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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辩护律师应围绕量刑情节进行量刑辩护。
律师进行量刑辩护,应当尊重事实和法律,全面、客观地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
律师进行量刑辩护,可以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提出适用的基准刑,并根据每个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来确定调节比率,据此形成量刑辩护意见。
第四条 对于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的选择,辩护律师应当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律师征求被告人意见时,应告知其可能的法律后果,并将被告人的意见记入笔录。
第二章 量刑情节
第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各种量刑情节。
第六条 辩护律师在进行量刑辩护时,应全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
(一)《刑法》总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从犯、胁从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丧失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未满18周岁或已满75周岁等;
(二)《刑法》分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
(三)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如被告人当庭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家属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被害人的个体差异、案件起因、初犯或偶犯、未成年被告人具备监护和帮教条件等;
(四)其他对刑罚裁量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酌定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成长环境、家庭和婚姻情况、职业、文化程度、身心状况、性格习性、作案动机、案发后社区及社会反应、社会形势、回归社会的难度、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对象,判罚财产刑案件中缴付财产有预先执行可能的等等。
第三章 量刑证据的发现与收集
第七条 在量刑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途径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
第八条 会见时,辩护律师应当详细了解被告人已经存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量刑情节,并告知被告人相关量刑情节的法律意义。主要包括:
(一)律师应告知被告人什么是自首及自首的法律意义,并了解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行为;
(二)律师应告知被告人什么是立功、立功的法律意义及立功的程序,并了解被告人是否存在或将来可能出现立功行为;
(三)律师应告知被告人积极赔偿、安抚被害人的法律意义,并询问是否曾向被害人一方悔罪、赔偿或愿意由近亲属代为赔偿;
(四)律师应告知被告人退赃的法律意义,并询问是否退赃或愿意由近亲属代为退赃;
(五)律师应向被告人了解是否具有本规范第二节所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九条 辩护律师应全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以了解对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全部量刑证据。
律师发现公诉方有新的量刑证据的,应向法院提出阅卷的要求。
对于侦查机关提供的破案经过、抓捕经过等材料,律师在阅卷时应予以重视,并从中发现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
第十条 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或线索的,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自行调查取证遇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
第十一条 辩护律师需要调查取证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调查取证时,应当有两名律师参加。
为保证调取证据的法律效力,律师在取得证据的同时,可以通过制作提取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来记录证据调取的过程。提取笔录应详细记载:
(一)调取证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
(二)证据持有人、调取人、被调取人、见证人的签字并捺手印;
(三)调取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及其他特征;调取书证、物证的原件确有困难的,应调取书证的复印件、物证的照片并以适当形式载明书证的复印件、物证的照片与原件相一致的内容;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十二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和被害人调查取证时,应要求被调查人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制作了社会调查报告的,辩护律师可以对其进行核实。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委托其他有关机构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调查报告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辩护律师在量刑辩护中,要注意发现或者促成新的量刑情节。
中图分类号:R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3(c)-0231-01
监护仪是一种以控制和测量病人生理参数,并可与已知设定值进行比较,如果出现超标,可发出警报的系统或装置。它能够对患者的血压、心电、体温等参数进行持续性的监测,可以为医护人员全面、及时的提供患者的患病情况,供医护人员进行治疗或应急处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设备的不断完善,监护仪将会被更快的普及开来,成为病房最常见的医疗设备。目前监护仪有很多种类,其中比较常见的有便携式床边监护仪和麻醉监护仪等,接下来我们就以这两种监护仪为例,具体的分析、讨论他们在用途、使用范围等方面的区别。
1 从概念上区别便携式床边监护仪和麻醉监护仪
便携式床边监护仪是设置在床边并且与病人相连的监护仪,它可以检测血压、心电、体温、呼吸和心功能等各种生理参数。它又可以具体分为单参数床边监护仪和多参数床边监护仪。单参数床边监护仪能够对患者施行实时、连续的监测,并予以显示。如果患者的心率、心电等方面出现异常时,会自动发出警报,它的特点是应用微型计算机做数据处理,并依据建立起的数理模型做出诊断;多参数床边监护仪基本上是运用插件式结构,它的配置相对独立并且非常灵活,通过改变其中的设置,既可以做为床边监护仪,又可以做为中心监护仪。
麻醉监护仪是用于吸入式全身麻醉的一种仪器,它采用半导体气敏元件,经过化学透析膜作气敏选择,能方便快捷的测出不同麻醉气体。它的特征在于半导体气敏传感器由半导体气敏元件焊接在一个陶瓷片上,陶瓷片与金属圆筒紧密配合,并运用硅橡胶密封连接,金属圆柱筒的另一端用两层化学透析薄膜中间隔着一层玻璃砂芯组成。它是麻醉必须使用的重要工具,它可以向病人提供氧、吸入以及进行呼吸管理。它有四个基本功能:其一,必须能够提供输送气体的动力,代替人体呼吸机的工作;其二,他必须要满足呼吸代谢的需要,提供适量的潮气量或通气量;其三,它供给的气体要经过加温和湿化,代替鼻腔功能,而且要供给高于空气中的氧量;其四,他要能产生一定的呼吸节律,以代替人体呼吸中枢神经支配呼吸节律的功能。它主要由气体供应输送系统、麻醉气体挥发罐、呼吸回路系统、呼吸机、安全监测系统和残气清除系统、麻醉信息系统等组成,它的存在大大提高了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率。
2 从用途上区别便携式床边监护仪和麻醉监护仪
便携式床边监护仪必须24小时不间断的监护病人的生理参数,反应变化趋势,表明具体情况,供医生进行治疗,它的存在大大减少了并发症的发生,达到了缓解并消除病情的目的。他对生理参数的监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心电的监护,心电图是监护仪器最基本的监护项目之一,它是通过电极获得心电信号;其二,对呼吸的监护,它通过热敏式或阻抗式方法监护病人的呼吸频率;其三,对心输出量的监护,它通过某种方式,将一定量的指示剂注射到血液中,经过在其中的扩散,测定指示剂的变化来计算心输出量;其四,对脉搏的监护,它运用光电容积式脉搏测量方法,反映动脉血管的容积变化,即脉搏的变化。除此之外,它还对心率、体温、血气、有创血压、无创血压等方面进行监护。它的这种全方位的监护,可以让病人更快更好的恢复健康。
