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13 11:04:57

生态伦理论文

生态伦理论文篇1

近年来,关于人类的另一种伦理——生态经济伦理受到广泛关注。这种伦理既是对传统伦理的继承和发扬,也是一种被时代赋予新内涵的伦理观。这种伦理有其产生的行为根源,是人类对自身行为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同时也体现了人类对人口、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渴望。藏族传统文化中所包含的生态经济伦理,对保护青藏高原藏民族的繁衍、生存具有一定导向意义,从藏族传统文化的视野剖析生态经济伦理,对于更深刻理解生态经济伦理及其内涵有一定的意义。

一、生态经济伦理及内涵

自美国生物学家莱切尔·卡逊(RachelCarson)《寂静的春天》一经问世,便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人类关于发展观念上的争论。而其后的《增长的极限》、《只有一个地球》等著作,对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和形成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可持续发展理论是人类在追求经济增长过程中对经济发展的反思,是对“理性经济人”、“帕雷托最优”、传统发展观的挑战和革命。

针对全球性生态危机的频频发生,人类为满足自身的需求,始终处于对自然的“主宰”地位,而无视自然的生存权利,直到人类受到大自然的报复,人类的环境意识才被唤醒,生态运动由此兴起,并不断发展壮大。生态经济伦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生态经济伦理。

早在1923年A.施韦兹曾提出尊重生物的伦理学(《文明的哲学:文化与伦理学》),在他的伦理学中,道德的基本原则:“善就是保护生命和发展生命,恶就是毁灭生命和妨碍生命”;人对其周围的所有生物负有个人责任。后来,A.莱奥波尔德从生物伦理学发展并提出《大地伦理学》(1993),提出了两个决定性概念:第一,伦理学正当行为概念,应扩大到对自然界本身的关心。第二,道德权利概念,应扩大到生命和整个自然界,赋予它永续存在的权利。

生态经济伦理是适应当代人类发展的生态经济的新时代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经济伦理。这种新经济伦理熔铸了生态伦理学、经济伦理学、生态经济学、环境学、生态学、环境文学、环境社会学等诸多人文社会—社会科学学科的丰硕成果,代表了当代人类从道德视角审视和关注人—社会—环境关系所达到的一种新的道德视角境界:它立足于追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三重价值的有机统一、协调和平衡,把全面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它的终极道德关怀,体现了人类在生态危机咄咄逼人的形势下不断追求道德文明的执著和智慧。生态经济伦理基本特征是:生态经济伦理意识的特殊性,生态经济伦理关系的独特性,生态经济伦理实践的特别性。生态经济伦理具有导向、调节、效率、教育、激励的功能。生态经济伦理的深刻内涵是:第一,生态经济伦理强调环境忧患意识的重要性。第二,生态经济伦理追求平衡、和谐的道德境界。生态经济伦理的平衡是指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处于协调、统一的状态。具体来说,首先,生态经济伦理要求人类在经济活动中尊重和维护地球生态平衡;其次,生态经济伦理呼吁人类在经济活动中自觉维护人类经济系统的内部和外部平衡;最后,生态经济伦理要求人类在经济活动中有效地平衡各种经济协调手段。第三,生态经济伦理的根本价值观是可持续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说,生态经济伦理对传统农业经济伦理思想和工业经济伦理思想的继承和超越可以归结到一点上,这就是它崇尚一种全面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道德理想。其实,生态经济伦理所关注的本质是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作为一种经济伦理,生态经济伦理既具有一切社会道德现象共有的一般本质、特征和功能,也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道德现象的特殊本质、特征和功能。

二、藏族传统文化中的生态经济伦理思想

藏族传统文化的体现主要是表现在藏传佛教文化上。文化的功能在于保持社会正常运转的功能,知识传承的功能,对人教化的功能,及建构民族心理,塑造民族性格,形成民族传统的功能,以上这些功能都集中体现于藏传佛教文化中。

佛教十善法规定: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话、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不贪欲、不瞋恚、不邪见。基本囊括了人类的美德。松赞干布根据佛教十善法,制定了第一个法典,即二十法规,二十法规对规范、提高藏民族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藏传佛教文化看世界的视角是在普度众生的前提下,世间万物在无贵贱、高低、优劣中平等生存、发展,根据你在前世的修行进入轮回。藏传佛教的核心在于“善”,这种信念遏止了部分人的贪欲与非理,缓解了社会冲突和阶级矛盾,追求一种社会和协、稳定的发展。正是佛教文化的精髓与传统文化的相溶性,构成独特的以精神世界为依托的藏族传统文化。这种藏族传统文化对人的经济行为的影响,是通过经济主体内在的价值理性(下转第189页)(上接第190页)认同过程和外在行为习惯重复过程实现的,是自觉自愿的无形过程。

如在藏族传统文化中,“三因说”作为认识论与思维方式的基础,奠定了藏族认识世界的方法论。“三因说”体现在藏族传统文化的诸多方面,但最根本的是指自然、神(佛)与人的三因相统一。藏传佛教认识论强调的是:“自然生存环境与生命主体依正不二,相依相融;宇宙万物诸法无我,自他不二;自然万物依据各自业力,互为轮回转生,同为一体生命链上的环节;物质生命与精神生命互为融合,心色不二。”突出宇宙万物的统一性、同一性和整体性。在藏族传统文化中,人与其他生物是同生共存的,人与环境是共同发展的。古代藏族人反对对自然的损害,反对挖掘草山,污染泉水,侵犯野生动物。在藏族人眼里,没有任何动物是绝对坏的,由此出现“羊要放生、狼也可怜”家畜与野生动物共生存的景观。在藏族传统文化中,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同生共存的现象不胜枚举,但本质是人类要尊重自然。

从藏族传统文化中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层面上看,藏族传统文化已经原生性的含有生态经济伦理思想,并且这种伦理并非由于外力所致,藏族先民也从未曾经历过现代工业文明的冲击,而是藏族传统文化代代传递和积淀的结果,这种传统文化中含有原生性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正是这种思想的引导,使以藏族为主体的青藏高原千百年来能保持较好的生态环境。

法国社会学家佛·佩鲁指出:“经济体系总是沉浸在文化环境的大海之中。在此文化环境中,每个人都遵守自己所属共同体文化的规则、习俗和行为模式,尽管未必完全为这些东西所决定”。藏族在青藏高原创造了一种适应自然环境的生存文化,这种生存文化与自然环境高度适应,其生活方式都是这种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藏族传统文化中存在一些禁忌以示人类对自然的尊重。这种对自然的禁忌,构成藏族文化中的生态经济伦理理念,如对神山的禁忌:禁忌在神山上挖掘;禁忌采集砍伐神山上的草木花树;禁忌在神山上打猎,禁忌将神山的任何物种带回家去……对神湖的禁忌:禁忌将污秽之物扔到湖(泉、河)里;禁忌在湖(泉)边堆放脏物和大小便;禁忌捕捞水中动物(鱼、青蛙等)。还有对土地、对家畜、对鸟类、兽类的禁忌,及打猎的禁忌。这一切禁忌是建立在人类在追求自身的生存时,也必须考虑到对自然权利的维护;其核心是不能触动自然界,保护自然的完整及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平稳发展。这种文化的价值观念决定了其生活方式不是纯粹为牟利的经济活动方式,而是在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基础之上的节俭、适度的生活方式。

正是藏族传统文化中的节制、适度、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活方式,能使生活在生态脆弱、地质复杂的高原民族繁衍至今,创造了灿烂的文明。

从藏族传统文化中的禁忌和生产方式中可以看出,藏族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生态经济伦理思想在于: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主张保护自然,爱惜环境,保护生态多样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种经济伦理思想是追求人与自然协调生存,和谐共处的一种境界,藏族的祖先千百年来依据其生存环境,形成青藏高原藏民族独具特色的游牧文化及农耕文化,但这两种文化的表现方式却统一在藏族传统文化的具体内涵中,即万物皆有生存的权利,人类应爱护它们。这种境界早已超越了人类的生存需要,是一种万物皆有平等生存权利的境界。藏族传统文化中的这种珍视自然生命的内涵,是人类尊重自然的结果,在此人类只充当适应自然的角色,而不是“主宰”自然的主人。当然,这种境界并不是我们今天所关注的生态经济伦理,但其中包含这种元素的存在,并且影响着每一个藏族人的生存、生活方式,尽管从这点上来看,这种思想对于保护青藏高原的生态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从产生作用的面上来看,却是关乎我国长江、黄河中下游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生态伦理论文篇2

0引言

人类经济的迅猛发展固然带来了物质财富的巨大增长和现在活着的人们的物质生活的改善,但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不仅给人类的后代、也给地球上所有生命的未来埋下了目前还难于逆料的隐患。这不能不使人多方反省和思考,寻求对策和出路,包括重温古人悠久的生存智慧。

