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5 14: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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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参加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副院长竞选,我想自身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一是具有勇挑重担的信心。要干好一项工作,首先必须热爱这项工作。今天,我能鼓足勇气参加这次竞争,决不是意气用事,也不是心存侥幸,而是自己热爱这项工作,珍惜这次机会,渴望成功、追求进步的真实体现。随着这些年的工作历练,我的工作经验日见丰富,理论知识日益扎实,人也越来越成熟,已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一定的管理经验,我有信心也有能力担任慢性病防制和健康教育科科长,并能做好应该履行的职责。
二是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我具备系统的疾控知识、娴熟的业务技能。疾控知识方面,这些年我始终不忘充实自己,坚持干中学、学中干,完善自我,提高自我,无论哪个岗位的工作都是凭着扎实的知识做好,圆满的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任务。业务技能方面,12年以来的岗位磨练,练就了我娴熟的业务能力。这些,都有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
三是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的工作态度。疾控工作关系到的是国家与群众的生命安全,是一项要求非常严格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是对一个从事医务工作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我始终坚定不移地认为,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认真的工作态度同等重要,尤其对于我们疾控行业,更是如此。
要想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副院长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仅有优势还不行,还要有自己的工作思路和设想。我深知作为副院长,肩负着为全院医护人员谋利益、为全乡群众保健康的神圣职责,因此,我将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一不懒,勤奋工作;二不贪,清正廉洁;三不怕,敢作敢闯;四不推,勇于承担责任”。
一是重视预防,做好控制。做好传统的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病等疾病的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即医疗过失)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笔者收集了2005~2007 年发生在乡镇卫生院妇产科的医疗纠纷40 起,半数以上首先表现为患方家属或纠集人员围攻医院闹事,甚至殴打医护人员或院领导,他们认为“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于是高额要价。而最终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不足1/3,起诉到法院进行司法鉴定的不足1/4,多数通过医患双方协调赔偿解决。
1 乡镇卫生院妇产科常见医疗纠纷的引发因素
1.1 “三基”不过关而强行开展技术能力范围之外的工作
乡镇卫生院部分妇产科医生平时缺乏自学及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意识,且多为中专学历或无正规学历人员从事妇产科临床治疗及助产工作(多数乡医院妇产科治疗与助产工作未分开),大部分妇产科医生还未取得国家“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必须的“三基”(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未掌握。近几年来,部分乡镇卫生院业务范围扩大,不再满足于妇产科只能进行产前检查、妇女保健、接顺产、人工流产、上环及治疗一般妇科炎症等工作内涵,而积极委派妇产科医生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进修半年或一年归来的妇产科医生,可以说还未能系统掌握妇产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对生殖系统疾病与相关系统的相互影响还不熟悉,就迫切收治高危妊娠孕产妇并开展妇产科常见手术,例如剖宫产术、子宫肌瘤剜除术、子宫切除术、宫外孕手术、卵巢肿瘤切除术等,忽视了手术成功与否并不只是手术技术本身的问题,手术还牵涉到术前准备、术后护理、麻醉管理、急救等一系列配套方案和设施。某些医务人员存在侥幸心理,明知医疗条件不够,凭工作热情和经验开展技术能力以外的工作:①明知医院不具备输血条件却进行剖宫产术,术中产妇大出血而输血跟不上,导致产妇失血性休克死亡,引发医疗纠纷。②未掌握剖宫产时缝合子宫切口的基本方法和技巧,致使子宫切口缝合不佳,引起术后大出血,转上级医院后二次开腹缝合,引发医疗纠纷。③还有的医生盆腔解剖结构还不完全清楚,就大胆进行子宫切除术而将双侧输尿管缝扎造成输尿管上段及肾盂积水,导致术后无尿并伴有严重腰痛,好在及时发现,二次开腹松解输尿管避免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术后引发医疗纠纷。④因相关系统医学知识缺乏,无整体观念,对妊娠合并症处理不当导致产妇死亡而引发医疗纠纷,如初产妇,妊娠合并心脏病,住院待产时心功能Ⅱ级,以前曾有心衰史,主管医生只知道按处理原则采取剖宫产结束分娩,不知道产后3天内尤其是产后24小时内由于血容量明显增多,仍是心衰发生的危险期,术后仍应严密监护并严格限制输液量和输液速度,一般24小时输液量不超过1500ml,速度以每分钟20~30滴为宜。在无心电监护条件下,该产妇在此乡镇卫生院做了剖宫产术,所幸手术还算顺利,但最终没逃出恶运,由于手术后第一天输液量达2500 ml且滴速达每分钟60 滴而导致患者心力衰竭,加之抢救方法不力病人死亡,引发医疗纠纷。
