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4: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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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调账的有关问题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由于企业账面资产按历史成本记录,而评估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折现法等方法,因此评估结果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不可避免要产生差异,即评估增值和减值。如何对评估增值和减值进行账务处理,是建账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现行的规范企业评估调账的法规主要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评估调账是指对调账日重组范围内的资产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由于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一般有一个较长的时间间隔,这段时间内企业的经营活动会导致资产形态和数量发生变化,所以调账时需分析评估基准日与调账日资产形态和数量的差异。
企业的流动资产由于周转速度快,我们可以比较流动资产周转时间与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的时间间隔。企业改制由于大量的手续要办,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的时间间隔往往大于流动资产周转时间,我们可以假设评估基准日的流动资产在这段时间内已经进行过一次流转,流动资产的评估增减值不需要调整。但是,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我们关注,如一些流转速度慢,评估出现减值的流动资产,如果在调账日仍然存在,则需要进行调整。又如评估报告对残次冷背的存货或账龄长的应收款项进行了评估减值处理,而这些资产在调账日仍存在,就需要进行个别分析调整。
固定资产由于周转速度慢,是评估调账的主要方面。实务中,应对照评估明细表,按照有关评估调账的法规的规定,将评估增值和减值记入账簿中。在调账日企业调账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调账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评估增减值之和。
继续经营问题
本文将从评估基准日到公司设立日这段经营期称为改制的继续经营期,为论述方便,假设继续经营期间企业赢利。改制过程中股东对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一般会有一个协议,有的企业由新老股东共享,有的由老股东享有,不同的继续经营期利润处理方案对账务处理也有不同的影响。对这段时间经营成果的处理应在旧账中进行:如果股东协议中规定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由老股东享有,则企业应作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如果股东协议中规定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由新老股东共享,则企业无须作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
继续经营期间有一个特殊的问题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如前所述,在旧账中进行固定资产的评估调账时,我们是将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和减值按照固定资产的明细表记入账簿中,调账后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调账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评估增减值的和。由于实物资产出资是按评估值计价的,而评估基准日到设立日之间的继续经营期间固定资产要发生折旧,所发生的折旧费用改制企业是按照原账面原价计提而不是按照评估确认价值计提的。在继续经营期间原企业经营成果由老股东享有的情况下,如固定资产评估出现增值,由于评估增值部分在继续经营期间没有计提折旧,继续经营期间经营成果的计算没有考虑评估增值对折旧费用的影响,实施利润分配后,会出现实物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固定资产增值部分所影响的折旧应由老股东在建立新账时补足。这种补足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如果原利润分配未实际支付,可减记应付原股东的利润。二是以现金补足。
会计政策变更问题
由于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尚未全面实施,企业改制前后一般会涉及到会计制度的变更。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的国有企业旧账通常执行行业会计制度,而在结束旧账建立新账后,新账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行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在资产计价方面的一个很大的差别是《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资产减值必须进行记录和报告。
(一)从客观上看,陈某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陈某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陈某负责锦园居住区1、5组团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而陈某得以出租上述房产,也正是利用其管理这个片区楼房的职务之便。因此,陈某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二)从犯罪对象看,陈某侵占的是公共财产
锦园居住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是国有资产。陈某违规擅自出租该保障性住房,并将由此获得的租金收益非法占为己有。笔者认为,陈某非法占有的对象只是该租金,而不是保障性住房,该租金是在国有资产的基础上产生的,属国有资产的衍生物,其非法处置国有房产产生的利益自应属于公共财物的范畴。综上,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二、关于对锦园居住区的部分店面重复出租,骗取租金的认定,该部分应该定贪污罪还是合同诈骗罪,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在明知105、106、107店面已被出租的情况下,仍虚构上述店面可以出租的事实,与吴某杨等承租人签订合同再次出租,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重复出租105、106、107店面行为的作案方式、手段及利用职务便利的特征与其贪污罪的行为并无本质区别,给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亦应由国有公司承担,且在案发后住总公司也确实为清退承租户支付了高额费用,国有财产已实际遭受损失,因此陈某该部分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贪污罪。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所收取的钱款的性质看