这里所说的“行为规范”是指人们对自然界除人以外的其他生命及万事万物能做些什么和不能做些什么,指在人对待非人的生命和存在的行为上有没有、以及有那些道德约束和限制,这些规范连同直接支持它们的思想和精神就构成了生态伦理的基本内容;“精神实质”则是指使人们遵守这些约束和限制的、属于终极信仰层面上的根本精神和信念。而另一方面,这种精神信仰又很可能不仅仅是支持人对自然的态度和行为的,同时也是支持人们对他人及社会的态度和行为的,即它可能同时也是一种全面的伦理学、人生哲学或者,是有关人的整个一生和所有生命的根本意义的精神信仰;“生态智慧”则是指与上述两者,尤其是与行为规范有关的思想、理论和观念以及如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所做的充分认识和睿智选择。

1顺应自然、禁弛有秩的行为规范

古代儒家所主张的生态伦理行为规范可以简略地归纳为主要是一种“时禁”。作为一种关注人间社会的维持和人类的普遍生存、而不仅仅是个人修身养性的学说、古代儒家学说不是普遍地禁止或绝对地非议杀生——猎兽或伐树,而是认为人们有些时候可以做这些事,有些时候不可以做这些事。人的生存固然离不开自然物,人在自然界也居主体地位,但人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它们做任何事情。在此的要义不是完全的禁欲,而是节制人类的欲望。《礼记》“祭义”记载说:曾子曰∶“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夫子曰∶“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又《孟子·梁惠王上》:“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我们可以注意这些话对时令的强调,以及将对待动植物的惜生。不随意杀生的“时禁”与儒家主要道德理念孝、恕、仁、天道紧密联系起来的趋向,意味着对自然的态度与对人的态度不可分离,广泛地惜生与爱人悯人一样同为儒家思想中的应有之义。”

这种“时禁”的另一面自然是“时弛”,但我们注意到,它所直接根据之“时”与其说是以人为中心,按人的需求来安排的,而毋宁说是按照大自然的节奏、万物生命的节律来安排的,亦即按四季来安排的。人固然也在这大自然之中,同样服从这同样的生命的节律,但是,人又毕竟通过文明的各种创制有了一些超越自然制约的可能,人的需求和自然与其他生命的节律有了差距。

对这些“时禁”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些特点:第一,它们主要是一些禁令,是施加于人对自然的某些行为的禁令和限制,不包括诸如现代社会如何采取一种补充、矫正性正义的积极搭救,以及如挽救濒危物种的主动行为,也不包括与动物建立某种忠贞、信任关系的命令,它基本上是一些消极性的限制。第二,它虽对人的行为施加了某些限制,但限制的范围并不很大,并不是全面禁止,而主要是时禁:在春夏生长季节和动植物幼小时的禁令。这些措施在今天的环保工作者看来是相当弱式的,但也要考虑到古代社会也远没有今天这样的生态危机,那时的人还相当程度上自身就处在一种生态相对平衡的自然链条之中。第三,这些禁令看来不仅是对下的,也是对上的,不仅是对民众而言的,也是对君王而言的,甚至可以说,更主要地是约束君主。甚至提出了对君主的严重警告:如果他们做出了诸如坏巢破卵、大兴土木这样一些事情,几种假想的、代表各界的象征天下和平的吉祥动物(凤凰、蛟龙、麒麟、神龟)就不会出来,甚至各种自然灾害将频繁发生,生态的危机也将带来政治的危机。最后,我们可以设想,在儒家那里,在行为规范的方向上,除了人类之中的由父母、兄弟、夫妻、家族到朋友、邻人、乡人、国人、天下人这样一个推爱的圆圈,在人类之外,还有一个由动物、植物到自然山川这样一个由近及远的关怀圆圈,前一个圆圈又优先于后一个圆圈。

2“天人合一”、自然和谐的精神实质

儒家生态伦理的精神主要是一种“天人合一”、与自然和谐的精神,这种精神并非儒家所专有,而是古代中国人一种悠久的生活智慧和对宇宙和自身认识的凝结。《庄子·齐物论》中一段著名的话:“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同一。”就表明了人融自然从自我得道的一种精神境界。

儒家从大人、圣人,从人格的最高理想和最终境界来论述人与天地的合一。而从人性,从人生之初的善端来说,人与天地也是相通的。故孟子提出由人要由“尽心”、“知性”而“知天”,以达到“上下与天地同流。”人只有如此,也才能称之为“人”,在此人是主动的,但却不是僭越的。一般在这样的场合,亦不专提“天”,而是说“天地”。单提“天”时有最高主宰,规律或命运的意思,而说“天地”则一般是指包容万物的大自然。董仲舒认为“天人之际,合而为一”,并提出一种“天人感应”的理论,宋儒进而把“天人合一”的思想发展出一套精致、全面的宇宙哲学和人生哲学系统。超级秘书网

鉴于当代生态哲学中的争论,我们如果问:古代儒家的生态伦理思想是以什么为中心?是人类中心还是生态中心?从前面的叙述看,儒家行为规范方面是紧密联系人事或主要考虑人的利益的,乃至具有强烈的政治劝诫的意味;而其天人合一、生生不息的思想也并不是独立的宇宙哲学,它是与一种人生哲学联系在一起的,并以后者为重心的道德理性。

3天人同源、道法自然的生态智慧

人既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又是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总是集中表现在人的发展上,如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提高社会成员自身素质和能力等等。但是,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以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和基础的,因此,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成为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的基本条件之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生态伦理思想说明了天地人之间法则的相通,而这种法则并非以人为依归,而是以天地、自然为依归。儒家认为,天地万物虽然形态各异,但它们在本源上是相同的,自然与人类也是平等的关系,正所谓“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因此,儒家主张,人们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并尊重自然界的规律,让宇宙万物“自足其性”,自然地得到发展,而不横加干涉;人类与天地万物共生共存,就应与天地万物保持和谐。这样,才不会扼杀宇宙的生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才会成为可能。如果反其道而“妄作”,对自然界过分掠夺,势必危害人类自身。儒家文化还把万物是否“皆得生息”,也就是环境是否处于自然状态看作是否富足的标志,“天以万物悉生出为富足”,非常强调保护环境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性。

应该说,当今世界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发展而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进行过分掠夺而没有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造成的,它正在破坏着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协调平衡发展的辩证关系。要化解人与自然之间的这种矛盾状态,维护生态平衡,解决人类日益严重的生存危机,我们当然要依靠今天的高科技手段,但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在这方面有其独特的利用价值。