1.2 未掌握基本的产科诊断及处理常规
1.2.1 不熟悉产妇入院后的必查项目
产妇入院后询问病史不详,体格检查不细,甚至未行腹围、宫高、骨盆外测量,肛诊盆腔情况如坐骨棘间径、骶尾关节活动度及尾骨是否上翘等基本检查,或注意了骨盆正常而忽视了胎儿大小,未对头盆关系充分估计,结果因巨大儿造成肩难产引起新生儿肱骨骨折或臂丛神经损伤;在骨盆测量中注重了骨盆入口平面的大小,而忽略了中骨盆和出口平面是否狭窄,结果因漏斗型骨盆或单纯尾骨上翘导致胎儿通过骨盆出口困难,最后以穿颅术缩小胎头面积后娩出,引发医疗纠纷。
1.2.2 不熟悉产力与产道、胎方位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产程中只注意了宫缩乏力而忽视了其与胎位异常及骨盆狭窄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如产道、产力异常可造成胎位异常,而产力异常也可能是产道或胎儿异常的后果。如某产妇产程中出现协调性宫缩乏力,医生未进一步阴道检查排除骨盆和胎方位异常就盲目用缩宫素静脉滴注,因中骨盆狭窄及持续性枕后位致梗阻性难产导致子宫破裂,胎儿死亡,转上级医院切除子宫,引发医疗纠纷。
1.2.3 不熟悉缩宫素的用法和注意事项
医生对缩宫素加强宫缩的个体差异认识不足,没掌握缩宫素的用法及注意事项,凭经验用药,造成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如初孕妇,孕41 周,在乡镇卫生院引产,医生一开始就在500 ml液体中加入缩宫素10 IU,一开始滴速就达30~40 滴,在应用缩宫素过程中又未做到专人守护和严密观察,由于子宫收缩强烈而软产道不能如期扩张,胎儿急速娩出,导致宫颈严重撕裂伤和会阴Ⅲ度破裂,医生竟不会缝合宫颈裂伤,加之转院延误,造成产妇大出血休克死亡,引发医疗纠纷。
1.2.4 未掌握常见的难产助产技术
臀位助产违规操作,如助娩胎儿上肢时操作不当,造成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引发医疗纠纷;初产妇采取胎头吸引器助产未常规行会阴侧切术,导致Ⅲ度会阴撕裂,而医生不会缝合,引发医疗纠纷;一产妇在某乡镇卫生院分娩后,会阴Ⅱ度裂伤,该医院妇产科医生给产妇进行会阴裂伤修补术,缝合时不知深浅,缝合后又未常规进行肛诊,因缝线穿过直肠壁,该产妇于术后5 天出现肠瘘引发医疗纠纷。
1.3 对妇产科严重并发症不认识
初产妇,在乡镇卫生院分娩,产程中用缩宫素催产,宫缩强烈,随之产妇剧烈腹痛后宫缩停止。子宫破裂了医生还不知道,医生还抱怨“咋搞的,怎么没宫缩了?”,然后嘱咐助手给产妇听胎心,产妇诉说腹痛,医生说没宫缩哪来的腹痛,然后强行听诊未听到胎心,接着医生用胎头吸引器助产,牵拉时胎头仍不能下降,产妇腹痛难忍,医生看到产妇面色苍白,赶紧测血压,血压70/50 mmHg,才想到情况不妙,立即转送上级医院。上级医院妇产科医生诊断为“子宫破裂”,迅速在输血输液抗休克同时进行剖宫产术,术中发现子宫完全破裂,胎儿死亡,胎儿的一只胳膊伸入破裂口,裂伤波及宫颈,取出胎儿,清除腹腔积血及血块约2000 ml,挽救了产妇生命。之后发生医疗纠纷,要求巨额赔偿。
该例医生处理错误为①缩宫素应用不当,导致子宫破裂、胎儿死亡;②子宫破裂之后未能诊断出来接着误用胎头吸引器牵拉胎儿,致使破口进一步延长,使患者丧失了修补子宫的可能,采取了子宫切除术致使患者失去生育能力。
某孕妇,孕2产1,此次妊娠4+月,在某乡镇卫生院行引产手术,该医院医生给予口服米非司酮加阴道放置米索前列醇片引产。因胎儿娩出后30 分钟胎盘仍未娩出伴少量阴道流血,医生用卵圆钳伸入宫腔夹取胎盘,患者腹痛难忍,阴道出血量增多,医生仍继续进行钳夹,阴道出血量进一步增多,面色苍白,立即转上级医院,上级医生检查后考虑子宫穿孔,在输血输液抗休克同时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子宫3 处穿孔且部分胎盘植入子宫肌层,采取了子宫切除术。术后发生医疗纠纷。该例处理失误为:医生用卵圆钳钳夹胎盘时操作粗暴引起子宫穿孔后而不知,仍继续钳夹导致子宫多处穿孔,致使植入性胎盘患者丧失了采取药物保守治疗的可能性,患者子宫被切除,失去了生育能力。
1.4 未能履行告知义务,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有的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很好,确实做到了急病人所急,但在治疗前未充分向家属解释病情,告知所患疾病的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让患方知情、选择,而引发医疗纠纷。如一初孕妇,妊娠9 个月,因频繁抽搐急来某乡镇卫生院就诊,入院时患者神志不清,妇产科医生接诊后立即给病人测血压,血压180/120 mmHg,询问家属得知该孕妇妊娠前血压不高,诊断为“产前子痫”。该医生未给家属解释病情的严重性及预后,立即给病人用25%硫酸镁20 ml+25%葡萄糖20 ml静脉推注,在推药过程中病人心跳停止,复苏无效,孕妇死亡,引起医疗纠纷。医生的用药无过错,患者猝死的原因很可能是冠状小动脉严重痉挛导致心脏急性严重缺血,或脑内小动脉破裂大量出血压迫呼吸循环中枢所致,由于医生未向家属解释病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家属认为用药失误导致孕妇死亡,纠集人员围攻医院进行闹事,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为平息事端,最后进行了经济补偿闹剧才结束。