合同诈骗罪与贪污罪两罪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以及陈某所收取的钱款是否是公共财产。在本案中,陈某的身份已经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这一点大家都无异议,笔者现就本案陈某所收取的钱款的性质作进一步的分析。陈某明知105、106、107店面已经被租赁,无法再进行出租的情况下,仍然将上述店面出租给他人。陈某所收取的租金、保证金,并不是基于国有资产而产生的收益,因为这两间店面已经被出租,店面的使用权、管理权已经转移至第一承租人,陈某重复出租上述店面,侵害的不是国有财产而是第一承租人的利益。在无法重复出租的情况下,后续承租人实际上是不可能凭租赁合同租得店面的,后续承租人所签订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受损的其实是后续承租人。陈某向后续承租人所收取的店面租金、保证金实际上是骗取被害人的钱款,是属于私人财产,而这些店面只是其骗取他人财产的工具。
(二)从客观上看,陈敏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陈某谎称是物业服务处主任,在物业服务处办公室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租金、保证金;在收条、租赁合同上加盖假的物业服务处印章,陈某冒用他人名义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陈某有出租店面的权利而与其签订合同。
(三)贪污罪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不是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1.如果第三者需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话,与本案最为接近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中的“表见”。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是我国适用表见的最基本法律依据。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或者私刻单位公章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所有的,一般认为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首先,住总公司并未授权陈某代其出租房屋,而且住总公司规定了严格的印章使用、保管制度,住总公司没有明显的过错。其次,陈某先是盗用公司公章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后更是使用了其自己私刻的公司的公章,住总公司对此完全不知情。综上,陈某与住总公司之间不能成立表见关系,因此住总公司不应对陈某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第二种意见以住总公司在案发后为清退承租户支付了高额费用,国有财产已实际遭受损失为由,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住总公司支付给承租户赔偿金致国有财产遭受损失与陈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陈某由于其犯罪行为而导致被害人无法租的该部分店面,损失的是被害人而不是住总公司,赔偿责任人应为陈某应而非住总公司。住总公司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法律义务,其为清退承租户支付赔偿金的行为本质上只是替陈某垫付赔偿金而非履行其法律义务。其次,从住总公司赔偿的金额来看,其赔偿金额明显高于被害人被骗的数额,如果要以国有财产已实际遭受损失为由认定陈某构成贪污罪,那就应以住总公司的赔偿金额来计算陈某的“贪污”数额,但认定贪污罪的数额应是陈某出租国有财产而获得的收益(即收取的租金)而不是其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数额。因此第二种意见明显不符合常理。
其中,第三类“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原来的处理方法变化不大,笔者主要对另外三类金融资产的基本账务处理进行分析、总结。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股权类、债权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法
该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发生的增减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该账户有别于“投资收益”账户,核算的是尚未实现的投资损益)。
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账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金融资产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取得时的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应收股利(已宣告发放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全部款项)
(二)持有期间收到股利或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债权类)
应收股利(股权类)
贷:投资收益
(三)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发生增减变动时
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反向处理。
(四)出售金融资产时
1.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
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账户。
2.由于交易已发生,金融资产的价值已经实现,所以将原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的部分,转入“投资收益”账户: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或反之)