生态伦理论文篇3

论文摘要:中西方传统哲学以及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产生的影响,使得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体现了价值。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 环境伦理观形成从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转变。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体现了环境资源法的终极目的,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关注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 论文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观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 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促进了环境立法目的转化。 环境立法的目的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关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随着理论研究和人类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学者们借助于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对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实现的研究中,关于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 ,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立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无不同。而 关于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则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了“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与环境公平”、“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等观点。从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环境的主体从人类已经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范围内,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衡量,环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终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应该符合整体生态利益的需求。 (二)环境伦理观启发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 在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权的法哲学理念正在形成和发展。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是基于国家负担了积极的环境职能,它是国家对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全局性考虑。从环境权解读视角来考虑环境权的内涵。首先, 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不仅是公民, 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以环境保护的理念来看:地球上的一切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 也属于后代人, 以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其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具体有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环境权是人类的基本法定权利,是从生存权、发展权中推导得来。环境权是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与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又是一项平等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环境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环境权有自益和公益性,环境权权利的客体---环境利益有共享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像私权一样由当事人任意合意达成或放弃,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社会权利范畴,它要借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 (三)环境伦理观加深了自然权利论的发展。 美国学者C.D.斯通于20世纪70年代在“树木的诉讼资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权利论,他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无生命的权利的拥有者。随后美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R.F.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力》一书中主张在环境伦理发展的进程中建立自然的权利。纳什在对环境伦理学的各种思潮作了历史考察之后,指出 “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英美的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 承认“自然的权利”,并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给其以位置,这就意味着“权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扩张。到90年代,美国自然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这些案例在客观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 (四)环境伦理观健全了环境法治的理念。 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以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理顺上述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虽是两种不同规范,环境伦理属于意识范畴,环境法治属于制度范畴,但两者存有密切联系,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新的环境伦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要求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道德虽然规定了义务性的规则,但 不具有强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为这种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提供补偿。反过来,法律也必须道德化。环境伦理观包涵新型正义观和价值观,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 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环境伦理——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也必须渗透于环境立法之中,才能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不至于滥用而导致对人类环境的破坏,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伦理观价值还表现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去开发自然,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组织在1982年发表的《世界自然宪章》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它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生态系统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 三、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对环境法之影响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种进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价值的支付为代价。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而是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它寄生于托勒密为代表的“地球中心论”之上,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基督教上帝创世说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在上述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的头脑越来越膨胀,造成环境和生态的危机,使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 其仅具有工具价值的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nb sp;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深刻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勃兴。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 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外,这种理论以纯自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 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有关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观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涵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在人类已经掌握有极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况下,生态文明方式与其说是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不如说更多强调的是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与顺从,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顺从,是有其现代的科学理论为根据的。新的生态文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既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时又肯定了人类伟大的能动作用,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为人类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指明了出路和前景。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革命,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革命。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从不同的理论层面,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和权利。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整合与扬弃,形成了超越两者,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善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态文明理念体现最为深刻的是深层生态学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其代表人物奈斯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会融入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生态文 明要求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可持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确立了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理念。 (三)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启示 具有生态伦理理念基础的现代环境法,是基于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新认知。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是一种“革命性的价值变迁”的环境法,其试图从根本衡平时代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要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粗暴地对待自然界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的治理首先要从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做起,人类要对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以反省,尊重与善待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给人类提供各种资源,可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对象。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体,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决定自然,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决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 。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支点,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结合。因而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认识与承认导致了人类对它的责任和义务,人类要控制和制止对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生态的恶化;还要保护和爱护自然,为自然生态的组织进化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创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 治地位,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11]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也应当把这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视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环境立法进行调整,现行环境法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把人与自然的 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资源法更具有价值合理性,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为宗旨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 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它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在环境立法的同时,人类只有认识并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才能够对自然界进行符合人类生存目的的改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在确定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为了人类,从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人的权利,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树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使人类能够自主、自觉地承担必需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 【注释】 南怀瑾.易经杂说[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天津荀子选注三结合注释组.荀子选注[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135. 孙国华.法理求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51. 张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 [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4-8-30 周河、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J].商事法学,2004. 贺思源、曹钟安,论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6(10). 朱斌,张利华,宋江华. 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 (1) . 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 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EB/OL].http://www.people.com.cn/,2002-2-26. 蔡守秋等.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2001(4). [11]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2. [1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 ] ∥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1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25. 【 然”,佛家的 “六道轮回”、“因果报应”、“万物皆有佛性”等朴素的生态伦理观念,旨在告诫人们顺应自然,不破坏自然历史过程,否则将遭到大自然报复。 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被一系列的国际会议和国际法文件加以肯定和确认。在《东京宣言》、欧洲人权会议、《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都明确地把环境权列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美国环境法对普通法中公共信托原则(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进行移植产生了财产权说,这以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财产论”为基础,即环境资源的所有权由公众委托给政府行使,国家对环境资源享有所有权。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们包括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的许可,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生态伦理论文篇4

(二)为客家地区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意见2012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别指出要“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而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处的位置,正是赣南、闽西、粤北的三角地带,与客家聚居地基本重合。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以赣州为切入点,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深入挖掘客家传统生态伦理文化,为赣州提供生态保护与和谐发展同步进行的理论借鉴和实践指导,对于唤醒客家人的生态文明意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赣州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五位一体”,建设美丽赣州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客家传统生态伦理文化研究的路径

客家传统生态伦理文化研究的路径主要包括民居建筑、梯田耕作、、文学艺术、禁忌制度、村规民约等。

(一)民居建筑客家村落的选址、布局、座向、道路、池塘、树木等基本都是根据"堪舆"理念建构的,是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完美结合。尤其客家围屋作为客家人适应当地复杂地理环境的建筑产物,选址和建造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合乎生态的经验和原则,居所选址讲究地理生态性,结构布局体现出“天人合一”的要求,房屋功能表征着政治伦理生态,凝聚着以生命为核心的生态美学意蕴。围龙屋的外形是“方与圆的有机结合体,方与圆寓意‘天圆地方’,整座屋宇即为一个小宇宙的象征,这便折射出客家人深谙‘天人合一’、人地和谐之道的文化风貌。”

(二)梯田耕作梯田耕作是客家人主要的土地利用方式,是客家人对山地环境长期感应的结果,切实防止了水土流失,促进了土壤养分的累积,成为传统山地农业生产中生产力和生产水平最高的生产方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梯田耕作文化”,不仅是带有浓郁山区小农经济特色的文化体系,也是一个人地协调并具有美感功能的人工生态系统,系统内的森林、梯田、村落和小气候进行着一种复杂而有效的物质和能量循环。

(三)客家人有自然崇拜的传统。他们认为土地、房屋、水溪等都具有神性,称为“伯公”(土地神)。俗语说,“入山先问伯公”,“伯公唔开口,老虎唔敢食狗”。此外,家里有灶王,村里有社王等等。自然崇拜的神秘性深深地根植于客家群众的生态价值观中,有益于人们形成对自然环境的敬畏和尊重,在客观上限制了人类的一些破坏自然的行为,对生态保护的具有积极意义。

(四)文学艺术客家山歌是客家人智慧的结晶,是客家人对大自然的感悟。如比较有名的叠字山歌“山中山谷起山坡,山前山后山树多;山闻山田荫山水,山人山上唱山歌。”[3]P66体现了客家人亲近自然、歌唱自然和呵护自然的气质,传达着一种“天人舍一”的精神意蕴。客家的一些俗谚,如“山上树木光,好田会变荒”、“高山开荒,平地遭殃”等等,都是客家人尊重自然,保护生态,注重与自然保持和谐关系的真实写照。

生态伦理论文篇5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1]《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1]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2]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生态伦理论文篇6

近年来,关于人类的另一种伦理——生态经济伦理受到广泛关注。这种伦理既是对传统伦理的继承和发扬,也是一种被时代赋予新内涵的伦理观。这种伦理有其产生的行为根源,是人类对自身行为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同时也体现了人类对人口、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渴望。藏族传统文化中所包含的生态经济伦理,对保护青藏高原藏民族的繁衍、生存具有一定导向意义,从藏族传统文化的视野剖析生态经济伦理,对于更深刻理解生态经济伦理及其内涵有一定的意义。

一、生态经济伦理及内涵

自美国生物学家莱切尔·卡逊(RachelCarson)《寂静的春天》一经问世,便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人类关于发展观念上的争论。而其后的《增长的极限》、《只有一个地球》等著作,对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和形成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可持续发展理论是人类在追求经济增长过程中对经济发展的反思,是对“理性经济人”、“帕雷托最优”、传统发展观的挑战和革命。

针对全球性生态危机的频频发生,人类为满足自身的需求,始终处于对自然的“主宰”地位,而无视自然的生存权利,直到人类受到大自然的报复,人类的环境意识才被唤醒,生态运动由此兴起,并不断发展壮大。生态经济伦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生态经济伦理。

早在1923年A.施韦兹曾提出尊重生物的伦理学(《文明的哲学:文化与伦理学》),在他的伦理学中,道德的基本原则:“善就是保护生命和发展生命,恶就是毁灭生命和妨碍生命”;人对其周围的所有生物负有个人责任。后来,A.莱奥波尔德从生物伦理学发展并提出《大地伦理学》(1993),提出了两个决定性概念:第一,伦理学正当行为概念,应扩大到对自然界本身的关心。第二,道德权利概念,应扩大到生命和整个自然界,赋予它永续存在的权利。

生态经济伦理是适应当代人类发展的生态经济的新时代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经济伦理。这种新经济伦理熔铸了生态伦理学、经济伦理学、生态经济学、环境学、生态学、环境文学、环境社会学等诸多人文社会—社会科学学科的丰硕成果,代表了当代人类从道德视角审视和关注人—社会—环境关系所达到的一种新的道德视角境界:它立足于追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三重价值的有机统一、协调和平衡,把全面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它的终极道德关怀,体现了人类在生态危机咄咄逼人的形势下不断追求道德文明的执著和智慧。生态经济伦理基本特征是:生态经济伦理意识的特殊性,生态经济伦理关系的独特性,生态经济伦理实践的特别性。生态经济伦理具有导向、调节、效率、教育、激励的功能。生态经济伦理的深刻内涵是:第一,生态经济伦理强调环境忧患意识的重要性。第二,生态经济伦理追求平衡、和谐的道德境界。生态经济伦理的平衡是指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处于协调、统一的状态。具体来说,首先,生态经济伦理要求人类在经济活动中尊重和维护地球生态平衡;其次,生态经济伦理呼吁人类在经济活动中自觉维护人类经济系统的内部和外部平衡;最后,生态经济伦理要求人类在经济活动中有效地平衡各种经济协调手段。第三,生态经济伦理的根本价值观是可持续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说,生态经济伦理对传统农业经济伦理思想和工业经济伦理思想的继承和超越可以归结到一点上,这就是它崇尚一种全面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道德理想。其实,生态经济伦理所关注的本质是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作为一种经济伦理,生态经济伦理既具有一切社会道德现象共有的一般本质、特征和功能,也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道德现象的特殊本质、特征和功能。

二、藏族传统文化中的生态经济伦理思想

藏族传统文化的体现主要是表现在藏传佛教文化上。文化的功能在于保持社会正常运转的功能,知识传承的功能,对人教化的功能,及建构民族心理,塑造民族性格,形成民族传统的功能,以上这些功能都集中体现于藏传佛教文化中。