1.5 法律意识淡薄,病历书写不及时不规范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行为过程中,通过对病人的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是对医疗全过程动态的记录和病人全部医疗信息的汇总。产科病人病历的关键内容主要为病史、入院体检、分娩记录等内容;妇科病历的关键内容主要是病史、妇科专科检查、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等。这些内容在证明医院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上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旦这些内容记录不到位,对于医院的举证非常不利。上述医疗纠纷案例中有2例,当患者索要住院病历时,经治医生未及时写病历以致各种检查、治疗、处理等无据可查,只能依据患者及家属提供的证词及实际造成的损害进行裁决,对医院极为不利。
2 乡镇卫生院妇产科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产科医疗事故多于妇科,基本都是技术事故。因此提高基层妇产科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势在必行。
2.1 领导重视,完善并落实各种医疗规章制度
乡镇卫生院要改变“重效益,轻管理”的现状,加强对医疗安全的的监督,制定防范与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严格要求医务人员遵守规章制度,是防范医疗事故最基本的措施,如乡镇卫生院必须建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首诊负责制度、交接班制度、会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高危病人及超过本院医疗技术范围的病人转诊制度、知情同意签字制度等。
2.2 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
医疗质量的提高是医疗安全的根本保证,医院应重视职工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学习,提高业务素质。要求妇产科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尤其对于医疗事故高发的产科,由于产妇及胎儿情况变化快,更需要医护人员练好基本功,提高产科检查及诊断的准确率,熟练掌握并执行产科基本技术操作规范,如产妇入院后必须检查的项目;如何正确保护会阴及协助胎儿娩出;臀位助产规范;产程中应用缩宫素的适应症、方法及注意事项;会阴侧切和胎头吸引术的适应症、禁忌证、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新生儿窒息的急救;人工剥离胎盘术;宫颈裂伤及会阴三度裂伤的缝合,失血性休克的抢救流程,初期心肺复苏技术等等。什么样的孕妇条件在什么时机可以采取引产术,什么情况下采取剖宫产术;什么样的高危孕产妇必须转诊;分娩过程中如何预防与诊断子宫破裂;流产过程中怎样预防与诊断子宫穿孔等等。建立考核机制,定期进行业务考核,考核结果与奖金、晋职晋升挂钩,以督促其业务学习,只有提高了专业技术水平,才能做到临危不乱,从容应对,保证母子安全,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防止医疗纠纷。
2.3 加强病历管理,确保病历质量
病历作为医疗档案,是医生对病情分析和处理过程中的全面原始记录,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尤其2002 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实施及2002 年9 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以来,使得病历的法律地位更为重要,已成为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明确责任及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的依据[2] 当患方对医疗责任认定不认可时,往往对病历提出质疑,怀疑改动、作假等,使得医疗纠纷激化。因此,医务人员应认真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不能随意涂改。应及时记录病人的症状、体征、化验及其他辅助检查结果和相应的处理措施。每次与病人交待病情后应详细记录谈话内容并让病人签字。在进行重要检查、操作或手术前交待可能出现的风险,并让病人或委托人签字认可。分娩过程中应详细记录产程进展及胎心监测情况,应尽可能详细的记录接生过程及新生儿出生当时的基本情况。涉及剖宫产与自然产的选择,应当有充分的选择依据,医师告知病人及其家属的情况以及患方的签字,这些内容在证明医院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上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严格执行病历管理制度,可减少医疗纠纷并可避免医疗纠纷激化。
2.4 加强法制和医疗安全教育,做到依法行医
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地位及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3]。医务人员尤其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法律观念淡薄,如不了解病人享有知情权,未能尽到告知义务而引发医疗纠纷;缺乏证据意识,对病历记录及保存重视不够;缺乏依法行医观念,各项操作仅凭临床经验而不遵照操作规范,导致各种医疗事故的发生等。因此,应组织医务人员定期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关规定等部门法规。严格坚持医疗安全岗前教育,并定期举办医疗事故案例点评会,使医务人员从中汲取教训,做到严格依法执业、照章行医。