麻醉监护仪能够在患者实施麻醉后,准确的判断患者是否处于清醒、浅麻醉、镇静、深度麻醉以及脑电活动消失等状态,同时还能反映患者从清醒到到深度麻醉的全过程。它有较高的可控性,在麻醉手术还没开始时,它能非常清楚的指示患者的麻醉深度,而且能很好的预测患者麻醉状态的变化,以及及时有效地处理。它可以很好地解决全身麻醉较深和较浅的问题,并且数值波动较小,数据处理迅速,检测费用较低,能够抵抗高频电刀、超声电刀的干扰。
3 从使用方法上区别便携式床边监护仪和麻醉监护仪
便携式床边监护仪要避免频繁的开关仪器,因为在开关机器的瞬间会产生很大的电流,会对机器造成冲击,影响机器的寿命;它要带单独的接地线,以此保证电器的安全;要保证监护仪使用中的通风散热,不能靠墙太近,也不能在监护仪上放置影响散热的物品;同时要减少因仪器报警引起的噪声,尽量调低报警音量,为患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以此减少患者不必要的恐慌心理;当传感器安装到监护仪上时,要仔细的对准定位槽,不能强插,避免插头内的插针变形;血氧探头要避开在强光下使用,以免强光对血氧的测量产生干扰导致测量不准;同时如果能看到发光管亮,但是却测不出血氧值,要使用酒精棉球擦拭发光管和接收管,这样就可以解决问题。
麻醉监护仪要防止电波受到干扰,要远离干扰电波的物品;同时要注意传感器是否性能良好,连接是否正常;要检查活瓣的运动、回路漏气扭曲与否以及呼吸机的工作状态;在使用前要做安全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紧急通气装置是否完好,检查高压系统和低压系统,检查呼吸环路,检查手控和自动机械通气系统以及单向阀,检查所有监护仪的定标及其报警上下限,并且检查机器的最终状态。只有做好全方位的检查并明确使用方法,机器的使用效率才会大大提高。
4 结语
要了解不同的监护仪不同的用途和使用方法,普及监护仪的使用,了解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医疗设备不断完善,医疗机构的效率不断提高。长此以往坚持下去,病人的并发症将会大大减少,治愈率将会显著提高。
参考文献
甲、乙双方原是夫妻。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育__________子/女,名__________,现年__________岁,读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法院审理查明,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被判决离婚,子/女随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给抚养费__________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由于乙方情况发生变化(请说明原因),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方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子女的监护权,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监护权 子/女从本协议生效时开始,随甲方生活,由甲方行使子女监护权。
二、抚养费 乙方每月给子女生活费__________(建议__________元),每季给______次。第一次付款日为本月的_________日,以后每隔______个月的_________日为付款日。乙方给付的生活费应随本地产大米市场零售价的变化而增减。现双方目前的本地产零售价为_________元/公斤。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大宗费用开支,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此费用,乙方应在甲方出示票据后的第______个生活费付款日一并支付。
三、探视权乙方有权探视子儿。每月原则上探视_________次,尽能安排在_________日,并应以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为限。甲方应尽量提供方便。
四、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为日_________分之_________。连续_________年未支付抚养费,甲方有权在征得子儿本人意见后,直接决定更改子女姓名而无须征求乙方的意见。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8-061-1
在现实生活当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实施不法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他们一般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确定由其监护人承担该民事责任。那么监护人承担的是何种责任?在诉讼中监护人又该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就此问题的思考得益于一份判决书,该判决书说理部分用了大量的篇幅论证由于被告系精神分裂症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被告的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作出判决时也引用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但判决主文中却表述成了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说理与判决前后矛盾的错误,是怎样形成的?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现就对这一系列问题,笔者谈谈自己的认识,以期促进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统一适用,维护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一、关于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的误差
司法实践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监护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诉讼地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各法院在具体操作上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法院通常只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被告地位,其监护人只以其法定人身份参加诉讼。在作出判决时有的不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只引用该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等,将赔偿责任直接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有的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将赔偿责任判由法定人承担。无论哪种方式,均存在误差。
第一种判决结果,只将民事赔偿责任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显然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相矛盾。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后,监护人无法被确定为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而又没有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一般也实际要求监护人履行了判决的赔偿责任。这就造成了实际责任人与裁判责任人不一致的问题。
第二种判决结果,将民事赔偿责任判由不是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法定人承担,与诉讼法理论中当事人才是诉讼法律关系标的实际承受者相悖。法律规定,原告、被告、第三人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定人只是诉讼人当中的一种,只能作为无民事行力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参加诉讼,只不过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罢了。
由此可见,由于监护人不是诉讼当事人,在实体处理上,根本无法解决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具体适用问题,所以才会出现前述那份判决书在制作上的困惑。
二、关于监护人侵权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
如何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在监护人侵权行为中的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