拨款或请企业赞助,指定一个单位专心致志负责信息政策法规数据库的建设,争取5年内建成具有上海特色的信息政策法规数据库。 6 建立信息政策、法规的推进制度 建立市、区(县)人大、政府积极和推进信息法规的推进制度,需要将这些工作作出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并建立相应的机构。针对目前中层干部的信息政策与法制意识相对薄弱,应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培训信息主管或知识主管。 为使信息政策法制的推进落到实处,上海应建立信息政策与法制建设发展基金,用于信息政策与法制建设的科研和立法成本的支出。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徐澜波

上海文化论文篇4

一、 完善上海市信息化政策法规的必要性 世界信息革命正以雷霆万钧之势、摧枯拉朽之力,迅猛异常地向前发展。美国商务部最近报告称,美国信息产业增长速度比总体经济快1倍。几年前,因特网还只是科学家和各大学间的一种特殊联系方式。而如今,因特网即将成为世界中枢神经系统和“第四媒体”。世界各地已有数亿人从网上获取信息,在网上设计产品、聊天和购物。各公司也在争先恐后地进入网络空间。仅美国的网络公司就有约5000家。如今,网上穿梭往来的电子邮件每天都有35亿封左右。据预计,2002年,美国国内电子商务总值将达1万亿美元,它在国外的交易总值将达3000亿至3500亿美元。香港向来被视为高科技沙漠,但香港财政司司长宣布了一个重要决定,要把香港建成数字港。风头直逼新加坡智慧岛蓝图。信息化浪潮将给人们带来全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它对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都会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政治领域,它便于政府和民众的信息沟通,充分发挥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水平;在经济领域,有利于广泛、迅速地传递经贸信息,推广无纸贸易和电子货币,从而活跃市场,繁荣经济;在文教卫生领域,方便人们查询和利用信息资源,进行远程教育、科研合作和远程医疗等;在生活领域,可以实现电子购物、虚拟旅游和居家办公等;在军事领域,可以使军事指挥系统全面掌握敌情,加强全局控制和加速反应能力。然而,信息化也给传统法律带来严重冲击,引发了一系列急需解决的问题,诸如域名注册、法人资格确认、安全与隐私(电脑朋克、网络恐怖、网络“红灯区”、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网络算命等)、税收和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西方人权、民主观的冲击和信息污染等问题。特别面临知识霸权的挑战。制定新的政策法规,对于调整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建设、经营和应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信息化建设及其应用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也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实际上,美国和西方发达国家,早就通过超前立法和制定前瞻性政策等一系列手段,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进程。 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同西方国家与亚洲其他国家相比,在制订信息政策与法规的方面,我国起步不算太早也不算太晚。我国已经制定颁布了《专利法》、《广告法》、《档案法》等与信息产业发展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40余件,还先后制订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计算机国际互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中国计算机互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讯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深圳、山东、黑龙江和安徽等省市也相继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或办法)》以及病毒管理办法等。但是,由于立法时没有充分考虑信息产业的发展速度,上述法律法规与我国信息化发展对法律的要求还是十分不够的。 在上海,信息网络的发展取得了骄人的业绩,特别是1996年7月“上海信息港”工程启动以来,信息产业发展已取得长足的进展,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乃至兄弟省市尤其北京和深圳相比,由于受传统法律局限性的制约,又缺乏必要的新的政策法律规范,政策法规的制订相对滞后,政策法规体系存在较多空白点。主要表现为: 缺乏具有权威性和系统性的信息产业发展产业政策。虽然上海曾制定过若干有关政策,但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加之配套的政策法规没有及时跟上,使其不免流于表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上海信息产业的发展,国家、地方和企业之间彼此缺乏联系,各自抢上项目,抢建通讯平台,在较低水平线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重复建设、低水平建设的情况比较普遍。 缺乏有体系的信息立法。至1997年,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订颁布 与信息产业直接和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约200件,其中有关信息产业的约60件,尚不到1/3.而在信息基础建设规划、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服务业管理、保障信息流通与获取、电子商务规范等方面,基本上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乃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目前已出台的信息法律规范,绝大多数是政出多门的行政性法规与规章,缺乏与信息产业的内在统一与协调,难以调整信息社会的法律关系。(3) 现有的信息产业政策与法规带有较严重的部门利益痕迹。由于长期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各行业、各部门原先制定的行业政策,不可避免的带有部门利益的色彩。特别在网络通信资费、通讯平台建设、计算机信息服务业管理等方面,某些政策已给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设置了障碍,这种政策缺陷必将严重遏制信息产业的发展进程。(4) 现有的法规对调整因信息产为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关系缺乏适用性。本市目前约200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能直接适用于调整信息法律关系的不超过三分之一。总之,上海正面临“法律真空”的挑战。处于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上海,理应在信息政策制订和立法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 二、 制定上海市信息化政策与法规的指导思想 营造信息化政策、法制环境要在参考借鉴外国与外地经验的同时,更应立足本国本市实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信息化的战略部署,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为目标,围绕上海“一个龙头、三个中心”的宏伟战略和市信息化的总体规划,提出如下指导思想: (一)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综合上海经济构成和信息产业发展的实际,当前应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大应用项目的推进力度、网络安全以及促进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作为突破口。与之相适应,制定政策法规的重点也应侧重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大应用项目推进、网络安全以及扶植信息服务业,以此推动信息产业的全面进步。 (二) 加强协作,统筹规划 营造信息政策与法制环境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不仅做好本地各级职能部门协调工作,还必须解决好本地与外地、地方与中央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政策的制定必须打破条块分割的积弊,协调步骤,平衡各方利益,扫除信息产业发展的体制障碍。 (三) 立足实际,适度超前 信息立法必须具有超前性。这种可防止由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不断修改法律,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但是这种超前性是适度的超前,不切实际地搞一步到位,其结果往往是过犹不及。 (四) 国际性与地方性并重 制订信息化政策与法规要适应全球化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及信息技术协议(ITA)的要求,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在信息立法方面的有益探索和经验,是一个绝对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应与国际接轨,使自己的政策法规具有国际通行性;同时兼顾中国特色和上海特点,围绕上海信息产业的发展蓝图,力求在立法模式和管理模式两方面都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三、 制定上海市信息化政策与法规的原则和目标 (一) 原则 制定上海市信息化政策与法规应体现以下四条基本原则: 1 体现国家主导,积极协调的原则。 制定信息政策与法规,不是为政策而政策,为立法而立法,而是要为国家现代化服务,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要有利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中国。信息政策与法规是有国家主导的全社会行为,因此必须以国家利益为准绳,依照“科教兴国”战略,紧紧围绕我国信息化的六大要素,由政府“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资源配置,处理好国家与部门、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内部与外部的各种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政企分开,管理与经营分开,提倡公平竞争,反对独家垄断,优化存量,共建增量。 2 在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基础上加强监管的原则。 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信息政策与法规的主要任务是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促进多所有制、多类型的信息市场的形成,拉动创造需求、竞争与高效益的运行机制。信息政策与法规不仅具有一般的政策优惠性和法律的强制性,而且应更具有促进性、激励性。在制订信息政策与法规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扶植与激励,而不是如何道道设卡。通过建立各种激励政策法律机制,创造良好的政策与法制环境,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的发展。 对信息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如网络安全、有害信息扩散、对知识产权和隐私的侵害等,当然需要加强监管。但这种监管要体现效率与公平、发展与规范的辩证关系,即既有效地防止违法,又不至于束缚信息产业的发展。 3 公民信息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 保障公民依法自由地获取、加工、处理、传播、存储和保留信息权利的信息自由权,是公民重要的基本权利。在信息社会里,一个人能否自由地取得信息、使用信息和处理信息,直接关系到其他权利的实现。目前信息网络确实给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信息自由度。无论政府信息公开化,还是文化交流、商业传播,乃至个人感情的宣泄,都更加方便。然而绝对的信息自由是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任何信息不充分或信息泛滥,都会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最终损害信息自由。这已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所共识。联邦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加坡等都相继制订了相关的网上监管法案。在美国,1996年国会曾批准《礼貌通讯法》,虽不久即被美最高法院以违反美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为由否决,但越来越多的人则坚持要在网络上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1998年10月美国国会又通过《礼貌通讯法》的修正案-《儿童网上保护法》。 4 既要鼓励合理消费和同国际接轨,又要实行规范管理的原则。 信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消费需求市场的带动,更离不开对外开放。为此,除黄色(淫秽)、黑色(反动)等有害身心健康和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信息传播以外,其他所有消费都是合理的消费。我们制定的政策法规都应保护这种消费。在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日趋全球化的今天,计算机网络遍及全球,信息产业的发展也一定要与国际接轨。冷静面对市场的对外开放和世界级的寡头垄断,特别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WTO)(有超国家的经济立法与司法机关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意图是为所有贸易事务,包括关税、市场准入、知识产权、倾销、最惠国待遇、仲裁和制裁等指定规范)和信息贸易协议(ITA)的游戏规则,不然,就有可能被制裁。我们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既要防止西方腐朽没落的文化入侵,又要在与跨国公司比肩擦踵的周旋中,坚持独立自主的方针,确实加强信息化管理,从而对世纪之交的战略产业重组和21世纪上半叶信息产业振兴做出贡献。 (二) 目标 要创造条件并初步形成适应国家信息化需要的、从属于国家信息化政策法规体系的能促进本市信息化发展的法规框架,初步形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的规范 体系。即,加速提升产业政府扶植措施的明确化、具体化、稳定化;不断保持和促进产业自身发展源动力的机制化;建立和培植产业市场秩序的政策调控间接化;必要的领域政府管理间接化,体现地方性法规具有从属性、补充性、试验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为上海信息产业蓬勃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 促进上海信息产业的政策与法制环境建设 (一) 促进发展上海信息产业政策建设 为促进和加速发展上海的信息业,应陆续制定、出台或准备出台一些政策并陆续加以完善。这些政策文件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单独针对某一部门或行业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 综合性政策文件 目前,上海已有一个《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但它是针对整个高新技术的。由于信息业有自己特有的经济和技术规律和行业特点,如果完全套用该规定的条文,许多地方不一定适用,因此,很有必要专门制定一个针对信息业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以促进信息业的发展。其主要内容可包括: 认定制度。由目前上海市政府认定的信息业最高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沪的国内外信息企业(包括服务业)进行认定,已被认定的信息企业(服务业),方可享受本政策的各项优惠,在这方面应从严掌握。 对已认定的信息企业(服务业)应实行年检年审制度,如仍在从事信息业的,可继续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已转为从事非信息业生产或服务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淘汰出局。在国家有关国营企业改革的政策走出台前,仍可由信息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年审,以后可下放给行业协会执行。 投资政策。由于上海目前尚无有关信息产业的优惠的投资政策,而又急需出台这方面的政策。其主要应包括:设立专项信息业投资基金。由市、区、县各级政府统筹解决;优惠贷款政策。银行向信息业提供无息、低息和长期贷款,各级政府可提供融资担保,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和顺序等;重点扶植项目应更为优先;更加优惠的信息业投资政策。投资信息业的外资,除享受已有的优惠外,还可以“完全享受国民待遇,有控制地实行市场准入”等优惠;投资信息业的内资,可享受比高新技术企业更为优惠的回报条件;投资和优惠贷款应向创新力强的中小企业倾斜;更为优惠的技术、知识参股条件和比例。 (3) 税收政策。信息产业界反应目前缺少特别优惠的税收政策,不利于产业的快速发展,宜在现有的优惠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加大优惠的力度。制定本项规定时,应与税务部门共同研究商定。信息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旦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变。信息业优惠税收政策的原则应是:先征后返;用于下年度科研和开发新产品的资金,可免收所得税。 (4) 人才政策。《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市人事局1999年6月下达的一些有关文件已有 若干规定,但由于信息业发展速度更快、技术含量更高、人才质量要求更高,因此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与人事、外事和公安部门协商后,再适当扩大一些优惠条件。 (5) 分配政策。目前的分配政策尚无法调动广大信息专业人才的积极性。为鼓励信息企业或部门吸引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在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可享受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优惠,如工资可以不封顶,住房和其他福利待遇可以不按照其他传统企业的有关规定比例提取,允许技术、知识和其他无形资产参股,有贡献的个人可以获得股权(期权),给企业或部门以更大的自 主权。应减免这些企业的工资与奖金税。本项政策应与工商管理和税务部门协商共同制定。 (6) 鼓励消费政策。目前,制约信息业发展的一大障碍是收费太高或混乱,并且很不利于促进信息消费,因此,应实行逐步降价政策,争取全面推行低水准的“月租费制”。 信息业产品具有高投资、高科技含量和高风险的特点,可在建立听证制度的基础上,对一些需要发展、扶植和推广的信息业产品(特别是软件),实行优惠价格政策。 为鼓励各种“信息库”的建立和上网,应彻底改变目前的收费方法。应逐步取消向上网的“信息库”收费的办法,并拨出一定的专款,专门奖励建立“信息库”,鼓励社会各方使用各种“信息库”,一般不收费;某些特殊的“信息库”,如要收费,应经信息业行政主管机构批准。 为鼓励网上的信息传播,暂时可实行不同于传统传播媒体的知识产权政策。信息转载费可暂时免收或低微地收(但要注明来源)。 (7) 鼓励开发与创新政策。开发与创新在信息业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是其发展的关键。但开发与创新需要巨额经费的支持。因此,应有鼓励和扶持的政策,主要侧重于加大科研投入,提高科研经费的数量和比例,保护确实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新产品。应规定信息企业和部门每年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到科研和技术开发中去,并作为年检中的一个硬指标,不达标者,不予通过年检。开发或创新产品达到一定产值,可返回所得税。此项政策由信息办会同税务、工商、科研、海关、外贸、计划等部门协商后,共同制定。 2 设置信息业专项风险基金政策 目前,上海市政府已拨出6亿元人民币的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但这对于需要大量资金的信息业来说,只能说是“杯水车薪”,因此,为了给信息业筹集大量必要的发展资金,应设立专项风险基金。同时,可出台一个有关信息业风险基金的筹集、运作与管理的初步政策。以后再将这一政策完备化或法律化。 3 通过证券方法实行融资政策 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牵涉面很广,因此不宜仓促出台。先期可会同各有关方面(主要是证监委)进行调研,出台一个初步试行意见;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办法。原则是应放低信息业股票的上市条件,对信息业股票上市实行倾斜和扶植的政策;应大力鼓励发行信息业债券的融资方式。 4 信息服务业收费政策 目前信息业收费状况比较混乱,几乎无章可循,这对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因此应尽早出台一个信息服务业收费暂行办法;以后再制定出正式规范。尽早实行信息服务业收费标准化、合理化。 5 政策采购与招标政策 在“政府采购法”未出台前,上海市可制定一套向信息业倾斜的有关上海市政府在信息工程建设、产品采购、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招标和采购的政策。可先出台诸如“上海市政府信息业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信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主要是鼓励上海市政府在保证工程、产品技术质量和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向上海市和其他国内企业倾斜,采用上海市和国内的产品;并且不应因为是政府采购和招标,就可用行政性的方法随意压价。 6 软件业政策 软件业是信息业中更为特殊的产业,更需要有不断的开发与创新,因此对其应有更为特殊的政策。但目前无论是有关高新技术文件或产业、行业文件,都没有专门适合软件业的特定政策,因此应尽早制定一个诸如“加快上海市软件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这样的政策性文件。 由于目前上海市高新技术的重点发展项目之一是张江软件园,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一个促进张江软件业快速发展的专项政策性文件。 7 电子商务政策 目前,电子商务在上海还处于准备起步阶段,为加速电子商务 的发展,本市可先出台一个“发展上海市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再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正式规范。 为鼓励群众和企业进行网上购物或商务,应在某一阶段内,实行网上交易或购物的低税收甚至零税收(主要是消费税、营业税)政策。为避免网上消费与购物出现误区和无序,应出台一个禁止何种商品(如药品、易碎易燃品、危险品、伪劣商品、有保鲜期的商品等)在网上交易或购买的初步规定。 8 知识产权政策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有关信息知识产权的正式法律。在国家统一法规未出台之前,上海市有必要制定一些临时性的地方政策。信息业中,知识产权问题在软件业中显得更为重要,可出台一个有别于《著作法》的有关信息业知识产权政策,如“关于上海市计算机软件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意见”。待全国性的法规出台后,再按全国性的法规执行。硬件生产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仍可参照《专利法》和有关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法规执行。 (二) 加快上海信息化地方法规建设的注意方向 为了创造一个有利于上海信息化法制和有序运行的法制环境,上海要逐步实现和建成以国家有关信息法律法规为主体,以地方性法律规范为补充和相配套实施的信息化法制体系。目前在部级的信息法律、法规数量相对较少,所能调整和规范的信息化活动及其相应社会关系不够充分的情况下积极发展本市信息化地方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应根据信息化发展所产生的法制需求,陆续地、适时地制定、实施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它们是根据各种信息化活动及其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法律需求而选择地方立法的形式,一旦调整内容确定,可以根据调整成熟度、发展的步骤、立法的稳定性,以及涉及法律关系的主体性质及范围等,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三种立法形式中选择一种。 从总体上看,上海信息化法律建设要围绕信息技术发展及信息产业化、信息资源和网络建设与管理、信息流通与获取、信息服务人员培训、信息产权和信息隐私保护、信息安全与信息保密和信息机构与组织等七个主要的方面展开。 在信息技术发展及信息产业化方面要制定“加快本市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标准化管理”等法律规范,以指导本市信息产业的各项基本工作,克服信息技术发展中的障碍,提高信息化投资对社会整体的效益。 在信息资源和网络建设与管理方面要制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统计信息”、“信息传输网络和应用系统建 设”、“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含信息港宽带网)”等法律规范,以充分挖掘社会各方面的信息资源,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形成网络建设和运行的基本规则和有序发展模式。 在信息流通与获取方面要制定“信息服务业(信息市场)”、“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公众电脑屋”、“交通信息智能化”、“公众计算机互联网广告”、“网上人才交流信息”、“非银行卡发行注册登记管理”等法律规范,以统一信息标准,设定获取和使用信息的具体规则,保证每个公民可以平等自由获取和利用信息的可能;对信息产品和技术价格的确定、信息产品的质量、信息交易、信息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等设定基本规则。 在信息服务人员培训方面要制定“信息人才教育管理”、“信息人才社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以及证书发放等法律规范,以统一规范信息人才教育活动和信息人员培训与专业资格管理活动,提高其素质和专业水平,适应信息化发展需要。 在信息产权和信息隐私权保护方面要制定“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措施”法律规范。 在信息安全与信息保密和信息机构与组织方面要制定“计算机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计算机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软件企业资质认定及管理”等法律规范。 上海信息化地方立法项目的形式分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三种,各项目采用的形式只是在设立立法规划时暂定名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再调整。原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调整为政府规章,政府规章也可以调整为地方性法规。在时间上,根据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也可适当提高。 五、 实施上海信息政策和法制环境的具体措施 要顺利而有效实施上海信息政策和法制,需采取强有力的具体措施加以落实。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1 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信息化政策法制意识 信息产业的推进与发展,离不开全民信息化意识,特别是提高全民信息产业政策与法制调整与促进信息产业的规范意识。而这种意识的提高与普及,离不开有效的宣传与教育。为此,要做到三个“加强”: 首先,要加强信息政策与法规宣传力度。各种宣传媒体应用一定的篇幅、版面、时间对信息产业和信息产业政策与法规的内容、特征、作用、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律等方面进行普及教育,或开专题讲座。并以此促进和提高全民信息政策法制意识。 其次,加强教育与培训的力度。全民信息政策与法制意识的培养要运用全日制教育、社会业余教育、行业培训教育等教育形式和途径,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展开。在全日制教育中,应从中小学抓起,在相关的课程中加入信息化知识信息政策法制意识的内容。 第三,加强信息政策与法制教育基地的建设。争取5年内做到每个区县都有自己教育样板基地。 2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政府上网制度 为推进上海信息政策法制建设和营造其良好的环境奠定扎实的基础,要大力抓好如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建立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政府上网制度。本市各级国家机关要根据现代管理的要求利用公共网络实现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使规范、指导政务行为的政策和制度网上公开,让人民真正感受到政策与法规的实际功效。 二抓建立政府接待群众的专业网站。它是市信息办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三抓强化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实施工作。市有关部门不仅要做好信息政策与法规的起草、制定,更要注意其实施。要负责将有关政策源源不断地上网,并注意更新。 3 适时修订有关信息的政策与法规 有关部门适时清理上海地方信息政策和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凡与信息化发展客观需要不相适应的,要及时予以修正、废除;需要增加的及时补充。 4 尽快建立对信息业的资质、信誉、资产、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认证的权威性机构 目前,上海尚没有这样的认证和评估机构,一般都是套用高新技术的有关条例来进行的,但这并不一定合理;信息业虽属高新技术部门,但与其他高新技术部门有着很大不同,具有许多自身部门的特色,因此应有专门的部门来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以后应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基本适应上海信息的发展状况和水平。 5 加强研究,建立信息政策与立法研究机构及资料库 成立上海信息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应对信息化给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带来的变革及其影响展开深入研究,除对信息经济学、信息文化学、信息法学、信息社会学等进行理论探索外,特别要大力加强信息政策与法规研究。当前,迫在眉睫的研究课题: 欧、美、中信息政策法律比较研究: 国际互联网版权 保护规定;中国和上海国际互联网络的管理规定;网络犯罪、金融欺诈、非法入网以及电子商务问题和Y2K问题等。 组建上海信息多媒体大学。根据国外的经验,硅谷的成功、信息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教育与培训,我们可效仿马来西亚或深圳的做法,在浦东建一所信息多媒体大学或虚拟大学,吸纳国内外名牌院校加盟。 (3) 建立信息与法规数据库。目前上海尚没有这样的数据库,建议由政府下达指令由财政部拨款或请企业赞助,指定一个单位专心致志负责信息政策法规数据库的建设,争取5年内建成具有上海特色的信息政策法规数据库。 6 建立信息政策、法规的推进制度 建立市、区(县)人大、政府积极和推进信息法规的推进制度,需要将这些工作作出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并建立相应的机构。针对目前中层干部的信息政策与法制意识相对薄弱,应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培训信息主管或知识主管。 为使信息政策法制的推进落到实处,上海应建立信息政策与法制建设发展基金,用于信息政策与法制建设的科研和立法成本的支出。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徐澜波