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政府举办的公益类卫生服务事业单位,主要由县(市、区)政府举办和管理,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必须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划归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可实行县(市、区)统筹管理,也可实行县(市、区)、镇共管,以县(市、区)管理为主。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严禁超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乡镇卫生院业务工作接受县(市、区)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乡镇卫生院实行宏观管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综合的评价。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抓好本管理办法的落实,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每年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要进行一次自查自评。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选址、设置,应遵循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根据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文化和交通等情况确定,在地理位置上具有发展前景和最大辐射功能。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设立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是专有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所在的县(市、区)+所在镇(乡)卫生院。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统一使用卫生机构专用标识。
第十条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按功能将乡镇卫生院明确划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建设依照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所规定的建设标准,严禁举债进行超标准建设。
第三章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面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受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加强公共卫生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做好免疫规划工作。
(二)做好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工作。
(三)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老年保健、精神卫生和康复工作。
(四)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儿童系统保健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做好控制新生儿破伤风工作,做好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五)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
(六)制定健康教育计划,针对重点人群,结合实际开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促进农村居民健康行为的形成。并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七)做好食品、公共场所、学校、职业等卫生专业指导与管理工作。
(八)加强信息管理,建立执行相关统计及报告制度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协助镇政府制定和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
第十五条受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村卫生机构及乡村医生进行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负责对村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组织对村医的培训、考核,逐步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
第十六条健全村医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村医例会。通报、反馈各卫生机构工作情况,传达上级卫生工作精神及布置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积极参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的卫生服务,协助做好补偿支付工作。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综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按照病人第一、安全有序、首诊负责、重点突出原则,加强妇产科、儿科、计划免疫规范化门诊和中医科建设,把医疗质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放在首位。