佛教十善法规定: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话、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不贪欲、不瞋恚、不邪见。基本囊括了人类的美德。松赞干布根据佛教十善法,制定了第一个法典,即二十法规,二十法规对规范、提高藏民族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藏传佛教文化看世界的视角是在普度众生的前提下,世间万物在无贵贱、高低、优劣中平等生存、发展,根据你在前世的修行进入轮回。藏传佛教的核心在于“善”,这种信念遏止了部分人的贪欲与非理,缓解了社会冲突和阶级矛盾,追求一种社会和协、稳定的发展。正是佛教文化的精髓与传统文化的相溶性,构成独特的以精神世界为依托的藏族传统文化。这种藏族传统文化对人的经济行为的影响,是通过经济主体内在的价值理性(下转第189页)(上接第190页)认同过程和外在行为习惯重复过程实现的,是自觉自愿的无形过程。如在藏族传统文化中,“三因说”作为认识论与思维方式的基础,奠定了藏族认识世界的方法论。“三因说”体现在藏族传统文化的诸多方面,但最根本的是指自然、神(佛)与人的三因相统一。藏传佛教认识论强调的是:“自然生存环境与生命主体依正不二,相依相融;宇宙万物诸法无我,自他不二;自然万物依据各自业力,互为轮回转生,同为一体生命链上的环节;物质生命与精神生命互为融合,心色不二。”突出宇宙万物的统一性、同一性和整体性。在藏族传统文化中,人与其他生物是同生共存的,人与环境是共同发展的。古代藏族人反对对自然的损害,反对挖掘草山,污染泉水,侵犯野生动物。在藏族人眼里,没有任何动物是绝对坏的,由此出现“羊要放生、狼也可怜”家畜与野生动物共生存的景观。在藏族传统文化中,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同生共存的现象不胜枚举,但本质是人类要尊重自然。

从藏族传统文化中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层面上看,藏族传统文化已经原生性的含有生态经济伦理思想,并且这种伦理并非由于外力所致,藏族先民也从未曾经历过现代工业文明的冲击,而是藏族传统文化代代传递和积淀的结果,这种传统文化中含有原生性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正是这种思想的引导,使以藏族为主体的青藏高原千百年来能保持较好的生态环境。

法国社会学家佛·佩鲁指出:“经济体系总是沉浸在文化环境的大海之中。在此文化环境中,每个人都遵守自己所属共同体文化的规则、习俗和行为模式,尽管未必完全为这些东西所决定”。藏族在青藏高原创造了一种适应自然环境的生存文化,这种生存文化与自然环境高度适应,其生活方式都是这种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藏族传统文化中存在一些禁忌以示人类对自然的尊重。这种对自然的禁忌,构成藏族文化中的生态经济伦理理念,如对神山的禁忌:禁忌在神山上挖掘;禁忌采集砍伐神山上的草木花树;禁忌在神山上打猎,禁忌将神山的任何物种带回家去……对神湖的禁忌:禁忌将污秽之物扔到湖(泉、河)里;禁忌在湖(泉)边堆放脏物和大小便;禁忌捕捞水中动物(鱼、青蛙等)。还有对土地、对家畜、对鸟类、兽类的禁忌,及打猎的禁忌。这一切禁忌是建立在人类在追求自身的生存时,也必须考虑到对自然权利的维护;其核心是不能触动自然界,保护自然的完整及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平稳发展。这种文化的价值观念决定了其生活方式不是纯粹为牟利的经济活动方式,而是在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基础之上的节俭、适度的生活方式。

正是藏族传统文化中的节制、适度、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活方式,能使生活在生态脆弱、地质复杂的高原民族繁衍至今,创造了灿烂的文明。

从藏族传统文化中的禁忌和生产方式中可以看出,藏族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生态经济伦理思想在于: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主张保护自然,爱惜环境,保护生态多样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种经济伦理思想是追求人与自然协调生存,和谐共处的一种境界,藏族的祖先千百年来依据其生存环境,形成青藏高原藏民族独具特色的游牧文化及农耕文化,但这两种文化的表现方式却统一在藏族传统文化的具体内涵中,即万物皆有生存的权利,人类应爱护它们。这种境界早已超越了人类的生存需要,是一种万物皆有平等生存权利的境界。藏族传统文化中的这种珍视自然生命的内涵,是人类尊重自然的结果,在此人类只充当适应自然的角色,而不是“主宰”自然的主人。当然,这种境界并不是我们今天所关注的生态经济伦理,但其中包含这种元素的存在,并且影响着每一个藏族人的生存、生活方式,尽管从这点上来看,这种思想对于保护青藏高原的生态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从产生作用的面上来看,却是关乎我国长江、黄河中下游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生态伦理论文篇7

Abstract:On deepening the crisis of modern ecological problem, the relation between man and nature has become a focus in the stud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the core of the ethical concepts from Leopold are similar to the inner thoughts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development model. At the same time, the land ethic ideas also become strong theoretical support which is about a new development mod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addition,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basic route of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from the Angle of ideological propaganda,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Key words:The earth ethic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Ecological holism

当今社会,由于工业革命之后全球经济物质的大发展,人类给整个生态环境造成了几乎不可逆转的损害,而人们对环境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如何恰当的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当今的热点问题。

一、大地伦理的核心思想

美国伦理学家利奥波德于1933年率先提及了大地伦理的概念,即通过生态共同体为出发点,将伦理涉及的范围由具有主体地位的人类扩大到了整个生态系统,承认自然属于人类伦理的范畴,奠定了人、社会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的生态伦理观念的基础。利奥波德提出的新伦理观念使伦理学的研究范围扩展到了整个生态系统,创新性的从心底伦理角度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且强调人对与其隶属于的人类共同体本身负有责任。利奥波德的伦理观念中蕴含着生态整体主义思想,第一它扩展了生态共同体的范畴,使之成为包含自然环境、动物、人的新生态共同体。其次它否定了人类中心主义中人类凌驾于其他生命体,其他物质总是为人类所服务的观念,强调人作为生态共同体的一员,与其他生态共同体地位相等,不存在等级之分。最后,大地伦理总是以珍爱生命、热爱自然为前提,作为对社会、经济及人文发展的评估的价值标准。大地伦理被认为是利奥波德对于人与自然关系与发展的前瞻与总结,强调了大地、自然生态环境的生态功能,使得人们重新观察自然,热爱尊敬自然。大地伦理的观念中始终存在着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这种可持续发展所指向的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人类才能达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利奥波德并没有以利益作为人类发展的着眼点,也没有站在功利性的角度劝导人们通过爱护自然达到自身的生存发展,而是纯粹出于伦理道德的同情,发掘出人类生存发展与生态整体观念之间根本联系。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相关的经济以及环境问题的解决,只有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相结合才能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不能简单的划分到经济范畴中,自然界中的任何生物的存在的价值衡量不能仅仅从经济价值角度出发,作为生态共同体的一员,任何共同体都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必要组成部分之一,不能因为人类认识的局限,就擅自介入那些暂时无法判断其价值的生物的生存空间。随着社会、经济及科学的发展,人类的认识也必将不断发展,终将会认识到生态整体性的重要性,同时也必然会导致人类改变其价值取向,调整自身与自然之间的互动关系,促进整个生态圈的协调发展。

二、大地伦理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联系

大地伦理为代表的生态整体主义的提出,不仅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重视,更刺激了关于生态环境道德伦理思想的大发展。大地伦理尊重每一个生态共同体的成员,为了防止生态进一步恶化,人类必须重新定位自己在大自然中的角色,通过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与修正,树立整体主义生态观念以及进行生态环境以及人类自身发展的正向互动,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这其间的核心理念与现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吻合。

近现代人类文明的发展模式对我们的生存环境造成了难以磨灭的伤害,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与利益的关系的处理越来越具有特殊性与紧迫性。面对传统发展模式的弊端,必须重新构造新的发展模式,兼顾人、社会与自然三方面的关系。生态文明发展模式对传统发展模式提出挑战,针对当下生态环境破坏、资源日益枯竭的社会现状,深刻的揭露了人、社会与自然的伦理与利益矛盾,并由此提出解决三者之间矛盾的新型发展模式。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模式中蕴含着深刻的伦理思想,正因为其具有成熟伦理思想的支持才能证明其科学性。生态文明的提出不仅强调要保护环境尊重生态共同体的任意成员,同时也要求尊重客观规律的条件下达到与自然的和谐共存,这是一种并非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新的文明。同时工业科学不再是人类利用自然消耗自然资源改造世界的工具,而是可以帮助保护自然、修复生态系统,逐步恢复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有力手段。任何一种发展模式,不仅要求具备相当的物质水平同时也要具备已知相适应的精神核心,大地伦理由于其与生态文明发展模式高度的相适应性,恰到好处的应对人类、社会与生态之间的矛盾问题。大地伦理作为生态文明模式下的核心伦理思想,在为新型发展模式中的生态整体思想奠定了有力的理论基础。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应对全球生态环境的危机必要措施。通过对大地伦理与生态文明内在联系的分析,大地伦理与生态文明的相一致的价值取向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贡献。从伦理学的角度观察、理解全球生态危机中人与自然的矛盾,中西方生态伦理思想的理论成果的去粗取精,对构建中国生态文明发展模式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