上海文化论文篇5

政治现代化以政治文明为目标,后者由政治意识、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政治行为的进步性状态与成果构成。政治意识又称为政治文化,它作为政治文明的精神内核,表现为系统的政治哲学思想和人们的政治行为理念,对政治制度与体制尤其对政治行为产生指导作用。深受中国传统政治理念和上海特有的海派文化的深刻影响,塑造了上海农民政治行为的独特品质:有顺从与参与同在的双重属性。这种政治行为理念的过渡性、特殊性,势必导致政治参与过程中纷繁复杂的政治现象。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则无疑是上海农民政治文化建设的根本目标。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应是市郊农民政治文化的本质内涵

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意识的本质体现,决定着社会意识的性质和方向。上海农民政治文化建设,当以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为中心任务,自然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本质内涵。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性质和方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也是政治文化建设的旗帜。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它不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为背景,而且是对社会主义建设成功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历史证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离不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坚持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作为前提和基础。如果这些根本制度和原则不能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得到充分体现,就不可能形成并维系一个主导全社会思想和行为的价值体系,社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同样,如果这些根本制度和原则不能很好的融入政治文化当中,上海农民的政治行为选择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要昭示人们在思想上精神上应该坚持什么,即不论新形势下人们价值取向发生了怎样变化,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部位都不能动摇。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实践,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权、主动权、话语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前提。在此基础上,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充分挖掘和鼓励不同阶层、不同群体所蕴含的积极向上的思想精神,更好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最大限度地形成思想共识,凝聚力量,齐心协力建设上海大都市新郊区。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要形成并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这是政治文化建设的主题。共同的理想信念,是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这就必须要有一个能够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社会各个阶层广泛认可和接受、能有效凝聚各个方面智慧和力量的共同理想。这个共同理想,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坚持这条道路,就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能实现上海的繁荣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上海农民政治文化建设,必须以全体市郊农民的道德修养和素质为基础。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全面系统、准确通俗的表达,它旗帜鲜明地指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坚持和提倡什么、反对和抵制什么,为人们判断行为得失、做出道德选择、确定价值取向,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

坚定的政治信仰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本质要求,也是上海农民政治文化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的根本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核心就在于坚定政治信仰。信仰与价值观相通,共同构成社会意识的内核,决定着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属性。今天看来,市郊农民的普遍信仰尚且集中反映在对马克思主义的信念、对社会主义的信心和对党的领导的信任,而执政党、执政理念、发展道路这些外在的对象之所以能够内化为人们的精神依托,关键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目标、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都集中体现了“执政为民”、“发展为民”的原则要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人民群众的意愿在思想上产生了强烈的共鸣,达成了深刻的共识。“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国家的发展强盛一刻也离不开统一意志,党的坚强领导一刻也离不开共同的思想基础,而无论统一意志还是共同思想基础,都离不开信仰作支撑。民无信则国不立,民无信则党不存。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民心者,民信也,信任成就信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指导新的实践,关键在于真信,真信才能真用,真信才能不动摇、不盲从,真信才能做到知行合一、保持一致。

二、引导信教农民全面融入现代政治生活是政治文化与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的重要环节

在上海市郊(例如松江区,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场所一应俱全,农民信众颇多,且宗教在该地区发展的历史悠久),宗教一直是影响农民政治文化发展的一个因素。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逐步转型,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意识形态领域的变革方兴未艾,上海市郊农民的思想观念也日益多样化,对宗教的认识和态度也随之发生了渐变,今天信教农民具有相当的数量。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内涵非常丰富,任务相当艰巨,究其根本,则在于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相协调,从而为科学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撑,反过来,和谐社会也是科学发展所追求的社会建设目标。据此,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自然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也就要求对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宗教因素进行更深入的分析研究,积极引导信教农民在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健康发展。

经典作家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1]666,667“当社会通过占有和有计划地使用全部生产资料而使自己和一切社会成员摆脱奴役状态的时候,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之消失。”[1]668从历史上看,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宗教将会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通常讲,宗教源于人们对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认识、态度和观点,这些认识和观念对人们的思维方式乃至行为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们是人类思想宝库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展现为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非常重要的文化现象,也是十分重要的文化资源,可称之为宗教文化,其最高形态是宗教哲学,从中孕育出独特的文化心理、价值取向和思维定式。另一方面,科技革命、社会生产力的巨大进步、全球化进程以及人类的自我意识增强等因素也促成了宗教的自我改革,宗教在影响社会发展的同时,又随时在顺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可见,宗教作为一种精神文化现象,具有一般社会文化的基本属性,既相对独立,又具有普遍性的影响力,它始终不能脱离自身赖以产生和生存的社会历史环境,也不可能变成凌驾于社会历史环境之上的永恒存在。因此,宗教作为一种精神文化现象,自然归属社会文化的范畴,也就自然具备了服务社会建设的工具属性,成为社会建设中可资利用的重要因素。于是,充分发挥宗教文化整合社会的功能,不仅可能,而且完全可行。