(三)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管理工作小组,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方案,进行全员质量教育,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发现、纠正医疗缺陷,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管理。
(四)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会诊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
(五)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操作规程、抢救常规,配齐常用急救药品、器材,保证基本医疗和抢救工作及时有效进行。对不能处理的危重疑难病人及时转诊。
(六)按照《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
第十九条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和救灾抢险医疗工作。
第二十条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严格消毒、保洁管理。做好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药品管理制度,推行“阳光采购”。
第二十二条加强中医药工作,规范中医药服务管理,提高中医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广应用适宜新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努力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服务质量及水平,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价廉、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严禁向外提供出租业务用房,严禁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以营利为目的办医行为。
第五章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乡镇卫生院科室设置和岗位设置,按照精简、高效原则,以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合理规范设置。
第二十七条严格准入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及其以上医师资格,其它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专业技术服务。
医师、护士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不得超范围执业。
从事专项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有关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
第二十八条大力推行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考或推荐聘用,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按有关程序任免。一届聘期3-5年,其中试用一年。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
第二十九条院长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主要内容为行风建设、业务发展情况等。
第三十条推行人员聘用制,因事设岗,公开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乡镇卫生院人员。新录用人员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开招考,与录用单位签署聘任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重视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学习,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考核制度。认真实施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积极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财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二条执行政府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并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公开主要药品及诊疗收费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和监督审计制度。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强高危设备、手术室、放射室、分娩室等特殊区域和剧毒、剧麻、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五条美化院内环境,搞好室内卫生,创造一个整洁、优美、安静、舒适的医疗环境。