三、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途径

建设生态文明要求经济目标与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循环有机结合,通过政府、组织、个人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努力发掘科技技术,使人类与生态环境相协调,从而建设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同发展的新型生态文明发展模式。目前,由于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认识不足、组织性、实践水平的不足,导致建设的进度仍然缓慢,这就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入手综合协同地多维度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一,充分认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性。在当今,生态问题日益突出,对生态问题的认识虽然已经引起了大众的普遍关注,但是对于环境问题关注的出发点多数仍旧是以利己主义、人类中心主义为主。由于人们对于生态整体主义的核心精神认识不足,将必然不利于环境危机问题的深刻认识与反省,一旦关于某类环境话题的热度下降,就会潜意识的忽略危机的紧迫性,从而使得改善行动不断滞后。因此,需要正视生态共同体各成员的平等地位,尊重自然,珍爱生命,并且通过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向集约型经济发展,走低耗高效绿色的生产道路,同时重视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双向关系的处理,最大限度地保留与还原生态系统运行组成部分。生态整理意识的不断深化,必将会进一步促进生态文明理念的发展,包括政治文明和中国未来的发展将有一个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第二,深化生态文明思想,提高公民环境伦理的道德水平。生态文明与环境伦理思想需要不断深化并内化为人民的内在行为导向,除了利用政府组织的宣传手段,还要充分利用大众媒介特有的生活强融入性、普及性、通俗性、互动性已经多媒体性的综合优势,使得生态文明的思想不再是简简单单的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与人们生活及日常行为息息相关的具体实在。大众媒体的媒介形式、节目样式的多样化,以及获取的便利性使得生态文明与环境伦理的沉浸式教育成为可能。通过对政府、组织以及大众媒介的综合利用,对达到传播的最优效果,促进生态文明发展模式加速发展与健全起到重要作用。

第三,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的执行与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的形成仅仅依靠宣传以及深化理念是远远不够的。生态文明的内在理念只是处理人与环境矛盾的内驱力,其外部要素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强制规范,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束违反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渐进式的形成整个社会的生态价值行为取向。健全的法律法规离不开人们群众的贡献,具备较多生态伦理知识的公民会对生态文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起到关键作用。此外,如果说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生态文明的前提,那么强有力的严格执法则是促进生态文明发展模式形成的重要保障,二者缺一不可。

第四,要做好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产业,节能减排的产业,处理好三废问题,促进资源循环利用。通过对绿色科技的不断发展,始终向节能高效的道路前进。此外,国家需通过提倡大力投资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绿化等措施,不断激励组织及个人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队伍中。同时,通过培养消费者健康的消费方式,逆向引导工厂企业的生产指向,进一步形成高效节能集约式的发展模式,促进整个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化运行。(作者单位:南京林业大学)

参考文献

[1] 利奥波德.沙乡年鉴[M]侯文惠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P208-228

[2] 杨通进.环境伦理:全球对话中国视野[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P58-61

[3] 章海荣.生态伦理与生态美学[M].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

[4] 林娅著.环境哲学概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5] 张志伟主编.西方哲学史[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6] 李鸣. 绿色科技:生态文明建设的技术支撑[J]. 前沿,2010,19:155-158

生态伦理论文篇8

生态伦理一般是指,人类在进行与自然有关的生态活动中产生的伦理关系以及调理原则,是人类处理本身与周围的动植物、自然环境等生态环境关系的一系列德行标准。从它真正被人们定义至今不过几十年时间,但它的起源几乎可以追溯至人类文化产生之时。在人类文化发展相当长的时期里,文化都是以民族为载体的,因此对少数民族特有的文化进行分析,不仅有助于把握少数民族独特的文化特性,还可以充分认识少数民族所拥有的生态伦理观念。根据少数民族的生态伦理特点及地域特性,有的放矢地制定文化建设决策,不仅有利于当地生态环境的改善,也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开展。本文以黑龙江省少数民族特有的民族文化为视角展开研究,阐释少数民族生态伦理与文化建设的关系,以期为正处于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时期的农业大省———黑龙江省,进一步改善野生动植物群落、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打开新的视角。

一、文化与生态伦理的二位一体关系

(一)文化是生态伦理的载体

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的载体。在历史上,诸多语言学家、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哲学家等始终致力于从各自学科的专业角度对其进行总结,但迄今仍无法给出一个精准而普适的定义。综合来讲,“一个群体(如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民族)能被传承的思维方式、生活模式、行为尺度、价值观念、传统风俗、风土人情、文学艺术、历史地理等,即是人类个人与个人之间、群体与个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进行交流的,游离于物质之外又在物质之中的凝结能够被传承和普遍认可的一种意识形态”[1],这种意识形态就是文化。文化包罗万象,贯穿于古往今来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了不断思考探索而积蕴的思想内涵,支撑着各地区、各民族独特的思想构架,记录着其自身的发展内容、发展脉络及意识走向。在不同的时间空间内,文化展现出的既是对先时内容的发展和延续,又创造着不同以往、独具特色的新内容。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生态伦理概念的正式确立时间较短,但生态伦理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至“文化”产生的同时,它几乎存在于文化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及各地区民族主体思想中。生态伦理的概念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及特殊的时代要求下,由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发现并总结出来的。中国少数民族群众为在各自独特的自然环境中生存,于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约定俗成的礼法、习惯,这些为适应自然环境而生的生活方式同时承载着传承各民族对“人与自然”关系理解与认识的历史使命。各民族围绕人与自然的关系摸索出相宜的生态文化类型和模式,表现出鲜明的特征。第一,宗教文化蕴含生态伦理要素。少数民族原始的信仰观念与其早期形成的意识活动有关,并反作用于意识活动。在原始社会,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极低,时刻处于自然的威胁之中,为了维持生存,人类在主观上渴望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但由于认知所限,人类将这种具有威胁性的自然现象归结于某种神秘力量,并希望得其庇佑,在形式及思想上向其表达崇拜,确立了原始的信仰观念,并以此驱动意识活动,逐渐形成了原始的宗教。所以,人与自然的密切关系突出表现于少数民族的宗教与禁忌文化中。少数民族的原始宗教思想不单囊括了对现实事物认识的理性思维,还融入了对万物起源、人类由来、宇宙形成等的困惑,帮助人类在面临残酷生存环境时进行了最早的思考,并由此形成了最初的伦理观。以萨满教为例,作为起源最早、延续最久的原始宗教文化之一,我国北方地区16个民族中有12个信仰萨满教或仍保留有萨满教的传统习俗,这其中包括我省的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族、达斡尔族等。到20世纪50年代,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族、达斡尔族生活仍相对闭塞,依然从事较为原始的狩猎生产,所以族内对原始的萨满教文化保存得相对完好,深刻影响着本族的文化习俗、观念信仰等方面。多神崇拜的萨满教以“万物有灵”为信仰核心,它认为世间万物为天所生,一切运动规则皆由神来掌控,神具有比人更高的思维方法和意识,他们通过赐福或降祸的方式支配人类的生存环境。这种为维系人类生存,将自然界中的客观事物进行神化并加以崇拜的行为,深刻地体现了自认为本的生态伦理观念。在萨满教的宗教观念中存在着纯粹的生态保护观念,它包含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才能持续生存的朴素生态哲学观,它要求信众平等地看待世间万物,珍视大地、森林,珍视动植物,表现出对大自然的谦卑和敬畏。这不仅是对古老崇拜观念的延续,同时也表达了对作为意识来源的大自然的重视和感恩。当人们失去理性、无法自觉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时,萨满教则会凭借禁忌习俗等形式强制进行调节,从而稳定人与自然的平衡关系。如在特定区域及时间内禁止渔猎、采集活动等,这种对本区域内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努力,都是少数民族先民在长期的自然生存实践中得到的启示。第二,传统文化凸显生态伦理要素。生态文化是人类在自然界的生存中形成的一套为了适应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文化体系,其主要通过生活方式和语言文化来表达。以赫哲族为例,因其生活的地域气候寒冷难以发展农业,但渔猎资源丰富,形成了以渔业为主、采集与狩猎为辅的生产结构。“棒打狍子瓢舀鱼,野鸡飞到饭锅里”是赫哲族中广泛流传的一句谚语,形象地说明了赫哲族聚居区域自然资源的富饶程度,侧面体现出渔猎民族与自然生态系统依赖与融合的平衡关系。赫哲族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与自然环境进行长期的互动,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渔猎文化。据资料记载,赫哲族民居除少数依山而建,其余均分布于江河两岸。在清末以前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赫哲族社会发展一直相对缓慢,生产方式基本凝滞在渔猎形式,基本社会形态仍停留在氏族部落阶段。作为典型的渔猎民族,赫哲族对自然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以全面直接地获取自然界中的动植物资源为主要生存方式。这种特殊的生产方式决定了渔猎民族的物质生产力处于较低的水平,也使得渔猎民族为了长期的生存发展努力维护生态的平衡,不会竭泽而渔。在这种生产方式的作用下,逐步形成了一种人与自然简单、朴素的平衡关系,使人类与自然得以和谐共处。