毋庸讳言,引导信教农民全面融入现代政治生活,促使政治文化与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并不是要把目光局促在意识形态领域,继而试图探寻并发现宗教世界观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契合点,这样做不仅徒劳无功,而且会迷失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统领意义。因此,这种引导,只能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前提下,很好地秉持理一分殊的理念,彻底打破宗教的社会实践与社会主义理想不相容的认识樊篱,进而探索宗教的道德规范、价值准则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要求的统一性,充分发挥宗教整合社会的巨大功能,在稳定社会情绪、坚定价值取向、调节利益冲突、促进文化融合等方面寻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契合点。宗教抑恶扬善的戒条与和谐社会的道德取向殊途同归,其热心公益、人人平等、互助互爱、克勤克俭、恪守诚信的观念和理念与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并无二致,信教农民对美满幸福生活的理想追求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目标并无悖逆甚至不谋而合,信教农民思安定、求发展、盼富裕的心愿与党和政府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决策部署相得益彰。总之,充分发掘并发挥宗教整合社会的积极作用,可以使我们在法制和制度手段之外,拓展出一条引导信教农民投身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三、发挥市郊农民在农村和谐社会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是上海农民政治文化建设的根本取向

上海农民的政治现代化不会从天上掉下来,终究还要靠市郊农民自己的力量来实现。我们要构建的农村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我们讲,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党的领导是关键,政府主导很重要,但农民是农村和谐社会的主体,也是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在上海市郊,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是上海农民实现自己的利益、创造美好生活的共同事业。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需要政府主导,离不开国家大力支持,但最根本的还是要的市郊农民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作为独立政治人格的每个农民都要做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促进者,不能幻想政府会把什么都包下来,不能坐等国家赐给一个现代化的农村和谐社会。因此,市郊农民就更需要不断坚定自尊、自强的政治行为理念,大力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以坚韧不拔、百折不挠的斗志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用诚实劳动和模范行为做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者、推动者、促进者。要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和尊重人民群众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大力培养拥有先进政治理念的新型农民,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弘扬自力更生、顽强拼搏、团结协作的昂扬精神,倡导自主创业、艰苦创业、和谐创业,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环境,不断开创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生机勃勃的局面。

上海文化论文篇6

二、“海上福州”船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一)福州水体、海岛海岸景观资源与游艇产业发展

1.水体景观资源丰富。闽江是海西经济区水系中最大、流域最广的河流。穿城而过的闽江即为福州创造了“襟江带湖,东南并海,二潮吞吐,百河灌溢,山川灵秀”(《闽都记》)的奇景,更使福州真正成为海纳百川,汇聚闽山、江、海精华于一体的有福之州,成为昙石山文化、黄土仑文化、闽越文化的发祥地和重要生存空间。福州其它的重要河流还有大樟溪(234公里)、梅溪(78公里)、鳌江(137公里)等,其中鳌江的潘渡一带山青水秀,又有贵安温泉,宜于发展旅游业。其余还有起步溪,三溪、龙江、太城溪(石睦溪)等河流。福州市的主要湖泊有人工湖“西湖”以及东张水库、山仔水库等。西湖是福州历史最古老、最为重要的园林景观类文化遗产。西湖位于福州城区西北侧,西晋太康三年(282年)开凿,唐末五代时被辟为园林游览区。西湖公园现有陆地面积14公顷,水面30公顷。湖中有开化、谢坪、窑角三屿,以柳堤及玉带、飞虹、步云3桥接连。园内有开化寺、桂斋以及古堞斜阳、湖天竞渡、荷亭等景点20处。

2.海岛海岸景观丰富。福州海岸线漫长曲折,自罗源的鉴江至福清的江兜长800公里,海域面积约2.7万平方公里,远大于陆域面积。福州沿海岛屿星罗棋布,岛屿有545个,面积520平方公里,岸线总长1137公里,分别都超过福建省海岛总数、总面积和岸线总长的1/3。较大的岛屿有江阴岛、琅岐岛、粗芦岛等。江阴岛面积76平方公里,是福建省第五大岛。岛屿由于长期受到海浪的拍击和侵蚀,形成奇异多姿的海蚀地貌,如海蚀洞、海蚀柱、海蚀桥、海蚀崖、海蚀平台等。

3.水体、海岛海岸景观资源开发。福州游艇(制造与休闲)产业发展有巨大潜力与优势。福州水体、海岛海岸景观资源极为丰富,传统的陆路休闲观光旅游得到较好的发展,但水上休闲观光度假旅游发展很有限,主要是闽江一日游。福州游艇产业发展才刚刚起步,但有巨大潜力与优势。与国内游艇产业发展最好的厦门相比,福州游艇业起步略晚,对台对外交流弱,设施建设也滞后,但福州游艇产业发展有巨大潜力与天然优势,除了前述的丰富的水体、海岛海岸景观资源外,还有优良的游艇码头等设施建设条件。福州港由闽江口内港区与江阴、松下、罗源湾3个海湾海港区四部分组成,海湾海港区大多内有山峦环卫,外有岛屿屏障,港阔,水深,建港自然条件十分优越,甚至可以形成天然的游艇停靠点。再加上闽江拥有得天独厚的停放游艇的条件,在内河建设游艇码头相对海上要便宜很多,周边的配套设施也非常成熟。这一优势在省内别的地方并不多见。除外,福建最大的游艇消费市场在福州,福州的消费潜力远超厦门。

(二)船文化遗产类资源与福州旅游和影艺业发展

1.福州海上丝绸之路文化与郑和下西洋文化资源——世界古代最著名的、最有影响力的船文化资源。海上丝绸之路是古代中国与外国交通贸易和文化交往的海上通道。福州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之一。自汉以来,福州一直是中国持续繁荣的最重要的国际性港市之一。汉时,福州港(东治)为中国东南最重要的海上交通枢纽;唐时福州为中国三大港市之一;宋时与泉州同为中国四大港市之一;在元时泉州港成为世界性大港之时,福州港依旧是中国繁荣而重要的国际性港市;明时福州成为郑和下西洋的基地和朝贡贸易的主要港市。明代航海家郑和七下西洋,是人类航海史上的光辉历程。它进一步打开了中国通往欧、亚、非大陆的海上通道,大大地促进了中国与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对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福州是郑和下西洋的驻泊基地。从1405年到1433年的短短28年里,郑和船队先后七次共计近19万人(次)从福州长乐出发,足迹遍布亚非30多个国家和地区。郑和船队驻泊的长乐太平港的时间,短者二、三个月,长者则达十个月以上这对于驻泊地福州尤其是“十洋成市”长乐的影响是难以言表的。[5](1)“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世遗申报点):海港设施:迥龙桥与邢港码头、东岐码头、圣寿宝塔,见证了福州港作为海上贸易港口的地位与重要作用;外贸商品生产基地——怀安窑址作为,是福州地区成为海上丝绸之路重要外销瓷产地之一的重要佐证;文化交流产物——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天妃灵应之记碑,真实记载了当年海上贸易盛况、当朝对外贸易政策、海内外民族生活习俗及东西方文化交流等历史信息,是见证当年经贸文化交流之繁盛情景的重要证物。(2)郑和下西洋文化遗产资源:天妃灵应之记碑、郑和史迹馆、漳港显应宫、西关天后宫及郑和广场与郑和开洋节等。(3)福船与郑和宝船(大号福船)文化资源:福州是福船技艺重要发祥地,福州传统的福船技艺因先进的福州船政的兴起而中断承传,但福船所承载的海洋文化精神却因福州船政的继承而进一步弘扬,福船是“海上福州”文化标识。福船与郑和宝船是福州极其重要的船文化产业资源。

2.“船政文化”资源:中国近代最著名的、最有影响力船文化资源。福建船政局建筑群占地40万平方米,是我国近代化过程中“洋务运动”的产物,1866年,左宗棠、沈葆祯在马尾设“船政局”,创办马尾造船厂、船政学堂。福州成为中国近代海军和造船工业与近代科教文化摇篮。福州船政与船政学堂创造了许多第一:开近代中国对外开放之先河;近代先进科学技术之倡首;中国近代教育的发祥地(创办了中国近代第一所科技专科学校即高等职业学校,创立留学生制度,派遣中国第一批成人留学生);中国近代新文化的传播地;中国近代海军第一艘军舰,中国第一架飞机,中国近代第一支海军,等等。马尾船政文化主题公园包括罗星塔公园、马限山公园、马江海战纪念馆、中国近代海军博物馆和船政遗址等的景点,以及船政创始人左宗棠、船政大臣沈葆桢的雕塑,造船浮雕,展现邓世昌、严复、詹天佑等船政群贤的石雕等。主要遗产类型有:(1)船政建筑群:造船厂、船政学堂、轮机厂(车间)、绘事院、飞机滑道、钟楼、一号船坞、海军练营等;(2)船政题刻群:船政环境保护碑、马江昭忠祠碑等;(3)船政史迹馆:马尾船厂史迹馆、昭忠祠、中国船政博物馆;(4)其它相关文化资源:中坡炮台、英领事分馆旧址、圣教医院、梅园监狱、喇伯顺洋行旧址、罗星塔等遗产景观公园。

3.其它重要船文化资源。见证福州源经汉唐、宋、元、明、清各朝代港市繁荣发展的三坊七巷、朱紫坊、烟台山与上下杭等历史文化街区;水师旗营琴江满族文化村、梅花古镇等海洋军事文化街区;源自汉的水上居民(疍民)文化;及海洋特色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部级的福州陈靖姑民间信仰习俗、马尾—马祖元宵节俗、福州聚春园佛跳墙制作技艺等3项,省级的福州陈文龙信仰民俗、福州疍民渔歌、福清新厝车鼓舞、长乐琴江台阁、福州永和鱼丸制作技艺、滩涂泥撬制作工艺、福州民天虾油制作技艺等7项,以及市级的连江文武太平王民俗、长乐马头林闰端阳龙舟竞渡传统习俗等。

4.丰富独一无二的船文化遗产类资源:福州船文化休闲旅游业和影艺业大发展的核心资源与优势。福州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郑和下西洋文化资源及船政文化等船文化资源的内涵之丰富和历史地位之重要毋庸置疑,资源价值不可限量,其目前的发展并未“物尽其用”,资源的价值远远没有实现其应有的影响。在遗产旅游上,景色优美、内涵丰富马尾船政文化主题公园的吸引力远未发掘发挥出来,享誉世界的“海丝”文化、郑和下西洋文化缺乏富有创意的表现载体而失去吸引力;在影艺业上,《船政风云》电视剧的吸引力与对船政文化旅游的促进都较一般。《郑和下西洋》电视剧本身有较强的吸引力,且对福建、福州在郑和下西洋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表现,并浓墨重彩地描述了郑和与福州、长乐的特殊历史渊源。但电视剧没有给福州、长乐增加新“遗产”(演视)。在未来发展中,能否整合周边各类旅游的资源,能否将其置于更为广阔的文化背景和体系中加以发掘和利用,形成既有协同效益产业集群,又有引领发展的拳头产品,是船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

三、“海上福州”船文化产业发展若干建议

(一)船文化产业发展思路与定位:

把福州打造为世界船文化旅游之都和“海丝”人文交流合作重要枢纽“海上福州”船文化产业发展潜力巨大。福州船文化产业发展资源丰富,以船文化为基础的福州海洋文化是中国海洋文化的集大成者,是中华民族特色文化的重要内容,发展潜力巨大。福州船文化资源及其产业缺乏有效整合,缺乏有影响力的拳头产品。“海上福州”船文化产业发展思路就是把握好当前文化产业发展与国家“海西”建设与“海丝”建设的机遇,把福州船文化产业发展与福州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与福州新区、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及与福州“海丝”战略枢纽城市建设相结合,以充分整合发挥福州船文化资源优势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船文化产业发展资源和市场,以世界级船文化旅游项目(产业集群)建设为抓手,把福州打造为世界船文化旅游之都。使船文化旅游同三坊七巷、温泉、永泰青云山云顶、鼓山鼓岭及寿山石雕与脱胎漆器等发挥山、海、文化、生态、养生旅游协同效应,促进福州成为世界旅游目的地和“海丝”人文交流合作重要枢纽。

(二)船文化产业发展对策建议

1.重视和加强福州船文化宣传:把福船作为“海丝”文化与“海上福州”文化的象征与标识,将其元素融入城市建设与城市生活之中,加强对外宣传。福船是福州文化、还中国海洋文化乃至中华文化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以船文化为基础的福州海洋文化是福州居民几千年“面向四海、建永福家园”的实践中承传与创造的文化,不仅是闽都文化的核心内容,而且是中国海洋文化的杰出代表乃至集大成者,是中华多元一体文化的重要一元。她继承发展了闽越文化、儒家文化、移民文化、侨文化及海外文化等的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福州海洋文化形成的“开放包容、团结开拓、务实创新、居安思危、为天下人谋永福”即“海纳百川、开拓永福”核心特质与现代精神,是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福州海洋文化推动了中外文化交流,促进了中华民族文化创新发展,推动了我国改革开放、全球化和海西建设,也必将推动“海上福州”建设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面向四海、乘风破浪、集科学和艺术于一体的福船形象可以很好地体现福州“海纳百川、开拓永福”的核心特质与现代精神,也很好地体现“海上福州”建设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时代实践。

2.把闽江口船文化景观群打造为超5A级旅游景点——建3个协同的5A级品质的旅游景点:——建设闽江口船文化遗址景观群:加强闽江口的海丝、郑和下西洋、船政等船文化遗址群与港口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开发;建设中国船文化博物馆(福船博物馆、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中外名船展览馆);以市场化方式筹建郑和广场(城市综合体)或宝船酒店等。——仿制(古代)中外名船,建设独特的船文化风景风情:以市场化方式仿制(古代)中外名船(用现代材料与动力)用于福州河湖江海岛吃住行游购娱及商务等的多元旅游;建设闽江口古代中外名船风景风情区与现代名船(游轮、游艇、帆船)风景风情区。——建设海洋影视基地(国内外不少影视基地都是著名的旅游景点),大力发展海洋影艺产业(影视剧、舞台剧);扶持和重奖反映福州船文化内容的优秀影艺作品,不断提升闽江口船文化遗址群景区吸引力。