举例:某企业于20X6年1月1日购入债券,债券面值200万元,票面利率3%,企业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购买该债券时,共支付价款210万元(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6万元及交易费用4万元)。
1.取得该项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0
应收利息6
投资收益4
贷:银行存款210
2.20X6年1月5日,收到最初支付价款中所含的利息
借:银行存款6
贷:应收利息6
3.若20X6年1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10万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
4.20X6年1月31日计息
借:应收利息0.5
贷:投资收益0.5
5.若20X6年2月28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04万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6
6.20X6年2月28日计息
借:应收利息0.5
贷:投资收益0.5
7.20X6年3月2日,将该债券处置,售价240万元(包括2个月的利息1万元)
借:银行存款239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0
—公允价值变动4
投资收益39
借:银行存款1
贷:应收利息1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仅包括债权类金融资产)——摊余成本法
该类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即“成本”及“利息调整”两个明细账户的余额合计数)。持有期间按照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
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偿还本金+(-)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账户:
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利息调整(溢、折价及交易费用)
—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债券)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金融资产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金额,含交易费用)
差额:借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账户。
(二)持有期间计提、调整利息时
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
借:应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记或贷记)
贷: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2.一次还本付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记或贷记)
贷: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三)出售金融资产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应计利息
—利息调整(借记或贷记)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账户。
举例:20X1年1月1日,A公司支付价款2000万元(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上购入B公司当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面值2500万元,票面利率4.72%,该债券按年支付利息(即每年可收取利息118万元),本金最后一次支付。A公司准备持有该债券至其到期(不考虑所得税费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等因素)。
计算实际利率i:
118×(P,i,1)+118×(P,i,2)+118×(P,i,3)+118×(P,i,4)+(118+2500)×(P,i,5)=2000,得出i=10%[算式中(P,i,1)表示年利率为i的1年复利现值系数。]
1.20x1年1月1日购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2500
贷:银行存款2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00
2.20x1年12月31日计提、调整利息
借:应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82
贷:投资收益200
3.20x2年12月31日计提、调整利息
借:应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90
贷:投资收益208
4.20x3年12月31日计提、调整利息
借:应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00
贷:投资收益218
5.20x4年12月31日计提、调整利息
借:应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08
贷:投资收益226
20x1-20x4年每年年末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118
贷:应收利息118
6.20x5年12月31日计提、调整利息,并收回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借:应收利息11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20
贷:投资收益238
借:银行存款2618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2500
应收利息118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股权类、债权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法
与第一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比,该类金融资产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其公允价值发生的增减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由“资本公积”账户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即“投资收益”账户)。
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账户:
股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交易费用)
—公允价值变动