(二)生态伦理是文化的具体体现

第一,生态伦理体现了文化的传承。虽然科技的发展使人类活动不再局限于环境限定的框架之内,但相异的生态环境是产生相异文化形态的必要条件,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深刻影响着本地区文化的起源、产生和发展。如果说影响相异文化形态形成的外部因素是自然环境,那么内部因素就是文化自身在逐渐适应、改造和利用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形成了与其他文化相区别的特性。各区域内的人类群体为适应本地特有的气候、地理、能源、动植物群落等生存条件,开发利用本地区资源,研发并使用独特的工具与技术,最终形成其独特的社会组织模式和文化经济模式。如,对以采摘果实、打捞鱼群、追捕野兽为生的鄂伦春族而言,为了适应生存环境、满足生存需求,采取与自然界生物相似的游动迁徙的生存模式是必然选择。由于其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基本的生存需求,所以鄂伦春族游动迁徙的生存模式并不会导致生物锐减或灭绝。鄂伦春族长期生活在限定的生存环境中,为满足生活需求进行的狩猎活动帮助野生动物种群淘汰了老弱病残的个体,优化了群落结构,这种适度的狩猎采集方式更符合自然规律,它维持了野生动物种群内死亡数量与繁殖数量的平衡,更具合理性。鄂伦春等与自然环境具有更为密切纽带关系的少数民族文化,蕴含着人类的存续与发展必须以维持生态的平衡为基本前提的精神内涵。当今社会,人类的生存需求早已不再局限于对野生动植物的依赖,由渔猎文化发展到游牧文化乃至融合至农耕文化时,更多面对的是驯化了的牲畜和人工培养的作物,但世代传承的渔猎文化的精神内涵依旧深植于鄂伦春族的生态伦理思想之中,族群依旧推崇以万物为本的自然本体思想,人与自然之间依然呈现着不可割裂的依赖关系。第二,生态伦理是文化的重要组成。人区别于动物,具有严密自主的独立思维及超越感性的理智等特性。人类来源于自然,也无法脱离自然独立生存。人运用思维、理智、活动和技能等能力不断地进行改造自然的活动,同时以自然为研究对象促进自身的进化与发展。几乎从存在之初,人类就开始从伦理的高度思考和认识其与自然的关系,而这恰恰促进了生态伦理的萌芽。少数民族的文化蕴含着多样性的生态伦理思想,它形成于特定自然环境中,“不仅可以一种感知的符号化的形式存在,还以人为载体,以思想化的形式存在,既包括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对自然界的思考和认识,也包括少数民族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习惯法。”[2]从某些角度来看,更为贴近自然的少数民族,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大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更能感知体悟到人与自然和谐的深层内涵。无论是以自然万物的本原为研究对象,或是摒弃了自然哲学的宇宙论道路,将哲学的研究对象转向“存在”,研究的对象、内容及全过程等依然无法脱离自然而独立存在,人类在对自然认识、探索及研究的过程中形成了各类生态伦理的观点,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的深层结构中被表现出来,而生态伦理观的重要性在少数民族文化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生态伦理多方位促进文化建设

(一)生态伦理指引文化建设的价值向度

第一,生态伦理纠正生态危机引发的价值危机。马克斯•韦伯在演讲稿《学术作为一种志业》中说过:“我们这个时代,因为它所独有的理性化和理智化,最主要的是因为世界已被除魅,它的命运便是那些终极、最高贵的价值已从公共生活中销声匿迹,它们或者遁入神秘生活的超验领域,或者走入个人之间直接的私人交往的友爱之中。”[3]他认为现代社会诞生于“祛魅”,当今社会多元化的价值观相互碰撞、影响、交融,导致人们原本的价值观逐渐消失甚至被取代,社会中的各种力量在各自的领域内以逐利为目的进行激烈的斗争,崇高信仰和正确价值观也日渐式微。“当科技的迅猛发展把上帝从第一推动力的信仰搁浅到一个普通的平凡的位置上时,人们就不再对任何存在怀有敬畏之心。”[4]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生态环境的演变是人与自然彼此作用的结果,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越接近现代,人为导致的生态环境变化越明显,这种变化带来的结果也越恶劣。工业社会以来,人类中心主义大行其道,人类被这种错误的观念支配着,过于看重自身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将自身与自然对立起来,对自然索求无度,恶果也日益显现,温室效应、植被锐减、土地流失物种灭绝、水资源污染、矿产开采过度等。如20世纪80年代初,饶河地区掀起养貉、养狐的热潮,鱼类饲料的需求量大增,价钱低廉的小杂鱼最受养殖户欢迎。为攫取暴利,无良渔民狂捕乱捞,用各种违禁渔具毁害大批鱼苗,各种鱼类一度几近绝迹,鱼类群落难以维持正常繁殖,区域内物种平衡遭到了巨大破坏。1986年,政府启动的万亩灌区工程使林地密布、沼泽纵横的四排赫哲族村草甸基本开垦殆尽,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生态环境。这些问题对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深远而恶劣的影响,甚至危及人类生存。第二,生态伦理体现文化重塑中人与自然的内在价值。人类一直生活在自然之中,而并非独立于自然之外,是自然的一部分。人和自然同时具有各自的内在价值,二者在这种价值层面上地位平等且价值内容相互交融。人类中心主义的盛行错误地指导了人与自然的互动,忽视自然的内在价值的后果有诸多惨痛的教训可以借鉴。少数民族生态文化的转变、瓦解甚至崩溃,充分说明要使人类过上和谐而幸福的生活仅从制度和技术上解决是不够的。民族文化的重塑过程也是民族生态伦理的重塑过程,生态环境与生态伦理的发展变化具有统一性,需要从生态伦理的高度上重塑民族文化,引导人们将高尚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与客观真理相结合。只有使人与自然间呈现和谐稳定的平衡关系,才能实现二者内在价值的最大化,忽视二者之中的任何一个,都会造成价值量的缩减乃至消亡。因此,人类不应把自然看作是可以任意处置的客体,自然与人类同样具有主体地位。只有人类平等地看待自然,客观地认识人与自然的内在价值,才能从实践与文化层面重新塑造客观科学的生态伦理观,继而使已然遭到破坏的文化得以重塑,使得人类以蕴含科学生态伦理观的文化为依托,从正确的价值观角度出发,发乎内心、主观能动地守护家园、维护生态、保护地球。

(二)生态伦理决定文化建设的精神实质

第一,生态伦理语境下文化建设的精神实质。以黑龙江省来说,由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地广人稀、渔猎资源丰富,千百年来少数民族群众择水而邻、依山而居,创造出别具一格的渔猎文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伦理观渐渐形成,这也成为少数民族文化的精神实质。这种淳朴的自然渔猎经济活动贯穿于民族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直至清朝末期。清末的放垦政策使关内大量汉族群众携带农耕文化进入东北地区,他们寻找生态环境优良的土地聚居生活、开荒种粮,其中就包括少数民族聚居地。汉族群众带来了先进的生产、生活方式,逐渐影响了本地区少数民族固有的生活方式及生存手段,逐渐学习掌握了农耕技术。文化建设不仅仅局限于生态伦理方面,但由于对生态环境依然拥有强依赖性,其依旧植根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精神实质之上。同时,由于独特的历史条件和满汉文化与本地区少数民族特有文化融合的双重影响,少数民族的生态伦理文化无论是从物质层面,还是宗教、习俗、语言等精神层面都逐渐转变。第二,混乱的生态伦理观导致社会文化失衡。在农耕文化持久的冲击及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的影响下,少数民族传统的生态伦理观渐渐走向瓦解。在建国以来的60多年间,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转变。在国家治理下,惠民政策深入而广泛地提高了少数民族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对自然的改造能力也大幅提高,但多数对自然的改造活动及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均未能将生态伦理作为指导,忽视了对生态平衡的维护。尤其在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发展迅速,由市场经济孕育的所谓“主流文化”不断渗入,人类中心主义与极端利己主义大行其道,人们片面地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渐渐无视传统生态伦理的精神内涵与重要意义。谋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力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渐渐落败于不断膨胀的所谓经济理性,索求无度的经济开发活动对生态造成了严重甚至不可逆的破坏,对民族生态伦理文化造成了沉重打击,传统的生态伦理观被不断质疑不断破坏,社会中形成了新的但混乱的生态伦理观念。错位的生态伦理观造成了社会文化的失衡,使得人们不能清醒地认识到生态伦理所赋予的文化建设的精神实质,即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第三,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文化体系是文化建设的本质要求。文化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具有继承性、延续性、创新性和时代性等特性。由于各自存在的差异性,传统与现代文化相遇时往往会产生激烈的冲突。生态伦理语境下的文化建设要求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在相互碰撞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求同存异,和谐发展,在人与自然相处过程中,形成面对因环境及时代变化产生的新问题时科学地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文化观念。其主要内容是,从生态学角度出发,引导人们摒弃旧的思想观念和生存方式,欣赏和关爱自然,塑造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衡量社会的发展进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全方位构建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标的新文化体系,使和谐发展融入文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将人们置于新的科学的文化体系之中,帮助人类向内重塑缺失的生态伦理观,是生态伦理确定文化建设的本质要求。这不仅是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结果。