3.举办“海丝”文化节:与泉州、莆田联办,把“海丝”文化节作为国家“海丝”建设的战略新平台和新载体,福州创办好“海丝”船文化旅游节、“海丝”电影节,进一步提升“郑和开洋节”,举办郑和下西洋610周年纪念活动(2015年)。

4.大力发展游艇(制造与消费)产业,构建游艇产业集群。将船舶游艇产业作为福州对台和对东南亚合作重要项目(争取成为中国——东盟海洋合作中心(福州)项目内容),积极举办游艇、船模产品展览交易会,加强对台对外合作交流;加强游艇码头等水陆设施建设,充分发掘水上旅游资源优势,鼓励游艇消费,大力扶持游艇休闲旅游业发展;大力发展船模创意产业。

上海文化论文篇7

近日,上海家化2016年年报数据显示,上海家化2016年全年实现净利润2.16亿元,较上年大幅下降90%。不过,该公司实现营收53.21亿元,较上年下降9%,这一降幅大大低于净利润。

天灾还是人祸各有各的说法。上海家化原董事长葛文耀在微博上表示责任全在2016年11月刚刚离职的谢文坚,并公开举报他侵吞公司资产等。

对家化非常了解的权威人士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上海家化此前管理层通过向渠道塞货等方式,导致市场上存货较多,以后销售存在难度,同时家化这几年员工大幅增加和管理费用的增加,导致成本在近期内降不下来,两年内家化的业绩难以恢复,新任管理层面临的是个烂摊子。”

不过对于葛文耀关于业绩的解读和对谢文坚的举报,上海家化董秘办向记者表示“你听听就好了”。而谢文坚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葛文耀的言论将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业绩急转直下

上海家化在年报中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所以下降,主要是因为公司于2015年出售江阴天江药业23.84%股权取得一次性投资收益,以及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上升。

年报中称,去年上海家化结束了花王业务。2016年,上海家化花王营收9.45亿元,净利润为0.33亿元。在结束花王后,上海家化已经找到了新的业务。目前,上海家化已获得了英伦喂哺品牌在中国的独家权。

知名营销专家路胜贞认为,对于上海家化这样一家充满想象力的公司,别的公司品牌,虽然能够增加自己利润,但会有损自己的品牌形象,反映出家化品牌开发能力和创新力不足。不过上海家化公关部向记者表示,这是正常的经营情形。

葛文耀在微博上发文指出,即便剔除一次性投资收益,上海家化2015年的净利润也有8.18亿元。再往前追溯两年,2014年净利润为8.98亿元,2013年为8亿元。2016年锐减为2.26亿元,难以用上年基数大作为掩护,以销售费用投入大为借口也很勉强。

2011年11月,平安斥资50亿元从上海国资委手中买下上海家化集团100%股权,成为上海家化的控股股东。2013年11月,谢文坚从强生医疗中国区总经理任上到上海家化接过葛文耀的董事长一职。

2016年11月25日晚间,上海家化公告,谢文坚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等相关职务,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上海平安与葛文耀交恶,因为平安信托在处置家化资产时急于套现、反对葛文耀并购海鸥手表、未能履行当初的70亿投资承诺等一系列行为使得矛盾不断激化,最终迫使葛文耀、王茁(原上海家化总经理)等家化高管大批量离职。

一位接近葛文耀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去年谢文坚离职时,葛文耀就说家化其实已经巨亏,家化每年的毛利就30亿元,但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已经达到30亿元,另外,还有一些过期的产品未提坏账准备,实际上都已将毛利润耗尽,哪还有利润,不排除还有漏洞没有对外披露。”

对于葛文耀的批评与举报,谢文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葛文耀已跨过底线了,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上海家化公关部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公司对个人言不评论。自张东方董事长上任后,公司采取‘研发先行、品牌驱动、渠道创新、供应保障’的经营方针,以‘创新领先、增长领先、品质领先’为战略目标,致力于成为美容护肤、个人护理、家居护理的最佳提供者。公司将不断与时俱进,将民族企业做大做强。对于历任领导人,公司感谢他们对企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

新掌门人能否力挽狂澜?

在经历了葛文耀、谢文坚两代掌门人后,业绩上大起大落的上海家化迎来了首位女掌门人张东方。

2016年11月,上海家化公告称,由张东方接替谢文坚担任新任董事长。

张东方曾在维达国际担任执董兼首席执行长,据上海家化资料显示,张东方曾任维达国际CEO,在任6年间,维达业绩大幅增长――从2009年年末28亿元的销售额增长至2015年年末的近百亿元。

据接近葛文耀的人士告诉记者,张东方曾拜访过葛文耀,这是受平安集团所使,目的是为了让葛文耀不要对外批评平安集团。

葛文耀在微博中表示,仅三年,具有这么优秀的市场和财务基础的企业,注定被搞得败落了!这些数字(年报披露业绩)不包括虚账(渠道里塞满货);假账(许多费用不进);花王纸尿裤大幅增长、掩盖自己品牌下降;2013年还有1.7亿股权激励成本,少计了利润基数;大量坏账坏货未有计提,集团和上市公司共卖掉50亿非化妆品大大升值的资产。

葛文耀因此要求相关部门和平安集团调查谢文坚。净利润从近10亿下降到可能亏损,经营性现金流从十几亿到负数,上市公司和集团都面临亏损,谢文坚是否掏空了家化,证监会刘士余主席讲话后,应该立即立案调查谢文坚!

谢文坚主政时的家化也曾过葛文耀当领导时进行关联交易,搞利益输送。张东方上任后撤诉。

上海文化论文篇8

一、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基本前提的生态环境

研究都市的法律文化,首先要抓住“都市”这一基本要素。都市给人的最表象的特征就是它不同于乡村的生态环境,都市法律文化就是在这样一种生态环境下生成和演化的。所谓都市生态环境是借用自然科学的生态学概念,即对植物、动物机体适应环境的研究。在自然界,有机体通常系统地分布在一定的空间位置,从而实现物种之间的某种依赖和平衡状态。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首先将生态概念运用于对城市的社会学分析,主要探讨城市空间分布与城市社会的关系,提出城市布局的 “同心圆理论”[1].我们这里借用生态环境的概念,对都市人口、地理、街区、交通、资源、居住等“自然因素”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关系进行分析,说明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前提,展现都市法律文化区别于现代乡村等其它法律文化的都市特色。当然这种分析需要大量的微观实证的考察,在这里,我只能大致勾勒出一些基本的轮廓和进一步研究的进路。

1.都市人口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与乡村一个最明显的自然特征就是人多且成份复杂。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与都市人口有复杂关系,但是我们认为有两个方面是基本的,即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

(1)都市人口规模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单位空间人口规模扩大,导致对人口的管理更依赖普遍性的规则,并且趋向理性化,如果只依靠个别调整或非理性方法,不仅成本巨大,而结果必然是混乱;众多的人口在争夺都市资源过程中,像自然生态环境中发生的情形一样,必然产生分化,各自占据不同的行业,处于不同的职业位置,导致有秩序的“生态分布”,并形成“共生”和“依赖”的“生物链”;由于“见多不怪”,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关注的可能性减少,出现都市人的“冷漠”现象,不关心别人的“家长里短”,都市成为“陌生人社会”,个人的自由度增强。可见在都市里,人们更容易具有理性的观念、遵守普遍规则的观念、秩序观念、个人权利的观念等等,而这些正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基本元素。

由于人口众多,从总体上原子化程度提高,但是在微观层面,更容易形成“亚群体”的关系,也就是与乡村比较,人们在都市众多的人口中更容易找到与自己兴趣、爱好或利益相同的人群,从而结成小的生活圈。所以都市会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如行会、协会、同乡会、职业团体等等,在这些组织里有它自身的规则和文化,更能实现“自我统治”。这正是市民社会产生的土壤,而市民社会是现代法律和法治观念的社会基础。

人口众多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不一定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这一点,在中国,像上海这样的大都市特别重要。上海有近1800万人口,每天还有300万左右流动人口,这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而上海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城市,满足如此庞大的人口的基础设施并不完善和充分。所以我们常常看到的市民不遵守交通规则,环境卫生意识较差、个别地区秩序比较混乱等等。我们认为,这些现象除了市民法律素质问题之外,可能更多是人口与城市的承受能力问题,是一个“客观问题”而不是“主观问题”。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城市也有这种现象,如大量的贫民区的法律文化较差,一个人到了贫民区也就“不守规矩”起来,到了高尚区就变得 “循规蹈矩”。这同样不只是人的素质问题,而是物质基础问题。“仓廪实,而知礼节”应该是我们考察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应采取的唯物主义观点。

(2)都市人口结构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人口与都市文化生成的关系,最重要的还是都市人口的复杂结构,主要有年龄、性别、种族或国别等。我们以上海为例说明:

首先,来看年龄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上海人口的年龄结构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原上海市民老年化加剧,新上海移民呈年轻化样态。而在新移民中,除了一部分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口外,还有大量的外来务工的农民,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正是这种复杂的年龄结构和人口素质,导致不同人口对法律文化生成和传播的作用不同。例如年轻人口更容易接受现代法律文化,而老年人口可能更具有传统法律文化,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原上海的老年人口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由于更早地接受上海这一现代化都市的文化影响,不一定比新从乡村来的年轻人口对法律文化接受差。

其次,让我们来看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与上海法律文化生成的关系。种族问题在美国等国是重要的分析纬度,在我们国家,起码在上海不是突出问题。但是上海作为中国最具有国际化特征的大都市,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对上海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具有重大影响。上海有大量的外资企业人员、外国留学生、旅游观光人员等等,还包括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的人口;同时上海还有巨大的来自安徽、山东、江西、湖南等内地进入的人口。这些人口在上海人口中的比例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上海法律文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人口会带来现代的法律文化,从内地落后地区来的人口带来更多传统法律文化,从而对上海法律文化产生冲击和影响。

以上我们对人口规模结构与法律文化生成关系的分析还很简单,但是我们的目的是要说明,在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传播和接受中,人口规模和结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2.都市空间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空间因素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征,又反过来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样态。我们这里讲的都市空间主要指都市的地理位置、街区的分布、居住的场所和交通的布局。都市生态学认为都市空间分配是一个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布局。我们认为,都市空间的形态还应该是一种文化现象,受一个城市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1)都市的地理位置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地理位置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但我们认为以下都市地理位置,对都市法律文化影响较大:沿海城市、商业重镇。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沿海城市对外开放更加方便,和现代文明接触更加频繁,所以法律文化较浓;而内陆城市相对闭塞,开放程度较低,所以法律文化力量较弱。商业重镇一般处于大江大河或其它交通便利之处,所以商贾云集,商业文化基础较好,而商业文化与法律文化更加接近。上海既是一个商业重镇,又是沿海城市,一方面,上海是中国最大的河流——长江的入海口,故其商业可以说是 “生

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另一方面,上海身临环太平洋区域的前沿,和世界一些最发达地区的法律文化交流更加频繁。上海的地理位置使上海成为我国法律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因此,对上海法律文化的培育也就不能忽视其地理位置因素的作用。

(2)都市街区的分布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街区的分布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反过来对都市法律文化又产生重要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建设应该考虑都市街区的布局所能发挥的作用。

首先,街区分布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在西方近代国家的都市里,由于其法律文化是以工商业社会和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所以都市的中心或黄金地带往往是商业区,而非国家机关[2].一般而言,法律文化更重视社会而不是权力。例如上海市政府,原来在上海黄金地段的外滩,而现在则搬到人民广场,以及徐汇区等其他城区。我们认为这是上海法律文化进步的表现。

其次,街区分布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影响力。我国现在还有很多都市的黄金地段或中心城区是国家机关,典型的如北京。处于城市中心或副中心的机构,与一个城市或区域不同方向人口的距离基本相等,因此对城市各个方向的影响力是大致相等的。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商业区,表明商业文化在城市中处于中心位置,商业文化影响力大;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权力机构,表明权力文化影响更为显著。我国是一个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法律秩序的建立与法律文化的形成,更多的需要国家权力的推进,因此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机关处于城市或城市区域的中心地带,既方便市民的接触,也有利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的传播,所以在一定的阶段是具有合理性的。

再次,都市街区的分布影响法律和法律文化的支配范围。例如在都市中心,法律及其文化处于支配地位;而在都市圈的城乡接合部非正式的制度及其文化往往具有很强的力量。又例如,在地面街区法律及其文化是主流;但在地铁等地下街区,往往有更多的违法和犯罪。

(3)居住场所和交通布局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居住和交通是城市生活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无论是作为生活方式的法律文化,还是作为观念意识的法律文化都与其紧密相关。

首先,中国都市居住区域和交通布局更多受国家法律规划的控制。例如上海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改造的重要任务是住房问题。为此上海市政府在住宅布局规划、撤迁安置、功能配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府在这种城市改造中呈现的法律行为,对市民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影响巨大。

其次,都市居住和交通关系更多表现为正式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自然的血缘和习惯。都市的居住和出行方式跟乡村比较,更多符合法的要求、依靠法的运作。例如上海人的住宅基本关系是法律上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亲戚朋友等血缘道德关系。水、电、煤气、保卫、环境等都依靠陌生人供给,彼此遵循法定或约定的规则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人们的居住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又是都市法律文化孕育的基本场所。又例如,在上海人们出门都离不开交通,很多人每天上下班花费在道路上的时间为3、4个小时不足为奇。现代的交通如轨道交通、地面交通、私人轿车等,没有一样离得开正式的法律规则的调整。随着上海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上海的城市交通将成为城市发展的关键问题。相应地,上海的交通布局和人们的交通行为方式将成为都市法律文化的最重要的表现和内容之一,也成为塑造都市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