债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公允价值变动
—利息调整(溢、折价及交易费用)
—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债券)
具体账务处理:股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具体账务处理基本同于第一类金融资产(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资产的处理,不同之处在于发生的交易费用应计入初始确认价值;债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具体账务处理可以借鉴第二类金融资产(即“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理方法。会计期末,股权类、债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应按照公允价值对其账面进行调整(即调增或调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同时,将公允价值的增减变动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
在物理教学中的教学方法很多,而物理模型教学法可以说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种方法。纵观物理学的发展史,模型方法在物理学的产生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物理学的发展史可以说是一个建立物理模型和用新的物理模型代替旧的物理模型的过程。物理学中的概念、规律和公式等几乎都是借助于物理模型进行抽象概括而来的。可以说,不了解和不掌握物理模型的方法,就学不好物理。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得不到充分的发展,反而受到压抑。现在大力提倡创新教育,就要求教师转变教育观念,紧紧抓住以学生为主体这一教学特征,让学生学会思维,掌握处理实际问题的方法,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仅仅是让学生学习必要的物理基础知识。建立正确鲜明的物理模型本身就是重要的物理内容之一,它与相应的物理概念、规律现象相依托,它是物理教学的重要方法和有力的手段之一。同时了解物理模型的迁移和转化,对于物理逻辑的培养和学习能力的提高具有深远的影响,所以我们应充分重视物理教学中的物理模型教学法的作用。下面,我们就针对在高中物理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模型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利用物理模型强化对物理知识的理解
在高中物理的学习中有很多容易混淆的概念和规律,我们如何区分这些知识对与我们理解和运用物理规律解决实际问题就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里就针对力学的中的几种容易混淆的概念模型进行比较。
学生通过比较,可以很清晰地区分这些相接近的概念间的差异,在解决问题中有了明确的方向,提高了学习效率。
二、利用重要物理模型提高物理知识的学习能力
在高中物理学习的过程中,有许多重要的物理模型是我们在学习物理知识的过程中应及时总结并加以应用,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有意识地对重要模型加以分析和归纳。
下面我们来讨论在高中阶段对学生解决问题有重要帮助作用的柱体微元模型。学生从单个质点牛顿力学的学习,到连续介质(流体、电荷等)问题的求解过程中,研究的对象从一个质点跃迁到无数质点组成的连续介质,也要求学生解决问题时的思维上升一个台阶,通过运用微元柱体这一物理模型可以突破这类学生感到困难的问题。
1.质量柱体微元模型
对于速度为v定向流动的密度为ρ的连续流体,可在v方向选取一横截面积为S的柱体微元,则在Δt时间内通过S截面的流体质量即为以vΔt为高、以S为底的柱体微元的质量。柱体微元质量表达式为:Δm=ρSvΔt。
对该问题的解决不能只停留在原有的情景上,而应将问题转换成我们熟悉的问题来解决,即通过认真读题后,把实际问题加工改造成相关的物理模型来处理。如图3所示,将心脏每跳动一次输送的那部分血液视为一长为L,横截面积为S的液柱。血液柱受到心脏的推力为F,每次心脏推动液柱前进的位移为L。由压强公式P=FS可知,心脏每跳动一次,推动血液做的功为:W=FL=PSL=PV其中V为心脏跳动一次输送血液的体积。因心脏每分钟跳动n=70次,故心脏的平均功率应为:P=nW/t=70W/t=1.4W。
2.电荷柱体微元模型
类似于质量柱体微元的建立,对于速度v定向连续移动的电荷(导体中传导电流或真空中电流),也可以在v方向选取一横截面积为S的柱体微元,则Δt时间内通过S截面的电量即为以vΔt为高、S为底面积的柱体微元中的电荷的电量。柱体微元电荷表达式为:
ΔQ=NeSvΔt。其中N为单位体积中的自由电子数,e为电子电量。
对于重要的物理模型,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让学生理解透彻,同时逐渐学会将实际问题转化为物理模型的本领,从而提高学习能力。
在高中物理教学中运用物理模型教学法,对于学生学习物理知识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学生形成清晰的物理概念。物理概念是反映物理现象和过程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物理事实的抽象,这不仅是物理基础理论知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构成物理规律和公式的理论基础,物理概念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模型的形式出现(概念模型)。它们是物理现象和事实抽象出来的,用来表征物质属性和描述物质运动状态的。学生对物理模型这个科学方法的精髓是否领会,直接影响他对有关概念的理解、掌握和运用,影响对物理知识整个大厦的构建,因为概念是构建这个大厦的基石。二是有利学生对物理规律的正确理解。物理规律是物理知识的骨架,是物理学的核心的内容。物理学中所总结出的反映运动变化的规律实质上就是物理模型的运动变化规律,从研究的主体对象到研究的过程无不体现模型观点和方法。物理规律的教学过程实质上是帮助学生学习物理模型,运用物理模型,有助于学生对物理规律的深刻理解,有利于学生对物理意义领会,准确把握物理规律的成立条件和适用范围。三是有利于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每一个具体的物理问题所描述的物理现象或过程都对应着一定的物理模型,要解决问题必须要对对象进行抽象简化和近似处理,以建立起一个合适的物理模型,若模型建立起来了,就等于已经揭开了掩盖着物理现象和过程本质的面纱,必要时再用等效、类比等方法将问题进行异形处理(异化构建模型),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三、利用典型物理模型促进物理知识的学习
在高中物理学习中,单摆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物理模型。学习、理解、运用单摆这一模型对于我们学习简谐振动有很重要的意义。现在,我们就来具体讨论这个问题。
1.典型物理模型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