(三)生态伦理引领文化建设的教育导向

“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就是用当代最新科学技术成就提高人民群众的知识水平,通过合理和进步的教育制度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并用最能反映时代精神的健康的文学艺术和生动活泼的群众文化活动来陶冶人们的情操,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5]因此,生态伦理以教育为主要手段指引文化建设是必然要求。第一,教育手段是生态伦理建设的必然选择。对人类生存危机的反思越深刻,人类越能清楚地认识到现代化的二重属性,现代化的发展把人从原始的自然意识中解救出来,带来了丰富的物质资料,但也因利益驱动使人类痛失往昔的生存环境和精神家园,彻底颠覆了人类生存的基础。“人类意识到如果想使自然正常的存续下去的话,自身也要在必需的自然环境中生存下去的话,归根结底必须和自然共存。”[6]现代生态伦理观念绝不只是意识的觉醒,而应成为全人类生存智慧的指针。实现生态伦理建设离不开法律、行政法规、经济、科技等一系列外在手段,但只有从教育层面入手,引导人们形成尊重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伦理观,才会使和谐发展形成内生的源动力,从精神层面助力生态伦理语境下的文化建设,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通过教育的手段培养和造就现代生态伦理建设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之成为理性的生态人,为新时代科学生态伦理观的形成及生态伦理视阈下的文化建设提供不竭动力。第二,教育手段帮助文化建设实现最终目标。在道德教育的范围内,生态伦理的教育旨在使人们正确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全局角度提高人类的道德素养,形成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文化,并以此指导人们的思想及实践活动。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从生态伦理出发,文化建设确立了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根本目标,而教育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生态伦理教育是一种施加影响的过程,目的是为了培养人类的道德素养,这一道德素养要求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作为活动主体的人类依据生态伦理的标准而行为。”[7]生态伦理教育的根本目标是摒弃与生态伦理相悖的人类中心主义,将自然的利益与人类自身的利益统一起来,使人们真正意识到生态道德是精神层面的内在需要,是实践层面的方向指引。

三、少数民族地区生态伦理文化建设举措

运用生态伦理文化建设中的道德规范对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进行理性的判断和选择,发挥生态伦理在文化建设新时期的理论引导作用。生态伦理文化建设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具有重要引导作用,促使我们发现现存生产、生活方式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症结,引导我们认识到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过程中的欠缺和不足,实现我们在思想上和价值观上的高度统一,为生态文明的建设目标共同努力奋斗。少数民族地区生态伦理文化建设要以和谐发展为准则,实现对传统少数民族生态伦理思想的扬弃,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及现论精髓,构建和谐生态伦理观。

(一)传承和扬弃少数民族的生态伦理思想

虽然少数民族传统生态伦理中蕴藏了很多科学思辨的方法,但其仍是一种朴素、感性的生态伦理观,局限于解决人与自然直接接触时,低水平生产力条件下产生的简单矛盾。由于社会进步、科技发展和人类思想观念转变等原因,面对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物质生产活动给现代中国社会发展带来的新的生态伦理问题时,传统生态伦理思想难以全面、完整、系统、有效地解决,所以现代生态伦理观的构建显得尤为迫切。少数民族传统生态伦理思想的传承与扬弃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去伪存真,去粕取精,构建与时代背景及现实情况相适应的精神内核。鉴于少数民族对其特有文化所蕴含的生态伦理思想有着天然内在的情感依赖,缺乏全局的理性认识,所以在进行生态伦理思想的扬弃时,要注意在不损害少数民族情感的前提下进行理性引导与情感培养。

(二)建立并完善和谐共生的生态经济模式

生态伦理意识是人类最基本的行为意识之一,生态伦理文化建设要以全社会的生态意识觉醒为目标,加强科普教育和大众宣传,提高群众的生态伦理意识,制定生态伦理相关政策,建立新生态经济模式,使公众对生态伦理语境下的责任与义务拥有清晰认知,并能够积极主动参与生态伦理文化建设,为生态保护提供内在保障。现今少数民族深陷生态危机和生活贫困的双重困境,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文化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逐利至上的经济发展理念使人们忽视了建设与之相适应的文化体系,传统生态伦理在新时期难以发挥引导作用,而现代生态伦理仍处于缺位状态,使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缺乏内在动力。缺乏科学生态伦理思想引导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活动,如过度的矿产资源开采、不加节制的渔猎活动、不计后果的植被破坏等,最终会导致人类生存难以为继。为了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维护人与自然的平衡关系,对以生态伦理为指导的新经济模式的建立与完善早已迫在眉睫。引导人们树立科学的生态经济观念,实现生产方式由粗放型向生态化集约型的转变,把经济发展与生态伦理文化建设联结起来,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经济发展提供指导,以生态经济模式为蓝本走出一条和谐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三)发展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技术应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环保理念渐渐深入人心,人们开始自发地从历史教训中总结经验,有意识地发展符合现代生态伦理观的生态化技术,这种生态化的技术不同于以往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的一般技术,而是将环保理念贯穿于技术的研发及应用之中。“并不是把科学技术与生态学划等号,也不是把科学技术单纯地生态化,而是在发展和创新科学技术的过程中结合生态化的意识和思维,使得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带有鲜明的生态和环境保护理念。”[8]生态技术由其他技术的“人———社会”二维意识转向“人———社会———自然”的三维意识,真正地将人的利益与自然的利益结合起来,它的运用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为准则,促使人们有意识地寻找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契合点。生态技术为生态伦理提供技术支撑,促进生态伦理观与实践的结合,为生态伦理语境下的文化建设提供现实的参考,同时成为文化建设重要的实践成果。

作者:武卉昕 刘胜美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李二和.中国水运史-舟船的起源[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4.

[2]毕曼.生态文明建设语境下少数民族生态文化的禀赋及其资源价值[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5,(6).

[3][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冯克利,译.北京:外文出版社,1998:37-38.

[4]刘焕明.中国梦实践的生态伦理向度[J].理论学刊,2015,(5).

[5]佘正荣.中国生态伦理传统的诠释与重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生态伦理论文篇9

二、生态伦理焕发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充满艰辛又充满创造的伟大事业,伟大的事业需要崇高的精神支撑与推动。同样,一种伦理价值的形成也不是一朝一夕的,同样需要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为其丰厚底蕴。我国传统文化所蕴含的生态伦理的精髓思想,为当今中国生态伦理学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这些理念经过几千年的传承与发展,已渗透在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党的十报告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沉淀着传统文化浓重色彩的生态伦理价值被国人接受。专家、学者以及教育工作者再次从中华民族巨大的文化库藏中挖掘生态伦理的思想宝藏,并努力在实践中将其融入到我们的民族意识、民族品格、民族气质之中。根植在中国人心灵深处对于祖国的热爱通过文化传承与发展而表露无遗,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再次焕发了瑰丽的色彩。

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我国各族人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积极奋斗、努力实践所展现出来的精神面貌。改革创新既是一个时代的实践精神,又是一个时代的实践活动。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对当下中国经济的改革创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改革创新需要有生态伦理的牵引和约禁,人们的行为不能突破生态伦理的实践理性。生态伦理如此重要,如何使其获得人们认同并成为他们行为的实践原则,还需要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引领和推动。在改革创新的实践活动中,把生态伦理逐步纳入时代精神的培育中,成为塑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品格的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坚守与建设生态伦理再次焕发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已然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加了新的亮点。

生态伦理论文篇10

二、生态伦理教育纳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往往只涉及大学生政治信仰、理想信念、职业道德、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价值观形成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忽略了生态伦理教育。但是,大学生作为我国社会未来的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面对的是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等一系列生态问题,这将直接影响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与时展变化相适应,不断更新教育的内容,培养符合我国现阶段发展需要的人才,所以,将生态伦理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已成为必然。

(一)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我们彻底扭转长期沿袭的生产生活观念和行为,消除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而这种对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的变革和扬弃,意味着一种有别于传统的文明形态的建立。”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滥砍滥伐,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导致各种自然灾害经常发生,使贫困地区更加贫困。这种只顾人类自身生存与发展,没有限制的开发、索取自然资源,结果必然遭到自然界的报复。有学者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保证生态平衡,生态可持续发展,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大学生肩负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重任。他们的生态环保意识、生态道德水平高低将直接影响我国的前途和命运。将生态伦理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一方面,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教育学生懂得尊重生命、保护自然,树立人与自然之间和睦友好的理性关系。另一方面,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人们出于私利对大自然进行掠夺、严重消耗自然资源,造成了人类生存发展上的不平等,也制约了人与自然的谐调发展。因此,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提升人们的道德意识,是促进人类自身发展以及人与他人、社会、自然共同发展的需要。

生态伦理论文篇11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环境法

   Abstract: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more and more closely related with human being, indicating its great significance to human being's life. Ethics and law are the most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human's happiness and two major polar fo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Therefore, environment ethics and environment law play crucial roles in current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promotion, and thus deserve great attention. 