二、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内在根据的社会因素

关于文化生成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一些相对立的理论范式[3].首先是“唯心范式”与“唯物范式”的对立。作为三大古典社会学家之一的韦伯认为,是人的文化观念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形态和发展,例如西方文化中的形式理性主义传统,导致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西方法律社会的形成,形式理性决定了西方社会的基本轨迹。同样作为伟大的古典社会学理论先驱的马克思认为,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文化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其次是“结构范式”与“互动范式”的对立。作为结构范式的古典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文化是社会的结构性要素,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文化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内化到个体之中,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而互动范式则认为,文化是微观互动的个体的主观定义,互动产生文化,而不是文化决定互动。

我们认为,“我在文化之中,文化在我心中”,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根植于作为结构性要素的社会存在,如现代都市生产方式和劳动分工、现代都市社会分层、现代都市社会组织、现代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现代都市的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等;但是在承认这种结构性要素的前提下,个体的微观互动仍然是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途径,如现代组织的运作、现代性大众消费、市民与权力的互动、以及现代性仪式、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等。因此,这里既有对都市法律文化宏观结构背景的分析,又有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主体行动和主观意义的微观分析,是一种宏观结构背景下的行为分析。

1.现代产业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经济基础在于现代产业,现代化都市产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分工,即把工作划分为人们专门从事的许多不同的职业。正是由于分工的存在,人们的相互依赖性加强。根据迪尔凯姆的看法,角色的专门化会加强社会团结。人们通过互相依赖,联系在一起,成为一种“有机的团结”,而不是作为孤立的、自给自足的个体间的 “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相适应的是更多强调权利、平等和合作的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迪尔凯姆称为“协作性法律”,即现代法治和法律文化;与机械团结相一致的是更多强调义务、不平等和控制等以惩罚为中心的法律,或者因血缘、地域而不能不发生的道德、风俗、习惯性强制。[4]

现代都市产业结构[5]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世界上一些最现代化的国际都市主要是第三产业和第四产业的基地。例如上海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进行了大规模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上海的产业发展目标是国际贸易、金融、航运中心和信息港,所以主要发展第三、第四产业。现代都市这种产业结构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因为这种产业具有更强的超越时空性,所以更依赖于信用机制。法治而非人治、正式的法律规则而非道德和惯例,才是现代都市产业需要的最根本的信用机制[6].例如,人们把终身积蓄的财富交给银行、投资基金、证券市场,不是因为了解这些组织的人品和道德,而是相信法律和法治。

所以,现代化产业的存在和运作离不开法律环境的保障;同时,现代化的产业本身就是法律文化的表征。没有现代化的产业,就不可能有现代都市法律及其文化,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意识形态关系理论的深刻洞识。

2.大众消费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化的产业导致大众化消费。在现代都市里,大量的消费品被现代化的产业生产出来,大众消费成为现代都市最具特色的文化景观,是区别于传统文化、乡村文化最显著的标志[7].“旧时王榭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

山珍海味、天下美食、国际名牌,这些在传统乡村社会只有帝王将相、达官贵人才能享用的东西,都市普通百姓都能享用。随着大众消费在都市的普及,与之伴随着的消费文化也就进入千家万户。消费不仅成为一种时尚、成为一种身份或社会地位的标志,也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各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制度、消费者维权活动、消费者组织在都市出现;消费信贷、消费保险、消费合同等现代法律制度和规则成为都市市民的生活常识。这样,现代的法律文化也就随着大众消费普及到普通市民身边。

不仅如此,文化本身也成为一种大众消费品。在传统社会或乡村,文化是一种奢侈品,所谓文化活动只限于所谓的精英阶层;而在现代都市,文化生产成为一种产业,“文化工厂”、“文化消费”的概念已是司空见惯。因此过去只有少数权力精英和职业精英,如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等才掌握的法律知识,现在也能被大众所接触。总之,大众消费带来大众文化,而这种大众文化正是现代法律文化最重要的滋生土壤。

3.都市社会分层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物质资料生产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在社会精神文化的生产中也处于支配地位。现代的社会学理论也认为,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划分标准除了经济地位,还应该包括权力、声望、文化资本等纬度[8],例如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使个体区别于其他人的因素越来越不是基于经济或职业因素,而是基于文化品味和闲暇嗜好”[9].因此文化和社会阶级、阶层相关联,不同的阶层的法律文化多少是不一样的,其对法律文化的态度也是不相同的。

西方古代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中产阶层是法治建立的社会基础。在现代都市,中产阶层并不是一个内部一致的概念,他可能包括从服务行业的雇员到学校老师、专业医疗人员等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大多数观察家认为,在当今西方现代化的法治国家里,人口中大多数属于中产阶层。中产阶层之所以是法治的社会基础,主要是由中产阶层的经济地位决定的,中产阶层向上流动和向下流动的可能性都相对较小,所以他们是希望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力量,他们的经济地位既依赖法治的保障,又是法治秩序稳定的根基。所以,上海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同样不能忽视上海的社会阶层的因素。

4.现代都市社会组织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组织在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更重要。组织把我们带到这个世界(如医院),给我们的成长加上标记(如学校),并且当我们死亡的时候,又看着我们离开这个世界(如殡仪馆),所以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组织。韦伯最早对现代组织的兴起提出系统解释,他认为组织是以一种跨越时空的、稳定的方式把人类的活动或他们所生产的物品协调在一起的一种手段[10].现代组织是科层制,科层制这个词由蒙西尔·德·古尔耐(monsieue de gournay)首先使用。他把一个名词“办公室”和一个来自希腊语的动词“统治”连在一起,因此科层制指官员的统治。在典型的科层制之下,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等级,所有的任务都由程序化的、严格的制度来控制。韦伯进一步认为在现代社会,科层制不可避免地要扩大。

科层制本身需要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来组织和运行,科层制使都市生活相应地“格式化”,我们几乎所有的行为,公行为和私行为、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等都必须按照理性的规则来进行。这种依照正式的、理性的规则来行事的特征,就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明显特征。

5.政治权力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在现代都市环境下,政治权力无处不在,都市里集中了更多的官方机构和公权力的人,因此有更多的官员、警察、法庭等。这些政治权力与市民的互动,催生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传播。例如,都市政府与市民互为法律文化的主角,权力要受到公开监督,执法要经严格授权,并应程序公平;政府免费的公园体现了政府对民众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公民争取更充分休息权的诉求也得到了回应;公民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政务来行使自己监督的权利。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也一样,政府控制的主要是政策、财政性资金等社会资源,这就会要求去建立一个法治的政府并严格依法行事;企业要求平等对待和自由的竞争,对政府规制提出合法合宪的法治要求。

在中国的都市,政治权力推进法律文化的力量往往更大。例如上海是中国最发达的工商业城市,根据市民社会产生法治的理论,上海应该有更多的法律文化。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北京而非上海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中心。北京有中国一流的法律院校和科研机构;强大的媒体向全国传播着法律文化;更多的法律研究和实用型人才汇聚北京;最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研究成果产生于北京。这其中的原因就是中国的法治是国家推进的而非市民社会演化的,国家权力和官方推动是法律文化的生成的主要力量。

三、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机理

法律文化的生成,通常的观点是基于国家的推动或者社会的自发生成,西方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二元对立关系,尽管当代西方国家与社会有走向重合的趋势;而我们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是一个统一整体,尽管目前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现象。现代都市法律文化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共同作用的条件下生成、传播、并为民众接受并进而影响到国家与社会。

(一)都市法律文化的产生

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必须经由(通常是有组织的)社会行动创造出来。[11]法律文化在文化之中比较特殊,由于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它并不是简单地由单个的个人或者一个小的社会群体就可以产生的,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国家和社会的合力生产出来的。

国家以许多方式影响了法律文化的生成。其一、国家与地方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运用权力来塑造法律文化的基础——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国家对法律的内容和思想进行选择,按照其想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进行法律制度的建构,国家以其权力为法律文化的生成作了方向性的选择,在多种可能性中确定某一种为主流的法律文化。其二、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法律文化生产的环境产生影响。国家在建立行政机构时,对机构的权力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有机构内部的限制,如内部监督部门;机构之间的限制,如相互分工制约;同时存在机构外部的限制,如舆论监督,公民信访等途径。这些对于行政权的限制主要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由于设定了良好的程序,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经过程序的过滤得以实现公正、平等,而对于法律文化的主体——公民来说,在参与行政行为的时候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制定的程序所追求的法律文化的精神。这种存在于每个人周围的法律环境对于法律文化的产生与接受有着无比寻常的作用。其三、国家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文化的精神作出诠释。法律文化的形成还有赖于人们的法律观念,依赖于人们的法律信仰。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没有法律信仰,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无望的。”[12]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些国家就会得到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13]国

家以公正严明的司法裁判,透明清楚的司法程序,体现法律追求目标的司法解释,对参与以及关注单个案件的个体会形成强烈的亲身感受,其判决的倾向性将会对个体的法律信仰的形成进而对于法律文化的生成有着巨大的影响。

社会是法律产生的基础。作为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力,且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法律产生并运行于利益的冲突与协调之中。而其在产生之初发生了异化,即在利益调适中更多地承担着维护专制特权统治秩序的角色,直到近代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并使国家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的需要,民主精神和法律至上的要求才得到确认和弘扬。[14]近代市场经济、契约自由、民主政治的发展孕育了法律。而市场经济下的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和利益主体是形成法律观念和建立法律国家的根本性因素,正如郝铁川教授所述:“现代法律建立在相异的多元化所有制(产权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经济基础之上。”[15]市民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以一定的形式构成的,当这些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法律上表达他们的意志。这种要求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现代法律最初始的根源。市场经济使社会分工更加细致,这些社会分工创造出一些新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在那些从事同一职业活动的人们所应具有的同质性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就其性质来说,可以视为职业群体内部的共同价值观念,它对职业群体内部成员的行为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而这些职业道德为了让社会中的个体一进入这个圈子就遵循这些规则,就有了让这些规则上升为法律的需求,而国家为了协调各个利益集团的冲突也有必要用法律来规范各个行业的行为。这样社会生成的规则就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国家与社会在实现社会整合的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文化的生产,国家进行社会整合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手段。首先,从表面上看,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然而实际上立法者对社会规律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秩序演变的复杂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前瞻性的了解。法律社会的法律一方面是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以及公民代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是将运行在市民社会中的规则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法律形式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运行在实际生活中构成社会秩序的社会规则、规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是反映少数人的需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能带来社会的普遍遵守,只能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维持。这样的法律只能是恶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其次,法律的普遍遵守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法律受到尊重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要求。法律在其创制的时候应该广泛地体现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意志,法律一旦形成,它就被赋予了国家的政治形式,具有某种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以强制的方式推行法律。法律秩序的构建应以市民社会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基础,而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是法律文化的核心理念,也应该作为法律文化的共同价值基础。恰如杜尔凯姆的观点,社会整合的基础不是卢梭所说的理性契约,不是斯宾塞所说的出于利益的自由竞争,也不是孔德所说的国家的强制力。社会整合基于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正是这种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为社会秩序提供了保证:它使理性契约得以缔结和履行;使利益竞争得以进行;法律制裁得以实施;国家权力得以执行。[16]

(二)都市法律文化的传播

在一个社会中,并不是每一个个体都有同样的机会获得所有文化的。相反,各种文化客体基于社会化组织的生产和文化传播,达到不同的社会阶层与群体。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也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是文化如何传播的结果。[17]

文化传播的拥有和控制,以及哪些内容被传播,涉及文化与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大众传媒在都市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人们信息的获得大部分来自各种媒体。就我国的现状来看,国家控制了大众传媒的主流声音,如报纸、电视台、广播,国家对其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国家有倾向性地报道、宣传一些事件,在公民中大范围地进行思想上的影响,改变或者建立起其对于法律文化的理念。如孙志刚事件,国家完全有能力将该事件压下,使其无法见诸于任何文字,但国家任由媒体渲染、评论,这是因为国家为建立法律对公民做意识上的引导。权利意识和人权观念是法律文化的基础,如果公民缺乏这些意识,法律文化是建立不起来的,而媒体的持续性大范围的宣传将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反思。国家继而又在法律上做出合乎民众期待的反应,则使大众本来尚存的疑惑变为清晰的概念,这种概念的建立或者改变正是国家运用传媒进行法律文化传播的目的。

都市的教育异常发达,作为大众意识形态建立的主要方式之一,国家将教育作为法律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其中包括全国大范围的普法运动,也包括从中学开始的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国家虽然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但是传播归根到底是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人在社会活动中对文化的分配和享受,是一种沟通人与人的共存关系的文化交往活动。都市法律文化是集体创造的结晶,当然也离不开都市社会成员的集体参与。尤其是在都市群体文化中,人们通过参与群体性的活动,在满足个人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从而促进了都市法律文化的发展。国家控制了大量的传媒工具,但是无法控制所有的媒体,互联网以及无线通信技术的应用,大大加强了社会个体的交流技能,而且不必担心为自己的言论负责。都市人群的娱乐活动丰富,有大量的互相接触的机会,口口相传对法规或者案件的评述时常影响另外的个体。都市法律服务业发达,服务业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进行了必要的法律知识的传播。法学的演讲,对时事的评论等活动也对个体进行教育。

(三)都市法律文化的接受

所谓“文化”,就是指特定社会普遍接受的一套习惯性思维或行为方式,是社会习俗与道德规范的总称;如果人的言行不符合当地文化,就会引起普遍的反感、反对、指责甚至压制。[18]法律文化的产生与传播其最终目的是让社会成员所接受,并且按照既定的规则模式行事。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之所以在社会整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因为它“为社会成员之间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和相互行为提供了一套共同的标准。其不仅是人们相互交往时必不可少的基本资源,更重要的是,法律文化价值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共同的立场。每个社会成员接受了一套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观念,也就类似于形成托马斯所讲的共同的”情境定义“,他们在行为和互动过程中就会处于它的指导之下,遵循法律文化价值中所内含的以及引申出来的规范要求,并以此来规定、控制和协调相互交往的联系和冲突。当这种相互交往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19],同时,也正是在共同价值观念的作用下,这些制度化规则才具有了合法性,得以有效的运转。