第七章行政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正、副院长、科室负责人组成,对乡镇卫生院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七条加强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职工会议,通报卫生院重大决策执行落实情况、日常管理和运作情况,听取职工对卫生院建设与发展的建议。
“回购后,原来事业编制的医生回来了,国家又重新拨款了,办公地点也没有发生改变,改革转了一个轮回,似乎又回到了原点。”辽宁省卫生经济学会会长于润吉说。
改革
由公变私 无奈离开
高丽记得很清楚,2004年12月14日,在经过无数次挣扎后,她离开了工作十年的乡镇卫生院。其实,我真的不想走。”高丽说。
但是,在那场以宿迁模式为榜样的改革中,高丽似乎没有其他的选择。2003~2004年间,普兰店市对24家乡镇卫生院进行改革,除变成民营的4家乡镇卫生院外,其余20家变成托管乡镇卫生院,政府不再拨款,医务人员的事业编制也从此变成了企业编制。
有这样的变化也在情理之中。对于农民来说,小病可以去找乡村医生,重病就直接去县医院,处于中间位置的镇卫生院效益很差。”高丽说,当时工资一拖再拖,几乎就要倒闭了。这是全国>90%乡镇卫生院的缩影。杭州余杭市所有乡镇卫生院加起来有几千所,至少70%的乡镇卫生院面临亏损,大多数亏损额度>30%。”余杭市卫生局局长黄国林说。
既没有事业编制,又发不出工资,再加上日益加重的生活负担,高丽的心绪也开始动摇了。“后来,据媒体报道说全国各地有很多像我这样的人无奈选择离开了单位,同时身边的同事也走了十多个,有人带头了,我的胆子也大了,也离开了。”高丽给自己留了条后路,办了停薪留职。“既然是停薪留职就需要通过乡镇卫生院缴纳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这部分费用一直都由我自己缴纳。”
由私变公 归心似箭
随着时间的推移,以营利为导向的乡镇卫生院逐渐出现“水土不服”。“通过药品利润来维系生存已经不符合新医改对基层医疗机构保持公益性的要求。”普兰店卫生局办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8年,国家的医改方案仍在酝酿中,但普兰店政府已经敏锐地察觉到医改的方向。
况且,当时杭州余杭市已经有了大动作,花费3亿元回购了28家乡镇卫生院,这不仅给了普兰店政府进行改革的决心,也掀起了新一轮改革的浪潮。据上述工作人员描述,自2009年开始,普兰店卫生系统开始了新一轮改革,经过回购征询意见、协商、资产清算等一系列程序,到2010年底,改革基本结束,除了4家民营医院外,其余20家乡镇卫生院全部变回事业单位,由政府全面拨款,承担基本医疗任务。
在这期间,2009年11月,高丽通过现任乡镇卫生院刘副院长得知乡镇卫生院要变回国有的消息,“他打来电话,告诉我因为又变成了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都要增加。”得知这一消息,高丽萌生了再回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想法,因为近几年她都在私人诊所打工,这些经历让她倍感在私人诊所打工不安定。同时,由于实施了新农合,乡镇卫生院的效益普遍提高。“患者越来越不信任小诊所,效益在下降,工作很难维持。”
分析
两次改革 两种心境
对经历过两次改革的高丽等人而言,相对于第二场改革,第一场带来的波动更大。“毕竟吃惯了‘大锅饭’,就如同国企改制一样,职工都不愿意离开工作已久的岗位。”
余姚市洪山卫生院陈静备告诉记者,当时听到很多乡镇卫生院的职工到卫生局反应问题,还有的跑到卫生局门口静坐。可是,改也改了,工作总不能丢,“第一轮改革后,卫生院给每位医务人员下经济指标,医生就开始开大处方了,如果完不成业绩,就会开不出工资。老百姓一看乡镇卫生院的就诊费用比原来高了许多,越发不愿意到乡镇卫生院就诊。”
据有关资料显示,乡镇卫生院股份制后,杭州余杭市29家乡镇卫生院由2000年的亏损,到2004年结余达821.35万元,比2000年增长了303.27%。“几年下来,不知不觉中我们的变化太大了,有时候我都不认识自己了。”杭州余杭市径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叶飞说,第二场改革的到来给了自己“重获新生”的机会,“还是事业编制好,稳定、没有压力、还有保障,我们举双手赞成卫生院再改回国有性质,这样才能杜绝医生靠开大处方谋取私利。”
改革总是有喜有忧,叶飞高兴了,高丽却只有羡慕的份儿,“一个萝卜一个坑,再种一颗就得拔掉一颗。”目前,乡镇卫生院还没有空缺的岗位给高丽,高丽只有继续耐心地等待。
重新拆分 重新洗牌
改革总有后遗症,改革后,高丽以前工作的乡镇卫生院一度出现接不上岗的窘态,该乡镇卫生副院长回忆说,他们好不容易招来几个愿意干活儿的年轻医生,经过几年的培养,这些医生逐渐熟悉了自己的工作,医疗技术也得到周围老百姓的认可。可如今,又一次改革似乎却又要将这些不在编制的年轻医生排除在外。
对于这种情况,于润吉似乎早有先见,“乡镇卫生院的人才问题一直困扰主管部门,能留住人,留住技术好的人就更难了。现在是想留下哪一方都会得罪另一方,也都会舍不得。”于润吉说,既然人事关系已经如此复杂,不如打破原来的固有思想,打破事业编制与企业编制的界限,进行一次大洗牌。“是否是事业编制人员不重要,重要的是在这个位置上的人能不能满足患者需求,得到患者的拥护。我建议,打破编制的限制,搞一次医疗技术和服务态度大比拼,由上级医院专家和周围居民来评判,谁当选谁占这个位置。”
在河南省商丘市孔集乡卫生院史海波院长看来并不难,“现在愿意扎根基层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才还是太少,每年来医院应聘的高学历人才寥寥无几。如果真的有了人才,即便超额也应该留住。随着医改的深入,基层医疗机构将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职责,人才却越来越缺,找到合适的人才就更不容易了。”
延伸
积极修正才是对待改革的态度
杭州余杭市回购28家乡镇医院已震惊了医疗界,普兰店市回购20家乡镇卫生院也震惊了辽宁省。有了先例,各地方都在蠢蠢欲动,但是,就如同“XX”等医改模式很难复制一样,于润吉认为,照搬必定会引发问题。
目睹余杭回购全程的余杭区政协委员程栋认为,回购是非常复杂的工程,特别在人员安置,设备、经营状况等方面较为复杂,在回购的过程中还易出现估高或估低的现象,进而加大回购难度。“如果某乡镇卫生院职工队伍较为稳定,医院资产增值、业务收入增长等预期也较好的话,回购还会引发职工思想的波动。”