 

Key word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nvironment ethics; environment law; guarantee

虚幻的神话与严酷的现实已为人类敲响了生态文明的警钟。如果说生态文明是人类幸福的重要前提,那么道德与法律就是这一文明体系的重要保障。鉴于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在维护当代生态文明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必须给予其特别的重视,尤其是注意两者结合对促进生态文明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已敲响于虚实之间的生态文明警钟

人类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完成了世纪的交替。在千年交汇之际,形形色色的末世论曾盛传于世。作为西方基督教神学文化的重要内容,末世论固然有其积极的意义——它“构成近代进步论世界观念的强大精神动力和丰厚的学术思想渊源”[1],但留下更多的还是消极的影响——当今世界的邪教丛生就是最好的证明。纵观现代社会中的各种末世理论,其大多源自法国中世纪作家诺查•丹玛斯的预言,或者说是日本人五岛勉对其预言的所谓破译。诺查•丹玛斯预言千年交汇之际便是世界末日来临之时,人类将会无可避免地遭遇灭顶之灾。他在其著作中所描述世界末日的种种惨状,在人类心里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霾,人类也曾因此长期背负上沉重的精神枷锁。然而预言终究没有实现,跨越了千年之际和世纪之交的人类,不仅安然无恙而且愈加发展。在过去的一百年里,财富的迅速增长和科技的高度发达使得人类变得强大无比,但我们切不可因此而得意忘形、妄自尊大——人类自身的空前强大将有可能招致整个人类的覆灭!这并非是危言耸听,两次大战的惨状和核弹爆发的恐怖在人们心中造成的余悸便是证明。在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当今世界,人类之间的战争正在逐渐减少,然而于此之外的另一场战争,即如大卫•梭罗所说的“人对自然发动的战争”却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除了大规模或者世界性的核大战以外,人类之间的战争最多只可能摧毁某个国家或民族,而“人对自然发动的战争”恶化到一定程度将有可能招致整个人类的毁灭。到那时,末世论所描述的情景就不再是预言,而是活生生的残酷现实。末世的惨状也许并不会真的降临整个人类,但局部范围内文明的屡屡衰败却时时刻刻在为我们敲响警钟。复活节岛文明由盛转衰的史实便是最好的警示。[2]复活节岛上曾有过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矗立在海岸线上用于祭祀的600余座6米多高几十吨重的石雕像便是复活节岛文明曾经兴盛的标志。而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却是岛上极端落后和野蛮的社会现实。人们对此感到颇为惊异和困惑:一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曾极度繁荣的社会为何会衰败到如此地步?而考古学的发现揭示了谜底:该岛处在一个几乎与世隔绝、资源非常有限的环境里,当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超过了区域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时(即岛民们为建造石雕像将岛上所有的树木砍伐殆尽,而森林消失又对岛民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该岛的文明便不可逆转地走向了衰败。

生态伦理论文篇12

消除异化的共产主义,既是一种人道主义,又是自然主义,人与自然和谐,自然不再是人恣意买卖践踏的死的物质。这是马克思早期思想中的应有之义。人类中心主义,是西方近代以来人和自然、主体和客体两极对立思维方式的产物。“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是近代以来一直支配人们思想的核心观念,是知识论(科学)思维方式的完整表达。从人类的生产实践活动的必要性、必须性、必然性出发,“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表达的是人的存在方式的实践论态度。这一点必须承认。但是,如果把“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的知识论观念绝对化,以为实证科学是自足的,以为人能够成为完整意义上的主体,能够把自然界整体当做客体,那就成问题了。当胡塞尔提出欧洲科学的危机时,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可想而知。问题的核心就在于,真正来说自然能否被客体化。这首先要解决怎么看待自然的问题,这是不容忽略的自然观问题。自然能够被客体化的前提条件是,近代的机械自然观对古代的有机自然观的颠覆。首先把自然当作静止的、死的实体,当作一部大机器,否则任何一种永不停息地运动变化着的生命体是不能被对象化、客体化的。正是基于这一点,能够被客体化的自然是有限度的、局部的、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局部的自然,在有限度、有条件下是可以被对象化的。但是,自然界整体(包括人自身)是生生不息、运动变化着的、永恒联系着的生命体,是不能被对象化的自在之物、存在本身,是不能被客体化的。近代的机械自然观,把自然界整体(生命)当作死的实体,而这在古代有机自然观里是根本不可想象的。近代的机械自然观对于古代的有机自然观无疑是一种超越,是科学对于素朴观念的超越。科学往往是从一种假说开始,然后通过实验去证明,再得出结论,总的运行过程遵循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科学假说的提出具有逻辑前提、具有事实根据,然而,科学的运作过程就是把整体、生命、运动当作客体对象,去研究其内部结构、规律、性能等。实证科学的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本身就是把“整体、生命、运动”对象化。只是真正说来“整体、生命、运动”是无限的变化发展着的自然界整体链条,它是无法对象化的。在人类的经验活动、科学研究活动中被对象化了的客体,一定成了局部的、僵化的、静止的东西。我们却“想当然”地以为这些被对象化了的客体就是“整体、生命、运动”,是无限的变化发展着的自然界整体。整个实证科学就是如此这般地发展起来的。不过这说明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科学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人类在科学的指引下从事各种生产实践活动,本来都是按科学规律办事,结果却为什么难免事与愿违?我们以愚公移山、改造山河的精神,抽干了沼泽地的水,有效地利用了被认为亿万年闲置浪费了的土地,发展农业、畜牧业,获得几年暂时的丰产,却往往换来了难以恢复的土地盐碱化、沙化。我们截住了生生不息流淌着的河流,当然主要是在河流成为“洪水猛兽”之时,兴建大型水库,可谁又能想到它日后又有多少消极后果。这或许就是科学思维从它正当的适当的“想当然”演变为彻底的“想当然”的结果。千百年来的实践证明,从实证科学角度讲头头是道、无懈可击的真理,在生活实践中往往会演变为毁灭自然的谬误。当科学技术应用于资本主义生产,科学技术的两面性就更加明显地暴露出来。资本主义逻辑和科学技术逻辑的联姻是西方文明陷入危机的意识形态根源。西方文明危机表现为人和自然陷入全面危机。这充分验证了马克思的“生活决定意识“”理论来源于实践“”世纪(历史)就定逻辑(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实践辩证法的独到之处。为了应对生存危机的挑战,各种拯救自然的学说异军突起。生态伦理学就是其中的一直劲旅。为了消除人与自然对立,确立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以便让人类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生态伦理学把立论的核心确立为“自然具有内在的价值论”。自然内在价值论的主要观点是:自然之物的存在本身即代表了它们的价值,这种价值不是人类赋予的,而是它们的存在所固有的〔4〕。可是,既然自然的内在价值与人无关,那么人类有什么理由要保护它呢?这仍然是割裂人与自然关系的二元论思维方式。结果,原本要摆脱以功利主义态度对待自然的理论却又陷入了困境:因为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因为她的有用性,我们应善待她尊重她。这其实还是从功利主义价值观、西方主客二分认识论出发,因而是一种典型的自然中心主义。而这种建立在主客二分认识论哲学解释原则基础上的自然中心主义又必然转化为它的对立面———人类中心主义。因为,如果当代生态伦理学把立论的基点放到“自然的内在价值”上,势必受到来自持“人是具有实践需要的、具有主体性”观点的反驳。为什么要善待自然等问题的动因还是为了人自己。也就是说,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在当代经济全球化、市场化时代几乎是注定的。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利益驱动总是首要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其潜台词。在这个意义上,自然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都有道理,谁也说服不了谁。当代生态伦理学必须摆脱自然中心主义,才能真正克服人类中心主义。否则,只要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仍然还是功利主义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就不可能建立生态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