国家在传播法律文化时运用了主动的灌输式的模式,更多的是停留在灌输法律规范的层面上,运用各种手段使社会成员了解国家法律文化的取向,并鼓励或者强制大家遵守国家既定的规范。而这种情况下民众

对法律文化的接受是有限的,大家了解了一些法律规范,也照着这些规范去做了,但是其并不都知道为什么这么去做,而大部分仅仅知道如果不这么做我将受到何种惩罚。这种被哈特称为“外在观点”的看法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接受,毕竟通过国家的传播、教育等能理解“法律”精神的社会成员是少数。而大多数按照规范去行为,又了解规范的背后意义的社会成员是从行动中得到感性认识的,这种面对自身利益或者感受另一个体利益因受到规范的约束而变化的认识,使社会个体真正体会了规范的内涵,并进而接受它。一个个体在进行一项诉讼的过程中,会去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会去了解司法制度,在其行为的过程中他便内在地接受了法律的理念。而在社会成员进行经济交往时,最重要的是信赖利益,信任产生于值得信任的行为,其在社会中是否存在,取决于该社会的习惯、习俗以及规范——简单地说取决于文化。这种行为模式是参与到这一行为中来的每个人都遵守并且长久地保存下来的。每一个想要参与进来的人都必须事先了解这些规范,并且他也乐意去了解它,因为他想知道这些规范会带给他什么样的利益。在经济交往中的个体的行动在相互影响着,每个人在行动之前就已接受了这些规范。规范对于社会个体对规范的接受来说提供了一个范本和目标,而行动却是社会个体达到接受规范的途径,同时行动在不断打破规范的同时也在创造着新的规范。

(四)都市法律文化的固化

文化最终都会有一个物质形态以及固定的行为模式的表征,固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社会个体对文化接受的表现,大家接受了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的价值取向渗透到社会个体对物质形态、制度规范以及行为模式的创造、选择、使用上来,法律文化也不例外。

法律是严肃的,不能随意更改,例如法庭被建造得庄严肃穆,人们对于法律的尊敬被完全复制到了法庭这个建筑上。法律的价值其实与法庭的建筑样式并无关系,但是人们在对法律产生了敬畏之心后,潜意识里觉得法庭就应该被建造的庄严肃穆,使人看到法庭就被一种严肃的气氛所笼罩,这种对法律文化价值的品位已经被凝固住了,所以不管哪个国家的法庭、法院的建筑都是显得十分威严,而这种威严并不仅仅是权力的体现,它所反映的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追求。法律追求公平、平等,于是天平被用来当作法律的标志,独角兽被尊为法律的象征。建筑、标志都是文化的产物,反映了大众对文化的看法。又例如,在我看来,法官这一形象已经不是一个人物形象,而应该是一个抽象而又具体的概念,是一个能对事实做出公正裁判的法律的替身。可以感受到的是,当一个社会个体听到“法官”这个词汇的时候,第一反应并不是他是谁,是哪个人,而是他能公正的断案,能给出公平的判决。这样的情况就是法律文化氛围内法官形象的固化。当然法官的着装、法庭的设置、用语、程序都有助于法官形象的固化,然而应该明确的是,最终能使法律文化固化下来的还是法的精神。

社会中的个体以及群体的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在互相冲击的过程中必然要进行妥协,否则将会出现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局面。在妥协的基础上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价值。当这种相互交往的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而规则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人们在接受了规则之后的行为就变得合乎常理,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这种反映法律文化的行为就被固化下来。就如十字路口的红绿灯一样,基于共同的认识,创立了交通法规,民众根据交通法规来支配自己的行为,这样日常性的行为持续了很长时间之后,大家再做出相同的行为时就会变得无意识,并不需要刻意去做这件事,因为这已经变成了一种习惯。

注释:

[1]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2]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3] 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6-16页。

[4] 参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319-320页。

[5] 现代产业主要分为四类:以农业为典型的第一产业;以制造业为典型的第二产业;以金融服务业为典型的第三产业和以知识生产和信息服务业为典型的第四产业。 第二、三、四产业一般都布局在都市。

[6] 参见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8月,第27-62页。

[7] 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第143-175页。

[8] 李培林、李强等:《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第6页。

[9] 转引自[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374页。

[10]见[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438-441页。

[11]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12]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自序第3页。

[13] [希腊]柏拉图:《法律篇》,《西方法律思想史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4-25页。

[14] 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7-148页。

[15] 郝铁川:现代法治“尚异”,检察日报,2000 年3月5日。

[16] 参见郑杭生、洪大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国家与社会——从文化的角度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协调,《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

[17]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宪、许钧主编,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上海文化论文篇9

一、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基本前提的生态环境

研究都市的法律文化,首先要抓住“都市”这一基本要素。都市给人的最表象的特征就是它不同于乡村的生态环境,都市法律文化就是在这样一种生态环境下生成和演化的。所谓都市生态环境是借用的生态学概念,即对植物、动物机体适应环境的研究。在自然界,有机体通常系统地分布在一定的空间位置,从而实现物种之间的某种依赖和平衡状态。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首先将生态概念运用于对城市的社会学分析,主要探讨城市空间分布与城市社会的关系,提出城市布局的 “同心圆”[1].我们这里借用生态环境的概念,对都市人口、地理、街区、、资源、居住等“自然因素”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关系进行分析,说明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前提,展现都市法律文化区别于现代乡村等其它法律文化的都市特色。当然这种分析需要大量的微观实证的考察,在这里,我只能大致勾勒出一些基本的轮廓和进一步研究的进路。

1.都市人口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与乡村一个最明显的自然特征就是人多且成份复杂。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与都市人口有复杂关系,但是我们认为有两个方面是基本的,即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

(1)都市人口规模对都市法律文化的

单位空间人口规模扩大,导致对人口的管理更依赖普遍性的规则,并且趋向理性化,如果只依靠个别调整或非理性方法,不仅成本巨大,而结果必然是混乱;众多的人口在争夺都市资源过程中,像自然生态环境中发生的情形一样,必然产生分化,各自占据不同的行业,处于不同的职业位置,导致有秩序的“生态分布”,并形成“共生”和“依赖”的“生物链”;由于“见多不怪”,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关注的可能性减少,出现都市人的“冷漠”现象,不关心别人的“家长里短”,都市成为“陌生人社会”,个人的自由度增强。可见在都市里,人们更容易具有理性的观念、遵守普遍规则的观念、秩序观念、个人权利的观念等等,而这些正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基本元素。

由于人口众多,从总体上原子化程度提高,但是在微观层面,更容易形成“亚群体”的关系,也就是与乡村比较,人们在都市众多的人口中更容易找到与自己兴趣、爱好或利益相同的人群,从而结成小的生活圈。所以都市会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如行会、协会、同乡会、职业团体等等,在这些组织里有它自身的规则和文化,更能实现“自我统治”。这正是市民社会产生的土壤,而市民社会是现代法律和法治观念的社会基础。

人口众多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不一定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这一点,在中国,像上海这样的大都市特别重要。上海有近1800万人口,每天还有300万左右流动人口,这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而上海是一个中国家的城市,满足如此庞大的人口的基础设施并不完善和充分。所以我们常常看到的市民不遵守交通规则,环境卫生意识较差、个别地区秩序比较混乱等等。我们认为,这些现象除了市民法律素质之外,可能更多是人口与城市的承受能力问题,是一个“客观问题”而不是“主观问题”。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城市也有这种现象,如大量的贫民区的法律文化较差,一个人到了贫民区也就“不守规矩”起来,到了高尚区就变得 “循规蹈矩”。这同样不只是人的素质问题,而是物质基础问题。“仓廪实,而知礼节”应该是我们考察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应采取的唯物主义观点。

(2)都市人口结构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人口与都市文化生成的关系,最重要的还是都市人口的复杂结构,主要有年龄、性别、种族或国别等。我们以上海为例说明:

首先,来看年龄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上海人口的年龄结构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原上海市民老年化加剧,新上海移民呈年轻化样态。而在新移民中,除了一部分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口外,还有大量的外来务工的农民,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正是这种复杂的年龄结构和人口素质,导致不同人口对法律文化生成和传播的作用不同。例如年轻人口更容易接受现代法律文化,而老年人口可能更具有传统法律文化,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原上海的老年人口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由于更早地接受上海这一现代化都市的文化影响,不一定比新从乡村来的年轻人口对法律文化接受差。

其次,让我们来看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与上海法律文化生成的关系。种族问题在美国等国是重要的分析纬度,在我们国家,起码在上海不是突出问题。但是上海作为中国最具有国际化特征的大都市,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对上海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具有重大影响。上海有大量的外资人员、外国留学生、观光人员等等,还包括地区、港澳地区的人口;同时上海还有巨大的来自安徽、山东、江西、湖南等内地进入的人口。这些人口在上海人口中的比例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上海法律文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人口会带来现代的法律文化,从内地落后地区来的人口带来更多传统法律文化,从而对上海法律文化产生冲击和影响。

以上我们对人口规模结构与法律文化生成关系的分析还很简单,但是我们的目的是要说明,在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传播和接受中,人口规模和结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2.都市空间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空间因素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征,又反过来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样态。我们这里讲的都市空间主要指都市的地理位置、街区的分布、居住的场所和交通的布局。都市生态学认为都市空间分配是一个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布局。我们认为,都市空间的形态还应该是一种文化现象,受一个城市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1)都市的地理位置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地理位置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但我们认为以下都市地理位置,对都市法律文化影响较大:沿海城市、商业重镇。就中国的情况来看,沿海城市对外开放更加方便,和现代文明接触更加频繁,所以法律文化较浓;而内陆城市相对闭塞,开放程度较低,所以法律文化力量较弱。商业重镇一般处于大江大河或其它交通便利之处,所以商贾云集,商业文化基础较好,而商业文化与法律文化更加接近。上海既是一个商业重镇,又是沿海城市,一方面,上海是中国最大的河流——长江的入海口,故其商业可以说是 “生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另一方面,上海身临环太平洋区域的前沿,和世界一些最发达地区的法律文化交流更加频繁。上海的地理位置使上海成为我国法律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因此,对上海法律文化的培育也就不能忽视其地理位置因素的作用。

(2)都市街区的分布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街区的分布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反过来对都市法律文化又产生重要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建设应该考虑都市街区的布局所能发挥的作用。

首先,街区分布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在西方近代国家的都市里,由于其法律文化是以工商业社会和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所以都市的中心或黄金地带往往是商业区,而非国家机关[2].一般而言,法律文化更重视社会而不是权力。例如上海市政府,原来在上海黄金地段的外滩,而现在则搬到人民广场,以及徐汇区等其他城区。我们认为这是上海法律文化进步的表现。

其次,街区分布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影响力。我国现在还有很多都市的黄金地段或中心城区是国家机关,典型的如北京。处于城市中心或副中心的机构,与一个城市或区域不同方向人口的距离基本相等,因此对城市各个方向的影响力是大致相等的。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商业区,表明商业文化在城市中处于中心位置,商业文化影响力大;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权力机构,表明权力文化影响更为显著。我国是一个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法律秩序的建立与法律文化的形成,更多的需要国家权力的推进,因此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机关处于城市或城市区域的中心地带,既方便市民的接触,也有利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的传播,所以在一定的阶段是具有合理性的。

再次,都市街区的分布影响法律和法律文化的支配范围。例如在都市中心,法律及其文化处于支配地位;而在都市圈的城乡接合部非正式的制度及其文化往往具有很强的力量。又例如,在地面街区法律及其文化是主流;但在地铁等地下街区,往往有更多的违法和犯罪。

(3)居住场所和交通布局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居住和交通是城市生活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无论是作为生活方式的法律文化,还是作为观念意识的法律文化都与其紧密相关。

首先,中国都市居住区域和交通布局更多受国家法律规划的控制。例如上海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改造的重要任务是住房问题。为此上海市政府在住宅布局规划、撤迁安置、功能配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府在这种城市改造中呈现的法律行为,对市民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影响巨大。

其次,都市居住和交通关系更多表现为正式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自然的血缘和习惯。都市的居住和出行方式跟乡村比较,更多符合法的要求、依靠法的运作。例如上海人的住宅基本关系是法律上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亲戚朋友等血缘道德关系。水、电、煤气、保卫、环境等都依靠陌生人供给,彼此遵循法定或约定的规则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人们的居住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又是都市法律文化孕育的基本场所。又例如,在上海人们出门都离不开交通,很多人每天上下班花费在道路上的时间为3、4个小时不足为奇。现代的交通如轨道交通、地面交通、私人轿车等,没有一样离得开正式的法律规则的调整。随着上海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上海的城市交通将成为城市发展的关键问题。相应地,上海的交通布局和人们的交通行为方式将成为都市法律文化的最重要的表现和内容之一,也成为塑造都市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

二、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内在根据的社会因素

关于文化生成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一些相对立的理论范式[3].首先是“唯心范式”与“唯物范式”的对立。作为三大古典社会学家之一的韦伯认为,是人的文化观念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形态和发展,例如西方文化中的形式理性主义传统,导致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西方法律社会的形成,形式理性决定了西方社会的基本轨迹。同样作为伟大的古典社会学理论先驱的马克思认为,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文化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其次是“结构范式”与“互动范式”的对立。作为结构范式的古典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文化是社会的结构性要素,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文化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内化到个体之中,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而互动范式则认为,文化是微观互动的个体的主观定义,互动产生文化,而不是文化决定互动。

我们认为,“我在文化之中,文化在我心中”,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根植于作为结构性要素的社会存在,如现代都市生产方式和劳动分工、现代都市社会分层、现代都市社会组织、现代的法律制度和制度、现代都市的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等;但是在承认这种结构性要素的前提下,个体的微观互动仍然是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途径,如现代组织的运作、现代性大众消费、市民与权力的互动、以及现代性仪式、法律和法学研究等等。因此,这里既有对都市法律文化宏观结构背景的分析,又有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主体行动和主观意义的微观分析,是一种宏观结构背景下的行为分析。

1.现代产业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经济基础在于现代产业,现代化都市产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分工,即把工作划分为人们专门从事的许多不同的职业。正是由于分工的存在,人们的相互依赖性加强。根据迪尔凯姆的看法,角色的专门化会加强社会团结。人们通过互相依赖,联系在一起,成为一种“有机的团结”,而不是作为孤立的、自给自足的个体间的 “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相适应的是更多强调权利、平等和合作的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迪尔凯姆称为“协作性法律”,即现代法治和法律文化;与机械团结相一致的是更多强调义务、不平等和控制等以惩罚为中心的法律,或者因血缘、地域而不能不发生的道德、风俗、习惯性强制。[4]

现代都市产业结构[5]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世界上一些最现代化的国际都市主要是第三产业和第四产业的基地。例如上海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进行了大规模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上海的产业发展目标是国际贸易、、航运中心和信息港,所以主要发展第三、第四产业。现代都市这种产业结构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因为这种产业具有更强的超越时空性,所以更依赖于信用机制。法治而非人治、正式的法律规则而非道德和惯例,才是现代都市产业需要的最根本的信用机制[6].例如,人们把终身积蓄的财富交给银行、投资基金、证券市场,不是因为了解这些组织的人品和道德,而是相信法律和法治。

所以,现代化产业的存在和运作离不开法律环境的保障;同时,现代化的产业本身就是法律文化的表征。没有现代化的产业,就不可能有现代都市法律及其文化,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意识形态关系理论的深刻洞识。

2.大众消费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化的产业导致大众化消费。在现代都市里,大量的消费品被现代化的产业生产出来,大众消费成为现代都市最具特色的文化景观,是区别于传统文化、乡村文化最显著的标志[7].“旧时王榭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山珍海味、天下美食、国际名牌,这些在传统乡村社会只有帝王将相、达官贵人才能享用的东西,都市普通百姓都能享用。随着大众消费在都市的普及,与之伴随着的消费文化也就进入千家万户。消费不仅成为一种、成为一种身份或社会地位的标志,也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各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制度、消费者维权活动、消费者组织在都市出现;消费信贷、消费保险、消费合同等现代法律制度和规则成为都市市民的生活常识。这样,现代的法律文化也就随着大众消费普及到普通市民身边。

不仅如此,文化本身也成为一种大众消费品。在传统社会或乡村,文化是一种奢侈品,所谓文化活动只限于所谓的精英阶层;而在现代都市,文化生产成为一种产业,“文化工厂”、“文化消费”的概念已是司空见惯。因此过去只有少数权力精英和职业精英,如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等才掌握的法律知识,现在也能被大众所接触。总之,大众消费带来大众文化,而这种大众文化正是现代法律文化最重要的滋生土壤。

3.都市社会分层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物质资料生产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在社会精神文化的生产中也处于支配地位。现代的社会学理论也认为,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划分标准除了经济地位,还应该包括权力、声望、文化资本等纬度[8],例如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使个体区别于其他人的因素越来越不是基于经济或职业因素,而是基于文化品味和闲暇嗜好”[9].因此文化和社会阶级、阶层相关联,不同的阶层的法律文化多少是不一样的,其对法律文化的态度也是不相同的。

西方古代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中产阶层是法治建立的社会基础。在现代都市,中产阶层并不是一个内部一致的概念,他可能包括从服务行业的雇员到学校老师、专业医疗人员等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大多数观察家认为,在当今西方现代化的法治国家里,人口中大多数属于中产阶层。中产阶层之所以是法治的社会基础,主要是由中产阶层的经济地位决定的,中产阶层向上流动和向下流动的可能性都相对较小,所以他们是希望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力量,他们的经济地位既依赖法治的保障,又是法治秩序稳定的根基。所以,上海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同样不能忽视上海的社会阶层的因素。

4.现代都市社会组织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组织在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更重要。组织把我们带到这个世界(如),给我们的成长加上标记(如学校),并且当我们死亡的时候,又看着我们离开这个世界(如殡仪馆),所以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组织。韦伯最早对现代组织的兴起提出系统解释,他认为组织是以一种跨越时空的、稳定的方式把人类的活动或他们所生产的物品协调在一起的一种手段[10].现代组织是科层制,科层制这个词由蒙西尔·德·古尔耐(Monsieue de Gournay)首先使用。他把一个名词“办公室”和一个来自希腊语的动词“统治”连在一起,因此科层制指官员的统治。在典型的科层制之下,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等级,所有的任务都由程序化的、严格的制度来控制。韦伯进一步认为在现代社会,科层制不可避免地要扩大。

科层制本身需要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来组织和运行,科层制使都市生活相应地“格式化”,我们几乎所有的行为,公行为和私行为、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等都必须按照理性的规则来进行。这种依照正式的、理性的规则来行事的特征,就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明显特征。

5.政治权力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在现代都市环境下,政治权力无处不在,都市里集中了更多的官方机构和公权力的人,因此有更多的官员、警察、法庭等。这些政治权力与市民的互动,催生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传播。例如,都市政府与市民互为法律文化的主角,权力要受到公开监督,执法要经严格授权,并应程序公平;政府免费的公园体现了政府对民众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公民争取更充分休息权的诉求也得到了回应;公民也可以通过了解政务来行使自己监督的权利。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也一样,政府控制的主要是政策、财政性资金等社会资源,这就会要求去建立一个法治的政府并严格依法行事;企业要求平等对待和自由的竞争,对政府规制提出合法合宪的法治要求。

在的都市,权力推进文化的力量往往更大。例如上海是中国最发达的工商业城市,根据市民产生法治的,上海应该有更多的法律文化。但是就的情况而言,北京而非上海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中心。北京有中国一流的法律院校和科研机构;强大的媒体向全国传播着法律文化;更多的法律和实用型人才汇聚北京;最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研究成果产生于北京。这其中的原因就是中国的法治是国家推进的而非市民社会演化的,国家权力和官方推动是法律文化的生成的主要力量。

三、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机理

法律文化的生成,通常的观点是基于国家的推动或者社会的自发生成,西方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二元对立关系,尽管当代西方国家与社会有走向重合的趋势;而我们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是一个统一整体,尽管目前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现象。现代都市法律文化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共同作用的条件下生成、传播、并为民众接受并进而到国家与社会。

(一)都市法律文化的产生

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不是出现的。它们必须经由(通常是有组织的)社会行动创造出来。[11]法律文化在文化之中比较特殊,由于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它并不是简单地由单个的个人或者一个小的社会群体就可以产生的,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国家和社会的合力生产出来的。

国家以许多方式影响了法律文化的生成。其一、国家与地方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运用权力来塑造法律文化的基础——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国家对法律的和思想进行选择,按照其想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进行法律制度的建构,国家以其权力为法律文化的生成作了方向性的选择,在多种可能性中确定某一种为主流的法律文化。其二、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法律文化生产的环境产生影响。国家在建立行政机构时,对机构的权力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有机构内部的限制,如内部监督部门;机构之间的限制,如相互分工制约;同时存在机构外部的限制,如舆论监督,公民信访等途径。这些对于行政权的限制主要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由于设定了良好的程序,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经过程序的过滤得以实现公正、平等,而对于法律文化的主体——公民来说,在参与行政行为的时候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制定的程序所追求的法律文化的精神。这种存在于每个人周围的法律环境对于法律文化的产生与接受有着无比寻常的作用。其三、国家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文化的精神作出诠释。法律文化的形成还有赖于人们的法律观念,依赖于人们的法律信仰。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没有法律信仰,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无望的。”[12]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些国家就会得到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13]国家以公正严明的司法裁判,透明清楚的司法程序,体现法律追求目标的司法解释,对参与以及关注单个案件的个体会形成强烈的亲身感受,其判决的倾向性将会对个体的法律信仰的形成进而对于法律文化的生成有着巨大的影响。

社会是法律产生的基础。作为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力,且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法律产生并运行于利益的冲突与协调之中。而其在产生之初发生了异化,即在利益调适中更多地承担着维护专制特权统治秩序的角色,直到近代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并使国家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的需要,民主精神和法律至上的要求才得到确认和弘扬。[14]近代市场、契约自由、民主政治的孕育了法律。而市场经济下的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和利益主体是形成法律观念和建立法律国家的根本性因素,正如郝铁川教授所述:“现代法律建立在相异的多元化所有制(产权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经济基础之上。”[15]市民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以一定的形式构成的,当这些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法律上表达他们的意志。这种要求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现代法律最初始的根源。市场经济使社会分工更加细致,这些社会分工创造出一些新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在那些从事同一职业活动的人们所应具有的同质性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就其性质来说,可以视为职业群体内部的共同价值观念,它对职业群体内部成员的行为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而这些职业道德为了让社会中的个体一进入这个圈子就遵循这些规则,就有了让这些规则上升为法律的需求,而国家为了协调各个利益集团的冲突也有必要用法律来规范各个行业的行为。这样社会生成的规则就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国家与社会在实现社会整合的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文化的生产,国家进行社会整合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手段。首先,从表面上看,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然而实际上立法者对社会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秩序演变的复杂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前瞻性的了解。法律社会的法律一方面是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以及公民代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是将运行在市民社会中的规则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法律形式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运行在实际生活中构成社会秩序的社会规则、规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是反映少数人的需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能带来社会的普遍遵守,只能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维持。这样的法律只能是恶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其次,法律的普遍遵守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法律受到尊重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要求。法律在其创制的时候应该广泛地体现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意志,法律一旦形成,它就被赋予了国家的政治形式,具有某种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以强制的方式推行法律。法律秩序的构建应以市民社会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基础,而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是法律文化的核心理念,也应该作为法律文化的共同价值基础。恰如杜尔凯姆的观点,社会整合的基础不是卢梭所说的理性契约,不是斯宾塞所说的出于利益的自由竞争,也不是孔德所说的国家的强制力。社会整合基于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正是这种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为社会秩序提供了保证:它使理性契约得以缔结和履行;使利益竞争得以进行;法律制裁得以实施;国家权力得以执行。[16]

(二)都市法律文化的传播

在一个社会中,并不是每一个个体都有同样的机会获得所有文化的。相反,各种文化客体基于社会化组织的生产和文化传播,达到不同的社会阶层与群体。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也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是文化如何传播的结果。[17]

文化传播的拥有和控制,以及哪些内容被传播,涉及文化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大众传媒在都市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人们信息的获得大部分来自各种媒体。就我国的现状来看,国家控制了大众传媒的主流声音,如报纸、电视台、广播,国家对其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国家有倾向性地报道、宣传一些事件,在公民中大范围地进行思想上的影响,改变或者建立起其对于法律文化的理念。如孙志刚事件,国家完全有能力将该事件压下,使其无法见诸于任何文字,但国家任由媒体渲染、评论,这是因为国家为建立法律对公民做意识上的引导。权利意识和人权观念是法律文化的基础,如果公民缺乏这些意识,法律文化是建立不起来的,而媒体的持续性大范围的宣传将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反思。国家继而又在法律上做出合乎民众期待的反应,则使大众本来尚存的疑惑变为清晰的概念,这种概念的建立或者改变正是国家运用传媒进行法律文化传播的目的。

都市的异常发达,作为大众意识形态建立的主要方式之一,国家将教育作为法律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其中包括全国大范围的普法运动,也包括从中学开始的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国家虽然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但是传播归根到底是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人在社会活动中对文化的分配和享受,是一种沟通人与人的共存关系的文化交往活动。都市法律文化是集体创造的结晶,当然也离不开都市社会成员的集体参与。尤其是在都市群体文化中,人们通过参与群体性的活动,在满足个人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从而促进了都市法律文化的发展。国家控制了大量的传媒工具,但是无法控制所有的媒体,互联网以及无线通信技术的,大大加强了社会个体的交流技能,而且不必担心为自己的言论负责。都市人群的娱乐活动丰富,有大量的互相接触的机会,口口相传对法规或者案件的评述时常影响另外的个体。都市法律服务业发达,服务业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进行了必要的法律知识的传播。法学的演讲,对时事的评论等活动也对个体进行教育。

(三)都市法律文化的接受

所谓“文化”,就是指特定社会普遍接受的一套习惯性思维或行为方式,是社会习俗与道德规范的总称;如果人的言行不符合当地文化,就会引起普遍的反感、反对、指责甚至压制。[18]法律文化的产生与传播其最终目的是让社会成员所接受,并且按照既定的规则模式行事。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之所以在社会整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因为它“为社会成员之间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和相互行为提供了一套共同的标准。其不仅是人们相互交往时必不可少的基本资源,更重要的是,法律文化价值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共同的立场。每个社会成员接受了一套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观念,也就类似于形成托马斯所讲的共同的”情境定义“,他们在行为和互动过程中就会处于它的指导之下,遵循法律文化价值中所内含的以及引申出来的规范要求,并以此来规定、控制和协调相互交往的联系和冲突。当这种相互交往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19],同时,也正是在共同价值观念的作用下,这些制度化规则才具有了合法性,得以有效的运转。

国家在传播法律文化时运用了主动的灌输式的模式,更多的是停留在灌输法律规范的层面上,运用各种手段使社会成员了解国家法律文化的取向,并鼓励或者强制大家遵守国家既定的规范。而这种情况下民众对法律文化的接受是有限的,大家了解了一些法律规范,也照着这些规范去做了,但是其并不都知道为什么这么去做,而大部分仅仅知道如果不这么做我将受到何种惩罚。这种被哈特称为“外在观点”的看法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接受,毕竟通过国家的传播、教育等能理解“法律”精神的社会成员是少数。而大多数按照规范去行为,又了解规范的背后意义的社会成员是从行动中得到感性认识的,这种面对自身利益或者感受另一个体利益因受到规范的约束而变化的认识,使社会个体真正体会了规范的内涵,并进而接受它。一个个体在进行一项诉讼的过程中,会去一些法律知识,会去了解司法制度,在其行为的过程中他便内在地接受了法律的理念。而在社会成员进行经济交往时,最重要的是信赖利益,信任产生于值得信任的行为,其在社会中是否存在,取决于该社会的习惯、习俗以及规范——简单地说取决于文化。这种行为模式是参与到这一行为中来的每个人都遵守并且长久地保存下来的。每一个想要参与进来的人都必须事先了解这些规范,并且他也乐意去了解它,因为他想知道这些规范会带给他什么样的利益。在经济交往中的个体的行动在相互影响着,每个人在行动之前就已接受了这些规范。规范对于社会个体对规范的接受来说提供了一个范本和目标,而行动却是社会个体达到接受规范的途径,同时行动在不断打破规范的同时也在创造着新的规范。

(四)都市法律文化的固化

文化最终都会有一个物质形态以及固定的行为模式的表征,固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社会个体对文化接受的表现,大家接受了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的价值取向渗透到社会个体对物质形态、制度规范以及行为模式的创造、选择、使用上来,法律文化也不例外。

法律是严肃的,不能随意更改,例如法庭被建造得庄严肃穆,人们对于法律的尊敬被完全复制到了法庭这个建筑上。法律的价值其实与法庭的建筑样式并无关系,但是人们在对法律产生了敬畏之心后,潜意识里觉得法庭就应该被建造的庄严肃穆,使人看到法庭就被一种严肃的气氛所笼罩,这种对法律文化价值的品位已经被凝固住了,所以不管哪个国家的法庭、法院的建筑都是显得十分威严,而这种威严并不仅仅是权力的体现,它所反映的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追求。法律追求公平、平等,于是天平被用来当作法律的标志,独角兽被尊为法律的象征。建筑、标志都是文化的产物,反映了大众对文化的看法。又例如,在我看来,法官这一形象已经不是一个人物形象,而应该是一个抽象而又具体的概念,是一个能对事实做出公正裁判的法律的替身。可以感受到的是,当一个社会个体听到“法官”这个词汇的时候,第一反应并不是他是谁,是哪个人,而是他能公正的断案,能给出公平的判决。这样的情况就是法律文化氛围内法官形象的固化。当然法官的着装、法庭的设置、用语、程序都有助于法官形象的固化,然而应该明确的是,最终能使法律文化固化下来的还是法的精神。

社会中的个体以及群体的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在互相冲击的过程中必然要进行妥协,否则将会出现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局面。在妥协的基础上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价值。当这种相互交往的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而规则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人们在接受了规则之后的行为就变得合乎常理,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这种反映法律文化的行为就被固化下来。就如十字路口的红绿灯一样,基于共同的认识,创立了法规,民众根据交通法规来支配自己的行为,这样日常性的行为持续了很长时间之后,大家再做出相同的行为时就会变得无意识,并不需要刻意去做这件事,因为这已经变成了一种习惯。

注释:

[1]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2]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3] 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6-16页。

[4] 参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319-320页。

[5] 现代产业主要分为四类:以农业为典型的第一产业;以制造业为典型的第二产业;以服务业为典型的第三产业和以知识生产和信息服务业为典型的第四产业。 第二、三、四产业一般都布局在都市。

[6] 参见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8月,第27-62页。

[7] 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第143-175页。

[8] 李培林、李强等:《中国社会分层》,社会出版社2004年9月,第6页。

[9] 转引自[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374页。

[10]见[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438-441页。

[11]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12]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自序第3页。

[13] [希腊]柏拉图:《法律篇》,《西律思想史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4-25页。

[14] 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7-148页。

[15] 郝铁川:现代法治“尚异”,检察日报,2000 年3月5日。

[16] 参见郑杭生、洪大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国家与社会——从文化的角度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协调,《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

上海文化论文篇10

上海市化学化工学会教育委员会主任范杰教授代表与会的化学化工学会负责人和各校师生感谢东道主华东师大校系领导和老师们为会议提供的周到安排。同时介绍了上海市市长韩正同志今年1月下旬视察化工企业时对本市化学工业提出跨市发展,辐射全国;加大研发力度,实施创新技术;一伴化规划,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等要求。为广大化学工作者展示了上海市21世纪化学工业继续发展的宏伟蓝图,倍受鼓舞。我们要用化学在追求美好生活,促进高新技术发展中所作出的贡献,消除人们对化学的误解,吸引更多的年青人投身化学专业学习,应对未来能源、资源不足的挑战、环境污染加剧和温室效应增大带来负面影响作出努力和贡献。

交流会上20位同学的精彩报告和师生间热烈融洽的互动式讨论,为会议营造了极为和谐的氛围。

优秀论文涉及有关催化反应的机理探讨、多种纳米材料的合成、食品安全中监测方法研究、抗癌药物的活性研究、皮肤抗衰老的机理、环境水体中重金属的检测方法和仪器的开发等与高新技术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多个领域。

经过评委讨论,有10位同学获得壹等奖。他们是:刘嘉、黎朝、陆颖音、李永玺、戴逸婧、丁支、王荔祖、马丽君、张若男和王欢。

有十位获得二等奖,他们是:徐阳、刘媛媛、徐慧婷、应佚伦、、张蕾、沈明月、虞珊、蒋迪发和徐浩。

上海文化论文篇11

新年伊始,第六本由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编辑,上海文汇出版社出版的《2007上海文化漫步》系列评论集如约与广大读者见面了。

《上海文化漫步》评论集是依托上海城市文化大背景,记录2007年上海的文化事件、文艺作品及文化思潮的系列评论集。一年一本的《上海文化漫步》,是一群卓识深远的文化人对上海文化的关注与思考,是对上海文化建设的解读与探索,是对上海文化年度的全方位聚焦与展示。六年来,伴随着上海文化发展一同成长的《上海文化漫步》,正日益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逐渐成为一个上海文化的品牌,有效推进了上海城市“软实力”的提升。

2007年,是上海文化的展示年,几乎在各个领域都有强势的表现: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布,被冷落许久的上海民间艺术集体华丽亮相,“东方大讲坛”、“文化中国”听众踊跃,多元文化在社区交融沉淀,“海派文化丛书”现身上海书展,“上海弄堂”摄影展进入美国,原创多媒体梦幻剧《时空之旅》入围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书法晋京展令人耳目一新……《2007文化漫步》评论集将上海文化分门别类,全面解读、细细评论,共有文章14篇,图文并茂,约25万字,创六年之最。在内容上,除了继续关注“文学”、“电影”、“电视”、“戏剧”、“音乐”、“舞蹈”、“美术”、“书法”等传统艺术门类外,还新增了“创意产业”、“社区文化”、“收藏拍卖”和“讲坛文化”等版块,充分展示上海文化的时代性与包容性。本书作者大多是活跃在上海文化战线上的青年评论家,他们眼光犀利、论述深刻,对上海文化活动的重要事件、作品、人物及热点文化思潮、文化现象等进行叙述与评论。同时,《2007上海文化漫步》评论集十分注重加强评论的力度与深度、见解与思考、思辩与碰撞,通过对上海文化热点的回顾与反思,文化环境的聚焦与审视、文化发展规律的探究与摸索、城市人文精神的考量与打造,构建一个上海文化的交流平台、提升上海文化评论的力度与厚度、营造一个宽松积极、昂扬向上的上海城市文化氛围,为广大读者提供了阅读与思考的空间。另外,这本评论集的书后附“上海文化大事一览表”,使全书更具资料性、参考性。

此书由陈东任名誉主编,吴贻弓任顾问,迟志刚任主编。目前已在上海书城上柜。

《2007上海文化漫步》:迟志刚主编,文汇出版社,2008年2月,22.00元。

上海文化论文篇12

霍克海默是法兰克福学派的核心,批判理论这面旗帜的提出主要源于他的贡献,在某种意义上,他可称批判理论之父。

一、霍克海默的批判理论

霍克海默在《传统理论和批判理论》一文中首次正式提出“批判理论”的知识形态,他正式把“传统理论”和“批判理论”确定为两种不同的认识方式并就二者的差别和对立进行了分析。霍克海默说,批判理论首先是一种立场,其次才是一种特定的理论,批判理论家认为,“唯一关心之事是加速一种应当导致没有不公正的社会的发展”,“批判理论除生来就对废除社会不公正感兴趣之外,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1]因此,也可以说批判理论是启蒙人的自觉、反抗的意识和能力,以获得自由、解放的理论,具有一种极强的反思性。“其全部旨趣都在于:把人从奴役中解放出来,它不仅仅关注现存的生活方式,而且还关注人类及其全部潜能。”[2]批判理论代表着自我反思的辨证法精神。

20世纪的学术中,科学哲学继承了康德的方法论式的批判,而霍克海默所言的批判是与其相反的实证主义式的批判,这种批判是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出发的,他主张批判理论并将其定位为社会理论。霍克海默最初主要是从科学、宗教、艺术和大众文化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剖析和批判。自从大众文化出现开始就遭到了强烈的批判,以霍克海默为主要代表的法兰克福学派主要批判大众文化的市场化、商品化、经济化,他们对大众文化以及文化产业等都从各个方面不同程度上进行了批判,霍克海默认为大众文化是受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影响才变成今天这般过分追逐市场化、商品化。他还认为人类的解放和自由都与文化有着紧密的关系,不能纵容文化与经济对人类大众具有控制引导作用。霍克海默还认为艺术是独立的,是不可替代的,艺术作品可以使人们将自己对现实的不满、愤懑表现出来。霍克海默之所以对大众文化表现出强烈的批判,主要是由于大众文化在商品社会中具有欺瞒、操控大众的特点,其消遣娱乐的功能也促使大众追求娱乐享受,文化产业的发展更是为大众提供了丰富的娱乐产品,霍克海默对社会形成一种人们普遍追求享受、娱乐的现象表示深深地担忧,不希望社会上享乐主义、功利主义盛行,同时也不愿看到人们满足于大众文化的享乐而逃避现实。霍克海默对大众文化的担忧与批判也恰恰反映出了当代文化工业的发展现状,启示我们要警惕消遣文化娱乐性的后果,这对社会具有很深远的意义。

霍克海默与阿多诺合著的《启蒙q证法》将批判矛头直指整个人类文明史,他们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看成一对对抗性的主客体关系。霍克海默认为批判是一种充满理智与实效的努力,“指的是在上述东西的发展中去追根溯源的努力,是区分现象和本质的努力,是考察事物的基础的努力”。[3]可以说是真正认识上述各种事物的努力,哲学的真正社会功能在于它对流行的东西进行批判,从而防止这种流行造成人类在现存秩序灌输给他的意识形态中迷失方向。霍克海默对工具理性也进行了具体批判,他认为工具理性就是技术理性,曾在《启蒙辨证法》中指出“尽管有着自我限定的公理,数学还是认定自身有着必然性和客观性:它把思想变成了物,变成了工具”[4]这里他将思维还原为数学公式,从而使思维和抽象形成密切关联,他将启蒙理性经过数学理性而变为工具理性,他的工具理性指的是通过手段的途径从而使事物发挥出最大的作用,通过精确计算达到人们所预测的结果。霍克海默认为工具理性作为技术理性,它不但推进了工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又加强了统治的合理性,因而形成了人与自然的异化、人与人的异化甚至是人本身的物化。当然,我们要认识到技术是把双刃剑,在发展物质文明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精神文明的发展。

二、霍克海默批判理论思想的影响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中,法兰克福学派延续卢卡奇所开启的批判传统,发挥了及其特殊的作用,在充分吸收、借鉴同时代西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批判理论研究纲领,不仅对资本主义的现实和意识形态进行了全方位的批判,形成了丰富的成果,而且深化和发展了整个西方文化的自我批判传统,甚至是西方思想向后现代立场转变的起点。而霍克海默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掌门人和奠基人之一,他是法兰克福学派坚强有力的“精神领袖”和“主心骨”,正是他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所开辟的理论创新道路。他的思想领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他既批判实证主义又确立“批判理论”观念。哈贝马斯曾不仅肯定了霍克海默在学派形成过程中的思想领导作用,而且提出霍克海默的新纲领实际上接续了马克思所开辟的反哲学的研究道路。马丁・杰认为霍克海默是一个为了研究所而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领导者。霍克海默对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贡献也主要体现在他的批判理论,他引领着这一纲领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兰克福学派最重要的一个标志就是“批判理论”,它是一种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为基础,以辩证法为核心的批判性研究纲领。因此,霍克海默的批判理论不但在法兰克福学派中发挥了核心作用而且在整个西方马克思主义中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霍克海默的批判理论思想深刻地影响了我国乃至西方现代社会的理论与实践,他对大众文化所进行的分析与批判,具有显著的效果,对我国文化产业方面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参考意义。批判理论“并不仅仅关注现存的生活方式已经制定的目标,而且还关注人类及其所有潜能”。[5]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和根基,现代社会非常重视文化的发展,今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文化,要注意将发展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相结合,既要注重经济效益又要注重社会责任。文化建设既要不断满足不同阶层人们的审美与娱乐休闲需要,也要创造先进文化引领人们培育美好人格。霍克海默的批判理论尤其是对大众文化的批判对于现代社会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李隽.霍克海默的社会批判理论及其思想特色.《理论探索》,2005(6).

[2]胡大平.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